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可以向谁追索
一、票据追索权可以向谁追索1、持票人被拒绝承兑,能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对象限定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其中的某一前手或者同时向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二、票据追索权期限是多久票据追索权期限是多久,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那么就算是3个月的票据追索期。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通常是从票据到期日起2年;4、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在( )正式实施以后商业信用的发展有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在(1996年1月1日 )正式实施以后商业信用的发展有了法律依据。
票据上需要有哪些单位签章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票据上需要签章的有: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即签发本票的经办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使用且统一刻制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4、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将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的有关具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保证附条件保证有效吗
法律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票据保证如果附有条件,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无论条件成就与否,保证人均须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票据保证不论是否附有条件,效果都是一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票据的特征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票据具有特点:(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属于( )法律部门。 A、经济法 B、 民法商法
票据法是调整在商事活动中发生的同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属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部门。(1)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2)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票据业务和电子技术的发展,《票据法》逐步显露出其不适应性。受当时中国经济环境的限制,《票据法》的制定侧重于规范和约束票据行为、维护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票据的流通性、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且对部分票据行为的可操作性较差,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制约了票据业务的发展。为适应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票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对《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最新票据法是什么时候修改的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票据法有关的法律
法律主观: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 物权法 、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 票据法 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不得转让的票据背书转让有效吗
不得转让的票据背书转让无效。不得转让背书属于“背书禁止”范畴,就是法律赋予票据有关当事人有权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性加以限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即失去流通性,即使该票据转让,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并不会使票据丧失流通性。它的效力仅在于背书人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而对此后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不负担保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不能进行贴现,持票人也不能作质押背书,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得对此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一、票据转让特点:票据转让除了转让方法简便,转让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与民法的一般债权转让相比,票据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1、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票据转让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书转让,只须由背书人(让与人)签章即可,有时虽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但这仍是背书人的行为,无须被背书人同意,更无须被背书人签名。且不论依任何方式转让票据,均不必通知债务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它不仅需要双方就转让问题达成合意。而且他们所为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能生效。2、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背书转让,背书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于被背书人。单纯的交付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与受让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只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为非要式行为。3、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让与债权后即脱离债务关系。即使将来债权不获清偿,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不负任何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多项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是指
你这题出得个对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法》采用的是三票(即汇票、本票、支票)合一的合并主义体例形式,这虽然与国际上通行的只包括汇票、本票,不包括支票的分开主义体例形式相违,但却是非常符合我国实际和法学的科学分类的。 关于应否将我国现行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三种结算凭证收入新颁票据法中,新颁《票据法》力排众议,没有收入这三种结算凭证。这样做,保证了票据法的票据定义的准确性,是完全正确的。
依《票据法》,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以下法定事项说明:(一)表明“本票”的字样表明“本票”字样,是指在签发本票时必须在票面上写上能够表明该票据是本票的文字。要求表明“本票”字样,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指出票人作出的自己在见票时即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对本票自身性质的进一步明确。因为票据法所称的本票就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要求本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为了让当事人更加明确出票人的义务和自己的权利,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对具体用什么文字来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只要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的文字,能够表明他自己在见票时将无条件地付款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就符合票据法的现定。(三)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是指有明确的、具体的资金数额。本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表明了一定的财产权。同时,本票又是一种金钱证券,它所表明的财产权仅限于金钱给付,因此,本票上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以明确出票人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和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所享有的债权。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确定的金额,出票人和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付款义务和收款权利就不明确,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使本票无法流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如果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有更改的情况,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四)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是指享有权利、收取本票所载明确定的金额的人。收款人是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之一,是最初的票据权利人。本票上记载了收款人的名称,就明确了权利人,也有利于本票在流通之后,后手能够更好地行使其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上记载的收款人的名称不能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收款人名称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仍然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五)出票日期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签发本票的日期。出票日期对票据十分重要,因为它是计算票据付款到期日、提示日、承兑日、利息起算日等的重要依据,所以,票据法要求本票上必须予以记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出票日期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六)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是指由出票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出票人签章,表示出票人对其出票行为的认可。如果没有出票人的签章,就无法证明该票据是不是出票人签发的,出票的行为不能成立。因此,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出票人签章。至于出票人在签章时,具体如何签名、盖章,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出票人在银行本票上的签章,应当是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否则本票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票人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银行的本票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第七十四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第七十六条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第七十七条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七十八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第七十九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八十条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本票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是什么
票据到期怎么算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票面面值*票面利率*票据期限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扩展资料票据到期期限计算公式: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利率*期限(若是不带息票据,则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例如,6月1日开出一张期限6个月的商业汇票,到期日是12月1日,假如你8月1日去银行贴现,则贴现期为8月1日到12月1日,即贴现期为4个月.若9月15日去贴现,则贴现期为15+30+30=75天(9月15天,10月和11月为一个整月,按30天计,期限算法为算头不算尾)。
票据法关于承兑汇票的规定
法律主观:根据相关的规定,承兑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兑现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申请人需要准备好未到期且合法有效的汇票、身份证复印件、贴现业务申请书等等文件材料向银行提出承兑申请。 2、审批。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接受相关材料后需要进行审核。 3、背书转让。经银行审批同意后,申请人需要办理在商业汇票上背书转让等手续。 4、资金使用。银行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将相应的资金划转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申请人即可使用贴现所得款项。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如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金额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票据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列有关票据业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A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不属于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是
以下情况不属于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1、 空白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支票是一种具有明确支付指示并由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如果支票上没有填写具体的金额或受益人等必要信息,即为空白支票,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2、 非标准票据: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格式和要求有一定规定,如票据应具有特定的格式、字样、要素等。如果某个票据不符合这些规定,就不被视为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3、 非法票据: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票据都不属于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例如伪造票据、假冒他人签名的票据等。4、 无法追索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应当具有可追索性,即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主张支付权益。如果某个票据没有明确的追索权益或被法律排除追索权益,那么它不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基本性质具体如下: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应当具有可追索性,即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主张支付权益。如果某个票据没有明确的追索权益或被法律排除追索权益,那么它不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三条 【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五条 【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六条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七条 【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第八条 【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九条 【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十条 【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十一条 【无对价的票据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第十二条 【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四条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些
法律主观: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 物权法 、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 票据法 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收款收据中收款人的名字写错了,划掉写好正确的名字,这样的票据是合理的吗?
