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

个体营业执照税收怎么算

一、查账征收的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2.附加税费(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三、核定征收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的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个体营业执照税的营业额的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营业税的营业额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1)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取。(2)通过正列举,规定一些项目的若干费用可扣除。如广告公司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扣除,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门票、交通费等费用可扣除等等。(3)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4)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怎么算

法律分析:个体户税收缴税方法如下:1、销售产品的交纳3%所得税,提供服务项目的交纳5%增值税;2、同时按交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和交纳附加税,教育附加费;3、交纳2%上下的个人企业所得税;4、月收入在5000以内的,是增值税免税或增值税,附加税教育附加费也免税。个体工商户纳税是指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款,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个体户所得税附加税费如下: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至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纳税优惠政策如下: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至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至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评估是否应该写入税收征管法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众多纳税人和学者的关注。其中,对纳税评估能不能写入税收征管法,引发诸多争议。   支持者认为,纳税评估作为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当写入税收征管法。从立法层级来看,《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只是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力低,极易引发纳税争议。因此,将其提升为法律,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依法行政,推进纳税评估工作,促进纳税遵从。   从实践来看,自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来,纳税评估已成为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特别是自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以来,税源管理的全过程体现了风险管理理念,这就需要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及风险特征库,采取纳税辅导、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应对措施,来促进信息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因此,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理应和税务稽查一样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明确。   反对者则认为,纳税评估只是税务机关一项内部管理制度,不应当写入税收征管法。《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可见,纳税评估只是一个判断,是税务机关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前的管理行为,对纳税人而言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同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还明确了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由此可见,纳税评估对纳税人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   从实践来看,税务机关将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管理制度,将判断为高风险的评估报告作为稽查选案的一个重要来源,将判断为低风险的评估报告作为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事项,并建立了相关的评估考核体系。因此,纳税评估只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个内部流转过程,只需要通过内部流程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无需上升到法律层面来明确。   笔者认为,纳税评估是否应写入税收征管法,关键取决于其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决于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原则。   首先,随着新一轮征管改革的逐步推进,纳税评估的定位也在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规范的税收征管基本程序,包括申报纳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强制征收、法律救济五个方面,将纳税评估确定为其中重要的一项。同时,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纳税评估还承担了风险应对的重要任务,可以说征管改革将纳税评估工作已经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其次,纳税评估的过程虽然对纳税人不产生法律意义的影响,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只要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管理和服务措施,极有可能会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复议和诉讼的可能。   再次,根据税收征管法立法原则,纳税评估虽然作为一项内部管理制度,但其有利于帮助纳税人自查自纠涉税问题,降低税收违法风险,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信息管税能力、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基于此,笔者认为,纳税评估应该写入税收征管法。不过,考虑到当前评估制度尚未完善,评估工作的定位尚未明晰,纳税评估工作程序和后续处理尚存在瑕疵,一些地方评估和稽查的职能尚未完全厘清,个别地方存在依据税收任务实施纳税评估以及评估部门和稽查部门争夺税源的情况,还有必要对纳税评估进一步加以规范。对此,税务机关应当进一步探索实践纳税评估新思路、加强制度建设、培养建立评估专业团队,确定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纳税评估水平,并建立完善的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和质量标准。等时机成熟时,再将纳税评估写入税收征管法。

如何做好新时期税收管理工作

一直是我们研究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如何把税收管理员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制度在税源管理中的应有作用,是基层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税务部门介入不够、税务部门内部分工管理不规范、税源管理流于形式、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水平不高等问题。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源监控与管理水平。1、明确前进方向,坚持提升认识。认识做好税收管理员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加强税源管理,明确和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责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破除思想误区,正确履行职责。必须破除税务人员的思想障碍,提高管理员对履行职责的认识。积极履行管理员职责。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思想动态,通过宗旨观念,职业道德,廉洁从税等思想教育,使税收管理员正确理解和对待权力和利益。2、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组织收入为中心的思想理念不动摇。税收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地方税收更是为了造福一方水土发挥了重要作用,组织好税收收入始终是地税工作者的第一要务,要求每位增强责任心,把工作做精做透,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优惠政策。作为税收工作第一线的管理员有责任宣传好,落实好国家相关的惠民税收政策,同时管理员也有义务澄清有些纳税人对政策的错误认识,使纳税人做到明明白白经营,赚合法钱,交明白税。坚持依法治税,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就是要尊重纳税人,相信纳税人,贴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3、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通过强化学习和业务培训,让每位管理人员深刻领悟到只有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强化学习,更新知识结构,将理论知识和工作实践有机结合,才能逐步克服财务会计知识匮乏、税收业务知识肤浅等不利因素,充分利用良好的外部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在工作中推陈出新,快速成长。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4、减少税收管理员的事务性工作。要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实体化功能,纳税服务工作要向办税服务厅集中,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相关业务,应最大限度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转办。凡能够集中案头审核的,均作为即办事项当场办结;对非即办事项,按规范化管理程序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集中办理、统一出件的方式处理,并规定严格的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地把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给办税服务厅,给税收管理员减负,使税收管理员集中精力专职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管理性工作。5、处理好管事与管户的问题。税收管理员担负着管户与管事的双重职责,两者不可或缺,而且同等重要,要对税收管理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管事较多的同志,责任区要相对小一些,管户要少一些;相反,管事较少的同志,管户的任务要重一些,使工作形成梯次搭配,科学、合理、最优化、有效地使用税收管理员。另外,税收管理员的时间和精力也要作合理的分配。实行AB角管理机制,A角外出B角补上,在同志们之间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妥善安排时间,既要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去辖区巡查巡管,又要及时处理工作流程上的业务,做到管事与管户工作两不误.6、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责。税收管理员既要负责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又要负责核实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等信息,提高基础数据的质量,还要负责所管税源户的调查与了解,采集和获得相关的涉税信息,并将信息传递到下一个环节。在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实和加强征管部门力量,优化税收管理业务流程,由征管部门实施信息化比对和开展纳税评估。一方面对纸质资料与电子信息进行比对,以确认电子信息的准确性,夯实税源监控管理的基础。另一方面根据从不同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开展纳税评估,针对评估结果,提出采取监控措施的建议,进而提高税源监控水平,为税收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7、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科学、配套的考核机制,是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有力保障。只有通过合理考核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业绩,才能促使管理员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落实自己的工作职责上,才能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为此,一是要营造鼓励税收管理员管住税源,支持税收管理员管好税基的环境、氛围,为征管一线创造有利于发挥聪明才智,促进工作落实的环境和条件;二是要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实现以事定岗、以岗择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建立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的精神与物质奖励制度,按管户数量、规模、复杂程度、质量兑现奖惩,真正发挥奖优罚劣的作用,建立公平合理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动性,健全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增加操作性和适用性,促进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有效运行。

