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并购

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流程

法律分析:1、获得投资机会。2、与中国驻当地商务参赞处接洽;了解投资目的国的基本投资环境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与投资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3、投资双方初步洽谈,达成合作意向。4、向中国政府咨询:了解类似投资项目获批记录及本投资项目获批的可能性。5、对合作方进行初步尽职调查。6、设计跨境投资架构。7、投资双方前期谈判,签订交易协议。8、准备投资项目申请报告。9、向主管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10、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财务、业务尽职调查,全面查明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11、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交易及是否需要调整交易架构及交易要点。12、起草交易文件,双方进行深入谈判;搭建投资架构。13、签订交易文件,明确交易文件履行要点。14、向主管商务机关申报核准。15、持发改委和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办理外汇登记、备案。16、交易文件生效,履行交易文件。17、向商务部备案,向中国驻当地商务参赞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流程是怎样的

海外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研究准备到方案设计,再到谈判签约,成交到并购后整合,整个过程都是由一系列活动有机结合而成的。并购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战略准备阶段战略准备阶段是并购活动的开始,为整个并购活动提供指导。战略准备阶段包括确定并购战略以及并购目标搜寻。(一)确定并购战略企业应谨慎分析各种价值增长的战略选择,依靠自己或通过与财务顾问合作,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源、能力状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进而制定并购战略。并购战略内容包括企业并购需求分析、并购目标特征、并购支付方式以及资金来源规划等。(二)并购目标搜寻基于并购战略中所提出的要求制定并购目标企业的搜寻标准,可选择的基本指标有行业、规模和必要的财务指标,还可包括地理位置的限制等。而后按照标准,通过特定的渠道搜集符合标准的企业。最后经过筛选,从中挑选出最符合并购公司的目标企业。二、方案设计阶段并购的第二阶段是方案设计阶段,包括尽职调查以及交易结构设计。(一)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发现风险并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主体资格、治理结构、主要产品技术及服务等;二是目标企业的经营成果,包括公司的资产、产权和贷款、担保情况;三是目标企业的发展前景,对其所处市场进行分析,并结合其商业模式做出一定的预测;四是目标企业的潜在亏损,调查目标企业在环境保护、人力资源以及诉讼等方面是否存在着潜在风险或者或有损失(二)交易结构设计交易结构设计是并购的精华所在,并购的创新也经常体现在交易结构设计上。交易结构设计牵涉面比较广,通常涉及法律形式、会计处理方法、支付方式、融资方式、税收等诸多方面。此外,在确定交易结构阶段还要关注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如定价风险、支付方式风险、会计方法选择风险、融资风险等,以争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收益。三、谈判签约阶段(一)谈判并购交易谈判的焦点问题是并购的价格和并购条件,包括:并购的总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易保护、损害赔偿、并购后的人事安排、税负等等。双方通过谈判,就主要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后,一般会签订一份《并购意向书》(或称《备忘录》)。(二)签订并购合同并购协议应规定所有并购条件和当事人的陈述担保。它通常是收购方的律师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拿出一套协议草案,然后经过谈判、修改而确定。四、并购接管阶段并购接管阶段是指并购协议签订后开始并购交易的实施,其明确的阶段标志为并购工商变更手续的完成。该阶段包括产权界定和交割、工商手续变更等。五、并购后整合阶段并购后整合是指当收购企业获得目标企业的资产所有权、股权或经营控制权之后进行的资产、人员等企业要素的整体系统性安排,从而使并购后的企业按照一定的并购目标、方针和战略有效运营。并购后整合阶段一般包括战略整合、企业文化整合、组织机构整合、人力资源整合、管理活动整合、业务活动整合、财务整合、信息系统整合等内容。六、并购后评价阶段任何事物都需要衡量,并购活动也一样。通过评价,可以衡量并购的目标是否达到,监控并购交易完成后公司的经营活动,从而保障并购价值的实现。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流程是怎样的?

