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何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发行的时间表

打开下面网站,网站首页或新股频道里有新股发行表格,里面清楚地记录了近期所有新股的信息,包括申购时间,申购价格,申购上限,中签号等信息,申购新股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可以查询企业公开信息吗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可以查询企业公开信息。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上市或退市公告,企业监管信息公开,公司监管动态,监管措施监管问询,董秘考核,承诺履行。

从 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怎么看一个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数?

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左下角有个资料检索,然后有下面的上市公司,进去之后,输入你要查的公司代码或简称,然后就就如该公司了,默认出现的是公司概况,你选择右边的高管人员,就可以看到了

怎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搜索出“鹏辉能源”股票代码、总股

1、通过浏览器搜索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输入鹏辉能源四个字,点击搜索,鹏辉能源股票代码就可以查询到。3、选择值,就可以看到鹏辉能源股票的股票总数。

怎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用上海股东代码卡,查询自己的开户信息?

问:我好几年都没有买卖股票,记不得是在哪家营业部进行交易,如何查询我账户的指定交易或托管证券公司营业部?答:对于上海证券账户,如果您记得证券账户号,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地址自己搜索吧,没办法贴出来),查询该账户指定交易在哪个证券公司营业部;如果您忘了证券账户号,就要带上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任意找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或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柜台,查询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指定交易证券公司营业部。对于深圳证券账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券账户卡到任意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查询。在网站可以查询到的。。

怎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用上海股东代码卡,查询自己的开户信息?

您好您是想查询指定信息吗,您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最下方投资者服务里有指定交易网上查询的,您输入相关账户号和身份信息,匹配的话可以查到指定在哪家券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分别是??????

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ome.html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org.cn/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产生方式有何不同

沪市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深市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4.1.3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4.2.3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4.2.4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4.2.5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4.2.6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4.2.7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4.3.2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4.3.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4.1 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面值的方式办理。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减少持仓或者其他方式办理。4.4.2 采取减少面值方式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债券持仓数量保持不变,债券面值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面值计算公式为:减少后的面值=发行面值×未偿还比例。(二)债券计价单位为“减少后的面值所对应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减少后的面值所对应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三)债券交易单位为手,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1手债券对应的面值计算公式为:1手债券面值=1000元×未偿还比例。(四)本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作除权处理。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00元×本次偿还比例。4.4.3 采取减少持仓方式的,债券面值保持不变,债券持仓数量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由此产生的不足1手债券,应当予以全部偿还。4.4.4 以其他方式办理债券分期偿还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4.4.5 本节未做规定的交易事项按照本规则其他规定办理。 4.5.1 沪深300指数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股票等相关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暂停(以下简称“指数熔断”),并向市场公告:(一)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15分钟,熔断时间届满后恢复交易;11:30前未完成的指数熔断,延续至13:00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直至届满。14:45至15:00期间,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至当日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二)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7%的,指数熔断至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开盘集合竞价出现上述情形的,于9:30开始实施指数熔断。指数熔断的具体实施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4.5.2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品种包括股票、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具体以本所公告为准。下列品种的基金不实施指数熔断:(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二)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三)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4.5.3 本所交易日为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的,当日指数熔断时间跨越11:30的,于当日13:00起恢复交易;当日13:00至15:00期间,本所不实施指数熔断。本规则所称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是指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证50指数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中证500指数期货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4.5.4 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熔断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熔断期间本所交易主机仅接受撤销申报,不接受其他申报。4.5.5 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本所交易主机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撮合成交,此后进入连续竞价交易阶段。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当日不再进行集中竞价撮合成交。指数熔断期间和熔断结束后的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4.5.6 证券复牌遇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延续至指数熔断结束后复牌,但不属于指数熔断实施范围的证券品种除外。4.5.7 指数熔断至15:00的,相应证券品种当日不进行大宗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

