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哪几类?

《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表》;《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扣除项目汇总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前期工程费鉴证表》;《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基础设施费鉴证表》;《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利息支出鉴证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两种情况:纳税人应该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务机关要求的。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一、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 土地增值税 的清算。 (一) 房地产开发 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 转让土地使用权 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 。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 (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清算流程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银行贷款利息 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 预售许可证 等与 转让房地产 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法律主观: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流程是什么1、当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向税局申请清算。2、先做一个测算。3、找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帮忙出鉴证报告和申报表。这里找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第一开始会按照比较严格的标准来给出底稿,要有足够的准备,得有好几个回合的沟通,达到要的标准又不触犯发售法规的情况下,同意让税务师事务所出报告,最好找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出鉴证。4、出来鉴证之后,去税务局交相关资料。5、税局会组织清算小组,会有好几个人,等他们人员都到齐了开始审核,中间会有很多的地方需要沟通的。6、他们审核完毕,认了申报的数据或者认了他们清算出来的数据。7、通知你交税,会下个通知单,15日之内把税交了就算结束了。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第一步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第二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法律客观: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限是什么?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

法律主观:土地在流转过程中是需要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而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按照税法等相关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的规定下,计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方法(一)土地增值税的计征方式分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1、有合同、发票的“核实征税”2、无合同发票的“核定征税”(二)包括预征制和清算制。1、核定就是固定一个率,除非特殊情况不做清算。2、预征就是预先核定警戒增值率,最后还需清算,预征率肯定低于核定征收率。不同房型有不同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二、公司清算的程序(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三)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四)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五)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第八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第三章清算受理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法律客观:土地增值税清算税率是多少?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征收方法:(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与清算方法

法律主观:纳税人的条件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之后,可以申请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对项目中应当缴纳税款进行结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1、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2、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在90日内办理清算税款手续。3、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清税项目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3)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4)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5)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6)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7)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8)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9)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10)《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1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1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4、纳税人应准确、据实填写各类清算申报表和相关表格;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清算鉴证的,在《鉴证报告》中应详细列举清算项目的收入、扣除项目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鉴证信息。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鉴证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转入审核程序。6、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纳税人,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的补正资料时间。8、税务机关办理补(退)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开发商应该准备好所有材料,到当地税务所申报。税务所进行核算,得到准备的税额,企业没有异议的话就完成纳税义务。这些就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的一些环节。法律客观:土地增值税 清算 鉴证业务准则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 法规 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审核程序通常包括: (一)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二)审核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1.如果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属于同一项目; 2.如果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审核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分开核算; 3.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一段时间免税、一段时间征税的,应当特别关注收入的实现时间及其扣除项目的配比。 (三)审核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的计算是否正确,并确认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四)审核并确认清算项目当期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应补或应退税额。

土增税清算条件有哪些

土增税清算条件,具体如下: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条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土增清算审核期间销售房屋如何处理

(一)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基本处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二)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具体处理规定u2002u2002u2002u20021.江苏省的具体规定u2002u2002u2002u2002根据《规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以下简称清算后转让的》纳税人应按月汇总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乘以清算后转让的面积再加上清算后转让时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u2002u2002u20022.重庆市的具体规定u2002u2002u2002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的规定,查账征收方式清算后转让房产(简称清算后转让房产)应分房产类型确定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以此计算清算后转让扣除额,u2002u2002u2002u2002清算后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应按月计算,于次月征收期内申报缴纳u2002u2002u2002u2002需要说明的是.清算后转让即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后销售尾盘(开发品)销售房产属于旧房的,适用旧房转让相关规定。清算后转让开发品,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查账或核定)应与清算方式一致。u2002u2002u2002u2002清算申报当月至清算结论下达当月(收入所属时间)销售房产应纳入预征管理,普通住宅销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以外开发产品销售,不办理房产分证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当月至清算结论下达当月(收入所属时间)销售房产作为一个计税单位(用结论下达社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实行定率征收方式清算的,按规定核定率结算税额。3.贵州省的具体现定u2002u2002u2002《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再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月区分“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按下列方法分别计算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再转让房地产面积u2002u2002u2002单位建筑面_清时的扣除转让房地产清的总u2002u2002u2002积成本费用除项目总金额 有关的税金及附加 建筑面积u2002u2002u2002u2002增值额=再转让房 扣除项与再转让房地产u2002u2002u2002地产收入目金额 有关的税金及附加u2002u2002u2002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再根据增值率确定新适用税率和新速算扣除系数:u2002u2002u2002u2002再转让房地产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新适用税率扣除项、新速算目金额 扣除系数u2002u2002u2002u2002上述“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是指清算时已售建筑面积和允许扣除的不可售建筑面积之和的单位成本费用;“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是指清算时已售建筑面积和允许扣除成本费用的不可售建筑面积之和。积和允许扣除成本费用的不可售建筑面积之和。u2002u2002u2002u20024.兰州市的具体规定u2002u2002u2002u2002根据《兰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项目清算后如果将自用或出租部分再行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u2002u2002u2002u20025.海南省的具体规定u2002u2002u2002u200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后转让的房地产,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销售收入按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确认,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乘以清算后转让面积,加上转让环节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其中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u2002u2002u2002u2002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可售建筑面积u2002u2002u2002u2002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u2002u2002u2002u2002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清算期间转让房地产的,纳税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送达清算审核结论的次月15日内。在主管税务机关送达清算审核结论后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月汇总,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6.西藏自治区的具体规定u2002u2002u2002《西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试行)》第七章清算后尾盘管理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再转让的,应按月汇总,并在次月15日内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的,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税务机关出具清算结论后,按照清算后再转让的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

