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明确了协会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职责: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管理职责: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和水平认证;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其他自律、服务、传导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个人中心在哪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没有个人中心。根据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中国证券业协会并没有提供一个专门的个人中心作为普通公众用户进行个人账户管理或服务的平台。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监管和规范证券业务的运行。

未来中国证券交易所应该如何进一步发展以管理资本流动和就业

具体得看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划与安排。理解资本市场的实质,要从认识金融与经济的关系开始。资本市场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从微观层面看,市场经济主体要开展经济活动就必然涉及到投融资,而金融服务就是要满足市场主体的“投融资”需求,资本市场最核心的作用就是通过直接的交易机制来满足各市场主体的“投融资”需求,从宏观层面看,经济增长必然涉及到资源配置,而金融本质上就是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机制,通过动员和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形成资本,为经济增长提供支持,资本市场就是动员和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最终形成资本的最直接工具。资本市场作用的发挥,从微观上看影响着市场主体的价值创造,从宏观上看影响着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位居世界前列,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各类微观经济主体蓬勃发展,为国家和居民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应该说,这些都离不开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金融的强有力支持。正确理解资本市场的实质,特别是资本市场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我们认清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及其与经济运行之间的关系,更好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充分把握中国资本市场的功能在正确认识和理解资本市场实质的基础上,还需要充分把握资本市场的功能。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默顿提出了金融功能理论,认为金融发展表现在金融功能的扩大、增强与提升。金融功能可划分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资源、储备资源和分割股份、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管理风险、清算和支付结算、提供信息六大核心功能。国内有学者则将金融功能归纳为基础、核心、扩展和衍生功能四个层次,表现出依次递进的关系资本市场作为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功能是资源配置和风险定价。与中介功能只是便利价值运动相比,资源配置功能是中介功能的复杂化和主动化,表现为直接引导价值运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风险定价功能是指对资本市场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本质上是对资源配置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进行预估并转化为可接受的经济价值或成本,是资源配置功能的共生功能。由于资本市场承担资源配置功能的各项金融活动普遍存在跨期性和竞争性的特点,这些活动的预期结果会呈现概率性分布,即出现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被看成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活动的风险。风险定价,在微观层面,所反映的是资本市场上每一种个体资产所带来的未来收益与风险的函数关系,在宏观层面,则表现为资本资产价格的决定机制和价格体系的合理性。资本市场的衍生功能是市场为了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在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的功能衍生,其中微观层面的衍生功能表现为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交易、信息传递、公司治理等,宏观层面的衍生功能则主要涉及财富再分配、消费引导、区域协调等。资本市场两大核心功能发挥的好坏会同时从效率和风险两个层面影响资源的配置,进而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在中国,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除了满足其基本的运行规律外,还表现出三个方面的内涵特点。首先,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对象具有动态变化特征。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而我国经济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从而造成资本市场的运行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我国资本市场服务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高质量发展,这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资本市场要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方面支持经济发展从相对传统的模式向高质量发展模式的平稳切换,另一方面要大力支持代表高质量发展的各种创新,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水平的不断提升。其次,中国资本市场承担着完善金融体系和优化社会融资结构的重要责任。最后,在中国资本市场,国有企业是价值创造的重要载体,国有资本是社会公共财富的“压舱石”。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活动创造的价值主要由企业承担。国有上市公司是企业的杰出代表,成为价值创造的重要载体。经济活动所创造的价值不断积累成为财富,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分配极易出现分化从而导致贫富差距扩大,而国有资本和各类资本组成的集合投资有望成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压舱石”。我国直接融资在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比重偏低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纵观中国金融发展与变革的历程可知,实体经济需求与金融制度供给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金融体系组成简单,金融功能单一,为了集中资源高速发展经济,我国形成了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居民收入增长和产业升级加速,开始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满足社会经济各部门对于金融功能的升级需求,以及解决传统金融体系长期运行中不断堆积的问题。资本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金融功能逐步优化,全社会金融资产结构正在发生变化。虽然我国直接融资的规模在不断增长,但在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比重仍然较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从存量上看,2020年末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84.83万亿元。其中代表直接融资的企业债、政府债、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三项余额相加为81.93万亿元,占比约为28.8%。如果只计算企业债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两项余额,占比12.6%。从增量上看,我国2020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34.86万亿元,企业债占比约为12.8%,政府债占比约为23.9%,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比约为2.6%。由此可见,无论从存量还是从增量上看,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中各类贷款占比仍是大头,直接融资占比偏小。而直接融资中,债券融资占比大,股权融资占比很低。2019年10月30日,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家庭财富调查报告2019》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主要资产集中在房地产上,与成熟市场相比,金融资产占比偏低。再从金融资产本身的配置来看,居民家庭持有无风险金融资产的比率明显高于持有风险资产的比率。然而随着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和人口老龄化加速,资本市场越来越不能满足居民家庭快速扩张的财富管理需求,迫切需要加快发展资本市场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家庭财富管理需求。资本市场的发展将有利于金融体系功能的优化,促成金融结构的升级,推动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和服务能力的提升。从金融功能发挥的角度切入,通过对过去十几年来我国金融资产结构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可以推演金融资产结构与金融功能的相互促进关系。但当前我国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存在投融资渠道相对单一、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其他衍生功能不足等问题,与我国目前经济转型发展需求、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不适配。特别是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严峻的外部形势,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全社会债务水平上升较快,风险不断沉淀和积聚,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亟待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的金融体系,迫切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形成合理有效的定价,加速对无效资产的出清及低效率机构的淘汰,实现金融资产结构优化与质量提升,最终达到进一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充分发挥财富管理的基本功能,不断提升金融反映风险、分散和管理风险的作用,并以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构建国际金融中心为核心完成金融功能的升级。从国际发展比较来看,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主导的经济体在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中往往能够抢占先机,转型过程也表现得更为平稳顺畅。在满足同样资源配置的前提下,资本市场可将不同风险偏好、期限的资金更为精准高效地转化为资本,促进要素向最具潜力的领域协同集聚,提高要素质量和配置效率,推动产业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比较各国金融体系可以发现,以银行为导向的金融体系通常具有更加强烈的政府干预倾向,而在以(资本)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体系中,金融资源的配置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前者通常是后发国家实现赶超的工具,而后者则是全球领先国家的根本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在人口红利和经济赶超时期,形成了以银行为主导的封闭金融体系,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从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迈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资源配置机制有了更高的要求。从企业角度看,我国高新技术行业、互联网行业等在经济中的占比提升,企业从传统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转变,企业的融资需求大、项目风险高、投入周期长,对于资本市场的要求和需求正在改变,从居民角度看,我国居民对于个人财富管理的需求提升,倒逼金融市场提供更多不同风险类型的金融投资工具,从政府角度看,政府转型提效,不再扮演单一的国有企业背书人的角色,而是要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基于对多元金融市场的需求,中国需要建设开放的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体系以适应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放”,即是同时开放对内对外的金融业准入限制,逐步开放对资本金融账户的管制,引入境外资金,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市场导向”,即是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市场存在更多收益与风险更为匹配的金融产品,满足市场各类投资者需求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需要在发展好债券融资的同时扩大股权融资规模。虽然我国拥有超大规模的市场体量,目前产业升级势头强劲,宏观政策环境、营商环境不断向好,同时还拥有超过4亿人的中等收入群体,投资者队伍也在不断壮大,资本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日益增强,资本市场的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但也要看到,由于以银行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存在很强的发展惯性,资本市场仍然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尤其在行业主体的总体实力、专业能力、层次分布、资本文化等还存在短板时。发展资本市场、提高股权融资比重需要向改革要动力,要不断“过市场关”。进入新发展阶段,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建设目标进入新发展阶段,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建设目标就是引导市场主体按照新发展理念和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实现资源向更高质量和创新驱动的方向进行有效配置。这一建设目标既遵循资本市场运行的普遍规律,又符合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内涵特征,这与以往简单和机械地理解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有所不同。资本市场的核心是按照市场竞争的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风险合理定价,通过价格信号引导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融资交易从而完成资源配置和风险配置,资本市场的价格信号中既包含有盈利回报的信息,也包含有风险大小的信息。投融资双方按照风险-回报对等原则进行交易,资本市场最终要实现的是在资源有效配置条件下的风险和回报合理匹配的均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不断推进金融和资本市场领域的改革开放,特别是金融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资源配置的能力和效率不断提升,风险定价和管理能力也不断提升,基本实现了四十多年无危机增长。但我国金融资源配置仍然存在粗放经营、服务实体经济效率较低、配置不平衡、融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同时还出现了杠杆率不断升高、风险积聚加大、监管套利和金融乱象频发、资本无序扩张、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等情况。就目前资源配置的效率而言,首先,从金融资源存量上看,2001年至2019年我国广义货币M2占GDP的比率从1.43上升到2.01,在2016年达到2.08的最高值。广义货币M2占GDP比率高,单位GDP增长所投入的货币量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金融资源产出率低。其次,从金融资源增量上也可以看出单位社会融资规模(贷款增量)的GDP产出水平不高,2002年至2019年,我国GDP占社会融资规模比值由6.05降至3.84,在2009年达到2.51的最小值,表明整个金融体系的资金使用效率存在下滑趋势。最后,从融资结构看,贷款融资占据绝对比重,债券融资受到青睐,股票、信托等融资方式的比重下滑。自2017年至2020年,贷款融资比重一直高于57%,贷款融资是社会融资的主要来源。政府债券融资在社会总融资中占比从2019年的18.5%提升至2020年的23.9%,2018年至2020年,企业债券融资在社会总融资中占比维持在12.7%到12.9%之间,没有太多变化。非金融境内企业股票融资占比则从2017年的4.5%下降到了2020年的2.6%,表明资本市场在社会融资中发挥的功能有限。从对上述金融数据分析不难看出,当前金融资源的配置不仅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结构性问题以及不合理的资源分布问题。而不断推高的杠杆率及风险事件和出现的金融乱象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金融资源配置的脱序与失范。为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特别是对资本市场本质和规律的认识,通过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与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相契合的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体系,强化资本市场的服务功能,坚持在进入新发展阶段后资本市场的服务重点是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在此基础上把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作为调整和优化金融体系结构的重点,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把资本市场的建设作为现代经济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资本市场要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的产业体系、市场体系、区域发展体系、绿色发展体系等提供精准服务,构建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全方位、多层次支持服务体系,调动更多资源向国家战略产业、科技产业、新兴产业集中,最终实现产融结合,满足资本市场推动实体经济、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功能需求,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实现资本市场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较大提升,立足中国实际,走出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构建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路径选择第一,要继续加强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建设。2020年3月1日,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资本市场正常运行有了最基本规范。新证券法明确了资本市场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确保所有市场主体都得以承担起各自的职责,改变了资本市场的法治环境和发展生态。同时,新证券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全面注册制改革拉开帷幕,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变革。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为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使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有了较好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注册制下科创板的设立与运行、注册制在创业板市场的推进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为中国的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树立了标杆,开创了中国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股权融资支持以及对科创企业包容支持的时代。随着注册制改革由点及面推进,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个环节进行制度优化和创新已成为注册制改革全面实施的坚实基础,接下来要持续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以增强市场功能建设为重点,以全市场注册制改革为切入点,推动发行、上市、交易、并购、信息披露、持续监管、退市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特别是要夯实信用基础,按照更高要求、更严标准,补齐信用体系制度的短板,营造公平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在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成功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三原则之下,科学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情况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工作,稳步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为更多优质企业融资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机制。第二,要通过进一步整合完善场内、场外各层次、各板块的功能,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效率有较大提升。我国已经初步建成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各子市场之间层次分明、定位清晰,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错位发展的格局,为资源有效配置和风险均衡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机制框架。下一步要在如何进一步提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效率、突出服务的重点和激发体系的活力方面进行改革完善。首先,要继续深化沪深交易所主板市场、科创板、创业板改革,增强其包容性、适应性和创新性,激发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的活力,其次,要进一步深化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改革,同时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再次,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丰富融资渠道、降低股权融资成本、赋能科技创新,最后,要发展配套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为风险管理提供工具。与此同时,需要畅通规范资本市场体系各层次、各板块之间的转板机制,形成既能发挥各自功能特点,又能相互支持补充的有机体系,既有利于各类资本的快速形成,又便于促进资本要素的流动和风险的均衡配置。深化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之间基础设施相互贯通和统一,加快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形成统一的债券市场。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丰富债券产品,拓展资产证券化产品模式,扩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覆盖范围。打破债券刚性兑付,强化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完善法治基础上的市场化风险化解机制。第三,要不断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推动投资者保护机制体制创新。按照最新统计,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数量达到17777.49万,其中自然人17735.77万,非自然人41.72万,中小投资者占比接近99.8%,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规模庞大的投资者群体。同时,随着居民家庭财富增加和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居民投向资本市场尤其是理财、信托、股票、基金等资产的规模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增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这显示出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国一直在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经过多年建设,多渠道、全方位投资者保护体系日臻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是在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中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专门强化投资者保护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连接。在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先行赔付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创新,进一步拓展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维权成本。进入新发展阶段,资本市场的建设不能仅仅只考虑单边融资功能,而是应该从发挥整个资本市场总体功能的视角、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出发,要从细节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通过加快推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完善投资者权利行使、保障和救济的制度机制,推动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更加系统、均衡、精细和务实,同时又要通过加快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和制度机制,加快建设完成全方位立体化的投资者保护体系,为投资者打造放心投资、舒心投资、满意投资的投资者保护新格局,更好的分享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红利。第四,要不断扩大专业性机构投资者和管理机构队伍,提升投资者的专业能力和水平。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选择更具专业能力的投资管理机构帮助其管理财富,产生了大量财富管理的需求,这些财富管理需求又反过来推动资本市场进行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成为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尤其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往往更加注重上市公司基本面,会从长期的视角进行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以实现各自特定的预期投资目标。这些专业机构的投资时限相对要更长,投资规模更大,可以起到维护市场稳定的“压舱石”作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倾斜力度,不断优化中长期资金入市环境。鼓励现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继续发挥专业投资主力军作用,放宽公募基金的投资选择权和考核周期,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体系层次,畅通募、投、管、退、监等各环节,扩大各类追求长期业绩导向的专业性机构投资者范围,积极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企业年金等资金入市,促进提升权益投资比例并实施长周期考核机制,不断提升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市场化能力和效率,进一步拓宽境外投资者进入股票、债券市场的渠道,提升外资参与便利度,以开放促改革,创新完善对个人投资者中长线投资者的鼓励政策,在会计、审计、财税、信用考核、声誉激励等方面,优化制度设计,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价值投资激励机制,鼓励不同规模、不同管理模式、不同投资偏好、不同投资周期的投资主体依法经营,加快形成资本进出有序、畅通循环的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市场新投资格局。进一步壮大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力量,更好地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持续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积极配置资本市场,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鼓励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帮助个人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鼓励优秀外资证券基金机构来华展业,促进行业良性竞争。第五,要进一步健全法治保障和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为市场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因为违法成本低而备受诟病。由于违法成本低,资本市场各种违法违规的案件频发,极大地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利益。有鉴于此,修订后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为例,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同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处罚力度的大幅度提高显著增加了违法违规综合成本,对证券犯罪行为形成更加严厉的震慑,市场环境得以进一步净化。在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监管部门还提出了“零容忍”要求,对一切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证券执法部门集中力量查办康得新、康美药业等一批市场高度关注、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案件。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证监会共办理案件740起,其中新启动调查353件(含立案调查282件),办理重大案件84件,同比增长34%,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及通报案件线索116件,同比增长一倍。良好的法治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最近几年,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进入快车道,稽查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初步推动形成了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的有机体系,证券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威慑力不断增强。有鉴于资本市场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党和国家对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2020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意味着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加快健全有利于全面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司法体系、健全证券执法体制、通过强化制度供给全面提升依法治市效能将是下一阶段的核心工作。法治兴则市场兴,法治强则市场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已给资本市场带来了诸多新气象,资本市场的法治化不断迈上新台阶。2022年,相信在新证券法的保驾护航下,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定会行稳致远。

