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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将原《公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全部移至《证券法》中,并对证券发行的规定作出重大修订,完善了证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设置了保荐人制度,将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并对公开发行作出了定义。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证券法》主要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规定。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信息披露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7日公布并于次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作了相应规定。
(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程序
(三)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信息披露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证券法》、《公司法》和《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了相应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除了应当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
2.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外;
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二)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3)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4)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5)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转换股票的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这里所称说的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转换为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与公开增发股票的程序相同。所不同的是,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定时,所包括的事项有所不同,即包括债券利率;债券期限;担保事项;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时,应当包括的事项为:除作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定时应当包括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公开增发股票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1.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七)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认股权证的上市交易时,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如下特点:
1.投资基金的份额面值、管理费用和购买费用一般较低;有利于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在我国,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2.投资基金由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聘请专家经营,有利于降低风险,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
3.实行组合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有利于分散风险,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较多,主要有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股票基金与债券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募集。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1)申请报告;(2)基金合同草案;(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4)招募说明书草案;(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3)基金运作方式;(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16)争议解决方式;(1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目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募集自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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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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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核准权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符合法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该发行审批权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行使。公司债券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管理,因此,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则由中国证监会行使统一监管权。按照这一分工原则,本条规定,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申请该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该申请进行审核。2023-06-16 15:3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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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由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
【答案】:错误本题考核股票暂停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023-06-16 15:37:301
中国的证卷法哪年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这部证券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专门调整证券市场活动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对规范证券市场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促成《证券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事件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意愿占取上风。2023-06-16 15:38:052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知情人的是( )。
【答案】:B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2023-06-16 15:38:221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知情人是( )。
【答案】:B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2023-06-16 15:38:291
《证券法》最近一次修改是什么时候?
《证券法》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4年8月3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修订并公布实施。 《证券法》由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 :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2023-06-16 15:38:374
证券法的的调整对象
法律分析: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即证券融资关系。它既包括平等主体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和证券商等平等主体之间因证券发行和交易而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证券监管机关因监督管理证券市场参与者所产生的证券监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2023-06-16 15:38:461
我国规定的证券法不包括( ) A. 金融债券 B. 政府债券 C. 证券投资基金券 D. 商业汇票
我国规定的证券法不包括商业汇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3-06-16 15:38:541
《新证券法》修订对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有什么影响?
1、《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主要的影响在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第二章第三章内容,也就是第二章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对证券市场主体这两部分变动较大。2、《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变动较大的是第一章第四节的《证券法》部分、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规范和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变动较大。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大纲会有变动吗?大家知道,2020年3月的证券从业考试公告已经出来了,去年10月份中国证券业协会刚刚修改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前,中国证券法已开始实施。所以为适应新法,证券从业考试大纲在未来还是有大概率会发生改变的。综上来看,新证券法对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因为改动的知识点较多,这也就意味着增加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对于考生来说想要通过考试,那么就必须全面的复习不能够放弃任何一个知识点,也不能够投机取巧。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相关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2023-06-16 15:39:351
证券市场公开原则是指该市场什么公开化
证券市场公开原则是指该市场制度公开化。证券交易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按照这个原则,投资者对于所购买的证券可以进行充分、真实、准确、完整的了解。要求证券交易参与各方应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发布自己的有关信息。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证券市场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方式实现了筹资与投资的对接,有效地化解了资本的供求矛盾和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但中国目前的法规尚排斥私募和多元化的交易市场。禁止证券交易的行为: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行为。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06-16 15:39:591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最迟应在当年几个月内提交上半年的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要在上半年结束60日内提交,年度报告要在本年度结束90日内提交。拓展资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2023-06-16 15:40:213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是( )。
【答案】:B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由此可知,B选项符合题意。2023-06-16 15:40:281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知情人是()。
【答案】:B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2023-06-16 15:40:351
不知国际知名股市对津京玻壳这类未上市却预先售出了股票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中国证券法要不要维护?
