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证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贸区中心证券营业部怎么样?

简介: 原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康路证券营业部"。 2015年4月3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证券营业部更名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贸区中心证券营业部”。法定代表人:陈阳成立时间:2012-08-15工商注册号:120112000159986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76号铭海中心3号楼-5、6-303

天津渤海证券怎么改手机号?

用户名登录网站,修改个人联系信息即可。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口道证券营业部怎么样?

简介:由“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口道证券营业部”变更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口道证券营业部”2013年6月被撤销。法定代表人:李军成立时间:1995-08-10工商注册号:12010100003473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89号

天津渤海证券公司员工待遇

你好,渤海证券我的第一家公司啊,一般基本工资2千左右,主要还是看业绩,你给它盈利多,你就提成多。祝你好运

天津渤海证券 待遇怎么样?

渤海证券 我很熟悉啊!工资2千左右,主要还是看业绩,你给它盈利100万。肯定是有你提成的。呵呵 交个朋友吧!

天津渤海证券的待遇怎么样 总部信息技术部

发展应该还是不错的,渤海证券是泰达系的公司,泰达股份明年在金融方面会有大动作不要看重短期待遇,要看发展,何况待遇也不会差

天津渤海证券周末开户吗?

  渤海证券周末是不能办理开户业务的  股票开户流程:  1、持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去证券营业部的业务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开设相应的股东账户卡;  3、填写开户申请书,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开设资金账户;  4、如要开通网上交易,还需填写《网上委托协议书》,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到银行卡所在的银行,出示《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办理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6、下载开户券商的行情交易软件。   

渤海证券天津营业厅性质是什么

日所属行业为金融业,经营范围包含:证券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国海证券股票交易手续费怎么计算?

上证A股每手是100股1000股收过户费1元,最少1元,超过部分每手收过户费1角。成交额的千分之3印花税每笔交易佣金5元我的就是这样收的比如10元的股票成交了1000股,就是1000*10+(1000*10)*0.3%+5+1就是最后的成交额,单位:元如你成交1100股就收1.1元过户费如你成交900股也收1元过户费

国海证券股票交易手续费怎么计算?

具体算法: 印花税:成交额的0.3%。 是国税不可变动。 佣 金:最高成交额的0.3%,最低5元,一般营业部收0.25-0.28%,网上交易收0.10-0.15%。 过沪费:每千股1元,最低1元。深证不收。 委托费:每单3元。深证不收。这是买入单向收费,卖出时也同样收取。买入卖出一个来回费佣在买入价上加入1.2%左右,也就是成本价。

国海证券股票交易手续费怎么计算?

具体算法:印花税:成交额的0.3%。是国税不可变动。佣金:最高成交额的0.3%,最低5元,一般营业部收0.25-0.28%,网上交易收0.10-0.15%。过沪费:每千股1元,最低1元。深证不收。委托费:每单3元。深证不收。这是买入单向收费,卖出时也同样收取。买入卖出一个来回费佣在买入价上加入1.2%左右,也就是成本价。

国海证券交易系统买入股票中,在最大可买下面有个1/2是什么意思

  就是指在交易系统中当你想买入股票时,你当前仓位资金能最大的买入多少股,系统会给你提示出来。而1/2意思就是你当前能买入的最大股的一半手数,后续还有1/3、1/4、1/5依次类推的、打个简单比方你目前仓位总资金最大能买入500股,而你选择1/2的时候买入的时候就是指你当前买入了250股,这个排比是根据你当前最大持仓量来的。也就是我们经常称呼的满仓,半仓几成仓的操作手法。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在2001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原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脱胎而成,是广西区内成立的第一家可从事综合类业务的全国性证券公司。2011年8月,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借壳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成为A股第16家上市券商。2014年7月,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评定为A类A级券商。

国海证券大智慧为什么打开不了?

清理病毒把文件也删了,卸下来重新安装。

股票索芙特是国海证券借壳ST集琦上市后的第一大股东吗?

股票索芙特不是国海证券借壳ST集琦上市后第一大股东

国海证券电脑版如何闪电卖出股票?

交易软件中,看见四档行情,点击实时价格,出现窗口快速买卖,点击进去就可以交易了。闪电卖出可以理解为快速卖出,闪电卖出只需填写交易数量就可以了,而普通的委托交易,需要填写股票代码、交易价格、委托数量等,闪电卖出可以节省股票买卖的时间,提高了投资者买卖的效率,对追涨和杀跌是比较需要的,其他就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了。

一台电脑国海证券怎么设置同时看多个股票行情

国海证券使用的是通达信股票软件,设置同时看多个股票行情的方法和步奏是:1.打开国海证券通达信股票软件,选择【自选股】;2.在【自选股】页面上方点击【报价】,3.在下拉菜单中选择:(1)选择【分时同列】,同时显示多股分时走势图;(2)选择【K线同列】,同时显示多股日K线图;(3)选择【分时K线同列】,同时显示多股分时走势图和日K线图;(4)选择【多股自选】,同时显示多股分时走势图和5档报价。

国海证券离职申请怎么写

股票代码:000750股票简称:国海证券公告编号:2022-4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9月2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收到副总裁杨利平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因个人 原因,杨利平先生申请辞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杨利平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辞 职后,杨利平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杨利平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 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国海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但再大的利好在暴跌的大势面前也是不堪一击的,再小的利好在牛市上升期也会被无限放大,看后面大势如何吧。

国海证券大智慧怎么查找股票代码?