一、海外并购的概念 海外并购是指一国,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直至整个。海外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 子公司 进行并购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以股换股和发行债券等形式。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流程 (一)宏观决策和并购目标的确定 1、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确定海外并购的规划 企业是否进行海外的并购,应该是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来确定的。 (1)总体发展规划 (2)投资方向 (3)自身的投资能力和规模 (4)国内市场的变动及对策 (5)国际市场的机遇和预判 (6)产业布局的系统性调整 2、对海外市场的跟踪和并购目标的选择 (1)环境因素 (2)法律环境 (3)政策环境及政府效能 (4)产业环境 (5)税收环境 (6)金融环境 (7)交通环境 (8)竞争环境 (9)资源环境 (10)进出口环境 (11)社会环境 (12)文化环境 3、成本价格的综合衡量机制 (1)价格:通过国际市场的平均价格水平和该国的目前价格水平做一个比较,如果具有较大的投资价值,我们会进一步了解和考察。 (2)成本:虽然通过与国际市场相比,具有价格优势,但是如果交通运输、税负、劳动力成本、配套设施等的成本比较高,很可能造成实际价格超过国际平均水平。比如加拿大地域上看似比蒙古要远,但是由于加拿大国内运输的便利,海运的发达,以及煤炭进口后直接到达地是我国东部沿海的消费地,比起蒙古来反而成本可能要低很多。这些因素也是我们衡量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 4、多个并购的目标衡量比较 5、退出的渠道评价 6、与政府之间签订投资协议 如果投资所在国有积极的投资鼓励政策,那么在经过充分准备后,可以先签订与政府的投资协议,一方面可以为并购安排稳妥的行政性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扩大了息渠道,有利于并购目标的选择,此外,与并购直接相关的金融税收进出口等提前到了解和协调渠道。 (二)与具体并购目标的初步接洽和自身反应机制 1、初步的商务性接触 2、初步建立沟通和调查渠道 3、法律操作路径初步确定和可行性论证 4、并购意向书或并购框架协议的签订 5、投资规模的初步确定 6、按照 公司章程 提请内部的审查和授权 7、融资方式和路径的整体安排 (三)进场和并购实质性操作 1、收购风险及应对措施的整体计划制定 2、尽职调查和尽责披露 3、行政审批预报告 4、审计机构的确定及评估机构的参与 5、商务性谈判和法律性谈判 6、收购方案的确定 7、收购协议的谈判和签署 8、行政审批程序 (1)本国的行政审批 (2)所在国的行政审批 (3)反垄断调查的通过 (4) 上市公司 的交易规则的遵守和披露 9、按照协议的确定的规则进行正式交接和其他条款的履行 (四)并购后的公司治理 1、公司章程的修改和通过 2、公司管理层的调整 3、违约的处理和回购的成立 4、与政府的税务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协调 5、被收购企业的整体运营改造(生产、销售等) 6、当地金融和运输环境的改善 7、企业文化的融合 (五)投资退出机制 1、整体转让(再并购) 2、分拆和重组 3、回购安排 4、以被并购企业为母体重新进行资本构架上市后退出 以上就是给大家讲述的关于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流程 的相关问题,从以上的内容来看,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流程基本上分为五个阶段。总的来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不是随便一个企业都能够进行的,只有拥有了充分的经济实力以及在充分考察了海外的市场之后,才能够不让企业在海外并购的时候并购失败。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一、战略准备阶段:确定并购战略,并购目标搜寻。二、方案设计阶段: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三、谈判签约阶段:谈判,谈判的焦点问题是并购的价格和并购条件;签订并购合同。四、并购接管阶段。五、并购后整合阶段。六、并购后评价阶段:可以衡量并购的目标是否达到。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外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列明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以及应当由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

