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避税的办法

法律主观:不违法。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由于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允,进而存在操控利润和避税的可能性。关联交易避税则是利用上述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类型套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不同税收规定,达到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 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是什么

关联方的定义和交易金额的限制等。1、涉及关联方的范围和界定,即商业银行与下列各方所涉的交易行为都属于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关联公司、关联自然人、受控股股东。2、交易金额达到了设定的特定值时,也就是重大关联交易。对不同类型的交易,交易金额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但是都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关联交易怎么做账

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按照关联人的身份不同,相关会计科目分录也会不一样,建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11-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什么是获豁免的关联交易?获豁免什么?

获豁免的关联交易,简单说就是不需要披露或批准的关联交易。分为5种类型:完全豁免的关联交易(无需申报、公告以及独立股东批准),豁免无需独立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联交易,豁免无需独立股东批准的持续关联交易,不获豁免的关联交易。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12-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关联交易如何申报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  1、明确了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  2、明确了关联交易类型;  3、列明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各项内容。  【关键点】  1、关联关系的界定  依照国际上判定关联关系上的普遍做法和我国长期以来在这方面的实践,《办法》明确了两条原则:一是持股比例、董事或经理人员比例控制标准;二是在达不到上述比例情况下的实际控制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产、供、销方面存在的控制性、利益上的共同性和血亲上的关联性。  (1)持股比例的控制标准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间接持有涉及多层股权比例如何计算的问题。依该款,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有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比如A公司拥有B公司比例达到30%,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60%,C公司又拥有D公司60%,D公司又拥有E公司60%,虽然A公司真正持有E公司股份比例为6.48%,远没有达到25%控股比例,但根据推定所有的透视法则,可以推定A公司持有E公司股份60%,达到控制标准,A公司和E公司认定为关联关系。在此情况下,可能部分间接股份持有者不能对企业进行实际控制,但是仍然会被认定为企业的关联方,这也是借鉴惯用判定方法的做法。一些企业担心如果在全球范围拥有上百家子公司和合资公司,能否确实区分所有的关联企业将是一个问题。其实这对于大型跨国企业并非难事,因为《办法》中关于同期资料文档准备就应包括关联方股权组织结构说明,更重要的是这一规定可以防止一些企业通过多层间接持股方式规避持股比例认定标准,而这一点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原规程)中并未加以明确。  另外,《办法》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第七十七条关于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规定为:“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这和本章第九条第一款所表述的意思是一样的,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举例说明,比如A公司拥有B公司比例达到70%,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60%,C公司又拥有D公司60%,D公司又拥有E公司60%,我们可以推定A公司持有E公司股份60%,E公司为受控外国公司,达到受控标准。《办法》第八十条规定,在计算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时,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实际持股比例相乘计算。据此,在计算A公司当期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所得时,A公司对E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5.12%(70%×60%×60%×60%)。  再者,本章第九条第二款对企业与另一方之间借贷资金的往来将属于独立金融机构的除外,这是因为如果独立金融机构都可认定为关联方,不够合理。这也是对原先关联关系认定的补充和完善。  (2)董事或经理人员比例控制标准  同原规程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原规程中董事或经理人员由另一方委派改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由另一方委派或同为第三方委派,或者一方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这样规定相较原先更加完整;二是删除“常务董事”的说法而代之以“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主要是因为公司法对常务董事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和企业可能对“常务董事”产生名词解释上的争议,对关联关系认定可能造成歧义,所以更改后的定义更加规范。  (3)实际控制标准  控制,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如果一个企业只向一个供应商供应货物,但与供应商并没有本章第九条第一、二、三、四款中所列持股比例、董事或经理人员比例控制的关系,这算得上关联关系吗?如果算得上,是不是所有向大型超市供货的供应商都应按第九条第五款所说与超市成为关联关系?我们认为,如果某企业只向一个货主供应货物,按照货主要求不能向其他企业供应同样产品,说明这家企业已没有自主的经营政策,其财务核算也只能与这个货主往来,他实质上已被货主所控制,按本章第九条第五款从严格意义上说他们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关联关系并不代表一定有避税的行为,如果其不论盈亏地接受定价,那么这家企业就极有可能存在避税行为,因为它没有自主的定价原则。而许多向大型超市供货的供应商都有询价还价的自由,不存在长期性地不论盈亏接受定价的情况,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判定为关联关系。  本章中的第九条第八款“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中,增加了“与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关系”的规定,而非仅仅指血亲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关联关系判定外延。  2、新增了关联交易的几种类型  在关联交易主要类型中增加了客户名单、营销渠道和商业秘密等属于营销型无形资产的内容,因为这种类型的关联交易日趋活跃。  3、明确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各项内容  由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类型不同,以及税务机关对不同类型关联交易活动所需了解、审核的侧重点不同,决定了纳税人应附报不同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在具体附送的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罗列了具体表格名称;修改、增加了许多针对避税方式所采取的加强关联申报的应对措施,如《融通资金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对外投资情况表》等。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发布

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公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与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并要求其设定关联交易限额。 《办法》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央行指出,《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金融控股集团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h/】《办法》明确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承担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渗透的原则,准确、全面、及时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推动金融控股集团规范关联交易。 子公司积极配合金融控股公司管理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 【/h/】《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及所有附属机构。 其中,《办法》规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营企业、关联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集团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认定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办法界定了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的类型。 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和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管理目标的不同,至少包括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外部关联交易;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包括投融资、资产转让、提供服务和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办法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 同时明确了央行的相关监管措施。此外,《办法》设置了过渡期,以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结构。 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自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善制度和治理结构,而正式发布的《办法》要求应当在央行认可的期限内完善制度和治理结构。

什么情况下有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类型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或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关联交易时间认定

法律主观: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 代理 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法律客观:《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税务关于关联交易的处理

法律主观:不违法。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由于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允,进而存在操控利润和避税的可能性。关联交易避税则是利用上述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类型套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不同税收规定,达到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 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境内关联交易金额怎么填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表。二、本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共九张报告表。三、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四、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本报告表。五、“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六、“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关联交易类型主要为四大类,包括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适用;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新的关联申报要求针对的是单个独立纳税人,目前尚不允许合并进行关联申报以及同期资料的准备。这可能会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带来不少额外负担。因此集团性企业应当积极地对转让定价风险进行管理,尽早确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下属企业并及时展开准备工作。综上所述,企业还可利用这一契机,再次评估其转让定价安排的现状,以及对政策作出反应,以确保相关安排在未来持续性的基础上仍然合理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关联交易认定后有什么后果

法律主观: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 代理 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法律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交易。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内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银行机构,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不适用本条所列比例规定。

关联自然人存款转营业外收入属于关联交易吗?