【答案】:A,B,C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于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有∶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十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十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我公司出土地,联合开发方出资金,开发产品三七分成。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是针对我公司分取产品销售收入以及土地成本单独进行清算呢,还是与联合开发方拉通计算整个项目的收入与全部开发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应纳税金,然后在税金总额内由我公司与联合开发方分摊税金? 【解答】 “合作建房” 是开发商在土地实施“招、拍、挂”之前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利用该种方式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清算中需要准确把握政策的核心内容。特别是联合开发的协议约定以及项目立项的办理方式,针对贵公司所描述的情况,我们认为: 一、若联合开发方只取得房屋自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对你们双方开发若是自用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若是对外销售,就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贵公司的情况,假设贵公司出地,建成后按比例分享三成,以贵公司为开发主体并且建成后进行销售处理,在纳税处理上就应当以贵单位为主体,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贵单位所分配给联合开发方的开发产品应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公允价值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要求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对联合开发方来说相当于用资金换取你单位建好的房产,贵单位相当于提前收取了联合开发房的预售款。贵单位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给联合开发方。 三、如果贵公司不是开发主体,项目以联合开发方名义主体进行开发,则贵单位应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分得房产自用暂免土地增值税,分成后再行转让就要另行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增税清算收入的确定

法律主观:土地增值税 如何清算? 网 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所得- 扣除项目)*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 纳税 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 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网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如何确定?

 一、根据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二、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之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三、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据此可以确定,贵公司的土地成本投入应当按照两个成本核算对象的占地面积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利息按直接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在两个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两个成本对象之间一次分配后,每个成本项目汇总金额还需要在各自的具体成本核算单位例如各楼号、住宅、商铺等之间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是何时?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凡属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况: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土地增值税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清算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长于一个会计年度,也可以短于一个会计年度。清算之前按期预缴,达到清算时限条件时,则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法律依据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土增税清算的步骤和流程

一、正文回答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分析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1、纳税人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2、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是什么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土地增值税清算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哪些资料?期限是多久?下文是详细的说明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土地增值税基本原则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征管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限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法律主观:土地增值税 如何清算? 网 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所得- 扣除项目)*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 纳税 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 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网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

法律主观:为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对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分别提出了要求,尽管这两个税种都是以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但二者仍存在明显差异。差异一:汇(清)算时间不同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实行年中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即每年汇算一次,不论开发产品是否完工,每年均按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或完工前销售收入)减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而土地增值税清算则采取项目清算,只有项目到达清算条件才清算,按收入减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征税。一般是在开发项目完工且销售达到一定比例后进行清算,项目开发销售时间长,则清算时间跨度长。项目开发销售时间短,则清算时间跨度短。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条又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差异二:成本项目计算不同在计算开发产品的单位成本时,企业所得税汇算要求按6项原则细分核算成本项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包括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而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只要求按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两个项目分开清算。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差异三:扣除项目存在差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时,主要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合理非支出等内容。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则包括支付土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和加计扣除等内容。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地方,表现在房地产开发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上,它不是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而是按一定比例计算扣除(10%以内)。加计扣除部分,也不是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而是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合计数的20%计算扣除。除此以外,房地产开发成本是以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扣除,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中,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预提部分费用。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是实际发生的成本,即: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差异四:利息费用存在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计算借款利息时,分为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处理方式,即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利息支出只能单独计算扣除,企业要将计入成本中的利息费用从成本中剔除,与计入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合并计算扣除。利息费用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据实扣除;不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选择计算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客观:土地增值税清算税率是多少?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征收方法:(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小编给你最详细的罗列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增值收益部分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了加强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下面,让我来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下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分为两类:一是纳税人应该进行清算的条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条件:(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虽然都是按所得额(增值额)计算征税,也都要汇算或清算,但是在汇(清)算时间上,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进行汇算清缴,时间是固定的。不论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完工,都要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却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清算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长于一个会计年度,也可以短于一个会计年度。清算之前按期预缴,达到清算时限条件时,则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额的计算方法1.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采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扩展资料: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资料:中国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有什么费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有什么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除另有规定外,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主要有:1.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2.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六大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即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该费用的计算有两种方式:(1)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可在增值额中扣除.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5.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有什么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归纳总结下来就是: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等五个项目.大家一定熟悉上述五个项目的具体内容、税前扣除标准.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和流程?

