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证

中国证券网和中证网是一个网站吗

这是两个网站,不是同一个网站。 1.中国证券网是上海证券报的网上窗口,中国证券网拥有上海证券报报道内容的网上发布权和经营权;同时中国证券网还得到上海证券报主管单位新华社的支持,可第一时间获得新华社最新、最快的信息资料。 2.中证网是由新华社主办的中国证券报社打造的金融证券网。中证网被中国证监会指定为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而且中证网几乎囊括了所有大型蓝筹上市公司的网上路演,并为众多拟上市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网上推介、路演及直播服务。

几家中国证券交易所

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最主要的是上交所和深交所、北交所。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机械设备的法定代表人。证券交易所分为股份合作制和会员规章制。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可以由政府部门或共享精英团队注资或个人注资(称为私营企业证券交易所)。以上是中国几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内容。北京证券交易所介绍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于2021年9月。建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实施国家自主创新发展战略的主要对策。持续培养新的发展机会,也是推动金融行业产业升级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作用,促进科技与资本的融合。它适用于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关键和实际意义。本文主要写了中国证券交易所的几个知识点,仅供参考。

中国证券报怎么样?

三大证券报之一,这个报纸可以的。另外还有就是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网可以查上市公司财报吗

可以!在查看财务报表时,可以选择上市公司指定的报纸或刊物进行信息披露。目前,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报纸或刊物包括“七报一刊”,即《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金融时报》、《经济日报》、《中国改革报》、《中国日报》、《证券市场周刊》。1、上市公司选择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除查看纸质媒体外,还可前往公司上市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信息网”,方便查找查询。2、如果公司在深交所上市,可以登录深交所网站,在“上市公司公告查询”处输入证券代码。如果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可以登录上交所网站,在“个股查询”后面的文本框中输入证券代码,点击“查看公告”查询相关公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信息网”,在这里可以查询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公告。3、此外,很多上市公司的网站上也放有公告,公司网站上通常有一个名为投资者关系的栏目,投资者可以在这里找到并浏览公司公告。4、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前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因此,投资者也可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版块,查询证券发行人招股书申报稿。5、另外,如果财务报表一般是年报、半年报、季报或者其他公告的一部分,可以先下载这些报表,然后打开,在里面找财务报表。拓展资料:财务报表的作用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提供的会计信息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系统地揭示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利于管理人员了解单位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评价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从而及时发现问题,调整经营方向,制定提高管理水平的措施,提高经济效益,为经济预测和决策提供依据。2.有利于国民经济管理部门了解国民经济运行状况。通过汇总分析各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可以了解和掌握各行业、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从而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

请问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多久出一期,一期多钱? 两个哪个好些?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这三大报都是一个星期六期(从一到六),是投资者了解最新资讯比较全面和权威的一个途径.我长期都有订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也有看过,它们的每份售价都是上1.30元,上海证券报则没有看过.楼上的朋友估计都没有真正看过,都是在胡乱的回答问题,这样可不好.资讯的获得方式多种多样,这跟在网络上看是差不多的,反而我认为从它们那里得来的信息比较权威,至于信不信的问题,是要靠自已分析,别人怎么说是一回事,自已怎么做又一回事!

中国证券报网可以查上市公司财报吗

上市公司财报可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三大证券报上看到。1,上市公司年报可以在公司的官网上看到,此外还可以在上交所和深交所这两家股票交易所、一些经济类的网站查看。如果有订阅一些证券相关的报纸,那么也可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纸上查看到上市公司的年报。 2,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因此大家可以注意这个时间段,各个上市公司都会按照要求定期披露自己的年报。投资者可以通过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验状况、运营状况,从而找到有用的信息。拓展资料:1,杜邦分析法(DuPont Analysis):是利用几种主要的财务比率之间的关系来综合地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具体来说,它是一种用来评价公司赢利能力和股东权益回报水平,从财务角度评价企业绩效的一种经典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将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逐级分解为多项财务比率乘积,这样有助于深入分析比较企业经营业绩。由于这种分析方法最早由美国杜邦公司使用,故名杜邦分析法。 2,净资产报酬率(ROE)=净利润/净资产,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ROE=销售净利润率(净利润/销售收入)*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总资产)*权益乘数(总资产/净资产) 销售净利润率越大,说明企业盈利能力越好;总资产周转率表现经营效率,经营效率越大越好;权益乘数是财务杠杆,越大越危险。一般ROE在15%以上的公司,可以说是非常好的投资标的,但是相对的,这类公司的估计也很高。注意高ROE要有可持续性。 3、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表明权益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所承担的现有义务和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 4、利润表 利润表能知道公司是靠什么赚钱的,毛利高不高,有没有前途。另外还有其他业务收入及投资收益项目,能知道这家公司除了干主业是不是还搞着副业。 5、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是表明权益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所承担的现有义务和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7,杜邦分析法有个指标叫做ROE,也就是净资产报酬率。这里的净资产不同于资产,净资产是指股东投入那部分钱,又叫所有者权益。所以:ROE=净利润/净资产简单来说就是,我投入的钱,能给我带来多少收益。8,明显,这是能反映出企业盈利能力的公式。我们稍稍变形,让它变成看能看出企业骗钱能力和来钱快慢。ROE=净利润/净资产=净利润/销售收入X销售收入/总资产X总资产/净资产也就是ROE=销售净利润率X总资产周转率X权益乘数显然,销售净利润率就是赚钱能力,总资产周转率就是运营能力,权益乘数就是财务杠杆也就是能骗几个钱。

