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金融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为什么基本断绝了与朝鲜的生意往来?

因为现美国仍维持对朝鲜的制裁,外国银行不愿因为与朝发生来往而留下把柄。

第一个将总行设在中国领土上外国金融机构是什么

班门弄斧,会不会是这个: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始建于1875年,总行设在巴黎,天津分行设于1898年。

外国金融机构的在美分支机构属于美国主体吗

外国金融机构的在美分支机构属于美国主体。美国金融法律主体主要有联邦储备体系、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政府专业信贷机构、储蓄信贷机构以及养老基金、货币市场互助基金、证券交易所等。外国金融机构的在美分支机构属于商业银行,属于美国主体。

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程序是什么呢

   问:论述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程序。    校解析答案: (1)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②申请者是由其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成员;   ③申请者合法经营、享有良好信誉并在过去3年内连续盈利。   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者应当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①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②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合法开业证明(副本);   ③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④申请前3年的年报;   ⑤由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同意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批准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除第四条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需附具中文译本,其中,营业执照或推荐信必须经所在国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2)审批程序在省会城市设立代表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分行;在其他城市设立代表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市分行;申请材料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核后,由该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   设立代表处的申请初步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申请者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填交正式申请裘,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②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本条要求提交的材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需附中文译文。在规定时间内来填交正式申请表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者自提交设立代表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未接到正式申请表的,即为不予受理其申请。   经批准设立的代表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批准证书,有效驻在期限为6年。代表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到当地公安、税务部门办理居留手续和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       考了三门,《线性代数(经管类)》60分,《英语(一)》78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76分。   我是福建的考生,校网上辅导太给力了,今天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高等数学(一)》竟然以83分的高分通过。这是我第一次考,就过了。别人都说高数难,其实,就是难在没有报网校,校,我挺你。

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是好事还是坏事?

是好事,优点超过了缺点。国外金融机构提到国外注册的金融机构,并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认可。自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外国银行已经开始进入中国市场,这在改善中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国外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风险管理,信贷文化,决策程序,激励机制和资产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外国银行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促进金融市场和产品的发展方面。拓展资料;当外国金融机构建立代表处时,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的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管系统;(2)申请人是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协会的成员;(3)申请人处于良好的业务状态,没有重大侵犯法律法规的记录;(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1、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外商资助金融机构建立代表处,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3)和(4)。2、申请建立代表处,申请人应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获得拟议办公室所在的分支机构,并将填妥的申请表与以下材料提交给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拟议办公室所在的中国:(1)由主席或总统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主席(总经理)签署的申请;(2)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主管当局发布的营业执照(复制)或副本);(3)协会章程,董事会成员及十大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作伙伴名单;(4)申请前三年的年度报告;(5)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意见书,它位于其在中国的代表处建立,或由其所在的行业协会发布的建议书;(6)身份证明,学术证书,拟议的首席代表简历以及拟议人士签署的发言,是否有任何坏记录;(7)任命由主席或总统(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的律师权力;(8)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的其他材料。

外国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外汇存款。 外汇放款。 外汇票据贴现。 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外汇汇款。 外汇担保。 进出口结算。 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 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 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资信调查和咨询。 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外汇存款。 外汇放款。 外汇票据贴现。 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外汇担保。 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资信调查和咨询。 外汇信托。 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此处所称外汇存款,是指以外币表示的下列存款:中国境内、境外同业存款。 中国境外非同业存款。 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存款。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存款。 外商投资企业存款。 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放款的转存款。 经批准的其他外汇存款。  此处所称外汇汇款,是指境外汇入汇款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汇出汇款。此处所称进出口结算,是指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结算和经批准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算以及放款项下的进口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