国有企业海外并购 需要资产评估么

国有企业并购不管是海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都是需要经过资产评估的。  企业并购是一项极其复杂的运作过程,涉及很多经济、法律、政策等问题,并且不同性质企业的并购操作程序也不尽相同。为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并购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以规范并购行为、降低并购风险、提高并购效率。  (一)企业并购的一般流程  1.制定并购战略规划。企业开展并购活动首先要明确并购动机与目的,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购战略规划。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并购战略规划,通过详细的信息收集和调研,为决策层提供可并购对象。  2.选择并购对象。企业应当对可并购对象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根据并购动机与目的,筛选合适的并购对象。  3.制定并购方案。为充分了解并购对象各方面情况,尽量减少和避免并购风险,并购方应当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并购对象的资质和本次并购批准或授权、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各项财产权利、各种债务文件、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目标企业现有人员状况等。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企业应当着手制定并购方案,针对并购的模式、交易方式、融资手段和支付方式等事宜作出安排。  4.提交并购报告。确定并购对象后,并购双方应当各自拟订并购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国有企业的重大并购活动或被并购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集体企业被并购,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制企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核通过。并购报告获批准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并购消息,并告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合同关系人等利益相关方。  5.开展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核心环节,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分析确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以及资产名义价值与实际效能之间的差异,准确反映资产价值量的变动情况。在资产评估的同时,还要全面清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各种合同关系,以确定债务合同的处理办法。在对被并购企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并购交易的底价。  6.谈判签约。并购双方根据资产评估确定的交易底价,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并由双方法人代表签订正式并购协议书(或并购合同),明确双方在并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7.办理股(产)权转让。并购协议签订后,并购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审批手续,并报有关机构备案。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后应当及时申请法律公证,确保并购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购协议生效后,并购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和资产移交,并向工商等部门办理过户、注销、变更等手续。  8.支付对价。并购协议生效后,并购方应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将现金或股票、债券等形式的出价文件交付给被并购企业。  9.并购整合。并购活动能否取得真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购后企业整合运营状况。并购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的整合、经营业务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组织架构的整合、人力资源的整合、企业文化的整合等。  (二)上市公司并购流程的特殊考虑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上市公司并购流程作出相关规定。  1.权益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并购方通过证券交易、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其他合法途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并购方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报告和公告。  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不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  3.国有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方式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企业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企业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国有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4.财务顾问制度。财务顾问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活跃企业并购市场、提高重组效率、维护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购方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失去控股权,或国有企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当能够聘请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特殊考虑  1.基本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定:  (1)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5)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2.基本制度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制度:  (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据此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4)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5)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的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6)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8)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9)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10)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的3倍。  (11)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3.审批与登记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等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等等。