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人的户口已经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前提下,属于当地的“非农业集体户口”; 2、否则户口性质在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未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前提下 ,应以本人户口本首页“户别”一栏的记载为准,与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无关的。 一,二“元”制时期户口性质的分类: 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非农户口; 2、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3、户口同时分为集体户口、家庭户口、军籍户口; 4、还可以分为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 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