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会

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

三者的主要职责不同:1、证监会的主要职责:(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2、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3、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责:(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上市公司要向证监会上报内审部人员名单吗?

是的,上市公司需要向证监会上报内审部人员名单。内审部是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和控制的重要部门,负责对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和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根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任命内部审计负责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命情况。同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备案,并将内审人员名单报送给监管部门。具体来说,上市公司需要在每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数量、审核范围和结果等信息,并在证监会网站上向公众披露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和内审人员名单。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和结果,以便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需要注意的是,内审部门的工作对于上市公司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非常重要,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并通过报告内审人员名单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和公众展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风控情况。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审计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第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审计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第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证监会规定了券商之间的佣金吗?具体是怎样的?

有关部门已将建立券商佣金公示制和报备制提上日程。在定价公开化、市场化的过程中,引导券商提高经纪业务服务水平,促进经纪业务创新发展。(资料图片) 从记者在业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除了个别券商所谓的“零佣金”和大客户享受的优惠佣金外,目前券商向个人投资者收取的佣金费用最低标准普遍维持在万分之五左右。“但这一最低标准还在继续下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某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以收取万分之五的佣金费为例,除去上缴给交易所、登记公司在内的过户费、清算费等各种规定费用外,券商自己可以留下的部分大概为万分二。而券商在包括人力成本、系统支持、硬件维护以及提供研究报告等运营经纪业务上的花费最低也要万分之三,仅收取万分之五的佣金费用明显入不敷出。 看似“赔本赚吆喝”的“买卖”为何还有那么多券商争抢着做,这位经纪业务负责人为记者解开了疑问。尽管增量部分的佣金收入入不敷出,但原有的老客户佣金费用较高,已基本能满足运营成本。而在人力、硬件等相同的条件下,交易量越大,交易成本也就越低,所以尽管目前佣金费用已经降到很低水平,但券商还不至于真的赔本。 业内人士指出,短期内,降低佣金的确能使客户数量有一个快速上涨,但从长期来看,其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系统的升级、硬件的更新换代、培养专业的经纪人才为客户提供更丰富的服务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较低的佣金收入显然无法满足这一需求,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遏制行业内的恶性价格竞争,曾有两种解决方案被普遍讨论。一是建立为佣金收费设立“底线”,二是建立佣金公示、报备制度。 接受记者采访的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均如此表示,相比设立“底线”的做法,建立公示制和报备制更合理、也更有效。由于各个券商经纪业务的运营费用不尽相同,很难计算出一个合理的“底线”。“从价格战现象的根源上来看,还是由券商经纪业务趋同,缺乏特色服务造成的。”上述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丰富服务内容、树立自身的鲜明特色才是根本。” 不少业内人士也表示,佣金公示、报备制度建立后,应取消0.3%的“上限”规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必然也意味着运营成本的上升,上限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券商经纪业务水平提高的空间。“只要投资者认为券商提供的服务值那么多钱,愿意付,就应该允许。”

保险经纪公司收取经纪费比例然最高限额是保监会规定的30%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现发布《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变更和终止第四章从业资格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第四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均适用本规定。第五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第六条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返回第二章设立第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五)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保险经纪公司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第十二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经纪公司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第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做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请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第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第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报告;(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四)筹建方案;(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经历;(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开业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保险经纪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第二十五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公司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返回第三章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股东;(四)变更组织形式;(五)变更股权结构;(六)变更住所;(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八)变更业务范围;(九)变更公司名称;(十)分立、合并;(十一)解散、破产;(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第二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返回第四章从业资格第二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第二十九条凡通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第三十条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第三十三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第三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第三十五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证明文件。第三十六条《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保险经纪公司负责核发。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第三十七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时,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第三十八条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保险经纪公司不得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经纪公司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第三十九条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时,保险经纪公司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返回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四十条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经纪活动。第四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所经纪的业务应与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一致;但涉及到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时,可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注册地以外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常驻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四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四)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五)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四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经纪公司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按客户要求说明保险经纪公司收取的经纪佣金。第四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第四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帐户。第四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建立经纪业务的详细记录,逐笔记录客户名称、经纪的险种、代领的各项保险金或保险赔款、代交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经纪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第四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对应解付的保费,须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付。第五十条保险经纪公司依法办理业务,应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收取经纪佣金。第五十一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第五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应按其注册资本1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公司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经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返回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第五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五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设立或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二)资本金;(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四)业务经营状况;(五)财务状况;(六)信息系统;(七)管理和内部控制;(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返回第七章罚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而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或开业的,取消其筹建资格或吊销《许可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的,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住所、股权结构、股东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而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二)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以临时负责人名义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三)因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指定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或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第六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或违反规定异地开展保险经纪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格。第六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给予警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违反本规定发放《执业证书》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或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违反本规定,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金或赔款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七十条保险经纪公司与客户串通骗取保险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一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或串通他人欺诈委托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七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资料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者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未按规定开设账户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格证书》。第七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拒绝或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返回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八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返回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会 车险异地承保

2010年保监会有下一个文件,虽然时间很长了,但业内基本是按这个规定办理:三、关于异地承保的规定异地承保是指由保险机构对其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一)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经营部门可以异地承保,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异地承保。(二)保险机构异地承保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大型工商企业或大型工程项目,大型工商企业固定资产规模或者大型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应达到2亿元以上,并且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保险金额总金额超过5亿元;2.保费收入总和超过100万元。具体还包括共保保单、统括保单的异地承保。但以下几种保险禁止异地承保: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法定保险、政策性保险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除外的保险。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会规范财险共保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法律明确允许的形式,其外就是不可以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章“保险经营”所有条款载明: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第四十七条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四十八条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第四十九条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第五十条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第五十一条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二条除再保险公司以外,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保险机构对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五十四条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五十七条保险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临时负责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现发布《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变更和终止第四章从业资格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第四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均适用本规定。第五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第六条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返回第二章设立第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五)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保险经纪公司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第十二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经纪公司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第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做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请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第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第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报告;(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四)筹建方案;(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经历;(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开业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保险经纪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第二十五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公司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返回第三章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股东;(四)变更组织形式;(五)变更股权结构;(六)变更住所;(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八)变更业务范围;(九)变更公司名称;(十)分立、合并;(十一)解散、破产;(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第二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返回第四章从业资格第二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第二十九条凡通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第三十条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第三十三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第三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第三十五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证明文件。第三十六条《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保险经纪公司负责核发。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第三十七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时,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第三十八条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保险经纪公司不得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经纪公司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第三十九条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时,保险经纪公司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返回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四十条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经纪活动。第四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所经纪的业务应与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一致;但涉及到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时,可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注册地以外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常驻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四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四)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五)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四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经纪公司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按客户要求说明保险经纪公司收取的经纪佣金。第四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第四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帐户。第四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建立经纪业务的详细记录,逐笔记录客户名称、经纪的险种、代领的各项保险金或保险赔款、代交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经纪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第四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对应解付的保费,须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付。第五十条保险经纪公司依法办理业务,应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收取经纪佣金。第五十一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第五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应按其注册资本1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公司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经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返回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第五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五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设立或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二)资本金;(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四)业务经营状况;(五)财务状况;(六)信息系统;(七)管理和内部控制;(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返回第七章罚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而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或开业的,取消其筹建资格或吊销《许可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的,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住所、股权结构、股东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而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二)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以临时负责人名义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三)因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指定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或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第六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或违反规定异地开展保险经纪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格。第六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给予警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违反本规定发放《执业证书》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或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违反本规定,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金或赔款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七十条保险经纪公司与客户串通骗取保险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一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或串通他人欺诈委托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七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资料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者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未按规定开设账户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格证书》。第七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拒绝或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返回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八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返回来源: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为什么保监会禁止保险公司返现降价

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放开相关险种跨区域经营的同时,禁止违规承诺收益以及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并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并且禁止返现降价。保监会禁止返现降价的原因在大型商业保险、统括保单市场,各家保险公司通过多种方式降低费率来抢占市场。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非车险费率要符合审批报备规定,不能任意扩大保险责任;并按照纯风险损失率表,禁止恶性价格竞争。此前,保监会已经陆续颁布了风险单位的划分指引和大型商业项目的纯风险损失率表。根据《通知》,今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或采取积分折抵保费、积分兑换商品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从理论上来说,保费等于期望赔付+运营成本+佣金。如果返现了,就说明保费收高了,那双方就不对等。保监会下发《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57号),为了防止财险公司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要求车险业务正式实施产品,费率报行合一,即保险公司报给银保监会的手续费用和实际使用费用保持一致,各家保险公司的中介,业务员的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保险返现是给老百姓便宜,国家为啥还不允许呢?其实,国家并不是不想给老百姓实惠,返佣其实是我国目前保险市场发展不健康,恶性竞争所致的一种不良现象。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是保险精算师通过大量模拟计算得来的,如果保险公司一味地高额返佣拉拢客户,不按照费率来,将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的隐患。恶性竞争将使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加大,再加上赔付成本,很多保险公司都在赔本卖吆喝。久而久之这会使服务下降,甚至会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赔付。

保监会 关于统括保单

2010年保监会有下一个文件,虽然时间很长了,但业内基本是按这个规定办理:三、关于异地承保的规定异地承保是指由保险机构对其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一)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经营部门可以异地承保,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异地承保。(二)保险机构异地承保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大型工商企业或大型工程项目,大型工商企业固定资产规模或者大型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应达到2亿元以上,并且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保险金额总金额超过5亿元;2.保费收入总和超过100万元。具体还包括共保保单、统括保单的异地承保。但以下几种保险禁止异地承保: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法定保险、政策性保险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除外的保险。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证监会和交易所如何查找内幕信息?

在中国,政府想查什么基本都可以查清楚的,关键是想不想查。所谓利用内幕信息,要查实很容易。因为要获利,必须买入相关股票,要么自己,要么亲戚或者朋友。只要能确认买入股票的人的信息是从这个获知内幕的人处得来的,就算查实。一般来说,目前通过电子方式传递信息的渠道,电话手机信息邮件,都能被完整监控。当然,如果反侦察能力很强,只通过口耳相传或者预先设定密码等方式,就难以落实证据了。

保监会处罚平安人寿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喊话“绝不容许保险公司被金融大鳄借道和藏身”两天后,因宝万之争被推到风口浪尖的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董事长兼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于2月24日收到被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顶格罚单,成为首位被禁入保险业的险企董事长,亦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以来首位受罚的险企高管。相关情况:今年1月,保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共有12项,而禁入保险业是最高一级的处罚。《财经》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今年下半年保监会财会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将联合保监会稽查局,对“偿二代”数据真实性开展大检查,其中市场反映问题较多的重点公司,以及投资和经营激进、增资频繁且金额较大的公司,将列为检查重点。据了解,保监会派驻前海人寿的检查组于春节前结束了相关检查。与前海人寿同天派驻了检查组的恒大人寿,亦将于近日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1.增资来源虚假去年12月,保监会检查组分别进驻前海人寿、恒大人寿,其中,进驻前海人寿的检查组由发展改革部牵头,进驻恒大人寿的工作组由资金运用监管部牵头。保监会2月24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书,即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措施。2.投资违法在资金运用方面,前海人寿在2015年和2016年的权益类投资超过30%的比例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2015年7月8日,作为救市的临时举措,保监会发布《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符合“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蓝筹股票的余额不低于股票投资余额的60%”这两个要求的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提至10%,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不超过40%。此外,保监会的行政处罚书显示,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据了解,结构性存款指由银行提供的与国际市场利率或汇率等挂钩的外币存款产品。结构性存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银行在约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协议。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另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不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其中,第二种结构性存款存在一定的变现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再投资风险。3.双罚追责根据保监会的双罚制即“罚人罚机构”。在处罚机构方面,前海人寿因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被罚款50万元,因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被罚30万元。不过,保监会经复核后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依法合规、积极稳妥推进前海人寿股权、公司治理等问题的后续处置工作。同时,将密切跟踪监测公司运营情况,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公司稳定运营。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会顶格处罚前海人寿的背后有什么深义?

