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一)准入条件方面的区别 所谓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是指券商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综合性的服务,虽然此类服务也属于一种“托管”业务,但并非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业务。 券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证监会许可取得的基金托管资格后,才能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而开展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对净资产、是否设立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等方面都没有硬性要求,最为明显的许可准入门槛即为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法律关系方面的区别 在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内的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 私募基金 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 代理 关系。 (三)基金业协会为规范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发展出台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实践中存在混淆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情况,2016年11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首次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在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基础上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和附属服务业务,明确定义了各类业务边界。 很多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时,都会有一个疑虑:私募基金可以不托管吗?在此,可以肯定的回答您:私募基金是可以不托管的,但必须在基金合同中完善私募基金的财产安全制度。 律师 365温馨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投资时,为了资金的安全,还是选择有托 管制 度的私募基金为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第九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三)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三)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五)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九)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第十五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第十六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第十七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第十八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更新材料。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部控制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二)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第二十二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或者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对于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第二十三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第二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管理:(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在新公司未完成注册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完成注册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二)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在存续方完成注册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完成注册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备案,同时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第三章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第二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第二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商业银行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从事支付结算服务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商业银行收取超出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并提供基金销售相关服务,履行基金销售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第二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是指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督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第四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公开出版资料;(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机构备案。第三十四条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第三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第三十七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第三十八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第三十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第四十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代销机构第七条 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第八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第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二)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四)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两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二)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三)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四)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第十二条 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二)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进行评审。第十六条 依法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公开出版资料;(二)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第十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一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十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十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第二十一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第二十二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第二十三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第二十四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第二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并使投资人在阅读过程中不易忽略,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第二十六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第四章 基金销售费用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费率标准。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百分之五。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百分之五。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百分之五,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在赎回时缴纳认购费或者申购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节选)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https://www.87dh.com/yjs2/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 总 则一、落实中美经贸协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一)取消基金托管银行必须为法人的限制  删除《托管办法》附则条文“本办法适用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中“法人”的表述;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净资产等财务指标按照境外总行计算。  (二)引进优质外国银行  明确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强化配套风险管控机制  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并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总行履行的各项义务;要求外国银行总行根据分行托管规模,建立相应的流动性支持机制。二、完善监管安排,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  (一)完善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  为有效保证申请人抗风险能力,在现行规则对基金托管人20亿元净资产和结算参与人400亿元净资产要求的基础上,将托管和结算分开,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要求调整为200亿元。  (二)强化监管要求与责任追究  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强化托管人风险管理要求:一是加强对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以承包、转委托等方式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二是强化持续合规要求等。三是丰富行政监管措施种类,明确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三、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  简化申请材料并优化审批程序,删除审核环节对申请人筹建情况的现场检查安排,改为“先批后筹”。  四、统一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  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整合并入《托管办法》,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托管业务统一适用,同时废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第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第五条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其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对境外市场状况、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依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境外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法履行对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的管理职责。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外汇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系统,依法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第七条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  (一)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因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采取监管措施,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二)拟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未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或者该国家或者地区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未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6亿元,持续经营应当原则上满2年。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应当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具备对子公司的出资能力且全资设立,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除外。第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拟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章程(草案);  (四)符合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条件的说明;  (五)与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之间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相关措施安排及说明;  (六)能够对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有效管理的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对现有境内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安排及实施效果,拟对境外子公司的管控安排,拟对境外参股经营机构相关表决权的实施机制等;  (七)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协议(如适用);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外汇资金来源的说明,境外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管理架构、股权结构图、业务范围、业务发展规划的说明,主要人员简历等;  (九)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情况的说明;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决议通过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情况说明,关于公司资本充足情况、风险控制指标模拟测算情况说明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二项至第九项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现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远程培训是必须参加的吗

1、不是,参加过现场培训的就不用

杭州拓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杭州拓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4-10-27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富阳市东洲街道红旗村。杭州拓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183311247705Q,企业法人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杭州拓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杭州拓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5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爱企查查看杭州拓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多信息和资讯。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什么法律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是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相关参与者具有约束力,并能够在法律纠纷中作为依据和证据。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对境外市场状况、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依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境外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法履行对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的管理职责。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外汇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系统,依法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三)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持续经营原则满2年;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如有)持续符合规定,且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且能够有效覆盖拟在境外设立、收购的子公司和参股的经营机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应当全资设立,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除外。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拟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章程(草案);  (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符合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条件的说明;  (五)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与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之间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相关措施安排及说明;  (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能够对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有效管理的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对现有境内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安排及实施效果,拟对境外子公司的管控安排,拟对境外参股经营机构相关表决权的实施机制等;  (七)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协议(如适用);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外汇资金来源的说明,境外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管理架构、股权结构图、业务范围、业务发展规划的说明,主要人员简历等;  (九)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情况的说明;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境外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从事证券、期货、资产管理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业务,以及金融业务中间介绍、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为特定金融业务及产品提供后台支持服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哪儿有

