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1.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小知识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小知识 1.公司法里面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有什么区别 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传统的公司理论将公司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者组成的联合体和他们赚钱的“工具”。公司是一个营利性的社会法人,其权利的基础是物质所有者即股东的出资。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首先要确保股东的利益,即股东通过什么机制迫使经营者将公司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返还给自己,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并使其在股东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就是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处理的问题。由于股东共同出资构筑公司资本基础,则出资者即股东的共同利益便成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利机关的立法源泉。但股东对公司直接占有和控制是不现实的。早期由出资者兼经营者的做法无法满足公司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现代公司的主要特征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于是股东大会便选举产生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公司权利。其中包括为公司选择有经营能力的高层经理和对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这样就形成两种关系,一方面即公司委托董事管理与经营公司财产,董事由此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董事作为受托人负有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另一方面,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之间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可见,以股东本位论为支柱而构建的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试图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权利分配与制衡的关系,来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 麻烦采纳,谢谢! 2.请问,公司董事会是做什么的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是公司里负责指导和管理公司事务的管理者。多个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局)。很多时候,董事会要选择其中一人为董事长(董事会主席)。 理论上说,控制公司的有两种实体: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实际上,不同的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差别很大。小的私人公司里面,董事和股东一般就是同一个人,所以根本就没用真正的权力分割。对于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一般会有很大的权力,各个董事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也一般由个别专业的执行董事(常务董事)专门负责那些专业领域的事务(比如财务董事和市场推广董事)。 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董事会通常拥有实际的权力。机构股东(如养老基金或者银行)通常在董事会有自己的代理人,这样在股东大会的时候,相对于小股东,董事会能掌握投票结果。但是,最近也有一些运动,希望推动和提高机构投资者和小股东的发言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则会在特殊情形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召开。 3.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如何分配 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 一 引言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中两个重要的机构,它们之间权力的分配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感到十分棘手的问题。 事实上,长期以来,人们对它们两者之间的权力并没有合理地、科学地分配,致使股东大会权力过大,董事会权力较小。 这种权力结构阻碍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 因此,合理地、科学地分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是当今市场经济发展之必需,引起各国的重视并成为许多国家立法之规定。 二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的权力及特征 1。 股东大会的权力我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 ”我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可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 它表明:我国从立法上确立了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并赋予了明显多于董事会的权力。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过程中,股东大会权力过大,有时甚至事无巨细都由股东大会裁决,对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董事会牵制过多。 董事会仅仅只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关。 我国立法上的这一漏洞使股份有限公司越来越不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束缚了董事会的手脚,丧失了许多使公司发展的千载难逢的好机遇,严重地阻碍了公司的发展。 2。股东大会的特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这种由人数众多,成员复杂而组成的股东大会其特征如下: 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形态之一,其资本日趋向巨额发展,并呈现国际化的趋势。 而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居民整体收入水平较低。即使一部分人投身于股市,也只能购入极少量的股份,成为人数众多的小股东,导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愈加分散。 这些人数众多且特别分散的小股东,恰似一盘散沙,使公司缺乏凝聚力,很难形成集体智慧和一个团结、协作的集体。 这样也就不可能使股东大会成为一个快速、高效的决策机构,而公司法却赋予股东大会过多的权力,这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对现代企业的需求。 第二,这些为数众多的股东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他们既无时间、精力,也无兴趣。同时,他们也缺乏现代企业经营的知识和经验,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 于是,绝大多数股东产生一种“白搭车”的心理和“关心公司不如关心股市”的心态。因此,许多股东从未关心过公司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没有为公司如何经营献计献策。 他们只希望从股票价格的涨落中获取巨利。由有这种“白搭车”和“关心公司不如关心股市”心态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大会,其决策能力之低下是可想而知的。 