怎么把工资税收改为劳务报酬

把工资薪金的申报更正申报,就可以改为劳务报酬申报。劳务报酬亦称服务报酬,根据提供服务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务活动的范围通常措日常生活服务,城市公用,文化,艺术,教育,卫生,保健,旅游等。这类活动是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服务性劳务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的活动,尽管服务活动能满足消费者各种特殊需要,但其基本特征是非生产性的,劳务本身并不创造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因而,劳务报酬是从生产性劳动所创造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取得的,它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和形式。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合约中的约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劳务报酬: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时,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递延所得税收益是什么意思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在中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中。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在中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和收入。1、通俗的讲,就是会计上认定的缴税金额与税务局认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其中暂时性的(以后税务局就认可了)就是递延所得税。2、递延所得税是当合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出现时间性差异时,为调整核算差异,可以账面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作为利润总额列支,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作为应交所得税记账,两者之间的差异即为递延所得税。3、按这种核算方式,合营企业需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来进行核算,在时间差额完全自行消失以后,本科目的余额也将为零。拓展资料:递延所得税收益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并不是会计科目,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时是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此时是减少所得税费用,就是形成递延所得税收益。递延所得税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递延所得税收益是什么意思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在中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中。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在中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和收入。1、通俗的讲,就是会计上认定的缴税金额与税务局认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其中暂时性的(以后税务局就认可了)就是递延所得税。2、递延所得税是当合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出现时间性差异时,为调整核算差异,可以账面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作为利润总额列支,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作为应交所得税记账,两者之间的差异即为递延所得税。3、按这种核算方式,合营企业需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来进行核算,在时间差额完全自行消失以后,本科目的余额也将为零。拓展资料:递延所得税收益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并不是会计科目,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时是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此时是减少所得税费用,就是形成递延所得税收益。递延所得税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指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财政部所制定并推行的一系列与企业所得税计征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等项目进行了规范和划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拓展和实务工作的解释。

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是什么意思?

应税收入,即生产、经营、服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业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应纳税额是指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计算得出的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扩展资料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按纳税人不同计算有所区别: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方式有哪几种分类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人、税额抵免等。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收优惠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税基式优惠。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法来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常见的具体方式有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2、税率式优惠。对某些情形制定低于正常水平的税率;3、税额式优惠。在税基和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直接降低应纳税额的优惠方式。税额式优惠的主要方式有规定减征比例、退税、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抵免。减税,是指对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的措施。减税的方式包括一次性减税、分期减税或在特定时间段内减税等。通常,减税是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给予鼓励的一种措施。免税,是指对按照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的措施。免税通常是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实施特定计划。在国家政策鼓励下,一些企业可以享受到免税政策,以降低税收负担。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出口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取得退税凭证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税款返还。这是鼓励出口,并提高出口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政策。先征后退,是指先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这种形式与出口退税不同的是,先征后退是按照纳税人实际情况,通过退税的方式给予企业优惠。先征后退是对企业的一种支持和帮助,也是鼓励企业生产的政策。此外,按照会计准则,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还可以享受减免税额的优惠。会计分录应该记在借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方则应该记在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不同的企业或者行业。而且,税收政策是随时可能会调整的。因此,企业需要时时关注税务政策的动态变化,以便更好地获取优惠政策的益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出口白橡木板材有哪些税收政策

1、出口退税:国家或地区对于出口商品提供出口退税政策,即对出口商品的部分或全部增值税、关税等进行退还或减免。这样可以鼓励出口,提高出口竞争力。2、关税减免或优惠:国家或地区可对特定的原材料或商品提供关税减免或优惠政策。白橡木板材作为一种木材原材料,享受一定的关税减免政策。3、贸易协定优惠:国家之间签订了贸易协定,为彼此的商品提供优惠待遇。如果出口目的地与自己所在国家签订了贸易协定,出口白橡木板材可能享受一定的关税减免或其他优惠政策。

国家税收与地方税收有什么不同?

国税和地税主要区别是征收的税种不同。国税主要征收的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央企等中央财政收入;地税只要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数等地方财政收入1.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因此,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2.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征管范围,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共同面对的纳税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行政资源,共同致力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日常征管工作的协作,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合组织税收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对同一纳税人欠缴税款实行联合公告、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以及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沟通协调等方式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管理。

假定某种商品的需求曲线为Q=150-50P,供给曲线为Q=60+40P,假定政府对于每单位产品征收0.50元税收,请计算

你根据原来的函数把图画出来,然后把供给曲线向上移动0.5个单位,新的交点就是新的均衡,记得P是纵坐标,Q是横坐标,第三问就是算新的交点向下做垂线与需求曲线相交围成的三角形面积具体来说就是:由Qs=60+40P可知,把供给曲线向上移动0.5个单位后(注意y轴是p),可得Qs=40+40P令Qs=Qd,可得(1) 求征税后的产量Q与价格P: Q=800/9 P=11/9 政府对厂商每单位产品征收0.5元税收,所以(2) 政府税收收益是多少? 0.5*(800/9)= 400/9 (3) 福利净损失是多少? 25/9原来的均衡价格是150-50p=60+40p,p=1,Q=100;新的交点向下做垂线与需求曲线交点是13/18;计算三角形面积=(11/9-13/18)*(100-800/9)*0.5=25/9

谈谈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及纳税服务方面有何意见建议?