2月24日,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那句“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一旦挑战监管底线,坚决将其驱逐出保险行业”话音落地的第三天,保监会便祭出了中国保险业史上堪称最严厉的顶格处罚——身为前海人寿掌舵人的姚振华,董事长任职资格被撤销的同时,还被禁入保险业10年。公司及一众部门负责人均被罚、时任董事长被下逐客令,保监会昨日对前海人寿的重罚,无不体现出当下“严”字当头的保险监管主旋律,震慑作用不言而喻。业内权威专家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不要把个例跟保险资金正常的股权投资和资金运用联系到一起,认为股权投资会逐步受到限制。事实上,资本市场一直倡导培育机构投资者,保险机构资金量大、期限长,是资本市场非常成熟的投资者,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向不变。前海人寿被揭六宗罪去年12月,一条保监会派出专项检查组入驻前海人寿的消息不胫而走,激起了千层浪。检查组此次前去,是要摸底调查前海人寿的公司治理规范性、财务真实性、保险产品、业务和资金运用的合规性。时隔两个半月后,保监会作出回应,同时亮出了检查结果。保监会昨日在其官网公示了对前海人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狠揭前海人寿六宗罪。其中一项是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其余五项均是关于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第一宗罪: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第二宗罪: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只非蓝筹股。上证报记者在翻阅相关政策后发现,根据彼时保监会出台的临时性救市政策,保险公司可以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将上限再放宽至40%,但前提是:超过30%后进一步增持的必须是蓝筹股。第三宗罪: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第四宗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保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第五宗罪: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保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第六宗罪: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姚振华不服?监管有铁证!对于以上六宗罪,李明、游海、程靖刚、黄皓、李济伟、孙磊……这些前海人寿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均被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因此,保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例,对前海人寿分别罚款50万元、30万元;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而作为前海人寿掌舵人的姚振华,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保监会给予其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见,姚振华起先对处罚不服,认为:向保监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只是属于“重大遗漏”,虽然他作为董事长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但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于是,姚振华请求减轻处罚,且认为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同时,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也都向保监会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但保监会拿出了铁证: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公司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且保监会在复核后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最终,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严”字当头是今年保险监管主旋律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激进投资、集中举牌、一致行动人并购等跨行业跨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开始显现。对此,保监会及时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对有关公司果断采取了暂停开展新业务、暂停申报新产品、暂停股票投资、约谈相关责任人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对前海人寿等公司派出专项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严”字当头,可谓是今年保险监管的主旋律。对此,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是顶格处罚。“他说,保监会此前对违规的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有过多次处罚,但因为2016年前海人寿及其控股股东举牌万科的事件成为社会热点,所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也表示,前海人寿和一致行动人相对激进的举牌背后风险不容忽视,即高负债成本的万能险聚集资金,资产与负债错配的问题,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保监会强调“保监姓监”,所以以防风险作为第一要务,体现了监管“严”字当头。不过,王国军强调:“监管部门对前海人寿这次顶格处罚,并不代表保险资金今后就不能做股权投资了。因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规定是分类监管,控制类、战略类、财务类,并没有完全禁止对上市公司举牌,但举牌今后会更加规范。险企先上报保监会,批准后再举牌,而且应该是上市公司和保险公司友好协商下的举牌。”朱俊生也表示,市场不要把个例跟保险资金正常的股权投资和资金运用联系,认为股权投资会逐步受到限制。事实上,资本市场也一直倡导培育机构投资者,保险机构资金量大、期限长,是资本市场非常成熟的投资者,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向不变。但是此次顶格处罚对行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不言而喻。朱俊生的观点认为,除了保险资金运用和股权投资需要谨慎、合规外,保险机构也需要坚持对负债结构做很大的调整。“前海人寿被罚的背后,牵出来的是万能险异化。万能险这个本身兼具保障、理财功能的产品,却被部分险企异化为期限短、保障成本低的吸金利器,风险也随之而来。所以,建议险企要紧跟政策要求,在负债端积极调整,彰显出保险业保障的本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13号)当事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59号招商海运中心9楼909-918房法定代表人:姚振华当事人:姚振华身份证号:44052419700215XXXX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当事人:李明身份证号:12010319720130XXXX职务:时任前海人寿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当事人:游海身份证号:51010219701114XXXX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总监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当事人:程靖刚身份证号:41032419810916XXXX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当事人:李济伟身份证号:34212919741115XXXX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当事人:黄皓身份证号:51340119820922XXXX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路当事人:孙磊身份证号:21072419800426XXXX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九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前海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前海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时任董事长姚振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一是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黄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是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李济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三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四是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五是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公司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前海人寿及姚振华提出向我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属于“重大遗漏”,姚振华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请求减轻处罚,且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等申辩意见。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均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我会经复核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前海人寿向我会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前海人寿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二、前海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前海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保监会2017年2月24日

保监会对宝能以及姚振华的处罚决定是什么,为什么是17年做出来的

2月24日,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那句“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一旦挑战监管底线,坚决将其驱逐出保险行业”话音落地的第三天,保监会便祭出了中国保险业史上堪称最严厉的顶格处罚——身为前海人寿掌舵人的姚振华,董事长任职资格被撤销的同时,还被禁入保险业10年。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会对姚振华处罚

保监会的处罚对象是前海人寿,不是宝能集团(宝能不是保险业,无权监管和处罚)处罚内容:1、取消姚振华任职咨询,禁止姚从事保险行业10年;公司其他五个高管给予警告;2、公司罚款和个人罚款约合120万;至于处罚为什么是17年出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银监会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提出的监管资本要求有( )。

【答案】:A,B,C,E中国银监会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了四个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①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②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③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④以及针对特殊资产组合的特别资本要求和针对单家银行的特定资本要求,即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中国银监会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提出的监管资本要求有(  )。

【答案】:A,B,C,E中国银监会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了四个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①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②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③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④以及针对特殊资产组合的特别资本要求和针对单家银行的特定资本要求,即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故本题选ABCE。

根据银监会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包括( )。

【答案】:B、C、D中国银监会坚持国际标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统筹推进的思路,研究建立了新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这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如下: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其中,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根据银监会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包括()。

【答案】:A、D、E监管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

根据银监会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包括(  )。

【答案】:B,C,D【解析】2012年6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资本组成情况如下:①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人部分;③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证监会审批并购重组的流程及其需要的日期是什么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是涉及双方乃至多方的资源重组,重组流程需要上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审核,获利批准。1、提出反馈意见,即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回答审核中发现的问题;2、回复反馈意见(30天内回复);3、再次反馈——再次回复;4、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重组事项(这时候要停牌了,从收到会议通知次日直到会议结束次日止,共停5个工作日);5、重组复牌后有涨跌停限制,与其他股票一样。法律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国银监会确立的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本原则为( )。A.一步到位B.分类实施

【答案】:BCD中国银监会确立的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

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自( )年底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答案】:B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申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保监会办公厅主任向东

政界精英田纪云原国务院副总理王丙乾原财政部长、国务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光英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李金华原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审计署审计长金人庆原北京市副市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财政部部长戎子和原财政部副部长、代部长王绍鳌原财政部副部长胡立教原财政部副部长贝仲选原财政部部长助理余蔚平财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翟熙贵原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陈华审计署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主任李予昂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程法光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志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中将)穆虹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克穆保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柯卡生银监会非银司司长曹聪国家税务总局地方司副司长郭左践中国保监会财险监管部主任现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局长杨凌隆中央办公厅调研室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丁先觉财政部基建司司长国务院金融监事会原主席范巍国务院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侯慧君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副局长易仁萍审计署管理司副司长张汉兴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民政部计财司司长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魏礼江国务院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傅东中国财政杂志社党委书记兼社长谭纯喜中国审计报社社长贵敏财政部农业司副司长路英财政部社保司副司长刘光忠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刘键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副司长谢庚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毕朝英财政部离退休局副局长杜俭国务院金融机构监事会原主席刘高潮国家文物局机关服务中心副局长冯秀华财政部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参事(正司长级别)崔敬伯财政部税务总局避副局长民建第三、四届中央委员央行系统戴相龙原中央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天津市市长、现任中国社保基金会党组书记王成铭中国人民银行党组成员兼机关党委书记中央金融工委副书记樊晡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党委书记史纪良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现政协委员,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启人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助理。中央委员,中央驻澳门联络办主任李东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段晓兴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助理金建栋原人总行金融管理司司长郭玉华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人事司司长任侠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原副司长蔡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李亚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副行长郝治安人民银行太原市分行行长赵保卫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朔州分行行长路国英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副行长李小秋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副行长王树臣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行长商业银行系统总行牛锡明交通银行总行董事长陶礼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行长段晓兴原华夏银行行长史纪良原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行长吴北英中信银行总行副行长王文彦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董事乔伟交通银行董事会副董事长魏盛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副行长林克平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党委副书记宫少林招商银行总行副行长招商局集团董事刘淑兰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顾京甫中国建行总行业务总监(副行长级别)钱中涛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副行长王希坤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副行长郭玉华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兼纪委书记郝震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审计局副总经理郭义明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务总监、党委委员朱红波中国农业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亚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王燕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何志成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高级经济师陈伟平安银行副行长何仲森银川商业银行董事长于化北河北省张家口商业银行董事长谢卫全国人大代表交通银行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德衍中国银行总行董事长、行长各地分行杜炜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行长沈若雷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张德宝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经理杨志宏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总会计师张永革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行长周金伦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李楚章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姚金华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行长施继德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行长王树臣中国银行宁夏自治区分行行长徐常宁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分行副行长束坚中国农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分行副行长沈弟茵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李文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杨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分行副行长魏秀兰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纪检委书记汪长安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于丕涛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倪百祥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行长任海龙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行长潘守庚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闫振生中国银行石家庄分行副行长杜炜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行长徐良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副行长申松君中行浙江省分行行长邱发宗中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叶一新中行澳门分行行长王德文工行新加坡分行行长丁燕生前中银香港及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吴念鲁前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行长张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业务部总经理吴庆平中国工商银行山东莱芜分行行长书记曹霖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地方政府侯凯上海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章锐夫湖南省政协副主席高瑞科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诗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骆玉林青海省副省长韩英广东省九届人大副主任庄惠春浙江绍兴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曾广宇民建北京市委员会副主委杨任远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厅长邵明钧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原局长周桂根江苏省财政厅厅长苑广睿天津市河北区区长冀国强天津市静海县县委书记李双成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邵桂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大原副主任李小平江苏省地税局局长张凡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玉德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李生诚新疆银监局局长吴炳贵广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培林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朱小莉湖北省水利厅纪委书记叶青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王小烈河南省审计厅副厅长王连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缪学刚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环保厅厅长王希龙江苏省徐州市市委书记左绍伟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顾月涛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大办公室副主任章永福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维国甘肃省地税局局长董树林甘肃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崔正华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赵春甘肃省发改委主任吴仰东甘肃省白银市政府市长张智军甘肃省财政厅副厅级冯毅云南省审计厅厅长陈秋生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财政厅厅长陆浩云南省统计局局长陈辉明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何绍华成都市副市长赵世洪河北廊坊市委书记刘新春山西省太原市人大主任李爱庆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北京国资公司董事长王罡北京市财政局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黄炳福江苏省苏州市委副秘书长赵文娟江苏省苏州市政协副主席任振荣财政部驻宁夏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吕勇海南省农垦总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贾国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竺向东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杨之春甘肃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主任李津宁夏地税局副局长蒋金波河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巡视员省委书记办公室副主任企业系统金建栋国泰证券首任总裁邵淳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中国航母的奠基人崔立中中国水利水电对外公司总会计师谢卫全国政协委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姚江涛江南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张树忠大通证券总裁徐锷原攀钢集团总会计师、副总经理陶冬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黄强涌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沈若雷香港申联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浩凤凰卫视中文台专题组副总监魏崇智香港中国广告有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小平中国金币总公司副总经理张志鸿鸿基世业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袁振宇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詹平原长江三峡集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胡峰银河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董锋中信建投证券公司财务总监缪建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戴凤举中国再保险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刘家德中国人寿股份副总裁冯知杰中国人寿财险副总裁王新利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王志泰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叶楠招商局海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段方晓瑞泰集团副总裁陈剖建天安集团董事长刘央西京投资管理公司(香港)主席向可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原总经理张亦兴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董事汪晓峰金信信托董事长刘志忠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徐波微软中国区财务总监魏东涌金集团创始人谭丽霞海尔集团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陈基华中国铝业执行董事、副总裁范肇平南山集团副总经理科研院所于中一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著名财政学专家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副局长张天成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吕世杰中国国情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系统王广谦中央财经大学校长王柯敬中央财经大学前校长、中央财经大学校友总会会长邱东中央财经大学前党委书记北师大国民核算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北师大国民核算研究院院长高一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组书记姚遂中央财经大学原副校长陈明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梁勇中央财经大学副书记史建平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郝书辰山东财经大学党委书记姚得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原副校长李光龙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郝如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杜英斌山西财经大学前校长陈永达原青海省工商银行副行长、现杭州工商干部管理学院副院长刘姝威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CCTV感动中国人物易仁萍南京审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高一斌国家会计学院第三任院长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怡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系副主任梁红梅西北师大经济教研室主任赵国春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老一辈名师陈岱孙,中国当代经济学家、教育家,北京大学教授。崔敬伯,1932年回国,曾任燕京大学、北京大学、中法大学、中国大学教授,北平研究院研究员,川康直接税局局长,直接税团副团长和国民党政府立法委员。建国后,历任财政部税务总局避副局长,中央财政干部学校副校长,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崔书香,1937年在美国威斯康辛大学经济学系硕士学位。1939年获哈佛大学瑞德克利夫学院经济学系硕士学位。1952年至今,先后任中央财经学院、中央财政部干部学校、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姜维壮,1962年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授,财政部学位委员会、教材编审委员会和全国在职同财政干部培训指导委员会委员等。闻潜,著名经济学家,均势市场理论和消费启动理论创始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天民,著名会计学家。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会纪委监察局局长