第三,公司法规定:公司召开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也只是极少数的股东参加会议。这种参与人数极少的股东大会所制订的决策并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 事实上,在此情况下,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策并不一定具有科学性。换言之,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策有时违背市场规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况且市场瞬息万变,股东大会所制订的决策不一定能适应市场的变化。 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这些并不科学的决策,能不给公司带来损失吗?有时甚至是灭顶之灾。因此,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不能适应瞬息万变、错综复杂的市场。 第四,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使公司丧失许多天赐良机。市场经济的特点是瞬息万变、错综复杂,许多信息稍纵即逝。 在这样一个“时间就是金钱”的信息社会,股东大会掌握着公司的大权,公司的一切大政方针均由其制定。事实上,股东的日趋分散,无法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对新出现的情况作出科学的决策。 而董事会的职权较小,无权对一些有关公司发展的重大情况作出决策,使许多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天赐良机被丧失。 股东大会出于自身的弱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肩负公司发展的重任,需要一个高效运作的机构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作出快捷、敏锐的决策,股东大会的权力必须弱化。 三 强化董事会的权力已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必然趋势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推举产生,股东大会在选择董事会成员时,无不以股东的持股多少为依据。 换言之,持股多者成为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和机会多,持股少者成为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和机会也就少。 从这个角度上讲,董事会成员总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意志和大股东的利益。公司的兴衰荣辱与董事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公司兴旺发达,受益最多的是这些持股较多的董事会成员;公司衰败,受害最大的也是这些持股较多的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成员必能为公司的兴旺发达而尽职尽责。 因此,董事会比股东大会更能体现公司的利益,由董。 4.董事会对股东会行使什么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什么区别 一个公司就那么几个从股东里选出来的几个董事,股东确可能会很多。所以董事会么就那么几个董事开会,股东会么你是个小股东么自己也可以去旁听参会的嘛 当然是董事会了,谁占的股份多谁说话算~~~ 倒。。。谁股份多谁是大股东。51%的股份就是绝对控股的地位。谁控股么当然谁说了算,大股东么一般都是董事会成员的,董事长么也肯定是大股东里选出来的,小股东算根毛,在一边听听的份~~ 最高决策机构不就是董事会么。权利机构么是股东会了。 6.董事会股东会行使哪些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如何看待大连圣亚公司股东与高层之间的问题呢?
这次大连圣亚公司股东与高层之间的矛盾究其本质是双方的争权夺力,但是采取的方式是欠缺考虑的。公司的股东想要争夺公司的控制权,但是高层却不愿意放弃手中的权力,再加上双方缺少必要的沟通,所以才会导致双方都写出炮轰彼此的文章。这样的事情一出,不仅仅影响了公司的股价和形象,更让所有业内的人士看笑话。早就在今年5月份的时候,公司的股东杨某就提议罢黜公司的董事长王某,之后因为各方势力的矛盾重重,所以股东大会一再的延迟,最后在6月底的时候,杨某替代王某成为了公司的董事长。之后公司的高层为了避免杨某进一步的卸磨杀驴所以展开了反击。在这次案件中不论是股东还是高管,他们争夺的都是公司的控制权。但是他们采取的方式却及其的激进,通过媒体暴露他们公司双方之间的矛盾,只会增大投资人对他们的不信任,这不仅仅对公司未来的管理不利,更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不利,这就是双方冲动的结果。从这次双方的撕斗中我们学到了很多的东西。公司轮换董事长本来是公司正常的人员调动,但是之所以会引起这么大的反抗,究其原因还是股东在争取控制权的时候缺少沟通,太过于激进所导致的。他们过于激动的抢夺控制权只会让高层觉得他们在卸磨杀驴,从而让高层进行鱼死网破的抗争,最终的结果就是两败俱伤。因此我们在生活中处理问题的时候,首先就应该沉着冷静,其次就是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从未稳步的处理问题。不论最后是股东拿下控制权还是高层拿下控制权,等待他们的都只是一个烂摊子。希望他们在最坏结果出现之前好好的沟通,从而解决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具体有哪几种?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货币出资】现金出资又称货币出资,是指股东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实物出资】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出资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相关规定(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1)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入股股东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8)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 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 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注:根据《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受同一家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已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老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股权的,证券公司无须提供老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 上市证券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开增发股票)、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行权等形式增资扩股的,对增资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增资行为,免除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二)对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 年的情形。(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
【答案】:C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但是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上市公司股东违反承诺减持怎么办
证券交易所可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2.中国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
【答案】:A本题考核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市场上市,为什么公司股东人数要不少于200人?如何达到?
