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司章程如何写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司章程这样写:1、首先写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司特制定如下章程。2、写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的注册成本。4、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5、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约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最后写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公司等级机关,全体股东签字。
哪些属于公司章程中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多方面的内容: 如三会的议事制度(股东会议事制度、董事会议事制度、监事会议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股东权利保障制度、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制度(财务部门岗位职责及权限汇编程序、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计划和预算制度、财务付款流程制度、应收账款对账流程制度、应付账款对账流程制度、财务部差旅费报销流程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股东回避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作为上市公司以上制度是必须具备的,一般的公司不需全部都有,不过公司要做强做大,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公司章程里如果写明董事会是执行最高权力的机构,股东决议还有没有用?
你好,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只能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公司章程也不能做出例外规定,董事会只能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必须对股东会负责,股东大会享有的职权有: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因此股东会决议是可以代表公司行为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5: 保险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 )中提取公积金
保险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营业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营业盈余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它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加上生产补贴,但要扣除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和福利等。 营业盈余有两种概念,通常所指的是不包含固定资本消耗的“净营业盈余”,“净营业盈余”与固定资本消耗之和就是“总营业盈余”。 营业盈余与营业利润的差异: 营业盈余与会计上的营业利润有三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营业盈余不包括企业库存货物由于价格变化带来的持有收益或损失; 二是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含义的不同带来的影响; 三是计算范围不同产生的影响。营业盈余是从当期生产的货物和服务价值出发,不管它们是否被销售,扣除有关成本费用等支出得到的,而营业利润是从当期销售收入出发,扣除有关成本费用等支出得到的。 尽管如此,从现实可操作性出发,营业盈余可通过调整营业利润近似计算,即在营业利润的基础上,加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但属于营业盈余的支出如管理费用中的呆坏账损失、绿化费等,减去由利润开支的劳动者报酬。 企业所得税应该属于营业盈余内,至于个人所得税究竟属于劳动者报酬还是营业盈余,则很难断定。
参股子公司章程要不要体现母公司
如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和一般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没有大的不同,不是必需的。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
公司章程更改股东
法律主观:公司章程 仅规定 法人代表 是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一般不规定具体人名。因此董事长或经理人变了,自然 法人代表变更 。故章程无需变更。 根据《 公司法 》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专利技术入股,股份合作协议书和公司章程相关问题
非专利技术,无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在投资的时候通过股东之间的协商作价,记入投资协议,形成股份,参加公司的经营和利润分配。不管给你的配股10%是什么性质的股份,只有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股权登记表里有你的股份记录就等于法律认可和保护你的10%股权
封闭式资金依据公司法组建,根据公司章程经营基金资产?
投资基金 本章主要内容:投资基金概述,包括投资基金的概念、性质和特点;投资基金的种类;基金投资价值分析。 第一节 投资基金概述 一、投资基金的概念和性质 1.投资基金的概念 投资基金是一种受益证券,是通过发行单位基金证券,募集社会公众投资者资金,再分散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所获收益按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给公众投资者的一种投资工具。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许多人都有较多的剩余资金,但由于缺少专业的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所以,把大量资金委托专业投资操作机构用于投资,于是便产生了基金。专业投资操作机构变成了基金管理公司,即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凭藉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主要把资金投资亏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 所以,投资基金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制度,它从广大公众投资者那里聚集巨额资金,组建投资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和经营。第二,投资基金发行的基金证券是一种面向社会投资者的投资工具,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证券而达到投资的目的,并凭借其持有的基金证券而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也承担投资风险。 2.投资基金的性质 (1)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市场的媒介物 投资基金的管理者把投资者的资金转换成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并对这些金融资产负有经营、管理的职责,而且,投资基金必须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确定资金的投向,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另外,投资者把资金交由基金管理者运用,基金运营的好坏,投资收益的高低取决于基金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基金管理者按经营业绩好坏提取费用,投资者则必须承担投资风险。而储蓄则不同,储蓄是存款人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 在间隔一定期限后可将本金和利息收回(除非存款银行破产)的一种投资方式,存款人的收益比较固定而风险则很低。银行要对吸收进来的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用,并对使用资金的盈亏负责。 (2)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信托形式 投资基金主要当事人有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一般为银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三个。投资者根据各种基金的章程(其中包括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操作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选择适合自己投资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把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形成一笔巨额资金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事先确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组合, 可大大减少投资风险, 并能获取较高的收益。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订有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资产,同时及时、足额地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基金托管人主要负责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3)投资基金本身属于有价证券的范畴 投资基金设立时发行的受益凭证(基金证券)与股票、债券一起构成了有价证券的三大品种。