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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国在小块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发展农业资本主义的“革命范式”,不仅剪断了农村资本主义发展的翅膀,而且严重地阻碍和拖延了传统农业国转向现代工业国的历史进程。二战结束后,法国农业资本主义转型的主要途径和特征是家族化、商业化、资本化、区域化、专业化、产业化、公司化、社会化、合作化、农民职业化交织在一起,既保持了欧洲大陆地区农业生产的传统特点,又顺应了当今世界农业国际化一体化发展的新趋势,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历史经验表明,改造小农经济的根本出路在于打破它固有的孤立、分散、规模狭小、排斥资本聚集和现代科技应用的内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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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后,法国为何会走上一条与众不同的小农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呢?关于这个问题,国内外经济史学界长期存在不同的解释和争论。法国年鉴学派的创始人布洛赫认为:“这种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土地形状上的传统主义,共同耕作方式对新精神的长期对抗,农业技术进步的缓慢,这一切的原因不都在于小农经济的顽固性吗?远在王家法庭最终批准法律承认自由租地耕种者的权利之前,小农经济就名正言顺地建立在领主的习惯法基础上,并且从地多人少这一现象中找到了它经济上的存在理由。但是,小农并非惟一持有土地的人;大地产主同他们过去进行过、现在仍在进行着激烈的竞争。没有大地产主,农业革命将是不可能的,它正是从大地产主那儿寻到了出发点;大地产主还创立了现代的领主兼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这种解释带有明显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和历史决定论的认识偏见。不过,他对法国大革命初期农村土地所有权结构变动情况所作出的分析和判断基本抓住了问题实质,即“1789年开始的大危机并没有摧毁前几个世纪中建立起来的大地产所有制。没有逃亡的贵族和土地兼并资产者——这些人比人们想象的要多得多——保留着自己的财产。在逃亡的移民中,也有一部分人保留了财产,他们有的通过亲属或中介人重新购回财产,有的从执政府和帝国那里恢复自己的产业。法国某些地区中的贵族财产的幸存——尤其在西部是我们近代社会史研究得最少但又无可否认的事实之一。当然,国有财产的拍卖——教会的财产、流亡者的财产——这对大财产所有者也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因为拍卖方式本身并非不利于人们购买大块的田块、甚至一个完整的地产;大佃农成了大地产者;资产者也在耐心而有效地继续着前辈们的土地事业;富裕的耕农们也增加了继承的遗产,最后进入农村资产者的行列。然而大革命将如此大量的土地投入市场,因而也巩固了小地产所有者的地位。许多贫穷的农民——尤其在那些公共生活方式最强、甚至在买卖条件中都存在着集团压力的地区——也获得了地块,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经济地位。连雇农们也在竞争中获得了一份土地,由此上升到占有者阶层。对公有地的分割也产生相同的结果。总的来说,旧制度的演变中所形成的资本主义形式的大地产所有制与小农经济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在革命后的新法国继续存在着。”简言之,“法国大革命拍卖国有土地并没有建立起农民土地所有制,只是扩大了一些农民的土地财产,并且鉴于国有土地拍卖的组织形式,这种扩大也是相当有限的。”布洛赫的这一独到见解,对于人们正确地认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虚伪性质具有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事实上,雅各宾派掌权后所推行的土地法律政策,最大受益者是资产阶级大地产,而按小块出售国有土地的办法并没能阻止资本下乡,反而使资产阶级利用手中掌握的巨额财富购买城市周围的大片土地,加速了土地集中和资本化经营。