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

关于农行上市募集资金

1.总股本是指公司发行股票的总数(31,764,705万股);总市值=总股本乘以当日收盘价(31,764,705万股*2.78=8830.59亿元);2.流通股是指公司能够在证券市场进行买卖的股票数量(1,031,033万股);流通市值=流通股数乘以当日收盘价(1,031,033万股*2.78=286.63亿元);3.成交额是指当日累计成交金额(107,044万元)。农行IPO预计募集资金=总股本*发行价-发行费用=200-300亿美元

私募如何募集资金

法律主观:一、私募怎么募集资金1、私募基金管理方公司自己有销售团队发行产品募集资金;2、私募基金管理方公司无销售团队发行产品,委托三方理财公司募集资金;3、私募基金管理方公司无销售团队,发行产品,与其他金融机构洽谈,从其他金融机构募集资金;二、私募基金由谁来募集?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以由以下两类机构担当: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募集由其自行管理的私募基金,还有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三、私募基金募集的限制条件有哪些?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四、私募基金费用1、基金交易费用基金交易费用是指在在进行的时候基金交易时发生的基本费用,一般有认购费用、申请购买费、赎回费用、私募基金转托管费、转换费用等等。2、基金运营费基金运营费讲的是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通常常见的是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可能有所减低价值。营运费有:管理费、托管费、可持续销售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等,一般的都是按照国家的规定来收取。法律客观:《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特定对象确定;(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三)基金风险揭示;(四)合格投资者确认;(五)投资冷静期;(六)回访确认。《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什么是权证认购金额及权证行募集资金?最好举个例子,谢谢!

权证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内在价值,即标的股票与行权价格的差价;二是时间价值,代表持有者对未来股价波动带来的期望与机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权证的存续期越长,权证的价格越高;美式权证由于在存续期可以随时行权,比欧式权证的相对价格要高。认购权证价值=(正股股价-行权价)X行权比例认沽权证价值=(行权价-正股股价)X行权比例认购权证价值:进入行权期,正股的股价需要大与(权证的价格+最新行权价格),行权才有利润,否则就不要行权了。可行权举例1:认购权证价格是5元,最新行权价格是3元,正股是10元,这样你就可以行权。行权就是以你现在的权证价格+最新行权价格去购买正股的股票,等于你以8元的价格去权证发行者那买到了10元的正股,那就赚了。不行权举例2:认购权证价格是10元,最新行权价格是5元,正股是12元,这样你就不要行权。行权就是以你现在的权证价格+最新行权价格去购买正股的股票,等于你以15元的价格去权证发行者那买到了12元的正股,还要亏本。认购权证价值公式 以下公式为正数才是利润正股价格-(权证的价格+最新行权价格)= 利润

联通混改募集资金用于干什么?

据报道,根据撤回前的混改方案,此次引进的战略投资者与中国联通主业关联度高、互补性强,有助于将二者的优势相结合。通过与新引入战略投资者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开展深度战略合作,推动公司重点业务和产业链融合发展。8月16日,中国联通的子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在北京分别与腾讯、百度、阿里巴巴、京东等合作方,以书面方式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国联通表示,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将由联通运营公司用于4G能力提升;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及创新业务建设项目。中国联通还在下午发布的公告中透露了混改方案时间表,下一步,联通A股公司与联通红筹公司协商以定向配售或参与供股等方式认购联通红筹公司股份,注入资金并完成内外部审批。联通A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并提交相关监管机构批准。不过,随着联通撤销公告,这一时间表可能也存在新的变数。