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官网

证券资格从业考试官网是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cn)。考试科目有两门,分别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全年共六次。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注意:1、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需要带身份证、打印的准考证。由于考试是在电脑上进行的,所以只需要带一支笔,草稿纸老师会发的。2、考试前要拍照,记得提前到场。3、最好不要带手机,被发现可能会当作弊处理。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一、第四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二、第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三、第十一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四、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发行人股东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采用询价方式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缴款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获得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018年真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 )。

【答案】:D《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介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是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员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相关服务机构。协会秉承“服务、自律、创新”理念,自觉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在证监会的监督指导和协会理事会的引领下,基金业协会全体工作人员竭尽全力为会员服务,通过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动财富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截止2013年11月1日,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共有555家。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提出更严要求,同时规定了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三种情况。基金业协会规定了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三种情况,即: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哪些子公司

中投证券。根据查询中国证券报官网信息,中国证券业协会有中投证券,兴业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平安证券,海通证券,方正证券,德邦证券,国都证券,中原证券,申万宏源证券,长江证券,长城证券,东方证券子公司。

预计未来一年中国证券市场的期望收益率将为15%,且中国政府债券年利率为5%。假设你考虑购买招商银行股票,

不考虑股利增长,g=0%,中国政府债券为无风险利率K=Rf+β(Rm-Rf)=5%+1.5(15%-5%)=20%P=D/K=2.5/20%=12.5元例如:股票价值等于股票所有现金流的折现C=2.2G=0.04R=0.167,题目没说时间点,假设拍第一次股息的时候是time0,用永久年金的折现公式PV=C/(R-G)=17.3股票价格低于价值值得投资w1=0.1w2=0.3w3=0.6betaporfolio=w1xbetaA+w2xbetaB+w3xbetaC=1.522Ep=0.05+1.522x(0.15-0.05)=0.2022或许直接用权重乘以个股的收益扩展资料:在衡量市场风险和收益模型中,使用最久,也是至今大多数公司采用的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其假设是尽管分散投资对降低公司的特有风险有好处,但大部分投资者仍然将他们的资产集中在有限的几项资产上。比较流行的还有后来兴起的套利定价模型(APT),它的假设是投资者会利用套利的机会获利,既如果两个投资组合面临同样的风险但提供不同的预期收益率,投资者会选择拥有较高预期收益率的投资组合,并不会调整收益至均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期收益率

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官网

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官网:http://www.sac.net.cn/cyry/kspt/ksbm/。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介绍: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该考试时间由证券协会每年统一确定,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采用全国统考、闭卷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中国证券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监督下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资格管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证券活动。

今年5月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注册的的用户名和密码(未做过修改),现在登录不上去?

这个是考试一次注册一次的 这次十二月份考试 刚注册这个可以用 那个用户名系统已经注销了 试试吧 可以的

请问中国证券业协会客服电话是什么?

中国证券业协会客服电话:010-66575653以上信息经过百度安全认证,可能存在更新不及时,请以官网信息为准官网客服信息请点击:http://www.sac.net.cn/wzgn/lxwm/

中国证券业协会5月分成绩什么时候能查

进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在页面上有个5月考试成绩查询或者直接进右边考试专栏的考试成绩查询,里面有5月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用你之前报名时申请的账号、密码登陆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怎么上不去了 2011.06.24

我也是,应该是网络维护的缘故吧。

我想报考10月份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具体怎么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报名? 望详尽信息 谢谢

http://www.sac.net.cn/newcn/home/index.html进证券业协会网站,右边有个考试平台,其中有考试信息、考试报名,今年第三次考试是8月报名报名之前需要注册个账号,然后用账号登陆报名即可

中国证券业协会咋打不开啊

可以的啊,网址是http://www.sac.net.cn/,我能打开,试过了,没问题,你想查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吧,2011年第四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0日至20日,考试时间:2011年11月26日、27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咋打不开呀?

首先检查您的电脑开机没。其次检查您的网线连接好没;然后先登录其他网站看看能不能上网,最后看看能不能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如果完成上述步骤后还是登不上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请您找一个100磅建筑榔头,对着主机箱成四十五度砸下去。最后我得恭喜您,您可以买一台新电脑了,等你完成上述步骤后,一定能登录上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我以您爱人的名义发誓!完成上述步骤登上网站后不要太激动想满世界找我表示您的感谢,因为我就是一个传说!

请问股票有哪些种类?中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又有哪些呢?

