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证

中证指数和国证指数哪个更好?

国证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指数事业部开发的跨市场的指数,是深交所的全资子公司。国证规模指数系列有:国证50、国证300、国证1000、国证2000等。以国证50指数举例:它的标的股是“沪深两市具有代表性的50只股票”,剔除最近半年的日均成交额排名后10%的股票,剔除考察截止日自由流通量占比小于5%的股票编制而成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成立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指数,如:上证指数、上证50,中证100、中证500等指数都是他们公司编辑的。以上证100指数举例:它的标的股是由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规模最大的1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超大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11-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建筑九大员省证与国证有什么区别

1、国证与省证3大区别九大员,只是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统称,具体有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十余种。国证(下称前者)和省证(下称后者)区别如下所示:(1)专业划分:前者除了施工员和质量员外,其余员种通常不分专业;后者有详细的专业划分,如资料员,就根据工程内容分为建筑、市政、装修等专业。(2)使用范围:前者由国家住建部发放,证书属于是全国通用;后者颁证机关为各省主管部门,只能在省内使用,跨省的话就很难被认可。(3)报考要求:前者的话,需要满足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然后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后者由各省主管部门制定标准,一般来说经过培训后,考核合格即可。2、二者之间相同点不过,看待这两本证书,也不能光从差异上着手。只有看到相同点,才能做到全面了解,有助于个人的未来前途。(1)职业资格从2002年开始,对于建筑行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住建部就开始实施职业资格制度。而且,与一般的职业资格不同,九大员属于准入类。根据现行规定,没有证书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担任现场管理职位。(2)继续教育无论是国证还是省证,个人在拿到证书后,都要面对有效期问题。在3年期满后,就得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然后通过考核获得合格证明。否则的话,一旦有效期期满,证书就无法使用了。

国证和上证的区别

区别其实就在名字中,上证系列指数的选股范围是仅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比如上证50指数就是由沪市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组成,是沪市代表指数;而中证系列指数的选股范围更广,比如沪深300指数就是由沪市和深市中市值大、流动性好的300只股票组成,是整个A股市场的代表指数,除此之外,中证系列指数还有一些跨境指数和美股中国内地这样的境外指数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则是深交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深证系列指数和国证系列都是由它研发的。和中证、上证系列的区分类似,深证和国证系列的区别主要也在于选股范围的不同,深证系列选股范围仅限于深圳市场,而国证系列则是跨市场体系,不仅覆盖了A股市场,还辐射了境外的香港、欧洲等股票市场。

中证指数和国证指数哪个更好?

其实,我个人是会偏爱国证指数一些,但其实总的说来各有各的好处,差别也不是特别大。要知道这两种指数哪一种更好,首先要知道他们之间的区别。首先国证指数,是近几年来曝光率较高的一个指数系列,它是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指数事业部开发的跨市场的指数,是深圳交易所名下的全资子公司。由此可知,国证指数的专业性,毕竟,在证券方面,深圳交易所一直是很重要的角色。不仅如此,它的指数类别也有很多,比如国证300、国证1000、国证2000等。同时,国证指数,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分为两个产品线。第一个是细分行业系列,一个是主题指数系列,行业系列的话,其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情系统发布的,所以我们一般在股票软件上就几乎都能看到,这也是相当的便捷了。而主题系列,是一个针对指数投资优化的系列,用较专业的话讲就是优选。所以这个系列的话较小股,流动性较强。接下来便是中证指数了,中证指数在A股领域无疑是相当强大的公司。谈及 A 股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无疑是绕不开的一家公司。中证指数是一家由上证所和深交所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权威性是相当强的。个人觉得,相较于国证指数,中证指数的行业构建和未来战略是更宏大,更好的。其实,只要提起有名的沪深指数专业的人应该就是会想起中证指数的,它一定程度上是反映着市场上不同规模和特点的股票的整体表现,也反映了A股市场中小型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这大概就是两种指数的不同,编制及类型不同,专注的领域也不太一样,所以还是要看自己投资的领域在做抉择了,两种都是很不错的。

国证指数

国家证券指数是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指数事业部开发的跨市场指数。国家证券指数仍属于深圳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国家证券指数分为不同规模的指数,如国家证券50、国家证券300、国家证券1000、国家证券2000等。国家证券指数也旨在反映上海和深圳指数最具代表性的几十只或几百只股票的走势。国证指数与中证指数的区别1、编制公司不同:国家证券指数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全资开发的跨市场指数,国家证券和深圳证券均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共同投资,由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编制;2.标的股不同:如果是国证300指数,其标的股指是沪深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近半年日均成交额排名显示,低于10%的股票也会自动删除,低于5%的股票也会在调查期满后被删除。如果是上证50指数,其目标股指是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规模较大的50只股票,可以充分反映中国a股市场最具影响力的超优质股票的价格表现。

建筑八大员国证与省证有什么区别

1、包含内容不同建筑八大员的国证包括: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标准员;建筑八大员的省证包括:安全员、预算员、测量员、实验员。2、适用范围不同国证可以在全国使用;而省证只能在报考的省份使用。3、对应的专业不同由于国证和省证包含的作业类型不同,因此对专业的要求也不同。扩展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八大员: 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预算员)、资料员。在JGJ/T 250-2011新标准重新定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职业标准,2011年7月13日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建筑八大员证书由中国建设厅发的,相当于上岗证。注册资格证书是需要考试的,培训和当地报名考本地建设厅只能在本地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八大员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机制

我国证券交易所交易机制分为两种。1、上市交易机制,指证券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挂牌买卖。凡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内登记买卖的证券称为上市证券,其证券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2、上柜交易机制,是指公开发行但未达上市标准的证券在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买卖。