中国联通混改募集资金用在哪

12月21日,市场普遍传言称,联通集团、东航集团等6家首批央企混改试点单位,各自混改方案将于近期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尽管“央企混改”概念早有提出,且一些国企在此已有布局,但上述消息的释放,意味着“混改”将成明年市场关注的焦点话题,也预示着,“混改”概念或接替今年的国企改革概念,成为资本围猎的新对象。多位券商分析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随着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混改将加速落地,而由此产生的债转股、股权转让等多种混改形式,引发资本市场的新一轮行情将成大概率事件。实际上,自10月中国联通(600050.SH)披露“混改”消息后,尽管一直未向市场披露具体方案,但股价已上涨超八成。“混改”或引发新行情随着首批6家央企混改试点单位有关方案即将获批,“混改”在2017年获得实质性进展将成大概率事件,由此是否将引发资本市场的新一轮行情,也被广泛讨论。今年10月,央企“6+1”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正式推出,国家发改委同步明确东航集团、联通集团、南方电网、哈电集团、中国核建、中国船舶等6家央企列入首批混改试点。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上述6家被列入混改试点的央企,均属于垄断企业,但长期以来在混改上没有大动作,但“在国家发改委参与后,现在同时拿出方案等待批复”。“这次混改是由各方先拿出方案,方案被认可之后,才能被列为试点,以前的试点都是过了一两年才拿出方案,属于改革方案比较重要的变化。”李锦解释,“随着一直难啃的垄断行业推行混改,对整个国企改革有牵引作用,我认为2017年将是混改的落地之年和重点突出年。”实际上,在此前国家发改委就混改与国企改革关系的表态中,亦表明“推进混改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而在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亦指出将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混改的实质性步伐。“这显示出混改的迫切性和重大意义。混改的目的,在于允许乃至引入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也是实现改革任务可探索的有效途径。”太平洋证券一位分析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上述券商策略分析师表示,混改将是2017年的重要看点,且在明年“有望继续强势,成为市场的希望之火”。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混改概念在资本市场上的已有相关反应,首要体现在上述6家混改试点央企中的联通集团。今年10月,中国联通发布公告表示参加了国家发改委召开的国企混改专题会,表态正在研究和讨论混改实施方案后,股价即节节攀升。随后,中国联通再公告称与阿里巴巴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由此完成与BAT三大互联网巨头的战略合作,更令市场对其混改引进BAT的预期猜想不断。尽管随后中国联通就发布公告澄清,但仍难阻股价的大涨趋势。根据计算,自10月首次披露混改消息后,中国联通股价已从最初的4.15元涨至最新的7.68元,上涨幅度达85.06%。在央企混改有望于2017年取得实质性突破,并引发资本市场新一轮行情时,作为普通投资者从中获得掘金机会亦不少。包括中金公司等在内的多家券商分析师即认为,首要投资逻辑的主线即是上文提及的首批6家央企混改试点单位旗下上市公司。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目前除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旗下拥有中国船舶(600150.SH)、钢构工程(600072.SH)、中船船务(600085.SH)三家A股上市公司外,其余5家央企均只有1家A股上市公司。其中,东航集团旗下仅有东方航空(600115.SH)、联通集团旗下则是中国联通、哈电集团旗下为佳电股份(000922.SZ)、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旗下是中国核建(601611.SH),以及南方电网旗下的文山电力(600995.SH)。“从中国联想已有的案例来看,其余5家混改方案即将获批的央企,虽然行情不会类似中国联想,但长期跟踪所获得的机会是存在的。”上述华南某券商分析师解释。除此之外,员工持股计划、债转股以及国企股权转让这三大“混改”重要手段,在明年的投资机会中,同样颇值得关注。广发证券分析师陈杰即表示,除去关注央企混改“6+1”以及已经上报国资委的“混改”试点集团下属上市公司外,基本面改善空间较大的小市值国企也应得到重视。“对于小市值国企而言,可以通过协议转让股权、引入战略股东等市场化的模式,为股权多元化改革提供新的契机。例如,通过转让股权实现混改或更激进的‘公转私",最终实现业绩改善与业务转型两大目的。”陈杰表示,“在债转股模式下,社会资本通过地方AMC参与国企混改,另外国企实施债转股,可借此引进第三方投资者,资金的多元化也为混改提供了条件。”上文提及的太平洋证券分析师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在当前偏弱的经营能力下,中小创部分个股估值将处于回归过程,而长期低估的一二线国企蓝筹股将适时启动。“在投资思路上,我认为从宏观角度而言,越早启动混改的企业获得的机会肯定越大。而承接目前沪指强于中小创的走势,明年国企改革中的混改以及员工持股试点、大市值蓝筹股受益概念有望继续强势。而随着中小市值个股活跃和资金的全面进场,股权转让、地方国企混改的炒作效应均有望成为阶段强势品种。”上述太平洋证券分析师说。

蒙草生态 关于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是利多还是利空

这个公告一般属于中性消息.只是原来上市公司存在闲置募金(由于超募导致的过多的募金,超募就是所募集的资金超出原来所预算募的资金),而公司通过把这些闲置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一般日常流动上(这样可以减少公司向银行之类的贷款机构进行贷款来补充流动资金,从而达到减少相关的利息支出),由于这些募集得来的资金不能随意使用在原来招股说明书上以外的用途上,若要使用都必须通过相关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并且要向外公告,现在由于相关的使用期到期后,要把资金放回到原来相应的专户上去而已。市场鉴别:利多:对多头有利且能刺激股价上涨的消息和因素。比如降息对房地产板块就是利多。2012年6月7日,央行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次日地产股板块集体涨幅超1%。利空:对空头有利,且能促使股价下跌的因素和消息。比如2010年1月12日,央行宣布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重大利空消息,导致13日沪指跌2.8%,深成指跌2.97%。存款准备金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相关部门银行的存款,相关部门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利空与利多,从来就是一对欢喜冤家,势不两立还不说,有时还真假难辨。市场人士一般把利空分为实质性的利空,例如调高印花税,就带有政策调控的意味。而有的只是市场传闻之类的利空,那就经不起考验了,晚间有关方面人士一澄清,第二天股指就高开高走。利多也具同样的道理,也有实质性和非实质性之分,例如降低印花税,就带有政策鼓励的用意,股指便会一冲上天,但也有传说中的利多,一旦没有兑现,不用说,所涉及的个股便跌跌不休。这种真假利空利多"骚扰"股市的例子,举不胜举。多头当然喜欢多出些利多,而空头唯恐利空少了;多头有时会利用利多出货,也利用利空来吸货;空头也会利用利多反手打压,真是一对股市中的"活宝"。利空与利多有时还会接踵而至,让人难以应付,体现在盘面上,那就是一阴一阳或一阳一阴,更让你买又不是卖又不是,买了怕他跌,卖了又怕他涨。昨天股指的大涨,是基于两条基金方面的新闻导致的,难道天天会有这样的新闻出台?别忘了,今天可是第二批八只创业板个股上市之日,还有一只1个亿新股的上市和一只8.6亿新股的发行,年末之至,资金面仍然困窘,可应了这句"利空与利多有时还会接踵而至"的话了。说到底,投资在股市,就免不了要直面利空和利多。既然市场不是真空的,以后还会有利空与利多的出台,只要我们在利空时想到利多,在利多时想到利空,或许我们的操作会好些,会更理智些。

