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证券分析师考试报考条件是什么

通过一般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凡是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报名参加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一般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门。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只设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一门科目。证券分析师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20题,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考试满分为100分,达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考试测试成绩,视为合格成绩。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分析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合格后,应当每年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应业务培训,未按要求完成相应业务培训的,其合格成绩不再有效。免费领取证券从业资格学习资料、知识地图:https://wangxiao.xisaiwang.com/zq/xxzl/n236.html?fcode=h1000026

证券分析师考试科目是怎样的

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只设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一门科目。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20题,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考试满分为100分,达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考试测试成绩,视为合格成绩。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属于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即“专业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已经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所常用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操守。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或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一般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门。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分析师资格考试合格。免费领取证券从业资格学习资料、知识地图:https://wangxiao.xisaiwang.com/zq/xxzl/n236.html?fcode=h1000026

证券分析师证报考条件

证券分析师证报考条件如下:1、年满18周岁;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已被机构聘用;5、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6、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7、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8、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9、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分析师含金量很高,只有通过了考试才具有从业资格,其次可以提高个人价值,即使没有进入证券行业,证券分析师证书的含金量依然很高;第三是可以提高个人的理财能力。证券分析师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一个科目。证券分析师考试属于证券从业专项资格考试,考生只有通过证券从业一般资格考试才能报考,证券一般资格考试科目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从业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分为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和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考试科目分别对应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考生只有先通过证券从业一般资格考试才能报考证券分析师考试,一般资格考试科目分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门。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分析师资格考试合格。选择了证券这条路,就永远不要停下前进的脚步!没有哪个行业会养闲人。不管是目前证券行业的平均薪酬还是将来资产管理的前景,证券行业都是最好的行业之一,希望大家可以靠自己的努力分得一杯羹。

证券分析师要考几科?

证券一般从业资格考试通过之后,即可报考证券分析师,只需要考1科,名称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2020年证券分析师考5次,具体考试时间如下图:报名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http://www.sac.net.cn/)报名入口:http://www.sac.net.cn/cyry/kspt/ksbm/报名费用:61元/科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证券分析师要考几科? ]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证券分析师报考条件

证券分析师报考条件1、年满18周岁。2、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一般从业资格考试的两门科目成绩合格。证券分析师证即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一门科目。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考试题型为选择题,题量为120题,实行百分制,合格成绩为60分及以上。考试科目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包括: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含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考试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考试科目:《投资银行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证券分析师证书含金量?

证券分析师考试是证券里的专项类资格考试,只要一般从业考试通过的考生都可以报名参加这个考试,含金量还是挺高的,可以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数据分析,将利益最大化。2020证券分析师考试时间全年有五次,具体安排如下图:报名官网:中国证券业协会(http://www.sac.net.cn/)报名入口:http://www.sac.net.cn/cyry/kspt/ksbm/报考科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报名费用:61元/科考试形式:闭卷、机考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证券分析师证书含金量? ]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证券分析师考试时间是多久

证券分析师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考试采取闭卷机考形式,考试科目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一门,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题量为120题,科目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视为合格成绩。通过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科目分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门。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分析师考试合格。证券分析师考试合格后,应当每年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应业务培训,未按要求完成相应业务培训的,其合格成绩不再有效。免费领取证券分析师学习资料、知识地图:https://wangxiao.xisaiwang.com/zq/xxzl/n244.html?fcode=h1000026

证券分析师考什么科目

证券分析师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一门科目,科目考试内容包括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监管、经济学、金融学、数理方法、基本分析、技术分析、量化分析、股票、固定收益证券、衍生产品等。取得证券分析师资格需要通过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考试主要面向已经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操守。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考试题型为选择题,题量为120题,实行百分制,合格成绩为60分及以上。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都要考哪些科目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般资格考试(入门资格考试)考试科目设定两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00题。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专业资格考试)各专业资格考试设相应考试科目1门。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和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的考试科目分别对应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20题。各类资格考试测试满分均为100分;达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考试测试成绩,视为合格成绩。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报名参加入门资格考试(一般从业资格考试)。2、入门资格考试合格的,均可参加专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免费领取证券从业资格学习资料、知识地图:https://wangxiao.xisaiwang.com/zq/xxzl/n236.html?fcode=h1000026

证券分析考试报名条件?

证券分析考试属于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均符合报名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报名条件不等于注册条件,证券分析师执业注册条件还有学历、工作经历方面的要求。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除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已被机构聘用;(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七)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证券分析考试报名条件? ]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证券分析师成绩多久有效

证券分析师成绩三年有效。根据《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第九条,测试科目的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或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成绩在此期间持续有效。测试成绩超出有效期的,相应成绩失效。证券从业水平测试满分均为100分;达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考试测试成绩,视为合格成绩。1、一般业务水平测试科目设定2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2、专项业务水平测试设相应考试科目1门。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和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的考试科目分别对应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考生取得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后,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考生应当每年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应业务培训,未按要求完成相应业务培训的,其合格成绩不再有效。3、高级管理业务水平测试的考试科目均设1门,分别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高级管理业务水平测试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维持3年不变。免费领取证券从业资格学习资料、知识地图:https://wangxiao.xisaiwang.com/zq/xxzl/n236.html?fcode=h1000026

证券分析师考试考哪些题型

证券分析师考试题型:1、选择题(共40题,每小题0.5分,共20分)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2、组合型选择题(共80题,每小题1分,共80分)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证券分析师考试科目:证券分析师考试科目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一门。证券分析师考试采取闭卷机考形式,考试时间为180分钟,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视为合格成绩。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分析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取得证券分析师考试合格成绩后,应当每年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应业务培训,未按要求完成相应业务培训的,其合格成绩不再有效。免费领取证券从业资格学习资料、知识地图:https://wangxiao.xisaiwang.com/zq/xxzl/n236.html?fcode=h1000026

证券分析师资格考试条件?

证券分析师属于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通过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之后均可报考。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报名条件不等于注册条件,证券分析师执业注册条件还有学历、工作经历方面的要求。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除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已被机构聘用;(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七)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证券分析师资格考试条件? ]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证券分析师什么时候考?

2020年证券投资分析考试时间共有5次,具体考试时间:3月28至29日、5月30日至31日、7月11日至12日、8月29日至30日、11月28日至29日。证券一般从业资格考试通过之后,即可报考证券分析师,只需要考1科,名称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报名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http://www.sac.net.cn/)报名入口:http://www.sac.net.cn/cyry/kspt/ksbm/报名费用:61元/科报名方式:网上报名考试形式:闭卷、机考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证券分析师什么时候考? ]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证券分析师考试科目

证券分析师考试科目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分析师侧重于能够根据国家货币政策、投资政策、银行利率做出证券市场行情走向的预测,能够利用技术工具做出证券行情的分析。证券分析师需要写各种报告,包括宏观、策略、行业、公司等,研究结果为市场行情的分析报告,分析师对内服务自营、资管、对外服务基金等大机构客户。市场分析证券分析师要熟悉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懂得进行市场行情的分析,负责投资策略的制定,负责客户投资理财的服务。简单说就是通过你对于市场的判断,让投资者通过你的建议实现最大收益。投资理财

证券分析师考试具体考几门

证券分析师考试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这一门科目。证券分析师考试属于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该类考试主要面向已经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操守。考试满分为100分,达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考试测试成绩,视为合格成绩。考生在报考证券分析师考试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科目之前,应通过一般从业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有一个工作叫“证券分析师”,就是天天坐电脑前看电脑,日薪就30多万,想从事这个,应该怎么做?

虽然说这个工作确实是经常在电脑面前工作的,但是各行各业都有各行各业的难处和弊端,我觉得主要还是看自己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决定要不要做这个工作的,还是要科学地妥善调查自己可能想要入职的行业的。另外可以按以下几点来进行参考。 1)我本人就是外行转行进入金融的,所以算是亲测有效。2)外行成为证券分析师,本身是一个难度非常大,成功率很小的事情,如果不是意愿极度强烈,建议放弃,考虑其他职业。证券分析师分为卖方和买方。卖方是券商的研究部门,买方是基金保险等机构投资者。通常证券分析师上班时间较早,差不多七点左右就会出现在公司,然后查看当天重要的新闻资讯,查询投资股票的所有公司的最新消息。在了解市场的情况后,开始回复交易员、销售、领导、客户的邮件。证券分析师还要进行一系列的维护工作,例如更新模型,寻找未来可以覆盖的公司,关注全球经济状况和政策走向,然后撰写他们最含金量的报告。这个时候你就会发现,虽然分析师以出具报告闻名金融界,但写报告不是唯一。证券分析师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是预测公司的收入额。公司宣布收入额前,分析师们会集合管理团队、调查客户及合伙人,然后试图预测公司的最终收入额是否会高出、等于、或低于公认值。3)先通过参加考试(比如CFA),或者一些学习(比如MBA,硕士),在学历证书这些硬性方面获取一些“筹码”,再通过自己的投资和研究实践,撰写有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它投资相关的内容,这是“软”的筹码。4)拿着“软”筹码和“硬筹码”,就可以去面试了,面试中的发挥,就看你在累计筹码的过程中,是否真正掌握了研究分析的能力,如果掌握了,面试也会过的。5)另一条路径——自己做投资,从小股民做起,做的好之后自然有人给你钱,请你去上班。

证券分析师待遇怎么样?

