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 ABS 融资方式进行项目融资的物质基础是( )。
【答案】:D三ABS 方式ABS (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过程。⒈ABS 融资方式的运作过程⑴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成功组建SPV是ABS 能够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⑵ SPV 与项目结合。即SPV 寻找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一般来说,投资项目所依附的资产只要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带来现金收入,就可以进行ABS 融资。拥有这种未来现金流量所有权的企业(项目公司)成为原始权益人。这些未来现金流量所代表的资产,是ABS 融资方式的物质基础。其融资风险仅与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建设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本身的风险无关。⑶进行信用增级。⑷SPV 发行债券。⑸SPV 偿债。⒉BOT 方式与ABS 方式的比较
资产证券化和传统融资的区别
1、ABS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的,外部的资金投入者再决定是否对资金需求者投资或者提供贷款时,主要的依据是资金需求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及现金流量等的情况,对于该公司拥有的某些特定资产的质量关注较少。而ABS不然,它是凭借原始权益人的一部分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来融资的,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彻底地分割开了。x0dx0ax0dx0a2、ABS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ABS的核心是设立和建立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这一交易结构保证破产格力的实现,把资产池的偿付能力和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分隔开来;这一交易结构确保融资活动能够充分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最后,这一交易结构是原始权益人能租用“金融担保公司的信用级别”,改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x0dx0ax0dx0a3、ABS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鉴于被资产证券化资产已经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了SPV,原始权益人也已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允许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并确认收益和损失。可以从法律上确认以表外方式处理ABS交易的原则,这构成了ABS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又一特点。x0dx0ax0dx0a4、ABS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ABS总的融资成本低于传统融资方式。第一,ABS运用成熟的交易架构和信用增及手段改善了证券发行条件。第二,ABS支出费用项目虽多,但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比率很低。
涨停!深陷债务泥潭的天齐锂业获“白衣骑士”90亿融资
今日,天齐锂业高开高走,一路高歌猛进,收盘涨停,报62.45元/股。 股吧投资者纷纷表达自己喜悦的情绪,不少投资者后悔,买少了啊。还称一直等待的重大利好终于落地。 那么投资者所称的重大利好是什么呢? 来自澳洲的“白衣骑士” 6月22日,天齐锂业发布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进展公告,为了尽快完成交易,经与IGO协商,双方同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在2021年6月30日或之前完成项目交割。其子公司TLEA拟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澳大利亚上市公司IGO Limited,后者拟以现金出资14亿美元认缴TLEA新增注册资本3.04亿美元。 按照最新美元对人民币汇率计算,该笔融资相当于90.36亿元人民币。这大大有效的帮助天齐锂业解决自身债务问题。A股市场同样被这一消息注入强心针,战投公告发布后的两个月内,天齐锂业的股价翻了一倍多。然而,这一笔战略投资却迟迟未能落地。 随后在两日后的晚间,匆匆发布公告宣称,已经结束了百亿定增计划。看来能救天齐锂业的只剩下IGO这最后一条路。不过好消息是,从公告来看似乎进展顺利,这对苦等半年多的股民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怎能不在股吧狂欢?
海通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有哪些基本条件
海通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和其他证券公司一样,要求50万以上的资金门槛,A股投资经验满半年。
财富证券投资融资融券如何操作?
投资融资融券需要开设信用账户。财富证券投资融资融券的操作流程如下:1、首先要在财富证券开户,开户期限要在18个月以上,符合实名制账户要求。托管资产达到100万以上。客户资产已经纳入了第三方存管的业务,客户资产没有任何的抵押或者担保。2、申请融资融券需要携带身份证和股东卡、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还有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资产的证明。3、到了现场还要填写相关的业务表格。有融资融券业务的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的心理测试题,融资融券知识测试题,还有客户持有限售股的说明情况。4、证券公司审核申请资料,一般需要11个工作日。5、通过后,可以到现场签署融资融券的业务合同和融资融券的风险监视书。6、开立融资融券的信用账户、融资融券的资金账户后,投资者还需要到相应的商业银行办理融资融券信用的第三方存管业务才能正式开始此项业务。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地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要融资融券首先要开设一个信用账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其中一个基本条件是资金证券超过50万元),要在原来股票账户下设一个信用账户,这个账户专门用于融资融券业务,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借来的股票均登记在这个账户里。
长城证券可以在手机上做融资融券交易吗
长城证券可以在手机上做融资融券交易,所有证券公司都可以在手机交易软件上登入信用账户,做融资融券交易。
如何查询股票的融资买入数量
你好!如果没有建议软件的话 去官方网站上查寻上海的:http://www.sse.com.cn/market/dealingdata/overview/margin/#深圳的: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rzrqxx/rzrqjy/如果有股票交易系统的话 按住F10就可以看到了~记得互帮互助 采纳好评
富途融资怎么还
1.卖券还款: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融资款项和利息(优先偿还到期日近的负债) 。2.现金还款。投资者在向信用资金账户存入与融资数量加应计利息等额的现金后,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系统申报融资还款指令,偿还融资款项与利息。3.普通卖出。投资者选择普通卖出后,产生现金会优先偿还相同标的的融资负债。融资期限:融资的期限最长6个月(180天),到期后可申请以展期。融资利率的计算:利息计算:(5%为例)利息=融资金额*5%*天数/360,不展期提前结束融资融券,直接带入天数可计算。需要展期,利息是在展期是收取上一期,这是最划算的。也有券商每月固定时间收取,这样算下来年化是大于5%的。强制平仓线:一般情况下,维持担保比列在300%以上才可以提起,提取之后也必须等于300%或大于300%。一般到140%就是警戒线了,130%就是追保线,110%就是平仓线了。拓展资料融资比例为1:1.8 即有1万块能够借8千左右的钱。融资购买力为1.8万。 融资比例为1:1.6 即有1万块能够借到1.6万左右的货。卖空购买力为1.6万。 融资融资最多可以借多少钱? 一般情况下,富途会根据您的净资产计算您的融资和融券购买力。但依据证监会风控指导原则,我们限定单一客户最大借贷额不得超过50万美元。富途证券有权根据自身运营或市场状况随时调整客户融资限制,并不保证融资额无限放大或超出限定范围。 例: 假设客户A持有10万美元净资产(现金+市值),客户最终可以买入18万美元可融资股票。 假设客户B持有80万美元净资产(现金+市值),客户最终可以买入50万美元可融资股票(受单一客户最大借贷额50万美元限制)。 融资最多可以借多少货? 若富途在某些时刻可供出借的证券数量不足,则客户借入的证券数量会受限。
基金、证券、期货、股票、融资、国债、权证、债券等的概念、区别及怎么办理?
基金:花钱雇人帮你炒股,亏赚都是你的,人家收手续费和资金保管费。证券:含义很大,股票、债券、权证等等统称为证券,期货:就是花钱买一些你拿不到实际货物的东西。可以买空卖空,缴纳保证金可以使资金放大交易,风险和收益也随之放大。股票:买了某个公司的股票你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如果感觉股票涨了你赚钱之后可以随时卖掉。亏了的感觉只有你自己知道了融资:某个公司需要投资大项目,就在以前的股票数量上在加上一定的数量卖个机构和散户,或者发行债券或者权证都可以融资。意思差不多,就是变相捞钱。国债:就是国家找你借钱,然后给你利息,但是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后才给你兑现。权证:股份公司变相捞钱的一种产物,本身价值基本为零,完全是市场炒作的东西。债券:股份公司找你借钱,然后给你利息,但是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后才给你兑现。和国债类似。只是讨债的时候对象不一样
融资融券和推出股指期货,哪些股受益?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招商证券四大证券公司 都是受益股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商品特色
由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架构,我们得知,资产已由创始机构信托或让与至特殊目的信托/公司,通常也会由律师出具真实出售的证明书,或会计师由资产负债表的认定,从法律会计架构确保资产债权与其担保物权,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已完全移转至特殊目的信托/公架。未来创始机构若发生营运困难或财务危机等情事,这些风险已与受益证券/资产基础证券隔离,将不致影响受益证券/资产基础证券的品质。券隔离,将不致影响受益证券/资产基础证券的品质。由于风险隔离的特性,一个信用评等低(如BBB)的创始机构,如果旗下有品质优良的资产,可经由资产证券化的导管机制,发行信用评等较高(如A)的受益证券,不仅增加筹资管道,降低资金成本,也益于资产负债管理的灵活运用。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特性之二,为透过信用增强的方式,将资产的潜在风险重新包装,提高受益证券的品质,当资产现金流量不稳定时,仍有担保等措施的保障,使投资人能按契约所约定,按时收到利息与本金。信用增强主要分为外部信用增强和内部信用增强,外部信用增强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或是信用保险的方式;内部信用增强有超额担保、主/次顺位架构、准备金帐户、超额利差、交换避险及资产替换等。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以一群组债权为标的,数目通常有数十到数百笔,必且经过严格的筛选,数量化模型的衡量,已达成适度风险分散的要求,尤其是影响资产品质的重要条件,例如房贷中房屋担保品地域的分配、企业贷款产业的分散,在证券化资产组合中都会做出适当的分配。投资一个企业的公司债,当该企业信用状况恶化,无法偿债之虞时,该公司债立即面临很高的违约风险;金融资产证券化对应的是一群组资产,当单一债权违约,占整体群组的比例相对小,而经过证券化后之持份切割,每一投资人拥有的持份仅占全部证券化商品的一小部分,因此达到风险分散的效果。 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公募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强制接受信评。但以目前推出案件而言,为了提升产品优势与增加投资诱因,每一证券化案件均经过信用评等。在做资产证券化评等时,信用评等机构会依据商品的资产组合品质、分散程度、架构设计、现金流量分析、参与机构、法律架构等,各方面进行了解评估,最后给予信用评等,并定期审核信用品质的变化,必要时再做信用评等的调整。定期审核信用品质的变化,必要时再做信用评等的调整。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为房贷、车贷、企业贷款、信用卡应收帐款、租赁债权等,这些原本仅为金融机构的消费金融或企业金融资产,透过证券化后,成为其他法人机构或自然人可投资的工具,无形间扩展了投资领域。当前的金融情况下,债券的收益率偏低,且在此经济情势未明朗之际,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开启了另一道投资途径,并且鼓动金融创新,商品可因应需求弹性设计,扩展了金融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场的深度与广度。
资产证券化和传统融资的区别
1、ABS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的,外部的资金投入者再决定是否对资金需求者投资或者提供贷款时,主要的依据是资金需求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及现金流量等的情况,对于该公司拥有的某些特定资产的质量关注较少。而ABS不然,它是凭借原始权益人的一部分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来融资的,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彻底地分割开了。x0dx0ax0dx0a2、ABS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ABS的核心是设立和建立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这一交易结构保证破产格力的实现,把资产池的偿付能力和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分隔开来;这一交易结构确保融资活动能够充分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最后,这一交易结构是原始权益人能租用“金融担保公司的信用级别”,改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x0dx0ax0dx0a3、ABS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鉴于被资产证券化资产已经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了SPV,原始权益人也已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允许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并确认收益和损失。可以从法律上确认以表外方式处理ABS交易的原则,这构成了ABS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又一特点。x0dx0ax0dx0a4、ABS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ABS总的融资成本低于传统融资方式。第一,ABS运用成熟的交易架构和信用增及手段改善了证券发行条件。第二,ABS支出费用项目虽多,但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比率很低。
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信用交易、;风险控制、分别翻译成英文
securities business,Margin requirement 或者financing and securities load exchange.credit trading或者Margin tradingRisk Management;risk control
光大证券融资融券完整的交易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投资者申请在光大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条件1、投资者在光大证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在光大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时间满18个月,交易满6个月。2、个人投资者在光大证券开立的普通账户资产总值应达到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在光大证券开立的普通账户资产总值应达到100万元(人民币)。3、证券监管机构及光大证券规定的其它条件。二、投资者申请开通光大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提供的材料投资者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个人投资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个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普通证券账户卡,以及有关征信材料(可咨询所在营业部);2、机构投资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普通证券账户卡、居住证明,以及有关征信材料(可咨询所在光大证券营业部)。三、光大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光大证券流程说明:1、投资者申请:投资者应到所在光大证券营业部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交易,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征信材料(可咨询所在营业部);2、资质审核、征信:光大证券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按规定进行征信调查,并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3、签署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对通过征信的投资者,在光大证券营业部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合同对投资者、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4、开户:经本光大证券审核后,光大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办理信用账户开户业务,同时投资者到商业银行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5、转入担保物:投资者可在营业部柜台或其他交易通道向信用账户转入担保物,即投资者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6、授信:光大证券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整体担保资产,评估确定可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及融券额度;7、融资融券交易:转入担保物后,投资者可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包括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8、偿还资金和证券: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进行卖出交易时,所得资金首先归还投资者欠证券公司款项,余额留存在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证券返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融券费用。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用现有资金、证券偿还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9、结束融资融券交易:当投资者全部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将其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账户。
光大证券融资融券完整的交易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投资者申请在光大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条件 1、投资者在光大证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在光大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时间满18个月,交易满6个月。 2、个人投资者在光大证券开立的普通账户资产总值应达到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在光大证券开立的普通账户资产总值应达到100万元(人民币)。 3、证券监管机构及光大证券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投资者申请开通光大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提供的材料 投资者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个人投资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个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普通证券账户卡,以及有关征信材料(可咨询所在营业部); 2、机构投资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普通证券账户卡、居住证明,以及有关征信材料(可咨询所在光大证券营业部)。 三、光大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 光大证券流程说明: 1、投资者申请:投资者应到所在光大证券营业部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交易,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征信材料(可咨询所在营业部); 2、资质审核、征信:光大证券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按规定进行征信调查,并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3、签署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对通过征信的投资者,在光大证券营业部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合同对投资者、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4、开户:经本光大证券审核后,光大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办理信用账户开户业务,同时投资者到商业银行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 5、转入担保物:投资者可在营业部柜台或其他交易通道向信用账户转入担保物,即投资者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6、授信:光大证券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整体担保资产,评估确定可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及融券额度; 7、融资融券交易:转入担保物后,投资者可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包括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 8、偿还资金和证券: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进行卖出交易时,所得资金首先归还投资者欠证券公司款项,余额留存在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证券返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融券费用。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用现有资金、证券偿还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 9、结束融资融券交易:当投资者全部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将其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账户。
光大证券融资融券完整的交易流程是怎么样的?
