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
科创板企业业务模式较新、业绩波动可能性较大、不确定性较高,为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炒作、保障流动性,科创板股票交易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诸如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此外,科创板还对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订单设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对科创板的市价订单申报要求填写买入保护限价或者卖出保护限价。下面一起来具体看看科创板交易规则都有哪些吧!一、交易账户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交易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二、交易方式与沪市主板不同,科创板引入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投资者需关注,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这三种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在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三、连续竞价交易规定根据《细则》规定,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提交的限价买入申报的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 102%。这里提到的“买入基准价格”,是指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则是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则是最新成交价;如当日无成交的,则是前收盘价。举个例子,投资者小赵想买入科创板股票 A,如果此时既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也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而股票 A 的最新成交价为10.00元/股,那么,小王的买入申报就不得高于10.00元×102%=10.20元/股。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主要包括适当性管理规定、交易机制和交易方式、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数量几个方面。 一、适当性管理规定 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不同,交易科创板需要开通科创板权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是上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交易机制和交易方式 跟现有的A股一样,科创板也实行T+1。但具体交易方式有所不同,包括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三、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限制为±20%。这一点和主板的±10%有差异。其中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四、交易时间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连续竞价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增加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面,申报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30。 五、申报数量 限价申报,单笔申报数量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申报数量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六、融资融券和其他规定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
1、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投资者需关注哪些特殊规定?科创板企业业务模式较新、业绩波动可能性较大、不确定性较高,为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炒作、保障流动性,科创板股票交易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诸如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此外,科创板还对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订单设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对科创板的市价订单申报要求填写买入保护限价或者卖出保护限价。对此,投资者应当予以关注。2、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是否需要开立新的账户?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3、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交易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与沪市主板不同,科创板引入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投资者需关注,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这三种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在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4、投资者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符合哪些要求?投资者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5、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涨跌幅比例是如何规定的?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提示投资者注意。6、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不同于沪市主板市场,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万股。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投资者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通过提交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1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规则是什么?
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上交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必知
1、参与科学创业板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关注哪些特殊规定?科学创业板企业的业务模式新,业绩变动的可能性高,不确定性高,为了防止市场过度投机,保障流动性,科学创业板股票交易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例如,适当放宽上升幅度的限制,调整单一申报数市第一天开放融资融券业务,引进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另外,科学创造板对连续竞争价格阶段的限价订单设定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对科学创造板的市价订单申报要求填写购买保护限价和销售保护限价.对此,投资者应该关注.2、投资者参与科学创业板股票交易,需要开设新账户吗?投资者参与科学创业板股票交易,应使用上海市a股证券账户.符合科学创业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只需向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现有上海市a股证券账户开设科学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不需要在中国开设新的证券账户.3、投资者可以用什么方法参加科学创业板股票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学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争价格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大宗交易参加科学创业板股票交易.与上海市主板不同,科学创板引进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交易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时间优先顺序组合交易价格申报,以当天交易价格成交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应关注的是,竞争价格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交易三种科学创业板股票交易方式在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4、投资者买卖科学创业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符合什么要求?投资者买卖科学创业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符合价格上涨幅度限制的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学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视细则(试行)》的要求.否则,就无效申报了.5、科学创板股票交易涨幅比例是如何规定的?上缴所对科学创板股票竞争价格交易实施价格上涨幅度限制,上涨幅度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学创业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定价格上涨幅度的限制,提示投资者注意.6、科创板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数量如何规定?与上海市主板市场不同,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科学创业板股票的买卖,一次申报数必须在200以上,不超过10万股.投资者通过市场价格申报买卖的,单一申报数应在200股以上,不得超过5万股.投资者参加盘后的固定价格交易,通过交易结束的价格申报买卖科学创业板股票的情况下,报数必须在200股以上,不超过100万股.申报购买时,单一申报数量应在200股以上,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增加,如201股、202股等.申报销售时,单一申报数量在200股以上,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增加.馀额不足200股时,必须一次申报销售.例如,199股需要一次申报销售.
科创板交易规则?
1、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投资者需关注哪些特殊规定?科创板企业业务模式较新、业绩波动可能性较大、不确定性较高,为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炒作、保障流动性,科创板股票交易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诸如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此外,科创板还对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订单设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对科创板的市价订单申报要求填写买入保护限价或者卖出保护限价。对此,投资者应当予以关注。2、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是否需要开立新的账户?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3、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交易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与沪市主板不同,科创板引入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投资者需关注,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这三种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在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4、投资者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符合哪些要求?投资者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5、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涨跌幅比例是如何规定的?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提示投资者注意。6、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不同于沪市主板市场,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万股。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投资者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通过提交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1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美国黄金交易规则
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的黄金期货交易规则:交易单位100盎司。报价单位:美元和美分/盎司。交易时间:喊价交易为08:20至当日13:30;盘后电子交易为周一至周四:14:00至次日08:00;周五:14:00至当日17:15;周日:18:00至次日08:00交易月份:即月、下两个日历月,23个月内的所有2、4、8、10月,60个月内的所有6月和12月。最小价格波动:0.10美元/盎司,即10美元/手最后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的第三个交易日,交割期限:交割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至最后一个工作日。拓展资料:美国黄金市场是有美国监管机构控制的一种黄金交易市场,是美国储蓄结构对黄金的一种储蓄。是最最大的黄金交易市场。监管特征:美联储协商、财政部联合管理货币储备黄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立法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协会3个机构共同管理黄金市场。其管理模式形成先立法管理,即利用制定、修改、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对黄金储备和黄金交易市场进行管理。然后配套行政管理,即依靠有关政府授权部门、职能机构或地方政府等进行管理。实际实施中则以市场原则为依据,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实施市场化管理。美联储和财政部管理美国货币储备黄金规模为8135吨(2006年6月末数据),占美国外汇总储备的75%,且美国的货币储备黄金多年来一直处于冻结状态,即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美国的黄金交易有现货和期货交易,且是世界上最大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主要集中在纽约、芝加哥、底特律、布法罗、旧金山五大交易所中,其中以纽约和芝加哥最有影响,但美国的实金交易量低于亚洲和欧洲。美国是全球黄金期货交易中心,这是它有别于其他黄金市场的典型特征。美国的黄金制造业主要用于首饰、电子工业、牙科和金币,2001年数据分别是:K金首饰158吨、牙科14吨、工业用金8.3吨、其他231.7吨。这种商品金通过金制造业生产产品后进入市场,在相关商品部门协会自律管理下,按商品运行规律运转,其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美国自1974年放开官方黄金管制后,黄金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无论是黄金矿山生产、黄金投资。黄金交易所及黄金制造业都是一种开放式自由运行的市场体系。美联储代表政府部门行使央行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储备货币黄金的管理与经营、国际合作和国际清算与支付。具体决定协商美国财政部共同决策。
国泰君安股票账户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为您做了如下详细解答:交易时间: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转让日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竞价方式 :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 交易单位: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一手等于100股; 申报规则: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一手的整数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可一次性申报卖出。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客户经理:贺经理(员工工号011106)国泰君安证券——百度知道企业平台乐意为您服务!
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融资融券交易也就是信用交易,需要开通信用账户才能交易。在开通后可以登录股票交易软件进行交易,这时选择“融资融券”,进入后必须提交担保品到个人账户,然后可以选择“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在到期日进行操作归还即可,融资买入即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进行交易,融券卖出即向证券公司借入券源进行卖出。
黄金期货交易规则是什么?
一、国际黄金期货交易规则-定义 贵金属期货品种黄金期货1月9日,正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公告,将各个期限黄金期货合约挂牌当日地基准价规定在209:99元/克地水平上。黄金期货,指以国际黄金市场未来某时点的黄金价格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合约,投资者买卖黄金期货的盈亏,是由进场到出场两个时间的金价价差来衡量,合约到期后则是实物交割。 二、国际黄金期货交易规则-交易时间: 08:55~08:59 集合竞价(接受客户委托,但不撮合) 08:59~09:00 撮合成交 09:00~10:15 正常交易 10:15~10:30 大连、上海郑州期货交易所小节休息 10:30~11:30 正常交易 13:30~14:10 正常交易 14:10~14:20 上海期货交易所小节休息 14:20~15:00 正常交易 交易品种:黄金 交易单位:1000克/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克 最小变动价位:0.01元/克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合约交割月份:1-12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交割品级: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具体质量规定见附件) 交割地点:国际黄金价格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国际金价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手续费: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AU 上市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三、国际黄金期货交易规则-交割单位 黄金价格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克,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黄金期货交易有哪些交易规则?
1、交易时间:08:55~08:59 集合竞价(接受客户委托,但不撮合)08:59~09:00 撮合成交09:00~10:15 正常交易10:15~10:30 大连、上海郑州期货交易所小节休息10:30~11:30 正常交易13:30~14:10 正常交易14:10~14:20 上海期货交易所小节休息14:20~15:00 正常交易2、黄金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0克,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3、黄金期货交易符合国标GB/T4134 — 2003规定,金含量不低于99. 95%的金锭,每手为300克。4、黄金期货实行的是T+0交易,也就是当天买进当天就可以卖出,不存在时间上的限制。5、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1%,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 1克。6、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生产者出具的质量证明书。7、黄金期货交易采取的是多空双向交易机制。因此在可以买涨的同时,也可以买跌。市场集中公平,期货买卖价格在一个地区、国家,开放条件下世界主要金融贸易中心和地区价格是基本一致的。
创业板股票怎么交易 创业板有哪些交易规则
在股票交易规则方面,创业板除新股上市风险提示标准与主板不同外,其余均与主板相同。因此创业板也是实行T+1制度,最大涨跌幅为上一交易日的10%。 一、创业板市场基本要素 1、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使用深圳A股证券账户参与创业板市场新股申购和交易。 2、股票代码 创业板股票代码使用(300000,309999)区间,一般按发行顺序依次编码。 3、证券账户 只允许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指:A股机构投资者,可实时开通并在开通当天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应当抄录“特别声明”,并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五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 4、股份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前一交易日收市后提供的结算数据,对投资者卖出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进行股份监控,不允许股份卖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T日买入的股票, T+1日可以卖出。 5、资金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对投资者买入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新股申购、增发申购等申报进行资金监控,不允许资金买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6、税费标准 创业板的交易佣金、经手费率等,参照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主板A股标准执行。 二、创业板股票发行 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代码为30xxxx。 创业板股票网下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下发行,使用深交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上发行,采用资金申购定价发行模式,使用现有的交易、结算数据接口。 三、创业板股票交易 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代码为30xxxx。其交易以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符合规定的,也可进行大宗交易。除特别规定外,参照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主板A股股票的相关规定。 1、竞价交易 (1)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实施盘中股价异常波动临时停牌制度。 2、大宗交易 参照主板,由证券公司交易员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交易终端上完成协议交易的委托申报,委托申报时间为9:15-15:30;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在15:00-15:30进行成交确认。 四、创业板增发 创业板增发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7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五、创业板配股 创业板配股认购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8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六、创业板上市公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开展股东大会网投票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6xxxx,创业板网络投票的证券代码使用(365000,368999)区间,根据对应股票的交易代码顺序编码,即300001股票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5001、301001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6001,依次类推。 七、创业板交易信息披露 1、实时行情信息 与主板等其它产品一样,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实时发布创业板股票的行情。 2、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 同主板股票,以公告文件发布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交易公开信息。创业板指数发布前,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拟以中小板综指为基准,即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板综指涨跌幅。 3、指数计算 深证指数系列、深证成指系列、行业分类指数系列均明确为全市场指数,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股票均纳入这三个指数系列的计算样本范畴。
北交所正式开市,普通人该如何参与?交易规则有何不同?