关联自然人存款转营业外收入,不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方关系,也经常发生多种多样的关联方交易。在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十一种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最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这种交易由于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供给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此外,通过公司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这种交易产生的问题是,可能为公司调节利润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途径。披露这种关联方交易,有利于中小股东、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了解这种交易的性质、类型、金额等信息,判断这种交易的价值取向,为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提供了非常有用的信息。购买其他资产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比如,母公司销售给其子公司的设备或建筑物等。提供或接受劳务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或接受劳务,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例如:甲企业是乙企业的联营企业,甲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甲企业负责维修,乙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20万元。作为企业外部的报表使用者来说,需要了解这种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定价标准,以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在正常的交易情况下进行。在附注中披露这类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为报表使用者分析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了依据。担保担保有很多形式,以贷款担保为例,某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资金,往往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保证所贷资金的安全,需要企业在贷款时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是有风险的,一旦被担保企业没有按期履行还款协议,则担保企业就成了还款的责任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能有效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有利于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但也形成了或有负债,增加了担保企业的财务风险,有可能因此而引发经济纠纷。因此,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相互之间担保的相关信息,对于分析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是非常有用的。提供资金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股权投资。例如:母公司利用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贷款,母公司向子公司投入资金、购入股份等等。租赁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代理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研究与开发转移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另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例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与试制,并将B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A公司最近购买的、研究和开发能力超过B公司的C公司继续研制,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许可协议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种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商标等,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这也是关联方企业之间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关联交易形式,比如,母公司为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或者为子公司偿还已逾期的长期借款等。关键管理人薪酬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也是一种主要的关联交易形式。因为企业关键管理人员之间构成了关联方关系。例如:企业支付给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的薪酬,这属于关联交易,也应该适当的予以披露。

偶发性关联交易和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区别

股转公司对日常性及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分类,主要依据其《信息披露(试行)》第34条规定,即只有在挂牌公司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已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的交易可作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分类,未提前预计的交易以及超出预计金额部分的交易,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试行)》第35条规定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同时在定期报告中作为偶发性关联交易披露。股转公司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我建议参照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12条、第42条有关日常性关联交易类型的规定,对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以及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其他交易类型,可以作为日常性关联交易予以预计,其他交易类型则建议以偶发性关联交易处理。

关联交易的认定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如下: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了统一管理的关系。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采购关联交易规定

法律主观: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 代理 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税务关联交易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关联交易类型有哪些

  关联交易类型是对关联交易的分类,根据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的大小可分为轻微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重要管理交易;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关键人员之间的交易等;根据交易的计价原则可分为市场价交易、协议价交易、优惠价交易;根据交易是否合法可分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  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  关联交易是企业之间常见的交易方式之一,但是由于交易双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关联交易类型是什么

关联交易类型是对关联交易的分类,根据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的大小可分为轻微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重要管理交易;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关键人员之间的交易等;根据交易的计价原则可分为市场价交易、协议价交易、优惠价交易;根据交易是否合法可分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妹夫公司是否关联交易

法人妹夫公司是关联交易。因为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法人妹夫二者关联,存在利害关系所以法人妹夫公司是关联交易。一般情况下,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代理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如何申报

  关联交易类型主要为四大类,包括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适用;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纳税人应参照《办法》中列出的各类型交易的内容对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进行界定和分类,并确保妥善保存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  1、认真审阅企业内部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类型和金额,并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报。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企业应当向转让定价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控制并降低中国转让定价风险;  2、企业应提早进行准备。对于报告表中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3、企业未能准备和按时提交报告表可能成为税务机关启动转让定价调查的原因。若企业在转让定价调查中不能成功证明自己符合转让定价法规要求,在最坏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采取核定利润方法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因此,企业应认真准备并按时提交《报告表》;  4、新的关联申报要求针对的是单个独立纳税人,目前尚不允许合并进行关联申报以及同期资料的准备。这可能会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带来不少额外负担。因此集团性企业应当积极地对转让定价风险进行管理,尽早确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下属企业并及时展开准备工作。同时,企业还可利用这一契机,再次评估其转让定价安排的现状,以及对政策作出反应,以确保相关安排在未来持续性的基础上仍然合理有效。

保险公司设立子公司属于关联交易吗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学习笔记此次学习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关联交易简单点说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严格按定义说就是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关联交易定义选自:《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主要目的: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已废止《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已废止《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关联方的范围第四条【关联方定义】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五条【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所列关联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四)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条 【其他关联方】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认定下列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一)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保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三)保险公司关联方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四)持有对保险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在借贷、担保等方面存在依赖关系的企业;(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关联交易的类型第九条【关联交易类型】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二)资金运用类: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投资于关联方资产,投资于包括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权益或其他资产,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保险业务类:包括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再保险的分出及分入、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四)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买卖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五)提供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职场装修等;(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保险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视为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但控股子公司为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的除外。三、重大关联交易的最新标准第十条【重大与一般】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本条目发布于2019年7月3日。属于法律法规分类,被贴了 保险、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标签。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什么?

根据《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关联方交易则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之间资源和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在比例监管方面,《办法》还新增了“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保险公司股权总量50%的,银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与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两条规定。关联方交易分类: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包括:购买或出售商品;以及 购买或出售商品以外的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 机构; 租赁 提供资金; 担保或抵押; 管理合同; 研发项目转让; 许可协议; 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等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性及其对业务运营的重要影响,有必要全面规范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的认定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如下: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了统一管理的关系。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财产租赁业务属于哪种类型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财产租赁业务属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类型的关联交易。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关联交易申报表如何申报

目前关联申请表的申请流程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表。二、本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共九张报告表。三、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四、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本报告表。五、“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六、“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关联交易类型主要为四大类,包括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适用;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新的关联申报要求针对的是单个独立纳税人,目前尚不允许合并进行关联申报以及同期资料的准备。这可能会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带来不少额外负担。因此集团性企业应当积极地对转让定价风险进行管理,尽早确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下属企业并及时展开准备工作。同时,企业还可利用这一契机,再次评估其转让定价安排的现状,以及对政策作出反应,以确保相关安排在未来持续性的基础上仍然合理有效。

关联交易申报表如何申报

目前关联申请表的申请流程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表。二、本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共九张报告表。三、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四、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本报告表。五、“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六、“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关联交易类型主要为四大类,包括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适用;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新的关联申报要求针对的是单个独立纳税人,目前尚不允许合并进行关联申报以及同期资料的准备。这可能会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带来不少额外负担。因此集团性企业应当积极地对转让定价风险进行管理,尽早确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下属企业并及时展开准备工作。同时,企业还可利用这一契机,再次评估其转让定价安排的现状,以及对政策作出反应,以确保相关安排在未来持续性的基础上仍然合理有效。

与股东租房属于什么关联交易类型

个人。与股东租房是两个人的交易,所以属于个人关联交易类型。交易(Transactions)是指双方以货币为媒介的价值的交换。

关联交易的内涵及类型

法律分析:关联交易是指某一公司企业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购并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四项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担保。(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六)租赁。(七)代理。(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许可协议。(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纽交所关联交易类型

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以及劳务交易等。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我国的关联交易指的是我国的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之间发生的,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关联交易的类型有哪些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有以下类型:1、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最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2、购买其他资产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比如,母公司销售给其子公司的设备或建筑物等。

关联交易包含的五种类型

关联交易包含的五种类型: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2.金融资产的转让。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4.资金融通。5.劳务交易。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收款项、股票投资等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等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款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等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等

中公教育及高管被罚共1000万,隐瞒与5家公司关联交易金额超12亿?