1、投资者在光大证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在光大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时间满18个月,交易满6个月。2、个人投资者在光大证券开立的普通账户资产总值应达到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在光大证券开立的普通账户资产总值应达到100万元(人民币)。3、证券监管机构及光大证券规定的其它条件。二、投资者申请开通光大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提供的材料投资者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个人投资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个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普通证券账户卡,以及有关征信材料(可咨询所在营业部);2、机构投资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普通证券账户卡、居住证明,以及有关征信材料(可咨询所在光大证券营业部)。三、光大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光大证券流程说明:1、投资者申请:投资者应到所在光大证券营业部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交易,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征信材料(可咨询所在营业部);2、资质审核、征信:光大证券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按规定进行征信调查,并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3、签署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对通过征信的投资者,在光大证券营业部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合同对投资者、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4、开户:经本光大证券审核后,光大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办理信用账户开户业务,同时投资者到商业银行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5、转入担保物:投资者可在营业部柜台或其他交易通道向信用账户转入担保物,即投资者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6、授信:光大证券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整体担保资产,评估确定可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及融券额度;7、融资融券交易:转入担保物后,投资者可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包括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8、偿还资金和证券: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进行卖出交易时,所得资金首先归还投资者欠证券公司款项,余额留存在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证券返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融券费用。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用现有资金、证券偿还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9、结束融资融券交易:当投资者全部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将其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账户。
股票 融资交易手续费是多少 ?
股票融资交易手续费是多少?融资融券交易手续费和普通资金账号的交易手续费一样,分为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印花税和过户费毫无疑问是一样的,两者的佣金,可以是一样,也可以是不一样,万分之2到万分之30都有可能。另外融资融券交易比普通交易多一个利息费用。融资的利率按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乘以实际发生融资金额、占用天数计算,融资利息在投资者偿还融资时由证券公司一并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融券的费用按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融券品种费率乘以融券发生当日融券市值、占用天数计算,融券费用在投资者偿还融券时由证券公司一并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abs融资通俗点讲是什么
abs融资通俗点讲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以获取资金,提高资产的流动性。abs融资它是由各企业的贷款协议或者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基础发行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以获取资金,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abs融资是通过在国际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债券利率一般相对较低,降低了企业筹资成本。ABS融资模式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abs即资产支持证券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基本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项下的资产通常是金融资产,根据它们的条款规定,支付是有规律的。资产支持证券支付本金的时间常依赖于涉及资产本金回收的时间,这种本金回收的时间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本金支付时间的固有的不可预见性,是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其他债券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固定收益证券当中的主要一种。拓展资料:ABS融资作为一种独具特色的筹资方式,其作用主要体现在:1)项目筹资者仅以项目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可以避免筹资者的其他资产受到追索;2)通过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债券筹资,不但可以降低筹资成本,而且可以大规模地筹集资金;3)由于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债券由众多的投资者购买,因此可分散、转移筹资者和投资者的风险;4)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债券,到期以项目资产收益偿还,本国政府和项目融资公司不承担任何债务。
abs融资模式有哪些典型特征?操作时需注意哪些问题?简答题
ABS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是发起人将其流动性不足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贷款或其他信贷资产打包成流动性强的证券。债权(如企业收取的你归还的信用卡贷款、房贷等)、未来收益权(未来某个项目的收益)、租金(房租、地租等各种租赁费),任何可以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的权利在理论上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典型特征:(1)股债之外的“第三条”融资路径;(2)可以降低融资成本;(3)由于ABS信用资质与主体关联度低,相对于贷款和发债,是更加稳定的融资方式;(4)通过SPV发行高档债券筹集资金,可以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操作流程:确定资产证券化对象;组建特殊目的的融资载体SPV;证券化资产的出售;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SPV利用证券销售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款;实施资产与资金管理;证券清偿。注意事项:SPV的构建及破产风险的隔离;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
简述abs融资模式的主要参与者有哪些
组建项目融资专门公司和项目主办人ABS融资模式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ABS资产证券化是国际资本市场上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已在许多国家的大型项目中采用。1998年4月13日,我国第一个以获得国际融资为目的的ABS证券化融资方案率先在重庆市推行。这是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ABS证券化融资方案。ABS融资模式的最大优势是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债券利率一般较低,从而降低了筹资成本。ABS融资模式隔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使其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加之,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债券是由众多的投资者购买,从而分散了投资风险。具有吸引力的收益。在评级为3A级的资产中,资产支持型证券比到期日与之相同的美国国债具有更高的收益率,其收益率与到期日和信用评级相同的公司债券或抵押支持型债券的收益率大致相当。投资多元化与多样化。资产支持型证券市场是一个在结构、收益、到期日以及担保方式上都高度多样化的市场。用以支持型证券的资产涵盖了不同的业务领域,从信用卡应收账款到汽车、船只和休闲设施贷款,以及从设备租赁到房地产和银行贷款。另外,资产支持型证券向投资者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将传统上集中于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固定收益证券进行多样化组合。事件风险小。由于资产支持型证券得到标的资产的保证,从而提供了针对事件风险而引起的评级下降的保护措施,与公司债券相比,这点更显而易见。投资者对于没有保证的公司债券的主要担心在于,不论评级有多高,一旦发生对发行人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评级机构将调低其评级。类似的事件包括兼并、收购、重组及重新调整资本结构,这通常都是由于公司的管理层为了提高股东的收益而实行的。
简述abs融资模式的主要参与者有哪些?
组建项目融资专门公司和项目主办人ABS融资模式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ABS资产证券化是国际资本市场上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已在许多国家的大型项目中采用。1998年4月13日,我国第一个以获得国际融资为目的的ABS证券化融资方案率先在重庆市推行。这是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ABS证券化融资方案。ABS融资模式的最大优势是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债券利率一般较低,从而降低了筹资成本。ABS融资模式隔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使其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加之,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债券是由众多的投资者购买,从而分散了投资风险。具有吸引力的收益。在评级为3A级的资产中,资产支持型证券比到期日与之相同的美国国债具有更高的收益率,其收益率与到期日和信用评级相同的公司债券或抵押支持型债券的收益率大致相当。投资多元化与多样化。资产支持型证券市场是一个在结构、收益、到期日以及担保方式上都高度多样化的市场。用以支持型证券的资产涵盖了不同的业务领域,从信用卡应收账款到汽车、船只和休闲设施贷款,以及从设备租赁到房地产和银行贷款。另外,资产支持型证券向投资者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将传统上集中于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固定收益证券进行多样化组合。事件风险小。由于资产支持型证券得到标的资产的保证,从而提供了针对事件风险而引起的评级下降的保护措施,与公司债券相比,这点更显而易见。投资者对于没有保证的公司债券的主要担心在于,不论评级有多高,一旦发生对发行人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评级机构将调低其评级。类似的事件包括兼并、收购、重组及重新调整资本结构,这通常都是由于公司的管理层为了提高股东的收益而实行的。
ABS融资模式的模式优点
相比其他证券产品,资产支持型证券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具有吸引力的收益。在评级为3A级的资产中,资产支持型证券比到期日与之相同的美国国债具有更高的收益率,其收益率与到期日和信用评级相同的公司债券或抵押支持型债券的收益率大致相当。2、较高的信用评级。从信用角度看,资产支持型证券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之一。与其他债务工具类似,它们也是在其按期偿还本利息与本金能力的基础之上进行价值评估与评级的。但与大多数公司债券不同的是,资产支持型证券得到担保物品的保护,并由其内在结构特征通过外部保护措施使其得到信用增级,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债务责任得到实现。大多数资产支持型证券从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得到了最高信用评级——3A级。3、投资多元化与多样化。资产支持型证券市场是一个在结构、收益、到期日以及担保方式上都高度多样化的市场。用以支持型证券的资产涵盖了不同的业务领域,从信用卡应收账款到汽车、船只和休闲设施贷款,以及从设备租赁到房地产和银行贷款。另外,资产支持型证券向投资者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将传统上集中于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固定收益证券进行多样化组合。4、可预期的现金流。许多类型资产支持型证券的现金流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都得到了很好的设置。购买资产支持型证券的投资者有极强的信心按期进行期望中的偿付。然而,对出现的类似于担保的资产支持型证券,有可能具有提前偿付的不确定因素,因此投资者必须明白,此时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就不那么准确了。这种高度不确定性往往由高收益性反映出来。5、事件风险小。由于资产支持型证券得到标的资产的保证,从而提供了针对事件风险而引起的评级下降的保护措施,与公司债券相比,这点更显而易见。投资者对于没有保证的公司债券的主要担心在于,不论评级有多高,一旦发生对发行人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评级机构将调低其评级。类似的事件包括兼并、收购、重组及重新调整资本结构,这通常都是由于公司的管理层为了提高股东的收益而实行的。
采用abs融资模式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给中国建设银行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贷款汇聚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这一过程将原先不易被出售给投资者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性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动的证券。中国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前身为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于1996年3月26日正式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位于北京金融大街25号,是中央管理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国家副部级单位。中国建设银行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在29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拥有基金、租赁、信托、人寿、财险、投行、期货、养老金等多个行业的子公司。
资产证券化和传统融资的区别
1、ABS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的,外部的资金投入者再决定是否对资金需求者投资或者提供贷款时,主要的依据是资金需求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及现金流量等的情况,对于该公司拥有的某些特定资产的质量关注较少。而ABS不然,它是凭借原始权益人的一部分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来融资的,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彻底地分割开了。x0dx0ax0dx0a2、ABS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ABS的核心是设立和建立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这一交易结构保证破产格力的实现,把资产池的偿付能力和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分隔开来;这一交易结构确保融资活动能够充分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最后,这一交易结构是原始权益人能租用“金融担保公司的信用级别”,改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x0dx0ax0dx0a3、ABS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鉴于被资产证券化资产已经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了SPV,原始权益人也已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允许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并确认收益和损失。可以从法律上确认以表外方式处理ABS交易的原则,这构成了ABS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又一特点。x0dx0ax0dx0a4、ABS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ABS总的融资成本低于传统融资方式。第一,ABS运用成熟的交易架构和信用增及手段改善了证券发行条件。第二,ABS支出费用项目虽多,但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比率很低。
腾讯微证券可不可以融券融资?如果行,该怎么开通?
的确是可以开通这个融券融资的,但是具体怎么开通,其实我还是没有开通过,所以也不知道你可以询问一下相关的一个工作人员,或者是直接给人工客服打电话。
股票南都电源是什么公司?南都电源历年融资后股价?南都电源吧?
华为在最近这两天官宣成功签约了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储能项目,消息一出,储能板块就一直见涨不见停,南都电源也不例外,受益匪浅,这到底是一只什么样的股票呢,它有着怎样的投资价值呢,接下来我将详细进行分析。在开始分析南都电源前,我整理好的电力设备行业龙头股名单分享给大家,点击就可以领取:宝藏资料!电力设备行业龙头股一栏表 一、从公司角度来看公司介绍: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储能、动力等全系列产品和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及环保型资源再生,主营产品包含锂离子电池及系统、铅蓄电池及系统、燃料电池等。南都电源国内市场占有率保持稳定,国外市场占有率逐年提升,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占据国内通信后备电池市场的前三名、储能领域全球前两名。简单介绍南都电源后,下面通过亮点分析南都电源值不值得投资。亮点一:通信电源基础扎实,储能领域经验丰富南都电源在通讯与数据中心领域基础深厚,凭实力获取多个通信锂电标杆项目,数据中心方面公司完成了阿里巴巴等多个数据中心交付工作,并实现了包括阿里巴巴、万国数据等多个项目在内的中标的目标,积极在海外大型数据中心高端市场布局。同时南都电源在储能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项目经验,现在也具备了从储能产品系统的研发生产、系统集成到运营服务的系统解决方案能力。 亮点二:强化协同优势,加速布局燃料电池业务在系统集成应用等方面,氢能及燃料电池技术与南都电源动力、储能业务可以进行很好的协作。还有,在南都电源准备投资建设的新能源电池研发中心项目中,也准备开始针对燃料电池系统集成技术方面的开发及应用研究。此外,南都电源通过收购将成为新源动力里面的第二大股东,将与新源动力开展更紧密深入的合作,不断促进对氢燃料电池技术及其应用市场的开发。由于篇幅受限,更多关于南都电源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我整理在这篇研报当中,点击即可查看:【深度研报】南都电源点评,建议收藏! 二、从行业角度看我国推出了多项新能源汽车鼓励政策,为新能源汽车发展提供了保障,并将新能源汽车产业调整为政府"十四五"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担负着我国汽车工业实现"弯道超车"的关键使命。在国家政策帮助的基础上,各个地方都提供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和补贴措施给锂电池产业。目前,我国对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已建立了从研发、生产、购买、使用到基础设施等方面较为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估量到2025年,我国锂电池产业规模将比6000亿元要多。根据上述所讲,锂电池行业受益于新能源的发展,未来发展前景很不错,南都电源的技术处于业内领先地位,以后还有很好的发展趋势。但是文章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想更准确地知道南都电源未来行情,直接点击链接,有专业的投顾帮你诊股,看下南都电源估值是高估还是低估:【免费】测一测南都电源现在是高估还是低估?应答时间:2021-12-09,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融资融券哪些股票可作为保证金
可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的股票代码前有一个明显标记“R”,凡是有此标记的个股,都可以作为担保市值标的。比如R601099太平洋,就是两融标的股票。
万兴科技是不是融资融券标的?
若您咨询的是万兴科技(300624)是否属于融资融券标的券,因该股票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您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该股票是否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标的券。查询方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信息披露—>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信息”里查询。注: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具体以所属券商为准。
广发证券融资融券自助展期无法申请怎么办?