定向增发募集资金能不能用来偿还银行贷款?

我搜集了一下案例,最近只有丽江旅游定增募集资金用来偿还银行贷款与补充流动贷款获得核准,其他的几家,像广安爱众,山东海龙,最近都变更了资金使用用途,后者的变更还被股东会否决了。

阿里巴巴ipo定价68美元和218亿募集资金和1600亿美元市值是什么关系,后两者怎么算出来的

218亿美元=IPO定价68美元*IPO计划发行股份数1600亿美元=上市后每股价格*总在外流通股份数周五收盘时阿里巴巴的总市值达到了2300亿美元

公司上市的时候所募集资金归谁?

  谁花的钱就归谁,问题是谁是大股东。大股东就是代表全体股民的执行者(大股东说了算)给你举个实际点的例子你就知道了  股票市场有两种人:一种人是散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中小股民;另一种人是“主力庄家”,是拥有大资本的富人,也就是包括基金在内的张三、李三们。什么是牛市?以上海综合指数为例:2005年的底的时候,不到1000个点,现在是3000多个点,什么意思?2005年沪深两地股票总市值不到1万个亿,现在是30万个亿,假如股票支数一样,就等于原来的股票平均由1块钱涨到了30块钱,当然,这两年还发行了一些股票,涨幅没有那么大。按理,算帐面值,谁都会赚钱?可散户们为什么80%又亏了呢?简单地说,就是高买低卖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想一想,上证指数从2007年10月的6000多点,拦腰砍一半,下降到了现在的3000多点,也就是说股民们平均起来要亏50%。这是怎么跌下来的呢?是主力庄家撒退造成的。为什么要撤?赚得差不多了,从1000点到6000点已经有6倍了。那么散户呢?恰好相反,6000点时候,证券交易厅里挤满了黑压压的人头,新开户的人络绎不绝,证券公司的人星期天都不能休息。是什么?一个抛一个接,庄家抛得差不多了,就开始暴跌,到现在为止,庄家手里的股票肯定不多了。现在,证券厅里人头呢?不多了。干什么去了?捂着股票不做声了。现在还好,再过年把时间跌到底,散户们就会象猩猩一样望着香蕉,再也不动了,这就是熊市,到证券厅里鬼影子都不见的时候,就是熊市的谷底。那么,散户为什么一定会亏呢?熊市的时候,谁也不敢也不会去碰股票,要等到涨了,听说有人赚钱了,才慢慢有人进去,越涨人越多,直到疯狂,这是散户。庄家呢?熊市的时候,悄悄里进去,然后,等你散户都疯狂了又悄悄地出来。散户为什么不能象庄家一样呢?因为你没有能力控制一支股票的涨跌,所以,就要分析哪支股票会涨,去跟风,而庄家利用的恰好就是这种心理,哪个散户会认为自己愚蠢呢?个个都只会认为自己聪明,所以,庄家与散户就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就有了什么技术分析、基本面分析,什么潜力股、绩优股、垃圾股,什么钢铁股板块、科学技股板块,什么笼头股、黑马股,什么KDJ、RSI等等,这样就产生了另一个群体,什么专家,咨询师,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发表分析评论,说哪只股票会涨,哪只股票会跌,股指会涨到10000点,散户们当然就深信不疑,这些东西有用吗?都是骗人的。庄家利用的就是这个,在媒体讲科技板块成长性如何如何的好的时候就出货,在说大盘股股性如何如何不活跃的时候就悄悄地建仓。散户呢?恰好总是会踩错节奏。  所以,单就炒作股票而言,其实,就是一种投机,是庄家与散户在博奕,说得再透一点就是穷人与富人一起在玩赌博游戏,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干脆就讲:中国股市连赌场都不如。  为什么连赌场也不如呢?  有一本书叫《基金黑幕》,是一个叫“保护中小股民组织”利用“美人计”从基金经理那里挖出来的绝秘,是讲基金如何操控股市,把散户的钱如何骗到手,然后又如何淘空基金输送给内部人的。其中讲到:2000年10月,华夏证券在太极集团(600129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每股16到17元价位时开始一路建仓,截至2001年12月31日,成为太极集团第一大流通股股东。一个月后,连拉两个涨停板,股价蹿升至22元,次年再拉升至29.85元,在2002年“624”行情中达到37.99元的历史高位。  华夏基金是谁的?中小股民的,如果高位获利了结,赚的钱就还是中小股民的,只是从甲手里转到了乙手里,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请看,此前,华夏证券高管的内部人,在股价16元以下就大量建满了“老鼠仓”,这时,华夏证券开始边建仓边推高股价。股价升到25元以上时,内部人开始卖出,但多数还在等待30元以上,由于大盘下跌,散户股民跟风很少,内部人又想赚大钱,要在30元以上才卖出,所以华夏证券不得不在高位护盘。在这期间,内部人是只卖不买,就是只赚不赔,华夏证券是只买不卖,就是只赔不赚。当内部人卖完了,华夏证券也就开始卖了,股价一路下跌,最后狂泻至每股3.7元。其中,某经理赚了3000万。  华夏证券呢?到2005年止亏损80个亿。  所以,中国股市从开市到现在近20年来,所有的散户,也就是真正的股民从来都没有逃脱80%亏损的命运。所以,中国股市,也就如此这般地造就了一批批的富人,也如此这般地造就了一批批的穷人。