美国证券市场历史

一、简述美国股市发展历史 美国股票市场和股票投资的200年多的发展大体经历过了四个历史时期。 一、第一个历史时期是从18世纪末到1886年,美国股票市场初步得到发展。1811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严格意义的美国证券市场真正形成。1850年代,华尔街成为美国股票和证券交易的中心。 二、第二个历史时期是从1886年——1929年,此一阶段美国股票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一时期,美国逐步发展成为世界政治和经济的中心。 从19世纪的后期开始,当时为了给铁路、制造业和矿业融资,企业纷纷发行股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场成为美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1896年道琼斯指数成立。 三、第三个历史时期是从1929年大萧条以后至1954年,美国股市开始进入重要的规范发展期。 1929年8月美国道琼斯工业指数最高超过到380点,而1932年该指数最低下跌到42点,跌幅接近90%,道琼斯指数再次回到380点是在25年之后。1929年到1933年,美国股市下跌的同时,大量的债券被拒付,美国约有40%的银行倒闭。 这一历史时期,美国股市真正进入投资时代,价值投资思想是这一时期主流的投资思想。 四、第四个历史时期是从1954年至今,机构投资迅速发展、美国股票市场进入现代投资时代。 扩展资料 NYSE(纽约证券交易所) 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名的交易所。于200多年前的1792年,随着24位股票经纪人和商人签订的《梧桐树协议》而成立。世界上的许多大型公司都在NYSE上市,例如可口可乐、通用电气和沃尔玛。 纽约证券交易所是实体交易所,交易都是面对面进行。无论何时您听到“上市交易所”,指的都是纽约证券交易所。订单操作是由提交交易的交易所成员和场内经纪人在特定位置(也被称为交易现场)来完成的。 采用简单的拍卖法,以买方愿意购买的最高价格,结合卖方愿意出售的最低价格(被称为出价和问价)进行。股票要么是通过上次的售价,要么是出价和询价的价格来进行报价。 NASDAQ(纳斯达克)市场是一个虚拟的市场 ,如同OTC(场外交易)市场一样。这里没有交易大厅,没有专家,也没有中心地点。相反,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交易商的电脑化网络来进行。这就把电脑瘫痪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因为网络是独立的(如果一台电脑坏了,其它的则继续连接)。 纳斯达克在以前被认为是次于NYSE的,但自从高科技繁荣,像微软和Intel这样的众多公司快速成长,纳斯达克已经被认为是NYSE主要的竞争对手,无论是在声誉还是成交量方面。纳斯达克系统的经纪业务由造市商来执行。 与NYSE的专家不同,造市商只控制他们自己的出价和问价,而不是控制某个股票的整个交易过程。某个股票可以有许多的造市商,都在同一时间交易。 AMEX(美国证券交易所)是美国第三大交易所。在纳斯达克出现以前,是第二大交易所。1998年,AMEX被实际上是纳斯达克的母公司NASD买下。AMEX主要进行小型股(市值将在下部分进行解释)和期权的交易。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功能吗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没有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功能。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至2014年年底,协会共有会员869家。其中,法定会员(证券公司)120家,普通会员(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668家,特别会员(地方证券业协会等)81家。

www.sac.net.cn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这个网站报名的时候要注册 怎么注册啊?

要单位注册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是行业里的单位才能注册。。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三:我国证券发行的制度演变

证券发行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是资本市场的基础环节,也是《证券法》的动态体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证券发行的制度演变。《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规定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历经五次修改变化,但只有2005年10月和2019年12月对《证券法》的修订涉及到证券发行规定的修改,其余三次修正均未涉及。证券发行具体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发行等内容。现以《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基本规定为主线来了解其法律依据,具体如下表:证券发行演变概况证券发行一般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证券的活动,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主要是指向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比如公司内部股东、员工或有关的专业机构等。公开发行主要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由于涉及公众利益,《证券法》要对公开发行行为进行规制。实际上,在我国首部《证券法》制定之前,实践中证券公开发行实行的是审批制。审批制是以行政为主导,通过额度管理或指标管理来实现的,即在宏观上制定当年度的证券发行总规模(额度或指标),在确定的规模范围内推选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发行申报审核。我国首部《证券法》重申了证券公开发行的审批制,保留了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要求,同时也明确了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制,具有向证券发行逐步市场化迈进的趋势。随着社会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开发行实行核准制度。核准制一般指发行人发行证券要符合证券发行的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行人得到核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核准制取消了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入证券中介机构承担相应职责,其制度初衷是为了保证发行上市的证券和上市公司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符合我国当时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相较于“行政强制色彩”浓厚的审批制,已具有相当的进步性。注册制的全面推行注册制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市场化程度更高的证券发行方式。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作出系统修订,为全面推行注册制打开了制度之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其一,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全面”体现在无论是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还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以及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的公开发行均实行注册制。同时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实践中注册制的有序实施提供了依据,预留了空间。其二,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新《证券法》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将“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及“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内容进行优化及具体化。此外,取消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净资产规模要求以及“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要求限制等内容,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其三,强化注册制下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第19条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合规、尽职尽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新《证券法》还在第五章设置专章对信息披露进行系统规定。此外,新《证券法》简化了证券发行程序,取消发审委制度和承销团强制承销制度,并对证券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等内容进行规定。细数我国证券发行的制度演变概况,本次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发行的修订最为系统全面,新《证券法》在总结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顶层设计为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提供了法律供给,彰显了制度与现实的融合,也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了全新的时代。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四:我国证券法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其发展历程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演变,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迄今已有二十余年,其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沿革形成了现今的规则内容呢?一起来了解一下。证券法历次修改情正如图表一所示,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此后历经五次修改变化,演变成为现行的证券法规则,也就是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证券法。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4年8月、2013年6月、2014年8月三次对证券法作出修正;2005年10月及2019年12月两次对证券法作出修订。法律的修正一般指立法机关对法律部分条款进行的小幅度修改。证券法的三次修正均是对原有证券法个别条款的修改,并未增删原有证券法的条文数量;法律的修订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证券法历经两次修订,不仅大幅度修改了原有证券法的内容,而且条文数量也从最初的214条增加至240条,又减少至现在的226条。下面着重介绍下我国首部证券法及证券法两次修订的基本情况。首部证券法的诞生我国首部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每部法律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也是调整相应主体、分配相关利益的重要制度规则,证券法也不例外。在首部证券法发布之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起步发展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起到日益明显的促进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改变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的局面,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法的立法工作开始启动,历经数年,最终付诸施行。这部证券法共12章,214条,明确了证券的范围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规定了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等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虽然它的很多规则内容现在看起来已经不合时宜,但作为我国第一部证券法,为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形成初步框架奠定了基础,意义重大。证券法的第一次修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变化,原有证券法的许多制度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有证券法作出修订,并于2005年10月27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法,这部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内容上有很大变化。比如: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对于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则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增加了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完善了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的条件;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等内容。第一次修订后的证券法为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十几年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依据,很多规则沿用至今,影响深远。新证券法时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后的证券法被称为“新证券法”。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可谓经年累月,自2015年4月启动,共经历四次审议,历时4年半之久。新证券法明确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存托凭证为法定证券种类,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内幕交易、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的最高罚款数额。此外,还对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及落实中介机构的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从此,可以说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了新证券法时代。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离不开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新证券法包容创新的制度规则将会对平衡各方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激励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未来中国证券交易所应该如何进一步发展以管理资本流动和就业