是的。收据中的名字可以划改,但要在改正处盖章。金额(含大小写)不允许涂改,必须重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 )。
【答案】:C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疑问,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下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所指的票据的是( )。
【答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各类票据承兑时间
法律主观:银行承兑汇票期限的种类及详细介绍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 商业汇票 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目前我国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亿元(电子的最大限额为10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每张纸质承兑汇票向承兑申请人收取1元钱的工本费,纸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汇票的最长期限可达1年)。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 银行承兑汇票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3、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4、银行承兑汇票再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5、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前十天。 6、银行承兑汇票拒绝承兑期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票据法 》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申请有效期《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 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8、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9、银行承兑汇票除权判决申请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申请人自公告期满1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 决申请书,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仍需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票据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民法典买卖合同纠纷能否处理票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票据纠纷是属于不同类型的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不能处理票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的是( )。
【答案】:C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更改( )的票据无效。
【答案】:A,B,C《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法上次修改是否经过修改?在什么时候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析: 是的,在2004年8月28日通过修改的,不过改动不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 ***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 : 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修订后全文: law-lib/law/law_view?id=864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是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
您要问的是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什么?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里面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所指的票据不包括( )。
【答案】:A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有几种?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有三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扩展资料:一、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6、流通作用。二、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 全文是什么?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章 受理和 管辖 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 债务人 (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 债权债务 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 汇票 、 支票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 代理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本票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章 票据保全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 质押 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第三章 举证责任 第九条 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第十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 合并审理 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 证据 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第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 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 一审 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第四章 票据权利及抗辩 第十三条 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十四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第十六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第十七条 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 债权人 。 第十八条 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第十九条 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第二十条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通知是否逾期,以持票人或者其前手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为准;以信函通知的,以信函投寄邮戳记载之日为准。 第二十二条 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 贷款利率 。 第二十三条 代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布以前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经垫付的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章 失票救济 第二十四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 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 票据法第十五条 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 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九条 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票面金额; (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三)申请的理由、事实; (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 立案 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第三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第三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 第三十七条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八条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第三十九条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票据效力 第四十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的规定,票据当事人使用的不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票据的,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但在中国境外签发的票据除外。 第四十一条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九条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认定汇票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 第四十五条 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 证人 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第七章 票据背书 第四十七条 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 第四十八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第五十一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 质押贷款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四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第五十六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其非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自己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持票人有恶意或者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违反规定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汇票,或者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跨越票据交换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的,不影响出票人、背书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票据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五十九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与按照规定的期限付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票据保证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 民事责任 。 第六十二条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 保证合同 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法律适用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六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因对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票据法施行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票据纠纷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票据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第六十七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票据未记载事项或者未完全记载事项作补充记载,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 身份证 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一)未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 汇票背书 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 (二)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 (四)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 第七十一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因申请票据保全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因出票人签发 空头支票 、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 中止审理 。 第七十五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七十六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于出票人制作票据,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未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情形而接受的,可以适当减轻出票人或者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0.11.20,截至2018年仍然有效。 因此,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并且及时解决问题与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通过了《票据法》,以《票据法》为依据,进行案件的审批与审理。在《票据法》中,规范了票据行为,保障了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不包括( )。
【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信用证不属于票据。故A选项符合题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85年4月1日颁布实施,规定了票据的种类、发行、背书、质押等基本内容,为票据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中国票据制度建立的重要法律基础之一,于1985年4月1日颁布实施。该法通过规定票据的种类、发行、流转、背书、质押等方面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规则,保护了票据持有人的权益,促进了票据信用体系的建设。在票据法的规定下,票据被赋予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地位,成为了支付手段和融资工具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票据也具有灵活性和隐私性等特点,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适应不同的经济活动。自票据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票据信用体系也逐步完善。目前,中国票据市场已成为世界上最为活跃和多元化的票据市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适用于哪些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适用于出票人作为债务人,向持票人作为债权人发出的,载有支付一定金额义务的书面文件或者电子信息,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本票、存单等。不适用于无条件支票和个人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票据市场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该法为票据的种类、流通方式及交易程序等方面提供了明确、详尽的规定,保护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票据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同时,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也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条 为了统一票据制度,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票据发行和流转活动,维护国民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法。
医院票据怎么核销
1、首先需要确认待核销的票据信息,包括票据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等。同时还需要确认该票据是否有效,如是否已经过期或者被冲红等。2、其次在确认了待核销的发票信息后,需要将其登记到财务中进行核销操作。可以通过手工录入或者导入Excel表格等方式完成登记。3、然后完成登记后,医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核销付款方式。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付款,则需要在财务中填写相关信息并生成付款指令。4、最后完成了发票的核销和付款后,还需要进行税务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包括填写申报表格、上传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怎样整理财务票据?
一、用于报销的合法票据:x0dx0ax0dx0a1、发票上盖有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x0dx0a 2、付款单位注明是北京佰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x0dx0a 3、发票正面有税务机构监制章。x0dx0a 4、大写与小写金额相符。x0dx0a二、票据整理、粘贴要求: x0dx0a1、 将需要粘贴的票据和不需要粘贴的票据分类,同类票据x0dx0a应集中粘在一起。 x0dx0a2、 粘贴票据的纸张:使用和支出凭单、费用报销单同等大x0dx0ax0dx0a小的粘贴单,不要使用其他比较薄的纸粘贴,粘贴在粘贴单上的票据不能超出该纸张的范围。 x0dx0a3、 粘贴要求:粘贴在一张纸上的所有票据统一按上下、左右起止的顺序均匀粘贴,确保粘贴后平整。x0dx0a4.当遇到发票面积较大,超过粘贴单上下限或左右限,则以可见发票内容明细的情况下以粘贴单的上下左右为基准,超出部分,请将超出部分折叠好。x0dx0a5.需要有用别的发票替换原来发票的情况,使用发票替换备查簿,发票替换备查簿不需要和发票粘贴在一起,将需要被替换的发票和发票替换备查簿粘贴在一起,用曲别针别在需要报销的发票后面即可。x0dx0a三、按照编制记帐凭证的号码来整理财务票据,这样又可以便于以后查询单据。
支出凭单后面附那些票据
支出凭单后面附的票据有哪些?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需要开支出凭单的时候,而在支出凭单的背面,往往附上了一些票据。那么,这些票据到底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一一介绍。1. 灰色发票 灰色发票,也被叫做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用于生产销售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的纸质凭证。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灰色发票上通常会列出销售商的名称、地址、电话、税号等信息,以及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率等。有些场合可能会要求附上购买灰色发票的原件,以证明这个支出是真实的,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有人虚报开支,从而获得不当利益。2. 小票/收据 小票和收据是指印刷在商家自己的票据上的消费凭证。通常来说,小票用于购物,收据用于付款。它们有时会被当做发票来使用,但并没有发票的法律效力。当我们需要把日常消费报销的时候,通常需要附上小票或收据,以证明这个支出是真实的。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因为缺少凭证而无法报销,同时也可以防止财务上出现问题。3. 收入凭证 收入凭证,也就是所得税发票,是指由纳税人取得收入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所得税时,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凭证。收入凭证上通常会列出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税号等基本信息,以及收入的日期、来源、金额、税率等详细信息。虽然收入凭证不是用于支出报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收入凭证可以被用作为税后工资的证明,从而更加便于查询自己的收入情况。4. 其他票据 除了上面的三种票据,有些场合可能还需要附上其他的票据,例如借款单、支票、转账单等。这些票据都可以作为证明,以保证支出是真实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使用了信用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可能需要附上信用卡账单,以证明这个支出是自己所为。总结 在报销支出的时候,需要附上的票据有灰色发票、小票/收据、收入凭证、借款单、支票、转账单等。这些票据的作用是为了证明该支出的真实性,以免出现财务上的问题。以上就是关于支出凭单后面附的票据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时候大写金额数字前加零?票据上的
1、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2、几月前要加“零”: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3、几日前要加“零”: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
列举五种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票据,如何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有: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4.运输费用结算单据、5.代扣代缴凭证。1、2项通过增值税综服平台勾选认证来抵扣,3、4、5项通过填写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行抵扣。
应付票据与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吗??