  最近报者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完名才发现,私募部分竟然连教材都没有,网站上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汇编》已推出,还以为可以下载,结果打电话问客服,说考试大纳下面的  【特别刊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参考目录】就是。  就特别整理了一下,打包上传,最新最全,除了还没推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要点》,其它的都有了,目录如下:  一、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证监会部门规章  1、【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5、《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6、《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九)  9、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10、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1、中基协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2、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3、证监会2016年4月29日新闻发布会就私募监管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下载请到这儿:http://www.osoul.cn/Article/Article.asp?nid=3943

2019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

  依据 《证券法》和《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相关规则 ,"基金销售人员该当 具有 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术 ,并依据 有关规则 获得 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出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以上文字援用 自“早该训练平台”)  2019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成立,成为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平行的独立法人社团。2019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正式施行 ,规则 基金从业人员该当 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并授权基金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养训练 。  为实在 实行 新《基金法》赋予的职责,基金业协会积极推进 各项考试准备 职业 ,于2019年7月启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8月组织考试。  基金销售是基金运作管理的主要业务环节之一,其标准 运作是扩展 基金规模、维护 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疾速 开展 ,基金销售渠道不时 拓展和深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迅速添加 。基金销售人员直接与投资者接触,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其业务程度 和执业素质的提升 关系到我国基金业的全体 服务程度 的提升和基金业的持续安康 开展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则 ,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该当 首先参与 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获得 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考试分数 四年有效;已经过 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科目者,视同已经过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考生可依据 需要选择参考科目。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知识框架体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品德 与业务标准 考试大纲》、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和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详见基金协会官网),现予发布。  新版教学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版)、《股权投资基金》即日出版发行。自2019年11月份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全国统考开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运用 新版教学材料 和修订后的考试大纲组织考试。这是关于 2019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的解答。116

(2017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委托人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D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准。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区别

  受益人就是委托人,也叫持有人。  基金当事人通常包括:  1、基金投资人,即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所以投资人又是受益人和委托人和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本金受偿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参与持有人大会表决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指依据“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在我国通常由取得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是一般的社会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基金管理人是由职业投资专家组成的专门经营者,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2.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家组成,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本身绝不实际接触和拥有基金资产;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法规。  3.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持有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也就是说,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有强制跟投吗

解读: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解读:1、直接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在修订之中,修订后将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形式颁布,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性质;与此同时,国务院在行政法规层面出台“私募条列”也被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且正在推进之中。2、除立法层面明确私募基金的监管及运行规则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中基协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在此基础下,中基协的自律管理成为私募基金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从目前已披露的信息看,中基协拟构建自律规则框架已基本形成,呈现为7个办法2个指引的“7+2”格局,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1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年2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4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即本征求意见稿)、《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7个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内控指引》(2016年2月发布)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016年4月发布)2个指引。显然,本次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是自律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投资顾问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服务机构参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的,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解读:1、按该办法,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外包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实际上,从大的业务板块看,包括募集、投顾、保管、托管四大部分。2、该办法明确了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完已成为协会会员”。3、募集与投顾,分别由已颁布的“募集办法”和正在制定完善中的“投顾办法”规范,因此应从该两个专项规则之规定。4、本办法规定“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这体现出尤为重要的两个层面的要求,即:1)私募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提供外包服务,要遵守本办法;2)私募管理人自行开展本办法提及的服务内容,也要遵守本办法。这意味着:1)除非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可以自行完成本办法所列服务内容,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2)管理人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标准和规则统一。5、首次明确提出“保管业务”的概念,这是本办法之前未出现过的概念,未建立的制度;办法明确了参与资金保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即“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笔者将在下文继续分析。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第四条【财产独立】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解读:第三条、第四条提出了几点重要要求:一是防止利益冲突,二是禁止转包,三是基金财产独立。第五条【管理人权利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解读:本条对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业务提出了几项要求:1、完善外包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制度控制,外包服务的范围应与管理人的经营水平相适应。2、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业务前,应对服务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并应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3、私募管理人不因委托而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六条【行业自律】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服务机构及其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第七条【服务业务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服务机构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服务业务,对于单一私募基金产品,私募管理人应当至少履行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中的一项。解读:本条规定“私募管理人应当至少履行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中的一项”,这意味着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被界定为私募管理人的两项本质类职能,如二者同时不具备,则私募管理人丧失存在价值。第八条【募集服务定义】募集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业务活动。第九条【资产保管服务定义】资产保管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清算交割、财产凭证保管等服务。解读:1、《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公募基金必须托管;私募基金必须托管,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对于私募证券基金而言,如基金合同约定不托管,则可以不进行托管。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股权基金必须托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2、实际上,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有效制度安排。通过托管,基金财产从募集设立、到投资管理、项目退出均在第三方服务机构(如托管人)的监督或管理之下;对于证券类基金,基金财产投资形成的权益,通常可在中登公司进行权属登记。这保障了基金资金可形成闭环流转,管理人挪用、侵占甚至诈骗投资者资金的道德风险获得有效控制。鉴于托管并非强制要求,对于股权基金而言,其投资的权益凭证亦不能像证券类投资一样可以在中登公司进行统一登记、查询;在此背景下,保管成为有效的制度补充。3、保管服务的内容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清算交割、财产凭证保管等服务。管理人可以将股权基金投资的财产凭证(例如投资协议、股东名册、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等)交由第三方服务机构保管,既减少了自己的人员配置,又因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使得凭证管理更加规范。4、关于提供保管业务的服务主体的要求,本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者在协会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资产保管业务。第十条【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定义】基金份额登记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保管和结算等服务。第十一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定义】基金估值核算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第十二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定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其中,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包括销售系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份额登记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解读:本条梳理并界定了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的内容,即包括销售系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份额登记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第十三条【附属服务定义】附属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监管数据报送、基金绩效分析、人员派遣、高管及员工业务培训等服务。第三章 服务机构的登记第十四条【风险提示】协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服务机构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6 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协会将注销其登记。第十五条【登记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者在协会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资产保管业务。在协会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附属服务。解读:第十四条、十五条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1、建立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即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 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协会将注销其登记;2、明确了提供募集服务、保管服务、附属服务的服务机构的具体条件。第十六条【登记要求】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其中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三)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四)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服务业务团队和分管服务业务的高管,服务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服务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五)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安全、独立、高效、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且所有系统已完成包括基金业协会指定的数据备份平台在内的业务联网测试;(六)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人代表等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七)申请机构应当评估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墙制度;(八)申请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及相关标准,建立网络隔离、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九)申请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取得相关资质认证,拥有同类应用服务经验,具有开展业务所有需要的人员、设备、技术、知识产权以及良好的安全运营记录等条件;(十)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登记材料】申请登记的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诚信及合法合规承诺函;(二)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三)信息系统配备情况及系统运行测试报告;(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团队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及包括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在内的人员基本情况;(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合同清单或意向合作协议;(六)涉及募集结算资金的,应当包括相关账户信息、募集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以及协会指定的数据备份平台的测试报告等;(七)法律意见书;(八)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九)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解读:1、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2、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登记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笔者个人认为,这与登记的“注册制”思路有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协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这意味着,与私募管理人登记一样,中基协为服务机构登记沿袭了“注册制”思路。在注册制思路下,登记机关不进行实质性判断、不进行行政许可;而是设定登记条件,符合条件的即给与登记。关于是否符合条件,交给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进行判断。3、注册制思路下,发表符合登记条件意见的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加大,且会形成倒查与追责机制。此类追责除可能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外,还有可能被投资人追究民事责任。第十八条【登记流程】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完备且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登记函。

