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票据贴现产品优势是什么?
票据贴现产品优势:1、增加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提高企业资产流动性,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客户资产周转率;3、增加企业现金流,降低客户资产负债率,提高资本充足率; 4、节约企业财务费用,避免资金积压。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票据贴现如何计算?
应收票据贴现利息与贴现实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期,实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利息。在出票人向银行偿付已贴现的票据前,贴现应收票据是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开出本身的票据向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面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与企业,称为应付票据贴现。扩展资料票据贴现是应收和应付票据的贴现。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企业在应收票据到期之前,将票据背书后交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的到期价值,扣除按照贴现利率计算的从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 (贴现折价)后的余款付与企业,称为应收票据贴现。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什么意思啊,能不能说得通俗易懂呢?最好是有例子的。
票据贴现是应收和应付票据的贴现。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企业在应收票据到期之前,将票据背书后上交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的到期价值,扣除按照贴现利率计算的从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 (贴现折价)后的余款付与企业,称为应收票据贴现。应收票据贴现利息与贴现实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期实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利息在出票人向银行偿付已贴现的票据前,贴现应收票据是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开出本身的票据向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面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与企业,称为应付票据贴现。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和实得款额的计算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对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设立“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帐户核算,它是“应付票据”的抵减帐户。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按期摊配,转为利息费用。扩展资料与票据承兑的区别①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尙未到期的商业汇票。② 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票据贴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贴现
什么叫票据贴现?
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扣除按贴现利率计算的贴现利息后,将其差额支付给贴现企业的行为。x0dx0ax0dx0a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x0dx0a贴现时,关键在于贴现利息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x0dx0a贴现利息=票面金额×年贴现率×贴现日数÷360x0dx0a贴现日数是指从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天数,在实际计算中可按月计算,也可按日计算。如:4月1日将6月1日到期的票据到银行办理贴现,则贴现日数为2个月。又如4月1日将5月15日到期的票据到银行办理贴现,则贴现日数为44天(即4月份30天,5月份票据到期日前一日14天,共44天)。x0dx0a银行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的到期前一日利息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x0dx0a实际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票据贴现是什么意思呢?
【票据贴现】是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柳浪闻莺各位芝麻竭诚为您解答您的采纳是我们坚持百度的动力
票据贴现是什么意思呢?
贴现是指放弃行使票据权利,提前转化为现金,一般来说都是折价,就是在需要流动资金时,把票据卖出
票据的承兑是什么意思?
承兑的意思(1)口头地、书面地或以行为承担付款义务。(2)承诺并按照?的规定兑换例:承兑一张支票。国语词典:汇票之被发票人向持票人表示付款的承诺,称为「承兑」。网络解释:承兑,是指执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该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记载。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一般在汇票正面签名。发票人与付款人间是委托关系,发票人开了票不等于就必须付款。执票人为使汇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须将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只有当付款人签字承兑后,他才对汇票的付款负法律责任。在付款人承兑前,汇票的主债务人员是发票人,承兑后,付款人则成为主债务人,发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则是从债务人,承兑时必须是执票人实际出示票据,称为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经提示承兑。承兑的近反义词:兑换。承兑造句: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什么是票据的贴现?怎么进行贴现?
什么是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以后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因此,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末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http://www.pjtxw.com/bbs2/dispbbs.asp?boardID=6&ID=17 贴现 ①又称“折现”。是把今后某一日期收到或支付的款项,折算为现值的过程。一元资金在不同时期的现值,叫做贴现系数或折现系数。贴现(折现)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在实际工作中,贴现系数可从现成的贴现(折现)系数表中查得。 ②指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一种信贷形式。贴现时银行照票面到期金额按规定的贴现率,预先扣取从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贴息后,即以票款余额付给现款。票据贴现是企业对票据的转让,应由企业背书。票据到期时,银行凭票向票据付款人兑取现款,如遭拒付,有权向背书人追索。利用票据贴现,可以解决交易双方的资金周转。卖方发货后,可以承兑汇票贴现取得货款;买方可在承兑汇票到期时,才支付票款。 ③是核算金融企业对工业、流通等企业提出,按一定贴现利率予以贴现的票据的资产类会计科目。到中央银行再贴现的票据,应自“贴现”科目转销。金融企业收到工业、流通等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时,应记入“贴现”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或“信托存款”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票据到期收回贴现款项时,记入“银行存款”或“信托存款”科目的借方和“贴现”科目的贷方。 http://www.jscj.net/school/cd/glkj/%E8%B4%B4%E7%8E%B0.htm 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discounted note,note discounted) 【票据贴现概述】 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收到的未到期承兑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先向银行贴付利息,银行以票面余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收款人,汇票到期时,银行凭票向承兑人收取现款。就客户而言,贴现即贴息取现。一般地讲,用于贴现的商业汇票主要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申请票据贴现的条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的异同】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1)资金流动性不同。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2)利息收取时间不同。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3)利息率不同,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4)资金使用范围不同。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5)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6)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票据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http://baike.baidu.com/view/436725.htm
票据贴现是什么意思啊,能不能说得通俗易懂呢?最好是有例子的。
