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

公司法关联交易规定

法律主观:《 公司法 》规定,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迅穗让行为;购买或亩燃卜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代理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段液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的认定

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 代理 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交易的积极意义:1、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关联方相互了解、可避免信息不对称,交易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可以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发生纠纷后也易协调解决。2、通过集团内部关联方适当的安排,可以优化加强企业间的合作,有助于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也有助于向集团化和跨国公司方向发展。3、通过转让价格等安排,可以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助于公司的发展。

集团子公司债券交易是否触发关联交易

触发。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集团子公司债券交易会触发关联交易,因为涉及到了集团的利益以及集团的债券。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关联交易的联是哪个联

联。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增值税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法律主观:不违法。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由于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允,进而存在操控利润和避税的可能性。关联交易避税则是利用上述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类型套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不同税收规定,达到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 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关联交易是否违法

关联交易不一定违法。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关联交易是违法的。关联交易容易成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途径,所以监管机构会特别关注,但是这并不是说关联交易违法,只要符合有关表决程序、信息公开的要求,就是合法合规的。若关联交易本身即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则该关联交易行为明显即为违法关联交易行为,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为违法关联交易行为;更为明显的,再如公司关联人之间的毒品买卖行为,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均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首关联交易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有可能产生坏账的风险:如大股东提供担保、资金或大股东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均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如果和大股东及关联人员进行不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且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 。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使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由于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依赖较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若关联方自身难保,则公司就可能进入低谷了。大量关联交易的发生会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的影响,使潜在的客户减少。使潜在的客户不愿意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的商誉将受到很大伤害,也不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交易的类型包括(  )。

【答案】:A、B、C、D关联交易的类型包括:(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2)金融资产的转让;(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4)资金融通;(5)劳务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什么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内部往来、内部交易、关联交易的区别?

定义区别:内部往来是指把外部市场机制引入到企业内部,在企业整体理念战略框架之下,使企业的上下流程、上下工序,和存在服务关系的部门和岗位之间,从原来以行政手段内部交易是企业与内部所属各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彼此之间,由于工程价款结算、产品、作业和材料销售、提供劳务等作业所发生的各种应收、应付、暂付、暂收的往来款项。主体联系区别: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内部交易事项是指集团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其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除股权投资以外的各种往来业务及交易事项。金额区别:实行了内部交易独立核算,各阿米巴能够自觉的把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当做视为自己的费用。从而形成自我管理,实现“销售额最大化,费用最小化”,主动降低损耗,努力减少费用支出,使我们的生产成本也好,经营费用也好,使我们不断的降低。扩展资料:内部往来款分布于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在分公司比较多的情况下,公司与分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往来款余额的核对工作量较大,且经常发生公司与分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应收、应付往来款余额不相符的情况,差额查找也较麻烦。为此,可根据公司组织结构、业务经营及管理要求等具体情况,合理地规定并统一公司“内部往来”的明细核算及具体操作方法,从而大大减少内部往来款的核对、抵销工作量,在对外汇总会计报表中也有体现,能正确反映债权债务型业务才是应用之关键。参考链接:内部往来-百度百科

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扩展资料:法律特征1.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2.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3.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4.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参考资料来来源:百度百科-关联交易

关联方指什么?具体怎么说?那关联交易呢?举例说明,要通俗地说哦

关联方通俗的讲就是跟上市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这个都有法律规定。关联方的任何决策和行动对上市公司都直接或间接的有影响,比如持有公司足够多的股份,决策当然会对公司有影响。公司的管理层也是,另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些人或组织的动向都会对上市公司产生比较大的蝴蝶效应,会有重大影响。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比如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同属于一家公司的工厂与其负责销售的门市部之间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征徼上对关联交易有特殊规定.在百度百科上,可以搜到的. http://baike.baidu.com/view/11158.htm

“关联交易”给一个具体的解释?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他们的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并购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1992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将关联交易称为关联人士交易,将其列为重大交易,按规定必须披露交易的办理程序,同时规定了几种关联人士交易可获得豁免。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中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更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视其为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决定某个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所谓重大影响,则是指对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扩展资料:一、关联交易的积极意义1、关联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现问题协调解决,交易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可避免信息不对称。2、通过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可以使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最优加强企业间合作,达到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益。如:内部组织成员的技术选择和劳动组合的专门化(产供销一体化)。3、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及时筹集资金、降低机会成本,通过并购、联合等形式扩大规模,向集团化和跨国公司方向发展。二、关联交易的消极意义1、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如:一些公司原本是控股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或者工厂,而控股公司则成为上市公司的原料采购基地和产品销售市场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购买原材料及劳务。由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依赖较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若关联方自身难保,则上市公司就可能进入低谷了。2、各方利益失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会利用自身优势,“欺负”上市公司,如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产成品;抢占公司前景好的投资项目;掠夺了公司的利润。挪用上市公司公开募集的资金或无偿拖欠上市公司的贷款;要求上市公司一公司债券抵消方的债务;要求上市公司为自身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等。控股公司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壳,也会在上市公司即将摘牌的时候给与“注资”,例如低价出售优质资产,高价收购上市公司的产品。如果需要满足上市公司在融资的条件,控股股东也可能会给与注资的。3、关联交易会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牺牲自身利益来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为上市公司保住了“壳”,或者是为发行债券和股票创造了条件,最终还是会侵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股东本身也有可能亏损,注入资金太多不是以足额现金形式产生的利润,而只是账面利润,最终上市公司有了利润或是募集到资金后通过转移资金及利润等形式赚回更多的资金。从长远看,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4、对上市公司的危害通过不正当的注资,粉饰会计报表,保住了上市公司的壳,或者满足配股、发债的调价,最终还是会在竞争中暴露出来5、可用来规避政府税关联企业间可能利用协议价格在资产转移、原材料、产品或劳务购销等方面进行收入和费用的调整,有利于高赋税的一方,或者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交易