应收票据的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然后将贴现额付给票据持有人的一种融资行为。应收票据的贴现根据票据的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带追索权,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不带追索权,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现结合有关会计制度对两种不同形式的贴现分别举例说明。应付票据贴现亦称应付票据折价、买方付息票据贴现指企业通过签发票据凭以向银行办理短期性质的贴现借款。是指根据协议约定,买方(付款人)或卖方(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在由买方或买方开户银行承兑后,买方承诺由其支付贴现利息。卖方持未到期的汇票向其开户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买方扣收贴现利息,并将全额票款支付给卖方的一种授信业务。所以应付票据贴现的利息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当中去,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应收票据同时按贴现利息作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财务费用贷:应收票据扩展资料:应收票据的分类按照到期时间可分为短期应收票据和长期应收票据,如无特指,应收票据即为短期应收票据。应收票据常出现于3种情况:⑴应收账款延期;⑵为新顾客提供应用;⑶赊销商品。长期应收票据因长期合同而发生,包括销售机器设备等大型商品、提供贷款等,中国尚无长期应收票据业务。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应收票据和不带息应收票据。带息应收票据是票面注明利息的应收票据,其利息应单独计算;无息应收票据是票面不注明利息的应收票据,其利息包含在票面本金之中。应收票据的计价应以未来现金收入的现值计价,带息的短期应收票据的现值等于其票面本金,不带息的短期应收票据的面值就是到期值,现金值。由于现值与其到期值相关不大,不带息的短期应收票据均以其到期值计价。长期应收票据以交换商品或劳务的公允市场价格计价,或以票据的公允市场的价格计价,如果这两种公允市场价格均无法确定,则以票据的现值计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票据
票据贴现实际利率怎么计算 先收藏以备用
贴现利息的计算公式为: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或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年贴现率/360。在贴现率的计算公式下,实际支付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贴心利息是指持票人在申请票面金额时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承兑汇票贴现率的计算公式:贴现利息=票面金额×折算日利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天数。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标准不同,可能会采用月度和年度标准。如果按照月利率计算,贴现公式为:汇票面值×月贴现率y%×汇票贴现日至到期日的月数;有的银行按照天数计算,贴现公式为:汇票面值×年贴现率x%×天数(贴现日-承兑汇票到期日)/360。以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公式只是承兑汇票贴现的粗略计算公式。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是否为外地票据、实际银行托收时间等,在计算中加减天数。银行承兑汇票的最新贴现利率也要咨询当地银行,这个利率总是在变化的。根据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据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前一日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方法:贴现利息=票据面值x贴现率x贴现期间附息票据的贴现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天数-1贴现利息公式:贴现利息=面值×贴现天数×日贴现率。面值-贴现利息=买断支付金额。月贴现率=年贴现率÷12 日贴现率=月贴现利率÷30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票据贴现率怎么算?
贴现率,简单的说,就是将来的钱,折算到现值,少掉或多出的那部分的钱与将来的钱的比值,通俗一点的解释就是你的票据还没有到期,你就去兑取现金。因为没有到期,所以你就要贴付给银行一定的利息,这种利息的比率就是贴现率。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什么是贴现率:贴现率是指拿将来支付改变为现在的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或者是指票据的持票人用还没有到期的票据,到银行要求现在兑现,银行把利息提前扣除所使用的利率。改变贴现率是国家在经济和金融政策方面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降低贴现率能够引导银行下调贷款利率,给企业筹备资金提供便利,能够有效的刺激经济复苏。贴现率,简单的说,就是将来的钱,折算到现值,少掉或多出的那部分的钱与将来的钱的比值。比如,现在你有95万,1年后这些钱会因为银行利息,或者是人民币升值而变为100万,多出的5万比上1年后的100万得到5%,所以贴现率就是5%。计算公式:贴现率=贴现利息/票据面额100%。贴现的比率就是贴现率(Discount Rate)。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贴现对持票人来说是出让票据,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货币资金;对贴现公司或银行来说则是向持票人提供银行信用。银行根据市场利率以及票据的信誉程度规定一个贴现率,计算出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贴现利息。贴现利息=票据面额×贴现率×票据到期期限。
票据贴现率如何规定?
贴现率,简单的说,就是将来的钱,折算到现值,少掉或多出的那部分的钱与将来的钱的比值。比如,现在你有95万,1年后这些钱会因为银行利息,或者是人民币升值而变为100万,多出的5万比上1年后的100万得到5%,所以贴现率就是5%。<或者是可以这样理解,1年后你可以得到100万,贴现率为5%,所以相当于这笔钱现在的价值为95万。其实,贴现率的计算是为了服务计算现值来计算的。<比如,现在有人欠你10万元,但是要一年后才给你,根据当今市场的贴现率假设是5%,那相当于是现值的9万5千元,你可以考虑是不是要提高他欠钱的利息来弥补这部分损失。或者是,你用50万投资一个项目,20年后有100万的收入,但是这100万贴现到今天的价值只有10多万,也就是说,你50万的钱存入银行,20年后产生的利息本金加起来都比100万要多,这样一来,这个投资就不划算,你就可以考虑不投资这个项目了。
差半年到期面额1000的票据,到银行贴现获得950,求年贴现率?
贴现率为10%。贴现率(Discount Rate),是指将未来支付改变为现值所使用的利率,或指持票人以没有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要求兑现,银行将利息先行扣除所使用的利率。这种贴现率也指再贴现率,即各成员银行将已贴现过的票据作担保,作为向中央银行借款时所支付的利息。换言之,当商业银行需要调节流动性的时候,要向央行付出的成本。理论上讲,央行通过调整这种利率,可以影响商业银行向央行贷款的积极性,从而达到调控整个货币体系利率和资金供应状况的目的,是央行调控市场利率的重要工具之一。贴现率政策是西方国家的主要货币政策。中央银行通过变动贴现率来调节货币供给量和利息率,从而促使经济扩张或收缩。当需要控制通货膨胀时,中央银行提高贴现率,这样,商业银行就会减少向中央银行的借款,商业银行要留的的储备金就会增加,而商业银行的利息将得到提高,从而导致货币供给量减少。当经济萧条时,银行就会增加向中央银行的借款,从而储备金增加,利息率下降,扩大了货币供给量,由此起到稳定经济的作用。但如果银行已经拥有可供贷款的充足的储备金,则降低贴现率对刺激放款和投资也许不太有效。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确定了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的下限。贴现的比率就是贴现率(Discount Rate)。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贴现对持票人来说是出让票据,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货币资金;对贴现公司或银行来说则是向持票人提供银行信用。银行根据市场利率以及票据的信誉程度规定一个贴现率,计算出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贴现利息。贴现利息=票据面额×贴现率×票据到期期限。持票人在贴付利息之后,就可以从银行取得等于票面金额减去贴现利息后的余额的现金,票据的所有权则归银行。票据到期时,银行凭票向出票人兑取现款,如遭拒付,可向背书人索取票款。票据贴现按不同的层次可分为贴现和再贴现两种,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票据贴现业务称贴现,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已贴现的未到期工商企业票据再次贴现,称再贴现或重贴现。贴现率是受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而自发形成的,再贴现率则是由中央银行规定的。
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属于什么票据类型?