企业在应收票据到期之前,将票据背书后上交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的到期价值,扣除按照贴现利率计算的从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贴现折价)后的余款付与企业,称为应收票据贴现。应收票据贴现利息与贴现实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期,实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利息。在出票人向银行偿付已贴现的票据前,贴现应收票据是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开出本身的票据向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面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与企业,称为应付票据贴现。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和实得款额的计算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对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设立“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账户核算,它是“应付票据”的抵减帐户。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按期摊配,转为利息费用。扩展资料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到期凭票付款,但从票款清算角度看,它又是一种结算工具。票据贴现,从票据行为来讲,是票据转让;从银行业务来讲,是银行的授信业务,属于信贷范畴。贴现票据到期后,由贴现银行直接向承兑人(付款人)结算收回票款;体现了结算与信贷相结合的特点。这一特点把直接对借款人的贷款转变为间接向票据承兑人的资金融通,把结算工具与信用工具两者密切结合起来,拓宽了银行结算和信贷的职能作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贴现票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公式
1、贴现额的计算公式为: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年贴现率×未到期天数÷360天)贴现期限 = 30 + 31 + 1 - 1 = 61天其中,4月30天、5月31天、6月1天。2、贴现息 = 40000 * (12% / 360) * 61 = 813.33元3、贴现额 = 40000 - 813.33 = 39186.67元4、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39186.67元借:财务费用 813.33元贷:应收票据 40000.00元扩展资料: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参考资料:票据贴现-百度百科
票据贴现是什么意思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票据贴现是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中行票据贴现是什么业务?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模式。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票据贴现的计算公式
公式: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期实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利息注:每30天为一月,不足30天,按一月计算。本题:贴现利息=60000x6%x2/12=600元实得金额=60000-600=59400元。选B。扩展资料:贴现利息的计算公式为: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或者为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年贴现率/360。在贴现率的计算公式下,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贴心利息是指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票面金额而付给银行的利息。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票据贴现
什么是票据?,央行三个月票据跳票是什么意思?
1.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 2.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二.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三. 关系人 票据的关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兑人(ACCEPTOR)、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书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证人(GUARANTOR)。 四. 几种主要的票据 1.汇票 (BILL OF EXCHANGE) 2.本票(PROMISSORY NOTES) 3.支票 (CHEQUE) 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票据的请求权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二.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三.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 四.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票据的追索权 一.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人有追索权。 二.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 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该立即付款或承兑。 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债务人。 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承兑人(ACCEPTOR) 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背书人(ENDORSER) 背书人指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接受了背书票据的人叫做被背书人(ENDORSER),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 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或承兑。 保证人(GUARANTOR) 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一.定义(Definition)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二.汇票的作用 出口商以逆汇方式(托收、信用证)结算货款时,需要出具一种书面凭证向进口商索取款项的依据。汇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进口商)开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单据。 三.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汇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 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等。 四.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 Bill)。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本票(PROMISSORY NOTES) 一.定义(Definition) 本票(PROMISSORY NOTES)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二.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 7.金额;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属于票据行为的有哪些
属于票据行为如下: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为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权利有什么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又称票据的善意取得,他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票据以其独特的支付、汇兑、信用等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票据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如果在其一交易环节中发生了票据转让是由无处分权人所为的情况,在票据上原真实权利人与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对应上,票据法明确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日本学者长谷川雄一认为善意取得是对于取得者对转让人为权利人这样一种信赖的保护的制度,从而治愈了其前手无权利的瑕疵。
票据的偿还义务人和票据债务人一样吗
二者虽然不是一个概念,但是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同一个人。 偿还义务人指负有偿还票据金额及其利息和追索费用义务的被追索人,即追索权利人可对之行使追索权的人。包括:(1)发票人。发票人负有担保责任,汇票的发票人除保证付款外,还应保证承兑,支票的发票人承担保证付款的义务,而本票的发票人就是付款人,因而追索权利人可对发票人行使追索权。(2)背书人。负有担保承兑或担保付款的义务,因而是偿还义务人,但无担保背书的背书人除外。(3)保证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这些人也负有付款义务,可以成为被追索对象。偿还义务人消偿票款后,即取得票据,成为追索权利人。 票据债务人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
票据的责任有哪些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票据交易的规定是什么
票据交易的规定如下: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的区别
法律分析: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票据债务人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后的受让人(持票人)外,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有哪些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的保证是指由( )对票据的( )做出保证的行为,保证人和( )同责。
票据的保证是指由( 票据保证人)对票据的(债务 )做出保证的行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同责。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发生票据上债务
对。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以承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即涉及到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讨论票据行为的效力,实质是研究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能否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票据行为,当然是以狭义的票据行为为讨论对象。
票据瑕疵无法兑现票据债务人要负责吗?