公司上市募集资金的钱归谁?

不用怕。谁投资的钱就是谁的。拿不走。钱在银行里面没有人敢拿也拿不走。股票市场有两种人:一种人是散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中小股民;另一种人是“主力庄家”,是拥有大资本的富人,也就是包括基金在内的张三、李三们。什么是牛市?以上海综合指数为例:2005年的底的时候,不到1000个点,现在是3000多个点,什么意思?2005年沪深两地股票总市值不到1万个亿,现在是30万个亿,假如股票支数一样,就等于原来的股票平均由1块钱涨到了30块钱,当然,这两年还发行了一些股票,涨幅没有那么大。按理,算帐面值,谁都会赚钱?可散户们为什么80%又亏了呢?简单地说,就是高买低卖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想一想,上证指数从2007年10月的6000多点,拦腰砍一半,下降到了现在的3000多点,也就是说股民们平均起来要亏50%。这是怎么跌下来的呢?是主力庄家撒退造成的。为什么要撤?赚得差不多了,从1000点到6000点已经有6倍了。那么散户呢?恰好相反,6000点时候,证券交易厅里挤满了黑压压的人头,新开户的人络绎不绝,证券公司的人星期天都不能休息。是什么?一个抛一个接,庄家抛得差不多了,就开始暴跌,到现在为止,庄家手里的股票肯定不多了。现在,证券厅里人头呢?不多了。干什么去了?捂着股票不做声了。现在还好,再过年把时间跌到底,散户们就会象猩猩一样望着香蕉,再也不动了,这就是熊市,到证券厅里鬼影子都不见的时候,就是熊市的谷底。那么,散户为什么一定会亏呢?熊市的时候,谁也不敢也不会去碰股票,要等到涨了,听说有人赚钱了,才慢慢有人进去,越涨人越多,直到疯狂,这是散户。庄家呢?熊市的时候,悄悄里进去,然后,等你散户都疯狂了又悄悄地出来。散户为什么不能象庄家一样呢?因为你没有能力控制一支股票的涨跌,所以,就要分析哪支股票会涨,去跟风,而庄家利用的恰好就是这种心理,哪个散户会认为自己愚蠢呢?个个都只会认为自己聪明,所以,庄家与散户就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就有了什么技术分析、基本面分析,什么潜力股、绩优股、垃圾股,什么钢铁股板块、科学技股板块,什么笼头股、黑马股,什么KDJ、RSI等等,这样就产生了另一个群体,什么专家,咨询师,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发表分析评论,说哪只股票会涨,哪只股票会跌,股指会涨到10000点,散户们当然就深信不疑,这些东西有用吗?都是骗人的。庄家利用的就是这个,在媒体讲科技板块成长性如何如何的好的时候就出货,在说大盘股股性如何如何不活跃的时候就悄悄地建仓。散户呢?恰好总是会踩错节奏。所以,单就炒作股票而言,其实,就是一种投机,是庄家与散户在博奕,说得再透一点就是穷人与富人一起在玩赌博游戏,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干脆就讲:中国股市连赌场都不如。 为什么连赌场也不如呢?有一本书叫《基金黑幕》,是一个叫“保护中小股民组织”利用“美人计”从基金经理那里挖出来的绝秘,是讲基金如何操控股市,把散户的钱如何骗到手,然后又如何淘空基金输送给内部人的。其中讲到:2000年10月,华夏证券在太极集团(600129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每股16到17元价位时开始一路建仓,截至2001年12月31日,成为太极集团第一大流通股股东。一个月后,连拉两个涨停板,股价蹿升至22元,次年再拉升至29.85元,在2002年“624”行情中达到37.99元的历史高位。华夏基金是谁的?中小股民的,如果高位获利了结,赚的钱就还是中小股民的,只是从甲手里转到了乙手里,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请看,此前,华夏证券高管的内部人,在股价16元以下就大量建满了“老鼠仓”,这时,华夏证券开始边建仓边推高股价。股价升到25元以上时,内部人开始卖出,但多数还在等待30元以上,由于大盘下跌,散户股民跟风很少,内部人又想赚大钱,要在30元以上才卖出,所以华夏证券不得不在高位护盘。在这期间,内部人是只卖不买,就是只赚不赔,华夏证券是只买不卖,就是只赔不赚。当内部人卖完了,华夏证券也就开始卖了,股价一路下跌,最后狂泻至每股3.7元。其中,某经理赚了3000万。华夏证券呢?到2005年止亏损80个亿。所以,中国股市从开市到现在近20年来,所有的散户,也就是真正的股民从来都没有逃脱80%亏损的命运。所以,中国股市,也就如此这般地造就了一批批的富人,也如此这般地造就了一批批的穷人。

