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托业务按信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和信托目的的分类可以分为( )。
【答案】:A,B,EABE根据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和信托目的分类,可以将信托公司为个人提供的信托业务分为四大类: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权利信托、特定目的信托。故选ABE。
信托资产管理计划要求信托期限不少于
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证券结构化信托,投资单一股票品种,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20%,请问这条规定是来自哪条法律法规?
见第九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 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规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信托公司依法进行业务创新和培养自主管理能力,确保结构化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本通知中,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 二、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 (三)充分信息披露原则。 (四)公平公正,注重保护优先受益人合法利益原则。 三、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培养并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团队及保障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加强IT 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水平、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打造结构化信托产品品牌。 四、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应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信托公司在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前应对信托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评估,了解其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并对本金损失风险等各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信托公司应对劣后受益人就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特别揭示。 五、结构化信托业务中的劣后受益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参与单个结构化信托业务的金额不得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六、结构化信托业务的产品设计: (一)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过低。 (二)信托公司进行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设计时,应对每一只信托产品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对受益权的结构化分层、风险控制措施、劣后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过程和结论、信托计划推介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信托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结构化信托业务各参与主体在投资者管理中的地位与职责,明确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若有)等参与主体的权限、责任和风险。 (四)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资金。 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 (二)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三)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 (四)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五)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 (六)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结构化信托业务劣后受益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 (二)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 (三)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 九、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证券投资的品种范围和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差异设置不同的投资比例限制,但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 (二)科学合理地设置止损线。止损线的设置应当参考受益权分层结构的资金配比,经过严格的压力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优先受益权受到损失的风险。 (三)配备足够的证券交易操作人员并逐日盯市。当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净值跌至止损线或以下时,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十、信托公司应就结构化信托产品的开发与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并按季报送上季度开展的结构化信托产品情况报告,报告至少包括每个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规模、分层设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比例限制以及每个劣后受益人的名称及认购金额等。 十一、各银监局应切实加强对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监管。对未按有关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应责令其改正,并限制或暂停其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中国信托业协会可根据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 本通知自2010 年2 月10 日起实施。 请各银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