当我们公司与公司之间做交易的时候,那就涉及到货物和钱的问题,一般现在我们都不会选择直接拿现金去支付, 第一是如果涉及到交易数额较大的话拿现金支付不方便, 第二就是一般大公司财务都是根据对方公司开具的票据来进行支付并留底的,那现为了方便,我们都会选择通过票据的方式来进行支付结算,如果我们要买另外一家公司的货物,那么我们就需要支付对方公司等价的金钱,这时我们单位就可以开具一张票据给对方,对方公司就可以直接拿着票据到对应的银行去进去取款了,这样就不会存下线下大量现金交易的风险了,但是如果我们提供的票据存在有瑕疵而导致对方公司无法兑现的,那么我们 债务人 是要负全责的,我们就需要另外以任何形式支付给对方相应的金额,因我们提供的票据瑕疵无法兑现而导致对方公司的所有损失,我们也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的。 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 法规 定,如果是对方恶意的取得票据债务人的票据的,比如对方通过骗取、偷盗等非法手段或者是不履行我们的 买卖合同 约定的持票人,我们都是可以拒绝支付的。 一张有效的票据上面是要具有相关的条件的,比如需要说明这是没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付款方的签字,如果是个人就是个人的签字,如果是公司就需要公司是负责人签字并盖章,需注明是什么时候出了票,该票是在哪出的票,付款的地点是在哪,最重要的就是付款的金额还有指定的收款人是谁等。票据不仅有支付的功能,还可以汇兑,比如我们可以通过票据购买外国的货币等,信用、融资、流通等功能都可以通过票据的方式来进行。
“票据债权人受领了票据金额后,将票据交换债务人属于票据的缴回证券特征。”这句话是否正确?
整句话是正确的。是属于票据的缴回证券特征,属于票据特征的第六点,下面是票据的证据,也发给楼主您了。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票据。票据的签发,不是为了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为了创设一种权利。无票据即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除票据法另有规定者外,不具备法定格式的,不发生票据的效力。票据格式表现为票据的必须记载的事项、票据用纸、书写方法、书写用具及墨水颜色等。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不齐备而又被票据法所不容许的,票据无效;票据用纸、书写等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一切权利与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事由变更其效力。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4.票据是无因证券 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为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票据的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转让可以依背书和交付的简单程序进行,而不必通知债务人。 6.票据是缴回证券 票据债权人受领了票据金额后,必须将票据交还债务人,转移票据所有权,使票据关系消灭。还债务人,转移票据所有权,使票据关系消灭。希望能帮到朋友您!!!
金融票据包括
法律客观: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做成票据和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两个动作。做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形成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背书按照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背书时应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缺少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无效。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以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所特有的。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后,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保证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来担保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制度。是债的担保方式。票据保证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记载于票据上,才生效力;保证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也要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付款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追索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电子票据追索权期限
法律主观:票据追索权追索时效怎么计算 一、概念 票据追索权(rightto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 债务人 )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二、前提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 票据法 》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三、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 支票 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关规定。
【答案】:(1) 在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票据债务人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2) 在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方面,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可适用付款地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3) 在票据债务人义务方面,票据法没有具体区分票据债务人的主从,而是规定影响有关票据债务履行的某些方面,如票据的提示、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等,适用付款地法。(4) 在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方面,票据法规定适用出票地法。(5) 在票据权利的行使与行使的法律适用方面,票据法规定,有关票据权利的保全与行使等行为如票据的提示、付款、拒绝证书的做成及拒绝通知等细节问题,应依票据付款地法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权利包括
法律分析: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法律主观:被保 证人 ,是先前在票据上签章,从而已承担票据 债务 的票据 债务人 ,对于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在票据上无任何限制,票据保证人可以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被保证人是先前在票据上签章,从而已承担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在票据上无任何限制,票据保证人可以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对于被保证人的人数, 票据法 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票据保证人可以为票据上的一个票据债务人进行担保,也可为多个进行保证。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五条银行 汇票 、商业汇票和银行 本票 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指的是什么?