折旧计算表属于转账类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是用来计算各月固定资产折旧额的明细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固定资产而使其损耗导致价值减少仅余一定残值,其原值与残值之差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是固定资产折旧。扩展资料:固定资产折旧汇总表由企业会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按月汇总编制,用以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总分类核算的一种表 格。格式与“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基本相 同。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汇总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总分类核算时,按帐户对应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理论法” (又称第一法)和“实际法” (又称第二法)两种。理论法的帐户对应关系是:借记各有关费用帐户,贷记“折旧”帐户,以反映折旧费用的发生和固定资产价值的减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帐户,贷记“折旧基金”帐户,以反映固定基金转化为折旧基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折旧汇总表
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属于什么票据类型?
折旧计算表属于转账类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是用来计算各月固定资产折旧额的明细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固定资产而使其损耗导致价值减少仅余一定残值,其原值与残值之差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是固定资产折旧。扩展资料:固定资产折旧汇总表由企业会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按月汇总编制,用以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总分类核算的一种表格。格式与“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基本相同。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汇总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总分类核算时,按帐户对应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理论法”(又称第一法)和“实际法”(又称第二法)两种。理论法的帐户对应关系是:借记各有关费用帐户,贷记“折旧”帐户,以反映折旧费用的发生和固定资产价值的减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帐户,贷记“折旧基金”帐户,以反映固定基金转化为折旧基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折旧汇总表
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属于什么票据类型?
自制的供制作固定资产折旧分录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属于自制的原始凭证。
审核通过的票据核销怎么退回
审核通过的票据核销退回方式。已经在税务核销过的发票是不可以直接作废的。但是有两种方法使这份核销过的发票失效,不过需要接受发票的一方配合:第一种方法是:接受发票的一方到其主管税务部门开一张退货证明给你们公司。你们公司可以拿了这张退货证明到你们公司的主管税务部门去申请开红字冲销发票。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你们公司开红字发票给接受发票的一方让,他们公司认证红冲发票后冲减原发票的存货和进项税额。第二种方法是:直接让接受发票的一方开一张与原先你们开给他们的想要作废的发票同样的发票。你们公司收到发票后认证入账,这样就等于双方都将原先的销售业务抵消掉了。
如何正确计算企业应付票据的周转天数?
其计算公式为:应付票据周转天数=一年中的天数÷应付账款周转率,或=(应付标据×一年中的天数)÷年赊购金额。
应付票据在期末有借方余额表示什么意思?
应付票据在期末有借方余额的原因:(1)记账错误。如:借贷方向记反、金额记错、计算错误、会计科目记错等。(2)应付账款多付现象。应付账款主要的账务处理公司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企业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购货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企业的应付账款,因对方单位发生变故确实无法支付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视同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一项额外收入,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银行票据日期大写规则?为什么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颁布时间:1997-9-19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六、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禀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抬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七、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入自行承担。
银行票据日期大写规则?为什么?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颁布时间:1997-9-19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六、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禀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抬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七、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入自行承担。
银行票据为什么要使用大写数字
因为小写容易修改,而大写不容易修改,存折及收据上的数字大部分是和金额有关的数据,所以为了避免涂改,要求尽量用大写。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甘肃电投5亿元绿色中期票据发行完成对股票是好是坏
好。根据甘肃电投12月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发行完成了2022年度第一期绿色中期票据,此次中票发行规模为5亿元,期限3年,发行利率为3.5%,利率高,可以买入,总体来说是好的占大部分。绿色中期票据是指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100%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面向全国投资机构发行。
工银E信属于什么票据
对公“工银e信”是工行运用金融科技,支持产业链用户在线签发、拆分、流转和融资的应收账款电子凭据。优质企业可在工商银行平台上基于应付账款及贸易背景在线签发工银e信。供应商可将持有的工银e信全额或拆分并逐级转让给产业链N级供应商,持有人可随时向工行申请融资。(作答时间:2020年3月21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会计分录1. 借:应付票据10000 贷:银行10000 2.借:材料15000 贷:银行存款15000 3.借:应付账款150000
第8个错了: 借:现金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是准备发工资,但还未发放。
中信银行兰州分行票据诈骗案主要涉及什么风险
新年以来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频现,短短10天时间,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分别曝出的39亿票据案和近10亿票据承兑案,让银行票据业务处于风暴眼中。不仅如此,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更是在本月连曝多起违约事件。业内人士表示,最近票据市场风险频发,票据理财也会受到影响,目前票据理财的透明化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投资者需警惕其中风险。 或有大量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农行于1月22日公告称,农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农行票据风波一波未平,中信银行近日也被曝出票据风险。针对彭博报道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出现10亿元票据案件,引发市场对票据业务担忧,中信银行28日下午回应称,“我行兰州分行发生票据无法兑付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资金金额为9.69亿元。 近年来,银监会为了防控风险多次下文规范业务,农行票据案发后,银监会又下发了203号文,要求各家银行高度重视票据业务风险,认真落实监管要求。东方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剑称,票据市场是一个神奇的存在,“原本是一种解决贸易双方信任问题的支付工具,最后被玩成了中小企业的纯融资工具。” 农行和中信的票据风险,还在立案调查之中,资金去向尚未正式公布。在票据风险暴露之后,票据利率直线上涨。申万宏源数据显示,目前三年和五年期AAA票据收益率分别上升6.5和5.6个基点至3.03%和3.26%。此外,珠三角票据直贴利率、长三角票据直贴利率、票据转贴利率均上升10.5个基点,分别涨至3.60%、3.55%和3.50%。 中小企业连曝多起违约事件 不仅是银行业票据风险频发,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更是在本月连曝多起违约事件。继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13青岛SMECN1”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违约引爆新年信用风险第一弹后,“13宁德SMECNII001”的联合发行人重汽集团福建专用车有限公司和宁德市夏威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于1月26日、27日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无法履行偿付义务而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 这是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本月第二起违约事件。早在1月11日,中诚信国际就曾发布下调“13宁德SMECNII001”联合发行人福建岳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和夏威食品的主体信用等级并将其列入可能降级观察名单的公告。虽然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月27、28日先后宣布将对二者履行信用增进责任,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投资者仍需对此类风险保持警惕。 宏源证券分析师陈磊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债券市场违约事件基本已成常态,如天威、中钢这样的国企都难以避免,更何况那些发债主体评级仅为3C的中小企业。万幸的是,青岛集合票据现兑付危机能够通过增信方代偿的形式兑付,让投资者化险为夷免于受损,但也让本来实力薄弱、发行一直不受待见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未来发行雪上加霜。