北交所正式开市,交易规则变化很大,普通人应该注意这些问题:1.北交所开户门槛是50万以上,交易经验需要满2年,很多普通投资者并不满足条件;2.北交所新股是现金申购,这跟A股主板市场新股市值申购完全不一样;3.北交所上市首日没有涨跌幅限制,此后每个交易日涨跌幅度是30%,这比主板风险更大。北交所在大家的期待中,终于拉开了帷幕,北交所能否挽救新三板也成为了很多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很多投资者对北交所并不是很熟悉,对于普通人而言,要参与北交所难度还是比较高,官方数据统计,中国20万以下散户占到了75%左右,北交所最低资金门槛是50万,这就淘汰了75%的投资者,这其实也是对投资者的变相保护,因为北交所的风险比较大,涨跌幅度都是30%,这跟主板完全不一样。一、北交所门槛比较高普通投资者没有资格参与北交所的股票基本上都是新三板的股票,新三板的股票基本上不具备上市的条件,所以,公司质量要差一些,这也是北交所门槛比较高的原因,风险大,门槛高,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北交所开户门槛是50万,而且必须一个月内账户平均资产达到50万以上,同时还需要满足两年以上的交易经验,这样的前提下,才可以预约开通北交所,大部分普通投资者没有资格参与北交所,因为门槛太高,他们不满足条件。二、北交所和A股主板市场申购新股方式不一样北交所是现金申购新股,申购新股就会冻结资金;A股主板申购新股是市值申购,只要你有市值就可以申购,这跟北交所完全不一样。三、北交所股票波动幅度更大风险也更大北交所的股票首日上市没有涨跌幅度限制,第二天开始,涨跌幅度就变成了30%,可以说风险很大了。如果涨停买入,当天跌停可能直接亏损50%以上。科创板和创业板涨跌幅度都是20%,很多投资者都感到风险很大,北交所的股票波动更大,风险也更大,投资者一定要谨慎参与。高风险也意味着高收益,北交所正式开市也意味部分投资者有了新的投资场所,谁能够率先适应市场,谁就可能获得超额回报。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我建议还是远离北交所,毕竟北交所并不适合大多数投资者。
北交所交易规则
法律分析:市场规则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市场准入规则规定哪些企业、商品可以进入市场,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市场交易规则主要对交易方式和行为作出规定。法律依据:市场规则通过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市场主体是否有资格参加市场活动作出判断来规范市场运行过程。也就是说,禁止那些会给市场运行过程带来紊乱因素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把市场紊乱因素阻挡于市场运行过程之外,以保证市场有序运行。另一方面,通过确定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并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来规范市场运行。也就是说,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以防止某些市场主体因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且规定了对市场主体之间利益矛盾的协调办法。具体来说,市场规则主要包括市场进出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裁判规则等。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一、如下图二、股指期货合约都有到期日,到期日也即最后交易日,在到期日收市时尚未被平仓的持仓头寸就要进行现金交割,合约月份就是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交割时所在的月份。三、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 (遇法定假日顺延),交割日期与最后交易日相同。这里提醒投资者注意两点:第一,最后交易日是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不是月末。第二,投资者在最后交易日前要根据持仓目的,选择是提前平仓还是持有到期交割,切不可像有些投资者买股票长期投资那样买后不管。四、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合约月份有四个,即当月、下月及随后的两个季月,季月指3月、 6月、 9月、 12月。也就是说,同时有四个合约在交易。比如,在2010年3月2日的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中,就同时有IF1003、 IF1004、 IF1006、 IF1009四个合约在交易,其中: IF1003为当月合约, IF1004为下月合约,IF1006和IF1009为随后的两个季月合约。以 IF1006为例, IF为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10指2010年, 06指到期交割月份为6月份。其余依此类推。扩展资料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从这里不难看出,交易保证金依保证金比率和合约价值而定,因此,交易保证金是被合约占用的资金,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投资者期货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超过交易保证金的那部分为可用资金,投资者可以自由支配。可用资金不可为负,否则意味着交易保证金不足,如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补足,将面临强行平仓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因此,投资者必须随时关注自己期货保证金账户中资金余额的情况。这里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15%是最低交易保证金要求,并非今后实际交易中的保证金比率。实际交易时保证金比率可能更高,而且,期货公司还会在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率基础上再上浮几个百分点。保证金制度是交易所控制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交易所会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保证金比率。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沪深300股指期货
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上买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规则正确的是( )
【答案】:A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北交所交易规则北交所《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其他主要规定均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特点,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精选层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规则》仅做了发布主体、体例等适应性调整,内容没有变化。1.交易方式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其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在《交易规则》中予以明确;协议转让的具体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规定。考虑到市场流动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交易需要,为今后引入混合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预留制度空间。2.涨跌幅限制及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考虑到中小企业股票估值特点,为了有效促进价格发现,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前收盘价的 ± 3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外,为促进盘中价格收敛,增强价格连续性,连续竞价阶段设置基准价格 ± 5%(或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3.竞价交易的申报规则北交所竞价交易单笔申报应不低于100股, 每笔申报可以1 股为单位递增, 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竞价交易申报类型为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市价申报包括本方最优申报、对手方最优申报、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及最优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连续竞价期间,同时对市价申报实施限价保护措施。4.竞价交易的临时停牌机制北交所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为了减少投资者的非理性交易,针对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当股票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 30% 、 60% 时,实施临时停牌,每次停牌 10分钟,复牌时采取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5.大宗交易规则大宗交易为协议交易,需满足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 11:30 、 13:00 至 15:30 ,成交确认时间为 15:00 至 15:30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与其价格涨跌幅限制保持一致。拓展资料:精选层:具备了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制度基础和市场基础。以现有的新三板精选层为基础组建北京证券交易所,将精选层现有挂牌公司全部转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后续新增上市公司将由符合条件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产生。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证劵交易规则:为了维护证劵交易市场而颁布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则。主要包含: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交易规则三方面。 1、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 2、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3、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证券交易规则的大宗交易制度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从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制度来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实施的交易制度有这样三种:一是直接竞价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者,它们共同起到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依照这一制度,凡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直接竞价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应当统计在交易所当日的总成交量中。有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还允许各证券经纪商自行储存和买卖其客户所报买或报卖的证券,故也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径称为“做市商”制度。其实,证券商报价制度是由美国NASTAQ市场率先采用的大手数证券交易制度,后为纽约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采用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应当说,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和交易类型显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仅区分了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的交易(零售与批发),使得各交易规则更趋向于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和对散户不必要的误导。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设有大宗交易柜台。根据我国的证券交易规则,凡交易量达到或超过50万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柜台申请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柜台在接到申请后将贮存其交易报单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当日直接竞价交易结束时,再根据当日该股交易的平均交易价统一撮合成交;这就是说,我国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我们认为,我国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这一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报买数量或报卖数量的意义,而不具有具体报价的意义。其次,这一制度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将与之无关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格强加于当事人,否定了证券交易买卖中极端复杂的交易条件。总的来说,我国所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无大宗交易内容的制度;它仅仅反映了我国国资管理部门单一追求国股高成交价的意志,并且为实现这一意志不惜牺牲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则。
融资融券交易规则
融资融券交易规则:1、实行T+1交易,投资者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2、采用保证金交易;3、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4、只能买入股票上标注融的股票;5、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等。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证金要求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2、法律关系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5、交易控制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可以随意自由买卖证券,可以随意转入转出资金。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存在未关闭的交易合约时,需保证融资融券账户内的担保品充裕,达到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要求的担保比例,如担保比例过低,券商可以停止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及担保品交易,甚至对现有的合约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从融资融券账户上转出资金或者股份时,也必须保证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才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且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对,也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另外补充一下:投资者参与股票交易需要支付佣金(0.25%)、交易徵费(0.012%)、政府税项(0.1%)、转手过户费等费用(每张2.5港元)。 股票市场的交易时间(星期一至五)如下:上午10时正至下午12时30分(午市);下午2时30分至下午4时正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或农历新年前夕,没有午市交易。
新股上市首日有什么特殊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二、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三、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允许撤销申报。五、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异常波动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1、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2、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3、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因第1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2、第3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扩展资料股市的市场特点有以下:1、有一定的市场流动性,但主要取决于当日交易量(交易量取决于投资人心理预期)。2、股票市场只在纽约时间早上的9:30到下午4:00(中国市场为下午三点)开放,收市后的场外交易有限。3、成本和佣金并不是太高适合一般投资人。4、卖空股票受到政策(需要开办融资融券业务)和资本(约50万)的限制,很多交易者都为此感到沮丧。5、完成交易的步骤较多,增加了执行误差和错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市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首日停牌机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6.1 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6.2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四)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五)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七)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八)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九)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十一)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6.3 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6.4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对出现第6.2条第(十)项等情形进行调查。6.5 会员发现客户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6.6 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6.7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6.8 对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上报证监会。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a股交易规则
股票交易规则股票的交易规则主要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1]、《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3]、《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4],百度百科的「基本交易规则」百科词条[5],总结归纳A股的交易规则如下:1、交易时间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由证监会批准。沪深两所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 9:15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沪深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2、报价单位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指的是以每股股票的价格委托买卖。3、申报单位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即每一申报单位的股票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4、价格最小变化档位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5、涨跌幅限制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ST 和*ST 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5%。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对于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表述为「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上海证券交易所表述为「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64%」。6、交易方式及成交原则股票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股票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竞价成交原则包括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和连续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其中,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7、T+1交易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品种实行「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原则,即所谓的T+1交易制度。T+1本质上是证券交易交收方式,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日)完成。股票交易费用股票交易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股票时应支付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总和,通常包括向代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证券公司)交纳佣金,向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等,包括印花税、交易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等[6],其中证管费和经手费合计称为交易规费,合计收取成交金额的0.00687%,包含在券商交易佣金中。1、印花税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出让方按照规定的税率单边征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1‰计收,单边征收,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7],即:印花税买股票时为0,卖股票时为成交金额的1‰。2、经手费经手费是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成交之后,按照成交的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给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费用,包含在佣金中。A股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487%双向收取[8,9]。3、证管费证管费即证券交易监管费,成交金额的0.002%双向收取[10,11],证监会收取,包含在佣金中。4、过户费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按照成交金额0.02‰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12]。5、佣金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13]。佣金的收费标准为:A股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也就是说,佣金由各券商自定(成交金额的0.08%-0.3%),一般为:买、卖都是成交总额的1‰,不足5块按5块收。也就是说,佣金由各券商自定。目前一般券商佣金(含规费)可以做到0.02%左右。6、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该费用大多数都用在付出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核算)、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目前券商竞争越来越激烈和透明,很多不必要的费用已经撤销。总之,盈利很小的时候,卖出股票亏本也是可能的,因为要各种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三章 证券买卖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3.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2.2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2.3 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3.2.5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3.2.6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3.2.7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3.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3.3.11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3.3.12 债券交易可以采取净价交易或全价交易的方式。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3.3.13 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3.3.1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3.3.15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3.3.16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3.3.1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3.3.18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3.4.2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4.2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3.4.3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3.4.4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3.4.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5.4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3.5.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3.5.6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万股;(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6.2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3.6.3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3.6.5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定价申报;(四)其他申报。3.6.6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3.6.7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债券(公司债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3.6.8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一)证券当日收盘价;(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3.6.9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3.6.10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3.6.11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3.6.12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1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3.7.2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3.7.3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3.7.4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交易业务流程;(二)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四)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五)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七)市场风险控制措施;(八)其他事项。3.7.5 会员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3.7.6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的,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予以公告。3.7.7 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8.1 债券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3.8.2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标准券及标准券折算比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3.8.3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3.8.4 本所债券回购按回购期限设立不同品种,并向市场公布。3.8.5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交易、两次结算。回购交易达成后,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是指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7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基础交易制度,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进行了修改,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深证会〔2019〕2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3月13日