投资者都希望通过购买这些有价证券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在这一点上,三者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差别。然而,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反映的关系是不同的,由此带来的收益与风险也是不同的。 3.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发行的主体不同, 体现的权利关系不同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持有人是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管理,是一种股权关系。债券是分别由政府、银行和企业发行的,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基金证券是由基金发起人发行的按契约形式发起的基金,证券持有人与发起人之间是契约关系。按公司形式发起的基金,通常组成基金公司,并由发起人(大股东)组成董事会,决定基金的发起、设立、中止以及择定管理人和托管人等事项,证券持有人成为公司股东的一员,但都不参与基金的运作。发起人与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安全是一种信托契约关系。 (2)运行机制不同, 投资人的经营管理权不同 通过股票筹集的资金,完全由股份公司运用,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管理。通过债券筹集的资金,完全由债权人自主支配。而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则有所不同。不论哪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投资人和发起人都不是直接从事基金的运用,而是委托管理人进行运营。同时,投资基金信托又不同于个人信托。个人信托是单个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从事买卖业务,这种委托业务是完全体现投资者个人的意志,即按投资者的指示买进或卖出。投资基金信托是一种集中信托, 受托的管理人本着“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忠实服务,科学运用”的精神,按基金章程规定的投资限制,对该基金自主地运用,保证投资人有丰厚的收益。投资人只分享基金的盈利和分红,而不干预基金的管理和操作。 (3)风险程度不同 一般情况下,股票的风险大于基金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受可支配资产总量的限制,只能直接投资于少数几只股票,这就犯了“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投资禁忌,当其所投资的股票因股市下跌或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 资本金有可能化为乌有; 而基金的基本原则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把资金按不同比例分别投于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有价证券,把风险降低至最低程度;债券在一般情况下,本金得到保证,收益相对固定,风险比基金要小得多。 (4)收益情况不同 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 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基金的收益比债券高。以美国投资基金为例,国际投资者基金等25种基金1976~1981年5年间的投资收益增长率,平均为301.6%,其中最高的20世纪增长投资者基金为465%,最低的普利伦德基金为243%;而1996年国内发行的2种5年期政府债券,利率分别只有13.06%和8.8%。 (5)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债券投资是有一定期限的, 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限期的,除非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收回投资,如要收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接市场价格变现;投资基金则要视所持有的基金形态不同而有所区别:封闭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投资者可按持有的份额分得相应的剩余资产,在封闭期内还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变现;开放型基金一般没有期限,但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 (6)存续的时间不同 每一种投资基金都规定有一定的存续时间,期满即终止。这一点类似于债券投资。不同于债券投资之处在于,投资基金经持有人大会或基金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提前终止,也可以期满再延续。封闭型基金在存续期间内不得随意增减基金券,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这一点类似于股票投资。不同之处在于,开放型基金可以随时增减,持有人可以按基金的资产净值要求申购或赎回其持有的单位或股份。 4.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联系 基金、股票、债券都是有价证券,对它们的投资均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划分类似于股票:股票是按“股”划分,计算其总资产;基金资产则划分为若干个“基金单位”,投资者按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分享基金的增长收益。 契约型封闭基金与债券情况相似, 在契约期满后一次收回投资。 另外, 股票、债券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在国外有专门以股票、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于身边有点闲钱,但又没有时间或缺乏投资知识的人而言, 投资基金可以说是目前最佳的投资工具。由投资专家经营管理基金,能使基金得到最佳运用,可以使投资者得到相当可观的回报, 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投资基金具有显著的优点及作用: (1)集合投资 投资者特别是一般中小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无力同时购入多种金融资产、使自己的投资多元化以分散风险,而投资基金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资方式。首先,众多中小投资着以自己有限的资金购买投资基金受益凭证,积少成多,形成巨额的投资基金,然后分散投资于各种不同企业的股权、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可取得较多的投资收益。其次,巨额的投资基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种类的有价证券,即使有少数证券的价格下跌,但就整体而言,仍可享受较大投资收益。同时,巨额资金有足够条件和能力选择最佳时期、最佳企业、最优良的有价证券作长期投资。 (2)分散风险 由投资专家经营管理,能使基金得到最佳运用。小额投资者往往很难具备专业知识以正确分析市场行情和市场走势,对发行证券的企业也较难作出判断,而由投资专家执掌的投资基金组织去运筹帷幄,这些问题就可迎刃而解。首先,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独立的投资分析部门,聘请投资分析专家,对于如何投资何时投资、如何获得最大利益,都能比较准确地掌握;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可与投资顾问、咨询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全体投资者追求最佳投资利益;最后,基金管理公司信息灵通,资料齐全,具有先进的设备和管理手段。 (3)能以最低费用享受专家服务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一般都要请求投资顾问机构或投资专家代为管理或寻求投资咨询服务,而这些服务费用较高,这对单独进行投资的小额投资者而言是难以承受的。若由投资基金组织聘请,这笔服务费用就由所有基金投资者共同分摊,负担极为有限,投资者等于花很小的代价,享受专家的服务。 (4)投资基金收益凭证流动性大 投资基金收益凭证可以流通,变现能力较强,并能获取价差收益。首先,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受益凭证,在一定时间后可以上市转让,尤其是开放型基金,投资者随时可请求公司购回,不过,在投资基金普遍经营良好,受益凭证价值不断上升的情况下,投资者很少卖出受益凭证;其次,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每一营业日终了,大多通过新闻媒介公告受益凭证的每一受权单位资产净值, 在净值提高到一定程度, 受益人又需要用款时,可在市场或投资公司出售,获取可观的收益。 二、投资基金的特点 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专为中小投资者设计的金融投资工具,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优势。 1.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投资基金的基本原则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投资基金把一定量的资金按照不同的比例分别投资到不同行业、不同种类或不同国别的有价证券上,这样,一定时期某些证券的跌价损失可以由其他证券或其他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收益来抵销,甚至某一地区经济的暂时不景气也不至于对基金的整体收益造成太大的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一方面由所有的基金持有人分担,另一方面又通过不同种类的证券和不同证券市场来分担,从而既拓宽了投资渠道,又避免了集中投资的风险。1997年颁布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基金分散投资作了若干规定: 第一,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 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第二,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第三,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第四,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小额投资,费用较低 投资基金是专门为中小投资者设计的一种投资工具,每单位基金的面额为1元, 每1000个单位为一手,作为交易的起点。