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

无控股股东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无控股股东的含义是控股股东,一般是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持股数(包括其一致行动人)一般都在30%以上,也有更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什么是受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有什么区别?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光谷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控股股东吗?

以下是两家公司的股权穿透图,根据以下股权架构显示,两者没有关联关系,更不是一个控股股东。

中国平安的最大股东是谁,持股多少,有没有控股股东?

  ◇最新股东◇  ———————————————┬————┬———┬————┬———————  十大流通股东 │ 持股数 │占流通│股份性质│ 持股变动  (2008-03-31) │ (万股) │股 (%)│ │ (万股)  ———————————————┼————┼———┼————┼———————  1 汇丰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61888.63│9.543 │流通H股 │无变动  2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61392.93│9.467 │流通H股 │无变动  3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4667.30│8.430 │流通A股 │新增54667.30  4 源信行投资有限公司 │38000.00│5.859 │流通A股 │新增38000.00  5 深圳市深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30158.57│4.650 │流通A股 │新增30158.57  6 深圳市武新裕福实业有限公司 │19545.59│3.014 │流通A股 │新增19545.59  7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17600.00│2.714 │流通A股 │新增17600.00  8 上海汇业实业有限公司 │16680.00│2.572 │流通A股 │新增16680.00  9 广州市恒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11964.43│1.845 │流通A股 │新增11964.43  10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 │11380.00│1.755 │流通A股 │新增11380.00  ———————————————┬————┬———┬————————————  十大股东 │ 持股数 │占总股│ 股份性质  (2007-12-31) │ (万股) │本 (%)│  ———————————————┼————┼———┼————————————  1 汇丰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61888.63│8.43 │流通H股  2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61392.93│8.36 │流通H股  3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4318.14│7.40 │受限流通股份  4 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8959.24│5.30 │受限流通股份  5 源信行投资有限公司 │38000.00│5.17 │受限流通股份  6 深圳市景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3111.78│4.51 │受限流通股份  7 深圳市深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30158.57│4.11 │受限流通股份  8 广州市恒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2.72 │受限流通股份  9 深圳市武新裕福实业有限公司 │19545.59│2.66 │受限流通股份  10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17600.00│2.40 │受限流通股份  ———————————————┴————┴———┴————————————  汇丰大概20%得不到股权,不可能达到控股。  至于控股股东,就不知道了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我认为是没有控股股东  仅供参考

是否控股股东是什么意思

是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控股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指出资金额占该公司总资本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出资人。

洽洽食品股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公告,是短期利空吗?

不是,偏中性,这种方式融资只是给投资者多一个选择,到期后可以持股也可以转债

洽洽食品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名称: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东耕耘路南法定代表人:陈先保注册资本:18,000 万元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管理;建筑材料、钢材、纸制品、塑料制品、包装材料销售。(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经营)本次发行前,华泰集团持有本公司65%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先保先生,持有华泰集团52.78%的股份。一种小零食--瓜子,被“洽洽”做成了大气候,从1999年开始,仅在一年时间内就“香”遍大江南北,火速成为中国最热门的食品品牌,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传统炒货行业由路边的作坊快速发展成为现代化的食品产业;中国坚果炒货产品也成功跨出国门,为世界各地消费者所接受。“洽洽”作为现代坚果炒货行业的首创品牌,由一个普通休闲食品成长为今天的中国驰名商标,其间开创了多项工艺创新,引领了中国坚果炒货行业的整体发展。“洽洽食品”一直以“创造美味食品,传播快乐味道”为使命,致力于将“洽洽--快乐的味道”传播到世界各地,打造世界知名品牌。公司主要产品有“洽洽小而香”、“洽洽怪U味”豆类、“好南仁”系列、“洽洽开心果”“洽洽核桃仁”及“洽洽早餐派”等传统炒货产品和现代焙烤产品系列,经过多年的市场推广,“洽洽”品牌已经成长为中国坚果炒货行业的第一品牌和中国驰名商标,走入千家万户,洽洽系列产品也深受消费者的喜爱。2002年,“洽洽”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洽洽”商标在中国品牌研究院公布的中国1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上名列第88位,品牌价值18.22亿元。2006-2009年,洽洽品牌连续位居全国坚果炒货协会评选的“全国坚果炒货食品十大著名品牌”之首。坚果炒货食品由中国首创,据文字记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早在商周时期就有记载,后在《本草纲目》、《千金要方》等古籍中,均详细记载了长期食用坚果炒货食品能令人“发黑、身轻、步健”。坚果炒货食品品种上百种,大都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蛋白质、碳水化合物、钙、磷、锌、铁等营养成分,对人体新陈代谢、调节血压和降低胆固醇有一定作用。由于其特有的营养保健功能,价廉物美的特质,坚果炒货食品一直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坚果炒货食品延续传统手工制作的生产模式,是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而成。直到1999年末,“洽洽”进行工艺创新,“改炒为煮”,推出全新的“洽洽香瓜子”,在继承悠久传统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和工艺创新发展,带动了坚果炒货食品的工业化生产。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洽洽食品”始终坚持以创新为动力,积极引领行业技术革新,不断提高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带领坚果炒货行业逐步走向工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阶段。洽洽作为坚果炒货行业的缔造者和领导者,引领了行业的技术和工艺发展方向,创造了业内众多第一。首先,对生产工艺进行了根本性创新。洽洽食品将葵花籽类产品生产“改炒为煮”,将多种有益于人体健康的中草药,通过特殊调配后,经“煮”这一特别的工艺加工而成,该方法不仅有效解决了传统炒货产品易上火的缺陷,而且使产品入味更充分、口感更酥香,更使得坚果炒货行业进入工业化生产阶段。 “煮”瓜子是“洽洽”香瓜子独特生产工艺的突出代表,这期间还包括二轮筛选、精选、手工选等多道工序,力求每一粒的颗粒饱满与品质优良。

可转债下修前控股股东为什么卖掉一半

可转债下修前控股股东为什么卖掉一半,是因为在下修的利好消息下能获利就卖掉点,这是股市明智的选择。

浙商银行控股股东是谁

浙商银行的控股股东是浙江省国资委。浙江省国资委是浙江省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浙江省所属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管理与监督。在浙商银行控股方面,浙江省国资委持股比例超过50%,是浙商银行的实际控制人,具有重要的股权和决策权。浙商银行作为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在地方经济发展以及金融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控股股东中国石化解决泰山石油与中国石化控股子公司石化

方案一将所持泰山石油股份划转给石化销售,石化销售借壳泰山石油增发股份上市。方案二将所持泰山石油股份划转给石化销售,石化销售排队上市。泰山石油净壳注入中国石化控股子公司石化资本增发股份上市。方案三将所持泰山石油股份划转给石化销售,石化销售排队上市。泰山石油净壳注入中国石化控股子公司易派客增发股份上市。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不做为任何人操作依据。拓展资料:泰山石油是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于1993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原名称为山东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6月,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持有的国家股划转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有注册资本480,793,300。公司主营成品油经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概况泰山石油证券代码 000554 证券简称 泰山石油公司名称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inopec Shandong Taishan Petroleum Co.,Ltd.成立日期 1992-12-02 上市日期 1993-12-15上市市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注册资本 (万元)48079.331200000001 法人代表 冯东青董事长 冯东青 总经理 陈国梁董事会秘书 李建文 证券代表 李志清电子信箱 kevinlee67@126.com注册地址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04号 邮政编码 271000办公地址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04号 邮政编码 271000经营范围石化产品的销售及房地产开发等。主营:成品油经营及房地产开发。其它: 工业生产资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纺织品,农副产品的批发,零售,润滑油制造,物业管理,石汕制品,汽车货物运输,房地产开发,住宿,餐饮,油库设备制造安装。历史沿革 公司前身山东石油公司大会堂发分公司,成立于1953年6月。92年10月始进行股份制改组, 同年12月8日至93年1月8日发行内部职工股520万股,社会公众股4680万股。1993年3月8日,“山东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同年12月15日“鲁石化A”在深交所上市。 经营活动中的问题与困难随着全球经济增速的放缓,中国经济面临着周期性调整和结构性调整的双重压力,国内成品油市场消费需求受到抑制,公司受制于国际原油价格波动以及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影响,成本控制难度增加。成品油市场供大于求,竞争日趋激烈,成品油批发、零售市场放开,公司业务辐射区域内市场控制能力面临挑战。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能剥离给控股股东吗

不能。因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种情况。不管哪种情况,上市公司在子公司拥有的股权,都不能剥离给控股股东,一旦划转,那这些子公司的股东就不是上市公司本身了。相应地,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就变成上市公司的兄弟公司了,所以不能剥离。

请问,上市公司说的参股公司,控股子公司,同一控股股东,都是什么“身份”?

