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

有谁知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待遇啊,本人通信应届小硕,正在犹豫要不要去,手里有华为的offer

中登好地方,不过做技术的还是去华为吧,毕竟中登还是金融行业,升迁希望不大。证券公司信息中心留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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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券业协会里登记的两次信息不相符会影响从业资格证的领取吗?

不会影响的,只要你的身份证号和姓名能和你本身对上,就没有问题

我今年报了证券从业资格证,从中国证券协会官网报得名,为什么会有很多人给我打电话?

外人用技术手段撸了数据库,转卖给相关上下游利益群体,数据泄露,违法的。内人有数据权限,私自下载报考数据,转卖上下游利益群体,数据倒卖,坐牢的。可能性:内>外。

中国证券投资网的网址是多少?

http://www.gp918.com/

在中国证券公司就是投行吗?

在中国证券公司是属于投资行业。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名,董事会通过,是否正确?

【正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中国证券业协会名词解释

券证的解释 契据。 《魏书·释老志》 :“其地若买得,券证分明者,听其转之。若官地盗作,即令还官。” 词语分解 券的解释 券 à 古代的契据,常分为两半,双方各执其一,现代指票据或作凭证的纸片:债券。国库券。入场券。证券。稳操胜券。 券 à  ㄒㄩㄢˋ 又 刵 〔拱券〕门窗、桥梁等建筑成弧形的部分。 笔画数:; 部首 证的解释 证 (证) è 用人物、事实来表明或断定:证明。保证。证实。作证。对证。论证。人证。物证。 凭据, 帮助 断定事理的 东西 :证据。凭证。证书。出入证。证章。有诗为证。证券。 笔画数:; 部首:讠; 笔顺编

(2017年真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不包括( )。

【答案】:A基金业协会会员分为四类:(1)普通会员。(2)联席会员。(3)特别会员。(4)观察会员。

(2020年真题)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故ACD错误。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

中国证券市场从1870年至今已有12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三个时期:1870年至1949年的香港、上海、天津、北平的证券市场,1950年至1980年的天津、北京、香港、台湾证券市场,1981年至今的上海、深圳、香港、台湾证券市场,形成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三个阶段。1986年9月上海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静安业务部开始了股票柜台交易,主要交易飞乐音响和延中实业两家公司的股票,1988年上海又有海通、万国、振兴三家证券公司成立从而初步形成了场外证券交易市场。扩展资料中国证券市场的类型:1、证据证券只是单纯地证明一种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如信用证、证据、提单等。2、凭证证券是指认定持证人是某种私权的合法权利者和证明持证人所履行的义务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存款单等。3、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余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区别于上面两种证券的主要特征是可以让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证券市场

新中国证券建立始于什么时间

1981年,中国国库券开始发行,新中国最早的证券市场是国债市场,国库券的发行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1984年8月14日,上海市政府批准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呈批的《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4年,全国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与此同时,企业债券也开始出现。 1986年9月26日,上海建立了第一个证券柜台交易点,开始接受委托,办理由其代理发行延中实业和飞乐音响两家股票的代购、代销业务。这是新中国证券正规化交易市场的开端。 1986年,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开设第一个从事证券转让业务的柜台。 1987年深圳市一些企业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进行转让交易。 1990年,国债转让在全国全面放开。随着统一交易网络的形成,国债交易趋于活跃 后,金融机构开始发行金融债务。 1990年12月19日,新中国第一家经批准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

中国证券市场基本面分析!!作业!