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扩展资料:正是由于关联交易使关联者之间在定价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影响者可能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因此,全面规范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便成为保障关联交易公平与公正的关键。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之具备相同于无关联交易的公开与公平性质,确保关联者没有获得在无关联状态下无法获得的不当利益,以确保该项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是公平和合理的。同时为投资者对该项交易行使表决权提供信息基础,使投资者在了解关联交易真实内容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增强对证券市场透明度的信心。

关联交易禁止性规定

法律主观:关联交易禁止的法律的规定是: 1、营利法人的投资者不得滥用投资者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营利法人的投资者不得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3、滥用投资者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内容怎么填

法律主观: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现阶段判断关联交易的重点在于确定关联方,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交易的主要特征。挂牌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如下主体:1.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母公司的董事、高管及两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2.实际控制人。包括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以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他们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3.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或一致行动人。4.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以及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5.董监高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以及与他们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6.子公司。7.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其他情形,确定潜在的关系方。法律客观:《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法律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交易。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内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银行机构,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不适用本条所列比例规定。

合并报表关联交易抵消

有这种可能的,只抵销成本的。这个是你们上年的关联方交易购置存货。上年未全部购入,你当年继续销售这些存货,而你当年还没有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就是冲成本,而不冲收入。

什么是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1)控股股东及其控制或参股的公司;(2)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3)合营企业,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提供者或与上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收购兼并;(3)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托经营等)等;(4)提供资金,许可协议;(5)担保抵押;(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8)合作投资建立企业、开发项目等。像你公司这种情况应该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有哪些种类?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代理;(五)租赁;(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七)担保;(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什么是关联交易

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沟通成本。

请问关联交易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关联交易和关连交易有什么区别?

只有关联交易,没有关连交易的。关联交易是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相关交易和正常交易之间的显着差异在于前者是在具有特定关系的各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关联交易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它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另一种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交易,而不是管理。或其他行为。关联交易与横向竞争之间的区别在于,对方竞争相反的利益,而关联方不一定具有相反的利益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利益是常见的。同时,与关联交易相比,横向竞争往往持续很长时间,影响难以客观评价。法律限制关联交易的目的是在内部关系的基础上从外部控制关联公司的内部活动和安排,这对保护下属公司及其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具有负面影响。扩展资料联企业的概念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企业的形态独立。从各国法律规定的情况看,目前只有德国的股份公司法对关联企业有明确的规定,一些国家在证券法中对此有所规定。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虽是我国首次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作出明确规定的文件,但对于“关联企业”的概念也没有作出规定。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包括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子公司、并列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是什么?

1、关联购销。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出售产品,价格高出正常公允市价,而且是挂账销售(应收账款)。而大股东往往最终未将产品销售出去,形成企业集团的内部利润。2、虚构经济业务,人为抬高上市公司业务和效益。例如,一些股份制改组企业因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达不到80%,并通过将其商品高价出售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脱胎换骨”。3、转让、置换和出售资产。如广电股份1997年11月将6926 万元的土地以2192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母公司,确认了15000万元的收益, 同年12月又将账面净资产为1454 万元的一家下属公司整体产权以941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母公司,确认了796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仅此两项交易就带来了22960万元的收益,占该年度利润总额9733万元的235.9%。4、以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虽然不能肯定其资金拆借利率是否合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该股份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利息收入。5、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无视法规规定,进行资金拆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数额巨大的资金,而上市公司则通过计收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否违法

不一定违法。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关联交易是违法的。关联交易容易成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途径,所以监管机构会特别关注,但是这并不是说关联交易违法,只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沪《上市公司交易规则》有关表决程序、信息公开的要求,就是合法合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交易的认定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如下: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了统一管理的关系。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关联交易的认定

法律分析: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代理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关联交易 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通俗解释 关联交易的认定

1、关联交易通俗解释:“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2、关联交易的认定;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代理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是否违法

关联交易不一定违法。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关联交易是违法的。关联交易容易成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途径,所以监管机构会特别关注,但是这并不是说关联交易违法,只要符合有关表决程序、信息公开的要求,就是合法合规的。若关联交易本身即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则该关联交易行为明显即为违法关联交易行为,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为违法关联交易行为;更为明显的,再如公司关联人之间的毒品买卖行为,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均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首关联交易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有可能产生坏账的风险:如大股东提供担保、资金或大股东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均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如果和大股东及关联人员进行不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且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 。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使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由于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依赖较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若关联方自身难保,则公司就可能进入低谷了。大量关联交易的发生会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的影响,使潜在的客户减少。使潜在的客户不愿意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的商誉将受到很大伤害,也不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交易类型包括哪些?