1.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同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我国A股股票市场经过几年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 2.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现阶段B股的投资人,主要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 二者的区别是:股、B股及H股的计价和发行对象不同,国内投资者显然不具备炒作B股、H股的条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沪市挂牌B股以美元计价,而深市B股以港元计价,故两市股价差异较大,如果将美元、港元以人民币进行换算,便知两地股价大体一致。以字母代称进行股票分类,不甚规范,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股票简称必须统一、规范。可以相信,随着我国股市的进一步发展,A股、B股、H股等称谓将成为历史。 -------------------------- ST是“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是垃圾股的代名词) 1998年4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和其他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英文为specialtreatment,缩写为“ST”)。其中异常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钢管”;(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 G股就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的股票 ,如G三一,G金牛 而所谓"G板"这个概念是源于监管层还是民间?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办公室的一位人士道出一个基本事实。他说,"当时有过G板的叫法,但并非设立独立板块的意思。大致上是指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这类公司,也就是G类公司。所以,如果说监管层说过G板,实际上是指G股。" 6月17日三一重工股票简称变更为"G三一",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只G股。 "G股"的设立,表明了证监会的政策意图。"不解决全流通就不能进行再融资"的规定,也让更多的上市公司纷纷上报股改方案。在42家第二批试点公司中,至少有宏盛科技、中孚实业等10家公司提出再融资方案,约占四分之一。

2014年9月~12月基本面(包括宏观 经济政策 政治产业政策 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急

宏观经济因素是影响证券市场长期走势的唯一因素。宏观经济因素对投资领域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宏观经济的运行决定了证券市场的总体运行态势。  下面我将结合我国宏观经济的政策和宏观经济的运行周期两方面论述宏观经济因素如何对证券投资市场产生影响。  一. 宏观经济的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30年的改革开放成绩斐然,但是许多方面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仍然是发展经济的主要动因。通过中国股市10余年的发展经历,我们看到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对证券投资市场有着重要的影响。  1. 利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利率水准的变动对股市行情的影响最为直接和迅速。一般利率与股票反向。利率下降时,股市上涨。利率上升时,股市下降。在 08年10月9日 ,央行存款利率为5.58%(5年年利率),当时沪市指数为2100点左右,而后央行存款利率一调再调 08年10月30日 为5.13, 11月27日 为3.87, 12月23日 再次调整为3.60。那么股市中表现出明显反应,股市从最低点1600点左右涨至今天的近2900点。从这一变化,足以证明利率对股市直接的影响。究其原因,利率上升公司借贷成本增加,公司因融资能力相对减弱不得不选择缩小缩小生产规模,导致公司利润下降股票价值因此下降。同时,利率的上升使得场内资金转向银行和债券,也是导致股市下跌的原因。反之,利率下降,股市上涨也是同样的道理。  2. 汇率变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开放,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证券市场受汇率的影响也越来越大。2005年7月至今,人民币汇率一直在下调,从人民币汇率走势图来看(见图1),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汇率下调幅度最大,2007年12月的汇率为美元兑人民币7.3:1,当时的上证指数为5200点左右。一年后,2008年12月,汇率为6.83(之后汇率一致在6.83附近)而大盘在1600左右,大盘缩水3600余点。不得不承认其中汇率下调是大盘大跌的原因之一。     汇率下调,人民币升值,对于股市来说,本国产品竞争力减弱,出口型企业利润受损,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其中一驾陷入困境,股市自然下跌。  3. 货币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的货币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非常大。自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采用扩张性货币政策。如 3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要求人民银行系统和各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意味着一方面社会货币供给总量扩大,使更多资金进场,对证券市场交易有着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货币政策宽松,利率降低投资者成本也相对降低,上市公司运营成本也降低。自2009年3月以来,股市明显上涨近30%,可以说得益于宽松的货币政策。  4. 财政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财政政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金融危机以来政府不断提高转移支付水平,创造更多的社会福利条件。如出口退税,家电下乡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会是一部分人的收入水平和购买力水平提高,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带动经济的发展,从而间接促进证券指数上升。   在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政府出台了庞大的4万亿投资计划,国务院批准了十个重点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这样宏伟的计划对社会总需求产生的乘数效应和挤出效应,可以直接刺激经济。从而刺激股市,4万亿计划带动水泥、钢铁、建材等行业的发展。其中一只题材股600293三峡新材,自计划出台后已经上涨近一倍。由此可见,财政政策对证券市场影响深远。当然,某些政策也会使证券市场受到负面影响,比如2007年被称之为530的大跌,就是因为出台上调印花税的政策。  综上,证券市场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二. 经济运行周期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在我国股市1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几次熊市和牛市的交替,其证券市场周期初露端倪。而证券市场的周期与经济运行的周期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如07年CPI指数和GDP达两位数时,股市形式一片大好,而08年两个指数下降时,股市也陷入下跌。  当经济周期进入衰退期时,CPI,PPI指数双双下降,引起通货紧缩,通缩造成工厂利润减少,工厂倒闭,失业人数增加,消费减少,导致更多的工厂倒闭,这样恶行循环,导致公司的股息,红利分配随之不断下降,持股的股东也因收益下降纷纷抛售,使股票价格下跌证券市场也随即陷入衰退期。反之亦然。这是经济周期对证券市场影响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周期与证券市场的周期并不一致,证券市场的反应相对宏观经济要慢一些。  可以通过对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后行指标,以及GDP对证券市场的走势进行预测。  以上是我对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运行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的一些理解,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关注国家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把握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就会减少不必要的风险,产生更大的收益。  

中国证券刘小勇现在在干什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小勇) 〔2014〕62号当事人:刘小勇,男,1968年11月出生,时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荣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小勇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会。据此,我会于2013年12月24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刘小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4年2月至2009年6月,刘小勇在任职民生证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期间未兼任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期间,控制其配偶汤某在西南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银河证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光大证券广州林和西路营业部以及国泰君安证券广州东风中路营业部开立的4个同名资金账户以及下挂的“汤某”等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汤某”账户组),通过网络委托等方式买卖“健特生物”等129只股票,获利13,554,066.15元。同时,刘小勇还利用其任民生证券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及所获取的民生证券自营投资信息,于2005年至2007年期间通过“汤某”账户组从事抢先交易,先于民生证券自营账户买入、卖出相同股票,涉及“北方国际”等44只股票。“汤某”账户组资金主要来源于刘小勇夫妻共同财产及刘小勇朋友任某某,主要去向为刘小勇夫妇和任某某夫妇。以上违法事实,有“汤某”账户组交易记录、资金流水、下单电脑信息、银行账户资金划转记录、民生证券情况说明、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刘小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刘小勇作为民生证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违背其对公司所负信义义务,利用职务便利以及所获取的未公开自营股票投资信息实施抢先交易,客观上损害了公司利益,且获利巨大,违法性质与情节均十分恶劣。刘小勇在其提交的情况说明及听证中辩称:其与任某某共用账户所获盈利应按出资比例分配但尚未结清,应予扣减;“汤某”账户组与民生证券自营盘交易重合股票中,除“北方国际”外,民生证券对其他股票交易量很小,请求仅就“北方国际”单只股票认定其违法责任;其买卖股票行为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部分交易并未抢先;“汤某”账户由汤某本人交易部分的收益应从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基于上述理由,当事人请求对其减轻处罚。我会认为,刘小勇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一,我会对刘小勇违法所得的认定以交易记录、资金流水、转账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为依据,刘小勇所提与任某某盈利未结清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其二,当事人所提仅就“北方国际”单只股票认定其违法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三,当事人进行抢先交易的危害性主要在于其对信义义务的违反,无论其是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均为性质严重的利益冲突行为,构成从重处罚情节。其四,“汤某”账户组98.42%的交易委托指向刘小勇,其本人未予否认,刘小勇操控“汤某”账户组事实成立,且账户资金为刘小勇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由汤某交易的部分收益扣除没有依据。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小勇违法所得13,554,066.15元,并处以40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做不了证券业了,应该从事其他行业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条例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 第一节 受理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第九条 受理部门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十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第十四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费凭证领取受理通知。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二)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第十六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节 审 查第十七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审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书面反馈意见由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第十八条 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事项的,审查部门应当制作会谈记录,并由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会谈的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签字确认。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事项简单的,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记录、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第十九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有关举报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查:(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二)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三)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四)直接进行实地核查;(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核查方式。需要实地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节 决 定第二十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终止审查通知,经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二)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 事项简单、审查标准明确、申请材料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其实施程序适用本章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布。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当场进行形式审查,并直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提出补正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部门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二十八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解释,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后签字保存。确需书面反馈意见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由审查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的授权,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派出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的行政许可,其受理事项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意见,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二条 依法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主办的,其受理事项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中国证监会提出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审查会签。有关行政机关审查会签完毕,中国证监会根据会签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三条 依法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机关主办的,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审查会签后,退回主办行政机关或者转送其他需要会签的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接收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的,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七条 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八条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自书面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之日起到评审会议结束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会议所需时间在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中止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查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第四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的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等行政许可文件,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在受理环节出具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应使用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函件。在行政许可决定环节送达的中止审查通知、恢复审查通知、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以及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第四十二条 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中止审查通知、恢复审查通知、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部门按照申请人选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受理部门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依据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还应当同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应当附送达回证,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封面写明行政许可文件的名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进行公示,以方便申请人查阅。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赋予公民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业务特定资格的,应当事先公示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公示:(一) 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公布;(二) 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三) 在办公场所张贴;(四)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予以说明、解释。第五十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予以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中国证监会定期出版公告,收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有原则规定,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具体程序规定的,依照具体程序规定执行。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未作出规定的其他程序,适用第二章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审查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4]6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工作规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并购重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并购重组委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五条 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7名。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行业自律组织或者相关主管单位推荐、社会公示、执业情况核查、差额遴选、中国证监会聘任的程序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第七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第八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二)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并购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选聘增补新的委员。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组织设立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专家咨询委的具体组成办法、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二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要求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三)不得泄露并购重组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四)不得利用并购重组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五)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六)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七)不得在履行职责期间私下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八)不得有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表决的行为;(九)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以并购重组委委员名义对外公开发表言论及从事与并购重组委有关的工作;(十)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因故不能卖出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聘任期间暂停证券交易并锁定账户的申请。第十五条 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不正当手段对并购重组委委员施加影响的,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举报。第十六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一)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二)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三)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机构与并购重组当事人有商业竞争关系的;(四)委员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的;(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持有与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相关的公司证券或股份的;(六)委员亲属或者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并购重组委委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第十七条 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并购重组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并购重组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并购重组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并购重组委委员是否回避。第十八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委员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九条 并购重组委通过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委员为5名。并购重组委设会议召集人。第二十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分成召集人组和专业组,其中专业组分为法律组、会计组、机构投资人组和金融组。分组名单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予以公示。中国证监会应当按照分组名单及委员排序确定参会委员;对委员提出回避或者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应当予以公示,并按所在组的名单顺序递延更换委员。专业组委员出现轮空的,由专职委员替换。第二十一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拟定召开日的4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并于公示的下一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工作底稿、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第二十二条 并购重组委建立公示监督制度,会议公示期间为公示投诉期。如期间发生对拟参会委员的举报且线索明确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更换委员,并重新履行公示程序,会议召开日期顺延。会议公示期间如发生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举报且线索明确的,或社会出现负面舆论且所涉事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及时启动核查程序,暂停并购重组委会议。会议公示期间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更换委员,并重新履行公示程序,会议召开日期顺延。第二十三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开始前,委员应当签署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人员接触及回避事项的有关说明,并交由中国证监会留存。第二十四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购重组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并购重组申请人有关的材料。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初审报告。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就下述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一)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二)申请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三)申请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并购重组委委员在并购重组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并购重组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申请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第二十五条 并购重组委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弃权。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并购重组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询问。对于并购重组委委员的任何询问、意见及相关陈述,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对外披露。第二十七条 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第二十八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并购重组委会议,维持会议秩序,组织参会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组织投票、宣读表决结果并负责形成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第二十九条 对于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为有条件通过的,中国证监会对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参会委员进行反馈。第三十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应当于会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书面反馈。第三十一条 并购重组申请人可在表决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诉意见。中国证监会应当要求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组织参会委员对申诉意见做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有必要,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会议。根据会议意见,决定是否驳回申诉或者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并购重组委会议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第三十二条 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第三十三条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回访制度。通过组织回访,实地了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实施情况、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审核意见落实情况以及证券服务机构持续督导等情况。第三十六条 并购重组委应以召开全体会议的形式,对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及创新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并购重组委可要求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会议,由专家咨询委出具专家意见,提供决策支持。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送达审核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及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并购重组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或事后显示存在重大疏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的并购重组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四十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存在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为及其他违反并购重组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暂停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解聘等处理。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并购重组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对有线索举报并购重组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予以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暂停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委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措施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第四十三条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影响、干扰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和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召开对有关申请的并购重组委会议。并购重组申请通过并购重组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影响、干扰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和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证监会公告〔2011〕40号)同时废止。附件: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廉洁自律承诺书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回避及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底稿4.并购重组申请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承诺函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包括( )。