(2012年12月实施 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订 2015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适用本细则。主动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第四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并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第二节 交易安排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第六条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累计停牌期满后的下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七条 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本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的规定。第八条 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流通。第九条 公司股票按照第六条规定被摘牌后,公司应当按规定将其股票转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第三节 信息披露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相关公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五)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六)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七)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起始日、交易期限等事项。第十二条 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前25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第十三条 退市整理股票在一段时期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期间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再次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对公司股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事宜,包括拟进入的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股票终止上市后续安排作出说明。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对外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别说明:“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YY个交易日,剩余YY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第四节 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票已被本所暂停上市或者虽未暂停上市但存在其他可能被强制退市情形,且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条规定选择下述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二)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述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应当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充分披露前述议案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后果、相关风险及后续安排。选择第一款第(一)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上市,不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选择第一款第(二)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上市,不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处于破产重整进程,且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与破产程序或者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五节 附则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除前两款规定以外情形回购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第四条 上市公司有回购股份意愿的,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第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加强投资者回报;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第八条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第九条 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第二章 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一)自有资金;(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四)金融机构借款;(五)其他合法资金。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披露。未在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上市公司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二)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的同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相关股东未回复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风险。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与股份回购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份等手续。第二十八条 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第三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项,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等措施的意见和诉求。第三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内容。提议人拟提议上市公司进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股份回购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条规定的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五)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七)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如适用);(九)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十)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十一)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见》《通知》等相关规定;(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三)结合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第四十条 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第四十二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最终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回购股份执行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注销所回购的股份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和公告,以及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回购股份注销公告确定的注销日期,及时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或者注销事宜。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但下列期间除外:(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章所称的减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通过,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减持预披露。前款规定的减持预披露应当至少公告以下内容:(一)减持已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二)减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三)拟减持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四)减持的价格区间;(五)减持的实施期限(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六)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及具体使用安排;(七)预计减持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说明;(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减持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二)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减持申报;(三)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四)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减持进展情况:(一)首次减持已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减持已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减持进展情况。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最高价和最低价、减持均价、减持所得资金总额。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减持期限届满或者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减持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减持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减持所得资金总额与减持计划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减持执行情况与减持计划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拟按有关规定在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并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五章 股份回购的日常监管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向本所报送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知情人信息。前款规定的相关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员:(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三)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及其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如适用);(四)为本次回购股份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适用);(五)前述(一)至(四)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六)其他在公司回购股份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购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五十四条 本所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交易行为进行监察。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5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相关条文修改如下:一、在第4.2.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二、第4.3.5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采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表决权。”三、在第4.3.1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4.3.17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2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维护科创板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什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指的是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制定的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Stock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位于上海浦东新区。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股本总额与预计市值应该怎么理解?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股本总额”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筹集的资金总额。而规则中的“预计市值”,预计统计期末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和对应股票数量计算的股权价值合计 ,即预计上市后的公司市值。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8-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

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以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A发行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上市,应当经上交所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app靠谱吗

靠谱。上海证券交易所app靠谱,该app是经过公司法律允许以及工商部门核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正规的网贷app,所以十分可靠。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是由原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总部新设合并成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什么区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拟持有和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在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买人证券成功后,与该证券经营机构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如认购以其他方式发行的股份,则该股份托管在投资者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这一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任一证券营业部买人证券,需要了解更详细的知识可以进 裙 1 9 6+2 8 2+6 4 3。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该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一证券营业部买人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人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位置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1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综合指数有( )。

【答案】:CD答案为CD。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综合指数包括:(1)上证综合指数;(2)新上证综合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  )。

【答案】:B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知识点:理解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交易市场和结算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怎么与同行业比较?

上海证券交易所(SSE)是中国最大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与其他同行业的交易所进行比较,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市值: SSE上市公司总市值占全球市值的比例,与其他交易所比较。交易量:SSE的交易量与其他交易所比较,来衡量SSE的市场活跃度。上市公司质量: 比较SSE上市公司的质量,包括盈利能力、债务水平、管理层结构等。政策环境:比较SSE所在国家/地区的监管政策、税收环境、金融支持等。与全球金融市场的联系程度:比较SSE与全球金融市场的联系程度,如是否开放外资投资、是否支持外币交易等。技术和基础设施: 比较SSE在技术和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和改进,如交易系统、数据处理能力等.通过上述几点比较可以更好地了解SSE与其他交易所在市场规模、上市公司质量、政策环境、和全球金融市场联系程度、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差异。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业时间为( )。A.1990年7目B.1990年12月C.1991年7月SXB

【答案】:B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于1990年12月、1991年7月开业,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正式形成。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A.1990年2月B.1990年11月C.1991年2月

【答案】:B证券市场,除了交易所外,还有一些其他交易市场,这些市场因为没有集中的统一交易制度和场所,因而把它们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又称柜台交易或店头交易市场,指在交易所外由证券买卖双方当面议价成交的市场。它没有固定的场所,其交易主要利用电话进行,交易的证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为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报在哪里可以找到?