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方关系,也经常发生多种多样的关联方交易。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在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十一种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9-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关联交易”给一个 具体的 解释?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他们的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并购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1992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将关联交易称为关联人士交易,将其列为重大交易,按规定必须披露交易的办理程序,同时规定了几种关联人士交易可获得豁免。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中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更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视其为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决定某个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所谓重大影响,则是指对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扩展资料:一、关联交易的积极意义1、关联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现问题协调解决,交易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可避免信息不对称。2、通过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可以使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最优加强企业间合作,达到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益。如:内部组织成员的技术选择和劳动组合的专门化(产供销一体化)。3、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及时筹集资金、降低机会成本,通过并购、联合等形式扩大规模,向集团化和跨国公司方向发展。二、关联交易的消极意义1、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如:一些公司原本是控股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或者工厂,而控股公司则成为上市公司的原料采购基地和产品销售市场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购买原材料及劳务。由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依赖较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若关联方自身难保,则上市公司就可能进入低谷了。2、各方利益失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会利用自身优势,“欺负”上市公司,如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产成品;抢占公司前景好的投资项目;掠夺了公司的利润。挪用上市公司公开募集的资金或无偿拖欠上市公司的贷款;要求上市公司一公司债券抵消方的债务;要求上市公司为自身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等。控股公司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壳,也会在上市公司即将摘牌的时候给与“注资”,例如低价出售优质资产,高价收购上市公司的产品。如果需要满足上市公司在融资的条件,控股股东也可能会给与注资的。3、关联交易会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牺牲自身利益来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为上市公司保住了“壳”,或者是为发行债券和股票创造了条件,最终还是会侵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股东本身也有可能亏损,注入资金太多不是以足额现金形式产生的利润,而只是账面利润,最终上市公司有了利润或是募集到资金后通过转移资金及利润等形式赚回更多的资金。从长远看,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4、对上市公司的危害通过不正当的注资,粉饰会计报表,保住了上市公司的壳,或者满足配股、发债的调价,最终还是会在竞争中暴露出来5、可用来规避政府税关联企业间可能利用协议价格在资产转移、原材料、产品或劳务购销等方面进行收入和费用的调整,有利于高赋税的一方,或者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交易

证券交易常识: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 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 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 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 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 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行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 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进行,而在关联交 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 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 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 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 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 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扩展资料:法律特征1.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2.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3.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4.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参考资料来来源:百度百科-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什么?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扩展资料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 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

关联交易指的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代理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依据,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交易有哪些?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 6、租赁 7、代理 8、许可协议 9、关键管理人薪酬 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 (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关联交易名词解释

关联交易名词解释: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按照关联人的身份不同,关联交易分为董事自我交易与控制股东自我交易:前者指董事、监事、高管本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交易,后者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交易。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并不必然对公司不利,关联人并不当然滥用权力。相反,对公司而言,关联交易具有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成本、扩展经营等重大价值,甚至有的公司的生存离不开关联交易。但是,如关联人在关联交易中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会构成不公平关联交易,为法律所不能容忍。法律不禁止、事实上也无法禁止关联交易的发生,但需要规制不公平关联交易,这是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税法等多个部门法的共同任务,公司法居于核心。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那些

