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义务以及延期纳税的规定。   原则上讲,任何纳税人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取得了应税收入,就必须申报纳税。但是在实际征税过程中,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比较复杂,财务会计核算的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很难以纳税义务发生日作为纳税日。由于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时间,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时间。因此,为了规范征收和缴纳行为,从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考虑,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期限作了规定。本条对纳税期限的规定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这里所指的法定期限包括两种,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纳税款和解缴税款的期限;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不同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和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比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纳税人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法定期限解缴税款,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这一法定义务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对违反者,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   本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和解缴税款的规定,是针对一般情况而作的要求。本条第二款关于延期纳税是就特殊情况作的规定。首先,本条规定延期纳税的前提是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比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至于哪些情况属于特殊困难,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其次,不是一经纳税人申请就可以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即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如果属于中央税收,需要向省一级国家税务局提出延期纳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如果属于地方税收,需要向省一级地方税务局提出延期纳税申请。修改前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延期纳税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审批权限过低,执行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些延期纳税实际上往往转化为欠税。为了加强对延期纳税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这次修改将延期纳税的审批机关提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再次,本条规定延期纳税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目的是防止长时间的延期纳税,以此达到不交税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收费标准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是税,而不是费。这是最基本的概念,要区分。

个人税收标准是多少

一、个人税收标准是多少1、个人税收标准如下:(1)工资范围在1到五千元之间的,包括五千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2)工资范围在五千到八千元之间的,包括八千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3)工资范围在八千到一万七千元之间的,包括一万七千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4)工资范围在一万七千到三万元之间的,包括三万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5)工资范围在三万到四万元之间的,包括四万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二、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有哪些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收费标准

个人所得税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具体如下: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收标准是多少

法律主观:个人所得税收税标准为: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税收标准是多少

一、个人税收标准是多少1、个人税收标准如下:(1)工资范围在1到五千元之间的,包括五千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2)工资范围在五千到八千元之间的,包括八千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3)工资范围在八千到一万七千元之间的,包括一万七千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4)工资范围在一万七千到三万元之间的,包括三万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5)工资范围在三万到四万元之间的,包括四万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二、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有哪些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个人税收标准

1、个人月收入在5000及以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月收入大于5000小于或等于8000 的部分,需要缴纳3%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月收入大于8000小于或等于17000 的部分,需要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 4、个人月收入大于17000小于或等于30000的部分,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5、个人月收入大于30000小于或等于40000的部分,需要缴纳25%的个人所得税;6、个人月收入大于40000小于或等于60000的部分,需要缴纳30%的个人所得税;7、个人月收入大于60000小于或等于85000的部分,需要缴纳35%的个人所得税;8、个人月收入大于85000以上的部分,需要缴纳45%的个人所得税。拓展资料: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免税率1、免税率亦称“税率为零”。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个特定环节上的课税对象,以零表示的税率。从理论上说,零税率与免税是不同的。免税是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种纳税人,免除其本身负担的应纳税额,而外购的货物或劳务仍然是含税的。2、税率为零不仅纳税人本环节课税对象不纳税,而且以前各环节转移过来的税款亦须退还,才能实现税率为零。但在实际工作中,税率为零的含义在不同税种上的使用,并不严格。如所得税往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免税金额部分以零税率表示,当然所得税并无转移税额的问题。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税率为零的投资项目仅指免掉投资项目本身应纳税额,其外购各种商品和劳务,实际上都是含税的,并不退还其已纳增值税税额。真正体现零税率理论上定义的,是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纳税人出口产品不仅可以不纳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而且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增值额的已纳税款。3、增值税的免税规定,只是免除纳税人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中仍然是含税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目的在于奖励出口,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以完全不含税的价格参与竞争。

一个月一万多的个税收入大概是

根据新税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290元。应纳税额=(10000.00-5000.00-0.00)×10%-210=290.00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在执行税收协定时,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理解?

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它是作为财产收入的一种支付,而不属于商品经营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单位的专有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只能由使用这项资产所取得的财产收入来弥补。但对于有关专利品的制造、专利方法或商标的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了技术的或管理的服务,应作为产品的生产费用来进行登记。使用专有权是受到限制的,企业要在专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来使用这些经济权利,超过范围和期限使用者都要受到惩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规定:“三、第三款是对“特许权使用费”一语的定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权利所支付的款项特许权使用费首先应与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权利有关:构成权利和财产的各种形式的文学和艺术,有关工业、商业和科学实验的文字和信息中确定的知识产权,不论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必须在规定的部门注册登记。还应注意,这一定义既包括了在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2、设备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即设备租金。但不包括设备所有权最终转移给用户的有关融资租赁协议涉及的支付款项中被认定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适用协定不动产所得的规定。3、使用或有权使用专用技术所支付的款项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专用技术取得的所得。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应用,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例如,根据中国某制药公司的需求,美国某公司专门研发出一种新药品,美方将该药品配方许可给中国公司用于新药品生产,合同规定美方保留对该药品配方的所有权,中方仅有使用权,并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美国公司同意不得将该药品配方提供给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公司为取得该药品配方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会计、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应答时间:2021-11-1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租赁农民土地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农民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税率为5%。同时,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可免征营业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公司与农民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也不是土地转让合同,该合同不需贴花。扩展资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开房屋租赁发票,税收目录编码是什么啊?

房屋租赁属于租赁服务,税收编码是:

开房屋租赁发票的税收目录编码是多少?

3040502020100000000 住宅经营租赁服务 3040502020101000000 公共住房租赁 3040502020102000000 个人出租住房 3040502020199000000 其他住房租赁服务

房屋租赁发票税收编码是多少?

房屋租赁属于租赁服务,税收编码是:

公司的税收是以营业额比例还是以盈利部分比例交税呢?有几种算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可以有朋友介绍一下

公司的税收是以营业额比例交税的,只有一种算法。应缴营业税=营业额*税率 从事工业、商业和加工业的是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营业额比例3%交税的,一般纳税人按销项与进项的差额17%缴纳的。其它行业缴纳营业税,是按营业额比例(5-20%)交税的。另外还要缴纳企业所税,是按盈利的25%缴纳的。如何缴税是由税法规定的,不能选择,也只有一种算法。

税收滞纳金计入什么科目

事业单位滞纳金可以计入“经费支出——其他支出”,或者其他类似于“营业外支出”的科目。

营业外收入算应税收入吗?

营业外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一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应税收入(一) 生产、经营、服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业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七)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取得的罚没收入除外)、包装物押金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税收滞纳金是什么意思

滞纳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指的是不按法律规定期限履行缴纳费用义务的人,依法由行政机关进行加收新的费用。在税务管理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外国人在中国做生意的税收问题

  外国人可在中国做生意,注册公司,其性质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公司),当然也可以和中国人一起合资做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企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一个显著的突破。外商企业同样要遵循我国的税法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不过我国税法对外商是有优惠政策的,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同样适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自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与“三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避免了双重纳税,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投资者无疑可以获得更多地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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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4、另外,各地还有地方性的不同的优惠和奖励政策,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可一次性获得30万元奖励。所有奖励资金都实行专款专用的办法,全部用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科技含量提升等科技研发活动。扩展资料: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小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变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调低了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为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为8%~25%等。同时,新办法还专门增加了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为3%~10%。扩展资料其它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4、另外,各地还有地方性的不同的优惠和奖励政策,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可一次性获得30万元奖励。所有奖励资金都实行专款专用的办法,全部用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科技含量提升等科技研发活动。扩展资料: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税源管理第一节 登记备案管理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第九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第二节 税源信息管理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监控机制,获取并利用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信息使用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非居民或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同一涉税事项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应当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见附件4),并按月传递给对方纳入非居民税收管理档案。第三章 申报征收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影响风险溢价的因素是( )。A.发行人种类B.税收负担C.债券的预期流动性

【答案】:ABCD考点:了解影响债券收益率的主要因素。见教材第十四章第一节,P333。

请问 中国海关对洋酒进口的税收是多少? 从哪里可以查到相关材料?

中国海关网上可以查询的!!!!http://www1.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5469&mid=17755&ctl=CscxSearch&ContainerType=G&ContainerName=_default&ContainerSrc=notitle.ascx输入名称或者HS编码可以查到!!

中国海关税收标准

中国海关税收标准:1、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2、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书面说明。中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 为了便利纳税人,对于进出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其他税费,也由海关在货物进口的环节同时代征。海关征税是国家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其境内经济的一种手段。海关对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减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三)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固定资产处置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主观: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的一项业务。其处置的方式多样,如整体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或变成废品出售等。在此过程中,涉及的 增值税 既有可能按适用税率征收,也可能按简易方式征收,甚至免征。由于我国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处于不断调整之中,而现实中固定资产的购买与处置之间的时间跨度又较长,存在着大量处置的固定资产采购于几年前或十几年前的情况,因此固定资产采购时间的不同影响着处置时应该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1994年~2001年,全国所有的 纳税 人,不分 小规模纳税人 还是 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及《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国税 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按6%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002年1月1日~2004年6月30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国的纳税人,不分一般纳税人还是 小规模纳税 人,处置应征 消费税 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当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当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其他类固定资产不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都按照4%减半征收。 2004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从2004年7月1日起, 黑龙江 省、 吉林 省、 辽宁 省和 大连 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含缴消费税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007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从2007年7月1日起中部六省( 山西 、 安徽 、 江西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 2008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 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 2009年1月1日~2013年8月1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全国的增值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缴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和房屋建筑物)都有资格抵扣进项税额;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全国的增值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都有资格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处置不同时期购买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以下要求缴纳增值税: 第一,上述东北三省涉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属于2004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可按4%减半征收;2004年7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二,上述中部六省涉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7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4%减半征收;2007年7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三,上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涉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8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4%减半征收;2008年7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四,除上述三项涉及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4%减半征收;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包括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和房屋建筑物),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五,关于处置缴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类固定资产,上述前三项所列的一般纳税人分别从2004年、2007年、2008年开始,允许抵扣此三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因此现在处置此三类固定资产应按17%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上述第四项所列的一般纳税人处置2013年8月1日以前购买此三类固定资产的,按4%减半征收,2013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六,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旧固定资产,购买时出售方按适用税率销售,那么纳税人再出售时还是适用该税率,而不论购买时是否取得专用发票及抵扣凭证;购买时出售方是按4%减半征收,那么纳税人再出售时还可以享受4%减半征收的政策。 第七,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处置固定资产,无论是什么时候购买的,统一按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经济师考试金融还是财政 与税收哪个简单