【答案】:A、C、D《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书;(2)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决议文件;(3)申请日前6个月风险监管报表;(4)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文本;(5)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第四条修改为:“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四、删除第十三条。五、删除第十六条。六、删除第十七条。七、删除第二十二条。八、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删除第二款。九、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第三款修改为:“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秘书。基础层挂牌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秘书,不设立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删除第四款。十、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改为:“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十一、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删除第(五)项。十二、删除第五十三条。十三、第六十七条修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有特别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考试报名入口

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官网:http://www.sac.net.cn/cyry/kspt/ksbm/。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介绍: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该考试时间由证券协会每年统一确定,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采用全国统考、闭卷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中国证券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监督下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资格管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证券活动。

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官网是什么

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官网:http://www.sac.net.cn/cyry/kspt/ksbm/。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介绍: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该考试时间由证券协会每年统一确定,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采用全国统考、闭卷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中国证券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监督下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资格管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证券活动。

中国证券市场惊心动魄的2016

时光如梭,光阴荏苒。挥手弹指之间走入了2017年。最值得回味总结就是2016年的证券市场。这种梳理回味将会使得股市里惊心动魄的一幕幕又浮现在眼前。2016年首个交易日,作为熔断机制的基准指数,沪深300指数先后触发5%和7%的熔断阈值,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于13时33分起暂停当日交易。指数熔断的同时,两市再现“千股跌停”。熔断机制的制度安排一点问题都没有,主要是细节有问题,比如熔断幅度设置问题等。笔者还是期待这个好制度修正后,成熟后,继续推出。毕竟是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当然,任何制度都是双刃剑,利用好了有益;利用不好有害。这给2017年的证券市场工作提供了思考与反思。证监会主要领导变动是2016年一件大事。每一次证监会主要领导人事调整都引起市场较大变动。2016年2月份,中共中央决定,任命刘士余同志为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免去肖钢同志的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职务。国务院决定,任命刘士余同志为中国证监会主席,免去肖钢同志的中国证监会主席职务。客观地说,肖钢任证监会主席期间在制度建设,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上做事不少。投资者还是挺怀念他的。多家上市公司2016年4月12日公告称,“徐翔系”投资平台持有的股份被轮候冻结,包括华丽家族、大恒科技、宁波中百、文峰股份等公司。徐翔操纵市场案浮出水面。对徐翔案进行查处彰显了监管层打击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决心。把一个阳光、公开、透明、干净的市场还给投资者,时不我待,关系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之大计。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被看作是中国多层次市场迈向求质之路。《分层管理办法》设置了3套并行标准,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标准与已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3套标准基本一致,但同时作了适当调整。2016年6月27日起,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施分层管理,并分别揭示创新层和基础层挂牌公司的证券转让行情、信息披露文件,新三板分层时代正式到来。不过,半年多过去,效果似乎不十分明显。说明这台管理办法还有待检验。人社部、财政部6月21日发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与养老金一样都是市场期盼的活水增量资金,对于保证股市流动性预期稳定具有助力作用。进入7月份后万科举牌事件隆重登场。万科2016年7月19日表示,已向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深交所、深圳证监局提交《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此后事态演变宛如一场大戏,持续吸引市场眼球。暴露出中国资本市场制度极不完善,给野蛮人强盗以空子可钻。整肃已经势在必行了。全国首单地方国企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落地。2016年10月16日,建设银行与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协议。银行贷款转股权是企业降杠杆的重头戏,社会各界期望值很高。首单落地不仅是企业降杠杆的开始,而且对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意义重大。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11月25日联合公告,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决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正式启动深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深港通下的股票交易2016年12月5日开始。此举旨在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期盼已久的深港通正式开通。形成了沪深与港南北共举的开放格局,是中国资本市场,更是对外开放迈出一步。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2016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指出,希望资产管理人,不当奢淫无度的土豪、不做兴风作浪的妖精、不做坑民害民的害人精。用来路不当的钱从事杠杆收购,行为上从门口的陌生人变成野蛮人,最后变成行业的强盗,这是不可以的。标志着一场整肃险资疯狂举牌的行动拉开了序幕。使得12月成为出台密集措施,整肃保险资金非规范投资的时期。2016年12月5日,保监会网站发布消息,近日,保监会下发监管函,针对万能险业务经营存在问题,并且整改不到位的前海人寿采取停止开展万能险新业务的监管措施。继5日暂停前海人寿万能险业务后,保监会派出两个检查组分别进驻前海人寿和恒大人寿。2016年12月9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公告,近期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开展委托股票投资业务时,资产配置计划不明确,资金运作不规范。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保监会决定暂停恒大人寿委托股票投资业务,并责令其进行整改。保监会主席项俊波2016年12月13日在保监会召开的专题会议上表示,保险资金一定要做长期资金提供者,而不是短期资金炒作者。要成为中国制造的助推器。保险业助推中国制造,就是要做善意的财务投资者,不做敌意的收购控制者。希望以整肃险资为突破口,还中国资本市场以朗朗晴空,使得中国资本市场在2017年走得更稳更健康。

中国信达在第七届中国证券金紫荆奖颁奖典礼获得了什么奖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荣获中国证券金紫荆奖“最具投资价值上市公司”和“最佳投资者关系管理上市公司”。

通达信 怎么选出股票10大股东里有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通达信目前还无法通过编写公式的方法选出10大股东中包含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选股公式。如果想选也只能在F10里的股东研究里一只一只的筛选了。

股东为什么要将股票给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出?

上市公司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从股市获取资金:1、股票质押上市公司向一些金融公司进行股票质押操作,获取一定的现金流,股票质押一般用于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的上市公司。一家商业银行接受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接受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减持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减持操作,上市公司大股东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增发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来获得一定的现金,其中定向增发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80%。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应答时间:2021-08-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待遇如何?

本科生底薪1500元,收入主要与业绩挂钩。不知你是什么学历。研究生进入研发部门,收入在3000以上。

中国证券金融回款是真的吗?

参与证券交易活动,没有什么“回款”,小心骗子。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10-63211666,公司邮箱csf1@csf.com.cn,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9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公司介绍: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2011-10-28在北京市丰台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1层东侧。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庆平,注册资本15,000,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中国证券金融回款是真的吗?

参与证券交易,从来没有“回款”这说法,小心一点。

什么是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证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证券类金融机构。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法定代表人:陈飞,注册资本:15,000,000.0元,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楼12层1201。公司经营状况: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公司拥有2项知识产权,目前在招岗位2个,招投标项目11项。建议重点关注: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1条,涉及“经营异常”等;「关联风险」信息305条,包括其投资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存在风险。以上信息来源于「爱企查APP」,想查看该企业的详细信息,了解其最新情况,可以直接【打开爱企查APP】

人民币升值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途径主要来源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币升值必将改变我国现有进出口状况,进而影响对进出口依存度大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及业绩;另一方面,人民币升值将吸引国际投机资本,以正规和非正规渠道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行套汇,尽管我国资本市场相对封闭性,以及现阶段人民币资本项目下不可自由兑换,但实际上境内外资本管道是在逐渐连通的,从资本市场来说,h股、b股、a股市场的qfii等都是连接境内外的管道,从外汇市场而言,沿海一带发达的地下外汇市场已成为我国正规外汇市场的重要补充。一旦人民币步入升值周期,这些巨额资金以各种方式自由进出证券市场以获取人民币汇率上升带来的丰厚收益。从而也给我国证券市场将带来深远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对a股上市公司的影响各不相同。人民币升值后,出口减少,进口增加。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但出口产品中密集型产品仍居主导,主要是以价格取胜,一旦人民币升值,价格优势将不复存在,从而出口将受到严重影响,目前1300多家上市公司中与进出口直接相关的个股主要集中纺织、机电、从事外贸进出口的企业,像四川长虹(600839)、申达股份(600626)、鲁泰a(000726),雅戈尔(600177)等未来的业绩将呈现一个利空的走势。同时由于进口的增加,人民币升值意味进口产品成本的降低,比如石化板块、航空板块、高科技板块的上市公司,因为飞机、汽油等进口物品成本的大幅度降低,盈利上升,总体表现为利多,中石化(600028)、上海石化(600688)、扬子石化(000866)在未来人民币升值的趋势下,其业绩将被市场普通看好。再次是高科技产业,这些行业的关键设备或配件往往依靠进口,随着人民币升值,但汽车行业和农业板块将因人民币升值受到较大的冲击,汽车行业的关税已经在大幅下调,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价格已非常接近,一旦人民币升值,国产汽车将失去竞争力。  人民币升值对沪深b股的影响略有差异。由于深市b股和沪市b股分别以港币和美元计价,美元的走弱会使沪市b股市值缩水,投资者面临着系统性汇率风险造成的投资损失,国内投资者是目前b股市场的投资主体,人民币的升值趋势导致多数投资者目前不愿以现在价格兑换美元投资b股市场,缺乏资金支持沪市b股未来一段时期仍将整体走弱,但从另一个层次来看,如未来一段时间内,国家为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启动b股市场,人民币升值的长期性与b股投资的高收益将成为投资者未来博弈b股市场的两种选择。  人民币升值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自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一直处于通货紧缩阴影之中,近年来压力有所降低,但人民币升值后有可能加剧通货紧缩的局面。人民币升值后,出口将受到严重影响,进口的增加相对低价进口商品的涌入将导致我国物价水平的下降,从而造成利润率水平以及名义利率水平的降低。一方面,发债货币成本逐渐降低,有利于二级市场;另一方面,利率处于下降通道,债券发行人减少发债的意愿,一定程度上又阻碍了债券一级市场的发展。从长期来看,人民币升值会对债券流通市场起到推动作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详细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为建立健全期货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各期货交易所应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于2008年8月已经缴纳的首批启动资金可从中扣减。各期货交易所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划至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设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二、从2010年起,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按季度缴纳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期货公司暂不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各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保障基金,并按期货公司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缴纳保障基金的比例与期货公司分类评级结果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三、各期货交易所应核定各期货公司在其交易所发生的代理交易额,并按各期货公司评级对应的缴纳比例计算各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金。我会将书面通知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每年的分类评级结果,各期货交易所应在收到分类评级结果的次月起按照新比例计算各期货公司应缴纳的基金。四、各期货交易所应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的和代扣代缴的保障基金,并书面通知期货公司扣缴情况,期货公司应及时补足结算准备金账户资金。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缴纳基金。五、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处理工作,并依据《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和《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期货公司缴纳保障基金比例与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对应关系表附件:期货公司缴纳保障基金比例与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对应关系表期货公司级别 缴纳保障基金比例AAA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AA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点五A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六BBB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六点五BB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七B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七点五CCC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八CC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八点五C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九D类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十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哪一年成立的