什么?你竟然在搜索金融分析师月薪多少?太low了吧,怎么地不也得年薪起步?哈哈,开个玩笑,其实大多数金融分析师选择工作的时候都回去看年薪,月薪并不打动人心,所以高顿CFA老师给大家分享一下金融分析师年薪大概有多少:调查表明,雇主更愿意提供高额奖金给拥有CFA特许资格认证的投资专业人士,美国、加拿大、英国、香港等的金融机构,甚至已经把CFA资格作为对其雇员入职的基本要求,因此他们大多成为金融机构力争的对象,这让CFA持证人收益良多。可以参考数据表明,CFA年收入:美国19万美元;英国20万美元;新加坡11.3万美元;香港13.6万美元;加拿大10.8万美元,中国现有数字是14.9万美元,全球平均17.8万美元。其中中国地区是CFA考生多的地区,够资格申请到CFA证书的人,目前不会超过5千人。   给大家整理了一套电子版CFA备考资料,里面有很多CFA考试资料可供大家选择。而且对于上班族来说简直是福利,在地铁上拿出来手机即可阅读>>CFA电子版备考资料 以下几个原因是影响金融分析师收入的因素:   1、工作时间不同,往往对持证人的薪水形成极大影响.一般来讲,工作一年内的CFA持证人薪水在51,050美元左右,也就是35万人民币;1-4年薪水可达到63,900美元,也就是44万人民币;5-9年薪水约93,452美元,也就是64万人民币;拥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CFA持证人,薪水为119,309美元,也就是82万人民币.当然,如果可以干20年、30年金融工作,也不用上班了,完全可以自己做投资,成为下一个索罗斯.2、工作性质影响薪酬.Amy和Lee的薪水差距,除了工作经验,工作性质也是一个巨大的因素.金融行业范围比较广,从管理监管层,到民间借贷从业人员,都在金融系统扮演着角色.如果你是投资组合经理,一年60万人民币年薪也是不多的;如果你是金融分析师,50万人民币的年薪也是不少的;如果是首席财务官之类的工作,年薪百万那都是常事.不同的工作有不同的薪酬体系,因为每个工作岗位对公司和社会的贡献并不一样,所以很好理解.3、公司规模影响薪酬.即便都是CFA持证人,拥有同样的工作背景,那么去摩根士丹利任职和在国内券商工作,薪水也不可能一样,不然为什么金融人击破脑袋也要往摩根士丹利、高盛、瑞银等金融巨头去呢.当然,这并不是说国内券商不好,只是业务规模不一样,50人左右的金融公司,可以为你开出40万人民币的年薪;100人左右的公司,可以给60万人民币年薪;500人的公司,可以给70万人民币年薪1000人的公司,可以给80万人民币年薪;摩根士丹利这种巨型公司,100万人民币年薪可能是起步价.4、工作地点影响薪酬.在纽约工作和在中国某城市工作,岗位相同,薪水一定不同.简单粗暴的解释就是:从玉米地到金融之都,工作地点就是这么重要. 金融分析师能从事什么工作?可以从事的岗位有很多,例如投资咨询顾问、投资银行家、证券交易员、执行总裁、主席、合伙人、主负责人、投资总监、财务总监、会计师、审计师、市场、投资公司经理、证券分析师和固定收益分析师、投资组合经理等介于每个人的情况都有所不同,以拿CFA从业者的投资分析师为例,为大家普及了金融人的职业发展之路。一、Analyst(分析员)投行中的Analyst(分析员)一般都是为各大院校应届生准备的一个2年的program,刚毕业的大学生一般都会从此做起。既然叫做分析师,工作内容不外乎是一些数据分析、行业研究之类的工作,有些需要建立一些初步的模型,包括mergermodel、DCF、LBO等等,然后交给associate进一步review和加工。研究结束,要使用PPT将研究结果呈现出来,所以这个岗位也会经常用到PPT。当然,作为一个初级岗位,很多情况下还会涉及到很多杂七杂八的事情,总是就是投行工作的基础,也是锻炼人的岗位。这个岗位一般坚持3年时间久可以得到升迁,大多数金融人也是在这个岗位上开始学习CFA的,有前瞻性的大学生在毕业前就把CFA一级考过了,可以极大的缩短在基层工作的时间,两年甚至很短时间就可以成为Associate,也就是我们要谈的下一个岗位。二、Associate(副经理)Associate是比Analyst高一级的职位,要么是从Analyst晋升而来,要么是各金融专业高材生或者CFA持证人之类。作为Analyst的小领导,Associate仍然要做一些分析类的工作,不过是有点技术含量的工作,负责更复杂的建模。Associate还要根据公司或者上级的安排,分配任务,承担administrativework,并且主要负责与客户的沟通。虽是领导,Associate的工作并不轻松,每天需要加班加点,并对全组工作负责。这个岗位需要一定的金融知识背景,所以很喜欢的MBA或者CFA持证人,即便是只通过了CFA二级考试,也会受到欢迎。通常员工会在此岗位上工作3到4年的时间,然后才能学到足够的本事升到更高的位置上。三、VP(副总裁或经理)如果你顺利进入到VP阶段,那么恭喜你已经得到了升华。VP泛指所有高层的副级人物,工作要指导Associate和Analyst,同时也要有一些外部环境的接触。很多CEO忙不过来的工作都会交给VP负责。VP的工作主要由两大块组成,一是充当projectmanager的角色,当D或MD接到deal的时候,负责executingthedeal,二是计划所有需要的过程和任务分配给associates,并且确保顺利进行。VP同时也是和客户接洽以及联系各个support的人比如accountant、lawyer等等的核心人物。做到VP不容易,要得到晋升更不容易,行业内VP普遍工作3到15年才有机会晋升,除了经验、能力、运气,各种自我提升也少不得。大部分金融人在这个岗位上努力通过CFA三级考试,提交证书申请,如果已经是CFA持证人,那真是极好的。四、Director(总经理、董事)根据投行的规模不同,Director或有或无。Director负责重要的交易比如费用谈判,交易策略和客户会议。还有就是做营销吸引客户。MD工作性质与其近似,不过焦点在重要的客户上。五、MD(董事总经理)Director3年左右就会升任MD(董事总经理)。MD级别有很高的业务收益指标以及维护重要客户的责任,参与公司的整体战略及业务方向制定。MD再往上发展就会去做各个分支的管理人,或者是做CEO。这个时候如果没有一张CFA这样的很嚣张的证书傍身就不合适了。以上是一个典型的投行职称序列,有些金融机构会设置一些中间职称,比如assistantVP(AVP)即助理VP、seniorVP(SVP)即VP等,唯一不变的是对人能力的要求和证书的要求。当然,CFA的在职业发展上的帮助不止如此,从职业发展的角度,一张代表了你金融理论过硬、工作经验丰富的CFA证书,能帮你优雅地、高效地达成目标。现在vc/pe是一个很时髦的词,国内也出现了很多风投成功的案例,想进入风投圈或者私募圈的金融人不在少数,如果没有一张高含金量的CFA证书,恐怕连门槛都进不去呢。 除了以上较为热门的,以下职位也是金融分析师可选择的工作:基金经理18%业内称“操盘手”,负责基金的筹措、管理和运营,上市监控等。CFA持证人的主要去向之一。市场需求较大,前景广阔。要成为基金经理,需要敏锐的市场直觉和投资判断,实战打拼的经验也很重要。研究员(分析师)15%国内一般指的是券商的行业研究员,负责研究相关行业的动态,对外出券商的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投资银行分析员9%投行职业链条,一般从分析员开始做起,往上做得好可以升到初级经理、副总裁、高级经理等。每个阶段有相应升职需要的时间。华尔街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投资银行家的年薪比总统还要高。行业高管7%高端人才市场,CFA同样很受欢迎。行业的高管,也需要必要高含金量的证书来匹配自身身份。风控经理6%负责金融风险识别及管理,涉及风险预测、风险决策、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一般优秀的风控经理,是CFA+FRM双证持证人的比较多。企业金融分析师5%负责为企业提供金融增值服务,如行业调查、上市、并购等。同时,对企业财务税务优化、资产配置等方面提供建议。咨询顾问5%为客户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人员。咨询和投行是公认的两大高收入行业。咨询行业可以为年轻人打开眼界,通过接触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产业背景,从而短期内快速成长。客户经理5%一般指银行的客户经理。他们给客户推荐或介绍产品的时候,需要对金融市场和产品体系有系统性的了解。财务顾问5%性质一般为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为客户提供投融资、资产债务重组、资本运作、战略发展等服务。MOM投资经理4%不直接管理资金投资,而是将基金资产委托交给其他一些基金经理,负责挑选并跟踪这些基金经理的投资表现。成熟的国际金融市场,少不了MOM投资经理的存在。交易员4%快速、准确地执行交易指令,对交易品种进行跟踪分析,每天做好盘后的分析统计工作。策略分析师3%负责股票市场的策略分析,跟进市场宏观进展,形成策略分析报告,需要熟练掌握多种策略分析方法。会计/审计师3%金融市场同样离不开财务分析,企业并购重组等都会涉及到很多财务问题,因此也需要许多专业的财务人员。 给大家推荐一个已经考过CFA的学姐,关于CFA任何不懂的事情都可以咨询她。不仅能解决CFA考试问题,还有电子版CFA试题和CFA备考资料:微信ID:cfa706  ▎本文由高顿CFA老师 Sherly 整理发布,更多CFA资讯【请关注高顿CFA官网】若需引用或转载请保留此处信息,未加入此版权信息,盗版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金融分析师和证券分析师的区别与联系?

  1、证券分析师和金融分析师所从事的工作是不一样的,金融分析师所涉及的知识面更多一些因为金融包括了证券、银行、保险三大体系,相对的证券分析师所在的领域按照头衔来说肯定是以证券为主了,因此,金融分析师更加值钱。  2、证券分析师和金融分析师所从事的工作是不一样的,  金融分析师所涉及的知识面更多一些因为金融包括了证券、银行、保险三大体系,相对的证券分析师所在的领域按照头衔来说肯定是以证券为主了,因此,金融分析师更加值钱。  证券分析师这个是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目前市场饱和,前途不大。  3、证券分析师在我国又称为股评师、股票分析师,他们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走势及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网络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等信息咨询服务的专家。  4、金融分析师,范围比较广,除了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都会欢迎加入的,在银行里应该是会到计划财务或信贷等部门工作。  5、想进入金融行业,应先考证券分析师,再考金融分析师。

证券分析师主要做什么的

证券分析师的核心工作,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方面:(1)宏观经济与行业分析。通过研究公司所处的宏观和行业环境, 以及上市公司自身和其竞争对手内部的经营、管理机制,对公司过去和现在的发展作出判断,同时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战略和发展状况作出预测。宏观经济与行业分析一般多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尽管它对定量分析要求很强的投资决策的指导意义不大,但却是以后财务分析和投资分析的出发点,财务分析和投资分析中的许多假设前提实际上都是宏观经济与行业分析的结果。(2)财务分析。 目的在于利用源于各种渠道的公司财务信息(主要是公布的各种会计资料),通过一定的分析程序和方法,了解和分析公司过去以及现在的经营情况,发现影响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因素,以及各因素变动对经营目标实现所起到的作用。通过分析各影响因素的变动来判断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从而研究公司股价的未来走向,为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内部和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3)投资分析。就是研究股市行情,估算股票的价格, 目的是为股票的买卖提出建议。作为证券行业的分析师,前面的经济分析和财务分析实际上都是为这里的投资分析作准备工作,证券分析师必须通过全面的分析之后对股价的未来走向作出具体判断。在一个理性的股票市场中,股价的实际变动也是对分析师所作工作的最好检验。投资分析是分析师整个工作的最终目标。

请问一名证券分析师会有怎样的行业发展前景?

这么说吧,近十年,中国的证券分析师不容易做,什么时候中国金融市场足够成熟了,证券分析师才会是吃香的职业,当然那是对分析师的要求也会提升很多。如果你能进基金公司或大的证券公司做行业研究员,恭喜你,发达了,但是真的很难进的,再说证券行业的分析师,二级市场,全行业营销,分析师也有任务的,不过形式不同。首先说怎么成为分析师,对于宏观经济的分析,对于短线技术的研究,上市公司的研究,这些是最基本的。分析师是需要面对客户的,所以在和客户交流时能不能让客户信服很重要,1:年龄要高一些吧,起码说明阅历高2:长相气质要好吧,能使人信服。3:说话要沉稳,沟通技巧要好,尤其是第三项,非常重要,这个也需要长期与客户沟通中,才能锻炼出来的。真的会形成气场的。再说成为分析师之后,怎么开展工作,分析师不能在大街发单子,拉客户吧。只能在营业部坐镇,等客户经理把客户拉回来,你来给他们讲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客户经理拉不来客户,你会感觉,想工作也使不上劲。分析师是要讲求包装的,多上电视,广播。这些都需要门路和资质。总之,不好做的。

证券分析师可以炒股吗

不可以。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明文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分析师是不允许炒股的,证券交易所采用的是会员制,证券公司是交易所的会员,会员在交易所有交易席位,投资者只有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才能做股票买卖,分析师是不可能有交易席位的。在我国希望成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首先须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理论》、《证券投资分析》等学科的从业资格考试,再由所在的证券公司或咨询机构到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执业人员,即可成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分析师有前途么?什么样的人适合从事这行呢?

  证券分析师当然有前途。  证券分析师在中国又称为股评师、股票分析师,他们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走势及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网络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众或投资机构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等信息咨询服务的专家。  证券分析师是一个高智慧、高挑战的职业,执业资格方面“门槛”不低。从业需拥有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律知识,能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指标和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对比分析。了解中国为调控金融风险和证券发行、承销交易而制定的法律体系,熟悉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通晓证券市场的技术分析。  适合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经验,同时拥有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律知识。不但具有较强的综合技术分析能力,且能在此基础上,依据现阶段证券市场运行特点而有所创新,形成一套独特而有效的证券市场技术分析办法。

证券分析师能炒股么?

根据证券法明文规定,证券分析师是不允许炒股的,证券交易所采用的是会员制,证券公司是交易所的会员,会员在交易所有交易席位,投资者只有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才能做股票买卖,分析师不可能有交易席位的。证券分析师考试属于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通过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之后均可报考。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报名条件不等于注册条件,证券分析师执业注册条件还有学历、工作经历方面的要求。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除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已被机构聘用;(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七)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证券分析师能炒股么? ]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股票分析师胡兰贵在深圳福田区哪个证券公司

现在在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票分析师胡兰贵现在在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任首席分析师。胡兰贵,原任青海证券分析师,最近加盟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任副总经理,首席分析师,目前担任福建东南卫视特约嘉宾。

证券分析师介绍

1、证券分析师是指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经营机构就业。2、主要就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种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包括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价值及变动趋势进行研究及预测,并向投资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投资价值报告等,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上述报告及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服务的专业人员。《美国注册特许分析师分析师(RCA)》的考试认为分析师的职业操守、专业水平同等重要,因而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的分析师享有更高美誉,如有违背公众利益,RCA无条件取消会员资格,终身不得再次考试、入会。3、证券分析师在中国又称为股评师、股票分析师,他们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走势及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网络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众或投资机构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等信息咨询服务的专家。4、证券分析师是一个高智慧、高挑战的职业,执业资格方面“门槛”不低。从业需拥有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律知识,能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指标和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对比分析。了解中国为调控金融风险和证券发行、承销交易而制定的法律体系,熟悉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通晓证券市场的技术分析。不但具有较强的综合技术分析能力,且能在此基础上,依据现阶段证券市场运行特点而有所创新,形成一套独特而有效的证券市场技术分析办法。

基金公司和证券投资公司都是通过炒股来赚钱的吗?二者有何不同?