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要取得“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自2020年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和实务》两个科目,题型均为客观题。《经济基础知识》为公共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为专业科目,分别按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命制试卷。经济师金融和财政税收相比经济师金融好考些,金融需要更多的理解,灵活性大,财税需要记忆的东西多,计算多 ,哪个更好考,主看每个人的学习能力和擅长点。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5-1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对税收影响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内容提要: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起征点再次调整后将使小型和微型企业税负明显降低,更有利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但是由于政策标准不够明确,也给税务部门对政策的执行带来了困惑,同时也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税款核定难度加大、纳税人纳税意识降低、发票管理困难等新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强化税收征管,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关键词:起征点; 增值税; 营业税; 税收征管  一、研究背景  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负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将按期纳税的个体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到最高为5000元,起征点首次调整后,对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纳税人税收成本、进一步推动经济特别是小型个体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意义。但自2007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民营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带来了民营经济资金紧缺、融资困难、出口压力加大等一系列问题。与此同时,国内通货膨胀率一直居高不下。基于此,确定了稳定物价作为首要调控任务的政策基调。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从2010年开始先后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到2011年6月就已经上升到21.5%。尽管在2011年12月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有所下降,但是目前的大型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仍高达21%,创历史新高。这种更为严格和谨慎的贷款政策使大批小型和微型企业面临融资危机。小型和微型企业为了寻求发展,往往采取互相融资的方式获得资金。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些企业的融资难的压力,但也会导致如果一家企业倒闭、一名业主逃跑就会令多家企业陷入生存危机的新问题出现。这也在不同程度上解释了今年以来我国为什么频频发生小型和微型企业倒闭、企业家卷资或欠资逃跑的事件。  针对当前小型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2011年11月12日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以下简称财政部65号令),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调整情况如下:  表1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情况表  类别 调整前 调整后  增值税 销售货物 月销售额2000-5000元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 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 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营业税 按期纳税 月营业额1000-5000元 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 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再次上调后,也使城建税等附加税种相应减少,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使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受益。通过此举,可使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明显降低,成本大幅度下降,也可使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减免的资金进行再投资后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这种调整在使众多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受益的同时,也使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面临着税款核定难度加大、纳税人意识降低、发票管理困难等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的出现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的重视,否则会影响收征管工作,同时由于政策出台的目的与政策的适应对象标准不够统一也影响了政策执行的效果。  二、起征点调整后的政策执行障碍分析  (一)政策适用对象不够明确  按照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关于印发小型和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研究制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同属于企业的范畴,而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都规定:“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而财政部65号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财政部65号令的目的和与之配套的税收政策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因此,小型和微型企业能否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享受,因为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都规定:“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属于“个人”范畴,因此不能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享受,因为财政部65号令明确其目的是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所以应该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  在实际基层税务部门工作中发现,本次起征点的再次提高,真正享受到起征点税收优惠的只有个体工商户,虽然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6号令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个体工商户执行,但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仍属于企业的范畴,个人独资企业也没有真正享受到起征点的税收优惠。  (二)税收任务与税收征管的矛盾  税收任务一直以来是税务机关工作的重点,是否能够完成税收任务,是考核税务部门工作成绩重要指标,各级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甚至不惜一切力量。但由于起征点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致使起征点的高低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一个标准。但在实际的执行当中,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起征点的调整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也有很大的差异。对于税源环境较好的地区,起征点的调整对税收收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政策执行不会产生问题。但是对于税源环境不好,税收压力较大的地区,当地政府部门会要求税务部门“挖地三尺”也要完成税收任务。税务部门在高压之下就会采取一系列的办法从纳税人手中征收税款,比如采取加重征收纳税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情况,继续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管理,从而使税收减免政策落实不到位。  (三)行业利润不同  由于不同行业纳税人的利润率不同,采取同一标准的定税依据明显存在不公,这种“一刀切”式的起征点标准,给政策执行带来一定的难度。以餐饮业和娱乐业为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年山东地区餐饮业的平均利润率为8%-15%,娱乐业的平均利润率为15%-25%,尽管二者营业税的税率目前都是5%,但是两个行业的税负却存在天壤之别。例如餐饮业和娱乐业的营业收入同为20000元,营业税都需要缴纳1000元,根据最高利润标准餐饮业的利润为3000元,娱乐业的利润为5000元,那么餐饮业的税负率为33%,娱乐业的税负率为20%,餐饮业的税负率明显高于娱乐业的税负率。不难看出这样的起征点标准影响了税款核定的公平性,也给税款核定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进而也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现象。  (四)税款核定的主观性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核定标准不统一,个体纳税人经营变化频繁,区域划分等级不清晰,同一行业不同税收管理员税收定额的核定不够规范,使得确定应纳税额困难重重,核定的依据和标准也很模糊。另外当前税务人员核定个体户应纳税额基本是凭直觉和经验“拍脑袋”定税,主观意测的成份较大,定额不准、定额不足、定额不公的问题普遍存在,“人情税”、“关系税”及惩罚性高定额等不公正执法现象也时有发生。这种税款核定的主观性也直接影响了政策的执行。  (五)个体纳税人税法知识匮乏  由于个体纳税人税收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比较差,能逃避则逃避、能不交则不交,逃避缴纳税款的现象还十分突出,所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就尤为十分重要。税务机关在宣传税法过程中还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现象,税收宣传工作没有深入到具体的纳税人、触及到纳税人灵魂,许多纳税人法制观念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对税收法律、现行税收政策还知之甚少。  三、起征点调整后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纳税人减少,税款核定难度加大  起征点再次调整后,税务部门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将明显减少。以某市2011年10月底营业税个体纳税人定税情况为例,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到20000元后,达到起征点营业税税务登记户数由6189户降到476户,三分局甚至降到了10户以下,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明显减少(如表2所示)。  表2 截至2011年10月底某市地税局营业税个体纳税人定税情况  单位名称 总计 5000元以下 5000-10000元 10000-20000元 20000元以上  一分局 1363 731 394 106 132  二分局 441 179 178 35 49  三分局 277 132 137 4 4  四分局 396 83 290 12 11  五分局 407 258 86 29 34  六分局 2938 1410 1203 153 172  七分局 367 170 88 35 74  合计 6189 2963 2376 374 476  资料来源:山东地税综合数据应用平台  同时,在原模式下个体定额的核定阻力已较大,再次调高起征点后征纳双方的矛盾将更加尖锐,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难度。首先体现在临界起征点的鉴定。如一户营业税纳税人月核定应税营业额为19000元,就不需纳税,如果月核定应税营业额为20000元,那么就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1100元,这种相差100元的应税营业额结果就会导致要交1100元的税款,给税务部门税款核定工作带来很大的工作难度;其次,有些纳税人会想尽一切办法进行避税。如采取夫妻经营、夫妻两证的方式进行经营,将经营的门面化整为零,这些都会增加税务部门征管的难度;三是受纳税人经营品牌效应的影响,经营效益会明显不同。按照传统的以路段、经营面积等参数进行税款核定,就会出现明显差异,如经营肯德基快餐和经营普通饮食的餐饮业纳税人虽然在同一地段、经营面积相同,但是经营的效益肯定不同。另外对于临界起征点的纳税人和刚刚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会产生博弈,也将给税务部门税款核定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二)纳税人纳税意识将会降低  公民纳税意识的培养是有效实现税收功能和国家税收制度正确执行的基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所以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是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的事情。起征点再次调整后不仅使原本缴税的纳税人不再缴税,也使达到征点以上的纳税人也要求降低定额,甚至降到不达起征点。该政策不仅使基层税收征管陷入了被动,这也对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发票管理难度将会加大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取消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所以对办理税务登记后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同样要供应普通发票。然而“以票控税”仍是当前税务部门最直接、最有效的控税手段,目前税务部门对个体纳税人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采取定期定额加发票的管理方式,发票使用量与核定定额绑定,这会使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在发票上做文章,如将用不完的发票采取虚开或转让的方式给其他纳税人,或对不够用的发票会采取对消费者以种种借口推迟或不提供发票。这种现象对发票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甚至会严重影响税收秩序。  (四)影响税务机关税收收入  起征点的调整对营业税个体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以XX市地税局起征点调整后的个体税收收入为例(如表3所示),起征点为5000元时每月的免征额为313120元,起征点调整到20000元后全市每月的免征额为1198420元,免征额占总核定金额的45.3%,由于各区、县经济发展和税源机构不平衡,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也不同,通过表3进一步分析发现,三分局免征额占总核定金额达到了86.6%,影响了税务机关的税收收入。  表3 起征点调整后XX市地税局税款减免情况  单位名称 总计 5000元以下 5000-10000元 10000-20000元 20000元以上  一分局 613412 110186 112726 67459 323041  二分局 182749 21927 47714 21415 91693  三分局 57093 11054 35599 2777 7664  四分局 133312 6112 82198 7167 37835  五分局 126380 31977 24313 18449 51641  六分局 1189094 120532 320971 100256 647335  七分局 341189 11334 24305 19950 285600  合计 2643229 313120 647827 237473 1444808  资料来源:山东地税综合数据应用平台  (五)影响税务机关税收成本  起征点再次提高后,很大一部分纳税户成了免税对象,尤其是农村和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山区更为明显,但税务机构还必须对其进行户籍登记、提供发票服务等日常管理,以及税款征收方面的动态管理,重点还要对临界起征点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达到起征点后,要立即恢复征税。从这个角度分析,总体税收收入将会减少,但管理工作一点也没有减少,相对应税收成本不仅不会降低,反而还会提高,特别在农村和经济欠发达的广大山区,税收成本会更高。  四、起征点调整后政策执行的保障性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标准,确保政策统一  起征点的再次调整是国务院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这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征点适用的范围仅适用于个人相矛盾,所以通过财政部65号令来实现扶持小型、微型发展的目的可能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虽然有学者认为个体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范畴,但是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属于个体的范畴,所以将小型和微型企业同样适用起征点范围应写入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中或者进一步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起征点税收优惠。这样更能够保证做到政策与目的相统一,并将更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的操作和执行,使小型和微型企业真正享受到起征点税收优惠。  (二)建立政策跟踪制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上级机关要及时建立政策全程跟踪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全面负责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确保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让个体纳税人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督促主管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从大局意识出发,不折不扣的将惠民政策执行到位,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变通执行政策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高违规成本。同时还要做好政策评估,通过引入行政评估、司法评估或中介机构评估的理念和做法,让第三方对政策的落实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以此查找政策执行或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属于政策层面的问题要进行政策的修订,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要加大执行力度,以此确保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三)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影响力  要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让纳税人全面、系统的了解起征点调整政策,通过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让纳税人进行监督税务机关政策是否落实到位,这样通过利益的双方进行博弈,更有利于政策的执行。如果宣传工作做不好,纳税人不能全面掌握政策的目的和政策标准,势必影响政策的执行和征纳矛盾的产生。与此同时,还要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杜绝在执法过程中随意调高或降低纳税人的税收定额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的现象。让纳税人完成对税款核定过程和政策执行程度的监督,对在税款核定过程出现不公平或违法的税务人员采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措施,全面发挥纳税人的监督作用,提高政策的影响力和税务人员依法办税的能力。  (四)加大发票管理力度,完善“以票控税”措施  加大对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宣传力度,让消费者意识到索取发票是保障权益的重要凭据。同时,税务部门对拒绝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白条”的纳税人要进行从重处罚,并提高“12366”纳税服务中心涉及发票举报受理查处的时间和效率,落实举报奖励兑付机制。另外,也要把纳税户用票使用信息与定额调整结合起来,强化票(表)税比对工作,对比对不符的纳税人无法解释原因的,不得让纳税人继续开具发票,以此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发票兑奖制度,提高发票兑奖概率和兑奖途径,扩大纳税人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加大对倒买倒卖发票、虚开发票的查处力度,增加纳税人发票违法违规成本。最后是积极推行网络开票,把发票开具数据及时上传税务机关,同时将发票明细数据同步到互联网,给消费者拓宽发票真伪的查询渠道,以此监督纳税人的发票使用。  (五)科学合理定税,扩大社会监督  要充分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管理水平等各项因素,根据纳税人行业利润率的不同,设计“计算机定税”参数,依法科学合理地核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擅自随意调高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定额。同时要强化定税程序与透明度,并执行定额公示制度,扩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力度,切实防止利用此次起征点上调的机会调低定额,防止“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税收环境。  (六)优化布局和纳税服务,提高行政效率  起征点再次调整后,将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税务机关进行优化调整,通过优化机构布局,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将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税务机关人员调整到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纳税评估岗位,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管理,减少人才的浪费,优化人才使用效率,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如果机构布局不进行优化调整,势必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增加税收成本,所以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农村可只保留税收服务点,或者引用第三方单位服务外包的方式扩大服务的范围,同时可采取简并征期、多元化申报等措施,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七)完善金融制度和个人信用支付体系  要不断减少纳税人现金交易金额,国家要从法律层面制定现金交易的最低标准,扩大银行卡系统支付体系,实施纳税人号码终身制和银行存款实名制,通过银行交易信息查询,及时获得纳税人经营数据,充分掌握纳税人现金流向与经营动态。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使模糊的核定征收向精确的查账征收转变。