图源:视觉中国芥子山文4月25日晚,中公教育( 002607.SZ )发布公告称,2023年12月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后,公司于4月24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券监督局出具的0755-0755告知书显示,中公教育和陕西冠诚等5家组成关联方的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地与关联方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超过12.32亿元。但中公教育未按规定披露上述情况,存在严重遗漏。安徽省证监局对中公教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拟处以400万元罚款的中公会长李永新、董事石磊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公司董事王振东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董事会秘书桂红植、财务总监罗雪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对上述5人给予警告。据了解,中公教育与5家公司组成关联公司,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超过12.32亿元的书显示,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上述5家公司与中公教育之间有以下特点。 一是安排石磊提供资金支持。 二是石磊安排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是公司设立或购买股票行为以中公教育业务发展的需要为中心。综合来看,安徽省证监局认定上述5家公司实际上直接受石磊控制,石磊为上市公司相关自然人,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规定,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汉辉为上市公司中公教育的相关法人此外,通知书还指出,中公教育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安徽省证监局基于相关人员的质询笔录、银行流水、相关合同、上市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证据,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地与关联方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汉辉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 明确为000元(约12.32亿元),其中12.32亿元(约1.96亿元( 2020年1,036,060,000元)约10.36亿元),分别为中公教育近期净资产具体来看:2020年2月26日,中公教育发布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称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383,060,000元购买陕西冠诚持有的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资产,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有关情况与实际不符,有虚假记载。《关于收购陕西冠诚u2022九鼎国际1号楼的公告》上映后,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签署协议,后分期向陕西冠诚支付部分收购款。2019年2月,中公教育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公) 《公告》。2019年-2020年,中公教育两家子公司北京中公、辽宁中成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地)与北京创晟共签订7所各地分校装修工程项目合同,合同价款共计403,747,000元,其中2019年合同价款共计2019年7月、2020年2月,北京中公先后与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签署协议,约定在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向中公教育学生提供教育消费贷款。 北京中公领取教育消费贷款后,向海贝丁、吉安理享学支付服务费。其中2019年北京中公共支付服务费34,588,000元,2020年共支付211,000,000元。2020年1月,中公教育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外签订装修合同的议案》,决定由北京中公和辽宁瀚辉共同开发辽宁未来学习城项目,北京中公将投入2亿元建设工程费。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协商后,于2020年1月17日向辽宁瀚辉转账建设工程款200,000,000元。通知书规定,中公教育应在其2019年度、2020年半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与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汉辉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而中公教育将按规定披露这些情况认定石磊、李永新、王振东是直接负责人的告知书,指出石磊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控制陕西冠诚等5家关联法人,具体策划、安排5家公司与中公教育的关联交易,隐瞒这些交易为关联交易。李永新作为董事长,知道向石磊全面授权中公教育投融资事务,与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存在关联关系,但在董事会审议该交易事项过程中未将该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提出。此外,李永新为石磊开展所有相关交易事项提供资金支持,对这些交易事项未能保持谨慎关注,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王振东作为中公教育总经理、董事、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为石磊关联交易事项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默许石磊利用中公教育人事、财务人员为关联方提供便利,在参与审议与陕西冠诚等4家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时罗雪作为财务总监分管财务部门,知道管理部门的财务人员王瑭为石磊的关联交易提供便利,在参与与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等3家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审议时,无法保持谨慎关注,负有勤勉尽责的义务桂红植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信息披露的必要性要有更高的职业敏感性和注意义务。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审议部分关联交易时未能充分关注交易相关性,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告知书显示,对中公教育信息公开违法行为,石磊、李永新、王振东是直接责任人,罗雪、桂红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关于全资子公司与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中公未来学习城项目的议案》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徽省证券监督局决定:一、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分别对李永新、石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给予王振东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 四、分别对桂红植、罗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中公教育表示,公司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关联交易,但可以免于按关联交易履行决策和披露程序。因此如果A、B都由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在A、B的合并可以不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程序,否则必须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程序。相关规定详见上交所上市规则第9.16条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第9.17条

宁德时代和天华超净不涉及关联交易吗

宁德时代和天华超净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方宁德时代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卷入行贿事件的步长制药:与高管19亿元的关联交易从何而来?

