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管计划或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中,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有什么区别?
区别:二者的发行市场、功能和认购主体都不相同。1、同业存单是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融资工具,由商业银行认购。2、大额存单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存款产品,由存款人认购。1、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其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同业存单是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品出现,完善同业借贷市场Shibor报价的短、中、长期利率曲线。2013年8月,央行已考虑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发行同业存单,并择机推出相关政策,以此掀起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奏。2、大额存单:大额存单(Certificatesofdeposit,CD),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发行的一种大额存款凭证。与一般存单不同的是,大额存单在到期之前可以转让,期限不低于7天,投资门槛高,金额为整数。我国大额存单于2015年6月15日正式推出,以人民币计价。作为一般性存款,大额存单比同期限定期存款有更高的利率,大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少部分银行上浮45%,而定期存款一般最高上浮在30%左右。
在资管计划或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中,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有什么区别?
区别:二者的发行市场、功能和认购主体都不相同。1、同业存单是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融资工具,由商业银行认购。2、大额存单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存款产品,由存款人认购。1、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其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同业存单是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品出现,完善同业借贷市场Shibor报价的短、中、长期利率曲线。2013年8月,央行已考虑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发行同业存单,并择机推出相关政策,以此掀起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奏。2、大额存单:大额存单(Certificates of deposit,CD),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发行的一种大额存款凭证。与一般存单不同的是,大额存单在到期之前可以转让,期限不低于7天,投资门槛高,金额为整数。我国大额存单于2015年6月15日正式推出,以人民币计价。作为一般性存款,大额存单比同期限定期存款有更高的利率,大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少部分银行上浮45%,而定期存款一般最高上浮在30%左右。
在资管计划或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中,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有什么区别?
大额存单与理财产品的区别?大额存单和理财产品的区别如下:1、安全性不同大额存单属于存款保险保障范围,这意味着投资者存入银行50万以内的大额存单,基本上是保本的,即银行破产了,也会100%赔付,而银行的理财产品,不受保护,也不再承诺保本保息,因此,相对来说,大额存单的安全性要比理财产品高。2、门槛不同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个人、非金融业、机关团体等发行的一种大额存款凭证,根据央行规定,大额存单起存金额最低20万元,具体银行推出的大额存单起存金额会有不同,有些30万起存,有些50万起存,而一些理财产品,几千元就能购买了,它与大额存单相比较,门槛要低一些。3、灵活性不同大额存单具有一定的期限,一般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这几种品种,与一些活期理财产品相比较,其灵活性要差一些。4、收益性不同投资者在购买大额存单时,其利率就给出了,到期时,按照该利率计算收益,收益比较稳定,不会出现亏损的情况,而一些理财产品,其收益随着投资标的物的走势而变动,即当投资标的物出现下跌走势时,投资者会出现亏损的情况,而当投资标的物出现上涨的走势时,投资者盈利。5、风险性不同大额存款的收益率,随着活期存款利率变动而变动,基本上不会出现负收益率的情况,而理财产品,其收益率随其投资标的物而变动,会出现负收益的情况,其风险性要大些。6、发行主体不同大额存单的发行主体一般是银行,而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除了银行之外,还有可能是一些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7、面对的投资者不同对于一些比较稳健型的投资者来说,他们比较厌恶风险,则可能会购买一些大额存单,而对于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激进投资者来说,他们可能会选择理财产品来追求超额收益。总之,投资者在选择存大额存单还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应结合自身资金的闲置时间、投资偏好等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资管计划或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中,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有什么区别?
区别:二者的发行市场、功能和认购主体都不相同。1、同业存单是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融资工具,由商业银行认购。2、大额存单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存款产品,由存款人认购。1、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其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同业存单是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品出现,完善同业借贷市场Shibor报价的短、中、长期利率曲线。2013年8月,央行已考虑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发行同业存单,并择机推出相关政策,以此掀起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奏。2、大额存单:大额存单(Certificates of deposit,CD),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发行的一种大额存款凭证。与一般存单不同的是,大额存单在到期之前可以转让,期限不低于7天,投资门槛高,金额为整数。我国大额存单于2015年6月15日正式推出,以人民币计价。作为一般性存款,大额存单比同期限定期存款有更高的利率,大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少部分银行上浮45%,而定期存款一般最高上浮在30%左右。
期货资管计划可以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吗
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合法性背后的税务问题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挂出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立刻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其基本口径是确立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的合规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两个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个段落从税务角度对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股挂牌公司涉及的税务争议进行了浅显分析。第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1、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政策依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政策依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3、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法规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股转系统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二、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股转系统认为,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具体操作要点如下: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据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向部分律师了解,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务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还存在很大障碍,往往会“曲线”登记为对应计划或者基金的管理人。第三、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处理我国目前得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纳税主体地位。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如果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立法原则,可以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为非独立纳税主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以投资基金为例,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是经营主体,从而基金自身不应视为纳税主体。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获取的收益,相关税收应在基金设立前或基金分配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基金这种投资方式连接了投资环节的多种主体,从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税收,这些税收要由投资环节中的不同主体依据法律自行或者代为缴纳。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纳税的,但这并不意味对这种投资行为不征税,而是对这类税收要分别由相关主体自行缴纳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从事基金投资要由各种不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自行或代为履行纳税义务。A、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虚体。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虚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不过,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并未直接规定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B、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实体。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实体,需要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纳税主体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税款。2014年第9期《税务研究》杂志曾发表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税政策研析》。文中提及这样一则案例。【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国某投资公司A参与某证券公司发行的一支总额1亿元、计划总份额1亿份、期限2年的集合计划。该证券公司担任集合计划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工商银行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该计划可投资于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和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为了分析方便,假设该计划仅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考虑印花税和所得税。A公司作为委托人,实际参与金额为2 000万元,不考虑参与费,共取得参与份额2000 万份;中国公民周某实际参与金额500万元,取得份额500万份。该计划封闭运行,成立3个月后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办理份额转让。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转让份额1000万份,转让价格1.1元/份。2014年1月16日,计划管理人以600万元的价格卖出一只股票,该股票投资成本400万元。根据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应纳营业税=1000×(1.1-1)×5%=5(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计划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其代扣代缴计划参与人(A 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应纳营业税=(600-400)×5%=1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7(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0×3%=0.3(万元)应代扣代缴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应纳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1.1-1)×5%=5(万元)应纳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应纳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A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产品,计划份额不属于有价证券,通过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转让计划份额实现“自有财产”的溢价赎回,只涉及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证券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私募基金,应该比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证券公司还认为,集合计划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纳税人的主体资格;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业内也没有就集合计划办理涉税事宜的惯例,委托人(或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税收事宜应由其自己申报缴纳,管理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计划份额转让涉及的营业税义务。