中国证券报多久一期

一个星期6期。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这三大报都是一个星期六期。《中国证券报》是1992年新华通讯社出版的报刊,是全国性证券专业日报。用户是可以一个星期看6期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这个依据是什么,有文件吗?

目前资本市场实行指定信息披露制度,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证监会指定了七报一刊作为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以文件的形式发给这七报一刊,后在市场竞争中三大证券报或者说四大证券报(加上证券日报)成为多数上市公司选择的信息披露媒体,当然其他几个报刊虽然信息披露业务少但仍是有这个信息披露资格的,这是市场竞争后的格局。创业板推出后,为减少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推出了网站披露制度,证监会指定巨潮网、四大证券报网站为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免费披露。交易所的网站是基于自身建设而自主对上市公司信息进行披露的。

中国证券时报社电话是多少? 证券时报社地址在哪

证券时报电话:数字5/2/6/7/+number:298.北京地区:olo【刊物名称】《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英文名称】 Securities Times   【刊物类别】时报 对开不少于12版   【刊期】一周六报: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   【编辑出版】证券时报社   【国内统一刊号】CN44-0157   【邮发代号】45-91

中国证券报网可以查上市公司财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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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有哪些(全的)

1、《中国证券报》,1993年01月 《中国证券报》创刊,成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2、《证券时报》,创立于1993年,是人民日报社主管主办的全国性财经证券类日报,是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3、《上海证券报》,1991年新华通讯社出版的报刊,是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指定的相关行业信息披露媒体。4、《金融时报》,重点宣传报导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银行在金融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公布我国的金融法令和重要的金融经济统计资料。5、《中国改革报》,国内惟一以报道改革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中央级日报,是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是全国独家信用公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6、《证券日报》,经济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证券专业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中国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7、《证券市场周刊》,创办于1992年3月,是中国最早的专业性证券传媒。作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唯一刊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市场周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证券日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改革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时报 (中国1987年发行报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证券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时报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大事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息披露

(2019年真题)申请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从事( )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答案】:B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拟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1)申请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行为的。(2)申请机构存在虚假填报、恶意欺诈等行为。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3)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8、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4)申请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5)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6)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机构的职权。

【答案】:B基金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包括: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决定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于( )。

【答案】:B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原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行业自律职责转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如何注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会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第一章 入会登记第一条 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申请入会的机构登记注册时,应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的公函(原件);(二)填写完整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登记表》(原件);(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第二条 协会会员部具体受理入会登记注册申请。协会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会登记注册有关事项的核实工作,向符合入会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申请机构发送《关于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通知申报材料不齐备的机构补充材料;函告不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机构不予登记的原因。第三条 申请机构在收到《关于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20个工作日后可到协会领取会员证书。领证时,需携带《关于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单位介绍信、入会费付款凭证。   第二章 变更登记第四条 会员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并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变更登记文件:(一)会员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二)会员单位名称变更的;(三)会员单位注册地变更的; (四)会员单位注册资金变更的;(五)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六)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变更的;(七)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八)会员单位办公地点变更的;(九)会员单位联络员变更的;(十)会员单位通讯方式变更的。第五条 会员单位发生第四条第一、二款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以下变更登记文件:(一)填写完整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变更登记表》(原件);(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   第六条 会员单位发生第四条第三、四、五款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以下变更登记文件:(一)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其中发生第四条第三款变更事项的应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第七条 会员单位发生第四条第六款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与变更后的会员代表简历 。第八条 协会收到会员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的文件,为其及时更新会员登记数据。 对发生第四条第一、二、三、六款变更事项的会员单位,协会应为其更换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单位领取变更后的会员证书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如需邮寄,需做出书面说明,并注明详细地址及收件人。第十条 若会员单位会员证书丢失,应及时函告协会并申请补办。协会在备案后为其补办会员证书。第三章 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四)非特别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根据理事会决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原会员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书》,同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第四章 其 它第十三条 本程序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为什么进不去?都两天了?