四川长虹主要募集资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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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集团拟回归A股,为岚图汽车募集资金

随创业板对红筹企业大门敞开,红筹企业回归A股呈加速之势;近日,东风集团发布声明拟在创业板上市,为高端新能源项目募集资金。7月27日,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489.HK,下称东风集团)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打造境内外融资平台,东风集团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根据公告,东风集团拟发行数量不超过9.573亿股A股,发行完成后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扩大融资平台,补充岚图发展资金东风集团在公告中表示,A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经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全新品牌高端新能源乘用车项目;新一代汽车和前瞻技术开发项目;数字化平台及服务建设项目及补充运营资金。根据了解,上述高端新能源项目已于今年7月17日正式发布,并定名“岚图”。作为东风公司的重要战略布局,岚图是东风公司举全集团之力打造的高端电动品牌。东风有限副总经理尤峥表示,岚图汽车还将引领东风公司品牌向上,以及中国新能源3.0时代的发展潮流。根据规划,岚图汽车拥有全新战略、全新组织机制、全新商业模式和全新团队,关于新品牌的战略规划、技术优势等信息,岚图公关部告知中车网,相关问题将在7月29日向外界披露,届时岚图汽车首款概念车将同期亮相。在业内人士看来,回归A股对于东风公司来说,是在发展道路上又多了一条高效、便捷的资本融资渠道,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同时补充未来高端品牌发展所需要的巨额资金。而此次拟回归创业板,则与此前证监会降低相关红筹企业登录创业板门槛相关。资本市场改革,回A利好在今年4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公告显示,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市值要求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或市值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可试点在创业板上市。公开资料显示,东风公司成立于2001年,并于2005年12月在H股上市,正式流通于港股市场。截至7月28日发稿,东风集团报收5.80港元/股,涨幅13.50%,总市值499.73亿港元。多家证券公司发布报告显示,东风集团回A基本有利。根据了解,东风公司旗下包含商用车、乘用车两大整车业务板块,在商用车方面,东风公司长期处于市场领跑地位,目前为国内第二大中重卡汽车制造商;在乘用车方面,两大合资品牌东风日产、东风本田2019年销量分别达117万辆及80万辆,在国内市场同样处于头部地位。根据东风公司发布的2019年财报显示,东风集团2019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约人民币1,010.87亿元,同比下降约3.3%;归母净利润为128.58亿元,同比减少0.93%。整车方面,全年累计销量约293.2万辆,同比下降约3.9%,市场占有约11.4%,同比提升0.5个百分点。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私募是向特定人群募集资金。我想请问下,所谓的特定人群指的是哪些人!?

特定人群在合同中即是指高净值人士,简言之,就是指可以拿出100万以上投资而又不影响正常生活的人群。在国外的话,投资PE的特殊人群是需要提供收入证明的,以证明有承受风险的能力。国内暂不需要。 募集人数,限50人。

募集资金为什么不含税发行费用呢

募集资金不含税发行费用是因为发行费用一般不被视为募集资金的一部分。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发行费用包括发行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交易所上市费用等,这些费用是为了发行证券而产生的成本,与募集资金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发行费用的支付通常由发行人承担,旨在确保证券发行顺利进行和合规运作,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600756浪潮软件今天公告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完成,还增加注册资本 是利好还是利空

应该算是利好。有人愿意增加投资。但是对趋势不构成重大影响。

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用途

银行跟投资公司用途大致一样,只是银行多了一个放贷业务,其余一样是用来做金融投资,银行可以通过它的巨大资金进行国际间的三角套汇。就是通过同一时间3国之间的汇率差来赚钱。通常几亿才赚几十万(但是银行有上千亿) 还有就是其他的金融交易。股票,黄金,外汇,期货什么的。银行一样是靠这些赚钱,跟其他投资公司没两样。只是银行即使给的收益率很低,人们也抢破头去给钱。 这也是人们的误区之一。还有就是,银行产品的投诉率很高,但是你买的理财产品,就算赚不到钱,你去闹也没人理你!(最重要是高层的利益) 所以,其实正确选择好的投资公司,会比去银行买理财产品好多了。因为收益比较高,服务也比较好。

“”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属于利好消息吗

不属于。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金额已全部支出,公司办理注销专户,属于规定的操作流程。这只是非公开发行股票必须进行的过程,与进度并无绝对相关度。但是股份公司进行到这个阶段应该说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度,进入到中后期了。扩展资料: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不得通过媒体(包括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募集资金