一、清算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二、清算流程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扩展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征收方法(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5 )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认

法律主观:土地增值税 清算时,房地产转让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直接影响着土地增值税应 纳税 额的计算,非常重要。其中,以下3个重点值得特别关注。 转让房地产收取其他经济利益确认转让收入 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 赔偿金 、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该项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另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关的经济利益”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转让房地产行为,即房地产交易完成。 如果房地产交易未发生或者未完成(被撤销),即使纳税人取得了经济利益,也应当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经济利益,不应确认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而对于开发产品所有权转移则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 国税 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 股东 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同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对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有着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售后返租确认转让收入 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 公司 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公司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实践中,对于将房地产企业以无偿或者低价方式取得的“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确认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税企双方并不存在争议。但在确定“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的具体价值时,税企双方容易产生分歧。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一定期限内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使用收益,如对外转租取得的租金等来测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的具体价值,并据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的具体价值确实难以确认的,则应按相 关税 收政策规定,判断房地产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 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计税收入视情而定 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会遇到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对于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在操作中,如何判定“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一直是困扰主管税务机关的难点问题。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部分省市 地税 机关规定了“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这一可操作性较强的标准。 目前,部分省市地税机关明确了对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 其中,主管税务机关在计算“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时,应当优先采集同一企业销售日当月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如果不存在当月价格的,可采集同一企业销售日前后3个月内的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如果不存在前后3个月内的销售价格的,可采集相同或者近似地段其他企业销售日当月或者前后3个月内的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 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即使主管税务机关能够确定“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也不能直接根据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核定其转让价格,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交易价,并考虑其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果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则应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 与此同时,如果房地产价格符合 法院 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时,可视为正当理由,即便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也可按转让价格确认收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相关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ue004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ue004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ue004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ue004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ue004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ue004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ue004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ue004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ue004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ue004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ue004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ue004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ue004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ue004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ue004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ue004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ue004 考试大祝你成功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ue004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ue004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ue004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ue004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ue004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ue004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ue004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ue004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ue004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ue004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ue004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ue004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ue004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ue004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ue004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ue004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是指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应达到的条件。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两种,一是主动清算条件,二是被动清算条件。一、主动清算条件及时间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是指开发项目已经行政管理机关验收取得初始产权证或验收证明,开发的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整体将开发的未完工项目转让销售;)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综上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就应主动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而符合主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须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对项目进行清算,携带清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税务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报送资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受理的清算项目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二、被动清算条件及时间被动清算条件是指虽未达到主动清算条件,但是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清算的情况。国税发〔2009〕91号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符合被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在此环节中,企业需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91号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明确了时限要求。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流程:1、当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向税局申请清算;2、先做一个测算;3、找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帮忙出鉴证报告和申报表。这里找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第一开始会按照比较严格的标准来给出底稿,要有足够的准备,得有好几个回合的沟通,达到要的标准又不触犯发售法规的情况下,同意让税务师事务所出报告,最好找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出鉴证;4、出来鉴证之后,去税务局交相关资料;5、税局会组织清算小组,会有好几个人,等人员都到齐了开始审核,中间会有很多的地方需要沟通的;6、审核完毕,认了申报的数据或者认了清算出来的数据;7、通知交税,会下个通知单,15日之内把税交了就算结束了。土增税清算条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缴申报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法律分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有∶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十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十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房地产企业的土增税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缴的方式进行的:1.先计算扣除数(包括买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2.计算收入3.收入减扣除数=增值额4.增值额/扣除数=增值率5.按税率计算税额基本步骤是这样的,详细内容如下: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哪些?(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同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4:省(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税务师税法一重点: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在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这一科目中,土地增值税是一个重要的板块,考生需要着重把握,具体内容如下:税法一考点: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2.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3.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税务师考生该如何提高备考效率,提高成绩?直接点击下方图片↓↓,可报名参加2022税务师备考特训班,帮你快速解决备考问题,助你成功上岸!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或时点是什么?房开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而房开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规定如下:1、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2、凡属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综上所述,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清算手续。【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步骤

法律主观:土地在流转过程中是需要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而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按照税法等相关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的规定下,计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方法(一)土地增值税的计征方式分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1、有合同、发票的“核实征税”2、无合同发票的“核定征税”(二)包括预征制和清算制。1、核定就是固定一个率,除非特殊情况不做清算。2、预征就是预先核定警戒增值率,最后还需清算,预征率肯定低于核定征收率。不同房型有不同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二、公司清算的程序(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三)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四)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五)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第八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第三章清算受理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要求清算