  加强法制放松管制   对于未来几年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环境,我们认为其基本取向是加强立法、执法,适度放松行政管制。理由是:首先,持续两年多且力度不断加强的市场监管,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现在市场行情持续低迷,为激活证券市场,管理层应在进一步规范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采取更为务实和灵活的管制政策。其次,在过去两年多的监管工作中,管理层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执法尺度、监管政策将更多地考虑市场本身的运行规律。再次,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下,政府将会顺应国际证券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潮流,适当放松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管制,逐步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更稳健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去。   具体来看,政策在以下几个方面将有适当放松:   1、企业的上市、融资将建立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上   目前,我国社会储蓄的80%已分散到居民手中,在个人和家庭对证券市场进行着直接和间接参与的条件下,发行方式的市场化改革是大势所趋。首先,多年来上市向国有企业倾斜,而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几乎没有进入资本市场机会的状况将有所改变。估计今后两年内放宽非国有经济企业上市的政策将陆续出台,上市公司的结构将进一步趋于合理,投资价值将进一步凸现出来。其次,增发、配股的核准制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的偏好和需求。第三,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出机制,让市场决定取舍,减少市场的不规范和风险。   2、放宽对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业务经营的法律限制,逐步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制度,而世界处于证券业与银行业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重要时期。原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管理的美日两国也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或颁布行政命令实行了银证合业经营。我国证券市场将适应历史潮流,逐步实现银证合一。近期内,由于受制于现行法律的障碍,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一种较好的变通方式,即母公司是混业的,子公司是分业的,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有一道防火墙存在。应该说,混业经营对券商、银行、保险业都是一个重大的机遇。   3、收购、兼并的方式更趋多样化,限制条件进一步减少   一方面,在停止通过股市减持国有股的政策背景下,政府从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需要出发,将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开辟新的国家股、法人股减持的渠道。另一方面,有民营或外商背景的收购方收购国有背景的目标公司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匮乏使人举步维艰。因此,政府将加快健全外资并购的有关法律规范体系,特别是有关的兼并收购条例、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规定,对兼并收购的有关资格、条件、限制性规定、方式和程序等给出明确性规定,提高政策透明度。   4、放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限制   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是对放松监管的补充,两者是相辅相承、并行不悖的。放宽管制意味着要打破限制竞争、碍效率和限制消费者选择的各种障碍,而加强立法、执法工作实际上是要对放松管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其它不公正现象进行监督和控制。至于具体的加强监管的立法措施,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修改、完善《公司法》和《证券法》,实现依法治市,促进市场规范   由于《证券法》出台时正值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一方面法律的某些内容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对于有些比较敏感的内容,如股指期货、柜台交易等也未作出规定;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如民事赔偿问题、证券监管机构的某些强制执法权限问题等,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2)、适时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基金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推出,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基金业发展中的基金运作不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等问题,并使地下基金最终浮出水面而走向规范化。   (3)、建立民事赔偿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红光实业”、“郑百文”、“银广夏(相关,行情)”到“三九医药(相关,行情)”等等,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而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却一直未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补偿,这是中国证券市场至今尚存的重大遗憾。因此,在未来几年,我国将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证券市场特点的民事赔偿机制、完善索赔的诉讼机制和实现机制,加大违法违规成本,降低投资者权益保护成本。   (4)、完善相关立法,实现中介机构执业标准与国际惯例接轨   针对目前中介机构自律机制薄弱、缺乏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有效制约的情况,国家将完善与证券公司、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的立法,对损害投资者利益、挪用投资者资金、弄虚作假、信息披露不真实和执业不公正等现象进行法律约束。   证券市场日益成熟   今后两年,证券市场的走势特征将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机构投资者的力量大大加强;2、股市波动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博奕;3、国内股市与国际股市的联动性将逐步加强;4、“政策市”的特征将有所弱化,“机构市”特征将有所加强;5、投资理念将从盲目投机型向价值投资型转换。   1、影响股市的基本面分析   (1)宏观经济:支持股市平稳运行。2003-2004年,国民经济运行将保持良好的态势,年均经济增长率在7.9%左右,将为2003-2004年我国股市平稳运行提供强大支撑,中国上市公司将分享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而世界经济的复苏,将有利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稳定和走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国际环境将会有明显改善。因此,基本面将支持2003-2004年证券市场保持平稳健康运行。   (2)政策面:维护市场稳定的基调不会改变。预计2003-2004年政策面维护市场稳定的基调不会改变。管理层已经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证券市场仍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发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加速我国证券市场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渡。总体看,2003-2004年政策环境会比较宽松,管理层会通过舆论导向来影响和调控市场,政策对市场的影响仍将偏暖。另外,随着上证180指数推出并被市场接受,大批以该指数为标的的金融创新产品也会应运而生。   (3)资金面:潜在的资金供应量能满足资金的需求。总体来看,2003年潜在的资金供应量巨大,完全可以满足资金的需求。场外资金包括部分居民储蓄资金、证券投资基金、券商新增资金以及新开户投资者资金。但同时也应看到,未来两年市场扩容压力也将有所加大。首先新股扩容压力较大。其次是2003-2004年可能会有较多的企业申请增发和配股;与此同时,企业可转换债券的融资规模会有所增加。   2、今后两年证券市场运行格局   (1)A股市场:自从2001年10月22日起,管理层在1500点之上就反复出台利好,表明1500点以下是管理层并不认可的区域。   目前市场的最大推动力来自于政策面的扶持。但是,政策面的扶持是有时间性的限制的,也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如若在政策性利多这一支撑力消除后,市场再次按其自身市场规律运行的话,则市场的强弱特征将出现较大差异。如果没有大的政策因素和外部的突发事件,2003年股指有可能在1500-2100点区间内运行。2004年股指有可能在1600-2400点区间内运行。   (2)基金市场:一级市场方面,基金扩容步伐将加速。一批已开业或正在筹建的基金公司会推出封闭式基金;老基金公司中部分尚未发行开放式基金的也在紧锣密鼓地准备之中;合资基金公司可能会登陆基金市场。基金的创新品种也有可能在2003年出现,如全面复制上证180指数的指数基金等。   (3)B股市场:种种迹象表明,目前管理层更倾向于把B股市场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去解决:一方面,目前A股市场加速扩容,是国内重点发展的资本市场。而B股市场作为吸引外资的功能定位不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证监会表示允许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A股上市,且目前外商投资企业A股上市已没有政策障碍,证监会将本着国民待遇的原则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A股上市申请。B股走势必然缺乏方向,这在指数上将表现为箱体震荡格局。   (4)国债市场:2002年上半年,国债市场延续去年下半年的走势,继续保持上升,现在已经见顶回落。2002年上半年国债市场的收益率基本上与2001年持平,并小幅超过2001年。因此,国债市场的投资预期已经出现较大降低。展望今后两年的走势,由于我国的利率水平处于历史低位,中长期来看,利率上升概率较大。因此,国债市场今后两年很难再有大的行情。同时,由于通货紧缩压力仍然很大,短期内央行不会加息,因此国债收益率进一步上升的空间也不大。   3、今后两年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分析   尽管国有股减持叫停,但是困扰证券市场有效发展的诸多因素仍然存在,市场上一些潜在的风险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一些不确定性因素仍会伺机影响股市,对股指运行趋势产生抑制作用,因此,不排除大盘在一波行情过后,仍有可能转入较长时间的修复整理期。   可能导致市场出现潜在风险的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包括:1、A股扩容速度,尤其是大盘股、超级大盘股扩容的速度;2、国际经济不确定性增加,国际资本市场的波动加大;3、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经营业绩有待提高;4、对市场违规行为查处的继续,上市公司基本面的不确定性尚未消除;5、长线资金信心有待恢复,中短线资金的炒作会加大股市波动;6、金融创新推出的情况不确定,对市场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均难以估计。   从中长期看,关于股市长期政策的协调问题,还可能使市场对上述不确定因素的担忧加深,从而导致指数的较深回落。毕竟,“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一直是基调,但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免的,也不容易协调。一个稳定的股市符合各方的利益,暴涨暴跌都是有害的。在政策完成修正后,市场也要相应的调整,这需要一个过程。

中国证券市场如何分析?