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逐渐盛行,且有迅猛发展之势。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关联企业的形式  (一)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  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  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  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  4、松散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四个层次。松散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协议企业。这些协议企业一般与核心企业订有较长期的经济合同,存在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它们虽然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其他组成成员之间不存在资产联系,但在经济上往往会与企业集团共进退,因此也被视为企业集团的组成成员,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这种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属于“控制”型的关联企业。  (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属于“影响”型关联企业。  (四)关联企业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业等,因此,关联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只要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也可以成为关联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联企业的各方都是法人,从关联企业的定义出发,能对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不仅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这些自然人可称为关联方,一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二是关键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等;三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我们在研究关联企业的形式时,不可不关注关联方问题。  二、关联企业对债权人的挑战  关联企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单个的企业与债权人原来的关系和借贷秩序,对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属公司利益不当受损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中被控制的企业(以下称从属公司),在法律上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借贷,并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资产作为其债务的保证。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从属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往往会因控制公司的不当控制而丧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这种情况下,从属公司的债权人或因从属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而架空债权保证,或因从属公司的经营利润不当减少而降低偿债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转嫁的经营风险而意外受损等等。对于债权人来说,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方面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是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关联企业相互投资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会出现资本虚增问题。关联企业转投资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可能使债权人误以为公司资本雄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  (三)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抵消债权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同时享有对方的债权,按照一般民法规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张抵消。但是,由于两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公司很容易运用其控制力,制造虚假债权并以此抵消从属公司的真实债权,使从属公司的资产减少,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四)不当增加从属公司负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从属公司对控制公司的负债,从而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一旦从属公司破产,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增加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或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五)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尤其是同一债权人的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担保,将使该担保形同虚设,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三、债权人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的对策  (一)认真研读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具体规定了关联企业应当在会计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债权人应:  1、详细阅读关联企业的会计报告,从中获得必要的信息。  2、缜密考察关联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遗漏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误导。  3、认真分析关联企业会计报告中有关内容的相关性,从中发现不正常的现象,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关注关联企业投资和转投资情况。鉴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可能使一方获得对另一方的控制权,从而改变企业之间的地位,导致改变有关各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转投资往往会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因此,债权人要特别关注关联企业之间投资或转投资的情况,搞清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地位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给资产和负债带来的变化,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关注关联企业的表决权结构。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间常有相互投资、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现象,从而出现表决权资本和表决权的交叉,使从属公司表决权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挥。因此,债权人要关注关联企业表决权的结构,如发现有交叉表决权的情况,应给予高度注意。  (四)严格审查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和授信。各商业银行在处理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或对关联企业授信时,应要求其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并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要从整体上把握贷款或授信在关联企业中的分布,确定对关联企业的总体最高贷款或授信额度。要切实掌握关联企业在本行系统内贷款或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及在他行的贷款或授信情况,关联企业中的交叉担保情况,防止关联企业多头取得贷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担保的风险。  (五)债权人受到侵害的请求对象。债权人在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保护时,要注意请求对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使其进行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请求对象应包括从属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从属公司为其自身经济目的服务,主要是借助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公司不须亲自介入交易,由从属公司独立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一来,就为控制公司谋求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为规制控股公司这种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法院采用并发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其有限责任,直接追诉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我国虽然尚无上述法律规定,但有追诉控制公司责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负责人如果指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应请求公司负责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关联企业中的其他从属公司时,债权人应增加该受益公司为请求对象。  (六)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时应强调的几个问题。  1、如果债权人发现控制公司有恶意抵消与从属公司债权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应在搞清情况的基础上,请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债权债务抵消权。  2、如果债权人发现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对从属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担保,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参与从属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请求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约定,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这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普遍实行的“债权居次规则”。  四、关于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必然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这是关联企业较常见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甲、乙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公司的所有设备均由甲公司维修,并全额支付维修费用,甲、乙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也是关联交易。  (四)代理。关联企业的一方依据合同,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代理签订合同等。  (五)租赁。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关联企业一方与另一方有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  (六)提供资金。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获得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资金,或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  (七)担保和抵押。关联企业一方为另一方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保证、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业或项目的财务或日常经营。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研究或开发的项目会因控制企业的要求,或是放弃,或是转移给另一企业继续实施。  (十)许可协议。例如,当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关联方可能达成协议,允许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标等。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上所举例子是关联交易的基本形式,当然,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目前,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吸收了大量的企业资本加入,有些还出现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银企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中个别地方发生了控股企业操纵银行高级管理层并进行恶意关联交易的事件,这就提醒我们,不但要关心商业银行客户中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还要关心商业银行自身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逐渐盛行,且有迅猛发展之势。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关联企业的形式  (一)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  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  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  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  4、松散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四个层次。松散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协议企业。这些协议企业一般与核心企业订有较长期的经济合同,存在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它们虽然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其他组成成员之间不存在资产联系,但在经济上往往会与企业集团共进退,因此也被视为企业集团的组成成员,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这种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属于“控制”型的关联企业。  (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属于“影响”型关联企业。  (四)关联企业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业等,因此,关联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只要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也可以成为关联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联企业的各方都是法人,从关联企业的定义出发,能对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不仅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这些自然人可称为关联方,一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二是关键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等;三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我们在研究关联企业的形式时,不可不关注关联方问题。  二、关联企业对债权人的挑战  关联企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单个的企业与债权人原来的关系和借贷秩序,对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属公司利益不当受损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中被控制的企业(以下称从属公司),在法律上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借贷,并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资产作为其债务的保证。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从属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往往会因控制公司的不当控制而丧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这种情况下,从属公司的债权人或因从属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而架空债权保证,或因从属公司的经营利润不当减少而降低偿债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转嫁的经营风险而意外受损等等。对于债权人来说,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方面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是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关联企业相互投资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会出现资本虚增问题。关联企业转投资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可能使债权人误以为公司资本雄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  (三)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抵消债权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同时享有对方的债权,按照一般民法规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张抵消。但是,由于两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公司很容易运用其控制力,制造虚假债权并以此抵消从属公司的真实债权,使从属公司的资产减少,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四)不当增加从属公司负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从属公司对控制公司的负债,从而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一旦从属公司破产,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增加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或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五)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尤其是同一债权人的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担保,将使该担保形同虚设,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三、债权人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的对策  (一)认真研读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具体规定了关联企业应当在会计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债权人应:  1、详细阅读关联企业的会计报告,从中获得必要的信息。  2、缜密考察关联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遗漏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误导。  3、认真分析关联企业会计报告中有关内容的相关性,从中发现不正常的现象,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关注关联企业投资和转投资情况。鉴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可能使一方获得对另一方的控制权,从而改变企业之间的地位,导致改变有关各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转投资往往会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因此,债权人要特别关注关联企业之间投资或转投资的情况,搞清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地位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给资产和负债带来的变化,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关注关联企业的表决权结构。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间常有相互投资、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现象,从而出现表决权资本和表决权的交叉,使从属公司表决权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挥。因此,债权人要关注关联企业表决权的结构,如发现有交叉表决权的情况,应给予高度注意。  (四)严格审查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和授信。各商业银行在处理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或对关联企业授信时,应要求其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并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要从整体上把握贷款或授信在关联企业中的分布,确定对关联企业的总体最高贷款或授信额度。要切实掌握关联企业在本行系统内贷款或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及在他行的贷款或授信情况,关联企业中的交叉担保情况,防止关联企业多头取得贷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担保的风险。  (五)债权人受到侵害的请求对象。债权人在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保护时,要注意请求对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使其进行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请求对象应包括从属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从属公司为其自身经济目的服务,主要是借助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公司不须亲自介入交易,由从属公司独立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一来,就为控制公司谋求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为规制控股公司这种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法院采用并发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其有限责任,直接追诉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我国虽然尚无上述法律规定,但有追诉控制公司责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负责人如果指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应请求公司负责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关联企业中的其他从属公司时,债权人应增加该受益公司为请求对象。  (六)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时应强调的几个问题。  1、如果债权人发现控制公司有恶意抵消与从属公司债权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应在搞清情况的基础上,请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债权债务抵消权。  2、如果债权人发现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对从属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担保,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参与从属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请求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约定,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这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普遍实行的“债权居次规则”。  四、关于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必然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这是关联企业较常见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甲、乙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公司的所有设备均由甲公司维修,并全额支付维修费用,甲、乙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也是关联交易。  (四)代理。关联企业的一方依据合同,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代理签订合同等。  (五)租赁。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关联企业一方与另一方有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  (六)提供资金。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获得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资金,或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  (七)担保和抵押。关联企业一方为另一方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保证、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业或项目的财务或日常经营。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研究或开发的项目会因控制企业的要求,或是放弃,或是转移给另一企业继续实施。  (十)许可协议。例如,当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关联方可能达成协议,允许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标等。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上所举例子是关联交易的基本形式,当然,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目前,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吸收了大量的企业资本加入,有些还出现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银企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中个别地方发生了控股企业操纵银行高级管理层并进行恶意关联交易的事件,这就提醒我们,不但要关心商业银行客户中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还要关心商业银行自身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逐渐盛行,且有迅猛发展之势。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关联企业的形式(一)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4、松散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四个层次。松散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协议企业。这些协议企业一般与核心企业订有较长期的经济合同,存在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它们虽然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其他组成成员之间不存在资产联系,但在经济上往往会与企业集团共进退,因此也被视为企业集团的组成成员,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联企业。(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这种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属于“控制”型的关联企业。(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属于“影响”型关联企业。(四)关联企业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业等,因此,关联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只要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也可以成为关联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联企业的各方都是法人,从关联企业的定义出发,能对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不仅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这些自然人可称为关联方,一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二是关键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等;三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我们在研究关联企业的形式时,不可不关注关联方问题。二、关联企业对债权人的挑战关联企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单个的企业与债权人原来的关系和借贷秩序,对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属公司利益不当受损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中被控制的企业(以下称从属公司),在法律上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借贷,并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资产作为其债务的保证。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从属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往往会因控制公司的不当控制而丧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这种情况下,从属公司的债权人或因从属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而架空债权保证,或因从属公司的经营利润不当减少而降低偿债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转嫁的经营风险而意外受损等等。对于债权人来说,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方面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是风险的主要来源。(二)关联企业相互投资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会出现资本虚增问题。关联企业转投资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可能使债权人误以为公司资本雄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三)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抵消债权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如果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同时享有对方的债权,按照一般民法规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张抵消。但是,由于两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公司很容易运用其控制力,制造虚假债权并以此抵消从属公司的真实债权,使从属公司的资产减少,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四)不当增加从属公司负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从属公司对控制公司的负债,从而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一旦从属公司破产,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增加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或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五)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尤其是同一债权人的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担保,将使该担保形同虚设,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三、债权人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的对策(一)认真研读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具体规定了关联企业应当在会计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债权人应:1、详细阅读关联企业的会计报告,从中获得必要的信息。2、缜密考察关联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遗漏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误导。3、认真分析关联企业会计报告中有关内容的相关性,从中发现不正常的现象,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二)关注关联企业投资和转投资情况。鉴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可能使一方获得对另一方的控制权,从而改变企业之间的地位,导致改变有关各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转投资往往会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因此,债权人要特别关注关联企业之间投资或转投资的情况,搞清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地位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给资产和负债带来的变化,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三)关注关联企业的表决权结构。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间常有相互投资、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现象,从而出现表决权资本和表决权的交叉,使从属公司表决权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挥。因此,债权人要关注关联企业表决权的结构,如发现有交叉表决权的情况,应给予高度注意。(四)严格审查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和授信。各商业银行在处理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或对关联企业授信时,应要求其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并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要从整体上把握贷款或授信在关联企业中的分布,确定对关联企业的总体最高贷款或授信额度。要切实掌握关联企业在本行系统内贷款或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及在他行的贷款或授信情况,关联企业中的交叉担保情况,防止关联企业多头取得贷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担保的风险。(五)债权人受到侵害的请求对象。债权人在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保护时,要注意请求对象的全面性。1、在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使其进行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请求对象应包括从属公司的控制公司。控制公司利用从属公司为其自身经济目的服务,主要是借助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公司不须亲自介入交易,由从属公司独立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一来,就为控制公司谋求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为规制控股公司这种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法院采用并发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其有限责任,直接追诉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我国虽然尚无上述法律规定,但有追诉控制公司责任的道理。2、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负责人如果指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应请求公司负责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控制公司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关联企业中的其他从属公司时,债权人应增加该受益公司为请求对象。(六)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时应强调的几个问题。1、如果债权人发现控制公司有恶意抵消与从属公司债权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应在搞清情况的基础上,请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债权债务抵消权。2、如果债权人发现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对从属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担保,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参与从属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请求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约定,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这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普遍实行的“债权居次规则”。四、关于关联交易关联企业必然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这是关联企业较常见的交易事项。(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甲、乙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公司的所有设备均由甲公司维修,并全额支付维修费用,甲、乙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也是关联交易。(四)代理。关联企业的一方依据合同,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代理签订合同等。(五)租赁。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关联企业一方与另一方有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六)提供资金。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获得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资金,或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七)担保和抵押。关联企业一方为另一方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保证、抵押等。(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业或项目的财务或日常经营。(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研究或开发的项目会因控制企业的要求,或是放弃,或是转移给另一企业继续实施。(十)许可协议。例如,当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关联方可能达成协议,允许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标等。(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上所举例子是关联交易的基本形式,当然,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目前,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吸收了大量的企业资本加入,有些还出现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银企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中个别地方发生了控股企业操纵银行高级管理层并进行恶意关联交易的事件,这就提醒我们,不但要关心商业银行客户中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还要关心商业银行自身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