法律主观:纳税人的条件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之后,可以申请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对项目中应当缴纳税款进行结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1、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2、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在90日内办理清算税款手续。3、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清税项目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3)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4)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5)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6)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7)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8)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9)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10)《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1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1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4、纳税人应准确、据实填写各类清算申报表和相关表格;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清算鉴证的,在《鉴证报告》中应详细列举清算项目的收入、扣除项目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鉴证信息。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鉴证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转入审核程序。6、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纳税人,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的补正资料时间。8、税务机关办理补(退)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开发商应该准备好所有材料,到当地税务所申报。税务所进行核算,得到准备的税额,企业没有异议的话就完成纳税义务。这些就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的一些环节。法律客观: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限是什么?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哪些?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竣工前预交了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需满足什么条件?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什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相关的政策规定,计算并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本原则1、纳税人应当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2、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等情况进行审核。3、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哪些清算资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3、按税法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4、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时,符合条件的应当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主要介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一、清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提前准备报送材料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首先要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必须清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及需要准备的报送清算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参照我国税法有关政策规定,当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是已经全部完成房地产各个项目,并且已经全部售出;二是虽然项目还没有完成,但整个已经转让出去了;三是将土地使用权进行直接转让的。另外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是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85%以上,或者虽然没达到该比例,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是取得了销售许可证,但在三年时间内还未将楼盘彻底售出的;三是已经申请了注销税务登记,却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是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其他情况。纳税人达到上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应提前准备报送清算材料。主要包括:1、《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3、建设用地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销(预)售许可证;6、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7、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凭证;8、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9、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10、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证明材料;11、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决算及竣工验收报告;12、财务会计报表等。二、明确项目收入及其应注意的问题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对增值额进行准确核算时,应当将房地产项目作为清算目标,对每个项目的各种情况进行全面核算。1、确认收入时,以全额的方式,开出房产销售发票的前提下,则以发票上登记的金额为标准;对于没开发票及发票还未确认以全额方式开出的情况,则可以将买卖方的交易合约作为参考对象,合约中的交易金额作为交易标准;2、现实中,房地产开发商一般将已转为销售收入的预收账款科目借方金额形成销售明细表,一般以楼号为单位制作明细表。应核对清算项目销售明细表的金额,以确保同一项目已结转的收入金额与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金额能够达成一致。核对销售收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房产企业将开发的房产用于员工福利的、偿还外债等,一旦出现所有权转移则视作房产销售。2、房产企业将开发的房产中的一部分为自己所用的,则仍然持有自身产权,对于未转让的房产,不在土地增值税核算范围内。三、进一步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相关的金额明确收入收入后,应进一步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相关的金额: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既要符合法定程序,也要获得有效凭据的支持。2、房产开发商在开发房产过程中,涉及许多费用,比如原料筹备费、建设施工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应当据实扣除,与相应文件保持一致。(决算文件、施工合约文件等)已经竣工验收工程,应按照合约内容,将工程安装企业的一部分工程费用扣除,扣除的费用充当项目开发的质量担保,工程安装企业将以相应质量担保金向房产企业申请发票,土地增值税应以发票上的金额数量来核算。如果是没有发票,则扣留的质量担保金不得计算扣除。3、房产开发商自行建设的房产销售服务建筑以及一些施工中搭建的样板房,应按不同情况针对性处理。举例:房屋销售中心在建设、室内设计过程中所发生的开销费用,应列入房产销售中进行扣除。总结: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前提,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项目收入及扣除项目相关费用金额,如实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更多推荐:1、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如何分摊?2、土地增值税清算未销售部分怎么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法

法律主观:土地增值税 如何清算? 网 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所得- 扣除项目)*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 纳税 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 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网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法律客观:土地增值税 清算 鉴证业务准则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 法规 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审核程序通常包括: (一)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二)审核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1.如果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属于同一项目; 2.如果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审核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分开核算; 3.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一段时间免税、一段时间征税的,应当特别关注收入的实现时间及其扣除项目的配比。 (三)审核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的计算是否正确,并确认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四)审核并确认清算项目当期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应补或应退税额。