津京玻壳发行的股票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在天津可以算公开发行,象印铁制罐等一样,本来是想在天津储备一批上市资源,在天津交易所上市的,但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最终没有成为交易所,这些天津通过天津媒体招股的股票就失去了公开交易机会。后来有业绩的股票就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陆续上市了一部分,比如劝业场,但更多的并没有能够上市。国际知名股市,只对于在自己交易所注册发行的股票挂牌交易,没有干系的股份公司的股票不能挂牌,象津京玻壳这种并没有事先在交易所注册,没有在交易所主持下,由交易所会员组织发行,是没有资格挂牌的。我国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是安排直接到交易所挂牌,各个地方有额度,但最终没有实现全部上市,主要问题是业绩不符合上市标准。当时确实比较混乱,全国都存在这种自行发行股票的情况,实际上现在的伪三板,在私下仍在促销。但津京玻壳这种实际上地方政府背书的股票发行,确实有负百姓的信任,坑害了买入的群众。也算改革的一种痛苦的成本吧。我国的证券法规也是从无到有,逐步健全的,对这种历史遗留问题也没有具体解决办法。2023-06-16 15:41:102
证券法第13条与第11条的区别?
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元年金服元年金服2020年03月08日《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20年,其间,历经了2004年、2013年、2014年3次修正(只修改了少量条款和文字)和2005年第1次修订(大幅度修改),该次修订奠定了适用至今的现行《证券法》框架。此次修改是第2次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条文226条,比2005年版《证券法》的240条少14条,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章,修改变动的条文在100条以上,为历史上第二次大幅度修改。此轮《证券法》修订,正值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供给侧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经济改革的目标,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则是中央既定的政策手段。《证券法》作为规制直接融资的根本法律,担负着保护投资者、便利企业融资的重任。全面推行注册制,应当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国证监会前主席肖钢的说法:“党中央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资本市场!”材料整理丨 元年金服(微信公众号)全文5276字,预计阅读时间14分钟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目录:1、新证券法究竟“新”在何处?2、注册制作为亮点之一,迎来全面推进新周期,市场究竟如何变化?3、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何?4、投资者保护制度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新规定有哪些?5、新证券法对于市场影响几何?新证券法新在何处?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可谓经年累月,自2015年4月启动,共经历四次审议,历时4年半之久。原证券法一共240条,这次共修改166条、删除24条、新增24条,作了较大调整完善。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如需获取完整新旧证券法对比添加元年金服官网微信:YuanNianJinFu新《证券法》究竟新在哪里?将给资本市场带来哪些新气象?十大亮点迅速get:1、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作了系统修改完善,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方向与决心,同时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让注册制改革有法可依,行稳致远。2、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呼应资本市场的要求,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等。新《证券法》加大对责任人处罚力度,提高罚款倍数、罚款金额,以“欺诈发行”为例,修订前的处罚金额是募集资金的5%,而修订后则是募集资金的一倍;再举个“虚假陈述”的例子,修订前顶格处罚是60万,修订后则是1000万!让不少股民朋友大呼快哉。3、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这是新《证券法》新增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现了很多中国国情的投资者保护亮点。比如说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还探索设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4、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还新增了信息披露专章,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等等。5、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6、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等。以深交所为例,根据新《证券法》对现行有效业务规则进行系统性清理后,共废止业务规则44件,其中33件是被新规取代,有8件是已经不适应市场改革发展,比如大宗交易资格申请之类。7、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新《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未履职时对投资者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中介机构违法处罚力度。8、建立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新《证券法》明确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划分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9、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新《证券法》明确证券会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执法中冻结、查封期限,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禁入制度等。10、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是不是很多人以为证券=股票呢?其实不然,新《证券法》就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法适用范围。信息来源:289财经热点南方号注册制稳步改革注册制的全面推行能够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缓解此前IPO“堰塞湖”现象;并通过加强供给,改善当前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引导市场资金“价值投资”。此次新《证券法》能够在2019年完成修订很大程度上和顶层设计中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有很大关系,本月底国务院有关注册制授权到期,新《证券法》在次日生效也完成了无缝衔接。而新《证券法》中也有诸多与注册制相关的内容,其核心便是明确接下来的一个周期将全面推行注册制,不再规定核准制。但有关注册制和核准制如何过渡,市场仍存在疑问,新《证券法》生效后,核准制就将告别历史舞台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无论是IPO还是再融资,仍有数量不小的存量企业将接受证监会审核。