2005年8月30日登记成立,2005年9月29日正式开业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央企吗

是。根据查询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网得知,该公司属于央企。中央企业,是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

2014年中国证券开户账户总数?和上市公司总数是多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上市公公司:2539家,账户13420万户左右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客户经理屠经理国泰君安证券——百度知道企业平台乐意为您服务!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官网或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中证财讯怎么样,和中国证券报什么关系

中证投资资讯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报社控股子公司。公司具备中国证监会特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主要从事投资资讯研发与服务、金融品牌开发与推广、证券视频节目制作、市值管理等业务活动。公司依托中国证券报的品牌及资源优势,各项主体业务得到中证报各部门和派驻全国各地机构的全力支持。《中证财讯》是中证资讯借助中证报总部及各地记者站的资源及人脉优势,倾力打造的一款专门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资讯终端,目前共形成了《中证早知道》《中证投资锦囊》《中证专家解盘》《中证投资内参》《中证独家调研》六档资讯产品及系列服务。

请问三亚市那里有卖上海证券报或者中国证券报,报纸的,给个地址谢谢

你真是够笨的啊!你是大陆人 不是海南人的吧?我是三亚当地人!我是在三亚出生的!我知道卖报纸的!你想买那报纸你就去报刊亭那里不就有卖的了吗?!这个你还需要去问别人?如果没有卖的话你就打电话去三亚晨报那里去预定 那里就有报纸卖的!

2012年底中国证券公司一共多少家

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114家,下面是证券公司2012年度经营数据。如果满意,请采纳哦,谢谢!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2012年度经营数据进行了统计。证券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114家证券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294.71亿元,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504.07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177.44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35.51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11.46亿元、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26.76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290.17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利息净收入52.60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329.30亿元,99家公司实现盈利,占证券公司总数的86.84%。  据统计,截至2012年12月31日,114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1.72万亿元,净资产为6943.46亿元,净资本为4970.99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6002.71亿元,托管证券市值13.76万亿元,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1.89万亿元。

香港是否有类似于内地的中国证券协会的官方机构?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协会通常是非官方的。证监会才是官方机构,香港的官方监管机构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报销

报名的时候有发票申请,打个电话问问吧

国外学历如何申请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八、考试咨询电话 021-61651128

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过了多久过期

您好,1.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只考过一门,成绩有效期是两年。考过两门以上,成绩长期有效。2.若进入证券相关行业工作,公司会依你的成绩申请颁发执业资格证。但这个证的有效期是两年。如果拿到资格证后没有在证券行业工作,超过两年以上间隔回到证券行业工作,需重新申请执业资格证。

请问中国证券交易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1991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  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缩写CSTS);  二、交易系统:指中证交所属并由中证交管理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英文译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缩写NETS或简称为NET系统);  三、证券:指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  1.国家债券;  2.市政债券;  3.国家银行债券;  4.公司债券;  5.公司股票;  6.投资基金债券;  7.其它有价证券;  四、上市:指证券在交易系统挂牌买卖,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过交易系统在法人之间流通转让;  五、证券主管部门:指国家授权管理证券市场的部门;  六、证券商:指中证交批准的通过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七、委托人:指委托交易系统证券商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从事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交易系统业务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处理。  第二章 证券分销服务  第一节 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  第四条 为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利用交易系统设施发行证券。  第五条 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幕证券分销商;  二、接收处理承购申请;  三、证券承购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中证交提供分销服务的证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发行的证券;  二、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证券;  三、该证券发行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  四、该证券的发行有主承销商。  第七条 主承销商拟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第1—3项证券时,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证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  三、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委托书。  主承销商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第4—7项证券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一、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发行人章程;  三、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发行人经营状况的说明;  五、中证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中证交如受理委托,主承销商应与中证交签订证券分销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证券分销商的招募  第九条 凡参加交易系统承购、分销的证券经营机构为证券分销商(以下简称分销商)。  第十条 主承销商招募前,须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详细的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及分销办法。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招募时,须通过交易系统向分销商发布招募书,招募书按中证交规定的格式制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的名称、种类与证券代号;  二、分销总量和分销的基本数量单位;  三、证券的分销条件(分销手续费、划款时间、承购价格等)。  第十二条 分销商应通过交易系统计算机终端,输入分销申请,分销申请应包括分销的证券名称、代号、分销数量等。  第十三条 交易系统接到分销商申请后,先判明是否有效,然后向分销商发出回报。  第十四条 中证交按证券分销办法,确认分销商及其分销数量、分销条件。  第十五条 中证交按时将分销确认结果通知主承销商和分销商。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第十六条 证券分销商确认后,分销商应按分销办法规定的时间将承购款项通过交易系统上划至中证交帐户,中证交再转拨至主承销商帐户。  第十七条 中证交根据资金上划情况,及时将证券划入分销商帐户,并通知分销商。  第十八条 分销商未按分销办法划款即为违约,中证交对违约分销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分销商如向社会售出证券,应为投资人开立资金和证券帐户。投资人划入足额承购资金后,分销商应及时将投资人承购的证券划入投资人帐户。  第三章 证券上市  第一节 上市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其社会公众股(个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股票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一、其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其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三、持有面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法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  一、其股票的发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在4,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税后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不低于10%(含设立前的主体企业);  四、法人股面值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五、法人股股东不少于100个。  第二十二条 申请债券上市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债券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一、债券的期限不低于1年;  二、债券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债券评信机构评估,其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上市的国家银行债券,同时具备本规则第二十二条一、三款条件者,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第二十四条 国债和市政债券在交易系统上市,依证券主管部门的通知,豁免上市申请、审查及收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票的认股权证、投资基金证券及以上各种凭证的副产品,包括期货、期权等的上市条件,由中证交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节 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其股票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发行公司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三、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近三年及当年一月至申请日前一个月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交易系统证券商的上市推荐书;  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六、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至少须说明下列情况:  1.股票获准上市的日期和批准文号(上市申请批准后填  写);  2.公司的名称、住所、成立日期、上级主管部门及内部组  织机构;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  券的状况;  4.公司的历史沿革;  5.公司的经营范围;  6.发起人或发行人简况;  7.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  明;  8.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9.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  股数额;  10.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11.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  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12.重要的合同;  1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决议;  14.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5.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  况;  16.其他重要事项。  七、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八、企业登记注册文件;  九、申请上市的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决议;  十、股东名册及股票样张;  十一、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省级主管部门推荐参加法人股内部流通试点的书面文件(适用于法人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债券(含国家银行债券)上市,其发行者须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债券获准上市的日期和获准上市的批准文号(上市申请  批准后填写);  2.债券发行情况;  3.企业有关其债券上市决议的主要事项;  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简况;  5.债券发行后的资金运用情况、财务状况及最近一年的预  测报告;  6.其他重要事项。  三、批准发行债券的文件;  四、债券发行章程;  五、债券资信评估证明(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除外);  六、债券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七、企业注册登记的证明件;  八、记名债券过户事项的说明。  第三节 上市的获准  第二十八条 中证交受理上市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委。  第二十九条 获准上市的证券,由中证交出具“上市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并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获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应将证券样张和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印鉴样式送中证交存验,无券发行者,必须向中证交缴存承销协议或登记公司证明文件(登记协议)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最迟须于上市日的三天前公布下列文件:  1.上市公告书;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当年一月至上市日前一个月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财务报表;  3.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上市公司在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获准后须与中证交签订有价证券上市协议。  第三十三条 上市的证券由中证交编定其代号及简称,统一使用。  第四节 上市的暂停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证交可暂停其有价证券上市,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一、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者;  二、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所负债务;  三、公司累积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者;  六、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其财务报告和呈报中证交的文件有不实记载者;  七、违反政府法令及中证交规定或不履行上市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者;  八、最近半年月平均成交量注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无成交;  九、公司因信用问题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情况;  十、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  十一、发生其他重大事情而足以影响市场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证券主管部门决定暂停上市者;  十二、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证券上市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第三十五条 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可恢复上市,由中证交出具“恢复上市通知书”通知上市公司,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节 上市的终止  第三十六条 上市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证券主管部门核准后中证交可终止其上市;  一、本规则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况,并已造成严重后果;  二、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三、企业(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  四、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 债券于本息兑付日前一周自动终止上市。  第三十八条 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均由中证交予以公告。  第四章 证券商接受委托准则  第一节 委托契约办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商参加中证交交易系统后,方可接受委托人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委托。证券商参加交易系统的办法,详见中证交颁布的证券商管理暂行细则。  第四十条 证券商接受证券买卖委托前,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委托契约,并据以开办委托人的资金户口、证券托管户口和股东编码。未办妥委托契约者,证券商不得受理其证券买卖委托。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证券商须交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并要求委托人亲自签订委托契约。  委托人为法人的,证券商须要求其指定买卖证券的授权人(自然人),并交验委托人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副本、合格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一条 委托契约应载明委托人或被授权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联系电话和地址,居民身份证统一编号、开户银行帐号,其为法人者还应载明法人名称、地址。  委托契约应认定中证交规章为其契约的一部分。  第四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证券商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契约:  一、未成年且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二、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  三、未能提出法人授权合格证明者;  四、曾有证券交易违约记录,至今未满三年者;  五、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证券主管部门通知停止买卖证券而未满五年者。  第四十三条 委托契约的有效期间,由契约双方当事人约定。委托人要求撤销委托契约时,证券商应了结委托人债权债务等有关事宜,并与委托人在委托契约书上签署撤消委托契约意见,委托契约随即失效。  第四十四条 证券商或委托人,因违反有关法规、交易系统有关规则和委托契约情节严重者,在出具有效证明,并了结双方债权债务有关事宜后,委托契约自动失效。证券商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中证交。  第二节 委托指令受理  第四十五条 证券商目前受理的委托指令限于限价委托。  第四十六条 证券买卖委托单(简称委托单)是与证券商签订委托契约的委托人向证券商下达买卖证券委托指令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委托单应按交易系统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委托单以红色印制,卖出委托单以蓝色印制。  委托单应记载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间、交易员签字、委托人签字。  第四十八条 证券商必须依据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书信、电报、电话或当面委托,由交易员填造及承办前条所规定的委托单,当面委托须经委托人确认,电报、书信委托,以电报、书信为确认文件。电话委托先以电话录音为确认证明,待委托买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补办签章。  第四十九条 证券商交易员受理委托单前,应验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股东编码,并查询委托人的资金帐户或证券托管帐户,确认是否有足够委托买入资金卖出证券。如数量不足,不能受理委托。数量足够时,须锁定委托人帐户中与委托买入证券数量相应金额的资金,或与委托卖出相应数额的证券。  第五十条 证券商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单上依序注明接收时、分,并依据委托单所载委托事项及其编号顺序执行,在委托有效期内,证券商不得擅自撤消委托单,或不予执行。

中国证券市场主要有哪些违规行为?