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涵义票据无因性理论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而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无因性原则应当是指法律行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的统称。它不仅仅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产生该法律行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也是指产生法律行为的原因从该法律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因此,票据无因性应是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的统一。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什么是票据
法律分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_。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衍生问题:票据行为无效的因素包括什么?1、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2、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3、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
付款人是票据债务人吗
1、付款人(或称受票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2、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3、付款人是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付款人一经承兑后,即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票据法规定什么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债务人责任解除
票据法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是一种由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由自己或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金钱债券。持票人为债权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付款人等为票据债务人。出票人对出票据,为持票人设定了按票据记载获得金钱的付款请求权,也就同时为自己设定了票据责任,即当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由自己承担最终责任。同样,持票人转让手中的票据时,既转让了票据权利,也为自己设定了票据义务,担保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节付款,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票据还是债务人吗
付款人如果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责任)的,才会成为票据的债务人。付款人并不是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才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才能成为票据的债务人。在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就会变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债务人是哪些人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1、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2、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是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票据债务。 保证人对票据金额全部承担担保的,为完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承担担保的,为部分保证。《日本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第30条、《法国票据法》第130条、《台湾票据法》第63条都规定可对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为保证,若进行部分保证时,保证人对其保证的部分金额,承担保证责任。但《票据法》对是否允许部分保证,未有明确规定。根据《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是否可以将保证人部分保证视为附条件保证?[3]若这种假设成立,则可认为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保证,在保证人记载部分保证的情况下,作为附条件记载,不影响保证人对全部票据金额的保证责任。笔者认为,不能将保证人对部分票据金额的保证视为附条件保证,因为民法中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有其自身的含义,即将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不确定的条件(包括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的成就与否,其情形显然不同于保证人对部分保证之约定。此其一。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应得到尊重,保证人只对部分金额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对债权人仍为有利,应该予以允许。若强制部分保证的保证人仍要对票据金额的全部承担责任,对保证人未免过苛。故此,我国票据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允许保证人对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为保证。 还应提起注意的是,各国对何种票据能适用保证的规定是不一样。法国、德国等国的立法中,票据保证适用于汇票、本票和支票。台湾的票据立法则规定票据保证仅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但支票又有保付制度。日本票据立法则既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保证,又规定了支票的保付,堪称特殊。我国票据立法的票据保证仅适用于汇票和本票,支票既无保证又无保付。
票据的特性有( )。
【答案】:A,B,C,D,E(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4)票据是流通证券。除票据特别注明外,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做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抗辩的简介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在票据法理论上,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而消灭等,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瑶疵而进行的抗辩。比如,债务人认为票据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发票人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支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无效或消灭,从而拒绝进行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①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②票据到期日未到;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④票据经判决为无效;⑤票款已依法提存;⑥欠缺票据行为能力;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⑧票据因时效而消灭;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抗辩。比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而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抗辩。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等等。
三分钟教你读懂票据是什么
三分钟教你读懂票据是什么 票据业务 票据(Cheque) :出票人开立的,承诺由付款人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确定金额的承诺。 1、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分为A类、绝对记载事项(必填);B类、相对或任意记载事项(选填);C类、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记载也无效力)。 分类 记载事项 备注 A 出票人签章签章生效 A 无条件支付票据无误情况下不得因其他任何情况不付款 A 确定金额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同时记载,默认不含利息 A 付款日期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我国支票、本票都只限于见票即付),也可称为到期日 A 出票日期 A 收款人记名票据(有收款人)、无记名票价(无收款人)、指示票据(向指示的人付款),无记名票据只有支票。 B 利息利息记载时间如无记载,默认从出票日起至实际付款日,也可以直接记载利息金额。支票不算利息。 B 外币本、外币均可记载 B 支票补记限额出票不记载金额的支票,出票时记载限额,如不得超过五万元 B 两个以上收款人A和B,共同收款;A或B,任意一个人均可收款。 B 付款人名称如未记载,出票人为付款人,即为本票;付款人可有多个,也可选择记载付款代理人(汇票)。 B 出票地 C 任意填写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效力 2、票据主体 根据是否因出票产生分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分类 当事人 备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签发票据的人 基本当事人 付款人受出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 基本当事人 收款人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承兑后,承兑人为主债务人,否则出票人为主债务人(汇票) 非基本当事人 背书人票据所有权转移方 非基本当事人 被背书人票据所有权受让方 非基本当事人 保证人为票据付款提供担保 3 、票据的行为 票据的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证、追索权。 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 :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授予他人行驶为目的,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承兑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参加承兑 :为防止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而由预备付款人或其他第三人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参加承兑人只有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旅行付款义务。 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 、票据丧失 绝对丧失 :票据灭失,票据物理形态丧失,如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者被撕成碎片等。 相对丧失 :票据遗失,脱离原持票人的占有,如丢失、被偷盗、被抢等。 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通知付款人暂停支付。 (2)公示催告: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3)普通诉讼:失票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诉讼的前提是知道票据在谁手里。