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否属于有价证券(类似问题有信托计划的份额),从而构成营业税意义上的转让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计划自身能否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对于第一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典型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从我国的税制体系上看,纳税人取得动产类财产的转让收益,不征增值税就得征收营业税。本案中,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取得了100万元的收益,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显然,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不属于上述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理应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坚持广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集合计划的份额属于有价证券;而A公司则坚持狭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列举的有价证券类型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单方扩大有价证券的适用范围。对于第二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4】78号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没有豁免基金委托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由于集合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范,集合计划有私募的特征,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套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必须按期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对集合计划征税,可有两个征税策略:一是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涉税事项,并代扣代缴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相关税收,可将此策略称为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二是以委托人为纳税主体,由委托人自己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以及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可将此策略称为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考虑到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投资运用或份额转让的信息传递给委托人需要时间,存在时滞,为了能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税务机关坚持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的观点,认为应该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由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的所有涉税事宜。纳税人(证券公司)则坚持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观点。王震教授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在资产管理机构与投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不组建投资企业的前提下,一般以资产管理机构为主导,设立集合计划募集资金。集合计划的资产或资金,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每一个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单独开设账户,单独核算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减变化。集合计划名称多样,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王震教授比较倾向于以集合计划作为纳税主体,他指出,如果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理集合计划税金的核算与申报,可以解决委托人作为纳税主体导致的诸多困难。首先,掣肘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原始票证问题可迎刃而解。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支出、采购、对外投资等事项,都可以集合计划为受票单位;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对外开出发票;也无需委托人履行完税凭证的传递。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都将大大提高。其次,管理人可以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办理税金缴纳,不会产生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委托人无钱缴税的困难,委托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计划的强制赎回或份额的强制转让或计划的强制分红。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的期限内,减少这类强制措施对资金期限配置的干扰,有助于提高计划资金运用的预期性和稳定性。第三,在委托人中既存在机构投资者,又存在个人投资者时,坚持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可以避免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分类计提法”对机构投资者营业税的影响,使机构投资者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的实际税负保持在5%,与其名义税率一致。 从国际上看,以色列和爱尔兰将集合计划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美国、英国、加拿大、挪威等国将集合计划视为独立纳税主体,需要全额纳税,对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可以扣除。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将集合计划设为独立纳税主体,对集合计划适用低税率。在德国,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要被视作独立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可见,集合计划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是一种国际趋势。
信托贷款和信托集合资管计划的区别
首先要理解这二个概念的意思以及业务范围:信托贷款也叫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集合信托计划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明白定义以后他们的主要区别就很明显了:1信托贷款可以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2.信托集合是至少二个人的信托委托才能形成一个集合托管计划。3信托集合资管计划当中也可以包括进行信托贷款业务。4信托贷款只是信托众多业务当中的其中一个。
资管计划可以公开销售吗
资管计划可以公开销售吗 一、资管计划vs.私募基金vs.信托计划比较 (一)主要监管法规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 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 3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内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 4信托计划 《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三)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资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资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二)》: 单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式并充分披露资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 (四)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2-200人。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资管计划2-200人。 私募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契约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托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信托计划2-50人 (五)关于份额转让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 无详细规定 信托计划: 柜台办理受益权转让 (六)关于开放申赎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单一计划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 私募投资基金: 无限制;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主要的监管发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 《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 《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资者 (一)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资产委托人数量 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生份额转让、开放参与和退出的,不得导致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另外,《试点办法》规定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与《基金法》冲突,不再适用。 根据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通报》,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发行母子计划或分期同类产品的形式规避200人上限(作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母计划”,作为委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子计划”)。 (3)、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资产管理人与单一资产委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果根据资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应当要求资产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要求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对资金投向和交易对手的调查、验证责任,明确认可资产管理人仅承担必要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资讯披露、协助配合等事务性职责,还应当对根据其书面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并承诺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现状返还、自行负责变现等风险承担原则。 (4)、通道业务的尽调和投后管理 开展单一事务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职责: 1)尽职调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从合作方遴选(准入)、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结构合法合规等角度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中,合作方遴选机制应参照执行26号、28号文的要求,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书面承诺做合理性判断,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交易背景和交易结构做合法合规性审查。 2)投后管理。除负责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等事务性工作外,资产管理人应当从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着手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投后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监督、资讯披露、报告监管机关。 (5)、委托财产规模 《试点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规模是指初始状态下的限制,在投资运作期间,因为单位净值随市场行情变动、资产管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规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应当认定为违规。但是,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开放参与和退出等原因导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还款) (6)、非货币财产委托 《试点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信托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根据《试点办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财产不限于货币资金形式,也可以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机器装置等实物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但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除外。 接受非货币财产委托在实践中仍为理论探讨,鲜有案例。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账户独立 独立于固有财产,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不建议使用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形式。 