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级债

次级债券和两房债券是一回事吗?

算是一回事,因为"两房"大量的买进了次债 具体的讲美国有很多人买不了房子,因为他们在银行的信誉的评价很差,银行不给他们贷款,但是当房产很好的时候,银行觉得房产这么好放贷给这些人其实还是比较安全的,因为就算这些人到时候不付贷款了 银行还是可以拍卖他们的房子来补帐的,所以很多银行就给这些人放贷,但是银行放贷多了 他自己能去投资的钱也就越来越少了,所以他就把这些贷款包装成债券,而且这个还是交易形的高利息债券(购买人收到的利息就是银行收这些屋主的利息来的),这些债券看似是很可口的,所以成了很多基金还有投行的投资组合,银行靠着"两房"(就是被Feb接管的Freddie Mac 和Fannie Mae(他们拥有全美50%的次级债权) 过程就是"两房"先买下银行的债务,然后他把这些债务包装然后去放贷)银行卖了债务有了钱以后就再去放贷,然后再去找"两房"发债券,这样一个循环,基本来算 贷款16天就能包装成债券脱手了.所以我们可以说银行们把很多的风险卖给了"两房","两房"不但自己持有一部分,也卖了非常多给很多投行,做为投行的投资组合这就是为什么倒闭的都是投行 虽然银行还是有些损失的 但是坏债都是投行吞了,至于"两房"因为太大了 Feb不会让他倒的^_^

招商证券获得151永续次级债是利好吗

是利好。_猩讨と?(600999)2月10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50亿元永续次级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招商证券指出,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分期发行永续次级公司债券。也就是说,24个月内招商证券可以视自身需求、市场环境情况发债。根据定义,永续债无固定期限,不存在到期还本的压力,因此对任何发行主体而言,一旦发行成功,都是非常理想的一种债权融资方式,近年来也备受证券行业青睐。