可以在该公司上市所属的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查看。如该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则可以在电脑中打开上交所的官方网站,点击披露。然后输入需要查看的公司股票代码并点击年报即可查看到其对应的近三年年报和财务报告了。具体的查看方法如下:1、在电脑的百度上输入上交所,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2、页面跳转以后进入到上交所官网,点击披露并选择定期公告进入。3、进入到定期公告查询界面,输入该公司的股票代码、点击年报和选择查询日期以后点击查询按钮。4、此时在出现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可以看到该公司发布的近三年公告。点击需要查看的年度报告进入。5、如点击查看2019年度的报告,页面跳转以后即可看到其公布的19年度报告。6、下拉页面在目录页面中点击财务报告的超链接进入。7、在出现的页面中即可看到该年度其公布的财务报告内容了。8、如需要查看18年度的年报,则在搜索界面中点击2018年度报告进入。9、在出现的页面中即可看到该公司18年度的报告。10、下拉页面点击目录汇总的财务报告进入。11、在出现的页面中可以看到该公司18年度的财务报告。12、继续下拉页面还可以看到其公布的财务报表等数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位于哪里

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证所(ShanghaiStock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景点位置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

德邦证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什么不同

德邦证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股民下单买卖股票不能直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单,只能通过类似德邦证券之类的券商下单,由券商把交易数据传送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再根据各个券商传过来的数据进行集中配对成交。

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什么关系

北交所是北京证券交易市场的简称,跟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一起组成了国内四大交易所。而北京证券交易所本身则是新三板的精选层,与创新层、基础层一起组成“升级版”新三板。上交所主要是以国企央企和科创板为主,主要是些大市值公司。深交所是主要是以民营龙头企业和创业板为主,主要是些中市值公司。港交所则是以互联网科技型企业为主,还包含一些国际金融类企业。最后则是北交所,主要是以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为主,主要成分一些精选的小市值公司。相关信息交易所的服务对象各有侧重。北京证券交易所坚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而沪深市场的主板将继续为成熟的大中型企业服务,科创板为硬科技产业板块的企业服务,创业板为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和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服务。证监会明确,建设北交所的过程中,将重点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沪深交易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坚持错位发展与互联互通,发挥好转板上市功能。二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新三板现有创新层、基础层坚持统筹协调与制度联动,维护市场结构平衡。

福成集团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哪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4年6月28日,每股发行价格为3.1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200.00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什么关系?

两个独立的证券交易所。没有什么关系。。 连网站都是单独的,不做在一起。如果非要说有关系,那么他们都是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而且是唯一的两个(语法有问题。。。) 各个股可以选择在上证或者深证上市,但不能同时选择在两个交易所上市。为了我们交易的方便,软件里上证和深证都包括在内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11月2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同年12月19日正式开业。1990年11月26日在上海华南宾馆举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大会暨会员大会。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大陆建立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89年11月15日筹建,1990年12月1日开始集中交易(试营业),1991年4月1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并于同年7月3 日正式成立。拓展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于1990年12月,经国务院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这是建国以来内地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此前的中国人,只是从茅盾的小说 《子夜》及据此改编的电影中依稀对股票交易所有一点印象。开市那天,来自上海、山东、江西、安徽、浙江、海南、辽宁等地的25家证券经营机构成为交易所会员,分专业经纪商、专业自营商、监管经纪商和自营商几种。交易所采用现贷交易方式,不搞期货交易,开业初期以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交易为主,同时进行股票交易,以后逐步过渡到债券和股票交易并重。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正式营业。

【答案】:C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营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7月营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华为5股吗

您要问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华为5g吗?有。华为5g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华为5g是华为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  )。

【答案】:A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于当年12月19日开业。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日,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成立。

【答案】:A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29日开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都属于

会员制。因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是按会员制方式组织的,都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连续竞价时间为

周一至周日9:30-11:30、13:00-15:00。根据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得知,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连续竞价的时间为:周一至周日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受中国证监会监督和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位置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受中国证监会监督和管理,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的股票交易市在,它成立于1990年,是中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标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中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本文将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背景、发展历程、经营模式、实力展示等方面,全面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时间。1.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背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证券市场的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投资证券市场,但由于证券市场管理机构缺乏,使得证券市场管理混乱,为此,中国政府决定在上海建立一家证券交易所,以解决这一问题。2.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时间:1990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正式批准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3.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历程: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后,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改革,从1991年开始,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实施证券市场改革,以及经营模式的改革,以改善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环境。4.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经营模式: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了多元化的经营模式,包括股票交易、期货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外汇交易等,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投资机会。5.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实力展示: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的股票交易市场,拥有众多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每日交易量达到数十亿美元,其实力展示无可置疑。6. 结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中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证券交易所分别是什么时候正式成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深交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业务规则;审核证券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上海证卷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春节放假时间