一,证券欺诈行为。指在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具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①内幕交易。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漏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的行为。②操纵市场。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③欺诈客户。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④虚假陈述。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具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二,其他违规行为。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还有其他多种表现形式。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违规行为还会出现新形式,呈现新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常见的其他违现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擅自发行证券。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未经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包括虽提出申请,但山了不符合条件或者其他原因未经批准;还包括批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又予以撤销的:以及个按照批准的方式、范围、额度等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②为股票交易违规提供融资及透支交易,为股票交易迷规提供融资是指证券经营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透支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以鼓励或默许的方式,允许投资者透支购买证券或延长交割时间,然后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③上市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指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回购、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④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指上市公司根据招股说明书募集到资金后,未经法定程序。将所募资金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行为。⑤银行资金违规人市。指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他人的股票申购、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办理。A.中国证券业协会 B.开户代理机构

【答案】:B答案: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直接受理。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证券协会公示的证券从业资格可以注销吗

不从事证券行业,证券从业资格3年内自动注销~

老虎证券大涨对中国证券有影响吗

没有影响。中国股市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历年来中国股市较为稳定,老虎证券大涨对中国股市的影响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问题-----望请答覆 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名考试,不是直接在香港报名考试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1、如果是内地证券从业人员,考了个证券五科中的任意两科;并且在证券公司任职,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资格证号;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上边报考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考试只考(卷一);目前只能考这一科。2、证券公司为员工申请资格证号大约是一个月,这个根据公司申报情况不同。3、大陆居民只能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报考。4、通过后没有证书;由香港证券专业学会颁发成绩通知单;和大陆相同在香港证券公司任职后有公司申请职业资格。

(2017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为( )。

【答案】:D基金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业协会的执行机构。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发行(  )。

【答案】:C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内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部门是( )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答案】:C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部门。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人资格,必须经( )审查批准。A.中国证券业协会B.中国银监会

【答案】:BD基金托管人,一般是由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金融机构担任。我国基金托管人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担任。

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包括( )

【答案】:B、C、D《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书;(2)停业决议文件;(3)关于处理客户资产、处置或者清退客户情况的报告;(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于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 )。

【答案】:A、B、C《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是否正确?

【错误】《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答案】:A、B《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应披露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它们的信息含量是一样的吗?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6)董事会报告;(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22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6)财务会计报告;(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23条规定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年报、中报和季报的信息含量是不一致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信息含量最高,中期报告其次,季报最低。但在使用过程中,不能忽视季报、中报的预期价值及行业特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 )。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B.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答案】:A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 )。

【答案】:C《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是否正确?

【错误】《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

【答案】:A本题考核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中国证券业协会挂证会一个一个查询学历吗

会。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证券业协会会对申请人的学历进行核实,一般通过学信网等渠道进行查询和验证。

下列不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的是( )。

【答案】:D《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1)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履行社会责任;(2)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3)推动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5)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6)对会员及会员间开展与证券非公开发行、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7)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D选项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行使的职责,不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设置。关于其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C本题考核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证监会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享有规章制定权。

中国证券业协会挂证会一个一个在网上查询学历真实性吗

中国证券业协会并不是一个学历认证机构,也没有公开表示会对挂证会员的学历真实性进行查询。挂证会员需要提供相关学历证明材料,如学位证书等,以证明其具备相关资格。但是,挂证会员提供的学历证明材料存在问题,会导致其被撤销挂证资格。而学历真实性的查询则需要通过专门的学历认证机构进行,如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等。

2021年中国证券化率

中国的证券化比率为107%对于中国来说,因为在我国很少有跨国企业,中国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对外投资能力,如果你还是不能理解,那就把GNP当成GDP吧,因为GNP在今天的全球化中已经越来越落后,已经没有价值了,巴菲特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证券化率在70%左右,就意味着值得购买股票,如果接近200%,就意味着风险很大,按照这个计算,中国股市不会便宜,因为我们在计算这个证券化比率时,不仅要计算a股,还要计算港股和美股中中国企业的市值,中国的证券化比率为107%,远高于巴菲特70%的购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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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正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1)任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2)在办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3)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配合义务;(4)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要经过什么的批准才能投资中国证券市场?

你好!只要申请通过了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获得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就可以投资中国证券市场了,不过中国证监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证券市场有一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3、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何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股票投资

在目前我国债券一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可以认购的债券主要有以下几个品种:一是凭证式国债;二是面向银行柜台债券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投资者可在这两个品种发行期间到银行柜台认购;三是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投资者可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认购,也可向认定的国债承销商直接认购;四是企业债券,个人投资者可到发行公告中公布的营业网点认购;五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如上网定价发行,则投资者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上网申购。而在债券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柜台进行记账式国债交易;二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购买银行转卖的二手凭证式国债;三是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买卖证券交易所记账式国债、上市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我国的国债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由国家财政信誉作担保,信誉度非常高,历来有“金边债券”之称,稳健型的个人投资者喜欢投资国债。其种类有凭证式、记帐式、实物券式三种。现在常见的是前两种。可转债公司债券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债券,之所以说其特殊,是因为发行公司事先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有利时机,在一个特定时期(转股期)内,按照特定的价格(当期转股价)转换为发债企业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