还款人是票据债务人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票在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保付后,付款行成为主债务人。次债务人有为票据作担保的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因此,付款人是票据债务人。【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八十九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a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c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d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是的付款清偿义务
票据债务人是哪些人?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是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质押有什么效力
法律分析:1、质权人有收取该项票据金额的权利。2、质押背书产生了切断抗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以与出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质权人。3、通知终止的效力。4、权利证明效力。5、权利担保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的债务人
票据的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债务人是指凡在票据上,不论在票面或在票后,签字的人均为票据的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1、票据得出票人,因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要债务人之一,所以应当由其承担被追索的义务。2、背书人,因为背书人在背书的过程中,只有没有记载票据不得进行再次的背书转让的有关记载,则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被承兑付款的责任。此时如果票据没有被承兑或者付款,则背书人应该承担被追索的责任。3、承兑人,承兑人是在票据承兑以后的票据债务的主要负责人,如果票据被拒绝付款以后,则承兑人应当对其所做的承兑负责,因此承兑人也是被追索人之一。4、保证人,在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以后,保证人和票据债务人承担的是同样的责任,而且保证人和票据债务人负连带责任,所以如果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自然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债务人是什么意思
票据债务人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
法律分析:债务人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者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后的受让人,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似债务人有为票据做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退时,可以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义务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的义务:1、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是的付款清偿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票据债务人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主要包括:票据的出票人、为票据作担保的保证人以及背书转让人。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债务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票据主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者。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法律依据: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票没有主债务人,只有次债务人。票据从债务人债权的关系中承担次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为负第二性付款责任者。如已经承兑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等。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
票据权利优先受偿是什么意思?
狭义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第71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保险金、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这些优先受偿权,依现行法规定只具有债权性,只是相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而不具有物权性,不能对抗其他物权,因此,对优先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应考虑赋予其物权性,规定为一种担保物权,就叫优先受偿权(狭义的),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任意的,以确保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应付票据是什么类科目
应付票据是负债类科目。属于金融工具,是指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应付票据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报。应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出票,并由承兑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明。在我国,应付票据是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由于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付票据,是指企业在商品购销活动和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因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票据的持票人,它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我国,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因而应付票据即短期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应付票据和不带息应付票据两种。短期应付票据有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之分。带息票据的面值就是票据的贴现值,在资产负债表,以面值列示负债外,还须将应付未付利息部分作为另一种流动负债列示。不带息票据的不是票据到期时应付的金额,这类票据可由企业签发用于向银行借款。理论上,应付票据均应折现,按现值计价。但若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具的短期应付票据,由于若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具的短期应付票据,由于发柰日与到期日相距很短,其折现值和到期值很接近,根据重要性原则,可略而不计,而按面值入账。但在营业活动以外出具的应付票据,如因借款而出具的票据,则不论期限长,应按现值入账。
应付票据登记什么账簿
应付票据是指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余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当在备查簿内予以注销。企业应通过应付票据,核算应付票据的发生、偿付等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开出、承兑汇票的面值及带息票据的预提利息,借方登记支付票据的金额,月在贷方,表示企业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发生应付票据通常而言,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因此在会计上应作为流动负债管理和核算。同时,由于应付票据的偿付时间较短,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均按照开出、承兑的应付票据的面值入账。
关于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是指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开出 /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1.单位开出承兑汇票底付货款时借:材料采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2.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3.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即票据到期借:应付票据贷:银行存款
应付票据的分类
一、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应付票据是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应付票据也是委托付款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额的书面证明。在我国应付票据是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发生的。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如承兑人是银行的票据,则为银行承兑汇票;如承兑人为购货单位的票据,则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带息票据是指按票据上表明的利率,在票据票面金额上加上利息的票据,所以,到期承兑时,除支付票面金额外,还要支付利息。不带息票据是指票据到期时按面值支付,票据上无利息的规定。目前我国常用的是不带息票据。物业管理企业开出承兑的应付票据应设置“应付票据”帐户进行核算。开出、承兑时,按票面金额记入贷方,到期承付时,按票面金额记入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数额。应付票据的明细核算按照其收款人的姓名和收款单位设明细,并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笔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收款人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到期付款时,应在备查帐簿内逐笔注销。二、短期应付票据与长期应付票据应付票据是企业出具的、承诺在将来某一时日支付一定款项给持票人的书面凭证。凡期限在一年或一个经营期内的应付票据,称为短期应付票据,属于流动负债;期限在一年中一个经营期以上的应付票据,称为长期应付票据,属于长期负债。
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指什么
应收票据是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收票据是资产类的科目,它对应的是销售应收回的票据。 应付票据是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付票据是负债类的科目,它对应的是购买货物应付的票据。 应付票据就是自己开出来给别人的,应收票据就是别人开给自己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都有可能发生利息。
票据贴现的应付票据科目应该是什么啊?