谈谈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及纳税服务方面有何意见建议?, 对营改增以来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有何意见建议 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系的建议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不是两个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整体。在税收执法中体现出纳税服务,在纳税服务中蕴含着税收执法。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这两种行为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既存在着紧密的联络,又存在着不同之处,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辨证关系。提高税收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税收执法就是纳税服务,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是相互统一的关系,既要把纳税人当作管理物件,更要把纳税人当作服务物件。优化纳税服务,要坚持优质服务与严格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在优质服务中促进严格执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这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而严格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守法,避免事后加倍处罚的损失,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深层次服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 *** 向实效 *** 转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热情服务,树立税收经济观、科学发展观、纳税服务观,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 (二)增强依法法治理念,严格税收执法行为 对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税,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税收执法则是实现依法治税的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实际是一场税务部门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过程。严格税收执法行为,还必须正确认识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能,但组织收入必须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在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问题上,既不能把两者简单对立,也不能简单等同,两者的共同要求就是应收尽收。 (三)规范纳税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的对抗心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的消极态度;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必须坚持。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尽量简化办税程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 (四)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干部素质 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执法者的素质,也就是要以人为本。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强化整体素质,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才能准确无误地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 纳税服务vs税收执法重要 辩论赛 通过服务的方法实现执法,而不是以往的强制式执法。 执法是将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落实好、监督好。但服务好了,人们主动去落实法律规范,就更有执法的柔性了。 服务也没有一定的规范,都是脱胎或取用于文明服务、简化手续、礼仪等传统沟通、礼制。 真正的好服务是公平公正执法,对大家都一视同仁,以平等心对待,以公正心对待,以仁者心去关怀。这个服务或者执法就比较高阶了。 真正的执法是对大众有深厚的感情,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新三民主义。这样的境界要做到,才会有良法,才会消除恶法,让大众各行其道、各得其所,实现古人所讲的无为而治。 什么服务最好?父母的关怀、无私的幇助、细心的劝说最好! 什么执法最好?爸爸严厉的教诲、老师谆谆的教导、长者善意的提醒! 道德为上,服务无厌,执法若水,上善者自觉、自强。 如何落实纳税服务规范2.0 实施情况及意见建议 如何落实纳税服务规范2.0 实施情况及意见建议 一是要以先进单位为基准,从纳税人关心的事情做起,切实提升落实规范的水平。 二是要认真总结第一阶段落实规范的成果,稳步推进,有力提升,为将来《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的推行积累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是要坚持学习培训,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使基层干部熟练掌握《纳税服务规范》中的各项要求,推动纳税人满意度的进一步提升。 什么是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两者谁更重要? 都重要 税收执法体现税法的的刚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是税收的三性…… 纳税服务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这个不是那个重要的问题。纳税服务是手段,税收执法也是手段.都是想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做好纳税服务是为了减少征纳双方的矛盾,尽量少用税收执法,使用了税收执法手段那是征纳双方出现了一种冲突,必须用强制力才能使税款收上来。 什么是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这两者谁更重要?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涉税服务,即报税,申报,认证,咨询等 税收执法是税务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两者类似一个权利一个义务 税务部门在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上有哪些 近年来,税务部门按照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正当需求为导向,以资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努力促进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税收的社会氛围。 ——贴近纳税人需求,建设多渠道办税服务体系。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将纳税人涉税事项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提升办税效率。积极推行网上办税,帮助纳税人足不出户地办理涉税事项。积极推行国、地税部门协作,国、地税联合办税。积极推进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推广应用新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和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形成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网路。同时,利用简讯平台释出政策、催报催缴、提醒通知,开通纳税服务QQ群,推行“同城通办”等服务。通过纳税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初步形成了涵盖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一体化纳税服务体系。 ——落实减负措施,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已连续两次委托第三方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针对纳税人需求,进一步梳理和优化办税事项和管理流程。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下放管理许可权。按照税法规定,合理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限。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还利用征管资讯系统中的已有资讯,对纳税人办税实行“免填单”服务。这些措施减少了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避免了纳税人多头跑,降低了纳税成本。 ——重视纳税人权利,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首次释出《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政策调整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积极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使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得到充分体现,保证了纳税人诉求渠道的畅通。同时,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严肃查处利用中介组织、涉税软体的开发和售后服务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谁有税收执法与优化纳税服务关系的调研文章吗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二者之间是既有联络又有区别、相辅相成 的关系。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系的根本方法,就是要走出认识上的误区,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辩证关 系,合理划清职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实行专业化分工和协作,不断规范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行为。 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谁更能促进税收遵从 人民网北京11月18日电 (孙阳)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与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共同主办了“青春梦想,税与争锋”为主题的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辩论赛共分为北京、上海、大连、武汉、南京、西安、成都和广州八个赛区。10月31日下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荣获武汉赛区冠军,至此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8强队伍全部产生。河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四川大学、暨南大学将于12月初集聚北京,角逐全国总冠军。 辩题紧扣时代脉搏 学子感受责任与担当 留住蓝天、治理雾霾,这一话题成为辩论热点,开征环境保护税能否治霾?辩论中学子们交锋陈词,不乏见地。南京赛区决赛现场,正方南京审计学院列举丹麦、美国等国家的现有案例,通过对于雾霾治理成本的定价,把全社会共同承担的成本转为企业的内化成本,以此倒逼企业提升技术、改善环保手段,从而减少雾霾的产生。反方安徽大学则认为,雾霾的形成源于自然、社会两方面,建筑物粉尘、秸秆焚烧等都是罪魁祸首,治霾应从根本上解决,依靠环境执法、科学技术、产业转型等手段,而征收环保税并不是最直接的利器。“今天的辩题非常好,既契合了当下社会主题,也体现了大学生的担当。”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邱建新在对比赛的点评中说道。 “网店是否该纳税”、“海外购物狂潮与税收有无关系”、“开征交通拥堵税是否能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谁更能促进税收遵从”,这些社会热点话题让学子们通过辩论思考税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此次辩论赛紧扣当前国计民生的话题,围绕社会热点和焦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与改革发展紧密相连,既大胆又接地气,针对这些热点话题,理越辩越明,事越说越清,值得关注、值得宣传。”作为此次辩论赛上海赛区评委的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倪俊骥由衷感概。各赛区组委会邀请了财经专家、媒体评论家、企业家、律师、文化界名人、辩论专家等知名人士组成专家评委团,针对每场比赛,全面点评辩论技巧,深入剖析税收热点,详细解读税收法律、法规,让观众更加直观的认识税收、了解税收,切身感受税收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意义。 赛区比赛精彩纷呈 税收理念广为传播 辩手们广博的知识、严密的逻辑、机敏的反应、生动的语言赢得了现场观众的掌声。8个赛区,60余场精彩对决,不仅让大家感受到了急速的思想碰撞和思辩魅力,也看到了当代大学生的风采,更对税收理念有了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广州赛区评委会主席,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对比赛给予高度肯定:“此次大学生们的辩论有理有据,很好地体现了大学生的风采,在当下这一变革的时代,需要从理论与现实的结合中寻求治税的大智慧,这种答辩对于遵从税法成为每个人坚定的信念,让依法纳税、依法征税成为现代人的税收理念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赛区的初赛和半决赛大多在大学校园举办,许多高校学生看完比赛后感触颇深,他们认为,很多老百姓包括在校学生平时在税收上关注最多的是发了工资就得交税,只停留在一种交税的概念上。通过观看辩论赛,才对税收有了全面的认识,今后,青年学生向大众传播税收知识的意义更加深远。 胜负结果不再重要 税收引领青春梦想 遮蔽此推广内容据悉,此次大学生税收辩论赛通过“税务搭台、高校唱戏、专家点评”的方式,收到了良好效果。从9月份开始,税务部门与各级团委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大高校踊跃报名,全国60余所大学参加了省级选拔和赛区比赛。辩论赛开赛以来,已在全国76个税务系统官方网站、32个团委系统官方网站、60多个参赛高校官方网站开设了宣传专栏,各大主流媒体进行了赛事报道,8家省级电视台录制了比赛视讯,新华网、人民网、中青网等网路媒体地方频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进行持续报道、立体宣传。 陕西省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许晓春说,“税收在国家公共财政中很重要。但长期以来税收被人们忽视了,甚至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这次大学生以税收为主题展开辩论,会让在校大学生对税收、税务工作产生一个清晰、正确、全面的认知,进而影响全社会的关注和热情参与,激发并凝聚了解税收、关心税收、理解税收的正能量。”