参股公司是指母公司参股的企业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的企业。 参股只是说在被投资企业中有投资,并未突出强调所占股权比例及是否有控制权或实际影响力。 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或称母公司(Parent company),为企业中拥有另一家公司股权,其投票权足可以影响或票选其管理团队,掌握其管理及营运的公司。 一般而言,控股公司可被用来描述任何拥有另一家公司大部份股份的公司,但严格来说它指的是其存在只为持有另一家公司股票的公司。通常,这一名词有强调一家公司不自己生产商品或服务,而只以拥有其他公司股票为目的的意思。控股公司可以使拥有者的风险降低,并取得其他公司的所有权及控制权。 有时候,公司为了使自己成为名实相符的纯粹控股公司,会在公司名称加上“控股”("Holdings" or "(Holdings)")字样同一控股股东 持有股份超过50%的股东叫控股股东 二家或者二家以上的公司共同拥有控股股东就是同一控股股东

非控股股东权益是什么意思??和少数股东权益有区别吗

非控股股东权益即少数股东损益,是一个流量概念,是指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其它非控股股东享有的损益,需要在利润表中予以扣除。利润表的“净利润”项下可以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非控股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区别入下:1、影响因素不同非控股股东权益是直接影响市场容量大小的重要因素。会计年度一方面受制于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国家收入分配政策、消费政策的影响,债务性负债。少数股东权益直接决定消费者购买力水平。2、包括的范围不同非控股股东权益:一般指个人生产的全部数量金额,包括未销售、尚未形成收入的库存价值;而少数股东权益为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还有其他业务收入的总和,有的流通居民总收入核算的是差价收入、即毛利。3、计算方法不同非控股股东权益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而少数股东权益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4、特点不同非控股股东权益诞生于20世纪九十年代末北美及欧洲等经济发达国家,因其业务拓展不以实体网点和物理柜台为基础,具有机构少、人员精、成本低等显著特点,而少数股东权益有着存款利息高和实时、方便、快捷、成本低、功能丰富的24小时服务的特点,获得越来越多客户的喜爱,其自身数目也会迅速增长,成为未来银行业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少数股东损益百度百科-少数股东权益

小股东(股权超过10%)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绝对控股股东就是不开,小股东怎么办?

给你看相关的指引和法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我国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结合法条,本人概括为,一是公司内部情况变化,如董事不满规定的人数,公司亏损到一定程度。二是特定主体的请求,如股东、董事、监事请求或提议。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临时股东会召开也有相关的程序(见法条)。  参考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小股东(股权超过10%)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绝对控股股东就是不开,小股东怎么办?

给你看相关的指引和法律。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我国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结合法条,本人概括为,一是公司内部情况变化,如董事不满规定的人数,公司亏损到一定程度。二是特定主体的请求,如股东、董事、监事请求或提议。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临时股东会召开也有相关的程序(见法条)。   参考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金智科技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是利好还是利空

利空。公司控股股东金智集团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沪通创智转让公司2100.8万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转让到其他相当于股东减持股份,减持后抛压重,会引发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恐慌情绪,股价就会下跌,属于利空。金智科技源于东南大学,创立于1995年,现位于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

st新集控股股东拟转让股权至国资委下属什么企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腾讯理委员会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众创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空间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需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0%的出资在2007年10月1日前缴足。(2)2006年5月,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3)2006年6月,A企业将实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为此,给甲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4)2006年7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5日内未予以答复。(5)2006年8月,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举例说明:股东代表诉讼】①侵犯的利益,是公司还是个别股东若侵犯是个别股东的利益,则个别股东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②若A、B、C、D成立甲公司,甲公司欲与乙公司合并,2/3以上股东通过,但是少数股东坚持反对,其可以请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不能达成回购协议,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在90天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若侵犯了公司的利益举例:A、B、C、D成立甲公司,乙侵犯甲公司的利益。则甲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甲公司不提起诉讼,则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或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总期限均符合规定。(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答案:首先,A企业不应参加表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在本题中,A企业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其次,股东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由于B企业反对,因此,该项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A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说明理由。答案: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企业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答案: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2006年2月,甲公司拟为控股股东A企业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其中包括A企业所持的6000万股。A企业未参与表决,其他股东的赞成票为5000万股,反对票为4000万股。(2)2006年3月,甲公司拟为乙公司2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数额达到了甲公司资产总额的35%。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表决结果为赞成票为9000万股、反对票为6000万股。(3)2006年4月,甲公司拟租用股东B企业的设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甲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其中包括B企业的派出董事王某。王某未参加投票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1票反对。(4)2006年5月,甲公司拟为丙公司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甲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2票反对。要求及答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A企业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9000万股)的半数以上通过。【解释】该考点见教材第8章第5节(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具体规定)。(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乙公司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甲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该项担保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5000万股)的2/3以上通过。(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与B企业的租赁事项?并说明理由。甲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租赁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除王某外,无关联关系董事为5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4人,赞成票为3票,均符合法定要求。(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为丙公司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甲公司董事会不能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在本题中,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为5人,赞成票为3票,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解释】该考点见教材第8章第5节(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具体规定)。(1)股东大会①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应当回避,该事项需要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②只要在1年内担保数额超过上市公司资产总额30%的,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2)董事会①关联交易会议的召开条件必须经过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决议时必须经过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来通过。②担保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进行表决时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一般规定:需要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2)特殊规定(仅限于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经过出席董事会的董事2/3以上通过。一定做:公司法案例三!!!By张海峡发表于2008-8-723:54:00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6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要求及答案:(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为7名。该次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为适应市场变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2)2005年甲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董事A提议对此不予公告,但在会议表决时,董事B、董事C明确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但该提议最终仍由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其他5名董事表决通过。(3)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解聘张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会议决定由王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董事D提议对公司经理的变动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但遭到了甲公司董事长的拒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董事会会议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首先,董事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只有5名董事赞成,低于董事会全体董事(11人)的半数。其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3)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如果甲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董事B、董事C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案:董事B、董事C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4)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长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甲公司董事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甲公司于2001年1月1日由乙企业、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2005年3月,甲公司获准首次发行4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此次发行完毕后,甲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2000万股。(2)甲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乙企业将已经作为出资应当交付给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折合20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至今尚未交付甲公司。(3)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06年2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此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该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4)在2006年3月18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通知中列明表决事项)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5)2006年4月20日,经董事会同意,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6)为甲公司出具2005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6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3月20日购买了甲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某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甲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6年3月15日购买了甲公司股票1万股。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2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超过了股本总额的25%。(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A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A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案:乙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10%的罚金。(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答案:首先,董事F、董事G的委托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题中,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其次,董事会通过“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最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而无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陈某、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首先,陈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本题中,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甲公司股票的,因此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在本题中,李某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因此,买卖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控股股东占用ST丰华近5亿元 承诺逾期过月仍未归还

7月25日,隆鑫系旗下上市公司ST丰华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进展公告》显示,控股股东隆鑫控股书面承诺在3个月内即2019年6月23日前,分期或一次性归还公司4.8亿元欠款及资金使用费。然而截至该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欠款及资金使用费。 隆鑫控股表示,自该笔占款逾期后,其一直积极跟进和落实归还上述占款和利息的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国企应收账款的催收,引入战略投资者,处置非核心资产获取增量资金,债权和股权重组以及请求重庆市纾困基金支持等方案。但依然未能按时归还占款,对此深表歉意。隆鑫控股表示,将尽全力争取早日还款,消除不良影响。 早在2018年3月19日,ST丰华与厦门信托签订了《信托投资合同》,分两期认购4.8亿元信托产品。该产品的收益已按期足额支付。因信托对应的非公开债务融资凭证发行方重庆新兆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兆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短期无法支付本金,导致上述信托产品2019年3月份到期后本金无法收回。 经核实,新兆公司系ST丰华控股股东隆鑫控股的关联方,该信托资金实际被隆鑫控股所占用且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收回,形成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19年4月29日,因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ST丰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月24日,ST丰华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在决定书中,上海证监局对ST丰华的部分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理由为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另外,上海证监局对ST丰华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督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限期解决违规占用资金事项;而对于隆鑫控股,上海证监局也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7月10日,ST丰华公告披露,隆鑫控股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隆鑫控股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履行所做出的公开承诺,解决违规占用资金事项。隆鑫控股应当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就在ST丰华“多事之秋”之际,隆鑫控股也在悄然生变。 4月3日晚间,ST丰华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隆鑫控股的告知函,隆鑫控股的控股股东隆鑫集团,拟将所持隆鑫控股49%股权转让给保华资产。该事项对上市公司无直接影响,也不涉及控制权转让。不过据天眼查显示,目前,保华资产并未入主隆鑫控股。