关联交易指的就是一类企业关联双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也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非常容易产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有利的角度来看,两方关联关系的存在可以在商务谈判等方面节省大量交易成本,并且可以利用行政权力来保证商务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一、利息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利息的多少取决于三个因素:本金、存期和利息率水平。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息率×存款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26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目前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利息税。二、利息对股市影响1、取消或减免利息税当前储蓄的实际利率为负数,为了减少居民储蓄向股市的分流,利息税的调整虽然从理论上说对股市是利空消息,但也不完全尽然。首先,即使完全取消了利息税,也只相当于银行的利息提高了0.6个百分点,10万元存款每年的利息收入将增加612元,这对于投资于股市的收益率相比较:几乎是“微乎其微”。调整利息税,企业的贷款成本并没有提高,对上市公司经营没有负面影响。而对银行类的上市公司却产生了“储蓄回流”的积极作用。2、提高银行存款利息利率与股市之间有着明显的“杠杆效应”,它将关系到股市与银行资金量的增减。但利率的上升这将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抑制企业需求及个人消费需求,从而最终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加息对股市而言是提高了投资于股市的资金成本。银行加息与国债利率的提高一般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提高了,无形中也影响了股市的风险收益率。然而,从目前我国加息的幅度与空间及中国股市的发展现状来看:能否吸引居民储蓄流向股市的核心问题是:股市的赚钱效益与安全性效益的如何。即:如果股市的投资效益与其安全效益相比较后还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对股市的选择将是造成储蓄分流的主要原因。"