如果您自助展期无法申请,在符合展期条件下。您在可以交易时间,携带身份证到广发证券开户营业部申请展期。温馨提醒:临柜办理需在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前5个交易日(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即合约到期日T-5日为截止日)申请展期业务,详询开户营业部。
广发证券融资融券如果当天融资买入股票,然后当天把融资的钱还了,广发证券当天还收这个钱的利息吗
当日融资买入形成的负债,当日可通过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偿还(当日偿还的部分暂免收融资利息);当日融券卖出,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融券负债(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滴滴融资历程及估值
滴滴最快或今年IPO 估值至少700-800亿美元 有知情人士称,滴滴计划最快今年IPO,估值最高800亿美元。滴滴目前正在就规模达到数十亿美元的首次公开招股(IPO)事宜与银行家展开磋商,最快可能在今年上市, 滴滴代表尚未置评。拓展资料:滴滴的简介:1.滴滴出行是涵盖出租车 、专车、滴滴快车、顺风车 、代驾及 大巴、货运 等多项业务在内的一站式出行平台,2015年09月09日由“滴滴打车”更名而来。2020年2月27日,为了满足用户复工出行用车需求,小桔车服旗下的小桔租车已陆续在全国几大城市推出了“全国万台车 免费用7天”的租车服务。用户可通过小桔租车App或滴滴App进行免费预订。8月4日,《苏州高新区·2020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发布,滴滴出行排名第3位。2.2021年6月11日,滴滴出行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了IPO招股书,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三个月,实现营收为422亿元。6月30日,滴滴正式在纽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 "DIDI"。3.2021年7月2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公告称,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审查期间“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7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称: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据国家网信办通报,滴滴出行 App 由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现已被下架。官方公告显示,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 2021年7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进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安全审查。 4.2021年12月3日,滴滴启动在纽交所退市的工作,并启动在香港上市的准备工作。
为什么有的融资的股票不能融资买
有些股票不能融资融券,是因为还不满足融资融券标的股的要求,具体如下:1、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4、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等。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6、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7、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拓展资料:一、不能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是有条件的,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券标的应该具有下列特点:1、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2、是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3、是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4、是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5、是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是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七是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可以做的是国家和券商认为相对安全些的股票,没有的一般有可能是券商认为会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况,或者有可能有退市风险。1、保证金要求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2、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空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3、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4、法律关系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5、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浙商证券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软件下载手机
楼主你好我对融资交易虽然不是很了解,但是我家人都用同花顺炒股票,楼主看一下同花顺是不是那种可以完成交易的软件。如果你的手机是安卓系统的,那么推荐您下载一个应用宝,里面有各种各样的手机软件,光是分类就有十几种,使用应用宝下载手机软件很简单方便,而且没有手机病毒,还有插件提示您,对您的手机很安全健康。求采纳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包括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共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制度和程序,并确保其所有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效执行。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泄露。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 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一)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二)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三)发生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的;(四)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九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应当依据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检查的,按照规定可以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监管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验金融机构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业务数据和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系统。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第二十五条 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1)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2),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评估需要的信息。在开展现场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现场风险评估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3),将风险评估结论和发现的问题反馈被评估的金融机构。第二十六条 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或者涉嫌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或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存在明显漏洞,需要提示金融机构关注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该金融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提示函》(附4),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督促其整改。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本机构分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人签批后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在延长时限内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不到位、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见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约见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的,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进行约见谈话的,应当在约见谈话现场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谈话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结束后,应当填写《反洗钱约谈记录》(附5)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为了解、核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监管意见整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走访。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走访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由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实施监管走访的,应当在进入金融机构现场时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监管走访记录,必要时,可以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持续跟踪金融机构对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未合理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有效实施整改的,可以启动执法检查或者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机构总部的重大问题、系统性缺陷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或者监管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区别不同情形,建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金融集团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附:1.反洗钱监管审批表 2.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3.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4.反洗钱监管提示函 5.反洗钱约谈记录(以上附略,详情请登录人民银行网站)
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
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2)集中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一业务决策机构一业务执行部门一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3)独立运行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4)岗位分离原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包括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共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制度和程序,并确保其所有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泄露。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 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一)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 (三)发生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的; (四)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九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应当依据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 (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 (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 (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检查的,按照规定可以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监管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验金融机构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业务数据和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系统。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第二十五条 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1)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2),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评估需要的信息。 在开展现场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现场风险评估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3),将风险评估结论和发现的问题反馈被评估的金融机构。第二十六条 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或者涉嫌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或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存在明显漏洞,需要提示金融机构关注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该金融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提示函》(附4),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督促其整改。 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本机构分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人签批后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在延长时限内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不到位、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见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约见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的,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进行约见谈话的,应当在约见谈话现场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约见谈话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结束后,应当填写《反洗钱约谈记录》(附5)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为了解、核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监管意见整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走访。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走访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由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实施监管走访的,应当在进入金融机构现场时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监管走访记录,必要时,可以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持续跟踪金融机构对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未合理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有效实施整改的,可以启动执法检查或者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机构总部的重大问题、系统性缺陷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或者监管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区别不同情形,建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金融集团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包括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共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制度和程序,并确保其所有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泄露。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 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一)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 (三)发生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的; (四)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九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应当依据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 (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 (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 (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检查的,按照规定可以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监管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验金融机构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业务数据和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系统。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第二十五条 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1)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2),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评估需要的信息。 在开展现场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现场风险评估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3),将风险评估结论和发现的问题反馈被评估的金融机构。第二十六条 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或者涉嫌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或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存在明显漏洞,需要提示金融机构关注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该金融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提示函》(附4),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督促其整改。 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本机构分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人签批后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在延长时限内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不到位、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见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约见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的,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进行约见谈话的,应当在约见谈话现场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约见谈话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结束后,应当填写《反洗钱约谈记录》(附5)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为了解、核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监管意见整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走访。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走访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由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实施监管走访的,应当在进入金融机构现场时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监管走访记录,必要时,可以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持续跟踪金融机构对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未合理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有效实施整改的,可以启动执法检查或者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机构总部的重大问题、系统性缺陷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或者监管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区别不同情形,建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金融集团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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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融资放在哪个科目
应收账款融资不是会计科目,是一种融资方式。 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申请贷款,银行的贷款额一般为应收账款面值的50%-90%,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后,应向买方发出转让通知,并要求其付款至融资银行。一: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企业以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申请贷款,银行的贷款额一般为应收账款面值的50%-90%,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后,应向买方发出转让通知,并要求其付款至融资银行二:功能特点1.缩短企业应收账款收款天期;2.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3.提高了资金的周转速度;4.提高人力运用效力,免除人工收账的困扰;5.优化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为企业活化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资产科目;6.透过应收账款增加营运周转金,强化财务调度能力。三: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除要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还清;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经我行认可的偿还计划。(2)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在相应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Assigning of receivables),即供货企业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抵押品向融资机构融资,融资机构在向供货企业融通资金后,若购货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融资机构具有向供货企业要求偿还融通资金的追索权。五:应收账款保理(Factoring of receivables),即供货企业将应收账款债权出卖给融资机构并通知买方直接付款给融资机构,将收账风险转移给融资机构,融资机构要承担所有收款风险并吸收信用损失,丧失对融资企业的追索权。六:应收账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部分,指将企业那些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以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应收账款,转化为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
应收款项融资科目是什么?应收款项融资和应收账款的关系?
应收款项融资和应收账款的关系:应收账款是应收款项融资的一种工具。应收款项融资属于不属于科目,应收款项融资是一种以应收账款为工具为企业筹措资金的方式,也是一种债权融资形式,指的是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但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具有追索权,即如果应收账款收不回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权向企业索要款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应收账款融资发展迅速,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融资重要方式。主要有应收账款抵借和应收账款出售两种形式。拓展资料:一、应收账款融资方式(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Assigning of receivables),即供货企业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抵押品向融资机构融资,融资机构在向供货企业融通资金后,若购货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融资机构具有向供货企业要求偿还融通资金的追索权。(2)应收账款保理(Factoring of receivables),即供货企业将应收账款债权出卖给融资机构并通知买方直接付款给融资机构,将收账风险转移给融资机构,融资机构要承担所有收款风险并吸收信用损失,丧失对融资企业的追索权。(3)应收账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部分,指将企业那些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以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应收账款,转化为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二、应收账款融资功能特点1.缩短企业应收账款收款天期;2.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3.提高了资金的周转速度;4.提高人力运用效力,免除人工收账的困扰;5.优化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为企业活化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资产科目;6.透过应收账款增加营运周转金,强化财务调度能力。三、应收账款融资申办条件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除要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还清;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经我行认可的偿还计划。(2)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在相应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1、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措施。 2、 融资方式、渠道的选择和融资成本的最小化措施。
企业拥有的流动性较差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融资担保或转让标的,满足企业融资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要求。利用应收账款的融资主要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保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应收账款证券化等1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该法第223条首次确认“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与此同时,央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已经配套上线运行。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不仅仅包括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还涵盖了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应收账款具有以下特征:1、应收账款是一种付款请求权,请求的标的仅限于未被证券化的金钱给付之债;2、应收账款可以是已经存在的金钱债权,也可以是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二.保理业务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实施以前,企业利用自身拥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渠道主要是银行保理。“保理”是由保理协议设立的应收账款债权人(贸易关系中的卖方)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服务关系,广泛应用于进出口贸易之中。举例说明,A企业是国内一家生产电子元件的小企业,其本身的规模、资质状况可能难以获得良好的信用评级或银行信用贷款,但该企业是某国外大型知名电子产品企业B公司的供应商。A企业可以以其与B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向该国外大型企业的主银行在境内的网点申请保理业务。通过保理协议,A企业把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银行),获取融资,或获得银行提供的下述服务:1、销售分户账管理:银行根据A企业的要求,定期提供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账龄分析等,发送各类对账单,协助销售管理;2、应收账款催收:在国际贸易中,保理商多为跨国银行,利用自身的海外网点网络和人员优势,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专业的催收手段,协助应收账款的安全回收;3、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银行可以根据A企业的需求,为B公司核定信用额度,对A企业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100%的坏账担保。虽然A企业本身并非银行所青睐的“优质信贷客户”,但是贸易中的买方即国外大型企业与银行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常拥有较高的信用评价和额度。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保理业务的对比分析对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保理业务,可以总结其差异如下:首先,法律性质不同。保理业务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核心,其性质上是债权的“买卖”,具有融资之功效却无担保之机能;应收账款质押则是一种债权担保。其次,运行机理不同。买断型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能否向第三债务人收回账款及收回多少,概与买卖关系中的原债权人无关;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除非借款人主债务违约,否则贷款人暨质押权人不能直接行使质押权。最后,功能不同。保理业务除融资功能外,更重要的是借助保理商(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跨国银行,在国内贸易中则是网点众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网点优势,获得全面的应收账款现金管理服务。而应收账款质押仅是融资担保的一种手段,基本上没有其他功能。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点分析及防范措施如果我司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将成为借贷关系中的贷款人,同时也是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质押权人。以下从贷款人暨质押权人的角度分析如何防范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该类型业务的主要信用风险点存在于以下几个环节之中:首先,应收账款的真实有效是质押的前提,也是主要风险点之一。在产生应收账款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必须是完全按照合同进行履约,而且买卖双方基础交易不存在纠纷,这样,卖方对买方的债权才能生效,质押权人基于质押所获得的债权担保也才能够成立,否则质押的标的将会落空。为了降低此类风险的发生,贷款人必须对卖方的履约能力、双方合作历史进行深入调查,同时还要查看合同的条款,对明显不利卖方的合同关系应慎重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其次,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融资债务的权利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因此其担保功能有限,某种意义上等于信用贷款。因此,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我司应尽量选择实现较为可靠的优良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标的,选择第三债务人为电力、电信或其他一些资信状况优良的企业。此外,还应该要求在托管银行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户,以方便对其资信状况的监控和账款的划转。最后,办理融资业务后,我司应密切注意第三债务人的信用额度的使用状况(余额状况),以及其信用状况的变化,切忌突破核定使用的信用额度。 该类型业务的主要法律风险有:首先,质押设立登记方面的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当公示,否则,质权不能设立。但是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非排他性登记,即同一笔应收账款,可由不同的债权人(出质人)在该登记公示系统同时办理多次质押登记。如果将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给不同的银行、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等融资机构,并且都办理了质押登记,则该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可以确定每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时间,从而使先登记的质权优先于后登记的质权。因此,为了防范重复质押带来的风险,在办理质押融资之前,我司必须先通过该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拟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已经办理过质押登记。其次,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优先权的问题。该问题的产生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已质押应收账款叙作保理或转让的情况,即“先典后卖”;另一种是用已经做了保理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即“先卖后典”。对贷款人暨质押权人来说,这两种情况的法律效力和后果是不同的,因此防范措施也有所不同。1.“先典后卖”——根据《物权法》第228条第2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如果借款人将已经质押的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只要该质押已经办理过登记,质押权人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发生至少反映了借款人资金状况紧张,即使质押担保仍然有效,其清偿能力也堪忧。为了避免该情况的出现,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质押的应收账款不得另行转让。此外,如果经协商同意转让,应要求出质人(即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的借款人)就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向我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先卖后典”——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出质的前提是对该权利享有处分权。已经保理或转让的应收账款未经保理商(银行)同意又对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的,实际上借款人是在处分保理商的权利,设质行为是无权处分。这将导致质押担保无效,这对质押权人的权利实现有实质损害。因此,在实践中,必须要求借款人承诺其出质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保理或其它形式的转让,并且仔细审查标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担保效力的权利。
如何利用应收账款融资?
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企业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商业银行质押标的物,商业银行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作出评估报告后,确定适当的质押率(一般为应收账款额的50%-90%)和贷款期限(一年以内)来提供融资金额。银行与应收账款债权人订立应收账款抵押借款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监督协议,银行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融通资金后,若应收账款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企业可履行追索权,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申请贷款企业承担。2、应收账款让售融资:应收账款让售融资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债权出卖给商业银行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债权企业将应收账款让售后,通知债务企业直接付款给商业银行,将收账的风险转移给商业银行,若债务企业到期拒付或无力支付款项时,债权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商业银行只能自己追索或承担损失。3、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是企业将准备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债权汇集后出售给证券化特设机构,然后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证券化特设机构将应收账款特殊证券分给证券承销商,由证券承销商包销,作为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托管银行,只需负责该特殊证券的还本付息工作。
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需要担保人吗?