对税收风险管理的几点认识

税收风险管理是一种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是在全面分析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税收风险,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通过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手段,防控税收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管理水平的税收管理活动。   在税收领域引入风险管理,是适应税源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是提升税收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也是顺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税务总局2012年7月启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提出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2012年11月,省政府转发江西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江西地税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正式启动。经过两年的试点运行,全省地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的地税部门、有的地税干部对风险管理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在风险管理的认识上还存在偏差,制约了风险管理的有效推进。  一、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的主要误区   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在风险管理的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有的认为风险管理削弱了一些部门的权利,触动了一些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存在抵触情绪;有的认为风险管理是故意找毛病、挑问题,对风险监控部门推送的风险任务不及时应对甚至置之不理或应付了事;有的认为风险管理是风险监控部门一个部门的事,在工作上不愿积极配合;有的认为在纳税人报送的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第三方涉税信息未能充分获取的情况下,还不适宜开展风险管理;有的认为营改增明年就要全部到位,现在推行风险管理为时过早。  二、如何正确认识税收风险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是对传统征管体制的一场“颠覆性的革命”,风险管理的推行,必然导致新理念和旧思维的碰撞,必然会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和认识上的不统一。如何走出误区,正确理解和认识税收风险:  1.正确把握税收风险管理的定位。   2.正确理解税收风险管理对提高征管能力的重要意义。   3.只有部门协同配合才能有效推进风险管理。  4.“营改增”不影响风险管理的开展。  5.开展风险管理可以多渠道采集利用信息。

十八大提出的税收法治有什么意义

十八大提出的税收法治的意义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的承上启下关键时期十八大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要严格执法。一、要实现依法治国,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公正司法。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在当前的发展中,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所以“法治思维”的提出是对领导干部更高的要求,而最优的解决之道、发展,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用法治的标准来规范官员的执政行为、尊严、手段合法性,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们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国理政,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还是执行。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化解矛盾,保证有法必依,用“法治思维”来统领改革,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权威、权限合法性;二、以权压法,绝不允许以言代法,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诸如依法治国,权力制约等法治观念的培训、制度。三、“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应更加注重科学立法,要把党的方针政策转变为可操作的法律、内容合法性、执政为民、化解矛盾。四、让权力受到约束、全民守法、执法必严,在干部的考核考评中设立“依法执政”的指标,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应及时主动纠偏;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确实还有一些社会矛盾亟待化解,无论是决策、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意味着执政者要时刻用法律标尺来考量自己的行为五、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几乎都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领导干部要带头模范遵守法律,以及程序合法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维护稳定、徇私枉法”、公平正义,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是执政者要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动发展。