简单啊,你就对着软件打数字600081

国海证券,我昨开户,今天买股票显示股东限制,怎么回事

可查2个方面。一是看账户上有木有资金,并且足够买你委托的数量。二是看看买的股票代码是不是300起头的,没有开通创业板的是不能买300起头的股票滴。如果仍查不出原因就打电话给券商营业部,让他们帮查。

怎样在ipad2上安装国海证券股票交易软件

在ipad2上安装国海证券股票交易软件的操作为:1.在机器主界面点击“app store”进入后,随便点击一个免费的app打开,如“QQ”。在弹出的窗口界面点击“创建Apple ID"。输入正确的个人资料按照操作后来到”提供付款方式“界面。付款方式选择”无“后再输入个人资料点击创建”Apple ID“,完成申请苹果账号申请。2.在主界面点击“设置”,打开“itunes store和app store”。登陆已申请的苹果账号。3.在桌面进入”app store",搜索和查找”国海证券“,找到后点击下载即可。

国海证券股票开户流程是什么?

国海证券开户流程:1.办理股市开户是您走进股市的第一步。炒股账户又称股东卡,可以视为投资者进入股票交易市场的“通行证”。投资者应分别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卡和上海证券账户卡。2.投资者办理深、沪证券账户卡后,还需要到证券营业部开户才能开始炒股历程。投资者在选定一家证券营业部后,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深、沪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填写开户资料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合同》(或《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3.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需要对今后自己采用的交易手段、资金存取方式进行选择,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相应的开通手续及协议。4.投资者如果要开通银证转帐需要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同名储蓄存折(如无,可当场开立)及深沪股东账户卡到已开通银证转帐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国海证券股票14日为什么价位放低?

是因为国海证券之前配股的,所以要做除权,股票价格自然要下来。

国海证券股票的手续费是怎么收取的?

国海证券股票的手续费是怎样收取的?证券股票交易手续费按规定一般是千分之一,但很多证券公司收取万分之三的交易手续费。委托撤单不收取手续费。

在国海证券如何申购股票

1.必须在网上申购那天进行操作。2.进入交易软件,选择买入,再输入股票的申购代码,例如中行是7809883.这时候,申购的价格已经自动显示出来了,你只需输入申购的数量就可以了,申购数量要按规定,例如沪市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是500的整数倍,究竟申购多少,就看你自己的资金能力了。申购越多,中签机会越大。4.其余操作和平时买入股票一样。电话委托也可以。5.一旦申购操作完毕,不能撤单。6.申购之后,你的申购资金就被冻结了,第4个交易日之后,如果你没有中签,资金就返回到你的帐上,如果中签了,中签的股票就会到你的帐上。7.你申购之后,你的帐户里面可以在配号那里查到你的配号号码,如果你申购了(例如沪市)4000股,那么你就有四个号码,因为号码是连号的,所以只显示第一个号,其它号自然就知道了。公布中签号码后,你也可以自己看看是否中签。不看也没有关系,真的中签,股票自然就划到你的帐上了。

国海证券的股票交易手续费到底怎么收?

买进费用: 1.佣金0.2%-0.3%,根据你的证券公司决定,但是拥挤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比如你买了1000元股票,实际佣金应该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2.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你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 3.通讯费。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区收取5元 卖出费用: 1.印花税0.1% 2.佣金0.2%-0.3%,根据你的证券公司决定,但是拥挤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比如你买了1000元股票,实际佣金应该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3.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你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 4.通讯费。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区收取5元

国海证券有股票模拟训练模式吗

有。模拟炒股基本上是免费提供的,首先要注册,注册后,软件会给你少量的虚拟资金,接下来就可以自己去买卖了,具体操作下就知道了!!模拟炒股是各个交易平台为炒股新手准备的模拟股票交易的虚拟平台,主要的作用是通过虚拟平台是投资者能够了解股票的基础操作流程并且得到锻炼。不过虚拟炒股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完美复刻真实炒股流程,主要差异有初始资金的差异和投资心态的差异,一般来说,模拟炒股的资金量较大而且投资者也会更加理性。

在国海证券开的户,怎么在网上炒股?

您好,如果想在网上炒股,可以在国海证券公司开户之后,在网上下载国海证券的炒股软件,安装,然后输入国海证券公司给你的帐户和密码进入,不转账也可以登录,但是你必须办理第三方存款。 在买入股票之前就必须将与国海证券关联的银行帐户的钱转入股市,转入时可以在银行开通网上银行,这样转钱的时候就直接在网上转,转完马上就能在国海证券炒股软件交易栏看到你的资金,然后就可以了,买卖股票都可以的,只是钱不放在银行,而是在你的国海证券账户里,如果想用钱,你就要用刚才同样的方法将钱转回银行帐户,这样就可以取出现金了。

国海证券的股票代码请知道的告诉我?谢谢!

000750,现在不适合买,谁买谁倒霉,放量跌,跌放量

谁知道国海证券股票交易流程 ?