啥叫(票据)代持、啥叫(票据)回购、票据买卖断、过桥?(望回答时从定义、交易过程两方面回答)。
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代持方,经过一定期间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由债券持有方赎回。债券持有方通过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间的资金使用费,保留了债券实质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代持方获得的代持期间让渡资金使用权费用包含在约定的赎回价格中。债券交易价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购利率基本相当。从而达成双赢的业务。因此,从双方交易意愿和交易内容来看.债券代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口头达成的类似债券回购或质押融资的行为,并达到放大资产规模、提高投资杠杆作用的目的。
什么叫票据代持…,求解答
代持是指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和银行做大存款规模的利器,商业银行将信贷业务腾挪成资金管理类业务以实现套利,可以理解为一种“票据代持”方式。
什么是指通过发行债券商业票据或从银行借款后的资金并主要发放耐
官方提供金融公司。金融公司(financialcompany)(也称财务公司)在西方国家是一类极其重要的金融机构。其资金的筹集主要靠在货币市场上发行商业票据、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也从银行借款,但比重很小。汇集的资金是用于贷放给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的消费者及小企业。金融公司分为销售金融公司、消费者金融公司及工商金融公司三类。一些金融公司由其母公司组建,目的是帮助推销自己的产品。比如,福特汽车公司组建的福特汽车信贷公司是向购买福特汽车的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
07年在农行买了景顺长城的基金,当时票据没了,现在想去赎回,去银行要带什么,要不要手续费
携带你的身份证和买基金时的银行卡即可办理赎回。手续费是基金公司按照你买基金时的设置的前端或后端收费计算的,一般为前端收费方式,购买时已经收取,即使没收取一般超过3年手续费就免收了。希望帮到你
同城票据交换账务处理怎么做
同城票据交换账务处理主要涉及提出行的核算、提入行的核算、票据交换差额清算的处理三种情形,具体如下:提出行的核算对于提出的借方票据,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贷:活期存款——××单位对于提出的贷方票据,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活期存款——××单位贷: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提入行的核算提入行的核算与提出行的会计分录正好相反。票据交换差额清算的处理公式: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应收差额=提出借方票据金额+提入贷方票据金额;某行票据交换应付差额=提出贷方票据金额+提入借方票据金额。对每个参加票据交换的各行处而言,票据交换差额最后只有一种结果,要么是应收差额,要么是应付差额,而且所有参加票据交换的各行的应收差额之和应等于应付差额之和。各行处对各自应收差额或应付差额应如数开准备金存款或支款凭证交票据交换所(人民银行)办理转账。①应付差额行转账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②应收差额行转账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③人民银行为各行清算票据交换差额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准备金存款——应付差额行贷:××银行准备金存款——应收差额行同城票据交换解释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在同一城市(区域)范围内,各商业银行之间,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中到指定地点(票据交换所),相互交换代收、代付票据,然后轧计差额,并清算应收或应付资金的办法。同城票据的优点由于同城结算中,大量业务的收、付款单位都不在同一行处开户,构成同城各银行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各银行之间不必逐笔划转款项和分头传递结算凭证,既简化结算手续,方便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又能加快凭证传递,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目前,同城票据交换一般由人民银行负责清算,并进行集中监督。
您好!请问在银行会计中,会计科目“联行往账、联行来账、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汇出汇款、应解汇款
联行联行往账、联行来账是联行科目用的,主要是指省辖,全国通系统资金往来清算;汇出汇款是联行往帐的一个过渡性科目,企业办理汇款时银行借公存贷记汇出汇款;联行做汇款汇划时借汇出汇款贷记联行往帐;。同城票据是通过同一地市当地人行结算资金,可以同系统和其它系统银行的资金清算。
清算资金往来 联行往来 辖内往来 同城票据交换他们之间的区别,都是借增贷减,高人指点下,
前三个都是联行往来的,也就是异地同行资金的清算。如不同城市的工行间清算。联行往来又叫大联行,是跨省同行清算辖内往来又叫小联行,是省内同行的清算现在上述二者合并成了清算资金往来最后一个同城票据清算属于同一个城市的各个不同银行间资金清算,又叫同业往来。
清算资金往来和联行往来、同城票据清算的区别
清算资金往来一般在银行中指的是在央行汇兑汇差。联行往来的基本概念:社会资金往来运动最终要体现在银行间的划拨上,当资金结算业务发生时,必然要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机构往来才能完成,如果往来双方同属一个银行系统,即同属一个总行的各个分支机构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则称其为联行往来: ⒈全国联行往来。全国联行往来适用于总行与所属各级分支之间以及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全国联行往业帐务由总行负责监督管理。 ⒉分行辖内往来。分行辖内往来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与所辖各分支机构之间以及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内各银行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分行辖内联行在往来帐务由分行负责监督管理。 ⒊支行辖内往来。支行辖内往来适用于县(市)支行与所属各机构之间以及同一县(市)支行内各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其所涉及的帐务由县(市)支行管理监督。 同城票据清算是指在同一个城市(或区域),不同行处把相互代收代付的结算凭证,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某一固定地点相互交换,轧计差额,并清算应收应付资金的一种方法。
银行会计同城票据清算与清算资金往来有何区别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间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金往来单位,分别"同城票据清算"、"信用卡清算"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清算资金往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同城票据清算业务 1.提出借方凭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发生退票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过退票时间未发生退票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 提出贷方凭证时,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退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 2.提入借方凭证时,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误提他行凭证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提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提入贷方凭证时,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因误提他行票据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票或再提出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将提出凭证和提入凭证计算轧差后,为应收差额的,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为应付差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发生其他清算业务,收到清算资金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划付清算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收清算资金的余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清算资金的余额。
华为发行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中期票据该不该去申购?