1、上海证券交易所级别2、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哪一年3、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什么时候成立的?4、上海证交所是干嘛的5、上交所在哪里上海证券交易所级别上海证券交易所级别副部级。上交所级别,副部级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归属于副部级单位,理事长对标副部级级别。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所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一般是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主要职责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制定和修改上交所业务规则;按照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审核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对会员进行监管;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提供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哪一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名ShanghaiStock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三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点1、市场发展日益规范有序:(1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2股票发行方式不断改进;(3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逐渐规范。2、机构投资者的队伍逐渐壮大:(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者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大力培育证券投资基金。1998年3月,首批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3其他机构投资者从2000年9月8日开始,我国任何企业都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1999年9月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这三类企业可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资。3、证券发行规模逐年扩大,品种结构日趋合理:到2000年为止,我国发行的证券品种已涵盖了股票(A股和B股、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4、监督手段法制化。深证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ShenzhenStockExchange,缩写SZSE,中文简称“深交所”于1990年12月1日开始试营业,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深交所履行市场组织、市场监管和市场服务等职责。深交所立足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全局,经过29年的发展,初步建立起板块特色鲜明、监管规范透明、运行安全可靠、服务专业高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什么时候成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是1990年11月26日成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是1991年4月11日成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11月2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同年12月19日正式开业。1990年11月26日在上海华南宾馆举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大会暨会员大会。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大陆建立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89年11月15日筹建,1990年12月1日开始集中交易(试营业,1991年4月1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并于同年7月3日正式成立。扩展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Stock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位于上海浦东新区。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上证所下设办公室、人事部(组织部、党办(宣传部纪检办、交易管理部、发行上市部、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会员部、债券业务部、国际发展部、基金与衍生品部、市场监察部、法律部、投资者教育部、系统运行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与服务部、信息中心、北京中心、财务部、风控与内审部、行政服务中心(保卫部、基建工作小组等二十三个部门。另外还有三个下属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上海证券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通过它们的合理分工和协调运作,有效地担当起证券市场组织者的角色。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交所是干嘛的提供诬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接受上市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证券上市,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组织、监督证券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电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上交所在哪里上交所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Stock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受中国证监会监督和管理,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拓展资料:1.截至2020年末,沪市上市公司家数达1800家,总市值45.5万亿元;2020年全年股票累计成交金额84.0万亿元,日均成交3456亿元,股票市场筹资总额9152亿元;债券市场挂牌20378只,托管量13.2万亿元,现货成交11.5万亿元;基金市场上市只数达373只,累计成交10.8万亿元;衍生品市场全年累计成交7167亿元。沪市投资者开户数量已达27550万户。2018年12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正式发布实施。2.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制定和修改上交所业务规则;按照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审核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对会员进行监管;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提供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上证所下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工作部(党委宣传部、纪检办公室、交易运行管理部、市场发展部、上市审核中心、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市公司监管二部、科创板管理部、监管执行部、会计监管部、巡回审理工作部、债券业务部、会员管理部、债券业务部、国际合作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创新产品部、交易监管部、市场监测部、法律事务部、投资者服务部、企业培训部、信息科技部、数据管理部、北方交易中心、财务部、审计部、研究所、博物馆保障部、香港办事处、伦敦办事处、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上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上证数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证博物馆运营有限公司、上证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国债逐步进入了交易所交易。

【答案】:B1990年12月,上交所成立,国债逐步进入了交易所交易。知识点:了解中国债券市场体系的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员工有编制吗

没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员工并不是编制公务员。上交所属于金融企业,对于上证挂牌的企业进行监管和服务,它的企业性质属于金融贸易,是一家独立的法人公司。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有哪些?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东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证券公司:截至2019年底,上交所共有129家证券公司作为股东,持股比例达到39.99%。主要包括国信证券、东吴证券、光大证券、国元证券等大型券商。2. 银行:共有36家银行作为上交所股东,持股比例达15.43%。主要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大行,以及少数城商行等。3. 保险公司:主要有人保、太平洋、中国人寿、安邦等14家保险公司,持股比例8.10%。4. 其他法人股东:还包括11家证券公司子公司、3家私募基金公司、1家投资公司等,持股比例合计5.28%。5. 境外机构投资者:上交所也吸引了一定比例的境外机构投资,主要有彭博、State Street Corporation等,合计持股比例3.07%。6. 个人投资者:上交所也面向高净值个人投资者发行了少量股票,2019年底个人股东持股比例1.78%。7. 国有控股股东:中国证监会持有上交所25.73%的股份,属于国有控股股东。所以,总体来说,上交所的股东结构较为分散,但仍以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这些机构合计持股逾63%。而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机构,实际控制了上交所的经营方向。这种股东结构也符合上交所的行业特点。以上是根据上交所公开披露的股东结构信息整理的分析。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加详细的信息,可以查看上交所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资料。如有任何疑问,也欢迎与我交流。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哪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首页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