深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1.什么是大宗交易?大宗交易,又称大宗交易。一般交易量和金额都很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具体来说,每个交易所在其交易系统或其大宗交易系统中都有明确的大宗交易定义,且各不相同。大宗交易针对的是大量的证券交易。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制度规则,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金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进行大宗交易。(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者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交易b股(上海)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成交金额不低于5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30万港元。(二)基金交易笔数在300万笔(含)以上,或者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3)上海:债券交易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4)深圳: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交易价格之间确定。当日无证券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格。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大宗交易应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限定时间内进行。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大宗交易应当在当日涨跌幅限制内,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大宗交易应当在当日竞价时间内,在前一收盘价上下30%或者在最高和最低交易价格之间。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当日收盘价或前收盘价为不低于90%的折价标的。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得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量计入收盘后的证券总成交量。而且,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格、买卖双方,收盘后会另行公布。最后要明白的是,大宗交易不包含在指数计算中,所以对当日指数没有影响。2.大小非减持注意事项:(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在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转让解除限售的股份。(2)非盈利减少比例每减少5%,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以及作出报告和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如何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通过股东委托股份或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进行。营业部有专人办理此项交易业务。股东只需填写《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申请书》即可参与大宗交易。4.闭幕宣言应包括哪些内容?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应当向证券营业部报告以下交易信息。(一)股东证券代码;(二)股东账号;(三)交易价格;(4)交易次数;(5)买卖方向;(六)交易对手的席位号。(七)交易协议编号:上交所3位,深交所6位。5.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可以撤销吗大宗交易完成后,于当日17: 30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当日交易信息。在上交所首页点击“大宗交易专区”?去“屏蔽交易信息”查询;在深交所首页点击“深圳市场交易公共信息”至“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进行查询。8.国企背景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吗?可以,但必须符合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总股本低于10亿股的公司,企业减持的独立权限为“连续三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公司,企业减持的独立权限为“一次减持不超过5000万股,三年内减持不超过3%”。此外,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转让范围比此略宽,从连续三年到一年。只有超出上述条件的国有股减持,才能报国资部门批准。9.大宗交易的交易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在实际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须以“成交申报”方式进行要约;如果采用“意思表示”,则交易不会达成;2.双方交易信息必须一致正确,如交易价格、数量、席位、协议号等。3.交易前做好与证券营业部的沟通准备。10.大宗交易的减持方式和意义有哪些?根据股东的需求和股份减持市场的流通特点,有以下减持方案供股东选择。1.单次减持法:适用于市场流动性强、减持金额小的股票,使其通过大宗交易在短时间内完成交易。2.多股减持法:适用于市场流动性弱、减持幅度大的股票。通过设定交易底价,在设定的时间内,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减少每股的数量,逐步消化市场,使股价不会因减少而下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股东在市场中的形象。3.股权质押融资大宗交易的偿还和减持方式:适用于流通股。先通过股权质押借款,股权流通后再通过大宗交易偿还集团。合运作,从而达到合理盘活资产、节约成本、提高资产使用率。 11、股东发生减持行为后,税收可以优惠吗? 视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税收政策而定。目前国内的确存在地域差异,所执行的税收费率不等现状,许多地方也通过我们寻求减持税收优惠对象,股东可向我们垂询各地税务征收费率事宜,操作事宜须由股东与税务部门直接沟通确定,达到合理、合规交纳税费。 12、股东如何实现股份价值最大化? 股价创新高及自身财务需求是股东减持的主要动力,但也有股东所持股权股价创新高后,对股价估值过高或因行情振荡,未在最佳时机减持,错失机会。我们认为:股东应根据所减持股份公司基本面,科学合理估值后,进行减持,从而保证股份收益的稳定及价值最大化。 13、股东若对交易价格有要求,可事先约定吗? 可以。减持之前双方签订减持协议,也可支付履约保证金,协议中对交易价格进行设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一交易日股价触发交易价格,当日就可以交易,使股东获得最佳减持价格。 14、为什么大宗交易要提前签订减持协议? 大宗交易是非常严谨的交易。具有资金要求高、时效性强等特点,交易失败会造成占用资金用途、错失减持时机、经济损失等问题。减持协议对交易数量、价格、时间等交易要素进行了约定,并采用交易保证金模式对交易提供了履约保证,有利于交易的稳定。 15、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大宗交易程序有区别吗? 有部份区别。1、上交所的交易约定号为3位数,深交所为6位数。2、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定:减持股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与其为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担任董、监、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大宗交易当日上午11时前须向证券营业部完成报备手续;3、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东则不受报备限制,15时前完成相关手续即可。相关问答:大宗交易权限开通条件是什么1、在交易时间带上身份证、证券账户卡、银行卡及资金账户卡到开户营业部开通大宗交易权限,选择柜台委托或自主委托;2、上交所规定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相关问答:p ta期货开始国际化了吗?开户需要什么条件?PTA品种开放并不意味着以后就会好做了,可能只是成交量之后会放大,品种会比较活跃,但好不好做还是要看PTA之后的趋势性好不好。2018年应该是我国期货市场直接对外开放的元年,继原油、铁矿石期货国际化后,PTA期货也正式引入境外交易者,这也是我国期货市场第一个对外开放的化工品种。PTA是石油的下端产品,是重要的大宗有机原料之一。它是一种白色粉末,主要用于生产聚酯纤维,俗称涤纶,可用于制作防弹衣、安全带、轮胎帘子线等特种材料。但它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纺织原料的一种。我国最早在2006年上市了PTA期货,至今已经13年。截至目前,已有80家境外交易者参与我国的PTA期货。原油、铁矿石期货国际化已经将近一年,其中原油期货上市以来,境外交易者日均成交占比5%,持仓占比约12%。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正逐步形成。PTA期货正式引入境外交易者以来,从市场表现来看,起步阶段整体平稳,运行良好。据郑商所统计,截至目前,共有约100个境外客户开户,开户国家和地区包括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以及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境外客户交易量占比约10%。现在PTA开户需要什么条件?以前老肖开期货户的时候pta和铁矿还都不属于特殊品种,但引入境外投资者以后都列入了特殊品种的行列,为了预防风险,pta和铁矿的交易权限需要一定的条件才能开通:1、可用资金10万,申请前5个交易日,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注意这里说的是可用资金,如果你在这几天内用账户里的资金做了交易,这部分就不算在可用资金里;2、满足50个交易日有交易记录,之后可以要求期货公司自动开通;3、已经开通股指期货的交易者可以直接申请开通。我问过期货公司的朋友,以上3个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就可以开通pta和铁矿品种的交易权限,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以前你如果是老的期货账号就不影响使用,可以一直拥有交易权限的。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到你,谢谢支持,点个关注!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 (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 (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 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 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 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 回转交易。) 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可以用来买入股票,但不能当天提取, 必须到交收后才能提款。(A股为T+1交收,B股为T+3交收。) 九、新股申购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公开发行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1、网上公开发行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 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 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系统或自助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根据 报纸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 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 托无效。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①、投资者必须在股票发行公告确定的登记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权利; ②、持有深、沪两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分别用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同时参加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配售,同一新股申购配售,深、沪两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购配售1000股,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④、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帐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并计算; ⑤、申购配售新股时,投资者按申购上限委托买入,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 和重复申购部分,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⑥、投资者在申购配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询配号,并于T+2日核对 中签号码,如中签,须于T+3日14:00前存入足额中签股款。 十、分红派息及配股 1、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现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方式有送红股、派现金息、转增红股。投资者应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分红派息公告书。 投资者领取深沪上市公司红股、股息无须到证券部办理任何手续,只要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 时仍持有该种股票,都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送红股、转增红股和现金派息都会自动转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 所分红股在红股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账户;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划款到账后方可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账户内。 2、配股缴款 投资者须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种股票, 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 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小键盘、热自助、网上交易等系统进行认购,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 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B)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3、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购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但投资者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入股票, 第二天抛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国内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1)A股实行涨跌停板限制10% ,ST的5% (2)A股实行 :T+1交易 (3)不允许买空交易 ,只能买涨,不能买空。 (4)这个我也不是很清楚,应该是强制的吧,发放股利你不想要么,白送钱。 (5)上市这个要求比较多,公司要求成立3年以上,发售的股票最少3000万股,占公司的总股本的25%以上等等 (6)退市会先变成*ST的,一般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才有可能退市,但国内股票很少有退市的,因为壳资源不足,所以在国内这个市场退市的风险不大。
港股的交易规则都是什么?要如何操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相信很多朋友都会选择去证券交易所里面,去购买相关的股票,来让自己的生活变得好一点,但实际上因为不同的证券交易所里面有不同的规则,比如我们所熟悉的港股的交易规则和我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就是不一样的,因此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港股的交易规则都有什么,而且要如何进行相关的操作?首先我们要明白的是,港股实行的规则是T+0回转交易制度,也就是说在当天买入的股份,在当天就可以直接卖出,实行T+2交收制度,而这个制度所代表的含义就是股票和资金的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的下午3:45之前,并且到目前为止,港股的交易方式可以选择电话交易,网上交易,或者是委托相关的经济公司进行买卖。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港股的每笔交易的数量必须要为一个买单位或其倍数,简而言之,就是在港股的交易中每一手可能是400股,500股,1000股和2000股不等,这个大部分是由上市公司进行相关规定的,除此之外,港股交易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比如说印花税,交易征费,交易费等等,这些相关的费用,而且港股的股票每个买卖盘上限为3000手,从这些就可以明显的区分与我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是有着很大区别的。通过以上相关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港股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的操作方式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我们在操作的过程之中,可以选择通过电话,证券公司来去进行相关的操作,也可以选择自己直接在网上下载相关的软件进行操作,但无论哪种操作方式,我们都要小心注意,因为很有可能会问我们自己带来经济的损失。
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怎么样的呢?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解答: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所不同,下面是上交所的关情况,深交所的情况可以查阅关规定。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 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3、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4、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企业债、公司债的现券和回购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限额在原来基础上降低至: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参考《关于开展大宗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及调整大宗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则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的15:00-15:30,交易所对大宗交易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确认。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个股期权的交易规则?
你好,个股期权概念:每张合约标的正股数为个股期权个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合约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买方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也称权利金)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卖方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个股期权主要可分为看涨和看跌两大类。只要买入个股期权,无论看涨还是看跌都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即到期可按约定价格买入或按约定价格卖出,但买方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但卖出个股期权方无论看涨或看跌都必须无条件履行该合约条款。因此,期权买方风险有限(亏损最大值为权利金),但理论获利无限;与此同时,期权卖方(无论看涨还是看跌期权)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理论上风险无限,收益有限(收益最大值为权利金)。 从海外经验来看,个股期权推出后,往往对正股的交易量有一定拉动作用。这是因为期权拥有双向交易、日内回转交易的特点,能够吸引大量投机资金参与,随之也带来了较大的套利机会。同时,对于个股期权买方,最大损失仅为权利金,而由于杠杆的存在,其获利空间宽大,是投资者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有效工具。 3、个股期权合约条款 个股期权合约的条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约标的名称(代码)、期权类型、合约单位、到期月份、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最后交易日、行权日、行权交割方式、交割日等合约类型为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 (1) 认购期权 (Call Option) 认购期权买方有权利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协议价格(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 ETF);而认购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2) 认沽期权 (Put Option) 认沽期权买方有权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协议价格(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 ETF);而认沽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合约单位指单张合约对应的标的证券(股票或 ETF)的数量。 股票期权合约单位如下:1)20元(含)以下每张合约标的正股数为10000股;2)20元至100元(含)每张合约标的正股数为5000股; 3)100元以上每张合约标的正股数为1000 ;对于ETF期权合约单位为 10000。当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时,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此时期权合约需要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合约单位取其整数部分,对剩余尾数按除权除息日调整后参考权利金对权利方和义务方进行结算(义务方向权利方支付剩余尾数*调整后参考权利金*张数)。由于价格变动加挂新的合约以及挂牌新月份的合约,采用调整前的合约单位。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与下月, 以及 3 月、6 月、9 月及 12月中连续两个季月(下季与隔季), 共4个月份合约,同时挂牌交易。 合约最后交易日设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合约行权日同最后交易日(E日)。行权交割为E+1日(对被行权者,E+1日可准备标的证券;对行权者,行权证券E+1日日终到账,T+2可卖出)合约到期日同合约最后交易日。个股期权履约方式为欧式。即个股期权合约的买方(权利方)在合约到期日才能按期权合约事先约定的履约价格提出行权行权价格即期权的履约价格。 对于认购期权,买入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从期权的卖出方买入标的证券。对于认沽期权,买入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卖出标的证券给卖出方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根据靠档原则(按四舍五入,正中间往价格高靠),取挂牌前一交易日标的证券的交易日最接近的那一档按行权价格间距确定的行权价格。但因合约调整而改变行权价时,调整后的行权价不靠档。行权价格系列对于同一标的证券在每一个到期月,设置多个仅行权价格不同,而其他要素完全相同的期权合约,这些合约的不同价格构成了一个行权价格系列。行权价格系列将至少包括1个平值(行权价格采用根据行权价格间距进行靠档后,可能是价外或价内)、1-2 个虚值、1-2个实值。行权价格间距采用分级靠档的方法,根据行权价的不同,设置不同的价格间距。 行权价格相邻的合约间距按下设置:1元或以下 0.05 | 1元至2元(含) 0.1 | 2元至5元(含) 0.25元至10元(含) 0.5 | 10元至20元(含) 1 | 20元至50元(含) 250元至 100元(含) 5 | 100元以上 10合约交割个股期权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场外个股期权采用现金交割),即在行权时,双方进行股票的交割。对于认购期权,权利方根据行权价将对应的资金交给义务方,义务方将股票交给权利方;对于认沽期权,权利方将股票交给义务方,义务方根据行权价将对应的资金交给权利方。在出现特殊情况下,可能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证券交易规则有哪些?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 (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 (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 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 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 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 回转交易。) 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可以用来买入股票,但不能当天提取, 必须到交收后才能提款。(A股为T+1交收,B股为T+3交收。) 九、新股申购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公开发行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1、网上公开发行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 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 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系统或自助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根据 报纸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 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 托无效。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①、投资者必须在股票发行公告确定的登记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权利; ②、持有深、沪两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分别用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同时参加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配售,同一新股申购配售,深、沪两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购配售1000股,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④、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帐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并计算; ⑤、申购配售新股时,投资者按申购上限委托买入,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 和重复申购部分,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⑥、投资者在申购配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询配号,并于T+2日核对 中签号码,如中签,须于T+3日14:00前存入足额中签股款。 十、分红派息及配股 1、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现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方式有送红股、派现金息、转增红股。投资者应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分红派息公告书。 投资者领取深沪上市公司红股、股息无须到证券部办理任何手续,只要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 时仍持有该种股票,都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送红股、转增红股和现金派息都会自动转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 所分红股在红股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账户;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划款到账后方可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账户内。 2、配股缴款 投资者须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种股票, 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 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小键盘、热自助、网上交易等系统进行认购,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 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B)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3、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购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但投资者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入股票, 第二天抛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按照我国现行证券交易规则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连续竞价的时间为()。
【答案】:D注意区分我国两个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区别: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怎么样的呢?