  给你找了3篇研究A股市场的券商报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东北证券:2010年A股年度策略报告:关注结构性机会  投资要点:  经济周期不仅影响市场的收益率也影响着市场的振幅,2006-2009年经济繁华、衰退造就了A股年振幅超100%的单边市特征,2010年经济周期处于复苏缓慢向好的阶段,经济增长表现出更多的常态化特征,常态化的经济预示着明年市场振幅有望收窄、市场将由单边市向平衡市转变。经济常态化、市场规模化支撑着股市运行特征的转变。  美国储蓄率阶段性向下回归、失业率见顶回落,美国经济复苏,美元将有望由单边震荡向下转为探底企稳回升,对应中国出口将有望恢复至10%的增长,2010年人民币升值随着美元走势的改变将更多的停留在预期层面。  刺激计划下借助补偿需求释放,汽车、地产得到快速恢复,预计明年地产需求仍能保持中速增长、汽车略低些;房地产投资以及信贷的增长有利于投资维持在20-25%水平;经济增速9%,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成了中国经济的必然选择。  伴随着流通比例的扩大、融资规模的扩张、资本市场多层次体系的建设,市场规模化特征显现,估值水平更趋国际化、成熟化。  明年市场运行特征将呈现为年振幅收敛的平衡市特征,上证指数运行区间为2700-3900点;市场机会以结构性特征为主。  投资机会:A、兼具出口敏感和结构转型的高技术产业(电子元器件、信息设备等);B、房地产销售维持中速增长、刺激计划利好的传导,将分别有利于建材装饰、家具和钢铁、玻璃、氧化铝、电力设备等产业的恢复和发展;C、超额货币等将渐次影响价格体系,考虑美元走势、人民币升值预期以及要素改革进程,更看好农产品、食品等产业;并对资源类持阶段性机会的策略建议;D、主题投资:低估值板块的价值回归、结构转型概念股等,比如银行、钢铁、纸业等。  ---------------------------------------------------------------------------------------------  广发证券:A股9月市场策略:惊涛拍岸 防御为主8月:A股“过山车”行情,调整势头猛烈。  7月29日市场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大跌5%,其后虽然是重拾升势,但是冲高到3478点后,股指开始了连续的下跌,在毫无支撑的3000点被击穿后,市场的恐慌达到极点,2900到2800点屡屡被击穿,新股上市数日中国建筑和光大证券就面临破发危机,一时之间,仿佛又回到了08年的熊市氛围中。  经济的复苏是确定的,方式或有不同。  种种迹象显示,经济复苏才刚刚开始,无论复苏的形态是V型、U型还是螺旋形、波浪形,总的趋势是向上的,这一点毋庸置疑,我们不能要求每个月的数据全部都要超预期,为了实现保八的目标,四季度GDP增速上2位数已经是大概率事件。在宏观上,大的趋势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经济数据的大幅上扬是确定的。  9月行情预测:未来市场的核心区域在2650---3300点之间。  对于9月行情的展望,我们认为趋势性研判在投资决策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在三季度策略报告中,我们曾提出市场的核心区域在2650—3300点之间,过去两周的市场调整已经相当程度上消化了政策微调和流动性适度收缩的利空,目前指数又回到了这一区间,市场经过这次洗礼,又从超预期的乐观情绪中一下子回到保守的预期之下,有些矫枉过正,总的来看目前的上市公司业绩支撑3000点的能量还是有的,市场短期还要经受震荡的考验,直至到达均衡区间,促使市场转好的催化剂来自于9月上旬公布的新一期经济数据的披露。  9月投资策略:明确以盈利为主导。  在判断9月市场行情走势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目前的组合仓位应该有所谨慎,在看好经济的同时,要谨防数据的披露风险带来的“过山车”行情,所以股票型组合的仓位建议维持在50%—80%之间,注意防御短期风险。  板块方面,我们在此强调要以企业盈利为主导:1、寻找业绩比较确定的上市公司,其中医药和零售等抗周期性的防御品种,是目前震荡行情较好的避风港;2、关注未来两到三年盈利稳定高增长的公司,在被市场错杀时,是良好的买点,这类公司具备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精神或者具备资源独占优势优先考虑;3、主题机会例如创业板和军工,能力较强的趋势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时操作。  -----------------------------------------------------------------------------------------  华泰证券研究所:A股市场先抑后扬 估值水平继续下降  从市净率和市盈率的历史角度看,目前A股市场估值水平基本合理。  以2009年8月21日收盘价计算,整个A股市场的市净率为3.39,较前一周有所下降,为历史市净率的45.41%分位数,略低于历史市净率的中位数3.53。整个A股市场的市盈率为38.51,较前一周有所下降,为历史市盈率的39.69%分位数,略低于历史市盈率的中位数42.11。  从极高市净率(市净率大于10)个股占比看,A股市场估值处于平均水平之上,但还未进入顶部区域。目前极高市净率个股占比为7.88%,为其历史值的54.80%分位数,低于其历史值的75%分位数13.77%,与其临界值25%还有一定的距离。  从极高市盈率(市盈率大于100)个股看,目前市场估值水平已接近顶部区域。目前极高市盈率个股占比为16.51%,为其历史值的59.30%分位数,略低于其75%分位数19.35%,与其临界值28%还有一定距离。  从市净率水平看,金融服务和黑色金属等19个行业估值水平基本合理;医药生物、机械设备和有色金属3行业估值水平较高;食品饮料行业处于高估水平。没有行业处于较低或低估水平。  从市盈率水平看,信息服务行业处于低估水平;金融服务、医药生物和采掘3个行业的估值水平较低;房地产、餐饮旅游和机械设备等9个行业估值水平基本合理;综合和交运设备两个行业估值水平较高;农林牧渔、轻工制造、交通运输、黑色金属和化工5个行业处于高估水平;公用事业、有色金属和电子元器件3个行业的净利润为负。  综合市净率和市盈率,与历史水平比较,金融服务行业估值水平较低。金融服务行业的市净率为2.96,为其历史市净率的26.20%分位数;其市盈率为21.48,为其历史市盈率的11.98%分位数。  综合市净率和市盈率,与历史水平比较,有色金属行业估值水平较高。有色金属行业的市净率为5.51,为其历史市净率的86.68%分位数;有色金属行业在2008年2季度至2009年1季度间的净利润为负。  ---------------------------------------------------------------------  □金百灵投资 秦洪  本周A股市场出现了在震荡中重心有所下移的趋势,相伴而来的是成交量的迅速萎缩,似乎表明沪深两市短线将面临着进一步调整的压力。但盘面显示出投资机会依然多多,那么,如何挖掘这些投资机会呢?  近期A股市场虽然窄幅震荡,但盘面显示出热点正在切换中。因为在本周,凡是有着强劲业绩支撑的品种出现了持续震荡走高的态势,比如民爆股的南岭民爆(29.66,-0.27,-0.90%,论股堂)、雷鸣科化(19.92,-0.28,-1.39%,论股堂),汽车股中的一汽夏利(10.32,-0.09,-0.86%,论股堂)以及汽配股的银轮股份(20.35,1.22,6.38%,论股堂)、宁波华翔(14.81,0.76,5.41%,论股堂)等,他们均创出了年内新高,说明主流资金正在倾注精力去推动那些行业景气乐观的龙头品种。  由此不难看出,当前资金面虽然有所紧张,虽然成交量有所萎缩,但市场却暗流潜涌,正在酝酿着新的领涨主线,即从原先的主题投资领涨主线向业绩成长为领涨主线过渡,前者的主题投资主要是低碳经济以及创业板的以小为美的选投思路。而近期将逐渐转向那些行业景气乐观的品种,汽车股、民爆股、汽配股、电器股等品种均如此。  与此同时,市场在涨升过程中渐现两大投资主线,一是年报业绩预期主线。目前市场已进入12月中旬,意味着上市公司的业绩已尘埃落定,部分先知先觉的资金对年报业绩预期会有所布局。这其实在本周盘面中已得到佐证,因为本周A股市场虽然出现调整,但小市值品种依然活跃,不仅仅是中小市值新股持续表现,雅致股份(32.77,-1.82,-5.26%,论股堂)、键桥通讯(38.44,-2.74,-6.65%,论股堂)等品种就在本周成为明星股,而且还在于江南化工(43.50,-0.38,-0.86%,论股堂)等业绩高成长的小市值品种也涨幅居前。此类个股的优势在于既拥有年报业绩浪的高含权题材预期,也拥有业绩可能超预期的题材预期,这自然更适合实力并不太雄厚的新增资金的选股思路,如此就意味着年报业绩主线依然将成为牵引多头资金注意力的热线。  二是通胀预期主线。因为CPI数据在11月份出现了转正趋势,意味着商品价格涨升的预期较为强烈,未来的通胀压力较为明显。这对A股市场将形成积极的推动力,比如若CPI持续回升,未来的加息预期就更为强烈。而一旦加息,对于银行股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因为可以提升息差。而且在通胀预期下,金融资产也是典型的抗通胀的武器,所以,CPI转正给市场带来了相对乐观的做多动能。与此同时,通胀背景下,企业产品价格也会上涨,对那些强周期性品种也带来了业绩的提升预期,所以,此类个股也可能成为大盘的后续强势股。  故在操作中,针对年报业绩主线可以关注小市值品种,也可关注今年再融资的品种,比如建峰化工(19.68,0.64,3.36%,论股堂)、云维股份(20.30,0.21,1.04%,论股堂)等。而通胀预期主线可以关注那些产品价格敏感度较高的品种,兴发集团(21.28,0.16,0.76%,论股堂)、ST马龙(13.01,-0.26,-1.96%,论股堂)、八一钢铁(14.50,-0.25,-1.69%,论股堂)、酒钢宏兴(15.63,-0.38,-2.37%,论股堂)等个股。另外,烟台冰轮(13.23,-0.37,-2.72%,论股堂)、九龙电力(10.59,-0.03,-0.28%,论股堂)等业绩成长趋势相对乐观的品种也可跟踪

