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理事会第三章 基金法第四章 托管法第五章 投资法第六章 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第七章 使用法第八章 管理法第九章 制度第十章 罚则第十一章 背景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四)3年内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权作出处罚决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办法中原则规定了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比例: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 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办法还规定:在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可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上述规定比例进行投资。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对基金投资的比例适时进行调整。此外,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单只证券或证券投资基金时,不得超过该证券或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投资管理人提取的手续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全国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其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但其投资范围仅为银行存款和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均需委托投资管理人。

为什么要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1、2000年9月,我国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属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2、社保基金的风险特征(4个,选择):1,替代率风险(主要指养老保险基金的最终积累额在假定的寿命条件下达不到预定的替代率,从而影响退休后生活水平的风险)。2,投资风险(是指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投资决策失误、投资组合选择不当]及客观原因[工商业的周期变化、利率波动、政府政策变化等]造成的投资收益率不确定的风险)。3,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社保基金经过长期积累后其实际购买力下降,造成贬值)。4,偿付能力风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陷入财务危机而不能偿付委托人的债权的风险)。3、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主要原则(4个,选择):1,安全性原则2,流动性原则3,盈利性原则(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至少要超过当前的通货膨胀率)4,公益性原则。4、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体制的优缺点(简答):社何基金的投资运营存在着两种运营模式:一是集中垄断运营模式,即由政府系统或政府授权的公营机构集中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如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此模式下的社会保障基金高度集中并具有垄断性,其优点在于政府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且公开透明,缺点在于可能衍生新的官僚系统并影响效率。二是分散竞争式运营模式,通常由政府根据法律规范的资格条件确定多家符合条件的私营机构来运营社保基金,允许各机构之间开展竞争,如智利等国的养老金运营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强制性公积金的商业运营均采用此模式。优点是效率至上,缺点在于政府与参保人均无法控制风险,并因私营机构对利润的追逐与运行的隐蔽性而埋下隐患。5、投资风险监控体系(6个,选择):资产分离、信息披露、外部审计、投资限制、风险评级、收益担保。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动作模式:对风险较小的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模式,对风险较大的投资采取委托投资模式,是国际养老金管理动作的成功经验之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银行存款和一级市场国债承销直接运作,对股票、企业债、金融债等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2002年确定6家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2家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全国社保基金委托投资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为24.4%。2002年底,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6家基金公司成为首批社保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成为基金托管人。7、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4个):“空帐”问题、投资收益水平低、法制不健全,缺乏规范和完善的监管和监督体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问题突出。8、构建投资组合(9个,简答):1,银行储蓄存款(特点是具有完全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小,但收益低。只作为短期投资工具满足流动性需要,投资比例不宜过高。难以抵制通货膨胀贬值影响,收益率是负值)。2,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优点是有国家财政、银行做后盾,安全性强,较强变现能力,较强流动性,可获得固定的、高于银行存款率的利息,较高收益)。3,委托金融机构的短期贷款(优点是能把握基金投资对象,有一定的权威性,能保证贷出的资金安全回收,贷款利率较高)。4,企业债券(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形成,投资风险大,当前不宜涉足)。5,股票(高收益,高风险。比例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市场状况进行调整)。6,证券投资基金(是分散投资,通过科学的投资组合,可以较高程度地回避非系统风险,流动性好)。7,建立社会保险银行直接对外投资。8,直接投资生产或流通领域(增值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存在投资风险)。9,不动产投资。9、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体制的配套措施(5个):1,制定科学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法规。2,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体制。3,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定量研究和投资预测的分析。4,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独立核算制度。5,建立安全、可靠的监督体系。10、企业年金:在我国以前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一定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11、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性(4个):1,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和扩大。2,企业年金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手段。3,企业年金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率。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完善。12、年金运行模式主要有:待遇确定型DB(根据受益人的条件和一定的公式计算出其将来享受的养老待遇,由精算师依据这一待遇水平计算出每年应储存的金额)。、缴费确定型DC(事先确定参加计划的企业和个人应缴费的金额,为每个参加计划的员工建立个人帐户,受益人未来享受的待遇水平是缴费总积累和投资收益的合计)。、混合型养老计划(结合前两种模式特点,设计出多个混合型养老金计划,包括:联合计划、现金余额计划、养老金权益计划和目标受益计划等)。13、企业年金的理论基础(P258―260):父爱主义理论;人力折旧理论;延期支付理论。14、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建设(LOOK):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到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发[2000]42号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2003年12月30号通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基本建立。15、企业年金的投资原则(3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16、企业年金的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国债;股票;投资基金;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基础设施建设;17、企业年金的监管主要有以下两个模式:1,审慎性监管模式(即根据审慎性原则对基金进行监管。适合于经济发展比较成熟、金融体制比较完善、资本市场和各类中介组织比较发达、基金管理机构有一定程度发展、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采用此模式的国家有英、美、加拿大等发达国家。2,严格的限量监管模式(特点是监管机构独立性强,权力较大,除了要求基金达到最低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对基金的结构、运作和绩效等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采用此模式的国家有欧洲大陆国家及智利、秘鲁等拉美国家。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有哪些?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2000年8月设立,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 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地方政府管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是不同的基金,资金来源和运营管理不同,用途也存在区别。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建立,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投资收益。其中财政预算拨款1148亿元,占67%,国有股减持收入261亿元,占15%,彩票公益金收入129亿元,占8%。作为国家战略储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需要通过投资运营实现其保值增值。投资运营方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是“安全至上,注重效益”。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急!

根据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预期年化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而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区别有:1、资金构成不同社会保障基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预期年化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而社保基金则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2、用途不同社会保障基金是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与调剂;而社保基金主要是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3、投资运营不同社会保障基金坚持坚持安全性、预期年化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而社保基金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扩展资料: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可以进入股市的“社保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为退休人员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总额进行社会筹资,即由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或全部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以支定收,不留积累,养老保险的负担是代际之间进行转移,即由在职职工一代人负担已退休职工一代人的养老费用,在职职工本人则由下一代人负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障基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基金

为什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是因为国务院批准。因为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运营年度报告(2021年度)文件中提到: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所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是因为国务院批准。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

法律分析: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建立,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投资收益。截至2004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总规模是1711亿元,从来源看,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其中财政预算拨款1148亿元,占67%,国有股减持收入261亿元,占15%,彩票公益金收入129亿元,占8%。作为国家战略储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需要通过投资运营实现其保值增值。投资运营方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是“安全至上,注重效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持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二)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或者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在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3亿元,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实凭证;(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注册登记企业,在本市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或者新开工3亿元以上商业投资项目,且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实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