中石化可转债 根据中石化的发行公告,此次可转债发行将向除控股股东外的原A股股东按每股配售3.314元可转

700股,可以得到700*3.314=2319.8,取整就是2000块钱的可转债(即2手)。23日的时候在股票软件卖出即可,至少要准备2000块钱。

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什么意思

押指的是借款人以自己拥有或第三方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对于一些公司来说,股票质押是一种利好,它可以帮助公司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利用股票质押获得的资金让公司发展得更好。不过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在短时间内很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下跌,股票质押贷款很容易让公司增加更多的负债率。股票质押是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融资手段,尤其是在资本环节恶劣、企业经营不佳的情况下,一些大股东就会偏向选择这种融资方式,如果到期还不上,质押的股票就会卖给银行或是信托,等于股东间接减持变现。而且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进一步造成股价崩盘。

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空吗?

不属于利空,只属于中性消息,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说明股东急需用钱,但又不愿意把股卖出套现(注意如果控股股东的股票处于限售期内除外,原因是其股票还没有到时限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能在一段时间内融资得到现金,一般这些质押式回购是有期限的,回购到期时必须用现金赎回相关股票并支付相关回购融资利息(注:这个利息在回购生效时就已经双方约定好了)。但是如果在回购期内,相关质押的股票股价大幅下跌,导致相关质押股票的价值达不到质押物维持最低资产价值要求时,一般这些质押式回购交易都会要求融资方追加相关的质押资产作为质押物的,如果未能及时追加,就可能会被视为违约,那时质押的资金出借方是有权卖出股票变现或变更该股票的拥有权(具体要看相关回购的协定),那时候就可能会变成利空消息。

控股股东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什么意思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股票好不好啥意思

就是控股股东吧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在资金融出方(一般为证券公司),然后从证券公司获得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股票的一种交易。说白了就是股票抵押贷款。具体对股票好不好,首先这种交易解决了公司的融资需求,再就是这种交易融资一般比银行贷款的利率应该还低一点,所以对需要资金的公司肯定是好的。对股票的话,单纯的这种业务既构不成利好也构不成利空,应该中性吧。

控股股东表决权有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控股股东表决权的责任:1、控股股东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时,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决议存在瑕疵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谁?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通过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并不能直接判断是利好还是利空。通常的情况来看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本身不是一件坏事,可能是公司现在需要现金周转,股东便向银行用股票质押来获得贷款,再用这笔钱完成项目,如果项目完成后带来的里润丰厚,那就是很大的利好。但这并不能决定短时间内股票的走势,也有很多人觉得公司要贷款可能是因为公司经营状况不行,在短时间内股价可能下跌,那就变成了利空。所以还需要参考其他的方面,比如公司的经营状况来考量。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怎样解决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所造成的控股股东主导型内部人控制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很多的不足,上市前大部分是由国企转制而来的,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增强竞争力、保持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1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1.1股权结构存在“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问题在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董事会是由第一大股东所控制的,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占有的董事会席位也越多,而这第一大股东一般是国家股或受政府控制股的法人。在此股权结构下,在董事会中形成了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局面,这就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而现在的上市公司虽然吸收了一些非国有股份,但其中不少公司由于国有股所占份额仍然过大,非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很小,他们的利益住在难以保证。1.2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由国有资本相对或绝对控股。国有上市公司作为名义上的现代股份公司,虽然都设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组成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但其中大部分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儿乎是由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原班人马组成,绝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主席都是工会主席或党委领导。在这种存有明显缺陷的组织结构下,经理层受不到严格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和当前,我国的国企上市公司已成为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但国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在公司控制权配置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认为,要处理好国企上市公司控制权配置的问题,首先应抓好股权控制结构这一重要环节,进而不断完善国企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实力。国企上市公司股权控制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及后果(一)内部人控制我国的国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既不同于英美式的股权分散模式,也不同于德日式的法人间交叉持股的股权集中模式,而是“一股独大”式的国有股权高度集中,并进而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为公司领导层形成内部人控制提供了土壤。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化改造时大多采取了剥离非经营性资产、以原国有企业作为唯一发起人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办法,国家在大多数国企上市公司中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原国有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唯一发起人或绝对控股股东,在“资本多数表决制”的规则下,很容易控制董事会的选举权。董事会中除少数董事由其他人担任外,大部分成员都是原企业的领导,董事长大多为原企业的厂长或经理。有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则是由政府部门指派。政府部门除了向公司派董事、董事长外,甚至还向公司派(总)经理、副(总)经理,打乱了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规则。一般来说,国有股、法人股越集中,内部人控制就越强。通过观察沪深股市可以发现,经过股权分置改革,中国股票市场进人全流通时代后,上市公司股本被人为地割裂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是,全流通市场环境并未改变国企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尤其是在股权分置改革

康得新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违反了会计质量信息哪个特征

康得新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违反了会计质量信息哪个特征?9月28日,因2015至2018年虚增百亿利润,康得新(证券简称:*ST康得)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很可能因为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除了坐实百亿财务造假、未在年报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外,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也是重要的违规事实之一。2018年以来,以*ST康得、*ST藏格等为代表的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频发。今天来谈谈近年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表现形式、违规特征及解决方式,对违规行为高发的原因一探究竟。表现形式资金占用方式违规担保方式1.挪用上市公司公章为担保协议用印2.伪造上市公司公章为担保协议用印3.子公司对外担保未告知上市公司违规特征股东特征:民营为主、一股独大且高比例质押风险突出主体特征:治理机制不健全、内控薄弱且财务混乱财务特征:重要会计科目和勾稽关系可能存在异常,如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存贷费勾稽关系行为特征:违规手段更加隐蔽多种违规行为相互交织,如信息披露违规、挪用募集资金,甚至伪造公章、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解决方式资金占用的解决方式现金清偿:最常见的资金占用解决方式,以货币资金归还其所占用的资金,但不适于经营状况欠佳且流动性紧张的资金占用方。以资抵债:资金占用方以所持有的资产注入上市公 司,用于抵偿其所占用的资金,但可能资产质量不佳或与上市公司没有协同性,交易作价可能存在估值合理性问题。资产或股权转让变现:资金占用方将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转让给第三方获得交易价款,将相应款项归还上市公司,交易耗时较长、手续相对繁琐。债务转移:上市公司将债务转移给资金占用方偿还,用以抵偿资金占用方所占用的资金。违规担保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被担保方清偿债务解除担保、补充审议程序及履行披露义务、将涉事相关公司出售、与债权人签订解除担保协议、通过司法诉讼确认违 规担保无效等。违规行为高发原因宏观原因2018年,我国经济转型阵痛凸显。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中美经贸摩擦给一些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和市场预期带来不利影响。2018 年3月发布质押新规,提高融资门槛、严控质押集中度、限制资金用途和质押率,禁止加杠杆买入股票,严防资金脱实向虚。2018年4月发布资管新规,提出打破刚兑、消除多层嵌套、限制通道业务、禁止资金池业务等降杠杆、防风险举措,信用扩张速度大幅降低,部分企业风险出清和影子银行业务收缩,实体流动性相对偏紧。金融领域降杠杆、防风险举措引起融资环境发生变化,个股出现流动性困难。原有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形式持股的机构需要应监管政策变化而及时调整甚至变现,使得闪崩股频现,进而累及同行业、同板块或与其相关的个股。投资者在急于卖出时或选择流动性较好的标的时,叠加羊群效应,使得大盘蓝筹股也出现下跌,投资者预期转差导致个股继续下跌,形成恶性循环,二级市场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微观原因部分前期依靠资金信用扩张维持运行的大股东盲目加杠杆,高比例质押股票,甚至反复质押、循环质押。 当宏观环境发生变化时,二级市场剧烈波动,不断抬高大股东的杠杆率,加剧其债务风险和质押风险,导致流动性危机,融资需求迫切。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成为大股东快速、低成本获取资金的手段。部分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权利制衡机制薄弱,大股东的控制权缺乏有效监督。在股权较为集中的情况下, 大股东利用手中股权积极推选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其中部分人员道德风险突出,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纵容大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侵占公司利益行为,甚至提供支持和掩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性名存实亡,独立董事也很难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为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提供可乘之机。