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审批机关决定批准的,应同时将有关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股权转让放、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为其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方已缴付的股权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4)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有没有高人分析一下对于中资企业海外并购的失败原因???有什么对策???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企业海外并购的失败原因近年来,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的案例每年都在递增,并购规模也在逐步扩大。据统计,2000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额不到10亿美元,2008年上半年已经飙升到了256亿美元。次贷危机深化之后,一些中国企业发现,原来很多遥不可及的并购目标忽然触手可及,收购价格变得越来越有诱惑力。这些中国企业海外“抄底”的冲动再次被激活。今年2月,甚至有企业家建议,应该将海外“抄底”上升为国家战略。然而,研究发现,近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成功的案例并不多,原因一是部分企业的投机心态;二是后期整合困难,并购方和被并购方无法克服文化、法律等方面的障碍,以至于无法形成合力。专家建议,只要公司的现金流能够接受,海外并购可以做。但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还是应该以业务发展和战略布局为导向,去并购一些能够理解和控制的企业,要避免“抄底”心态,同时也要对并购之后整合的难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本文通过对近期发生的并购案例或至今仍然存在变化的著名并购案例报道,结合专家点评,解读企业海外并购中的难点和重点,分析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的得与失,希望能够帮助试图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树立起更为合理的并购思路和心态。经典案例中国化工:海外并购“和而不同”由1万元借款的小企业,到今天成为总资产、销售收入1000多亿元的大集团;由开创中国的“第361行”——清洗业,到如今成为中国化工新材料、特种化学品行业的领航者;从支持国有企业脱困,重组搞活国内70多家国有企业,到今日跨出国门,成功收购4家海外企业,任建新创造了一系列的奇迹。2006年,中国化工集团一举并购3家海外企业,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经典案例,中国化工集团总经理任建新本人也被外界称为中国化工行业的“并购之王”。凭借连续三起惊人的海外并购,中国化工集团走到了全球化工新材料主导者的强势位置。这一国际并购赢家的秘诀就是:“买得来、管得了、干得好、拿得进、退得出、卖得高。” 联想并购IBMPC:变革还在持续半年多之前的2008年5月,杨元庆还自信地对媒体表示,“我们已经脱胎换骨,联想已经成功完成了与IBMPC的业务整合”。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显然超出了他的预料。有分析认为,联想2005年对IBM个人电脑业务引人瞩目的并购,应该对联想目前的困境负有一定的责任。一场炫耀性的并购可能会吸引媒体的关注,但却会使公司在战略上陷入被动。这次并购鼓励联想将业务重点放在了商用电脑领域,而随着企业纷纷减少开支,联想的业绩也受到了重创。在柳传志看来,联想过去的鲜明特点在于其灵活和机敏。但并购IBMPC业务之后,这种灵活和机敏正在消失。这位“联想教父”复出的任务就是继续进行整合。上汽折戟韩国:5亿美元买教训2004年,上汽花5亿美元控股双龙,在当时曾经是一件被大吹大擂的并购案。上汽将此次并购作为实现其全球战略目标的主要步骤。按照上汽的计划,通过这次并购,上汽既可以把双龙汽车的产品推广到中国,同时又可以借助双龙,迅速提升自己的技术,增加自己在国际汽车市场上的竞争力。急欲走出去的上汽一拍即合地收购了韩国双龙,但由于整合不当,双方磨合了长达4年之久,最终以失败告终,上汽耗资5亿美元仅仅买了一个跨国并购的教训。平安收购富通:冲动的惩罚这一笔让 中国平安(行情 股吧)当初为之兴奋的海外投资,目前看来已经是噩梦一场。根据2008年12月2日富通集团的公报,在拆分后,富通目前仅剩国际保险业务、66%的结构型投资组合权益与汽车融资的资产同负债,且富通将不再涉及任何银行业务。至2008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富通仅报于0.93欧元。可以确定的是,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随着双方从交好到交恶的演变,中国平安收购富通案已经宣告失败,这家试图通过海外并购扩张的保险公司,未来的国际化金融公司之路会继续走下去吗。近两年案例美克:一家OEM企业的谨慎海外出击如果说那些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海外收购的中国企业是“捡漏”的话,那么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末才开始着手的收购行动无疑是经过了深思熟虑。2009年1月6日,美克公司正式宣布,与美国Schnadig公司签订了《收购协议》,收购后者的净营运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相应的债务。像大多数缺乏自有品牌的中国企业一样,在上世纪90年代中,美克是一家专为外国家具巨头做贴牌生产的中国公司。经过数年的打拼,这家发迹于新疆的民营企业,已在家具出口中做得有声有色,对美国的家具出口量占全亚洲同类产品的85%。多年的OEM身份,让美克一直渴望能在海外市场上拥有自己的品牌。此番正式收购已有56年历史的Schnadig公司,无疑让美克如愿以偿。虽然金融危机让美克获得了一个心仪已久的机会,但美克的选择并非一时冲动,相反是慎之又慎。从一家OEM企业到收购外资品牌,美克是如何实现这一转变的?从遇到目标到拍板定案,美克是如何做出决定的?在收购的过程中,美克又是如何预估风险并将其降至最低的。天海:并购迈出跨国经营第一步2008年2月28日,天海雪城汽车电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集团”)与美国凯萨(Kensa)公司签约,正式收购后者80%的股份。这次并购,在天海集团董事长王来生看来,是公司实现跨国经营的新起点。从一家街道小厂到新加坡上市公司,天海用了24年,而从上市公司到迈出海外收购的第一步,天海只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这家汽车零部件企业虽然隐于中原腹地,但市场嗅觉却极其灵敏,当业内同行还没有意识到金融危机之险,天海已经快他人一步,抢得了先机。万全科技抄底CBI2008年4月9日,在香港上市的万全科技药业正式发布公告称,以现金311.75万美元(约2431.65万港元)收购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Commonwealth Biotechnologies Inc.(以下简称CBI)已发行股本的39%,成为该集团第一大股东。同时,万全药业享有进一步扩充股权的期权行使权力。CBI主要业务为向全球医药产业提供尖端研发产品和服务。万全科技透过收购将增强公司现有治疗领域的研发服务能力。以往由于国内在西药方面缺乏核心技术,企业通过研发外包,通过与国外跨国医药公司合作,借机可以实现技术上的突破专家解读专访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康荣平康荣平:我做过一个“跨国并购难易程度表”,有7项因素决定跨国并购的难易程度,如果4个因素占优势,并购相对就比较容易,成功的几率也更大。中国企业去海外并购成功的案例,基本上具备并购双方的心理距离比较接近、企业规模是大并购小、产品创新速度比较慢等特点。从2008年开始,今后的一或两年时间里,也就是在金融危机期间,有两个因素对中国企业去海外并购是有利的,第一是资产价格低,第二是政治障碍小。以前中国企业去海外并购,不是价格过高,就是因为政治等原因,人家不愿意卖给你。但并不是价格低所有的企业就要一窝蜂地去做海外并购,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还是应以业务发展和战略布局为导向,避免“抄底”心态,同时也要对并购之后的整合难度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跨国并购最大的瓶颈是人才问题。截止目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失败案例,大部分问题都出在人才方面。海外并购和去海外新建工厂不同,新建工厂可以自己控制速度,可以招收符合自己期望的员工。而并购完成之后,马上面临的就是运营,尤其是对于知识密集型的产业,人才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数据可以在哪里查到?我只知道投资中国网和清科数据库.还有其他

美国的SDC Platinum数据库

2022年我国哪个企业进行了海外并购

2022年我国华峰集团进行了海外并购。北京时间2022年6月1日,华峰集团收购美国杜邦旗下剥离出的生物基产品相关业务及技术正式完成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