你可能理解有误.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创业板上市前,其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这个问题的关键不是股东人数是不是符合公司法,而是上市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违反了证券法。 《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如果股东已经超过两百人,那就符合第(二)项,已经构成公开发行了。IPO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证监会核准,面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这是合法的。但在IPO之前,没有证监会和其他有权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就超200人构成公开发行当然是违法了。当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成功,其公开发行后,股东数自然就超过200人了.
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
1、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司控股股东,由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2、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在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集团。3、江苏乾明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原名 “江阴市运河燃料有限公司”,2009年9月更名为“江苏乾明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对外投资、煤炭、建材、钢材、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等销售。4、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是亚洲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集科研、设计、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以防寒服为主营的服装企业。 2007年10月波司登国际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5、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是集食品、物流、百货、旅游、和房地产等产业于一体的民营企业集团。目前旗下拥有雨润食品、南京中商两家上市公司。6、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省级重点经贸企业集团,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授权,主要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经营和代理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贸易,承办合作生产、三来一补业务,同时开展项目投资、资本运作、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业务。7、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型国有独资公司,是江苏省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主要从事食盐专营、井矿制盐和盐化工等生产经营。8、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重点企业集团,产品从最初的针织内衣,发展到服装、橡胶轮胎、生物制药、地产四大领域。2001年1月,“红豆”股份在上交所上市。 9、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以国际贸易为龙头、实业发展为基础、内外贸并举的大型综合性国际贸易产业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实业投资、资本运作、房地产开发以及高科技产业等业务。10、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已建成规模生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和各类良种的农产品基地,形成了农林牧渔及食品加工业、医疗制造业、贸易物流及相关服务业、投资及房地产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多业并举的经营业务。11、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以张家港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投资主体,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张家港市直属企业的国有(集体)资产,通过投资、参股逐步发展成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具有投融资功能的公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12、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79年8月,其前身是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江苏分公司,1988年更名为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2001年8月更名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199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128)。13、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起始于1953年组建的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在江苏省出版总社的基础上成立江苏出版集团,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由江苏出版集团更名而来。集团融图书、报刊、电子音像、网络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物资供应、对外贸易于一体,是中国出版行业的龙头企业。14、盛友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的国家级企业集团,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前身为吴江市盛友纺织有限公司,经过10年快速稳健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纺织产业园、家居品牌经营中心、和泰高科技创意园、金融投资中心、生物科技研发基地等五大支柱产业,十二大子公司,实业经营与资本运营互动发展,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的现代化、多元化的企业集团。15、江苏紫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6日正式,注册资本金2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项目投资管理、资产投资管理咨询、财务管理咨询、房产销售、房产中介。16、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国内大型电动车、特种车、三轮车、摩托车的集研发、生产与销售于一体的专业化、现代化集团公司。公司下设电动车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控制器、塑件、电机、车架、涂装等零配件公司,拥有无锡、天津、浙江、广州四大生产基地,年产能达500万辆。年销量超百万台,连续四年全国销量领先,逐步成为行业领导者。17、江苏红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光电一体化系统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18、无锡市银亿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以投资矿山、房地产、金融、新能源为核心业务。19、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沃得集团产品类型涉及汽车零部件、农业机械、造纸环保机械、压力机械、植保机械、工程机械等。沃得集团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之一,镇江市规模最大的民营企业。20、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是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以先进科技为特征的健康产品和健康服务提供商(集团)。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目前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21、德兰集团有限公司,德兰集团是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注册的以商业地产开发、运营;网上商城、实体商城经营;金融投资、股权投资为主体的企业集团。集团下属的德客城股份有限公司以网上商城和实体商城创新发展了精品商城与电子商务的高度结合;集团公司对外发起成立了多个参股或控股的投资基金、参股股份制银行等金融类企业。22、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为具有投资性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和投资主体,负责江苏省内干线高速公路、过江桥梁、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对建成后的高速公路和过江桥梁进行运营管理,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行使经营决策、资产处置和投资收益权。已形成以公路、铁路、港口、机场为主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电力生产、物流运输、金融投资、工程养护等行业,并延伸发展相关产业。23、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JOC)是1995年经江苏省人们政府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大型一类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1996年被列为省重点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授权,集团公司具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和管理职能。经过不断发展壮大,集团目前已成长为营业额超130亿元、进出口总额达14亿美元、净资产15亿元,集进出口贸易、实业投资和现代服务业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子公司注销是否需要母公司股东全体出资
是。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并且是大股东,不管是全资子公司还是控股子公司,按照规定,凡是涉及到公司重大事项的都需要股东会决议,因此注销深圳子公司子需要母公司股东全体出资,用于清偿子公司的债务或其他费用。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主体吗
法律分析: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不能作为个人股东:(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八)非自然人;(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公司可以喝本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另一家公司合作吗
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票面额与股票价格没什么关系,但面额与一级市场(公司股东买时,一样么
低一些,但是一级市场也不一样。一元买不到的。
公司股东退股的原因有哪些?