比如,法国在旧制度末期农村土地所有权结构分布的基本状况是:教会地产约占6%,贵族地产约占25%,资产阶级大地产约占12~15%,农民土地约占22~27%,大革命爆发以后,资产阶级大地产上升到20.8%,人均占地273公顷,中等地产占到46.6%,人均占地33公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89.4%的小农户,仅拥有全部土地的32.6%,人均占地2.65公顷。法国城市周围的土地大多数落入了资产阶级的手里,比如在巴黎市郊区,资产阶级从出售原教会和王室的国有土地中购得地产占到80%以上,在凡尔塞地区购得的地产占到96.51%,在萨布勒地区购得的地产占到78%,在绍莱地区购得的地产占到56.3%,在博热地区购得的地产占到53.5%。特别是在1814~1830 年的波旁王朝复辟时期,“国家用10亿法郎赔偿逃亡贵族在大革命中的财产损失,其数目比1790年没收他们土地的收益大19倍。”到了路易-菲力浦时代,在法国掌握统治权的是资产阶级中的一个集团:“交易所大王、铁路大王、煤铁矿和森林的所有者以及一部分与他们有联系的土地所有者,即所谓金融贵族。”他们利用发行银行券的手法购得了城市周围的大片地产,结果使不少农民失去了在大革命中获得的土地而遭受苦难。比如在1852年,法国资产阶级在巴黎盆地、诺尔省、诺曼底、卢瓦尔河谷和洛林边界等富饶地区投资购买的土地占到了40~60%,而在中部高原、阿尔卑斯山脉和比利牛斯等偏僻贫困地区占有的土地仅为10~17% 。到了19世纪60年代,法国涌现出了15万个资本主义大农场主,他们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5%,但其拥有的土地占到全国耕地面积的40%,雇佣农业工人90万人以上,逐渐在农业经营中上升为占绝对优势的主导力量。在法国经营大农业的除了贵族和资产阶级外,还有源于贵族的包税人、高利贷者和粮食批发商等,这些人把商业资本运用于农业生产领域,逐步建立了一种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关系。从横向比较分析看,到19世纪末期法国农业中的土地集中程度和资本化经营水平略高于德国容克地主的大地产,比如“在1892年法国拥有40公顷以上面积的农业经济占整个土地面积的45%;德国在1895年拥有50公顷以上面积的农业经济仅占整个土地面积的1/3”。即使从农业资本主义化的原始起点分析和比较,法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因素也毫不逊色于同期的英国。比如,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前,资产阶级已经拥有的地产占到了全部耕地的30%,再加上革命期间从出售国有土地中购得的地产,法国资产阶级的地产规模甚至比英国还略占优势;而英国资产阶级在19世纪初期通过议会式“圈地运动”所获得的地产只有600万英亩,仅占全部耕地3200万英亩的18.75%。但在19世纪的农业资本主义演化过程中,英国和法国却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典型制度:“小块土地经营制度(法国)和大规模土地经营制度(英国)”。据1873年的英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全国4/5的土地集中在大约7000人的贵族地主手中[21](p145)。从1885年到1895年,2公顷以下的小农户由135736个减少到117968个,经营土地面积仅占全部耕地的12%,致使许多英国人不理解“农民”这个词究竟是什么含义。根据1862年的法国土地统计数据显示,在全国780万个土地占有者中1~10公顷的小农户占46.5%,不足1公顷的极小农户占38.5%,其中有360万个小农户无力交纳税款。到了1882年,法国农业中80%的农户直接耕种土地,其经营面积占全国土地的60%,而只有12%的农场主采用租佃制经营形式,出现了资本主义大农场经营和小块土地所有者经营混杂并存、参差不齐的局面。这说明了,“‘法国式道路"拥有着一个完全不同于人们煞费苦心用以同法国进行不适当的比较的英国式发展道路的出发点,农业资本主义的起源和农业资本主义的释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北美、南美和印度的竞争使廉价的粮食充斥欧洲市场,这种粮食廉价到没有一个欧洲的生产者能够跟它竞争。此时,大土地占有者和小农都面临着灭亡。”法国金融垄断资本家在经营资本主义雇佣制大农场缺乏利润刺激的情况下,把国内大量的资本转向国外殖民地投资以攫取暴利,结果使法国小农经济的改造由于缺乏资本支持而延缓下来。1899年,法国殖民地面积达到96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整个中国的国土面积),殖民人口为5640万人。1910年,法国国内投资额仅为7.79亿法郎,而在国外投资总金额高达30.98亿法郎(1914年猛增至600亿法郎),成为仅次于英国的世界第二资本输出大国。在1909~1913年间,法国从高利贷利息收入中获取高额利润平均每年达到17.05亿法郎至18.5亿法郎之多。