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还存在哪些问题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在正席卷全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热潮中,会计师事务所不仅扮演着辅助政府推动、帮助企业实施的助力者角色,同时也是营改增的实施对象,自身税负也因其而变化。  总体来看,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型事务所享受3%低税率,税负明显降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大型事务所税负有所上浮,目前约在1%左右。  营改增效应显然不能因这简单的数字而下判断。事务所负责人和行业管理者们普遍认为,营改增一方面使小型事务所有了更多活力,也促使大型事务所规范内部管理练好“内功”。另一方面也引起不少企业为降低税负而进行内部重组、梳理资产关系,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营改增蛋糕”。  事务所减负受益群体加大  “我们去年的业务收入是480万元,刚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我们享受了3%的税率,同比下降了约1%,得到了税费改革的实惠。”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李敏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这还是在试点省市较少,事务所在试点外省市的业务能够抵扣进项税的发票不多,抵扣额度有限的情况下的统计。  李敏还参与了上海市财政局对营改增实施情况的课题研究。  他表示,目前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变化情况基本上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务所税负降低1%左右,大型事务所税负有所增加,也在1%的幅度上下。  稍晚迎来营改增的浙江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也与此类似。2012年业务收入排名全国前列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属于一般纳税人,负责涉税业务的高级经理龚健说:“原缴纳营业税时,我们的营业税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后,适用税率为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我们事务所本身以人力成本为主,故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少,且由于我们本身业务收入规模较大,估计营改增以后实际税负将增加0.5%-0.7%。”北京自7月1日起实行相关试点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也在试点范围之内。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抽取了10家不同规模执业机构进行了税负变化测算。北京注协副秘书长张文丽告诉记者,据测算,属于一般纳税人的6家机构缴纳增值税额比原缴纳营业税额增加13.2%,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增加13.2%,企业所得税降低0.77%,总体税负约提高1.9%;理想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总体税负比原税负平均下降30%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占试点地区行业的八成以上,但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事务所业务收入在本地区行业的占比同样如此,即:全行业税负绝对值增加,但受益者群体庞大。  税改促进练“内功”  营改增大潮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并不单纯是纳税额的增减,还带来了新的业务蓝海,也对执业机构内部管理提出了更多要求。  为了更好帮助本地执业机构应对营改增并从中获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今年10月下旬专门召开了研讨会。  他们研究发现,已经有部分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在进行重组,对企业的资产关系等进行重新的梳理,以求在改革实施后,不会导致其整体税负增加。  随着改革的推进,企业的类似重组案例或将越来越多。“这将是一块很大的蛋糕。”浙江注协有关负责人表示。  实际上,能不能吃好这块“蛋糕”,更多还在执业机构自身,而他们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自己应当如何应对营改增。  据浙江注协调研发现,营改增后,如果事务所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候,财务人员需要详细询问接受劳务单位资格,了解业务类别,然后根据纳税资格开具发票,稍有不慎就会开错发票。此外,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它同时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因此增值税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都区别于普通发票。这些都对事务所内部管理提出了很高要求。  “税改之后,对我们的客户管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客户管理方面,我们与客户洽谈服务收费时,可能要考虑改征增值税后对客户的影响,并在业务约定书上也要有所列示;在内部管理方面,我们对一些成本费用的开支以及供应商选择方面,会尽可能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对一些费用开支进行集中采购。”龚健说,税负的变化一方面是一种压力,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的契机,对事务所下一步的发展还是有推动作用的。  行业期待税改“内涵完善,外延扩展”  每一项改革新政都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营改增也不例外。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较直观的问题在于目前试点范围尚未覆盖全国,而很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跨省业务很多,客观上造成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事务所之间的税负差异,对其客户开发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带来了一些困难。  同时,营改增也给事务所带来了税务风险。据了解,目前大中型事务所普遍存在多种资格、多业经营的情况,在法律层面上各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务操作中,人员、收费有时很难划分。特别是有的试点地区尚未出台具体的营改增实施细则,没有对类似招标代理业务、财务外包业务等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进行界定,不同地方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如果事务所划分不当,就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  另一方面,一些大型事务所担心营改增后,在一些不同规模事务所共同竞争的领域,大型事务所与小型事务所的议价劣势更加明显,发生低价竞争的概率增加,不利于优质服务的提供。  “希望税改的范围无论在地域还是行业方面能够进一步延伸,同时尽快对营改增的政策进行梳理,摒弃原来营业税中的一些不符合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的政策,使政策更加明了,也可以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机关征管成本。”龚健说。  据了解,为帮助注册会计师行业尽快适应税改并享受税改实惠,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浙江等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已经在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一些行业协会也在进行税改知识培训、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等工作,有的已经计划统一行业收费标准或报价方式。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高顿网校是网络财经教育领导品牌,更多财会问题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提问。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城建税税收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3%的普票,免征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25%。3、免两费一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都可以享受(长期)按月不含收入≤10万按季不含收入≤30万免教育费附、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4、增值税留抵退税额,2022年6月底前全部退还5、小微企业100万利润以内,企业所得税2.5%,延至2022年底;100万-300万之间,企业所得税5%,2022年-2024年6、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制造业研发费加计抵减100%7、500万以上电子设备一次性扣除,其他设备折旧年限缩短一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明确了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指出,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其中,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城建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其中,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比如: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50+6+4-5)×7%=3.85(万元)再比如: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90+30)×5%=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_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体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对出_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还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城建税税收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3%的普票,免征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25%。3、免两费一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都可以享受(长期)按月不含收入≤10万按季不含收入≤30万免教育费附、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4、增值税留抵退税额,2022年6月底前全部退还5、小微企业100万利润以内,企业所得税2.5%,延至2022年底;100万-300万之间,企业所得税5%,2022年-2024年6、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制造业研发费加计抵减100%7、500万以上电子设备一次性扣除,其他设备折旧年限缩短一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明确了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指出,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其中,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城建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其中,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比如: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50+6+4-5)×7%=3.85(万元)再比如: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90+30)×5%=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_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体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对出_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还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最新的税收返还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的税收返还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可通过地方产业园直属的招商平台进行咨询,通过对企业情况的了解核实,进行数据分析对比匹配相应的经济开发区,通过在园区进行入驻,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不改变主体公司的经营模式,也不改变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纳税达到当地产业园的纳税体量后,即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的奖励扶持。企业是以总部经济招商的模式入驻园区,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增值税:企业地方留存率70%-90%,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地方留存40%。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纳税大户一事一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是企业发展道路上的引路人,给企业发展创造更大空间,同时地方政府也拉动了当地经济发展,企业与地方双赢。希望该条税收返还政策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望采纳!

税收返还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税收返还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需要,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收到的减免或返还的税款,除指定用途的税款外,均应计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哪些情况下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符合以下情况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新办企业在免税期间,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2、取得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的非盈利性组织机构;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4、企业亏损并且经过审计确认没有盈利的,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5、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超过五年期限,经审计确认还在弥补期间内的,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何规定1、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返还税收应计入什么科目

税费返还计入营业外收入。 实行增值税后,国家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 对企业减免及返还的增值税,除按照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时,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有个税收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补充文件延迟到2025年底,且可往前追溯。说白话就是:公司内有贫困人口就业的,以社保为依据享受税款抵扣650元/人/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是重大利好,相对贫困人口较多)。目前看下来支付宝跑政通可协助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支付宝首页或微信小程序搜索:跑政通)里面点击-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及流程方法可以去跑政通了解详情。望百度采纳

出口退税收入计算

法律主观:出口退税是指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进行退税,一般退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当事人事先需要先对增值税与消费者进行缴纳,之后再根据申报单进行退税。一、出口退税额怎么计算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二、出口退税的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三、出口退税的特点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收入退付行为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2、调节职能的单一性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3、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出口退税后是有一个额度的,该额度可以通过计算得出,一般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什么是税收?国家征税的基本依据是什么?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国家征税的依据简单的说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按课税对象分类,税收分为(  )。

【答案】:A、B、E目前,我国税收分类方法主要有:①按课税对象分类,税收分为财产税、流转税和所得税;②按计税依据分类,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③按税收管理权限分类,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④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⑤按征税机关分类,分为工商税收和关税。

税收都有哪些分类方式和类型

您好税收分类方式和类型,参考下面内容看一下: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者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工商税收的征收范围较广,既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也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税收工具。占税收总额超过90%以上。(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以及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不包括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补充: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动的影响,税负水平较为固定,计算简便如资源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如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计算方法:应纳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税收按照征税对象分类,可分为?

税收按照征税对象分类具体可分为:1、根据课税对象的属性,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2、根据税种在税制结构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分为主体税和辅助税;3、以税收收入的实体形态为标准,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4、根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5、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6、根据课税客体,可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7、根据税收和价格的组成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8、根据计税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复合税;9、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10、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可分为单一税和复合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按照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分为什么

按照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1、流转税: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2、所得税:以所得额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3、财产税: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4、行为税: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5、资源税: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税收按照征税对象分类,可分为?

按课税对象1、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税种。2、所得税。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另外,国家给予了两档优惠税率: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3、财产税。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4、行为税。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5、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按照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分为什么?

根据课税对象的属性,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扩展资料:一、方法税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征税对象为标准,分为流转额课税、收益额课税、资源占用课税、财产额课税、与特定行为课税。2.以课征环节为标准,分为生产环节征税、流通环节征税、分配环节征税、消费环节征税、投资环节征税与财产环节征税。3.以计税依据为标准,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4.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为价外税和价内税。5.以税收的管理和支配权限的归属为标准,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6.以税收负担是否易于转嫁为标准,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此外,还有一些税收划分法,如累进税,比例税和定额税,货币税和实物税等。二、其他分类(1) 根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2) 根据税种在税制结构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分为主体税和辅助税;(3) 以税收收入的实体形态为标准,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4) 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5) 根据计税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复合税;(6) 根据税收和价格的组成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7) 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8) 根据课税客体,可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9)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可分为单一税和复合税;(10)根据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可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11)根据征税是否构成独立税种,可分为正税和附加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分类

简述按课税对象的性质税收的五大类型以及各类型主要税种

按课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种分为流转税类、收益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  (1)流转税类。它是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流转额具体包括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它是指商品交换的金额。对销售方来说,是销售收入额;对购买方来说,是商品的采购金额。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者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由此可见,流转税类所拽的课税对象非常广泛,涉及的税种也很多。但流转税类都具有一个基本地特点,即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都属于这类税收。     (2)收益税类。它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收益税类也称为所得税类。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便于调节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很好地结合起来。科学合理的收益税类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和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收益税类的特点是: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总收入减除各种成本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数额受成本、费用、利润高低的影响较大。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包括暂列此类的农业特产税)都属于这类税收。  (3)财产税类。它是以纳税人拥有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对财产的课税,更多地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有利于公平税负和缓解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有利于发展生产,限制消费和合理利用资源。这类税收的特点是:税收负担与财产价值、数量关密切,能体现量能负担、调节财富、合理分配的原则。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这类税收。  (4)资源税类。它是以自然和某些社会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资源税类带有受益税的性质,征收阻力小,并且资源税类的税源比较广泛,因而合理开征资源税既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这类税收的特点是:税负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也比较灵活。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属于这类税收。  (5)行为税类。也称为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开征行为税类的主要目的在于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为。这类税收的特点是: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并有着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屠宰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都属于这类税收。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如下:1、强制性:税收是由国家政府凭借自身的权力,制定相关税法,以国家力量来强制征收税额;2、无偿性:国家在获得税收之后并不需要给纳税人报酬也不会再直接还给纳税人;3、固定性:税收是必须根据国家颁布的税法标准来征收的,因此是有固定的税率、纳税人、税种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税收的实质是国家募集社会主义基本建设资金的专用工具,是为众多百姓获取权益服务的。税收展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收入分配景象。从社会主义税收的由来看,主要来源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企、集体制公司等公有制经济公司。从税收的用处来看,税收是为众多员工谋取权益的,它直接或间接的以为员工谋福利来进行的。税收标准如下:国税主要是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按税种的不同由国税局和地税局来征收,国税局主要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增值税按行业和规模的不同分4%,6%和17%三档税率,企业所得税按利润的不同分18%,27%,33%。资源税则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客税数量来确定税额。个体工商户,小城镇里的超市现在主要缴增值税,税率为4%,2009年1月1日起改为3%,这部份由国税征收;另附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分别为增值税额的7%、3%,这部份由地税征收。目前最低征收标准为营业额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三类:即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法律地位相等,权利义务不对等。征税主体:行使征税职责的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也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在现代社会,国家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类。比如,中国目前征收增值税的是销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等;中国征收消费税的有烟、酒、化装品、鞭炮等。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课税对象分类,将税收分为( )。

正确答案:C,D,E解析: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可将我国的全部税种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和其他税类。AB两项是税收按计税依据的分类。

按课税对象分类,税收有哪几类

按课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种分为流转税类、收益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1)流转税类。它是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流转额具体包括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它是指商品交换的金额。对销售方来说,是销售收入额;对购买方来说,是商品的采购金额。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者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由此可见,流转税类所拽的课税对象非常广泛,涉及的税种也很多。但流转税类都具有一个基本地特点,即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都属于这类税收。   (2)收益税类。它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收益税类也称为所得税类。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便于调节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很好地结合起来。科学合理的收益税类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和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收益税类的特点是: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总收入减除各种成本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数额受成本、费用、利润高低的影响较大。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包括暂列此类的农业特产税)都属于这类税收。(3)财产税类。它是以纳税人拥有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对财产的课税,更多地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有利于公平税负和缓解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有利于发展生产,限制消费和合理利用资源。这类税收的特点是:税收负担与财产价值、数量关密切,能体现量能负担、调节财富、合理分配的原则。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这类税收。(4)资源税类。它是以自然和某些社会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资源税类带有受益税的性质,征收阻力小,并且资源税类的税源比较广泛,因而合理开征资源税既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这类税收的特点是:税负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也比较灵活。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属于这类税收。(5)行为税类。也称为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开征行为税类的主要目的在于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为。这类税收的特点是: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并有着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屠宰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都属于这类税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环境税到底是属于税收还是环境法?