文/诸六 近日,步长制药不太平。先是被曝出再卷入医药贿赂事件,后是转让湖北九州通股权剥离药房托管业务,业绩增长已陷“瓶颈”的步长制药能靠不断对外投资顺利转型吗? 在步长制药多次对外投资中,凤凰网 财经 《启阳路4号》发现一丝不寻常。根据公告披露,步长制药与董事、高管薛人珲进行了2次关联交易,金额为19426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4.24%。然而无论是因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产生的关联交易还是因股权投资产生的关联交易中,金额均达不到披露的194260万元,究竟为何会产生这种情况? 步长制药行贿史 步长制药发家史,半部行贿史。 近段时间,一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判决书将步长制药再次拉入公众的视野。 2020年7月30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受贿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6年以来,商水县人民医院内科主治医师王海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步长制药子公司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步长”)销售业务员苏某药品提成12.5万元。 陕西步长主要经营产品为脑心通,为了收受回扣,2016-2019年近四年的时间里,王海生开具该款产品35962盒。按此计算,王海生每盒收回扣3.4元。 该起案件之所以引起较大关注,是因为步长制药已不是第一次被卷入在医药贿赂事件。 以去年9月文书网披露的一则行贿案件为例,被告人唐某作为陕西步长等医药公司的医药代表,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在2012年5月至2018年期间,先后找到湄潭县人民医院和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医生和医务工作人员,让医生在给病人开处方时尽量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按照药品使用数量每盒或每支0.5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给医生相应的回扣,行贿财物约50万元。 事实上,仅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与步长制药相关的医药贿赂案件,就有十多起。 而从远的来说,屡次医药贿赂案件中的涉事产品脑心通,从“地标”升为“国标”也离不开贿赂。2002年,步长制药原董事长赵步长,向时任国家食药监局长郑筱萸行贿1万美元,郑筱萸帮助将脑心通从“地标”升为“国标”。 多起贿赂案件中的中心主角陕西步长,作为步长制药的全资子公司,在步长制药的经营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分量。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陕西步长的净利润分别为9.33亿元、3.93亿元,分别占当期步长制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7.94%、43.57%。如此看来,陕西步长主营的脑心通产品可以算得上步长制药的“拳头产品”,只是其中有多少净利润来自贿赂值得商榷。 不仅售卖产品靠贿赂,步长制药实控人亲属升学也与贿赂挂钩。步长制药实控人赵涛为使女儿被斯坦福大学录取,向升学顾问威廉·辛格支付了650万美元。 销售费用连年高企 由上述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引起的不只是对步长制药医药贿赂的关注,其连续多年高企的销售费用也不得不令人深思。凤凰网 财经 《启阳路4号》发现,早在2019年5月,监管就关注到了该现象,在步长制药2018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中要求步长制药分析销售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2017-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步长制药的销售费用分别为82.87亿元、80.36亿元、80.81亿元、36.84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值分别为59.77%、58.81%、56.68%、52.36%。 为何一家中药企在销售费用上花费巨大?从步长制药对问询函的回复中可探一二。以2018年为例,该年用在向医学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并组织医学专业人士与基层患者交流互动等方面的市场活动费用为31.24亿元;用在向基层患者、医药配送商、医务人员、专业机构等对象了解及咨询药品使用情况和市场情况的市场调研费用为15.16亿元;用在论坛、学术讨论等活动的学术活动费用为17.88亿元;举办疾病论坛等活动的学术交流费用为10.58亿元,以及核算销售部门综合费用0.92亿元。 该年步长制药共组织市场活动1.9万余场次、市场调研2.3万余场次、学术交流活动2万余场次,平均下来步长制药每天组织市场活动52余场次、市场调研63余场次、学术交流活动54余场次,可谓是全年“马不停蹄”的办活动。 而此巨大的销售费用支出能为步长制药带来多少业绩增长? 2017-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步长制药的营业收入138.64亿元、136.64亿元、153.55亿元、70.35亿元,2017-2019年分别同比增长12.52%、-1.44%、4.32%,2020年上半年同比增长9.85%。 同期步长制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38亿元、18.88亿元、19.46亿元、9.02亿元,2017-2019年分别同比增长-7.43%、15.29%、3.05%,2020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2.86%。 数据可见,即便在销售费用上投入巨大,步长制药的业绩增长也走入了“瓶颈”,处于一个稍有波动,并且增幅不大的境地。其中,2018年净利润增长幅度相比较大的重要原因则为当年政府补助的增厚。 2017-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步长制药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2.37亿元、4.49亿元、2.06亿元、1.5亿元,分别占当期净利润的14.44%、23.78%、10.56%、16.64%。 当巨额销售费用也无法支持业绩持续增长时,步长制药则开始“另辟蹊径”,谋求转型。 关联交易披露或存在问题 步长制药的转型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由销售型公司向 科技 型公司转换,二是由中成药向生物药、疫苗、化药、 医疗器械、互联网医药转换,三是由中国本土化向全球化转换。 事实上,这三方面中由中国本土化向全球化转换暂时可以忽略不计,2019年步长制药出口带来的收入仅为743.85万元,想达到全球化的目的暂时算是“杯水车薪”。 而由销售型公司转向 科技 型公司及由中成药向生物药等领域转换方面,步长制药的主要措施即设立或投资相关领域公司。 2019年,步长制药与关联人新设立两家子公司,分别是浙江步长 健康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步长”)与宁波步长生命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步长”),对外投资设立陕西步长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由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设立天津步长 健康 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步长医疗 科技 有限公司。 2020年至今,步长制药新拟与关联人设立重庆步长生命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步长”)及陕西省现代中药研究院有限公司,拟由子公司天津步长医疗设立齐齐哈尔市步长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除新设立子公司外,步长制药还对上海合璞医疗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璞”)、南京华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派”)进行了增资,凤凰网 财经 《启阳路4号》查询工商信息发现,截至发稿,上海合璞的参保人数仅为14人,南京华派的参保人数则为0人。 事实上,步长制药长期热衷于对外投资,并且也被监管关注到,在问询函中表示,步长制药股权收购溢价率普遍较高,且部分投资标的财务状况不佳、主营业务与公司原有业务存在较大差异。根据步长制药的回复公告,截至2018年低,步长制药的投资标的大多经营不佳,除朝阳银行外,其余标的或不盈利或出现亏损。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2020年6月30日,步长制药的商誉达51.09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22.9%。 通过投资上述标的,步长制药试图拓展产业链。然而,近日一则公告显示,步长制药的部分投资已成”烫手山芋”。9月22日,步长制药公告表示,于2020年7月23日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湖北步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2175.23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51%股权。 这场交易意味着步长制药正式剥离药房托管业务,前尘在目,此后步长制药的投资是否能达到理想效果? 此外,凤凰网 财经 《启阳路4号》注意到,步长制药关联交易披露或存在问题。在其5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关联人拟共同投资设立公司(重庆步长生命 科技 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步长制药披露过去12个月,与公司董事、高管薛人珲进行了2次关联交易,金额为19426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4.24%。 查询2019年年报及2020年半年报,步长制药因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产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7344.09万元、3671.46万元,均达不到194260万元的数目。而对外进行的重大股权投资中,与薛人珲相关的分别为浙江步长、宁波步长、上海合璞、重庆步长、巴斯德(广州) 生物 科技 有限公司的设立或增资,其中步长制药约定的出资额分别为4388万元、435万元、14260万元、560万元、4990万元,也达不到194260万元的数目。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管理的办法有六种。具体内容包括:1. 金融控股公司应制定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确保其下属各公司遵守相关规定;2. 统一认定关联交易标准及认定程序,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台账;3. 要求相关交易达成和执行价款需合理,符合市场价格,确保公平公正;4. 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风险;5.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使相应方面能够及时了解关联交易事项;6. 积极与审计、监管等部门进行沟通,及时汇报关联交易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关联交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关联交易(Related Transactions)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立法规范 当前,我国用于调整关联交易的制度规定,大部分是部门规章,层级偏低,约束性不强。下一步,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立法工作,规范交易行为,贯彻竞争原则,让一切交易都在市场竞争下进行。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制定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有助于实现同国际接轨,更好地开展国际经济交往。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的法律,还可以达到防止国际税源流失效果。 (二)加强对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的审核,完善关联交易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中列举了三种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即可比非受控法、转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我国可以借鉴相关经验,通过列举一些适用我国国情的定价方法,避免适用协议价格等含糊不清的词语,以此来提高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审核的可操作性。对于超出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裁定关联交易无效,从源头上制止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 通过增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可降低关联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方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也有利于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效果。针对目前财务报告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善、信息量小的问题,可通过制定规范,进一步增加相关信息披露量,细化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如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金额、相应比例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等。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调对上市公司财产的保护 可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引入少数股东,增强非关联方股东的力量和发言权。在生产经营中,要引进入全面竞争机制,关联方应与其他竞争者平等竞争,这样才能确保关联交易的有效和公允。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作用,引入证券市场机构者,使他们成为监事会的主要部分,增强他们对大股东的制衡作用。针对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象,应从改变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扩大独立董事的来源等方面着手,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其独立性。 (五)强化社会监督,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的记录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恰当。但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常常迎合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降低了审计质量,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应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运作,开展事务所行业诚信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相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质量,确保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关联交易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具体怎样认定一个交易行为属于关联交易,可以从下面这三个方面进行判定: 第一,在关联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换句话说,交易的一方拥有对另一方的控制权或者能够造成重大影响,从而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所以整个交易并非经过双方合意而完成,而是仅仅依据关联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完成; 其次,关联交易存在内部人的利益冲突。在关联交易中,公司的董事、高管或者控股股东,这些内部人都应该履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但是他们又有去追求自身利益的需求,所以内部人在公司利益个自身利益之间会产生难于调和的矛盾; 再次,在客观上,关联交易存在着不公平的巨大风险。因为利益冲突的存在,关联交易有极大的可能对公司利益的造成侵害,以及侵害少数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法律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交易。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内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银行机构,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不适用本条所列比例规定。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法律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交易。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下列不属于集团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的是( )A.内部关联交易频繁B.连环担保十分普遍