也就是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在现阶段是分步实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便指出,注册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针,也是这次《证券法》的明确规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注册制的推进也是分步到位的。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这也是证券法这次新增加这一条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的一个考虑。而对于目前肯定会存在的注册制和核准制双轨运行,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则指出,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信披转向实质有效从上市公司层面来看,新《证券法》生效,有关信息披露的变化是同上市公司最为密切相关的内容。此次《证券法》修改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看到立法机关此次对于信息披露优化的重视。具体的变化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如此多的内容甚至可以认为新《证券法》重构了信息披露制度。而总结来看,市场认为新《证券法》推动的信披改革是三个维度。首先是信披主体的根本革新。“新《证券法》将上市公司为第一责任人改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责任主体,实现全方位无死角,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主体的监管进入‘大一统时代",各领域、各主体的信息披露标准被全面统一,只要是被施以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就都应负有直接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客观上实现了对证券市场各来源信息的无死角净化。”北京地区一家大型律所的合伙人对记者表示。其次是对披露标准的全新界定。此次证券法修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这其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新的要求,也符合了注册制大方向,即在保证公告完整性、专业性的同时增强公告的“可读性”,这无疑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个维度则是对披露内容的全新要求。新《证券法》对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还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此外,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总结来看,此次《证券法》信息披露的变化其核心就是让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转向为满足投资者对‘实质有效"信息的需求,这在注册制的精神中十分重要。” 投资者保护保护中小投资者是立法宗旨,新证券法是否会重塑市场博弈生态?新法缘何大力强化投资者保护?又何以成为投资者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的“利器”?“重融资、轻投资”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投融资严重失衡,进而导致投资者对市场丧失信心,动摇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根基。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并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投资者保护”专章共有8条,涵盖三方面内容:第88、89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突出对中小投资者的事前保护;第90、91、92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第93、94、95条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此举从根本上回归到市场发展的逻辑与本质,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具体来看:一是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在法律上确立了“卖者有责”原则。二是建立了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这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拓展了制度空间。三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我国股市上有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是“铁公鸡”,长期一毛不拔,不注重投资者回报。监管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有效的监管探索,本次修法将相关实践予以总结吸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总结实践经验,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制度,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对市场影响几何1. 调动券商投行板块景气度抬高。《新证券法》降低上市门槛,使大量原先无法上市或仅能在港股、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能够在国内上市,以及促使许多优质的中国企业“返乡”,券商投行业绩增厚可期。2. 证券投资者的门槛提高。证券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从需要持续盈利到现在的仅需要持续经营,这些都使得上市公司的门槛大幅降低,其中定会掺杂一些“劣质公司”,炒股风险将进一步推高,需要投资者们自行擦亮双眼。此次《新证券法》还删除了原先不完善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并单独增设第五章信息披露,系统的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更好的维护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但同时,也将价值判断交还给投资者。最后还是那句话,入市有风险,炒股需谨慎!3. “重罚60万”的笑话成为过去式,但具体效果还需具体落实。先前《证券法》的罚款额度低到让人难以想象,康得新造假120亿“重罚60万”,康美药业造假887亿依然是“重罚60万”。根据choice统计,截止2019年12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在2019年违规总量达到961次,涉案金额动辄几百亿,但罚款金额上限仅60万,造假的收益与风险完全不匹配使得A股上市公司“犯了又想犯,越造假越快活”。而《新证券法》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虽然《新证券法》对于证券违法成本的惩罚力度有了大幅度的调高,对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不是证监会一家的任务,行政处罚只是追究违法行为责任的手段之一,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实更为重要。此次修法在第95条第三款加入了“中国版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如果能够顺利实施,将使得民事责任的追究变得更为可行。证券刑事责任早就规定在《刑法》中,众多证券欺诈行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都可能构成了刑事犯罪。但在现实中,尽管此类证券欺诈行为频发,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案例却并不多见。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恐怕不是修法能够解决的,关键还在于落实。2023-06-16 15:41:212
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多少万元?