政界精英田纪云原国务院副总理王丙乾原财政部长、国务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光英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李金华原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审计署审计长金人庆原北京市副市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财政部部长戎子和原财政部副部长、代部长王绍鳌原财政部副部长胡立教原财政部副部长贝仲选原财政部部长助理余蔚平财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翟熙贵原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陈华审计署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主任李予昂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程法光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志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中将)穆虹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克穆保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柯卡生银监会非银司司长曹聪国家税务总局地方司副司长郭左践中国保监会财险监管部主任现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局长杨凌隆中央办公厅调研室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丁先觉财政部基建司司长国务院金融监事会原主席范巍国务院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侯慧君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副局长易仁萍审计署管理司副司长张汉兴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民政部计财司司长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魏礼江国务院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傅东中国财政杂志社党委书记兼社长谭纯喜中国审计报社社长贵敏财政部农业司副司长路英财政部社保司副司长刘光忠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刘键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副司长谢庚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毕朝英财政部离退休局副局长杜俭国务院金融机构监事会原主席刘高潮国家文物局机关服务中心副局长冯秀华财政部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参事(正司长级别)崔敬伯财政部税务总局避副局长民建第三、四届中央委员央行系统戴相龙原中央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天津市市长、现任中国社保基金会党组书记王成铭中国人民银行党组成员兼机关党委书记中央金融工委副书记樊晡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党委书记史纪良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现政协委员,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启人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助理。中央委员,中央驻澳门联络办主任李东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段晓兴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助理金建栋原人总行金融管理司司长郭玉华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人事司司长任侠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原副司长蔡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李亚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副行长郝治安人民银行太原市分行行长赵保卫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朔州分行行长路国英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副行长李小秋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副行长王树臣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行长商业银行系统总行牛锡明交通银行总行董事长陶礼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行长段晓兴原华夏银行行长史纪良原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行长吴北英中信银行总行副行长王文彦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董事乔伟交通银行董事会副董事长魏盛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副行长林克平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党委副书记宫少林招商银行总行副行长招商局集团董事刘淑兰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顾京甫中国建行总行业务总监(副行长级别)钱中涛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副行长王希坤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副行长郭玉华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兼纪委书记郝震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审计局副总经理郭义明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务总监、党委委员朱红波中国农业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亚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王燕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何志成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高级经济师陈伟平安银行副行长何仲森银川商业银行董事长于化北河北省张家口商业银行董事长谢卫全国人大代表交通银行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德衍中国银行总行董事长、行长各地分行杜炜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行长沈若雷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张德宝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经理杨志宏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总会计师张永革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行长周金伦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李楚章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姚金华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行长施继德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行长王树臣中国银行宁夏自治区分行行长徐常宁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分行副行长束坚中国农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分行副行长沈弟茵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李文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杨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分行副行长魏秀兰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纪检委书记汪长安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于丕涛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倪百祥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行长任海龙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行长潘守庚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闫振生中国银行石家庄分行副行长杜炜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行长徐良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副行长申松君中行浙江省分行行长邱发宗中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叶一新中行澳门分行行长王德文工行新加坡分行行长丁燕生前中银香港及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吴念鲁前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行长张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业务部总经理吴庆平中国工商银行山东莱芜分行行长书记曹霖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地方政府侯凯上海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章锐夫湖南省政协副主席高瑞科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诗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骆玉林青海省副省长韩英广东省九届人大副主任庄惠春浙江绍兴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曾广宇民建北京市委员会副主委杨任远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厅长邵明钧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原局长周桂根江苏省财政厅厅长苑广睿天津市河北区区长冀国强天津市静海县县委书记李双成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邵桂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大原副主任李小平江苏省地税局局长张凡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玉德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李生诚新疆银监局局长吴炳贵广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培林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朱小莉湖北省水利厅纪委书记叶青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王小烈河南省审计厅副厅长王连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缪学刚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环保厅厅长王希龙江苏省徐州市市委书记左绍伟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顾月涛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大办公室副主任章永福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维国甘肃省地税局局长董树林甘肃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崔正华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赵春甘肃省发改委主任吴仰东甘肃省白银市政府市长张智军甘肃省财政厅副厅级冯毅云南省审计厅厅长陈秋生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财政厅厅长陆浩云南省统计局局长陈辉明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何绍华成都市副市长赵世洪河北廊坊市委书记刘新春山西省太原市人大主任李爱庆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北京国资公司董事长王罡北京市财政局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黄炳福江苏省苏州市委副秘书长赵文娟江苏省苏州市政协副主席任振荣财政部驻宁夏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吕勇海南省农垦总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贾国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竺向东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杨之春甘肃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主任李津宁夏地税局副局长蒋金波河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巡视员省委书记办公室副主任企业系统金建栋国泰证券首任总裁邵淳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中国航母的奠基人崔立中中国水利水电对外公司总会计师谢卫全国政协委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姚江涛江南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张树忠大通证券总裁徐锷原攀钢集团总会计师、副总经理陶冬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黄强涌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沈若雷香港申联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浩凤凰卫视中文台专题组副总监魏崇智香港中国广告有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小平中国金币总公司副总经理张志鸿鸿基世业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袁振宇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詹平原长江三峡集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胡峰银河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董锋中信建投证券公司财务总监缪建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戴凤举中国再保险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刘家德中国人寿股份副总裁冯知杰中国人寿财险副总裁王新利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王志泰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叶楠招商局海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段方晓瑞泰集团副总裁陈剖建天安集团董事长刘央西京投资管理公司(香港)主席向可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原总经理张亦兴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董事汪晓峰金信信托董事长刘志忠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徐波微软中国区财务总监魏东涌金集团创始人谭丽霞海尔集团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陈基华中国铝业执行董事、副总裁范肇平南山集团副总经理科研院所于中一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著名财政学专家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副局长张天成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吕世杰中国国情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系统王广谦中央财经大学校长王柯敬中央财经大学前校长、中央财经大学校友总会会长邱东中央财经大学前党委书记北师大国民核算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北师大国民核算研究院院长高一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组书记姚遂中央财经大学原副校长陈明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梁勇中央财经大学副书记史建平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郝书辰山东财经大学党委书记姚得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原副校长李光龙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郝如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杜英斌山西财经大学前校长陈永达原青海省工商银行副行长、现杭州工商干部管理学院副院长刘姝威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CCTV感动中国人物易仁萍南京审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高一斌国家会计学院第三任院长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怡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系副主任梁红梅西北师大经济教研室主任赵国春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老一辈名师陈岱孙,中国当代经济学家、教育家,北京大学教授。崔敬伯,1932年回国,曾任燕京大学、北京大学、中法大学、中国大学教授,北平研究院研究员,川康直接税局局长,直接税团副团长和国民党政府立法委员。建国后,历任财政部税务总局避副局长,中央财政干部学校副校长,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崔书香,1937年在美国威斯康辛大学经济学系硕士学位。1939年获哈佛大学瑞德克利夫学院经济学系硕士学位。1952年至今,先后任中央财经学院、中央财政部干部学校、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姜维壮,1962年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授,财政部学位委员会、教材编审委员会和全国在职同财政干部培训指导委员会委员等。闻潜,著名经济学家,均势市场理论和消费启动理论创始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天民,著名会计学家。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会 转让 新华人寿 股权

主要是因为”关国亮“身为新华保险的董事长,利用董事长的身份之便,在8年时间内违规挪用资金130亿,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保监会于2007年5月24日宣布,由保险保障基金以市场价收购新华人寿问题股东手中的股权,解决资金挪用问题。保监会持股38.815%,位居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此时已经相当于由保监会接管了新华人寿。接管,不是保监会一直会当这个股东,只是暂时代为管理并寻找合适的经营公司。保监会属于政府部门,它和央企还是有区别的,肯定不能经营新华人寿,需要找到合适的经营公司。2009年11月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把新华人寿38.815%的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新华人寿被保监会接管

主要是因为”关国亮“身为新华保险的董事长,利用董事长的身份之便,在8年时间内违规挪用资金130亿,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保监会于2007年5月24日宣布,由保险保障基金以市场价收购新华人寿问题股东手中的股权,解决资金挪用问题。保监会持股38.815%,位居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此时已经相当于由保监会接管了新华人寿。接管,不是保监会一直会当这个股东,只是暂时代为管理并寻找合适的经营公司。保监会属于政府部门,它和央企还是有区别的,肯定不能经营新华人寿,需要找到合适的经营公司。2009年11月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把新华人寿38.815%的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资本补充债券 保监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我国金融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一)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二)商业银行债券(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3)混合资本债券。《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加复杂。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l0年内不得赎回。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三)证券公司债券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劵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四)保险公司次级债务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五)财物公司债券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直接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个月-3年。

综合流动比率 保监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总额和流动负债总额之比,代表企业以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综合能力。公式: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指标解释:流动比率越低,则意味着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不强,但如果比率过高,说明企业可能不善举债经营,经营者过于保守,将导致企业短期资金的利用效率较差。一般经验认为:流动比率在2:1比较适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

银行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一)授信类关联交易:指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银行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三)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

银行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一)授信类关联交易:指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银行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三)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拓展资料: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归央行管辖吗?