税收对大学生的意义

问题一:什么税收对大学生的影响最大(800字以上) 没听过烟税,哈哈。 什么税收对大学生哗响最大,我想应该是增值税吧,现在大学都实行商业化管理,而且大学社会化程度很大,买东西其实都是按照社会标价的,所以增值税影响是最大的。 问题二:税收的重要性,为什么要收税,我们中学生应该怎样做等 税收的作用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外在表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税收职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人的稳定;同时,税收的征收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人。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利?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 问题三:增对大学的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大学有什么影响 关于“营改增”对高校影响分析 “营改增”试点,涉及的行业包括部分现代服务业,高校研发活动和技术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因此高校纳入本次“营改增”的范围。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营改增”对高校影响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税率变化导致税负变化。 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原来是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现在改征增值税,税率为3%,从税率来看,税负下降幅度达到40%。高校科研经费的税负压力会明显降低,对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由5%改为6%,单从税率上看,税负有所增加,但实际情况又有两种。一是部分高校税负能降低。因为一部分高校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抵扣来降低实际税负,“营改增”之前,高校交纳营业税,在采购阶段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计入了成本;而“营改增”之后,高校交纳增值税,采购材料、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交纳的税金会减少,因此税负会有所降低。另外部分高校税负略有增加。一些高校由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再加上高校的人工成本、交通费等不能抵扣的项目所占份额较高,所以税负会有所增加。 第二,发票使用的变化。 “营改增”后,税收征管机关由地方税收征管机关变更为国家税收征管机关,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营改增”后,原来开具营业税制下服务业发票的高校研发活动和技术服务,现在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他们既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又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符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如果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只能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如果对方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税务申报的变化。 “营改增”后纳税申报的主体机关由地方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更为复杂,纳税申报的程序也增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比较简单,与申报营业税的程序差不多,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流程就比较繁琐,其申报流程主要有两步。一是抄税,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同时要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比对ic卡的抄报数据和销项税额的申报数据。二是认证,对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才能抵扣,未通过认证的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认证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比对纳税人申报的进项税额数据和认证数据,如果不一致,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第四,会计核算的变化。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与营业税有本质区别,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核算增值税时,要将货物销售价格和增值税额分开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如果是含税收入,核算时应将含税收入按照适用的税率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计算出相应的销项税额。如果外购货物和接受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要将取得的外购货物等按照不含税的价值入账,并单独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基于以上问题,高校应采取的应对措施有: 一要加强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虽然“营改增”的根本目的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但是在税改过程中部分纳税人税负增加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实际税负的高低,受到单位自身内部因素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单位要降低税负,既要做好单位内部的管理工作,又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进行纳税筹划。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要想避免......>> 问题四:国家税收对大学生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大学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大学生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大学生创业动漫企业 3.在2010年12月31日前,大学生创业动漫企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65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创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创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创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4.创业开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5.创业开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问题五:大家知道硖石这个地方吗? 河南省 陕县 硖石乡: 硖石乡位于陕县东部,距三门峡市区26公里,全乡13个行政村,107个村民组,2802户,10611口人,总面积76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3213亩。 浙江省 海宁市 硖石镇: 硖石镇是海宁市人民 *** 所在地,是全市政治、郸济、文化中心。距省会杭州市65公里,距上海市125公里。市境东西向狭长,呈钥匙状与钱塘江平行,东西最大距离51.8公里,南北最大距离28.6公里,全市总面积681.5平方公里,人口63万,主要民族是汉族。 问题六:学习税法知识的重要性。 对于财务人员是需要掌握一定的税务知识点的,因为平常的工作会涉及到报税、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理解新的税务知识,便于自己工作规定,比如营改增,这就是影响我们企业的整个财务状况,所以是需要掌握税务知识的; 如果是学习,我们可以将会计和税法相结合学习,会计上面不严谨的地方,税务会做出相应的解释,并且在很多地方都有融会贯鼎的意思;税法和会计也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税会差异”;最终,我们是根据税法内容调整纳税额的。 问题七:营改增对大学的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大学有什么影响 (1)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先行选择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适用税 率11%)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17%外, 其余部分的适用税率为6%)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 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上述项目以下简称“应税服务”); (2)试点的纳税人将按照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 以扣除进项税额的项目主要是购进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及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收 入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对现行规定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不同情况作了保留,有关具体内容在相关政策文件中也作了规定; (6)对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免税政策,继续予以增值税免征或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7)对应税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问题八:税收与国家、税法的关系 讲一下把! 急用! 学生讲课... 税收是国家的产物,有了国家之后就有了税收,没有了税收国家就要消亡。税法是税收管理的法制制度,没有税法,税收就无法可依。 问题九:如何解决国家税收筹划对大学生创 3.1树立税收筹划意识 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应该聘请相关税收筹划人员作为必要投资,有意识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通过税收筹划加强企业的成本控制,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只有树立税收筹划观念,才能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 3.2规范财务核算 完善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所以,在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的时候,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核算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 3.3树立整体税收筹划理念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种税收筹划方法不能独立的看待,而应该作为一个整体,选择适合企业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并在合法的情况下运用技术手段达到减少税基或延缓纳税的目的。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必须符合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当节税和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发生冲突时,必须服从企业的整体利益。 3.4树立动态的税收筹划理念 税收筹划的政策基础依赖于税法,当税法发生变动时,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也必须随之变动。所以,要树立动态的税收筹划理念,根据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选择适当的、适时有效的税收筹划办法。 4大学生自主创业各阶段税收筹划的重点 4.1企业设立阶段税收筹划的重点 在企业设立阶段,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三点:一是注册地及设立地的选择。大学生在企业设立之时,应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优的企业设立地点。二是组织形式及规模的选择。对于个人独资,合伙制与公司制这三种不同的企业形式,大学生应考虑与之相适应的税负状况及企业经营战略,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组织形式。三是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选择。企业在设立阶段通常要确认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资格,两种纳税人身份不同,所涉及的收入、税率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也不同。 4.2企业筹资阶段税收筹划的重点 大学生创业初期,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发行股票债券又有相当严格的限制条件,以传统融资方式来筹集资金对企业并不适用。因此,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筹资阶段税收筹划的重点应转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商业信用、租赁、短期借款等方式上。 4.3企业经营阶段税收筹划的重点 企业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很多种税,对企业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务会计论文: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有何影响

1 、营业税改增值税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制度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但是营业税本身存在诸多弊端,除少数实行差额征税的行业外,营业税对大部分行业实行按营业额全额征税,上一环节纳税的营业额再次计入基数纳税,这样就造成了重复征税,一方面,营业税纳税人不能抵扣成本,对同一征税对象多次纳税;另一方面,对于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扣除其成本费用中包含的营业税金,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遭到破坏,使企业税收负担加重。而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对增值额纳税,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实现纳税人税负公平。“营改增”可以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从而降低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税负压力,有利于健全财税制度。2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中间环节较多的行业,因为每一环节都要征收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此税收负担较大。“营改增”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减轻其税收负担。以现代服务业来说,在“营改增”之前,其营业税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单计税办法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比原来的5%就降低了2个百分点;一般纳税人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名义税率上看比原来的5%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和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只针对增值额征税,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3 、营业税改增值税为中小型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税制环境中小型企业在促进就业,活跃城乡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目前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环境来看,他们在资金上很难得到充足的支持。“营改增”使得大部分小规模的纳税人由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缴纳增值税,减少了企业的纳税成本。这有利于激发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促进企业不断改进经营方式、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中的作用。4 、营业税改增值税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初衷是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税收公平。在“营改增”的过渡过程中,大多数企业税负有所下降,但是也有少数企业税负不降反增,使得现实结果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这主要是由于部分企业“抵扣不足”导致的结果。“营改增”使增值税税率在原来17%和13%的基础上增加11%和6%两档低税率,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后的名义税率还是有所提高,从理论上讲,只要有充足的的进项税抵扣,税负就可以降低,但是对于一些固定成本和人力成本较高的企业,由于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就会使税负不降反增。比如:交通运输业由原来3%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税率变化较大,而对于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运输车辆现在只能计提折旧,无法抵扣进项税。再比如像会计师事务所,其主要成本是职工薪酬、房屋租金、差旅费等,这些成本都无法取得进项税。另外,如果企业的供应商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可能使企业进项不足,税负增加。5 、对少数“营改增”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看法“营改增”使多数企业税负降低,尝到了甜头,但也有少数企业税负增加,我们不能因为个别现象而质疑“营改增”的积极意义。对于少数税负提高的营改增企业,应当认真分析税负提高的原因,根据当前税收政策,积极改进经营模式,尽量多的取得进项税发票,顺应改革潮流。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营改增”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增值税的不断扩围,企业的抵扣范围也不断扩大,增值税抵扣链条逐渐完整,“抵扣不足”的问题也会逐步解决。

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税收管理探析?