中国证券会投诉电话是多少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电话·010-66210166 ·010-66210182

原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上面考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有效

有效,改革是对基金没过的人有影响

(2017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法律地位由( )确定。

【答案】:B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原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行业自律职责转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此基础上,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专门增设“基金行业协会”一章,详细规定了基金业协会的性质、组成以及主要职责等内容,为确定基金业协会的地位和规范基金业协会的职责权限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017年真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职责不包括( )。

【答案】:A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职责之一是: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2017年真题)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性质,下列表述准确的是( )。

【答案】:A基金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如何办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如何办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办理流程:登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选择“关于协会”菜单;点击“加入协会”;按照内容提交文件等材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具备的条件: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017年真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法律地位由( )确定。

【答案】:B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原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行业自律职责转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此基础上,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专门增设“基金行业协会”一章,详细规定了基金业协会的性质、组成以及主要职责等内容,为确定基金业协会的地位和规范基金业协会的职责权限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上海虹桥地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坐几号线

公交线路:地铁2号线,全程约22.5公里1、从上海虹桥机场乘坐地铁2号线,经过12站, 到达东昌路站2、步行约830米,到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保险大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笔试难不难?

笔试一般不难的,不过要面好几次,看你目前到第几关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 )办理开户手续。A.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掌握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见教材第二章第二节,P2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

一、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的“风险准备”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二、在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净资本计算表”之后增加“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三、将第三条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四、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金融资产合并计算,按照金融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起算。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应当并入应收款项项目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十、在第十七条之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十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五)项。十二、在第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十三、删去第二十条。十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修改为:“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十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修改为:“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十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十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八、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五)项。十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一、起草背景与思路  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强化监管执法、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等规定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证券期货法规体系,中国证监会对照新证券法修改内容,有针对性地对有关规章相应内容进行了配套修改。其中,对于证券法修改后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相应的一些规章中需要配套修改的内容主要属于按证券法新规定直接进行文字和内容对应调整的,采取“打包”方式对相关规章集中进行修改,以提高效率。二、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配套修改部分规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新证券法完善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主要包括:调整持股5%以上股东增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和操作要求、增加对前述股东持股变动达到1%时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超比例增持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的期限、增加对增持资金来源的披露要求、取消要约收购义务豁免行政许可、延长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所持被收购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等。为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作了配套调整,进一步完善对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监管要求,细化对持股变动信息的披露要求,明确对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监管安排,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此外,为落实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欺诈的法律责任,依法扩大证券支付工具范围,对证券交易所相应板块的授权规定进行概括性调整,为深化市场化改革预留空间。  二是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新证券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七章等对证券交易所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此,《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如在证券交易所职能中增加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职能,删除决定暂停上市、恢复上市职能;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的权益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规定交易所应对突发性事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以及采取取消交易、暂缓交收等措施的相关内容;要求程序化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取消等情形下的有关条文表述。新证券法取消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需要进行批准的规定,我们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中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准入资格要求的表述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取消了证券从业资格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对相关人员的资格准入要求以及资格证明文件等表述进行了调整。新证券法第五章将信息披露媒体表述由原来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改为“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为此,我们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中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  四是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新证券法细化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查封措施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对查封、冻结的批准权限以及期限等内容做了相应调整。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进一步完善。因此,《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相应调整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情形时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类型。  五是进一步丰富诚信监管手段。新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因此,《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将证券法作为制定依据,将违反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信息范围,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场所在公开发行证券及上市审核或挂牌转让中审查诚信状况要求等。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援引的证券法条文序号及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相应调整。