清算审计报告5篇

【 #报告# 导语】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以下是 考 网整理的清算审计报告,欢迎阅读! 1.清算审计报告   XXX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XXX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6月25日的清算资产负债表,20XX年8月31日至20XX年6月25日的清算损益表和债权清偿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清算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XXX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6月25日的清算财产状况,20XX年8月31日至20XX年6月25日的清算损益和债权清偿情况。 2.清算审计报告   各位股东代表:   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优拓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第xx届监事会,组织三位监事(包括一名财会人员),于20XX年1月15至25日,重点对公司原有基础建设项目以及有关预算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监事会有关人员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参照现代企业管理惯例和需要,在公司管理层确保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了一定的程序,运用分析性复核、抽查、询问、现场盘查考察等方法,经过有关人员积极配合圆满完成工作程序,现将内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审计目的   本次内部审计按照既定方案重点对公司原有基础建设项目以及有关预算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利用基础建设谋取个人利益,基础建设设备没有妥善管理,以及对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二、审计过程   (一)编制内部审计调查问卷。   根据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等制度,以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内部审计调查问卷表》。   1、设备购销合同上的价款支出是否与财务支出相一致?如否,请列举。   2、差旅费支出是否合理?如否,请列举。   3、是否在规定的安装期内安装好设备?如否,请列举。   4、设备的平均产能利用率多少?   5、有无设备被闲置?如有,请列举。   6、有无设备超量生产?如有,请列举。   7、实地调查的设备数量、规格、价款是否与财务账面相符?如否,请列举。   8、有无将租赁设备和购买设备区别清楚?如否,请列举。   9、是否如期支出租赁款和分期付款的购买设备款?   10、是否如期计提设备维护费和大修理费?   11、是否如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大修理?   12、生产部费用支出有无异常?如有,请列举。   13、设备运输费、支付方式是否与合同一致?   14、设备购销合同和设备租赁合同是否合理?如否,请列举。   15、收入和支出明细分类是否清晰?如否,请列举。   16、有无足够的原始凭证证明每笔收入或支出?如否,请列举。   17、有无其他情况,请列举?   (二)针对问卷的各项内容进行抽查、询问、现场盘查考察,真实反映情况,如实填写问卷。   (三)由CEO对问卷进行审核。   (四)根据问卷和其他调查情况编制《基建内部审计报告》。重点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方案。   (五)落实改进方案。   三、审计存在的问题   (1)关于设备购入和租赁等费用支出明细分类不多,比较简单,费用类别有待进一步划分调整。   (2)有些设备购销合同和租赁合同项目不全。有些合同的款项支付项目不明确,没有写明何时付多少款。   (3)目前固定资产适用的折旧年限是按设计年限确定,与现实折旧有较大差异,如全自动线5年。由于折旧问题涉及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能力、企业盈亏和纳税问题,因而应综合实际使用情况慎重确定。   (4)没有按时计提设备维护费和摊销大修理费。   (5)没有应及时通知财务部为什么不进行设备大修理。   四、审计意见   睿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即将进入第八年的经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正在建设中,各项工作正在有序高效地进行着。在原有的基础上,按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基建工作的支出的重大方面较为真实,会计处理的重大办法和程序遵循了一致性和相关性原则,会计报告基本合乎规范。为了更进一步完善落实公司制度,我们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1)在基础建设方面,需要将费用支出进一步划分,进一步细化,做到不漏每分钱支出,分清每分钱支出。   (2)建立合同审核标准,对不合格的合同及时矫正,确保项目齐全和准确,最后合同要在财务部留底,生产部保管合同原件。   (3)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安照现实相同或类似的设备实际平均使用年限,重新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使之缩小现实折旧的差异。   (4)财务部负责监督生产部对设备维护费的计提和大修理费的摊销。   (5)生产部和财务部应该加强沟通联系,生产部有什么重大事发生应该及时告知财务部。 3.清算审计报告   根据20XX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委员会安排,自20XX年4月15日至20XX年5月10日,我们审计组对供应部20XX年度采购与付款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过程中得到了被审计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工作进展顺利。审计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了加强对公司物资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   物资采购流程分两大类,一类是生产物料采购,一类是五金物料采购。生产物料的采购,每月11日前生产部根据营销中心销售预算情况编制需料计划,供应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需料计划经过询价后编制订货计划,报物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与客户签订采购合同;而五金物料的采购,则由使用部门自行填写申购单,仓库核实库存量及采购量后,由供应部询价,报物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与客户签订采购合同,某些零散的五金备件直接采购。在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不少于3家以上供应商以资质及询价筛选的方式,在合格供方中比价择优采购,而货比3家的先后依据是:质量、送货时间(是否符合我司生产需求)、付款方式、价格。一般情况下,符合资质的供方先将样板送来,待公司检验合格后,将其确认为可比可选的对象。公司开发供应商的途径有多种,以上网查询搜索或由供应商同行介绍为多。所选择的供应商必须按商品的类别提供相应的证照复印本,如原料(主料)需有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注册证;辅料需有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中药材需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且购入的产地保持相对的稳定;进口商品遵守《进品商品管理办法》提供进口商品注册证、进口药材批件、进品药品检验报告书。为确保所采购的商品符合标准,质管部每年底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估、更新,并存档。   供应部在与客户签订采购合同时,都明确采购物资的品名、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输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要素,并由授权人员代表签订。供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将货物送达公司仓库,仓管员根据订货计划签收货物,数量差异允许在5%-10%之间,但这种差异合同上没有明确说明,若差异较大,需请示领导。货物签收完毕后,仓管员及时报检,在收到检验室及质管部出具的验收报告单后,便将该批货物入账,若不合格,则通知供应部,一般情况下,供方选择换货。仓库存放的物料都是分门别类的,部分贵重的药材放在加锁的地方,并限制人员接近。   货物验收后,供方提供合法票据给我司,供应部人员复核票据上的内容与采购合同、验收单上的是否一致,并根据合同上的付款要求填写付款申请单交送财务部。财务部优先考虑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并对资金计划、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经总经理批准,由出纳办理相关货款结算。   公司09年的存货周转率为4.71次,比XX年的4.11次有明显提高。09年全年采购额约18,897.65万元,共耗用19,023.10万元   分析说明:   (1)中药材XX年耗用额比XX年减少261.62万元下降率6.2%,其中当归减少259.8万元,占总额的99.3%,原因是当归从XX年的采购单价41.83元/KG下降到XX年的15.13元/KG,虽然XX年耗用量比XX年增长18844.53KG,增长18.21%,但还是导致总耗用额下降。除了当归,还有丹参、皂角刺、防风等9种中药材有这种采购单价差异情况。   (2)原辅料采购额及耗用额增长大的原因是XX年将“空心胶囊”归入辅料中核算,而XX年则归入包装物中核算。若不考虑“空心胶囊”,XX年比XX年耗用增长不到1%。而“空心胶囊”XX年比XX年耗用额增长2.81%。   (3)包装物耗用额比XX年减少175.36万元下降6.85%,主要原因是XX年“空心胶囊”耗用427.92万元归入辅料中核算。   分析说明:   (1)原辅料耗用额XX年比XX年减少334.78万元,下降率为4.54%,主要原因是头孢拉定的耗用额比去年减少372.97万元。头孢氨苄的采购单价则由去年的469.06元/KG下降到317.71元/KG。   (2)包装物耗用额比XX年减少65.08万元下降3.86%,主要原因是XX年“空心胶囊”耗用其中215.85万元归入辅料中核算。   分析说明:   根据公司的经营方针优先考虑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09年比XX年通过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增加8.26%,但是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没有达到采购总额的50%。   二、审计内容   本次审计采取了抽查的方式进行。   (1)随意抽查一个月的订货计划书,检查其是否符合当期的采购政策。原材料的订货计划是否根据当期的需料计划实施,是否按管理制度及权限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是否按预先编号、保管订货计划。   (2)分析比较需料计划、库存量及订货计划,检查其是否进行合理安排。   (3)检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是否经过市场调查、比较、审批程序决定。   (4)检查采购合同条款是否充分,有无损害公司利益,是否有指定人员审核,是否交财务部存档,合同专用章是否经过适当审批。   (5)检查是否按需料计划申请订货计划,跟踪其实施过程,检查其采购价格、供应商及审批情况,比较当期实际生产及库存状况。   (6)审核供应商的发票与订货计划、采购合同、入库单的名称、单价   (7)数量是否一致。   (8)检查是否存在超收,超收标准的规定;分析超收原料的价格与数量是否经济、是否合理。   (9)查阅询价是否有书面记录并存档,是否作为订货计划审核的依据。   (10)查阅供应商的档案是否健全并定期更新;是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评、且考评指标是否合理,查阅近期的供应商评价表,查看是否存在大量得分较低的供应商。   (11)查阅公司是否有关于采购批准额度的权限规定。   (12)查阅公司的质量原因造成退货的标准及其执行情况,查阅退货的“出库单”,检查其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退货是否充分、及时,供应商是否签字;退货是否符合质管部的建议,退货时是否有质管和财务核查。 4.清算审计报告   XXX先生:   贵单位过剩的、残余的和废旧的物资设备存放在三个地点的仓库中。经审查并与有关人员讨论发现,这些物资设备的帐面净值约$1MM,如此大量的剩余废旧物资设备是由于改变生产线产生的,其中厂房仅供新产品检测所用。有关这些项目在资产分类帐户的情况是:   (1)资产的帐户余颇过大。   (2)所提折旧费用过大。   (3)非生产用资产占用的资金过大。   你们解释目前正在准备两份报告:一份是多余物资设备的报告;一份是残余废旧设备物资的报告。我们认为越早对它们进行技术鉴定并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就越有利于其妥善处理和回收。为此,我们建议;这两份报告应该在本月上旬编制完毕,并尽力将这类物资设备控制在适当的水平上,适当地调整资产分类帐,将多余、残余、废旧的物资设备从该类分类帐中分离出来,并编制明细清册。   请你们将处理结果和净值额较大的资产(例如,编号117设备)的处理计划通知我们.如果同意我们的意见。我们希望在4月5日之前收到您的答复。 5.清算审计报告   XX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分配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的清算损益表。这些清算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贵公司清算委员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清算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这些清算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这些清算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贵公司清算委员会在编制这些清算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这些清算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清算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XX会计制度》和《XX企业清算办法》(注)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XX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的清算损益。