600707 彩虹股份230亿募集资金干什么用

彩虹股份拟以6.74元/股的发行底价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5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30亿元,拟用于增资咸阳光电建设8.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增资彩虹液晶建设8.5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名称:8.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实施单位:咸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及建设面积:咸阳市高新区星火大道与高科一路路口,新建面积约871,824平方米。产线概况:阵列(Array)、彩色滤光片(CF)、成盒(Cell)、实装(OC)等生产线,以及配套动力设施和净化厂房。  项目投资总额:本项目总投资280.00亿元。  资金来源:本项目所需资金由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140亿元,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项目主要经济指标:经测算,8.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6.98%,达产年平均销售收入为91.42亿元。  项目建设周期:两年。

(2020年真题)下列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来源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格的单位投资者,净资产应不低于1 000万元;合格的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是什么意思?

中性,从主动性来说,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收益(融资成本>闲置资金存款利息),说明公司积极主动作为,为股东创造收益,从资金需求来说,需要补充说明流动资金存在一定的需求但并不代表不足,总体而言,利多大于利空扩展资料:一、募集资金的存放方式: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二、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募集资金上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市场是指( )。

【答案】:D1、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2、券商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原名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2月27日成立,2015年2月10日更名改制,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的金融机构。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题干是私募基金市场的概念,考生应基本理解各类市场的概念。

求问我国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10-11)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10-10-14 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9号  日期:2010-10-11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第六条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第八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  (三)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四)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六)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第十五条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第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第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本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二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三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第二十五条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  (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六)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七)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八)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十一)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参与初步询价;  (二)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四)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第三十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第三十二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实施证券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四十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四十一条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第四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四十三条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第四十四条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三)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第五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承诺持有期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十九条 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告。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三)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五)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三次以上;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  本办法所称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其他证券的发行和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1号)、《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69号)、《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7]4号)、《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8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2号)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同时废止。

国机汽车募集资金是利好吗

是。国机汽车全称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一家大型汽车综合服务企业,2011年10月,国机集团通过资产置换方式,将其所属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资产,整体注入鼎盛天工,并成立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国机汽车募集资金是利好。国机汽车主要业务领域涉及汽车批发及贸易服务业务、汽车零售服务业务、汽车后市场等其他服务业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1.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和非公开发行证券,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银行签订专门账户管理协议。 2.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 1个专用账户(存储在专用账户中):专用账户数≤募投项目数。原则:专户数量≤募投项目数量。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单独设立专门的融资账户。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数量。原则:专项账户数≤募集项目数。 超募资金也要存入专户。 有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单独设立募集资金账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三方协议的期限。 两周内(新协议应在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两周内签订)和一个月内(新协议应在沪深中小企业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一个月内签订)。 3.至少包括三方协议拟包含的内容(协议签署后,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布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二)专用账号、涉及的集资项目、存款金额和期限; (3)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随时在商业银行查询专用账户信息;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哪些投资?

你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6.3.2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x0dx0a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0dx0a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x0dx0a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x0dx0a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x0dx0a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x0dx0a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x0dx0a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x0dx0a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x0dx0a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x0dx0a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x0dx0a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x0dx0a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x0dx0a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x0dx0a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x0dx0a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x0dx0a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x0dx0a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x0dx0a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x0dx0a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x0dx0a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x0dx0a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x0dx0a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x0dx0a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x0dx0a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x0dx0a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用于非募投项目x0dx0a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x0dx0a  9、募集资金结余x0dx0a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x0dx0a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x0dx0a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x0dx0a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x0dx0a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x0dx0a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x0dx0a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x0dx0a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x0dx0a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 每季度x0dx0a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x0dx0a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x0dx0a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x0dx0a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x0dx0a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x0dx0ax0dx0a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x0dx0a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x0dx0a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x0dx0a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x0dx0a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x0dx0a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x0dx0a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x0dx0a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x0dx0a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x0dx0a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x0dx0a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x0dx0ax0dx0a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13、其他机构监督权x0dx0a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x0dx0a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x0dx0ax0dx0a  u202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方法及其过程?

  相关法律法规x0dx0a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0dx0a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x0dx0a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x0dx0a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x0dx0a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x0dx0a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x0dx0a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x0dx0a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x0dx0a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x0dx0a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x0dx0a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x0dx0a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x0dx0a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x0dx0a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x0dx0a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x0dx0a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x0dx0a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x0dx0a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x0dx0a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x0dx0a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x0dx0a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x0dx0a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x0dx0a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x0dx0a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x0dx0a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用于非募投项目x0dx0a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x0dx0a  9、募集资金结余x0dx0a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x0dx0a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x0dx0a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x0dx0a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x0dx0a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x0dx0a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x0dx0a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x0dx0a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x0dx0a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 每季度x0dx0a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x0dx0a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x0dx0a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x0dx0a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x0dx0a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x0dx0ax0dx0a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x0dx0a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x0dx0a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x0dx0a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x0dx0a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x0dx0a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x0dx0a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x0dx0a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x0dx0a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x0dx0a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x0dx0a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x0dx0ax0dx0a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13、其他机构监督权x0dx0a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x0dx0a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x0dx0ax0dx0a  u202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及去向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u202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1.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和非公开发行证券,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银行签订专门账户管理协议。 2.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 1个专用账户(存储在专用账户中):专用账户数≤募投项目数。原则:专户数量≤募投项目数量。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单独设立专门的融资账户。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数量。原则:专项账户数≤募集项目数。 超募资金也要存入专户。 有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单独设立募集资金账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三方协议的期限。 两周内(新协议应在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两周内签订)和一个月内(新协议应在沪深中小企业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一个月内签订)。 3.至少包括三方协议拟包含的内容(协议签署后,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布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二)专用账号、涉及的集资项目、存款金额和期限; (3)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随时在商业银行查询专用账户信息;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募集资金净额和募集资金总额关系是什么?

