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区别
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区别:1、第一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2、拥有51%以上股份的股东,属于绝对控股,拥有绝对的决策权,肯定是第一大股东。但是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大股东不一定是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能是第一大股东。3、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4、在绝对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东实际上丧失了投票权,无力监督也无心监督。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往往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虽然控股股东影响力不然第一大股东,但是还是可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弱弱地问一下高人:大股东和控股股东有什么区别?
1、意思不同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权利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3、影响不同控股股东必需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不一定是控股股东,例如万科的大股东是华润集团,可是它的持股量却仅有17%上下,谈不上控股股东。大股东是占有率最高的股东。而在股东大会中每持一份股就一份表决权。而大股东全部的股票最高,其表决的票数也愈多。因此大股东对合并、分立或是散伙企业有着重特大影响的,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是这是客观事实存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股东百度百科-控股股东
关于控股股东拟以持有的本公司准备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公告是利好吗
变相减持,不过量很小。 相对来说属于利空消息。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集团(A)上市了,A是B的控股股东,我是B的自然人股东,如将B注入A,对我有利吗?
如果集团A上市了,A又是B的控股股东,那B是A的控股子公司,是作为A上市主体的一部分的,不存在什么再注入的问题了。只有A不控股B的时候才存在注入的问题,此时B公司的股东能否分享到上市的利益关键在于是以什么方式注入B的,如果是换股的方式,即B公司的股东放弃B公司的股份换取A公司的股份,这时候B的原股东就获得了A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A公司长期向好的话显然是有利的,而且套现也容易。如果不是,那么B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就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少数权益股东,跟原来没区别,没啥影响。
山东江泉实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数
赵彤宇,7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临沂工业搪瓷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工业搪瓷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临沂地区体改委临改企字(1992)25、36 号文批准,于1992 年12 月通过定向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控股人包括:赵彤宇董事长、翟宝星董事兼总经理、邓院平董事、江日初董事、金喆董事、史剑梅董事、张谦董事7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含义是
法律分析: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有哪些权利
股东权利(shareholders rights) ,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相对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股东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国家,股东权利可能会有所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权利也不一样。在中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在美国,法律规定开放型公司(相当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基本上限于投票选举董事和调整资本结构等事项。 权利如下: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退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控股股东和股东的区别
二者区别如下:1.持有股份不同。非控股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下的股份。控股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上的股份。2.表决权不同。非控股股东没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控股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
控股股东和股东的区别
法律分析:二者区别如下:1.持有股份不同。非控股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下的股份。控股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上的股份。2.表决权不同。非控股股东没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控股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控股股东财务不并表的规避办法?
1、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央行申请设立金控公司,由央行依法对金控公司实施监管。2、金控公司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时,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控公司净资产的15%。3、金控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4、未经央行批准为金控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控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5、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或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不能作为主要股东成立金控公司。6、金控公司控股股东或实控人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控公司股份。7、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8、金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9、明确八大禁止关联交易行为,金控公司不得将控股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10、对于存量企业设置整改过渡期,具体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央行有关负责人称,对非金融企业而言,管理相对规范的企业总体符合《办法》要求。而那些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往往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有必要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从长期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非金融企业金控集团是监管重点 ,“金控”名字不能乱用目前国内常谈论的金控公司,主要指控股两家或两家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法人主体。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实践中我国已形成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从类型看,我国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金控阵营: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营金控、互联网金控等。实际上,去年央行就选取了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等5家机构作为金控公司监管办法模拟监管试点,积累相关监管经验。这5家试点监管机构的选取也各具代表性,既有产业央企控股的金控公司,也有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控股的金控公司,还有互联网企业向金融业拓展后形成的综合性金融平台。可以看出,这5家试点机构就代表了《办法》适用的范围类型。《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控公司,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央行申请设立金控公司,由央行依法对金控公司实施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中央级投资运营机构,不适用《办法》。也就是说,《办法》针对的主要是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作为实控人所形成的金控集团,对于这类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要求单独设立金控公司,并接受央行监管。《办法》规定了金控公司的业务范围:1、除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外,还可以从事经央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用于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管理集团整体流动性。2、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3、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控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控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总结来说,以下几点需再次强调:1、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如果控股两家或两家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且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达到一定条件的,就要成立金控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权架构,有效隔离金融风险和实体风险。金控公司直接归央行监管。《办法》所提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划分为六类: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办法》规定了金控公司的业务范围。3、《办法》规定,符合可以设立金控公司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央行提出申请。符合金控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向人央行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许可的,央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未经央行批准为金控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控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有“黑历史”的企业不能作为主要股东设立金控公司从现实情况看,一些企业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不强,设立或入股金控公司只为获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控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给金融机构和金控公司都带来较大风险。因此,严控主要股东资质和行为显得尤为必要。《办法》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为金控公司股东的条件。其中,从负面清单看,《办法》明确以下五类有“不良历史记录”的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不能作为主要股东设立金控公司:1、股权存在权属纠纷。2、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3、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虚假材料行为。4、曾经投资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5、曾经投资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一行两会“和外汇局监管。此外,即便符合条件可以成为主要股东,但为了约束主要股东的行为,《办法》也圈定了以下七类针对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禁止行为:1、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控公司监管。2、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3、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4、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5、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控公司股份。6、无实质性经营活动。7、其他可能对金控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这三方面公司治理要求需重点关注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控股集团及其所控股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办法》也对公司治理设置单独章节进行规范。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重点对金控公司与控股金融机构之间的股权结构、同一投资人参控金控公司数量、董监高兼岗限制等三方面做出重要规定。具体来说,在金控公司与控股金融机构之间的股权结构方面,《办法》明确,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金控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该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如商业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
股比都不超50%控股股东是谁
股比都不超50%控股股东是看约定。股比都不超50%控股股东是章程以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可以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实现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