2)损益独立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应付税费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 3)债务独立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其债权人不得主张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4)破产隔离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8)、初始销售 1)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募集账户) ①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②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 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销售资金划转 投资者账户===>募集账户===>归集账户(或有)===>资金账户(托管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户资金进行任何现金管理类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成立前,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投资活动,即在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情况于证监会备案前,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认购方的资金募集到位并成立之后再缴付认购款项。 3)期间利息的处理 ① 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② 投向非标准化资产: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时)返还给投资者。 4)认购参与费用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参与费用)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初始销售或开放期募集结束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不向资金账户划转,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中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9)、开放参与/退出(追加/提取)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单一资管计划:提取委托财产同理 (10)、禁止违规推介销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开推介销售 ① 宣传推介的物件须为合格投资者 ② 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 3)不得违规拆分 资产管理人不能主动发起、委托合作机构发起或通过变更登记等方式,认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大拆小”、“长拆短”、“收益权拆分转让”等违规销售形式。 (11)、投资(财务)顾问 1) 业务资质 不得聘请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财务)顾问。 2)违法违规交易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与投资(财务)顾问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产品之间直接或间接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由投资(财务)顾问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资产管理人必须保留合规审查权,并严格留痕。 3)费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财务)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投资(财务)顾问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4)资讯披露 关联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业贿赂 1)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融资方的资金贿赂。 2)与投资者之间的商业贿赂 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 3)与销售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组织出境旅游、超规格度假等高消费活动、有从业人员或合作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 (13)、外包服务机构 1)外包服务及业务资质 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提供销售服务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资产管理计划外包服务 销售、支付结算、份额登记、估值核算、资讯科技系统等 3)外包业务独立 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14)、现状返还及延期 实现现状返还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做到法律权属转移。 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切分和权属转让,且相关主体能够就切分和返还方案协商一致,那么现状返还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时,能够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由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非现金资产的转让协议,并完成占有转移、资产交割、过户登记等权属转移程式。 2)未到期时,不能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可以约定延期直至能够变现并分配,延期期间由管理人或委托人负责财产变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参与谈判、诉讼/仲裁等,变现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15)、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1)期限错配 即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专案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理论上讲,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专案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专案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专案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2)混同运作 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 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专案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3)分离定价 即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 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水货手机可以公开销售吗? 水货手机因为有它的存在,自然就有一定的市场,公开不公开是相对而言的,只是场所的选取和宣传的方式有别! 请问难民服装可以公开销售吗? 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样的公开销售,如果是让 *** 给你发执照的话,那你就死定了。那是违法的。 有版权的技术视讯,可以公开销售吗 这个需要本人允许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开销售,如果没有允许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给版权人进行资金赔偿。 资管计划产品 可以销售给什么公司 保监会新政后,首单资产支援计划成功发行。 近两年,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速,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台了一系列支援政策,建立了以注册制为核心,负面清单管理为手段的监管制度体系。保监会于2015年8月25日正式释出了《暂行办法》,初步完成了保险体系资产支援计划业务的顶层制度设计。 根据《暂行办法》,资产支援计划暂不在交易所挂牌,属于私募产品,发行方面采取“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的方式。保险机构在参与资产支援计划业务时,若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核心要素保持不变,产品可事后向保监会报告,方便保险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定制产品,也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引入保险资金通道。 作为《暂行办法》释出后首单获批产品,该支援计划受到了保监会相关部门的关注及支援,认购机构多为保险机构。凭借保险机构的资金优势,后续随着同类产品数量的增加,资产证券化领域银、证、保三足鼎立格局有望显现。 自住型商品房公开销售后可以转让吗 公开销售后依然是自住型商品房,仍需要取得房产证后5年才可以上市交易,且向国家上缴30%利润。 大众志俊1.6对外公开销售吗 没有~!迈腾从上市到现在一共有6个排量 1.4TSI 1.8TSI 2.0FSI 2.0TSI 3.2FSI 其中3.2FSI是德国原装进口 1.4TSI 刚上市不久 2.0FSI 已经停产~!在上面比较常见的就是 1.8TSI 2.0TSI~! 自住房公开销售后再可以申请自主房吗 如果自住房专案公开销售,就不用申请了,直接准备材料去售楼处购买就可以了。 iphone 6预售到什么时候公开销售 苹果公司宣布新款iPhone将于10月17日在中国内地上市,售价分别5288元和6088元起。 苹果公司宣布iPhone 6及iPhone 6 Plus将于10月17日在中国内地正式上市,两个型号新款iPhone均有16GB/64GB/128GB三个容量,以及银色/金色/深空灰三种颜色,其中iPhone 6售价分别5288/6088/6888元,iPhone 6 Plus售6088/6888/7788元。 使用者可以于10月10日周五起通过Apple Store线上商店预订iPhone 6和iPhone 6 Plus。10月14日周二起,使用者还可以预约全新iPhone并于10月17日周五起去Apple Store零售店内提取。 红米什么时候公开销售! 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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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管计划分红能否免交营业税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挂出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立刻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其基本口径是确立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的合规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两个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个段落从税务角度对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股挂牌公司涉及的税务争议进行了浅显分析。第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1、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政策依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政策依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3、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法规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股转系统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二、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股转系统认为,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具体操作要点如下: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据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向部分律师了解,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务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还存在很大障碍,往往会“曲线”登记为对应计划或者基金的管理人。第三、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处理我国目前得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纳税主体地位。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如果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立法原则,可以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为非独立纳税主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以投资基金为例,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是经营主体,从而基金自身不应视为纳税主体。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获取的收益,相关税收应在基金设立前或基金分配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基金这种投资方式连接了投资环节的多种主体,从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税收,这些税收要由投资环节中的不同主体依据法律自行或者代为缴纳。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纳税的,但这并不意味对这种投资行为不征税,而是对这类税收要分别由相关主体自行缴纳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从事基金投资要由各种不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自行或代为履行纳税义务。A、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虚体。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虚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不过,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并未直接规定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B、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实体。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实体,需要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纳税主体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税款。2014年第9期《税务研究》杂志曾发表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税政策研析》。文中提及这样一则案例。【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国某投资公司A参与某证券公司发行的一支总额1亿元、计划总份额1亿份、期限2年的集合计划。