(2017年真题)关于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是( )。

【答案】:D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如下:(1)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2)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3)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

(2016年)()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答案】:A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深圳市鸿翔盈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市鸿翔盈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1-07-07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1001号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22楼整层。深圳市鸿翔盈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578828015M,企业法人郑捷,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深圳市鸿翔盈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095477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85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深圳市鸿翔盈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含专项审批)等。法定代表人:张益波成立时间:2012-11-15工商注册号:21020400004958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2号6层9号(办公地址)

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倒闭了吗

还没有。官网还在。新闻动态也还在更新。

广西创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西创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5-06-1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56号金城苑4号楼2单元2-701号房。广西创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100340411893U,企业法人曾参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广西创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业务(除国家专项规定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2080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7家。通过爱企查查看广西创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华夏京融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怎么样?

华夏京融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是2015-02-27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6层6077室。华夏京融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00033034712XH,企业法人杨宁馨,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华夏京融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舞蹈培训;声乐培训;计算机技术培训;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日用品、通讯设备、文化用品、医疗器械I类;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销售化工产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0422576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542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华夏京融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华夏京融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证券投资基金知识要点资产配置的含义、原因、目标及步骤

(一)资产配置的含义   资产配置是指根据投资需求将投资资金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分配,通常是将资产在低风险低收益证券与高风险高收益证券之间进行分配。   (二)资产配置管理的原因   资产配置是投资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决定投资组合相对业绩的主要因素。一方面,在半强势有效市场环境下,投资目标的信息、盈利状况、规模、投资品种的特征,以及特殊的时间变动因素对投资收益有影响,可以通过分析和组合减少风险,因此资产配置能起到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投资领域从单一资产扩展到多资产类型、从国内市场扩展到国际市场,单一资产投资方案难以满足投资需求,资产配置的重要意义与作用逐渐凸显出来,它可以帮助投资人降低单一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三)资产配置的目标   从目前的投资需求看,资产配置的目标在于以资产类别的历史表现与投资人的风险偏好为基础,决定不同资产类别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从而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消除投资人对收益所承担的不必要的额外风险。   (四)资产配置的基础步骤   资产配置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明确投资目标和限制因素。通常考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偏好、流动性需求、时间跨度要求,并考虑市场上实际的投资限制操作规则、税收等问题,确定投资需求;   2.明确资本市场的期望值。这一步骤包括利用历史数据与经济分析来决定你对所考虑资产在相关持有期间内的预期收益率,确定投资的指导性目标。   3.确定有效资产组合的边界。这一步骤是指找出在既定风险水平下可获得预期收益的资产组合,确定风险修正条件下投资的指导性目标。   4.寻找的资产组合。这一步骤是指在满足你面对的限制因素的条件下,选择最能满足你的风险收益目标的资产组合,确定实际的资产配置战略。   5.明确资产组合中包括哪能几类资产。通常考虑的几种主要资产类型有货币市场工具即现金、固定收益证券、股票、不动产、贵金属等,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

如果我考过了证券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能一起拿到证券从业资格证和基金从业资格证吗?