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一般来说公司的股东是不会轻易退股的,那么公司股东退股的原因有哪些?一、股东退股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2.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东退股的原因有哪些?按照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以后,将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但是,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提出了股东退股的种种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2.股东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5.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随后发展变化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僵持不是结果,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离开。6.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7.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怎样成为公司股东?
想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很简单,如果是上市公司,你可以直接买该公司的股票,那怕只有一股,你也是股东,但在股东大会上没有权,当然你也无法参加股东大会,因为你的股份太少了。非上市公司你可以直接购买该公司股东的股份成为新股东。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股东的权利如下: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等等。义务如下:1、出资;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包括: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综上所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股东有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 ,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 、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退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法律客观:不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见《公司法》第4条)。不过,基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封闭性以及公司规模小等特征,公司法允许这类公司自由约定的规定多,而股份公司却具有资合性、开放性以及规模大等特性,公司法对这类公司的限制性规定多。所以,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一、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二、知情权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
公司股东有哪些权利
1,经营参与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推出建议。还包括审议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时的投票权。2,利润分配权。股东有权按其股份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分得股息和红利。3,处置股份权。股东有权依法处置自己持有股份的权力,如转让、买卖与赠与等。4,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因故倒闭和解散时,在公司债务清偿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股参加分配。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多少人?《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对于股东人数最低限额的要求,不包括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要求,因为对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别规定。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最新的《公司法》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东变更程序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6、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变更或者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设立,此外如果股东发生变更,所进行的变更程序大致有九个步骤,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决议文件、修改的公司章程还有公司债务表等。
市值打新定制产品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什么的方式参与网下打新盘活底仓增厚收益
近日,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拟进行非交易过户的提示性公告。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情况正是委托人在为参与非交易过户打新做准备。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单一资管计划备案指引或9月中下旬出炉,届时非交易过户打新业务有望重启,不少基金公司和券商资管已有储备项目,正在静待业务开闸。 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包括兔宝宝、网宿科技、洁美科技、海天味业等多家上市公司均在近日发布公告称,为开展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公司控股股东委托基金公司或券商资管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将其所持股份过户至该资产管理计划。 例如,兔宝宝8月22日公告称,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德华创投”)持有公司股份508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56%。为开展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德华创投委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设立了“广发资管元鑫1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拟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将其所持1200万股公司股份过户至“广发资管元鑫1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委托资产由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管理。 南方某基金公司专户业务负责人李赫(化名)表示,这一情况大概率属于委托人在为参与市值打新做准备。参与市值打新不仅可以盘活闲置的股票资源,同时充分享受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背景下的政策红利。 “非交易过户可以盘活大股东持有的股票,有些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既没有减持需要,也没有质押需要,相当于这部分股票就‘闲置"了,但是他们如果通过非交易过户到资管产品中,我们就可以做一些增值服务,盘活这一部分市值存量,利用这部分股票进行一些市值管理或者市值打新。”某中型券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诺德基金基金经理曾文宏表示,以目前的新股中签率和上市后股价涨幅来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增加一些收益,所以也有意愿去做。通过打新方式增厚收益业内人士介绍,此前便有类似业务存在,被称为“定向划转”,定向资管计划开设的证券户与委托人同名,股份可以互相划转。但证监会2019年6月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账户名称变更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同名账户之间的非交易过户途径被阻断,这一业务也就随之暂停。今年4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该细则第九条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进行了明确,标志着这一业务有望重启。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监管机构近期召集相关机构人士讨论这一事宜。有机构资管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业内普遍预计9月中下旬券商私募单一资管计划备案指引将出台,届时非交易过户打新业务有望重启。李赫表示,打新策略目前有两种,一种是现金打新,需要特别准备打新底仓,对现金出资规模要求较高;另一种则是非交易过户打新,也即上市公司股东用自己持有的股票作为打新底仓,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名下股份划转至自己委托成立的单一资管计划,去参与打新等金融投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因为一些政策支持,此项业务有望成为一个新的业务发展着力点。北京某中型基金公司专户业务人士张华(化名)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此前如果上市公司股东想参与打新,要配置至少6000万元市值的底仓才能参与,但如果有了非交易过户,上市公司大股东就可以将所持有的股票委托给券商资管或基金专户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这样既不会占用资金,也可以通过打新的方式增厚收益。基金券商摩拳擦掌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不少基金公司和券商资管都在积极储备项目,待政策出台便可以开展相关业务,例如,上述公告涉及到的金融机构就有汇添富基金、广发证券、招商证券等。张华表示,业内预计年底前关于非交易过户的整个政策会出台,目前大家都在为开展这一业务做准备,对于基金公司来说,未来这一业务也会放到专户来做。“现在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我们仍在观望中。”李赫表示,不过,未来基金公司和券商在一些方面可以开展合作。券商方面客户资源和市场信息丰富,对于开展相关业务具有一定优势,而公募基金在新股报价等方面较有优势。