由于每个基金都有几十个亿的规模, 所以基金的交易价格大多为1元多一点,这样,中小投资者只要花1000多元就可以购买并持有1000个单位的基金证券,参与证券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同时,由于投资基金的资金量大,所以买卖证券的交易量也很大,一般证券商会给予佣金上的优惠,从而减少了投资成本,相应地增加了基金收益。而且,证券主管部门为扶持基金的发展,对基金实行税收上的许多优惠政策,基金的交易费用也比其他证券低,使投资者投资基金能获得更多的收益。此外,投资基金大多聘请证券投资专家来代理进行投资操作,这比每个投资者各自聘请专家进行咨询服务所需花费的费用要低廉得多。 3.专业管理,专家经营 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资金的经营与保管分开。所有基金的投资组合和投资决策都是由基金管理人来负责的。基金管理人专门聘请证券投资专家进行投资操作。这些投资专家是以研究证券投资方法,分析证券行情变化为职业的,他们可以运用各种证券方面的专门知识、经验、信息和现代化的研究方法,全面地系统地对国内外的经济形势、金融动态、行情变化和各行业、各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以此作出合理的、富有弹性的多样化投资组合,从而避免了个人投资者由于缺少专业知识和信息、时间和精力有限而产生的盲目投资现象。而基金的保管则是由指定的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必须是信誉卓著的大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基金托管人把基金的资产和自有资产分开,独立核算,并且对基金管理人还具有制约和监督职能,从而保证了基金资产的安全运行。 4.流动性高,变现力强 投资基金发行的单位份数一般都很多,我国近年新发行的新基金,每个基金规模一般都在20~30亿元的水平,这些受益凭证可以流通,可以变现或可以赎回。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开放型投资基金定期根据其净资产值公开报价买卖,封闭型投资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进行买卖,所以,投资者购买投资基金以后,如果由于种种原因而紧急需要资金时,可以随时把投资基金变现,而不至于遭受很大损失。因此,投资基金流通性很强,投资者可以随时买进或卖出基金。 5.种类繁多,投资灵活 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全球化和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发展,投资基金的种类和投资范围也迅速发展,这有利于满足具有不伺投资偏好的投资者的需要。目前,在世界各地的证券市场上,投资基金的数量已超过1万多种,遍及一切金融领域,而且大多数基金都进行跨国投资,任何一种被市场看好的行业或金融品种,都可以通过设立和购买基金得到开发和利用。投资基金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而且往往一个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几个或几十个投资基金,一般投资者可根据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需要投资几个投资基金。 三、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1868年英国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基金机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组织。当时正是英国产业革命成功之时,工商业高度发达,殖民地和对外贸易遍及全球。由于国内资金积累过多,而市场相对狭小,资金便纷纷转向海外。首创的这家投资基金机构专以分散投资于殖民地的公司债为主,投资地已遍及南北美洲、中东、东南亚地区以及意大利、西班牙等国。 虽然投资基金最早出现在英国,而其兴盛则于美国。1924年,美国的第一个共同基金“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在波士顿设立。该基金设立时只有5万美元的资产,由哈佛大学的200名教授出资。 1年后,资产增加约39.4万美元。直到今天,这个基金依然存在,其资产已超过10亿美元,有85 000人投资于该基金。 如今,投资基金已成为美国最普遍的投资方式,其投资总额己超过同期银行储蓄总额,基金投资已达全美股票市值的50% 以上; 各种投资基金的总资产达到了18 000亿美元,基金投资账户已超过了6000万户,参与基金投资人数占美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强,投资基金的数目高达4000多个。 在金融较为发达的国家中,日本是个后起之秀。虽然它的基金业起步较晚,但自建立以来,一直得以高速、顺利地发展。日本投资基金萌芽于1930年。这一年,日本人寿保险公司为防止因纽约股市暴跌而引发日本股市下滑,共同出资组建了“生命证券”投资公司,这是一个具有法人性质的公司。到了1937年,经纪人藤本创立了名为“藤本票据经纪商”的有价证券投资组织,这个组织以每户500元,每10万元为一组, 向一般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债券,并将所获收益分配给投资者。“藤本票据经纪商”已具备了证券投资信托的性质,一般认为它是日本投资基金的第一个正式法人组织。 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需求的多样化,日本的投资基金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得以不断发展。1980年推出的中期国债基金这一划时代的投资商品,把长期投资与中期投资结合起来了。债券投资信托基金也不断推出适合自然人和法人多样化需求的新品种,如1975年股票投资信托推出目标型高收益基金;1983年推出追加型基金、为法人服务的无手续费基金,还有以工资预扣方式认购基金的累积型基金等,它们都普遍受到投资者的欢迎。1988年,后来居上的日本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基金投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 投资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已形成了一整套较成熟、较完善的运行机制。 而在我国, 投资基金则属于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它的出现,不仅仅为我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投资工具,也为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新的发展动力和稳定机制。 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人们需要有更多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机会, 他们 已不再满足于银行储蓄和国债等能获取固定利息的投资。但由于个人的零散资金不能形成规模投资,而所需资金规模起点较低的股票投资,又因时间、 精力及专业知识的限制而难以驾驭, 且风险较大,这样,投资基金作为汇集广大投资者的零散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经营的大众式集合投资制度便应运而生。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颁布实施。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有着与储蓄、股票、国债等金融产品不同特点和魁力的金融工具,必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中流砥柱和普通投资者理想的投资工具。 投资基金的种类 投资基金内容丰富,种类繁多,在国外,不同投资目的的投资者几乎都可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投资基金。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一、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 根据基金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区分为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这是投资基金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1.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聚集的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相类似,投资基金的资产为所有投资者(股东)所有,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业务。公司型基金的设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还要在股票发行和交易所在地登记。 美国是公司型基金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的投资基金大多数为公司型基金。按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公司可分为三类:一为面额证书公司;二为单位型投资信托公司;三为管理型投资公司。目前的投资公司绝大多数是管理型投资公司。管理型投资公司又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封闭型投资公司 封闭型投资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量是固定的,发行期满后基金就封闭起来,不再增加股份,所以也称为股份固定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公司的股东(投资者)不得退股,即不得要求投资公司买回股票。 (2)开放型投资公司 开放型投资公司原则上只发行一种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固定,股票持有者可根据市场价格行情和自己的投资决策来决定是否退股,即要求投资公司把发行的股票买回。因而,投资公司的投资基金股票总数是可以增加或减少的,所以开放型投资公司也称为股份不定或追加型投资公司。 2.