您好!关于“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怎么样的呢?”,我们为您做了如下详细解答: 当深沪交易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委托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额时,可以进行大宗交易方式。现根据交易所相关细则及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平台设计,特制定公司大宗交易业务流程及操作说明。本业务属营运基础业务,可跨网点受理客户本人临柜的申请。一、大宗交易说明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大宗交易价格:(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权益类证券,包括A股、B股、基金等);(2)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4、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5、交易所大宗交易采取人工报单方式: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需通过专门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尚未实现完全电子化交易。客户如需发起大宗交易委托,须向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经办人员通过经纪业务服务平台向营运中心进行大宗交易申报,而后营运中心通过上海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交易所进行人工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已实现由分支机构通过经纪业务服务平台相关菜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直接申报。 上述内容为“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怎么样的呢?”的解答,希望我们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若您有不理解的地方或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您直接与我们联系:在线咨询网址http://sh.gtja.com/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1-518-369客服:小朱 国泰君安证券——百度知道企业平台乐意为您服务!
股票交易规则哪里可以了解啊?
您可以通过沪深交易所官网查看具体交易规则。链接如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另外,您可以参考广发证券投教园地相关内容广发证券投教基地-新手入门
大宗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股票大宗交易规则介绍如下一、上交所交易规则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2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3、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4、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深交所交易规则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人民币。拓展资料:大宗交易(block trading),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时对大宗交易规则进行了重新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
港股通交易规则
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出。一、 交易规则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2个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港股不设当日涨跌幅限制。港股可以卖空。但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空。认股权证及债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单之内。二、 交易时间周一到周五,盘前交易时间是9点到9点半,只接受竞价限价盘。上午交易时间是9点半到12点,只接受增强限价盘。下午交易时间是13点到16点,只接受竞价限价盘。必须是两地均为交易日,而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才被定义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有的时候会发现港股市场是在开市中,但是港股通却暂停服务了。港股通是T+0买卖,且没有涨跌停板限制的,并且是T+2交收的,港股通是以港币进行报价,人民币进行交收的。拓展资料:账户:深港通和沪港通采用“双通道”独立运行机制1、香港机制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证券账户内股票不能交叉卖出,但沪深港股通账户卖出港股的资金可以交叉使用。币种: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成交,以人民币清算并交收。订单类型: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时,仅能使用两种订单类型:在竞价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委托申报: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委托申报需输入证券代码、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等参数。2、港股市场投资者申报的价格遵循香港当地的报价规则,在港股市场,开市报价规则与持续交易时段报价规则不同,但投资者在这两个时段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均不可大于上日收盘价或按盘价九倍或以上及少于九分之一或以下,每个买卖盘不得超过3000手股份。 另外,港股通投资者只能在相应时间撤销订单而不可修改订单,可撤单时间为9∶00-9∶15;9∶30-12∶00;12∶30-16∶00;16∶01-16∶06。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成交,以人民币清算并交收。 订单类型: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时,仅能使用两种订单类型:在竞价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科创板交易规则
科技创新板交易规则如下:1.价格限制:上市前5日无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执行20%的涨跌幅限制。虽然前五天没有涨跌幅限制,但有临时停盘制度:盘中股价首次较开盘价涨跌30%和60%,各停牌10分钟。2.交易时间: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其中开盘价和竞价时间为上午9:15-9:25,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为上午15:05-15:30。3.买卖原则:申请买入时:单次申请数量应不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1股,如201股、202股。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1股。余额不足200股时,应一次性申报卖出。4.保证金交易科创板上市首日的股票可以成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投资者可以进行融资融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五章 交易信息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5.4.3 本所根据第4.2.3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二)股份统计信息;(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你好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1)证券交易所交易原则 ①价格优先原则。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②时间优先原则。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交易规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的主要交易规则有: ①交易时间。交易所有严格的交易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和结束集中交易,以示公正。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9:30~11:30、l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9:30~ll: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l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15:30为大宗交易时间。 ②交易单位。交易单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 ..........望采纳祝你好运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二章 交易市场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有哪些
你好,新股上市首日规则:一、上海证券交易市场新股上市交易规则:在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能够高于股票发行价格的120%,但是也不能够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的申报价格不能够高于发行价格的144%,并且不能够低于发行价格的64%,有效的申报价格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到0.01元。在集合竞价阶段没有产生开盘价格,以当天的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新股上市第一天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相比于当天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超过10%,证券交易市场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相比当天开盘价格上涨或者是下跌20%,证券交易市场就不会对于股票实施临时停牌。因为前一个规定停牌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果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者是超过了14:55,当天14:55复牌。二、深圳证券交易市场新股上市交易规则: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是并没有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够参与开盘集合竞价,这一个申报会暂时存在交易主体当中,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的时候,交易主机会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沪港通交易规则
沪港通港股交易时间是根据香港市场交易时间而定,早上从开始前时段的9点到12点,下午从13点到16点10分左右收盘。而且,沪港通中的港股通根据香港联交所交易规则进行,股票是没有涨跌限制的,交易为T+0制度,结算t+2制度。就表示投资者买入港股当天即能卖出,而卖出时在T+2日完成交收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但投资者买入的港股通股票是可以在交收前的T日及T+1日卖出的。沪港通中的港股通早上的9点至9点30分是开盘前的集合竞价时间,其中9点至9点15分交易所接受竞价限价盘申报并可以取消申报,9点15分至9点30分投资者的委托申报和取消申报都会无效。9点30分至12点和13点至16点是连续竞价时间段,接受增强限价盘申报;对适用于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证券。16点至16点10分时收盘竞价交易时段,其中16点01分至16点06投资者可以输入委托申报也可以撤单。拓展资料一、沪港通股票怎么买?沪港通股票需要投资者开通沪港通权限之后,才能进行买卖操作,在开通之前,投资者需要满足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50万的要求。1、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其中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2、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融资账户来购买沪股通标的范围内的个股,通过开通A股的融资账户来购买港股通范围内的个股。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通过融资账户,向证券借资金炒股,除了交纳股票交易费用之外,还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利息,且当投资者亏损,保证金不足,则其持仓股票可能会被强制平仓,即被证券公司卖出。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6.2 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6.3 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6.4 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六)上报证监会查处。如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gc001交易规则
gc001为一天国债逆回购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在进行交易时以“手”为单位,1手为10张;国债逆回购本质就是一种短期贷款,简单点说就是你把钱借给别人,获得固定利息;而别人用国债作抵押,到期还本付息。国债回购交易是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国债逆回购的优点包括安全性好,风险较低;收益率高;操作方便,到期资金自动到账;流动性好;手续费低等,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择这种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进行交易时需要投资者在拥有此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开户,开户时证券营业部还会和你签一个“指定交易协议”。沪市深市都是一千,以及一千的整数倍。GC001交易规则有:【1】计价单位为100元/张,在进行交易时以【手】为交易单位,1手为10张。【2】gc001所需资金至少10万元,以及10万的整数倍,以每10张为单位进行申报。【3】申报限量gc001每笔最小100手(10万元),最大不超过1万手。【4】一次成交、两次清算,成交当日交易所扣除佣金和手续费。小结:合约的计息方式为对方收到钱的日期(转款日)至资金返还到个人放账户日期中日历日的差值。即对方使用资金的天数。其中,逆回购到期日期是对方还钱的日期,当日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不可取。国债逆回购本质就是一种短期贷款,简单点说就是你个人把钱借给别人,获得固定利息。
证券交易规则的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 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也是按集合竞价决定的,其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4:57-15:00)。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请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请全部成交的价格;⑶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离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 证券交易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讫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但是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帐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其中,卖出证券者已得到资金,并可用该资金另报买其他证券,而买入证券者则已减去其帐户内资金,不得再透支购买证券。这一规则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清算上的T+0制度。证券交易过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移转与过户登记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登记过户制度,投资人在所买卖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公司方为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如该日逢法定假日,则过户日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这就是证券过户上的T+1规则。依此规则, 在某一营业日买入的证券只能在下一营业日卖出。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对B 股交易采取不完全等同于A股的清算过户规则。其中,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 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
中外股票交易规则区别?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例
1、股票交易日股票交易日都是在周一到周五这段期间。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都是休市的。2、股票交易时间:①上海证券交易所/深证证券交易所:9:15到9:25是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到11:30是前市,连续竞价时间;13:00到15:00是后市,连续竞价时间。其中14:57到15: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至于大宗交易时间,是15:00到15:30。上交所的不可撤单时间是9:20到9:25,深交所则是9:20到9:25,以及14:57到15:00。而申报时间,上交所是9:30到11:30和13:00到15:30,深交所是9:15到11:30和13:00到15:30。②中国香港股票:10:00到12:30是早市,14:30到16:00是午市。③美国股票:夏令是21:30开盘,一直到次日凌晨4:00收市;冬令则是22:30开盘,一直到次日凌晨5:00收市。④欧洲股票:夏令是15:00开盘,一直到23:30收盘;冬令则是16:00开盘,一直到次日凌晨0:30收盘。如需了解股票,您也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股票进行查询了解。温馨提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应答时间:2022-02-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港股通交易规则
港股通相关交易规则,您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页面下方“服务”—>沪港通—>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页面左侧“信息导航”—>深港通业务—>深港通规则/指南。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SPV),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股票交易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联交所为防止个股股价短期大幅波动,在2016年8月22日起推出了市场波动调节机制,即部分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个股在监测时段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时,会触发5分钟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交易价格受到触发时5分钟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的上下10%范围的限制。港股通交易每“手”股数没有统一规定,港股通股票的上市公司可以自行设立不同数量的每手股票交易单位,可以是 100、200、1000 或 5000 等。港股交易每个买卖盘最大为3,000手,同时,最大股数限制是99,999,999股。由于港股的每手股数是由上市公司决定,因此,理论上可能出现因某公司每手股数过大使得在未达到3,000手的情况下就达到99,999,999股的上限规定。可以说,港股交易的最大交易手数以99,999,999股数除以每手股数,或3,000手中的较小者为准。港股实行T+0回转交易、T+2交收制度,T日买入港股的港股通投资者,T+2日日终完成交收后才可以享有相关证券的权益,但投资者买入的港股通股票是可以在交收前的T日及T+1日卖出的。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简介、《港股通投资者指南》、《港股通基本交易规则及深港两市差异》
科创板交易规则是什么?