中国的《证券法》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由于你问的是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那些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所以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一: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三:在不同的国家,证券公司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美国,证券公司被称作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或者证券经纪商(Broker-Dealer);在英国,证券公司被称作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在欧洲大陆(以德国为代表),由于一直沿用混业经营制度,投资银行仅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的一个部门;四: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五:证券自营商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六: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2023-06-16 15:41:315
中国的股票和期货,分别开始于哪一年,立法于哪一年?
股票: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这两所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的形成。1998年7月1日,《中国证券法》开始实施。 期货:1990年10月12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作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开业。2007年4月15日正式实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但是《期货法》立法仍在进行中。2023-06-16 15:41:544
提示我“禁止做风险提示股票买入”这是什么意思
禁止使风险迅速购买库存购买,这意味着您无法购买或销售ST股票。如果您想打开它,您需要签署风险揭示协议,现在可以在软件上签名。有关详细信息,您可以咨询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ST意味着“特殊处理”。该政策在涉及财务或其他条件异常的人。 1998年4月22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或其他条件异常的上市公司进行特殊处理。由于“特殊处理”,这种股票在缩写前被称为ST股。如果ST被添加到股票的名称中,那么股东具有投资风险的股东警告,但这股票风险很大,回报率很大。如果添加* St,则意味着该股具有销售风险。我希望保持警惕。特别是,在4月份,本公司向CSRC提交的财务报表连续三年遭受损失,并且存在风险。法律规定谁不能用股票推出法律明确规定,以下人员无法推测库存:1.未成年人,因为他们没有能力,他们的库存炒作是无效的;2.中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信息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内部人员使用内幕信息来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第74条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内部人员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③该公司由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④由于本公司的职位,可以获得公司内部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管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所履行的人员;⑥赞助商的相关人员,承保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结算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人。2023-06-16 15:42:266
证券法的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7月修订并发布了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简称部分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应当遵守下述规定。1.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于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作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有关现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未取得批准的于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2.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3.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向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巧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巧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巧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巧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5.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这里所说的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6.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协议收购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协议收购的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人依照上述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有关要约收购的规定。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一定股份时,并不必然履行收购要约的义务,中国证监会可以针对实际情况行使豁免权,免除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当出现规定的特殊情形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申请的豁免事项为。(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事项出现上述事项时,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前述规定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但应当对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一)财务顾问的职责(二)财务顾问报告(三)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四)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行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2023-06-16 15:42:531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包括哪些?
大体可分为两种基本的发行管理制度:1、证券发行登记制,又称注册制,注册登记制。2、证券发行核准制登记制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发行人的发行行为进行约束。核准制下由于政府主管机关在“实质条件”的审查过程中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从而可以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质量发行人拒之于证券市场之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从核准制向登记制过渡,是证券市场发展日益成熟的标志。中国基本上采用的是核准制,依次经过了试点阶段、额度制、通道制度和保荐人制度并存、保荐制度等不同阶段。扩展资料:证券发行制度的原则: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 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二、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三、公正原则: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审核制度2023-06-16 15:43:092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包括哪些?