错。企业用支票支付购货款的,用“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核算;支票有效期是10天,基本等同于汇款,只有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才通过“应付票据”账户进行核算。应付票据科目主要是核算企业给供货单位开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支付时借:应付票据贷:银行存款如到期支付不了的商业承兑汇票 借:应付票据贷:应付账款扩展资料;为了对应付票据进行核算,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用来登记本企业开出的应付票据的面值,借方登记偿还的应付票据的面值,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偿还的应付票据的面值。同时,企业还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后,应当及时在备查簿中逐笔注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是什么意思
应付票据是债务人开出并承诺在将来某一时日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书面证明。应付票据按票面是否注明利率分为 ;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企业应区分带息应付票据和不带息应付票据进行核算。对于带息应付票据,通常应在期末时,对尚未支付的应付票据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票据到期支付票款时,尚未计提的利息部分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按票据账面余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按未计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付票据包括哪些?
一、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应付票据是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应付票据也是委托付款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额的书面证明。在我国应付票据是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发生的。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如承兑人是银行的票据,则为银行承兑汇票;如承兑人为购货单位的票据,则为商业承兑汇票。二、短期应付票据与长期应付票据应付票据是企业出具的、承诺在将来某一时日支付一定款项给持票人的书面凭证。扩展资料应付票据,是指企业在商品购销活动和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因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票据的持票人,它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我国,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因而应付票据即短期应付票据。应付票据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应付票据和不带息应付票据两种。商业汇票依照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依照其是否带有利息。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借方表示什么
问题一:应付票据在借方是什么意思 就是票据到期了,然后银行通过当时企业开设的保证金户进行打款了。然后这张票就不属于的你负债了,因为钱已经付了 问题二:应付票据的增加额记借方还是贷方? 贷方 问题三:如何理解应付票据贷方余额 应付票据是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应付票据也是委托付款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额的书面证明。 应付票据金额在贷方,余额一般也在贷方。说明企业还有这部分商业汇票应付未付。 问题四:应付票据在期末有借方余额表示什么意思? 企业应通过“应付票据”科目核算应付票据的发生、偿付等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开出、承兑汇票的面值及带息票据的预提利息,借方登记支付票据的金额,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和应计未付的利息。 所以,应付票据在期末只能是贷方有余额,如果是借方有余额只能说明你的那个账做错了。具体的可以参考:应付票据 东奥 问题五:什么时候对应的贷方是 应付票据? 企业和对方签订购进商品或原材料合同后,企业给对方开出商业汇票,其实,商业汇票也就是延期付款的一种方式,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一般是3个月或者6个月。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到期付款的时候 借: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贷:银行存款 问题六:到期无力偿还,应付票据为什么在借方 因为应付票据原本是在贷方的,但到期了没有能力偿还的时候,就需要把它从贷方转出来,从贷方转出来的时候,必然是:借 应付票据,这样应付票据在形式就不存在了。 在实际会计操作中,到期无力偿还的应付票据有两种情况: 1、到期无力偿还的商业承兑汇票,应转入应付账款。 借:应付票据 贷:应付账款 2、到期无力偿还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转入短期借款。 借:应付票据 贷:短期借款 问题七:借方为应付账款,预付账款,贷方为应付票据,这个凭证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供应商。 问题八:应付账款借方代表 贷方代表?什么 应付账款的借方表示的是预付账款。 应付账款的贷方表示的是你们应付未付的往来款。 问题九: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属于借方还是贷方~~ 两个科目都是负债类,余额应该是在贷方。应付账款明细余额中若有大额借方余额,应进行重分类调整激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账款内。 问题十:会计中的借方,贷方是什么意思 1、借方 (1)、对于资产类、费用类账户(如现金、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应收款、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等),“借”就是加; (2)、对于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账户(如应付款、长/短期借款、主营业务收入、实收资本、本年利润等),“借”就是减。 2、贷方 (1)、对于资产类、费用类账户(如现金、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应收款、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等),“借”就是减; (2)、对于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账户(如应付款、长/短期借款、主营业务收入、实收资本、本年利润等),“借”就是加。
用应付票据归还前欠单位货款涉及什么会计科目
涉及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科目,具体分录借:应付账款-某公司贷:应付票据
亚太药业2016年应付票据突然变成零这是为什么?