【答案】:D集团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1)内部关联交易频繁;(2)连环担保十分普遍;(3)财务报表真实性差;(4)风险监控难度较大。

关联交易申报表如何申报

目前关联申请表的申请流程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表。二、本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共九张报告表。三、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四、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本报告表。五、“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六、“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关联交易类型主要为四大类,包括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适用;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新的关联申报要求针对的是单个独立纳税人,目前尚不允许合并进行关联申报以及同期资料的准备。这可能会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带来不少额外负担。因此集团性企业应当积极地对转让定价风险进行管理,尽早确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下属企业并及时展开准备工作。同时,企业还可利用这一契机,再次评估其转让定价安排的现状,以及对政策作出反应,以确保相关安排在未来持续性的基础上仍然合理有效。

下列有关关联交易的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B,C,D,E国家控制的企业不一定是关联方,不是因为同受国家控制因此就成为关联方。

如何识别和防范企业关联交易风险

  杨 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业务范围跨行业、跨地区的集团企业越来越多,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日趋错综复杂。关联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它可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但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能会侵害交易对方、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在信贷实践中,一些集团公司盲目扩张、管理混乱、缺乏诚信,利用关联企业多头套取银行资金,往往某一环节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并导致商业银行出现贷款集中度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甚至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逃废金融债务,给商业银行贷款带来严重风险。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信贷风险   首先是信用膨胀风险。关联企业集团通过设立多个关联企业分别获取银行信用,放大了单一企业所能获得的银行信用,实际上虚增了企业的承债能力。通常采取的手法是:注册关联公司获取银行信用,再通过关联交易占用该关联公司资金,用占用的资金再设立关联公司获取银行信用,如此反复。如果将集团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待,则控制关联企业的银行信用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   其次是信贷集中性风险。关联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建立关联企业,其形式各异,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企业贷款。客户信息系统不健全,很容易发生分支机构对同一企业集团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一旦某一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链条出现问题,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关联企业集团的贷款风险集中爆发。   再次是贷款被挪用风险。由于关联企业是一个共同利益集团,当某个关联企业需要资金而又无法直接从银行融资时,往往在集团内部调配资金,当集团整体自有资金调配出现困难时,往往又由集团内具备融资能力的企业出面向银行融资,然后将融到的资金通过关联交易挪用到实际需要资金的关联企业。这样做不仅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最后是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关联企业制度之所以能给银行经营带来风险,原因之一是银行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方面。由于关联企业集团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得商业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关联企业集团真实的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出的信贷决策潜伏着巨大的信贷风险;原因之二是由于关联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数量众多,内部财务往来关系混乱而且频繁,集团母公司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及其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到虚增资本、虚增资产和虚增利润的目的,当一方发生风险时,这种风险会迅速波及到另一方,使风险变化呈现联动效应,加大了银行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的难度;原因之三是由于商业银行之间竞争的加剧,使各银行都争相抢夺集团企业客户,忽略了对集团企业客户的信贷风险管理,并且形成了银行间信息交流的障碍。   控制和防范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对策之一:对关联企业实行统一授信。将关联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实施统一授信。根据关联企业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确定包括贷款、担保、承兑、信用证开证等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的授信方案。统一授信可以从整体上考察关联企业集团授信承受能力,消除集团内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为影响,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的集团授信总量高估,降低集团整体信用风险,从而避免集团信用膨胀风险。统一授信时要注意集团成员企业授信额度的合理分割,做到整体风险和个体风险的双线控制。   对策之二:做好贷前调查,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关系,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贷前调查是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第一关。为此,客户经理要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多手段了解收集关联方信息,掌握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客户关系,尤其要弄明白财务管理是否合理规范、企业的重大资产状况及其产权归属是否明确。同时,要对借款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其他关联企业对借款企业还贷能力的影响。   对策之三:完善授信管理制度,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对企业集团客户的授信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操作,由商业银行总行核定该企业集团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各种形式的授信业务,如贷款、担保、承兑、开证等表内外业务,从总体上控制企业集团客户的风险敞口。为有效实施对关联企业的统一授信,应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关联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对策之四: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从事核心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一般借款主体应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实际产生还款来源的企业,即还款现金流的产生者。通常情况下,银行可以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从事核心业务或拥有获利水平较高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   对策之五:规范关联企业担保业务,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中增加抵押或质押担保比重,应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即使选择第三方保证,也要避免循环保证、超额保证。如果母公司拥有较多投资股权且该股权易于变现,也可要求母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而将母公司与借款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实行统一的风险控制。   对策之六:加强贷后监控,采用多种手段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在对关联企业的贷后管理中,不仅要严密监控借款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而且要关注整个企业集团尤其是控股企业以及还款来源所涉及的集团成员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严密监控关联交易行为,关注集团内部或与借款人有密切关系的集团成员间各项大额资金的往来,防止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要做好关联企业客户贷款后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关联企业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根据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潜伏的风险因素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1号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如何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信贷风险