该证券公司担任集合计划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工商银行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该计划可投资于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和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为了分析方便,假设该计划仅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考虑印花税和所得税。A公司作为委托人,实际参与金额为2 000万元,不考虑参与费,共取得参与份额2000 万份;中国公民周某实际参与金额500万元,取得份额500万份。该计划封闭运行,成立3个月后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办理份额转让。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转让份额1000万份,转让价格1.1元/份。2014年1月16日,计划管理人以600万元的价格卖出一只股票,该股票投资成本400万元。根据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应纳营业税=1000×(1.1-1)×5%=5(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计划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其代扣代缴计划参与人(A 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应纳营业税=(600-400)×5%=1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7(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0×3%=0.3(万元)应代扣代缴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应纳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1.1-1)×5%=5(万元)应纳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应纳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A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产品,计划份额不属于有价证券,通过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转让计划份额实现“自有财产”的溢价赎回,只涉及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证券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私募基金,应该比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证券公司还认为,集合计划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纳税人的主体资格;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业内也没有就集合计划办理涉税事宜的惯例,委托人(或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税收事宜应由其自己申报缴纳,管理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计划份额转让涉及的营业税义务。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否属于有价证券(类似问题有信托计划的份额),从而构成营业税意义上的转让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计划自身能否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对于第一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典型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从我国的税制体系上看,纳税人取得动产类财产的转让收益,不征增值税就得征收营业税。本案中,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取得了100万元的收益,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显然,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不属于上述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理应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坚持广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集合计划的份额属于有价证券;而A公司则坚持狭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列举的有价证券类型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单方扩大有价证券的适用范围。对于第二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4】78号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没有豁免基金委托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由于集合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范,集合计划有私募的特征,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套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必须按期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对集合计划征税,可有两个征税策略:一是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涉税事项,并代扣代缴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相关税收,可将此策略称为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二是以委托人为纳税主体,由委托人自己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以及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可将此策略称为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考虑到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投资运用或份额转让的信息传递给委托人需要时间,存在时滞,为了能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税务机关坚持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的观点,认为应该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由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的所有涉税事宜。纳税人(证券公司)则坚持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观点。王震教授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在资产管理机构与投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不组建投资企业的前提下,一般以资产管理机构为主导,设立集合计划募集资金。集合计划的资产或资金,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每一个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单独开设账户,单独核算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减变化。集合计划名称多样,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王震教授比较倾向于以集合计划作为纳税主体,他指出,如果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理集合计划税金的核算与申报,可以解决委托人作为纳税主体导致的诸多困难。首先,掣肘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原始票证问题可迎刃而解。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支出、采购、对外投资等事项,都可以集合计划为受票单位;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对外开出发票;也无需委托人履行完税凭证的传递。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都将大大提高。其次,管理人可以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办理税金缴纳,不会产生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委托人无钱缴税的困难,委托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计划的强制赎回或份额的强制转让或计划的强制分红。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的期限内,减少这类强制措施对资金期限配置的干扰,有助于提高计划资金运用的预期性和稳定性。第三,在委托人中既存在机构投资者,又存在个人投资者时,坚持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可以避免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分类计提法”对机构投资者营业税的影响,使机构投资者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的实际税负保持在5%,与其名义税率一致。 从国际上看,以色列和爱尔兰将集合计划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美国、英国、加拿大、挪威等国将集合计划视为独立纳税主体,需要全额纳税,对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可以扣除。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将集合计划设为独立纳税主体,对集合计划适用低税率。在德国,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要被视作独立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可见,集合计划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是一种国际趋势。
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这些有什么区别
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有3点不同:一、四者的实质不同:1、信托的实质: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2、资管计划的实质: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3、基金的实质: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现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4、私募基金的实质: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二、四者的定位不同:1、信托的定位: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2、资管计划的定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3、基金的定位: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4、私募基金的定位: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三、四者的投资风险不同:1、信托的投资风险:风险低,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2、资管计划的投资风险:风险较低,因为资管计划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益。3、基金的投资风险:投资对冲基金可以增加投资组合的多样性,投资者可以以此降低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敞口。对冲基金经理使用特定的交易策略和工具,为的就是降低市场风险,获取风险调整收益,这与投资者期望的风险水平是一致的。理想的对冲基金获得的收益与市场指数相对无关。虽然“对冲”是降低投资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是,和所有其他的投资一样,对冲基金无法完全避免风险。4、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基金
保险公司 资管计划
管计划的全称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融资工具的一种,也是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就其定义来讲,顾名思义就是集合投资人的资产,由专业的操作人(券商)进行管理,按照约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最早的资管计划是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中先试先行的。法规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继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之后,资管计划也开始在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中推广。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资管计划管理办法
资管计划的全称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融资工具的一种,也是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就其定义来讲,顾名思义就是集合投资人的资产,由专业的操作人(券商)进行管理,按照约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最早的资管计划是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中先试先行的。法规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继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之后,资管计划也开始在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中推广。但是我国保险公司和银行在投资范围和形式上有诸多法律上和行业上的限制。比如:《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法》第8条明确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和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很显然,我国的四大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是分业管理、分业经营,互设防火墙,银行不能干证券的业务,保险公司也不能干证券的业务,信托公司也不能干证券业务。但这几大“金刚”又要求开展证券业,怎么办?规避和改革,干了在说。但在法律没有修改前,这样干可能违法违规,于是脑子灵光的人通过开发渠道和工具迂回进入了证券业。资管计划就是最好的工具和通道。法律上有人认为:资管计划是一种委托关系。一方面客户委托银行为其理财期望取得更好的收益,另一方面银行将其理财产品委托券商进行管理以达到保值增值,保险公司将其万能险的保险金或准备金、保费委托券商进行管理也期望保值增值。也有人认为资管计划是一种信托关系,基于《信托法》而建立的信托理财的关系。一个信托法律关系存在着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方当事人。资管计划正是基于信托关系确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第2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很显然,资管计划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且完全符合信托的基本特征。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农商行自有资金投资券商资管计划,然后资管计划投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公司再在农商行做定期存款?