中国证券行业怎么样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证券市场整体水平提高的基础, 证券市场的发展为中国经济的增长注入了生机   三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国民经济水平得到了较快提高。近五年间,国内生产总值(GDP)从2004年的15.99万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30.07万亿元。2008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在全球国家与地区排名中位列第三。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为我国资本市场今后的发展方向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05年,国务院又批转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对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的工作步骤提出了细化要求,指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   从2005年5月起,中国证监会指导推动了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具有重大意义的股权分置改革,旨在消除我国资本市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间流通制度的差异及由此差异引发的各种弊端,如:扭曲资本市场定价机制、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不利于国有资产的顺畅流转、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制约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等。2008年1月,我国上市公司中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占比已经超过95%,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在宏观经济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等多项基础性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完成,历史遗留的一些突出的制度障碍和市场风险得以化解,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宏观经济"晴雨表"作用日渐显现。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我国宏观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资本市场行情也出现大幅下挫情况。自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迅速而有力的措施来应对经济危机,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长期发展的制度性举措,宏观经济出现复苏迹象,投资者信心得到一定的提振。进入2009 年,国内证券市场出现了股价指数企稳回升、股票交易量有所恢复的良好局面,随着宏观经济的逐渐复苏以及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内证券市场将继续健康、稳定发展。   截至2008年末,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总数达到1,625家,沪、深两市股票市场总市值已达12.14万亿元,已进入二级市场流通的市值4.52万亿元,投资者开设的有效证券账户总数达到10,449.69万户。2008 年全年境内证券市场筹资达3,534.95亿元,沪、深股市股票基金成交总额达360,655.55亿元。截至2009年11月底,境内上市公司总数达到1,693家,沪、深两市股票市场总市值已达23.95万亿元,已进入二级市场流通的市值14.35万亿元,投资者开设的股票有效账户数达到11,882.78万户。2009年1-11月境内证券市场筹资累计3,809.15亿元,沪、深股市股票基金成交总额达483,871.72亿元。与此同时,市场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不断增加,证券投资基金成为市场投资主力。 1、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成为证券公司今后发展的基础   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相关通知,标志着"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的全新的分类监管思路已进入落实阶段。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同年12月,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做好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对证券公司实施业务牌照管理。而在未来对证券公司业务牌照管理工作中,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将作为重要依据,这就意味着证券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强弱将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够获得更为广泛的业务范围(尤其体现在创新业务牌照方面),成为证券公司今后发展的基础所在。   2009年5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分类的评判标准,在新规之下我国A类券商共计30家,B类券商共计58家,C类券商17家。   2、现有证券公司抵御风险能力普遍得到提高,竞争状态日趋激烈   近几年,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平稳处置了一批高风险公司。综合治理期间,累计处置了31家高风险公司,对27家风险公司实施了重组,使其达到持续经营的标准。综合治理工作完成后,共计104家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已达到规定标准。2007年至2009年前三季度,中国证监会又批准成立了四家证券公司,使目前我国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数量达到108家。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信息,目前通过创新类试点评审的证券公司共计29家。经过综合治理,这些证券公司普遍提高了风险防范意识,抵御风险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业务经营过程更加合规,从而也使得今后我国证券公司之间竞争将更加激烈。   在综合治理工作"分类处置、扶优限劣"的监管思路下,国内证券公司竞争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批存在较大风险的证券公司退出竞争舞台,而一批风险控制能力强、资产质量优良的证券公司则得到迅速成长,在经纪、投资银行等业务中取得了较为明显的领先优势。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2008年承销金额列前10 名的证券公司的市场份额高达72%,承销家数列前10 名的证券公司的市场份额高达53%。2008年经纪业务列行业前10 名证券公司的市场份额达到43%。 4、国内证券公司将面对来自境外同业更为激烈的竞争   处在成长期的中国资本市场吸引了境外证券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国内证券业务资格,随着高盛、瑞银等国际证券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国内证券公司开始直接面对拥有雄厚实力的国际证券公司的正面竞争,未来证券行业的竞争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随着证券行业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将有更多国际证券公司进入中国资本市场,这意味着今后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的外资证券公司的业务冲击也将越来越激烈。这种冲击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投资银行业务高端客户份额的抢占; (2)集合理财业务中机构客户的争取; (3)直接投资业务对优质项目的竞争; (4)对国内证券公司业务骨干的吸引。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尤其是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实施,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正在得到改善,制约资本市场功能充分发挥及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性问题逐步得到解决;随着中国证监会推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及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监管思路的贯彻执行,我国证券业正迎来持续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近年我国证券行业业绩实现了大幅增长,但其主要推动力仍然来自于传统的经纪、承销和自营三大业务,受市场和政策环境制约,创新类业务只在集合理财和权证创设等局部领域获得突破。随着证券市场制度变革和产品创新的加速,酝酿多时的一些创新业务都将可能进行试点,由此,证券行业业务创新的空间将得到实质性拓展,业务结构也将得到有效改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创新类业务直接为证券公司带来新的收入来源,如资产管理业务带来的资产管理收入及其他可能推出的创新业务带来的收入等;   (2)创新类业务的推出将拓展传统业务的经营领域,并将提升传统业务的收入规模,改善公司收入结构。   证券行业的综合治理在规范业务发展、基础性制度建设和优化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都取得了关键性成效。经过综合治理,国债回购、自营和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有效规范,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机制已经建立,高风险证券公司的重组方案基本落实,证券公司的风险已得到有效释放。证券行业的监管机制、证券公司的治理机制以及经纪业务第三方存管等基础制度建设正向纵深推进,并将为行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为了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我国证券行业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未来证券公司的业务规模将直接取决于证券公司的资本规模。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经营各类业务的资格条件与其净资本规模挂钩,如证券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并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具体业务时,需要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按照不同比例计算风险准备。   在新的监管体系下,证券公司发展的规模化不仅体现在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而且主要表现为资本实力的快速提升。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机制确立了净资本在决定业务牌照和潜在业务规模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使得扩充净资本已成为证券公司未来发展的当务之急;而行业业绩的快速提升也为证券公司通过公开上市、增资扩股等途径扩充资本提供了可能。 但与证券市场的大跨步发展相比,证券行业对于投资者的回报还是处在较低的水平,市场中操纵股市的事件屡屡发生,走势和行情往往不尽人意,并且在创业板推出后,股价定价太高,有高价圈钱的嫌疑,在其挂牌交易后,还要连连阴跌,这使得投资者感到莫可奈何,甚至在为人诟病。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文本内容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两类会员的业务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第三条 会员单位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会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第七条 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三)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五)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六)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七)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和变更。(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七)代办股份确认。(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九)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证券、期货信用交易合同。(十二)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当制定客户开户和复核的内部制度和流程,并统一印制客户开户及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文件。第十条 证券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等规定,基金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规定,加强对客户账户的管理。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在为客户办理本指引第八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应拒绝办理。(三)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会员单位不得为其开立账户。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一)个人客户。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二)机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第十六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会员单位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会员单位认为必要时,应限制客户交易活动。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会员单位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会员单位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三)回访客户。(四)实地查访。(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会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书面文件,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及反洗钱监控方面的职责,要求第三方机构制定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督促其执行。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代销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执行情况。第三方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在发现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时,应作为可疑交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四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会员单位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会员单位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二十五条 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用于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会员单位应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等相关规定,以电子文件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第五章 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交易记录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第二十九条 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 培训与宣传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应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总体计划,并督促和检查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落实和实施。第三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反洗钱培训,并将反洗钱相关规定纳入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内容。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二)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和有关宣传口径,组织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反洗钱意识。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要按规定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会员单位稽核部门应将反洗钱审计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第三十六条 反洗钱专项检查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四)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六)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情况。(八)其它相关工作内容。第三十七条 会员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接受反洗钱专项检查后,应根据专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收到专项检查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第三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第三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制定奖惩措施,对内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本单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会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有关反洗钱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十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修改为“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二、将第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四、将第四条中的“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修改为“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五、将第五条中的“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修改为“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六、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修改为“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由其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八、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一款中的“补足机制”修改为“资本补足机制”。  将第二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将第三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九、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十、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十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其中: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十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二款中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三、删除第十四条。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五、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六、删除第二十一条。七、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八、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九、删除第三十一条。十、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十二、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十三、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证监法律字[1999]3号 1999年12月21日)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贯彻执行〈证券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办发[1999]11号)的精神,我会对成立以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证券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确认。其中,已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替代,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证券类规章46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证券类规章2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0件证券类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各有关单位。  附一:^^废止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授权中国证监会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证委发[1993]42号)  2、关于印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职权的规定》的通知(证委发[1993]44号)  3、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证监[1993]108号)  4、关于颁发《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工作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5号)  5、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9号)  6、股票发行复审工作细则(证监发字[1993]78号)  7、关于发布《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规则》和《股票复审工作细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97号)  8、关于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紧急通知(证监上字[1993]123号)  9、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证监上字[1993]128号)  10、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45号)  11、关于授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对个人持股情况进行监管的决定(证监法字[1993]110号)  12、关于颁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违法违纪案件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法字[1993]112号)  13、关于颁布《证监会处理投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证监办字[1993]73号)  14、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证监函字[1993]79号)  15、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号)  16、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9号)  17、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87号)  18、关于上市辅导机构资格审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1号  19、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陈列试点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4号)  2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配股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1号)  21、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9号)  22、关于颁发《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1号)  23、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2号)  2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配股后续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68号)  25、关于要求各证券交易场所对国债回购与证券交易实行分帐管理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23号)  26、关于下发《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1号)  27、关于对股票发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2号)  28、关于转发《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74号)  29、关于印发《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程序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95号)  3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200号)  31、关于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的决定(证监[1996]4号)  32、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证监[1996]7号)  33、关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号)  3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2号)  35、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证监发字[1996]48号)  36、信访工作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1号)  37、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规案件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2号)  38、关于加强股票发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30号)  39、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422号)  40、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证监信字[1996]8号)  41、关于防范运作风险、保障经营安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6]3号)  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证监交字[1996]4号)  43、关于持股超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5‰的个人股东投票权的函(证监函字[1996]22号)  44、关于发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通知(证监[1997]6号)  45、关于发布《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1997]9号)  4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4号)  附二:^^失效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印发《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委发[1993]41号)  2、关于法人股流通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委发[1993]58号)  3、关于企业上市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委办函[1993]13号)  4、关于1990年年底以前发行股票的企业申请上市的程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21号)  5、关于1993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65号)  6、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8号)  7、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证委发[1994]20号)  8、关于转发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42号)  9、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20号)  10、关于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3号)  11、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证监函字[1994]14号)  12、关于上市公司报送配股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1号)  1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证委发[1996]17号)  14、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7号)  15、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证委发[1997]13号)  16、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7号)  18、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39号)  19、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3号)  20、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证监[1998]20号)  21、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76号)  22、关于做好当前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15号)  23、关于向证券经营机构发放《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42号)  24、关于认真贯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号)以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试点调解组织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1.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二、工作原则1.依法公正原则。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2.灵活便民原则。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调不决。3.注重预防原则。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调解组织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三、工作内容(一)加强调解组织管理1.加强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建设。证券期货调解组织是指由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设立或实际管理的调解机构,应当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证券期货调解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商最高人民法院后公布。2.规范调解组织内部管理。调解组织应当制定工作制度和流程管理,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3.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组织应当加强调解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建设和专业技能培训,完善调解员从业基本要求,制定调解员工作指南,建立、完善专职或专家调解员制度。4.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5.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名册,做好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二)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1.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2.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六节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4.建立示范判决机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5.建立小额速调机制。为更好化解资本市场纠纷,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纠纷发生后,经投资者申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在该金额内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当事人就此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6.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7.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基金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诉讼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8.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依托“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gov.cn)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并与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连通,方便诉讼与调解在线对接。调解组织应当充分运用“中国投资者网”等现代传媒手段,把“面对面”与网络对话、即时化解等方式有机结合,研究制定在线纠纷解决规则,并总结推广远程调解等做法。各级人民法院要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通过接受相关申请、远程审查和确认、快捷专业服务渠道、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方法方便当事人参与多元化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三)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1.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依据。2.调解协议所涉纠纷的司法审理范围。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并提供调解协议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理。3.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4.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5.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应当为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专门处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室,供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开展工作。建立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不断加强业务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四、工作要求1.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各自指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协调;强化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构建完善的证券期货纠纷排查预警机制,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2.加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调解组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总结和宣传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教育作用;加大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力度,增进各方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识,引导中小投资者转变观念、理性维权。3.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局成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人民法院落实好证券期货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调解组织工作;各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相关调解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运作,指导并支持各调解组织在本辖区开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将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基金“一对多”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每个客户准入门槛不得低于(? )。