企业应收融资账款是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由银行为企业提供融通资金,企业以自己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是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和风险担保于一体。由于应收账款融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融资结构,加速债权变现,也为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利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企业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商业银行质押标的物,商业银行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作出评估报告后,确定适当的质押率(一般为应收账款额的 50%-90%) 和贷款期限(一年以内)来提供融资金额。银行与应收账款债权人订立应收账款抵押借款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监督协议,银行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融通资金后,若应收账款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企业可履行追索权,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申请贷款企业承担。应收账款让售融资:应收账款让售融资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债权出卖给商业银行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债权企业将应收账款让售后,通知债务企业直接付款给商业银行,将收账的风险转移给商业银行,若债务企业到期拒付或无力支付款项时,债权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商业银行只能自己追索或承担损失。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是企业将准备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债权汇集后出售给证券化特设机构,然后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证券化特设机构将应收账款特殊证券分给证券承销商,由证券承销商包销,作为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托管银行,只需负责该特殊证券的还本付息工作。不需要担保人的
干货,融资租赁+P2P模式实现合规化的途径有哪些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 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资产包转让模式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2、直接引入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模式即将租赁资产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直接或打包后转让给网贷平台或委托网贷平台销售。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依此租赁资产的债权实现份额化与标准化。比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再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部分份额,最后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回购。交易模式如下图:3、单一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某个单一的租赁资产的债权或权益发布至网贷平台进行销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即对债权进行一对多的转让。02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合规性分析(一)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到底合不合法?1、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条规定奠定了“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债权转让具有法律上的依据;2、银监会在正式的网贷暂行办法中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在网贷平台上的应用,仅仅是在网贷平台上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的形式上做出了限制,债权转让未搞一刀切;①2016年4月12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提法是“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②2016年8月24日《暂行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第十条第八项),“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③这一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禁止所有的债权转让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暂行办法》除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部分特殊的债权转让行为外,并未对其他债权转让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截至目前,也未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3、我们认为在网贷平台上进行的单一债权的转让行为仍然是合法的。只要不是“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或者资产包式的债权转让,只要是存在借款人与借款项目一一对应,不拆标、不期限错配,遵循“穿透性”原则,就不是“暂行办法”中禁止的“债权转让”行为。然而融资租赁项目一般期限较长,也很少有1年以下的项目,并且租金的支付基本是定期支付。而与之相对的,P2P平台上发布的产品一般期限较短,多数为3-6个月的项目,且还款方式以到期还本付息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为主,这就造成当前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发布项目时,为了匹配P2P的特定,对项目进行拆分,因此造成了期限和金额都错配的问题,而金额的错配,则可能导致产生资金池。《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根据这两项规定,即使是单一债权转让的融资租赁项目,也容易触碰监管红线,构成违规操作。(二)打包资产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可以继续?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多个债权、应收款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在网贷平台上向投资者转让。其结构如下图: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投资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与债务人不能直接一一对应,多笔债权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但哪些债权受让人对应哪些债务人并不明确。资产包的底层资产往往也会对应多个债务人,但是这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与平台上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期限往往不一致,很难在投资人与底层资产包的债务人之间形成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在投资人的投资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很容易形成资金池。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比如网贷平台销售的是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类理财产品,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份额,如果不是刚好有足够对应期限的产品的话,那这个理财包的产品势必造成期限错配。因此监管层这次在正式网贷暂行办法中禁止了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的债权转让行为。《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即明确禁止将借款标的打包成资产包的债权转让行为。在北京的网贷平台专项整治过程中,北京监管机构发出的整改要求明确表示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资产端对接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等都属于违规行为,网贷平台上“多对多”的集合标必须禁止,明确禁止网贷平台进行散标打包的债权转让模式,禁止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债权转让行为。(三)类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模式为何被《暂行办法》禁止?《暂行办法》第十条之(八)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为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遭到禁止?①真正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即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现金收入作为基础资产,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即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内部或外部增信以及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者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筹集资金。②从风控和监管来看,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需要在证监会或银监会备案,另外需要通过SPV将基础资产与融资租赁公司隔离,且必须信用机构评级。同时原始权益人需提供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另外资产证券化对投资者存在一定的要求,如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则投资者应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对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2014年颁发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之所以将目前网贷平台上发布的一些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资产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由于有关债权转让在模仿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份额化和标准化的产品,担保措施包括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等。有些债权转让又通过金交所挂牌由保理公司受让后,再在网贷平台上对投资者出售。这种债权转让方式中,作为受让方的保理公司,实际上无法起到SPV的风险隔离和监管作用,即无法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如融资租赁公司破产,则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出现承租人违约风险,则由融资公司、保理公司或第三方担保公司回购,实际不能做到资产出表,存在硬性的风险兜底。另外其担保措施属于外部增信措施,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的所采取的内部增信措施如优先次级资产的分层结构、信用触发机制等完全不同。此外在投资者门槛上,一些网贷平台对接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投资门槛远远低于合格投资人门槛,1000元都可以认购,甚至更低。而且,对于合格投资人亦无需认定。基于上述特点,这种债权转让方式实质距离真正的资产证券化还很远,只能算作“类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违规点在于:无法实现所转让的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真正风险隔离,且在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监管在场外开展,并对投资者的要求远低于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因此,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故《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03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的合规化路径据通达金融研究院统计,网信理财、理财范、爱投资等平台曾以融资租赁标闻名,小牛在线、银豆网、财缘网等平台,此前都发过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债权,不过自《暂行办法》出台以来,这些平台没有再发相关标的。我们认为,虽然监管禁止非银金融机构将债权转让给网贷平台投资人来募集资金,但是这不代表网贷平台不能与其合作。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合作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改变以前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而是由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直接通过网贷平台借款,则仍然属于典型的P2P网贷。从法律上讲,首先借款人不是融资租赁公司而是承租人,该模式下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做到了一一匹配,属于合规的P2P网贷。目前已有一些平台改变了原有的债权转让模式,而是通过向出借人(投资人)推荐借款人(即承租人)的模式进行信息撮合——借款人与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资金不经过融资租赁公司。在这种“助贷模式”下,网贷平台仍为信息中介,融资租赁公司则为助贷机构。这种推荐合作的助贷模式如下图: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问题是线下的如何做好风控措施。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人的用途为购车。其购车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购车款,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而线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独立于线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户(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仍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权利。
律师对房地产商付总包供应商走ABS融资有何建议?
ABS是英文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的缩写,意为资产支持证券化,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项目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ABS模式可以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的安排和增信机制,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通过提高信用等级的手段,ABS使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可以进入高级别的证券市场,利用债券市场信用等级高、安全性和流动性强等特点,达到大幅度降低筹集资金的目的。因此,ABS资产证券化也是国际资本市场上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已在许多国家的大型项目中采用。1998年4月,我国第一个以获得国际融资为目的的ABS证券化融资方案率先在重庆市推行。这是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ABS证券化融资方案。与传统股债区别从企业发展的整个周期来看,前期属于快速扩张期,然后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因此使用传统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扩大资产负债表右侧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ABS模式可谓“另辟蹊径”,开辟融资的“第三条路径”,通过盘活资产负债表左侧资产。依靠已有资产或者预期未来取得的资产的现金流获得融资,并调节资产结构。相对于股票融资,ABS模式的优势在于不会稀释股权,且成本较低。相对于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在于不占用贷款和发债额度,募集资金用途不受限制,产品发行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小。企业ABS融资成本高于同等级信用债,但是对于资产评级高于主体评级的部分企业来说,可以实现低成本融资。在实现出表之后,可以在不增加负债的情况下获得融资,降低资产负债率。长期来看可以起到提升企业信用资质的效果。与BOT区别无论是BOT模式还是ABS模式,均能有效引入民间资本和外资,减轻财政负担,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对于政府而言,仍然都能对项目本身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但作为项目融资的两种手段,两者还是存在诸多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项目所有权对于BOT模式而言,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通过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而在协议期内拥有对项目运营权,而对于是否取得项目的所有权,则根据不同项目存在不同的模式,例如BOOT模式下,项目公司取得项目的所有权,而一般特许期限届满后, 项目的所有权移交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所有,但如BOO模式,期限届满后,所有权归项目公司所有。对于ABS模式而言,项目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其所拥有的项目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SPV), SPV因此拥有了项目资产的全部所有权,而原始权益人则拥有对项目的运营、决策权。当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并支付各项服务费后,,项目的所有权重回归项目公司所有。2.投资风险BOT模式的投资者主要由权益投资人和债务投资人组成,基本限制在供应商、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其投资者从数量上看比较有限,因此,每个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而言较大。ABS模式的投资者是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购买者,并且,这类债券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这就使得风险被有效分担,使单个投资者的风险被分散、转移,从降低投资风险。此外,ABS模式中,对于打包的项目资产均会进行内部或外部的信用增级,例如进行超额担保等,使之在资本市场上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也使投资风险大大降低。3.适用项目BOT模式主要应用于国家或地区的基础设施领域内,能够通过收费获得稳定收入的设施或服务项目。但实践中,BOT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我国法规规定港口、码头等设施不允许外商独资,铁路、公路、电力等设施须由中方控股。因此对于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或者存在较大风险的项目,如核电站等,虽然它能产生稳定的收入,但BOT模式并不一定适用。反观ABS模式,由于设立了SPV并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从而达到资产隔离的目的,但同时SPV并不直接参与项目的经营与决策,因此ABS的适用范围笔BOT更为广泛,其适用于电信、电力、供水、排污、环保等领域内,适宜、或不适宜使用BOT模式的基本建设、维护、更新改造以及扩建项目。4.融资成本BOT模式操作复杂,牵涉的范围广,环节多,操作难度较大,因此造成其融资成本相应增高。而ABS模式的运作则相对简单,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即项目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投资者以及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因此操作简单,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包括酬金、差价等中间费用,融资成本得到有效控制。融资过程ABS融资方式的运作过程分为六个主要阶段,分比为:组建项目融资专门公司;寻求资信评估机构授予融资专门公司尽可能高的信用等级;项目主办人(筹资者)转让项目未来收益权;项目融资专门公司发行债券筹集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融资专门公司组织项目建设、项目经营并用项目收益偿还债务本息;特许期满,项目融资专门公司按合同规定无偿转让项目资产,项目主办人获得项目所有权。项目融资专门公司,可称为信托投资公司或信用担保公司,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这也是ABS融资筹款的前提条件。在第二阶段,资讯评估机构(最好在国际上具有权威)经过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依据对项目资产未来收益的预测,授予项目专门公司AA级或AAA级信用等级。接下来,通过签订合同,项目主办人便可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筹资、建设、经营、债务偿还等全权转让给项目融资专门公司。由于项目融资公司信用等级较高,其债券一旦发行,便能够吸引投资者购买。当然,这种筹资成本也会明显低于其他筹资方式。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了。但是,传统的招商引资和已有的融资渠道,都无法满足需求,开拓新的融资渠道日益成为重要且紧迫的问题。这种情况下,ABS融资模式将给我国的资本市场注入活力,成为我国项目融资的一种现实选择。实际上,国家也在政策层面对ABS的发展予以支持,比如《票据法》、《信托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出台,都有助于ABS融资模式在国内扩散。案例碧桂园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6年6月29日,碧桂园公告宣布,其两家全资附属公司于当日决定向国内合格投资者发行本金额总数为62亿元的购房尾款应收账款的资产支持证券。其中,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发行48亿元,主体评级为AA+,发行人为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此单ABS中2年期优先A级、优先B级及优先C级的发行利率分别为4.5%、5.65%和5.8%。福建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发行14.11亿元,发行人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1年期优先A级份额、2年期优先A级份额及2年期优先B级份额的发行利率分别为4.5%、5.0%及 6.0%。对比发行起始日至上市日这段时间内,2年期中债中票到期收益率维持在3.00%-3.45%之间,远低于ABS产品优先级债券的5%左右的发行利率。虽然对于高等级主体而言,利用ABS融资成本较高,但通过大量的存量资产抵押的方式能够募集到大量资金,在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行业中,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拓宽了房企的融资渠道,尤其对于规模性房企而言不失为一种具有资金成本优势的融资工具。
融资新法:应收账款证券化
融资新法:应收账款证券化 什么叫应收账款证券化?相关的融资新法信息,大家了解哪些? 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用模式 1.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中介机构(SPV)作为证券发行人,其组织形式可叫信托投资公司或资产证券发行公司等,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可以获得权威资产评级机构给予的较高级别的资信等级。 2.发起人对应收账款进行质量分析,按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优质应收账款进行组合,然后委托评级机构评级。 3.发起人以合约方式将评级后的优质应收账款出售给SPV,并通知原始债务人。使发起人自身经营风险与证券化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分离。证券购买者(投资者)对证券化资产部分发生的风险,可向SPV追索,不再向发起人追索。 4.为了减少投资者的风险,SPV将所购应收账款向担保公司投保,一旦不能按期收回,由担保公司支付,从而增强了应收账款的信用,提高了信用等级。 难点和障碍 从企业微观方面看: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应收账款证券化对应收账款有一定的要求: 一是,应收账款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二是,应收账款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或具有相对稳定的坏账统计记录,可以预测未来类似损失的发生概率。 三是,期限合理,一般半年之内的应收账款较为受银行欢迎。在我国企业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应收账款无法满足上述条件。 首先,我国企业由于规模限制,债务人的分布一般都较为集中,尤其严重的是,许多公司的应收账款是由于关联交易产生,与关联方的密切关系,造成了应收账款风险的加大。不仅如此,公司对第一大股东的往来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一年以内10%;一年以上是20%。有鉴于第一大股东的偿还能力,有关人士认为上述坏账计提比例不够公允,潜在风险巨大。 其次,我国企业对信用管理的认知程度非常低。许多企业片面追求账面的高额利润,在事先未对付款人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地采用赊销策略去争夺市场,忽视了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的问题,造成了应收账款质量的低下,坏账率极高。目前,美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只有0.25%———0.5%,无效成本(坏账、拖欠款损失、管理费用的三项总和)只有3%。而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是5%,平均无效成本是销售收入的14%。 再次,应收账款的拖欠严重,信用记录不完整,期限也较长。 从宏观方面看: 首先,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形成障碍。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要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同时证券化中所涉及的众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也需要以法律为依据。而我国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真正直接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法律规范仍未确立,有的法规还对资产证券化进行限制。如,我国《破产法》规定,超额抵押部分仍归属于破产财产,进入清算后,特设机构和其他债权人一样,不具备优先追索权。这样,证券化资产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从而难以实现“真实销售”。 其次,会计、税务处理上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尚未规范。我国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尚属空白,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资产出售或中小企业融资为目的的不同程度的交易,能否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是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它们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以及每个参与者的利益。因此会计处理方面的滞后将制约应收账款证券化在中国的推行。 再次,中介机构缺位。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精密的结构中小企业融资流程,它需要中介机构的密切参与配合,这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低成本的优越性有很大部分是依赖中介机构的专业操作从而带来的成本降低。但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规模和能力都无法满足其要求。 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目前在我国推行从微观和宏观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障碍,但是任何一件事都不能因噎废食,对于企业内部而言,企业应该通过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引进先进的应收账款管理方式来提高应收账款质量,为进一步实施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就宏观环境来看,虽然条件不成熟,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类相关的金融立法陆续出台或正酝酿出台,中介机构的管理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相信这些障碍会逐步得以消除。 中国的短期融资券市场是开放的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中国《金融时报》独家专访时表示,人民银行从未对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所有制类型和企业规模施加任何人为限制,短期融资券市场是开放的。 这位负责人称,信用风险是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有人认为,企业良莠不齐,为了防范信用风险,应该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严格审批,制定比较高的准入门槛,允许“好企业”发行,不允许“差企业”发行。 该负责人说,对此,我们一直认为,在促进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市场化取向的原则,并将此原则贯穿在促进市场发展的各个环节。在市场准入方面,坚持弱化行政干预,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一定要交给市场解决,把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的职责交给投资者,把信息揭示的职责交给专业评级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坚决让行政部门从对发行人的实质判断中摆脱出来。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凡是符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行条件的优质企业,均有资格在该市场上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银行从未对发行人所有制类型和企业规模施加任何人为限制,短期融资券市场是开放的。 目前已经发行的54期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主要是国有企业,而民营企业的数量较少,这是市场选择而非行政干预的结果。并且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商业银行准备申报材料和已经申报材料正在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民营企业数量正在逐步扩大。 当然,短期融资券市场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构成部分,其发展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意图。因此,在短期融资券发行企业的行业背景逐步多样化的过程中,除继续根据当前宏观调控的形势,贯彻中央“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政策要求,支持相关行业优势企业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竞争能力、缓解“煤电油运”和原材料行业的瓶颈制约外,电信、农业、旅游、传媒等行业的优质企业也将加入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列。 ;