正如列宁指出:“法国帝国主义与英国殖民帝国主义不同,可以叫作高利贷帝国主义。”所以,19世纪的法国农业主要特征是以投入小量资本和大量劳动进行的,农业设备大体上是最原始的结构,木犁仍在使用,作物种植和收获方式与先前几世纪几乎相似,绝大部分地区处于一种停顿、落后和原始的状态。法国土地所有者的数目在1825年是 650多万个,而到40年代末则增加为 780万个,这些土地所有者共占有1200万个极小的地块。1870年的小块土地数目更是达到1400万个之多,平均每个农户占有土地面积都普遍很小。比如在1862年,法国1公顷以上的320万农户中,占地1~10公顷的小农户有244万个;到了1882年,10公顷以下的小农户更高达全国农户总数的80%以上,其中不足1公顷的最小农户占40%。在1862~1892年间,法国平均每个农户经营规模由12.5公顷减少到11公顷,占地不足5公顷的小农户有400万个,小农经营不仅在农业中占绝对优势,而且在数量上也有所增加。据莱维·勒博耶的计算,在1815~1840年间,法国农业生产率以平均每年1.7%的速度递增,在1840~1865年间为2.62%,在1865~1900年间仅为0.26%。法国的单位土地产出率平均比英国低38%,农业劳动生产率比英国低39%。总的来说,对于近代法国小农资本主义演进道路及其原因的认识,“必须遵循马克思理论之精神来研究,只是回答小生产在农业中是否有前途的问题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要研究农村经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下所起的一切变化。我们必须研究资本是否掌握农业,假如能掌握住,那么又是怎样掌握的;资本在农村中是否产生过一种变革,是否捣坏旧的生产形态,是否引出新的生产形态,是否注定要使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过程恰好就在一切生产资料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之前停止下来。”
二、当代法国农业资本主义转型的主要途径及其特征
法国小农经济长期大量存在不仅“剪断了农村资本主义发展的翅膀”,而且严重地阻碍和拖延了传统农业国转向现代工业国的历史进程。进入20世纪初期(1905~1909年间),法国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者仍达到一个最高峰值为880万人。与西方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法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也要晚一些。特别是在“第二次工业革命”后,法国的综合经济实力被德国和美国远远超过,其经济地位从世界的第2位下降到世界的第4位。因此,“法国典型的农场主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一个小人物,与普通的农民耕作者没有什么区别。”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建立后,戴高乐政府痛下决心,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改组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法律政策,通过兼并与破产的途径促使土地集中和资本化经营,加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的进程。根据法国1960年颁布的《农业指导法》,各省成立了“土地整治与农村实业公司”,由政府担保的“农业地产公司”(S·F·A)以高价优先购买所谓“不生利农户”的小块土地,并把买进的插花地、低产田集中连片整治成标准农场,然后再按保本低价格转卖给资本主义大农场主或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的青年农民。随后,根据1962年的《农业指导法补充法案》,各省成立了“调整农业结构社会行动基金”。到了1970年代初期,法国政府又设立了“非退休金的社会福利补助基金”,鼓励年龄超过55周岁的农民领取一笔终身养老金后主动交出土地。为了防止农场规模在继承中越分越小,国家法律规定:农场继承权只能移交给农场主的配偶或有继承权的一个子女,其他继承人只能从农场继承者手中得到一笔继承金。据统计,法国在1954~1962年间共有150万农民离开了土地,其中有44万名老年农民退出了农业生产领域,累计合并集中土地900多万公顷,相当于全国农用土地总量的1/4。从1954年到1975年,全国平均每个农场劳动者人数由3人减少到2人。