【答案】:C基金专项“一对多”制度对客户准入门槛的资金要求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  )年3月,基金金泰、基金开元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由此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

【答案】:C1998年3月27日,基金金泰、基金开元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由此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探索阶段的特点不包括(  )。

【答案】:D探索阶段,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带有很大的探索性、自发性与不规范性。

中国证券业分析师金牛奖 英文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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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从业师协会有哪些?

  根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是以基金合同为履行依据的,公司型基金是以公司章程为履行依据的。公司型基金有公司的特点,而契约型基金只是按照基金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论述中国证券交易所的市场层次结构并指出他们的主要区别

 1.主板市场  一般而言,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代表着国内主板主场。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宏观经济晴雨表”之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市场。  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两个不变”是指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四个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同时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从制度安排看,中小企业板块以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和指数独立与主板市场相区别,同时,中小企业板块又以其相对独立性与创业板市场相衔接。  2.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又被称为“二板市场”,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  创业板市场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风险投资机制中的作用,即承担风险资本的退出窗口作用;二是作为资本市场所固有的功能,包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等作用,而对企业来讲,上市除了融通资金外,还有提高企业知名度、分担投资风险、规范企业运作等作用。因而,建立创业板市场,是完善风险投资体系,为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重要一环,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创业板市场于2013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启动。我国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支持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就业机会多的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我国创业板的推出和发展,将发挥对高科技、高成长创业企业的“助推器”功能,为各类风险投资和社会资本提供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良性循环,逐步强化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价格发现和资本约束机制,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  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的开板,标志着我国交易所市场在经过20年发展后,已经逐步确立了由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构成的多层次交易所市场体系框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通知》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告制度,是指交易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报批、报备和报告各类事项应当遵循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报批,是指交易所将其拟决定事项报证监会批准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报备,是指交易所将其已决定事项报证监会备案的程序。证监会接到报备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的,交易所可以执行其决定。  本规定所称报告,是指交易所将其报批、报备事项之外的决定或工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有关情况等告知证监会的程序。第四条 交易所向证监会报批、报备和报告各类事项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规范。第五条 报批、报备和报告文件应当为文件正本,紧急情况可使用正本传真件,并按照本规定分别注明报批、报备、报告字样。  报批事项应当写明报批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可能存在的问题。需要事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写明征求意见的结果。第六条 《办法》已规定的报批、报备和报告事项,交易所必须认真执行。第二章 报批事项第七条 以下各事项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一)交易所任免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财务部、人事部经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应当在交易所理事会审定后,交易所会员大会审议前报证监会批准;  (三)交易所设立和调整证券市场中各种收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在报收费管理部门批准前报证监会批准;  (四)交易所发行、上市每一只证券及其他交易品种;  (五)证监会要求报批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报备事项第八条 以下各事项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一)交易所任免须报批之外的部门经理级人员;  (二)交易所制定、修订须报批之外的制度性文件;  (三)交易所更换交易、结算和通讯系统的主要设备;  (四)交易所每年第一季度内考评上一年度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的结果;  (五)交易所召开所外有关方面参加的非例行重要会议;  (六)交易所预算外的重大开支项目;  (七)证监会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报告事项第九条 交易所应当将所务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报送证监会。第十条 交易所应当在每周前两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上一周的交易所工作动态,内容包括:  (一)主要工作和重要活动;  (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情况;  (三)内部机构职能调整和部门经理级以上干部的人事调整。第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上月的交易所市场监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市场异常情况分析;  (二)投诉和监控系统报警情况及调查处理;  (三)透支、卖空情况;  (四)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其他监管工作。第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一)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的或有负债、或有损失;  (二)日常监管中遇到超出交易所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上市规则中列明的报告事项。第十三条 交易所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一)根据《办法》第五十七条履行职权;  (二)交易、通讯系统出现故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营业部不能正常接收即时行情或者不能正常交易;  (三)发生影响交易所正常工作的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  (四)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股价指数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应当在每日闭市后立即向证监会报告市场情况,内容包括:  (一)市场概况;  (二)股价指数大幅波动的因素分析;  (三)实时监控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调整报批、报备、报告事项的内容和方式。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的sedol代码在哪里可以查到?