不归,银监会和保监会已合并,称银保监会。银保监会,证监会不归央行管辖。它们和央行,都统一被国务院管辖。银保监会,证监会主要行使监管职能,而央行负责货币政策的规划和实施。互相之间没有统属关系。银监会跟央行的关系就象监察跟警察一样的关系 一个是职能一个是监督 不存在相互监管 只存在银监会监督银行 银监会不仅仅监督央行 其他银行一样可以监督.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是是从央行分离出去的,四者同为监管机构一、“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历史贡献与现实问题。扩展资料: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的金融监管取得了长足进步,逐步形成了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宏观调控、金融改革、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稳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微观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改进,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和处置机制逐步健全,金融监管专业化水平和有效性大幅提升,对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但是,现代金融市场和信息技术发展使监管体系面临诸多不适应性。一是与系统性风险防范不适应。在泡沫形成时,分业监管模式使得监管数据和信息难以共享,严重制约了对市场整体风险的判断和识别。在泡沫破灭时,不同监管部门从各自行业出发,缺乏整体风险理念,对风险跨市场传递认识不足,造成反应迟钝。在处置风险时,跨行业、跨市场的风险特征超出了单个监管机构的能力范围,增加了化解风险的决策链条和协调难度,放大了风险处置成本。本轮资本市场震荡警示我们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性。二是与信息技术发展不适应。以金融创新为名行庞氏骗局之实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从外因看,互联网金融无序发展源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推动互联网对金融的过度渗透,互联网对舆论的塑造与掌控迫使监管放任;从内因看,互联网金融风险源于谁的孩子谁抱走的金融压抑式监管理念、缺乏全局性穿透式风险监控的监管机制和画地为牢式分业监管体制。内外因叠加,互联网金融风险在当前呈燎原之势,在今后仍将此起彼伏。三是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需要不适应。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金融业不良资产呈现明显上升趋势,根据微观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资产业务呈现明显的顺周期性,甚至放大周期波动。政府债务置换和新增债务加剧挤出效应,实体经济面临融资收缩周期。建立防范系统性风险、实施逆周期操作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保监会到底监管些什么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主要职责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扩展资料: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6个职能机构和2个事业单位,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有36个保监局,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市设有5个保监分局。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的设立,从根本上是为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五年后,即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格局的正式确立,对于增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竞争能力、更大范围地防范金融风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确立了央行宏观监管和保监会微观监管的新型保险业监管体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 紧急会议 13日

根据3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显示,拟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指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中国银监会和保监会。据悉,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至此,连同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一起,形成“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格局,实行“分业监管”。随着“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矛盾显现,对于金融监管框架调整的需求日益迫切。同时,在2017年1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了?

   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了?   近几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备受瞩目。时至今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终于尘埃落定,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民银行。实际上,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经历过一次从合并到分离的过程,为什么又一次出现合并的情况?当然,我们正处于大变革的时代,一切改变都不惊奇。    1948年~1991年:混业监管时代   在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始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可能很多人都不了解,人民银行建立的时间比建国还早。   1948年12月,人民银行在河北石家庄成立,1949年2月,人民银行由石家庄迁入北京(当时为北平)。此阶段,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发行人民币,接收国民党政府的银行,整顿私人钱庄,行使最原始的金融监管职能。   从1952年开始,全国金融体系形成大一统的局面,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两大巨头主导全国金融体系。 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五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交),在当时要么并入财政部(如建行和交行),要么与人民银行某个业务局合署办公(如中行)。   1969年,人民银行也被并入了财政部,对外只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牌子,各级分支机构也都与当地财政局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   1978年,人民银行从财政部独立。不过此时,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央行职能和经营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职能仍然是统一的,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商业银行业务;既是金融监管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自1979年开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拉开序幕,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先后或独立、或恢复、或设立。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持,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之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相继组建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这期间,出现了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1984年1月1日起,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工商银行专业经营。工商银行和人民银行的正式分家标志着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职能完全剥离,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从法律上明确人行作为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一方面行使货币政策调控职责,另一方面也肩负起对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在内的整个中国金融业的监管职责。   从人民银行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1984年~1991年,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处于混业监管时期,即由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所有的金融活动。    1992年~2002年:分业监管趋势出现   从1992年开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从人民银行统一监管逐步走向分业监管。标志性的事件是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的成立。   实际上,中国最早的证券业务诞生于1986年,当时的证券业务也由银行开展。1987年诞生了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此后,随着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证券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人民银行统一监管银行、信托、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有点力不从心,导致证券市场出现了一系列的违规操作、市场混乱情况。比如,1992年8月10日,在深圳有关部门发放新股认购申请表的过程中,由于申请表供不应求,加上组织不严密和一些舞弊行为,申购人群出现了抗议等过激行为,这一事件被称为“8.10”事件。   “8.10”事件直接催生了证券委和证监会的诞生。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同时成立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委的执行部门,负责监管证券市场。不过此时,证券公司的审批、监管仍由人民银行负责。   保险业的监管也经历了从混业到分业的演变。1949年,中央政府在接管各地官僚资本保险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各类保险业务。但从1959年开始,我国停办保险业务,直到1980年才恢复。对保险业的监管也是始于1980年,此阶段的保险业监管也是由人民银行负责,但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同样面临力不从心的局面。   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在此背景下,成立保险业的专职监管机构提上日程。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负责监管我国的保险业,此后人民银行不再承担保险业的监管职责。   可以说,从1992年开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从大一统的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转变,直到2003年,我国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才基本成型。   2003年至今:分业监管体制成型   为配合入世后中国银行业监管的需要,2001年人民银行按照“管监分离”原则,重新划分了监管司局的监管职能,提高了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不过这种监管模式仍不能适应入世后银行业监管的需要。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当时,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有三种思路:1. 成立中国银监会;2. 成立国家银行监督管理局;3. 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体制。   最终大部分的意见都认为人民银行不宜兼任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两个职能,所以最终采用了第一种改革思路。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履行原本由人民银行履行的银行业监管职责。人民银行不再肩负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责,其使命变成了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从人民银行“大一统”的监管模式逐渐演变成“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进程,就是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不断细分、不断剥离的过程。   而在此前的1992年,证券市场的监管转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1995年,对证券公司的监管移交中国证监会;1998年,保险业的监管移交到保监会;2003年,银行业监管职能移交银监会。由此,“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成型。    为什么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要改革?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当前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时间并不长,那为什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呼声如此之高?主要问题有两点,即监管空白与沟通成本。   就监管空白来说,我国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与混业经营发展趋势不适应,导致部分领域监管不到位,监管套利大行其道。目前,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不同行业间的业务界限逐渐变得模糊。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多数金融机构都往综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跨市场、跨行业的业务链条延长。在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各监管部门无法监测真实资金的流向,易导致危机跨市场、跨行业传染,引发系统性风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资管产品的监管都出现过这类情况。   就沟通成本来说,一行三会的行政级别相同,相互之间都只有建议权而无行政命令权,导致长期以来,“一行三会”在监管过程中沟通不足现象较为严重,沟通效率低下,监管信息的分享机制不够畅通。例如,近两年一些保险公司在股票市场高调举牌上市公司,但由于保险公司的所属监管机构为保监会,而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证监会无法准确获取保险公司举牌股票的相关信息,从而导致无法有效监管这些保险公司的举牌行为,只能通过喊话“野蛮人”的形式来敲打这些险资。   此外,当前出现了很多新兴的金融业态,例如网络小额贷款、P2P等,大多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准入,但是对这些新兴金融业态的行为和风险监管长期缺位,而中央监管机构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也不到位,导致出现不少金融风险事件。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新探索   近年来,决策层和各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不适应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开始逐步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改革的方向从加强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始。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2013年,国务院设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包括“一行三会”和外管局等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加强成员间监管协调、政策实施合作以及信息交流。   但联席会议并不具有强制性,是在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的情况下开展的。因此,这几年联席会议在监管政策统一、监管协调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   为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的协调,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 。随后,国务院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其职责包括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强化功能监管、综合监管和行为监管,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   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后,各监管机构协调性大幅提高,规章统一性大幅加强,体现出较强的执行力。   当下,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拟订银行保险业重要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归人民银行 ,也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性,防范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

中国人民银行受银监会的监管吗?

中国人民银行不受银监会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工不同。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主要是对商业银行进行日常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更注重金融宏观政策方面,银监会侧重于银行的日常监管。在地位上来讲,中国人民银行地位更高,更超脱一些,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国家正部级行政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人选是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现在周小川行长是政协副主席兼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属于副国家级的领导人),而银监会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受国务院委托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事业单位。以下是国家法律对两家机构性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银监会的监管范围进行是明确的界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政策性银行,里面可不包括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与保监会被称为

一行三会。一行三会是国内金融界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四家中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的简称,此种叫法最早起源于2003年,一行三会构成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一行三会均实行垂直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建议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待条件成熟可把“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为统一的综合监管机构。中国的监管体系,仍然维持分业监管的局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管一块(三会管业务为主,而央行除管部分业务外,还要负责宏观调控和整体金融稳定),这会导致两种比较棘手的情况:(1)监管重叠:比如银行涉及证券业务(包括基金托管、债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要接受两个部门监管,需要两者充分协调。做业务的微观主体要听两个婆婆的话,本身也累。(2)监管真空:部分新式金融(比如“财富公司”),处于完全没有人管的地步。某些混业而来的交叉业务,则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经常协调不当,产生监管盲区。

保监会密切关注大数据和互联网金融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银监会副会长有没有叫宋占英的?

没有银监会也没有副会长一说一个主席四个副主席一个主席助理主席刘明康副主席蔡鄂生 周慕冰 王兆星 郭利根主席助理阎庆明

现任银监会会长是谁?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副主席王兆星

中国银监会主席

银监会领导:主席 刘明康  刘明康,男,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能源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主席。 副主席 蔡鄂生  蔡鄂生,男,1951年出生于湖北,大学,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副主席 周慕冰  周慕冰,男,1957年生于重庆,研究生,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银保监会投诉电话

一般来说,银保监会的投诉电话为12378或010-66279113。大家可以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拨打此电话,如果打不通也可以登录银保监会官方网站进行投诉。【银保监会的作用】首先银保监会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其次银保监会还可以参与拟定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当然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也是银保监会的重点工作之一。【个人建议】除了拨打电话以外,我们可以在网络中进行投诉。首先登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选择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点击进入,在网页下方选择投诉方式。一般来说在5个工作日内都会进行审理【扩展资料】2018年12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统一举行揭牌仪式。 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为北京银保监局揭牌,并对银保监局成立后的工作提出要求。他表示,要充分认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组建的银保监局要不折不扣地把机构改革的要求落到实处。王兆星表示,银保监局成立后,要统筹推进辖内分局组建和监管重点工作,真抓实干,确保机构改革与监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要严格机构改革期间廉政和纪律要求,依法监管,严格监管,一手抓全面从严治党,一手抓金融风险防控,在新的起点上开好局、起好步,以新作为开启新篇章。

中国保监会 副主席

2018年3月21日下午,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在原中国银监会和原中国保监会部分干部参加的会议上宣布,原中国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出任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任主席;原中国银监会第一副主席王兆星,出任中国银保监排名第一的副主席;原中国保监会主持工作的副主席陈文辉,出任中国银保监排名第二的副主席。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所称的合规和合规风险指的是什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compliance部门负责,compliance部门往往是法务人员构成。操作风险往往是稽核审计运营等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是从操作环节和操作人员方面去防范和控制,而不反省内部制度流程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就会终日忙于发现与纠正错误,而改善效果却并不理想。合规风险重制度,理顺流程,堵住漏洞,贯穿于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是银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等多种风险产生的重要诱因。合规,英文compliance,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定义,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这里的法律、规则、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简单来说,合规,是确保银行的经营活动符合一切适用于银行业的外部规范的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合规部门一般会将其扩展到“一切内外部规范”。鉴于在实际工作中,合规不仅对外也对内,一般都会把合规与内控两个问题一并讨论。在银监会的诸多监管文件中,明确提到合规与内控相关工作的文件主要有两个,即《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下称合规指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下称内控指引)。这两份指引,一份指导对外合规工作,一份指导对内合规工作,彼此相辅相成,构成了银行开展合规工作的主要指导文件。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虽然主要涉及案件防控工作,但也对合规体系的建设和工作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也是合规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