广发证券最大的上市公司股东是哪家?
广发证券最大的上市公司股东是600739辽宁成大,第二大股东是000623吉林敖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4.9%和27.14%。
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被冻结多少需要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2020年12月修订)》第8.6.4条规定,上市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披露。最高法:冻结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不超过20%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第七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第十五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第十七条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5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需要验资吗
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行业的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 1、募集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 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 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 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 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 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 7、 基金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1 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 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
【答案】:B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
【答案】:B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在招股说明书哪部分
需要视情况而定。以减持主体身份为标准,分现任董监高、离职董监高、大股东、特定股东、股份受让方、员工持股计划和创投基金七类。归纳了针对不同减持主体的相关规则,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而定。同一股东具有多重身份的,需同时参考相应情况。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是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和将要设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股份发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公众购买公司股份的规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上市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第五条 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第六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第七条 本所会员应当开发和维护相关技术系统,确保其证券交易终端支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于会员相关技术系统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东无法完成投票的,会员应当及时协助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参与网络投票。本所会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上市公司股东的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者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决意见。第八条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等涉及网络投票的相关主体,可以分别与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第九条 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三)参会股东类型;(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五)拟审议的议案;(六)网络投票流程;(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前款规定的参会股东类型,按照A股、B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股进行分类。上市公司发行多只优先股的,还应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二)增加临时提案;(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二)独立董事候选人;(三)监事候选人。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利用本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本所交易时间段。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第十九条 A股股东、B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二)股东姓名或名称;(三)有效证件号码。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第二十一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二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第二十七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市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上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上市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上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上市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和信息公司提出。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以及其他本所或者信息公司不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本所和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26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2日本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董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注意事项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本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及2012年11月27日本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现阶段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交易方式,主要有单笔减持及多笔分量减持方式。减持方式:针对市场流通性强、减持量小的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可单笔减持,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一次性完成。针对市场流通性弱、减持量大的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设定交易触发价,将所减持的股份分笔分量在设定的交易时间内,根据市场流通变化择机、择量减持,以达到市场逐步消化的目的,从而不会导致因减持造成股价波动下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及维护股东市场形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交易方式有哪些
现阶段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交易方式,主要有单笔减持及多笔分量减持方式。减持方式:针对市场流通性强、减持量小的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可单笔减持,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一次性完成。针对市场流通性弱、减持量大的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设定交易触发价,将所减持的股份分笔分量在设定的交易时间内,根据市场流通变化择机、择量减持,以达到市场逐步消化的目的,从而不会导致因减持造成股价波动下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及维护股东市场形象。
请问一下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意味着什么