进的人太多,服务器压力过大。原因有二,一是成绩查询,二是老资格证年检(网上学习15学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流程?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条件?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证监会下属机构,13年成立以来至今备案基金管理人规模达25000家。2、协会备案分为私募基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主要针对私募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3、基金管理人备案分为4个部分,分别是:证券类/股权类/创业类/其他。 4、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一项或多项进行备案,四项要求不同,需要材料不一。5、材料齐全,审查能得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准予通过。6、审核通过以后协会以邮件形式通知备案提交人。同时可在网站查看该公司通过信息。 近期,协会对基金管理人备案要求明显提高,这也是协会对自身和本行业的严格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的特别会员不包括( )。

【答案】:C特别会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全国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基金行业提供重要基础设施的服务机构,与基金行业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性交易场所以及地方性社会团体,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其他对基金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机构。

我国要求(  )应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答案】:A我国要求代销机构应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从业人员管理系统里面,个人截至2017年4月10日是否还不能进行个人注册登记?

好像还不可以,我也在等个人登记。4月5号新升级的系统有说: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个人入口还没有开通,该入口应该是预备给未在机构任职的基金从业人员进行登记的,但目前该功能还未开放。

是否所有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的公司都可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到?

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index.html这个是协会的查询网站,同时不知道你的查询方法或者关键字对不对,实在不行输登记编号查,P10xxxxx 那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发行人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对其所公告的虚假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发行人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在发行时公告虚假信息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依法发行新股的,除必须公告新招股说明书以外,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和财务会计报告。证券公司在承销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时,应当对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行人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那么,社会公众得到的信息就是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会被该信息误导,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的判断。这种错误的判断就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在不适当的时候或者以不适当的价格买进或者卖出股票、公司债券,致使其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由于投资者的这种损失是由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者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造成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有主观上的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无论是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还是承销股票、公司债券的证券公司,其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都是董事会,其日常工作都要由经理来处理,其监督机构都是监事会。在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时,其董事会、经理对其所属业务人员参与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起草、核查、公告等工作负责,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公司在承销股票、公司债券时,其董事会、经理应当对所属业务人员核查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行为负责,其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情况,那么,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作为监事会成员的监事以及经理就存在有过错,在发行人、证券公司对因其公告虚假信息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发行人、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因受虚假信息影响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不仅有权要求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而且有权要求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赔偿其损失,被要求的人不得拒绝。在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时,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的公司在有关文件中公告虚假信息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股票、公司债券依法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公告上市报告文件,并依法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上市公司还应当依法公告临时报告。如果公司公告的这些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那么,就可能使社会公众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错误的判断,由此而使社会公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的公司对于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由其地位和职责所决定,应当对投资者因此而在证券交易中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的公司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因其公告虚假的信息而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所遭受的损失时,该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于哪年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属于经济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其规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原则作出的规定。   《证券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这里涉及到几个基本概念,首先是“证券”这个词在《证券法》中是有特定含义的,它只指资本证券,不包括有些学者提到的商品证券、财物证券、货币证券等凭证、文书,也就是储蓄存款单、提货单、保险单、汇票、支票等票据、单证没有包括在《证券法》调整的范畴之内。本法所指的“资本证券”是一种广泛应用的投资工具,它产生于社会经济生活中有投资和筹资的两种需要,也就是社会上人们对资金的持有有两种情况,一部分人有余钱闲置而需让出使用权以取得收益,即需要投资;另一部分人由于从事生产经营缺少资金,需要取得他人提供的资金使用权,即筹集资金。这种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联结,通过证券的形式来实现,也就是运用证券作为工具,体现这种投资与筹资的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的做法是,筹资者发行证券以取得资金的使用权,投资者购买证券作为凭证后提供资金使用权。筹资者发行的证券,先是首次发行销售给投资者,此即发行行为,从证券市场的划分来说是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投资者在发行市场取得证券,然后再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也就是在投资者之间互相转让证券,这种行为是证券交易行为,由这种行为所形成的市场称为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为二级市场。上述过程中,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投资者相互之间,以及与他们发生联系的许多中介机构、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就形成了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这些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应当是有规则的,不能是无秩序的。《证券法》正是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确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从而使证券市场得以在法制轨道上规范有序地运行。   在《证券法》的立法指导原则中,首要的一条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投资者向证券市场提供了资金,他们的所有权、受益权以及由于投资而享有的其他法定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容侵犯。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正常的投资关系,保护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使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并发展。如果无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则会使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受到损害,最终影响到它的发展。确立这项原则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投资者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的权益最易受到侵犯,所以要明确地规定加以保护。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否意味着不保护其他的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这种理解值得商榷,因为在法律上提到了投资者的利益,并不等于取消或者削弱了其他市场参与者依法获得的权益,这两者是不矛盾的。   证券市场影响广泛,涉及大批群众的切身利益,与许多经济领域都有密切关系,因此证券市场的秩序与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是紧密相连的,所以需要通过建立良好秩序,展开公平有序的竞争,制裁证券违法活动,以收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之成效。   