环境税属于税收。是为了治理环境开征的税收。环境税(Environmental Taxation),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Ecological Taxation)、绿色税(Green Tax),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2011年12月,财政部同意适时开征环境税。 环境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2022税收营商环境纳税次数计算

2022税收营商环境纳税纳税次数减至5次。2022税收营商环境纳税纳税次数减至5次。2022税收营商环境纳税纳税次数减至5次。2022税收营商环境纳税纳税次数减至5次。

绿色税收的中国情况

绿色税收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二是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三是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1.绿色税收的税基和课税环节的选择税基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所要解决的污染问题是属于地方性的,还是全国性的。从理论上讲,最佳的选择应该是把所有同环境污染有关的排放物包括在税基中。但税基界定范围越广,项目越精确,管理成本也将越高。选择征收排污税还是产品税则要看监测成本和可行性。对从固定的大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排污税,比对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更容易实施。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能够确立污染物和产品消费之间的直接联系,则采用产品税会更加有效。课税环节的选择取决于利用税制或申报管理制度的可能性。从效率的角度讲,应尽可能地对排污课税,同时减少课税对象的数目。2.税率的确定从理论上讲,为了使污染企业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税率应该能够使减污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但实际操作很难。所以次优的选择是先设定环境改善目标,即是以污染削减为目标还是以资金筹集为目标,目标选定后,再确定税率的高低。就我国目前状况来说,环境改善的目标既包括对污染的控制,又包括筹集必要的环保资金。因此税率不宜过高,以扶持企业的成长,并保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3.征收管理问题(1)、征管级次问题。环境问题有地方性的,又有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因此环境税种既不应完全划归中央,也不应完全划归地方。对于污染范围在一定区域内而征收的税,可由中央统一立法,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资金支配权也归地方。对于专门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则应划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由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平衡各地生态环境改善的进程。(2)、征管机关问题。环境税的征管机关应是税务机关,这是因为环境税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税,符合税收的本质属性。当然,由于环境税的特殊性,税务机关与环境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时,应认真考虑环保部门的合理建议,使税收手段与环境部门的规章制度协调发挥作用。4.与其他手段之间的配套实施征收环境税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手段,只有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最佳的环境目标。具体包括:(1)、税收手段与管制手段的配合。管制手段不应因为经济手段而完全被取代,在一定条件下,它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税收的应用应与管制的连续使用或加强结合起来,这一点已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同。(2)、税收手段与其他经济手段的配合。西方各国的环境税制中普遍包括了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其原因是“费”简便易行,且较为灵活,同时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特别是当随着污染程度的变化需要不断地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采用收费措施更适宜。此外,押金制度也为西方各国所广泛采用。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以国情为本的原则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2.坚持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3.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4.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当今世界越来越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对资源的合理开发,有些发达国家早已开始启动绿色GDP核算模式,并建立了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税收体系。国外绿色生态税收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目前已有相当多的国家开始通过税收政策来保护环境。例如,1972年,英国率先开征了二氧化碳税,随后法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和瑞典等国也先后开征了二氧化碳税、硫税等;德国对矿物油料加征生态税,并开始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每个瓶子征税额度从0.15马克~0.30马克不等;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等国也在积极制定绿色税收政策。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也采用了一些必要的经济手段如环境保护收费、环保投资、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但其力度和系统性远远不够,不足以形成对环境污染破坏的保护体系,生态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基于此,也有必要向别国借鉴成功经验,用“绿色税收”制度来促进生态保护。通过调整完善废旧物资的税收政策,进一步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健康性、理性消费和绿色消费,使人类的消费不影响大自然的环境与物种生存,达到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

绿色税收的定义

绿色税收,也就是环境税,绿色税,严格来讲,环境税主要是指对开发、 保护、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的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继续研究制定开征环境税的方案。国家出台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试行)》,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5类环保项目的所得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环境税属于哪类税收?

环境税,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绿色税,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2011年12月,财政部同意适时开征环境税,所以我国还没有环境说,具体怎样等以后再说吧。从理论上讲,属于行为税吧。

绿色税收名词解释

绿色税收名词解释:实现保护环境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和对环境保护起作用的税收。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狭义的绿色税收即实现保护环境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和对环境保护起作用的税收。广义的绿色税则包括收费。自1970年代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掀起了绿色税制改革的热潮。定义绿色税收,也就是环境税,绿色税,严格来讲,环境税主要是指对开发、 保护、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的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继续研究制定开征环境税的方案。国家出台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试行)》,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5类环保项目的所得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开征环境税是否有助于税收效率的提高

开征环境税对有助于税收效率的提高是肯定的。对环境影响也是很大的。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

法律主观:中外合资企业法就是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但是需要注意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中外合资企业法已经被废除。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第七条: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八条: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第九条: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十条: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一条: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第十二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第十六条: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中外合资企业法就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设立企业而制定的。法律客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具备中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条件,《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4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的经济组织;有与中外投资者的财产相独立的自有资产;有经核定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设立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而遭爱的亏损能以自己的资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而且还是一个法律实体。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中国法律而设立,其章程登记地、营业中心地、管理中心地均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将其界定为“中国的法人”是完全合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意味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的国籍,据此,中国政府对之既可行使属地管辖权,又可行使属人管辖权,这就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怕有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营业活动均须服从中国法律的管辖,当然,作为中国的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中国法人,与中国境内的各类民事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是国内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涉外的民事关系。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

法律主观:中外合资企业法就是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但是需要注意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中外合资企业法已经被废除。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第七条: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八条: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第九条: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十条: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一条: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第十二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第十六条: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中外合资企业法就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设立企业而制定的。法律客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具备中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条件,《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4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的经济组织;有与中外投资者的财产相独立的自有资产;有经核定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设立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而遭爱的亏损能以自己的资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而且还是一个法律实体。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中国法律而设立,其章程登记地、营业中心地、管理中心地均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将其界定为“中国的法人”是完全合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意味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的国籍,据此,中国政府对之既可行使属地管辖权,又可行使属人管辖权,这就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怕有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营业活动均须服从中国法律的管辖,当然,作为中国的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中国法人,与中国境内的各类民事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是国内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涉外的民事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

问题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税收有什么差别? 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在税收上没有差别,基本税种如下: 1、营业税按提供的服务收入5%缴纳; 2、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6%、4%缴纳(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和商业企业纳税人) 3、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7%缴纳; 4、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3%缴纳; 5、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2%缴纳; 6、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7、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8、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9、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10、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11、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问题二:如何计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缴税收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应交的税费: 应纳营业税=服务业收入*税率为5%(适合有服务业的企业); 应纳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3%(适合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17% - 进货金额(不含税)*17%(适合一般纳税人); 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7%; 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3%;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2%((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 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3500元(外籍人员按48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应交个人所得税 (按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的个人应交的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3500元(外籍人员按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附: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叁仟元伍佰元后(外籍人员按肆仟捌佰元)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印花税(月报各地要求不同,或发生时购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或税额 购销合同 0.3‰ 加工承揽合同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财产租赁合同 1‰ 货物运输合同 0.5‰ 仓储保管合同 1‰ 借款合同 0.05‰ 财产保险合同 1‰ 技术合同 0.3‰ 产权转移书据 0.5‰...>> 问题三:有限责任公司怎样交税? 基本税种 1、营业税按提供的服务收入5%缴纳; 2、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6%、4%缴纳(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和商业企业纳税人) 3、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7%缴纳; 4、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3%缴纳; 5、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2%缴纳; 6、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7、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8、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9、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10、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 11、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问题四:开一个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交哪些税? 有限公司一般要求建立完善的会计账本,除符合条件外实行查账征收,交多少税主要看经济业务;如果符合核定条件的,经申请可以按核定金额征收,但具体核定的金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规参照其他因素确定,最少要交多少,那就要看主管税务机关了! 如果不是核定的话,按以下交税: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卖商品的缴纳17%增值税,提供其他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3、还有就是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5、同时还涉及房产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小税种. 问题五:有限责任公司国税、地税各交哪些税, 国税主要负责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管地税主要负责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各项地方税费以及印花税、车船税等的征管。因为国家税务征管的原因,国、地税都会征管企业所得税,但每一间企业只能在其中一方缴交企业所得税,要么在国税、要么在地税。商贸企业以销售业务为主,主要交增值税,若是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部分商品有优惠税率直至免税),每月按当月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交税;若进项税额大过销项税额,当有不交税,超过部分留待下月继续抵扣。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按销售收入计算,购货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地税方面主要就是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若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则直接将营业收入额乘以征收率的结果作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上企业所得税率25%计算企业所得税。 问题六:请问个人独资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有什么区别吗? 没有区别。 现在国家对小微型企业有税收的优惠政策。要想享受该政策,只要符合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盖优惠政策 小微型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是月收入小于等于三万元,达不到的不交税。 全年开票金额不要超过80万,要不然税局会自动给你转出一般纳税人。那样就不享受税收优惠了。 问题七:请问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定税吗 企业类的如财务不健全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问题八: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上有什么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上没有区别。 如果只想注册一人公司,那就是独资企业,不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些企业的类型是需要有投资额要求的。 问题九: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在税收方面有什么区别? 餐饮业为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和营业税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我觉得还是办合伙企业好一些,灵活方便,税务部门对合伙的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征税,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餐饮业客户不开票的较多,一般不会超限额。收入费用又不好确认,所得税一般也会核定征收,伸缩余地大。

企业税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企业主要交的税费:1、营业税=服务业收入×税率为5%(适合有服务业的企业)(月报);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3%(适合小规模纳税人)(月报);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17%-进货金额(不含税)×17%(适合一般纳税人)(月报);2、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7%(月报);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3%(月报);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1%(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2%((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5、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季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6、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20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应交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的个人应交的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的税收是怎么算的

一、正面回答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二、详细分析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所得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不同的企业类型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不一样。一般税率为25%,小微企业享受20%的税率。纳税金额为企业所得的利润总额乘以税率。三、企业营业税包括哪些?企业营业税包括:1、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2、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3、其他税种,包括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

税收标准提高是否会影响财产性收入或者什么才是财产性收入

一、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税收的优点: 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扩大内需,扩张消费。事实证明。财产性收入增加了,长期消费能力自然就会提高。证券市场的行情好坏,在一定情况下影响着房市和车市的繁荣程度。要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分享到企业发展的成果,不断增加财产性收入,进一步提升财产性收入在城乡居民收入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既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不仅能增加居民收入,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和房地产等市场的发展,可谓一举多得。2.有利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财产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且日益成为居民收入的新增长点,在经济平稳增长中,缩小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就可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税收标准提高是否会影响财产性收入或者什么才是财产性收入

税收标准提高对是财产性收入影响有限。个税调整,5000元起征点确实会让大部分工薪阶层受益 ,但是个税起征点定的太高,很可能受益的反而是高收入群体,会导致差距进一步拉大。要缩小工薪阶层和富裕阶层的收入差距,其实不差那五千还是七千的起征点,政策设计只有提高对富裕人群的财产性收入的征税能力,这才是最重要的。有人认为,调节富人的收入还不简单?给有钱人定个高税率不就一切OK了?答案还真不是这么简单,对于高收入群体,设置太高的税率并不管用,太高不仅不利于吸引高端人才,一些企业家也可能选择低税率的国家,最终失去税源。对富人群体,只能“又恨又爱”。另外,高收入群体有更多的避税方法,我们常听一些企业的老板“只拿一元年薪”。虽然没有工资,但钱在企业,各种抵扣,最后不仅不影响收入,而且成功避税。那么,如何从富人身上剪刀羊毛?这就需要中国在征税模式、税制结构上,进行更好的制度设计。首先说征税模式,在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类叫分类征收,第二类叫综合征收。我们目前主要是分类征收,即不同的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的税率征收。比如,以前高收入阶层每个月拿二三十万的月薪,按工资、薪金所得要交纳45%的个税;但是如果他按劳务所得交税,则只需交纳20%个税。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更好的办法是采用综合征收模式,即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家庭负担,所在地域等因素调整个人税率。我们这次个税调整政策中,其中就有一项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请参考