  中国股市散户投资者现在唯一能保全自己的措施只有一个:彻底远离股市!因为作为与股指期货相配套的沪深300ETF指数型基金国家已经拟定于近期在香港市场上市,内地投资者将不能参与交易。这一政策使香港市场的境外机构可能利用该基金作为套利工具,而对内地所有投资者客观上造成了不公平,增加了境内投资者的风险。假如境外机构对在港上市的中资H股、红筹股和300ETF进行联手控制,很可能使内地市场出现单边暴涨或暴跌,也可能会为国际对冲基金间接控制内地资本市场提供工具。内地证券市场操纵权旁落的后果及风险将不可估量。近期中国股市大盘暴跌多少反映了机构投资者对这一政策的恐惧和不安。  此外,据行业知情人士透露,继银行系QDII产品对外投资额度快速放宽至215亿美元后,保险公司的QDII投资细则即将出台,初步预计额度不会少于银行和基金公司。在如今人心恐慌,熊市思维逐渐抬头的情况下,这一消息无疑会把利空作用放大。加上超级扩容密集出台、印花税提高、公布清查违规入市银行资金、打击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等一套套紧缩打压政策,它们传递出的强烈政策调控语言就是,中国证券市场不能再涨了,所有人的唯一选择就是彻底退出这个风险已经高企的市场。 据统计,2006年全年上市公司利润3892亿元(对应A股流通股就更少了),如果2007年按每天成交量3000亿计算,印花税按0.3%计算,(一年按240天计算)印花税合计4320亿,券商佣金按照0.2%(法定是0.3%)计算,合计2880亿元,二者合计7200亿,几乎是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润的一倍。如果按每天成交量2000亿元计算,印花税合计2880亿元,券商佣金1920亿,二者合计4800亿元,仍然超过2006年上市公司利润之和。如果按每天成交量1500亿元计算,印花税合计2160亿元,券商佣金1440亿,二者合计3600亿元,就达到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润。 文章说,由于股市投资的本质是分享上市公司的收益,上市公司是股市的基石。如果上市公司的收益总和不足以弥补印花税和券商的佣金,那么这个股市,就连"零和游戏"的底线都够不着,应该是"负和游戏"。在"负和游戏"中理论上是每个投资者都无法分享到上市公司的利润,只能通过吹泡沫、尔虞我诈、坑害中小投资者的方式来实现"泡沫利润"。 目前中国内地投资者证券帐户内的保证金总额不过1万亿,也就是说,不用两年就全部收缴到国库了。所有参与者都是来无偿送钱的。这就象街边桌球场子,两个参与桌球游戏的人拼个你死我活,最终赢利的,一定是摆桌球的摊主。两个人手中的银子都必将落入摊主的口袋。这哪里是一个有投资价值的市场? 管理当局人为控制股市,在储蓄存款没有出来时,扇动大家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只有通过证券市场才能充分分享经济成长的成果,而现在真的出来一部分了,又担心所谓股市泡沫问题,要闭门放狗咬人,让散户投资者去买单,用自己的退休金、血汗工资去承受管理层制造的泡沫。 文章断言,中国证券管理当局的短视,必将毁灭整个资本市场。管理当局无能,也许还是造成股市发展十几年还在3000为中轴晃悠的真正原因。中国经济发展其实从来就没有与股市同步过。 附原文:反弹逃命后将迎来更恐怖的下跌 一、作为与股指期货相配套的沪深300ETF指数型基金国家已经拟定于近期在香港市场上市。内地投资者将不能参与交易.  二、据行业知情人士透露,继银行系QDII产品对外投资额度快速放宽至215亿美元后,保险公司的QDII投资细则最快将于本月中旬出台,初步预计额度不会少于银行和基金公司。 现在我总算找到了大盘继续暴跌的真正原因了。很多普通投资者可能根本不知道这些政策传递出的指向性意义,对内地证券市场的中长期发展所带来的重大负面作用。下面我先就第一条消息进行分析和解读。 作为与股指期货相配套的沪深300ETF指数型基金应该是反映内地沪深市场交易水平的一个标尺。管理层对于不开放境内投资者进场交易的原因解释是:由于目前沪深证券市场是两个完全分开独立的交易市场,资金结算存在障碍,而且,目前香港市场实行T+0交易制度能够更好地与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相配套。 有分析人士评论,这一政策对内地所有投资者客观上造成了不公平,增加了境内投资者风险,因为,香港市场的境外机构完全可能利用该基金作为套利工具,而让境内投资者处于束手无策地步。假如,境外机构对在港上市的中资H股、红筹股和300ETF进行联手控制,将很可能造成内地市场出现单边暴涨或暴跌,也可能会为国际对冲基金间接控制内地资本市场提供工具。内地证券市场操纵权旁落的后果及风险将不可估量。大盘暴跌多少反映了机构投资者对这一政策的恐惧和不安。 第二条消息是,保险系QDII细则将于中旬左右出台。如果处于牛市行情中,市场对这种政策可能敏感度低些,毕竟市场资金充沛人气旺盛,而现在人心恐慌,熊市思维逐渐抬头情况下出台这一消息会把利空作用放大。继前次公布15500亿特别国债发行事件央行负责人出面澄清后,市场反映似乎有缓和迹象,超级扩容密集出台、印花税提高、公布清查违规入市银行资金、打击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等一套套紧缩打压政策,它传递出的强烈的政策调控语言就是,内场证券市场不能再涨了,而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没有做空工具套利保值,那么,所有人只能有唯一选择,就是彻底退出这个风险已经高企的市场。而近期香港股市叠创历史新高正是受到内地一系列利好政策倾斜的鼓舞。 虽然有人出来澄清特别国债不会对内地股市造成冲击,属于正常经济手段。但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互通互连的,绝对不是割裂的两个国度,说没有影响显然难以说服所有人。大家想想,即使特别国债不向普通投资者和企业发行,但向银行发行,由于其利息水平高于储蓄,银行肯定会积极认购。该额度相当于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5%,而不是此前多次调整的0.5%,会不构成股市资金变相抽离?银行接受储蓄存款再放贷款,如果可放贷额度减少必然减少企业贷款比例,上市公司融资门槛提高,周转困难,业务必然受到冲击,对上市公司业绩持续增长构成巨大打击,另外,虽然清查银行进入股市的资金已有公布,但还有多少是没有查出的呢?查出部分或只是九牛一毛而已。到底参与市场的违规银行资金有多少,可能永远是个谜。一系列釜底抽薪做法对股市会没有影响?  对于推出沪深300ETF指数型基金推托说由于内地两市不能结算而只能供香港市场交易更是滑稽。资本市场改革和完善,本就是管理层的第一要务,新的金融产品推出,国内资本市场没有条件,你管理层应该进行完善,创造交易环境和条件呀。难道就任由话语权旁落?把刀柄交给别人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这一政策不能不令人联想到蒋介石抗战中:“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为了防止股市高企可能对银行(著名经济学家刘纪鹏称之为大儿子)造成冲击,不顾一切出台政策打压股市(刘纪鹏称之为小儿子)?前面出台提高印花税的政策再次将管理层的短视行为暴露无疑,试问,出台如此重大政策,有没有经过精确测算,有没有经过广泛征求经济学家的意见?有没有经过合法的听证和征询?以至急不可耐做半夜鸡叫?中国经济发展到什么时候才能摆脱“三拍”怪圈:一拍脑袋,就这么定,二拍胸脯,我负责;三拍大腿,又交学费了? 据统计,2006年全年上市公司利润3892亿元(对应A股流通股就更少了),如果2007年按每天成交量3000亿计算,印花税按0.3%计算,(一年按240天计算)印花税合计4320亿,券商佣金按照0.2%(法定是0.3%)计算,合计2880亿元,二者合计7200亿,几乎是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润的一倍。如果按每天成交量2000亿元计算,印花税合计2880亿元,券商佣金1920亿,二者合计4800亿元,仍然超过2006年上市公司利润之和。如果按每天成交量1500亿元计算,印花税合计2160亿元,券商佣金1440亿,二者合计3600亿元,就达到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润。 从这些鲜明的数据不难看出,在"三公"原则下进行市场化博弈,这一基本的市场化条件似乎还离我们很远。由于股市投资的本质是分享上市公司的收益,上市公司是股市的基石,而如果上市公司的收益总和不足以弥补印花税和券商的佣金,那么这个股市,就连"零和游戏"的底线都够不着,应该是"负和游戏",在"负和游戏"中理论上是每个投资者都无法分享到上市公司的利润,只能通过吹泡沫、尔虞我诈、坑害中小投资者的方式来实现"泡沫利润"。管理层一直极力倡导的价值投资基础又在哪里能够实现? 目前两地市场投资者证券帐户内的保证金总额不过1万亿,也就是说,不用两年就全部收缴到国库了。所有参与者都是来无偿送钱的。  这就象街边桌球场子,两个参与桌球游戏的人拼个你死我活,最终赢利的,一定是摆桌球的摊主。两个人手中的银子都必将落入摊主的口袋。这是一个有投资价值的市场?这不是逼良为娼,迫使所有人去搏傻又是什么? 还有管理层一直诟病的泡沫问题,泡沫的标准是什么?无非是市盈率吧,新股上市就是30多倍,海归的H股更高达125倍,上市被机构再狂拉1倍,你让散户投资者去买单?用自己的退休金、血汗工资去承受管理层制造的泡沫?被迫参与搏傻买了你们发行的股票还要挨打,天理何在呀!  管理当局人为控制股市,在储蓄存款没有出来时,扇动大家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只有通过证券市场才能充分分享经济成长的成果,而现在真的出来一部分又闭门放狗咬人,这不是现代版的叶公好龙是什么? 在股市真正出现大幅调整时,还在忽悠,说股市调整不会改变牛市上升格局。试问牛市存在的基础还在么?无非是继续稳住中小散户,不要走,等我的大儿子安全撤退后,市场跌得面目全非时,一个轮回后,我再忽悠散户进入这个陷井中.当狼来了的叫喊声多了,你们认为还会有人相信?管理当局的短视,必将毁灭整个资本市场,这也许就是当局无能,造成股市发展十几年还在3000为中轴晃悠的真正原因,中国经济发展其实从来就没有与股市同步过。从91年开市至今,中国经济每年以近两位数的速度高速增长,以上海为例,1991年从100点起步,相应的指数复合增长到2005年还应该在998点吗?这不是自欺欺人是什么?  本人:当我们现在刚刚过上能吃饱穿暖的日子,当我们刚刚向银行贷款买了房子,当我们在银行刚刚存了点棺材本老婆本。突然这一切就象好梦一日游似的随风飘过,一夜回到10年前.  试问中国的平苦大众不炒股又怎么能躲的过通货膨胀这只政策老虎喃?这就是中国的特色,很茫然!

证券市场如何才能成为经济晴雨表

证券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关系经常被认为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很多时候并非这么简单。我国当前的情况就是如此。硬币的一面是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需要一个相对健全成熟的资本市场,但硬币的另一面则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还比较薄弱,服务于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功能还不能全面有效发挥。能否妥善处理好这一矛盾,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任务。“新三板”——建立市场定价基础,为经济转型助力“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深化股票发审制度市场化改革,规范发展主板和中小板市场,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加快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探索建立国际板市场。”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健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有助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所谓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指的是为满足质量、规模、风险程度不同的企业的资本要求而建立起来的资本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总体框架下,各层次市场所服务的企业需求不同,在划分时就需要按照企业的成长阶段、投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角度进行考虑。主板解决了大型企业的问题,创业板的推出解决了部分成长型企业的问题,现在到了“新三板”的时间。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看,成熟市场国家是先有场外市场再有场内市场,这一点上我们有所不同。在我国场内市场已经发展了20多年后,我们的场外市场仍然没有推出。业内人士对此的比喻是,只有大学教育而没有义务教育。现在我们的“义务教育”指向了“新三板”。作为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的建立要解决的是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及融资问题,培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进入资本市场。可以说,“新三板”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和发展的“孵化器”。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教授刘纪鹏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场外股份转让市场是整个资本市场体系基石。刘纪鹏认为,这好比教育体系中的小学,资本市场通常都是经由它才逐步演变到主板市场的,而我们过去基本上是在用计划手段发展资本市场,一开始就办主板,等于是没有小学就办了大学,顺序是相反的。发展“新三板”市场,构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大势所趋。除此之外,“新三板”还承担着另外一项重任,那就是推动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进程。比如交易制度改革,引入做市商,提高流动性和交易活跃度。市场人士认为,如果改革探索就此展开,境内资本市场将朝着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化方向跨出了一大步。此外,“新三板”扩容还有利于形成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打破目前中国场外交易市场过于分散的状况,加强信息交流,形成资源共享,企业股权转让得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在全国范围内联网运行、集中报价、统一核算,从而使市场交易量和流动性都能够得以提升。引入长期资金——解决短线资金支撑长期发展问题用短期资金支撑长期投资,在企业经营中会被认为是一种风险。我们的证券市场现在就面临着这种风险。上市公司融资的用途多为长期投资,但是市场资金供应者却多为短线资金。来自监管机构的调研显示,股票市场投资者目前主要以短线投资为主,缺乏真正的长期投资者。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目前中国股票市场投资者平均换手率偏高。从投资行为分析,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个人投资者更偏向于持有和交易小盘股、低价股、绩差股和高市盈率股,持股时间较短、交易较为频繁。与境外成熟市场同类型机构投资者相比较,目前中国股票市场上的各类机构投资者整体规模偏小,持股期限普遍较短、交易比较频繁,短期投资行为比较明显。这种窘境客观上要求我们急需为证券市场引入真正的长期资金。从成熟市场国家经验看,推进企业年金入市和引入养老金是解决办法之一。截至2010年底,我国五项社会保险资金累计结余已达到23000多亿元。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如美国的401k计划,已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议题。所谓401k计划指的是一种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401k计划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费,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只在领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韩复龄教授认为,“中国版401k”计划对资本市场有着积极作用,市场需要像养老基金这样的机构投资者。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闻岳春表示,相对于“中国版401k”首次提出的2004年,中国经济的体量明显增大,整个社保、养老、医保体系也更加健全,对于社会保险体系的保值增值呼声不断提高,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规范程度也显著提高,有关方面对于上市公司分红的制度设计正不断推出,现在已是启动“中国版401k”的良好时机。美国401k计划更多针对的是企业年金,“中国版401k”则需要针对我国国情,制定合理的方针。闻岳春认为,我们可以循序渐进,从壮大企业年金规模,积极引导其进入资本市场做起,再谈整个社保体系资金的进入。“中国版401k”仅靠证监会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财政、税务、人保等部门的共同推动,这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在我国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仍待优化,市场结构仍待完善的同时,我们已经要直面国际金融竞争。从夯实市场基础的角度看,为各种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全面资本市场服务,为上市的各类企业提供长期资金,两者相辅相成,是构建强大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措施,而且也只有这种格局才能使得证券市场真正成为经济的晴雨表,实现建设资本强国的目标。