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

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并不必然对公司不利,关联人并不当然滥用权力。对公司而言关联交易具有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成本、扩展经营等重大价值,甚至有的公司的生存离不开关联交易。如关联人在关联交易中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会构成不公平关联交易为法律所不能容忍。关联交易的法律性质我国的情形有所不同,集中的公司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公平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控制股东自我交易领域,不公平的董事自我交易虽也有存在,但不是主要问题所在。我国公司控制股东自我交易的形式多样,存在于产品销售、担保、资产收购、资金占用等公司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在过去的十几年里,许多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的巨额利益输送给自己及其关联人,成为上市公司以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控制股东忠实义务的主要适用场合就是关联交易,法律加强对控制股东自我交易的规制,对控制股东忠实义务的最好落实。

关联交易合同无效

法律主观:关联交易一般情形下是合法的。若是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财产,侵害第三方权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未经过合法程序通过或未履行披露义务的,则关联交易行为可撤销或无效。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交易是利好还是利空呢

看情况而定。利好还是利空跟交易主体关系不大,主要看交易内容,是否能给公司带来利益。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拓展资料: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按照关联人的身份不同,关联交易分为董事自我交易与控制股东自我交易:前者指董事、监事、高管本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交易,后者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交易。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并不必然对公司不利,关联人并不当然滥用权力。相反,对公司而言,关联交易具有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成本、扩展经营等重大价值,甚至有的公司的生存离不开关联交易。但是,如关联人在关联交易中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会构成不公平关联交易,为法律所不能容忍。法律不禁止、事实上也无法禁止关联交易的发生,但需要规制不公平关联交易,这是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税法等多个部门法的共同任务,公司法居于核心。在股权分散的公司如英美公司中,不公平关联交易主要发生在董事自我交易领域。但我国的情形有所不同,集中的公司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公平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控制股东自我交易领域,不公平的董事自我交易虽也有存在,但不是主要问题所在。我国公司控制股东自我交易的形式多样,存在于产品销售、担保、资产收购、资金占用等公司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在过去的十几年里,许多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的巨额利益“输送”(tunnel)给自己及其关联人,可谓触目惊心,成为上市公司以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

什么是关联交易?

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沟通成本。

关联交易的区别

1、公允的关联交易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对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都是公平合理的。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有损于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的权益。这是最常见的分类,因为非公允性是关联交易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法律规制关联交易的原因与重点。一方面要保证公允关联交易积极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要让非公允关联交易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救济。2、实际的关联交易与虚构的关联交易实际的关联交易,是指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确实发生了关联交易。虚构的关联交易,是指在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未实际发生而只是虚构文件并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有记载的关联交易。如此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校。实际当中,有的公司为了粉饰业绩,虚构出一些实际并未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就是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3、重大的关联交易与非重大的关联交易这种区分一般是以交易金额为判断标准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披露、批准时参照不同的要求。如零星的关联交易可以不经股东大会批准程序,且有的零星关联交易不需要披露;再如,上市公司对普通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

关联交易的认定

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到什么数额时,需对公司的证券部门汇报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第十一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第十二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第十三条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二十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二十七条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为什么我国把国有企业的关联方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原因是这样的,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一直以来都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我国改革路径的特殊性也让我国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其他国家具有较大差别.随着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大量增加.规范的关联方交易确实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同时通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直接融资功能,其控股公司及子公司获得大量资金,整个企业集团的经济效率得到提高。

什么是集团内关联交易?发工资算吗?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算。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同与本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方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和他们所控制的公司。

如何计算持续关联交易豁免比例

获豁免的关联交易,简单说就是不需要披露或批准的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类型采用了列举式的阐述方式,其列出了十七项主要的交易种类。2011年5月制定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将交易规模进行了细分: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之外,应当及时披露。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实施指引》是在借鉴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联交所《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更加的细化,其分为5种类型:完全豁免的关联交易(无需申报、公告以及独立股东批准),豁免无需独立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联交易,豁免无需独立股东批准的持续关联交易,不获豁免的关联交易。

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人的范围有哪些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应答时间:2021-10-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关联交易这个概念能不能详细解释一下,并说一下其影响