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国农业土地组合公司共有2000余个,以土地合作为主的农业共同经营组织共有2.5万多个,不仅掌握了对出售土地行使优先权,并且遏制了土地交易市场中的过度投机行为,逐步建立了农民与土地分离的退出机制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1955 年到2000年,法国农场总数由230.7万个减少到68万个,其中1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减少86.79 万个,20~50公顷之间的中等农场减少4.74 万个,小农场所占全部农场总数的比重由 56.3%下降到 38.1%,50公顷以上的大农场所占比重由 4.1%上升到 13.8%,平均每个农场经营规模由13.3公顷/个扩大到41.7公顷/个。截止目前,法国各类农场总数为66万个,平均经营规模达到42公顷。其中,100公顷以上的大农场占全部农场数量的10%,占到全国农用土地的40%,50~100公顷的中型农场占17%,经营面积占32%,20~50公顷农场的小型农场占24%,经营面积占21%,20公顷以下的个体家庭农场占49%,经营面积仅占7%。法国农场的平均规模比起美国的180公顷虽然小得多,但却是欧盟农场平均规模14公顷的将近3倍,是日本农户平均规模1.2公顷的35倍,是中国农户平均规模0.5公顷的85倍多。总之,战后法国土地法律政策的实质是培植资本主义大农场而排挤小块土地经营,如政府对中型农场(50~100公顷)的补贴为3万欧元,对大型农场(100公顷以上)的补贴为5~10万欧元。这样不仅促进了土地集中和资本化经营,而且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基本前提。
法国在进行土地制度变革和农地集中整治的同时,也把农业装备现代化摆上了突出的位置。战后初期,法国国内生产资金极度匮乏,戴高乐政府抛弃“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传统理财观念,大胆向国外借款,不惜落下一身债务,利用价格补贴和国家担保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方式首先把农业机械化搞上去。比如在上世纪50年代,政府规定:凡购置新的农机具按原价优惠15%出售,购买农机零件可降价20%,差价由国家补给。到了60年代,政府又规定:农场主购买拖拉机等大型农业机械给予20~30%的价格补贴,山区和困难地区的补贴标准增至 40~ 50%。此外,对于农民自筹资金兴建的水利、乡村道路、电气化、土地整治等工程项目也给予10~20%的补助。据统计,从1948年的7月1日到1952年的12月31日,法国共发放各类农业工程补助高达50911亿法郎,其中由国家银行发行的农业现代化装备基金为1233.9亿法郎,贷款利息由7~8%下降到3~4%。从1960年到1974年,法国通过这种形式提供的农业贷款由60亿法郎增至480亿法郎,即增加了7倍。从1952年到1972年,按全国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使用资本量计算增长率为8.3%,超过了其他的经济部门。为了保证农机质量的不断提高和机械性能的不断改进,政府直接插手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凡在法国市场销售的农业机械必须持有国家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销售许可证,农机生产企业停产10年后还要保证零部件供应。目前,法国共有农机生产企业2000家,职工6万多人,年产值达到350亿法郎,其中71%的农机产品主要用于出口。为了降低使用农业机械的成本,提高农机具的利用率,法国政府积极鼓励农民建立农机合作社——“居马”(CUMA)。据1983年的法国统计资料,共有1万多个“居马”分布在各地农村,入社农户25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0%,农机合作社平均经营规模为300~500公顷,农机具平均使用费用比个人购买可降低30~40%。1950 年,法国拖拉机占有量只有13.7万台,1958年增至55.8 万台,1965 年增至 99.6 万台,1970年增至 130 万台。1950 年,法国联合收割机只有4900 台,1958 年增至3.79 万台,1965 年增至 10.2 万台,1970 年增至16.5 万台。其他的各类农机设备,如手扶机动犁、机动割草机、捡拾压捆机、机械播种机等配套齐全,农业生产所需的全部动力均由机械自动操作。从1963 年到1974年,法国农业用电量由1.8亿度增至64 亿度,平均每亩耕地用电量为22.6 度。在1949~1950 年间,法国化肥施用量仅为100.7万吨,在1959~1960年间增至206.4万吨,在1969~1970 年间增至421.9万吨,在1972~1973 年间增至 538.3 万吨,平均每 10 年翻一番。到了1970年代初期,法国基本实现了以机械化、电气化、化学化、良种化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现代化。