请问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方式?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是全国统考,闭卷,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1、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6月,在原计划安排一般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的基础上,增加《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两个科目的专项资格考试。2、考试方式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扩展资料: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急求《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9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第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则,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第九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第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六条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五)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人出具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八)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三)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或者申请书;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拟定文本; (四)资产托管协议; (五)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六)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七)负责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主办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八)净资本计算表和最近一期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进行审查。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对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进行评审。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证券公司方可推广其所提交备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一)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三)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四)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五)各类风险揭示; (六)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百分之十。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证券公司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客户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六)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七)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八)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第四十五条 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第四十六条 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客户资产中的货币资金进行管理;客户有要求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第五十三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业务,并将托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第五十四条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二)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三)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五)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五条 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第五十六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备案或者申请;已经受理的,暂缓进行审核。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并报注册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 证券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将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暂停履行职务、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客户资产的托管;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即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通过固定席位进行交易或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证券用于回购;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超出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者超比例从事关联交易;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通知、报告义务; (九)从事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十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十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第六十六条 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履行托管职责;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从业资格。第六十七条 其他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从业资格。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或者有关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暂停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停止资产管理活动,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权益登记、转账过户、资金划拨、监督运营等事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七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已核准的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继续有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变更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本办法实施前开展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第七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遵照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同时废止。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2部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如何使我国证券市场发挥作用

一、明确市场监管理念  从我国政府近年来证券监管实践来看,监管思想不统一、监管政策的延续性不强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从全球范围看,证券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大体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强调在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比较典型的如美国证券监管思想。这种监管指导思想的基础是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健全、投资者比较成熟理性。比如美国证券监管当局就认为,只要上市公司披露足够的信息,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可靠,投资者就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决定,至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则由投资者自己负责。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与完整才是监管的重中之重。这种监管思想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但缺陷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往往不充分;第二种监管思想强调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者质量要求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责任。比如香港证券监管当局认为,必须对上市公司及其市场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以保证证券发行者的质量,同时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常能得到较好的保护,但缺点是过分严格的监管会导致企业经营趋于保守,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效率和创新能力。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机构投资者队伍较小,与上市公司相比,投资者处于弱势。此外,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在这种条件下,采用第一种监管思想无法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有必要采纳上述第二种监管思想,即把监管重点放在上市公司质量的监控和投资者的保护上去。  二、完善政府监管的基础法律制度建设  1、通过立法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法》中称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法律地位是由国务院确定的直属事业单位,随着政府任期的调整而调整,无法独立于政府。在我国行政权占主导地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对行政权无法形成有利的制约的前提下,证券监管机构只对行政权负责而不对投资者负责,这样保护投资者的监管思想无法得到保证。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美国SEC的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对美国总统和国务院等行政机构负责,其独立性能够得到保证。因此,有必要修改《证券法》,使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由法律明确规定,使其独立到能够对国有股东、国有中介机构实施监管而不被“俘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效果。  2、通过立法增加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  我国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早期主要以地方国有企业为主,现在主要以中央国有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性自不必说,即使是民营企业或通过市场收购取得控制权的民营企业也是地方政府的各种利益的来源。而中介机构的代表——证券公司等绝大多数也是国有控股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对象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此,如果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与国资委的地位相同,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管。在这种前提下,现有证券监管机构现有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授权范围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反而成了“弱势主体”。可以说,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较少,导致证券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开展工作,这也是造成目前政府监管效果不理想的直接原因。  强化证券监管手段,必须由法律授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多的权力。拥有一定立法、司法、执法权力的监管部门比司法机构更能有效地防止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SEC具有非常大的独立性,其拥有广泛的传讯、调查、听政、处罚、禁止、起诉等权力以及类似立法的权力10项之多,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只有包括制定规章权、行政许可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处罚权等,范围小得多。因此,有必要通过《证券法》增加对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使其在证券监管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例如参照美国建立“吐出非法利润”制度追缴、分配给投资者;授予证券监管机构财产扣押权等,最终通过立法使证券监管机构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机构。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还远远不够。目前,急需授予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有调查权(有权不事先通知被调查者即可直接调查其财务、银行账户)、传唤权(有权传唤当事人,不接受传唤的被视为违法)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由被调查者承担)等。  3、完善证券市场监管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对于监管执行方面的规定语言不详,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执行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使证券市场的监管执行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三、完善政府监管机构的制度建设  1、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模式,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证券监管的行政执行,而证券立法和监督职能主要由全国人大和司法部门行使。考虑到证券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必要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体制,分别建立行使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督职能的专业机构。  立法机构方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负责广义的证券立法,这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在人员构成上,主要由金融产业方面的经济学家、学者组成,负责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政策论证等研究。  监督机构方面,建议设立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狭义的监督由司法监督来承担,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2、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经常是由地方政府任命,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高层管理者也经常来自于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甚至还会重新回到证券监管机构,从而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所谓的“旋转门”现象。要避免监管的“旋转门”现象出现,就要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设立防火墙,限制官员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单位之间的自由流动,为监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建立监管绩效评价体系,等等。  四、加强政府监管的外部合作  1、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监督所具有的及时性、普遍性是政府监管所无法比拟的,“蓝田事件”既是明例。政府监管机构应适时地引导和利用社会公众监督。目前,首先需要加强的是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制约束和自我监管功能。这包括按照国际会汁准则和审慎原则审计上市公司财务与会计报表,并以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原则约束会计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上市文件由律师事务所鉴证制度。  2、扩大与其他金融专业监管机构的合作  要加强对混业渗透的监管,并建立联合监管的沟通机制,例如,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上升为—种日常工作制度。同时可以借鉴美国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建立相应的伞型监管雏形。在伞型监管体系中,银行监管当局应该成为核心。  3、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降低国际清算风险等。对于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不但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还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  参考文献:  [1]田素华,吴士君.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特征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3;(1):20—30  [2]刘笑梦.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2001;(12):13一19  [3]张文魁.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监管转型、整顿和软着陆.上海金融,2002;(5):7—10  [4]邓少灵,戴光岳,王子成.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管理.华东经济管理,2002;(12):35—37

我国有多少关于证券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适当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第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第四条 证券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第五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推荐。第六条 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  2、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  3、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  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第七条 凡已被证监会推荐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申请;  2、《经营证券业务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6、以法人为单位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7、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逾期情况;  8、公司的资金、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9、公司负责资金和债券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10、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发文批准入市并公告。第九条 凡经批准的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交易业务。第十条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第十一条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第十二条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并进行拆借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在任何时点上其流动比率不得低于5%。  流动比率=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100%  流动资本包括国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流通的其他债券、自营股票、银行存款和现金(含交易清算资金);已被用于回购融资的国债和其他债券不得计入流动资本。  公司总负债取其前12个月末的负债额的平均值。  2、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3、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4、达到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第十三条 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按原规定,由其总部进行一天的同业拆借业务,在双方交易前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否则按违规处理。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证券公司,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负责其与交易系统联网,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交易系统设定每家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借和债券回购限额。第十五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证券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其与结算系统的联网,为证券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七章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客户资料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对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第七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决策程序;(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下列不属于证券公司治理基本要求是( )。

【答案】:D证券公司治理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不得侵犯客户合法权益;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一般禁止行为是什么?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编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实为依据,无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为。传播则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将信息散布给公众。虚假信息是虚构、捏造的背离事实真相的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虽然没有背离事实真相,但其表述存在显著的缺陷或不当,致使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的理解和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误解和误信。(三)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如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也不例外。证券业从业人员受雇于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各项证券业务,对机构负有受托义务,而且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在机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事,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从业人员不能损害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从业人员必须事事听从所在机构的指令,当所在机构要求的事项涉嫌违法违规时,从业人员应拒绝执行相关指令,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机构的合法权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了除从业人员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所有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从业人员在执业中既要维护客户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损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从业人员才能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四)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例如,在研究咨询岗位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我国相关法规为规避利益冲突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大多数机构都制定了处理利益冲突的具体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之时,应当按照内部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寻求内部的专业支持。(五)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开放和成熟,行业竞争越来越充分、也越来越激烈,正常的行业竞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长足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不正当的竞争不仅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贬损同行就是其中一种。贬损同行通常采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不适当的与他人比较的手法贬低或攻击竞争对手。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一般意义上的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合法途径得到。行贿则是行为人为了获取上述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但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各种贿赂行为。(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证券。如,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不得买卖股票。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证券市场变幻莫测,不管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如何丰富,只要做投资都存在亏损的可能性。如果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则一旦出现亏损,只能由机构承担,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越大,机构的风险越大。一旦机构倒闭,风险爆发,客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机构风险可能波及演化为社会风险。因此,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是被严格禁止的。(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通过交易记录资料,不但可以了解证券交易的有关情况,而且还可以查证有关机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为真实了解有关情况,减少和防止客户与机构之间的纠纷,并为处理纠纷时提供可靠的证据。证券从业人员负有的依法保存相关交易记录的义务,具体体现在:1、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交易记录。2、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隐匿是指将交易记录资料转移和隐藏起来。伪造是指有意制作虚假的交易记录。篡改是指将原始的真实交易记录用各种方式予以改动,以改变这些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毁损是指把真实的交易记录故意予以毁灭或者损坏。由于各类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机构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因此,任何从业人员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客户隐私。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在参与各类证券业务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业分析、企业评级等。客户隐私主要是指客户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所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财务以及交易信息。客户资料保护是证券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监管机构也将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户资料保护制度作为评价机构是否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哪些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第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第五条 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第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一)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两名;  (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三)最近二十四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下列要求,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二)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所任职保荐机构出具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  (四)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应当保证注册登记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将其列入名单,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注册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或者前次备案满十二个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更新注册登记的内容。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六条 保荐机构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第十七条 保荐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名单中去除:  (一)被注销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二)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三)保荐机构撤回推荐函;  (四)调离保荐机构或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五)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从名单中去除的保荐代表人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可再次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自去除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参加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第三章 保荐机构的职责 第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保荐机构推荐其他机构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推荐前对发行人至少再辅导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经辅导符合下列要求的,保荐机构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  (一)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二)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  (三)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四)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推荐文件中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提交推荐文件后,应当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推荐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承诺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六)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持续督导期届满,保荐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保荐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档案。  保荐工作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定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刊登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刊登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除外。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发行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第四十一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且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定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应当承担其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  保荐机构还应当指定一名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可以担任项目主办人。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保荐代表人因调离保荐机构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除外。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应当承担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应当在推荐文件上签名,并列名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第四十五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第四十七条 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工作受到非正当因素干扰,应当保留独立的专业意见,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第四十八条 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保荐工作的协调 第四十九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按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一)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二)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推荐文件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推荐,已推荐的应当撤销推荐。 第五十二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对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五十五条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并可依法向相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将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记录予以公布。 第五十八条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推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保荐机构注册登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从名单中去除。  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个人不予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从名单中去除,自去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申请。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唆使、协助、参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第六十一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第六十二条 保荐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保荐工作档案或者保荐工作档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六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六十三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投资银行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六十四条 保荐代表人因投资银行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的,中国证监会自公开谴责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一)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证券上市当年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三)证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五)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十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二)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  (三)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  (四)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0%,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  (五)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0%,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  (六)高管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十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重大变化或者亏损事项;  (三)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购买或者出售事项;  (四)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五)未按规定披露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的担保损失、意外灾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政府补贴、诉讼赔偿等事项;  (六)未按规定披露有关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事项;  (七)未按规定披露诉讼、担保、重大合同、募集资金变更等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十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第六十九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受到不受理或不再受理监管措施的次数超过三次,或者累计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且累计时间与该保荐机构当年末所保荐的发行人家数之比排名前三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受理其推荐,已受理的责令其撤销推荐。 第七十条 对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认为理由成立,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采纳:  (一)发行人或其高管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发行人已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三)发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或未能履行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未遵守本办法规定,变更保荐机构后未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予以记录、公布,并可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发行人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接受保荐机构督导的情况;  (二)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三)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四)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五)两年至五年内不予受理其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 第七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重点关注、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机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组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证券公司文化建设配套制度和改进计划公示公告于哪一年出台