分类: 商业/理财 >> 金融 解析: 关联交易 Affiliate Transaction 一、 定义: 关联交易就是指你所拥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属的子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要受到监管。还有一个定义,这些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附属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总裁,或者是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是一个联系人的方式,也属于关联关系。联系人是什么呢?比如说亲戚,我的弟弟,或者是我的岳父,或者是什么,这些都属于关联关系。对这个关联关系的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应该是保证一个公司不被掏空,对关联关系严格的监管,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证董事不会出现违法违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这是整个公司责任的三个方面。二、形式与分类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者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企业代表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委托或者受理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券债务重组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及其它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交易的积极意义 1、关联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现问题协调解决,交易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可避免信息不对称。 2、通过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可以使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最优加强企业间合作,达到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益 如:内部组织成员的技术选择和劳动组合的专门化(产供销一体化) 3、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及时筹集资金、降低机会成本 通过并购、联合等形式扩大规模,向集团化和跨国公司方向发展 三、交易的消极意义 1、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 如:一些公司原本是控股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或者工厂,而控股公司则成为上市公司的原料采购基地和产品销售市场 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 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购买原材料及劳务 由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依赖较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若关联方自身难保,则上市公司就可能进入低谷了。 2、各方利益失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会利用自身优势,“欺负”上市公司,如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产成品;抢占公司前景好的投资项目;掠夺了公司的利润;挪用上市公司公开募集的资金或无偿拖欠上市公司的贷款;要求上市公司一公司债券抵消方的债务;要求上市公司为自身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等。 控股公司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壳,也会在上市公司即将摘牌的时候给与“注资”,例如低价出售优质资产,高价收购上市公司的产品。 如果需要满足上市公司在融资的条件,控股股东也可能会给与注资的。 3、关联交易会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牺牲自身利益来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为上市公司保住了“壳”,或者是为发行债券和股票创造了条件,最终还是会侵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股东本身也有可能亏损,注入资金太多不是以足额现金形式产生的利润,而只是账面利润,最终上市公司有了利润或是募集到资金后通过转移资金及利润等形式赚回更多的资金。 从长远看,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 4、对上市公司的危害 通过不正当的注资,粉饰会计报表,保住了上市公司的壳,或者满足配股、发债的调价,最终还是会在竞争中暴露出来 5、可用来规避 *** 税。关联企业间可能利用协议价格在资产转移、原材料、产品或劳务购销等方面进行收入和费用的调整,有利于高赋税的一方,或者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

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

法律主观:关联交易一般情形下是合法的。若是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财产,侵害第三方权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未经过合法程序通过或未履行披露义务的,则关联交易行为可撤销或无效。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隐瞒关联交易的处罚制度

法律主观:视情况而定。只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沪《上市公司交易规则》有关表决程序、信息公开的要求,就是合法合规的。相反非公允关联交易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有损于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的权益。《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四条: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拖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多少金额需要审批

公司将300万以下的关联交易授权给总经理审批,如无授权则300万以下的关联交易也需要董事会审批。主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要求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建议:关联交易授权给总经理的额度可以设定以下两种方式中较高者:1、300万以下。2、净资产的0.5%以下。

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

法律分析:关联交易是一种特殊的自我交易,实质上也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关联交易犹如双刃剑: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发展;而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因此,我国公司法并未简单地禁止关联交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会计入营业收入吗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许多种,不仅仅是计入营业收入,还有其他科目,以下具体分析:  1、公允的关联交易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对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有损于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的权益。  这是最常见的分类,因为非公允性是关联交易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法律规制关联交易的原因与重点。一方面要保证公允关联交易积极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要让非公允关联交易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救济。  2、实际的关联交易与虚构的关联交易  实际的关联交易,是指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确实发生了关联交易。  虚构的关联交易,是指在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未实际发生而只是虚构文件并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有记载的关联交易。  作出如此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校。实际当中,有的公司为了粉饰业绩,虚构出一些实际并未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就是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  3、重大的关联交易与非重大的关联交易  这种区分一般是以交易金额为判断标准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披露、批准时参照不同的要求。如零星的关联交易可以不经股东大会批准程序,且有的零星关联交易不需要披露;再如,上市公司对普通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

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沟通成本。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都有什么类型?

1、关联购销。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出售产品,价格高出正常公允市价,而且是挂账销售(应收账款)。而大股东往往最终未将产品销售出去,形成企业集团的内部利润。2、虚构经济业务,人为抬高上市公司业务和效益。例如,一些股份制改组企业因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达不到80%,并通过将其商品高价出售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脱胎换骨”。3、转让、置换和出售资产。如广电股份1997年11月将6926 万元的土地以2192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母公司,确认了15000万元的收益, 同年12月又将账面净资产为1454 万元的一家下属公司整体产权以941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母公司,确认了796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仅此两项交易就带来了22960万元的收益,占该年度利润总额9733万元的235.9%。4、以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虽然不能肯定其资金拆借利率是否合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该股份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利息收入。5、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无视法规规定,进行资金拆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数额巨大的资金,而上市公司则通过计收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中关联交易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联关系的规定是: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受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且该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发生的交易算关联交易吗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交易算不算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但无需审议与披露。上市规则没有把控股子公司认为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为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转移资源、利益的行为不影响上市公司整体的利益,因此上市规则对这一部分的关联交易就不进行监管。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同与本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抄进行的交易,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何认定关联方呢? ⑴一般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就是袭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比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就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⑵对于部分集团企业而言,尤其是通过分拆优质资产实现上市的,上市后为了业务正常运作,上市公司往往会和同一控制下集团内部的其他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⑶对关联交易要一分为二看待知,不正当关联交易存在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帮助关联方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利润等风险,但合法合规开展关联交易具有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运营效率道、实现集团战略目标等积极作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义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如下: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了统一管理的关系。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会计入营业收入吗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许多种,不仅仅是计入营业收入,还有其他科目,以下具体分析:  1、公允的关联交易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对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有损于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的权益。  这是最常见的分类,因为非公允性是关联交易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法律规制关联交易的原因与重点。一方面要保证公允关联交易积极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要让非公允关联交易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救济。  2、实际的关联交易与虚构的关联交易  实际的关联交易,是指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确实发生了关联交易。  虚构的关联交易,是指在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未实际发生而只是虚构文件并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有记载的关联交易。  作出如此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校。实际当中,有的公司为了粉饰业绩,虚构出一些实际并未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就是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  3、重大的关联交易与非重大的关联交易  这种区分一般是以交易金额为判断标准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披露、批准时参照不同的要求。如零星的关联交易可以不经股东大会批准程序,且有的零星关联交易不需要披露;再如,上市公司对普通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