1.如果考过了证券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职能拿到证券从业资格证。投资基金是证券从业资格里面的科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用的是另外的教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两者不一样。基金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为"基金销售基础"一科。2.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该考试时间由证券协会每年统一确定,资格考试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采用全国统考、闭卷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为提高基金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执业素质,中国证券业协会定于从2008年9月开始举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知识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知识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实行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下面由我为大家分享证券投资基金知识特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实行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由基金托管人进行财产托管, 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 所募集的资金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 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是基金设立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件。与股票、债券不同(它们是直接投资工具), 基金是间接投资工具。一方面, 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证券为投资对象;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称为“共同基金”,在英国和香港称为“单位信托基金”,在欧洲称为“集合投资基金(计划)”,在日本和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基金托管人、管理人只能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管理费,并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   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差异:   1、 反应的经济关系不同。 股票所有权关系;债券是债权债务关系, 基金是信托关系。   2、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筹集资金主要投向实业领域;基金是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有价证券。   3、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股票高风险高收益,债券低风险低收益, 基金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基金与存款的差异:   1、性质不同。 基金是收益凭证,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存款是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的责任。   2、收益与风险特征不同。 基金投资风险较大。   3、信息披露程度不同。 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公布基金的信息;银行吸收存款后不需要披露信息。   基金的参与主体   基金的运作活动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分为市场营销、基金的投资管理与后台管理。   依据所承担的职责与作用,基金参与主体分为基金当事人、市场服务机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三大类。   1、基金当事人。   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人与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②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 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能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③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 我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2、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①基金销售机构。   目前可申请从事基金代理销售的机构主要包括,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是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活动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   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是指从事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活动的机构。   ④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是指从事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的机构。   ⑤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按照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等服务对象提供基金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业务活动。   ⑥基金评价机构   对基金投资收益和风险或者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进行的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   ⑦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基金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等的业务活动。   ⑧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3、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①基金监管机构。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对基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②基金自律组织。 证券交易所是基金的自律管理机构之一。基金行业自律组织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等行业组织成立的同业协会。 ;

现在杭州哪家书店有卖2011证券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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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与有价证券有什么区别

相同点:1、都是发起人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证明持有人拥有权的票面凭证2、基金、股票、债券都是有价证券,对它们的投资均为证券投资不同点:1、投资者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债券的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体现的是信托关系。2、收益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基金收益比债券高。债券有规定的利率,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而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3、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者不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不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是由专家具体负责投资方向的确定、投资对象的选择。

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迄今为止,它大致经过了产生、发展和普及性发展三个阶段。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社会化的理财工具,起源于英国。1868年,当时的英国经过第一次产业革命之后,工商业发展速度快,殖民地和贸易遍及世界各地,社会和个人财富迅速增长。由于国内资金积累过多,投资成本日渐升高,于是,许多商人便将私人财产和资金纷纷转移到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海外市场进行投资,以谋求资本的增值。但由于投资者缺乏国际投资知识,对海外的投资环境缺乏应有的了解,加上地域限制和语言不通,无力自行管理。在经历了投资失败、被欺诈等惨痛教训之后,人们便萌发了集合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人经营和管理的想法,并得到了英国政府的支持。   因此,1868年英国成立的“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 (TheForeignAnd ColonialGovemmentTmst)组织在美国《泰晤士报》刊登招股说明书,公开向社会个人发售认股凭证,这是公认的设立最早的投资基金。该基金以分散投资于国外殖民地的公司债为主。其投资地区,远及南北美洲、中东、东南亚和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国,投资总额 48万英镑。该基金与股票类似,不能退股,亦不能将基金单位兑现,认购者的权益仅限于分红和派息两项。因为其在许多方面为现代基金的产生奠定了基础,金融史学家将其视为证券投资基金的雏形。   另一位投资信托的先驱者是苏格兰人富来明,1873年,富来明创立了“苏格兰美国投资信托”,开始计划代替中小投资者办理新大陆的铁路投资。   1879年英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公布,投资基金脱离了原来的契约形态,发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式的组织形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初创阶段,主要投资于海外实业和债券,在类型上主要是封闭式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1921年至20世纪70年代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阶段。1921年4月美国设立了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组织——“美国国际证券信托基金” (TheIntemation·alSecuritiesTmstofAmerican),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的“英国时代”结束而 “美国时代”开始。1924年3月21日,“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设立,意味着美国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真正起步。这一基金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公司型开放式投资基金。   与英国模式相比美国模式具有三个基本特点:①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体系由原先英国模式的契约型改为公司型;②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制度由原先英国模式中的封闭式改为开放式;③证券投资基金的回报方式由原先英国模式中的固定利率方式改为分享收益一分担风险的分配方式。   目前,在全球证券投资基金中,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占主导地位。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在世界各国证券投资基金中,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资产总值上占半数以上;   第二,基金运作相对规范,公司型基金占据主导地位;   第三,基金种类多,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第四,允许在主发起的养老金计划和个人税收优惠储蓄计划将公墓的共同基金作为投资工具,这是推动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普及性发展   20世纪40年代以后,各发达国家的政府也认识到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性以及在金融市场的作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对证券投资基金加强监管的同时,也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极大推动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80年代以后,证券投资基金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及性发展。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在全球的发展主要有以下特征:   1.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品种和规模增长很快,在整个金融市场乃至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来源多智教育   2.证券投资基金的增长与金融市场呈正相关发展。   3.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成为一种国际性现象。   4.开放式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   5.基金市场竞争加剧,行业集中趋势突出。   从国际经验看,证券投资基金之所以对投资人有较大的吸引力世纪并且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展迅速,主要原因是:   第一、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中的专业管理、制衡机制、组合投资等特征,有利于分散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并能够给投资人以稳定的回报,从而使投资人认可并选择这一投资工具。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市场的支撑力度大。   第三、证券投资基金对金融产品创新、社会分工和社会稳定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有哪些种类?