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也称为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种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投资契约,基金管理公司依据契约运用信托资产进行投资,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信托资产,而投资者则享受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契约型投资基金募集资金的方式通常是发行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是有价证券的一种,表明投资者对信托资产的受益权。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投资基金基本上属于契约型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也可分为两种类型。 (1)现金型基金 该类型基金最初设立时,投资者用现金购买受益凭证,待全部受益凭证发行完毕后,基金全部资本也就聚集完成,然后基金管理公司再将基金资产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进行证券投资操作。这种基金往往要规定一定的期限。期限一到,信托契约也就解除,期限未到,基金持有人不得解约或退回本金,但可以在交易市场上把受益凭证按当时交易价格出售给其他投资者。 (2)垫付型基金 这种基金的规模和期限没有固定限制。在基金发行时,先由基金管理公司垫付基金的资本总额用于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并交由基金托管人进行保管,然后再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筹集资金归还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每份基金的净值,公布受益证券的买价和卖价,投资者可以以买价把基金证券卖给基金管理公司,以解除信托契约,抽回资金;也可以以卖价从基金管理公司手中买进,进行投资。 3.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区别 ①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而契约型没有。 ②发行的证券种类上,公司型为股票,而契约型为受益凭证。 ③在投资者的地位上,公司型为股东,契约型为受益人。 ④在信托财产运用上,公司型依据公司章程,而契约型依据信托契约。 二、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 投资基金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即投资者是否能够随时进出变现,分为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两种。 1.开放型基金 开放型基金是指基金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可以随时变动,即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基金份额或赎回股份的投资基金。开放型基金的交易价格可根据基金净资产价值加一定手续费来确定。由于投资基金总额是不封闭的、可以追加的,因此也称为追加型投资基金。 开放型基金有两种类型:收费基金与不收费基金。收费基金要雇佣证券商把基金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因此基金的发行价格由净资产价值加一定比例的销售费用构成。不收费基金直接按净资产价值出售给投资者。尽管不收费基金不收取销售费用,但也要收取小额赎回费用,这种收费有利于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资产。 2.封闭型基金 封闭型基金是指基金资本总额及发行份数在基金发行之前就已确走下来,在基金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的资本总额及发行份数都保持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由于基金的受益凭证不能被追加认购或赎回,投资者只能通过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因此又称封闭型基金为公开交易投资基金。基金收益以股利、红利的方式支付给投资者。基金的交易价格虽然是以基金净资产价值为基础,但更多的是反映证券市场供求关系,通常情况下,基金交易价格或高于或低于基金净资产价值。 3.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区别 ①开放型基金购回时,其赎回价格主要是参照基金净资产值而定,封闭型基金的交易价格则是依市场供需情况而定,并不一定反映基金的净资产值。 ②开放型基金赎回手续费较高,适宜长线投资;封闭型基金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大,价格起落较大,而且交易费用较低,因此投机性交易较浓。 ③开放型基金投资灵活性大,容易满足证券市场对资金的需求,但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以备投资者赎回受益凭证,所以在投资效益上受到牵制,并因此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封闭型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于没有赎回受益凭证的压力,故资金可充分利用,以更好贯彻投资策略,追求较高的投资效益。 4.组合形态的投资基金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型与契约型基金,开放型与封闭型基金通过不同组合,产生了基金市场中最常见的四种类型基金:封闭型与契约型的结合即封闭一契约型基金;封闭型与公司型的结合即封闭一公司型基金,又称封闭型投资公司;开放型与契约型的结合即单位信托基金;开放型与公司型的结合即共同基金。 在现实的证券市场上,纯粹形态的投资基金是不存在的,所见到的往往是组合形态的投资基金。如美国最常见的投资基金是共同基金,在英国是单位信托基金。 三、成长型基金与收入型基金 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成长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 成长型基金是指该类投资基金的目的是追求资金的长期成长,而收入型基金则重视当期最高收入、 因为投资目标不同, 这两种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自然不同,这样势必影响投资人的收益及本金的稳定性。围绕这两个不同的投资目标,可派生出各种其他类型的基金。 1.成长型基金 成长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股票。成长股票,属于一种普通股票,是指其股市价格预期上涨速度快于一般公司的股票或快于股市价格综合指数的股票。 由于这些股票的上市公司通常将收入用于再投资, 实现资本增值,成长型基金因此将获得利益。成长型基金又可分为稳定成长型基金和积极成长型基金。稳定成长型基金一般不从事投机活动。“基金裕隆”则凸现成长型基金概念,欲通过投资于业绩能够长期可持续增长、从长远来看市场价值被低估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 详见
公司章程股东表决权前后矛盾如何解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按照公司法要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原则上也都按照登记的持股比例享受权利,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每一股份代表一表决权,那么按照出资比例,股份多的股东的表决权就大,所持表决权如果超过51%,则此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但是如果涉及到重要决议,则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比例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按照公司法要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原则上也都按照登记的持股比例享受权利,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每一股份代表一表决权,那么按照出资比例,股份多的股东的表决权就大,所持表决权如果超过51%,则此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但是如果涉及到重要决议,则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望采纳!!
开公司如何在公司章程中巧妙约定同股不同权
有创始人问,我们注册公司时使用工商局要求的公司章程模板,只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同股不同权是否可行?股东协议是公司章程的补充,但《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提到了公司章程,没有说股东协议,还是建议将该约定直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加以规定,以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这个道理捋清了,公司章程中如何约定呢?这才是关键。为解决资金股、资源股、人力股、管理股等因出资不同而引起的股权不平衡,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同股但表决权和分红权不同。不少小股东对表决权认识不足,明知不可能获得超过其持股比例的表决权,就更在乎自己的分红权。创始人想获得的表决权超过自己的持股比例,就要让渡自己的分红权,要不,人家凭啥要表决权低于自己的持股比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法律更尊重股东的商业自治。股东们可以出资数额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前提下,再结合公司发展所需资源及资源提供者实际贡献资源的差异,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个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当然,股东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决议投票时,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甚至说,可以约定某股东没有表决权或极低的表决权,但保证其在分配公司利润时,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红,之后其他股东再予分红,这未尝不可。