怎么操作融资融券
投资者融入证券卖出,以保证金作为抵押,在规定的时间内,再以证券归还。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C,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C。融资融券业务目前的杠杆比例大多以1:2较为常见,少数激进的券商会将比列增至1:3。相关监管部门预期标准杠杆为1:1较为合适。投资者利用两融杠杆,还有其他拖累。投资者两融操作除了证券交易的佣金、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之外,还包括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等,融资的年化利息是8.6%,融券的年化利息是10.6%,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原有零和游戏基础上,还得多背负融资融券利息;另外,投资者还得承担由此产生的巨大心理负担,胜算更小。扩展资料:融资交易的还款方式1、卖券还款:选择“卖券还款”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按开仓时间顺序优先偿还先开仓融资欠款。举例:比如你有两笔负债:2月1日融资买入广汇股份,3月1日融资买入中信证券。现在你想把其中一笔卖掉,那么不管卖掉的是哪一笔,都是优先偿还广汇股份的负债,因为到期日期在前。2、担保物卖出:选择“担保物卖出”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券融资欠款,余款可不必立即用于偿还其他融资欠款;投资者选择“担保物卖出”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非开仓证券所得价款,可不必立即用于偿还融资欠款。举例:比如你的信用账户里有两笔负债外加自己从普通账户里转进来的一笔担保物。现在你把两笔负债中的任意一笔卖掉,都只还卖掉的这笔负债,不偿还其他负债。如果卖掉自己转进来的担保物,则不必用来偿还负债。3、直接还款:选择“直接还款”方式,则直接偿还现有负债,包括融资负债和利息费用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融资融券业务
、2009年12月2日以存入证券公司的投资款购入M公司的股票4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价格20000元,另
原有股票4000+后来赠送的1200=5200股在第四问中出售一半,所以还剩2600股第二问开始,每股变为6元,即第四问结束后账面价值为20800由6元到8元,即(不算M公司送的1200股现剩600股)股票原始价值为2000(原来4000股已售一半)*6(元/股)=1200020800-12000=8800我很不专业,说的也不知道明不明白,希望可以帮到你们。:)
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上限是多少百分比
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上限是多少百分比?融资融券有上限,根据不同的资金量,其融资融券的额度不同。一些证券公司的融资比例最高可达1:1.2。融资融券资金量分为全部现金和股票,现金进行融资的上限比用股票进行融资的上限要高。比如,小王有100万现金,按最高比例1:1.2来计算,他最高可以融资120万;如果他持有100万股票,他可能最高融资比例为1:0.6,即他最高可以融入60万。除了在融资的额度上有限制外,在时间上也存在限制,一般融资融券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即180天。
老虎证券买a股可以融资吗
可以。老虎证券开户时首次需要存入高于两千美元以上的资金,并且符合相关法规时,即可立即开通融资融券权限。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只是动产,中国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不包括不动产,因为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不动产的融资租入? 为了区别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企业其他自有固定资产,企业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单独设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核算,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而不是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格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与经营租赁不同的是,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没有对租入资产的控制权与所有权,融资租入对资产拥有实际控制权。 融资租入应理解为:企业要购进一台设备,但是资金不充分,于是和融资公司共同购入这台设备,由融资公司垫付设备款项,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先付一部分,剩下的款项以租金方式补足。 1、商务部和银监会 我国目前没有融资租赁法律,几年前出过一个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租赁物只能是动产,后夭折。 现在对融资租赁的规定主要是商务部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银监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务部规定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只能是动产,但银监会规定租赁物是固定资产。这里的固定资产根据通常的理解应该不排除不动产。所以,部门规章层面上,不动产理论上可以融资租赁。 但是,法院不一定认可规章,根据之前的有关法律草案和司法解释意见稿,都没说不动产可以融资租赁。 2、财政部会计司 财政部会计司应该是认可建筑物融资租赁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于同时涉及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企业通常应当将土地和建筑物分开考虑。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根据土地部分的租赁权益和建筑物的租赁权益的相对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在我国,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①,土地租赁不能归类为融资租赁。对于建筑物的租赁按租赁准则的规定标准进行相应的分类。如果土地和建筑物无法分离和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归类为一项融资租赁②,除非两部分都明显是经营租赁,在后一种情况下,整个租赁应归类经营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3、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负责税的是税政司(各种税),国家税务总局涉及的有货物和劳务税司(主管增消营等)、财产和行为税司(主管房产税、契税等)、所得税司(主管企业所得税等)。因为大家都是官,难免出现谁也不服谁的情况。 首先明确一点,售后回租在商务部③和银监会④看来是融资租赁的一种,但财政部会计司觉得售后回租得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税务总局似乎也是觉得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目前税法对于融资租赁概念进行阐述的有两个文件,国税发[1993]149号⑤和财税[2013]37号⑥。37号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基本上是照搬149号的。 货物和劳务税司虽然说融资租赁仅适用于动产,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13号似乎暗含的意思是货劳司并不否认现实中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存在,不然干嘛提营业税。 财产和行为税司就显得灵活多了,这可能是加入了财政部的因素,财政部会计司的观点可能影响到了税政司。例如,《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再如,《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⑦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4、全国人大、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国务院通过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全国人大在税法上和融资租赁法草案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如果说融资租赁法草案认为不动产不能租赁,那全国人大的`所得税法似乎单方面创设了一种现实中不存在的业务类型。当然,融资租赁法草案仅是草案。 5、现实 现实中,不动产融资租赁是存在的,而且有很多案例。但似乎都是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存在。 2004年4月初,在沪上金融租赁公司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功运作下,全国首个房地产“售后回租+保理”融资项目正式签约——沪上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将其拥有的海南一著名大酒店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并签定了5年的“售后回租”合同;金融租赁公司又与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将房地产售后回租形成的租金应收款卖给银行,房地产公司一次性完成融资金额高达6亿元。 《中国航空报》2010年9月16日报道:2009年年底,湖南省岳阳市政府规划投资1.4亿元修筑城市南环线道路,岳阳市政府通过中航工业租赁,以道路为租赁标的物,迅速筹集了急需的建设资金。 《天津:金融创新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报道:天津渤海租赁向天保投资(天津保税区国资公司)购买天津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大楼,出租给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及天保投资(第二承租方),项目金额为8 亿元,起租日为2009年4月27 日,租赁期限为20年。 结论 通过上文可知,目前我国融资租赁法律规范的现状似乎可依用乱来形容的,部门之间统一,部门内部不统一。 各种不统一和不规范导致了税务总局在制定文件的时候出现了麻烦。且不说不动产融资租赁,动产融资租赁到现在都没想出一个好方法来。 税法如果不能促进行业发展,能不能不阻碍行业发展? 附 录—— ①土地管理法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②物权法2007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③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④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⑤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⑥财税[2013]37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⑦银监会批的,银监会认为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 ;
四大国有银行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是哪几个?
都说金融租赁是新的风口,这个隐秘低调行业有多赚钱你知道吗?恰逢年报季,我们自然不可错过时机来“一探究竟”。截至目前,国内已经设立的金融租赁已经超过50家,而这其中银行系占绝对主流。本报道将从3家政策性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入手,告诉你这些银行中哪些已经率先布局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旗下金融租赁公司盈利情况又处于怎样的水平?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多家银行年报发现,上述20家银行中有12家已经设立全资或者控股金融租赁子公司。而随着年报季逐渐推进,目前已有10家大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盈利状况浮出水面,其中工商银行全资控股的工银租赁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等多项指标“超群”,2016年净利润高达34.2亿元,当之无愧地成为最赚钱的金融租赁公司。三类银行绝大多数先知先觉金融租赁市场已经发展到怎样的程度?根据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毛宛苑在银行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官方数据,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全国共开业52家金融租赁公司,行业资产总额1.94万亿元,负债总额1.71万亿元,行业实收资本1545.97亿元,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182.25亿元。短短数年之间,金融租赁迅速膨胀至如此规模,各大银行们在其间“功不可没”。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已经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种绝大部分属银行系,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更属当中的中坚力量。三大国有政策性银行中,国家开发银行早在1984年便设立国银租赁,这是中国首批租赁公司之一,也是首批中国银监会监管的租赁公司之一。2016年7月11日,国银租赁在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交易,成为国内首家金融租赁公司上市,而国开行持有其64.4%股份,仍是控股股东。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均在早年独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则通过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再看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设立金融租赁也已占据大头。截至目前,12家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中,包括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7家已经设立旗下金融租赁公司,其中招银金融租赁、中信金融租赁、兴业金融租赁均由发起银行100%控股。另据记者了解,尚未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广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均在筹备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而恒丰银行筹建的恒丰金融租赁及浙商银行筹建的浙银租赁已经获得监管批复。值得一提还有,平安银行没有下设金融租赁子公司,但平安集团下设有平安租赁子公司,双方已有较强的协同效应。既然这三类重要银行多数都已先知先觉布局金融租赁,那么旗下金融租赁目前到底盈利情况如何呢?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前景怎么样?
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渤海金控(000415)、国银租赁(01606.HK)、海通恒信(1905.HK)等本文核心数据: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区域竞争格局、市场规模测算行业概况1、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从第三方(设备、交通工具等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标的物,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一项租赁合同,将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租金的一种非银行金融形式。融资租赁根据企业性质划分,可以分为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2、产业链剖析:产业链主要涉及融资租赁三方主体融资租赁的行业的产业链主要涉及到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三方主体,包括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上游主要为供应商和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中游为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公司性质分为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下游承租人主要在航空运输、建筑、印刷、医疗、汽车租赁等行业。行业发展历程:行业正处于调整期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从1980年左右起步,经历了早期的萌芽时期,在1988年至2010年行业进入调整发展期和规范发展期。2011年-2017年,行业在经济快速发展和融资租赁企业数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步入了行业的快速发展阶段。2018年以来,企业数量保持稳定,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出现小幅下降,行业整体处于调整时期。行业政策背景:规范类政策逐渐完善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政策层出不穷,主要包括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监管等政策,以及推动重点区域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政策。近期,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总如下:行业发展现状1、2019年起,融资租赁余额出现下滑2012-2019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自2014年以来,随着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基数的增加和行业监管政策的趋严,增速处于下降态势。2020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5040亿元人民币,规模出现下滑。截至2021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3030亿元人民币,比2020年底的65040亿元减少约2010亿元,下降3.1%。2、2019年以来,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基本保持稳定2012-2020年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数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2018年开始,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增速有所下降,截至2020年底,中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企业)总数约为12156家,较上年增加了26家,增长0.21%。2021年上半年,中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显较2020年增加3家,达到12159家。3、2017年以来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基本维持在70家左右2012-2020年,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增长趋势,在2017年以后逐渐趋于稳定,截止2021年6月底,金融租赁公司数量仍保持为71家。4、内资租赁公司增长较快2012-2020年,我国内资租赁企业数量不断增长,2020年达414家,比2019年增加11家,同比增长2.73%。2021年上半年,内资租赁公司数量又增加4家,达到418家。5、外资租赁公司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后,2018年数量开始稳定2012-2020年,我国外资租赁企业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增长速度从2014年开始有所下降,但企业数量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中始终排名第一。企业数量从2012年的460家,增长至2020年的11671家,同比增长0.12%。2021年,外资租赁公司数量减少1家,调整至11670家。行业竞争格局1、区域竞争:广东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最多根据《2021上半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数据,截止2021年上半年,广东省、上海和天津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全国排名前三,分别达到4278、2222和2069家,也是仅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超过2000家的三个省市。2、企业竞争:渤海租赁、工银金融租赁等注册资本领先从注册资本角度看,超过120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较少,主要包括渤海租赁、工银金融租赁、交银金融租赁等,以银行、保险等股东为背景的居多。注册资本在50亿至120亿之间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有中银金融租赁、中航国际租赁、建信金融租赁等。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1、航空、基建、医疗、新能源等领域预期将成为融资租赁重要渗透领域从国家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发现,航空、基建、医疗、新能源等领域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预期将保持较快增长,因这些领域的设备、交通工具价格昂贵,融资租赁是较为合适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在这些领域的渗透率有望继续提升。2、2027年中国融资租赁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3万亿元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2021年中国GDP为1143670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1%,两年平均增长5.1%。根据人民银行工作论文《“十四五”期间我国潜在产出和增长动力的测算研究》数据,“十四五”期间中国GDP增速将保持在5%-5.7%之间,维持中高速增长。以下以5.5%的增速预测2022-2025年GDP增速。考虑到2026-2027年的GDP增速波动不会太大,预期以5%左右的增速变动。根据以往融资租赁占GDP的比例估算,2021-2027年融资租赁占GDP的比例预期每年增长0.3%左右。到2027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需求量有望达到13万亿元,此时的GDP渗透率为8.50%。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哪些行业是应该是目前融资租赁的开拓方向
交通工具(比如飞机、汽车)、医疗设备等都是行业前景较好的,未来市场广阔、受经济周期影响非常小、风险低,并且该类设备容易处置,适合作为租赁物,因而这也是各家融资租赁公司大力开拓的方向,该类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最快。2. 工程机械、生产设备(例如机床、生产线)等跟经济大周期有关,具备很强周期性,受经济发展增速和行业产能情况影响大,市场波动也较大,比如纺织机械、印刷机械等等,以这类业务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亦容易受波动,一般要有行业背景和较高风控水平才敢参与竞争,该类行业情况较为复杂。3. 公用事业(比如轨道交通、水务)、环保产业(比如污水处理、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比如光伏电站、风电场)等受经济周期波动小,甚至有些有逆周期性,比如经济不达预期时政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其他行业产能过剩时大力推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以这类业务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很强专业性和资金实力。该类行业随着更多向民间资本开放,更多实力强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入,未来具有很好前景。4. 地产、道路、桥梁等不动产受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影响较大,受监管要求不同业务开展情况不同,而且开展这类业务要考虑合规性和经济可行性,前景比较难定论。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一般为有形动产等高价值、低损耗的固定资产。因个人主要固定资产为房屋和车辆,所以直接涉及个人生活的主要是车辆,高端的比如游艇、私人飞机;而间接涉及到个人生活的就很多了,城市中的轨道交通、公交、供气、供暖、供水、医院、学校等都有可能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投资建设而来的,比如日常出行的飞机、坐的地铁、公交,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自来水的供水管网、医院的CT机等等都有可能是租赁来的,很有可能最终的所有权人是融资租赁公司,这样可以说融资租赁是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离不开融资租赁说的夸张了些,客观来看融资租赁只是众多融资方式中的一种,且其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有非常强的业务特性,即通过融物来实现融资,因而适合企业引进动产设备或者以高价值设备来盘活资金。企业应该依据自身行业、发展阶段和融资用途来选择众多股权和债权融资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应该积极推动业务范围覆盖更多新兴领域,企业也应该要依据成本和效率来考量,积极应用融资租赁这种方式,积极创新尝试无可厚非,但也不必强搬硬套。例如向互联网企业这种,以吸引基金等股权投资来扩张或许具有更强的实用性。上市公司可以关注借壳上市的渤海租赁,香港上市的远东租赁,新三板上市的融信租赁,以及被西部资源收购的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汇汽车借壳美罗药业上市后的旗下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产规模排名?