安装好交易软件后,用资金帐号登入,在软件里可以看到银证转帐,点开他,点银行转证券,输入转入金额和密码,点确认就可以把银行的资金转到股票帐户了。然后点开买入,输入股票代码、价格和数量,点确认,就可以买入股票。不懂的可以继续问。

国海证券合一版可以设置股价提醒吗

你好,是可以的。1,找到“工具”2,设置“条件预警”值得注意的是设置之后达到您所设置的价格系统只会提醒您,并不会帮你进行然后交易。

国海证券余额理财在哪

可以在国海证券的官方app中选择业务办理,余额理财,然后请仔细阅读服务条款,签约后即可实现账户余额在每日收盘后,自动购买货币基金,次日资金到账可用于购买股票。截至2012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104.77亿元,净资产30.56亿元。员工总数超过5000人。分别在深圳、北京、上海设立了5家分公司,在广西区内及区外主要省会城市设立51家营业机构,先后控股国海富兰克林经纪有限公司和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具有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资格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国债承销业务资格、中国证券结算有限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含股份转让业务、股份报价业务)。增资扩股后的国海证券先后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的经营班子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各司其责,规范运作。公司聘用独立董事1名,外部董事在董事会全体成员中的占比高达85%。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 薪酬与考核、财务风险控制三个非常设委员会,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国海证券的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各是什么?怎么修改?忘了怎么办?

首先解释国海证券三个密码问题: 办理国海证券证券账户涉及到三个密码,分别是银行卡密码、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 因为投资证券需要办理银行第三方绑定,所以将银行密码一并讲清楚。银行密码是你使用银行时所用的密码,在银证转账中从银行转入证券需使用银行卡密码。 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是在国海证券办理开户时你所设置的密码,资金密码是在银证转账时从证券转银行所使用的密码,交易密码是你在登陆国海证券交易行情时所使用的密码,委托股票买卖也是用交易密码。 在设置的时候,为了方便起见,最好是将三个密码设置成一样的密码,这样就不会弄混了。 然后来说这三个密码的修改问题: 银行卡密码修改是银行需要管理的,这个需要根据具体银行他们自己的规定,一般在柜台、电话和网上是可以修改的。 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是在国海证券修改的,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式实现:柜台办理、网上办理、和电话办理。 柜台办理需要你自己带上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到国海证券任意一个营业部办理,工作人员会提供单子给你填写,按照他们说的做就可以了。 网上委托可以登录国海证券交易行情点击修改密码即可。 电话委托可拨打95563,按照语音提示即可操作,遇到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人工服务。 最后如果你忘了国海证券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没有别的途径,你只能自己带上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相关材料到国海证券柜台办理.

国海证券新三板精选层新股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申购?

申购时间:周一至周五的早上9:15—11:30,下午13:00—15:00。有别于主板和双创的市值配售,精选层打新是资金申购。必须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待获配股数确定后退回多缴款项,缴款至退款间隔约两三个交易日。1、 什么是新股申购当企业把上市提到日程上,一般会面向市场销售众多股票,其中部分股票会发售在证券账户上,能通过申购的方式买入,另外申购的价格往往低于上市第一天的价格, 2、申购新股需要的条件: 准备好要来参加新股申购需要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内,每天平均拥有1万元及以上市值的股票,才有资格参与申购摇号。通俗地说就是如果我想顺利参与8月23日的打新,就按理从8月19日开始算,往前减20个交易日,也就是7月22日起,自己的账户里股票市值要稳定在1万元以上,才有符合得到配号的条件,所拥有的市值逐渐变高,能够获得配号的数量也会加大。只有当自己分到的配号恰好落在中签区段内,才能保证中签的那部分新股被申购。3、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签几率从长远来看,打新中签和申购时间是不存在相关性的,倘若需要提高新股的中签概率,以下方式可以让大家参考: (1)提高申购额度:如果前期持仓的股票市值越多,取得的配号数量也就越多,那么中签的概率自然就会越高。 (2)尽量开通所有申购权限:若是资金流通量比较多的朋友,可以考虑均匀持仓,直接把主板和科创板的申购权限全都开通。这样的情况下,不管遇到什么情况下新股都可以申购,这么一来中签的概率也会被增大。 (3)坚持打新:千万不可以错过了每一次打新股的机会,正因为中新股的概率小,因此还是需要坚持摇号的,相信一定是有机会能轮到到自己的。 拓展资料:新股中签后要怎么办:通常,如果新股中签的情况下是会有相应的短信通知,在登录交易软件时会有弹窗进行提示。 在新股中签的那日,我们确保不超过16:00账户里留有足够的新股缴款的资金,无论转自银行,还是靠卖出当日股票的资金都行。待到第二天,如果自己账户里有新股余额转入,即本次打新成功。

国海证券资金账号是银行账号吗

不是。不是银行卡号,证券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设立的,记录着资金和股票清算、结算业务,而资金账户是由证券公司开立的个人存管资金股票的账户。国海证券成立于1988年,前身为广西证券公司,是国内首批设立也是在广西区内注册的唯一一家证券公司。

私人国宝和国海证券有什么关系

私人国宝和国海证券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私人国宝是国海证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国海证券是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拥有超过20年的投资管理经验,在全国拥有超过200家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投资管理服务。私人国宝和国海证券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海证券为私人国宝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二是私人国宝为国海证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要想解决私人国宝和国海证券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以确保投资管理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其次,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投资管理的安全性。最后,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投资管理机制,以确保投资管理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解决私人国宝和国海证券之间的关系。

我是国海证券开户的请问有哪些软件支持手机炒股

  几乎所有的券商都有支持手机炒股的软件,可以问券商要下载的网址。  比如:国信证券的金太阳手机软件支持的,而且终生免费。  下载方法:  发送注册码短信"DB A13764521352"(大写DB A中间是1个空格)到国信证券95536客户服务号就可以获得分配的下载网址直接下载。

下列大型商业银行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同步上市的是( )。

【答案】:A工商银行于2006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同步上市。B项,农业银行于2010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于2010年7月16日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C项,中国银行于2006年6月1日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于2006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D项,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于2007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江海证券怎么样,网上免费开户怎么办理?