  募集资金净额是其总额减去募集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之后的款项,它的数额要小于总额。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x0dx0a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0dx0a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x0dx0a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x0dx0a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x0dx0a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x0dx0a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x0dx0a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x0dx0a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x0dx0a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x0dx0a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x0dx0a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x0dx0a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x0dx0a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x0dx0a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x0dx0a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x0dx0a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x0dx0a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x0dx0a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x0dx0a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x0dx0a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x0dx0a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x0dx0a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x0dx0a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x0dx0a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x0dx0a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用于非募投项目x0dx0a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x0dx0a  9、募集资金结余x0dx0a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x0dx0a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x0dx0a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x0dx0a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x0dx0a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x0dx0a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x0dx0a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x0dx0a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x0dx0a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 每季度x0dx0a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x0dx0a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x0dx0a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x0dx0a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x0dx0a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x0dx0ax0dx0a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x0dx0a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x0dx0a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x0dx0a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x0dx0a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x0dx0a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x0dx0a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x0dx0a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x0dx0a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x0dx0a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x0dx0a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x0dx0ax0dx0a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13、其他机构监督权x0dx0a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x0dx0a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x0dx0ax0dx0a  •

募集资金上市第几天公布

募集资金上市第几天公布最佳回答:募集资金上市第3天公布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啥意思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2-15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2-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公司因聘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成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安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及华安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6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3,5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000.00万元,坐扣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人民币9,433,962.26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3,490,566,037.74元,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减预付的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用2,587,373.25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7,978,664.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2019年3月18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55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  (二)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175号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18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4,124,281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62元/股,募集资金合计2,804,999,864.22元,坐扣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2,3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2,802,699,864.22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减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720,871.96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801,109,180.9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3897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与各银行及保荐机构华安证券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一)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2、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1、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2、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斗志、陈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

港交所上市募集资金监管办法?

募集资金用途在香港上市规则下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港交所会要求明确具体的募集资金用途和比例,有比较详细的使用计划,

道森股份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公告是利空还是利好

这样的情况是利空,因为供求关系变化以后股价上涨就是利好的发展趋势。一、 本次委托理财概况委托理财的目的: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适当增加收益并减少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暂时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资金来源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67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00万股,发行价格10.95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6,94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净额为51,616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12月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677号”《验资报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拓展资料: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1、 公司已对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及其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 职调查; 2、 公司与中信证券不存在关联关系。 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购买的为低风险、流动性高的本金保障型理财产品。在上述理财产品存 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将与证券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 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开展。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如何办理基金公司审批 对于募集资金如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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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能对外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九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废止。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个人怎样合法募集资金

个人合法募集资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现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的募集和运作说明如下:(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以私募方式(非公开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构成。(二)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不得通过媒体(包括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三)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四)单个出资人出资金额必须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货币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基金资本。扩展资料: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三条也对此予以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集资罪