具体得看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划与安排。理解资本市场的实质,要从认识金融与经济的关系开始。资本市场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从微观层面看,市场经济主体要开展经济活动就必然涉及到投融资,而金融服务就是要满足市场主体的“投融资”需求,资本市场最核心的作用就是通过直接的交易机制来满足各市场主体的“投融资”需求,从宏观层面看,经济增长必然涉及到资源配置,而金融本质上就是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机制,通过动员和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形成资本,为经济增长提供支持,资本市场就是动员和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最终形成资本的最直接工具。资本市场作用的发挥,从微观上看影响着市场主体的价值创造,从宏观上看影响着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位居世界前列,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各类微观经济主体蓬勃发展,为国家和居民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应该说,这些都离不开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金融的强有力支持。正确理解资本市场的实质,特别是资本市场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我们认清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及其与经济运行之间的关系,更好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充分把握中国资本市场的功能在正确认识和理解资本市场实质的基础上,还需要充分把握资本市场的功能。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默顿提出了金融功能理论,认为金融发展表现在金融功能的扩大、增强与提升。金融功能可划分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资源、储备资源和分割股份、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管理风险、清算和支付结算、提供信息六大核心功能。国内有学者则将金融功能归纳为基础、核心、扩展和衍生功能四个层次,表现出依次递进的关系资本市场作为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功能是资源配置和风险定价。与中介功能只是便利价值运动相比,资源配置功能是中介功能的复杂化和主动化,表现为直接引导价值运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风险定价功能是指对资本市场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本质上是对资源配置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进行预估并转化为可接受的经济价值或成本,是资源配置功能的共生功能。由于资本市场承担资源配置功能的各项金融活动普遍存在跨期性和竞争性的特点,这些活动的预期结果会呈现概率性分布,即出现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被看成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活动的风险。风险定价,在微观层面,所反映的是资本市场上每一种个体资产所带来的未来收益与风险的函数关系,在宏观层面,则表现为资本资产价格的决定机制和价格体系的合理性。资本市场的衍生功能是市场为了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在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的功能衍生,其中微观层面的衍生功能表现为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交易、信息传递、公司治理等,宏观层面的衍生功能则主要涉及财富再分配、消费引导、区域协调等。资本市场两大核心功能发挥的好坏会同时从效率和风险两个层面影响资源的配置,进而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在中国,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除了满足其基本的运行规律外,还表现出三个方面的内涵特点。首先,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对象具有动态变化特征。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而我国经济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从而造成资本市场的运行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我国资本市场服务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高质量发展,这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资本市场要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方面支持经济发展从相对传统的模式向高质量发展模式的平稳切换,另一方面要大力支持代表高质量发展的各种创新,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水平的不断提升。其次,中国资本市场承担着完善金融体系和优化社会融资结构的重要责任。最后,在中国资本市场,国有企业是价值创造的重要载体,国有资本是社会公共财富的“压舱石”。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活动创造的价值主要由企业承担。国有上市公司是企业的杰出代表,成为价值创造的重要载体。经济活动所创造的价值不断积累成为财富,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分配极易出现分化从而导致贫富差距扩大,而国有资本和各类资本组成的集合投资有望成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压舱石”。我国直接融资在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比重偏低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纵观中国金融发展与变革的历程可知,实体经济需求与金融制度供给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金融体系组成简单,金融功能单一,为了集中资源高速发展经济,我国形成了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居民收入增长和产业升级加速,开始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满足社会经济各部门对于金融功能的升级需求,以及解决传统金融体系长期运行中不断堆积的问题。资本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金融功能逐步优化,全社会金融资产结构正在发生变化。虽然我国直接融资的规模在不断增长,但在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比重仍然较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从存量上看,2020年末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84.83万亿元。其中代表直接融资的企业债、政府债、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三项余额相加为81.93万亿元,占比约为28.8%。如果只计算企业债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两项余额,占比12.6%。从增量上看,我国2020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34.86万亿元,企业债占比约为12.8%,政府债占比约为23.9%,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比约为2.6%。由此可见,无论从存量还是从增量上看,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中各类贷款占比仍是大头,直接融资占比偏小。而直接融资中,债券融资占比大,股权融资占比很低。2019年10月30日,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家庭财富调查报告2019》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主要资产集中在房地产上,与成熟市场相比,金融资产占比偏低。再从金融资产本身的配置来看,居民家庭持有无风险金融资产的比率明显高于持有风险资产的比率。然而随着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和人口老龄化加速,资本市场越来越不能满足居民家庭快速扩张的财富管理需求,迫切需要加快发展资本市场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家庭财富管理需求。资本市场的发展将有利于金融体系功能的优化,促成金融结构的升级,推动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和服务能力的提升。从金融功能发挥的角度切入,通过对过去十几年来我国金融资产结构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可以推演金融资产结构与金融功能的相互促进关系。但当前我国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存在投融资渠道相对单一、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其他衍生功能不足等问题,与我国目前经济转型发展需求、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不适配。特别是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严峻的外部形势,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全社会债务水平上升较快,风险不断沉淀和积聚,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亟待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的金融体系,迫切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形成合理有效的定价,加速对无效资产的出清及低效率机构的淘汰,实现金融资产结构优化与质量提升,最终达到进一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充分发挥财富管理的基本功能,不断提升金融反映风险、分散和管理风险的作用,并以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构建国际金融中心为核心完成金融功能的升级。从国际发展比较来看,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主导的经济体在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中往往能够抢占先机,转型过程也表现得更为平稳顺畅。在满足同样资源配置的前提下,资本市场可将不同风险偏好、期限的资金更为精准高效地转化为资本,促进要素向最具潜力的领域协同集聚,提高要素质量和配置效率,推动产业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比较各国金融体系可以发现,以银行为导向的金融体系通常具有更加强烈的政府干预倾向,而在以(资本)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体系中,金融资源的配置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前者通常是后发国家实现赶超的工具,而后者则是全球领先国家的根本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在人口红利和经济赶超时期,形成了以银行为主导的封闭金融体系,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从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迈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资源配置机制有了更高的要求。从企业角度看,我国高新技术行业、互联网行业等在经济中的占比提升,企业从传统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转变,企业的融资需求大、项目风险高、投入周期长,对于资本市场的要求和需求正在改变,从居民角度看,我国居民对于个人财富管理的需求提升,倒逼金融市场提供更多不同风险类型的金融投资工具,从政府角度看,政府转型提效,不再扮演单一的国有企业背书人的角色,而是要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基于对多元金融市场的需求,中国需要建设开放的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体系以适应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放”,即是同时开放对内对外的金融业准入限制,逐步开放对资本金融账户的管制,引入境外资金,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市场导向”,即是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市场存在更多收益与风险更为匹配的金融产品,满足市场各类投资者需求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需要在发展好债券融资的同时扩大股权融资规模。虽然我国拥有超大规模的市场体量,目前产业升级势头强劲,宏观政策环境、营商环境不断向好,同时还拥有超过4亿人的中等收入群体,投资者队伍也在不断壮大,资本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日益增强,资本市场的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但也要看到,由于以银行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存在很强的发展惯性,资本市场仍然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尤其在行业主体的总体实力、专业能力、层次分布、资本文化等还存在短板时。发展资本市场、提高股权融资比重需要向改革要动力,要不断“过市场关”。进入新发展阶段,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建设目标进入新发展阶段,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建设目标就是引导市场主体按照新发展理念和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实现资源向更高质量和创新驱动的方向进行有效配置。这一建设目标既遵循资本市场运行的普遍规律,又符合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内涵特征,这与以往简单和机械地理解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有所不同。资本市场的核心是按照市场竞争的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风险合理定价,通过价格信号引导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融资交易从而完成资源配置和风险配置,资本市场的价格信号中既包含有盈利回报的信息,也包含有风险大小的信息。投融资双方按照风险-回报对等原则进行交易,资本市场最终要实现的是在资源有效配置条件下的风险和回报合理匹配的均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不断推进金融和资本市场领域的改革开放,特别是金融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资源配置的能力和效率不断提升,风险定价和管理能力也不断提升,基本实现了四十多年无危机增长。但我国金融资源配置仍然存在粗放经营、服务实体经济效率较低、配置不平衡、融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同时还出现了杠杆率不断升高、风险积聚加大、监管套利和金融乱象频发、资本无序扩张、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等情况。就目前资源配置的效率而言,首先,从金融资源存量上看,2001年至2019年我国广义货币M2占GDP的比率从1.43上升到2.01,在2016年达到2.08的最高值。广义货币M2占GDP比率高,单位GDP增长所投入的货币量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金融资源产出率低。其次,从金融资源增量上也可以看出单位社会融资规模(贷款增量)的GDP产出水平不高,2002年至2019年,我国GDP占社会融资规模比值由6.05降至3.84,在2009年达到2.51的最小值,表明整个金融体系的资金使用效率存在下滑趋势。最后,从融资结构看,贷款融资占据绝对比重,债券融资受到青睐,股票、信托等融资方式的比重下滑。自2017年至2020年,贷款融资比重一直高于57%,贷款融资是社会融资的主要来源。