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和私募基金协会有什么区别

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是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会员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相关服务机构。3、协会秉承"服务、自律、创新"理念,自觉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4、在证监会的监督指导和协会理事会的引领下,基金业协会全体工作人员竭尽全力为会员服务,通过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动财富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截止2013年11月1日,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共有555家。

银监会关于贷款利率上限最新规定?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多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根据有关规定,是不可以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了即为违法。贷款年利率低于24%,属于法院保护的范围之内;贷款利率在24%—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法院对此保持中立,借款人有义务偿还。高于年利率高于36%,并且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超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归还出借部分。【拓展资料】一、利率是借款人需向其所借金钱所支付的代价,亦是放款人延迟其消费,借给借款人所获得的回报。利率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资金额的比率,通常以一年期利息与本金的百分比计算。二,它是决定企业资金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同时也是企业筹资、投资的决定性因素。三、利息率的高低,影响利息率的因素,主要有资本的边际生产力或资本的供求关系。此外还有承诺交付货币的时间长度以及所承担风险的程度。利息率政策是西方宏观货币政策的主要措施,政府为了干预经济,可通过变动利息率的办法来间接调节国内通货膨胀水平。四、在萧条时期,降低利息率,扩大货币供应,刺激经济发展。在膨胀时期,提高利息率,减少货币供应,抑制经济的恶性发展。所以,利率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五、利率是借款人需向其所借金钱所支付的代价,亦是放款人延迟其消费,借给借款人所获得的回报。利率通常以一年期利息与本金的百分比计算。六、利率作用利率是调节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亦用以控制例如投资、通货膨胀及失业率等,继而影响经济增长。利率理论七、一般来说,利率根据计量的期限标准不同,表示方法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八,现代经济中,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不仅受到经济社会中许多因素的制约,而且,利率的变动对整个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现代经济学家在研究利率的决定问题时,特别重视各种变量的关系以及整个经济的平衡问题,利率决定理论也经历了古典利率理论、凯恩斯利率理论、可贷资金利率理论、IS-LM利率分析以及当代动态的利率模型的演变、发展过程。九、凯恩斯认为储蓄和投资是两个相互依赖的变量,而不是两个独立的变量。在他的理论中,货币供应由中央银行控制,是没有利率弹性的外生变量。此时货币需求就取决于人们心理上的“流动性偏好”。十、而后产生的可贷资金利率理论是新古典学派的利率理论,是为修正凯恩斯的“流动性偏好”利率理论而提出的。在某种程度上,可贷资金利率理论实际上可看成古典利率理论和凯恩斯理论的一种综合。十【拓展资料】一、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希克斯等人则认为以上理论没有考虑收入的因素,因而无法确定利率水平,于是于1937年提出了一般均衡理论基础上的IS-LM模型。从而建立了一种在储蓄和投资、货币供应和货币需求这四个因素的相互作用之下的利率与收入同时决定的理论。十二、根据此模型,利率的决定取决于储蓄供给、投资需要、货币供给、货币需求四个因素,导致储蓄投资、货币供求变动的因素都将影响到利率水平。这种理论的特点是一般均衡分析。十三、该理论在比较严密的理论框架下,把古典理论的商品市场均衡和凯恩斯理论的货币市场均衡有机的统一在一起。十四、马克思的利率决定理论是从利息的来源和实质的角度,考虑了制度因素在利率决定中的作用的利率理论,其理论核心是利率是由平均利润率决定的。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一种转换形式。十五、利息的独立化,对于真正显示资金使用者在再生产过程中所起的能动作用有积极意义。利率水平对外汇汇率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利率是影响汇率最重要的因素。我们知道,汇率是两个国家的货币之间的相对价格。和其他商品的定价机制一样,它由外汇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所决定。外汇是一种金融资产,人们持有它,是因为它能带来资本的收益。十六、人们在选择是持有本国货币,还是持有某一种外国借币时,首先也是考虑持有哪一种货币能够给他带来较大的收益.而各国货币的收益率首先是由其金融市场的利率来衡量的。十七、某种货币的利率上升,则持有该种货币的利息收益增加,吸引投资者买入该种货币,因此,对该货币有利好(行情看好)支持;如果利率下降,持有该种货币的收益便会减少,该种货币的吸引力也就减弱了。因此,可以说"利率升,货币强;利率跌,货币弱"。十八、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在外汇市场均衡时,持有任何两种货币所带来的收益应该相等,这就是:Ri=Rj(利率平价条件)。这里,R代表收益率,i和j代表不同国家的货币。如果持有两种货币所带来的收益不等,则会产生套汇:买进A种外汇,而卖出B种外汇。十九、这种套汇,不存在任何风险。因而一旦两种货币的收益率不等时,套汇机制就会促使两种货币的收益率相等,也就是说,不同国家货币的利率内在地存在着一种均等化倾向和趋势,这是利率指标对外汇汇率走向影响的关键方面,也是我们解读和把握利率指标的关键。

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是( )。A.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B.财政部C.中国证监会SX

【答案】:A本题考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现阶段中国影子银行业务有哪些?对银行有哪些影响?银监会近年来对影子银行业务做了哪些规范?

“影子银行”是信贷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和大宗商品交易、杠杆收购领域的主要参与者。   这些机构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是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在带来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脆弱性,并成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推手。目前,影子银行系统正在去杠杆化的过程中持续萎缩,然而,作为金融市场上的重要一环,影子银行系统并不会就此消亡,而是逐步走出监管的真空地带,在新的、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发展。未来,对影子银行系统的信息披露和适度的资本要求将是金融监管改进的重要内容。目前,美国已提出要求所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私募机构和风险资本基金实行注册,并对投资者和交易对手披露部分信息。

张育军是证监会几把手

证监会主席助理被调查 最新的证监会班子什么样?  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证监会所在地,亦是资本闸门的守护者。这两天这里不太平静,证监会昨天来了一位副主席,今天又有一位主席助理被调查。  昨天,国务院任命李超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免去庄心一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职务;免去李超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今天,中纪委公布消息,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张育军1963年5月出生,四川什邡人,是经济学和法学双料博士。  最新的证监会领导层如下:  主席:肖钢  副主席:李超  副主席:姚刚  副主席:刘新华  纪委书记:王会民  副主席:姜洋  主席助理:张育军(被调查)  主席助理:赵争平  主席助理:黄炜  证监会主席:肖刚  1958年出生的肖钢,今年57岁。在上任证监会主席之前,一直在银行系统工作。  1981年,肖钢进入央行,先后担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央行计划资金司司长、央行行长助理级副行长职务。2003年起担任中行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3月,正式上任证监会主席、党委书记。  副主席:刘新华  刘新华1955年9月出生,河北人,经济学博士。  刘新华自2006年上任证监会主席助理,2009年正式上任证监会副主席。  副主席:姜洋  另一位副主席姜洋今年59岁,此前曾在经济日报、金融时报工作,后赴央行办公厅任职。  2001年出任上海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党委书记,2006年上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兼任期货监管部主任,2012年升任证监会副主席。  副主席:姚刚  1962年出生的姚刚今年53岁。  他在1993年进入证监会期货监管部,期间到国泰君安任总经理,2002年起任证监会发行部主任,之后升任主席助理,2008年起正式任职证监会副主席。  副主席:李超  李超是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工作。2008年12月,李超任外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1年9月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任、党委书记,外管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主任。  3位主席助理  1995年,张育军任证监会办公室副主任,此后先后在深交所、上交所及证监会多部门任职,2012年9月正式升任证监会主席助理。  赵争平与黄炜上任主席助理时间不长,自2015年2月正式上任至今约半年时间。  赵争平先后在农业部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郑商所,以及证监会办公厅工作过。  黄炜曾在司法部工作,自1998年起,先后在证监会稽查部、人事教育部、法律部工作,担任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法》,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共设发审委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聘任。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目前委员:2007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了第九届发行审核委员会成立大会,姚刚主席助理在大会上宣读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聘任第九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决定》,桂敏杰副主席向第九届发审委委员颁发了聘书。发审委全体委员签署了承诺函。第九届发审委全部为新聘人员。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停止新股发行的原因,第七届发审委委员全体续聘为第八届发审委委员,去年5月新老划断后,第八届发审委委员工作到今年4月底,维持了一年的工作时间。鉴于第八届委员任期都在两年以上,因此第九届发审委换届不再续聘上届委员。第九届发审委委员的遴选工作是根据条件、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的。依照发审委换届方案,发审委委员候选人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高等院校、国家有关部委等共推荐了65名候选人。在经过网上公示、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中国证监会主席办公会决定聘任。第九届发审委委员共由25人组成。其中专职委员17人(按姓氏笔画为序):王志雄、白彦春、白维、吕苏阳、孙勇、张圣怀、陆军、郑建彪、金黎明、徐珊、郭洪俊、高忻、梁烽、傅炳辉、温京辉、韩厚军、魏先锋;兼职委员8人(按姓氏笔画为序):白英姿、吴晓求、李旭利、陈飞、陈洪、胡宝剑、徐林、郭旭东。针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的新情况,第九届发审委委员在组成上做了相应调整。在组成总人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专职委员人数,相应减少了兼职委员人数。专职委员由上一届的13名增加为17名。具体构成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共5名,其中3名兼职委员、2名专职委员。中国证监会系统以外的专职委员由10名增加为15名,其中注册会计师由5名增加为9名,律师仍为5名。另增设资产评估师委员1名。中国证监会系统以外的兼职委员由10名减少为5名,分别由发改委、国资委、高校(各1名)和基金管理公司(2名)组成。第八届发审委从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底共召开发审委会议136次,审核公司共242家次,通过发审委会议的公司共203家,通过率为85.29%,未通过发审委会议的公司共35家,否决率为14.71%。发审委专职委员平均每人参加发审委会议63次,平均每人审核公司91家次。

谁有《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ue004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第十条 保理业务分类:(一)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三)单保理和双保理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具体保理融资产品进行定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范围,制定保理融资客户准入标准。第十二条 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当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当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第十六条 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商业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宽限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制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并纳入全行统一战略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融资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保理业务风险。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第二十四条 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即开展保理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六条规定叙做保理业务的;(三)业务审查、融资管理、风险处置等流程未尽职的。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一)因保理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出现严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二)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降低标准违规办理保理业务的;(三)未真实准确对垫款等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保理业务风险实质的;(四)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银监会小企业划分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第六章 贷后管理 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财政部会同证件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在哪一年又发布了《企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颁布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合发布会,隆重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连同2008年5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配套指引由21项应用指引(此次发布18项,涉及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的3项指引暂未发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组成。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切实做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附件: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2.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3.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国际证监会组织所称的利益冲突包括什么?

内幕交易、老鼠仓、频繁交易、抢先交易。。。全选。。。考试啊考试。。快年检了

配资中介被证监会立案了怎么办

配资中介被证监会立案了应配合其调查。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对于违法的场外配资行为证监会会立案进行调查,没有违规行为会违法事实不成立然后结案,对于违规会处以相应处罚。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银保监会:促进金融与房地产正常循环 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

中国网地产讯 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近日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要求,坚持“一行一策”“一司一策”,加快推进中小银行保险机构改革化险。前瞻应对信贷资产质量劣变风险,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推动中小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贷款试点落地。促进金融与房地产正常循环,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长租房市场建设,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配合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守私募和公募、投资与信贷、股权与债权的区别,严防各类高风险影子银行死灰复燃,及时查处宣扬“保本高收益”的欺诈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智光电气参股公司获证监会IPO批文,对公司发展有何积极作用?