在2019年颁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为构建资本市场良好的生态环境,推动证券行业文化建设的工作,在2019年2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协会”)在协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各家证券经营机构《文化建设配套制度和改进计划》(以下简称“《配套制度和改进计划》”)。各公司以“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核心理念为指引,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提出了代表各自企业文化的价值观、风险观、发展观,并制定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公司文化建设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的改进目标、实施计划、任务分工和时间表等。协会表示,根据《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的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切实担负起行业文化建设、防范道德风险、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责任,把文化建设融入公司治理,推动公司文化与战略融合发展,强化公司文化宣传与培养教育,形成有效的声誉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提升行业的“软实力”和社会形象,持续积淀和涵养行业生态,进一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未来中国证券交易所应该如何进一步发展以管理资本流动和就业

具体得看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划与安排。理解资本市场的实质,要从认识金融与经济的关系开始。资本市场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从微观层面看,市场经济主体要开展经济活动就必然涉及到投融资,而金融服务就是要满足市场主体的“投融资”需求,资本市场最核心的作用就是通过直接的交易机制来满足各市场主体的“投融资”需求,从宏观层面看,经济增长必然涉及到资源配置,而金融本质上就是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机制,通过动员和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形成资本,为经济增长提供支持,资本市场就是动员和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最终形成资本的最直接工具。资本市场作用的发挥,从微观上看影响着市场主体的价值创造,从宏观上看影响着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位居世界前列,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各类微观经济主体蓬勃发展,为国家和居民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应该说,这些都离不开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金融的强有力支持。正确理解资本市场的实质,特别是资本市场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我们认清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及其与经济运行之间的关系,更好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充分把握中国资本市场的功能在正确认识和理解资本市场实质的基础上,还需要充分把握资本市场的功能。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默顿提出了金融功能理论,认为金融发展表现在金融功能的扩大、增强与提升。金融功能可划分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资源、储备资源和分割股份、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管理风险、清算和支付结算、提供信息六大核心功能。国内有学者则将金融功能归纳为基础、核心、扩展和衍生功能四个层次,表现出依次递进的关系资本市场作为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功能是资源配置和风险定价。与中介功能只是便利价值运动相比,资源配置功能是中介功能的复杂化和主动化,表现为直接引导价值运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风险定价功能是指对资本市场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本质上是对资源配置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进行预估并转化为可接受的经济价值或成本,是资源配置功能的共生功能。由于资本市场承担资源配置功能的各项金融活动普遍存在跨期性和竞争性的特点,这些活动的预期结果会呈现概率性分布,即出现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被看成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活动的风险。风险定价,在微观层面,所反映的是资本市场上每一种个体资产所带来的未来收益与风险的函数关系,在宏观层面,则表现为资本资产价格的决定机制和价格体系的合理性。资本市场的衍生功能是市场为了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在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的功能衍生,其中微观层面的衍生功能表现为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交易、信息传递、公司治理等,宏观层面的衍生功能则主要涉及财富再分配、消费引导、区域协调等。资本市场两大核心功能发挥的好坏会同时从效率和风险两个层面影响资源的配置,进而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在中国,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除了满足其基本的运行规律外,还表现出三个方面的内涵特点。首先,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对象具有动态变化特征。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而我国经济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从而造成资本市场的运行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我国资本市场服务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高质量发展,这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资本市场要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方面支持经济发展从相对传统的模式向高质量发展模式的平稳切换,另一方面要大力支持代表高质量发展的各种创新,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水平的不断提升。其次,中国资本市场承担着完善金融体系和优化社会融资结构的重要责任。最后,在中国资本市场,国有企业是价值创造的重要载体,国有资本是社会公共财富的“压舱石”。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活动创造的价值主要由企业承担。国有上市公司是企业的杰出代表,成为价值创造的重要载体。经济活动所创造的价值不断积累成为财富,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分配极易出现分化从而导致贫富差距扩大,而国有资本和各类资本组成的集合投资有望成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压舱石”。我国直接融资在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比重偏低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纵观中国金融发展与变革的历程可知,实体经济需求与金融制度供给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金融体系组成简单,金融功能单一,为了集中资源高速发展经济,我国形成了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居民收入增长和产业升级加速,开始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满足社会经济各部门对于金融功能的升级需求,以及解决传统金融体系长期运行中不断堆积的问题。资本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金融功能逐步优化,全社会金融资产结构正在发生变化。虽然我国直接融资的规模在不断增长,但在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比重仍然较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从存量上看,2020年末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84.83万亿元。其中代表直接融资的企业债、政府债、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三项余额相加为81.93万亿元,占比约为28.8%。如果只计算企业债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两项余额,占比12.6%。从增量上看,我国2020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34.86万亿元,企业债占比约为12.8%,政府债占比约为23.9%,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比约为2.6%。由此可见,无论从存量还是从增量上看,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中各类贷款占比仍是大头,直接融资占比偏小。而直接融资中,债券融资占比大,股权融资占比很低。2019年10月30日,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家庭财富调查报告2019》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主要资产集中在房地产上,与成熟市场相比,金融资产占比偏低。再从金融资产本身的配置来看,居民家庭持有无风险金融资产的比率明显高于持有风险资产的比率。然而随着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和人口老龄化加速,资本市场越来越不能满足居民家庭快速扩张的财富管理需求,迫切需要加快发展资本市场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家庭财富管理需求。资本市场的发展将有利于金融体系功能的优化,促成金融结构的升级,推动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和服务能力的提升。从金融功能发挥的角度切入,通过对过去十几年来我国金融资产结构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可以推演金融资产结构与金融功能的相互促进关系。但当前我国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存在投融资渠道相对单一、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其他衍生功能不足等问题,与我国目前经济转型发展需求、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不适配。特别是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严峻的外部形势,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全社会债务水平上升较快,风险不断沉淀和积聚,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亟待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的金融体系,迫切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形成合理有效的定价,加速对无效资产的出清及低效率机构的淘汰,实现金融资产结构优化与质量提升,最终达到进一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充分发挥财富管理的基本功能,不断提升金融反映风险、分散和管理风险的作用,并以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构建国际金融中心为核心完成金融功能的升级。从国际发展比较来看,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主导的经济体在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中往往能够抢占先机,转型过程也表现得更为平稳顺畅。在满足同样资源配置的前提下,资本市场可将不同风险偏好、期限的资金更为精准高效地转化为资本,促进要素向最具潜力的领域协同集聚,提高要素质量和配置效率,推动产业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比较各国金融体系可以发现,以银行为导向的金融体系通常具有更加强烈的政府干预倾向,而在以(资本)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体系中,金融资源的配置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前者通常是后发国家实现赶超的工具,而后者则是全球领先国家的根本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在人口红利和经济赶超时期,形成了以银行为主导的封闭金融体系,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从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迈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资源配置机制有了更高的要求。从企业角度看,我国高新技术行业、互联网行业等在经济中的占比提升,企业从传统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转变,企业的融资需求大、项目风险高、投入周期长,对于资本市场的要求和需求正在改变,从居民角度看,我国居民对于个人财富管理的需求提升,倒逼金融市场提供更多不同风险类型的金融投资工具,从政府角度看,政府转型提效,不再扮演单一的国有企业背书人的角色,而是要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基于对多元金融市场的需求,中国需要建设开放的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体系以适应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放”,即是同时开放对内对外的金融业准入限制,逐步开放对资本金融账户的管制,引入境外资金,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市场导向”,即是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市场存在更多收益与风险更为匹配的金融产品,满足市场各类投资者需求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需要在发展好债券融资的同时扩大股权融资规模。虽然我国拥有超大规模的市场体量,目前产业升级势头强劲,宏观政策环境、营商环境不断向好,同时还拥有超过4亿人的中等收入群体,投资者队伍也在不断壮大,资本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日益增强,资本市场的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但也要看到,由于以银行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存在很强的发展惯性,资本市场仍然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尤其在行业主体的总体实力、专业能力、层次分布、资本文化等还存在短板时。发展资本市场、提高股权融资比重需要向改革要动力,要不断“过市场关”。进入新发展阶段,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建设目标进入新发展阶段,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建设目标就是引导市场主体按照新发展理念和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实现资源向更高质量和创新驱动的方向进行有效配置。这一建设目标既遵循资本市场运行的普遍规律,又符合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内涵特征,这与以往简单和机械地理解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有所不同。资本市场的核心是按照市场竞争的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风险合理定价,通过价格信号引导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融资交易从而完成资源配置和风险配置,资本市场的价格信号中既包含有盈利回报的信息,也包含有风险大小的信息。投融资双方按照风险-回报对等原则进行交易,资本市场最终要实现的是在资源有效配置条件下的风险和回报合理匹配的均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不断推进金融和资本市场领域的改革开放,特别是金融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资源配置的能力和效率不断提升,风险定价和管理能力也不断提升,基本实现了四十多年无危机增长。但我国金融资源配置仍然存在粗放经营、服务实体经济效率较低、配置不平衡、融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同时还出现了杠杆率不断升高、风险积聚加大、监管套利和金融乱象频发、资本无序扩张、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等情况。就目前资源配置的效率而言,首先,从金融资源存量上看,2001年至2019年我国广义货币M2占GDP的比率从1.43上升到2.01,在2016年达到2.08的最高值。广义货币M2占GDP比率高,单位GDP增长所投入的货币量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金融资源产出率低。其次,从金融资源增量上也可以看出单位社会融资规模(贷款增量)的GDP产出水平不高,2002年至2019年,我国GDP占社会融资规模比值由6.05降至3.84,在2009年达到2.51的最小值,表明整个金融体系的资金使用效率存在下滑趋势。最后,从融资结构看,贷款融资占据绝对比重,债券融资受到青睐,股票、信托等融资方式的比重下滑。自2017年至2020年,贷款融资比重一直高于57%,贷款融资是社会融资的主要来源。政府债券融资在社会总融资中占比从2019年的18.5%提升至2020年的23.9%,2018年至2020年,企业债券融资在社会总融资中占比维持在12.7%到12.9%之间,没有太多变化。非金融境内企业股票融资占比则从2017年的4.5%下降到了2020年的2.6%,表明资本市场在社会融资中发挥的功能有限。从对上述金融数据分析不难看出,当前金融资源的配置不仅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结构性问题以及不合理的资源分布问题。而不断推高的杠杆率及风险事件和出现的金融乱象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金融资源配置的脱序与失范。为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特别是对资本市场本质和规律的认识,通过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与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相契合的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体系,强化资本市场的服务功能,坚持在进入新发展阶段后资本市场的服务重点是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在此基础上把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作为调整和优化金融体系结构的重点,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把资本市场的建设作为现代经济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资本市场要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的产业体系、市场体系、区域发展体系、绿色发展体系等提供精准服务,构建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全方位、多层次支持服务体系,调动更多资源向国家战略产业、科技产业、新兴产业集中,最终实现产融结合,满足资本市场推动实体经济、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功能需求,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实现资本市场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较大提升,立足中国实际,走出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构建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路径选择第一,要继续加强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建设。2020年3月1日,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资本市场正常运行有了最基本规范。新证券法明确了资本市场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确保所有市场主体都得以承担起各自的职责,改变了资本市场的法治环境和发展生态。同时,新证券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全面注册制改革拉开帷幕,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变革。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为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使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有了较好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注册制下科创板的设立与运行、注册制在创业板市场的推进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为中国的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树立了标杆,开创了中国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股权融资支持以及对科创企业包容支持的时代。随着注册制改革由点及面推进,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个环节进行制度优化和创新已成为注册制改革全面实施的坚实基础,接下来要持续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以增强市场功能建设为重点,以全市场注册制改革为切入点,推动发行、上市、交易、并购、信息披露、持续监管、退市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特别是要夯实信用基础,按照更高要求、更严标准,补齐信用体系制度的短板,营造公平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在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成功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三原则之下,科学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情况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工作,稳步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为更多优质企业融资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机制。第二,要通过进一步整合完善场内、场外各层次、各板块的功能,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效率有较大提升。我国已经初步建成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各子市场之间层次分明、定位清晰,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错位发展的格局,为资源有效配置和风险均衡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机制框架。下一步要在如何进一步提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效率、突出服务的重点和激发体系的活力方面进行改革完善。首先,要继续深化沪深交易所主板市场、科创板、创业板改革,增强其包容性、适应性和创新性,激发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的活力,其次,要进一步深化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改革,同时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再次,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丰富融资渠道、降低股权融资成本、赋能科技创新,最后,要发展配套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为风险管理提供工具。与此同时,需要畅通规范资本市场体系各层次、各板块之间的转板机制,形成既能发挥各自功能特点,又能相互支持补充的有机体系,既有利于各类资本的快速形成,又便于促进资本要素的流动和风险的均衡配置。深化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之间基础设施相互贯通和统一,加快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形成统一的债券市场。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丰富债券产品,拓展资产证券化产品模式,扩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覆盖范围。打破债券刚性兑付,强化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完善法治基础上的市场化风险化解机制。第三,要不断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推动投资者保护机制体制创新。按照最新统计,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数量达到17777.49万,其中自然人17735.77万,非自然人41.72万,中小投资者占比接近99.8%,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规模庞大的投资者群体。同时,随着居民家庭财富增加和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居民投向资本市场尤其是理财、信托、股票、基金等资产的规模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增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这显示出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国一直在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经过多年建设,多渠道、全方位投资者保护体系日臻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是在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中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专门强化投资者保护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连接。在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先行赔付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创新,进一步拓展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维权成本。进入新发展阶段,资本市场的建设不能仅仅只考虑单边融资功能,而是应该从发挥整个资本市场总体功能的视角、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出发,要从细节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通过加快推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完善投资者权利行使、保障和救济的制度机制,推动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更加系统、均衡、精细和务实,同时又要通过加快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和制度机制,加快建设完成全方位立体化的投资者保护体系,为投资者打造放心投资、舒心投资、满意投资的投资者保护新格局,更好的分享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红利。第四,要不断扩大专业性机构投资者和管理机构队伍,提升投资者的专业能力和水平。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选择更具专业能力的投资管理机构帮助其管理财富,产生了大量财富管理的需求,这些财富管理需求又反过来推动资本市场进行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成为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尤其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往往更加注重上市公司基本面,会从长期的视角进行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以实现各自特定的预期投资目标。这些专业机构的投资时限相对要更长,投资规模更大,可以起到维护市场稳定的“压舱石”作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倾斜力度,不断优化中长期资金入市环境。鼓励现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继续发挥专业投资主力军作用,放宽公募基金的投资选择权和考核周期,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体系层次,畅通募、投、管、退、监等各环节,扩大各类追求长期业绩导向的专业性机构投资者范围,积极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企业年金等资金入市,促进提升权益投资比例并实施长周期考核机制,不断提升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市场化能力和效率,进一步拓宽境外投资者进入股票、债券市场的渠道,提升外资参与便利度,以开放促改革,创新完善对个人投资者中长线投资者的鼓励政策,在会计、审计、财税、信用考核、声誉激励等方面,优化制度设计,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价值投资激励机制,鼓励不同规模、不同管理模式、不同投资偏好、不同投资周期的投资主体依法经营,加快形成资本进出有序、畅通循环的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市场新投资格局。进一步壮大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力量,更好地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持续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积极配置资本市场,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鼓励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帮助个人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鼓励优秀外资证券基金机构来华展业,促进行业良性竞争。第五,要进一步健全法治保障和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为市场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因为违法成本低而备受诟病。由于违法成本低,资本市场各种违法违规的案件频发,极大地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利益。有鉴于此,修订后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为例,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同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处罚力度的大幅度提高显著增加了违法违规综合成本,对证券犯罪行为形成更加严厉的震慑,市场环境得以进一步净化。在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监管部门还提出了“零容忍”要求,对一切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证券执法部门集中力量查办康得新、康美药业等一批市场高度关注、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案件。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证监会共办理案件740起,其中新启动调查353件(含立案调查282件),办理重大案件84件,同比增长34%,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及通报案件线索116件,同比增长一倍。良好的法治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最近几年,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进入快车道,稽查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初步推动形成了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的有机体系,证券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威慑力不断增强。有鉴于资本市场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党和国家对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2020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意味着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加快健全有利于全面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司法体系、健全证券执法体制、通过强化制度供给全面提升依法治市效能将是下一阶段的核心工作。法治兴则市场兴,法治强则市场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已给资本市场带来了诸多新气象,资本市场的法治化不断迈上新台阶。2022年,相信在新证券法的保驾护航下,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定会行稳致远。