在股票市场中很多主要的股东都会在适当的时机选择减持所持股份,有的是为了改善自身的生活,还有的是为了投资其他公司需要资金,也有就是对于股价自身过高的担忧向市场投放需要冷静的信息一面给大部分投资者造成更大的影响。总归来讲要么是资金的需要,要么就是对于市场释放相应的信息。更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意味着什么,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07c595161582294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我想问一下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意味着什么
在股票市场中很多主要的股东都会在适当的时机选择减持所持股份,有的是为了改善自身的生活,还有的是为了投资其他公司需要资金,也有就是对于股价自身过高的担忧向市场投放需要冷静的信息一面给大部分投资者造成更大的影响。总归来讲要么是资金的需要,要么就是对于市场释放相应的信息。更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意味着什么,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07c595161582294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交易方式有哪些
你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集中竞价。大股东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有时会被市场看作大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信心不足,导致部分投资者跟风抛售,可能会引起公司股价波动。2、大宗交易。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进行,减持股东与买方会事先对减持规模、减持价格、交易日期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在约定交易日期,双方通过各自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大宗交易申报,并在大宗交易时间完成交易。相较于集中竞价,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对公司股价影响较小。3、协议转让。协议转让也是股东减持的方式之一,股票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可以自行约定交易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或前几交易日的均价可以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最终转让价格通常会对公司后续股价变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协议转让有时会涉及到资本运作,减持作为资产重组的一部分进行,因此上市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减持股票对市场是利好还是利空取决于转让的性质和目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则
1、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扩展资料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4、会议决议情况: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股票会有怎样的影响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重大事项需要股东大会通过。但一般开会前,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都要提前公示,所以,对影响市场的情况,市场上早就知道了,到开会时就没多大的影响。要是,讨论的提案没通过,那就有点影响了。
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撤资了吗
撤资了。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撤资了,A股上市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钢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的股东签署《投资框架协议》暨复牌公告,南钢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事宜终于坐实。
公司股东转股怎么转?
操作流程:第一步,便是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议,征求股东的意见,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研究股权转让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第二步,收购方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尽职调查,聘请专业的做账人员进行债务的核查,了解转让方的基本情况,而转让方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然后,进行评估验资,确定转让价格。第三步,双方要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讨论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进行股权转让合同内容的确定,然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接下来,进行一系列的交接手续,到工商局办证大厅进行变更,登记等手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公司股权转让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变更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信达证券有限公司股东背景是?
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及控股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批准,由财政部出资于1999年4月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251亿人民币,是国内第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各项指标居行业领先水平。在完成不良资产处置的同时,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商业化转型之路,陆续搭建了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服务平台,综合服务金融集团的框架初步形成。
公司股东占股多少可以贷款
一般情况下个人经营性贷款要求占股20%以上,甚至有些银行占股10%也是可以沟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一般需要股东签字,但是有的时候并不是一定需要全部股东同意才可以贷款。具体情况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决定。申请经营贷款主要分为:个人经营贷款,企业经营贷款,企业担保类贷款等产品。1、个人经营贷款,主借款人为个人,企业只是一个辅助作用,最低要求占股20%就可以,对于家族企业也可以不是企业股东,不占企业股份,能证明和企业关系,实控协议就可以了。2、企业经营贷款,主借款人为企业,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和房产没有直接关系,或者房主非企业股东可以做第三人抵贷不一,这种情况上的是企业征信报告3、企业担保贷款,这种情况也可以不是100%持股,但是贷款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者企业大股东,在申请贷款时候不仅需要银行审批,还需要融资担保公司同意。根据公司不同以及贷款的方式不同,关于公司股东的占股条件也不同,一般是百分之十以上,有些银行只要是占股10%以上的股东就可以申请银行贷款,具体的可以根据银行要求和公司章程来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如何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1.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不是一件简单事。如果你家里有人在大公司担任董事长,可以由董事长给予你公司股票,从而让你成为公司大股东。2.另外,如果你是公司外的人,那么你也可以通过金钱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进行增持。3.当你的股票增持到一定的比例,那么你就是公司的大股东了。4.还有个方法就是如果你有自己的公司,那么你可以通过收购该公司然后掌握一定量的股票成为该公司的大股东。5.最后一个方法就是通过二级市场来大量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出资证明怎么开
法律主观:股东出资证明范本应该包括4部分内容的: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 公司注册资本 ; 四、公司股东:于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公章)法人代表(签章):核发日期:年月日 出资证明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什么是公司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且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股权的处理
法律主观:根据《 公司法 》规定,1、 公司章程 没有另外规定的,股东去世后,自然人股东的合法 继承人 可以 继承 股东资格。 在 有限责任公司 中,如果公司章程没有作特殊规定,当股东去世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要求继承股权。 2、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股东之间需要较强的信赖关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新进入的公司股东会非常警惕,以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事业的发展,因此公司可能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资格不可以继承,此时股权不可以由继承人取得。 3、当其他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去世的股东的资格时,一般采用 股权转让 的方法处理股权: (1)如果有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则需要按照继承人所确定的具体价款购买去世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 (2)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但是要注意的是,股东去世后,继承人不得抽回其对公司的出资。 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归公司所有,由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支配相关的出资财产。股东不得抽回对公司的出资,只能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最后,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般会比较注意股东之间的信赖、合作关系,因此,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继承人不可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其他股东又不购买或不允许转让股权,损害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可以收集 证据 资料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股东信息怎么填写