香港中电集团的控股股东是谁

香港中电集团的控股股东是麦道理家族;通过香港股市动态查询得知,香港中电集团的控股股东是麦道理家族;香港地最富盛名的英籍犹太人家族,也是香港传奇的富豪家族;中电集团,全名为中华电力有限公司,1901年成立于香港,业务遍及中国香港、中国内地、澳大利亚、印度、东南亚和中国台湾,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电力公司。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蓝光发展控股股东因股票质押融资违约,被动减持1.52亿股

9月23日晚间,蓝光发展(600466.SH)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显示,蓝光发展控股股东蓝光投资控股集团因股票质押融资违约事宜,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司法拍卖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票。蓝光发展称,截至目前,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无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再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在此次减持前,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持有公司17696422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31%,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16171831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9%。根据蓝光发展的披露,截至9月17日,蓝光投资控股集团累计减持公司股份共15245906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02%。具体来看,在6月23日至7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30348946股,占公司股本比例1%;7月6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17897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9%;9月17日以司法拍卖的形式减持1042130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目前,作为控股股东的蓝光投资控股集团累计质押的股份数量为994038825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61.4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2.75%。累计冻结股份数量1172426513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72.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8.63%。这家出现流动性问题的四川房企目前仍旧面临着资金链紧张和债券违约的局面,至今仍无任何好转的迹象。根据蓝光发展此前披露的数据,截至7月12日,蓝光发展累计到期未能偿还的债务本息合计45.44亿元。截至6月30日,蓝光发展的合并口径负债总额约1980.87亿元,其中含预收房款798.13亿元,有息负债规模为612.92亿元。按照合同约定今年内到期的有息负债规模为198.05亿元;截至9月3日,公司到期未能偿还的债务本息合计约186.64亿元。由于综合债务风险化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尚需一定时间,公司仍然存在新增债务逾期以及流动性紧张进一步加剧的情况,目前公司涉案金额累计约为76.33亿元。而且从蓝光发展披露的2021年半年报数据来看,公司目前可自由动用的资金并不多。截至6月30日,公司手持货币资金约100.28亿元,同比减少66.28%。短期借款94.44亿元,同比增加49.51%。在现有的货币资金中,可自由动用资金为3.3亿元,各类受限或者限定用途的资金96.99亿元。在2021年半年报中,蓝光发展称,公司将以“不逃废债”为基本原则加快制定综合的债务偿付方案,寻求将现有偿债资源与债权人的愿望进行平衡,帮助公司恢复正常运营、重塑合理资本结构,以逐步清偿现有债务。截至9月23日收盘,蓝光发展报2.18元/股,涨幅1.87%。

主要底产业务在珠三角,控股股东为国资委的股票是哪一个啊?

深康佳A。深康佳是一家以消费电子业务为基础,以科技+投控复合能力为支撑的公司,底产业务在珠三角地区,由国资委进行控股,所以主要底产业务在珠三角,控股股东为国资委的股票是深康佳A。

主要底产业务在珠三角,控股股东为国资委的股票是哪一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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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控股股东

股份制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大型寿险企业。新华保险的控股股东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独资公司。新华保险的另一大股东宝钢集团也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因此新华保险可以视作国资控股背景,属于国企性质。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天喻信息控股股东变更,多久才能重组

具体的时间取决于新股东的意愿和公司内部的决策。如果新股东认为进行重组是有利可图的,并且公司内部也认可重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那么重组可能会在较短时间内进行。但如果新股东对重组并不感兴趣,或者公司内部存在较大的分歧,那么重组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完成。

什么是同一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川交投集团的四川成渝控股股东

四川成渝(601107)公告,11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简称川高公司)与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交投集团)签订了《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川高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9.75亿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给交投集团。本次股份划转完成后,交投集团将持有公司31.88%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川高公司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科兴控股股东是谁?

科兴的第一大股东是科兴(香港)。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是由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的生物高科技企业。公司于2001年在北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北大生物城注册成立。公司组建经营的目的:本着发展中国生物工程高技术产业的愿望,采用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引进国际上科学的管理方法,进行人用疫苗及相关产品的研究、生产和销售,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进而提高国内外对包括甲、乙型肝炎在内的多种严重疾病的防治水平,为人类健康做出贡献。【拓展资料】北京科兴控股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在美上市的疫苗企业,通过其香港分公司持有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71.6%的股份。北京科兴控股公司在河北唐山还有一个全资子公司--致力于兽用疫苗研发的唐山怡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11月4日,北京科兴控股公司对外宣布,公司成功转板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预计11月中旬股票将正式在纳斯达克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代码为SVA。此前,北京科兴控股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挂牌交易。北京科兴建有专业化的研发、管理体系,形成了以企业为研发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模式。拥有新疫苗研究开发的成功经验和技术团队,坚持自主创新创造核心竞争力,采用先进技术不断开发新型疫苗,并对传统疫苗进行技术改造。北京科兴的研究开发得到了政府大力支持,并与国内外著名大专院校、研究院所开展广泛合作。北京科兴先后承担了包括"SARS灭活疫苗研制"、"广谱流感大流行疫苗"等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人用禽流感疫苗"研究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北京市重大专项在内的20余项科研课题,并成功实现多项科技成果产业化。当人民期盼用疫苗控制疾病的时候,北京科兴已经挺身而出。

东方财富控股股东拟减持逾1亿公司股票,小散该跟着大股东一起出货吗?

散户可以跟着大股东一起出货,但是应该考虑其风险,大股东出货,有些时候只是为了回笼资金,并不是为了盈利,所以也不要盲目进行跟风。

控股股东变更需要停牌吗

法律分析:不能,大股东变更(控股股东)属有可能引起股价剧烈波动的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必须披露(发生变更当日的盘后),甚至有可能需要次日停牌披露。 最近的000501鄂武商A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控股股东变更需要停牌吗

法律分析:不能,大股东变更(控股股东)属有可能引起股价剧烈波动的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必须披露(发生变更当日的盘后),甚至有可能需要次日停牌披露。 最近的000501鄂武商A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如何看待苏宁被深圳国资接盘,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2月28日晚间,苏宁易购(002024)与深圳国际(00152.HK)双双披露公告,深圳国资委旗下的深国际、鲲鹏资本拟按6.92元/股,将分别收购苏宁易购7.45亿股、13.97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15%,交易总价达148.17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控人张近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集团持股比例将降至16.38%,苏宁电器集团持股比例降至5.45%,鲲鹏资本持股比例为15%,深国际持股比例为8%。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集团、苏宁电器集团持股比例为21.83%,张近东仍为第一大表决权股东。此次交易对公司业务的影响苏宁易购称,本次交易完成后,深国际、鲲鹏资本作为产业投资人,将与其他深圳市属国企共同围绕商品供应链、电商、科技、物流、免税业务等领域,对公司进行综合赋能;协调相关方为公司及其业务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此外,苏宁易购强调,将在深圳设立华南地区总部,充分依托产业投资人的本地资源优势,全面提升公司在华南地区尤其是在大湾区的经营能力及企业品牌知名度,有效提升市场占有率。债务缠身,苏宁易购去年巨亏39亿元自2008年成立以来,在张近东的带领下,苏宁构建了一个横跨零售、地产、金融、体育的商业版图。目前,苏宁主要有三大板块,做电商的苏宁易购、做投资的苏宁控股和做地产的苏宁置业。苏宁电器旗下主要是苏宁易购和苏宁置业,拥有零售、地产等核心业务,但这两项业务均靠融资驱动,增加了苏宁电器的偿债压力。进入2020年以来,外界对苏宁讨论的焦点话题是“缺钱”。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上半年,苏宁电器的短债占比上升到约76%,即1300多亿元将在一年内到期。随后苏宁陆续进行了多次债券回购。2020年12月就兑付了100多亿元的债券,2021年继续回购回售,累计兑付额已经接近200亿元。同时,去年底,苏宁频频开展股权质押动,引起外界关注。截至2月23日,苏宁电器集团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48.4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9.64%。作为零售业务起家的苏宁,零售业务一直是苏宁的传统主营业务。但是近年来,其主营业务却年年亏损。2月26日晚间,苏宁易购披露了2020年业绩快报,2020年营收2584.59亿元,同比减少4%,归母净利润亏损39.13亿元,同比下降-139.75%。苏宁是否能够回血?苏宁易购表示,引进国资战略股东后,公司将聚焦零售主业,协同线上线下销售、深耕和挖掘近十年的布局,以期实现未来三年每年20%的销售收入增长和归母净利润从亏损30多亿元到盈利30多亿元的目标。未来的十年,苏宁将就布局的效率在每一个领域进行深耕和挖掘,聚焦于零售的主业,聚焦企业的效率提高,第一是要发挥苏宁的核心竞争能力,作为一个零售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的优势,包括产品的供应链。第二则是苏宁的物流服务体系,并重点关注人员效率的提高,营销效率的提高,物流效率的提高,资金效率的提高等。第三,苏宁要坚定不移的执行互联网的转型发展。