方法应该有很多,公司股东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出既符合自身公司发展又不违反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同股不同权”。但是,进行公司控制权设计时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创业者的注意。第一,“同股不同权”只能规定在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中,应是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如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会决议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无视小股东利益而修改公司章程中表决权规则,极有可能限制或剥夺小股东的法定表决权。即使有此约定,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第二,在目前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有的股东认缴数额比例较大,但实缴很少。《公司法》原则上提倡“股东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没有明确该“出资”是认缴的出资还是实缴的出资。因此,建议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多名公司股东中如有人实缴出资,可规定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特殊情况下,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出资,此时,则适合规定股东会决议时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旦有股东实际缴纳了部分或全部出资,股东会投票规则则可转为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样才公平合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济南公司注册,青岛公司注册,上海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公司章程如何约定表决权
法律分析:我国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是按照出资比例。这是由于股东出资越多,公司的经营对其利益产生的影响就越大。但是,并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就必须严格按照出资比例,因为如果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做了具体规定,则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累积投票制度 上市公司一定要用吗?还是由公司章程规定适用与否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2.12条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天房发展修改公司章程失败
1、缺乏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公司在修改公司章程之前没有与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会导致股东对修改方案的反对,从而导致修改失败。2、修改方案不合理或不可行。公司提出的修改方案不符合股东的利益或者不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股东会反对修改,导致修改失败。
个体户注册 量贩式KTV 公司章程 不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用的 是个体户张彻看清楚了才回答谢谢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京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进京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开具营业税发票持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发票即可。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经开区资质代办】财税干货公司章程你了解多少
据曼德企服了解,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集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会议记录。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要在3至13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5人或7人为宜,大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的任期;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形成;8、会议记录。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八、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九、股权转让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十、股东资格的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网上核名找曼德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上亿云端数据支持,公司网上核名准确率提高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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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代理记账:财税干货公司章程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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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曼德企服了解,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集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会议记录。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要在3至13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5人或7人为宜,大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的任期;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形成;8、会议记录。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八、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九、股权转让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十、股东资格的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网上核名找曼德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上亿云端数据支持,公司网上核名准确率提高3倍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字,未经股东签字的公司章程,对该股东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3,其中:______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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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曼德企服了解,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集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会议记录。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要在3至13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5人或7人为宜,大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的任期;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形成;8、会议记录。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八、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九、股权转让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十、股东资格的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网上核名找曼德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上亿云端数据支持,公司网上核名准确率提高3倍
公司章程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吗
法律分析:需要,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产生股东会决议,不是由董事会决定的。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都是由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司法人变更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能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关于公司章程,我们都需要了解哪些事项?