  杨 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业务范围跨行业、跨地区的集团企业越来越多,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日趋错综复杂。关联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它可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但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能会侵害交易对方、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在信贷实践中,一些集团公司盲目扩张、管理混乱、缺乏诚信,利用关联企业多头套取银行资金,往往某一环节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并导致商业银行出现贷款集中度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甚至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逃废金融债务,给商业银行贷款带来严重风险。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信贷风险   首先是信用膨胀风险。关联企业集团通过设立多个关联企业分别获取银行信用,放大了单一企业所能获得的银行信用,实际上虚增了企业的承债能力。通常采取的手法是:注册关联公司获取银行信用,再通过关联交易占用该关联公司资金,用占用的资金再设立关联公司获取银行信用,如此反复。如果将集团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待,则控制关联企业的银行信用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   其次是信贷集中性风险。关联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建立关联企业,其形式各异,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企业贷款。客户信息系统不健全,很容易发生分支机构对同一企业集团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一旦某一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链条出现问题,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关联企业集团的贷款风险集中爆发。   再次是贷款被挪用风险。由于关联企业是一个共同利益集团,当某个关联企业需要资金而又无法直接从银行融资时,往往在集团内部调配资金,当集团整体自有资金调配出现困难时,往往又由集团内具备融资能力的企业出面向银行融资,然后将融到的资金通过关联交易挪用到实际需要资金的关联企业。这样做不仅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最后是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关联企业制度之所以能给银行经营带来风险,原因之一是银行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方面。由于关联企业集团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得商业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关联企业集团真实的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出的信贷决策潜伏着巨大的信贷风险;原因之二是由于关联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数量众多,内部财务往来关系混乱而且频繁,集团母公司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及其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到虚增资本、虚增资产和虚增利润的目的,当一方发生风险时,这种风险会迅速波及到另一方,使风险变化呈现联动效应,加大了银行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的难度;原因之三是由于商业银行之间竞争的加剧,使各银行都争相抢夺集团企业客户,忽略了对集团企业客户的信贷风险管理,并且形成了银行间信息交流的障碍。   控制和防范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对策之一:对关联企业实行统一授信。将关联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实施统一授信。根据关联企业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确定包括贷款、担保、承兑、信用证开证等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的授信方案。统一授信可以从整体上考察关联企业集团授信承受能力,消除集团内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为影响,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的集团授信总量高估,降低集团整体信用风险,从而避免集团信用膨胀风险。统一授信时要注意集团成员企业授信额度的合理分割,做到整体风险和个体风险的双线控制。   对策之二:做好贷前调查,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关系,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贷前调查是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第一关。为此,客户经理要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多手段了解收集关联方信息,掌握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客户关系,尤其要弄明白财务管理是否合理规范、企业的重大资产状况及其产权归属是否明确。同时,要对借款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其他关联企业对借款企业还贷能力的影响。   对策之三:完善授信管理制度,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对企业集团客户的授信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操作,由商业银行总行核定该企业集团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各种形式的授信业务,如贷款、担保、承兑、开证等表内外业务,从总体上控制企业集团客户的风险敞口。为有效实施对关联企业的统一授信,应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关联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对策之四: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从事核心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一般借款主体应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实际产生还款来源的企业,即还款现金流的产生者。通常情况下,银行可以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从事核心业务或拥有获利水平较高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   对策之五:规范关联企业担保业务,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中增加抵押或质押担保比重,应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即使选择第三方保证,也要避免循环保证、超额保证。如果母公司拥有较多投资股权且该股权易于变现,也可要求母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而将母公司与借款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实行统一的风险控制。   对策之六:加强贷后监控,采用多种手段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在对关联企业的贷后管理中,不仅要严密监控借款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而且要关注整个企业集团尤其是控股企业以及还款来源所涉及的集团成员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严密监控关联交易行为,关注集团内部或与借款人有密切关系的集团成员间各项大额资金的往来,防止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要做好关联企业客户贷款后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关联企业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根据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潜伏的风险因素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授信类关联交易指什么?

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

关联交易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四、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什么是关联申报,关联交易,有具体的例子吗

关联申报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的报表。(一)A公司关联申报1、企业基本情况A企业93年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8000万美元,经营期50年。主要从事冰淇淋的生产和销售,自2012年起,开始从事母公司B企业在华制造企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护理类产品和食品类产品在中国北部的销售。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49.2亿元,制造业务和分销业务分别占A企业中国营业收入总额的33.14%和66.86%。2015年交易总额88.5亿元,关联交易总额25.4亿元,其中境内关联交易额22.4亿元,境外关联交易额3亿元。A企业在冰淇淋生产和销售业务上承担综合性生产厂商,在家庭和个人护理类产品和食品类产品的分销业务定位为销售商。2、案例审核过程在审核该企业关联资料时,我们发现该企业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和企业利润率方面存在疑点。一是关于企业产品品牌我们认为A企业的母公司除了提供品牌名称外,关于品牌的推广、营销、宣传等品牌贡献度主要由A企业负责,支付给母公司的商标使用费比例过高。二是企业支付给母公司的技术服务费、劳务费的计价依据、受益对象、服务方式等范围、标准和分配办法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支付。三是A企业境外关联利润率0.91%,境内关联企业整体利润率2.23%,远远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率7.45%水平。3、处理结果我们和国际税收管理科共同约谈了纳税人,提出我们在审核中发现的疑点,讲明了税收政策。纳税人对我们提出的疑点给予了数字、文字方面的解释和说明,但整体上表示接受,同意进行纳税调整。本案例尚未结案,我们还将持续关注,预计补税和加收银行利息6000万元以上。4、案例启示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都是经常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通过对外支付商标使用费、服务费、劳务费等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也是关联交易侵蚀国家利益的主要方式。企业在可比公司筛选、功能和风险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这些司空见惯的事项往往使用障眼法,模糊我们的双眼,表面上是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货款、提供服务,实际上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造成税款的流失。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要切实提高关联交易的重视程度,降低涉税风险。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涉及到四个企业主体:出资者、决策者、监督者、经营者;与此对应,应该形成内部治理的四种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他们通过各自控制权的分配行使来相互制约,呈现出各种权力组织之间的“分立一制衡”特征。监督商业银行非公平关联交易行为的成本主要来自于信息的搜集、分析与识别时产生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很难霍地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行为详细信息,为了实施监督,中小股东不得不付出更大的成本来搜集相关交易信息,并加以分析,判断是否存在不公允的交易条件或交易方式。其次,即使中小股东获知控股股东在从事非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多数表决权原则下,由于中小股东股份比例较少,投票权有限,也有可能无法有效阻止非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因此,鉴于监督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等和“搭便车”心理的存在,中小股东往往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表现出理性的冷漠,而非积极监督。在我国,来自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制约力量,被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削弱。就目前已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来看,绝大多数是国有股占控股地位,或者大股东为国家,或者成立时有政府背景,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决定或受其影响,董事会缺乏保护股东权益的手段和激励,形同虚设的情况普遍存在。监事会的情况同样如此,监事不具备监督银行经营行为的利益驱动,也不存在对其职能行使的约束机制。因此,就内部监督而言,很难阻止银行的控股股东和经营者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利益驱动。