公司控股股东公开征集,一次性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次日股价会涨停吗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结果暨继续停牌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12月 6日发布了《关于国有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2016-054),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一次性整体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155,322,6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25%。公开征集期于2017年1月3日截止,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月4日开市起停牌。2017年1月11日、2017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2017-002、2017-003)。2017年1月18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通知,经专家组评审,确定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为拟受让方。拟受让方的具体情况如下:一、天元锰业基本情况名 称: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 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石空镇法定代表人:贾天将注册资本:264034.7311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7月10日营业期限:2011年7月10日至2035年7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999347864经营范围:金属锰、铬铁、电解铜冶炼与销售:铁矿石生产、加工、销售及进出口贸易:锰矿石、铁合金加工、生产、销售;机械制造、销售;金属锰制品加工、销售;纸箱、纸盒、纸袋、塑料制品、化工原料生产、销售;混凝土生产、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仓储;农副产品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的粮油购销;建筑材料销售;黄金、黄金饰品、珠宝首饰进出口及销售;经营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业务、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矿产品开发、购销及进口、出口业务、转口贸易;污水处理回收利用、货物进出口报关报检、仓储物流、货物代理及运输资讯;房屋、场地租赁,机械设备、汽车租赁;公共关系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对外提供原料加工服务。二、天元锰业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1、股权结构贾天将 东菊凤 朱凤莲99.6212% 0.1894% 0.1894%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2、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天元锰业控股股东为贾天将,持股比例为 99.6212%。控股股东贾天将与股东东菊凤系夫妻关系,东菊凤同时担任天元锰业监事一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贾天将与东菊凤为一致行动人。3、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贾天将,男,汉族,1962 年生,大专学历,先后在白马林果公司、中宁县天元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现任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三、后续工作安排英力特集团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后与拟受让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此次股权转让尚需履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鉴于上述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17年1月19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申请复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公告相关进展情况。《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点击查看附件原文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什么叫控股股东

问题一:什么叫做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他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需要规范以下行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参考文献: 百度百科 问题二:控股股东的主要区别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比如万科的大股东是华润集团,但是它的持股量却只有17%左右,算不上控股股东。 问题三: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和 控股股东是什么区别?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有错位的情况,控股股东没有控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才会在资讯中多出一个说明,讲明实际控制人,这种实际控制人形式也不会一样,既有自然人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也有公司法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 问题四:什么是受控股股东? 1、你所问的名词来源:首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生大权属纠纷。 2、从上面的话中,你仔细看看,是你断句断错了,没有“受控股股东”这个说法,应该是: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也可以改个说法: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问题五:什么叫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小企业板的服务对象明确为中小企业。相对于现有的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在交易、信息披露、指数设立等方面,都将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一般而言,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起点要求较高,并且有连续盈利(如3年)的要求,而创业板作为主要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在这些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可以预见,中小企业板作为创业板的一个过渡形式,在创立初期可能更接近于主板市场,并逐渐向创业板市场靠拢。 创立中小企业板,可以为中小企业搭建直接融资的平台,有效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为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拓展空间。中小企业板也将使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第一次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定位,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侧重于大型企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侧重于中小企业,这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创业板设立目的是:(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5)促进企业规范动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1)股票;(2)投资基金;(3)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 *** 债券等);(4)债券回购;(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创业板买卖规则:(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3)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主板市场即所谓的二级市场,也就是目前的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交易的市场,退市的股票审核后会在三板市场交易,根据股票不同分为每周一三五交易的,和周一到周五都可交易的股票,一级市场是公司股票的发行市场,没有什么二板,四板市场 问题六:股票里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什么意思 控股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2.82%)这是说它在上市公司里的股份比例,实际控制人: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比例:100.00%) 这是说它在邯郸钢铁集团里的股份 问题七:控股股东就是第一大股东吗???有什么 区别啊?讲清楚点 ,谢谢啦 、控股股东就是第一大股东吗:是的。 2、有什么区别:理论上来说,控股股东就是在公司占有股份权重最大的股东。控股股东分为绝对控股股东和相对控股股东两种。 绝对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大于公司整个股份的51%;相对控股股东是指整个公司股权最大的股东,例如601009南京银行,它的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只有13.76%,但是由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小于13.76%,只能“委屈”地成为第二、第三大股东。 3、000004的控股股东是深圳市北大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而作为上市公司的深圳中农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是其控股的子公司。 深圳中农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6.10%的股权,目前属于相对控股股东。 问题八:什么是间接控股股东 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是通过其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或孙公司持有或合计持有该公司50%以上股份的方式,获得对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方针控制权的股东。另外,尽管没有激到50%以上股份,但在股权分散、且明显领先第二大股东的时候,也是控股股东。 问题九:什么是受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有什么区别? 40分 没有受控股股东 只有控股股东 受控股股东应该是“受”“控股股东”的读法,而不是“受控股股东” 问题十:股票里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什么意思? 控股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福.82%)这是说它在上市公司里的股份比例,实际控制人: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比例:100.00%) 这是说它在邯郸钢铁集团里的股份