一、营改增的实施背景在我国的税收结构中,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重要的流转税在运行,但是在市场经济中,仍然是以营业税作为主体,以增值税作为附加进行税收征收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到一个高速发展阶段,第三产业逐渐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产业链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延长。因此,实行营业税的弊端也随之暴露了出来,重复征收的问题在近几年不断地发酵,极大地增加了建筑设计企业的税收负担,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健康、良好的发展。因此,国税局在2011年里连续颁发了两个重要文件:《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这两个政策文件都为“营改增”的税收改革政策的试点奠定了理论基础,由此为代表正式地拉开了我国的税制体制改革的帷幕,成为了21世纪中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二、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1.“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缺陷“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的首要缺陷就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在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建筑设计行业属于文化创意类企业作为征税对象,在实行增值税作为主要税收政策后,其企业的纳税对象和抵扣对象也随之大幅增加,并且由于增值税的征收标准、管理手段等都与之前的营业税有着很大程度的不同,而建筑设计企业项目工期基本较长从而使收入的确认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此,财务管理中,纳税这一块的操作工作开展十分艰难,也就不利于税收部门对其开展税收管理工作。2.税务管理效率偏低现行的“营改增”政策中,增值税实施的载体就是“票控税”。票控税,顾名思义就是以票据来实行税额的抵扣。在实际的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由于纳税的主体不同,再加上需要票据严格地符合规范,导致了票据种类的多样化情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为税务管理人员在进行抵扣项目核对的工作时设置了障碍,所以使得税务部门在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效率偏低的现象。3.税制设计上存在问题当前,虽然“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已经实行了三年多的时间,但是其还是沿用营业税时所使用的税收体制,这样对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这一行业中是以脑力劳动作为主要增值的部分,而现行的税收体制恰好是排除了这一抵扣项目,导致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是非常的重。因此非常不利于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我国现代服务业的蓬勃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国民经济的良好、健康发展。三、加强建筑设计行业的税收管理的建议1.完善“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根据企业原纳税的会计体制不符合现象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这一情况,我国的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牵头制定并完善“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使得企业纳税部分的会计审核体制能够符合“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从而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营改增”政策,并且还能够充分彰显“营改增”政策的优点,在最大限度内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3]。2.加强税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针对税务管理效率偏低这一问题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税务管理队伍的建设,通过培训和进修,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水平。更好地开展税务管理工作,提高其实际的税收征管的效率,更好地为企业为社会进行服务。3.优化税制设计结构,优化增值税抵扣环节针对当前税制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机制,对税制设计结构进行优化和改革,通过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推广,通过其覆盖率的不断扩大来优化和延伸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并且将人力、脑力劳动也作为主要的抵扣项目列入税制体制中,使得能够最大限度内杜绝重复征税的现象和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4.减少企业税率级次理想中的增值税税率是排除摒弃多种档次的,这也是我国当下急需要实现的一个目的,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将会是一个潮流。增值税需要单一征收,因为单税制有很大优点,统一进行征收,就会排除差别待遇,不公平的现象出现,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是有意而无害的。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实行了增值税的政策,并且实行增值税的这些国家实行的都是单一税值,只有一小部分国家采用不同的档次要求。从经济发展的朝向和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政策制定上来看,在服务类行业实行单一增值税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税值的统一对国家税务部门的税务征收工作提供了很大方便,也能够有效促进服务业经济的发展,在适应市场的同时,还兼顾到了公平的原则,是很有必要的。5.合理安排企业业务模式,增加可抵扣成本比重建筑设计企业“营改增”后,应当合理安排企业业务运作模式,在购进商品及劳务时,尽量获取合法的、足额的增值税专用票以便进项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并且建筑设计企业还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善相关财务核算制度,评估“营改增”对企业自身的影响,积极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财务管理中尽量避免因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专用票超过认证期限而给企业带来损失。从而使企业能充分发挥“营改增”带来的发展机遇,争取将不利的影响降到最低。综上所述,通过对“营改增”税收改革政策的背景、意义等进行了科学细致的分析和探讨,我们可以得知,“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政策作为当前主要贯彻的国家政策,在上海试点取得了优异成绩后,如何优化覆盖范围内相关行业的税收管理成为了当前摆在我们眼前首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通过不断地摸索和总结,发表了几点切实可行,并且十分具有针对性的相关措施和建议,希望能够为改革和完善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中税收管理贡献一份力量。对政府来说,如何将“营改增”贯彻落实到实处,并且还要实行良好是一项非常巨大挑战。所以,政府必须要在“营改增”贯彻落实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和优化现行的税制体制的改革,以便适应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和情况。与此同时,笔者还期待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加强对“营改增”政策落实、出现的问题的重视程度,用以促进和实现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国民经济的良好监督,为实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负担和增加国民经济的活力提供保障。对建筑设计行业来说,在“营改增”政策试行中由于抵扣认证环节尚不完善,企业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为自身创造出良好的税收环境。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营改增 对企业将产生哪些税收筹划空间

税务筹划是通过对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合同条款的事先安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成本,对于“营改增”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销售及采购合同的筹划,实现不交、少交、晚交税的目的,具体而言,建议“营改增”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进行税务筹划。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根据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则适用一般的税率,实行抵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适用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企业的资产、营收等财务状况具体判定,如果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可以通过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销售额,适用3%的简易征收。2、集团业务流程再造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此背景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做自己最为擅长的领域,举个例子,“营改增”后,企业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运输,可以测算一下二者的税负差异,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而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可以按照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优化。3、供应商的调整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恰当的供给方,实现税负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如果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按照3%的税率作进项税额抵扣。4、业务性质筹划“营改增”后,对于一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应积极通过筹划向其“靠拢”,以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以“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为例,“营改增”前,国家对“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对“四技服务”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科技类公司而言,对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凸显“四技”合同的特征,履行相关备案义务。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四技”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采购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混业经营独立核算“营改增”以来,在增值税原有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6、延迟纳税技巧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缴纳税款,无异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等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但是前提是要合法,符合以下税收政策规定:(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此外,对于企业购进诸如大额固定资产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0天内的认证期选择恰当的认证时点,因为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认证的次月申报纳税,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充分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无法及时抵扣。

"营改增"对我国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有何影响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地方政府税收影响如下:1、营改增”后征税机关发生了变化,营业税由地税负责征收,改革后增值税由国税负责征收。在中央地方税收分配比例上也有很大的影响,营业税全部属于地方财政,增值税则是中央与地方按75%、25%比例分享。2、"营改增”鼓励更多企业专业化经营,细化产业分工,理性的纳税人会出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改变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形成更多抵扣项目,减少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地方政府收入。3、城建税等其他税费收入下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流转税的附税,其收入也会相应降低。4、财政补贴支出压力加大。试点过程中,对税负增加的企业,大部分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财政补贴的做法,但会进一步增加财政支出,从而形成减税和增支两方面压力。、5、“营改增”在完善税制、减轻企业税负、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和三次产业融合等方面发挥积极效应,又是涵养税源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可为未来的财政收入增长奠定基础。扩展资料1、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2、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3、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营改增”对于税收筹划因素分析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增值税