直接到他们的官网注册办理就行了,非常简单快捷,注册开户都是免费的,而且客服的服务很周到,热情,我就这开的户。

请问江海证券客服是多少?

江海证券客服电话:400-666-2288以上信息经过百度安全认证,可能存在更新不及时,请以官网信息为准。官网客服信息请点击:http://www.jhzq.com.cn/

江海证券三大业务暂停半年,它犯了什么错?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作为黑龙江省辖区内唯一一家国有控股券商。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最初是由原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哈尔滨证券交易中心与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营业部合并组建的,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9亿元。股东11家,主要股东均为国有资产背景的大型企业集团,前三家股东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合计95.93%。公司建立了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在内的综合业务体系;设有营业网点42家,遍布北京、上海、深圳、厦门、济南、大连、沈阳及黑龙江省内各主要城市,形成了“覆盖龙江、辐射沿海、布局全国”的网络格局;出资控股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确立了证券-期货协同发展的经纪业务架构。9月16日,证监会官网披露《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措施的决定》(简称《决定》)。根据《决定》,因江海证券违反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对其采取了暂停债券自营业务6个月、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暂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证监会表示,经查,发现江海证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员资格管理及交易行为管控不足、标的证券和对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规新增通道业务、内部管理混乱、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证监会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十一、八十二条等规定,反映出江海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关于江海证券手机炒股的问题

我来给你确切答案吧.用手机同花顺软件,支持基本上所有的证券公司,我也是用手机同花顺炒股,我刚在软件上查了下,也支持江海证券.而且同花顺支持国内外绝大部份手机(山塞除外),连600多元的NOKIA手机都能装,不知道你老爸是什么手机.同花顺还免费,当然也有收费项目,收费的话照他的话说是速度更快,还提供股票分析等服务,我是没交过费,没体验过.我发了下载地址,被屏蔽了,没办法,发你消息,查找相对应的品牌机型开载吧.安装后登陆时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这个你只要下载个电脑版的同花顺,在电脑上注册个名字就可以免费使用了 .进入菜单后有一个委托交易,进去后要添加营业部,这时你只要在列表中找到江海证券添加就可以了.同花顺的通讯密码默认是888888,在电脑上改一下就可以了.

江海证券合一版手机下载地址

官网 这个你要去江海证券官方网站。找到手机证券,根据自己的手机型号下载对应的即可。如果没有,就下载通用版本,不清楚的追问。百度不能贴地址的。

江海证券网上委托登陆显示“客户不允许以此种委托方式进行操作”是怎么回事

  可能是证券公司周六周日对软件进行系统维护,用户可以拨打江海证券(400-666-2288)的客服进行咨询。  委托行式主要有以下6种:  (1)当面委托。即委托人以面对面的形式当面委托证券商,确定具体的委托内容与要求,由证券商受理股票的买卖。  (2)电话委托。即委托人以电话形式委托证券商,确定具体的委托内容和要求,由证券商、经纪人受理股票的买卖交易。  (3)电传委托。即委托人通过发电传给证券商,确定具体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委托证券商代理买卖股票。  (4)传真委托。即委托人以传真的形式,将确定的委托内容与要求传真给证券商,委托他们代理买卖股票交易。  (5)信函委托。即委托人用信函形式,将确定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告知证券商,并委托他们代办买卖股票的交易。  (6)网上委托。网上委托就是证券经纪商得电脑交易系统与互联网联结,委托人利用任何可上网得电脑终端,通过互联网凭交易密码进入证券经纪商电脑交易系统委托状态,委托人自行将委托内容输入电脑交易系统,完成证券交易。网上委托是指证券营业商通过互联网,向委托人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网上委托是证券营业商向委托人提供自助交易服务的一种形式。  

江海证券官网掌厅怎么下载

http://www.jhzq.com.cn/Download/Default.aspx?cid=1&mid=3&class=8

江海证券的资金账号的密码怎么改?

一、柜台办理 带上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到江海证券任意一个营业部办理,工作人员会提供单子给客户填写,再去柜台办理就可以。 二、网上修改 登录江海证券官网,在首页点击【网上营业厅】——【忘记密码】,输入个人信息,验明身份后就可以设置新密码。 三、电话修改 拨打江海证券证券交易电话,按照语音提示即可操作,遇到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人工服务。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大庆思源街证券营业部介绍?

简介:2009年10月27日黑龙江局核准本公司大庆龙凤大街证券营业部让胡路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核定其名称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大庆中央大街证券营业部,营业部地址为: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226号;核定其营业部负责人为:邵静瑜;核定其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2014年5月30日,公司名称由“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大庆中央大街证券营业部”变更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大庆思源街证券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朱吉联系方式:0459-6131005官网地址:www.jhzq.com.cn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思源街16号