科陆电子控股股东拟变更为美的集团

美的集团入主科陆电子(002121),扩大新能源布局。科陆电子5月23日晚间公告一揽子交易安排,相关交易完成后,美的集团将成为科陆电子控股股东。 携手合作 美的集团是一家拥有多元化产业布局的世界500强 科技 企业,看好新能源行业发展前景且自身具备较强的经营发展和资金实力,收购科陆电子控股权,是美的集团紧密围绕“碳达峰碳中和”推进新能源产业布局的重要举措。 科陆电子成立于1996年,2007年在深交所上市。科陆电子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核心主业为智能电网、储能和充电桩业务。从主业来看,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为稳定,近三年均保持30亿元以上营收规模,主营业务稳定向好。 近年来,科陆电子 历史 性债务和经营负担较重,整体发展缓慢,但科陆电子一直深耕智能电网、储能等主业,拥有较深厚的技术、人才和市场基础;科陆电子多次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在行业中拥有领先的技术优势,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优势。 作为国内较早进入储能行业的企业之一,科陆电子投运储能项目放电量已累计超过100GWh,其投资运营的海丰30MW储能辅助调频项目荣获国家能源局首批 科技 创新(储能)试点示范项目。 近年来,科陆电子牢牢抓住我国双碳建设机遇,聚焦自身核心优势,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加速储能海外业务布局,近半年来已接连签下69MWh、485MWh、201MWh等储能合同,为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储能是支撑可再生能源发展和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技术,将迎来跨越式发展的 历史 机遇。 深圳资本集团入股科陆电子的初衷,是纾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而引发的一系列流动性风险。自2018年入股科陆电子以来,在深圳资本集团的支持和不懈努力下,科陆电子大力解决 历史 遗留问题,集中优势资源聚焦主业,实现了实体核心产业平稳存续,并坚定了以储能为主的新能源发展战略,在扩大产能、国内外市场拓展等方面为将来的业务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本次深圳资本集团携手美的集团为科陆电子进一步注入强劲驱动力,有助于全方位提升科陆电子综合竞争力,推动科陆电子更好发展、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实现“1+1>2”的目标,共同打造新能源服务领域,尤其是储能领域的“新增长极”。 多方共赢 根据公告,本次通过市场化、法制化方式,推进科陆电子股权结构战略优化。美的集团直接注入增量资金,将进一步缓解科陆电子流动性压力、大幅改善财务结构、增强核心主业竞争力、释放盈利能力。美的集团未来作为控股股东将发挥产业经营优势,资源共享,尽快实现协同效应,推动科陆电子在技术研发、供应链、全球市场渠道、精益生产、内部运营等全方位越上新台阶。 深圳资本集团亦将继续作为科陆电子重要股东发挥资本运营和资源配置优势,助力科陆电子增强综合实力,实现更好发展。 本次相关交易安排是一次互利共赢的合作,是科陆电子发展的又一里程碑事件。各方共襄发展大计,携手为科陆电子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活力和澎湃动力,开启更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推动科陆电子更快驶入 健康 发展轨道。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名称: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1号。经营范围: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实业投资;对所属企业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网络出版物、新兴媒体的印制、发行进行经营管理;对中小学教材出版租赁、印刷发行、大中专教材研发与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出版进行经营管理;文化创意、策划;技术服务;从事版权贸易;物业管理;承办展览展销;物流服务;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行业性质:属出版行业。主要产品: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版权贸易为主营产品。 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是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版权贸易为主业,是以内容出版为核心、以出版物发行为支撑、以印制物贸为保障的编印发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多种传媒出版经营的大型出版传媒集团,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河南省确定的第一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集团控股1家上市公司、拥有10家出版社、136家发行企业、3家报刊社、2家印刷企业、2家物资贸易企业等共计158家成员单位企业,共有从业人员18690人,是河南省最大的文化产业集团。 出版单位中大象社为全国优秀出版社,科技社等4家出版社为全国良好出版社,印刷业务形成了河南、北京两个大型图书印刷基地,物资贸易以河南、北京、深圳三地为中心,业务辐射区域不断扩大,拥有新华、外文等136家发行企业构成了河南省内完整并辐射全国的发行业务网络;成为中西部地区重要的出版物流中心。年均图书出版4,200余种,教材、图书、报刊年发行量达5.3亿份(册)。经营报刊22种,《销售与市场》继续保持全国营销类第一品牌期刊的地位,与《寻根》、《名人传记》同时列入全国百家重点期刊,《中学生学习报》期发量突破1000万份,是全国最受读者欢迎的教育类报纸;新华印刷集团、新华物资集团是河南省最大的印刷物资企业,多次荣获全国印刷质量金奖、银奖,并被评为“全国诚信印刷企业”。经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评定,集团公司综合实力位列2006年全国服务业500强第150位,全省百强企业第17位,是河南省入围全国服务业500强和河南省百强企业的唯一文化企业。2006年被中国企业联合会评为中国优秀企业。2007年被国家确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2008年被授予“全国文化体制改革优秀企业”称号。2010年5月,被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联合举办的“第二届中国文化企业三十强”评选活动评选为2008年-2009年度中国文化企业三十强之一,排名第6位。2010年7月,被有关部门评定为2009年度全国出版集团综合实力排名前十强,位居第六位。先后被河南省授予“省级文明单位”、“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状”、“诚信纳税大户”、“纳税贡献大户”等荣誉称号。 总资产66.57亿,所有者权益38.69亿。

控股股东重组对应的上市公司要不要停牌?

不停牌,母公司重组的多的去了,还有申请破产的,也没见几个停牌的

上市公司000818(锦化氯碱)的控股股东申请破产,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价造成什么影响?

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利空,但如果企业重整成功而且有发展前景,又会因祸得福,企业和股票都会出现拐点.000818你可跟踪了解后再作决定.

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可不可以将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全部买完?然后他变成控股股东。

可以收购上市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七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同有科技怎么没有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已质押股权。1、根据查询中国财经官网显示,2022年6月21日,同有科技控股股东周泽湘向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250万股,用于个人资金需求,因股份被质押,所以公司无控股股东。2、同有科技于2012年成功登陆A股市场,成为中国存储行业第一家上市企业。作为大数据存储架构提供商,同有科技提供贴近大数据典型应用的创新技术、完善的产品和解决方案,拥有覆盖全国的营销服务网络。

片仔癀控股股东拟套现近30亿,为何要在这个节骨眼上减持?

片仔癀控股股东减持片仔癀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江集团”)计划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不超过603.32万股。如若按照当日的收盘价来计算,此番减持可以套现近30亿。截至公告披露日,九龙江集团持有片仔癀3.49亿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7.92%。九龙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漳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现为九龙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同样持有片仔癀股份超过301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0 %。为什么片仔癀的控股股东要减持?其实现在片仔癀的行情是非常好的,在很多地方片仔癀出品的药都非常的难求,很多人甚至会加高价来购买这个药。有的地方最终成交的价格甚至是官方定价的4倍。这也是一个非常夸张的数字,很多人都说片仔癀是药里面的茅台,可见抢手程度。在股东减持之前,片仔癀的股价也是非常的高的,一直是水涨船高。不过有可能是因为片仔癀现在越来越强大,所以股东觉得现在是一个脱手的好时机,免得之后赔本,自己得不偿失。控股股东的减持对于骗子黄有什么影响吗?控股股东的减持也说明了这个股东对于片仔癀的不信任,觉得片仔癀之后可能会赔本,股民们基于这个事情也都觉得片仔癀将来很快就会倒闭,所以这也让片仔癀在股市里面的价格变低了不少。但是我觉得对于片仔癀产品来说是没有影响的,只不过对于公司来说会有比较大的影响。片仔癀的产品仍然在生产,并不会受到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除非控股的股东要求更改片仔癀生产药品的配方。

片仔癀控股股东拟套现近30亿,这意味着什么?

最近,片仔癀的控股股东九龙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了片仔癀的股票,实际上这是九龙集团在上市十八年来第一次减持片仔癀的股票,成功套现三十亿元。这个行为引发很多人猜想,也让片仔癀的股价出现一些波动。一、片仔癀最近的消息片仔癀最近的市场消息不是很好,一粒片仔癀被炒到五百块一粒,这种行为是有专门炒药的人在进行操作,这就导致片仔癀的价格越来越高,但是片仔癀实际上也还是保健药,没什么特别的作用,根本就不值这个价钱。这个消息对片仔癀来说不是一件好事,虽然片仔癀的价格一直在升高。二、片仔癀的股价从2020年起,片仔癀的股价就在一路飙升,甚至翻了两三倍,直至最近还一直处于高位。直到最近,九龙集团减持了片仔癀的股票,这个行为让片仔癀的股价从今天开盘就开始往下跌,是非常少见的跌股行为,让人感觉很诧异。九龙集团放弃片仔癀的股票套现的行为也是越发引发人们的猜想。三、九龙集团的行为猜想毕竟片仔癀的高价位是超出来了药物本身的价值,多多少少有点名不符实的感觉,给人一种片仔癀是危楼的感觉,迟早会因为某些原因价位降低下来,或者恢复原样。亦或者九龙集团得到某些内部消息,市场对于片仔癀的行为要予以整顿,所以九龙集团的行为就是对片仔癀的未来不看好,所以才会减持片仔癀的股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九龙集团自身可能出了一些问题,要么就是财务危机,才会去减持片仔癀的股票来套现,以此来解决自身的问题。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目前片仔癀的股票已经稳定,倒也无需太过担心。

和乐普医疗差不多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有哪些

上海莱士,康美药业,美年健康,乐普医疗,南京新百, 通化东宝,智飞生物,雪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和美国WP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和乐普医疗差不多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有上海莱士,康美药业,美年健康,乐普医疗,南京新百, 通化东宝,智飞生物,雪球。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急求,单一股东直接间接持有持股低于33%,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案例?

仁智油服: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钱忠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前持有股份比例18.10%。公司管理团队主要成员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尹显庸、杨燎、张军、李远恩、张曹、龚崇明、王浩、姚兵、田琳、杨勇、黄文勇、李成静、贾云刚、冯嫔、盛科、叶娟、蓝灵以及王定英、睢迎春共23人与钱忠良为一致行动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钱忠良通过直接持股或协议安排的形式控制着发行人39.02%的股份。

万达信息控股股东共质押多少股份

[2016-01-15](300168)万达信息: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豪投资")关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质押的通知.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万豪投资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第一大股东 质押股数:2,370,000股 质押开始日期:2016年1月12日 质押到期日:质押期限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 质权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0.93% 用途:融资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 万豪投资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55,58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8%.本次质押股份2, 37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 本次质押后,万豪投资累计质押股份230,09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0. 02%,占公司总股本的22.49%..

2022年迈瑞医疗控股股东是哪个国家的

新加坡。李西廷国籍的确是新加坡,迈瑞医疗控股股东为外商控股。疫情之下,迈瑞医疗的业绩也很不错,其最近发布的今年一季度业绩预告显示。

小股东(股权超过10%)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绝对控股股东就是不开,小股东怎么办?