《证券法》应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立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需要贯彻的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属于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属于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证券法应属于经济法这一部门下的法律,同属经济法与证券法相似的比如银行法、保险法等,也可以将上述与金融有关的法律统称为金融法,当然金融法也属于经济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禁止欺诈客户的规定。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当事人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本法在总则的第四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法有关的规定中都体现了这一法律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对于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本法规定了若干具体规则。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办理经纪业务;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的,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则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严重有悻于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应当严格禁止。   按照本条规定,欺诈客户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具体表现:   一是,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这种行为的构成有三个要件:第一,客户下达了买入或卖出证券的委托;第二,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入了或者卖出了证券;第三,证券交易结果不符合委托的内容。   二是,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这主要是指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没有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三是,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这主要是指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擅自将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资金挪作他用,如将客户帐户上的证券用于质押,将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用于自营或者转借给他人等。   四是,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有二种情况,一种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委托授权,擅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另一种情况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所买卖的可能是客户帐户上的证券,也可能并不动用客户帐户上的证券,而是假借客户的名义开立证券帐户进行证券买卖。   五是,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这里所谓不必要的交易,主要是指对客户的经济利益来说是没有什么必要,既不能获得多少利润,也不能减少多少损失的交易。   六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的规定,这样规定也与本法有关类似的规定一样,是考虑适应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和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付新形式的证券欺诈行为的需要,使法律更具灵活性,有利于打击各种欺诈客户的行为,也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答案】:A,B,C,D,E以上均属于《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前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第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第十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二十六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二条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三十三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三十九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一条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五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第五十一条 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二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第五十三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五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五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条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其他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取消其上市资格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依照授权作出前款规定的决定时,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七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条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二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三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第七十五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七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第七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七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第七十九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一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第八十三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八十四条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第八十五条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何时起开始实行的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开始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何时起开始实行的?

36342 1999年7月1日是最早的证券法实施日,2006年时最新修改后的证券法实施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第三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 【分业经营管理】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自律性管理】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第九条 【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条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一条 【保荐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二条 【募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新股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四条 【发行新股需报送的文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证 券 发 行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 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范围

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范围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为: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所指的证券是资本性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1.《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为: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在这里,对《证券法》的调整对象采取了列举的方式。首先列举了证券市场的两个基本品种,即股票和公司债券。因为它们体现了投资领域的两种基本关系,即股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但由于在具体形式上的发展变化,在确定基本品种的同时,又明确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也属于《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规定既表明了《证券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又表明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不是一部《证券法》所能囊括的,而且涉及若干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那种将证券发行的全过程、全方位,与证券有关的事项都反映在一部《证券法》中的主张,则更难以实施。所以,由《证券法》、《公司法》和相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共同构成证券法律制度,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更加科学合理。3.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项规定表明,政府债券是一种证券,但因其有特殊性,而另行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作调整。也更进一步说明,证券法律制度是由若干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形成的,并非单纯只指一部法律,这个意思在《证券法》的总则和有关条款中都有体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哪年开始实施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后经过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何时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后经过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为哪些