大体可分为两种基本的发行管理制度:1、证券发行登记制,又称注册制,注册登记制。2、证券发行核准制登记制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发行人的发行行为进行约束。核准制下由于政府主管机关在“实质条件”的审查过程中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从而可以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质量发行人拒之于证券市场之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从核准制向登记制过渡,是证券市场发展日益成熟的标志。中国基本上采用的是核准制,依次经过了试点阶段、额度制、通道制度和保荐人制度并存、保荐制度等不同阶段。扩展资料:证券发行制度的原则: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二、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三、公正原则: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审核制度2023-06-16 15:43:301
中国股票和期货,开始和立法的时间?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着中国股票的开始 1998年7月1日,《中国证券法》开始实施 1990年10月12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作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开业 2007年4月15日正式实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法》立法仍在进行中麻烦采纳,谢谢!2023-06-16 15:43:383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什么制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中国的证券公司属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1、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2、证券自营商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3、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2023-06-16 15:43:551
展开论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五个要点都要展开说)麻烦大家帮忙做做,我不会做。后天考试用谢谢了
1、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但中国目前的法规尚排斥私募和多元化的交易市场。 2、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新颁的《证券法》确认,证券发行与交易除受三公原则支配外,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此原则,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大户操纵行为和其他一切不公平交易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效力,并应导致违法行为责任。在目前证券法规则不甚完善的条件下,证券发行与交易中许多不当行为的合法性显然应当依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3、证券发行与交易统一监管与核准原则。中国目前对各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尚采取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而非注册制度。任何人发行任何证券,或者任何证券进入任何类型的交易市场都必须经过政府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实质审查和批准,对于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实际上采取特许制度。根据《证券法》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188条等大量的规定,未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而进行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均被视为违法行为,核准原则显然是支配现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在《证券法》制定中,对于采取核准性原则问题曾引起了较大的争议,现行《证券法》实际上确立了由证券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共同负责证券发行与交易核准的规则(第10条),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依法进行核准(第43条)。2023-06-16 15:44:061
中国的《证券法》为什么对财务造假处罚如此之低,造假100亿,罚款60万,是不是监管者和造假者沆瀣一
咱们这边但凡对当官的有利益牵扯,有人罩着就从轻发落了。但你看美国那边罚那么狠,人家上头就没人吗?说到底还是执法不严,官商勾结,官僚主义严重造成的~ 咱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023-06-16 15:44:363
.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股票不得 ( )
股票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三种。平价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不允许折价发行。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照高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我国公司法对溢价发行股票作了规定,即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证券法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即溢价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所以股票不得 C 市价发行2023-06-16 15:44:476
违规持有国内受限客户证券,应在几天内处置相关证券
违规持有国内受限客户证券,应在14天内处置相关证券。证监会表示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拓展资料《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监会表示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方,直接或者间接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应当清理整顿,存量可以持续运行,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规范,但不得新增客户、账户和资产。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在券业,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是被明令禁止的。不管是2005年的《证券法》,还是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都有严格的禁止规定,其中,新《证券法》明确指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中国结算表示,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重大违法案件中,不法分子通常通过借用他人账户来掩盖自身违法行为,规避监管,逃避制裁。同时,一些投资者守法合规意识淡薄,将自己的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证券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大大增加了案件查处的难度。2023-06-16 15:45:121
股票与期货那个先进中国
应该是股票先进中国,大体时间如下:中国股市在1989年开始作为试点,真正开始是在1990年的深证证券交易所的试营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其实在1986年,中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柜台(静安证券业务部)的开业,就标志了新中国从此有了股票交易,但是,由于政府还没有干预,股市中的交易还是很不规范的。股票: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这两所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的形成。1998年7月1日,《中国证券法》开始实施。期货:1990年10月12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作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开业。2007年4月15日正式实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但是《期货法》立法仍在进行中。2023-06-16 15:45:207
证监会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主要有: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2、责令停业整顿。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4、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3-06-16 15:45:431
证券法有要求证券从业人员,需申报直系亲属详细信息吗?
你好,这个没有要求具体参考如下。一、登记人员。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基本要求: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通过相应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在满足基本要求基础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还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证券经纪人还应当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向协会进行登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参照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从业人员不须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二、登记类别。从业人员登记类别设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其他)、保荐代表人等六类。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三、登记程序。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当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完备的,协会在登记后生成唯一登记编号。登记信息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会通知机构及时补正。 从业人员所从事的业务类别或其他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所在机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从业人员离职的,所在机构应当自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四、机构责任。机构应当确保所聘从业人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登记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登记信息审核和日常登记管理工作,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登记信息查询。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从业人员信息公示栏目,公布各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关登记信息及登记编号,方便投资者查询。建议:你可以咨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等机构。2023-06-16 15:45:49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第三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五条 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私下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接触,不得接受发行人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2023-06-16 15:45:571
证券法适用范围包括期货吗?
证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不适用期货。期货的管理规定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23-06-16 15:46:20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
一、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中“企业法人”修改为“营利法人”。二、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中“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三、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删去第二十六条。 删去原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公开批评”。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由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确定并公告的,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第四项、第六项中的“具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 1.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略) 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略) 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略)2023-06-16 15:46:331
证券发行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文件?