1月28日消息,据上海清算所网站信息显示,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发行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期限为3年,发行规模为40亿元,无基本承销额。自2019年10月以来,华为已发行6笔中期票据,发行总额达150亿元。其中2019年2次,2020年4次。公告显示,华为本次拟发行的40亿元中期票据,将用于补充华为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营运资金。据了解,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按面值发行,申购区间为3.3%-3.9%,上市日期为2021年2月1日。本期债务融资工具除主承销商外的其他单个承销商最大申购额度为40亿元,最低认购数量为1000万元,认购数量必须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根据华为票据募集说明书披露,其近年来业绩呈稳步增长趋势。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华为合并口径实现营业收入5984.80亿元、7151.92亿元、8496.46亿元和4506.5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52%、19.50%、18.80%和13.65%,2017-2019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9.15%。随着各项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华为营业成本及研发支出也相应增长,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合并口径经营活动现金支出分别为6255.38亿元、7782.38亿元、9393.46亿元和5223.76亿元,研发支出分别为896.66亿元、1014.75亿元、1314.66亿元和672.08亿元。预计其各项业务未来保持稳定增长态势,资金支出也将进一步增加。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华为营收的“半壁江山”,华为消费者业务受制裁影响明显。2020年11月,华为发表声明表示,整体出售荣耀业务资产,传闻交易价格2000亿元。IDC发布的2020手机出货量报告显示,华为手机出货量排名在四季度已经下滑至第五。
海通宏观姜超:票据融资高增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摘要 票据融资大幅回升。 19年1月企业贷款同比多增8000多亿,其中票据融资同比多增了4800亿。票据融资的边际改善始于17年,18年票据融资月均新增1500多亿元,不仅弥补了一般贷款的同比萎缩,还支撑了企业贷款整体的扩张。票据融资高增的同时,票据贴现利率去年2季度开始也持续下行。 商业汇票如何融资? 票据融资顾名思义是围绕着票据发生的。 在实际运作中,开票企业通常向银行支付保证金获得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而持有汇票的企业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通过背书转让和贴现来提前获得资金。如果银行获得票据,同样可以选择将票据转贴现给其他银行,或者直接向央行申请再贴现获得有折扣的票面资金。 票据带来的融资可以分为两个过程。首先, 信用产生于企业开具票据之时,形成一笔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银行的表外融资。18年下半年开始,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比跌幅也逐渐收窄并转正。在票据融资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未贴现汇票规模同样回升,反映企业开具汇票的规模在大幅增加。 其次, 当企业拿着票据向商业银行“贴现”,就形成了银行发放的“票据融资”,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作为票据融资被统计在贷款中。 票据融资的特点。 对于中小企业, 票据融资成本较低可得性强。相比一般贷款、上市、发债等途径较高的门槛和成本,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通过票据进行融资具有成本更低、手续便利、可得性强的好处。一方面,以票据承兑支付账款可以减少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是中小企业进行短期融资的重要途径,18年由中小型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占总规模的三分之二。另一方面,持有汇票的企业进行贴现,也能以较低的票据融资利率获得资金,18年2季度后,票据融资利率大幅下行,相比一般贷款的优势就更加明显,部分替代了短期贷款。 而央行政策 也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票据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央行18年三次增加了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鼓励金融机构以票据贴现支持民企和小微企业。 此外对于商业银行, 票据承兑是表外业务,票据贴现则是从表外转入到表内,可以帮助调节信贷额度。 票据高增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 1 )有助于短期流动性改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签发票据用于支付,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账款的问题。 票据一般与企业的销售、贸易等业务联系在一起,企业通过签发承兑汇票、到期再还款,相当于进行了“延期支付”。18年以来企业利润增速大幅下行,对企业流动性形成拖累,应收账款回收期变长,票据签发和流转加快有助于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 二是企业将持有的票据贴现,可以获得资金维持经营和缓解短期债务压力。 18年企业筹资活动现金流出的增速远高于流入增速,而企业持有票据向银行贴现,可以获得成本较低的票据融资,有助于缓解短期流动性紧张和M1增速企稳。 不过,新增的票据融资背后也存在套利的可能 ,最典型的就是通过结构性存款和票据贴现套利,但近期政府部门也注意到资金空转的现象并开始加强监管,我们预计未来套利将难持续。 ( 2 )长期信用扩张尚需等待。就其自身作用而言,票据相关融资的高增主要改善了企业的短期流动性, 但其无论是体量还是投向,对企业投资扩张和经济企稳回升的贡献都比较有限,并且票据融资高增挤占信贷额度,本身就意味着信贷需求不强,信贷额度充裕。 而从其信号意义看,票据融资利率的下行通常早于一般贷款利率 2-3 个季度 ,去年央行保持流动性充裕的同时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机制,到4季度一般贷款利率也已经开始回落,说明政策利率正逐步向市场利率和信贷利率传导。随着各项宽信用措施逐渐发挥效果,未来社融的企稳也将越来越近。 1月社融增速明显回升,其中的票据融资大幅多增引发了关注,票据融资对企业流动性究竟有何意义?其高增是意味着信用重新扩张,还是空转套利驱使?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1。票据融资大幅回升 19 年1 月社融和信贷大幅增加,其中最主要的贡献之一来自票据融资。 19年1月社融同比多增1.56万亿元,对企业贷款同比多增8000多亿,而其中的票据融资就同比多增了4800亿。票据融资的边际改善始于2017年,当年1月票据融资规模负增4000多亿元,随后降幅逐步收窄,并在当年8月转为正增长。2018年新增票据融资规模一路走高,月均新增规模达到1500多亿元,银行持续增加了票据贴现贷款的投放。 票据融资带动企业贷款规模上升。 作为企业短期贷款的一种方式,18年2季度以来,票据融资的增加带动新增企业贷款总规模的扩大。18年企业新增贷款总规模达到8.28万亿,比17年多增1.58万亿元,而票据融资则同比多增了3.48万亿元,不仅弥补了一般贷款18年的同比萎缩,还支撑了企业贷款整体的扩张。 票据融资高增的同时,票据贴现利率大幅下行。 去年二季度以来,央行开启多轮降准,在流动性保持充裕、资金利率持续下行以及银行信贷额度充裕等背景下,票据贴现的利率也从去年二季度就开始下行,到18年末,票据融资利率较18年1季度末时的高点已下降了174BP。 2。商业汇票如何融资? 2.1 什么是商业汇票? 票据融资顾名思义是围绕着票据发生的。 票据是一种商业凭证,主要是指由出票人签发,而由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者见票后支付确定金额给票据持有人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狭义票据主要分为支票、银行本票和汇票,按出票人是否是银行,汇票又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传统意义上的票据市场是指商业汇票市场,也就是由企业开具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而“票据融资”的“票据”也正是指的商业汇票。 目前商业汇票中银行承兑汇票占比超过80%。 商业汇票需要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根据承兑人是否是银行,商业汇票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于银行的支付能力强于企业,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风险远小于商业承兑汇票,因此成为票据市场的主力。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统计数据,截止2019年1月,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10.8万亿元,占比超过80%,而商业承兑汇票为2.2万亿元。 在实际运作中,开票企业通常向银行支付保证金获得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 举个例子,假设企业A与企业B有一笔货物交易,但企业A没有足够资金,那么企业A可以给开户行一笔保证金然后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企业B。由于汇票有银行背书,因此企业B认可企业A利用汇票支付货款,而这张汇票成为企业B的资产。 拥有汇票的企业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通过背书转让和贴现来提前获得资金。 企业B获得汇票以后,可以选择一直持有,并在票据约定时间获得票面资金。当然,如果企业B急需资金,也可以选择在票据市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企业C,或者找到银行以一定的贴现利率提前获得有折扣的票面资金。如果银行获得票据,同样可以选择将票据转贴现给其他银行,或者直接向央行申请再贴现获得有折扣的票面资金。 2.2 票据的表外与表内融资 票据带来的融资可以分为两个过程。 首先,信用的产生发生在企业开具票据(称为“承兑”)之时,形成了一笔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银行的表外融资。 企业A开具汇票并用于支付货款的时候,实际上相当于银行给企业A提供一笔信用融资,对于企业A来说,账面资金没有变化、支付的是汇票,相当于来自银行的融资,在票据到期前才偿还。而对银行来说,这张汇票未贴现之前,银行也没有实际支付,是银行给企业提供的一种表外非标融资。 从18 年下半年开始,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比跌幅也逐渐收窄并转正。 非标融资下的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新增规模从18年6月的-3600多亿元开始逐步收缩,并在18年12月转正为1000多亿元。 在票据融资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未贴现汇票规模也出现回升,反映企业开具汇票的规模同样在大幅增加。 其次,当企业拿着票据向商业银行“贴现”,就形成了银行发放的“票据融资”。 企业用票据向银行贴现时,银行给贴现企业支付相应资金,这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因而就导致该融资从银行的表外转入表内,作为票据融资被统计在贷款中。 票据开具之时起,信用创造就已经发生,随后票据流通的过程只是导致了信用融资结构的变化,不改变信用创造规模。例如企业向银行申请贴现票据,票据融资规模上升,但同时未贴现承兑汇票规模也相应减少。如果银行拿着票据向央行申请再贴现,就会导致央行向银行投放基础货币,增加货币供给。而企业之间的票据背书转让或者银行之间的票据转贴现并不会引起融资改变。 3。票据融资的特点 票据融资成本较低、可得性强,尤其方便中小企业。 相比一般贷款、上市、发债等途径较高的门槛和成本,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通过票据进行融资具有成本更低、手续便利、可得性强的好处。 一方面, 以票据承兑支付账款可以减少对流动资金的占用,因而签发汇票是中小企业进行短期融资的重要途径,18年由中小型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占总规模的三分之二。 另一方面, 持有汇票的企业进行贴现,也能以较低的票据融资利率获得资金,缓解资金紧张,尤其是18年二季度后,票据融资利率大幅下行,相比一般贷款的优势就更加明显,并且呈现出对期限同为1年以内的短期一般贷款的替代。18年5月以来,票据融资规模大幅增长,月均新增2000多亿元,而短期贷款多月出现负增。 