河北稳升为您服务。现在有银行理财资金委外的模式。是因为资产荒而银行理财资金不断壮大不得已寻求外部管理,为的是获取较高收益。你例举的这个模式,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什么是农商行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一般不是充当备用金功能吗?最后回到农商行做定期,绕了这么大一圈子,确定利息够付通道费不?
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异同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目前我国有91家公募基金,但证监会只批复了67家公募基金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这些在证监会网站可查询)资管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67家,牌照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3.信托报备银监会1次,募集满即可成立;资管计划要报备2次,募集开始时报备1次,募集满后验资报备1次,验资2天后成立; 4.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层的双重风险审核 5.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6.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计划问题答疑 1、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如何理解其“刚性兑付”? 首先,“刚性兑付”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他的“刚性兑付”预期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监管层面: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是 银监会的一个态度,其也并没有明文规定。证监会与银监会同属于一个级别,证监会的监管风格更加稳健。银监会是总量控制,证监会是事前控制,我们通过基金子 公司的报备次数就可以看出, 证监会虽然放开了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 业务,但是其仍然是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募集前报备,募集满后再报备一 次,证监会维持其严格的监管风格。 二、行业发展层面:基金子公司由于刚开始发展,其初期的业务指引着这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行业内的公司都是很谨慎的在操作业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67家基金子公司成立,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专项资管业务”。 三、基金子公司层面: 基金子公司背靠强大的股东背景,他的风险化解能力同样很强,不比信托差(主要包括产品自身的风控体系化解,大股东接盘,四大资产管理接盘,私募机构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等等)。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团队几乎都是挖信托的人才,他的管理风格, 风控体系延续了信托行业严谨 的作风。 四、牌照层面:类信托牌照仍然很值钱,这也是为什么政策放开之后,所有基金子公司一拥而上,争抢这个牌照, 没有哪家基金子公司敢于第一个打破“刚性兑付”,从而被监管层检查,甚至暂停、停止专项业务(即类信托业务)。 五、人员、业务层面: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 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项目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 “刚性兑付”。 2.基金子公司是证监会监管,股市的起伏,公募基金的产品让股民很受伤,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产品总让人感觉风险高,怎么办? 目标客户:公募基金的认购起点是1000元,他的客户群体很大部分不是我们的高净值客户。 产品层面:中国的股市,偏股型基金很大程度上是投机,这是投资者,投机者的行为,他愿意承担高风险,获得高收益,与类信托业务有本质的区别。 对比信托:证券投资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是不保本的,这不是基金子公司的问题,这是所投向标的和投资人风险偏好问题,与监管层、设计发行机构没 有关系。我们所指的“刚性兑付”主要指债权类集合型产品。 产品层面: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产品,无论从融资人实力、交易结构、抵质押 担保、风险控制层面都是很完善的,不是那种投机型的无法掌控,与其有本质区别。 3.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低,风险化解能力弱,他的基金子公司类信托产品的风险化解能力怎么样? 信托的化解能力:信托的化解能力主要包括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大股东偿付、自有资金接盘、资金池产品过渡、 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私募机构接盘等等。 基金子公司的化解能力同样很丰富,主要包括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大股东偿付、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保险资金接 盘、私募机构接盘等等。只比信托少了自有资金接盘,和资金池产品过渡两个手段。 那么我们详细讲述下少了的这两个区别:自有资金接盘,所谓的自有资金,也是大股东的注资才有的,因为基金子公司的规定注册资本2000万起,大股东可以花较少的钱提高他的资金使用效率,那么大股东为什么要增加注册资本呢? 当出现风险事件,基金子公司的大股东背景实力都非常强,都是些大型央企、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不比信托弱,基金子公司的大股东的偿付实力很好。而且,为什么证监会的规定,注册门槛2000万起就可以了呢?我们觉得,这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监管层认为在一定时间内,类信托业务还是很安全的,监管层鼓励其管理的机构做类信托业务。否则,以证监会事前控制的稳健监管风格,他是不会这样发文规定。资金池产品过渡: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虽然目前未在市场上看到资金池产品,我们相信,未来一定有,因为资金池产品是体现基金子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的一个表现。凭借基金子公司的业务团队,风控团队都是信托行 业内的精英,他们的资产管理能力,他们带来的经营体系,风控体系都非常强,他们也会发起资金池产品,并且依靠以往公募基金的发行募集渠道,能够迅速建立规 模庞大的资金池产品。而现在的类信托产品,期限都是一年,两年,因此,基金子公司的资金池产品经过严谨的规划 设计(现在应该还在严格规划中)适时推出问世之后,基金子公司的的主动管理能力,以及对旗下的优质类信托产品都是很好的保障。 4.基金子公司人员少,其类信托产品如何保障因其人员不足带来的风险? 人员的结构:首先,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 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项目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类信托产品的安全。 量化分析:其次,我们做一个量化分析,以市场上做的比较好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方正东亚信托做一个类比。 2012年,方正东亚信托的资产管理规模是千亿级别,我们按照1000亿计算, 他的员工数量是200人左右(上述数据网上可查到)。平均每个员工对应管理的资产是1000亿/200=5亿,也就是说方正东亚信托平均每个员工管理的资 产是5亿/人。而我们看基金子公司的,截止2013年上半年,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是600亿,实际开展业务是19家 公司,平均每家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是 600亿/19=32亿。每家基金子公司的人员大约数十人,我们按照平均水平20 计算,那么一家基金子公司的平均员工管理的资产数量为32亿/20=1.6亿,远远低于信托行业的平均每个员工管理的资产。人员与业务规模发展:基金子公 司成立之初,就全部是精英团队,随着业务规模的发展,其一定会建立起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团队数量。一个公司的优秀经营管理,也是保障这个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基金子公司的人员相对于其的资产管理规模,业务发展速度来讲并不少,而且可以说,比信托更加具有保障,因为他们都是精英,资产管理 能力非常强,而且平均每个基金子公司员工管理的资产同比信托还要少。 目前资管业务属于初期起步阶段,他们为了占有市场份额,推广自己的品牌,肯定会在项目风控上做的特别严格,而且未来肯定会对信托公司进行很大的冲击,瓜分信托公司的项目。 家庭理财关键是规避潜在风险,保证财产的稳步的保值增值,所以无论投资什么,一定要投资合法合规的产品。一定要牢记这一点。
资管计划与信托计划各有什么区别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目前我国有91家公募基金,但证监会只批复了67家公募基金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这些在证监会网站可查询)资管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67家,牌照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3.信托报备银监会1次,募集满即可成立;资管计划要报备2次,募集开始时报备1次,募集满后验资报备1次,验资2天后成立; 4.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层的双重风险审核 5.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6.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计划问题答疑 1、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如何理解其“刚性兑付”? 首先,“刚性兑付”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他的“刚性兑付”预期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监管层面: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是 银监会的一个态度,其也并没有明文规定。证监会与银监会同属于一个级别,证监会的监管风格更加稳健。银监会是总量控制,证监会是事前控制,我们通过基金子 公司的报备次数就可以看出, 证监会虽然放开了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 业务,但是其仍然是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募集前报备,募集满后再报备一 次,证监会维持其严格的监管风格。 二、行业发展层面:基金子公司由于刚开始发展,其初期的业务指引着这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行业内的公司都是很谨慎的在操作业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67家基金子公司成立,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专项资管业务”。 三、基金子公司层面: 基金子公司背靠强大的股东背景,他的风险化解能力同样很强,不比信托差(主要包括产品自身的风控体系化解,大股东接盘,四大资产管理接盘,私募机构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等等)。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团队几乎都是挖信托的人才,他的管理风格, 风控体系延续了信托行业严谨 的作风。 四、牌照层面:类信托牌照仍然很值钱,这也是为什么政策放开之后,所有基金子公司一拥而上,争抢这个牌照, 没有哪家基金子公司敢于第一个打破“刚性兑付”,从而被监管层检查,甚至暂停、停止专项业务(即类信托业务)。 五、人员、业务层面: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 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项目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 “刚性兑付”。 2.基金子公司是证监会监管,股市的起伏,公募基金的产品让股民很受伤,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产品总让人感觉风险高,怎么办? 目标客户:公募基金的认购起点是1000元,他的客户群体很大部分不是我们的高净值客户。 产品层面:中国的股市,偏股型基金很大程度上是投机,这是投资者,投机者的行为,他愿意承担高风险,获得高收益,与类信托业务有本质的区别。 对比信托:证券投资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是不保本的,这不是基金子公司的问题,这是所投向标的和投资人风险偏好问题,与监管层、设计发行机构没 有关系。我们所指的“刚性兑付”主要指债权类集合型产品。 产品层面: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产品,无论从融资人实力、交易结构、抵质押 担保、风险控制层面都是很完善的,不是那种投机型的无法掌控,与其有本质区别。 3.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低,风险化解能力弱,他的基金子公司类信托产品的风险化解能力怎么样? 信托的化解能力:信托的化解能力主要包括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大股东偿付、自有资金接盘、资金池产品过渡、 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私募机构接盘等等。 基金子公司的化解能力同样很丰富,主要包括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大股东偿付、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保险资金接 盘、私募机构接盘等等。只比信托少了自有资金接盘,和资金池产品过渡两个手段。 那么我们详细讲述下少了的这两个区别:自有资金接盘,所谓的自有资金,也是大股东的注资才有的,因为基金子公司的规定注册资本2000万起,大股东可以花较少的钱提高他的资金使用效率,那么大股东为什么要增加注册资本呢? 当出现风险事件,基金子公司的大股东背景实力都非常强,都是些大型央企、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不比信托弱,基金子公司的大股东的偿付实力很好。而且,为什么证监会的规定,注册门槛2000万起就可以了呢?我们觉得,这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监管层认为在一定时间内,类信托业务还是很安全的,监管层鼓励其管理的机构做类信托业务。否则,以证监会事前控制的稳健监管风格,他是不会这样发文规定。资金池产品过渡: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虽然目前未在市场上看到资金池产品,我们相信,未来一定有,因为资金池产品是体现基金子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的一个表现。凭借基金子公司的业务团队,风控团队都是信托行 业内的精英,他们的资产管理能力,他们带来的经营体系,风控体系都非常强,他们也会发起资金池产品,并且依靠以往公募基金的发行募集渠道,能够迅速建立规 模庞大的资金池产品。而现在的类信托产品,期限都是一年,两年,因此,基金子公司的资金池产品经过严谨的规划 设计(现在应该还在严格规划中)适时推出问世之后,基金子公司的的主动管理能力,以及对旗下的优质类信托产品都是很好的保障。 4.基金子公司人员少,其类信托产品如何保障因其人员不足带来的风险? 人员的结构:首先,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 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项目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类信托产品的安全。 量化分析:其次,我们做一个量化分析,以市场上做的比较好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方正东亚信托做一个类比。 2012年,方正东亚信托的资产管理规模是千亿级别,我们按照1000亿计算, 他的员工数量是200人左右(上述数据网上可查到)。平均每个员工对应管理的资产是1000亿/200=5亿,也就是说方正东亚信托平均每个员工管理的资 产是5亿/人。而我们看基金子公司的,截止2013年上半年,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是600亿,实际开展业务是19家 公司,平均每家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是 600亿/19=32亿。每家基金子公司的人员大约数十人,我们按照平均水平20 计算,那么一家基金子公司的平均员工管理的资产数量为32亿/20=1.6亿,远远低于信托行业的平均每个员工管理的资产。人员与业务规模发展:基金子公 司成立之初,就全部是精英团队,随着业务规模的发展,其一定会建立起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团队数量。一个公司的优秀经营管理,也是保障这个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基金子公司的人员相对于其的资产管理规模,业务发展速度来讲并不少,而且可以说,比信托更加具有保障,因为他们都是精英,资产管理 能力非常强,而且平均每个基金子公司员工管理的资产同比信托还要少。 目前资管业务属于初期起步阶段,他们为了占有市场份额,推广自己的品牌,肯定会在项目风控上做的特别严格,而且未来肯定会对信托公司进行很大的冲击,瓜分信托公司的项目。 家庭理财关键是规避潜在风险,保证财产的稳步的保值增值,所以无论投资什么,一定要投资合法合规的产品。一定要牢记这一点。