我国从古到今的税收制度

  1.秦以前的赋税制度  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这是赋税的雏形。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地税的开始。  秦朝时期赋税的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由于税务繁重,导致秦短命而亡。  2.编户齐民(汉):  编户齐民: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汉代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的正式形成.  3.租调制度(北魏)  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栗,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调制与两税法(唐)  唐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发展为庸租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服徭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交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以上税收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工为主要的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等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次变化的基本精神从标准上看是改税丁为产税,从征收内容看是货币和实物都有,符合但是土地集中和贫富变化的社会现实,是地主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  5.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宋)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  6.一条鞭法(明)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合称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时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时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生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小结: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特点  从秦到清,我国赋税制度的沿革规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征收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渐演变为以田亩为主(以两税法为变化的标志);  征收的物品有实物的地租为主演变为以货币地租为主(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征收的时间不定时逐渐演变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主);  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税种繁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的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社会统治者无法抗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  4.抗日战争初期边区政府税收概况  早在1936年11月16日,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发出的第一号训令就规定“……关于土地税、营业税、关税等各依次开始进行(征收)……”  5.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税收政策  抗日战争爆发不到一年,集中着全国92%工厂的东部沿海、沿江经济发达地区,相继沦陷于日军铁蹄之下。国民政府三大主干税源关、盐、统税(生产环节征收的税)大部分被日军夺占。为保障抗战需要,国民政府一方面加紧后方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及时调整税收政策。  首先,整顿旧税,扩大原有税种统税、所得税等征收范围,提高盐税、烟酒税等的税率。后又实行盐、烟、糖等生活用品专卖,把原属于地方税的田赋、营业税、契税等主要税源收归中央,形成中央税权高度集中的战时税制体系。  其次,开征了一系列新税。  6.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税制  1950年1月,根据多种经济形式,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区内征收税种有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盐税、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房产税、地产税共13种。此后多次调整修正税种。1973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进一步合并税种,继续征收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和农业税7种。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征工商税和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屠宰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和外侨。1978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82年1月1日,开征筵席税,1984年停征。  1994年1月1日,工商税制又进行一次规模大、范围广、内容深刻的改革。改革后税种由31个减少到17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合并、取消的税种有: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产品税、集市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盐税等。  附:古今赋税辑要表(闽北地区)  时 期 名 称  唐  田赋、盐课、酒课、茶课、铁课、关市税、除陌钱、青苗钱、间架税、户税、口赋  五代(闽)  田赋、盐课、鱼课、茶课、市税、商旅通行税、油税、蔬果税、身丁钱  宋  田赋、盐课、酒课、茶课、铁课、鱼课、市舶课、商税、门税、市税、猪羊税、彩帛税、印契税、遗利钱、赔纲钱、集费头钱、浮桥税、外务税、身丁税  元  田赋、盐课、酒醋课、茶课、鱼课、畜牧课、市舶课、铁课、商税、户钞  杂课:历日课、契本课、河泊课、山场课、窑冶课、房地租、门摊课、荡苇课、牙例课、曲课、磁课、池塘课、不合税  明  田赋、盐课、酒醋课、铁课、茶课、塌房税、市肆门摊税、商税课、面税课、桐油课、果木课、铸泻课、蜂蜜课、窑冶课、蛎房课、契本工墨课、鱼课、门摊课、市舶课、船课、丘盘税、盐船税、盐折、农桑绢、丁银、牙税  清  田赋、盐课、茶课、酒税、渔税、关税、落地税、牙税、当税、炉税、染头税、牲畜税、契税、厘金、房捐、土药税、丘课、盐折、丁银  杂捐:烟叶捐、车捐、妓捐、膏捐、陈粮捐、酒捐、贾捐、铺捐、纸捐、木警捐、竹木捐、砖瓦捐、水果捐、糖捐、布捐、米捐、徒捐、花炮捐、笋捐、菇捐、皮捐、渔船捐、货船捐、官渡捐、喜庆捐、骨牌捐、猪捐  民国  田赋、盐税、茶税、商捐、厘金、关税、常关税、糖税、渔业税、烟酒税、统税、矿税、货物税、牙税、炉税、当税、特种消费税、特种营业税、普通营业税、营业售照税、行商税、通告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综合所得税、过分利得税、一时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屠宰税、铺税、契税、房捐、房铺宅地税、土地税(地价税、土地增价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土洋药特税  杂捐:戏捐、贾捐、乐户捐、旅馆捐、筵席捐、米谷捐、迷信捐、警捐、教育捐、自卫特捐、救国捐、清道捐、路灯捐、车船牌捐、水果捐、华侨出国捐、田亩捐、统税、公膏捐、果树捐、赌捐、花会捐、花捐、懒惰捐、烟灯捐、拆城捐、“剿共捐”、嫁娶捐、棺木捐、新屋捐、修路捐、建狱捐、门牌捐(以上系军队自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摊贩营业执照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税、文化娱乐税、集市交易税(以上均已废止)、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均适用外资企业)、盐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筵席税、建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煤炭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农业税、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关税、对台贸易调节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均摘录,不代表个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税收法规还是税收规章?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共同颁布的,属于规章。未名明德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其内容主要包括:“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其次,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把握税收筹划的尺度。不能单纯以降低某个时期、某个环节、某个税种的税负为目标,企业要达到的最佳筹划效果即财务目橱最大化。税务筹划时必须统筹安排,着眼于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而非仅仅减少某个时期、某个环节、某个税种的纳税,才能防止陷入“税法陷阱”,多缴”冤枉税”。税务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必须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节税只是增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一个途径、一个方法。中小企业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如果某个时期、某个环节、某个税种税负降低了,却引起了其他时期、其他环节、其他税种税负提高,不能带来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可能还会使企业整体税负更重。得不偿失。 2、规范会计核算。规范会计核算是基础,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经得起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因此,中小企业应依法取得和保全企业的会计凭证与记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3、培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而不 断修正和完善,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密切关注税收 政策的变化趋势。企业应通过搜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准确把握立法宗旨,从而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确保企业的税收筹划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 4.了解并与税务部门多沟通。在日常税收筹划中,税收筹划人员应保持与税务部门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得到其认可再进行具体的筹划行为,这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密切的联系与沟通能够尽早获取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信息,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降低损失或增加收益。通过对其工作程序的了解,在整个税收筹划中能做到有的放矢,分清轻重缓急,避免或减少无谓的损失。 5.善于借助外脑搞筹划。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减少税收筹风险。 实施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具体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同时,应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以避免避税之嫌。 二、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 既然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经营、筹资方式下的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收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照搬他人套路。 现实生活中,税收筹划没有固定的套路或模式,税收筹划的手段及形式也是多样的,所以针对不同的问题,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税收筹划方案及结果随纳税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对他人适用的方案,对自己不一定适用;此时适用的方案,按时不一定适用。 四、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很多,其中有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直观上看,税收筹划是为了税收支付的节约,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约税收支付这一点上,而是要通过节约税收支付达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成为税收筹划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细,逐渐达到所期望的最优的总体效益。这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首先,不能仅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如果某种方案的资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应纳税金最少,那么这个方案仍然是最理想的方案。因此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也是税收筹划的目的,即要以最小的代价换得最大的收益。 其次,要用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税负最低,但却不利于其长远的发展。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选择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三,企业还应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 五、注意保持账证完整。就企业税收筹划而言,保持账证完整是最基本且最重要的原则。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如果企业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记录就健全,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打折扣。 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 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会计税收政策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最大限度降低税额的目的。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对税法的透彻掌握以及对纳税行为的事前安排,脱离了这两点也就脱离了它的合法性,属于偷逃税的范畴。 众所周知,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额取决于纳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种、税基、税率。这就使税收筹划可以从四个基本点入手。 1.纳税主体,合理划分核算单位和一般纳税人单位成为关键。例如某公司要设立分支机构,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选择,在预计初期赢利的前提下,如公司设在税收优惠地区或赢利额在国家规定的两档照顾性税率范畴内,则设立子公司更有利,可以节省税款甚至可以享受新建企业的免税政策;相反,如预计初期亏损则设立分公司比较有利,因为可以和母公司合并纳税,起到抵减税款的作用。 2.税种,不同税种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种也有所不同,所以,对各个不同的税种要分别筹划节税方法,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各个税种的筹划。例如对一个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纳税主体单位相互提 *** 品和劳务,提 *** 品交纳增值税,提供劳务交纳营业税,通过集团内部的合理筹划可以改变企业的税种、税额甚至影响到所得税。 3.税基,即记税依据,这是税收的根本,国家税法和会计准则在税收依据上有很大不同,也就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药品企业可以按收入总额的8%税前列支,企业在赢利的前提下可以增加此项费用,不但可以节约所得税款,还可以对以后的市场开发、产品创利起到积极的作用。又例如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等,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准变动,企业合理地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也可达到递延税负的目的,增加当期的现金流量,减少资金压力,节约财务费用。如在存货看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虚增产品成本,虚减企业利润;而在存货看跌时,采用先进先出法,也可虚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当期所得税。 4.税率,在税基一定的基础上,税率的高低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目前我国在税率上存在不少的优惠政策,理解、掌握并切实可行地利用它们,对企业的收益效果很明显。例如,我国为了加快老(根据地)、少(少数民族地区)、边(边疆地区)、穷(穷困地区)地区的开发,税法也相应作出规定:若在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可利用这一特别税收优惠规定,选择在上述地区进行投资,并充分利用上述地区的资源条件。目前,我国对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在税率上都有优惠。又例如,在2005年年终奖新计税办法刚出台时,税收筹划专家曾提醒人们当心“6001”现象。“6001”现象是指单位发放年终奖时,虽然6001元年终奖比6000元多发了1元,但是却要比6000元多交275.1元税。结果造成6001元年终奖的税后实际收入比6000元年终奖还要少274.1元。现行税法中有一些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可见,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在税法既定的范围内合理地减轻税负,可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量,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全面考虑,例如企业通过大量固定资产购置以提高每年的折旧额,达到所得税抵减的目的,但却忽略了企业现金流不足的问题,如果通过贷款解决,大笔的财务费用支出会造成得不偿失;二是作为企业的筹划者,要时时关注国家新的税法条例,不断调整税收筹划的方式、方法,避免违反税收法规政策从而出现偷逃税问题,例如,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年终奖通过分次发放的方式更有利于节约个调税,但2005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发放更有利,通过这种及时的调整,保证了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职工利益的最大化;三是企业作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税负往往不是它考虑问题的全部,它必须和企业的发展目标以及战略规划进行综合的考虑,全面平衡利益得失,才能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高手,,请问国税 地税的 计税依据是 应交增值税金额么?急! 国税收取增值税,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抵扣数。小规模纳税人不可抵扣,直接乘以3%税率。 地税收取营业税和与应交增值税相关的附加税(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1~2%) 应交附加税 = 应交增值税 * 税种的税率 增值税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哪些,税收筹划的途 1、在兼营事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因而当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出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出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只是记得在实际操作中,应将折扣额与出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要计入出售额中核算交税。 3、在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选用直接收款办法出售货品,不管货品能否宣布,均为收到出售额或获得讨取出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若是货品不能及时收现而构成赊销,出售方还需承当关联比率的税金。而选用赊销和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按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交税责任发作时刻。若是交税人可以精确估计客户的付款时刻,选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尽管结尾交税金额一样,但因推延了收入承认时刻,然后推延交税的时刻。因为钱银的时刻价值,推迟交税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作用。 4、出口退税避税法 即使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方针进行合理避税的办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物,除国家规则不能退税的产物外,一概交还已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产物,依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核算退税。公司选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知道有关退税规模及退税核算办法,努力使本公司出口契合合理退税的需求。至于有的公司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得“出口退税”的做法,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 提醒大家:避税必须合法和合理。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哪些误区 误区一:税收筹划就是尽量少交税 误区之二:没有把税收筹划与偷税、逃税分清楚 误区三:税收筹划就是少缴税或不缴税? 误区四:没有吃透税法,误以为不会税收筹划 现行增值税有哪些税收筹划切入点 1.选择税收筹划空间大的税种为切入点 实际操作中,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收筹划的重点,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收筹划的重点,税负弹性大,税收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来说,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的弹性也大。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主要包括税基、扣除项目、税率和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 2.以税收优惠政策为切入点 选择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3.以纳税人构成为切入点 一般情况下,企业宁愿选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宁愿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营业税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总体税负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轻。当然,这不是绝对的, 在实践中要做全面综合的考虑,进行利弊分析。 4.以影响应纳税额的几个基本因素为切入点 影响应纳税额因素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进行税收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5.以不同的财务管理过程为切入点 企业的财务管理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金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管理,每个管理过程都可以有税收筹划的工作可做。 (1)比如,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资本筹资就有节税优势。 (2)又如,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进一步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显著。 (3)投资管理阶段,选择投资地点时,选择在沿海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鼓励的西部,会享受到税收优惠;选择投资方式时,如果企业欲投资一条生产线,是全新购建还是收购一家几年账面亏损的企业?除考虑不同投资方式实际效益的区别外,还应注意到收购亏损企业可带来的所得税的降低;选择投资项目时,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和国家限制的投资项目,两者之间在税收支出上有很大的差异,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联营企业与合伙企业、分公司与子公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所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 (4)经营管理阶段,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影响纳税,不同的折旧方法,虽然应计提的折旧总额相等,但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却相差很大,从而影响各期的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采购对象是不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很大的影响。 税收筹划应该要注意什么 企业在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与此同时,与税收筹划工作相关的其他问题,也必须引起重视,才能加强完善税收筹划工作及提高水平。 (一)税收筹划要注意防范风险 从目前我国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看,纳税人普遍地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税收筹划同其他财务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 1、税收筹划具有主观性 纳税人应努力提高自身的主观判断能力,如果一旦失误,将会使税收筹划演变为偷税、避税行为,轻则补税罚款,重则受到刑事处罚。 2、税收筹划具有条件性 一切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与确定的,并且也是在一定条件下组织实施的。税收筹划的条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主要是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其二是外部条件,主要是财务与税收政策。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条件发生了变化,那么原来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就不适用了,原本是合法的东西甚至会变成违法的事情,税收筹划也就会失败。 3、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 4、税收筹划本身也是有成本的 任何一项经营决策活动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经营者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另一方面,决策与筹划本身也需要实施费用。税收筹划在可能给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纳税人为开展税收筹划,不得不对现行税收法律政策进行研究、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等等,所有这些都要发生费用。如果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费用小于实施税收筹划带给他增加的收益,那么,该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而一旦纳税人税收筹划费用大于筹划收益,即使税收负担降低了很多,该税收筹划仍然是失败的筹划,是得不偿失的。 (二)保证经营税收筹划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律化 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方案与立法精神相符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税收筹划的性质和发展过程,决定了税收筹划必须走规范化、法律化的道路。 首先,需要建立起对税收筹划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此标准可以从先形成行业惯例到逐步法律化,最终以相关法规来明确界定合法筹划与避税、逃税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其次,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纳税人作为筹划方案的使用者和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对方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要负全部责任,而方案的提供者则要受行业执业标准的约束,严重违规或违法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次,对税务代理这个行业要加强规范化和法律化建设,建立规范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 (三)正确界定与评价税收筹划的绩效 对税收筹划效应实施评价考核时,应切实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税收筹划的意义不仅仅反映为其自身绩效的大小或水平的高低,更在于是否有助于市场法人主体的总体财务目标的顺利实现与有效维护,即市场法人主体不能单纯地为了减轻税负而追求减轻税负;二是税收筹划活动的外显绩效,并不直接等同于其对财务目标的贡献程度,而应在将与之相关的各种机会损益因素全面纳入,并予以调整后方可做出正确的结论。组织和评价税收筹划活动,不仅要充分依托市场法人主体正常经营理财的内在秩序,同时也应切实遵循税收筹划相对独立的行为特征,从而使税收筹划活动的特殊性与正常经营理财过程的一般性有机地融汇于市场法人主体利益最大化财务目标之中。 (四)税收筹划对决策者素质和行为规范的要求 市场法人主体想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必须建立现代化的税收筹划运作体系,要求决策者必须具备理财素质和行为规范: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准确地把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2、能够洞察经济发展动向及税收的立法宗旨,在有效地驾驭各种有利或不利的市场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组织适宜的筹资、投资的配置秩序;3、必须树立收益、成本、风险等现代价值观念,总之,市场法人主体只有依托长期利益目标的优化,通过筹资、投资活动的合理规划,组织收益、成本、风险的最佳配比,才能获得理想的税收筹划效应。 因此,建立一套精简、高效的税务筹划机制,配备高素质人才,以及建立现代化信息传递方式是非常必要的。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测算税负,选择税负最轻的纳税方式(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正常征收或简易征收,简并征收选择) 2、利用国家各项税收减免政策申请减免税 3、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进项税取得 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你问的问题太大,我给你提供一个网址你自己先看看。 :baike.baidu./view/388585.htm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直接免税(二)农业产品1、一般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具体规定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⑵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三)避孕药品和用具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四)古旧图书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免税规定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五)部分进口货物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六)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七)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3、生产的化肥⑴生产销售的除尿素(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磷肥、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改为实行先征后返)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⑵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内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尿素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⑶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4、有机肥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⑴范围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①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②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③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⑵免税手续的办理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北京市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并分别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A、生产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提供由农业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生产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纳税人,提供由北京市农业局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肥料登记证》或《北京市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B、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加盖质量认证资质(AL)戳记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C、在外省市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A、生产企业提供的上款第A、B项所述证件资料,其中:第A项证件复印件1份;第B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B、上款所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⑶涉税管理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A、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B、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A、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B、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5、饲料⑴范围①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②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③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④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⑤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⑵涉税管理①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②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⑶备案手续①饲料生产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A、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B、饲料添加剂(如:饲料级磷酸氢钙和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C、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单一饲料(不包括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D、动物源性饲料(如:鱼粉)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E、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②饲料经营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A、北京市农业局登记确认的《北京市饲料经营企业年度备案登记表》;B、凡从我市饲料生产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可持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C、凡从外埠饲料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企业购进的饲料产品,应提供供货单位所在区域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D、对饲料经营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凡不能取得原始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应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对所购饲料进行质量检测,以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E、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F、商业经营企业经营外贸企业进口的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与外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开具的免税饲料的发票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6、滴灌带和滴灌管⑴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它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⑵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税。(八)黄金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九)农村电网维护费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十一)粮食及食用植物油1、一般规定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⑵对其它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2、具体规定⑴食用植物油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⑵粮油加工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⑶免税资格认定及管理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其它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⑷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⑸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⑴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⑵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⑶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⑷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3、涉税管理申请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税收法规对吗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税收规章,属于税收法规是不对的。税收法规广义上等同于税法,指国家机关制定颁发的一切规范性税收文件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施行细则、征收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的规定等,狭义上指国家权力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一切规范性税收文件,包括行政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性税收法规。