政府债券融资在社会总融资中占比从2019年的18.5%提升至2020年的23.9%,2018年至2020年,企业债券融资在社会总融资中占比维持在12.7%到12.9%之间,没有太多变化。非金融境内企业股票融资占比则从2017年的4.5%下降到了2020年的2.6%,表明资本市场在社会融资中发挥的功能有限。从对上述金融数据分析不难看出,当前金融资源的配置不仅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结构性问题以及不合理的资源分布问题。而不断推高的杠杆率及风险事件和出现的金融乱象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金融资源配置的脱序与失范。为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特别是对资本市场本质和规律的认识,通过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与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相契合的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体系,强化资本市场的服务功能,坚持在进入新发展阶段后资本市场的服务重点是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在此基础上把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作为调整和优化金融体系结构的重点,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把资本市场的建设作为现代经济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资本市场要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的产业体系、市场体系、区域发展体系、绿色发展体系等提供精准服务,构建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全方位、多层次支持服务体系,调动更多资源向国家战略产业、科技产业、新兴产业集中,最终实现产融结合,满足资本市场推动实体经济、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功能需求,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实现资本市场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较大提升,立足中国实际,走出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构建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路径选择第一,要继续加强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建设。2020年3月1日,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资本市场正常运行有了最基本规范。新证券法明确了资本市场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确保所有市场主体都得以承担起各自的职责,改变了资本市场的法治环境和发展生态。同时,新证券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全面注册制改革拉开帷幕,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变革。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为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使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有了较好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注册制下科创板的设立与运行、注册制在创业板市场的推进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为中国的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树立了标杆,开创了中国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股权融资支持以及对科创企业包容支持的时代。随着注册制改革由点及面推进,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个环节进行制度优化和创新已成为注册制改革全面实施的坚实基础,接下来要持续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以增强市场功能建设为重点,以全市场注册制改革为切入点,推动发行、上市、交易、并购、信息披露、持续监管、退市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特别是要夯实信用基础,按照更高要求、更严标准,补齐信用体系制度的短板,营造公平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在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成功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三原则之下,科学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情况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工作,稳步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为更多优质企业融资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机制。第二,要通过进一步整合完善场内、场外各层次、各板块的功能,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效率有较大提升。我国已经初步建成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各子市场之间层次分明、定位清晰,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错位发展的格局,为资源有效配置和风险均衡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机制框架。下一步要在如何进一步提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效率、突出服务的重点和激发体系的活力方面进行改革完善。首先,要继续深化沪深交易所主板市场、科创板、创业板改革,增强其包容性、适应性和创新性,激发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的活力,其次,要进一步深化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改革,同时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再次,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丰富融资渠道、降低股权融资成本、赋能科技创新,最后,要发展配套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为风险管理提供工具。与此同时,需要畅通规范资本市场体系各层次、各板块之间的转板机制,形成既能发挥各自功能特点,又能相互支持补充的有机体系,既有利于各类资本的快速形成,又便于促进资本要素的流动和风险的均衡配置。深化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之间基础设施相互贯通和统一,加快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形成统一的债券市场。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丰富债券产品,拓展资产证券化产品模式,扩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覆盖范围。打破债券刚性兑付,强化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完善法治基础上的市场化风险化解机制。第三,要不断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推动投资者保护机制体制创新。按照最新统计,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数量达到17777.49万,其中自然人17735.77万,非自然人41.72万,中小投资者占比接近99.8%,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规模庞大的投资者群体。同时,随着居民家庭财富增加和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居民投向资本市场尤其是理财、信托、股票、基金等资产的规模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增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这显示出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国一直在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经过多年建设,多渠道、全方位投资者保护体系日臻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是在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中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专门强化投资者保护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连接。在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先行赔付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创新,进一步拓展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维权成本。进入新发展阶段,资本市场的建设不能仅仅只考虑单边融资功能,而是应该从发挥整个资本市场总体功能的视角、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出发,要从细节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通过加快推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完善投资者权利行使、保障和救济的制度机制,推动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更加系统、均衡、精细和务实,同时又要通过加快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和制度机制,加快建设完成全方位立体化的投资者保护体系,为投资者打造放心投资、舒心投资、满意投资的投资者保护新格局,更好的分享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红利。第四,要不断扩大专业性机构投资者和管理机构队伍,提升投资者的专业能力和水平。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选择更具专业能力的投资管理机构帮助其管理财富,产生了大量财富管理的需求,这些财富管理需求又反过来推动资本市场进行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成为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尤其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往往更加注重上市公司基本面,会从长期的视角进行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以实现各自特定的预期投资目标。这些专业机构的投资时限相对要更长,投资规模更大,可以起到维护市场稳定的“压舱石”作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倾斜力度,不断优化中长期资金入市环境。鼓励现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继续发挥专业投资主力军作用,放宽公募基金的投资选择权和考核周期,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体系层次,畅通募、投、管、退、监等各环节,扩大各类追求长期业绩导向的专业性机构投资者范围,积极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企业年金等资金入市,促进提升权益投资比例并实施长周期考核机制,不断提升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市场化能力和效率,进一步拓宽境外投资者进入股票、债券市场的渠道,提升外资参与便利度,以开放促改革,创新完善对个人投资者中长线投资者的鼓励政策,在会计、审计、财税、信用考核、声誉激励等方面,优化制度设计,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价值投资激励机制,鼓励不同规模、不同管理模式、不同投资偏好、不同投资周期的投资主体依法经营,加快形成资本进出有序、畅通循环的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市场新投资格局。进一步壮大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力量,更好地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持续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积极配置资本市场,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鼓励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帮助个人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鼓励优秀外资证券基金机构来华展业,促进行业良性竞争。第五,要进一步健全法治保障和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为市场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因为违法成本低而备受诟病。由于违法成本低,资本市场各种违法违规的案件频发,极大地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利益。有鉴于此,修订后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为例,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同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处罚力度的大幅度提高显著增加了违法违规综合成本,对证券犯罪行为形成更加严厉的震慑,市场环境得以进一步净化。在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监管部门还提出了“零容忍”要求,对一切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证券执法部门集中力量查办康得新、康美药业等一批市场高度关注、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案件。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证监会共办理案件740起,其中新启动调查353件(含立案调查282件),办理重大案件84件,同比增长34%,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及通报案件线索116件,同比增长一倍。良好的法治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最近几年,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进入快车道,稽查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初步推动形成了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的有机体系,证券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威慑力不断增强。有鉴于资本市场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党和国家对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2020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意味着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加快健全有利于全面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司法体系、健全证券执法体制、通过强化制度供给全面提升依法治市效能将是下一阶段的核心工作。法治兴则市场兴,法治强则市场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已给资本市场带来了诸多新气象,资本市场的法治化不断迈上新台阶。2022年,相信在新证券法的保驾护航下,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定会行稳致远。