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2、股权表现形式差异: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3、设立方式及流程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设立流程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缴付出资验资机构验资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融资,但设立流程比较复杂: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4、股东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保护了公司的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上市公司拥有上百万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东.5、公司资本规模:除了上海自贸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外,其余地区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五百万元,上市公司五千万元.目前国务院已经开会要求全国推广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貌似各地尚未执行细则.6、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化程度不同:有限公司比较简单、灵活,可以通过章程约定组织机构,可以只设董事、监事各一名,不设监事会、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高,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还要聘用外部独立董事.7、股权转让与股权的流动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额.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过半数股东同意,因而股权的流动性差,变现能力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公开发行,转让不受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则流动性更高,融资能力更强8、社会公开: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公开,供其查阅,无须对外公布,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要通过公共媒体向公众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更难操作,公司财务状况也难于保密,更容易涉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问题.公司章程与税务、会计有关吗(1)公司章程确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谁说了算,也告诉你的报表是给谁看的.(2)公司章程的议事规则,说明了谁有权控制,对方用的什么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是股东是公司,你就要看占股比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看你是否要受他们领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区别如上,财务在帮助公司注册准备章程的时候,也应该要先看看是注册什么类型的企业,根据注册类型的需要来决定用什么样的章程,从而保证在替公司注册营业执照时,准备的章程符合要求.
股份公司章程 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什么联系,这些规则都是要到章程中提取的吗?
您的想法是正确的,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 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之一,也是在公司法下,公司管理和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事项进行约定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因此,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41条、42条、43条、43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事项应当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公司法45条、46条规定的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任期,47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48条、49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事项应当作为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其他有关经理、监事会的组成、产生、职权、议事规则的公司法规定事项也应当作为法定事项加以记载。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阐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而引述的。相应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也属于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的程序“。由此可见,理解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不能仅仅局限于公司法的要求,而应当着眼于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文件。 除了依据公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必须记入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以外。公司章程依据企业情况和公司治理的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自然为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的内容可以引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但非法律要求必须记入章程的),也可以是股东协议确定的。根据实践和修正后的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事项;股东大会的设置及议事规程(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对外担保数额、方式、限制;公司的对外投资范围与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对相关重大财产的处置规则;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经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不适用中外合资)、公司的用人制度以及工会制度、职代会制度的原则;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如捐赠、环保等)、关联交易的审查和管理等。 其次,公司章程条款内容的制定 上述已经阐明公司章程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这是从章程的记载对象上分类。笔者认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章程的记载对象下的具体条款(内容),可分为强制性条款、授权性条款(补充性条款)、指引性条款以及任意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的不得对法律内容作出变更的条款。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法定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下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作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再有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为法定记载事项,但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的必须由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的内容也是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条款。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但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规定的内容也是任意记载事项下的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是指公司法明确授权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的条款,同样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也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修改后的公司法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倡导公司自治的理念的指导下,赋予公司以最大的自治权。而体现这种自治权的载体就是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事项以外,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设定公司的相关经营和治理要素。修改后的公司法条文多处闪烁着这种自治理念的光辉。下面,我们就公司法相关授权公司章程进行自治的内容进行介绍。公司法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公司法第38条第(十一)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公司法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公司法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公司法第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公司法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公司法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54条和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7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公司法第7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8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公司法第1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8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公司法第166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公司法第167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公司法第21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管人员的范围。上述是公司法修改后作出的对公司章程授权的相关规定的情况,可以说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方面面。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的授权后制定的相应规定,对相关主体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公司章程的指引性条款是指依据公司法对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规定的指引而设定的公司章程的条款。这种条款的特征是,其不是公司法明确设定的权利义务规范,也不是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制定的规范,只是公司章程在记载相关对象时,参考公司法的规定制定的。即公司法为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提供一个指引,设定上限或者下限。公司章程在规定这些方面的内容时除授权章程可以另行约定以外的,不能突破公司法规定的上限或者下限。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为公司章程记载的法定事项,公司章程在规定该方面的内容时要遵守公司设定的上限或者下限。如公司章程规定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不能违反“首次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20%“和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除投资公司以外,也不能规定出资年限超过2年的上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不能设定为法律许可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形式,即不能以信用、劳务等方式出资。