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

票据的偿还义务人和票据债务人一样吗

  二者虽然不是一个概念,但是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同一个人。  偿还义务人指负有偿还票据金额及其利息和追索费用义务的被追索人,即追索权利人可对之行使追索权的人。包括:(1)发票人。发票人负有担保责任,汇票的发票人除保证付款外,还应保证承兑,支票的发票人承担保证付款的义务,而本票的发票人就是付款人,因而追索权利人可对发票人行使追索权。(2)背书人。负有担保承兑或担保付款的义务,因而是偿还义务人,但无担保背书的背书人除外。(3)保证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这些人也负有付款义务,可以成为被追索对象。偿还义务人消偿票款后,即取得票据,成为追索权利人。  票据债务人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

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的区别

法律分析: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票据债务人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后的受让人(持票人)外,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瑕疵无法兑现票据债务人要负责吗?

当我们公司与公司之间做交易的时候,那就涉及到货物和钱的问题,一般现在我们都不会选择直接拿现金去支付, 第一是如果涉及到交易数额较大的话拿现金支付不方便, 第二就是一般大公司财务都是根据对方公司开具的票据来进行支付并留底的,那现为了方便,我们都会选择通过票据的方式来进行支付结算,如果我们要买另外一家公司的货物,那么我们就需要支付对方公司等价的金钱,这时我们单位就可以开具一张票据给对方,对方公司就可以直接拿着票据到对应的银行去进去取款了,这样就不会存下线下大量现金交易的风险了,但是如果我们提供的票据存在有瑕疵而导致对方公司无法兑现的,那么我们 债务人 是要负全责的,我们就需要另外以任何形式支付给对方相应的金额,因我们提供的票据瑕疵无法兑现而导致对方公司的所有损失,我们也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的。 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 法规 定,如果是对方恶意的取得票据债务人的票据的,比如对方通过骗取、偷盗等非法手段或者是不履行我们的 买卖合同 约定的持票人,我们都是可以拒绝支付的。 一张有效的票据上面是要具有相关的条件的,比如需要说明这是没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付款方的签字,如果是个人就是个人的签字,如果是公司就需要公司是负责人签字并盖章,需注明是什么时候出了票,该票是在哪出的票,付款的地点是在哪,最重要的就是付款的金额还有指定的收款人是谁等。票据不仅有支付的功能,还可以汇兑,比如我们可以通过票据购买外国的货币等,信用、融资、流通等功能都可以通过票据的方式来进行。

付款人是票据债务人吗

1、付款人(或称受票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2、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3、付款人是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付款人一经承兑后,即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票据债务人是哪些人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1、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2、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是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票据债务。 保证人对票据金额全部承担担保的,为完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承担担保的,为部分保证。《日本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第30条、《法国票据法》第130条、《台湾票据法》第63条都规定可对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为保证,若进行部分保证时,保证人对其保证的部分金额,承担保证责任。但《票据法》对是否允许部分保证,未有明确规定。根据《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是否可以将保证人部分保证视为附条件保证?[3]若这种假设成立,则可认为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保证,在保证人记载部分保证的情况下,作为附条件记载,不影响保证人对全部票据金额的保证责任。笔者认为,不能将保证人对部分票据金额的保证视为附条件保证,因为民法中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有其自身的含义,即将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不确定的条件(包括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的成就与否,其情形显然不同于保证人对部分保证之约定。此其一。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应得到尊重,保证人只对部分金额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对债权人仍为有利,应该予以允许。若强制部分保证的保证人仍要对票据金额的全部承担责任,对保证人未免过苛。故此,我国票据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允许保证人对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为保证。   还应提起注意的是,各国对何种票据能适用保证的规定是不一样。法国、德国等国的立法中,票据保证适用于汇票、本票和支票。台湾的票据立法则规定票据保证仅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但支票又有保付制度。日本票据立法则既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保证,又规定了支票的保付,堪称特殊。我国票据立法的票据保证仅适用于汇票和本票,支票既无保证又无保付。

还款人是票据债务人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票在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保付后,付款行成为主债务人。次债务人有为票据作担保的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因此,付款人是票据债务人。【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八十九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a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c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d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是的付款清偿义务

票据债务人是哪些人?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是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债务人是什么意思

票据债务人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

法律分析:债务人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者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后的受让人,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似债务人有为票据做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退时,可以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义务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的义务:1、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是的付款清偿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票据债务人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主要包括:票据的出票人、为票据作担保的保证人以及背书转让人。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债务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票据主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者。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法律依据: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票没有主债务人,只有次债务人。票据从债务人债权的关系中承担次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为负第二性付款责任者。如已经承兑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等。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