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这3个哪个有实力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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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是央企还是国企

是央企,也是国企。央企是国企的一种。申银万国证券的控股股东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5.38%,属于绝对控股。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央企,因此申银万国证券也属于央企性质。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还是央企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并不是国企或者央企,中央汇金有限责任公司是第一大股东。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银万国),由原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和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于1996年7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是国内最早的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也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经营业务最齐全、营业网点分布最广泛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扩展资料申银万国的经营业务1、经纪业务经纪业务是申银万国的基础业务和优势业务,长期以来在营业网点、客户数量、资产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一直雄踞行业前列。申银万国从1986年9月26日创建新中国第一个股票交易柜台至今,在经纪业务领域内不断推陈出新,一直保持经纪业务领先的优势。1991年,率先开通深圳市场交易和电话委托服务;1996年全面推行无形席位。2、投资银行业务申银万国从事股票承销保荐业务的机构主要是投资银行总部,其业务领域涵盖:为各类企业进行股份制重组与改造提供专业咨询与策划;为企业IPO、再融资活动提供承销及保荐服务;为企业的收购兼并提供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3、固定收益业务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固定收益业务的证券公司之一,申银万国固定收益业务总部是公司旗下从事固定收益业务的专业部门。4、资产管理业务申银万国证券是中国证监会第一批认可的、具有《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综合类券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的前身为基金管理总部,从1994年起先后管理了宝鼎投资基金和其他客户资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申银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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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并不是国企或者央企,中央汇金有限责任公司是第一大股东。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银万国),由原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和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于1996年7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是国内最早的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也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经营业务最齐全、营业网点分布最广泛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扩展资料申银万国的经营业务1、经纪业务经纪业务是申银万国的基础业务和优势业务,长期以来在营业网点、客户数量、资产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一直雄踞行业前列。申银万国从1986年9月26日创建新中国第一个股票交易柜台至今,在经纪业务领域内不断推陈出新,一直保持经纪业务领先的优势。1991年,率先开通深圳市场交易和电话委托服务;1996年全面推行无形席位。2、投资银行业务申银万国从事股票承销保荐业务的机构主要是投资银行总部,其业务领域涵盖:为各类企业进行股份制重组与改造提供专业咨询与策划;为企业IPO、再融资活动提供承销及保荐服务;为企业的收购兼并提供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3、固定收益业务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固定收益业务的证券公司之一,申银万国固定收益业务总部是公司旗下从事固定收益业务的专业部门。4、资产管理业务申银万国证券是中国证监会第一批认可的、具有《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综合类券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的前身为基金管理总部,从1994年起先后管理了宝鼎投资基金和其他客户资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申银万国