以下关于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B本题考查证券公司治理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选项B为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基本原则与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介绍

2012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1号发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分总则、股东和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附则8章7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予以废止。

什么是返售证券,其收益怎么样,普通投资者可以买吗

  什么是买入返售证券  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企业年金基金与其他有关方面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予以返售。这种业务实际上是以证券为依据向交易对方融出资金,而有价证券并不真正转移,目的是获取买卖价差收入。  [编辑]买入返售证券的会计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融券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买入返售证券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融券业务,按成交日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和"其他费用"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逐日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返售证券的应收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通过银行间市场买入证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逐日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的实际成本。  个人投资者不能投资。

买入返售证券的介绍

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企业年金基金与其他有关方面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予以返售。这种业务实际上是以证券为依据向交易对方融出资金,而有价证券并不真正转移,目的是获取买卖价差收入。

我国金融债券的种类包括( )。Ⅰ政策性金融债券Ⅱ证券公司债券和债务Ⅲ财务公司债券Ⅳ资产支持证券

【答案】:D解析:近些年来,我国金融债券市场发展较快,金融债券品种不断增加,主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债务、财务公司债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哪些

开放式基金的分类主要有:一、根据能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开放式基金可分为上市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二、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开放式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认股权证基金等。三、根据投资目标的不同,开放式基金可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四、根据投资理念的不同,开放式基金可分为主动型基金与被动(指数型)基金。开放式基金又称共同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基金单位或者股份总规模不固定,可视投资者的需求,随时向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或者股份,并可以应投资者的要求赎回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或者股份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买基金使得基金资产和规模由此相应的增加,也可以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卖给基金并收回现金使得基金资产和规模相应的减少。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它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它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就是汇集许多小钱凑成大钱,交给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以获取利润。开放式基金相对于封闭式基金,更有市场选择性好、透明度高、流动性好、便于投资等优点。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十分理想的投资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FOF是什么: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FoF(Fund of Fund)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FoF并不直接投 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它是结合基金产品创新和销售渠道创新的基金新品种。一方面,FoF将多只基金捆绑在一起,投资FoF等于同时投资多只基金,但比分别投资的成本大大降低了;另一方面,与基金超市和基金捆绑销售等纯销售计划不同的是,FoF完全采用基金的法律形式,按照基金的运作模式进行操作;FoF中包含对基金市场的长期投资策略,与其他基金一样,是一种可长期投资的金融工具

证券从业资格证个人能申请吗?

证券从业资格证个人是不能申请的,在通过考试后,考生需通过指定的机构申请才可获得,关于证券从业资格证具体申领步骤,下面我们来看看吧。证券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打印步骤根据往年规律,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结束之后7天可以进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查询成绩,打印成绩合格证。两科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成绩合格证是申请证券从业资格证时成绩合格的证明:考生可以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点击“从业人员”—“考试成绩查询”,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打印,输入相应证件号码,自行下载打印。注意:个人不能直接申请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及格分数: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视为成绩合格。证券从业执业资格证申领流程1、把相关材料包括证券从业成绩合格证、执业证书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2寸彩色证件照一张等提交给所在机构。2、由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复审以及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证券业协会。3、证券业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4、符合条件的申请,协会予以通过,生成电子版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公告。这个流程下来一般在15天到1个月之间。

证券从业什么时候出成绩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成绩通常7个工作日出。但近几年考试结束后一两天就能够查询成绩。证券从业成绩发布时间: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考试安排,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为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但是据近两年证券考试成绩查询开通时间,一般是考试结束后1-2天。考生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报名系统成绩查询平台”进行考试成绩的查询。2023年6月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时间为6月3日、4日,跟据近两年证券考试成绩查询开通时间,一般是考试结束后1-3天。也就是考完之后的周一、周二、周三左右。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查询途径: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从业人员-考试平台-考试成绩查询-当次考试成绩查询。输入“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适合考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群如下: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相关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被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以上数据出自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11月报名时间

11月证券从业考试报名时间:10月14日15时至11月8日15时。报名流程:登录报名网站,证券业协会网站报名主页。点击我要报考,老考生直接登录,新考生注册。选择考试时,勾选当次考试时间。选择区域及科目,勾选报考的城市和科目,确认缴费状态,缴费成功即报考成功,报名成功。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分别是:3月2日至3日、4月27日、6月1日至2日、7月6日至7日、8月31日至9月1日和11月30日至12月1日。证券从业考试科目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采取闭卷机考形式,题型均为单项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00题。考试报考条件:一般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均可参加专项业务类考试。对证券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是国际做法。95年,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在我国推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这规定,我国于99年首次举办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已举办了5次。

证券从业资格证号码开头

证券职业资格编号中A开头代表证券咨询公司,S开头代表一般证券公司。 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全国性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 拓展资料: 随着证券业市场的迅猛发展,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而即使为了个人理财需要,参加此项培训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考过证券从业资格证后,怎样才可以查到自己的执业编号: (1)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2)在“信息公示”页面上找到从业人员信息公示,然后单击进入, (3)登录进去按照查询条件查询即可。 申请条件: 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被证券从业机构聘用、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品格、声誉方面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具备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执业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什么时间报名

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从2月19日起每月1次,总共11次。具体报名时间以证券业协会官网公布时间为准。报名条件方式:自2015年7月起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报名参加入门资格考试。入门资格考试合格的,均可参加专业资格考试和管理资质测试。(一)年满 18周岁;(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考试科目:入门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两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各专业资格考试设相应考试科目1门。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和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的考试科目分别对应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管理资质测试的考试科目均设1门,分别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题型题量:入门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00题。各专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20题。各管理资质测试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20题。合格标准:入门资格考试注重考查必需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法规,以应知为主,通过入门资格考试人员应基本具备证券业务素质和证券业务操守。专业资格考试突出考查必备的业务流程、业务标准和业务技能,以应会为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人员应基本胜任业务工作。管理资质测试集中考查法定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以合规为主,通过管理资质测试人员应掌握主要的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合格成绩有效期:各类资格考试测试满分均为100分;达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考试测试成绩,视为合格成绩。合格成绩的有效期实行分类管理:1、入门资格考试合格成绩长期有效。2、考生取得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后,应当每年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应业务培训;未按要求完成相应业务培训的,其合格成绩不再有效。3、管理资质测试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维持3年不变。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官网是什么?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官网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地址:https://www.sac.net.cn/,报名入口网址是https://www.sac.net.cn/cyry/kspt/ksbm/。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全年5次,具体安排如下图:考试科目:《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报名费用:61元/科考试形式:闭卷、机考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官网是什么? ]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全国证券从业考试官网是什么?

全国证券从业考试官网是中国证券业协会(https://www.sac.net.cn/),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报名入口:https://www.sac.net.cn/cyry/kspt/ksbm/考试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形式:闭卷、机考报名费用:61元/科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全国证券从业考试官网是什么? ]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证券从业资格证怎么查询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后,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查询成绩。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后,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查询成绩。证券从业资格证是进入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后才能向协会申请的,成绩合格证是申请资格证时成绩合格的证明。证券从业证书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只要是取得从业资格合格证明的人员,都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申请。由于申请的条件会有多不同,证券从业证书有三种可申请的岗位,即一般的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间的业务以及证券资信评估的业务,其中,一般证券业务包含范围最大。如果人员申请后,进行了机构的变更,必须重新进行证券从业证书的申请。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证券从业资格证报考的条件1、学历要求:报考者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同等学力。这意味着考生需要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与大学本科学历相当的知识水平。2、年龄要求:报考者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这是为了确保考生具备足够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证券市场的能力。3、工作经验要求:报考者应具备两年以上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工作经历。这是为了保证考生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所学知识,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4、无不良记录:报考者应无违法违规记录,无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禁入行业等不良记录。这是为了确保考生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证券从业资格编号中A开头代表哪个公司?