公告当日智光电器开盘后迅速涨停,很多人不明白,粤芯半导体是何许公司?我国是全球最大的芯片消费国。根据国家海关数据统计,2018年,中国芯片进口总量为3120亿美元,占全球集成电路5000亿美元市场规模的近60%,进口额度超过石油,位列国内进口商品第一位。粤芯12英寸晶圆项目标志着广州可生产在地芯片,填补了之前广东、广州芯片生产空白。9月20日,粤芯12英寸晶圆项目在我区投产。这是广州第一条、广东省唯一一条量产的12英寸芯片生产线,广州先进制造业“缺芯”历史一去不复返。粤芯半导体在我国芯片的地位可想而知,而智光电气就持有粤芯半导体15%的股权。在智光电气董秘回复:依据誉芯众诚《合伙协议》之约定:“本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限合伙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收购权。也就是说按同时智光电气和粤芯半导体也有业务往来,在公司重点项目中,如南雄国立30MW光伏电站项目、定安鑫安10MW农光互补EPC项目实现并网,粤芯永久用电工程顺利送电。如今智光电气已经和粤芯半导体息息相关,母凭子贵的故事我们早已耳熟能详,如今粤芯半导体正上演这熟悉的一幕。粤芯半导体一条量产的12英寸芯片已经投产,看得见的影响就是公司的净利润,而看不见的就是粤芯半关于未来公司发展。公司由电缆和电力服务变为芯片半导体方向。公告显示,原本发展电力服务的10.34亿元募集资金,实际只用了2890万元,余额将用于新项目。说明公司的主营电缆和电服务平台,并未给公司做大做强带效果。公司管理层与时俱进转投半导体---粤芯。(公司高层的企业家发展眼光和立根发展实体企业的精神值得点赞)实锤的智光发展方向。具体可以参考董秘的互动“公司确是与时俱进在发展新的业务,包括参与投资粤芯半导体和工业互联网;下一步公司除了夯实主业之外,也会在芯片产业链上下游和工业互联网领域继续拓展。“”进一步证明,智光二次创业,芯片上下游就是方向。所以说粤芯发展智光必发展味的故事...

银保监会官网能查上市公司财报吗?

不能。查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有三种方法:一是通过股票软件进入股票界面,在股票界面找到财务分析和上市公司的公告,在这里可以看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二是通过巨潮信息网来看,这个网站是正式规定的,是上市公司发布财报公告的地方。三是通过在网站上检索,在专门的财经网站上检索该公司的财报。【拓展资料】银保监会是监管功能,不具有查询功能。中国银保监会是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而来的管理委员机构,官方网站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2018年,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购买中科云网的股票被证监会查了并且违规要停牌股民该怎么办

没有那么快停牌的,现在只是发出警告通知,具体的调查办法要等一段时间的,对于这些被警告过的股票后面还是早点出来的好,免得真的被停牌

证监会开出亿级罚单,事件的起因是什么?

由于金融市场的变化特别大,大部分国家总会出现证监会。证监会的主要功能是保证股票和证券的顺利发行,从而使得股票和证券在适当的环境中得到更快速的发展。然而,证监会却开出了亿级罚单,这件事情引起了网友的讨论。事件的起因在于某一个公司存在着恶意操纵现象。大部分公司的股票存在着一定的价值,有些公司的工作人员会通过非法手段套现,这不利于行业发展,更不利于市场变化。所以股票和证券行业的工作人员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千万不要出现违法乱纪行为。购买股票和金融产品需要特别谨慎有些人认为自己购买的股票和金融产品可以帮助自己更好的理财,甚至还会出现赚大钱的现象。世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或许某一只股票前期的发展态势比较良好,这只股票后期的发展态势比较差劲。我们不应该只观察股票一段时间内的涨幅变化,我们更应该将眼光放长远一些。如果你不具备专业的投资眼光和金融知识,不太建议大家购买股票或金融产品,毕竟股票和金融产品都具备一定的风险性。证监会会根据公司的状况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如果每一个公司的工作人员都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完成套现过程,这是一种不利于行业发展和变化的方式,甚至会影响每一个公司的对外形象。证监会时刻观察市场变化,当市场中的某一只证券或股票出现不合理变化时,证监会的工作人员会对公司的股票和证券进行调查。工作人员掌握更多的实际性证据后,工作人员也会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从而保障行业的正常发展。更何况事件的起因在于某一个公司的恶意操纵,这是一种特别损害行业秩序的行为。总的来说,公司形象和公司股票拥有着不可切断的联系,当公司发展状况比较优良时,公司股票会成为抢手货,公司股票也会上涨。当公司出现特别严重的负面新闻时,公司的股票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许多人都会减持股票,以保证个人利益。但是许多人的减持股票方式并不是很恰当,甚至还存在着大量套现的不法行为。证监会发现不合理的行为后,工作人员也会进入调查工作中,从而维持正常的行业秩序。

根据证监会新规退市风险如何避免买入退市股票

其实这是明牌。新版退市制度强调,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而根据沪深交易所规则,“三年连亏”依然是暂停上市的主要条件。随着三季报的陆续公布,ST公司前三季度盈利情况浮出水面:Wind数据统计显示,目前两市已公布三季度业绩预告的约20家ST公司中,有四成继续亏损,8家将面临暂停上市窘境。  据统计,其中业绩亏损幅度较大的包括*ST新民、*ST东力、*ST三鑫、*ST仪化、*ST东数等。这些企业在2012年、2013年年度已连续两年亏损,且今年中报、三季度业绩预告继续亏损甚至亏损有所扩大。如果其年底仍不能扭亏,将面临暂停上市的命运。  不过根据以往情况,如果已连续两年亏损,上市公司往往会在第三年的四季度想尽办法扭亏或者重组。以2013年问鼎A股“补贴王”的*ST南化为例,其在两年连亏后,去年年末以2.9亿元的政府财政补贴,位居当年单次确认财政补贴数量之首,顺利扭亏避免退市。

根据证监会新规退市风险如何避免买入退市股票

其实这是明牌。新版退市制度强调,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而根据沪深交易所规则,“三年连亏”依然是暂停上市的主要条件。随着三季报的陆续公布,ST公司前三季度盈利情况浮出水面:Wind数据统计显示,目前两市已公布三季度业绩预告的约20家ST公司中,有四成继续亏损,8家将面临暂停上市窘境。  据统计,其中业绩亏损幅度较大的包括*ST新民、*ST东力、*ST三鑫、*ST仪化、*ST东数等。这些企业在2012年、2013年年度已连续两年亏损,且今年中报、三季度业绩预告继续亏损甚至亏损有所扩大。如果其年底仍不能扭亏,将面临暂停上市的命运。  不过根据以往情况,如果已连续两年亏损,上市公司往往会在第三年的四季度想尽办法扭亏或者重组。以2013年问鼎A股“补贴王”的*ST南化为例,其在两年连亏后,去年年末以2.9亿元的政府财政补贴,位居当年单次确认财政补贴数量之首,顺利扭亏避免退市。

证监会稽查总队约见叶飞,这意示着什么?

证监会稽查总队约见叶飞,这意示着:1.证监会对于内幕交易非常关注,同时已经开始寻找证据;2.叶飞知道很多内幕消息,这非常有利于他们破案;3.证监会对于内幕交易严查没有任何的放松。资本市场最近不是很太平,叶飞爆料部分私募和券商为了赚钱做市值管理,坑了很多股民,造成了很多人亏损,这些黑幕让人触目惊心。证监会稽查总队约见叶飞,这意示着证监会对于内幕交易已经开始检查,寻找证据,同时也说明证监会对于违法犯罪高压打击没有任何的改变;叶飞知道很多内幕消息,这非常有利于证监会破案,这对整个资本市场是好事情。一、证监会稽查总队约见叶飞这意示着证监会已经开始收据证据资本市场拥有很多黑幕,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正常的现象,毕竟资本市场就是人性最直接的体现,面对金钱和利益,很少有人不动心。证监会稽查总队约见叶飞这意示着证监会已经开始收据证据,调查这起内幕交易,这其实是好事情,因为这群人破坏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同时让更多投资者亏钱,他们已经涉及到操纵股价,现在他们应该为他们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叶飞知道很多内幕消息这有利于证监会快速破案叶飞是中间人,他牵线塔桥参与了很多股票市值管理,而且也获得了很多利润,这些内幕交易他都有足够的证据。证监会稽查总队约见叶飞,叶飞可以帮助他们寻找证据,有利于证监会快速破案,这是非常好的事情。叶飞被资本市场黑之黑,所以才爆料,可见资本市场拥有太多的黑幕,希望证监会严查这些犯罪分子,这样才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更加健康的发展。

证监会怎么找不到龙生股份2016

002605 龙生股份,如果你要说是年报,2016年4月23日公布。具体是问什么了?

大智慧因信息披露涉嫌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什么原因

主要是虚增收入。 2015年5月4日 大智慧发布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调查字151646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5年11月7日 大智慧再次发布公告: 经查明,大智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3年涉嫌提前确认有承诺政策的收入87,446,901.48元; 二、2013年以“打新”等为名营销,涉嫌虚增销售收入2,872,486.68元;三、涉嫌利用与广告公司的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93.34万元; 四、延后确认2013年年终奖减少应计成本费用24,954,316.65元; 五、涉嫌虚构业务合同虚增2013年收入1,567.74万元; 六、子公司涉嫌提前合并天津民泰,影响合并报表利润总额8,250,098.88元,影响商誉4,331,301.91元。

假如某一上市公司被证监会要求退市了,如果持有它公司的股票该咋办呢?是不是就作废了?

  没有作废:  只要那家公司不破产,你的股权就不会消失,退市就是不能在沪深交易所市场交易了。但是仍然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上采取了四个方面措施,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仍然是合法存续、公众投资者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做好依法终止上市的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权。  二、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其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仍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终止上市前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由代办机构代为办理转让手续;非挂牌交易股份的转让仍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三、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证监会对未依法忠实履行职务,未依照《指导意见》履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义务的退市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严格审查有诚信污点记录的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四、明确了退市公司重组中应当遵循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了退市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现货交易需经证监会批准吗?

现货网上电子交易于1997年5月17日经当时的国内经贸部批准筹建,1998年1月22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委、国内贸易部、中国社科院、北京商学院、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社等部门出席了“商品现货仓单交易座谈会”。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专家陶绯教授、著名经济学家董辅仍教授、法学家江平教授、期货专家陈宝英教授等对商品现货仓单交易这一新的运作方式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以上部门及专家、学者从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等不同领域,对商品现货网上电子交易的可行性、合法性、可持续发展及营销策略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科学的定位。现货网上电子交易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和和理性得到了政府的认同和支持,并具有了合适的法律地位。 交易一般都有交易场所,现货网上电子交易也不例外,其交易场所是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交易市场通过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国内外现货交易商提供一个先进、快捷、方便、安全的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商参与煤炭,焦碳等商品现货网上电子交易。基于商品现货网上电子交易自身所具有的优势,加之交易市场的严格管理和规范运行,在短短时间内,商品现货网上电子交易业务量由小到大,交易市场在全国也有了更高的知名度,得到了上级领导、企业界及业内人士的广泛赞誉和认可。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区别[相同点] a.都是国家严格管理,指定授权的特种交易形式,都采用标准化的形式进行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b.交易方式相同:都是实行T+0的交易制度(当日开仓当日即可以平仓)及买空卖空制度(当判断后行情下跌和持仓合约的情况下,只要提供履约金即可以进行卖出交易,事后买入补仓)。 c.交易所指代的商品基本相同,都是大宗生产原材料:大豆、红小豆、高梁、豆粕、大米、绿豆、胶合板、天然橡胶、铜、铝、煤炭等等。 d.都实行交易涨跌停板制度。[不同点] a.交易的标的不同:现货网上电子交易的交易标的物就是标准化的商品、属于现货交易的范畴,而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标准化合约。不是现实的商品。 b.交收的形式不同:现货网上电子交易采用随机交收与即时交收相结合的形式:期货实行的是必须按合约规定时间进行强制交收的形式。(随时交收--成交之后随时可以提出交收,经过市场交割部匹配成功就交收:即时交收--成交了就进行现货交收) c.期货交易的风险较现货网上电子要大得多