您好,应付票据的余额变零。一是公司将所有的应付账款结清,二是录入凭证有误,建议先自查一遍是否是自己的录入有误。
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
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为面值与利息之和。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应付票据也是委托付款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额的书面证明。在我国应付票据是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发生的。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如承兑人是银行的票据,则为银行承兑汇票;如承兑人为购货单位的票据,则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带息票据是指按票据上表明的利率,在票据票面金额上加上利息的票据,所以,到期承兑时,除支付票面金额外,还要支付利息。不带息票据是指票据到期时按面值支付,票据上无利息的规定。我国常用的是不带息票据。扩展资料照我国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九个月。因此,将应付票据归入流动负债进行管理和核算。应付票据按是否带息分作带息应付票据和不带息应付票据两种。由于应付票据的期限较短,无论是否带息,一般按其面值记帐。由于商品交易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在会计核算上应设置“应付票据”科目,反映这项流动负债的现存义务。应付票据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或者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时,借记“材料采购”、“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应付票据”、“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为了更好地进行应付票据的核算,企业应设置单独的《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张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应付票据属于企业融资性负债吗
属于。应付票据是负债类科目,属于金融工具,因此属于。应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出票,并由承兑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明。在我国,应付票据是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由于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
应付票据的编码是多少?
应付票据的科目编码是 2201
应付票据是什么(应付票据是什么凭证)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为大家介绍了应收票据的相关知识,作为与应收票据相对的应付票据,其定义是什么。我马上为大家介绍应付票据是什么,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银行应汇款人的请求,在汇款人按规定履行手续并交足保证金后,签发给汇款人由其交付收款人的一种汇票。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银行和收款人,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具有票随人到、方便灵活、兑付性强的特点,因此银行汇票深受广大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欢迎,其使用范围广泛,使用量大,对方便异地采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银行汇票已成为使用最广泛的支付工具之一。 银行汇票是以纸张汇票形式发出的。汇票解付后,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是通过各商业银行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处理的。为扩大票据的使用,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的结算功能,畅通汇路,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0年发布了《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规定部分因分支机构少,兑付汇票难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实行代理制。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采用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二是采取由他行代理签发银行汇票方式。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企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汇票。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是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付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这种汇票经过购货单位或银行承诺付款,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对付款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购销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商定不超过6个月的付款期限。购货单位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凭承兑的汇票购买商品。销货单位急需资金时,可持承兑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销货单位也可以在汇票背面背书后转让给第三者,以支付货款。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目前,在我国流通并使用的本票只有银行本票一种。银行本票是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改革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后推出的一种新的支付结算工具。目前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使用比较多。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在中国最普遍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签发人开户银行审核后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开户行将所有委托收款的支票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所提交给出票人开户行。如果在规定的退票时间(隔场交换)内没有退票,收款人开户行即将款项转入到收款人账户内。在中国的各城市均建立了票据交换所,目前约有20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建立了票据清分机处理系统。北京和天津、上海和南京、广州和深圳等地还打破行政区划,建立了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
应付票据的对方科目是什么
那要看你的具体业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开出票据付款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2、票据到期付款给对方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应付票据和应付债券的区别是什么?
应付债券是企业以发行债券的形式,向社会筹资所形成的一种长期负债,其实质是一种长期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是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应付票据也是委托付款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额的书面证明。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发行的条件或前提不同:应付债券-是指企业为了筹集长期资金为前提而发行的;应付票据-是企业基于商品购销活动等进行结算为前提而签发的。
应付票据包括什么
应付票据是指由企业出具的,允诺在短期内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书面凭证。在我国,应付票据是用来核算企业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由于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用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法律效果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依照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依照其是否带有利息,可分为带息应付票据和不带息应付票据两种。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无论是带息的票据还是不带息的票据,核算时一般均以面值对应付票据进行计价。
应收票据是什么
应收票据是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由付款人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书面凭证。应收票据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其是否附息分为附息商业汇票和不附息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既可以依法背书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在我国,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兑现的商业票据 。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应收票据的分类按照到期时间可分为短期应收票据和长期应收票据,如无特指,应收票据即为短期应收票据。应收票据常出现于3种情况:⑴应收账款延期;⑵为新顾客提供应用;⑶赊销商品。长期应收票据因长期合同而发生,包括销售机器设备等大型商品、提供贷款等,中国尚无长期应收票据业务。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应收票据和不带息应收票据。带息应收票据是票面注明利息的应收票据,其利息应单独计算;无息应收票据是票面不注明利息的应收票据,其利息包含在票面本金之中。应收票据的计价应以未来现金收入的现值计价,带息的短期应收票据的现值等于其票面本金,不带息的短期应收票据的面值就是到期值,现金值。由于现值与其到期值相关不大,不带息的短期应收票据均以其到期值计价。长期应收票据以交换商品或劳务的公允市场价格计价,或以票据的公允市场的价格计价,如果这两种公允市场价格均无法确定,则以票据的现值计价。
企业应付票据到期,无力支付票款时,相关账务处理可能会涉及到的会计科目不包括
企业应付票据到期,无力支付票款时,相关账务处理可能会涉及到的会计科目不包括其他应付款。应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如企业无力支付票款,由于商业汇票已经失效,企业应将应付票据按账面余额转作应付账款,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应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如企业无力支付票款,则由承兑银行代为支付并作为对付款企业的贷款处理,企业应将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转作短期借款,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一、应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出票,并由承兑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明。在我国,应付票据是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由于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承兑商业汇票。二、商业汇票的分类商业汇票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带息票据是指按票据上表明的利率,在票据票面金额上加上利息的票据,所以,到期承兑时,除支付票面金额外,还要支付利息。不带息票据是指票据到期时按面值支付,票据上无利息的规定。目前我国常用的是不带息票据。三、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应付票据是指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1、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2、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应付票据是什么类科目
应付票据是负债类科目。比如购买材料款项通过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分录是: 借:原材料, 贷: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填写办法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填写方法:应付票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应付账款,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备考初级会计,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初级会计考试的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快问会计在线。关注环球网校快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填写办法
应付票据是什么?