据统计,法国农业劳动力人数从1954年的503.6 万人下降至1975 年的199.8 万人,21 年间减少了1倍以上。在1954~1972年间,法国农业产值平均每年递增3.1%。在1963~1973 年间,法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平均每年递增7.2%,每个农业劳动者平均抚养人口由1950年代的5.5人增至1980年代的26人和1990年代的40人。1968年,法国第一次实现农产品的净出口,从根本上扭转了国内食品消费长期短缺的被动局面。1972年,法国成为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和食品加工出口国。困扰法国2个世纪的小农经济格局最终成了历史,代之而起的是领先世界的现代农业。
目前,法国农业生产仍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农场主及其家属占农业劳动力总数的92%。农场土地经营形式主要有三种:租赁经营、土地所有者直接经营和分成制经营。最近20年来,法国以较低的地租鼓励农场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并由政府承担合并小块土地的全部费用,全国60% 以上的农业用地是以租赁方式经营为主。从1970年到1987年,租赁经营面积由1375.6万公顷增加到1478.5万公顷,所占比重由46%上升到53%;土地所有者直接经营面积由1555.1万公顷减少到1309.8万公顷,所占比重由52%下降为47%;分成制经营面积由59.8万公顷减少到17.4万公顷,所占比重由2%下降为1%。同时,国家通过立法和财政金融政策扶持等措施,放宽对各类农业经营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鼓励父子农场、兄弟农场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开展联合经营,逐步形成了一大批包括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关系等家族成员在内的家族式公司农场。从1988年到2000年,法国各类农业公司由61243个增加到117049个,其中家族式农业公司69854个,占新增农业公司总量的85.2%。从土地产出效益看,各类农业公司平均产出规模由108万法郎提高到169.5万法郎,比同期的非公司化经营农业单位平均产出规模23.95万法郎和38.75万法郎,分别高出了3.5倍和3.4倍。截止2000年底,法国各类农业公司平均使用土地面积为93公顷,比非农业公司单位土地面积高出2.1倍,仅占全国农场总数29.8%的农业公司,其产出规模却占到了全国农产品总量的50.6%[39]。目前,法国农场经营者中62%是全日制经营,20%兼有农业和非农业工作,只有13%农场经营者主要职业是非农业,专门生产一种产品占50%以上,经营二三种产品占40%左右,从事多种经营仅占10%,专业化程度和水平是相当高的。例如,巴黎盆地是法国最重要的谷物主产区,小麦平均单产比全国高出1倍,软粒小麦占全国小麦总产量的1/3;诺尔—庇卡底—香槟地区是甜菜主产区,甜菜种植面积占到全国的73.2%,布列塔尼是畜牧生产基地,平均每年可提供全国猪肉产量的40%、禽肉的30%、牛肉的32%、蛋类的20%;北部的庇卡底是马铃薯主产区,占全国马铃薯产量的50%[40]。农工商综合体在法国现代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主要类型包括:生产综合体(农产品加工业)、生产前综合体(能源、设备工业、生物工业、农业化学和其他工业、服务业)、销售综合体、国际贸易综合体等组合形式。1975年,法国农工商综合体就业人口已达到500万人,占全国就业总人数的23%,年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 。特别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农产品加工业(包括粮食、油料、肉类、奶类品、饮料、罐头、果汁、面包、糕点、糖、烟草、饲料等)发展迅速,按食品类制造业增加值所占工业的分额计算的比重由1980年代末的14~15%提高1992年以后的16~17%,已经超过了美、英、德、加拿大等国家的水平,一跃成为世界农产品加工业最为发达的国家。2003年,法国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达到1247亿欧元,占当年国内工业总产值的16.3%,高出同年汽车制造业总产值的15.5%,相当于同年设备制造业总产值的79.6%,是1978年的3.25倍和1985年的1.25倍,平均每年增长5%以上,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工业部门。从1985年到2003年,法国农产品加工业出口额由766亿法郎上升到1930.5亿法郎,所占全部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一直保持在10%左右,相当于同期的国内初级农产品出口额2~3倍。