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一般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主要指的是其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其实就是增资,只不过吸收投资的对象(也就是投资的股东)是广大的股民。 因为股市中股民人数众多,发行股票就可以很容易得到股民投资的钱,并且都是溢价发行(一股面值1块钱,但是可以得到几块钱甚至炒到几十上百块钱),这样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一般就可以其他公司有一种更加方便容易的方式获得资金 而对于这个公司原有的股东,因为每股价格上升了,他们本来持有的股份也就涨价了,所以相当于就赚钱了 其实你上面的说法不全面,因为股市有风险,可能涨也可能跌,还可能被中止上市,但是对于原来的股东,公司刚上市的时候,一般股价都会被炒高的,那样他们本来持股的价值自然就升高了,所以相当于他们就自动的赚钱了 这不能完全说是谁玩弄谁,炒股本来就有赔有赚,当然也少不了有庄家操控,但是股民要炒股,股市本来就有风险,真要说也只能说一耿愿打一个愿挨,也不乏从股市赚钱的股民 问题二: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谁能给我详细点说说吗? 就集资 问题三:募集资金等于什么? 5分 好听点就是募资 不好听就是用你的钱帮大家赚钱 问题四:募资是什么意思? 好听点就是募资 不好听就是用你的钱帮大家赚钱 问题五:募集资金专户是什么意思 指该股票增发股票、发售债券等募集到的款项存入伐指定账户,一般这些募集到的钱都有定向的用处,为避免挪于它用,这个账户的资金都是由多方监管的。 问题六:众筹和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有什么区别 一、众筹和非法集资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内在的理念不同 两者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非法集资罪产生的背景是工业时代,在我国则打上了很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在计划经济时代,金融秩序是绝对国家垄断的不容民间资本国外资本染指的领域,后来虽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这套思维观念还根深蒂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其中一些罪名的设置是为了维护现行金融秩序安排的。 众筹则是产生在网络等新经济成长繁荣的后工业时代,创业者通过微信、微博、互联网等网络工具、或者专门的众筹网站发起自己的众筹项目,快速的聚集感兴趣的小伙伴们的资金、智慧和资源,实现快速的崛起,这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小额资金的融资模式。 小伙伴们参与度不同 什么是众筹的理念,我觉得用湖州阿虎的一句话概括比较到位,即“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理解这句话你就能理解众筹的真正意义,众筹当然不仅仅是筹钱这么简单,通过吸引一大批对项目感兴趣的小伙伴加入,从项目的定位、产品的研制都让小伙伴们参与,聚集大家的智慧做出一个牛逼的产品,然后通过小伙伴的体验和口碑传播,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参与众筹的人和项目、发起人之间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 而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主要分为借贷或股权投资两种模式,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而股权投资从一开始投资时考虑的就不是参与而是退出问题,股权投资一般分为募投管退这几个阶段,真正参与融资项目的运营一般是在投后的管理这个阶段,但这个阶段参与的范围也是比较有限的,一般也仅限于公司的一些重大的运营行为。 目的不同 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由于可供抵押的资产有限自身实力不够,从银行、信托等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很难,项目的吸引力不大从私募股权基金、天使基金等渠道融资的难度也大,所以只能提供较高的回报来从民间募集的方式解决。 对发起项目而言风险承受度不同 股权众筹是以募集资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来制定众筹计划,而会员众筹、和交预付款方式的众筹所提供的物质回报也一般是以折扣或其他优惠方式体现,相对而言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对募集的项目而言资金压力较小,但是非法集资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以提供远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报,因此对项目的还款压力非常大,很多项目就是由于承诺的回报太高难以兑现从而丧失信用或导致公司破产。 二、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运作方式不同 是否做到充分及时的信息公开? 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 两者行为特征不同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 问题七: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指只针对特定少数人(按规定不超过10人)进行股票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募集行为,也称为“定向募集”或”定向增发“,募集来的钱做什么?是必须有正当理由的。比如要搞一个新项目,在定增报告中要写明资金投向。经审核批准后,公司就可以实施了。 问题八:上市公司是如何向股市募集资金的?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也叫首发,ipo,是第一次融资,二次融资的方式多了,比如,增发,配股,发行债转股之类. 问题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可以扩展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资金又分两类:1、购买资产;2、为购买资产活动而配套的资金)来购买资产。 资金量=股票数量*股票价格。所以,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需要确定增发股票的数量及价格。一般以前20日均价为依据,上下浮动。 问题十:发起 与 募集 筹集资金的区别 1、契约型基金在成立时不需要成立企业实体,完全可以由一家管理企业直接协议发起,连接管理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就是契约合同,双方仅基于契约合同或协议内条款对基金的规模、募集方式、回报方式、期限等进行约定。一般由基金发起人,一般担任管理人,可以是公司制,也可以是任何法人,甚至自然人,凭借投资人都认同的契约协议将资金募集,投资者都与发起人签署同样的契约协议,而后基金形成,可通过银行第三方托管,也可完全委托管理人保管。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在协议期限满后,依据协议内约定对收益进行分配。 2、信托型基金一定程度上就是契约型,两者的概念基本是一样的。 3、公募的信托企业在注册、成立、审批的环节上更严格,需要很多部门的审批,并且接受的监管也更全面。资金募集方面,公募的资金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委托银行等部门代售等方式,投资者资质不限,募集对象数量不限,可以约定收益;私募的资金不可以通过广告等形式进行宣传,不可以约定收益率,投资者是针对某一部分人群定向募集,数量不能超过200人。资金使用,公募的资金使用完全依照国家法律和协议约定,与审批时基金浮经营范围完全一致,私募资金使用相对灵活,除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外,依照协议就可以。 4、信托型基金在募集资金时凭借信托协议进行募集,募集期到期或募集资金到位后封闭,可委托银行托管。公司型基金募集基金就相当于增资扩股,投资者都将作为成立的公司的股东,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以上是针对你问题,其余有问题可以hi我,,。

募集资金置换在现金流量表里面怎么体现

募集资金置换在现金流量表相关体现: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且。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政策解读:在2008年第二次修订时增加了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发行人资金账户交叉使用的情况;对于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置换金额确定的置换方案,可以简化部分手续,免除会计师的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1月30日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除前款外,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覆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政策解读:明确规定即使发行方案中已经披露了置换方案并且金额确定,也要履行完备的法律程序;对于发行方案中没有明确的部分要视同变更募投项目履行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无置换时间必须在募集资金到账时间的6个月内之约束,使得发行人长时期内多次置换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