根据《证券法》第l4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 (5)财务会计报告;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根据(证券法)第17条的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5)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企业发行证券的对象是分布在各地的千千万万投资者,为使他们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和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就需要制作并公布募集/招股说明书,尽可能广泛、迅速地向投资大众披露与证券发行相关的重要信息,以方便其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为此,(证券法)第14条规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沼股说明书: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该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述募集说明书通常白发行人和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编制,他们对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保证募集说明书没有虚假、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承担连带责任。2023-06-16 15:47:161
证券法案例分析 关于股票的 (财富大大地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证券交易所应返还张某所受损失8800元。理由: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证券交易所建立的股票买卖关系无效,证券公司是不可以在16岁以上18岁以下没有监护人且有工资收入证明的情况下给客户开户的。应当返还张某所受损失8800元。2023-06-16 15:47:276
运管所入股驾校违法吗
违法。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券法》资料查询显示: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投资于企业,并且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必须遵循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运管所入股驾校涉嫌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行为。驾校是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开展业务。同时,驾校的教练员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2023-06-16 15:47:541
敌意并购的抵制措施
1.寻求反垄断方面的法律保护。毫无疑问,并购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垄断,限制公平竞争。因此各国政府一般采取适度限制的措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目的是防止不公平竞争。美国在1968年使用四企业比率准则,1982年又引 进了一种新的指数来衡量市场集中程度——HHI指数来限制过度集中。日本的《结构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规定,在某种商品或有关劳动服务的某种事业范围内,具有以下市场结构情况时,就构成垄断:①一个事业体的市场占有率超过1/2;或两个事业体的市场占有率之和超过3/4;② 严重影响同行的经营。2002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调整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法律制度有了新发展。此外《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建立了严格的企业并购的申报、报批制度以限制企业并购的进行。这种反垄断法作为政府对企业购并进行管理的重要工具,因而成为目标公司进行反敌意并购的第一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寻求证券交易方面的法律支持。各国的证券交易法都对取得证券发行公司股份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在美国,1968年通过的《威廉斯法案》不仅规范了以现金向目标公司提出公开收购要约的行为,而且规范了在公开市场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如果买方在市场上收购了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数的5%,就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目标公司提交取得的股数及目的以及买方的实际情形等资料。在中国,1993年4月2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对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分别达到5%和30%时,该法人所负有的书面报告、公告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作出了强制规定。因此,并购方如果违反了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将会自取其果。如上述的宝安收购延中的过程中,延中公司就宝安公司持股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宝安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因违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购入延中公司股票,而受到证监会的惩罚。3.提起诉讼。诉讼策略是目标公司在遭遇敌意并购时常使用的法律手段。目标公司在收购方开始收集股份之时便以对方收购的主体资格、委托授权、资金来源、信息披露等方面违法违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对方的收购行为无效。于是,收购方必须给出充足的证据证明目标公司的指控不成立,否则不能继续增加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从提起诉讼到具体审理以至裁决,一般都需要一段时间,目标公司可以请反并购专家来商量对策,也可以寻求有合作意向的善意收购者来拯救公司。总之,不论诉讼成功与否,都为目标公司争取了宝贵的时间,这也是其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 1.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并购条款。在反并购策略中,最好的防御就是事前充分准备。一般目标公司都会在订立章程时设置反并购条款,以预防日后潜在的并购威胁。通常的做法有如下几种:(1)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3等。这样即使收购者已收购了足量的股权,仍然无法掌握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如甲公司有12位董事、乙公司收购甲公司后改选董事会,但甲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只能改选1/4,即只能改选3名董事。这样在第一年内,乙公司只能派3名董事进入甲公司董事会,公司的控制权仍掌握在甲公司9名董事手里。(2)规定公司的重大决议如合并、分立和任命董事长等必须经过绝大多数表决权同意通过。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过。”这意味着收购者为了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合并,须要购买2/3以上的股权或需要争取得到更多的股东投票赞成,这就增加了收购者接管、改组目标公司的难度和成本。(3)规定收购方应对所有股东支付相同的价格,而不能先用高价诱惑目标公司股东出售股票,在得到足够的股份后又降价购买目标公司股票,也即必须实行公平价格。1982年3月美国钢铁公司就以不公平价格收购了马拉松石油公司的股票。中国《证券法》规定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于保证目标公司所有的股东都受到公平对待。(4)限制董事资格。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具备某些条件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5)规定如果公司被并购,债权人可以立即收回巨额债权,从而使并购方面临巨大的债务负担,使其望而却步。例如《爱使股份公司章程》就规定了这一条来对付大港的敌意收购。2.股份回购。