证券职业资格编号中A开头代表证券咨询公司,S开头代表一般证券公司。 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全国性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 拓展资料: 随着证券业市场的迅猛发展,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而即使为了个人理财需要,参加此项培训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考过证券从业资格证后,怎样才可以查到自己的执业编号: (1)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2)在“信息公示”页面上找到从业人员信息公示,然后单击进入, (3)登录进去按照查询条件查询即可。 申请条件: 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被证券从业机构聘用、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品格、声誉方面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具备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执业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证券从业资格编号是什么?

证券职业资格编号中A开头代表证券咨询公司,S开头代表一般证券公司。 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全国性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 拓展资料: 随着证券业市场的迅猛发展,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而即使为了个人理财需要,参加此项培训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考过证券从业资格证后,怎样才可以查到自己的执业编号: (1)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2)在“信息公示”页面上找到从业人员信息公示,然后单击进入, (3)登录进去按照查询条件查询即可。 申请条件: 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被证券从业机构聘用、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品格、声誉方面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具备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执业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官网

证券资格从业考试官网是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cn)。考试科目有两门,分别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全年共六次。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注意:1、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需要带身份证、打印的准考证。由于考试是在电脑上进行的,所以只需要带一支笔,草稿纸老师会发的。2、考试前要拍照,记得提前到场。3、最好不要带手机,被发现可能会当作弊处理。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投行部主要是做什么的,里面待遇如何,进去的话需要什么学历要求吗?

投行是辅导公司上市或者已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等等,待遇很高且稳定。有保荐人资格的直接公司每年给十几万,有项目上市更高。起码硕士吧,最好理工类本科+金融学硕士。

证券公司的投行具体有哪些业务?

国际投资银行的业务包括: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财务顾问等业务。投行业务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在中国,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 证券承销、证券交易、兼并收购、资金管理、项目融资、风险投资、信贷资产证券化等。1、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投资银行承销的职权范围很广,包括本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外国政府和公司在本国和世界发行的证券、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等。2、经纪交易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中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和交易商三重角色。作为做市商,在证券承销结束之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并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作为经纪商,投资银行代表买方或卖方,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代理进行交易。3、私募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分作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前面的证券承销实际上是公募发行。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就是发行者不把证券售给社会公众,而是仅售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4、兼并收购企业兼并与收购已经成为现代投资银行除证券承销与经纪业务外最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投资银行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并购活动。5、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对一种特定的经济单位或项目策划安排的一篮子融资的技术手段,借款者可以只依赖该经济单位的现金流量和所获收益用作还款来源,并以该经济单位的资产作为借款担保。6、资产证券资产证券化是指经过投资银行把某公司的一定资产作为担保而进行的证券发行,是一种与传统债券筹资十分不同的新型融资方式。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称为资产证券发起人。拓展资料:投资银行业务有哪些风险点:1、包销风险投行帮人家卖股票,赶上市场形势不好或者标的股票太差,没卖掉,那就要自己掏腰包买下来。2、保荐风险投行要核查自己服务的客户是不是合法合规,有没有造假,这叫做保荐。如果不幸核查不细致,漏掉了一些造假公司没发现,后果也会比较严重。3、合规风险合规风险很多种,最常见的比如项目组借着并购重组搞内幕交易啦,帮人代持入股啦,等等各种违法违规的事情。

下列法律法规及主要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不属于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适用的是()。

【答案】:C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

证券投资学作业。。。完全不会做o(≧口≦)o

问题一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股票发行方式方面变化较多,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4年-1990年,由于当时还没有统一的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采用交易所外发行人自办发行,一般没有承销对象,也很少有中介机构的参与。第二阶段:1990年至今,主要采用证券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这其中也经历了很多历史演进过程。1991年-1992年,采取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但该方式极易产生抢购风潮,引起社会动荡,同时也出现了私自截留申请表等徇私舞弊现象。1992年因为深圳"8·10事件"引起的社会动荡而取消了该种发行方式。《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规定可以采用无限量发售申请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1994年,采用全额预缴款、上网竞价、比例配售、上网定价等发行方式。1995年,继续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推荐上网定价方式,经批准可以进行上网竞价试点。1996年,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与储蓄存款挂钩的发行方式。上网定价由于安全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而被普遍采用。1998年,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量为5000万股以上的均可以向机构配售。1999年证监会规定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以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2000年4月,取消4亿元额度限制,公司发行股票都可以向法人配售。2006年5月20日,《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规定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这也是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方式。定价制度的历史变迁第一阶段:1984年开始的股份制改革,由于没有统一的股票发行制度。实践中,发行者大都采用按股票面值发行。第二阶段:1990年-1998年,新股发行价格基本上是根据发行企业的每股收益和一个相对固定的市盈率水平来确定的。对新股发行价格确定起重要作用的是市盈率和每股税后利润两个因素。计算公式为新股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第三阶段:1998年末-2001年3月,对新股发行市盈率的限制开始放开,不再规定其上限,新股定价方式开始走向市场化。1998 年底的《证券法》将新股定价改为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定价,确立了发行的利益关系人决定价格的原则。1999年2 月的《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提出了定价分析报告的要求。1999年7月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提出了战略投资者的概念,使战略投资者参与定价成为可能。2000年2月,监管部门又出台了《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一级市场的定价行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相挂钩。第四阶段:2005年,我国开始试运行市场化定价机制,引进股票发行询价制度。即发行股票的企业及其保荐人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2006年9月11日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询价、定价、发售环节。目前我国新股发行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这是我国现行的主要发行定价方式,即由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然后在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而确定发行价格。问题二随便装一个股票行情软件,就有各年的上证综合指数行情。取各年第一个和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上证综指数,可算出当年的回报率,然后计算累计回报率就简单了。至于回报率的密度函数,还真不知道该怎么弄^_^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单个投资者报价多于一个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在发行公告中对其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价差做出限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合理确定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不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不多于40家;公开发行股票筹资总额数量巨大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第八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报价和申购的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其中,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购不足40%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除本办法第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一、第四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二、第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三、第十一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四、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发行人股东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采用询价方式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缴款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获得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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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证券发行与承销作 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编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时间: 2009-5-1印刷时间: 2009-5-1字 数: 487000页 数: 507开 本: 16开ISBN : 9787509513743包 装: 平装定价: 47.00元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第二节 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第四章 公司融资第一节 公司融资概述第二节 公司融资成本第三节资本结构理论第四节 公司融资方式选择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推荐核准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第三节 发行准备、费用和后期工作第四节 股票的发行上市保荐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第三节股票发行公告第四节 股票上市公告书第八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第三节 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第四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第九章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第二节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三节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五节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六节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第七节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八节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第一节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第二节 H股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第四节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第五节 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第六节 国际推介与分销第十二章 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第一节 公司收购概述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第三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节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五节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第六节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第七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后记 上半年版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页码:417 页·出版日期:2010年2月·ISBN:9787509513798·条形码:9787509513798·版本:第1版·装帧:平装·开本:16·正文语种:中文·丛书名: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内容简介《证券发行与承销》(2009-2010)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等等。 下半年版书 名:证券发行与承销作 者:证券业从资格考试辅导丛书编写组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时间: 2010年6月1日ISBN: 9787509522639开本: 16开定价: 35.00元内容简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发行与承销》内容简介:2010年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日渐临近,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考点中的重点与难点,迅速提高应试能力和答题技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组织了一批国内优秀的证券考试辅导专家,精心编写了这套“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2010)”。本套辅导丛书以教材、大纲为蓝本,以考试重点、难点、考点为主线,每章都设计了近200道习题,涵盖了教材里80%的内容,可以帮助考生加深对考试需要掌握和熟悉的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另外,我们还设计了两套模拟试题,希望考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熟悉考试进程,合理安排时间。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证券业从业考试采用从题库随机抽题的方式考核广大考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所以考试的难度与模拟试题可能会有所差异。尽管我们对《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发行与承销》精心编写,认真审核,但是由于时间仓促,遗漏与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另外,辅导丛书只是一种辅助的学习手段,广大读者或考生应以教材为本,精雕细镂地打造自己坚实的知识基础,以“不变”的知识应对“万变”的题型。我们希望《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发行与承销》能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顺利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最后,预祝各位考生2010年证券考试之路一帆风顺!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四章 公司融资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八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九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十二章 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模拟测试题(一)模拟测试题(二) 作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编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处日期:2011年6月ISBN:9787509522233定价:47元内容简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日渐显著,不断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竞争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提升证券业从业人员和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整体素质,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参加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上述规定对扩大证券市场从业人员队伍,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图书目录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 内容简介《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编教材(2012)》实现了五个方面的更新:一是更新教材中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包括最近发布(或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等,做到与现行的法规同步;二是更新教材中的基本理论和关键技术,包括历次G20会议关于金融改革的内容、投资理论的最新发展、金融工程的核心分析原理、无套利定价、套利基本原则、行业景气分析、公司偿债能力分析等,做到与当前的理论与技术前沿同步;三是更新教材中的有关数据,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各个细分市场、产品、业务、组织的最新数据,做到与当前的市场进程同步;四是更新教材中的有关业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承销、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借壳上市活动、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分级基金、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等,做到与当前的市场发展同步;五是更新教材中的基本表述,包括代办股份转让规则、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的资产评估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生产者价格指数、宏观经济运行景气指标、社会融资总额相关内容、外汇占款相关内容、主权债务相关内容等,做到与考生的要求同步 。在历时近九个月的2012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及教材修订工作中,涉及资格考试大纲总共约980个知识点的确认、评估和处理,做到整套统编教材五本共54章逐字逐句的研读、斟酌、修订,对内容进行整体布局,协调统一。目录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第二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操作第一节 中国证监会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第四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第五节 股票的上市保荐第六章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第三节 股票发行公告及发行过程中的有关公告第四节 股票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创业板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第三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第四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并上市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第五节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九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一节 国债的发行与承销第二节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三节 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四节 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五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六节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七节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第八节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第九节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节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一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章 外资股的发行第一节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第二节 H股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第四节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第五节 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第六节 国际推介与分销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第一节 公司收购概述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第三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四节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第十二章 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第一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二节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后记

2012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课堂笔记(17)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一、保荐制度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二)保荐业务规程   1.保荐业务管理。   (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2)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l0年。   例5-1(2010年3月判断题)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按要求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   【参考答案】×   2.保荐业务规则。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信息披露等义务。   (1)尽职调查。   (2)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   (3)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①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③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4)持续督导。   例5-2(2010年3月单选题)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 )。   A.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B.证券上市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C.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D.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参考答案】C  (三)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   (1)关于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要求发行人及时通报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有关部门关洼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发行人的义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事项;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制订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该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保荐机构应当对招股说明书进行验证,并在验证文件与工作底稿之间建立起索引关系。   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未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2.第9号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3.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l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5.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6.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7.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x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8.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9.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10.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标识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l,4-1-2,4-1-3……4-1-n。   11.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关于文件的目录,由于考试极少涉及,在此不做介绍。   三、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例5-4(2010年3月单选题)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 )起计算。   A.6,最后一次签署之日 B.3,第一次签署之日   C.6,最后一次签署次日 D.3,第一次签署次日   【参考答案】A   例5-5(2010年3月多选题)( )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A.招股说明书摘要 B.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C.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 D.招股公告   【参考答案】BC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   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   招股说明书摘要应简要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格式和必要的记载事项的要求编制。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招股说明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五、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该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该报告不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后生效。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的l年。资产评估报告由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备查文件五部分组成。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收件人应当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而且应是全称。   3.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容:已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即《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已经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4.意见段。意见段应说明以下内容:(1)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2)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3)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5.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对上市公司及企业改组上市的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6.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例5-7(2010年3月判断题)审计报告日期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   【参考答案】×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之一的审计报告:   1.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的方法前后期一致,而且注册会计师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的过程中,未受到阻碍和限制,不存在应该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只是个别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或者是个别重要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或者是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而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加说明段,以说明所持保留意见的理由。   3.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或者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严重失实,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说明所持否定意见的理由。   4.拒绝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盈利预测是指发行人对未来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预计和测算。盈利预测的数据(合并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盈利。   预测期间的确定原则为: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   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律师工作过程、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详尽、完整的阐述,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两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九、辅导报告   辅导报告是保荐人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在辅导工作中,保荐人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阶段辅导工作报告,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报送。辅导结束后,保荐人应出具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必须翔实具体、简明易懂,不得有虚假、隐匿。   募股文件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包括保荐人的发行保荐书、公司章程、发行方案、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及项目批文等。有兼并收购行为的,还应提供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的情况、收购兼并的可行性报告、收购兼并协议、收购兼并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被收购兼并企业前l年和最近l期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审计报告。此外,主承销商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交的募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例5-9(2010年3月判断题)辅导报告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必备文件,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材料均应报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   【参考答案】×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吗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不是国务院制定的就不是行政法规,所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不属于行政法规。