科技创新板交易规则如下:1.价格限制:上市前5日无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执行20%的涨跌幅限制。虽然前五天没有涨跌幅限制,但有临时停盘制度:盘中股价首次较开盘价涨跌30%和60%,各停牌10分钟。2.交易时间: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其中开盘价和竞价时间为上午9:15-9:25,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为上午15:05-15:30。3.买卖原则:申请买入时:单次申请数量应不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1股,如201股、202股。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1股。余额不足200股时,应一次性申报卖出。4.保证金交易科创板上市首日的股票可以成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投资者可以进行融资融券。
沪深证劵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有哪些
目前国内有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板块有沪市主板和科创板,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板块有深市主板和创业板。另外还有新三板市场的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也可以进行股份交易。沪深两市和创业板、科创板有以下不同:1、上市制度不同:沪市和深市股票实行核准制,创业板和科创板实行注册制。2、代码不同:沪市股票代码以60开头,深市股票代码以00开头,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开头,科创板股票代码以688开头。3、交易规则不同:①、沪市和深市股票上市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和科创板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20%;②、沪市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深市、创业板和科创板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和14:57-15:00;③、创业板和科创板实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沪市深市没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温馨提示: 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您需了解股票行情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股票期货-证券服务查询信息。应答时间:2022-01-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章 交易市场第一节 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第三节 交易品种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第四节 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三章 证券买卖第一节 一般规定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一)债券;(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七)权证;(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第二节 指定交易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委托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节 申报3.4.1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3.4.3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一)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二)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二)增发上市的股票;(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3.4.15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二)基金、债券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三)股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3.4.16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股票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二)基金、债券、债券回购连续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节 竞价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5.2 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第六节 成交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3.6.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3.6.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本所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3.6.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第七节 大宗交易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固定价格申报;(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3.7.4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3.7.5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证券账号;(三)买卖方向;(四)成交价格;(五)成交数量;(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3.7.8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4.1.3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基金、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4.2.3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4.2.4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4.2.5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停牌及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证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二_年三月十三日
注册制下的创业板交易规则和深交所其它板块交易规则一样吗?
创业板交易规则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的交易规则有区别。一般的股票账户可以交易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但不能交易创业板,创业板交易需要2年交易经验和10万资金,并开通交易权限。主板和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为44%的涨跌幅限制,之后为10%的涨跌幅,而注册制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之后为20%的涨跌幅。股票低佣金开户流程可私,创业板交易基本规则可以问我。
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
1.投资创业板股票需要开通交易权限,主要条件是资金门槛10万元,交易经验两年。2.网上玩新资格:T需要日打新股T-2日20个交易日内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至少1万元。每5000元的市值对应一个认购单位,每个单位500股。3.交易时间:与主板相比,每个交易日的15:05-15:30有更多的盘后定价交易时间。4.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15:05-15:30多个定价交易,投资者可以收盘价买卖股票。5.涨跌限制:新股上市第五个交易日没有涨跌限制;第六天涨跌限制为20%。6.临时停牌机制:与当日开盘价相比,股票盘中交易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30%、60%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单次暂停时间为10分钟,全天最多4次。7.价格笼: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创业板股票怎么交易 创业板有哪些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创业板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设立创业板市场的决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证券(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规则,本所另行规定。1.3创业板市场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4创业板市场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创业板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席位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组成。2.1.2交易主机接受申报指令进行撮合,并将成交结果发送给会员。第二节交易席位2.2.1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是会员在本所进行证券交易的通道。2.2.2席位的交易品种和买卖权限由本所规定。2.2.3每个席位应当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2.2.4会员在本所席位开通手续后,方能进行证券交易。2.2.5经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本所许可,禁止会员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2.2.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创业板专用席位。专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于代理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关于会员的规定。第三节交易品种2.3.1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一)股票;(二)投资基金(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四)债券回购;(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第四节交易时间2.4.1创业板市场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交易日上午900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为连续竞价时间。遇国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时间,创业板市场休市。本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创业板市场交易时间。2.4.2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五节交易主体2.5.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2.5.2会员应当根据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在创业板市场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或证券自营买卖业务。2.5.3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委托会员代理。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及其范围。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交易单位、报价单位3.1.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3.1.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第二节价格涨跌幅限制3.2.1本所对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3.2.2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3.2.3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创业板全部、某类或某只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第三节委托3.3.1会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会员与投资者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二会员应当在协议中向投资者提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买卖方式的风险;三投资者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四会员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五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六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七投资者保证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八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九会员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十投资者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十一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十二争议解决法。3.3.2投资者买卖证券,可以采取柜台委托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委托、互联网上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3.3.3本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交易方式。3.3.4柜台委托应当填写委托单。3.3.5提供自助委托的,会员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3.6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在经纪业务中不得接受全权委托。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的委托。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不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委托。3.3.7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应当逐笔说明下列内容:一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二委托买卖证券的编码和简称;三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四买卖方向;五委托数量;六委托价格(市价委托除外);七本所及会员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3.3.8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3.3.9投资者委托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其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会员不得为投资者融券交易。3.3.10投资者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其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会员不得为投资者融资交易。3.3.11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买卖或者假借投资者名义买卖投资者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3.12会员对委托记录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3.3.13会员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的变动应当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帐管理,不得挪用。3.3.14对已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确认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返还资金或证券第四节申报3.4.1本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3.4.2会员应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顺序向本所申报。3.4.3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席位号、合同序号、申报类别、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申报价格、数量、买卖方向等,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3.4.4每笔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3.4.5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本所按自动撤销处理。3.4.6申报当日有效。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3.4.7没有成交的申报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撤销。第五节竞价与成交3.5.1集中交易采用电脑自动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是指:较高价格买进的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的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的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的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同一方向申报价格相同,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本所电脑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5.2竞价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所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所接受的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5.3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证券在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涨跌幅限制的价格范围。3.5.4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买卖竞价。3.5.5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格的规则依次是:一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二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1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2与该价位相同的一方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三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距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近的价位。集合竞价所有成交以同一价格成交。3.5.6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按下列法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叫买价高于发行价的,以最高叫买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叫卖价低于发行价的,以最低叫卖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3.5.7集合竞价没有成交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3.5.8连续竞价期间,按以下规则确定成交价格:(一)买入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二)卖出申报价格低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3.5.9本所通过通信系统将成交回报即时发送至各会员,但成交结果以本所结算数据为准。3.5.10本所成交回报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席位代号、合同序号、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买卖方向及成交时间等。以上内容,本所可视需要增减。3.5.11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证券交易,经交易主机确认,买卖即告成立,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3.5.12会员应当在成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为投资者完成结算交收手续,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3.5.13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经证监会批准,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3.5.14本所认为必要时,有权调整某只或某类证券的竞价方式。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开盘与收盘4.1.1每个交易日开市后,每只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为该证券的开盘价。4.1.2每个交易日闭市前,每只证券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价格以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为该证券的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该交易日的收盘价。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4.2.1证券上市,本所对其实施挂牌,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其发行价。4.2.2证券上市期届满,或者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证监会的决定暂停或终止某只证券上市,本所对该证券实施摘牌。4.2.3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证券实施停牌或复牌。4.2.4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本所发布的行情中不包括该证券的信息。4.2.5停牌证券在当日复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或撤销申报;该证券复牌时,本所对复牌前接收的所有申报进行集合竞价。4.2.6证券挂牌、摘牌、停牌、复牌,本所予以公告。第三节除权除息4.3.1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配股等情况,本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在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4.3.2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红利×除权前总股本+认购价格×新增股本÷除权后总股本。证券发行人认为调整前款计算公式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采纳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理由。4.3.3本所在除权息日开市前将该证券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修改为该证券的除权息参考价。第四节大宗交易4.4.1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开设创业板大宗交易。创业板大宗交易的交易规则本所另行规定。第五章交易信息第一节交易信息管理权5.1.1创业板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由本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和传播。5.1.2即时行情信息发布后超过15分钟的,本所视为公共信息。第二节行情揭示5.2.1本所每交易日发布创业板即时行情。创业板即时行情发布内容为: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即时最高买入申报价、即时最低卖出申报价、围绕最近一次成交价上下三个申报价位的所有买卖量等。5.2.2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独立揭示创业板行情。5.2.3每交易日上午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确定开盘价前十分钟起,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开盘价。可能开盘价是指对截止揭示时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价格。5.2.4证券交易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送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在营业场所单独揭示。5.2.5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调整证券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5.2.6本所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节股价指数5.3.1本所编制创业板指数以反映创业板股票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一起发布。5.3.2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计算,具体公式为:当日即时指数=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当日即时指数证券总市值/经调整前一交易日指数证券收市总市值5.3.3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可对创业板指数设置和编制方法进行调整。第四节公开信息制度5.4.1本所对创业板股票交易实行公开信息制度,即对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10%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如果涨幅(或跌幅)出现相同,则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额选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专用席位除外。第六章交易异常情况6.1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创业板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故;三技术故障;四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6.2出现无法进行买卖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本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0%以上,或者中断行情传输的用户数量超过本所行情用户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的,本所实行临时停市。6.3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6.4创业板指数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0%,创业板临时停市30分钟。前款临时停市措施一个交易日内只执行一次。6.5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5%,创业板当日停市。6.6本所对因交易异常情况导致的创业板停市或停牌予以公告,并及时报告证监会。6.7当日停市或停牌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恢复交易前交易主机已经接收的申报有效,本所在恢复交易时进行集合竞价。6.8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第七章交易纠纷7.1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7.2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第八章交易费用8.1会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8.2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与会员的约定交纳佣金。8.3会员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创业板上市证券,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九章罚则9.1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一罚款;二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三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四警告;五限制交易;六暂停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七取消会籍。9.2会员对第9.1条(四)、(五)、(六)、(七)项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继续执行。第十章附则10.1释义:一创业板,是指本所设立的创业板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二上市,是指证券在创业板市场挂牌交易。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是指投资者在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A股证券帐户卡。四委托,是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五申报,是指会员向本所电脑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六)停市,是指创业板市场所有证券暂停交易。10.2本规则第5.2.3条、第6.4条、第6.5条规定待本所完成有关技术准备工作后实施,实施时间本所另行通知。10.3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10.4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10.5本规则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