次级债务债主是什么意思啊

借入次级债务的意思是,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在证券公司股权资本之前的,由证券公司向股东等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债务。借入次级债务按借入期限,可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法律依据】《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第三条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的规定正文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务。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法人或投资组织。第三条 次级债务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第四条 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长期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长期次级债务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5、4、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20%比例计入净资本。第五条 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等特定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短期次级债务。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第六条 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承销结束,未发生包销情况的,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不得扣减风险资本准备。第七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专项决议:(一)次级债务的规模、期限、利率;(二)借入资金的用途;(三)决议有效期;(四)与借入次级债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八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与债权人签订次级债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一)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二)次级债务的金额、期限、利率;(三)次级债务本息的偿付安排;(四)借入资金用途;(五)证券公司应向债权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和披露方式;(六)次级债务的借入、偿还应当符合本规定;(七)违约责任。第九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借入资金有合理用途;(二)次级债务应当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三)借入次级债务数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2.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四)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借入的次级债务展期,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对展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与次级债权人变更债务合同。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次级债务展期以及偿还次级债务的,应当事先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申请,经住所地证监局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申请借入次级债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申请书;(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三)借入次级债务合同;(四)债务资金的用途说明;(五)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六)证券公司目前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七)债权人净资产情况的说明材料;(八)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务展期,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申请书;(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三)借入次级债务合同;(四)债务资金的用途说明;(五)证券公司目前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偿还次级债务,应当在债务到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申请书;(二)借入次级债务合同;(三)证券公司目前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四)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券公司偿还短期次级债务的,还应提交债务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证券公司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对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务借入、展期、偿还等事项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一)对证券公司借入短期次级债务、偿还次级债务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对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次级债务展期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获批借入的长期次级债务,可自债务资金到账之日起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债务资金于获批日之前到账的,证券公司应自获得住所地证监局批复之日起按规定比例将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证券公司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转为长期次级债务或将长期次级债务展期的,应自获得住所地证监局批复之日起按规定比例将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提前偿还长期次级债务后一年之内再次借入新的长期次级债务的,新借入的次级债务应先按照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剩余到期期限对应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在提前偿还的次级债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再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新借入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超出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的,超出部分的次级债务可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其他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的,作为债权人的证券公司在计算自身净资本时应当将借出资金全额扣除。证券公司不得向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自借入次级债务获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借入次级债务事项。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应当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债务合同及申请文件列明的资金用途使用债务资金。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等事项获批后,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次级债务合同。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偿还次级债务后将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偿还到期次级债务本息。次级债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前述事项。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提前偿还次级债务:(一)证券公司偿还全部或部分次级债务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且未触及预警指标,净资本数额不低于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时的净资本数额(包括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二)债权人将次级债权转为股权,且次级债权转为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批准。(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应当在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并在实际偿还次级债务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有关偿还情况。第二十五条 上市证券公司借入和偿还次级债务的,除应当遵守本规定要求外,还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加强对证券公司次级债务存续期间的日常监管,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的,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次级债务展期,包括将短期次级债务转为长期次级债务。第二十八条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偿还次级债务等事项,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46号)同时废止。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一、证券公司次级 债务 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前款所称的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合伙人 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 合伙企业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条 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第四条 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承销结束,未发生包销情况的,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不得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第五条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根据 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次级债的规模、期限、利率以及展期和利率调整; (二)借入或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与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决议有效期。 第六条 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应提供募集说明书,借入次级债务应与 债权人 签订次级债务合同。募集说明书和次级债务合同应约定以下事项: (一)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 (二)次级债的金额、期限、利率; (三)次级债本息的偿付安排; (四)借入或募集资金用途; (五)证券公司应向债权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和披露时间、方式; (六)次级债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应符合本规定; (七) 违约责任 。 募集说明书还应载明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债券发行、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二)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三)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2.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四)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关于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决议; (三)募集说明书或借入次级债务合同; (四)借入或募集资金的用途说明; (五) 合同当事人 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六)证券公司最近6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 (七)债权人资产信用的说明材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依法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转让。发行或转让后,债券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 次级债券发行或转让后,证券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统称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次级债券,应事先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并遵守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转让、兑付、登记、托管、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交易场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可由具备承销业务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承销,也可由证券公司自行销售。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务展期,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关于次级债务展期的决议; (三)借入次级债务合同; (四)债务资金的用途说明; (五)证券公司最近3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称次级债务展期,包括将短期次级债务转为长期次级债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申请偿还次级债务,应在债务到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借入次级债务合同; (三)证券公司最近1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偿还短期次级债务的,还应提交债务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证券公司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还应提交关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决议。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进行批准。其中,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债券事项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务借入、展期、偿还、利率调整等事项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一)对证券公司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证券公司发行短期次级债券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对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次级债务展期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证券公司借入短期次级债务、偿还次级债务和利率调整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经批准后,可分期发行。次级债券分期发行的,自批准发行之日起,证券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债券应在24个月内完成发行。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自长期次级债资金到账之日起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但是,长期次级债资金于获批日之前到账的,只能在获得批复后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转为长期次级债务或将长期次级债务展期的,在获得批复后方可按规定比例将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提前偿还长期次级债务后1年之内再次借入新的长期次级债务的,新借入的次级债务应先按照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剩余到期期限对应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在提前偿还的次级债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再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新借入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超出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的,超出部分的次级债务可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向其他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或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的,作为债权人的证券公司在计算自身净资本时应将借出或融出资金全额扣除。 证券公司不得向其实际控制的 子公司 借入或发行次级债。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等事项获批后,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次级债务合同。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偿还次级债务后将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偿还到期次级债务本息。次级债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前述事项。 证券公司到期偿还次级债券不受前款约束。 第十九条 除以下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提前偿还或兑付次级债: (一)证券公司偿还或兑付全部或部分次级债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且未触及预警指标,净资本数额不低于借入或发行长期次级债时的净资本数额(包括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 (二)债权人将次级债权转为股权,且次级债权转为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批准;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自借入次级债务获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借入次级债务事项,自发行次级债券获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获准发行次级债券事项,并及时披露次级债券的后续发行情况。 证券公司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应在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并在实际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偿还或兑付情况。证券公司在交易场所发行次级债券,还应遵守其信息披露的要求。 上市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级债的,除应遵守本规定要求外,还应按照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证券公司次级债存续期间的日常监管,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的,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级债等事项,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证券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金融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3号)同时废止。 在我国的债券管理市场中,对于普通债券偿还结束后,应优先偿还证券公司的次级债券。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企业或个人在偿还债务时的顺序进行偿还的,合法的保护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市场的合法利益。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个证券公司想要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就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有证券公司债券承销资格。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规定《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第八条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承销机构不得干涉发行人选取相关中介机构。第九条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第十条承销机构应当向发行人进行有关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债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第十一条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协助发行人开展发行申请,做好备案等工作。第十二条承销机构应当对自身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承销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获得合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合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第三章推介第十三条承销机构可以和发行人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地点和参加方式。在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第十四条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第十五条承销机构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第四章定价与配售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六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公司债券定价和配售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参与决策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名。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参与决策过程,并予以确认。第十七条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承销机构应当对承销和投资交易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在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业务流程、文件流转等方面设立防火墙。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第二十条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第二节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第二十一条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采取询价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进行询价,并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区间,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簿记建档是指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价格或利率区间后,向市场公布说明发行方式的发行文件,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网下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价格或利率及数量意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并进行配售的行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遵守相关部门对公开招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网下询价配售、网上定价发行,以及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以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第二十四条承销机构应当督促网下投资者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或利率,获得配售后严格履行缴款义务。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决定是否报价,承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二十五条簿记管理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披露的配售规则组织配售。簿记管理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簿记管理人应当做好簿记建档全过程的记录留痕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存档制度,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订单、簿记建档配售结果等纸质文档,以及邮件、电话录音等电子文档。簿记管理人是指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承销机构。第三节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第二十六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第二十七条采用簿记建档方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参照本规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及配售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承销机构在公司债券承销期间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承销机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进行核查,确保信息披露的文件处于有效期内,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第三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披露募集说明书。第三十一条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将公开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第三十三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三十四条在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活动中,承销机构应当对获得的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获取不当利益。第三十五条承销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积极提供调查了解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如实、全面反映承销全过程,相关资料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承接、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发行申请、推介、定价和配售、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第三十七条协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承销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销机构应当对协会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检查内容包括:(一)承销业务制度、决策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二)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等合规情况;(三)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四)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五)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交易、转让服务的场所共享有关自律惩戒措施信息。第三十九条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第四十条发现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2]120号)同时废止。以上就是对于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详细介绍,证券的承销必须按照上述的各项条款开展。法律客观: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参见本章第三节),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发行人最近1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2)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3)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5)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前述第(2)-(6)项所规定的要求,且最近1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1)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2)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有确定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

兴业证券(601377)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是利好还是利空呢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一种行为。利好,又可以称作利多,它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而利空则是能够促使股价下跌的信息。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只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多种形式中的其中一种而已,所以并不能随意地把非公开发行股票归为利好,或是利空。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主要得看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是什么,以及最终是否有落到实处。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地转让,所以它对股价来说,还是存在一定的影响的。不过只要上市公司具有充足的发展潜力、成长性良好的话,那非公开发行股票通常就意味着利好。温馨提示: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答时间:2021-12-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