广发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东吴证券哪个证券公司实力比较强

  申银万国实力最强。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银万国),由原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和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于1996年7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是国内最早的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也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经营业务最齐全、营业网点分布最广泛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  申银万国现有217家股东大都是国内著名的大中型企业,其中中央汇金有限责任公司是第一大股东。创业近二十年来,申银万国已经发展成为一家拥有近2800名员工,注册资本67.1576亿元的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申银万国(香港)集团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公司---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02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及相关资产的基础上,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北京清源德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家国内投资者,于2007年1月26日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法定代表人为顾伟国,董事长陈有安。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60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11500余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9月,是中国首批综合类券商之一,是一家与中国资本市场一同成长起来的新型投资银行,公司目前注册资本金59亿元人民币(截止到2012年9月17日数据),员工近万人,在全国各地拥有营业部及证券服务部近249家(截止到2014年数据),公司总部设在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申银万国证券官网

http://www.sw2000.com.cn/sw/index.html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的介绍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申万研究”)创建于1992年,是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中国大陆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性证券研究咨询机构。 申万研究拥有约200人的证券研究服务团队,以500家中国上市公司为重点,对涉及中国经济、制度、金融市场、各类行业、上市公司和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金融产品设计和投资策略等领域实行全覆盖、成体系的证券研究和咨询服务。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各营业网点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东体育会路营业部 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1150号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公司新昌路营业部 上海市黄浦区新昌路180号2F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龙茗路营业部 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1847号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上海海宁路营业部 上海市闸北区海宁路851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广东路营业部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729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陆家浜路营业部 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293号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电子商务总部 上海市静安区武定333号内院裙楼4楼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吉林路营业部 上海市杨浦区吉林路60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中山北二路营业部 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二路1800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四平路营业部 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400号(蓝天宾馆)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玉屏南路营业部 上海市长宁区玉屏南路373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钦州路营业部 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828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天钥桥路营业部 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518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瑞金二路营业部 上海市卢湾区瑞金二路24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上中西路营业部 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西路200号 Z0067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金山营业部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公园路288号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上海福州路营业部 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18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碧江路营业部 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349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兰溪路营业部 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135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飞虹路营业部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25号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上海余姚路营业部 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169号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上海龙漕路营业部 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弄9号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上海银城东路营业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30F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奉贤营业部 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人民中路57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中山北路营业部 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918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齐河路营业部 上海市浦东齐河路258号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上海延长中路营业部 上海市闸北区延长中路597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莘庄营业部 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235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武进路营业部 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78号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上海崇明营业部 上海市崇明县南门港川心街1号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上海松江营业部 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272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青浦营业部 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222号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上海嘉定营业部 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10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中华路营业部 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158号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上海斜土路营业部 上海市卢湾区斜土路428号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同泰路营业部 上海市宝山区同泰路88号

申银万国证券办理融资融券开户有什么门槛

第一,交易资金投资者所持有的资金,就相当于自己的抵押物,因而,必须具备相当的资金规模才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最低的资金限额因券商不同而有所区别。第二,投资年限投资者最少需要参与股票交易满六个月。第三,所属券商只有具备了相关资质的券商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当然,获得融资融券的券商会越来越多,投资者如需开通,直接向自己开户的券商咨询即可。第四,操作标的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股票才能成为融资融券的标的。投资者如果开通了该业务,那么在炒股软件中,见到这些符合条件的股票。投资建议:融资融券交易,有些类似于期货交易,但风险系数要小于期货。它不仅有投资收益与风险的放大的功能,同时还为投资者提供了股市做空功能。扩展资料:一是充分借鉴了市场互联互通的国际经验,采用较为成熟的订单路由技术和跨境结算安排,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证券交易服务;二是双向开放,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规定范围内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同时,香港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沪股通买卖规定范围内上交所上市的股票;三是对投资者双向采用人民币交收,即内地投资者买卖以港币报价的港股通股票,以人民币交收,香港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四是在试点初期实行额度控制,即内地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有总额度和每日额度限制,香港投资者买入沪股通股票有总额度和每日额度限制;五是两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可以买卖的对方市场股票限于规定的范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融券

申银万国证券佣金多少?