深交所交易规则2022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新任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征集投票权和提案权的规范,证券纠纷代表诉讼的披露要求;规定违规超比例增持的新增股东,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不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股份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扩展信息: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其成立和经营期限应达到规定的年限。第一类上市股票实际发行面额应达到5000万元,第二类应达到2000万元,第三类应达到500万元;2.上市公司需要没有累计亏损;3.企业董事、经理、监事的持股数量符合交易所规定。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目的占用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预计在2008年12月31日前无法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实施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声明如果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接受其他特别处理;自《上市规则》实施以来,上市公司新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目的占用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节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信息公告之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以来,公司股票受到了其他特殊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三章 证券买卖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一)债券;(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七)权证;(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4.1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3.4.3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二)增发上市的股票;(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3.4.1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5.2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3.6.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3.6.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本所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3.6.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固定价格申报;(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3.7.4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3.7.5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证券账号;(三)买卖方向;(四)成交价格;(五)成交数量;(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3.7.8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证券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规则主要有: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交易规则。1、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在证券经纪商的见证下,买卖证券的双方在证交所进行交易,成交后,交易清算系统会进行交易资金的支付以及收讫;2、大宗交易制度:在大宗市场通过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进行交易且交易量统计在交易所当日总成交量中;3、金融期货交易规则:包括保证金规则、当日无负债规则、强制平仓规则、逐日盯市规则、结算会员规则以及风险控制规则。拓展资料:证券交易模式类型有:1、现货交易所谓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买入者付出资金并得到证券,卖出者交付证券并得到资金。所以,现货交易的特征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以现款买现货方式进行交易。2、远期交易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而期货合约则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3、期货交易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有类似的地方,都是现在定约成交,将来交割。但远期交易是非标准化的,在场外市场进行;期货交易则是标准化的,有规定格式的合约,一般在场内市场进行。另外,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而期货交易在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4、回购交易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从运作方式看,它结合r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通常在债券交易巾运用。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朱来某一时问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在债券网购交易中,当债券持有者有短期的资金需求时,就町以将持有的债券作质押或卖出而融进资金;反过米,资金供应者则因在相应的期间内让渡资金使用权而得到一定的利息回报。5、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也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这一交易的主要特征在于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了信用,即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资金或证券有一部分是从经纪商借入的。
证券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规则包括三个内容,分别是集中竞价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规则。集中竞价规则涉及到了交涉交易账户、委托买卖、场内竞价、清算和过户等内容,而大宗交易制度主要针对大数额的证券交易,金融期货规则主要针对期货交易而言。这三大规则都具备法律依据,保障了证券交易依法有序进行。 证券交易规则具体内容 1 、集中竞价规则:是指买卖的双方在证券交易所当着证券经纪商的面进行交易,成交之后由交易系统清算交易资金; 2 、大宗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者的交易数量达到一定的数额之后,可以由证券商直接在大宗交易市场进行报价和买卖,只需将交易量算入交易所当日成交总量即可; 3 、金融期货规则:这一规则下设有保证金交易规则、当日无负债结算规则、强制平仓规则、逐日盯市规则、结算会员规则和风险控制规则等基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五章 交易信息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5.1.3 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5.2.1 开盘、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5.2.3 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但下列情形的除外:(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二)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或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三)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证券除权(息)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息)参考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5.2.4 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5.2.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5.3.2 证券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五只证券;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证券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的,取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进行计算。(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五只证券;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三)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五只证券;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主板A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创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分别是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5.4.2 第3.3.17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5.4.3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 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四)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异常波动公告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第3.3.17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腿上一个劲的踢,也没见长进啊970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规则目录
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二节交易席位第三节交易品种第四节交易时间第五节交易主体 第一节交易单位、报价单位第二节价格涨跌幅限制第三节委托第四节申报第五节竞价与成交 第一节开盘与收盘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第三节除权除息第四节大宗交易 第一节交易信息管理权第二节行情揭示第三节股价指数第四节公开信息制度 1.1为规范创业板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设立创业板市场的决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1.2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创业板上市证券(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规则,本所另行规定。1.3创业板市场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4创业板市场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交易场所2.1.1创业板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席位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组成。2.1.2交易主机接受申报指令进行撮合,并将成交结果发送给会员。第二节交易席位2.2.1交易席位 以下简称席位 是会员在本所进行证券交易的通道。2.2.2席位的交易品种和买卖权限由本所规定。2.2.3每个席位应当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2.2.4会员在本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方能进行证券交易。2.2.5经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本所许可,禁止会员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2.2.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创业板专用席位。专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于代理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关于会员的规定。第三节交易品种2.3.1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一)股票;(二)投资基金?(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四)债券回购;(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第四节交易时间2.4.1创业板市场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交易日上午9?00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为连续竞价时间。遇国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时间,创业板市场休市。本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创业板市场交易时间。2.4.2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五节交易主体2.5.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2.5.2会员应当根据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在创业板市场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或证券自营买卖业务。2.5.3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委托会员代理。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及其范围。 第一节交易单位、报价单位3.1.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3.1.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第二节价格涨跌幅限制3.2.1本所对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1±涨跌幅比例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3.2.2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3.2.3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创业板全部、某类或某只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第三节委托3.3.1会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 会员与投资者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二 会员应当在协议中向投资者提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买卖方式的风险;三 投资者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四 会员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五 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六 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七 投资者保证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八 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九 会员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十 投资者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十一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十二 争议解决办法。3.3.2投资者买卖证券,可以采取柜台委托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委托、互联网上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3.3.3本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交易方式。3.3.4柜台委托应当填写委托单。3.3.5提供自助委托的,会员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3.6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在经纪业务中不得接受全权委托。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的委托。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不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委托。3.3.7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应当逐笔说明下列内容:一 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二 委托买卖证券的编码和简称;三 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四 买卖方向;五 委托数量;六 委托价格(市价委托除外);七 本所及会员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3.3.8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3.3.9投资者委托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其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会员不得为投资者融券交易。3.3.10投资者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其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会员不得为投资者融资交易。3.3.11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买卖或者假借投资者名义买卖投资者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3.12会员对委托记录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3.3.13会员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的变动应当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帐管理,不得挪用。3.3.14对已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确认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返还资金或证券第四节申报3.4.1本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3.4.2会员应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顺序向本所申报。3.4.3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席位号、合同序号、申报类别、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申报价格、数量、买卖方向等,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3.4.4每笔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3.4.5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本所按自动撤销处理。3.4.6申报当日有效。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3.4.7没有成交的申报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撤销。第五节竞价与成交3.5.1集中交易采用电脑自动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是指:较高价格买进的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的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的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的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同一方向申报价格相同,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本所电脑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5.2竞价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所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所接受的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5.3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证券在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涨跌幅限制的价格范围。3.5.4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买卖竞价。3.5.5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格的规则依次是:一 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二 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1 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2 与该价位相同的一方 买方或卖方 的申报全部成交。三 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距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近的价位。集合竞价所有成交以同一价格成交。3.5.6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按下列办法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叫买价高于发行价的,以最高叫买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叫卖价低于发行价的,以最低叫卖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3.5.7集合竞价没有成交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3.5.8连续竞价期间,按以下规则确定成交价格:(一)买入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二)卖出申报价格低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3.5.9本所通过通信系统将成交回报即时发送至各会员,但成交结果以本所结算数据为准。3.5.10本所成交回报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席位代号、合同序号、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买卖方向及成交时间等。以上内容,本所可视需要增减。3.5.11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证券交易,经交易主机确认,买卖即告成立,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3.5.12会员应当在成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为投资者完成结算交收手续,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3.5.13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经证监会批准,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3.5.14本所认为必要时,有权调整某只或某类证券的竞价方式。 第一节开盘与收盘4.1.1每个交易日开市后,每只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为该证券的开盘价。4.1.2每个交易日闭市前,每只证券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价格以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为该证券的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该交易日的收盘价。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4.2.1证券上市,本所对其实施挂牌,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其发行价。4.2.2证券上市期届满,或者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证监会的决定暂停或终止某只证券上市,本所对该证券实施摘牌。4.2.3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证券实施停牌或复牌。4.2.4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本所发布的行情中不包括该证券的信息。4.2.5停牌证券在当日复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或撤销申报;该证券复牌时,本所对复牌前接收的所有申报进行集合竞价。4.2.6证券挂牌、摘牌、停牌、复牌,本所予以公告。第三节除权除息4.3.1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配股等情况,本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在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4.3.2除权 息 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 息 参考价=?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红利 ×除权前总股本+认购价格×新增股本?÷ 除权后总股本 。证券发行人认为调整前款计算公式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采纳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理由。4.3.3本所在除权 息 日开市前将该证券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修改为该证券的除权 息 参考价。第四节大宗交易4.4.1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开设创业板大宗交易。创业板大宗交易的交易规则本所另行规定。 第一节交易信息管理权5.1.1创业板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由本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和传播。5.1.2即时行情信息发布后超过15分钟的,本所视为公共信息。第二节行情揭示5.2.1本所每交易日发布创业板即时行情。创业板即时行情发布内容为: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即时最高买入申报价、即时最低卖出申报价、围绕最近一次成交价上下三个申报价位的所有买卖量等。5.2.2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独立揭示创业板行情。5.2.3每交易日上午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确定开盘价前十分钟起,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开盘价。可能开盘价是指对截止揭示时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价格。5.2.4证券交易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送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在营业场所单独揭示。5.2.5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调整证券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5.2.6本所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节股价指数5.3.1本所编制创业板指数以反映创业板股票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一起发布。5.3.2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计算,具体公式为:当日即时指数=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 当日即时指数证券总市值/经调整前一交易日指数证券收市总市值5.3.3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可对创业板指数设置和编制方法进行调整。第四节公开信息制度5.4.1本所对创业板股票交易实行公开信息制度,即对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10%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如果涨幅(或跌幅)出现相同,则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额选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专用席位除外。 6.1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创业板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一 不可抗力;二 意外事故;三 技术故障;四 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6.2出现无法进行买卖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本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0%以上,或者中断行情传输的用户数量超过本所行情用户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的,本所实行临时停市。6.3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6.4创业板指数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0%,创业板临时停市30分钟。前款临时停市措施一个交易日内只执行一次。6.5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5%,创业板当日停市。6.6本所对因交易异常情况导致的创业板停市或停牌予以公告,并及时报告证监会。6.7当日停市或停牌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恢复交易前交易主机已经接收的申报有效,本所在恢复交易时进行集合竞价。6.8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7.1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7.2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1会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8.2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与会员的约定交纳佣金。8.3会员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创业板上市证券,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9.1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一 罚款;二 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三 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四 警告;五 限制交易;六 暂停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七 取消会籍。9.2会员对第9.1条(四)、(五)、(六)、(七)项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继续执行。 10.1释义:一 创业板,是指本所设立的创业板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二 上市,是指证券在创业板市场挂牌交易。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是指投资者在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A股证券帐户卡。四 委托,是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五 申报,是指会员向本所电脑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六)停市,是指创业板市场所有证券暂停交易。10.2本规则第5.2.3条、第6.4条、第6.5条规定待本所完成有关技术准备工作后实施,实施时间本所另行通知。10.3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10.4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10.5本规则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
金盛金融集团新华富时A50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代号FA50点值(每手)10美元最低点数变动0.1点买卖差价25点保证金/手2,000美元/手锁仓/套500美元/套强制平仓600美元(30%)最小挂单距离50指数点挂单有效期即日或有效至星期五交易时间(北京时间)星期一至五合约转期日新加坡交易所该月A50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第二个交易日。所有未平仓A50合约将会自动转入下一期,账户会因前后两期市价不同而进行资产调整,以维持账户资产不变。合约转期当日收市后,所有FA50挂单交易及止盈止损将被取消。扩展资料金盛金融主要提供现货黄金、现货白银、外汇、A50、期权、易汇六大投资产品的在线投资交易。主要提供现货黄金、现货白银、外汇、A50、期权、易汇六大投资产品的在线投资交易。金盛金融集团是一个从事贵金属投资的香港公司。受新西兰法律监管,资金托管是香港汇丰银行。2003年进入亚太中国市场,其旗下业务主打个人投资领域,每日的成交量十分庞大,覆盖了全球,单现货黄金就突破电子交易量达10亿美金,拥有业界内最稳定的交易软件--MT4,拥有一支强大的金融人才团队并专业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盛金融
A股市场的时间交易规则都有哪些?