挡不住的诱惑:中国证监会一群白痴,新股停不停市场说了算,这就是在放屁,证监会发审委不停的批,不停的弄

转:对于时下的股市----算了吧,忘了吧,投进去的钱就当扶贫救灾吧!这篇形容进出股市的打油诗可谓字字珠玑字字句句血泪,简直可以裱起来挂!莫名想起那英一句歌词:你伤害了我,还一笑而过......上联:试问中国股市有多愁 ; 下联:恰似一群太监上青楼 ; 横批:无力向上; 处女进去,大妈出来 貂禅进去,母猪出来 老板进去,民工出来 别墅进去,草棚出来 蟒蛇进去,蚯蚓出来 苍鹰进去,苍蝇出来 人才进去,饭桶出来 博士进去,白痴出来 武松进去,肉松出来 地球进去,乒乓球出来姚明进去,潘长江出来 宝马进去,自行车出来 大富翁进去,叫化子出来 天价进去,地板价出来 健康着进去,残废着出来 杨百万进去,杨白劳出来 牵着狗进去,狗牵着出来 欲投资进去,想投河出来 坚挺着进去,疲软着出来 频送秋波进去,目光呆滞出来 气宇轩昂进去,气急败坏出来 打着饱嗝进去,饿昏了头出来 鲜花盛开进去,残花败柳出来 做着美梦进去,一场恶梦出来 想买房子进去,卖了房子出来 花天酒地进去,哭天喊地出来 欢欢喜喜进去,哭哭啼啼出来 开着小车进去,拉着板车出来 自作聪明进去,自认倒霉出来 探头探脑进去,连滚带爬出来 人模人样进去,鬼模鬼样出来 握着双枪进去,举着双手出来 听着故事进去,做着噩梦出来 看着鱼饵进去,咬着鱼钩出来 坐着邮船进去,划着舢板出来 系着领带进去,扎着草绳出来 穿着名牌进去,光着屁股出来 喝燕翅鲍进去,嚼萝卜干出来 风风火火进去,疯疯颠颠出来 满面红光进去,鼻青脸肿出来 目光炯炯进去,贼眉鼠眼出来 大腹便便进去,骨瘦如柴出来 火眼金睛进去,眼冒金星出来 学巴菲特进去,被扒了皮出来 小康家庭进去,五保特困出来 穿着皮鞋进去,光着脚丫出来 小家碧玉进去,弄成破鞋出来 心系国家进来,心肌梗塞出来 阿里巴巴进去,可怜吧吧出来 千方百计挤进去,黔馿技穷跑出来 大小非解禁进去,大小便失禁出来 捐了救灾款进去,领了救济款出来 装着满车大米进去,载着半车砻糠出来 奔着美味大餐进去,吃了一肚苍蝇出来 今天拉根小阳进去,明天开根大阴出来 冠冕堂皇唱着歌进去,鬼鬼祟祟遛着墙出来 细皮嫩肤桃花面进去,满脸褶子黄婆脸出来 山丹丹开花红艳艳进去,水浊浊流淌死翘翘出来 长衫马褂,精神焕发进去,衣衫褴褛,蓬头垢面出来

证监会“暂停新股IPO”为假消息吗?

6月19日,A股市场大跌,沪指跌3.78%,报收2907点;深成指跌5.31%,报收9414点;创业板跌5.76%,报收1547点,跌停个股近1000只。网络流传一张伪造的“证监会官网截图”,该截图显示“2018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临时会议,决定从2018年6月20日起暂停新股IPO”。证监会官网并没有上述页面。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辟谣,“上述消息为假消息,严重干扰市场正常传播秩序。”证监会表示,该行为严重干扰市场正常传播秩序,编造虚假消息,应严肃处理。

为啥每个人都认为停发新股能够提振股市,但是证监会却说停发没有用?

股市这样跟新股发行确实关系不大,主要是受实体经济下滑的影响。如果企业经营业绩下滑了股市反而能提振那这股市也太不正常了。新股发行引发的问题一是发行价格过高,投资者买了会套牢,这确实是定价和炒新的问题,但不至于因为这个事就把新股都停了;二是大量的新股发行增加了股票供给,相对降低了股票价格。但事实上是现在新股发行多少就能卖出去多少,极少有发行失败的,而且中签率也不算高,证明对新股的需求还是大于供给的。一句话,还是信心的问题,对经济没有信心,对股市是不会有信心的,也很难靠什么政策提振。

为啥每个人都认为停发新股能够提振股市,但是证监会却说停发没有用?

1、中国股市的定位,是财富转移:将财富从个人投资者手中转移到各种类型的机构手中。分析一切A股问题,都要从这个定位出发。2、超高价发行新股是财富转移的核心途径,所以持续地停发新股是不可能的。暂时停发新股或许会暂时让股市好看,但这不是证监会所要的结果,因为它们不可能持续地停发。于是证监会只能解释说停发没用。3、证监会当前在做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散户从A股市场中逼离,让A股真正进入机构时代。持续的下行更有利于这个目的的实现。从持仓账户数量的走势来看,这行动也陆续地见到了效果。散户从A股交易中撤离后,还是要寻求投资途径,要么买基金、要么买券商的理财产品,而这都会增加专业理财机构的管理费收入。当然,在信托责任完全不具备的情况下将散户的资金赶到理财机构手中,这不仅不会影响A股的财富转移定位,反而会让财富转移实现得更顺利。

怎么股市一旦出现暴跌,股灾,都追是证监会除外

追查中国式股灾的元凶什么是“中国式股灾”?简言之,就是不顾二级市场死活只顾一级市场融资、无视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和二级市场投资功能建设、一味超极限发挥股市融资功能、毫无止境地扩容造成的中国股市灾难性持续暴跌——题记。如果说2007年12月上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股市步入中期调整定下了基调,那么,从紧的货币政策还不至于造成中国式股灾惨然发生、持续发生;如果说始于2005年8月的股权分置改革让超过万亿股的存量“大小非”解禁出笼,对沪深两地市场整体估值体系形成冲击,但是,假如证监会像大禹治水一样疏堵有方,也不至于中国式股灾惨然发生、持续发生;如果说始于2006年6月23日的国企大盘股发行上市扩容不幸成为“中国股市不能承受之重”,但是,假如证监会对“增量大小非”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对机构投资者助涨助跌的过激市场行为能够掌控,那么,也不至于造成中国式股灾惨然发生、持续发生;如果说一定要找出2008年以来中国式股灾惨然发生、持续发生的“元凶”,那么,这个“元凶”不是美国次贷危机,也不是“大小非”、公募基金、保险资金等“市场主力”,而是一向对市场动态反应迟钝的中国证监会。试问,2007年股市行情向好的时候,中国远洋、中国人寿等“601板块”个股以奇高的市盈率从一级市场圈钱成功遭遇二级市场机构投资者疯狂拉抬之际,证监会有作为吗?2007年国庆节之后,中国神华玩弄“帽子戏法”,超级大盘股集体演绎蓝筹飙升的中国神话,证监会有作为吗?2007年11月,券商和投研机构集体吹嘘“亚洲最赚钱的公司”、中国石油天价开盘之际,证监会有作为吗?2008年1月,沪深股指回落整理后上行趋势明显,半路上突然杀出个中国平安恐吓式的再融资事件,导致上证指数连续大跌两天,先后跌去266.07点或5.14%、354.69点或7.22%,证监会有作为吗?2008年2月,浦发银行为虎作伥“再融资门”,上证指数走出五连阴,暴跌趋势确立,证监会有作为吗?2008年5月20日,“全国哀悼日”期间,有公募基金无视公德公然砸盘出货,导致沪指暴跌161.60点或4.46%、深指暴跌747.78点或5.67%,证监会有作为吗?2008年6月,上证指数走出历史上罕见的“十连阴”、降低印花税营造的“政策底”——沪指3000点惨然下破,证监会有作为吗?2008年8月8日,百年一遇的北京奥运会开幕,当天沪指大跌121.86点或4.47%,周一再度大跌135.65点或5.21%,证监会有作为吗?2008年9月,上证指数逼近2001年高点2245点的时候,证监会有作为吗?2008年9月5日,上证指数跳空跌破2245点以后,证监会有作为吗?不能说没有,但是,《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能抵挡住空头杀跌的力量吗?能抵消“招商证券IPO周一过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吗?似乎不能。更加可怕的是,作为中国证券市场最高层的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非但没有出台强有力的救市、治市措施扭转沪深两地市场持续暴跌的颓势,而且每每在节骨眼上“添乱”。不是这样吗?2008年年初,中国经济遭遇“雪灾”袭击,作为证监会副主席的范福春频繁在“两会”期间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对股市走向影响几何?对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做多中国股市的信心影响几何?而在中国股市已经完全丧失了投融资功能(买就套、新股IPO或上市股指就暴跌)、沪深两地市场集体患上了极其严重的“再融资恐惧症”和“融资恐惧症”之后,中国证监会竟然还在“霸王硬上弓”,竟然还在我行我素、按部就班地进行着市场扩容和“大小非”批量生产,这不能不说是导致中国式股灾惨然发生、持续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中国平安、浦发银行等“再融资门”罪魁祸首我们就不提了,那是上市公司决策层愚蠢之极的“搬起石头砸自己脚”行为。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按照国企大盘股IPO或上市的时间顺序看看,是不是证监会盲目的、杀鸡取卵式的市场扩容行为造成了中国式股灾的惨然发生、持续发生——2008年2月下旬,中国股市在经历了“再融资门”股票恐吓之后惊魂甫定,2月25日中国铁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告,当天沪指大跌177.76点或4.07%,最低见4123.31点;2008年3月10日,中国铁建24.5亿A股上市,当天沪指大跌154.22点或3.59%,中国股市跌势加速;2008年4月9日,金钼股份5.38亿A股IPO,当天沪指大跌198.63点,多头在沪指3500点一带构筑的防御工事被彻底瓦解;2008年4月16日,紫金矿业14亿A股IPO,空头连续三天大开杀戒,一举击穿3000点政策底;2008年5月30日,中国建筑发布120亿股A股“招魂书”,降税政策营造的反弹趋势被终结,6月3日起沪指走出“十连阴”;2008年6月下旬和7月,证监会暂停国企大盘股IPO,开始“君子动口不动手”式的“维稳”,高端媒体开始舆论救市,沪深大盘止跌回稳,成交持续活跃;2008年8月5日,拼装版的中国南车24亿A股IPO,横盘筑底行情彻底完蛋,8月8日迎来百年一遇的“绿色奥运”,沪深大盘连续暴跌两天,股指破位下行;2008年8月18日,毫无资产质量可言的中国南车登陆上交所,国企大盘股滥发、新股上市提速等市场预期终结上证指数“底部四星级”走势,当天沪指大跌130.74点或5.33%,最低见2284.58点;2008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特批招商证券IPO,当天上证指数跳空大跌74.05点或3.25%开盘,不费吹灰之力就将2001年的“小山头”2245点夷为平地,最低见2199.36点……接下来,谁将继续给中国股市致命一击?是中国建筑、光大证券、招商证券……还是新的国企大盘股IPO?但无论是谁,中国证监会都难脱干系。应该说,2008年以来中国式股灾惨然发生、持续发生不完全属于中国证监会“不作为”或者“反作为”的过错,毕竟,证监会虽然高高在上,但也有“难言之隐”——2006年下半年完成中国银行、中国国航、工商银行、广深铁路等11家国企大盘股上市融资,2007年完成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交通银行、中国远洋、中国神华、中国石油、中国中铁、建设银行等25家国企大盘股上市融资,2008年以来因为股市行情低迷不振,才刚刚完成了中煤能源、中国铁建、金钼股份、紫金矿业、中国南车等5家国企大盘股上市融资,按照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的说法,“企业融资的愿望仍然强烈、市场对新股的投资意愿也很强烈,有大量的资金在追逐新股”,这不是“难言之隐”又是什么呢?但是,这位新闻发言人唯独忘了或者忽略了,“大量的资金”在一级市场申购或配售到新股之后到二级市场疯狂抛售对市场信心打击有多大。别的暂且不提,单说“亚洲最赚钱的公司”中石油上市后套牢一大片,投资者怨声载道,不就是最明显、最值得引以为戒的例证吗?当然,剔除中国证监会“不作为”或者“反作为”的因素,导致2008年以来中国式股灾惨然发生、持续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有美国次贷危机、国内自然灾害、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等外部因素和上市公司“铁公鸡”、机构投资者助涨助跌、“大小非”限售股解禁疯狂抛售、市场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等内部因素。但是,谁又能否认,相比中国证监会“不作为”或者“反作为”,这些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不过是“小巫见大巫”呢?2007年8月24日,上证指数站稳5000点,一和家家写下了《沪指5500点:丧钟为谁而鸣》;2007年10月11日,中国神华在其董事长暗示作用下玩弄“帽子戏法”助长机构投资者恶炒超级大盘股成疯,一和家家写下了《权重股发飙和狼来了密切相关》;2007年10月15日,上证指数登上6000点险峰,一和家家写下了《谁在忽悠中国股市》;2007年11月5日,沪深股市第一权重股中石油上市,一和家家写下了《一只老鼠坏了满锅汤》;2008年1月21日,中国平安发布巨额再融资公告,次日一和家家写下了《中国股灾就这样来临》和《从平安圈钱看监管态度》两篇文章;2008年2月15日,中国铁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一和家家写下了《暂停新股发行势在必行》;2008年2月25日,浦发银行增发导致大盘连续暴跌,一和家家写下了《中国股市追杀融资门》;2008年3月28日,中石油“护发”成功,一和家家写下了忧患股改成果毁于一旦的博客文章《从哪里开始在哪里结束》;2008年4月24日,财政部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沪深两地市场爆发井喷行情,千股涨停之际,一和家家写下了《降低印花税能改变什么》;2008年5月14日,“4·24行情”面临“大小非”减持和基金抛售压力,一和家家写下了《尚福林应该对非典负责》;2008年6月12日,机构投资者砸盘出货成疯,一和家家写下了《治市救市亟需杀一儆百》;2008年6月19日,上证指数“十连阴”后再度单日暴跌高达6.54%,一和家家写下了悲戚戚的博文《股民遭遇股灾无人救助》;2008年8月17日,“8·18大跌”前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一和家家就此写下了《维稳新政是否重大利空》;2008年8月19日,证监会颁布“现金分红”新政之前,一和家家有感于中国的上市公司“铁公鸡”现象,写下了《别逼散户为全流通买单》……但是,写了这么多有什么用呢?要知道,我们的证监会是不屑于听取市场声音的,中国式股灾照样还会持续发生、不断发生。