在有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在规定此内容时,可以按照公司法72条的规定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并可以参照公司法该条规定的公司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宜规定公司优先购买权事宜。综上,公司章程中的指引性条款是依据公司法的指引作出的,该条款在不突破公司法设定的上限或下限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对相关主体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是指既非法定记载的事项和内容,也非公司法授权和指引产生的条款,完全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自由设定的条款。如关于公司相关文件冲突的效力顺序的规定,规定章程、股东名册、设立协议之间的效力顺序等。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极大的自治权,但是并不意味着股东(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就能漠视法律的规定,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1998年的大港公司与爱使公司“章程之争”就充分说明了章程决不是在股东(发起人)无视法律的规定下通过即可生效的。所以,章程的自治性不是没有界限的,而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股东的智慧并与实际相符的结果。同时,在制定章程时还要注意不能剥夺或变相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力应为股东主张并实现其权利提供保障。同时新《公司法》第1l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而且章程还要进行登记备案,章程是法定文件,没有登记生效的章程,公司就无法成立,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总之,公司章程不是简单地重复公司法条文,更不是一纸无用的法律文书。公司章程的制定应是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调节股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效用的自治性规范。
公司章程的效力大还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大?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补充性文件,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项有( )。
【答案】:B,D按照我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采取固定股息率,选项A错误;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选项C错误。
公司需要做变更注册地址,需要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应该怎么写呢?
大概格式,最好以当地工商局为准。 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时间:2006年XX月XX日 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性质:第X次股东会议 二、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2006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会议,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准时参加会议。无弃权情况。 三、会议主持情况: XX召集主持会议。 四、参加人:全体股东 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公司住所XXXXXXX变更为XXXXXXX。 六、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七、会议决定委托XXX办理公司变更手续。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进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市中山路XX号。 修正为: 1、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市社裕华路XX号。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X日
公司章程能规定每年动用的股本总额吗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本总额。公司股本总额公式为:公司股本总额=(上市前发行股票+总发行股票+行权增加股票)*分红比例。其中,每年按照不同分红比例与分红前股票基数进行计算增加的结果。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分红比例,进而影响公司每年动用的股本总额。股本总额是股份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面值总额或股份金额总和。股票发行分为面值发行和溢价发行两种。在面值发行场合,股本总额与面值总额相等;在溢价发行场合,股本总额仍然等于面值总额,发行价格与面值的差价收入不能计入股本,只能计入发行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后,需要新的公司章程还需要备案变更吗?
要的。变更咸经营范围和地址,应在股东会决议提交章程修正案,同时变更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一、变更地址所需准备的资料清单: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新的住所证明及租房协议 ;3、公章;4、原公司章程。二、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扩展资料:公司变更是股份公司改组。改组的内容包括公司业务职能的改变和组织上的分立与合并。公司业务职能的改变具体表现在公司创建的宗旨、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向、产品类别与规格等项目的变化上。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业务职能变更和公司组织变更是同一变更过程的两个方面。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变更登记
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当某一公司出现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3、其他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分析:不可以随意开。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已本法和以及公司章程所定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和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除法定的情形外,法律遵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赋予了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设定需召开股东(大)会事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址在章程条款序号是多少【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 审批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三)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四)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目录】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应当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因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变更证券公司章程条款的, 应当根据证监会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予以变更,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证券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变更,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1、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 申请书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变更的原因、背景;(2)变更的时间及主要内容;(3)公司对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以及新旧对照表应当作为附件(参见示范文本)。 2、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和相关议案。 3、公司成立以来历次《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情况的说明及核准文件。 4、公司历史沿革及重大事件的说明。 5、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关于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制定公司章程为什么重要?大家知道吗?以下是我分享的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欢迎大家阅读! 什么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有什么作用?怎样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具有以下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一)、公司章程概述 公司章程的概念包括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是对于公司及其运作有根本性影响的事项,诸如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二是成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三是由发起人起草或委托他人起草,并经股东同意。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登记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公司章程也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 公司章程还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便于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经济交往。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公司法中,章程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成员有约束力的内部规范,对加入公司从而自愿服从这些规则的成员有效。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公司章程的理解略有不同,表现类型也有异于大陆法系国家。其公司章程一般由两个文件组成: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这两部分涵盖了不同的内容,分别为公司的“外部”和“内部”。“外部”规定的是公司中最重要的事项,一般是公司章程根本性的必备条款;“内部”主要规定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内容具有任意性,被视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合同。但其总体内容实质上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基本一致。 (二)、基本特征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三)作用 1、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1]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四)、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记载事项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其中有些事项是各种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问题。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如日本《商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为:公司的目的;商号;公司发行股份的总数;发行额面股时每股的金额;公司设立之际发行的股份总数及额面股、无额面股各自的数量;总公司所在地;公司进行公告的方法;发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司章程,1867年容闳拟订的《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内容。