什么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是企业在清算阶段使用的申报表。2、当企业股东决定结束企业经营时,需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清算,在清算后才能注销税务登记,进而注销工商登记。3、当企业决定注销时,需在股东做出决定后,首先需要将公历年度1月1日至清算开始日作为一个纳税申报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企业进入清算期。清算结束后,将企业清算结果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结清税款。至此企业清算税务结束,进入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依照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主要为: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1、"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2、"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3、"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4、"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等于"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1、"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2、"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3、"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4、"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等于"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

子公司清算退税是否需要交所得税

首先要看公司是否有清算所得,就不需要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如果欠母公司的往来款,母公司放弃债权,那么应计算清算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正确的是( )。

【答案】:B选项A: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B: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选项C:企业依法清算时,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选项D:可以依法弥补亏损。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后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需要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切尔前述的清算所得包括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与资产负债表

依照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主要为: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1、"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2、"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3、"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4、"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等于"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1、"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2、"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3、"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4、"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等于"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1、第1行"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金额。等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3列“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第32行“总计”金额。2、2至8行依照实际情况填列。3、第9行“其他债务”,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一般等于“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3列“清偿金额(3)”第23行“总计”金额。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等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4列“资产处置损益(4)”第32行“总计”。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等于“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4列“负债清偿损益(4)”第23行“总计”。3、第3、4、5、7、8、9行依照实际情况填列。4、第10行,填写前5个纳税年度累计可结转弥补的亏损额。后略。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可以填零吗

不可以。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集团提供被投资产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破产企业欠税债权申报和清偿。1、税收债权的申报。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在新《企业破产法》下,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也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法院进行申报。2、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国家税款在企业破产中是作为第二清偿顺序优先受偿的。

企业所得税清算负债怎么填

企业所得税清算负债怎么填依照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主要为: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1、"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2、"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3、"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4、"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等于"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扩展资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企业所得税清算负债怎么填?作为一名企业的会计人员,主管税务的会计人员,每个会计年度末的时候都需要进行汇交清算,这样就需要填报清算处理。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我们官网的在线老师吧。