根据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答案:B。解析:参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第十三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第十四条: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信用违约互换的当事人有()。Ⅰ.信用担保出售方Ⅱ.信用担保购买方Ⅲ.中介管理机构Ⅳ.证券公司

【答案】:A最基本的信用违约互换涉及两个当事人,若参考工具发生规定的信用违约事件,则信用保护出售方必须向购买方支付赔偿。

(2018年真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 )。

【答案】:D《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介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是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员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相关服务机构。协会秉承“服务、自律、创新”理念,自觉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在证监会的监督指导和协会理事会的引领下,基金业协会全体工作人员竭尽全力为会员服务,通过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动财富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截止2013年11月1日,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共有555家。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提出更严要求,同时规定了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三种情况。基金业协会规定了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三种情况,即: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2015证券投资分析考点: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第七章第三节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一、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原理   (一)假设条件   假设一:投资者都依据期望收益率评价证券组合的收益水平,依据方差(或标准差)评价证券组合的风险水平,并采用上一节介绍的方法选择证券组合。   假设二:投资者对证券的收益、风险及证券问的关联性具有完全相同的预期。   假设三:资本市场没有摩擦。所谓“摩擦”,是指市场对资本和信息自由流动的阻碍。   在上述假设中,第一项和第二项假设是对投资者的规范,第三项假设是对现实市场的简化。   例7—8(2012年3月真题·单选题)下列说法中,(  )不属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假设条件。   A.投资者都依据期望收益率评价证券组合的收益水平,依据方差评价证券组合的风险水平,并选择证券组合   B.投资者对证券的收益、风险及证券间的关联性具有完全相同的预期   C.资本市场没有摩擦   D.所有证券的收益都受到一个共同因素的影响   【参考答案】 D   【解析】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假设条件:投资者都依据期望收益率评价证券组合的收益水平,依据方差评价证券组合的风险水平,并选择证券组合;投资者对证券的收益、风险及证券间的关联性具有完全相同的预期;资本市场没有摩擦。   (二)资本市场线   1.无风险证券对有效边界的影响   由无风险证券F出发并与原来风险证券组合可行域的上下边界相切的两条射线所夹角形无限区域,便是在现有假设条件下所有证券组合形成的可行域。   现有证券组合可行域较之原来风险证券组合可行域,区域扩大了并具有直线边界。   2.切点证券组合T的经济意义 特征:   其一,T是有效组合中一个不含无风险证券而仅由风险证券构成的组合;   其二,有效边界FT上的任意证券组合,即有效组合,均可视为无风险证券F与T的再组合;   其三,切点证券组合T完全由市场确定,与投资者的偏好无关。   正是这三个重要特征决定了切点证券组合T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中占有核心地位。   T的经济意义:   首先,所有投资者拥有完全相同的有效边界。   其次,投资者对依据自己风险偏好所选择的证券组合P进行投资,其风险投资部分均可视为对T的投资,即每个投资者按照各自的偏好购买各种证券,其最终结果是每个投资者手中持有的全部风险证券所形成的风险证券组合在结构上恰好与切点证券组合T相同。T为风险证券组合或风险组合。   最后,当市场处于均衡状态时,风险证券组合T就等于市场组合M。市场组合,是指由风险证券构成,并且其成员证券的投资比例与整个市场上风险证券的相对市值比例一致的证券组合,一般用M表示。   3.资本市场线方程   在均值标准差平面上,所有有效组合刚好构成连接无风险资产F与市场组合M的射线FM,这条射线被称为资本市场线。   资本市场线揭示了有效组合的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均衡关系,这种均衡关系可以用资本市场线的方程来描述:     式中: 有效组合P的期望收益率和标准差;     4.资本市场线的经济意义  有效组合的期望收益率由两部分构成:  (1)无风险利率rF,它是由时间创造的,是对放弃即期消费的补偿;    (三)证券市场线  1.证券市场线方程。资本市场线只是揭示了有效组合的收益风险均衡关系,而没有给出任意证券组合的收益风险关系。    该方程表明:单个证券i的期望收益率与其对市场组合方差的贡献率之间存在着线性关系,而不像有效组合那样与标准差有线性关系。    无论是单个证券还是证券组合,均可将其β系数作为风险的合理测定,其 期望收益与由β系数测定的系统风险之间存在线性关系。这个关系在以E (rp)为纵坐标、βp为横坐标的坐标系中代表一条直线,这条直线被称为证券市 场线。  (四)β系数的涵义及其应用   1.β系数的涵义。   (1)β系数反映证券或证券组合对市场组合方差的贡献率。   (2)B系数反映了证券或组合的收益水平对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变化的敏感性。   (3)B系数是衡量证券承担系统风险水平的指数。   2.13系数的应用。   (1)证券的选择。证券选择的重要环节是证券估值。在市场处于牛市时,在估值优势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投资者会选择β系数较大的股票,以期获得较高的收益。   (2)风险控制。   (3)投资组合绩效评价。   例7—9(2012年3月真题·多选题)关于资本市场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资本市场线反映有效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和风险之间的均衡关系   B.资本市场线说明有效组合的期望收益率由对延迟消费的补偿和对承担风险的补偿两部分构成   C.由资本市场线所反映的关系可以看出,在均衡状态下,市场对有效组合的风险(标准差)提供补偿   D.资本市场线给出任意证券或组合的收益风险均衡关系   【参考答案】ABC   【解析】 资本市场线只是揭示了有效组合的收益风险均衡关系,而没有给出任意证券或组合的收益风险关系。证券市场线方程对任意证券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十分完整的阐述。   例7-1O(2012年3月真题·单选题)当(  )时,应选择高β系数的证券或组合。   A.预期市场行情上升   B.预期市场行情下跌   C.市场组合的实际预期收益率等于无风险利率   D.市场组合的实际预期收益率小于无风险利率   【参考答案】 A

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证券投资的相同点

都属于投资。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证券投资的都属于债权人投资的一种方式,区别在于国际证券投资对筹资者的经营活动无控制权,而国际直接投资对筹资者的经营活动拥有控制权。对外直接投资是对外间接投资的对称,指的是一国国际直接投资的流出。

中信证券如何取消预约取款?

您好,对于这种情况,您可以通过中行官方网站,选择界面右侧的“个人客户网银登录”,点击“转账汇款-预约管理”选择预约的交易进行删除。请您在执行日凌晨0:00之前通过“预约管理”完成操作。1、如您需对预约转账指令进行删除,请您在执行日凌晨0:00之前通过“预约管理”完成操作。如在该笔指令后没有显示删除按钮,则表示您的预约指令已经执行完成(不论执行结果成功与否),或已经进入系统执行序列,无法进行修改或删除。2、如您在手机银行中办理非预约转账交易,无法进行撤销,您可通过“转账-转账记录”功能查看该笔转账的处理状态。手机银行转账24小时内可以撤销。如果转账时点选了延时预约转账 那么在延时的期间内可以撤销转账 如果选择实时转账,是不能撤销转账的 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通过预约方式办理的次日转账可在办理预约当日进行撤销,预约交易执行日当日不可撤销。如果从柜员机转账,在24小时以内随时可以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到汇出银行营业厅柜台去撤回。手机银行的转账交易如果是实时到账,交易无法取消,因此在转账前要多次核对银行卡基本信息,名字和卡号等,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操作环境:苹果12 ios14 qq浏览器10.2拓展资料:一、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划分为:国务院领导下的“一行三会”,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四家(近日银监会和保监已合并)。“一行三会”构成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均实行垂直管理。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别1.其中,“一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全国仅此一家。而中国银行,是“三会”中银监会领导下的国有银行之一。2、职能不同——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保险、航空租赁,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哦。

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市场价格偏高的证券将会(  )。

【答案】:B证券市场线上方的点,均代表价值被低估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投资该项资产获得的预期收益率高于与其风险相匹配的理论预期收益率;相反的,证券市场线下方的点,均代表价值被高估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投资该项资产获得的预期收益率低于与其风险相匹配的理论预期收益率。

(2016年真题)下列关于证券市场线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答案】:A、C、D证券市场线在Y轴上的截距为无风险利率,因此选项A正确;资本市场线描述的是由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构成的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因此选项B错误;预计通货膨胀提高时,无风险报酬率会随之提高,进而导致证券市场线向上平移。风险厌恶感的加强,会提高市场风险报酬率,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线的斜率,因此选项CD正确。

如何用证券市场线评估股票估值过高过低u200b?

这位朋友,你所谓的市场线,其实就是类似于市场心理防线,即安全边际线。那么这道边际防线,是根据周期来的,短期,中期,长期。但是这道线,并不适合短线,中长期可以参考,因为人在市场里,起到关键性作用,而人的短线情绪波动比较大,从而这道防线波幅也会增大,那么就很容易被击穿。一般而言,在没有外界不利因素的影响,股市的上升比相应的经济回升要来得早,而且也快很多,一般比经济反转要领先时间6-9个月,但这并不能说,市场的这道安全边际线,是永远正确,因为市场往往出很多不理性,市场是非理性的,它有不确定的混沌支配原理,也有蝴蝶效应等。说了这么多,就是为了回答你后面的问题。用这道线来评估股票估值过高过低,也不是准确的,原因在上面也说过,所以你在做股票的过程中,可以用这个指标参考,中长期的投资,可以参考经济数据,再结合技术突破理论,市场波动率和乖离率来共同分析。END。

下列关于资本市场线和证券市场线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A、B、D本题考核的是资本市场线与证券市场线的表述。资本市场线的斜率 =(市场组合收益率 -无风险收益率) /风险组合标准差,所以选项 B正确;而证券市场线的斜率会受到投资者对风险的态度的影响,投资人越厌恶风险,斜率越高,所以选项 C不正确。

一、 简答题 1. 什么是资本市场线,什么是证券市场线? 2. 简述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主要内容。 3. 什么

资本市场线是指表明有效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和标准差之间的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的一条射线。它是沿着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由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构成的投资组合。证券市场线主要用来说明投资组合报酬率与系统风险程度β系数之间的关系。它揭示了市场上所有风险性资产的均衡期望收益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 简称CAPM)是由美国学者夏普(William Sharpe)、林特尔(John Lintner)、特里诺(Jack Treynor)和莫辛(Jan Mossin)等人在资产组合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现代金融市场价格理论的支柱,广泛应用于投资决策和公司理财领域。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就是在投资组合理论和资本市场理论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研究证券市场中资产的预期收益率与风险资产之间的关系,以及均衡价格是如何形成的.

下列关于证券市场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A,D【答案】AD【解析】在无风险利率不变、风险厌恶感增强的情况下,风险价格上升,则市场组合要求的报酬率上升,选项A正确;无风险利率等于纯粹利率加上预期通货膨胀附加率,市场组合要求的报酬率等于无风险利率加上风险补偿率,所以,在无风险利率不变、预期通货膨胀率上升的情况下,市场组合要求的报酬率不变,选项B错误;无风险利率不变,无风险资产要求的报酬率不变,但风险厌恶感增强的情况下,市场组合要求的报酬率上升,选项C错误;在风险厌恶感不变、预期通货膨胀率上升的情况下,无风险利率上升,无风险资产和市场组合要求的报酬率等额上升,选项D正确。

从证券市场线可以看出,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取决于

从证券市场线可以看出,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取决于市场风险补偿程度。拓展资料:1.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证券表彰的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对财富形态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是更重视对财富的终极支配和控制,证券这一新型财产形态应运而生。持有证券,意味着持有人对该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拥有控制权,但该控制权不是直接控制权,而是间接控制权。例如,股东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则该股东依其所持股票数额占该公司发行的股票总额的比例而相应地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权,但该股东不能主张对某一特定的公司财产直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能依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是借助于市场经济和社会信用的发达而进行资本聚集的产物,证券权利展现出财产权的性质。2.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证券的活力就在于证券的流通性。传统的民事权利始终面临转让上的诸多障碍,就民事财产权利而言,由于并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转让在性质上并无不可,但其转让是个复杂的民事行为。比如由于“债权相对性”的民事规则,债权作为财产的表现形式是可转让的,但债权人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这种涉及三方利益的转让行为受制于法律规范的调整,并不方便快捷。但一旦民事权利证券化,财产权利分成品质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额,造就出一种“规格一律的商品”,那么这种财产转让不再局限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按照协议转让,而是在更广的范围内,以更高的频率进行转让,甚至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形成了高度发达的财产转让制度。证券可多次转让构成了流通,通过变现为货币还可实现其规避风险的功能。证券的流通性是证券制度顺利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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