法律主观: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由自己对其资金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指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下设的内部会计主体,通常没有银行账户,不单独设置账套,不设置会计部门和人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请教如何给公司股东增股?
可以增股。如果你在原来的股本上翻一番,相当于你承诺公司利润以后要给每人发另外的5万。但是你这个也等于是先承诺,相当于开空头支票。未来如果要撤股的话,必须给他们10万的,所以在你的股东大会分红决定上,你可以把送的股的兑现期做个说明,多久之后公司发展好一些了,再允许他们兑现。还有就是公司增股这么大方?原估价不变,给他们翻番?其实送个2成左右,大家应该很满意了。
法院能查封公司股东财产吗
法律主观:是否可以查封独资 公司的股东 的财产,要看情况。如果独立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与独资公司的财产的,则独资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可以请求查封其财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
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 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不断对外融资, 而有限合伙在基金中常用地形式,股份可以分红,也可以出售,股东签订组建公司合同,以下分享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 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1 股东承担下列风险: 1、投资失败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2、得不到收益的风险。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将得不到投资带来的回报。 3、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还将承担债务风险,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公司股东的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通过合伙(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差别化征税的优惠。 二、自然人通过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或者增资,不能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但是,该规定仅限于个人投资者,并不包括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因此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转让股票所得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按照“经营所得”依法计算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同一自然人通过多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多个有限公司时,多个利息、股息或者股权转让所得不能计入综合所得,不能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 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非计入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所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法人合伙人不能如有限公司股东一样,作为税后收益,免征所得税;同时,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法人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营利、在所得税前扣除。 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2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 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防范: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防范:股权受让方可采取如下风险防范对策:一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二是,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 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三是,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四是,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一: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点二: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风险点三: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 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 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防范:应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防范:应行使好选人用人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奖惩机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防范:应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采用“金股”制度(赋予某一方在僵局时的决定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风险分类制度(参照分级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权承担固定收益;一部分承担风险收益)。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 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 (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间系连带责任,故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倾向于把所有的股东都作为被告,故即使国有企业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以及向其他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公司解散后,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责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 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防范: (1)建议在境外投资时尽全力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列出风险; (2)与当地知名企业设立合资公司,虽然会损失部分利润,但可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规避风险; (3)借助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力量; (4)聘用当地的专业中介机构; (5)与中资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6)对派驻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和定期轮岗制。 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3 一、公司入股有什么风险 (一)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二)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 (三)承担法律风险:违法经营等。 (四)内部风险:内斗、信任危机等。 二、公司入股需要注意什么 (一)注意注明占公司股份的多少,份额要清晰; (二)要注意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要尽可能查清楚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对外负债情况等等; (四)要注意公司当前的经营情况,是否经营不善存在诉讼等等; (五)要清楚股东利润的分配方式。 (六)清楚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避免日后的纠纷。 三、公司入股的方式有哪些 (一)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 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公司股东的投资金额跟持股比例什么关系?