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怎么防范

  杨 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业务范围跨行业、跨地区的集团企业越来越多,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日趋错综复杂。关联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它可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但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能会侵害交易对方、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在信贷实践中,一些集团公司盲目扩张、管理混乱、缺乏诚信,利用关联企业多头套取银行资金,往往某一环节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并导致商业银行出现贷款集中度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甚至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逃废金融债务,给商业银行贷款带来严重风险。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信贷风险   首先是信用膨胀风险。关联企业集团通过设立多个关联企业分别获取银行信用,放大了单一企业所能获得的银行信用,实际上虚增了企业的承债能力。通常采取的手法是:注册关联公司获取银行信用,再通过关联交易占用该关联公司资金,用占用的资金再设立关联公司获取银行信用,如此反复。如果将集团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待,则控制关联企业的银行信用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   其次是信贷集中性风险。关联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建立关联企业,其形式各异,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企业贷款。客户信息系统不健全,很容易发生分支机构对同一企业集团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一旦某一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链条出现问题,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关联企业集团的贷款风险集中爆发。   再次是贷款被挪用风险。由于关联企业是一个共同利益集团,当某个关联企业需要资金而又无法直接从银行融资时,往往在集团内部调配资金,当集团整体自有资金调配出现困难时,往往又由集团内具备融资能力的企业出面向银行融资,然后将融到的资金通过关联交易挪用到实际需要资金的关联企业。这样做不仅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最后是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关联企业制度之所以能给银行经营带来风险,原因之一是银行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方面。由于关联企业集团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得商业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关联企业集团真实的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出的信贷决策潜伏着巨大的信贷风险;原因之二是由于关联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数量众多,内部财务往来关系混乱而且频繁,集团母公司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及其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到虚增资本、虚增资产和虚增利润的目的,当一方发生风险时,这种风险会迅速波及到另一方,使风险变化呈现联动效应,加大了银行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的难度;原因之三是由于商业银行之间竞争的加剧,使各银行都争相抢夺集团企业客户,忽略了对集团企业客户的信贷风险管理,并且形成了银行间信息交流的障碍。   控制和防范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对策之一:对关联企业实行统一授信。将关联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实施统一授信。根据关联企业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确定包括贷款、担保、承兑、信用证开证等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的授信方案。统一授信可以从整体上考察关联企业集团授信承受能力,消除集团内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为影响,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的集团授信总量高估,降低集团整体信用风险,从而避免集团信用膨胀风险。统一授信时要注意集团成员企业授信额度的合理分割,做到整体风险和个体风险的双线控制。   对策之二:做好贷前调查,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关系,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贷前调查是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第一关。为此,客户经理要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多手段了解收集关联方信息,掌握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客户关系,尤其要弄明白财务管理是否合理规范、企业的重大资产状况及其产权归属是否明确。同时,要对借款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其他关联企业对借款企业还贷能力的影响。   对策之三:完善授信管理制度,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对企业集团客户的授信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操作,由商业银行总行核定该企业集团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各种形式的授信业务,如贷款、担保、承兑、开证等表内外业务,从总体上控制企业集团客户的风险敞口。为有效实施对关联企业的统一授信,应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关联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对策之四: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从事核心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一般借款主体应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实际产生还款来源的企业,即还款现金流的产生者。通常情况下,银行可以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从事核心业务或拥有获利水平较高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   对策之五:规范关联企业担保业务,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中增加抵押或质押担保比重,应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即使选择第三方保证,也要避免循环保证、超额保证。如果母公司拥有较多投资股权且该股权易于变现,也可要求母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而将母公司与借款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实行统一的风险控制。   对策之六:加强贷后监控,采用多种手段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在对关联企业的贷后管理中,不仅要严密监控借款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而且要关注整个企业集团尤其是控股企业以及还款来源所涉及的集团成员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严密监控关联交易行为,关注集团内部或与借款人有密切关系的集团成员间各项大额资金的往来,防止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要做好关联企业客户贷款后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关联企业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根据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潜伏的风险因素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商业银行如何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关联交易的认定

关联交易的认定如下:1、在关联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2、关联交易存在内部人的利益冲突;3、在客观上,关联交易存在着不公平的巨大风险。怎么判断关联交易行为是否合法判断关联交易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如下:1、关联交易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关联交易行为过程方面的法律要求,为了制约关联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各国对关联交易的行为过程都规定了程序方面的条件,即关联交易的披露和批准制度;2、关联交易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3、交易动机是否存在恶意;4、关联交易本身是否违反常规。所谓违反常规交易,即依商业交易习惯,交易条件明显不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为什么集团和公司要减少关联交易

风险大。关联交易调整少用是因为关联交易本来就容易暗箱操作,风险很大,提升关联交易额度是偏向利空不见得是利好,中性。集团的意思是有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

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

法律分析: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1、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2、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3、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4、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5、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衍生问题:税务如何认定关联交易?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_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公司的关联交易税务风险有哪些

关联交易税务风险包括如下几种: (一)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水平偏低。 (二)关联购销比重倾斜向境内外关联方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有的支付名目和方向年度间有重大变化。 (三)更多地通过境内公司,内关联转让定价、支付多种名目管理服务费问题日益突出。 (四)股权架构复杂多变,隐匿真实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或对交易活动进行实质控制转移利润。 (五)实际受益人身份存疑,外方股东行为不合常规,有逃避税收的重大嫌疑。 (六)母子身份互换,外资境内新投资企业。 应对策略包括: (一)紧扣关联交易风险特征,拓展把控关联交易信息。 (二)固化企业关联交易数据,做深跨国交易风险排查。 (三)以职能定位为抓手,多管齐下加强转让定价管理。

详解关联交易的注意事项与投资风险

关联交易是指一家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其中一方是公司的股东、高管或其他关联方,另一方是公司本身。关联交易的注意事项包括:1.1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一家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其中一方是公司的股东、高管或其他关联方,另一方是公司本身。关联交易可以是购买、出售、投资、借贷、担保、拆借、租赁、融资等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交易。1.2 关联交易的审查关联交易的审查是指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公司应当定期审查关联交易,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正性。1.3 关联交易的披露关联交易的披露是指公司对关联交易的信息进行披露,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关联交易的情况。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关联交易的情况。二、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投资风险,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2.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股票价格波动、利率变动、汇率变动等。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市场风险,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2.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债务违约、信用评级下调等。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信用风险,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2.3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包括资金流动性不足、交易成本高等。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流动性风险,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2.4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操作风险,包括投资经理操作失误、投资组合管理不当等。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操作风险,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结论关联交易是指一家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其中一方是公司的股东、高管或其他关联方,另一方是公司本身。关联交易的注意事项包括定义、审查和披露,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关联交易的注意事项和投资风险,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关联交易有什么风险

法律主观:关联交易主要风险包括关联交易经营分析,及关联交易财务风险。关联交易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在关联交易控制过程中,由于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以及关联交易活动中断等原因导致的各种风险。关联交易财务风险是指因关联交易会计核算不规范给企业造成的风险。关联交易的经营风险:(1)关联交易活动中断,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资产遭受损失。(2)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受损或中 小股东权益 受损。(3)没有及时结帐,导致资金被占用,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4)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5)未经审核变更关联交易合同中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而导致的风险。关联交易财务风险:(1)提前入账或未及时入账,导致关联交易数据失真。(2)因关联方识别错误,导致少计或多计,引发统计核算出现偏差、财务核算失真、对外披露不准确。

富奥股份借壳*ST盛润 关联交易为何披露“两本账”?