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所指的证券是资本性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法》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衍生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我国证券法中所指的证券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应答时间:2021-06-2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四:我国证券法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其发展历程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演变,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迄今已有二十余年,其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沿革形成了现今的规则内容呢?一起来了解一下。证券法历次修改情况正如图表一所示,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此后历经五次修改变化,演变成为现行的证券法规则,也就是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证券法。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4年8月、2013年6月、2014年8月三次对证券法作出修正;2005年10月及2019年12月两次对证券法作出修订。法律的修正一般指立法机关对法律部分条款进行的小幅度修改。证券法的三次修正均是对原有证券法个别条款的修改,并未增删原有证券法的条文数量;法律的修订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证券法历经两次修订,不仅大幅度修改了原有证券法的内容,而且条文数量也从最初的214条增加至240条,又减少至现在的226条。下面着重介绍下我国首部证券法及证券法两次修订的基本情况。首部证券法的诞生我国首部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每部法律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也是调整相应主体、分配相关利益的重要制度规则,证券法也不例外。在首部证券法发布之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起步发展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起到日益明显的促进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改变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的局面,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法的立法工作开始启动,历经数年,最终付诸施行。这部证券法共12章,214条,明确了证券的范围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规定了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等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虽然它的很多规则内容现在看起来已经不合时宜,但作为我国第一部证券法,为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形成初步框架奠定了基础,意义重大。证券法的第一次修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变化,原有证券法的许多制度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有证券法作出修订,并于2005年10月27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法,这部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内容上有很大变化。比如: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对于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则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增加了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完善了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的条件;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等内容。第一次修订后的证券法为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十几年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依据,很多规则沿用至今,影响深远。新证券法时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后的证券法被称为“新证券法”。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可谓经年累月,自2015年4月启动,共经历四次审议,历时4年半之久。新证券法明确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存托凭证为法定证券种类,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内幕交易、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的最高罚款数额。此外,还对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及落实中介机构的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从此,可以说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了新证券法时代。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离不开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新证券法包容创新的制度规则将会对平衡各方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激励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属于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属于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证券法应属于经济法这一部门下的法律,同属经济法与证券法相似的比如银行法、保险法等,也可以将上述与金融有关的法律统称为金融法,当然金融法也属于经济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第三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 【分业经营管理】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自律性管理】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第九条 【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条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一条 【保荐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二条 【募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新股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四条 【发行新股需报送的文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我国证券法经历了哪几次修订?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属于经济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其规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将正式实施货银对付是利好股市吗

是。中国监证会将正式实行货银对付,是对利好股市。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北国证券和哪个证券合并

2021年2月1日,北国证券宣布与国元证券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将成为一个以北国证券为主体的大型综合证券公司,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和丰富的金融资产管理和证券交易服务经验。此次合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规模和业务能力的快速增长,同时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合并后,双方将共享客户资源、技术平台和资金等资源,进一步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高效、安全、优质的证券服务。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证上〔2019〕80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组合策略单边平仓(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暂不施行,具体施行时间另行通知。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7日

关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时的业务范围问题,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C"投资咨询"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得存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号)中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答案】:B本题考查专项计划设立及备案。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如何登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同学你好,百度搜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即可登录。如果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建议参考乐考题库,快速掌握考点,祝你好运~

2013年6月1日,新修订的( )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责权限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行业自律管理的法律依据。2013年6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增设了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责权限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证监会会不会脱钩?

暂时不会 虽然说考试有可能会独立出来 但是现在说脱离 基本不可能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主要职责有( )。

正确答案为:A,B,D选项答案解析: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是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发展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成立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内设的由专业人士组成的议事机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收集、反映业内意见和建议;研究、论证业内相关政策与方案;草拟或审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关规则、执业标准、工作指引和自律公约;协助开展业内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其宗旨是推动业务创新,完善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集中全、行业的智慧和资源,为基金业的发展服务。C项属于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不符合题意,应排除。

发生重大事项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答案】:C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2017年真题)确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地位并规范其职责权限的法律依据是( )。

【答案】:A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专门增设“基金行业协会”一章,详细规定了基金业协会的性质、组成以及主要职责等内容,为确定基金业协会的地位和规范基金业协会的职责权限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017年真题)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等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会员分为四类: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其中,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入协会的,为普通会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简称叫什么

简称:中基协

( ) 作为我国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基金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答案】:C中国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依法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为我国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基金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此外证券交易所负责组织和监督基金的上市交易,并对上市交易基金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则(  )。