中国融资租赁10强企业排行榜(截止2010年2月10日以注册资金为序)1、 国银金融租赁公司(国家开发行) 获批时间:1984 注册地:深圳 监管:银监会 注册资金:74.85亿元 2、 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海航集团) 获批时间:2008 注册地:天津 监管:商务委 注册资金:62亿元 3、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获批时间:2008 注册地:天津 监管:银监会 注册资金:50亿元 4、 建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获批时间:2007 注册地:北京 监管:银监会 注册资金:45亿元 5、 民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获批时间:2007 注册地:天津 监管:银监会 注册资金:34亿元 6、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获准时间:2004 注册地:天津 监管:商务委 注册资金:28亿元 7、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07 注册地:上海 监管:银监会 注册资金:20亿元 8、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08注册地:上海 监管:银监会 注册资金:20亿元 9、 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长城资产管理) 注册时间:1993 注册地:乌鲁木齐监管:银监会注册资金:15.19亿元 10、 华融金融租赁公司 注册时间:1984 注册地:杭州 监管:银监会 注册资金:14.74亿元
求国内融资租赁公司比较知名的公司名单?
前20家名单: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长江租赁有限公司、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金宝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大新华船舶租赁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这些公司的信息你可以到投融界平台具体查询了解。
融资租赁概念股有哪些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近期发布的《2014年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 2014年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3.2万亿元,同比增长52.4%,其中金融租赁合同同比增长51.2%,外商租赁合同同比增长63.6%。业内人士分析,作为联接金融业与实体产业的重要桥梁,融资租赁业以及以融资租赁业为代表的现代商业模式将为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但目前中国的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只有约5%,而欧美市场的渗透率普遍到20%左右。融资租赁在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属于朝阳产业,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实际上已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预计2020年市场规模达到12万亿元,在经济新常态下,从发展驱动力看,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前景广阔。A股上市公司中,涉及相关领域的个股值得重点关注。 东莞控股(000828)是东莞国有控股金控平台,通过多次并购全资控股了广东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标志着公司全面切入融资租赁行业。日前,公司定增方案已获广东省国资委批复同意,此次定增将募资不超过15亿元,全部用于增资融通租赁公司,以扩大其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力争将融资租赁业务打造成公司的第二主业。融资租赁业是东莞市支持和重点发展的行业,公司作为东莞市唯一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依托东莞市政府及控股股东的大力支持,有做大做强融资租赁业务的先天条件和优势。 摩恩电气(002451)持股99%的控股子公司摩恩租赁,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是经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专业从事国内外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摩恩租赁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3286万元,净利润1367万元,成为公司主要利润来源之一。公司在2014年1月份取得医疗牌照,目前可以直接从事医疗设备的租赁业务。公司发展目标是,成为以特种电线电缆制造为核心,稳步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供应链金融服务,积极布局新能源、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集团。 天津松江(600225)持股75%的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主要开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此前公告称,将与天物能源按照现有股权比例对恒泰汇金分别增资6亿元和2亿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恒泰汇金注册资本将接近10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被列为天津市重点产业优先发展,获得多项有力政策支持。公司作为天津国资委下属企业,有做强做大融资租赁业务的天然优势。 渤海租赁(000415)是领先的国际化综合租赁产业集团,已全面实现租赁全牌照运营,旗下境内金融租赁平台、融资租赁平台、中外合资租赁品牌及境外飞机租赁平台、集装箱租赁平台协同发展。目前公司整体国际化进程加速,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集装箱租赁服务商。2015 年公司将通过再融资的方式继续加大对飞机租赁业务的投放,力争将香港航空租赁打造成为全球领先的飞机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与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必备筹资渠道与方式大全 有关融资租赁的公司必备筹资渠道及方式大全,下面是我收集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学习与了解。 一、股权融资 (一)股东增资 股东增资的方式,从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按照银监会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杠杆率不得超过12.5倍。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达到上限,股东进行增资。 如:2011年9月江苏金融租赁、2012年12月工银租赁,以及中联重科、柳工等充分利用其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势,通过母公司募集专项资金的方式,从证券市场融资后注资。 (二)海外上市 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开国内租赁公司海外上市的先河,发行股票8.16亿股,募集资金51亿元港币。并借助香港金融市场优势,陆续发行人民币债券、中期票据、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 (三)借壳重组上市 2011年,渤海租赁通过借壳重组ST汇通公司在中国大陆主板上市。借壳上市后,渤海租赁融资渠道进一步多元化,不断开展资本运作进行融资。 (四)引入保险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 保险资金的引入除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外,也有利于其未来通过保险公司开展融资。 2013年1月,远东宏信宣布,公司股东中国中化集团全资子公司Greatpart Limited已经于1月6日将共374,805,560股或11.38%公司股份,通过瑞银香港分行配售台湾的国泰人寿保险股份以及其他若干投资者。 二、债券融资 (一)银行信贷融资 (1)有追索权保理(类物质贷款) 有追索权保理(类物质贷款)是目前各家租赁公司运用较多的产品。通过该产品,租赁公司可以有效的防范流动性风险,实现租金收入现金流与还款现金流的匹配,避免短借长投的风险,同时,因保理融资界定为贸易背景下的融资,为银监会和人行鼓励的品种,在此紧缩性信贷环境下,银行在此品种下有较多的头寸和规模。 (2)无追索权保理 目前开展无追索权保理融资的公司主要基于如下目的":一是为了改善控股母公司财务报表;二是金融租赁公司为了减少拨备计提,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 在实际操作中,金融租赁公司在项目运作上仅仅为资金通道或者资金管理人,通过做成项目后立即开展无追索保理,实际出资人仍为银行,这也是银行规避监管限制,通过租赁公司放贷的一种变通。 (3)同业拆借 金融租赁公司利用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开展短期流动资金拆借,拆借资金期限为3个月至1年,实务中拆借期限多为3个月,用于项目上,虽然存在资金错配的风险,但因成本远低于其他融资方式,处于利润考虑,金融租赁公司仍多采用此方式,同业拆借方式约占全部融资的80%-90%,国有商业银行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尤其偏爱此种方式。 (4)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各金融租赁公司不能从母行直接获得融资,因而在实际运作中,各金融租赁公司母行交叉为其下属租赁公司授信,在授信项下开展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筹。其他租赁公司采用与合作银行直接授信的方式开展。部分跨国公司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银行开拓中国市场的需求,加之外资银行与其母公司有较为广泛的业务往来,通过与外资银行开展中长期贷款融资,融资成本往往较低,在货币政策紧缩下可以拿到基准利率甚至基准下浮利率。但在不算宽松的金融市场中,银行对此限制较多,各家租赁公司运用比例不大。 (5)银团贷款 2011年9月21日,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获12亿银团贷款。该银团是由国际开发银行牵头安排,联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共同组成。同年9月26日,恒信再获20亿银团贷款,该银团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牵头安排,联合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共同组成。上述银团贷款的成功,也为中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打开了全新的渠道。 (6)银行理财融资 所谓银行理财融资即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将租赁资产注入银行理财资产池发行结构化产品融资。限于成本方面的考虑,金融租赁公司采用此方式融资发行的最长理财产品为90天,因而仍然存在资金错配风险。其他租赁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最长可达三年,基本与业务资金匹配。 (7)银行承汇兑票 2012年票据融资呈现上升的特点,各厂商系租赁公司运用银行承兑汇票较多,常常以差额保证金的方式运作。 (二)债市融资 (1)金融债券 2009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以来,金融债券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又一新型融资渠道。但限于目前国内对租赁资产的认可程度、债券的存续期、监管要求及流动性因素限制,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在用款时效、规模、成本上仍存在诸多局限。(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实务中,银监会的上述规定常常是自相矛盾的,金融租赁公司常常只能满足之中的一个条件,因而金融债券较难获批) (2)点心债 即香港人民币债券。以其融资成本低、期限较好的匹配租赁期限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租赁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 跨国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托其母公司在全球的品牌知名度、在全球金融市场融资的便利性开展融资。如卡特彼得公司继2010年11月在香港发行10亿元人民币债券后,2011年7月再度赴港发行人民币点心债,债券用途主要用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此外,三井住友、欧力士等融资租赁公司亦通过此方式融资。 (3)中期票据 2012年4月,远东宏信公告订立中期票据计划,据此,远东宏信可透过根据美国证券法获豁免注册规定的交易,向专业及机构投资者发售及发行本金总值不多于10亿美元(或以其他货币计算的等额金额)的票据,计划为增强其未来融资或资本管理之灵活性及效率提供了一个平台。此项计划是继银团贷款、点心债后,打通的又一引入长期资金的融资渠道,这也为未来其他公司开展融资提供了范例。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0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再次启动。 2012年11月“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证监会通过,成为国内金融租赁企业首支获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此项融资更多的是基于出表的考虑。 该项计划较好的匹配和项目租赁期限,且融资成本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左右,成本相对合理,唯一不足的是时效较差,从计划设立到实际发行用时过长且监管部门对此仍持谨慎态度,不易批复。 四、信托融资 与银行信贷融资方式相比,信托融资由于面向公众投资者,规模受到货币政策影响较小;但是当前成本较高,要求项目有足够高的收益率进行成本覆盖,因而仍未成规模。 五、海外融资 此方式仅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依据中国大陆对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海外银行开展应收租金保理、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若公司在中国大陆划分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现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规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因此可根据注册资本与借用外债的关系在国外进行融资。 六、转租赁、联合租赁融资 此外,厂商系租赁公司还通过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转租赁、联合租赁进行融资,如交银租赁与中联重科、三一、徐工等厂商下属租赁公司开展的联合租赁等。 ;
融资租赁行业前景怎么样
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渤海金控(000415)、国银租赁(01606.HK)、海通恒信(1905.HK)等本文核心数据: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区域竞争格局、市场规模测算行业概况1、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从第三方(设备、交通工具等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标的物,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一项租赁合同,将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租金的一种非银行金融形式。融资租赁根据企业性质划分,可以分为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2、产业链剖析:产业链主要涉及融资租赁三方主体融资租赁的行业的产业链主要涉及到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三方主体,包括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上游主要为供应商和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中游为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公司性质分为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下游承租人主要在航空运输、建筑、印刷、医疗、汽车租赁等行业。行业发展历程:行业正处于调整期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从1980年左右起步,经历了早期的萌芽时期,在1988年至2010年行业进入调整发展期和规范发展期。2011年-2017年,行业在经济快速发展和融资租赁企业数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步入了行业的快速发展阶段。2018年以来,企业数量保持稳定,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出现小幅下降,行业整体处于调整时期。行业政策背景:规范类政策逐渐完善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政策层出不穷,主要包括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监管等政策,以及推动重点区域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政策。近期,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总如下:行业发展现状1、2019年起,融资租赁余额出现下滑2012-2019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自2014年以来,随着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基数的增加和行业监管政策的趋严,增速处于下降态势。2020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5040亿元人民币,规模出现下滑。截至2021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3030亿元人民币,比2020年底的65040亿元减少约2010亿元,下降3.1%。2、2019年以来,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基本保持稳定2012-2020年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数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2018年开始,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增速有所下降,截至2020年底,中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企业)总数约为12156家,较上年增加了26家,增长0.21%。2021年上半年,中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显较2020年增加3家,达到12159家。3、2017年以来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基本维持在70家左右2012-2020年,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增长趋势,在2017年以后逐渐趋于稳定,截止2021年6月底,金融租赁公司数量仍保持为71家。4、内资租赁公司增长较快2012-2020年,我国内资租赁企业数量不断增长,2020年达414家,比2019年增加11家,同比增长2.73%。2021年上半年,内资租赁公司数量又增加4家,达到418家。5、外资租赁公司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后,2018年数量开始稳定2012-2020年,我国外资租赁企业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增长速度从2014年开始有所下降,但企业数量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中始终排名第一。企业数量从2012年的460家,增长至2020年的11671家,同比增长0.12%。2021年,外资租赁公司数量减少1家,调整至11670家。行业竞争格局1、区域竞争:广东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最多根据《2021上半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数据,截止2021年上半年,广东省、上海和天津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全国排名前三,分别达到4278、2222和2069家,也是仅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超过2000家的三个省市。2、企业竞争:渤海租赁、工银金融租赁等注册资本领先从注册资本角度看,超过120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较少,主要包括渤海租赁、工银金融租赁、交银金融租赁等,以银行、保险等股东为背景的居多。注册资本在50亿至120亿之间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有中银金融租赁、中航国际租赁、建信金融租赁等。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1、航空、基建、医疗、新能源等领域预期将成为融资租赁重要渗透领域从国家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发现,航空、基建、医疗、新能源等领域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预期将保持较快增长,因这些领域的设备、交通工具价格昂贵,融资租赁是较为合适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在这些领域的渗透率有望继续提升。2、2027年中国融资租赁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3万亿元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2021年中国GDP为1143670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1%,两年平均增长5.1%。根据人民银行工作论文《“十四五”期间我国潜在产出和增长动力的测算研究》数据,“十四五”期间中国GDP增速将保持在5%-5.7%之间,维持中高速增长。以下以5.5%的增速预测2022-2025年GDP增速。考虑到2026-2027年的GDP增速波动不会太大,预期以5%左右的增速变动。根据以往融资租赁占GDP的比例估算,2021-2027年融资租赁占GDP的比例预期每年增长0.3%左右。到2027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需求量有望达到13万亿元,此时的GDP渗透率为8.50%。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a股的股票期权和融资融券有什么区别