资管计划是什么意思
资管计划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共同管理资产的一种投资理财形式,它结合了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金融机构的投资经验,通过分散投资、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手段,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管理的目标。1、资管计划的概念资管计划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共同管理资产的一种投资理财形式,它结合了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金融机构的投资经验,通过分散投资、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手段,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管理的目标。资管计划的特点是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参与投资的费用也较低。2、资管计划的优势(1)投资组合的多样化:资管计划可以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结合金融机构的投资经验,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组合,从而实现投资组合的多样化。(2)投资成本低:资管计划的投资成本较低,投资者可以通过资管计划实现投资目标,而无需自行研究和投资,从而节省大量的投资成本。(3)风险控制能力强:资管计划通过定期审计、投资组合分散、风险控制等手段,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管理的目标。3、资管计划的类型资管计划可以分为银行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和证券资管计划等。(1)银行资管计划:银行资管计划是由银行与投资者共同管理资产的一种投资理财形式,它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货币基金等低风险投资品种。(2)保险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是由保险公司与投资者共同管理资产的一种投资理财形式,它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投资品种,具有较高的收益率。(3)证券资管计划:证券资管计划是由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共同管理资产的一种投资理财形式,它主要投资于股票、基金、期货等多种投资品种,具有较高的收益率。4、资管计划的注意事项(1)投资者要了解资管计划的投资风险,并了解自身投资能力和投资目标,以便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2)投资者要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并仔细阅读资管计划的相关文件,以确保自己的投资安全。(3)投资者要积极参与资管计划的管理,定期审计投资组合,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资管计划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共同管理资产的一种投资理财形式,它具有投资组合的多样化、投资成本低、风险控制能力强等优势,可以分为银行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和证券资管计划等。投资者在参与资管计划时,应了解资管计划的投资风险,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并积极参与资管计划的管理,以确保投资安全。本文通过对资管计划的概念、优势、类型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解析,从而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资管计划,把握投资机会,实现财富管理的目标。
资管计划是什么意思?
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资产管理产品。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担任资产管理人,向符合监管规定的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由资产托管人委托、专业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证券公司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它是为客户利益服务的基金子公司,是利用受托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创新金融服务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通俗点说就是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风险,同时能取得稳定收益的一款安全度较高的理财产品。拓展资料:一、一般来说,是指投资者将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士进行管理,避免因缺乏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而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同时获得稳定的收益。 金融是指在经济生活中,银行、证券或保险公司从市场主体筹集资金,并向其他市场主体放贷的经济活动。 广义上,政府、个人、组织等市场主体通过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资本流动都可以称为金融。因此,不仅是金融业,政府的财政、行业企业的行为、个人的财务管理都是财政的一部分。二、金融可以看作是三种经济行为:资金筹集和分配(集资)、投资和融资(借钱买股票)。 金融的核心是跨越时空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价值或收入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之间分配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金融学是研究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价值交换为什么、如何以及如何出现的。 三、金融工具:形成一方金融资产和其他方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借助金融工具,资金从供给侧转移到需求侧。 金融工具的类型包括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 基本金融工具:企业持有的现金,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基础金融工具的基础上,通过特定技术设计的新型金融工具。常见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掉期合约和期权合约。它们非常复杂多样,具有高风险、高杠杆的特点。
资管计划与信托一样吗,有什么区别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资管计划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2、管理内容和运用范围不同资管产品只是一个投融资工具。信托除了可以是投融资工具之外,还在家族财富保全与传承、家族成员养老和教育、消费和娱乐、社会慈善和捐赠等众多领域具有运用价值。资管产品是资金的管理,信托产品除了资金管理之外,还可以对一些事物进行管理,尤其是在家族信托方面,事务管理比资金管理更重要。3、优势不同资管公司由公募基金、证券公司或者期货公司这些金融机构控股,股东实力也都不算弱,但注册资本多为几千万元,相对于信托来说还是弱了一些。但是,资管的投资范围方面比信托有优势,范围限制较小,例如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目前只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股指期货业务,融资融券还未对信托开放,而券商资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对较少。另外信托产品的杠杆限制也比资管要多。
什么是资管计划?
什么是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也称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相比,有小额数量的优势,如果投资者是小额投资可以考虑近期前景很好的资管产品扬州安置房资管。谢谢 银行资管计划是什么? 在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由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设计的通道类产品,跟银行不搭界,可是为了规避监管,银行只能走通道。其中的一个很大的风险在于,风险、客户、资金都是银行的,而且今后一旦发生了风险,有些是不可控的。因此银行推出自己的资产管理计划。与现在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所不同的是,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将类似于基金、信托,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在此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企业债权等标的时,都需要借助于间接投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券商资管产品等才能够实现,也就是常说的“通道业务”。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资管计划与信托有什么区别 相同点: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资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专案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巨集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专案,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稽核 4.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资管计划与信托有什么区别呢?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资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专案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巨集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专案,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稽核 4.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保理资管计划是什么 一种新的金融产品。融资方需要钱了,把自身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再设立子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设计“资管计划”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一个客户100万、300万,收益8%~10%,期限半年或一年,视应收账款的账龄而定),再把募集的资金借给融资方。我也在研究一款产品,但有一个疑问,我只知道证监会允许券商和公募基金设立子公司来做资管,没听说过保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做资管计划的。保理公司的拍照时地方搬的,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而且那款保理资管计划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的内容中只提到了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不是我们以前做资管时合同里写道的“向证监会报备”,协会是自律组织、证监会是法定三大监管机构之一,所以“保理资管计划”在现阶段可能会面临一些监管不足的风险还有政策风险,收益也才8%~10%,个人认为对100万、300万投资者来说价效比不高。 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这些有什么区别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目前我国有91家公募基金,但证监会只批覆了67家公募基金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这些在证监会网站可查询) 资管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资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专案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67家,牌照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巨集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专案,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信托报备银监会1次,募集满即可成立;资管计划要报备2次,募集开始时报备1次,募集满后验资报备1次,验资2天后成立; 4.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层的双重风险稽核 5.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6.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计划问题答疑 1、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如何理解其“刚性兑付”? 首先,“刚性兑付”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他的“刚性兑付”预期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监管层面: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是 银监会的一个态度,其也并没有明文规定。证监会与银监会同属于一个级别,证监会的监管风格更加稳健。银监会是总量控制,证监会是事前控制,我们通过基金子 公司的报备次数就可以看出, 证监会虽然放开了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 业务,但是其仍然是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募集前报备,募集满后再报备一 次,证监会维持其严格的监管风格。 