1、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2、按基金的组织方式分类: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基金运作方式分类: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按投资目标分类: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型基金。3、按投资标的分类: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按投资理念分类:主动型基金、被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4、按资本来源和流向分类:国内基金、国际基金、离岸基金、海外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有何区别?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受益凭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两者是有区别的: 1、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而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股票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 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风险与收益状况不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其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股票没有到期日,股票投资者不能要求退股,投资者如果想变现的话,只能在二级市场出售。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资产净值赎回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 的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赎回基金单位,如果想变现,只能在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上出售,但存续期满投资者可以得到投资本金的退让。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 债券有哪些异同

 一、基金与股票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受益凭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两者是有区别的。   1、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而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股票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风险与收益状况不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其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股票没有到期日,股票投资者不能要求退股,投资者如果想变现的话,只能在二级市场出售。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资产净值赎回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赎回基金单位,如果想变现,只能在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上出售,但存续期满投资者可以得到投资本金的退让。   二、基金与债券的关系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与债券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映的关系不同。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债券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风险、收益不同。债券的收益一般是事先确定的,其投资风险较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高于债券,收益也高于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状况比债券高,比股票小。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三者之间的比较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股票反映的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投资者购买股票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债券后就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基金反映的则是一种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就成为基金的受益人;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业领域;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或产品;股票价格的波动性较大,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较为确定的利息收入,波动性也较股票要小,是一种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品种;基金投资于众多金融工具或产品,能有效分散风险,是一种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的投资品种。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分类