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构成的发展与演变

  ●2001年“6·14”后,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也出现变化,即市场结构从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转变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  ●1999年沪深两市月均换手率为33.97%,到2002年换手率降为20.39%。这至少反映出投资者有长期持股的趋势。  ●基金作为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其持股从相对集中走向相对分散。基金过度分散化投资不但不能够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而且有可能陷入分散化投资风险。  ●今年,主流券商一般都调低了盈利预期,更加注重深入研究市场趋势、上市公司、竞争对手,采取建立适度分散、重点持有具有长期投资价值股票的投资组合模型及波段滚动操作的手法。(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选择“6·14”为转折点的一点考虑  证券市场经历了从散户投资者为主体到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结构转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将2001年“6·14”沪深综指同时达到最高点这天作为市场结构转变的一个重要分水岭,但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  散户时代市场操作特点  一、2001年“6·14”以前,市场投资者结构中的主体是散户  1991—1998年,散户是沪深证券市场的主要力量。此间,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不仅开户数量少,而且资金投向也不仅仅是在证券市场,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资金投向了房地产等领域。到1998年,管理层意识到一个稳定的证券市场必须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特别是1999年政府允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等三类企业资金进入股票市场,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开始了由散户投资者为主体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迅速演变的过程。  二、散户时代证券市场的主流操作特征是投机  1、股价波动大  2001年“6·14”以前的沪深证券市场,谈的最多的是机构投资者的坐庄、散户投资者的跟庄、股评的“套住庄家”,热衷于研究庄家行为。还有一些主力机构操纵市场,引起股价巨幅震荡。(详见表1)  2、投机气氛浓厚  在以散户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环境中,一些机构投资者是市场的操纵者。部分机构通过对倒、拉抬股价,或者与上市公司联手炒作。一些机构对上市公司的重点投资和股价拔高,并不是出于对其投资价值的本意认可,而主要是为了从二级市场的炒作中获利以及扩大圈钱规模的需要。通过部分机构投资者与散户投资者的博弈,形成诸如“中科系”等许多颇具规模的机构大鳄。在市场行为表现上,“6·14”之前市场换手率极高,1996年达到最高峰时,沪深两市换手率分别为760%和950%;到2001年6月才逐渐下降为126%和132%,仍比发达国家高出许多。沪深股市换手率极高的特点,足以说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间短,存在着较普遍的炒作现象(见表3)。  3、由于信息不对称,违法操纵行为比较突出  由于当时股市深层机制存在缺陷,信息披露还不规范,上市公司造假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集中资金优势,凭借有利的交易地位和交易手段操纵市场。据统计,我国上市公司中三年内平均一家公司发生过两次大型的资产重组事件,个别上市公司频繁重组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在二级市场配合股价炒作的需要、满足增发配股的要求、大股东将上市公司的资产更彻底地据为己有等。需要司法介入立案查处的先后有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银广夏财务造假案、中科创业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案等。  机构投资成为主流  一、市场和监管环境出现重大变化  “6·14”后,市场和监管环境出现较大变化,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也出现质的变化,即市场结构从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转变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  从监管方面来看,管理层对证券市场采取了严厉的监管措施,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从市场角度看,从2001年6月开始,沪深综指开始大幅度调整,到2001年12月底,沪深综指均下跌1/3以上。在市场和监管出现重大变化的环境里,证券市场结构也悄然出现变化,机构越来越成为证券市场投资的主体。  二、“看得见的手”培育机构投资者  沪深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块:一块是政府力量推动型的机构投资者发展;另一块是民间力量推动型的的机构投资者发展。政府力量推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  证券公司 到今年11月底,国内证券公司数量上已经达到124家,注册资本为1043亿元。此外,一些券商还存在一些不同形式的委托理财资金。  基金 截至11月底,国内封闭式基金数量增加到54只,其规模也将近800亿元。除了封闭式基金外,到现在为止,共有17只开放式基金,其规模达到560多亿元。而且,根据目前开放式基金发行和发展态势,相信今后将有更多的开放式基金进入证券市场。  信托公司 到2002年,被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为57家。就这些信托投资公司本身的资本金而言,57家信托投资公司资本金应该在600亿元左右(平均每家10亿元左右)。根据“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的原则,简单估计其可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自有资金在480亿元左右。此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将受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其可用规模应该与自有资金相当,大约为500亿左右。  保险基金和社保资金  至2002年11月底,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6167亿元。以平均入市规模为10%计算,国内保险资金可投资于股市的资金大约为610多亿元。另外,还有投资理财型险种的保费,它可以100%投入股市,这个规模大概在400亿左右。合计2002年11月全国社保资金规模约为1000亿元。  三、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主流  1、国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从国外市场来看,证券市场的潮流应该是机构占主导。美国、英国等是保险资金、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等稳定持有股市绝大部分股份;日本等则是法人机构相互持股,也是机构占据主导地位。而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有增无减。美国机构投资者占美国总股本的比重由1950年的7.2%上升到2001年三季度末的46.7%-。其中,养老基金由0.8%上升到19.8%,共同基金由2%上升到17.9%,保险公司由3.3%上升到7.3%。  2、沪深开户数构成及其变化趋势  从机构数量、机构规模和市场换手率三者可以反映证券市场是否由机构占主导。目前,机构投资规模大约在10000亿元左右,是目前市场流通市值的76.65%,反映了一个机构时代的特征。  从开户数量看,目前市场也开始呈现机构占据主导地位的特征。从1995年到2002年,机构开户数占总开户数的比例一直在上升(表2),尤其是新开户的增长率更有明显的变化。  3、换手率在逐渐下降  换手率也是反映证券市场结构的一个重要的特征。表3所列是1999年至2002年间沪深市值、流通市值和换手率的一些情况。一般而言,换手率越高,资金进出就越频繁。而频繁资金的进出绝大部分是小资金运动的结果,大资金则难以频繁换手和进行频繁资金运动。从表3可见,1999年沪深两市月换手率为33.97%,到2002年12月换手率降为20.39%。当然,也不排除换手率的下降是由于市场不景气的结果。但是,这至少反映出投资者有长期持股的趋势。  种种迹象表明,证券市场结构正在出现重大变化,即从过去的个人投资者为主体转变为机构投资者为主体。  基金陷入分散化投资风险  结构发生变化,机构投资者的主流操作行为也因此发生重大的转变。基金作为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其持股从相对集中走向相对分散。  一、持股集中度降低  一般而言,持股集中度越高,机构就越有可能重仓持有某一家或者数家上市公司股票。反之,机构持股就有可能相对均匀。根据我们的分析,从1998年12月到2002年9月基金的持股集中度在不断下降。以基金开元为例,1998年12月持股集中度为76.45%,到了2002年9月基金开元的持股集中度降为42.28%。整体上,从1998年到2002年9月基金持股平均集中度总体也在不断下降,1998年12月基金整体持股集中度为61%,1999年12月为55.37%,2000年12月为60.75%,-,2001年12月为59.12%,2002年9月下降为42.96%。持股集中度的降低说明现在基金更多地不是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集中投资于某一只或者某几只股票上,而是采取分散策略,将资金均匀或者相对均匀地投资于各基金组合之中,这点从后面的持股数量分析中也可以看出。  二、投资越来越分散  基金操作变化之二就是投资越来越分散。考察一下基金近年持股数量,就会发现这一趋势。2000年11月,23家基金平均持股家数为66.39家,到2002年6月52家基金(含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持股家数为124.6家,将近翻了一番。持股家数的增多说明基金投资越来越分散,组合投资越来越成为基金投资的主流,同时也反映基金投资行为越来越谨慎。从相对分散和相对集中收益率来看,如果以持股的家数超过124.6家为分散投资基金,持股家数少于124.6家为相对集中投资基金,则2002年中期16家分散投资基金中有5家实现盈利,盈利比例为31.25%;反之,35家相对集中投资基金中有8家实现盈利,盈利比例为22.86%。分散投资基金盈利能力相对好于集中持股基金盈利能力。  三、过度分散化投资能不能降低风险  分散投资究竟能否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呢?根据对基金的分析,我们认为,目前的市场结构情况下过度分散投资不能降低基金的风险。  据统计,在扣除上证综指和深证综指的涨跌幅后,我们发现在持股相对集中的时期,基金的业绩明显好于持股相对分散的时期。以基金总收入同比增长比例来看,除了2001年6月30日出现指数和基金业绩增长背离外,在持股相对集中时期(1999.12.30—2001.6.30)基金业绩(收入增长率)明显好于大盘指数的涨跌幅度;反之,在持股相对分散时期(2001.6.30—2002.6.30)基金业绩则明显劣于大盘指数的涨跌幅度。据此,我们判断,2001年6月可能是基金投资行为转变的一个分界点。  从同一时期不同的基金表现来看,基金的收益与基金持股数量多少之间会得出一些不同的结论。2002年中期,16家分散投资基金中有5家实现盈利,盈利比例为31.25%;35家相对集中投资基金中有8家实现盈利,盈利比例为22.86%。分散投资基金盈利能力相对好于集中持股基金盈利能力。但是,如果仔细观察这些收益较好的基金,我们会发现持股相对分散且业绩较好的基金有相当一部分是新上市的封闭式基金,如基金丰和、基金鸿阳、基金科瑞等。由于这些基金入市时间较晚、入市时机相对较好,因而在整体业绩上好于老基金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将这些基金排除在外,持股相对分散的基金业绩未必好于持股相对集中的基金。  不难看出,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比较,持股相对集中的基金业绩要好于持股相对分散的基金。这似乎给我们当前的基金操作一个启示:在目前的市场结构下机构投资应该还是以相对集中为主。过度分散化使基金在每只股票上的持股数量相对较少,基本上已经沦落为“大散户”,散户在股市中被动挨打的境况在基金身上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此,基金过度分散化投资不但不能够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而且有可能陷入过度分散化投资风险。  机构博弈操作特征  一、机构和机构的博弈  市场进入机构博弈时代后,机构面临的主要对手也是机构,彼此相互了解,市场行为和操作手法相似。目前,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并未能形成自己独特的投资理念和操作风格,机构行为散户化使各大基金投资品种雷同化,主要靠小波段、小批量、高频率来获利,侧重于短炒。证券投资基金正失却资金量大、持股集中的优势,并没有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鉴于沪深股市机构主要是基金和券商(目前保险类基金、私募基金基本上还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或券商委托理财的方式入市),而且真正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绩优上市公司仍不算多,基金操作采取了极度分散化持股的策略,机构交叉持股情况必然非常严重,所以可供券商选择和建仓的价值型上市公司甚少。对于券商来讲,面对机构与机构的博弈,一方面要调整好心态,在激烈竞争冲击下如何应对来自商业银行、信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行业渗透的严峻挑战,已经成为关系到券商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另一方面券商在操作手法上,既要研究券商与基金之间的博弈行为,又要研究券商与券商之间的博弈行为,在一个只有少数人赚钱的博弈中,只有坚持自身操作特色、采取与众不同手法的少数券商才会真正盈利。  二、从券商投资行为看未来机构的操作特征  目前由于机构博弈时代盈利模式尚未形成,各种操作策略和行为的对与错都还需要进行长期的实践检验。但是,从2002年强势股的表现来看,大部分强势股的筹码集中,以前券商的操作特征依然存在。只不过是根据政府监管加强、市场波幅减小、换手率降低等特点,主流券商一般都调低了盈利预期,更加注重深入研究市场、上市公司、竞争对手,采取建立适度分散、重点持有具备长期投资价值股票的投资组合模型及波段滚动操作的手法。从2002年以来证券投资基金盈利情况来看,极度分散投资十分被动,目前并不能真正降低风险。因此,在少数人赚钱的市场里,机构未来的博弈策略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迅速提升自己的研究能力,寻找价值投资机会,采取合理分散、适度集中的模式。这一方面可以避免沦为散户,另一方面又可以保持灵活、机动,成为市场少数盈利者。  表1 深市A股1991.12.31—2001.12.31震幅前10名股票  名次 代码 名称 最高价(元) 最低价(元) 震幅(%)  1 000503 海虹控股 80 0.4 19900  2 000008 ST亿安 126.31 3.07 4014.33  3 000534 汕电力A 14.7 0.5 2840  4 000021 深科技A 70 2.4 2816.67  5 000537 南开戈德 50.22 1.95 2475.38  6 000504 赛迪传媒 34.65 1.4 2375  7 000023 深天地A 31.6 1.3 2330.77  8 000502 琼能源 46.35 2.01 2205.97  9 000539 粤电力A 27 1.27 2025.98  10 000035 中科健A 59.2 2.95 1906.78  表2 沪深A股投资者构成(截至沪市2002.10,深市2002.11)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机构(万户) 5.64 7.58 12.48 14.18 18.47  个人(万户) 232 2285 3304 3879 4443  合 计(万户) 1238 2293 3317 3893 4462  机构占总开 0.46 0.33 0.38 0.36 0.41  户比例(%)  年份 2000 2001 2002  机构(万户) 21.48 31.33 35.63  个人(万户) 5081 6461 6761  合 计(万户) 5103 6482 6797  机构占总开 0.42 0.48 0.52  户比例(%)  表3 1999.12-2002.11间沪深两市换手率表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上市公司(个) 949 1088 1160 1220  市值(亿元) 26471 48091 43522 40347  流通市值(亿元) 8214 16088 14463 13047  月均换手率(%) 33.97 41.82 16.93 20.39  表4 基金收入指标与沪深综指比较  2002.6.30 2001.12.31 2001.6.30  净值收益率(%) -6.63 5.87 6.19  总收入同比 -161.5 -79.46 -73.65  增长率(%)  总资产增长率(%) -5.37 -37.66 -22.42  分红率(%) 13.65  沪市综指涨跌 5.27 -25.79 6.97  幅度(%)  深市综指涨跌 6.52 -27.7 3.55  幅度(%)  2000.12.31 2000.6.30 1999.12.31  净值收益率(%) 41.05 30.6 17.97  总收入同比 125.77 540.34 120.56  增长率(%)  总资产增长率(%) 29.15 15.11 19.17  分红率(%) 90.59 91.97  沪市综指涨跌 7.54 44.26 -19.09  幅度(%)  深市综指涨跌 5.59 47.7 -20.77  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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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策略研究论文  现代金融理论由于忽略了对人的心理活动及其行为模式的研究,造成了理论与实证的背离。行为金融理论将心理学尤其是行为科学理论融入到金融学之中,从微观个体行为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心理、社会动因来解释、研究和预测证券市场的现象和问题,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框架,建立了行为投资决策模型。在对证券市场的大量统计研究基础之上,行为金融理论家们已获得了关于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大量实证研究结论,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证券投资策略。因此综合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用行为金融理论深入探讨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策略,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初步研究已显得非常必要。  