这是指目标公司以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或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来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股票一经回购,势必会使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减少,假设回购不影响公司的利益,那么剩余股票的每股收益率就会上升.使每股的市价也随之上涨。目标公司如果提出比收购价格更高的出价来收购其股票,则收购者不得不提高其收购价格,从而抬高收购成本,增加收购难度。目标公司通常采取举债或出售资产的方式融资来回购股票 这样可以抬高公司的负债比率或将引起收购者兴趣的特殊资产(如商标、专利、关键资产或子公司等)出售,从而降低并购收益。1985年Atlantic Kichfield公司为了避免敌意并购袭击,一次性举债40亿美元用于回购股票,将公司负债比率从12%提高到34%。1986年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为抵御Jmaes Goldsmith的敌意并购,出售了三个经营很好的子公司,用这笔钱回购2000万股公司股票。3.与友好公司相互持股。即与关联公司或友好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权,在其中一方受到敌意并购威胁时,另一方予以援助共同抵制。这种现象在日本公司之间最为普遍。1994年对中国上市公司北旅公司进行收购的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就是两家相互持股的公司。相互持股能很好地起到反并购效果,也有助于双方公司形成稳定、友好的交易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相互持股具有连锁效应,收购了其中一家,实际上也间接收购了另一家。4.提前为管理者安排后事。公司并购往往会导致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失去工作,因此当目标公司面临着敌意收购的威胁时,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当公司面临着被并购威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要被辞退时,可一次性领取巨额退休金或额外津贴。这样使收购者在实现收购完成后就立即面临着巨额现金支出"的威胁。从而恶化并购方的财务状况。例如美国著名的克郎·塞勒巴克公司就通过了“16名高级负责人在离开公司之际,有权领取3年工资和全部的退休保证金”的条款。这笔费用高达9200万美元,构成了收购者的沉重负担。然而这项规定也可能会导致高级管理人员为了一己私利而极力促成不利于公司和股东的敌意并购。中国对并购后的目标公司人事安排和待遇尚无明文规定,但在《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方法》中规定: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这样就使并购难度加大。 在上市公司反并购过程中,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中国中介机构与西方相比很不发达,业务水平难以适应当前企业反购并的要求,综观国外资本市场上的股权之争,大多是靠投资银行及财团的支持。例如,在1982年,美国贝梯思公司、马丁公司、联合技术公司和艾伦德公司四家发生的敌意并购与反敌意并购的大战,在其背后,是众多的银罕亍提供的金融支持。据统计,当时有15家银行至少涉及其中2个公司的活动,而有3家银行则参与了4个公司中至少3个公司的收购活动。对银行来说,谁收购谁是无所谓的,只要有利可图,敌对双方它都会给予金融支持。而中国却一向少有投资银行参与股权收购及反收购的案例。目标公司反敌意收购很难获得投资银行的资助,这也是当前目标公司无力回击敌意收购的原因之一。而华尔街最有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公司只保护目标公司,拒绝为敌意并购者提供服务,由此给高盛公司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收入。1966年并购部门的营业收入达60万美元,到了1980年已升到约9000万美元。因此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是中国政府可以采取的支持上市公司反敌意并购的强有力的手段之一。另外,还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完善,为企业提供各种反敌意并购措施的设计、咨询和帮助实施,更好地帮助目标公司成功地实施反并购。2023-06-16 15:48:011
最有可能合并的券商
以下是最有可能合并的劵商:1.中信系合并:中信证券和中信建投。2.汇金系合并:中金、申万宏源和中国银河。3.上海系合并:国泰君安和海通证券、上海证券、东方证券等。券商就是证券公司,这种公司主要经营证券交易业务。扩展资料在不同的国家,证券公司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美国,证券公司被称作投资银行(InvestmentBank)或者证券经纪商(Broker-Dealer);在英国,证券公司被称作商人银行(MerchantBank);在欧洲大陆(以德国为代表),由于一直沿用混业经营制度,投资银行仅是全能银行(UniversalBank)的一个部门;在东亚(以日本为代表),则被称为证券公司(SecuritiesCompany)证券公司业务规则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2.证券自营规则《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3.自主经营的权利《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4.客户资金的管理《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2023-06-16 15:48:171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区别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一、收购态度不同;二、限制条件不同;三、交易场地不同;四、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五、收购性质不同;六、其他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第六十二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2、第六十五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3、第六十七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拓展资料一、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二、主要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2023-06-16 15:48:251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保障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不得存在跨境歧视。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进行持续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交易所依据章程、协议和业务规则,对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活动、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等进行自律监管。第二章 存托凭证的发行第五条 公开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 (二)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誉良好,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规定的任职要求,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公开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报请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依照《证券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审核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仅面向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可以简化核准程序,具体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八条 申请存托凭证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依照《证券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尽职履行存托凭证发行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证券公司承销,但投资者购买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无需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其他情形除外。第九条 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拟发行以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规定。第三章 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第十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存托凭证上市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上市的相关业务规则。第十一条 存托凭证的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2023-06-16 15:48:321