2007年5月28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分配规则》规定,上证所证券代码采用六位阿拉伯数字编码,取值范围为000000-999999。六位代码的前三位为证券种类标识区,其中第一位为证券产品标识,第二位至第三位为证券业务标识,六位代码的后三位为顺序编码区。首位代码代表的产品定义分别为:0国债/指数、1债券、2回购、3期货、4备用、5基金/权证、6A股、7非交易业务(发行、权益分配)、8备用、9B股。

三家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以下是三家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其详细介绍:1、中国平安(601318.SH):中国平安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金融集团,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市。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银行保险、养老保险等多个领域。中国平安是中国保险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在香港、上海和深圳三个交易所均有上市。2、腾讯控股(00700.HK):腾讯控股是中国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成立于1998年,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网络、在线游戏、数字内容、在线广告、金融科技等领域。腾讯控股是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在香港交易所上市。3、中国建筑(601668.SH):中国建筑是一家综合性建筑企业,成立于1958年,总部位于北京市。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设计咨询、物业管理等多个领域。中国建筑是中国建筑业的领先企业之一,在上海和香港两个交易所上市。

关于证券账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证券账户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

【答案】:AC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证券账户的概念。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证券账户是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资金账户则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所以,本题答案为AC。

如何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

很简单 带上身份证和90块钱,去当地任何一个证券营业部办理一个股票帐户,然后就一并开通基金帐户和债券帐户了 也就可以买股票、基金和债券,包括你想买的地方债券补充:还有什么不清楚的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18〕3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稳健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以下简称三方回购),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三方回购质押券范围,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除外。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所述授信白名单及第二十六条所述意向申报、报价申报、询价申报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四、三方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如有变更,本所另行通知。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pdf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7月13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电话是多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10-50938812,公司邮箱zbshi@chinaclear.com.cn,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4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1条。公司介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2001-03-21在北京市西城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强,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  “(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六)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去第十二条。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删去第十六条。  删去第十七条中的“保荐代表人”。  删去第十九条。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保荐代表人”。  删去第二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管理,记录其业务资格、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保荐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删去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删去第八十一条。五、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中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删去第六十七条。 第九十三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并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九十五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九十八条中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未经报告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六、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第二十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条件。期货公司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期货从业资格证明、任职资格证明;  “(五)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中的“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修改为“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并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关于客户资产处理情况,变更后住所和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说明;  “(五)变更后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六)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七)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迁出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境内分支机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第二款中的“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  “(五)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七)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五)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的“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应当自公司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章程;  “(三)境外有关监管部门核准文件;  “(四)拟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期货公司变更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九十条第二款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九十三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九十四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中国证券市场主要有哪些违规行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从事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证券欺诈行为。指在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①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②操纵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③欺诈客户。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法》第79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④虚假陈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2)其他违规行为。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主要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制股东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等。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客户经理:洪经理(员工工号009301)国泰君安证券——百度知道企业平台乐意为您服务!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官网或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请问中国证券业协会客服是多少?

中国证券业协会客服电话:010-66575653以上信息经过百度安全认证,可能存在更新不及时,请以官网信息为准。官网客服信息请点击:http://www.sac.net.cn/wzgn/lxwm/

中国证券网的介绍

中国证券网1,创立于1997年,是中国最早从事财经信息网络传播的专业性网站之一。中国证券网是上海证券报的网上窗口,是上海证券报平面媒体在网络上的延伸,代表着未来媒体的发展方向。依托新华社和上海证券报强大的报道力量,中国证券网已成为最受股(网)民喜爱的综合类财经网站之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  )

【错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第一批具有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名单。

【答案】:B2010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第一批具有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  )内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基金产品备案。

【答案】:A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对所募集的基金进行备案。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答案】:B本题考查专项计划设立及备案。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关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时的业务范围问题,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D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不得兼营“投资咨询”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管理人,需要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审慎调查和论证说明;并且,“投资咨询”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得存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中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从事的下述活动中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是(  )

【答案】:BB项正确。A项错误,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C项错误,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新版章节练习,考前压卷,完整优质题库+考生笔记分享,实时更新,用软件考, ,D项错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时,需要报送的基本信息不包括( )

【答案】:D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①工商登 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②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③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④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⑤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时,需报送的基本信息不包括( )。

【答案】:A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①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②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③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④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⑤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下列属于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有( )。①.中国证监会②.地方证监局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④.证券交易所

【答案】:D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证券交易所是基金的自律管理机构之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出具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资质(  )。

【答案】:A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出具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无特殊的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和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 ),对募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募集媒介渠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答案】:B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募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募集媒介渠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我国的基金自律组织是( )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答案】:C我国的基金自律组织是2012年6月6日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7年真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 )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

【答案】:A基金业协会于2010年10月开始筹建,并于2012年6月6日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以下哪一类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工作( )。

【答案】:C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业协会的职责包括: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职责不包括( )。

【答案】:D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基金协会的职责包括: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新版章节练习,考前压卷,更多优质题库+考生笔记分享,实时更新,用软件考, D项属于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答案】:A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中,不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的是(  )。

【答案】:C常见的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我国要求代销机构应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关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时的业务范围问题,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D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不得兼营“投资咨询”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管理人,需要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审慎调查和论证说明;并且,“投资咨询”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得存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中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由谁制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大会。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查询显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于2014年2月18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4年6月27日经民政部核准生效,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服务机构可采取的自律措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D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人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暂停或取消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 ),对募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募集媒介渠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答案】:C2016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募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募集媒介渠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怎么导出

导出方法如下:1、打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网。2、在首页上找到需要导出的数据,并点击进入相关页面。3、找到“下载”或“导出”相关选项,一般情况下,该选项在网页的底部或相关的按钮上,比如“下载表格”、“导出数据”等等。4、点击“下载”或“导出”按钮,等待页面加载完成,会有一个文件下载提示,选择保存即可。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职责的文件是(  )。

【答案】:C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

中国证券教父管金生何许人?