二、行业发展层面:基金子公司由于刚开始发展,其初期的业务指引著这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行业内的公司都是很谨慎的在操作业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67家基金子公司成立,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专项资管业务”。 三、基金子公司层面: 基金子公司背靠强大的股东背景,他的风险化解能力同样很强,不比信托差(主要包括产品自身的风控体系化解,大股东接盘,四大资产管理接盘,私募机构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等等)。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团队几乎都是挖信托的人才,他的管理风格, 风控体系延续了信托行业严谨 的作风。 四、牌照层面:类信托牌照仍然很值钱,这也是为什么政策放开之后,所有基金子公司一拥而上,争抢这个牌照, 没有哪家基金子公司敢于第一个打破“刚性兑付”,从而被监管层检查,甚至暂停、停止专项业务(即类信托业务)。 五、人员、业务层面: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 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专案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 “刚...... 资管和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一个是发债股,一个是海外基金,高搜易欢迎你 资管计划 分层交易结构是什么意思 各资管“通道”的联络与区别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关系,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 *** 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都可以募集 *** 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 *** 信托等。但是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仍有显著差异。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专案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 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法律依据:《信托公司 *** 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 *** 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专案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专案时无须审批。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档案”,“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 *** 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约束 信托公司发行 *** 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法律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兑付规则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 *** 资金信托计划预设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 *** 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专案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 *** 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资管计划的优先放和劣后方是什么意思? 比如你觉得自己炒股很牛,就可以自己拿出100万资金来做劣后资金,然后找人配300万优先资金构成一个400万投资载体。 作为优先资金的回报,你允诺1年给7%的回报,300万×7%就是21万,与此同时优先资金不享受进一步的分配。 所以这400万一年后要拿出321万还给优先资金,剩下的就都是自己的了。如果你赚了50%变成600万元,那么600-321=279万就都是你的盈利了,相比你直接用自有100万资金赚50万要多许多。 当然,如果你不幸投资组合10%亏了,400万变成360万元,你依然要拿出321万还给优先资金,所有的损失都由你自己承担(所以叫劣后),也就是说原来的100万就变成360-321=39万元了,损失超过60%。可见虽然赚的时候可以多赚许多,但是亏起来更厉害。 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有什么区别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目前我国有91家公募基金,但证监会只批覆了67家公募基金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这些在证监会网站可查询) 资管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资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专案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67家,牌照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巨集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专案,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信托报备银监会1次,募集满即可成立;资管计划要报备2次,募集开始时报备1次,募集满后验资报备1次,验资2天后成立; 4.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层的双重风险稽核 5.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6.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计划问题答疑 1、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如何理解其“刚性兑付”? 首先,“刚性兑付”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他的“刚性兑付”预期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监管层面: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是 银监会的一个态度,其也并没有明文规定。证监会与银监会同属于一个级别,证监会的监管风格更加稳健。银监会是总量控制,证监会是事前控制,我们通过基金子 公司的报备次数就可以看出, 证监会虽然放开了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 业务,但是其仍然是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募集前报备,募集满后再报备一 次,证监会维持其严格的监管风格。 二、行业发展层面:基金子公司由于刚开始发展,其初期的业务指引著这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行业内的公司都是很谨慎的在操作业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67家基金子公司成立,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专项资管业务”。 三、基金子公司层面: 基金子公司背靠强大的股东背景,他的风险化解能力同样很强,不比信托差(主要包括产品自身的风控体系化解,大股东接盘,四大资产管理接盘,私募机构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等等)。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团队几乎都是挖信托的人才,他的管理风格, 风控体系延续了信托行业严谨 的作风。 四、牌照层面:类信托牌照仍然很值钱,这也是为什么政策放开之后,所有基金子公司一拥而上,争抢这个牌照, 没有哪家基金子公司敢于第一个打破“刚性兑付”,从而被监管层检查,甚至暂停、停止专项业务(即类信托业务)。 五、人员、业务层面: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 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专案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 “刚性兑付”。 2.基金子公司是证监会监管,股市的起伏,公募基金的产品让股民很受伤,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产品总让人感觉风险高,怎么办? 目......
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这些有什么区别
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有3点不同:一、四者的实质不同:1、信托的实质: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2、资管计划的实质: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3、基金的实质: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现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4、私募基金的实质: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二、四者的定位不同:1、信托的定位: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2、资管计划的定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3、基金的定位: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4、私募基金的定位: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三、四者的投资风险不同:1、信托的投资风险:风险低,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2、资管计划的投资风险:风险较低,因为资管计划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益。3、基金的投资风险:投资对冲基金可以增加投资组合的多样性,投资者可以以此降低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敞口。对冲基金经理使用特定的交易策略和工具,为的就是降低市场风险,获取风险调整收益,这与投资者期望的风险水平是一致的。理想的对冲基金获得的收益与市场指数相对无关。虽然“对冲”是降低投资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是,和所有其他的投资一样,对冲基金无法完全避免风险。4、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基金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有哪些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资管计划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2、管理内容和运用范围不同资管产品只是一个投融资工具。信托除了可以是投融资工具之外,还在家族财富保全与传承、家族成员养老和教育、消费和娱乐、社会慈善和捐赠等众多领域具有运用价值。资管产品是资金的管理,信托产品除了资金管理之外,还可以对一些事物进行管理,尤其是在家族信托方面,事务管理比资金管理更重要。3、优势不同资管公司由公募基金、证券公司或者期货公司这些金融机构控股,股东实力也都不算弱,但注册资本多为几千万元,相对于信托来说还是弱了一些。但是,资管的投资范围方面比信托有优势,范围限制较小,例如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目前只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股指期货业务,融资融券还未对信托开放,而券商资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对较少。另外信托产品的杠杆限制也比资管要多。
什么是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就是资管产品,是指获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或者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特定客户的资金或通过担任资产管理人的形式接受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由资产托管人托管并交由专业资产管理人来管理,是基金子公司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客户的资产进行投资的一种理财服务创新类的标准化金融产品。通俗点说就是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风险,同时能取得稳定收益的一款安全度较高的理财产品。扩展资料:资管计划与传统理财产品的区别一、发行主体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传统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自主发行二、监管机构资管计划:证监会传统理财产品:银监会三、收益率表现方式资管计划:产品购买份额*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差传统理财产品:本金*收益率*持有时间四、投资期限资管计划:1-3年,客户可在每月或每季度开放期进行申购和赎回传统理财产品:合同中注明,1个月至几年不等五、风险资管计划:浮动收益类产品,非保本传统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本金有保障六、参与/退出方式资管计划:指定开放期内参与;投资人可选择全额赎回,也可选择部分赎回传统理财产品:认购期内参与;正常运作至投资期限结束,无需进行赎回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银家资管计划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理财产品
资管计划是什么?
资管计划就是资管产品,是指获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或者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特定客户的资金或通过担任资产管理人的形式接受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由资产托管人托管并交由专业资产管理人来管理,是基金子公司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客户的资产进行投资的一种理财服务创新类的标准化金融产品。通俗点说就是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风险,同时能取得稳定收益的一款安全度较高的理财产品。金融是指在经济生活中,银行、证券或保险业者从市场主体募集资金,并借贷给其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从广义上说,政府、个人、组织等市场主体通过募集、配置和使用资金而产生的所有资本流动都可称之为金融。因此,不仅是金融业者,有关政府的财政,行业企业的行为、以及个人的理财都是金融的一部分。金融可以看作为资金的募集配置(筹资)、以及投资和融资(借钱买股)三类经济行为。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到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金融学就是研究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为什么会出现、如何发生、怎样发展。金融工具: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借助金融工具,资金从供给方转移到需求方。金融工具的种类包括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基本金融工具:有企业持有的现金、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基本金融工具的基础上通过特定技术设计形成的新的融资工具,常见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等,种类非常复杂、繁多,具有高风险、高杠杆效应的特点。
银行资管计划是什么?