给你看相关的指引和法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我国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结合法条,本人概括为,一是公司内部情况变化,如董事不满规定的人数,公司亏损到一定程度。二是特定主体的请求,如股东、董事、监事请求或提议。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临时股东会召开也有相关的程序(见法条)。  参考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为什么出现多家央企控股股东改制更名?

周一(12月18日),上证综指弱势整理,收盘勉强翻红,涨0.05%报3267.92点;深成指跌0.35%报10960.12点;创业板指跌0.19%报1780.64点。两市成交3408亿元,创阶段次低。盘面上,中小创普遍低迷,江南嘉捷、华大基因、中科曙光、武汉凡谷等多只明星股跌停。新零售概念股遭杀跌,新华都、中百集团、人人乐等逼近跌停,三江购物、天虹股份跌逾7%。芯片概念股极度低迷,士兰微、景嘉微、国科微、江丰电子等多股逼近跌停。12月18日晚间,多家央企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改制及更名。其中,中国铝业控股股东、云南铜业实控人中铝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中核科技控股股东中核集团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动力控股股东中船重工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天华院实控人中国化工集团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中远海科间接控股股东中海集团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乐视网发布晚间公告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为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目前拟在股权方面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以最终签署的协议和工商变更为准,公司股票仍需继续停牌。目前,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持有标的公司21.81%股权,为第一大股东,贾跃亭为乐视控股实际控制人;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乐视影业21.00%股权,为第二大股东。冀东水泥12月18日晚间公告披露重组进展,本次交易方式初步确定为金隅股份拟以部分水泥企业股权出资,公司拟以所持有的部分水泥企业股权及资产出资,双方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公司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由于多数个股近一段时间以来持续下跌,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纷纷发起“自救”行动。当天闪崩跌停的天马股份发布公告,公司正在筹划购买资产事项,公司股票自12月19日起停牌。雪莱特则公告,董事长提交《关于倡议全体员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函》,承诺凡在2017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净买入的雪莱特股票,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且持有期间连续在职的,若因买入公司股票产生的亏损,由本人予以补偿;若产生收益则归员工个人所有。科泰电源公告,基于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良好前景的判断,以及对公司投资新能源物流车运营项目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科泰控股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毕期间,科泰控股不减持公司股份。国内期市当天收盘大面积飘红,黑色系领涨,焦煤封涨停,铁矿石、焦炭一度逼近涨停,分别收涨于7.09%、6.59%,成材涨幅相对有限;有色金属、化工品普遍走升,沪镍涨超4%,玻璃涨超2%;农产品窄幅震荡,普遍小幅飘红,淀粉涨超2%。国企是比较稳定的。

关于证券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予以特别注意的事项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本题考查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奥园美谷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

奥园美谷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奥园美谷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奥园美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科星”)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公告显示,本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为奥园科星所持有的约5723.32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25%,占公司总股本的7.5%,冻结执行人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奥园美谷指出,公司在获悉上述情况后,与奥园科星进行核实,奥园科星尚未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及相关的查封材料,所涉及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具体原因尚不明确。同时,奥园美谷表示,本次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开资料显示,奥园美谷主要业务为生物基纤维业务和医疗美容业务。业绩方面,公司预计净亏损1.13亿元-1.68亿元。

江特电机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好吗

江特电机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是利好。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属于中性消息,但不是利空。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通过质押股权获得资金,并约定未来回购出质的股权的活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招商银行控股股东是哪家央企

招商银行即不属于国企,又不属于央企。招商银行的最大单一股东是招商局集团,所以招商局集团其实拥有实际的控制权。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混合所有制企业。

两任控股股东均被立案,TCL家电入主后的奥马电器将走向何方?

我个人认为TCL家电入主后的奥马电器,大概率是要替代TCL家电,冲击高端家电领域。当然,也有可能是直接被TCL家电给吞并技术之后抛弃这个品牌。怎么说呢,关于TCL家电入主后的奥马电器的未来,我也说不准。但就我个人的思考来说,大概率是要被TCL家电用来冲击高端家电领域。因为了解奥马电器的人都知道,奥马电器一开始走的就高端电器的路线,并且是以技术为核心的路线走的,奥马电器在电冰箱行业的技术,不能说是最好的,但也不差。当然,我觉得这些对于TCL电器来说并不一定有什么用,因为电冰箱的技术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销售渠道。而奥马电器主打高端电器,并且在海外也是有销售渠道的,也许这才是TCL家电看重的东西。有一说一,如果没错的话,TCL家电入主后的奥马电器应该替代TCL家电,在国内走入高端家电市场,同时在海外又可以打开销路。目前国内的家电市场基本上已经饱和了,只有高端家电市场和海外家电市场才有的赚。从TCL家电的布局也可以看出来,TCL最近几年一直在赞助大型比赛,就是为了在海外市场推销自己,让自己的海外知名度提升,然后进军海外市场。这次收购奥马电器,应该也是看中了奥马电器的海外销售渠道,毕竟相较于新建一个海外销售渠道,还不如直接买一个现成的方便。因为这样不容易出问题,方便直接展开销售,就像我们喜欢买现成的东西一样。总的来说,TCL家电入主后的奥马电器,应该就是成为TCL家电的高端品牌,负责国内的高端家电市场和国外的家电市场。

抖音的控股股东是谁,是腾讯吗

日本抖音最大的股东是日本的日本软银根据日媒报道,11月5日,日本软银集团宣布,向“Tik Tok”(抖音国际版)运营企业今日头条出资10兆日元基金“软银梦想基金”。具体出资金额与日期尚未公开。抖音是目前在年轻人中十分受欢迎的一款手机应用,往往是在音乐节拍下拍摄的短视频并可上传与其他人分享。其运营企业今日头条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独角兽(成立不到10 年但估值10亿美元以上的非上市公司),企业价值预估已达700~750亿美元。软银集团已通过该资金相继对各个业界的牛头企业进行投资,采取了希望其加入集团的“群体战略”。截止到9月30日,软银已向全球38家企业投入该资金。抖音,是由字节跳动孵化的一款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93]该软件于2016年9月20日上线,是一个面向全年龄的短视频社区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这款软件选择歌曲,拍摄音乐作品形成自己的作品。2019年1月18日下午,中央电视台与抖音短视频举行新闻作品会,正式宣布抖音将成为《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的独家社交媒体传播平台,会上公布了2019年央视春晚“幸福又一年”的新媒体行动,抖音将同央视春晚在短视频宣发及社交互动等领域展开全方位深度合作,调动广大年轻群体,面向全球华人,以参与代替评论,用参与引导关注,助力春晚传播。[1]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宣判,认定抖音App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2]9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消息称,抖音APP中存在大量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打榜、大额消费、煽动挑拨青少年粉丝群体互撕谩骂的不良信息和行为。[3]9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召集抖音等6家互联网企业负责人,召开落实“长江禁捕打非断链”工作电商平台行政约谈会。[4]2021年1月,“抖音”平台被行政处罚。[5]2021年6月,抖音因提供含有禁止内容被罚3万元;[59]2021年1月26日,抖音与央视春晚联合宣布,抖音成为《2021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独家红包互动合作伙伴;[6]6月21日,抖音正式上线了网页版内测,其官网页面也进行了改版;[60]9月1日,抖音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专项整治的公告。

控股股东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总则1.1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1.2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指引。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行为规范制度。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身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程序,勤勉尽责,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谋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与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的决策程序、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以及相关人员在从事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的资产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一)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二)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用、支配、处分上市公司的资产。2.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一)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二)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三)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四)向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五)要求上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六)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2.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2.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一)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银行账户;(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进行控制;(四)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2.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上市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2.4.3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2.4.4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2.4.5 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和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2.4.6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以存款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贷款所涉利息的年度总额或其他金融服务费用的年度总额三项指标,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2.5.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2.5.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干预上市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取消,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2.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2.6.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2.6.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2.6.3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2.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关联交易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不得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的输送或上市公司资源的浪费。2.7.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上市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上市公司逐级披露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2.7.2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除按前条规定提供有关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2.7.3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7.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透明,并承诺补偿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不公允所遭受的损失。2.8 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实现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3.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以下内容:(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本所和所属上市公司提交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3.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答复上市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3.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控制权变动;(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四)资产业务重整;(五)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3.4.2 本指引前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3.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同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3.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信息系统联网等方式直接调用、查阅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3.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问询函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3.5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3.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3.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3.8 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通过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利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4.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规定的还应当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文件。4.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1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2日内;(四)自知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且在该期限内;(六)《证券法》第47条、第98条规定的情形;(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6 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遵守本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4.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30天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4.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8.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8.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负债的、或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存在未履行承诺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4.8.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关注、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4.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委托或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其他特别规定5.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培训,强化公司治理意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有关考核。5.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表决再融资、利润分配或其他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议案时,将其表决权限制在表决权总数的30%以内,并在上市公司章程中予以具体规定。5.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累计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等制度保护其他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5.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附则6.1 本指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6.2 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6.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子公司采取的行为,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6.4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三)本所认定的其他主体。6.5 本指引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6.6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6.7 本指引自二00九年X月X日起施行。

控股股东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他的股票该怎么办呢?