1.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契约型基金起源于英国,后在香港、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十分流行。契约型基金是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2.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公司形态组成的,该基金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一般投资者则为认购基金而购买该公司的股份,也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这种基金要设立董事会,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型基金的特点是:基金公司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公司本身依法注册为法人,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是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公司来经营与管理;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也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设有董事会和持有人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所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承担风险并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利。3.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契约性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信托法是其设立的依据,基金本身不具有法律资格。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2)资金的性质不同。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的资本。(3)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投资者既是基金的委托人,即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营运,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因此,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没有管理基金资产的权力,而公司型基金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享有管理基金公司的权力。(4)基金的营运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基金。由此可见,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依据,组织形态以及有关当事人扮演角色上是不同的。但对投资者来说,投资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并无多大区别,它们的投资方式都是把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基金设立时所规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众多的金融产品上,获取收益后再分配给投资者。从世界基金业的发展趋势看,公司型基金除了比契约型基金多了一层基金公司组织外,其他各方面都与契约型基金有趋同化的倾向。 1.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单位的发行总额,筹集到这个总额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又称为固定型投资基金。基金单位的流通采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办法,投资者日后买卖基金单位都必须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竞价交易。封闭式基金的期限是指基金的存续期,即基金从成立起到终止之间的时间。决定基金期限长短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基金本身投资期限的长短,一般如果基金目的是进行中长期投资(如创业基金)的,其存续期就可长一些,反之,如果基金目的是进行短期投资(如货币市场基金),其存续期可短一些。二是宏观经济形势,一般经济稳定增长,基金存续期可长一些,若经济波浪起伏,则应相对地短一些。当然,在现实中,存续期还应考虑基金发起人和众多投资者的要求来确定。基金期限届满即为基金终止,管理人应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金进行清产核资,并将清产核资后的基金净资产按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如果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因为某些特殊的情况,使得基金的运作无法进行,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终止。提前终止的一般情况有:(1)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改变使得该基金的继续存在为非法或者不适宜;(2)管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无新的管理人承继的;(3)托管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无新的托管人承继的;(4)基金持有人大会上通过提前终止基金的决议。2.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基金时,发行基金单位的总份额不固定,可视投资者的需求追加发行。投资者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和各自的投资决策,或者要求发行机构按现期净资产值扣除手续费后赎回股份或受益凭证,或者再买入股份或受益凭证,增持基金单位份额。为了应付投资者中途抽回资金,实现变现的要求,开放式基金一般都从所筹资金中拨出一定比例,以现金形式保持这部分资产。这虽然会影响基金的盈利水平,但作为开放式基金来说,这是必需的。3.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1)期限不同。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为10年或15年,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而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单位。(2)发行规模限制不同。封闭式基金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其基金规模,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再增加发行。开放式基金没有发行规模限制,投资者可随时提出认购或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就随之增加或减少。(3)基金单位交易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单位在封闭期限内不能赎回,持有人只能寻求在证券交易场所出售给第三者。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则可以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多为3个月)后,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或中介机构提出购买或赎回申请,买卖方式灵活,除极少数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作名义上市外,通常不上市交易。(4)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除了首次发行价都是按面值加一定百分比的购买费计算外,以后的交易计价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常出现溢价或折价现象,并不必然反映基金的净资产值。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则取决于基金每单位净资产值的大小,其申购价一般是基金单位资产值 加一定的购买费,赎回价是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减去一定的赎回费,不直接受市场供求影响。(5)投资策略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数不变,资本不会减少,因此基金可进行长期投资,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能有效在预定计划内进行。开放式基金因基金单位可随时赎回,为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兑现,基金资产不能全部用来投资,更不能把全部资本用来进行长线投资,必须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在投资组合上需保留一部分现金和高流动性的金融商品。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来看,开放式基金已成为世界投资基金的主流。世界基金发展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从封闭式基金走向开放式基金的历史。 1.成长型基金成长型基金是基金中最常见的一种,它追求的是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基金管理人通常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信誉度较高、有长期成长前景或长期盈余的所谓成长公司的股票。成长型基金又可分为稳健成长型基金和积极成长型基金。2.收入型基金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带来现金收入的有价证券,以获取当期的最大收入为目的。收入型基金资产成长的潜力较小,损失本金的风险相对也较低,一般可分为固定收入型基金和股票收入型基金。固定收入型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债券和优先股,因而尽管收益率较高,但长期成长的潜力很小,而且当市场利率波动时,基金净值容易受到影响。股票收入型基金的成长潜力比较大,但易受股市波动的影响。3.