公司设立或增资中以不动产资产出资所涉及的税收有哪些

1、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 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 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 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牙!」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 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 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企业将不动产过户时,需要根据不动产的做价缴纳。3、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扩展资料营业税根据现行税务政策,以不动产入股,对被投资企业享有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需要交纳营业税。但是,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入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490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入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税收

为什么国外作家的最高版税收入是国内作家的六倍?

首先先说一下什么叫做版税,比如说你写了一本书定价二十元,出版社给你印了十万本,你和出版社谈的版税为百分之十五。20×100000×10%=300000。这三十万就是到手的钱。定价×本数×版税=收入。再来说一下为什么国外作家的最高版税收入是国内作家的六倍这个问题。举个例子,几年前,《盗墓笔记》作者南派三叔在中国国内作家富豪榜排名第2位,他的版税总收入为一千五百八十万人民币。但是同一年的国外作家富豪榜第2位丹尼尔·斯蒂尔的收入却为三千五百万美元,以当时的人民币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为二点四五亿,是南派三叔收入的十五倍之多,令人瞠目结舌。丹尼尔·斯蒂尔二十五部作品的累计发行量为一亿三千万册。而南派三叔仅《盗墓笔记》第一本实体小说和漫画版的总销量就已高达四千万册。同样是作家富豪榜收入第2位,南派三叔与丹尼尔·斯蒂尔的图书销量就差别仅仅三倍,收入差别却高达十五倍。其实让丹尼尔·斯蒂尔赚钱的并不是她的图书销量,而是她从作品改编的22部电视剧中获得的版权。在国外付费点播盛行的情况下,电视剧每被点播一次,她都可以获得收入。而且一本书销量超过一二十万册就算是比较畅销的了,销量抬不上去,就会影响中国作家书的版税。相比而言,西方畅销书一本都是上百万册,甚至上千万册的销量。收入低现状已经对中国作家的创作产生了影响。杂志稿费偏低、版税起征点不合理等问题成为了困扰中国作家成长的问题。

如果一个作家年版税收入200万,该上交多少税?

版税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稿酬所得征税。 它是按月交的,然后根据每月的确定应纳税所得2,000,000÷12×(1-20%)×14%全年就是再×12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

法律分析: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企业的一切所得纳税,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年中国税收是多少

您好  据权威报道,2013财政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10497亿元  2013全国主要税收收入如下:  1.国内增值税28803亿元,比上年增长9%。其中,中央增值税20528亿元,增长4.3%,增幅偏低主要是受工业增加值增速趋缓,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以及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后结构性减税等因素影响;地方增值税8275亿元,增长22.8%,增幅较高主要是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全部属地方收入,其中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完成1542亿元,增加1246亿元。  2.国内消费税8230亿元,比上年增长4.5%。  3.营业税17217亿元,比上年增长9.3%。其中,受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17.3%、销售额增长26.3%的拉动,房地产营业税5411亿元,增长33.6%;受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拉动,建筑业营业税4315亿元,增长16.5%;金融业营业税3172亿元,增长10.3%;受营改增影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604亿元,下降37.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营业税962亿元,下降7%。  4.企业所得税22416亿元,比上年增长14%。扣除年度间退税等不可比因素后增长约8%。分行业看,金融业企业所得税6276亿元,增长14.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2850亿元,增长25.1%;工业企业所得税7422亿元,增长1%,与1-11月累计工业企业利润增长13.2%存在差距,主要是受煤炭企业所得税同比大幅减少,建材、钢坯钢材、有色金属、通用设备等行业企业所得税下降,以及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影响。  5.个人所得税6531亿元,比上年增长12.2%。其中,工薪所得税4092亿元,增长14.4%,主要是受居民收入增长及加强征管的影响;财产转让所得税664亿元,增长38%,主要受二手房市场交易活跃的影响。  6.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4003亿元,比上年减少799亿元,下降5.4%;关税2630亿元,比上年减少154亿元,下降5.5%。进口环节税收下降,主要是受一般贸易进口增长低于预期,大排量汽车等高税率产品进口减少,原油、铁矿砂等大宗商品价格走低,以及上年收入基数较高等因素影响。  7.出口退税10515亿元,比上年多退86亿元,比上年增长0.8%。出口退税增幅较低,主要是可退税出口货物结构变化,以及加强对虚增出口、出口骗税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考虑上述因素后,全年出口退税与实际出口增长大体适应,基本上做到了应退尽退。  8.车辆购置税2596亿元,比上年增长16.5%,主要受汽车销量增长13.9%拉动。  9.地方其他税种收入情况:受房地产成交量增加带动,契税3844亿元,增长33.8%;土地增值税3294亿元,增长21.1%;耕地占用税1808亿元,增长11.6%;城镇土地使用税1719亿元,增长11.5%。  10.非税收入18646亿元,比上年增长12.1%。其中,中央非税收入3540亿元,增长22.9%,主要是部分企业一次性上缴利润增加;地方非税收入15106亿元,增长9.8%。

62号文件对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哪些规定

  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 一、从严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  (一)统一税收政策管理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国家专门税收法律法规授权地方的税政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违规或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时,不得越权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事项,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以及资源环境类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各项收费项目减免权限,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禁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以安置人员、解决就业等为条件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环境类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严禁违规对排污企业减免或缓征排污费等。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处置、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等程序,规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得擅自调整企业缴费基数。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除国务院统一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对企业制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支出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等价格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开发园区、欠发达地区等特定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二、认真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  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通过专项清理排查,全面摸清财税政策底数,为规范财税政策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基础。重点清查内容:一是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制定的涉及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影响公平税负、公平竞争,阻碍统一市场建设的内容;二是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在国家规定权限内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是否自行扩大适用范围、提高执行标准、延长执行时限等。  全省专项清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到2015年3月31日结束。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其中,以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自查清理。要对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逐项清理核实,如实填写《税收等优惠政策统计表》(附件1)。  在专项清理基础上,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确需继续保留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市和省直部门须逐项列示并说明理由及保留期限。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梳理排查现行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2015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含省财政直管县)、本部门专项清理自查报告、保留政策说明及相关统计报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由省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  三、构建税收等优惠政策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实行税收等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结合推行税式支出管理改革,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定期评估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严格执行非税收入项目立项与减免审批制度,强化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估。对评估发现的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实施效果不明显的政策,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意见,逐级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税收等优惠政策应当明确执行时限,原则上到期停止执行;确需延续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明确执行时限的,要设定政策终止时限。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要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实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优惠政策一律取消。从2015年起,除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要及时完整公开税收等优惠政策目录清单,逐步实现优惠政策制定、评估、调整、取消等全过程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国发〔2014〕62号文件下发后,仍违规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省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五)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凡是越权或违规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安排的各项补助支出,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对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扶持企业财政资金,要制定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加强监管,并实行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信息公开。  四、健全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发〔2014〕62号文件精神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运用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信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抓紧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省财政部门牵头建立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日常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完善配套政策。深入推进各项财税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结构性减税清费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妥善处理部分优惠政策取消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主动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现在企业的负担很重,税收压力大,怎么才能把税负降下