江海证券官网营业厅怎么开通创业板交易

第一次开通创业板是不能在网上开通的 要到营业部签协议的,如果你之前在其他的证券公司开过创业板是才可以在网上转签的

现在最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佣金收费标准

证券公司的佣金收费标准是内定的,即便是同一券商不同营业部也会不同(在营业部内也是有分别的,如开户时选择散户、中户、大户,场内交易或场外交易,这些都是不一样的,)基本上是3‰封顶,最低1‰至1.5‰ 股票买入时最低为1手(100股),卖出是没有限制,但也要注意交易成本。 现在股票买卖的费用有: 1过户费:上海交易所股票买卖均收取过户费,每1000股收取1元(最低收取1元),深证交易所不收取过户费. 2交易印花税(买卖均收取):成交金额的3‰ 3交易佣金(买卖均收取):根据交易形式不同收取成交金额1.5‰至3‰,最低收取5元(场外户网上交易佣金会低些,一般在1.5‰,是在开户时就定好了的,也是最低收取5元). 4交易委托费:有的券商收取交易委托费,甚至每刷一次交易卡都会收取,1-5元不等,开户时应问好了。 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是固定的,大家都要交,并且是一样多,只有后两项是券商收取的,多少不等,具体的事项还要咨询券商,因为即使是同一个券商不同营业部收费标准也不同,这一点要选择好了,因为手续费有的地方是不收取的,虽然你办理了网上交易,但交易佣金是在你开户时就定好的,具体多少还要看你开户时的约定。 假设你10元买入100股建设银行股票,金额为1000元,按最高的3‰计算交易佣金 交易费用: 1买入交易印花税:1000*3‰=3元 2买入交易佣金:1000*3‰=3元=5元(最低收取5元) 3上海市场过户费:100股=0.1元=1元(最低收取1元,如果是买入了200股也会收取1元,买入1200股,收取1.2元,以此类推) 4交易委托费:有的券商会收取此费用1-5元不等(只是券商收取,和两市交易所无关,但并不是每个券商都会收)。 全部费用为9元(不包含交易委托费),交易成本为1009元,每股的买入成本为10.09元。即买入金额0.9%的成本。卖出时还要再加上0.9%(即0.1元,股价在10.19元)才可以。 买入和卖出所缴纳的费用是一样的,只是股价不同而所缴费用不同。如果你开户的营业部没有收取委托费等其它杂费,且你的成交金额在1700元以上,那么,在你买入股价的基础上*1.015(这里是按最高的交易佣金3‰来算的,如果交易佣金低,费用也会降低),股价在此之上基本就为盈利部分。 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佣金的收费标准为:(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际,可浮动),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额0.15‰、0.25‰、0.5‰、1‰和1.5‰以下浮动。(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动。

上海证券之星可靠吗

上海证券之星比较早的股市网站;但该网站广告多;同时软广告更多,影响了网站质量!

梦见国海证券的预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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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电脑安卓系统怎么下载渤海证券交易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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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0手机能否申请渤海证券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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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卓2.3手机如何下载渤海证券炒股软件。。。。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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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手机怎么下载渤海证券交易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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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荣耀7如何下载渤海证券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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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电脑死机后我重启了一下,结果损坏了《渤海证券行情委托》要怎么修复啊!!急!!谢谢!!

题的出现主要有几个方面:1.如果使用盗版系统,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建议:使用正版。2.如果对电脑没有影响或偶尔出现不用管它,重启电脑会自动消失。3.病毒引起的,升级杀毒软件,对电脑全盘杀毒。4.硬件上的原因,主要是内存条不兼容引起的,必要时更换内存。5.系统或其它软件引起的,检查电脑年、月、日是否正确。6.驱动不稳定,重新安装或及时更新驱动。同时使用优化大师、360、鲁大师清理垃圾文件也会出现该问题。7.打开或关闭IE、QQ、游戏、播放器等出现该内存不能为read或written,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这款软件的问题。8.如果您使用IE8,打补丁后,很多网友反映不太稳定。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下载更换其它浏览器。比如:360安全浏览器、世界之窗浏览器、傲游等.9.系统本身有问题,及时安装官方发行的补丁,必要时重装系统10.某个软件出现的问题,这里主要是看看开机时运行的软件,用360等检查开机运行的软件,把不必要运行的软件都去掉11.软件冲突,卸载有问题的软件。(比如:安装或运行时出现,升级、打补丁、更换其它版本或卸载问题才能解决。12.下面的处理方法可以试试:如果不行,只有恢复或重装系统了. 13.试用命令排除 开始-运行- 输入cmd-- 回车,在命令提示符下输入下面命令 for %1 in (%windir%system32*.dll) do regsvr32.exe /s %1回车。 完成后,在输入下面的for %i in (%windir%system32*.ocx) do regsvr32.exe /s %i 回车。如果怕输入错误,可以复制这两条指令,然后在命令提示符后击鼠标右键,打“粘贴”,回车,耐心等待,直到屏幕滚动停止为止。重启电脑. 14.运行regedit进入注册表, 在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ExplorerShellExecuteHooks 下,应该只有一个正常的键值{AEB6717E-7E19-11d0-97EE-00C04FD91972}, 将其他的删除。【如果还有一个(默认)不用管它,一般它为空。】 15.如果上面的方法都不能解决,从网上下载一个“read修复工具”修复一下试试 。

渤海证券南昌分公司在哪里

南昌市的证券公司比较多,有约30家,但是没有渤海证券的营业部。可以到渤海证券的官网去查看离你最近营业部在哪个城市。

天津渤海证券交易怎么下载安装

你百度搜到渤海证券的官网然后页面中找到软件下载,根据使用的终端,选择相应的软件就可以啦

从昨天开始到现在,渤海证券官网我始终打不开?