除了票据本身的特点,央行政策也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票据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 央行18年在6月、10月、12月三次增加了再贷款再贴现额度,而再贴现正是需要商业银行用商业汇票去向央行贴现的方式实现,其实也是鼓励金融机构以票据贴现支持民企和小微企业,尤其是18年4季度再贴现大幅增加,18年末金融机构再贴现余额较17年末增长了接近1500亿元。 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票据承兑是表外业务,票据贴现则是从表外转入到表内,因而通过增加或压缩贴现,可以帮助调节信贷额度,并在特定时候满足监管考核要求。 如果市场上信贷需求较强,银行会倾向于压缩票据贴现,从而给利率更高的一般贷款腾挪空间,而如果信贷需求较弱,通过增加票据融资则可以实现信贷冲量的目的,历史上,新增票据的规模也与贷款的需求趋势呈反向关系。 18 年二季度以来,信贷需求持续走弱 ,而19年1月本就恰逢年初投放的季节性高峰,又叠加利率下行趋势下金融机构更希望“早投放、早收益”, 1月信贷高增也就不足为奇,尤其是在票据融资可以方便中小企业同时银行目前又偏好票据融资的情况下,票据融资更是成为信贷增长的主力。 4。票据高增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4.1 有助于短期流动性改善 从上面的特点不难发现,票据对企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签发票据用于支付,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账款的问题。 票据一般与企业的销售、贸易等业务联系在一起,企业通过签发承兑汇票、到期再还款,相当于进行了“延期支付”。18年以来需求走弱、企业利润增速大幅下行,这对企业的流动性形成了拖累,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回收期也相应变长,因而票据签发和流转的加快将有助于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防止资金紧张问题的进一步传导扩散。 二是企业将其持有的票据贴现,能够获得资金维持经营和缓解短期债务压力 。我们在此前的报告《企业流动性:问题在哪里?》中曾分析,18年企业现金流最大的变化在于筹资活动净现金流大幅回落,筹资活动现金流出的增速远高于流入增速。而如果这类企业持有票据,通过向银行贴现则可以获得成本较低的票据融资,有助于缓解短期的流动性紧张,实际上起到借新还旧、避免违约的作用。 因此,在利润下降、信用偏紧的环境中,未贴现的承兑汇票以及票据融资的确起到了减少账面资金占用、缓解信用收缩的作用,可以改善企业的短期流动性,有助于去年增速持续下滑的M1逐渐企稳。 当然,新增的票据融资也不一定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或偿债,背后存在套利的可能,最典型的就是通过结构性存款和票据贴现套利。 票据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与银行间市场利率走势高度一致。去年下半年来银行间市场利率大幅走低,而当票据贴现利率低于结构性存款收益率,只要两者利差能覆盖相关费用,理论上企业便存在通过“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质押开票-持票贴现”的操作实现套利的可能。 但套利也有成本,企业签发汇票需要贸易合同、发票等支持材料,虚假贸易存在一定造假成本和监管风险;并且结构性存款利率也并不是一直高于票据贴现,套利机会的出现并不稳定;再加上 近期政府部门已经注意到套利和资金空转的现象并开始加强监管,我们预计未来完全空转套利的票据融资将难持续。 4.2 长期信用扩张尚需等待 票据融资仅占社融存量的3%左右,并且只是短期的贷款,信用能否真正扩张更要看中长期贷款和债券等其他主要项目。 票据融资获得的资金往往对应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偿债活动,其高增并不意味着企业部门重启信用扩张,只有当对应于企业投资支出的中长期贷款也出现改善,才能说明信用开始扩张,经济也才有希望重新企稳甚至回升。1月其实一般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也出现了多增,尤其是后者的同比多增是近半年来的首次。但考虑到18年同期企业中长贷同比大降,中长贷多增的可持续性仍需观察。 但从历史的增速来看,票据融资的增速往往也是领先于社融增速的,这背后的原因在于票据融资反映了利率趋势,是宽信用疏通的第一步 。票据融资的利率市场化程度高,票据融资的高增和对一般短期贷款的替代,都伴随着一般贷款和票据融资利差的快速扩大,这通常是发生在银行间市场利率已经大幅走低,而贷款利率尚未跟上的时候。 因此,总结来说,票据相关融资的高增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不必过度解读。 就其自身作用而言, 票据的高增主要是改善了企业的短期流动性,有助于缓解资金紧张的问题,但其无论是体量还是投向,对企业投资扩张和经济企稳回升的贡献都比较有限,并且票据融资高增挤占信贷额度,本身就意味着信贷需求不强,信贷额度充裕。 而从其信号意义看, 虽然票据融资高增不代表宽信用已经出现,但历史经验显示,票据融资利率的下行通常早于一般贷款利率2-3个季度,去年央行保持流动性充裕的同时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机制,到4季度一般贷款利率也已经开始回落,说明政策利率正逐步向市场利率和信贷利率传导。随着各项宽信用措施逐渐发挥效果,未来社融的企稳也将越来越近。
新一代票据系统必须开通吗
必须。根据查询上海票交所官网得知,上海票交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提高系统运行效率,上海票交所拟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系统,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银行间的交易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银行与银行、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交易系统)合二为一,并进行全面优化升级,2023年7月前,所有市场人员都将完成新系统的接入,此后ECDS系统将关闭相关业务功能。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单笔交易的票据张数上限
上限为500张。1、清算中心票据交易系统是一套多法人架构,为银行提供商业汇票管理的系统。系统依据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口标准开发,在其基础上依据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接口标准做进一步改造,整合银行网上银行、信贷系统和核心系统,满足纸电票据融合后交易功能,完整实现了商业汇票全生命周期管理。2、主要特点: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提供完整的外系统对接方案,包括信贷系统、核心系统、网上银行系统,丰富的系统对接经验,缩短银行建设周期;丰富多样的业务级控制参数和系统级控制参数,为银行提供完善的个性化业务控制需要。 3、提供银行业务发生类、余额统计类、客户信息类、分析类等报表并提供屏幕显示、打印、文件等输出方式;完备的审计跟踪机制,对系统重要事件进行记录,便于日常管理、故障处理和事后稽查。 4、主要功能:出票、承兑、背书、贴现、票据交易(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再贴现买断、再贴现质押式回购)、赎回、提示付款、保证、追索、纸票登记等。拓展资料为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功能,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已对交易系统进行升级,本次升级将新增标准化票据存托电票账户管理功能,并对托管库存票据查询功能进行优化。交易系统将新增“标准化票据”业务模块,设置“存托电票账户管理”功能,存托电票账户开户行可通过该功能将已开立的存托电票账户与交易系统标准化票据产品系统参与者进行关联。系统升级后,托管库存票据查询将支持存托机构和贴现机构查询已办理存托和贴现业务的供应链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登记吗
如果你的票据要进行转让,那就要登记。如果不需要转让,按期提示银行承兑就行了。(仅供参考)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的会员类型
有三类,分别为银行会员,非银行会员,资管类会员。拓展资料:1、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总行牵头组建 ,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2016年12月8日开业运营。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具备票据报价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承担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再贴现操作等政策职能,是我国票据领域的登记托管中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中心、风险防控中心、数据信息研究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的建设和发展,将大幅度提高票据市场的安全性、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激发票据市场活力,更好地防范票据业务风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优化货币政策传导,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2、上海票据交易所正式成立,是中国深化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快速发展,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具备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多功能的全国统一票据交易平台,将大幅提高票据市场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更好防范票据业务风险;也有助于完善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优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深刻认识自身使命,积极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发展经验,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推动票据产品和交易方式创新,丰富和增强票据市场功能,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要加强交易系统建设和内部管理,完善业务规则,切实防范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做好研究监测,提升票据市场专业化水平。
保理公司如何申请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
一保理公司申请上海票据交易会员步骤:1、金融机构法人接入票交所系统申请。2、分支机构及非法人产品接入票交所系统申请。3、已接入票交所系统的分支机构及非法人产品变更机构名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的申请。4、已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法人系统参与者管理员名称变更、密码解锁重置申请。5、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代理注册、代理年检、代理信息变更及查询等相关申请。
上海票据交易所是国企吗