平衡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将资产分别投资于两种不同特性的证券上,并在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债券及优先股和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普通股之间进行平衡。这种基金一般将25%~50%的资产投资于债券及优先股,其余的投资于普通股。平衡型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从其投资组合的债券中得到适当的利息收益,与此同时又可以获得普通股的升值收益。投资者既可获得当期收入,又可得到资金的长期增值,通常是把资金分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平衡型基金的特点是风险比较低,缺点是成长的潜力不大。 1.债券基金债券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债券比例须在80%以上。由于债券的年利率固定,因而这类基金的风险较低,适合于稳健型投资者。通常债券基金收益会受货币市场利率的影响,当市场利率下调时,其收益就会上升;反之,若市场利率上调,则基金收益率下降。除此以外,汇率也会影响基金的收益,管理人在购买非本国货币的债券时,往往还在外汇市场上做套期保值。2.股票基金股票基金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股票比例须在60%以上。股票基金的投资目标侧重于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基金管理人拟定投资组合,将资金投放到一个或几个国家,甚至是全球的股票市场,以达到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目的。投资者之所以钟爱股票基金,原因在于可以有不同的风险类型供选择,而且可以克服股票市场普遍存在的区域性投资限制的弱点。此外,还具有变现性强、流动性强等优点。由于聚集了巨额资金,几只甚至一只基金就可以引发股市动荡,所以各国政府对股票基金的监管都十分严格,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基金购买某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防止基金过度投机和操纵股市。3.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一种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或低风险的投资。其投资对象一般期限在一年内,包括银行短期存款、国库券、公司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及商业票据等。通常,货币基金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利率的下跌而降低,与债券基金正好相反。4、混合型基金混合基金主要从资产配置的角度看,股票、债券和货币的投资比例没有固定的范围。 1、主动型基金一般主动型基金以寻求取得超越市场的业绩表现为目标。其基金管理者一般认为证券市场是无效的,存在着错误定价的股票。2、被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一般选取特定的指数成份股作为投资的对象,不主动寻求超越市场的表现,而是试图复制指数的表现。其投资管理者认为,市场是有效的,投资者不可能超越市场。 1.国内基金它是基金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投资基金。一般而言,国内基金在一国基金市场上应占主导地位。2.国际基金它是基金资本来源于国内但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投资基金。由于各国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因而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投资回报,通过国际基金的跨国投资,可以为本国资本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以及在更大范围内分散投资风险,但国际基金的投资成本和费用一般也较高。国际基金有国际股票基金、国际债券基金和全球商品基金等种类。3.离岸基金它是基金资本从国外筹集并投资于国外金融市场的基金。离岸基金的特点是两头在外。离岸基金的资产注册登记不在母国,为了吸引全球投资者的资金,离岸基金一般都在素有“避税天堂”之称的地方注册,如卢森堡、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个人投资的资本利得、利息和股息收入都不收税。4.海外基金它是基金资本从国外筹集并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基金。利用海外基金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把筹集到的资金交由指定的投资机构集中投资于特定国家的股票和债券,把所得收益作为再投资或作为红利分配给投资者,它所发行的受益凭证则在国际著名的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海外基金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形式,一些资本市场没有对外开放或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可以利用海外基金。除了上述几种类型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还可以按募集对象不同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按投资货币种类不同分为美元基金、英镑基金、日元基金等;按收费与否分为收费基金和不收费基金;按投资计划可变更性分为固定型基金、半固定型基金、融通型基金;还有专门支持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的风险基金;因交易技巧而著称的对冲基金、套利基金以及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中基金等等。 1.指数基金(被动型基金)指数基金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的新的基金品种。为了使投资者能获取与市场平均收益相接近的投资回报,产生了一种功能上近似或等于所编制的某种证券市场价格指数的基金。其特点是:它的投资组合等同于市场价格指数的权数比例,收益随着当期的价格指数上下波动。当价格指数上升时基金收益增加,反之收益减少。基金因始终保持当期的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因而收益不会太高,也不会太低。指数基金的优势是:第一,费用低廉,指数基金的管理费较低,尤其交易费用较低。第二,风险较小。由于指数基金的投资非常分散,可以完全消除投资组合的非系统风险,而且可以避免由于基金持股集中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第三,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指数基金可获得市场平均收益率,可以为股票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第四,指数基金可以作为避险套利的工具。对于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来说,指数基金是他们避险套利的重要工具。指数基金由于其收益率的稳定性和投资的分散性,特别适用于社保基金等数额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资金投资。2、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型,它综合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优点,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同时,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证券市场上按市场价格买卖ETF份额,不过,申购赎回必须以一揽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或者以基金份额换回一揽子股票。由于同时存在证券市场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投资者可以在ETF市场价格与基金单位净值之间存在差价时进行套利交易。套利机制的存在,使得ETF避免了封闭式基金普遍存在的折价问题 。3、LO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英文全称是Listed Open-Ended Fund,汉语称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也就是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以在指定网点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不过投资者如果是在指定网点申购的基金份额,想要上网抛出,须办理一定的转托管手续;同样,如果是在交易所网上买进的基金份额,想要在指定网点赎回,也要办理一定的转托管手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开通的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在场内认购的LOF不需办理转托管手续,可直接抛出。4、QDII基金QDII(国内机构投资者赴海外投资资格认定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制度由香港政府部门最早提出,与CDR(预托证券)、QFII(国外机构投资者到内地投资资格认定制度,即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一样,将是在外汇管制下内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权宜之计,以容许在资本账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国内投资者往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5.黄金基金黄金基金是指以黄金或者其他贵金属及其相关产业的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其收益率一般随贵金属的价格波动而变化。6.衍生证券基金衍生证券基金是指以衍生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包括:期货基金,期权基金和认购权证基金。由于衍生证券一般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因此,投资这种基金的风险较大,但预期的收益水平比较高。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有哪些异同