【答案】:D基金管理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在进行基金的募集前,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进行基金的募集。

(2020年真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机构( )。

【答案】:B为防范风险,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区别

1、在2015年未调整之前基金隶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2、调整之后,将基金划分出来了,现在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申请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从事( )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答案】:B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拟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1)申请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行为的。(2)申请机构存在虚假填报、恶意欺诈等行为。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3)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8、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4)申请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5)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6)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下班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证券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到周五上午9点到下午17点。各个证券公司的营业时间不同,各省市的证券公司的营业时间也不同。有些证券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到周五上午8点30分到下午17点。

怎样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私募基金可以用来做些什么?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办理的流程主要分为四步】:需要有一家符合中基协要求的私募公司,对私募基金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都有明确条件要求,而且两者必须相符合。第二:需要成为中基协的会员,可以直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网进行登记了解第三:须提交完备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可视为私募基金备案的主要条件,全部合规达标后经过律师的签字。这也是私募备案办理过程中的主要的流程。第四:需要将所有准备好的资料提交到中基协进行后审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成功后会在官网进行公示。在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过程中,必须注重备案流程中的各项细节,避免被打回补充材料而影响办理进程。==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基金备案步骤生成基金编码:根据备案系统要求,如实填报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基金类型、管理类型等基本信息,生成基金编码:填写附表信息,按照附表提示,如实填写基金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情况等信息,并上传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实缴出资证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适用于委托管理型)、托管协议、投资者明细等文件。==如何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备案流程是什么?注册账号填写会员代表信息管理人登记填写管理人基本信息协会办理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关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时的业务范围问题,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C“投资咨询”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得存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号)中规定的“正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怎么办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办理流程:登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选择“关于协会”菜单;点击“加入协会”;按照内容提交文件等材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具备的条件: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理事成员

第一届理事会会员理事(按姓氏笔画):于华 王立新 邓召明 田仁灿 刘建平 刘晓艳 江先周许小松 余晓晨 吴晓辉 李勍 李爱华 杨东 杨新丰 陈敏 周月秋 尚健 林传辉林利军 范勇宏 金旭 赵学军 郭特华 崔伟 韩勇非会员理事:孙杰 曹殿义 胡家夫 钟蓉萨 汤进喜会长:洪磊专职副会长:曹殿义 胡家夫 钟蓉萨 汤进喜兼职副会长:于华 刘晓艳 江先周 陈敏 周月秋 林利军 范勇宏 金旭 赵学军第一届监事会监事(按姓氏笔画):刘树军 何宝 陈昌宏 周一烽 高良玉 裴长江监事长:高良玉副监事长:刘树军秘书长:汤进喜(兼)

(  )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的基金自律组织。

【答案】:B2012年6月6日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的基金自律组织。

(2019年真题)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AA:基金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B:基金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后,协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纠纷各方进行民间性调解。该调解只是民间性的,如果对调解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C: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D: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2017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 )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

【答案】:A基金业协会于2010年10月开始筹建,并于2012年6月6日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

我国的基金自律组织是(  )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答案】:C我国的基金自律组织是2012年6月6日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下列不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履行的职责是( )

【答案】:C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履行的职责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会员服务;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等。(依法对会员进行行政监管属于证监会职责。)

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职责,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DD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下列不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职责的是(  )。

【答案】:C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业协会的职责包括: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职责不包括()。

【答案】:D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业协会的职责包括: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真的吗

是真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是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真的。

以下不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权责的是( )

【答案】:D解析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定义了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多种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如何办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如何办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办理流程:登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选择“关于协会”菜单;点击“加入协会”;按照内容提交文件等材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具备的条件: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发展历史

2012年6月6日基金业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翌日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为基金业协会揭牌。同时,当天表决通过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工作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投票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届监事会。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分为三类: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其范围涵盖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信托、QFII、私募基金公司等。基金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包括30名理事,其中包括5名非会员理事,25名会员理事构成;专职副会长4名,兼职副会长9名。监事会包括6名监事,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截止2013年11月1日,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共有555家,其中包括84家公募基金公司、19家托管银行、218家私募基金公司和多家其他机构 。

以下不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职责的是(  )。

【答案】:B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①责令改正;②监管谈话;③出具警示函;④公开谴责。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关于协会会员所享有的权利了,以下错误的是( )。

【答案】:D基金业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中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不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②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③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④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⑤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⑥对本团体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⑦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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