我国证券市场上主板上市规程和条件?中小板上市规程和条件?
上市条件及程序 发行上市条件摘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主要条件如下: 发行上市程序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颁布的规章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遵循以下程序: 上交所上市协议 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应当向上证所申请并签署《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上市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简称、上市日期、上市数量等基本情况;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3.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证所监管的规定; 4.上市费用以及交纳方式; 5.股票暂停、终止上市和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等相关事项; 6.其他有关内容。 股票上市费用 1.股票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面额的万分之三缴纳,最多不超过3万元;上市月费为上市总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多不超过500元/月。 2.人民币特种股票的上市初费按其发行总股本的千分之一计算,并按照人民币与美元的汇兑比率折合为美元,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上市月费为50美元/月。2023-06-16 15:48:411
盛大秘密增持新浪过程是否合法
盛大秘密增持新浪的过程是否合法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需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其次,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最后,还需要对盛大秘密增持新浪的信息披露进行评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就目前所了解的信息来看,盛大秘密增持新浪的过程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关公告和披露,盛大秘密在增持新浪股票时,已经履行了披露义务,向公众披露了相关信息。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盛大秘密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综上所述,目前无法认定盛大秘密增持新浪的过程违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交易,以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2023-06-16 15:48:508
杨东的简介
杨东,男,汉族,浙江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所、日本法研究所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筹建负责人、互联网与信息法律研究所执行所长。全国人大法工委、财经委“证券法”、“电子商务法”立法小组专家咨询组和课题组成员。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体系法律问题研究课题小组负责人。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银行法研究会、中国保险法研究会理事 。持续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多项课题,获得学术奖励近10项;中国“金融统合法”理论 、“市场型间接金融”理论和“众筹金融”理论的创立者和提出者,为立法界、学术界以及政府和实务界所瞩目。 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众筹金融监管和法律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互联网反垄断问题研究的先驱者之一和旗帜性代表人物。 我国第一本众筹著作《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 以及《赢在众筹:实战、风险、技巧》 的作者。2023-06-16 15:49:051
一般证券业务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般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除《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合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已被机构聘用;(五)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阅读延伸:证券经纪营销业务注册条件申请从事证券经纪营销业务,除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已被机构聘用;(五)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经纪人注册条件申请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除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满18周岁;(三)已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八)已接受证券公司组织的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且经测试合格;(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他)条件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他),除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已被机构聘用;(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七)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条件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除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已被机构聘用;(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七)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条件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除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已被机构聘用;(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七)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除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已被机构聘用;(五)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六)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八)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九)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十)最近3年内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十一)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023-06-16 15:49: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