 一、基金与股票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受益凭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两者是有区别的。   1、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而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股票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风险与收益状况不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其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股票没有到期日,股票投资者不能要求退股,投资者如果想变现的话,只能在二级市场出售。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资产净值赎回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赎回基金单位,如果想变现,只能在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上出售,但存续期满投资者可以得到投资本金的退让。   二、基金与债券的关系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与债券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映的关系不同。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债券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风险、收益不同。债券的收益一般是事先确定的,其投资风险较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高于债券,收益也高于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状况比债券高,比股票小。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有哪些异同

 一、基金与股票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受益凭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两者是有区别的。   1、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而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股票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风险与收益状况不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其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股票没有到期日,股票投资者不能要求退股,投资者如果想变现的话,只能在二级市场出售。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资产净值赎回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赎回基金单位,如果想变现,只能在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上出售,但存续期满投资者可以得到投资本金的退让。   二、基金与债券的关系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与债券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映的关系不同。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债券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风险、收益不同。债券的收益一般是事先确定的,其投资风险较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高于债券,收益也高于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状况比债券高,比股票小。

证券投资基金有哪些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征:1.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3.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小、成本低的优势。4.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合投资和分散风险的优势。5.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扩展信息:(1)集体财务管理和专业管理。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在基金中,委托基金管理人共同投资,体现了集合理财的特点。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积少成多,有利于发挥基金的规模优势,降低投资成本。基金经理管理和操作投资。基金经理一般都有大量的专业投研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可以更好的全方位跟踪分析证券市场。把资金交给基金经理管理,让中小投资者也能享受到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为了降低投资风险,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必须以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从而使“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成为基金的一大特色。“组合投资与风险分散”的科学性已被现代投资科学所证明。中小投资者因为资金量小,一般无法通过购买不同的股票来分散投资风险。基金一般买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股票。投资者买基金相当于用很少的钱买了一篮子股票。一些股票下跌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上涨的利润来弥补。因此,您可以充分享受组合投资和分散风险的好处。(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金的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投资者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扣除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人所有,按各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只能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托管费和管理费,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4)监管严格,信息透明。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行业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迫使基金进行更加充分的信息披露。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监管和信息透明成为该基金的一个突出特点。(5)独立保管,确保安全。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不处理基金财产本身的保管事宜。基金财产的保管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负责。这种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制衡机制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59002341,公司邮箱zhenghaigang@126.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7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3条。公司介绍: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是2011-07-14在北京市东城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5号4层45-(04)403。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路,注册资本10,133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华夏亿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骗子公司吗

不是。根据查询企查查显示,华夏亿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17日,注册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6层,注册资金1000万,是正规企业,所以不是骗子公司。

中新鸿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非法集资吗

不属于。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中新鸿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北京天融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天融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1-12-13在北京市西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5层501-520。北京天融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2587663398U,企业法人汪晓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北京天融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452449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251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北京天融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北京天融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 )修订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答案】:C2012年12月修订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1年真题)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以下属于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行使的权利是( )。

【答案】:B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基金合同约定其他权利。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包括哪些

【答案】A、B、C【答案解析】除A、B、C三项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还包括:(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3)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6)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D项属于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人。

【答案】:C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01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不包括( )。

【答案】: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不包括( )。

【答案】:A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1,依法筹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分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是下列机构中的( )。

【答案】:D在我囯,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人。

【答案】:B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金应当想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活动的是(  )。

【答案】:B目前我国的基金主要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 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五)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六)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七)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者定位、识别和评估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八)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技术系统准备充分,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形;(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自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基金申请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申请材料受理后,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审查中可视情况征求基金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意见,供注册审查参考。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发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第十九条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的组合证券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可以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对价根据基金的资产组合和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和资金结算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第二十九条 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五)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第三十一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四)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六)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七)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五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三十六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五)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第三十七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约定。第三十八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三十九条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第四十条 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第四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成立的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第四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第四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者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注册基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信息自相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查,并在六个月内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基金管理人注册基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尚未募集的,撤销注册决定;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对该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采取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注册并募集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公开募集前未变更注册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关联交易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售基金份额;(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五)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合并;(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报送解决方案,或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三)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持有人利益的。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列支相关费用;(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超过二百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利益输送、非公平交易、内幕交易等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关于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9号)同时废止。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 )。

【答案】:A《证券投资基锐》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不包括(  )。

【答案】:A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囯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宣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改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代销机构第七条 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第八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第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两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三)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四)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第十二条 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二)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C【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选项C说法有误。

(2016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 )。

【答案】: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大多在( )年左右。

【答案】:C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应在5年以上,期满后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延期。目前,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大多在15年左右。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规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人。

【答案】:D考查非公开募集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数量。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变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当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规时,应当( )。

【答案】:BC基金托管人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办理资金的清算、交割事宜。对基金管理人非法的、不合规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提示管理人或向监管机构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以下有关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中错误的说法是( )

【答案】:A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不需要具备的条件为(  )。

【答案】:D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的职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答案】:C为便于查明事实、获取和保全证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以下职权:①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A项正确)②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B项正确)③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信记录等资料;(C项错误)④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⑤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D项正确)⑥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⑦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申请上市的封闭式基金应具备的条件有( )。

【答案】:A、B、C、D本题考核封闭式基金上市条件。根据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应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 80%以上);基金合同期限为 5 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选项 ABCD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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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 txt全集小说附件已上传到百度网盘,点击免费下载:内容预览:您下载的该电子书来自:TXT书库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包括( )。

【答案】:D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①检查;②调查取证;③限制交易;④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B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②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③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④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另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答案】:B依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答案】:B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CC 【解析】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选项C说法有误。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不属于基金托管人职责的是(  )。

【答案】:A本题考查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除B、C、D三项外还包括:(1)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3)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A选项属于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承担。

【答案】:C《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属于基金管理人职责的有(  )。

【答案】:B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A、C、D三项属于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规定,以下选项中错误的是()。

【答案】:C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②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③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④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 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六) 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第十九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九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第三十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第三十三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第三十四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五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第三十六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三十七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合同等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第三十九条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第四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并处以警告。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报送解决方案。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关于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D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职责包括: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有( )。

【答案】:A、B、C、E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新版章节练习,考前压卷,完整优质题库+考生笔记分享,实时更新,软件, ,(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不能运用于( )。

【答案】:B《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应当运用于下列投资:(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封闭式基金申请上市的条件包括(  )。

【答案】:A, B, D根据规定,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是:(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是( )。

【答案】:B《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只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的政府建设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均不属于该法的调整对象。

下列项目中,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的是(  )。

【答案】:B,C,D,E《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只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的政府建设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均不属于该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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