在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由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设计的通道类产品,跟银行不搭界,可是为了规避监管,银行只能走通道。其中的一个很大的风险在于,风险、客户、资金都是银行的,而且今后一旦发生了风险,有些是不可控的。因此银行推出自己的资产管理计划。与现在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所不同的是,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将类似于基金、信托,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在此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企业债权等标的时,都需要借助于间接投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券商资管产品等才能够实现,也就是常说的“通道业务”。
银行资管计划是什么
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只有创新类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创新类证券公司要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8亿元以上,经济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亿元以上,可以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
资管计划的优势
资管作为一种新产品的出现,还在那么快的时间内得到如此快速的增长,存在即是合理,所以我们不必要一味地去排斥它,该怎么样去看待它呢?先说说最基础的,结构性,本质方面:和信托一样都是融资通道的一种,结构大致上没有区别,只不过发行主体不一样,信托由信托公司发行,资管由公募基金的子公司发行。信托公司是属于银监会监管的,而资管是属于证监会监管的。从发行方资质和牌照优越性上面来讲:信托公司:大部分都有十年以上的产品发行和运营经验,经过银监会数次整顿之后,仅剩下六十余家牌照,持股股东经过多年竞争,实力普遍很强。资管公司:大部分是前年底或者去年成立的新公司,基本均由公募基金控股,股东实力也都不弱。信托公司有多年的兑付历史,而资管公司目前产品大部分都是去年才发出,尚未有兑付历史,假如融资方无法按时还钱,抵押无法变现,公司是否会兜底为客户兑付本息,还需时间验证。但资管的投资范围方面比信托有优势,范围限制较小,例如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目前只有8家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股指期货业务,融资融券还未对信托开放,而券商资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对较少。从融资费用角度看:据个人所了解,通过券商资管发行产品的通道费用大概在0.3%,信托在1%左右,托管费方面,券商大概是在0.1%,信托在0.2%-0.25%这个范围。这个双方都利弊参半,信托公司费用高,盈利丰厚,有足够的资金为信托项目兜底,为刚兑提供了保障。但是费用过高会导致好的项目的流失,资管通道费用相对较低,对接项目而言,更有优势,因为往往好的项目,是不愿意拿那么高的费用去融资的。但是也不排除急用钱的融资方为了更快的融到资而选择信托通道,因为就目前而言,信托通道融资速度要比资管快。从监管层面方面来看:这一点很多人都觉得无关紧要,但是我个人觉得恰恰相反,这个反而是非常重要的,在中国尤为突出,行规跟管理者密不可分,刚兑潜规则源自于05年左右,银监会在处理金新信托,庆泰信托,伊斯兰信托等事件的基础上的表态和要求不出现单个信托产风险,自此,刚兑潜规则就逐渐形成,个人认为这跟监管层的原则是密不可分的,因为银监会监管的是银行和信托,银行业是要求绝对安全,保本的,银监会的要求基本上都是无风险,保障客户资金,而证监会监管的券商,基金向来都有着买者自负的理念,当资管产品出现风险,无法偿还客户本金的时候证监会是否也会要求资管公司类似的赔偿兑付,这个尚不得知。从客户角度来看:信托300万以下的名额只有50个,而资管有200个,很充裕,对小额客户来说好很多,不怎么需要考虑额度问题,同时因为通道费托管费中间费用的减少,同等融资费用的项目制作成产品,客户的收益也会相应增加。假如我是客户,我会怎么样去选择:资管和信托都会是我选择的范围,因为资管公司的股东们也不是吃素的,资金池规模也都比较庞大,一个新的通道的打开,还在萌芽阶段,我相信不会有哪个人会舍得把这个香饽饽丢掉,所以资管产品这几年个人觉得还是比较适合去买的,我相信资管公司的管理人们也都不是傻的,前面的产品就算出问题兜底概率还是非常大的,因为他们还需要打开市场,就像做生意一样,前面经常都要亏本经营,到后面才赚钱。信托的话,因为总体来说,这七八年来,信托公司出事项目占比非常非常低的,而且出事之后需要信托公司兜底垫资的情况就更寥寥无几了,根据前面所说的,信托公司的各方面费用很高,所以同时盈利不少,加上各大通道来抢饭碗,信托公司不会轻易把自己那么多年的刚兑金字招牌打破,同时他们暂时也有足够的资本,所以假如我是小额客户的话,我可能会优先考虑资管,避免遇上拿不到小额额度的情况,又要重新选产品浪费时间,大额的话,资管和信托同时考虑,还是要根据公司,项目具体分析,尤其是资管产品,在公司注册资本较低的情况下,抵押物的足值尤为重要,是首要考虑条件。
什么是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也称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相比,有小额数量的优势,如果投资者是小额投资可以考虑近期前景很好的资管产品扬州安置房资管。
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这些有什么区别
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有3点不同:一、四者的实质不同:1、信托的实质: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2、资管计划的实质: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3、基金的实质: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现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4、私募基金的实质: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二、四者的定位不同:1、信托的定位: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2、资管计划的定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3、基金的定位: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4、私募基金的定位: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三、四者的投资风险不同:1、信托的投资风险:风险低,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2、资管计划的投资风险:风险较低,因为资管计划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益。3、基金的投资风险:投资对冲基金可以增加投资组合的多样性,投资者可以以此降低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敞口。对冲基金经理使用特定的交易策略和工具,为的就是降低市场风险,获取风险调整收益,这与投资者期望的风险水平是一致的。理想的对冲基金获得的收益与市场指数相对无关。虽然“对冲”是降低投资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是,和所有其他的投资一样,对冲基金无法完全避免风险。4、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基金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有哪些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资管计划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2、管理内容和运用范围不同资管产品只是一个投融资工具。信托除了可以是投融资工具之外,还在家族财富保全与传承、家族成员养老和教育、消费和娱乐、社会慈善和捐赠等众多领域具有运用价值。资管产品是资金的管理,信托产品除了资金管理之外,还可以对一些事物进行管理,尤其是在家族信托方面,事务管理比资金管理更重要。3、优势不同资管公司由公募基金、证券公司或者期货公司这些金融机构控股,股东实力也都不算弱,但注册资本多为几千万元,相对于信托来说还是弱了一些。但是,资管的投资范围方面比信托有优势,范围限制较小,例如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目前只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股指期货业务,融资融券还未对信托开放,而券商资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对较少。另外信托产品的杠杆限制也比资管要多。
证券资管计划要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吗
新规定,要向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 证监会《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原承担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直接投资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有关私募产品的备案管理、风险(统计)监测等职责划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
开源证券资管计划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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