一、行为金融理论与投资决策模型  大量的事实证明,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及其深层次的心理特征对投资活动的结果具有直接的、重要的影响,在研究复杂的金融市场时,我们必须考虑人类自身行为所具有的复杂多变性特点。在借鉴行为科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以投资活动当事人的心理因素为基础的行为金融理论体系。对应于现代投资理论的假设,行为金融理论给出自己的理论假设:(1)人是有限理性的;(2)非完全市场的存在;(3)投资者的投资具有群体行为特征。行为金融理论基础主要有:(1)期望理论(Prospect Theory 1979);(2)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3)行为金融资产组合理论(Behavioral Portfolio Theory 1999)。在此基础之上构造的行为金融投资决策模型有:(1)BSV模型与DHS模型;(2)统一理论模型(Unified Theory Model);(3)羊群效应模型。  二、行为金融对投资者行为的实证研究结论  1.过度自信。人的心理中往往有过分高估自己能力和知识的倾向,表现为投资决策中过分相信自身的判断和决策,而忽视了客观情况变化造成决策失误的可能性。由上交所组织完成的《中国证券投资者行为研究》指出,我国股市6500万投资者中无业者占较大比例,有理由相信这些无业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人,由于无事可做,也不考虑自己的能力,就想到股市赚钱,由此可见我国投资者过度自信之严重程度。  2.抛锚性错误。人们在对某件商品的价值进行判断时,通常需要一定的信息锚作为判断的参照标准。同样,投资者对于证券价格的变动预测也需要一定信息作为参照的锚。抛锚性往往导致投资者对新的、正面的信息反应不足。我国投资者往往是利用类似行业、板块、股本大小、经营业绩等的股票价格来衡量其投资股票的价格的。但是锚并不能长时间一直保持准确性和有效性,即锚会使投资者判断出错。  3.羊群行为。股市中的“羊群行为”是指投资者由于受其他投资者投资策略的影响而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其关键是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并对他的决策结果造成影响。我国股市中存在的大量“跟风”、“跟庄”、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类同等都是典型的“羊群行为”。孙培源(2002)通过构造股票收益率的横截面绝对偏离和市场收益率的非线性检验,实证了中国股市羊群效应的存在。  4.噪声交易。非理性投资者把与价值无关的信息认为是与价值有关,或者某些投资者人为地制造虚假信息,而其他投资者无法识别其真伪,这两种信息被认为是噪声,相应产生的交易称为噪声交易。我国股市近400%的年换手率中至少300%可以归因于噪声交易。施东晖(2001)实证研究表明,由于技术分析方法在上海股票市场被广泛使用,当某此技术信号显示“上升”或“下跌”趋势时,将引发大量的买卖行为,从而强化现有的股价趋势。  5.过度反应与反应不足。过度反应是由DeBondt和Thaler(1985)最早发现的,他们发现投资者对于近期的好消息不是做出正确的贝叶斯反应,而是过度反应致使股票价格超过其内在价值。我国王永宏(2001)运用DT的方法研究了中国股票市场的过度反应现象证实了中国股市存在着明显的过度反应现象。反应不足是指投资者对自身的判断过度自信,或是一味依赖过去的历史经验作为判断的参照标准(犯抛锚性错误),对市场中出现的新趋势和新变化反应迟钝,丧失了获利的良好时机。我国股市中存在的“轮涨效应”就是一种“反应不足”。  6.处置效应。“处置效应”是指投资者长时期持有套牢的股票而过早抛出赢利的股票的现象。这意味着当投资者处于盈利状态时是风险回避者,而处于亏损状态时是风险偏好者。赵学军(2001)等人的研究结论是:与国外相比,我国投资者更加倾向于卖出盈利股票,继续持有亏损股票。我国股市的处置效应在年末相对增强,个人投资者的处置效应强于机构投资者。  7.动量效应。在一定持有期内,平均而言,如果某只股票或某些股票组合在前一段时期内涨幅较好,那么,下一段时期内,该股票或股票组合仍将有良好表现。通过对我国股市历年大盘及个股的统计分析,我们认为无论是在大盘还是在个股上,我国股市都存在动量效应。大盘的动量效应以日为时间单位比较明显,而一些典型个股无论是以日、周还是以月为时间单位都非常显著。  8.过度恐惧与政策依赖性心理。当股市虚假消息满天飞、股市暴跌时,投资者不计成本的大量抛出股票,表现出十足的恐惧。在股市暴跌时,我国投资者往往把自己的希望寄托在政府的救市政策上,这种对政策的依赖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  9.遗憾。遗憾理论认为投资者为了回避曾经做出的错误决策的遗憾和报告损失带来的尴尬,可能避免卖掉价格已下跌的股票。还有,即使决策结果相同,如果某种决策方式能减少投资者的后悔心理,对投资者而言,这种决策方式就优于其它决策方式。因此,投资者有从众心理,倾向于购买本周热门或受大家追涨的股票,因为当考虑到大量投资者也在同一投资上遭受损失时,投资者可能降低其情绪反应或感觉。  10.暴富心理与赌博心理。中小投资者短线频繁操作,其目的是为了快速致富。面值1元的股票炒到100多元还有人敢去追涨;公司亏损了几亿元,已经资不抵债还有人敢去接盘;ST现象是指那些被冠以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其股价在特别处理消息公布后不跌反升的现象。明知上市公司巨额弄虚作假还有人敢去炒底,这些都充分暴露了我国投资者实足的赌性。  11.轮涨轮跃效应(补涨补跌效应)。在一次行情中,如果某些股票没有上涨(下跌),那么它们就具有补涨(补跌)的潜力。没涨的要无条件补涨,没跌要五条件补跌。长期以来我国股市个股轮番炒作就是一例。  12.小盘股、新股效应。我国股市对小盘股、新股独有情忠,逢小必炒、逢新必炒已是我国股市的惯例。我们统计分析发现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小盘股、新股的收益率显著高于大盘股和老股。但自2001年6月中国股市长期下跌及证券投资基金大量发行以来,这一状况有所改变。  三、行为金融理论指导下的证券投资策略  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意义在于确立了市场参与者的心理因素在投资决策行为以及市场定价中的作用和地位,否定了传统金融理论关于理性投资者的简单假设,更加符合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行为金融学的实践指导意义在于投资者可以采取针对非理性市场行为的投资策略来实现投资赢利目标。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目前有数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实践着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其中有的基于行为金融的共同基金取得了复合年收益率25%的良好投资业绩。考察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行为特点,我们总结出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策略:  1.针对过度反应的反向投资策略。反向投资策略就是买进过去表现差的股票而卖出过去表现好的股票来进行套利的投资方法。行为金融理论认为,由于投资者在实际投资决策中,往往过分注重上市公司的近期表现,从而导致对公司近期业绩情况做出持续过度反应,形成对绩差公司股价的过分低估,最终为反向投资策略提供了套利的机会。  2.动量交易策略。即预先对股票收益和交易量设定过滤准则,当股票收益或股票收益和交易量同时满足过滤准则就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投资策略。行为金融意义上的动量交易策略的提出,源于对股市中股票价格中间收益延续性的研究。  3.成本平均策略。指投资者在将现金投资为股票时,通常总是按照预定的计划根据不同的价格分批地进行,以备不测时摊低成本,从而规避一次性投入可能带来的较大风险的策略。  4.时间分散化策略。指根据投资股票的风险将随着投资期限的延长而降低的信念,建议投资者在年轻时将其资产组合中的较大比重投资于股票,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将此比例逐步减少的投资策略。  5.小公司效应策略。小公司效应是指小盘股比大盘股的收益率高。Banz(1981)发现股票市值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大而减少的趋势。Siegl(1998)研究发现,平均而言小盘股比大盘股的年收益率高出4.7%,而且小公司效应大部分集中在1月份。根据小公司效应而采用的投资策略称为小公司效应策略。  6.组合投资策略。行为金融学认为,证券市场并不是有效的(一般指半强式有效,semlstrong efficient)。这就意味着传统的证券组合投资理论中,“在有效市场中,投资者不可能获得与其所承担风险不对称的额外收益”的提法在实践中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通过选择合适的组合投资策略,投资者将可能获得额外收益。  7.针对羊群行为的相反策略。由于市场中广泛存在的羊群行为,证券价格的过度反应将是不可避免的,以致出现“涨过了头”或者“跌过了头”。投资者可以利用可以预期的股市价格反转,采取相反投资策略(contrarian strategy)来进行套利交易。中国的股票市场素有“政策市”之称。考察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走势,我们会发现在重要的顶部或底部区域,在消息面上总是伴随着一些重要的股市政策的出台。不同的投资者对政策的反应是不一的。针对个人投资者的行为反应模式,投资基金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为投资策略——相反投资策略,进行积极的波段操作。  8.购买并持有策略。个人和机构投资于股票应执行几种能帮助控制认识错误和心理障碍的安全措施。控制这些心理障碍的关键方法是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都要实施一种严格的交易策略——“购买并持有”策略。投资者在为组合购进一只股票时,应详细地记录购买理由,而且要制订一定的标准以利于进行投资决策。长期采取“购买并持有”策略,通常业绩将超过高周转率的短期交易策略。  9.利用行为偏差。心理学和决策科学提出,在某种情形下,投资者并不是尽力使财富最大化,并且在某些情形下投资者还会在智力方面犯系统性判断错误,这些行为偏差将导致证券定价的错误,合理利用这些偏差将给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行为型投资人则尽力寻找由于行为因素而被市场错误定价的证券从而获取超额利润。可见,对人类行为偏差的正确把握是获取市场超额利润的来源之一。  10.ST投资策略。上市公司被宣布为特别处理,意味着公司陷入严重困境。但同时,ST公司也成为潜在的并购目标。考虑到壳资源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稀缺性,ST公司的价值无疑是巨大的。作为一种投资策略,ST公司是可以被纳入证券投资组合之中的。  总之,行为金融理论寻求并确定投资者可能对新信息产生反应过度或反应迟钝而导致证券定价错误的市场情形。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的目标就是在大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前,投资那些定价错误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正确定位之后抛出获利。  四、应用行为金融理论指导证券投资要注意的问题  行为金融学的科学性在于它始于公理并寻求建立在公理上的理论能解释金融市场的行为。它试图理解和预测心理决策过程的系统的金融市场意义。如上所说,中国股票市场中存在着普遍的运用传统金融理论无法解释的金融现象,而用行为金融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之,并由此导致了许多有价值的行为投资策略,但在具体运用这些投资策略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行为金融理论本身也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行为金融理论的投资策略是:在大多数投资者尚未意识到错误时投资于某些证券,随后当大多数投资者意识到错误并投资于这些证券时卖出这些证券。一旦证券市场的绝对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这一问题并采取相同的策略,那么结果又会怎样?我们相信随着行为科学的深入研究、证券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会进一步发现更多的行为金融问题,并且一些已有的行为金融现象可能会淡化甚至消失。因此在应用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时,要防止教条化。  2.要切忌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现有的行为金融理论主要是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产生的。我国证券市场同成熟的证券市场比较,还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历史短、不规范。中国金融市场与发达的金融市场的共性与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在运用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时,不是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而应当掌握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方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探索适应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特点的我们自己的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  3.行为投资策略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的深入及投资者结构的改善,我国金融市场行为金融现象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例如小公司效应现象就不如过去明显、庄股由于监管的加强从而动量效应也明显减弱。我们预言随着管理层对股市认识的转变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的ST现象迟早会消失。  4.不同投资者需要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将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成果运用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可以合理引导投资者的行为。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要通过教育来使其趋于理性化,提高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力和市场的运作效率。对于机构投资者,要提高其投资管理水平。投资者决策中的心理偏差是与生俱来,而这些认知偏差可以通过学习、训练等手段得到有效缓解,因此,不同投资者应该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只有呼吁所有各层次的投资者共同参与探讨我国行为金融问题,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才能在我国有用武之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交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调查处理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违法违规”)事项,明确监管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期货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或正式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第三条 证券监管机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证券法》和《期货条例》规定的证券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内的调查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办理的事项,按照《基本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当按照其要求办理。调查终结后,向其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派出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交办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要求中国证监会参与办理的案件,中国证监会应当派出调查人员,按照要求参与办理。第六条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证券监管机构为主办理的事项,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办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的案件,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或者共同商定的要求办理。第七条 证券监管机构派出的调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的部门领导报告。办理终结后,应当向派出的部门提交工作报告,但交办领导机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八条 派出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如须作出处罚决定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第九条 证券监管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调查事项,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移送。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中国证券发行的核准制度采取的是

目前中国证券发行的核准制度采取的是审批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券发行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才能进行。在中国证监会审批制度下,企业在申请发行证券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发行计划、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发行证券的条件,并决定是否批准发行。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强了对发行证券的审批管理,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希望通过加强审批管理,提高发行证券的质量,使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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