公司法有关关联方关联交易是什么

我们国家的《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都对公司法有关关联方交易进行了规范。无论约束内容是什么,究竟什么是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问题都是最根本的。然而,每部法律或法规都从自己的角度对关联方、关联交易,而其间还存在不小的差异。从逻辑上看,如果界定了两者是关联方,亦即两者之间的关系属关联关系,那么此二者之间的交易自然属关联交易。因此我们倒不用分别去深究关联方、关联交易以及关联关系的定义,最重要的在于什么是“关联”法规的主要差异个人认为,最大的差异在于母子公司究竟算不算关联方。《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规定是一样的,即母子公司不算关联方。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定义则将母子公司视为关联方。显然,这是由于法规本身的定位不同造成的,《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会计准则则是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企业所得税法》自然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偷逃税款。

企业间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什么?

1、根据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的大小,可将关联交易分为轻微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重要关联交易;2、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将关联交易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关键人员之间的交易等;3、按交易的计价原则,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市场价交易、协议价交易、优惠价交易;4、按交易是否合法,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扩展资料:关联交易的区别:1、公允的关联交易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对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都是公平合理的。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有损于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的权益。这是最常见的分类,因为非公允性是关联交易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法律规制关联交易的原因与重点。一方面要保证公允关联交易积极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要让非公允关联交易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救济。2、实际的关联交易与虚构的关联交易实际的关联交易,是指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确实发生了关联交易。虚构的关联交易,是指在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未实际发生而只是虚构文件并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有记载的关联交易。如此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校。实际当中,有的公司为了粉饰业绩,虚构出一些实际并未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就是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3、重大的关联交易与非重大的关联交易这种区分一般是以交易金额为判断标准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披露、批准时参照不同的要求。如零星的关联交易可以不经股东大会批准程序,且有的零星关联交易不需要披露;再如,上市公司对普通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合法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关联交易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关联交易行为可撤销或无效:1、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财产,侵害第三方权益。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未经过合法程序通过或未履行披露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什么是关联交易??

分类: 商业/理财 >> 贸易 解析: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有可能便交易的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 *** 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近三年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什么意思?

近三年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常见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定义务。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则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之间资源和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类型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或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发生的交易算关联交易吗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所进行的是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之间的区别在于同业竞争主体之间为利益相反的关系,而关联交易主体之间不是必然为利益相反的关系,很多情况下是利益共同的关系,同时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相比,往往延续的时间较长,影响难以客观评价。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会计、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应答时间:2021-09-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有关关联交易的法规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关联交易(Affiliate Transaction ): 是指你所拥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属的子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要受到监管。 还有一个定义,这些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附属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总裁,或者是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是一个联系人的方式,也属于关联关系。联系人是什么呢?比如亲戚,这些都属于关联关系。对这个关联关系的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应该是保证一个公司不被掏空,对关联关系严格的监管,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证董事不会出现违法违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 内地关联交易 内地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内地其他有关法规中,有关关联交易的定义还有: A.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B.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购销商品 ; (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三)兼并或合并法人; (四)出让与受让股权; (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六)代理; (七)租赁; (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 (九)提供资金或资源; (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十一)担保; (十二)合作研究与开发或 技术项目的转移; (十三)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十四)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十五)合作开发项目; (十六)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C.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D.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令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购销商品; (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收购兼并;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方 面的合同(如委托经营等)等; (四)提供资金,许可协议; (五)担保抵押; (六)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七)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八)合作投资建立企业、开发项目等。 香港关联交易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是指: 1、上市发行人与关联人士的任何交易; 2、或与非关联人士之间的某些涉及收购或出售公司权益、以特别优惠的条款认购一家公司股份、以及控权人(或其联系人)认购一家公司的股份的交易; 3、上市发行人向关联人士或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发行人及关联人士均持有股份的一家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以及关联人士或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发行人及关联人士均持有股份的一家公司向上市发行人提供的财务资助; 4、沽出、接受、转让、行使或不行使涉及上市发行人及关联人士的选择权; 5、上市发行人与关联人士就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实体而达成任何安排或协议。 另外,根据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的解释,关联交易还用于套期交易。英语为:relationship trading。名。不可数。套期交易的一种方式,在开设一种证券多仓的同时,开立同一证券的空仓。期望通过所投资品种的基本价格变化赚取利润。所以有时称为基本交易。另为:basis trading

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区别

偶发性关联交易就是偶然发生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不会经常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就是在报告期内经常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联交易的规定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如下: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了统一管理的关系。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请教:发行人参股企业是否都属于关联方,与其发生的交易是否都属于关联交易,是否披露

1.合营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联营企业也不是法人。2.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自然人都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转移都是关联交易,而不论该交易是否有对价。4.综上,回答你的问题:如果持股小于5%,不算关联方;如果大于等于5%,则是关联方,它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就是关联交易。5.关联交易是否需要披露得看条件:以《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例: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联交易的限制吗?

  有限制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对“关联关系”的定义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的限制,主要是:第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若有违反,所得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第三,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在行使表决权上受到制约。

什么是获豁免的关联交易?获豁免什么?

获豁免的关联交易,简单说就是不需要披露或批准的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类型采用了列举式的阐述方式,其列出了十七项主要的交易种类。2011年5月制定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将交易规模进行了细分: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之外,应当及时披露。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实施指引》是在借鉴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联交所《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更加的细化,其分为5种类型:完全豁免的关联交易(无需申报、公告以及独立股东批准),豁免无需独立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联交易,豁免无需独立股东批准的持续关联交易,不获豁免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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