股票期权和融资融券是不同的证券市场产品。股票期权是以股票为标的资产的期权。股票期权也具有期权的基本特征即规避风险的作用。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是资本市场常见的杠杆工具。一、融资融券业务具备一定条件的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股票获利或借入股票向市场卖出获利的交易。由于融资融券需要有客户的股票资产作为抵押,因此对客户来说属于一种杠杆交易。(一)融资融券操作须知1、投融券卖空所造成的股价回调速度和程度可能引发恐慌,导致市场跟证监会将启动融资融券试点风抛售,这将使得投资者出于平仓的压力而非自愿减仓。因此,投资者应该尽可能避免大规模的融券卖空,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时尤其要谨慎。2、散户的资金和持券量都比较小,因此,一般情况下基于做空动机的融券卖空只适合于机构投资者;散户投资者只有在坚持长期看空某只股票,或跟风大盘下行时才融券做空,但必须要看准个股与大势,否则风险将更大。3、在股价下跌过程中,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往往被深套后,却缺少资金进行补仓以拉低持有成本。4、融资融券交易的数据信息能为市场提供最新动向的风向标。5、当经纪行强行平仓或关闭投资者信用账户时,投资者就丧失了在市场回暖时重新盈利挽回损失的机会。(二)融资融券操作攻略:1、先开立信用证券和资金账户根据对融资融券细则的解读,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先通过有关试点券商的征信调查。投资者如不能满足试点券商的征信要求,在该券商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等,都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2、融券卖出价不得低于成交价: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3、卖出证券资金须优先偿还融资欠款: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与券商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与券商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券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三)开户程序作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首要环节,比普通证券交易复杂。有意参与该项业务的投资者,应认真了解开户过程的五个主要的步骤:第一步:投资者需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第二步:投资者需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条件第三步:投资者需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征信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者的信用额度。第四步:投资者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风险 揭示书等文件第五步:投资者在开户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经过以上步骤,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开户手续已经办妥。当投资者提交了足额的担保物之后,就可以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二、股票期权买入股票的权利,客户支付一定费用买入股票期权,可以获得到期时按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权利。当买入的期权价格上涨后,客户可以卖出期权获利。期权交易由于客户起初只需支付少量的期权费,而存在较大的获利可能,因此也是一种以小博大的操作。(一)期权做法1、成立薪酬管理委员会或股票期权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处于董事会直接管理之下,有权决定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与人、授予额度、授予时间表,处理突发事件,解释股票期权计划等。然后根据公司扩股计划,在公司历次增资扩股时留出一部分普通股作为股票期权的可用股份。2、确定股票期权的价格、实施方式和有效期。1)股票期权的认购价可以以股票期权合同签订日前一段时间的股票平均市价为准。2)股票期权的实施有匀速法和加速法两种方法,匀速法即在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内,每年执行等额期权的办法;加速法是指随着年数的增长,可执行期权的比例也逐年增加的方法。与匀速法相比,加速法更能使企业的长期利益得到保护。3)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后5-10年或管理者离职前。由于管理者和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管理者行使股票期权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而且,公司对这类买卖应予以披露。3、应注意当遇到公司资本化发行、配股或分割股份时,股票期权应同比例增加。当管理者违反法律时,公司有权收回股票期权的未执行部分。当股价低于行权价时,一般不允许对股票期权重新定价。一般来说,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应为上市公司。这样可以使行使期权后股票出售和交易比较方便,且价格对交易有关各方都比较公道。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是股东利益的市场体现,它是一个对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都比较敏感的指标,能够综合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数据也容易取得。(二)期权特征一般股票期权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征:1、同普通的期权一样,股票期权也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经营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购不购买公司的股票;2、这种权利是公司无偿赠送给它的经营者的,也就是说,经营者在受聘期内按协议获得这一权利,而一种权利本身也就意味着一种"内在价值",期权的内在价值表现为它的"期权价";3、虽然股票期权和权利是公司无偿赠送的,但是与这种权利联系的公司股票却不是如此,即股票是要经营者用钱去购买的。
如何利用融资融券买入股票
融资融券交易也就是信用交易,需要开通信用账户才能交易。在开通后可以登录股票交易软件进行交易,这时选择“融资融券”,进入后必须提交担保品到个人账户,然后可以选择“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在到期日进行操作归还即可,融资买入即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进行交易,融券卖出即向证券公司借入券源进行卖出。
为什么只能融资买入,不能融券卖出?
正文:这是因为债券来源少于资本。借出的股票有的为证券公司所有,有的来自证券公司从大型机构借入的股票。但是,股票的数量总是有限的,而且资金远不止股票。总之,当库存来源不足时,库存只能融资,不能融资。我们可以通过证券来源的数量看到市场情绪。当证券来源不足时,也意味着该股票的做空情绪旺盛。如果整个市场的证券来源不足,则说明整个股市的做空情绪强烈。充足的证券来源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如果投资者能够轻松做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股价的非理性上涨。拓展资料:1、保证金交易账户不能从事逆回购业务。两个融资账户的闲钱,可以考虑现场T+0交易的货币资金。反向回购的定义:反向回购是指资本融资提供者向资本融资接受者提供资本融资,以证券为抵押,收回未来本息,解除证券抵押的交易。逆回购收益计算公式:逆回购交易额×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收益。正回购的定义正回购方为抵押债券的出借人,逆回购方为接受债券质押并出借资金的贷款人。正回购与逆回购的比较正回购是现在卖出债券,未来回购债券,逆回购是现在买入债券,未来卖出债券。逆回购交易标的:证券持有人借款人逆回购操作流程逆回购交易界面中,融资价格为年化利率。直接点击证券借贷订单上面显示的最大可用融资是没有意义的。2、然后在下一个交易日(T+1 日)资金可用但不可取。可用意味着可以购买任何证券。可以转账到银行账户;回购交易的规则是,当您通过逆回购出借资金时,过期资金会自动回到您的账户。例如,在回购的第一天,资金将在当天晚上可用。但实际上,资金是在T+1当晚才返还到您的账户的。T+1是指交易日,所以如果周五做一日正回购。但实际上,你还是只能拿到一天的年化利率,有的券商用的是t+2天的资金。 7天回购是指7个自然日,如周一7天回购。然后资金将在下周一可用。五、逆回购操作技巧。3、以暂时闲置的资金参与。交易所逆回购的参与者主要是银行以外的机构投资者,如货币市场基金和金融公司:尤其是限购新股。许多机构被迫参与逆回购交易。个人投资者主要在暂时闲置的资金没有较好的投资渠道时参与逆回购。由于利率低,不适合作为长期投资工具。很多人不关心这个。并且经常将账户中暂时未使用的现金闲置,只获得当期利息。 “如果你做回购,一般利率是1.5%周四4%;那么回购利率是100万*1.5%。4、扣除最高10元佣金后,我们认为值得花10秒当天开户,如果周五可以转出做其他投资,不要做反向回购,因为资金利率很低,周末没有利息,转出比较有利和回购,因为尽管长假前第二天的利率很高。选择参与高收益的市场 沪深两市都有回购品种,所以投资者一定要选择高收益的。比如2010年3月25日深市回购利率达到9%,5月7日的逆回购连续一天比逆回购优惠,如果资金限制超过一周, 日在此期间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如认购新股。
融资融券融资信用额度14万 实际可融资为什么不足14万,只有8万多.
一般地,证券公司根据您的征信材料及账户资产情况,给出一个授信额度,可能就是您说的14万元。但决定您实际用信额度的是保证金可用余额。这个值取决于您转入信用账户多少股票(担保品),每只股票证券公司会给出一个折算率,股票市值*折算率,然后累加,就是保证金余额。当您融资买入时,您拥有的保证金余额/保证金比例是您的最大融资额度。可能就是8万元。2个途径解决您的问题:1、增加担保品(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股票),2、调整保证金比例(最低调整到0.5)
融资融券交易提示“可用额度不足”?
融资融券交易提示“可用额度不足”或显示可融数量为0可从以下方面排查:1、是否有可用额度;2、是否有足额可用保证金;3、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证券是否广发证券标的证券;4、融券卖出标的券源是否有可用数量。
融资融券交易提示“可用额度不足”?
您好,融资融券交易提示“可用额度不足”或显示可融数量为0可从以下方面排查:1、是否有可用额度;2、是否有足额可用保证金;3、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证券是否我司标的证券;4、融券卖出标的券源是否有可用数量。
融资融券交易提示“可用额度不足”?
投资者买入股票时,证券账户的买入股票可用资金不足有可能是证券账户可流动的资金不足以有效挂单或者投资者账户的可用资金被占用了。如果投资者有委托买入单,那么投资者账户的资金就会被委买单所占用,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软件中的查询委托功能进行查询或者撤单。如果撤单后资金并没有回到可用资金中,那么大概率是系统问题,投资者可以通过联系开户证券公司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出现买入股票可用资金不足,投资者可以减少委托买入股票的数量(最低100股)。或者卖出足够多的投资者持仓股票,然后这些卖出的资金就会流入可用资金中,投资者就可以进行委托买入。再或者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从投资者捆绑的银行卡中把资金转入投资者的股票账户中,再进行委托买入。如需了解股票,您也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股票进行查询了解。温馨提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应答时间:2022-02-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为什么证券公司自己不操作反而借钱借券给别人融资融券。既然一个散户都能看空或者看高一支股票 那么证
你好,融资,是你向券商借钱,融券,是你向券商借股票。从操作上来讲,不管你是借钱还是借股票,卖出后系统就自动示为“还钱”或“还券”,无需你再次操作。
公安县民生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向老百姓融资吗
不可以。原因:企业向民间融资是非法行为,应联合公安、工商、人民银行一块执法。第一,企业向民间融资没有得到政府和证券公司批准。如股票和基金等等;第二,他们都面向中老年人做为行骗对象,利用中国人情味重的性格,就用和传销一样的手段,一传十,十传百的行骗。企业可以用直接融资的方式,发行股票和债券向公众融资。发行股票要通过证券公司,通过相关的程序上市;而发行公司债券的首要条件则是公司达到一定的信用等级。银行可以为公司发行债券服务,如提供担保和商业信用证业务。
民生融资租赁公司贷款金额与还款金额不符构成诈骗吗
构成。贷款机构在借款协议中故意隐瞒实际购买车辆的情况或者采用欺诈手段让借款人误认为实际购买车辆金额与贷款金额相符,导致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贷款金额进行还款,那么这就构成了诈骗行为。
山西证券融资融券利率开通之后会变吗
不会。通过查询山西证券官网得知,山西证券融资融券的利率在开通之后,利率是固定的,是不会变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早成立于1988年,为全国首批证券公司之一。
请问为什么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中要包含已宣告还未发放的股利或利息?
2008年半年报的陆续披露,基金上半年巨额亏损的构成呈现在投资者面前。天相投资顾问统计显示,证券买卖价差亏损在总亏损中占的比例很小,只有10%左右,而真正导致基金上半年巨亏的是公允价值损失,这一损失占据了基金亏损的九成。 股票差价损失近200亿 据悉,纳入天相统计范围的48只基金今年上半年合计损失了1792亿元,其中,公允价值损失达到了1613亿元,占比达到了90.02%。上半年亏损最多的基金是中邮成长,该基金共计亏损达到194亿元,其中,公允价值损失就达到了144.5亿元,占比达到了75%。 由于部分基金公司兑现了以往的收益,公允价值损失甚至超过基金半年亏损。有11只开放式基金公允价值损失超过基金半年亏损,以国富潜力为例,该基金上半年亏损达到了44亿元,公允价值损失却达到了62亿元,两者相差18亿元。究其原因,该基金上半年股票买卖差价收入达到了17.7亿元,兑现以往收益的同时产生了更大规模的公允价值损失。 统计显示,证券买卖差价亏损总额达到了199亿元,在基金上半年亏损中占比为11%,其中绝大多数来自于股票买卖差价损失,这部分损失达到了197亿元,基金还出现了3.3亿元的可转债买卖差价损失,只有债券买卖价差出现了1.2亿元的正收入。 纳入统计范围基金的利息股息收入合计达到了20.7亿元,其中,股息、债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分别为13.8亿元、4.3亿元和2.3亿元。同证券买卖损失和公允价值损失相比,基金的利息股息收入带来的减损作用十分有限。
中信证券高端版融资号怎么看新股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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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证券如何开通融资融券
齐鲁证券投融资杜证券的运作流程如下:1、首先,要在齐鲁证券开户。开户期限18个月以上,符合实名制要求。委托资产已达100多万。客户资产已纳入第三方托管业务,客户资产无抵押或担保。2、申请融资融券,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股东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资信报告和其他金融机构客户出具的金融资产证明。3、当到达现场时,需要填写相关的商业表格。有融资融券申请表、心理测试题、知识测试题、持有有限股客户说明。4、证券公司一般需要11个工作日审核申请材料。5、审核通过后,即可现场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风险监控书。6、投资者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和资金账户后,需要到相应的商业银行办理融资融券信用第三方存款业务,才能正式开展该项业务。扩展资料: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融券交易和融资融券交易。一般来说,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进行证券交易,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以资金或证券作质押出售,在约定的期限内购买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并返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费用。首先,开立信用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合格投资者(基本条件之一是资本证券超过50万元)应当在原股票账户下设立信用账户,专门用于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买卖之股票,应于本帐户登记。
中泰证券融资融券警戒线是多少
警戒线是目前账户有风险,提示客户要注意风险,担保品比例为150%没有什么特别的警戒线平仓线是低于130%的时候,要不补担保品或者降低负债的话,会强行卖出股票的这个是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
为什么股市两融股票基本融资余额很多而融券余额基本为零?