二战结束以后,法国之所以能在如此较短的时间内彻底改造小农经济,一举扭转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的落后局面,关键在于长期奉行国家干预主义的财政金融政策,不断加强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支持力度,促使工农、城乡之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1962年1月l日,法国与西欧六国缔结了《建立农产品共同市场的折衷协议》,开始对农产品出口实行价格保护和补贴政策。从1962年到1986年,法国政府对农业投入资金由76亿法郎增加到1137亿法郎,增长了14倍多,平均每年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占国家预算总支出的13%左右,相当于全国农业总收入的一半以上。法国作为欧盟共同体农业政策的最大受益国,来自于欧盟农业公共政策的支持资金占63.9%,来自于国内政府的资金只占36.1%,平均每年可从欧盟获得100亿欧元的补贴。据经合组织的统计,在1975~1983 年间,法国用于农业补贴的资金从 45 亿欧元增加到 280 亿欧元。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尽管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经历了1992年、2000年、2003年三次较大的改革,但是法国政府对农业支持资金从1990年的106.89亿欧元增加到1993年的163.26亿欧元和2006年的174.01亿欧元,增长幅度为63%,平均每个农业劳动者可获得政府直接补助18037欧元。此外,还有各种间接补贴,诸如对青年农民的职业补贴、对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补贴和对老年农民的养老福利补贴等。根据法国1999 年7月颁布新的《农业指导法》,政府对创办多功能农业经营者最高可提供1.5万欧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和分年度提供环保补贴3.65 万欧元。同时,法国通过金融和保险制度来促进农业发展,从1966年到1969年,国家银行对农业提供的短期贷款(18个月以内)由90.5亿法郎增加到122.3亿法郎,中期贷款(15年以内)由186.1亿法郎增加到328.3亿法郎;长期贷款(30年以内)由73亿法郎增加到109.1亿法郎。到1970年代末,法国国家银行农业信贷余额为619亿法郎, 1975年则高达1390亿法郎,5年之间就增加了1倍以上。在1970~1977年间,法国农业债务平均增长率为14.1%,远远超过了其他西欧国家的水平。法国长期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农业保险政策,农民只需缴纳20~50%的保险费用即可享受农业保险利益,政府补贴的比例高达50~80%。2003年,法国农业担保补贴为72亿欧元,占到当年农业可支配收入235亿欧元的30.6%,占到当年农业企业净收入137亿欧元的52.5%,农民家庭收人中的65%源于各种政府补贴[42]。此外,法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技术培训、农民职业教育和农业合作化事业,1982~1986年全国农业智力投资的比重由34.5%上升为36.8%。目前,法国农场经营者一般都具有农业技术高中和农业专科大学毕业的学历程度,真正成为一代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知识农民。在上世纪60年代末,法国已建立了3100个农业信贷合作社,7200个供应和销售合作社,14000个服务合作社,全国80%以上的农民参加了各类农业合作社。现在,法国每10个农民中就有 9个是合作社成员,遍布各地的农村合作社雇员超过15万人。截止2005年,法国农业劳动力只有92万人,仅占全国劳动就业人口的4%,但其农业产出却占到欧盟的23%,占到全球粮食产量的4%,占到全球牛肉产量的4%,占到全球猪肉产量的3%,占到全球禽蛋产量的5%,占到全球牛奶产量的6%,占到全球葡萄酒产量的21% [35]。总的来看,法国农业资本主义现代转型的主要途径和特征是家族化、商业化、资本化、区域化、专业化、产业化、公司化、社会化、合作化、农民职业化交织在一起,既保持了欧洲大陆地区农业生产的传统特点,又顺应了当今世界农业国际化一体化发展的新趋势,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