个人所得税清算汇缴怎么填写

法律主观:什么是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法之规定,中国对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年终再进行清缴的方式征收。所谓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 法规 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汇算清缴的对象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⑴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 外资企业 ,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⑶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 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 。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 律师 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 无限连带责任 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汇算清缴的关键 1、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 2、费用的扣除。新税法在费用扣除上引入了合理性与相关性的原则。 3、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会计报表所列的利润总额是按照的会计制度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而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在收入的计算中,有十几个项目计算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 在扣除项目的计算中,有二十多个项目在会计与税法规定上存在差异。 企业的纳税年度 正常情况: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汇算清缴的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汇算清缴的对象 汇算清缴的对象有两个: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工作 1、汇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 2、申报。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缴纳。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清算所得税什么时候交!是在清算期间交,还是?是否需要处报告

根据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超期交滞纳金.另外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所得税清算

如果不是时间性差异,那么你按第六条处理,可以冲抵当年。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外合作企业到期清算时,所得税如何计算和缴纳?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如果选择按照一个法人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话,在结束经营清算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清算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同时,如果原来的合作企业享受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优惠规定,享受过定期减免税,在终止经营时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条件,需补交已经得到减免的所得税。(例如按照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公司注销时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及负债清偿、剩余财产分配表怎么填?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是根据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填报的,各表关系为: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的合计数=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的合计数+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中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数+投资额,所以你所给的数据不全,没法填报。下图是我在2012年填制的一份申报表(该报表由于企业新办没几个月故比较简单),你可以借鉴一下:

清算所得与剩余资产有何区别?

清算所得是:资产处置损益+负债处置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其他支出)剩余资产是: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税额—以前年度欠税额—其他债务。可以看出,清算所得强调的是清算期间的损益,是税前的所得。剩余资产是以资产减除相关的支出后可以对股东进行分配的税后资产。

清算时,无能力支付的应付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注销清算时,对于没有能力支付的应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ü 无法偿付不等同于没有能力支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作为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此处“无法偿付”,是指债权人死亡或者债权人放弃债权等情况,导致债务人不需要支付应付款项,即企业不需要支付,而不是没有能力支付。在无法偿付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再支付未付的应付款项,需要将应付款项列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ü 没有能力支付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剩余资产已经不足以偿付应付款的情况下,企业已经没有能力支付其应付的款项,该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就无法支付的款项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破产企业大多会因为还不起债务而欠缴大额税款。天津市《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有相关规定,可以参考:1.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2. 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3. 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怎么申报

法律主观: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流程如下: 1、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3、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退税或者补缴税款。

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号(负数)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7.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  8.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  9.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第10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12.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3.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12行。  14.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6.第16行“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行。  17.第17行“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因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多缴、欠税等在清算期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其中,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号(负数)填列。  18.第18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本表第16+17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的总计数。  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的总计数。  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  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  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  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  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

企业清算结束后,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二、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扩展资料: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1、成立清算组。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馀财产、终结清算工作。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注销

企业注销时所得税清算怎么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注销时,所得税清算流程包括,1、清理并结算公司的全部资产(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的处置;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的所得;5、清算并缴纳所得税;6、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资产怎么填

依照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主要为: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1、"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2、"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3、"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4、"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等于"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1、"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2、"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3、"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4、"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等于"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1、第1行"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金额。等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3列“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第32行“总计”金额。2、2至8行依照实际情况填列。3、第9行“其他债务”,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一般等于“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3列“清偿金额(3)”第23行“总计”金额。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等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4列“资产处置损益(4)”第32行“总计”。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等于“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4列“负债清偿损益(4)”第23行“总计”。3、第3、4、5、7、8、9行依照实际情况填列。4、第10行,填写前5个纳税年度累计可结转弥补的亏损额。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指的是什么?哪些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依照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主要为: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1、"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2、"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3、"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4、"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等于"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什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清算组需要盖章吗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清算组需要盖章,并出具清算报告。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其中:企业清算所得税包括以下报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2、《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3、《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4、《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以上报表必须由清算组盖章。

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及注意事项

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及注意事项   在注销公司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注销公司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企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应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清算: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 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3.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

企业清算时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现结合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对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及申报表的填报进行解析。 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主体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一是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是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业务不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被合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程序及涉税分析 (一)关于清算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 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 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资产计税基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是指处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计算清算所得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一是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年度; 二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应视同资产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已实现; 三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三)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第一,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

企业注销中所得税清算是要怎么清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公司所得税清算处理的具体内容:公司的全部资产(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的所得;所得税;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确定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通常企业终止生产经营的开始清算之日一般为以下日期之一---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第一个纳税年度中结算清缴所得税:第一个纳税年度是指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在第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二个纳税年度完成备案工作:第二个纳税年度是指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在第二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清算方案或计划书;欠税报告表。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包括如下内容: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资产盘点表;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至此,清算完成。企业清算期间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因此不得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业清算期间的资产处置损失,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88号)规定执行,除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其他资产处置损失均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将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企业清算所得税时的五大报表怎么填?