大师的刚打算发士大夫士大夫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甲方:姓名(或名称):家庭地址(或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机构客户):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个人客户):公司营业执照编号(机构客户):联系方式: 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分公司)地址: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所指港股通为沪港通下的港股通,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六)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三)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第二章 委托代理第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甲方可以使用其已经开立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第五条 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第六条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第七条 甲方已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第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 乙方通过柜台系统为甲方提供查询、打印交易明细等服务。第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第十三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第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做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第十五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第十六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第十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易日。第十八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第十九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二十条 如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二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第二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第二十四条 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第二十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第二十六条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第二十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甲方应特别注意,针对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业务,中国结算不提供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的服务,甲方无法享受上述服务。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八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或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实施投资管理的,应作为甲方签署委托协议。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经纪业务及增值服务协议书》,且《证券经纪业务及增值服务协议书》已生效。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经纪业务及增值服务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和《网上委托协议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的约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并对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之文字表达无任何异议。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请问上海证券交易所客服电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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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营业厅在松江区哪个地方

上海市农行信托投资公司松江证券营业部 松江区人民北路招商市场二楼 邮编:201600 电话号码:5771568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营业部 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272号 邮编: 201600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全国的交易营业厅哪个城市开放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全国的交易营业厅,我认为应该是在广州那边,已经开放了,因为像这类交易所基本上对比较大的城市,会实行这种开放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卫星通信地球站是干什么的

在地球的通信终端站。上海证券交易所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台中北路,上海证券交易所卫星通信地球站是指卫星通信系统中设置在地球上(包括大气层中)的通信终端站。用户通过卫星通信地球站接入卫星通信线,进行相互间的通信,该地球站占地约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投资近1亿人民币,是国内模最大、技术最先进、功能最齐全、覆盖面最广的通信终端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位于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大厦的A座吗?