管金生,1947年5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清江县一个贫苦农民家庭。他于1988年创办万国证券,而在1992年的时候,万国已成为一家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公司。万国成立不到两个月,就作为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在国际证券界亮相———在由20多个国际证券公司组成的、对意大利国民劳动银行新加坡分行在伦敦发行欧洲日元证券的承销团中,日本野村证券任总干事,万国任副总干事。1992年年底,万国在香港与李嘉诚合作,一举收购香港上市公司香港大众,完成了大陆证券公司首次收购境外企业并成为控股人。在管金生掌印期间,万国证券一级市场承销业务占全国总份额的60%,二级市场经纪业务占到全国总份额的40%。美国、英国的权威机构评定万国证券为中国第一大证券公司。万国的脱颖而出,使管金生声誉鹊起。他曾应美国CNN广播电视公司的邀请,作为中国金融界第一人,在该公司直播中心用英语向全球介绍上海的证券市场。 求采纳

中国证券集团是国企吗

不是。证券公司的成立只要符合证券公司的成立标准,就能够成立证券公司,并且是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不是国企。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二、第五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中说明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明确的推荐原则和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自主推荐的询价对象包括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和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三、第七条修改为:“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主承销商应当严格按照既定的推荐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推荐。”四、第九条修改为:“主承销商可以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五、第十三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也可通过其他合理方式预估发行价格区间。  “初步沟通不得采用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不得向询价对象提供除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六、第十四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当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过程。”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二、 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四、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六、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八、本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公司排行榜前十名

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1.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口碑最好的证券公司,其业务覆盖于证券,基金,投资等诸多领域,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多次获得行业内第一,经过多年发展,旗下业务遍布于13个国家,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2. 国泰君安国泰君安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最好的证券公司之一,主要为个人和金钩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作为中国证券行业的引领者,不仅在中国市场上具有很高的信誉,其业务也逐渐覆盖全球,致力打造一个国际化品牌。3. 华泰证券华泰证券创立于1991年,是国内领先的证券公司,以财富管理,机构服务,投资管理等为主要业务,在中国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经过多年发展,在全国具有多家子公司,拥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4. 招商证券招商证券是一家国有大型综合证券企业,于1991年创立,经过长达三十多年的发展,该企业资历雄厚,凭借专业的服务能力,获得了诸多顾客的认可和信赖,在全国拥有5家子公司,致力打造国际业务一体化的大型证券公司。5. 广发证券广发证券成立于1991年,主要专注于中国优质企业和相对富裕的人群提供相应的服务,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一直位于全国十大证券公司之列,其业务能力和资产能力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6. 中金CICC中金创建于1995年,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证券企业。其业务涵盖于国有,民营企业和众多国际机构,凭借一流的服务能力和专业的理论知识,获得了众多顾客广泛的赞誉,为中国的经济取得了良好的发展。7. 中信建设中信建设隶属于中信集团旗下,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与各种证券金融服务,在全国30多个地区都有相应的业务,具有良好的业界口碑,并连续十年被评为A类AA级证券公司,非常值得信赖。8. 海通证券海通证券创建于1988年,主要以证券为主要核心,以期货,基金,融资等相结合,其下众多领域一直处于业内领先水平,并还有专门的海外业务平台,在全球都有合作客户。知名度非常高。9. 申万宏源这家证券公司是由申银万国证券和宏远证券合并的一家国有证券公司,是一家极为雄厚的企业,在全国21个省,拥有40多家子公司,还贯穿于国内外众多地区,具有强大的市场影响力,以其多元化,高质量的服务受到众多客户的青睐。10. 银河证券银河证券是中国排名前十的证券公司之一,主要从事与各种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自2000年以来,连续六年获得全国证券年度交易量第一,并且也是国内分支机构最多的公司,其股票,服务,基金都处于业内领先地位。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2018年秋季招聘有收到面试通知的么?

面试流程一般分以下几个阶段:仅供参考一、面试前的准备:面试前要先预想主考官会问的问题,并准备谨慎而有条理地回答。事先有准备的人,表情和肢体语言比较笃定从容,且具备较好的回应能力。大学毕业生由于缺乏面试经验,可事先找朋友练习面试技巧。面试时最好提前10分钟到达地点,先去洗手间放松一下,整理一下思路,还可最后检查一下自己的仪容,整理因挤公车而弄乱的发型,女士还可趁机补补妆。二、面试时的礼仪:面试务必要准时,一进公司就是面试的开始,对人要客气有礼,秘书或接待人员都可能影响到你是否能得到这份工作。面试前应关掉手机,若当着主考官的面关掉,更可显出你的诚恳。注意自己坐姿,节制不该有的小动作。与主考官保持视线的接触,但不要紧盯着对方的眼睛,眼神切勿乱瞟乱看。三、面试时的应对:仔细聆听对方的问题,审慎回答,不要太简略,切忌只回答"是的"、"好"、"对的"、"没问题"等无法使内容更生动的字句,要完整并举实例说明,但要避免冗长。若对应征公司不了解,不妨坦诚相告,以免说错而得不偿失。当对方问你"你能为公司做什么时",若无法马上回答,可先请问对方这份工作上最重要的内容是什么,你好就这些部分来回答。当方问及你的专长时,别忘了针对专业特性来回答。对自己的能力和专长不需刻意强调,但也不必大过谦让。主考提及你是否有问题时,一定要把握机会发问,以表现自己对这份工作的强烈兴趣,但要就工作内容、人事规章等范围发问,不要离题太远四、面试结束后:无论告辞时说些什么,要表现出信心坚定,给主试者一个深刻的印象。离开前应谢谢主试者给你面谈的机会。若面试时间较长,在面试结束时,可以赞扬主试者在面试过程中使你获益的特殊观点,还可寄封一封感谢信,以加深对你的印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何时持有南纺股份

201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经营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的业务,根据该公司的官网可知,该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收购了南纺股份公司的部分股份,成为了该公司的第三大股东,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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