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1、"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2、"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3、"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4、"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等于"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1、"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2、"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3、"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4、"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等于"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1、第1行"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金额。等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3列“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第32行“总计”金额。2、2至8行依照实际情况填列。3、第9行“其他债务”,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一般等于“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3列“清偿金额(3)”第23行“总计”金额。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等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4列“资产处置损益(4)”第32行“总计”。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等于“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4列“负债清偿损益(4)”第23行“总计”。3、第3、4、5、7、8、9行依照实际情况填列。4、第10行,填写前5个纳税年度累计可结转弥补的亏损额。根据国税函[2009]684号《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清算期间指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依照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主要为: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1、"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2、"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3、"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4、"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等于"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扩展资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得税清算

所得税清算账载金额如何填

所得税清算账载金额如何填账载金额是指记账时实际记录的金额,税收金额是指按税法规定可以记入的金额.以上表为例:职工福利费支出,账上开支了4576元,因此账载金额记4576元.按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不得超过工资支出的14%,本年工资为940748,乘以14%等于131704元,这就是税收金额.因此如果这项开支超过了131704元,税收金额就一定要填131704元,没超就填账载金额也可以.像工资薪金支出这类在税收上没有特别规定的,税收金额就填账载金额的数字就可以.这份表的设计是,如果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说明多出的部份按税法规定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要扣除后再计算所得税.所以填写时一定要注意账载金额不能大于税收金额,否则要补税.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写?依照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主要为: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1、"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2、"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3、"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4、"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等于"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1、"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2、"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3、"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4、"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等于"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1、第1行"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金额.等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3列"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第32行"总计"金额.2、2至8行依照实际情况填列.3、第9行"其他债务",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一般等于"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3列"清偿金额(3)"第23行"总计"金额.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等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4列"资产处置损益(4)"第32行"总计".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等于"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4列"负债清偿损益(4)"第23行"总计".3、第3、4、5、7、8、9行依照实际情况填列.4、第10行,填写前5个纳税年度累计可结转弥补的亏损额.所得税清算账载金额如何填?

企业清算所得税率

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进行清算后,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企业结业清算时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企业结业清算时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放心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企业清算期间多久申报结清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进一步明确,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结业清算时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企业清算分配要交所得税吗

法律主观:1、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财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2、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并入所得征税问题。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

请问企业注销时要交所得税吗?清算时的所得税是怎样计算的?

清算期间作为一个完整的纳税期间,缴纳所得税。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一般要经历开业、发展、注销等阶段。因此新税法也相应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前者按所得税法规定缴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也是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的日常工作。后者是企业因故注销而进行企业清算,在清算终了后对形成的清算所得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两者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但后者属于企业清算期间形成的所得,因清算期间不同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间,已不具备持续经营的前提,所以,清算所得的确认也与正常经营所得的确认不同。扩展资料:主要特点: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得税收入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税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变。中国现行税制中的所得税税类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得税

如何计算企业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什么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法律主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的清算所得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法律客观:破产清算费用计算依据是什么破产清算费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费用:1、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根据破产财产金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比例减半收取,最高30万元。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务报酬及相应的清算办公费用。管理人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来确定。相关知识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公司的清算是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为的行为。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确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尤为重要。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基于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的义务主体。中国公司法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请问企业注销时要交所得税吗?清算时的所得税是怎样计算的

清算期间作为一个完整的纳税期间,缴纳所得税。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一般要经历开业、发展、注销等阶段。因此新税法也相应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前者按所得税法规定缴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也是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的日常工作。后者是企业因故注销而进行企业清算,在清算终了后对形成的清算所得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两者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但后者属于企业清算期间形成的所得,因清算期间不同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间,已不具备持续经营的前提,所以,清算所得的确认也与正常经营所得的确认不同。扩展资料:主要特点: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得税收入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税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变。中国现行税制中的所得税税类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得税

公司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公司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清算期间作为一个完整的纳税期间,缴纳所得税.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一般要经历开业、发展、注销等阶段.因此新税法也相应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前者按所得税法规定缴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也是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的日常工作.后者是企业因故注销而进行企业清算,在清算终了后对形成的清算所得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两者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但后者属于企业清算期间形成的所得,因清算期间不同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间,已不具备持续经营的前提,所以,清算所得的确认也与正常经营所得的确认不同.一个子公司要注销清算,除了有货币资金外没有其他资产,负债是欠母公司的往来款,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首先,要看这个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往来款问题,如果是属于子公司欠母公司债务的,清算期子公司应该偿还母公司.然后,再看子公司是否有清算所得.子公司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有清算所得的情况下,适用25%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简单的就以货币资金的金额以及与母公司往来款金额的总和缴纳所得税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相关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如果欠母公司的往来款,母公司放弃债权,那么应计算清算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应纳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时,应依法定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具体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2)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3)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接受损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可以不计入清算财产,但也不得从清算财产中减除担保负债。  企业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广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等。  清算检查应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在宣布中止前6个月之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企业的下列处置财产的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本企业的债权。  二、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清算期间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法定税率征税,若清算期在减免税期内则清算所得不得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  三、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时需核查企业的开业日期,对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的生产性企业,如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应将享受的减免税款追回。

清算所得可以扣除投资款吗

可以。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计算清算所得时,是可以扣除投入的实缴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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