上交所官网上面显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规范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和做市商资格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是指经本所认可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的会员(以下简称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为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存托凭证提供双边持续报价等流动性服务的业务。第四条 做市商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章 做市商准入与退出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会员,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做市商:(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三)具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四)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五)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六)具有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会员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三)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四)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五)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六)做市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七)开展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八)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九)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会员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 会员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会员进行技术系统测试、现场检查等核查。会员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本所不予受理。本所于核查完成后10个交易日内给予通过核查的申请机构做市商资格。本所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通过核查的会员超过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的,本所将组织开展综合评审,从通过核查的会员中选取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第八条 获得做市商资格的会员,应向本所申请对单只或多只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申请为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申请表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本所根据做市商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申请情况确定每只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名单,并向市场公告。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数量应不少于3家。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申请不足3家或达到3家及以上但仍未满足市场需求的,本所可指定做市商对其开展做市业务。 第九条 做市商应当在本所公布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名单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约定开展做市业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做市商未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业务。第十条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终止,并向市场公告。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的,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第十一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并向市场公告:(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二)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结果出现本所规定情形;(三)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出现本所规定情形;(四)不再对任何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五)过去1年内因做市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六)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做市商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第三章 做市商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及做市协议的约定开展做市业务。第十三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使用做市和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报本所备案。做市商不得利用专用账户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和跨境转换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做市商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经本所确认后实施。第十四条 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第十五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一)最大买卖价差;(二)最小报单量;(三)报价参与率;(四)其他指标。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协议就前款规定的做市义务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做市义务指标做出调整。第十六条 做市商应当推动公司研究团队对其参与做市的中国存托凭证及其基础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或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一)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做市义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三)做市商因系统升级等导致无法履行做市义务的,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或者豁免做市义务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做市义务。第十八条 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要求以及做市协议的约定,为履行做市义务进行的大量、连续、频繁申报和成交,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但明显偏离做市业务的合理范围和标准、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除外。第十九条 本所根据做市义务指标、做市绩效与监管合规情况,定期对做市商做市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决定在特定周期内不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价结果。第二十条 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月度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评价结果,对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适当交易费用减免和激励,根据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与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出现本所规定情形的做市商进行淘汰。第四章 自律管理第二十一条 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做市商应当建立定期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的做市表现和监管需要,对做市商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第二十四条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的,本所依据《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立案调查。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明确备案要求和业务流程,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和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备案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分为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和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中国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内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全球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全球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本指引所称跨境转换,包括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以下简称生成),以及将存托凭证转换为基础股票(以下简称兑回)。第四条 本所根据《监管规定》《暂行办法》、本指引以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对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中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存托人进行备案,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转换业务和境内市场证券交易等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第一节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管理第五条 会员拟开展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需经本所备案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会员向本所备案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已经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会员向本所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三)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四)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会员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三)跨境转换业务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四)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五)跨境转换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六)开展跨境转换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会员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备案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 会员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本所予以受理。会员明显不符合备案条件或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本所不予受理。本所对会员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会员符合备案条件的,本所自受理后10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市场公告完成备案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单。第九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确认后向市场公告。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对至少1只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申请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已经本所公告为该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向市场公告。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并向市场公告:(一)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不再对任何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备案条件;(三)过去1年内因跨境转换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四)本所根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因前款第三项被本所终止备案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第二节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续管理第十二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以自有资金或者接受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初始生成。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与合格投资者达成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存托凭证的约定的,转让数量、价格的约定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关于中国存托凭证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向本所提交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跨境转换并由存托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者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初始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伦交所会员开展境外基础股票买卖和相关投资业务。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担任境内托管人。托管人应当参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并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第十四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前,应当向本所报备以下信息:(一)做市和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二)境内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的名称,以及与境内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三)在英国市场委托的伦交所会员名称及开立的账户信息;(四)本所要求报备的其他信息。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前款规定的其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第十五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每周向本所报告其在境外市场投资的品种名称、交易记录、持仓信息、资产余额及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当日跨境转换业务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情况,并应当每周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投资的品种名称、交易记录、持仓信息、资产余额及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三节 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与兑回第十七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将其在境外市场合法取得的基础股票交付存托人后,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存托人发送包含如下内容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一)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二)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三) 中国存托凭证代码;(四) 申请生成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的数量;(五) 业务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报送其在最近一个报送时段内向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其向存托人发送的生成申请完全一致。第十九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收到基础证券后,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发送的生成申请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后,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报送包含如下内容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一)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二)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三) 中国存托凭证代码;(四) 当日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五) 业务协议约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格式、途径和时间报送签发信息,并保证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在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交付足额基础股票后才可签发相应数量的存托凭证,不得在未取得足额基础股票的情况下签发中国存托凭证。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本所对存托人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后,本所根据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相应增加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可卖余额。存托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本所规定时间向本所报送信息,或信息比对不一致的,本所不对当日签发信息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日开盘前核对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的份额数量与其实际交付托管人的相应基础股票数量,如发现两者不一致,应当立即向存托人及本所报告,并不得卖出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 第二十二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每日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制作基础股票交付情况的明细记录。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提供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存续份额数量、托管人出具的当日基础股票托管信息和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因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所交付的基础股票明细数据。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建立中国存托凭证份额核对机制,核对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中国存托凭证兑回业务,由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存托人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及存托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中国存托凭证生成、兑回数据发生错误的,经本所、中国结算、存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等相关主体核对一致后,可以进行更正。相关各方应当积极配合数据核对,并按照本所、中国结算的规定和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更正。第二十五条 存托人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超过托管人实际托管的基础股票数量的,存托人及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1个交易日内注销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不足应注销数量的,应当及时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并办理注销;无法在前款规定时间内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内补足基础股票。存托人、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时注销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补足基础股票的,本所可以根据托管人出具的基础股票托管数据,提请中国结算注销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三章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第一节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需经本所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第二十七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伦交所全业务会员;(二)自身或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产规模;(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五)具备满足本所监管要求与相关规则的意愿和能力;(六)具备相应的人民币换汇能力;(七)本所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或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三)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文件;(五)申请机构为伦交所全业务会员的证明文件;(六)证明其净资本的有关财务证明文件或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七)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除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材料外,备案申请材料语言应为中文。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对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质、规模、业务经验等进行审慎核查,保证其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备案条件或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本所不予受理。本所自受理后10个交易日内向市场公告完成备案的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名单。第三十条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终止并向市场公告。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一)英国跨境转换机构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备案条件;(二)本所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三)本所认为应当终止备案的其他情形。本所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终止的情况予以公告。第二节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持续管理第三十二条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开展境内基础股票买卖和相关投资业务,并开立用于跨境转换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第三十三条 接受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会员应当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内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如发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境内证券交易活动存在或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会员应当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如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开展跨境转换业务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证券账户,或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其申报委托、根据本所的要求进行处置或终止双方委托关系。第三十四条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前,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向本所报备如下信息:(一)跨境转换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信息;(二)境内托管人信息及签署的托管协议;(三)本所规定的其他信息。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变更跨境转换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前款规定的其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第三节 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备案及持续管理第三十五条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在境内市场开展全球存托凭证生成和兑回业务,应当在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前,委托本所会员向本所提交备案申请。未经备案的,存托人不得开展全球存托凭证生成和兑回业务。第三十六条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向本所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一)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信息报备表;(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除前款规定的第二项材料外,备案申请材料语言应为中文。