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有的国家的法律列举了章程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条规定,以下事项非在章程中记载时,不发生效力:发起人应接受的特别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实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的标的财产、其价格及所给股份的额面股、无额面股的区别、种类及数量;约定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财产、其价格及转让人的姓名;发起人应接受的报酬数额;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但章程认证的手续费及办理股份缴纳而应付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报酬,不在此限。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订人就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载入公司章程。任意记 载事项如不予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东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任意变更;如予变更,也必须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别程序。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11项和第79条第13项来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4.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依据我国《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应当记载的事项多达13项,这体现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严格控制。这13项规定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而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以下事项: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其他事项。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任期。[2] (五)、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了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 (六)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
科创板上市公司章程对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
科创板上市公司章程对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科创板在一些公司重大事项上能否行使特别表决权进行了限制,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聘请或解聘独立董事;聘请或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改变公司形式。知识拓展:1、主体要求: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2、比例要求: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 10 倍。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 10%。3、转换要求:转换成普通股份时按1:1 的比例转换。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时,公司已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成普通股份。4、表决例外:针对特殊及重大事项,不享有特别表决权数,按普通表决权数进行表决,包括: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代理记账】开办公司巧妙设计公司章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很多时候,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中,疏忽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所以中小股东常常会受到大股东的牵制,其实曼德企服认为,只要在公司章程做出一些特别的约定,就可以让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一、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根据公司法,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公司自由选择适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二、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护小股东行使知情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查阅会计帐簿是否包括查阅会计凭证法律未明确规定。查阅会计凭证是股东知悉公司情况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权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可以有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又规定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如果不进行界定“不正当目的”,小股东的正当要求往往被大股东以此理由而拒绝。三、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取职工代表的比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四、在章程中争取有利于全体股东、董事发表意见和对大股东独断专行行为制约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可以同时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以此促进表决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正当利益。五、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具体条件和计算方法。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中,第一次把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条件之一。公司法又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应当有具体的损失计算方法。因此,在章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条件和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使上述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六、在章程中约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为了限制和清除因资本多数决原则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可以考虑在章程中争取约定控股股东负有如下两方面的诚信义务:第一,在股东大会召开和决议过程中,应当保证小股东股东权的行使。第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应当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虽然可以根据多数股东的意思作出决议,但是,应当确保公司的决议不侵犯小股东的利益。七、在董事、监事提名、选举方法和对不称职董事、监事的更换中争取设置对小股东有利的制度。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小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名单中的比例。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争取向公司提出采取累积投票和差额选举的请求。可以在章程中争取规定,对董事、监事不适任的,股东都有权提出解除建议,而董事、监事应当有明确的职责。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在章程中确定辞任的条件和程序。八、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公司法规定了在向其他企业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上股东表决权将受限制,但是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并没有限制。这对小股东来说非常危险。比如,在除担保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中,对于关联方的表决权不加以限制,就会损害非关联方的权益,而往往作出决定的都是控股股东。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所有的关联交易中的关联股东没有表决权。在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时候,关联股东如果是董事和监事,表决权也应受限制。对公司相互持股情况下的股份表决权也应进行限制,比如可以约定子公司对母公司没有表决权。为了排除控股股东利用相互持股损害小股东利益,也可以争取在章程中约定被控股公司禁止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九、扩大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条件。虽然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制度。但是,在公司发生僵局、大股东攫取和滥用公司资产和剥夺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以及股东个人原因难以继续合作的情况出现时,处于困境的小股东仍无法退出公司。因此,在章程中,对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条件作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现大股东擅自决策造成公司财产、信誉受到一定损失,或者大股东严重侵犯小股东利益,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况时,小股东有权退出公司。在协商不成时可以约定向法院起诉。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的退股价格应由退股股东和股权受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委托相关机构评估,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这些约定,使小股东退股易于操作。十、争取董事长和经理分设。在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大多一股独大和绝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往往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大多数,董事长常常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担任。如果董事长和经理再由一人担任,将造成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小股东均失去说话的权利。小股东可以争取经理职位,也可以建议经理外聘,至少应杜绝目前许多公司两职位由一人担任的情况。十一、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实行委托书征集制度,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权。借助于委托书征集制度,分散的股东可以统一行使其表决权,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专断和滥用权利。十二、建立股东审计请求制度。在章程中约定当股东对公司财务情况存在疑义时,有权直接从公司外部聘请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济南公司注册,青岛公司注册,上海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公司章程 股东出资时间怎么查
法律主观:公司章程 的出资时间不是去验资的时间。根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爱使股份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有效
若经过股东的认同,则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效。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工商登记股东股份比例与公司章程股份比例不一致,如果第三方起诉公司,法院会以哪个股份比例为标准?
工商登记的股东股份比例对外有公示效力,因此对于第三方而言,工商登记的股东股份比例是可信赖的。如题所述,第三方起诉公司,股东是不承担责任的,此时不存在审查股份比例的问题;除非第三方申请公司破产,要求股东履行出资责任,此时初步以工商登记的股东股份比例要求股东履行;如若登记股东提出异议,再进一步审查真实的持股比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