买进费用:1、佣金0.2%-0.3%,根据证券公司决定,但是拥挤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比如买了1000元股票,实际佣金应该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2、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3、通讯费。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区收取5元。卖出费用:1、印花税0.1%。2、佣金0.2%-0.3%,根据证券公司决定,但是拥挤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比如买了1000元股票,实际佣金应该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3、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4、通讯费,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区收取5元。

申银万国证券算颈部证券吗

不算。申银万国证券国内排名前十,是国内最早的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国内规模最大、营业网点分布广泛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算是头部证券,不算颈部证券。

2021年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存续的场外期权产品中,哪种标的占比最大

  中证网讯(记者 胡雨)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22)》(简称《报告》),对场外衍生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收益凭证、场外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等场外证券业务2021年度相关数据进行介绍。截至2021年底,共有8家证券公司具备场外期权业务一级交易商资质,累计91家证券公司报送备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0732只,备案总规模10.67万亿元;2021年全年,证券公司累计发行收益凭证4.41万只,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场外债券交易现券买入合计111万亿元,卖出合计101万亿元。  8家券商具备场外期权业务一级交易商资质  就场外衍生品业务而言,《报告》显示,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采用交易商管理机制,截至2021年底,共8家证券公司具备场外期权业务一级交易商资质,35家证券公司具备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资质。2021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场外期权交易商可以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在业务规模方面,《报告》显示,2021年全年共新增场外衍生品交易合计名义本金84038.01亿元,同比增长76.56%。其中新增收益互换交易合计名义本金47727.35亿元;新增场外期权交易合计名义本金36310.66亿元。截至2021年末,未了结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合计共存续名义本金20167.17亿元,同比增长57.80%。其中,收益互换交易存续名义本金10260.67亿元,场外期权交易存续名义本金9906.5亿元。  在交易集中度方面,《报告》显示,2021年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新增交易集中度(指每月新增交易中名义本金排名前5名的证券公司交易量之和在全市场中的占比)依然维持在较高水平,但相较于2020年整体走势有所降低,且全年月度趋势稳中有降。  在合约标的分布上,主要有A股股指、A股个股、大宗商品和其他标的(包括基金及基金专户、境外股票、境外股指、股指期货、债券、汇率等)。以名义金额计算,截至2021年末,场外期权业务中A股股指占比最高,约为57.33%;收益互换业务中其他标的占比最高,约为57.23%。  《报告》显示,从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对手情况看,商业银行、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买方机构。以名义金额统计,截至2021年末,场外期权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占比较高,分别为54.00%、13.72%;收益互换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中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占比较高,分别为55.86%、20.08%。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报送备案逾万只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方面,《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末,累计91家证券公司报送备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0732只,备案总规模10.67万亿元。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报告》显示,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共新增备案数量2770只,同比上升20.96%,新增备案规模20820.42亿元,同比上升8.51%。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共涉及17个行业,主要分布于建筑业、综合业和金融业等领域,集中度相对较高。  2021年度3年期以内债券备案规模同比上升,其中1年期以内债券同比增长36.02%;5年以上债券备案规模同比下降22.22%。2021年,非公债持有人类型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含农信社)、券商资管计划、证券公司及信托计划等。其中,银行理财产品持有金额占比最大,为24.04%。  2021年券商累计发行收益凭证4.41万只  收益凭证发行方面,《报告》显示,2021年全年,中证报价交易报告库(TR)已持续接受113家证券公司备案收益凭证产品,日均备案产品数量约188只。2021年全年,证券公司全年累计发行收益凭证44091只,发行规模10226.49亿元;截至2021年底,存续收益凭证数量为15951只,合计金额4142.24亿元。在发行场所方面,在报价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发行的收益凭证分别占发行总量的41.21%和58.79%。  从收益结构情况来看,2021年市场新发行收益凭证中,固定收益型产品规模6539.53亿元,占比为63.95%;浮动收益型产品规模3686.97亿元,占比为36.05%。截至2021年12月末,存续收益凭证主要集中于固定收益型产品,金额为2605.12亿元,占比为62.89%;浮动收益型产品规模1537.12亿元,占比为37.11%。  从发行期限结构情况来看,2021年收益凭证全年新发行的产品期限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合计金额为7039.51亿元,占全年新发行总规模的68.84%;期限一年以上产品金额为3186.97亿元,占全年新发行总规模的31.16%。  从投资者持仓情况来看,截至2021年末,全市场存续的15951只产品共涉及375343个投资者,投资者数量集中在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集中在机构投资者。其中,个人投资者为370006人,数量占比为98.58%,持有规模共705.71亿元,占总存续规模17.04%;机构投资者5337家,持有规模共3436.53亿元,规模占比为82.96%。  2021年场外债券交易现券买入111万亿元  场外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方面,《报告》显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场外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涉及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远期交易和借贷交易四大类别。2021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场外债券交易现券买入合计111万亿元,卖出合计101万亿元;新增正回购规模合计430万亿元,新增逆回购规模合计106万亿元;远期交易新增买入465亿元,卖出401亿元;借贷交易新增借入41594亿元,融出180亿元。  从持仓规模来看,截至2021年末,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持仓券面金额26.30万亿元,公允价值26.30万亿元,同比增长19.08%。从持仓债券的品种结构看,2021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持仓信用债占比约三分之二,利率债、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合计占比约三分之一。其中,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持仓占比略呈下降趋势,利率债、同业存单持仓占比略呈上升趋势。  从持仓债券发行场所来看,2021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主要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占比近四分之三,总体呈上升趋势;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约占四分之一,总体呈下降趋势。2021年末,自营/自有资金持仓银行间市场债券比例约为64%,资管/基金产品持仓银行间市场交易债券比例约为75%。

(201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不包括( )。

【答案】: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我国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募集,必须依据(  )的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文件。

【答案】:B我国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募集,必须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活动的是(  )。

【答案】:B目前我国的基金主要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 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016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 )。

【答案】: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的职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答案】:C为便于查明事实、获取和保全证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以下职权:①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A项正确)②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B项正确)③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信记录等资料;(C项错误)④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⑤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D项正确)⑥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⑦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包括( )。

【答案】:D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①检查;②调查取证;③限制交易;④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承担。

【答案】:C《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七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怎么构成的