2018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临考题及答案(7)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考试了吗?为您整理了“2018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临考题及答案(7)”,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临考题及答案(7)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行政法概念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行政权是行政法的核心范畴   B.行政机关或某一组织依法取得行政权就意味着能够顺利有效地行使该权力   C.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由宪法规定,因此,宪法中的某些条款成为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D.个****利享有行政权力无法比拟的特权   2. 下列关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A.我国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是单一的   B.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依申请的外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C.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具有非对等性   D.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都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   3.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权制定规章的是()。   A.国务院法制办   B.省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司法部   4. 我国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是()。   A.基层人民政府   B.派出机关   C.派出机构   D.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5. 下列关于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派出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   B.派出机关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置   C.派出机构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可以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D.派出机关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可以成为职权行政主体   6. 关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B.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C.只要求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合法   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7. 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监督的主要特征之一是()。   A.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B.行为的内容是下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C.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D.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8. 下列选项属于“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采取紧急措施或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的是()。   A.查封、扣押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B.强制拆除违章房屋   C.对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治疗   D.代履行   9. 下列对行政应急性原则的理解,正确的是()。   A.行使行政应急权力的只能是法定的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主体   B.行政应急权力不仅限于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行使   C.在紧急情况下行使应急权力可以不受法律的控制   D.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例外   10. 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是()。   A.是否享有行政权力   B.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C.作出影响行政相对****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D.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1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享有个****利无法比拟的特权。   [该题针对“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都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   [该题针对“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主体的判断以及有规章制定权的机关。判断行政主体的主要依据是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题的四个选项中,选项B是地方权力机关,选项C是司法机关,所以应排除。国务院法制办是国务院的办事机构,原则上属于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选项A不选。司法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且具有规章制定权。   [该题针对“行政机关”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派出机关的分类。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所以,街道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   [该题针对“行政机关”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第一,它们的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第二,它们的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第三,它们的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该题针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四个要件必须同时符合。   [该题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知识点进行考核]   7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监督的特征。行政监督的主要特征是   (1)行政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为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   (4)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实现。   [该题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8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即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采取紧急措施或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行政机关的一种紧急处置权。选项A和选项B是执行性强制措施中的直接强制,选项D是执行性强制措施中的间接强制。   [该题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9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应急性原则。行使行政应急权力的只能是法定的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主体”。所以选项A正确。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所以选项B错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而不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例外。所以选项D错误。   [该题针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主体的特征。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不承担因行政权的行使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   [该题针对“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知识点进行考核]

注册税务师证对于在税务部门工作的税收工作者帮助大吗?

  1.楼上两位估计不是税务工作者。  2.据税务工作的朋友介绍,主要有以下作用。  A.你是税务局工作的,税务工作其实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的,试问如果你在税务局不懂业务你混啥?考了注册税务师自然证明你的专业能力,你混起来会底气十足。  B.再说个现实的,很多局对考上注税的是有奖金奖励的,奖金额不是问题,但是,这个一个证明你的能力,一个让你进了领导的眼内,让领导知道你是一个有能力的人。  算了,不废话了,其实拿到注税的实际作用在税务局还是挺大的,不知道你是国税还是地税的,现在的注税协会归国税直管,报名人数在国税都可以看的到,现在不熟没关系,等你熟悉了自然一问就可以问到,要不是有用,你以为税务局的人傻吗?闲着无聊考那玩意?不累啊。当然考了有用。  3.从事税务工作最有用的四个证:注会,注税,绝对是部门业务主力(除非您是刺头);司法考试,绝对的法规主力;计算机等级,绝对的征管系统管理以及系统维护骨干。  别的证当然越多越好,只要您有空。。这还用问?等您的证多的让您从量变产生了质变,到时候您对你当前的税务工作不满意的时候,您也可以选择一个满意的工作跳槽。就算您满意,您退休了以后,就向楼上说的,完全可以在事务所干到您不想干为止。  当然,税务局跟别的行政单位一样,不是说业务强一定能升职,还有很多别的方面,这点能一定要明白。  4.没听说过税务局报不上名的。  5.辅导书,5本教材,5本习题集,报名时会问你买不买,这教材,习题做完,你也差不多能过了。  6.再有事多问问师傅就行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资源税是地方税收吗 源税属于地方税么

资源税不是地方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税目、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资源税现行税额采用分级核定办法。关于资源税收入分配体制及经费保障如下:1.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2.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3.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凯恩斯主义的税收理论