应付票据,是指企业在商品购销活动和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因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票据的持票人,它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我国,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因而应付票据即短期应付票据。应付票据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应付票据和不带息应付票据两种。
什么是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就是指企业在商品购销活动和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因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票据的持票人。
什么是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出票,并由承兑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明。在我国,应付票据是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由于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承兑商业汇票
什么是应付票据
法律主观:应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出票,并由承兑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明。主要包括商业承兑与银行承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结算手段在其他货币资金核算。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应付票据什么意思
问题一:应付票据是什么意思,可否解释一下? 应付票据是债务人开出并承诺在将来某一时日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书面证明。 应付票据按票面是否注明利率分为 ;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 企业应区分带息应付票据和不带息应付票据进行核算。对于带息应付票据,通常应在期末时,对尚未支付的应付票据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票据到期支付票款时,尚未计提的利息部分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按票据账面余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按未计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问题二:我想知道应付票据是什么意思呢? 应付票据简单的说就是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需要支付的款。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款,构成企业的负债。 问题三:应付票据 是什么意思?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应付票据是指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充分理解uscpa各个名词的意思,能增强你对它的理解力,使你更加容易通过考试。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问题四:应付票据在借方是什么意思 就是票据到期了,然后银行通过当时企业开设的保证金户进行打款了。然后这张票就不属于的你负债了,因为钱已经付了 问题五:应付票据是什么意思,可否解释一下 应付票据,就是指企业在商品购销活动和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因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票据的持票人。 应付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是否带息又分为带息应付票据和不带息应付票据两种。 问题六:应付票据法透是什么意思? 一、法透,就是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在企业获得银行授信额度后胆银行为企业在约定的账户、约定的限额内以透支的形式提供的短期融资和结算便利的业务。当企业有临时资金需求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以对外支付时,法人账户透支为企业提供主动融资便利。 二、应付票据业务会计实践做账流程:应付票据大都以银行承兑汇票或法透融资方式获得资金从厂家购入汽车,待收到客户车款时,再回车款给银行取得合格证。做信贷的客户还有多的一步做账涉及厂家金融放款,和信贷贴息款,等到放款到账户和贴息发票回来做平对应客户应收账款科目即可。 问题七:应付票据抵付应付账款是什么意思 开出承兑汇票支付原欠的应付账款。 问题八:应付票据在期末有借方余额表示什么意思? 企业应通过“应付票据”科目核算应付票据的发生、偿付等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开出、承兑汇票的面值及带息票据的预提利息,借方登记支付票据的金额,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和应计未付的利息。 所以,应付票据在期末只能是贷方有余额,如果是借方有余额只能说明你的那个账做错了。具体的可以参考:应付票据 东奥
应付票据是什么
应付票据就是指企业在商品购销活动和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因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票据的持票人。
应付票据无力支付怎么办?
一、己到期的应付票据2500万因无力支付转为应付账款。一方面这张票据已经作废了,而企业仍欠对方款项,因此是应付票据减少,应付账款增加。会计分录为:借:应付票据 2500万 贷:应付账款 2500万二、解释1、应付票据是指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表示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所列金额给收款人(持票人),是企业的一项负债。通过“应付票据”科目核算应付票据的发生、偿还情况。2、应付账款是指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也是企业的一项负债。企业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应付账款的发生、偿还、转销等情况。与应付票据区别在于应付账款只凭双方的信用确定债权债务关系,而应付票据对方有付款方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作为索取货款的依据。3、企业的应付票据到期无力支付,如果是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将退还给持票人,由持票人向付款方索取。因此,付款方就欠了对方的这笔款项,应转为“应付账款”。如果是银行承兑汇票,则银行会先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则付款人就欠了银行的钱,应转为“短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