现在企业的负担很重,税收压力大,怎么才能把税负降下 这个税负是行业的统一税负 除非政策有变啊, 不然就是几年不变的。 谁说企业负担重跟税收有关 “老子说,‘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只有把束缚老百姓手脚的绳索都解开了,才能真正发挥13亿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 2017年开年首个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用老子这句已经传颂超过两千年的话来诠释改革的无止境。 企业最期待的改革是什么?玻璃大王曹德旺吐槽中国企业税负过重后,这便成为了2016年12月以来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今年开年,权威说法来了。 企业负担重,税收不能“背锅” 就在开年首个常务会议上, *** 明确表了态:“最近有声音认为企业税负过高,其实仔细掰开来算细账,主要是企业的非税负担过重。企业成本高在哪儿,还不是制度 *** 易成本太高?” 换一个理解方式,企业负担重,税收不能背锅。紧接着,财政部官网刊发答记者问,主题就是企业税费负担问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十年来我国涉及企业的两大主要税种税制改革,体现了普遍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的政策导向,是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 是哪两大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去年11月为例,当月我国增值税共录得3787亿元,企业所得税为601亿元,而全国税收总收入为8554亿元,这两大税种占比将近一半,并且绝大数来源都是企业。 从近十年的税收改革来看,为企业减负始终是方向。2008年,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措施包括五条: 一是取消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二是法定税率由33%降为25%,如果进行国际比较,这一税率属于中等水平。 三是将原来以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体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四是对国家重点支援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给予15%和20%低税率优惠。 五是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执行15%低税率优惠。 “从以上改革措施不难看出,企业所得税改革,是按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设计的,同时也重点支援了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地区企业的发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道。 增值税也是同样的方向。 仅拿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来说,企业购进服务、不动产等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当年减税就超过5000亿元。 再来横向比一比,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从税率来看,我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7%,在世界上160多个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属于中间水平,同时还设定了13%、11%、6%三档低税率。 总理发话:制度 *** 易成本太高 税收不背锅怎么办?总理讲的很清楚,企业的非税负担过重,制度 *** 易成本太高。 制度 *** 易成本又称体制性成本,主要是指企业因遵循 *** 制定的各种制度、规章、政策而需要付出的成本。 “有些根本没有名目的‘费",监管者对企业是说罚就罚、说缴就缴,企业的成本怎么能不高?” *** 说。 学者的研究能佐证这一点。根据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冯俏彬的研究结果,就税收负担而言,我国的真实情况是:以规范的税收收入、财政收入计算的巨集观税负水平并不高;但以 *** 收入计算的巨集观税负水平偏高。 冯俏彬说,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 *** 收入的多元化所致,在税收之外的各类费、基金、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乃至土地出让金、国有企业收入等占比过大。 以2015年为例,全部 *** 收入共计24.48万亿元,其中税收仅为12.49万亿元,占51%;而税外收入却占到49%的比例。 冯俏彬说,在各项 *** 性基金中,当前企业意见最大之一,是面向绝大多数企业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项基金自1992年开始收取,至今已有25年。 刘俊在北京经营一家环保装置企业多年,他告诉记者,企业并不大,属于初创型企业,目前拥有员工30人左右,每年要交5万~6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经相当于一个员工工资的水平。 按照冯俏彬的说法,与残疾人有关的各类保障是社会福利支出的一部分,应当由公共财政保障,其收入也应来自于一般公共收入。专列名目收取经费的做法,确实陈旧过时,应当及时清理。 *** 各类收费还只是一方面,“许多收费的中介服务是和行政机关暗中连在一起的。企业不经过这些中介服务,就别想拿到必要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这就给企业造成了直接的负担。”总理严厉说道。 就此,一位不愿署名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告诉记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五险一金”等都是小头,企业最大的制度 *** 易成本在中介费、评估费等领域的支出。 他的原话是这样的:类似于环评的专案评估很多评估是 *** 规章制度中硬性要求做的,企业投资的专案一般比较大,投资规模过亿元,专案评估费一般有一个基数和一定比例,基数一般是要几百万元,上千万元也很正常。这一块只有有限几家做,有些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能谈价的空间有限。 涉企收费还要再清理,“红顶中介”也跑不了 本届 *** 成立以来,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清理规范 *** 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措施。 目前保留的中央级 *** 性基金减少到23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到92项,其中,涉企收费68项。各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大大减少。 我国为什么对酒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 酒类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的原因 ,在于国家对酒类产品除增值税以外,还征收了一道消费税。其中白酒、其他酒按比例税率征收,其中白酒按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其他酒按10%,黄酒、啤酒实行定额税率,每吨分别征收240元到220元不等。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汽车轮胎、成品油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因为酒类产品属于特定消费品,不是生活必需品,有酒无酒,不影响正常生活,再者,历史上我国就将酒类产品作为重税的课征物件,现在对酒类产品征收比较高的税收也是一种历史的延续,也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导致企业税负压力大的根源究竟在哪儿 根源在于经济下行收入减少了。 我认为这是根本。 还有就是国家的政策了。 越是经济不好,越要减免税负这样才能帮助企业正常执行。 你的负担压力重吗? 现在学习固然是忙的!但是,也要学会自我调节! 什么样的方法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尅一避税嘛,现在避税的方法很多 《税法》的题:限额扣除对企业降低税收负担有何启示? 企业使用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对于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是可行的。 但是,要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采取合规的计价方法,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对存货计价方法有规定,企业各项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方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若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即使会计利润为亏损,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也会做纳税调增,说不定会形成应纳税所得额的。 使用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有利于企业减少当期利润总额,给汇算调整时保留了弹性空间,避免账面亏损却又形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发生。 企业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利来弥补经汇算后得出的税收认定的亏损额,时间为不超过五年... 在重庆企业如何减少税负压力?地方有什么减少税收的优惠政策? 现在各地都以减少税负压力,地方以减少税收的优惠政策为条件招商引资,出现了好多中介机构(网面)从事这方面的情报工作,但这些政策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实施起来是困难的。 限额扣除对企业降低税收负担有何启示 限额扣除不会降低对于企业税收负担。限额扣除只能是说明保护国家的税基。 造成企业涉税风险及税收负担过重的原因是? 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未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只重视会计核算,不善于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为企业节约纳税成本,是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的原因。面对这些问题,航天资讯软体公司作为企业税务会计软体引领者,旗下的航天资讯“懂税的ERP”可帮助企业有效进行纳税筹划,优化筹划方案,合理节税避税,并高效处理涉税业务。

税收对供给结构的调整主要是通过什么政策实现

1,答案:B、减税 2,解析: 税收对供给结构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减税政策实现。 结构性减税应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结构性减税应持续进行。减税既有增加供给的功能,也有促进消费的功能。对过剩行业和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消耗大的行业应增税,对供给不足的行业如高科技、低能耗、低污染行业应减税,对中低收入人群的所得大幅度降低税负。减税应该既有利于调整供给结构,又有利于直接增加普通居民的消费能力。当前要做的是全面清理城乡居民征收的各种税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减轻低收入者税负,增加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 减税重要的是结构调整,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减税。对于税收手段的运用,不应仅仅限于减税,还应该考虑通过税制改革来完善税制,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减税应考虑与长期税制改革相衔接,使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国民收入分配保持良好的比例关系,通过建立长期税制改革的稳定机制,使得税制改革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改善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政策性减税和税制改革相结合,促进以拉动国内消费为导向的财政政策的实施,将公共支出的重点从“硬件”转向“软件”上来,将财政投资的重点从增加资本存量转向拉动民间消费的项目上来,从而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依赖投资和出口拉动的局面。

“世界各国如何运用税收政策调节经济增长。”