A股市场股票交易时间一天有4个小时,而在4个小时中总体分为三个阶段,早盘集合竞价,盘中撮合交易,尾盘集合竞价等。另外根据时间段不同分为开盘、早盘、盘中、尾盘等四个节点。根据A股股票交易时间来划分为三个阶段和四个节点:早盘集合竞价:9:15:~9:30分属于早盘集合竞价,而9:15~9:20分可以挂单也可以撤单;9:20~9:25分可以挂单但不可以撤单;9:25~9:30分可以接受挂单,但数据不提交交易所,要等到9:30分才会提交数据到交易所。盘中撮合交易:9:30~11:30分和13:00~14:57分这个时间段称为盘中撮合交易时间段,直接根据大家的实时挂单情况进行申报数据,撮合成交交易。尾盘集合竞价:14:57~15:00点为尾盘竞价时间段,这个时候段只有3分钟,根据这3分钟的情况撮合成交,以成交额最大的那笔单为股票当天的收盘价收盘。开盘:股票市场开盘一般都是指9:00~9:30分成为开盘,也就是还没有达到开盘时间,这个时间段也是包括了早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时间;早盘:9:30分~10:00这个半个小时称为早盘,而早盘也就是开盘的前半个小时时间,很多人都说早盘的强弱将会阶段当天股票的强弱,早盘强则强,早盘弱则弱;盘中:10:00~11:30分和13:00~14:30分成为早盘,这个时间段就是考验多空力量的时候,也就是在这个时间段才是股票真正的交易时间,但往往这个时间点交易量也是毕竟低迷的,多空PK力度相对比较平稳。尾盘:14:30~15:00这个半个小时就是当天的尾盘时间,尾盘时间意味着当天即将收盘的节点;这个时候多空PK力度会加大,如果尾盘走强的,次日继续走强概率大;但是如何尾盘跳水走弱的,次日继续走跌概率大,尾盘行情将会影响个股次日的行情走势。以上了解A股市场的盘面时间划分已经每个阶段分化的意义之外,下面就来讲解早盘集合竞价挂单有什么好处?其实上面也分析过早盘集合竞价分为三个阶段,每5分钟都有不同的情况;9:15~9:20分可以挂单也可以撤单,股民投资者可以根据竞价自由定价挂单;9:20~9:25分可以挂单但不可以撤单,也就是你确定竞价挂单之后是不能撤单的,只能要等到开盘之后要么成交,要么可以撤单;9:25~9:30分这个时候可以挂单,但是你挂单的数据不会申报到交易所,要等9:30分之后才会第一时间数据申报到交易所,根据挂价撮合成交。根据早盘集合竞价规定,在早盘竞价有一大好处就是“能以第一单价格达成成交”。假如你看好某只股票,或者有特大利好的,觉得开盘就会直线封涨停的,你可以在9:25分~9:30分直接挂当天股票的涨停价格,以当天股价的最高价挂单,等待开盘后会以第一时间会达成交易,让你第一时间买入成功。假如手中某只股票有特大利空,或者你决定当天要大幅下跌之时,你想规避这个下跌的风险,你同样可以在9:25分~9:30分之间进行挂单,以跌停板挂单,也就是以当天最低的有效价格挂单,这样的话同样也会以开盘后的第一时间达成交易,可以第一时间卖出规避风险。所以这两点就是股票在9:15分~9:30分,也就是称为早盘的时间段的最大好处,能以最快的速度买入或者卖出股票,从而让投资者及时达到止损或者止盈的目的。当然早盘集合竞价挂单是有一定风险的,建议投资者们还是理性挂单为好。
沪港通四项交易规则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沪港通?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内地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条件为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双向人民币交收对投资者采用双向人民币交收,即内地投资者买卖以港币报价的港股通股票,以人民币交收,香港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沪港通可以交易哪些证券产品?试点初期,沪股通股票范围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票;港股通股票范围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票。实行每日配额制度沪港通将设有额度,控制跨境资金流的初期速度及规模。额度包括两个部分,每日额度及总额度。总额度,指通过沪港通流入内地股市的最高资金总额。沪股通的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的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从国都证券 快易网 得知,沪港通未来可能逐步取消额度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4.1.3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4.2.3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4.2.4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4.2.5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4.2.6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4.2.7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4.3.2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4.3.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4.1 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面值的方式办理。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减少持仓或者其他方式办理。4.4.2 采取减少面值方式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债券持仓数量保持不变,债券面值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面值计算公式为:减少后的面值=发行面值×未偿还比例。(二)债券计价单位为“减少后的面值所对应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减少后的面值所对应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三)债券交易单位为手,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1手债券对应的面值计算公式为:1手债券面值=1000元×未偿还比例。(四)本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作除权处理。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00元×本次偿还比例。4.4.3 采取减少持仓方式的,债券面值保持不变,债券持仓数量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由此产生的不足1手债券,应当予以全部偿还。4.4.4 以其他方式办理债券分期偿还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4.4.5 本节未做规定的交易事项按照本规则其他规定办理。 4.5.1 沪深300指数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股票等相关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暂停(以下简称“指数熔断”),并向市场公告:(一)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15分钟,熔断时间届满后恢复交易;11:30前未完成的指数熔断,延续至13:00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直至届满。14:45至15:00期间,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至当日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二)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7%的,指数熔断至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开盘集合竞价出现上述情形的,于9:30开始实施指数熔断。指数熔断的具体实施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4.5.2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品种包括股票、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具体以本所公告为准。下列品种的基金不实施指数熔断:(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二)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三)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4.5.3 本所交易日为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的,当日指数熔断时间跨越11:30的,于当日13:00起恢复交易;当日13:00至15:00期间,本所不实施指数熔断。本规则所称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是指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证50指数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中证500指数期货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4.5.4 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熔断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熔断期间本所交易主机仅接受撤销申报,不接受其他申报。4.5.5 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本所交易主机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撮合成交,此后进入连续竞价交易阶段。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当日不再进行集中竞价撮合成交。指数熔断期间和熔断结束后的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4.5.6 证券复牌遇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延续至指数熔断结束后复牌,但不属于指数熔断实施范围的证券品种除外。4.5.7 指数熔断至15:00的,相应证券品种当日不进行大宗交易。
可转债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一、可转债的交易规则是什么?可转债不仅可以申购,还可以上市交易,作为一种特殊债券交易制度会与股票有所不同,投资人可以注意以下六个方面。1、T+0交易制度。可转债交易实行的是当日回转交易制度,也就是大家熟知的T+0.买入的转债不需要等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当天就可以出掉2、涨跌幅不受限制。大家炒股有时候会让涨跌幅的限制搞得冒火,这一点可转债就开明多了,它不设涨跌幅的限制,所以在一个交易日里面,价格振幅可能会很大。3、临时停牌机制。可转债是T+0交易,又不设涨跌幅的限制,为了抑制短线投机行为,会有临时停牌的机制。以深市可转债为例,可转债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涨跌幅达到或超过20%的,就会临时停牌30分钟。当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的,就会临时停牌到14:57.万一停牌时间超过了14:57.也会在14:57复牌。4、竞价买入最少10张。可转债每10张可以看作一手,在买入的时候都是以10张的整数倍进行成交。有些朋友不是申购中签而是股票配债,上市公司的配债就不一定是10张的整数倍了,在卖出的时候如果有零碎的可转债,那就要一次性申报卖出。5、成交的顺序。在竞价的时候成交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来成交,即同时委托的,价格低的优先;同样价格委托的,委托时间早的优先。6、交易时间。可转债的交易时间与A股保持一致,即交易日上午时段9:30——11:30.下午时段13:00——15:00.集合竞价时间是上午的9:15——9:25.
可转债交易规则是什么?
一、可转债的交易规则是什么?可转债不仅可以申购,还可以上市交易,作为一种特殊债券交易制度会与股票有所不同,投资人可以注意以下六个方面。1、T+0交易制度。可转债交易实行的是当日回转交易制度,也就是大家熟知的T+0.买入的转债不需要等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当天就可以出掉2、涨跌幅不受限制。大家炒股有时候会让涨跌幅的限制搞得冒火,这一点可转债就开明多了,它不设涨跌幅的限制,所以在一个交易日里面,价格振幅可能会很大。3、临时停牌机制。可转债是T+0交易,又不设涨跌幅的限制,为了抑制短线投机行为,会有临时停牌的机制。以深市可转债为例,可转债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涨跌幅达到或超过20%的,就会临时停牌30分钟。当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的,就会临时停牌到14:57.万一停牌时间超过了14:57.也会在14:57复牌。4、竞价买入最少10张。可转债每10张可以看作一手,在买入的时候都是以10张的整数倍进行成交。有些朋友不是申购中签而是股票配债,上市公司的配债就不一定是10张的整数倍了,在卖出的时候如果有零碎的可转债,那就要一次性申报卖出。5、成交的顺序。在竞价的时候成交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来成交,即同时委托的,价格低的优先;同样价格委托的,委托时间早的优先。6、交易时间。可转债的交易时间与A股保持一致,即交易日上午时段9:30——11:30.下午时段13:00——15:00.集合竞价时间是上午的9:15——9:25.
可转债有哪些特征,交易规则是什么?
一、可转债的交易规则是什么?可转债不仅可以申购,还可以上市交易,作为一种特殊债券交易制度会与股票有所不同,投资人可以注意以下六个方面。1、T+0交易制度。可转债交易实行的是当日回转交易制度,也就是大家熟知的T+0.买入的转债不需要等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当天就可以出掉2、涨跌幅不受限制。大家炒股有时候会让涨跌幅的限制搞得冒火,这一点可转债就开明多了,它不设涨跌幅的限制,所以在一个交易日里面,价格振幅可能会很大。3、临时停牌机制。可转债是T+0交易,又不设涨跌幅的限制,为了抑制短线投机行为,会有临时停牌的机制。以深市可转债为例,可转债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涨跌幅达到或超过20%的,就会临时停牌30分钟。当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的,就会临时停牌到14:57.万一停牌时间超过了14:57.也会在14:57复牌。4、竞价买入最少10张。可转债每10张可以看作一手,在买入的时候都是以10张的整数倍进行成交。有些朋友不是申购中签而是股票配债,上市公司的配债就不一定是10张的整数倍了,在卖出的时候如果有零碎的可转债,那就要一次性申报卖出。5、成交的顺序。在竞价的时候成交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来成交,即同时委托的,价格低的优先;同样价格委托的,委托时间早的优先。6、交易时间。可转债的交易时间与A股保持一致,即交易日上午时段9:30——11:30.下午时段13:00——15:00.集合竞价时间是上午的9:15——9:25.
北交所股票交易规则
北交所设立背景及定位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促进科技与资本融合、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主要思路是,严格遵循《证券法》,按照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总体平移精选层各项基础制度,坚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由创新层公司产生,维持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同步试点证券发行注册制。●一个定位 ●坚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成长阶段,提升制度包容性和精准性。●两个关系●一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沪深交易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坚持错位发展与互联互通,发挥好转板上市功能。二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新三板现有创新层、基础层坚持统筹协调与制度联动,维护市场结构平衡。●三个目标●一是构建一套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涵盖发行上市、交易、退市、持续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础制度安排,补足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普惠金融的短板。二是畅通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纽带作用,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长路径。三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创新创业热情高涨、合格投资者踊跃参与、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良性市场生态。北交所制度框架9月3日证监会公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同步修订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配套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5日北交所就《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三件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北交所相关规则仍然处于征求意见之中,细节有待继续落实,在征求意见结束后,经过履行相关程序发布后方可实施,本文仅对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初步梳理,供各位投资者参考。
股转股票交易规则是什么?