A股市场融资的业务好发展,融券的业务难成功,主要的原因就是劵源很缺乏,明明有融券功能,但是余额基本为零,这里有两大原因,第一,投资者不具备融资的资格,就说明你还没有开通融资融券的账户;第二,该股的所有融券数量均被使用了,说明市场看空的情绪比较强烈。但是也存在大部分融券在机构手中,用作对冲交易。 目前A股市场还是只能做多的股市,投资者在行情好的时候可以融资做多增加收益,当行情不好的时候就去融券做空实现了T+0交易,不过融资和融券是存在时间限制的,最长持有期限是不超过6个月,到6个月就必须平仓,这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那股市两融股票金币融资余额多,融券余额为零,该股票是什么情况? 1,看空投资者增多或者券商无券可融。 既然没有券源,也可以理解为券商根本没有券给你了,这些融券被其它的股民或者大户资金给承包了,也能说此股有部分较大的资金在做着空头操作。也有另一种原因就是开户券商对所持有的标的券源也不多,这就导致了你要在该股融券就存在难度。 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就建议换成大型的证券公司,因为有的证券公司本身规模小,无券可融,导致了投资者没法融券的情况发生。 2,融资融券存在风险,量力而行。 今年一季度大盘上涨到3000点上方,就迎来了清理配资盘的消息,结果大盘跌了500多点,很多融资盘爆仓,至今大盘还在震荡。在A股市场融资风险极高,有的融券股也存在暴雷的事件,一旦被深套6个月内不能回本,只能平仓处理。 而融券就是做空,在A股市场本身交易机制不健全和涨跌停机构优先离场的制度下,融资和融券炒股无疑就是需要投资人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否则不能盲目尝试。 总之, 融资余额多说明当下个股不想融资的人占了多数,融券少留意下券商的规模大小,有的券商券源缺乏,或者是否被没融券了。 因为缺乏券源,无券可融。我国券商经营水平很低,大多数水平类似火车票代售点,都是赚手续费,只不过人家卖火车票券商卖股票。我国券商权益类投资占比很低,自营股票业务很少,大概只有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有占总资产30%的权益类投资,其他券商多数资金都用于固定收益投资,比如国债等等。券商自己都不买股票,它又何来股票给你融券?所以,尤其中小券商,融券功能基本都是废的。如果想融券,尽量到大券商开户,不是帮中信证券做广告,中信证券确实算券源稍微丰富的。 目前股市除了科创板之外,其他股票基本上都是以融资为主,做融券的很少。 我的理解的原因主要是融资与融券的方便程度、资金券源来源等不同导致的。 关于融资余额为什么很多,主要是:融资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也是比较好理解和操作的事情。只要是你开通了两融功能,就可以从券商借钱融资买入看好的股票,一般来说,券商的资金是比较充裕的,券商也乐意对股民进行融资,可以赚取中间费用。 为什么融券余额很少,主要是:虽然券商也可以通过给股民融券赚取中间费用,但融券的股票来源不像融资的资金来源那样方便和充裕,融券来源较少。 融券来源较少的原因有: 1、证券公司自营盘对冲成本太高。证券公司自营盘提供的融券并不是因为它自己看好,主要是融资融券部需求,自营盘主动买入,然后利用股指期货对冲风险。但是由于目前股指期货开仓限制,并且因为较大贴水。也就是大负基差!负基差!负基差!导致自营盘对冲风险太大,想想看要是你做着把书从国内倒卖到国外的生意,同时上缴给海关20块税费,但是有一天突然你发现,你倒卖一本书收入只有30块,但是税费这块成本上升到50块了,那你还会继续做这个生意吗? 2、大股东出借意愿不强。由于目前标的证券数量也仅有896只(近期已经进行了扩大),而且很多大股东都是国企或者央企(对这点收益并不看重)。普通上市公司大股东又担心融券导致股价下跌(他们害怕持有的股票市值减少,当然其实这并不会,融资融券反而有助于股价活跃,有利于进行市值管理。)。因此目前大股东证券出借数量也不多。 3、基金等机构尚未参与到出借业务中。在国外这些已经较为普遍,特别是阿尔法对冲客户,无论是出借长期持有证券给证券公司还是向证券公司融券对冲风险,都是很好的选择。期待未来基金等大客户能够出借证券。 4、同时,很多券商囿于资金实力,仅储备少量券种,导致在融资融券模式下,融券力量相对缺失,做空功能也未能充分体现。 但这种情况在科创板的股票中已经完全改变了,其核心还是券商的券源充足,机构、游资等能够接到,从科创板的表现看,多空博弈激烈,通过融资或融券,股票涨跌都可以获利。 融资的话券商给你的是钱,你买啥都不确定,对赌的是市场;融券的话,这个券是券商自营盘的,你想借来砸盘就是跟券商对赌,那你基本上就是输的多,要是确实出现融券池子里面的个股有下跌趋势时候,券商为了避免自营盘损失早就先抛了就不借给你了;要是出现暂时的下跌因子你想融券砸盘,那也对不起,券商会提前把券高高挂起不让你卖出。也就是说,除了ETF,当你能轻松融到个股股票卖出的时候,一不小心就成了跟券商的对赌。明白了么?这时候就死多活少啦! 这问题我也注意到了,为啥为零,说白了就是券商不愿意让自己受损失。不愿意承担这个风险。 就像自留地里的庄稼,有收成好的,也有刚种下去的,自留地的大小决定了融资和融券的大小。我市一个大券商,我咨询过了只有区区几只可以融券的。按理说,融资买入是做多,融券是做空。做空还不是A股的主流。自然不愿来给你融券做空。为啥呢? 1、融资 简单的说就是券商自有的资金,你借出后,券商收利息。你不借他一分钱都不会损失。这就是融资余额很多的原因所在了。 2、融券 融券大概就是券商要花钱买好多股票回来,供客户进行融券卖出,从中收取佣金。而买进股票这个风险是不可控制的。甚至于还要多花费一些费用请操盘手来帮他操作这些股票,无形中加大了券商的成本,再则还可能产生损失。所以券商宁可不融券。就是你说的融券为啥为零的原因了。 就目前市场而言,从k线分析,做空比做多好做,A股都有惯性,要么是持续上涨,要么是持续下跌。五日线拐头向下的拿来融券,可以说包赚不赔,k线下跌要修复,恢复到上涨可得持续一周或者更长时间才修复得了,等修复了,你在买进来还给券商。券商自然也分析过这个概率的了,赚钱几率太小了。从而不愿意买股票来给你融券。而券商要购进股票是要承担下跌产生的损失的。所以各券商都不愿意担这个风险甚至要规避,宁可接你一点钱来融资买入做多,也不愿意来融券。 券商很精明吧?希望对你有用。 融资余额指的是尚未偿还的融资总额,在A股市场,融资比较容易,向券商借钱买入某只股票,只要券商有钱就可以,所以融资余额很多是正常的。 融券余额指的是每日融券卖出与买进还券间的差额,融券的前提是券商有可供借出的股票,但在A股,券商的券源有限甚至无券,无法满足投资者需求。券商不提供券源也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股票高估时券商将券源借给客户,自己也要承担股价暴跌的风险。 从投资者自身角度看,融资相当于做多,融券相当于做空,其实做空比做多更难把握,所以多数人是习惯做多的。 综合券商、投资者等方面来看,融资余额很多而融券余额很小甚至为零,就正常不过了。 这里存在一个最简单的数学逻辑,比如2元的股票:有很大的概率涨到6元以上,这样如果做多就是300%的涨幅(如果方向做错了,那就算一比一的杠杆就可以让你爆仓3次了),如果2元融券做空,就算跌到0.2元退市,那跌幅顶多90%了,这样的盈亏比做空太没有优势了吧,就算碰到一只退市股也才能挣90%(2元做多一比一杠杆做到退市了,顶多爆仓一次)。做多有信仰,做空无信仰。 我总结了证券市场券商的低费率,发现【佣金:最低万一左右 融资:无条件最低能做到5%,一般是永久费率,融券:2.99%起】除此之外,高净值:100万以上可以找券商申请快速量化交易系统,300万的合格投资者以上可以申请专业版,自己编程量化,这些一定是自己提出来才有用,券商一般不主动说。 接下来,让我从两融、费率、服务几个维度来给你解读 一、两融 这个不是绝对的,取决于你的倾向:融资多还是融券多融资多,肯定选融资利率低的,因为融资各券商基本没有本质差别,5%就是极低成本了。 融券多,那么两种选择。要么选择绝对券源多的,比如国君等,但是融券存量客户量大,抢券比较费心费力。第二,选择券源尚可,存量小,基本不怎么涉及抢券的,如某金等靠前头部的券商。 不过,不得不说:融券确实不易! 券商的券源分为:自有券源和外部券源。 自有券源就是券商自己拥有的股票,意味着和客户风险成反比,一旦借给客户,客户赚,券商就可能少赚,甚至因为出借给客户措施好的出票时机。所以券商的自有券源出借,实际是和客户有一定的对赌性质,基于对票的方向判断不同,基于成本和收益回报判断。这就决定了券商再大,也不会有太多的券,因为要担风险,甚至要做风险对冲。 外部券源指的是券商从部分客户,证金公司,公募基金等机构借到的券,本身就没有大的风险敞口,所以这部分券源比较多,但是不能随借随到,一般是要预约,至少加一个交易日才能融到,便捷度大大减弱。 【综合来看,肩部券商融券优势在于较多券源+低存量用户,综合性价比比较高】 所以总的来说,融券不易,主要是在于融券的风险使得券商不想大力做这个事。 因此,即便券源稍微多的也不太好融到自己想要的票,因为券源多的存量融券客户也多,太难抢了综合来看,选择佣金低,服务好,两融合适的券商最好。 二、成本,也就是费用 根据我统计的全国主要券商费率,比较得出: 股票:信用户同普通户-----万1左右 融资:最低5%左右,是永久利率 融券:2.99%起,券源不同差异很大 期权:最低的1.7左右每张 场内基金:万0.5 我整理了市场上主要的券商低费率,其中就有佣金和融资融券,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没有什么都好的完美券商,这个低费率参考表上的费率并不一定都能在一家证券公司获得。举个例子,你了较到这个参考费率后,找到了某信证券,可能能实现万一,但不一定能实现5%,主要看他的成本(可能高于5%)和政策倾向,所以不可强求。 整理表做参考的目的【是为了让你及可能看到的人心里有数,不至于吃亏】,并且选择证券公司也不止看重费率,还包括服务等,知悉! 三、服务 各家券商目前没有本质差别,只要是能找到一对一理财顾问的,都能持续提供服务。关键还在于你的顾问靠不靠谱。至于软件等方面,只要不是最尾部的券商,其实都很稳定,人性化,好使用,熟悉了都差不多。所以,服务方面真没啥本质差别的了。只不过在效率方面确实存在差异,【少数券商几乎所有业务都可以线上办理,包括两融开户】,这就很好,有少部分券商当天就能办理完销户(普通或者两融),这就很好。 1、融资说白了就是证券公司借钱给你,证券公司的现金流都还是比较充足的,而且证券公司后面还有其他金融机构,比如银行、证金公司等 2、融券的券源,是从流通的股票中筛选符合条件的股票作为券源,目前A股也就4000多只股票,数量有限,而符合条件的又少之又少。其次,券源很多是掌握在头部券商手上,之前我的很多客户都是因为在之前的券商融不到券转到我这的。 3、融券和融资的费率不一样 2022年3月股市最低费率:A股/港股通万1,融资5%,融券2.99%起,场内基金万0.5,期权1.7元/张,股债逆回购1折,北交所万6,极少数券商可以线上办理两融。 ——数据本人统计,关注私信回复“券商”,可了解上述费率的券商 其实就是不让你个体做
企业怎么找保险公司融资?
一、怎么找保险公司融资 找保险公司融资一般是通过股市来进行。平安、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的上市,股市也成为了保险公司未来进行长期融资的一个重要的渠道。 首先、保险公司作为金融四大行业之一(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投资业),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客户保费,由于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和银行业的居民储蓄有很多相同的流动属性,所以可以说保险通常情况下应该处于投资地位,而不是融资地位!(例如: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的京沪高铁,其中就有部分资金来自于保险公司。)其次、作为一家商业公司也一定会需要融资(为解决企业短期、中期、长期的资金需求),目前,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相对于国有银行业还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通过银行进行日常拆借就是其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再有,随着平安、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的上市,股市也成为了保险公司未来进行长期融资的一个重要的渠道。最后,要说对社会的好处,很难简单的说好与不好,保险公司大量融资其目的也是为了投资(保险公司目前混业经营的趋势非常明显,需要大量资金收购、兼并银行业、证券业、投资业的公司),投资就有可能获得比较好的收益,这样可以使得保险客户同时享受到保险、储蓄、投资、理财的一站式服务,但是,利弊总是相互的,目前我国对于保险公司投资的法律监管并不是非常成熟,以但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由此导致的后果也是非常绝大的,要知道保险公司的钱都是救命钱,要比居民储蓄更重要!至于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大多没有对于当量资金控制的能力,所以本人并不是十分看好保险行业市场大量融资的前景! 金融性融资是狭义上的保险融资,即指保险人将其结余资金按一定渠道投放并预期回流增值的资金融通活动。这种融资活动,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必要手段和保险资金增值属性的内在要求,可增强保险经营能力,扩大承保偿付能力,为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供条件。按其融资方式,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前者是保险人直接渗入金融市场,后者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由其代为投资。 风险性融资是保险人通过风险的分散,实现资金融通,以协调资金和风险关系的活动。主要指保险人间的相互分保,旨在保持经营稳定,而不是以经济效益为目的。 保险融资是金融性融资与风险性融资的有机统一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定量的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资金积累;健全的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开放型的经济模式;保险机制的合理构造,保险公司能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独立的资金使用权。 近年来,保险行业一下子发展的非常的快,成为了金融四巨头,其中位置最为稳固的就是银行,因为安全有保障,现在的保险行业还非常不稳定,但是也有非常多的企业公司寻找保险公司融资,通常都是通过股市等方式进行的。
长江证券怎样把软件里面的融资融券符号调出来
打开你的看盘软件,打开图形标识设置,勾选行情表的融资融券标识就会显示了。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有何不同?
1、概念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这种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资金的场所,即为直接融资市场,也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间接融资是指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之间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分别与金融机构发生一笔独立的交易,即资金盈余单位通过存款,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2、特征直接融资:1)直接性在直接融资中,资金的需求者直接从资金的供应者手中获得资金,并在资金的供应者和资金的需求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2)分散性直接融资是在无数个企业相互之间、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融资活动分散于各种场合,具有一定的分散性。间接融资:1)间接性在间接融资中,资金需求者和资金初始供应者之间不发生直接借贷关系;资金需求者和初始供应者之间由金融中介发挥桥梁作用。资金初始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只是与金融中介机构发生融资关系。2)相对的集中性间接融资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在多数情况下,金融中介并非是对某一个资金供应者与某一个资金需求者之间一对一的对应性中介;而是一方面面对资金供应者群体,另一方面面对资金需求者群体的综合性中介,由此可以看出,在间接融资中,金融机构具有融资中心的地位和作用。3、优点直接融资:1)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快速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的提高。2)筹资的成本较低而投资收益较大。间接融资:1)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点多,吸收存款的起点低,能够广泛筹集社会各方面闲散资金,积少成多,形成巨额资金。2)在直接融资中,融资的风险由债权人独自承担。而在间接融资中,由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是多样化的,融资风险便可由多样化的资产和负债结构分散承担,从而安全性较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直接融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间接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