在法律上按出资资金占股比例,是直接关系,
公司股东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公司股东竞业禁止是如何体现的 股东董事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与 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有什么区别?由于股东和董事并不一定与公司存在 劳动关系 ,因此,股东董事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一定适用 劳动合同 法关于竞业限制的一些规定,比如,两年期限的限制、经济补偿的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等。法律并不禁止 公司章程 限制股东和董事离任后的竞业行为,可以视为许可。因此,本案**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是有效的。 [案例] 李先生原为**公司股东、董事和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市场推广及销售与管理的协调工作。**公司的章程规定了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李先生亦做过相应的书面保证。 2005年1月,李先生未经**公司同意,“跳槽”到了**公司,任该公司主管市场的副总裁职务,负责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及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 判令李先生与**公司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 李先生则认为,**公司没有给予李先生竞业禁止补偿费,竞业禁止条款应属无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公司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被告李先生和**公司共同赔偿**公司60万元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因此,股东和董事在履行职权期间必然掌握公司的核心 商业秘密 。为避免股东和董事利用商业秘密谋取私利, 公司法 规定了现任股东和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然而,对于股东和董事离开公司以后的竞业禁止义务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股东转让股份或者董事离任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定或者通过协议约定呢?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八十一条均规定可以记载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并不禁止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和董事离任后的竞业行为,可以视为许可。因此,本案**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是有效的。 另一方面,既然法律允许章程作这样的规定,按照同样的道理,也是允许公司和股东或者董事就离任后的竞业禁止行为进行约定。本案李先生的书面保证行为,可以认定为双方就有关竞业限制事项进行了约定。 股东董事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有什么区别?由于股东和董事并不一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股东董事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一定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一些规定,比如,两年期限的限制、经济补偿的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等。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公司股东竞业禁止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公司股东分红怎么分
股东分红办法: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之间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股东分红怎么分
公司股东分红方式如下:1、一般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只要不违反规定,即可按照约定的分红方案执行,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持股和控股的区别是什么1、概念不同,控股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业务,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持股属于持有一定股份。当持有股份达到30%,持股可以称为控股,如果是最大股东还可以称为相对控股,当持股超过50%,持股可以称为绝对控股;2、发挥的作用不同,控股的作用主要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持股的作用是当持股30%时可以称为控股,最大股东也可以称为相对控股,持股超过50%时可以称为绝对控股,表明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3、权限大小不同,持股需要持有某家公司一定的股票,控股就是持有的股票份额达到一定比例,能在董事会股东投票时起决定作用。
公司股东分红的公式是什么
股息是股票公司每年在股票市场上的某一份额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它是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股息是本年度的收入,按照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和其他项目的规定向股东提款,是股东收入的一种方式。普通股可以享受股息,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股息。A股公司只能在获得利润时分红。投资者应该得到奖金公式=他的投资/总投资X利润。例如a=100/(100+500+400)x1000=100b=500/(100+500+400)x1000=500C=400/(100+500+400)x1000=400扩展资料: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通常股东得到分红后会继续投资该企业达到复利的作用。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分红
公司股东分红怎么分
法律分析:股东分红办法: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之间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股东情况怎么填写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
法律主观: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 ,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 、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退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股东的权利有
公司股东的权利: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二、显示股东身份。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六、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七、查阅权。八、参与重大决策权。九、资产收益权。十、关联交易审查权。【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主观:公司股东的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等;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等。法律客观:《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分几种类型
股东可以分为如下类型: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相同,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扩展资料:法律责任(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股东义务 百度百科 股东权利
什么是公司股东
法律主观:股东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从而享有资产收益等股东权利的人。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公司和B公司为C公司股东,股比分别为51%和49%,现A公司溢价收购B公司49%股权,溢价部分A公司如何会计处理
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溢价冲减资本公积-溢价,资本公积不足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如果不是同一控制下的,溢价不做处理,在合并报表时作为商誉列示。
公司股东及股比?
1、通过查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上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查询。登录查询系统之后,输入公司名称即可查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但是该系统只能查询2014年3月之前公布的信息。之后,由于实施修订过的《公司法》,不再强制要求公司必须公开出资比例,有的公司持股比例就不公布了。3、通过公司的审计报告查询。如果公司每年都进行审计的话,审计报告上会披露股东的持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