常山药业为什么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因发布“1.4亿中国男人不行”公告成为网红的常山药业,5月22日早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常山药业早间公告称,因公司临时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目前,公司经营状况正常。5月15日晚间,常山药业公告称,全资子公司一款治疗ED的片剂产品获得GMP证书,产品可以上市销售,此次《药品GMP证书》认证的车间为固体制剂车间,生产品种为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剂。公开资料显示,枸橼酸西地那非也叫万艾可,中文简称“伟哥”。常山药业公告显示,据统计数据,“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对此,深交所于5月16日向发出问询函,要求常山药业说明数据来源和准确性,并充分提示公司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常山药业刊登补充公告,称该数据系工作人员通过网络检索并节选自部分券商研究报告的表述,未对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和准确性进行核实。而在发布“1.4亿中国男人不行”的公告之后,常山药业受到热捧,股价在5月16日、17日两个交易日连续涨停,区间累计涨幅达20.56%。紧接着,5月17日晚间,常山药业公告称,公司四名高管高树华、高会霞、丁建文、黄国胜当日共计减持1008万股,减持金额超8764万元。根据常山药业2017年业绩报告,高树华为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并任董事长、总经理,持有36.41%的股份;丁建文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黄国胜为公司副总经理,高会霞为公司创始人之一。上述一系列操作之后,5月18日,深交所表示,常山药业信披涉嫌违反相关规定,高树华、丁建文、黄国盛在公司披露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减持,涉嫌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已对常山药业及相关当事人启动违规处分程序。

证监会拟设平准基金 规模1200亿 有多管用

  2015年7月4日,21家证券公司召开会议,分析了当前股票市场形势,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充满信心,一致表示,坚决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发展。会议决定:一、21家证券公司以2015年6月底净资产15%出资,合计不低于1200亿元,用于投资蓝筹股ETF。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消息,2015年7月4日,21家证券公司召开会议,分析了当前股票市场形势,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充满信心,一致表示,坚决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发展。会议决定:一、21家证券公司以2015年6月底净资产15%出资,合计不低于1200亿元,用于投资蓝筹股ETF。  平准基金是一种政策性基金,其根本职责是实现证券市场的稳定,防止暴涨暴跌。为此,其组建、操作、评价、管理的全过程都受政策的影响或直接接受政府的指令,为证券监管部门服务,成为有效的证券市场直接监管手段之一。  此前,申万宏源首席宏观分析师李慧勇就提出建议称,要用真金白银来买入。李慧勇建议,可以设立5000亿到10000亿的平准基金,可以用来买入一些权重股,以及战略性产业的股票,也可以借此引导股指期货。  据报道,久银控股董事长李安民则认为,平准基金的操作策略必须改变。应进一步解放思想,不能采取申购基金公司蓝筹ETF模式,也不能采取一律购买国有企业股票或蓝筹股的模式,而应集中资金全力购买中小板块、创业板股票,做多中证50期货指数,稳定投资者信心和控制证券市场风险的扩散。  7月3日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金公司猛增近1000亿资本金以维稳股市。  据介绍,证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规模,与其业务量直接相关,无论转融券还是转融资,都需要消耗证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资本金规模的扩大意味着可提供转融资资金规模的扩大。  每经网从证金公司官网上了解到,截至2015年3月底,证金公司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累计达到8075.8亿元,转融通余额1152.2亿元,较2013年底翻了一番。

股票重组证监会已经无条件通过,那么证监会核准要几天下发呢?哪位大神告诉一下谢谢

股票重组证监会已经无条件通过,等证监会把正式文件拟定出来,领导签字,然后打印敲章,然后寄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拿到书面的红头文件后就会再发个正式公告的。以目前的效率,个把星期应该差不多了。股市之中,常见的事就有公司重组,也有不少投资者喜欢买重组的股票,那么今天我就让大家知道重组的含义和对股价的影响。一、重组是什么重组其实就是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会使得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发生极大变化。企业重组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就这样然后再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强化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创新。二、重组的分类企业重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而言,企业重组有下列几种:1、合并:就是将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起来建立一个新的公司。2、兼并:就是把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不过将其中一个企业的名称保留。3、收购:指通过购买股票或资产,一个企业得到了另一企业的所有权。4、接管:说的是公司原控股股东股权持有量被超过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这样的情况。5、破产:是指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没有扭转亏损在为盈利,并逐渐发展为无力偿付到期债务的一种企业失败。不管重组形式究竟是怎样的,都会对股价有比较大的影响。三、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公司重组一般不是坏事,重组通常就是一个公司发展不好甚至亏损,通过更有实力的公司为其注入优质资产,而把不良资产都置换出去,或者通过资产注入改善公司的资产结构,不断的加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一旦重组成功,一般就意味着公司会脱胎换骨,能够将公司从亏损或经营不善中拯救出来,成为一家优秀的公司。中国股市显示出,像是重组题材股的炒股都只是炒预期。赌它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一旦公司要重组的消息传了出来,一般在市场上都会炒的很厉害。一旦在原股票重组资产中注入了新的生命活力,炒作的新股票板块题材又可以借题发挥了,重组后就会不断出现涨停。反之,若是重组但没有新的大量资金来注入,再者就是没有将公司经营改善,说的简单点,就是股票利空,股价就会有所下落。

证监会怎么严打上市公司大股东清仓式减持行为?

在证监会昨天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常德鹏表示,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及相关违反违规行为,证监会将重拳治乱,严厉打击。重击大股东清仓式减持常德鹏表示,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及相关违反违规行为,证监会将重拳治乱,严厉打击,对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警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董监高应谨记并严守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权、利、责边界,凡是敢触碰资本市场红线、底线的,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山东墨龙因信披违法违规新闻发布会上还公布了证监会对四宗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及其内幕交易案,2宗内幕交易案。其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涉及山东墨龙,证监会对该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常德鹏称,山东墨龙案中,张恩荣、张云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滥用信息优势和控股地位,在上市公司重大亏损内幕信息发布前抛售股票,鱼肉市场,情节恶劣,是“吃相”难看的典型案例,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依法对其处罚约1.2亿元。8家律所被出具警示函证监会昨天通报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从事IPO法律业务的专项检查情况,由北京、上海、江苏、湖南、深圳等八家证监局等进行,共抽查21家律所47个IPO项目。常德鹏指出,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行的问题,证监会对8家律所10名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3名律师采取监管谈话,对1家律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严厉打击违规操作,保证证券市场正常化。

山东墨龙遭证监会立案调查是怎么回事?

因“减持+业绩变脸”被推上风口浪尖的山东墨龙,昨日又收到来自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彼时,证监会2月8日曾向山东墨龙控股股东张恩荣及一致行动人张云三下达了《调查通知书》,决定对张恩荣及张云三进行立案调查。此前,公司因业绩大幅向下修正及实际控制人减持收到深交所问询函。根据公司公告,去年10月28日,山东墨龙三季报业绩报告中披露了2016年全年业绩预告,当时预计全年业绩扭亏为盈,预计净利润金额为600万元至1200万元。但是,3个月后,公司新发布了业绩修正公告称,公司预计2016年净利润为-4.8亿元至-6.3亿元。对于业绩变化的原因,公司表示,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对存货、应收款项、商誉等相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2016年市场需求有所复苏,但仍处在低位运行,受油价波动和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虽然产销量较2015年度增长,但是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滑且价格波动频繁,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到重大影响。因此,修改了去年预计的年度利润。熟悉山东墨龙公司运作的人士曾表示,随着中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环节的管控更加规范,以及负责人的更替,山东墨龙原有的招投标模式不再具有优势,订单业务也随之减少。虽然山东墨龙也在不断加大海外业务,但受整个宏观经济不景气影响,且专用设备制造整个行业的处境也不理想,山东墨龙业务在“温水煮青蛙”式的逐年减少。事实上,为了摆脱困局,山东墨龙也在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和业务拓展。但是,公司在智能制造、智能服务化方面没有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公司也在产品创新、市场运作方面加大投入,未来不排除并购重组来增强公司的实力”。山东墨龙相关人士曾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时下,山东墨龙可谓是内忧外患,由于2015年山东墨龙已经亏损2.59亿元,2016年如果再亏损,公司股票将被ST。对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山东墨龙董秘赵洪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切以公司公告为准。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山东墨龙被处罚是存在高管进行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外部投资者的行为,这恰恰处于监管部门要求加强上市公司遵纪守法、相关人员谨言慎行以保护外部投资者的新监管时期,而山东墨龙的案例属于典型的与监管精神相抵触、相违背,因此不排除山东墨龙及其高管会遭受更严重的处罚,但处罚对象应该是责任人而非上市公司,否则等于处罚转嫁到了包括受损的外部投资者在内的全体股东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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