存托人因新增特定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业务等导致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保证存托人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应当开立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并向本所报备该专用证券账户。存托人变更委托交易会员或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当通过会员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对存托人在境内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发现存托人超出规定范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存在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会员应当拒绝接受其相应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第四章 自律管理第三十九条 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关于跨境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范围和资产余额上限,不得利用从事跨境转换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及时报送各项信息,履行各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第四十条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和委托交易的会员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第四十一条 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和委托交易的会员违反本指引的,本所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立案调查。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境内法律)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是指基于本所与伦交所的互联互通机制,符合条件的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以及符合条件的本所上市公司在伦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对交易事宜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股票交易的规定。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在本所市场进行的跨境转换、基础股票上市和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跨境转换,包括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以下简称生成),以及将存托凭证转换为基础股票(以下简称兑回)。第三条 参与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的下列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境内法律和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自律监管:(一)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境内证券事务机构及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二)沪伦通存托凭证的存托人,中国存托凭证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三)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其委托的本所会员;(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四条 境外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法律、规则的,应当充分披露与境内相关规定的差异,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中国存托凭证保荐人、存托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协议,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不得损害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登记、存管和结算。第二章 中国存托凭证上市第六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二)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三)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四)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第七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应当向本所申请上市预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预审核申请书,其中应当包括对境外发行人符合本所上市条件的说明;(二)《监管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本所代境外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二项申请文件。境外发行人申请调整适用本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的,应当一并提交申请调整适用的具体规定、原因和替代方案,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八条 本所根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上市预审核,在收到境外发行人提交的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后30个交易日内,形成上市预审核意见并通知境外发行人。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期限。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中国存托凭证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其中,取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核准、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的条件除外)进行审议,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中国存托凭证上市的预审核意见。上市预审核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第九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境外发行人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网站或者其他媒体的,应当与其在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网站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网站披露的时间。第十条 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核准后,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发行保荐书、财务报告等发行文件和初始生成公告。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初始生成公告中,披露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初始生成的具体安排等事宜。第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按前条规定披露相关文件后,可以通过现场、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按本办法、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通过跨境转换生成中国存托凭证,并可以与合格投资者达成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中国存托凭证的约定。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跨境转换,存托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境外发行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进行初始生成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对待投资者。保荐人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初始生成计划,并对相关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进行有效监督和督促。初始生成期间,存托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约定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业务,不予办理中国存托凭证兑回业务。第十三条 初始生成期间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第十四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开发行的文件;(三)中国存托凭证已由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四)上市预审核后至上市申请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六)境内证券事务机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的有关资料;(七)上市保荐书;(八)上市公告书;(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本所收到境外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中国存托凭证上市的决定。除上市预审核期间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外,无须再次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第十五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因配股等行为而新增的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应当提交上市申请书、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本次拟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已由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等文件。第十六条 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境外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第十七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于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所规定披露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本所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并包括以下事项:(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概况,其中应当包括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数量上限、中国存托凭证初始生成情况等相关信息;(二)上市公告书披露前10个交易日境外基础股票在伦交所市场的主要交易信息,包括每个交易日的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成交量等相关信息;(三)本次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上市地点、上市时间、上市数量、上市首日前收盘价格的计算方式、跨境转换安排、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和做市商等相关信息;(四)前10名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及持有比例(如适用);(五)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以及境外发行人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信息的更新(如有);(六)境外发行人及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境外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上市预审核和上市申请文件,可由其授权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但其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声明与承诺须由本人签署。境外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九条 境外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简体中文,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在本所网站披露上市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第二十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应当具备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应任职能力,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并能够熟练使用中文。境外发行人应当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本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障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与境内监管机构及本所的畅通联系。第二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聘请符合要求的保荐人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可以聘请境外机构协助其工作,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中国存托凭证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境外发行人可以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中国存托凭证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本所可以为其提供转让服务,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境外发行人、存托人应当按照《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存托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保护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第三章 中国存托凭证持续信息披露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所市场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十四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境内外投资者公平披露重大信息,确保境内外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提前透露或者泄漏。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或者其他场合,就境外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境外发行人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二十五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伦交所市场披露的信息,也应当在本所市场同步披露。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伦交所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本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本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进行披露。第二十六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所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其在伦交所市场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致。境内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内容出现实质差异的,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本所做出专项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第二十七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密切关注境内外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或市场传闻,相关报道、传闻可能对其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根据需要予以披露或澄清。本所认为相关报道、传闻可能对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境外发行人予以核实、澄清。第二十八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有关规定及伦交所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本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本所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披露相关信息。本所对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第三十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境外发行人申请,决定其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境外发行人在伦交所市场申请停牌、被要求停牌或者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并进行披露,本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第二节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三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三十二条 境外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境外发行人按照伦交所市场要求或者自愿披露季度报告等文件的,应当在本所市场同步披露。境外发行人已经按照伦交所市场要求的格式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在确保具备本条第一款要求披露的内容、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按照伦交所市场原有格式编制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经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境内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认可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审计准则或者财政部认可的其他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同时披露。第三十四条 境外发行人进行日常经营以外的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相关交易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境外发行人也应当及时披露。第三十五条 境外发行人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1%以上的交易;(三)境外发行人或者本所认为可能引发境外发行人与关联人之间利益倾斜的交易。境外发行人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应当参照境外发行人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时的披露标准执行。第三十六条 境外发行人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基于相关事件的重大性,可能对其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涉案金额超过境外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二)重大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四)投资设立重大生产经营项目或者重大生产经营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五)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六)确定新的发展战略;(七)监管机构新颁布的规则政策可能对境外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八)基础股票、存托凭证回购相关事项;(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基础股票或存托凭证发生变动;(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所认为相关事项可能对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第三十七条 境外发行人可以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境外发行人在伦交所市场披露上述信息的,应当在本所市场同步披露。境外发行人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应当谨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其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第三节 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境外发行人开展本章规定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可以按照公司注册地、伦交所市场的规定和公司章程中的决策权限和程序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发行人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境外发行人根据伦交所市场有关规定编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披露。第三十九条 境外发行人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注册地、伦交所市场的规定以及伦交所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积极履行职责或者发表意见。本所认为相关事项对境外发行人或者投资者影响重大的,可以要求境外发行人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境外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境内有关规定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作出声明或者承诺的,在不改变实质内容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公司注册地、伦交所市场的规定或者伦交所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对确认意见、声明或者承诺的表述作出适当调整。第四十条 境外发行人、存托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及时披露涉及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事宜的公告,明确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安排和权利行使相关结果,保障其有效行使各项权利。境外发行人、存托人通过本所或者本所子公司提供的网络系统征集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投票意愿的,具体业务流程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或者业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并由境外发行人、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向市场公告。第四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存托、托管相关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报告期末前10名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及持有比例。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一)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二)中国存托凭证的基础财产发生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其他权属变化;(三)对存托协议、托管协议作出重大修改;(四)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转换比例发生变动;(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形。境外发行人变更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转换比例的,应当经本所同意。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托管协议发生重大修改的,存托人应当及时告知境外发行人,由境外发行人及时进行披露。第四十二条 境外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外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收购和持有存托凭证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外发行的股份或者存托凭证的,其所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存托人因存托安排持有境外基础股票变动达到境外发行人股份权益变动标准的,不适用本所有关境外发行人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通过本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或者类似安排,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达到、拟达到或者超过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达到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的5%后,通过本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或者类似安排,导致其持有的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每达到、拟达到或者跨过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5%的整数倍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披露提示性公告。因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的增减,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被动出现本条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公告义务。但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其后又主动增减持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当按本条规定履行公告义务。第四章 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第一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四十四条 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会员应当制定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组织的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第四十五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三)不存在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会员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中国存托凭证投资风险。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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