凯恩斯主义税收 凯恩斯主义税收思想概述以英国经济学家J.M.凯恩斯的经济思想为中心形成的当代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流派的税收理论和政策主张。凯恩斯主张国家干预经济、刺激有效需求,加强宏观需求管理,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他和他的追随者们从这些理论出发,提出了相应的税收理论和政策主张。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除凯恩斯之外,还有英国经济学家J.V.罗宾逊、H.R.F.哈罗德,美国经济学家A.H.汉森、P.A.萨缪尔森等。前者形成凯恩斯主义的一个重要分支新剑桥学派;后者形成凯恩斯主义的另一个重要分支新古典综合学派。 凯恩斯主义税收思想的产生背景凯恩斯主义是作为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对立面出现的古典经济学派从利己主义人性观出发,认为一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选择自己的道路最明智的判断就是他本人的利益,作为个人主义象征的所谓经济人”的幽灵在古典经济学中无所不有。这种“经济人”利己心的发挥是经由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引导的。通过这种引导可以使社会走向私利与公益的和谐一致和经济的平衡发展。因此,在政策方面,他们竭力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主张社会一切经济活动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政府应力求节约,税收数额应尽量减少,每年的财政收支都应保持平衡;税收应尽量避免干扰社会经济活动。这种经济自由主义和政府不干预经济活动的理论和以财政收支平衡为基本原则的财政税收思想,统治资本主义世界达一个多世纪之久。但是,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生产社会性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其集中表现是20世纪30 年代初发生的世界经济危机。经过这场危机,凯恩斯认为古典经济学派的理论与事实不符,通过市场自动调节机制达到均衡就业的说教已经破产。因而,他积极主张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使财政税收成为刺激有效需求,即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他的这些理论和政策主张后来又被新剑桥学派和新古典综合学派加以补充和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曾被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所采纳,并收到一定效果。从资本主义国家管理宏观经济方式的观点看,凯恩斯主义的出现是一个转折点,即由自由放任主义转变为国家干预经济,由把收支平衡作为理财的基本原则转变为以促成经济平衡发展为基本原则,由把税收仅作为收入的因素转变为经济平衡发展的因素。凯恩斯主义税收思想的主要税收理论凯恩斯及其继承人都把财政税收看作是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并使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工具,所以,他们都很重视对于财政税收理论和政策的研究。 税收是刺激需求的手段凯恩斯指出,税收是刺激需求的手段。产生经济危机和非自愿失业的原因是有效需求不足,即消费和投资不足。解决有效需求不足,不能靠市场经济的自发调节,而必须靠国家的干预,特别是财政税收的干预。他主张不应把年度财政收支平衡作为理财的基本原则,只要能够促成经济的平衡发展,增加就业和国民所得,国家可以用发行公债,实行赤字财政的办法刺激需求,增加政府投资,以弥补私人投资的不足。同时,国家必须用改变租税体系等办法,指导消费倾向,增加消费。凯恩斯认为,收入分配悬殊,会降低消费倾向。因为富人虽然收入很多,但他们只把一小部分用于消费,把大部分储蓄起来;而穷人会把新增收入的绝大部分用于消费,但他们的新增收入却很有限,这是一个矛盾。他主张用收入再分配的办法解决这个矛盾,即把富人收入的一部分用累进税的办法集中于国家手中,再通过政府转移支出的办法分配给穷人,或由政府兴办公共工程这样既可解决由消费倾向过低造成的消费需求不足,也可增加政府投资,从而达到刺激需求,促使供求平衡和增加就业的目的。新剑桥学派更加强调发挥税收在缩小贫富差距,实现“收入均等化”方面的作用。主张实行高额遗产税和累进税制度,使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并尽量使收入低的人享受税收减免。补偿税收政策补偿税收政策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汉森等人提出的一种税收理论。汉森把税收看作是迅速调节经济、“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工具。这种调节,通过补偿税收政策和用年度财政收支不平衡的办法实现。他认为这种税收的目的在于限制繁荣时期的过分扩张,而在衰退时期停止征收这些税款,并退还以前所征税款,就可以刺激消费。同时,租税减免的作用也很大,推行租税减免,有时也可以制止恐慌的侵袭。但是并非所有的税种在所有的场合,都能发挥这种作用。他认为,对扩展中的经济来说,社会保险税和营业税是发挥这种作用的理想税种,主张对这些税种实行机动税率制度。在繁荣时期的后半期,逐步提高累进税率;在繁荣达到顶点时,累进幅度要达到最大,以形成剩余基金。在繁荣由顶点转向下降时,即应停止征收。一旦衰退开始,就应提用以前所征集的剩余基金。提用的方法是将基金退还纳税人,如果退还有困难,即应利用此项基金来抵补政府为公共事业或救济支出的扩张所形成的赤字。为了实行补偿税收政策,必须打破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的观念。因为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条件下,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经济繁荣,税收收入自动增加,则政府的支出也必须增加,这样势必增加投资和消费,加大经济膨胀的压力;经济衰退,税收收入自动减少,则政府支出也必须减少,又势必减少投资和消费,加速经济的萎缩。因此,只有在繁荣时期增收不增支,造成财政盈余;在衰退时期减收不减支,造成财政亏损(赤字),才能消除经济波动,保持经济平衡发展。不过,打破年度收支平衡,并不是不要收支平衡,而是要周期收支平衡。繁荣时期的财政盈余同衰退时期的财政亏损相抵,即可实现周期内的财政收支平衡。汉森的补偿税收理论在实践上很难行得通。由于世界经济危机源于其社会固有的基本矛盾,因而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也充满荆棘。比如,在繁荣时期增税,必然同纳税人的利益相矛盾,增税很难推行。另外,预测繁荣和衰退发生的时间不可能很准确,补偿税收政策很难起作用;即使预测准确,由于利益集团的矛盾和立法程序限制而产生的“时滞”,也会影响补偿税收政策的实现。自动稳定器自动稳定器主要是指失业补助金、其他福利转移支付和自动改变的税收制度。美国是实行以累进所得税为主体税制的国家。这种税收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自动伸缩性:一旦衰退开始,公司利润和个人收入就会下降,这时即使不降低税率,税收收入也会自动减少。而且由于实行累进税制,税收收入减少的幅度还要大于公司利润和个人收入减少的幅度。这种减少,同政府在衰退时期应当实行减税政策以刺激需求的意图是一致的;一旦繁荣开始,公司利润和个人收入随之增加,这时即使不提高税率,税收收入也会自动增加,同样由于实行累进税制,税收收入增加的幅度还要大于公司利润和个人收入增加的幅度。这种增加,同政府抑制需求过旺的意图是一致的。因此,萨缪尔森认为:累进税收制度是一个有力的和作用迅速的自动稳定器。不过,他也承认,这种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是有限度的,不能保证从根本上消除经济波动。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为了保持经济稳定发展,在财政税收上,政府应采取两方面措施。①根据经济活动的趋向,及时实施有助于经济稳定的财政税收政策;②要使财政税收制度具有使经济自动稳定的内在性能他称前者是“斟酌使用的财政政策”,后者是自动稳定器。他认为“自动稳定器”很重要,时时都在帮助政府进行总需求管理和稳定经济的活动。凯恩斯主义税收思想的挑战凯恩斯主义及其税收思想在西方世界风行了半个多世纪,不少国家政府曾奉若神明。在生产相对过剩的历史条件下,凯恩斯主义及其税收思想对于缓和生产与需求的矛盾,减轻经济危机的破坏程度以及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经济的发展,都起过积极作用。但国家对经济干预过多,过分强调刺激需求,税收负担重,政府开支大,规章制度繁琐,必然会影响投资和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的经济陷入滞胀状态,凯恩斯主义的税收理论和政策失灵,受到经济学界货币学派、供给学派等的挑战。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 收  入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及具体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注册公司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位。在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中国,经济发展离不开微小企业的支持,微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比重,国家政策也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创业者来说,注册公司走小微企业这条路无疑是一个好的选择!三、小微企业优惠项目(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1、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2)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税优惠需要专门申请吗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3、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体户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二)相关税费及附加优惠政策1、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和企业是否免征其他相关税费和附加(1)自2016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 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3)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三)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相关会计处理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文件附件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 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四)纳税申报1、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公告对申报表的格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哪些企业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上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量“型”和“微利”的,与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略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5、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需要事先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6、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①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②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7、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怎么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8、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该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六)印花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享受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含税收入怎么计算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税率)。不含税营业收入指不含增值税的净收入。增值税属于一种价外税,在商品含税定价的情况下,记账时应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和销项税额两部分。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1、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税收学专业核心竞争力是什么

税收学专业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税收学是以经济学为核心,结合会计学、管理学等相关内容形成的一门课程。税收学首先以经济学基本理论为基础和线索,来安排和组织教学内容,但也同时兼顾会计学、管理学等相关内容与知识的介绍。税收是税务专业最基础、最重要的学科,所有的税务方面的课程都是以这个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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