  控股股东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意思是控股股东不得再担任与证卷相关的职务,其持有股票是不受影响的。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6—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第八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一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 号)同时废止。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担任监事?

单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的话,我认为是可以担任监事的,理由如下:首先,《章程指引》修订于2006年3月16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实施于2002年1月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施行于2006年5月17日。根据法律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首发办法》优于《治理准则》和《章程指引》其次,《首发办法》是专门针对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制订的,其地位又有些类似于IPO中的“基本法”,其效力优于其他两者。

(2016年真题)股份有限公司中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占股本总额(  )以上。

【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股份持有比例

1、绝对控股,即单一股东控制的股票份额高于公司总股本的51%。 2、相对控股,出资额占 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时没有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人员需要遵守哪些减持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转板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转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转板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在限售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转板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上市公司新控股股东多久能卖出股份

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它是限售股,具有一定的限售期。原始股上市后的交易时间规定如下:1、普通原始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已经持股一年,只要股票上市就可以自由转让。2、高管持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温馨提示:1、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答时间:2022-01-1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天琪期货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证券”) 2005年9月28日在深圳正式成立的。公司为全国性的综合类券商,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2007年起连续四年在券商分类监管评审中获评A类A级殊荣。中投证券现拥有105家营业部,覆盖全国52个大中城市。中投证券入主天琪期货有限公司后,将秉承天琪期货在商品期货市场的优势,致力于为各类机构和企业提供期货投资和保值避险服务,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期货交易服务。目前控股股东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证券”)的单一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介绍中投证券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客户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中投证券是在重组原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方证券”)的基础上,于2005年9月28日在深圳正式成立的。公司为全国性的综合类券商,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为A类A级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中投证券承继了原南方证券的优良资产、业务资质以及人才队伍,并在近三年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公司目前下设经纪业务、企业融资、资产管理、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和控股期货公司等多个业务条线,以及研究所、运营中心等中后台支持部门,并拥有完备的信息技术与风险管理体系。经纪业务实力雄厚。目前设有北京分公司、上海设有分公司,在全国拥有110家营业网点,控股天琪期货公司、瑞石投资公司、中投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各项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使公司各项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明确了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合规部门及业务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奠定了合规管理的制度基础,完善了合规管理体系。秉承“以专业精神和卓越服务,提升客户价值”的理念,以“服务、人本、创新”为核心价值观,规范运作、稳健经营,中投证券致力于成为最具竞争力且最具价值创造力的一流现代投资银行。

信达证券是哪年成立的,中国信达是控股股东吗?

信达证券成立于2007年,中国信达为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99.33%。

红日药业控股股东成都兴城集团是否为世界500强企业

是。2022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里面有城都兴城集团,排名是第499位,营业收入19701元。成都兴城集团成立于2003年,公司在综合金融、城市开发、建筑产业、文体旅游、医疗健康、乡村振兴六大主营板块强势发力。

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完善,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了责任人员范围,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实践中,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日常经营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常是导致违法行为出现的“首恶”。新证券法扩大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显著提高了处罚力度,旨在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0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结合实际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质上是以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能够决定公司董监高人选,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02增加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增加了应当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包括:(1)第二款第(八)项增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尽管同业竞争在公司上市后也是需要关注的事项,但过去对同业竞争的关注主要停留在公司IPO阶段,本条将同业竞争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显示出对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的重视。(2)第二款第(十一)项增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对于上市公司影响颇大,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增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事项对证券市场及广大中小投资者有重要意义。(3)新增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款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了其信息披露责任,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切实执行。03新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增设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且规定其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本次修订中的创新,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证券市场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时有可见,过去,由于缺乏制度规则的具体规定,即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承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随着新证券法修订并生效,若后续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公开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该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投资者的信赖利益。04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于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中,将原证券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形式由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规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信息义务披露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项修改显著降低了受损投资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求民事赔偿的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未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或证券支持诉讼时,依据“追首恶”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亦能够依据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05信息披露违法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行为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相较于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积极违法方式外,该条规定将法律责任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方式,即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而此种消极违法方式在实践中甚至比积极违法方式更为常见,从而实现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不同违法形式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义务披露行为的有效制约。06大幅提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力度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大幅提高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时的处罚力度,将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罚款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新证券法不仅整体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而且还针对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了处罚位阶,即着重打击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威慑。新证券法的修订与实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基础,又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从严规范,使得能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精准、严厉、有效的打击与惩处,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源头处遏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完善,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了责任人员范围,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实践中,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日常经营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常是导致违法行为出现的“首恶”。新证券法扩大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显著提高了处罚力度,旨在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0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结合实际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质上是以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能够决定公司董监高人选,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02增加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增加了应当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包括:(1)第二款第(八)项增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尽管同业竞争在公司上市后也是需要关注的事项,但过去对同业竞争的关注主要停留在公司IPO阶段,本条将同业竞争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显示出对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的重视。(2)第二款第(十一)项增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对于上市公司影响颇大,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增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事项对证券市场及广大中小投资者有重要意义。(3)新增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款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了其信息披露责任,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切实执行。03新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增设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且规定其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本次修订中的创新,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证券市场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时有可见,过去,由于缺乏制度规则的具体规定,即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承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随着新证券法修订并生效,若后续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公开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该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投资者的信赖利益。04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于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中,将原证券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形式由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规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信息义务披露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项修改显著降低了受损投资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求民事赔偿的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未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或证券支持诉讼时,依据“追首恶”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亦能够依据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05信息披露违法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行为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相较于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积极违法方式外,该条规定将法律责任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方式,即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而此种消极违法方式在实践中甚至比积极违法方式更为常见,从而实现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不同违法形式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义务披露行为的有效制约。06大幅提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力度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大幅提高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时的处罚力度,将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罚款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新证券法不仅整体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而且还针对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了处罚位阶,即着重打击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威慑。新证券法的修订与实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基础,又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从严规范,使得能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精准、严厉、有效的打击与惩处,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源头处遏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听说东旭光电的控股股东东旭集团要发可交换私募债券,谁知道具体详情

据了解,东旭集团目前持有东旭光电39,009.30万股股份,占东旭光电的已发行股本总数的14.65%,东旭集团与其一致行动人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东旭光电72,247.40万股股份,占东旭光电已发行股本总数的27.14%。根据东旭光电的公告显示,本次可交换债券拟发行期限不超过3年,拟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 元)。在满足换股条件下,本次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结束日满一定期限后将其所持有的本次可交换债券交换为东旭光电股票。

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区别

法律分析: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区别:1、拥有51%以上股份的股东,属于绝对控股,拥有绝对的决策权,肯定是第一大股东。但是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大股东不一定是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能是第一大股东。2、第一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3、在绝对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东实际上丧失了投票权,无力监督也无心监督。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往往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4、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弱弱地问一下高人:大股东和控股股东有什么区别?

1、意思不同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权利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3、影响不同控股股东必需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不一定是控股股东,例如万科的大股东是华润集团,可是它的持股量却仅有17%上下,谈不上控股股东。大股东是占有率最高的股东。而在股东大会中每持一份股就一份表决权。而大股东全部的股票最高,其表决的票数也愈多。因此大股东对合并、分立或是散伙企业有着重特大影响的,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是这是客观事实存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股东百度百科-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主要区别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比如万科的大股东是华润集团,但是它的持股量却只有17%左右,算不上控股股东。 大股东是占比最大的股东。而在股东大会中每持一份股就一份表决权。而大股东所有的股票最大,其表决的票数也就越多。所以大股东对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有着重大影响的,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这是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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