历来上市公司的重组都是故事多多,此次富奥股份借壳*ST盛润(000030.SZ)一事也不例外。富奥股份于1998年由一汽集团出资成立,目前控股股东为亚东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吉林省国资委,一汽集团、宁波华翔(行情,资讯)(002048.SZ)为富奥股份的参股股东。由于有吉林省国资委、一汽集团等背景强大、实力雄厚的股东支撑,再加上富奥股份稳定的业绩增长,借壳重组事宜让*ST盛润变身妖股,股价一飞冲天。由于向一汽集团销售商品占富奥股份营业收入的比重接近六成,所以富奥股份与一汽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业绩增长。但是,富奥股份披露的2009年、2010年与一汽轿车(行情,资讯)(000800.SZ)、一汽夏利(行情,资讯)(000927SZ)发生的关联交易和上述两家公司披露的相差91545.24万元。依据富奥股份公告,除了与一汽轿车、一汽夏利常年发生大额关联交易外,公司还与一汽解放、一汽-大众常年发生大额关联交易。毋庸置疑,富奥股份财务信息的真假直接关系到*ST盛润向其股东增发股票的份数,也关系到一汽轿车、一汽夏利股东的知情权,更关系到*ST盛润所有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一汽夏利表示,公司年报经过审计没有问题,可以问一下富奥股份;一汽轿车称公司年报信息经过审计,没有问题,具体问题咨询一下财务部再做回应,之后公开电话一直未能接通;而*ST盛润董秘魏传义则称,这个问题最好问富奥股份。有法律人士认为,富奥股份需举证,证实公司与一汽轿车、一汽夏利确实有以上关联交易发生。而富奥股份财务工作人员却表示,公司与一汽轿车、一汽夏利是否发生了关联交易她无权奉告、也不能告诉谁能对此事发表看法。笔者认为,一汽轿车、一汽夏利、*ST盛润作为上市公司,都有责任、且有义务就关联交易问题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一个解释,而作为拟上市公司,富奥股份应该对其出具的所有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方对这一问题相互踢皮球的行为是对投资者的不负责任,笔者建议,监管机构应对此事详细调查,对存在问题、负有责任的公司严肃处理!可中瑞岳华审计师张富根称,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各方对关联交易的统计口径不一致。(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交易认定

法律主观: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 代理 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包含的五种类型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着作权等。(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内部往来、内部交易、关联交易的区别?

1、含义不同:内部往来: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部交易:指由公司内部人员与公司之间进行的相关交易。关联交易: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2、主体不同。内部往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内部交易:公司内部人员与公司本身,这里的内部人员可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典型的例子如“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范围内,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3、行为不同。内部往来:在证券市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得不法利益内部交易: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进一步判断。关联交易: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须要根据具体情况做进一步判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部往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部交易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交易

银行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哪些类型

法律主观: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有以下类型:1、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最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2、购买其他资产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比如,母公司销售给其子公司的设备或建筑物等。

税务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啊

法律主观:不违法。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由于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允,进而存在操控利润和避税的可能性。关联交易避税则是利用上述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类型套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不同税收规定,达到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 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吗

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是否禁止关联交易

法律主观: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关联交易 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是否违法

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涉及的是正常经营范围的事项,就不是违法的。有关表决程序、信息公开的要求,就是合法合规的。相反非公允关联交易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有损于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的权益。一、关联交易的范围有哪些?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二、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不利影响有哪些?1、关联交易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有可能产生坏账的风险:如大股东提供担保、资金或大股东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均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如果和大股东及关联人员进行不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2、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使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例如,有的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都是关联方,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由于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依赖较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若关联方自身难保,则公司就可能进入低谷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现在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但关联交易因为涉及到的公司增多,不同的意见制度也会随之增加,因此很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任何交易方式都不能涉及违法的项目,否则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视情况而定。只要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和深、沪《 上市公司 交易规则》有关表决程序、信息公开的要求,就是合法合规的。相反非公允关联交易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有损于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的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四条: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拖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如何区分持续性关联交易与一次性关联交易

股转公司对日常性及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分类,主要依据其《信息披露(试行)》第34条规定,即只有在挂牌公司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已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的交易可作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分类,未提前预计的交易以及超出预计金额部分的交易,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试行)》第35条规定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同时在定期报告中作为偶发性关联交易披露。股转公司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我建议参照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12条、第42条有关日常性关联交易类型的规定,对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以及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其他交易类型,可以作为日常性关联交易予以预计,其他交易类型则建议以偶发性关联交易处理。控股股东为公司贷款担保怎么处理?控股股东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在很多资金需求比较强烈的公司普遍存在,须履行的程序可按照偶发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但是对于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等,必须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试行)》第46条规定在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并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关联交易是否违法

关联交易不一定违法。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关联交易是违法的。关联交易容易成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途径,所以监管机构会特别关注,但是这并不是说关联交易违法,只要符合有关表决程序、信息公开的要求,就是合法合规的。若关联交易本身即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则该关联交易行为明显即为违法关联交易行为,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为违法关联交易行为;更为明显的,再如公司关联人之间的毒品买卖行为,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均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首关联交易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有可能产生坏账的风险:如大股东提供担保、资金或大股东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均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如果和大股东及关联人员进行不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且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使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由于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依赖较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若关联方自身难保,则公司就可能进入低谷了。大量关联交易的发生会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的影响,使潜在的客户减少。使潜在的客户不愿意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的商誉将受到很大伤害,也不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交易都有哪些?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一种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现象,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容易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关联交易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关联交易认定标准有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它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关联企业是指与其它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了统一管理的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集团子公司债券交易是否触发关联交易

触发。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集团子公司债券交易会触发关联交易,因为涉及到了集团的利益以及集团的债券。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母子公司发生购销业务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属于关联关系   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母子公司之间发生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对于这类关联交易,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对于同期资料的准备则应按下列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关联交易会对公司的股票有影响,因为关联交易会影响公司的业绩。关联交易(外文名: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关联交易(AffiliateTransaction)——在香港一般也称为关连交易,即简体的关连交易。是指你所拥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属的子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要受到监管。还有一个定义,这些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附属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总裁,或者是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是一个联系人的方式,也属于关联关系。联系人是什么呢?比如亲戚,这些都属于关联关系。对这个关联关系的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应该是保证一个公司不被掏空,对关联关系严格的监管,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证董事不会出现违法违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中的关联交易如何对冲

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中的关联交易对冲:内部交易的购买方当期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此时首先梳理合并前母子公司的交易,然后用整个集团视角分析,实际上只是商品存放地点发生变动,并没有真正实现对企业集团外的销售。内部交易的购买方当期全部实现对外销售,此时梳理清楚合并前母公司与子公司发生内部交易时的业务处理,分析母公司、子公司第二笔分录业务属于对外交易,不能抵销。所以,合并之后只能将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予以抵销。合并理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理论一般有三种理论可供遵循,即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当代理论;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即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实务中多采用经修正的当代理论。随着少数股权在许多国家的普遍存在,相继带来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对少数股权的处理问题,从而引起对合并范围及相关问题的不同理解,进而形成三种合并理论。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具体怎样认定一个交易行为属于关联交易,可以从下面这三个方面进行判定: 第一,在关联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换句话说,交易的一方拥有对另一方的控制权或者能够造成重大影响,从而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所以整个交易并非经过双方合意而完成,而是仅仅依据关联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完成; 其次,关联交易存在内部人的利益冲突。在关联交易中,公司的董事、高管或者控股股东,这些内部人都应该履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但是他们又有去追求自身利益的需求,所以内部人在公司利益个自身利益之间会产生难于调和的矛盾; 再次,在客观上,关联交易存在着不公平的巨大风险。因为利益冲突的存在,关联交易有极大的可能对公司利益的造成侵害,以及侵害少数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下列有关关联交易的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A、B、C、E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集团内关联方之间的有关转移权利或义务的事项安排。D项,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当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

什么是”关联交易“,请举例说明

  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 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 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 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 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 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行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 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进行,而在关联交 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 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 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 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 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 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