  中国  一、税收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中的突出作用  (一) 合理的税收政策能使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为实现积极财政政策增添巨大助力  “九五”期间,我国采取了完善分税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费改革、健全税收制度、强化税收征管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因而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了“九五”收入计划。“九五”计划规定,我国税收年均增长速度为10%,收入总量在2000年底要达到8200亿元。实际上,1997年税收收入总规模就已达到8234亿元,1999年税收收入突破1万亿元大关,达到10682亿元,2000年底达到12630亿元,是“八五”期间的2倍多,年均增长速度达15%,绝对额年均增长1200亿元之巨。“九五”税收收入的突破性进展,极大地壮大了国家财力和中央实施宏观调控的能力。  (二)良好的税收政策是政府成功地对经济实施间接调控的保证  首先,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外贸出口大幅下滑,为此我国于1998年10月调高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而后鉴于促进出口的力度还不够充足,于1999年1月和7月又先后两次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使出口商品综合退税率达到15%以上。经过这三次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有力地增强了出口能力,1999年我国外贸出口总额比1998年增长了6.1%,据海关总署统计,2000年1~10月份,外贸出口总额达到205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2%。  其次,为促进国内经济增长,实施了一系列减税政策。包括为拉动投资增长,先后实行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和暂停征收的政策措施;为推动房地产业发展,对与房地产流通有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实施了减税免税政策;为促进结构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创新等相应调整了税收政策,实施了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给予按40%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等,实施免征营业税政策,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税收扶持等等。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极大地增强了各方面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的能力和积极性。  (三)恢复征收居民储蓄利息税,并将其收入用于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拉动了国内经济增长  有关资料表明,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国内消费需求有明显提升,2000年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0%,比上年同期增幅高出3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也推动了民间投资,2000年上半年股市成交额和入市投资者都大幅度增加,成交额同比增加了18000亿元,沪深两市股指连创新高。之所以增税却能起到拉动内需的作用,是因为从表面上看,扩大了所得税征税范围,减少了纳税人收入,是一种紧缩需求的措施,但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征收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主要收的是中高收入者的收入,这样不仅不会紧缩需求,相反由于低收入者增加收入,反而会扩大需求,同时由于储蓄利息收入的降低,还刺激了居民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热情。事实证明这一举措是成功的。  二、国外运用税收政策刺激经济增长的主要经验  西方国家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当一国经济处于通货紧缩环境下,在货币政策失效时,选择税收政策是最为明智的选择。  (一) 美国的经验  在通货紧缩环境下,美国采取了比较恰当的税收政策,并以此为主进行宏观政策组合操作,以扩大需求,刺激经济增长。经历20世纪60~70年代经济“滞胀”和1979~1981年的经济衰退后,里根政府对美国旧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大的调整,制定了“经济复兴税法” ,其税收主张就是大幅度减税。因此里根政府运用“拉弗曲线”理论,认为降低“禁区”内的税率,是政府刺激生产、鼓励投资,从而增加税收的唯一可行政策,并于1981年全面推行了这一减税政策。结果,不仅遏制住了经济衰退,而且给美国创造了从1982年底开始连续25个月持续增长的奇迹,到1984年经过调整后,经济增长率还高达6.8%,是二战以来美国经济最有力的增长。  在经济高涨时期,美国政府为了防止经济衰退,仍然注重了税收政策有效运用。特别是克林顿执政后,在税收政策上仍然保持80年代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严征管”的主要特征,并继续实行对资本收益和对工薪阶层低收入家庭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强调并用减税与增税政策,“双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这一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实行,使低税轻税成为趋势,进一步刺激了美国经济的快速增长。2001年2月8日,布什政府向国会正式提交了关于10年内大幅减税1.6万亿美元的计划,以兑现自己在竞选总统时向选民许下的诺言。。虽然布什的减税政策以其规模大、范围广而引起了来自支持者和反对者的诸多争论,但笔者以为,布什政府减税的出发点是好的,减税计划也有较科学的计算依据。  (二)欧洲各国的经验  近年来,欧洲在促进经济复苏的过程中,更重视税收政策的合理使用,以此来刺激经济的有效增长。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欧洲各国在税收上相继采取降低税收总体负担的政策。同时,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将增值税由选择性征收向普遍征收转变,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减少了减免税优惠,并采用“消费型”、目的地征税、扣税法和3档税率的增值税模式,使之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针对个人所得税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原有税制基础上进行完善,寻找合理的税基,选择合理的税率;并提出以支出税代替现行个人所得税。在公司所得税的改革中,将公司所得税税率平均降低了10个百分点,并拓宽了税基,主要是限制或取消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特定区域和部门的优惠政策、投资抵免和与财产有关的豁免,税收规定的折旧期限也更加接近经济性折旧的期限。  此外,还采取了诸如普遍开征社会保险税、支持征收财产税、利用税收优惠、快速折旧和投资税额抵扣等方法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运用税式支出管理税收优惠等措施,以更有效地运用税收手段刺激经济增长。  (三)日本的教训  当日本经济增长速度有所加快时,日本政府则在众多经济学家的反对之下,推出了不合适宜的增税方案,从1997年开始执行日本财政重建计划,其长期目标是到2003年之前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总额与GDP之比降到3%以下,并停止发行特别赤字国债。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日本政府在1997年提高了消费税税率(由3%提高到5%),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终止了所得税特别减税并削减了政府的各项开支。此举导致了1997年日本居民消费和政府支出的增长速度由1996年的2.9%和4.3%下降到1997年的1.1%和 -5.6%。仅这两项增长速度的下降便使1997年的日本GDP的增长速度下降了近3个百分点。虽然1997年日本的财政赤字对GDP之比有所下降,但经济形势却大大恶化,GDP的增长速度仅为0.8%。日本政府的增税政策使1997年日本经济由回升转入经济停滞,实际利率上升,投资风险增加,企业融资成本上升,加剧了通货紧缩趋势,并留下较为严重的后患。  三、拉动我国经济稳定增长宜逐步采取的税收政策  (一)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推动经济增长  所谓结构性减税,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减税不是见者有份,更不能搞平均主义,必须有选择、有侧重点;二是减税是在优化税制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优化税制结构肯定包括增税因素。因此,减税和增税二者是相辅相成和相互联系的。当前,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策略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国有企业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设备落后,技改能力差。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属于20世纪60~70年代的占20%,属于应当淘汰的占55%--60%,陈旧但仍在使用的占20%--50%。而我国现行 “生产型”增值税,其弊端越来越明显和严重。首先,它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特别是影响企业向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基础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其次,对于出口产品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未进行抵扣,使得出口商品退税不彻底,这必然会提高价格水平,从而降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第三,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有免税规定,而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从而使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消费型”增值税体系,以消除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尤其是资本密集和附加值较高项目的税负。  2、为企业和个人减负,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鼓励科技创新,拓宽消费领域。对高新技术产业要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和某些地方性税收优惠,允许推行加速折旧,允许其科研开发费在税前作一定的“虚拟扣除”。二是对再投资实施税收抵免政策,刺激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笔者建议对企业和个人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给予退还其再投资额已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照顾;或者实行再投资额抵免当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政策。 三是实施特定消费品支出抵免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政策。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购买商品房、汽车等特定消费品的个人,实施支出额抵免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政策,为激活房地产市场和汽车消费的早日升温创造条件。  3、运用税收政策,激活农村消费市场。我国有近7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目前全部消费的70%是靠30%的城市人口来实现,如果农民收入和农村购买力上不去,扩大内需的方针就不可能真正落实。激活农村消费市场的关键应当是增收与减负同时并举,这方面可以选择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其一,坚持依法征税,严禁按人口、田亩摊派税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其二,对农民贩运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其三,可以考虑通过“虚拟扣除”的方式把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税负降下来。农产品深加工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从农业产值与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的比例看,当前发达国家的平均比例是1: 3,美国达1: 5,而我国仅为1: 0.5。因此,有必要对农产品加工业给予增值税扶持。  4、实现彻底退税,扩大外贸出口。真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应该是出口销项免税,按购入额计算退税,从合理退税方法考虑,应将依据外销额计算退税改为依据购入额计算退税。建议将报关出口的货物全部实行零税率;对生产性自营出口企业,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免抵退”政策,纠正各地普遍存在的“先征后退”的变通做法;适当扩大“以产顶进”的范围,除钢材外,可再选择一部分需要支持的工业品,如成套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技术含量高的高科技产品等,纳入“以产顶进”范围给予出口退税。据统计分析,外贸出口增长10%,可推动GDP增长1个百分点。因此,扩大外贸出口,是应对通货紧缩的关键一着。  (二)调整现行税收政策,带动经济稳步增长  1、健全个人所得税制,提高社会整体消费水平。合理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就目前我国的经济现状来看,个人所得税应重视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减轻一般收入阶层的税负,以利于刺激消费。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建议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并实行累进税率;在征收方法上应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实行分类征收。对不同纳税人还应考虑其婚姻状况、赡养人口、年龄、教育子女费用、医疗支出及社会保障费用等因素对收入的影响,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2、完善财产税制,降低当前消费成本。完善财产税制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为健全财产税的税种体系,建议对个人开征房产税或物业税等税种;二是适当提高财产在不同阶段的税收负担,增加社会财富集中的成本,降低当前消费的价格,提高消费在社会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三是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刺激即期消费。通过征税调节个体财富存量,进而降低人们进行储蓄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使人们改变传统的消费观念,增加即期消费;并将所集中的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增加低收入阶层收入,提高居民整体的边际消费倾向,刺激消费需求。四是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评估制度,严格财产税的征管。  3、开征燃油税,优化汽车消费环境。我国应尽早建立、健全以燃油税为核心、车辆购置税和道路使用税为补充的汽车消费税收制度,以规范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和道路使用税取代现行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提高汽车消费税负担的透明度,从而使广大消费者能够放心大胆地购车。这是全面启动汽车消费市场,并使之尽快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的关键。考虑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可以将燃油税等汽车消费税作为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4、加速“费改税”进程,完善税制结构。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于1999年10月31日起正式生效,这标志着“费改税”进程的加快,废止乱收费,整顿正常收费项目,化费为税,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铲除了腐败滋生的温床,维护了健康的财经秩序。同时增加了国家的可支配财力,拓宽了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空间。  5、建立社会保障税制,从制度上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是征收社会保障税。我国也应根据“贡献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稳定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扩大社会保障的受益范围,从制度上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目前,可以先将在城镇范围内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等改为社会保障税。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广大农村。

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哪三种形式?

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哪三种形式?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免、抵、退”和“先征后退”则属于出口退(免)税的两种计算方法。 “免”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是指生产企业将出口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等已纳税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退”是指符合外销比例条件下,生产企业当期要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可将未抵顶完的各额予以退回。 先征后退”则是指对出口企业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再由税务机关按照不同产品的退税率退税。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即所谓的“不征不退”,是指对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税,也不退税。 199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货物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出适用这个政策。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 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我国出口货物退税政策的形式有哪些 国家主要是通过调整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出口货物税额计算 将单位“元”换算为“万元”。 出口货物有哪些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的税收规定有哪些 行内6年回复仅供参考 大部分出口货物本身都是免税的 甚至是退税的这是国家鼓励出口的 有些是交税的但是也要看货物的具体HS 海关编码来确认。 2011年我国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以及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包括我国的房地产税、出口退税等 ,一定要是2011年 财政货币政策转向一松一紧,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转为稳健,是应对新形势下通胀预期和压力所必需的总量调控措施,财政政策方面应予以必要的配合,2011年,在货币政策收紧的情况下,宏观政策“一松一紧”的搭配体现了政策组合中的一系列具体考虑和综合性的理性追求。具体来看,当前应强调财政政策在继续保持适度宽松积极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增加有效供给。但从财政政策总的演变趋势来看,把眼光放到“十二五”期间,财政政策扩张性的色彩将逐步淡化,宏观政策在“一紧一松”之后也将会回归财政的稳健。 在积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大框架下,今后一个时期,旨在鼓励企业投资和个人消费的结构性减税仍将进一步推进。 二是逐步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个税改革既要降低低端的税负,又要强化对高端的征收调节,达此目标,不应仅限于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而需通盘配套设计。要坚持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设计科学合理的税收减免与扣除项目,以及更简化、得当的累进税率,真正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而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 三是健全支持中小企业、研发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税收应注重发挥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企业研发创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产业结构升级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从中小企业减税看,减轻中小企业税负的政策已经展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发布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将获得1年期所得税优惠,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结构性减税的同时,还应指出,财税方面实施合理的结构性增税也是必要的,而且有利于在总量调控方面与货币政策的收缩取向相呼应。可取措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推进资源税改革。2010年6月,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99.60,-0.50,-0.50%)、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启动了在全国实施资源税改革的第一步。今后的改革方向是应充分发挥资源税与初级产品价格联动的杠杆调节功能,使价格水平及其形成机制更好地反映资源的稀缺性,更好地反映市场上资源产品供求关系和应有的完全成本,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社会公众低碳生活。在尽快将资源税改革推广到整个西部乃至中部和全国的同时,应适时扩大征税范围,将煤炭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以进一步发挥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作用。新疆实行的5%的资源税从价税率,较之以前,税负有了明显提高,但与英国12.5%、俄罗斯16.5%、美国境内外平均14.6%的税率相比,可以再作筹谋,动态优化。 二是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我国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仍存在“缺位”现象,一些高档消费品和环境污染大的物品(如一次性包装物、含氯汞电池等)没有征税,不能很好地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以及调节收入分配,因此,应考虑逐步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要完善计征方法,增强税收调控的有效性,具体可考虑将部分应税消费品由生产环节纳税改为零售环节纳税,将不可再生的能源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此外,要调整消费税税率,如提高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等的消费税负,以及卷烟、鞭炮等危害身体健康和环境的消费税率。 三是积极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强化直接税中财产税的再分配作用。房地产税改革在我国研究论证已久,并已进行了多年的“物业税”模拟评税空转试验,目前结合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新政,推出改革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重庆、上海已进入试点的实际操作。从降低间接税比重、提升直接税比重的需求来看,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也就更加突出。房地产税改革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优化中的意义在于: *** 在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同时,强化主要针对富裕阶层的直接税,增加地方 *** 收入并打造与地方 *** 职能合理化内在契合的支柱财源;逐步将纳税重心从生产环节更多地转移、后置到财产环节,为地方 *** 提供稳定、大宗的地方税种,使地方税体系建设得到重大推进,并为其他改革和全局配套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该税还是房地产调控中至关重要的制度建设内容,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长期的健康发展。 四是研究开征环境税。环境税在我国应构建的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应研究构建一种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税种及有效的制约机制,实现现行财政收入格局的结构调整,并顺应国际社会税收“绿化”的趋势。“十二五”期间,我国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开征环境税并加快现有税种可能的“绿化”,逐步构建起适合我国国情、符合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税制与税收政策体系。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v1.2.04如何二次复函 (国税函[2010]65号)规定,对于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中的异常复函进行了梳理,并将部分异常复函涉及的供货企业生成了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 进出口货物税金怎么算? 你想知道进口货物的什么税,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什么是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就是你出口的这个商品 可以享受到国家的退税政策 有的贸易公司 就是出口商品的价格比较低 利润都是在退税上面了 收到税务局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结构性税收调整什么意思?

结构性减税就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结构性减税强调有选择的减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结构性减税强调税制结构内部的优化,强调贴近现实经济的步伐,相对更为科学。结构性减税则着眼于减税,税负总体水平是减少的 1、结构性减税有别于全面的减税,是针对特定税种、基于特定目的而实行的税负水平消减。其所牵涉的税种是有选择的,并非不加区分地针对所有税种的税负水平“平均使力”或“一刀切”式削减。 2、结构性减税也有别于税负水平维持不变的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尽管在税收政策上同样会有增有减,但结构性减税追求的目标是纳税人实质税负水平的下降,而不是维持实质税负水平大致不变条件下,不同纳税人群体之间税负水平的此增彼减。 3、结构性减税还有别于大规模的减税,所实行的是小幅度、小剂量的税负水平消减,意在从量上削减税负水平,因此是“有限度而不是大量”的减税。 结构性减税有别于全面的减税,是针对特定税种、基于特定目的而实行的税负水平消减,其追求的目标是纳税人实质税负水平的下降。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以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当前保增长的根本途径就是扩大内需,而扩大内需在财政上可以实施的基本举措无非有增加政府支出和减少政府税收两个线索。供参考,谢谢!

个体营业执照税收怎么算

一、查账征收的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2.附加税费(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三、核定征收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的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个体营业执照税的营业额的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营业税的营业额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1)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取。(2)通过正列举,规定一些项目的若干费用可扣除。如广告公司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扣除,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门票、交通费等费用可扣除等等。(3)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4)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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