上海票据交易所是国企。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总行牵头组建 ,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2016年12月8日开业运营。拓展资料:一、上海票据交易所介绍1、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具备票据报价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承担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再贴现操作等政策职能,是我国票据领域的登记托管中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中心、风险防控中心、数据信息研究中心。2、上海票据交易所的建设和发展,将大幅度提高票据市场的安全性、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激发票据市场活力,更好地防范票据业务风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优化货币政策传导,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3、上海票据交易所正式成立,是中国深化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快速发展,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4、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具备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多功能的全国统一票据交易平台,将大幅提高票据市场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更好防范票据业务风险;也有助于完善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优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深刻认识自身使命,积极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发展经验,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推动票据产品和交易方式创新,丰富和增强票据市场功能,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要加强交易系统建设和内部管理,完善业务规则,切实防范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做好研究监测,提升票据市场专业化水平。二、上海票据交易所主要功能1、上海票据交易所 切实发挥好全国统一的票据平台在完善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改进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范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应有作用。2、上海票据交易所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票据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水平,不断增强票据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要立足统一标准、提高效率、创新产品、降低成本、优化系统、防范风险,围绕票据市场深耕细作,全力推进我国票据市场在规范健康发展基础上不断实现新跃升。各参与机构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统筹协调,做好业务操作流程的对接,合力推动我国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共同书写中国多层次金融市场发展新篇章。
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模式的创新点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上海票据交易所创新点体现在模式的创新:1、成立交易所,将主要的金融机构纳为股东;2、通过交易标准化的票据,使得中小企业的票据可以快速流通,加速资金的有效流通效率。上海票据交易所落户上海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自贸试验区建设影响深远。有利于丰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构成,进一步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市场体系和功能;有利于吸引行业集聚,创建我国票据市场发展新高地,进一步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全球影响力;有利于推动票据服务和形态创新,为自贸试验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发展提供新载体。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总行牵头组建 [3] ,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2016年12月8日开业运营。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具备票据报价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承担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再贴现操作等政策职能,是我国票据领域的登记托管中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中心、风险防控中心、数据信息研究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的建设和发展,将大幅度提高票据市场的安全性、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激发票据市场活力,更好地防范票据业务风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优化货币政策传导,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 上海票据交易所正式成立,是中国深化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快速发展,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具备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多功能的全国统一票据交易平台,将大幅提高票据市场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更好防范票据业务风险;也有助于完善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优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深刻认识自身使命,积极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发展经验,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推动票据产品和交易方式创新,丰富和增强票据市场功能,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要加强交易系统建设和内部管理,完善业务规则,切实防范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做好研究监测,提升票据市场专业化水平。
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于哪一年
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于2016年12月8日。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具备票据报价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承担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再贴现操作等政策职能,是我国票据领域的登记托管中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中心、风险防控中心、数据信息研究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的建设和发展,将大幅度提高票据市场的安全性、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激发票据市场活力,更好地防范票据业务风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优化货币政策传导,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上海票据交易所正式成立,是中国深化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快速发展,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具备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多功能的全国统一票据交易平台,将大幅提高票据市场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更好防范票据业务风险;也有助于完善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优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深刻认识自身使命,积极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发展经验,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推动票据产品和交易方式创新,丰富和增强票据市场功能,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要加强交易系统建设和内部管理,完善业务规则,切实防范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做好研究监测,提升票据市场专业化水平。上海票据交易所 切实发挥好全国统一的票据平台在完善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改进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范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应有作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票据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水平,不断增强票据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要立足统一标准、提高效率、创新产品、降低成本、优化系统、防范风险,围绕票据市场深耕细作,全力推进我国票据市场在规范健康发展基础上不断实现新跃升。各参与机构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统筹协调,做好业务操作流程的对接,合力推动我国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共同书写中国多层次金融市场发展新篇章。
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上交易的票据是指什么
答:您好,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一、上海票据交易所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具备票据报价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承担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再贴现操作等政策职能,是我国票据领域的登记托管中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中心、风险防控中心、数据信息研究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的建设和发展,将大幅度提高票据市场的安全性、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激发票据市场活力,更好地防范票据业务风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优化货币政策传导,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上海票据交易所正式成立,是中国深化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快速发展,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具备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多功能的全国统一票据交易平台,将大幅提高票据市场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更好防范票据业务风险;也有助于完善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优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深刻认识自身使命,积极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发展经验,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推动票据产品和交易方式创新,丰富和增强票据市场功能,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要加强交易系统建设和内部管理,完善业务规则,切实防范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做好研究监测,提升票据市场专业化水平。
上海票据交易所薪酬
薪酬最高的总监级员工拿到了53.11万美元。上海票据交易所是国企。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总行牵头组建,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2016年12月8日开业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