股转股票交易规则即按照市场价格实时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 1,股转其实是一种股票的福利,也是一种分红方式,其意义是公司用公积金转化为股本(每股转增公积金1元相当于每股转增1股),这样的股票股转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股转的股票交易的时候和股票买卖基本一致,主要有下面几个特点: 1)由于转送股而不满一手的部分可以一次卖出,不受股票股数限制。股转其实是一种股票的福利,也是一种分红方式,其意义是公司用公积金2)转化为股本(每股转增公积金1元相当于每股转增1股),这样的股票股转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2,买卖股转股票交易的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3,买卖股票的数量限制:在股票中买股票是以手为单位,1手=100股,目的在与提高股票流动性,转股部分可以例外,交易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股票数量交易。买入股票最少必须买一手,即100股。往上加则是100股的整数倍。比如200股,1000股。成本则是每股单价*数量+手续费。而在卖出股票时,则无最低限制,比如所持有的股票刚好送股分红、高送转,股票多了,多出不是100股的整数倍,也大可放心全数卖出。拓展资料:1,炒股的手续费:当前交易费由三部分组成:印花税、过户费、佣金1)印花税:成交金额的0,1%(千分之一),只有卖出时收取。(国家税收,全国统一)。2)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每1000股收取1元,不足1000股按1元收取。3)券商交易佣金:原则上来说每家券商的佣金都是不一定的,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详情可咨询券商)。2,什么是股转系统?股转系统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要是做非上市公司的融资。股票是属于上市公司发行。交易时间、方式都不同。
转债股票交易规则
转债股票交易规则如下: 转债股票交易规则和普通股票交易规则一样,按照市场价格实时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沪深两市10%,创业板20%),股票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不交易。拓展资料: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一级市场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也称为发行市场(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股票的市场。所谓新发行的股票包括初次发行和再发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资者出售的原始股,后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份额。一级市场的运作过程(一)咨询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了彻底的开放市场经济,2014年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再有首次出资和缴纳期限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014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1.募集资金的选择:募集资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 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两类。公开募集需要核审,核审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注册制:发行人在发行新证券之前,首先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关键在于是否所有投资者在投资之前都掌握各证券发行者公布的所有信息,以及能否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核准制:又称特许制,是发行者在发行新证券之前,不仅要公开有关真实情况,而且必须合乎公司法中的若干实质条件,如发行者所经营事业的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发行者是否具备偿债能力等,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主管机关有权直接干预发行行为。2.选定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3.准备招股说明书。4.发行定价。(二)认购与销售具体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包销;2.代销;3.备用包销。二级市场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也称股票交易市场,是投资者之间买卖已发行股票的场所。这一市场为股票创造流动性,即能够迅速脱手换取现值。二级市场通常可分为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但也出现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场(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场(The Fourth Market)。三级市场第三市场是指原来在证交所上市的股票移到以场外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换言之,第三市场交易是既在证交所上市又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以区别于一般含义的柜台交易。四级市场第四市场指大机构(和富有的个人)绕开通常的经纪人,彼此之间利用电子通信网络(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 ECNs)直接进行的证券交易。场外市场场外交易是相对于证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凡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股票交易活动都可称作场外交易。由于这种交易起先主要是在各证券商的柜台上进行的,因而也称为柜台交易(OTC,Over-The-Counter);场外交易市场与证交所相比,没有固定的集中的场所,而是分散于各地,规模有大有小由自营商(Dealers)来组织交易;场外交易市场无法实行公开竞价,其价格是通过商议达成的;场外交易比证交所上市所受的管制少,灵活方便。二板市场二板市场(the Second Board)的规范名称为“第二交易系统”,亦称创业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主要是一些小型高科技公司的上市场所,是与现有主板(the Main Board)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二板市场的特征:1.前瞻性市场;2.上市标准低;3.市场监管更加严格;4.推行造市商(Market Maker)制度;5.实行电子化交易。
转债交易规则
转债股票交易规则如下:转债股票交易规则和普通股票交易规则一样,按照市场价格实时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沪深两市10%,创业板20%),股票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不交易。拓展资料: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一级市场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也称为发行市场(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股票的市场。所谓新发行的股票包括初次发行和再发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资者出售的原始股,后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份额。一级市场的运作过程(一)咨询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了彻底的开放市场经济,2014年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再有首次出资和缴纳期限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014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1.募集资金的选择:募集资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 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两类。公开募集需要核审,核审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注册制:发行人在发行新证券之前,首先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关键在于是否所有投资者在投资之前都掌握各证券发行者公布的所有信息,以及能否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核准制:又称特许制,是发行者在发行新证券之前,不仅要公开有关真实情况,而且必须合乎公司法中的若干实质条件,如发行者所经营事业的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发行者是否具备偿债能力等,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主管机关有权直接干预发行行为。2.选定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3.准备招股说明书。4.发行定价。(二)认购与销售具体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包销;2.代销;3.备用包销。二级市场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也称股票交易市场,是投资者之间买卖已发行股票的场所。这一市场为股票创造流动性,即能够迅速脱手换取现值。二级市场通常可分为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但也出现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场(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场(The Fourth Market)。三级市场第三市场是指原来在证交所上市的股票移到以场外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换言之,第三市场交易是既在证交所上市又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以区别于一般含义的柜台交易。四级市场第四市场指大机构(和富有的个人)绕开通常的经纪人,彼此之间利用电子通信网络(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 ECNs)直接进行的证券交易。场外市场场外交易是相对于证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凡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股票交易活动都可称作场外交易。由于这种交易起先主要是在各证券商的柜台上进行的,因而也称为柜台交易(OTC,Over-The-Counter);场外交易市场与证交所相比,没有固定的集中的场所,而是分散于各地,规模有大有小由自营商(Dealers)来组织交易;场外交易市场无法实行公开竞价,其价格是通过商议达成的;场外交易比证交所上市所受的管制少,灵活方便。二板市场二板市场(the Second Board)的规范名称为“第二交易系统”,亦称创业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主要是一些小型高科技公司的上市场所,是与现有主板(the Main Board)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二板市场的特征:1.前瞻性市场;2.上市标准低;3.市场监管更加严格;4.推行造市商(Market Maker)制度;5.实行电子化交易。
转债交易规则
转债股票交易规则如下:转债股票交易规则和普通股票交易规则一样,按照市场价格实时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沪深两市10%,创业板20%),股票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不交易。拓展资料: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一级市场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也称为发行市场(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股票的市场。所谓新发行的股票包括初次发行和再发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资者出售的原始股,后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份额。一级市场的运作过程(一)咨询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了彻底的开放市场经济,2014年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再有首次出资和缴纳期限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014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1.募集资金的选择:募集资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 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两类。公开募集需要核审,核审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注册制:发行人在发行新证券之前,首先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关键在于是否所有投资者在投资之前都掌握各证券发行者公布的所有信息,以及能否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核准制:又称特许制,是发行者在发行新证券之前,不仅要公开有关真实情况,而且必须合乎公司法中的若干实质条件,如发行者所经营事业的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发行者是否具备偿债能力等,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主管机关有权直接干预发行行为。2.选定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3.准备招股说明书。4.发行定价。(二)认购与销售具体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包销;2.代销;3.备用包销。二级市场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也称股票交易市场,是投资者之间买卖已发行股票的场所。这一市场为股票创造流动性,即能够迅速脱手换取现值。二级市场通常可分为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但也出现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场(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场(The Fourth Market)。三级市场第三市场是指原来在证交所上市的股票移到以场外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换言之,第三市场交易是既在证交所上市又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以区别于一般含义的柜台交易。四级市场第四市场指大机构(和富有的个人)绕开通常的经纪人,彼此之间利用电子通信网络(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 ECNs)直接进行的证券交易。场外市场场外交易是相对于证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凡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股票交易活动都可称作场外交易。由于这种交易起先主要是在各证券商的柜台上进行的,因而也称为柜台交易(OTC,Over-The-Counter);场外交易市场与证交所相比,没有固定的集中的场所,而是分散于各地,规模有大有小由自营商(Dealers)来组织交易;场外交易市场无法实行公开竞价,其价格是通过商议达成的;场外交易比证交所上市所受的管制少,灵活方便。二板市场二板市场(the Second Board)的规范名称为“第二交易系统”,亦称创业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主要是一些小型高科技公司的上市场所,是与现有主板(the Main Board)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二板市场的特征:1.前瞻性市场;2.上市标准低;3.市场监管更加严格;4.推行造市商(Market Maker)制度;5.实行电子化交易。
转债交易规则
转债股票交易规则如下:转债股票交易规则和普通股票交易规则一样,按照市场价格实时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沪深两市10%,创业板20%),股票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不交易。拓展资料: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一级市场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也称为发行市场(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股票的市场。所谓新发行的股票包括初次发行和再发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资者出售的原始股,后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份额。一级市场的运作过程(一)咨询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了彻底的开放市场经济,2014年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再有首次出资和缴纳期限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014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1.募集资金的选择:募集资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 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两类。公开募集需要核审,核审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注册制:发行人在发行新证券之前,首先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关键在于是否所有投资者在投资之前都掌握各证券发行者公布的所有信息,以及能否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核准制:又称特许制,是发行者在发行新证券之前,不仅要公开有关真实情况,而且必须合乎公司法中的若干实质条件,如发行者所经营事业的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发行者是否具备偿债能力等,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主管机关有权直接干预发行行为。2.选定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3.准备招股说明书。4.发行定价。(二)认购与销售具体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包销;2.代销;3.备用包销。二级市场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也称股票交易市场,是投资者之间买卖已发行股票的场所。这一市场为股票创造流动性,即能够迅速脱手换取现值。二级市场通常可分为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但也出现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场(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场(The Fourth Market)。三级市场第三市场是指原来在证交所上市的股票移到以场外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换言之,第三市场交易是既在证交所上市又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以区别于一般含义的柜台交易。四级市场第四市场指大机构(和富有的个人)绕开通常的经纪人,彼此之间利用电子通信网络(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 ECNs)直接进行的证券交易。场外市场场外交易是相对于证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凡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股票交易活动都可称作场外交易。由于这种交易起先主要是在各证券商的柜台上进行的,因而也称为柜台交易(OTC,Over-The-Counter);场外交易市场与证交所相比,没有固定的集中的场所,而是分散于各地,规模有大有小由自营商(Dealers)来组织交易;场外交易市场无法实行公开竞价,其价格是通过商议达成的;场外交易比证交所上市所受的管制少,灵活方便。二板市场二板市场(the Second Board)的规范名称为“第二交易系统”,亦称创业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主要是一些小型高科技公司的上市场所,是与现有主板(the Main Board)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二板市场的特征:1.前瞻性市场;2.上市标准低;3.市场监管更加严格;4.推行造市商(Market Maker)制度;5.实行电子化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 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转债股票交易规则是什么?
转债股票交易规则如下:转债股票交易规则和普通股票交易规则一样,按照市场价格实时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沪深两市10%,创业板20%),股票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不交易。可转债即具有债券的属性又具有转换为股票的权利,可转债上市交易6个月后就可以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扩展资料:股票转债用户可以在券商处直接授权买卖,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软件(如同花顺、平安证券、京东股票、国泰君安等),自行选择买卖。需要注意的是,可转债实行的是T+0的交易方式,即用户在买入当天就可以进行卖出交易,而股票实行的是T+1的交易方式,即用户只能在买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进行卖出。可转债就是可转换债券,其优点在于交易方式较为灵活,并且申购门槛较低,即使是普通的投资者,也可以申购可转债,可转债申购是有风险的。例如债券被公司强行赎回,公司破产无法偿还,公司股价一直下跌,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因此,可转换债券虽然具有债券和股票的性质,但是具有一定的风险,这是申购前需要注意的
股票注册制的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注册制交易规则如下:1、新上市公司在上市前5日内不得涨跌,之后涨跌上限由目前的10%调整为20%。公司股票涨跌上升至20%。2、优化盘中暂悬机制,设定30%和60%两失速悬架指标,每次悬架10分钟。3、实现下班后的价格交易。收市后,根据时间优先原则,根据当日收盘价的盘后定价申报的交易进行连续的撮合交易。盘后定价在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4、在连续竞价中提高价格。规定招标价格不得高于招标基准价格的102%,招标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招标基准价格的98%。扩展资料一、注册制利空券商吗?注册制虽然会对券商有小部分的利空。但是,注册制的利好影响会远远的超过注册制的利空影响。因为注册制的实行会对市场现有的一部分股票估值出现冲击,而券商也会有市场较多的股票自营盘。如果注册制对股票估值冲击较大,使股票市场出现下跌调整,那么会导致券商自营盘的资金下降,从而表示注册制会利空券商。但是,注册制会使市场股票上市发行更加容易,使公司上市的数量快速增加。从而扩大增加券商的证券保荐和承销业务,也会进一步推进券商的IPO储备相关项目、再融资、资管、咨询辅导、审核等业务。加上一些等待上市公司的宣传、包装等一系列活动,会使券商的行业处于良性发展和公司业绩利润增加,有效的利好券商行情。二、注册制对次新股的影响是什么?产生以下影响:1、实行注册制,IPO速度加快,壳概念没什么价值;上市的股票越来越多,散户不会分析股票,面临巨亏;上市速度加快,利好创投类公司,券商股也受益。2、注册制实行后投资者自行对公司价值做出判断,IPO企业和中介机构对材料真实性做保障,如此只要公司财务造假或者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必然价值走低后将会被市场自行淘汰,这样更贴合市场的优胜劣汰的制度,长期来说发展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