  《基金法》颁布后,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形成了以《基金法》为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等为配套规则的基金法律体系,对基金业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行为规则以及基金运作的关键业务环节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业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总结我国基金业实践经验,并借鉴境外成熟规则的基础上,系统规定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基金法》还授权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原则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既有原则性,又有较强的操作性。  ②《证券法》作为证券业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业遵循的重要法律。《证券法》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除上述规定外,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要遵守《证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则。  此外,基金活动涉及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还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订立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代销协议,需要遵守《合同法》。与基金活动有关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会计法》等。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经营原则、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管要求。  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募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设立条件、基金申购与赎回原则、基金投资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监管要求等内容。  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基金代销机构资格审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销售费用、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⑤《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程序、行为规范等内容。  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及监管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规范。自律性规范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公约》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监管体系是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构建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监管体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负着行政许可、政策研究、规则制定、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重大职责,在基金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从业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证券交易所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你这个问题过大,不好说的很准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范围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该法律调整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及地域管辖范围。准确掌握法律的适用范围,对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本法调整的主体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信托原理为基础,而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是与信托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三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方,信托法律关系都不能成立。所谓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信托的人,在本法中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信托合同,接受委托,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的人,在本法中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即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规定,只能是法人,不得为自然人。所谓受益人,是指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享受信托利益的人。根据自益信托原理,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所谓自益信托,是指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为同一人,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本法中,受益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基金合同当事人即为信托关系当事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订立基金合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适用本法,本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遵守。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与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有关联关系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法就与其有关系的事项作出的规定,也必须遵守。   二、本法调整的客体范围   在我国,基金的种类很多,有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国家建设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各自性质、功能不同,立法基础也不同。经过长期调查研究,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本法只调整证券投资基金。就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又有许多不同的类别。例如:   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其他投资于不同对象的基金。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   根据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不同,可以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成长型基金,是指把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为投资目标的基金。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能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当期收入为投资目标的基金。平衡型基金,是指以支付当期收入和追求资本长期成长为投资目标的基金。   根据组织形态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与信托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指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股份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基金。信托契约型基金,是指依照信托原理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签订基金合同设立的基金。   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私募基金,是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   针对各类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经反复论证,本法最终确定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是: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信托契约型基金,包括投资于不同对象的信托契约型基金,采用不同运作方式的信托契约型基金,选择不同投资收益与风险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等。私募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目前尚不具备立法条件,为了规范与今后的发展,依照本法第101条和第102条的规定,私募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本法的地域管辖范围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由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各该地方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并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属于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地方没有立法权。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但是有一种情形例外,即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时起,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本法未被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因此,本法不适用于两个特别行政区。   四、本法与信托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以信托原理为基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也与股票、债券无异,但是本法不可能将信托法和证券法的内容全部纳入。因此,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2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七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六条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八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三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2017年)未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不得以基金名义进行投资活动的机构是( )。

【答案】:A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无须中国证监会审批,而实行登记制度,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即可。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材料题根据以下材料,回答24-26题。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主要业务为证券类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管理方式包括自主发行产品以及担任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专户产品的投资顾问。

(2017年真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为( )。

【答案】:D基金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业协会的执行机构。

(2017年)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等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会员分为四类: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其中,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入协会的,为普通会员。

(2019年真题)下列不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履行的职责是( )

【答案】:C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业协会的职责包括: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募集业务。

(2021年真题)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基金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发挥的作用,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DD项说法错误,政府监管机构是在法律法规的层面对基金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管。

中国证券亏损还是盈利

盈利。中国证券不是亏损是盈利,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股权投资基金业(  ),促进行业发展。

【答案】:D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自律组织,依法对股权投资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进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待遇怎么样?

这个真没听说过是什么途径~听说曾经有人资格考试考了双百,就被协会录取了,不晓得是不是真的~待遇应该至少是公务员级别的~

请问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这些地方的在编工作人员是什么待遇?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这些地方的在编工作人员是待遇与一般公务员差不多,工资是国家规定的,不会很高,但是福利还不错。  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是我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该协会及其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监督和民政部的管理。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监会。  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观察员单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法律地位由( )确定。

【答案】:C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专门増设"基金行业协会"一章,确定基金业协会的地位和规范基金业协会的职责权限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什么为自律管理的职业 方针?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规则如下:1.职责(1)教育和组织会员恪守 证券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视 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门槛 。  (3)搜集 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恪守 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养训练 ,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停 。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开展 、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视 、反省 会员行为,对违背 法律、行政法规或许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依照 规则 给予纪律奖励 。2.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1)标准 业务,制定业务指引。(2)标准 开展 ,促进行业创新,加强 行业竞争力。  (3)制定行业条约 ,促进公正 竞争。3.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依照 《证券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门槛 ,在证券运营 机构从业的人员,必需 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目前,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担任 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职业 ,包括组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变更及年检等。除组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外,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还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验 以及保荐代表人、合规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专业人员的胜任才能 测验 。此外,还引进了国际剖析 师协会的特许执业资格考试。(2)后续职业培养训练 。行业协会在市场中发挥提供公共资源平台,统一规范 ,增强 对行业培养训练 职业 的组织和管理的职能。依照 相关门槛 ,证券从业人员在其年检期间内需完成一定学时的后续职业培养训练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原则 和品德 标准 。中国证券业协会针对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结合行业自律的门槛 ,制定了相应的执业行为原则 和品德 标准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综合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纪守法、履约守信的状况 和对评价其诚信情况 有影响的其他信息,树立 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这是关于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什么为自律管理的职业 方针?的解答。889

申银万国证券在证券公司里算大的吗

申银万国在证券行业算是比较大的证券公司,有原申银证券和万国证券合并而成。现在申银万国已经和宏源证券合并,简称 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是由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内资本市场第一家上市证券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公司目前是国内规模最大、经营业务最齐全、营业网点分布最广泛的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注册资本330亿元,拥有员工近8000名,在全国设有18家分公司和309家营业部(含西部证券),并设有香港、东京、新加坡、首尔等海外分支机构。公司目前拥有全面的证券类业务资格,主要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以外区域),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证券自营(除服务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区域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自营外)。公司将在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等股东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契合国家发展战略重点布局上海、新疆、香港、新加坡等区域,通过转型创新不断做大做强,朝着“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银行”的目标加快迈进,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申银万国证券与申万宏源是一家吗

申银万国:由原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和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于1996年7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是国内最早的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也是目前国内规模大、经营业务齐全、营业网点分布最广泛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申万宏源: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是由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内资本市场第一家上市证券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总结:现在没有单独称申银万国证券或者宏源证券,而是重组之后的申万宏源证券,理论上来说,两家就是同一家。重组之后合称申万宏源,代码000166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发行下列证券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 )。

【答案】:A、B、D(1)选项AB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2)选项D:只有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所上市交易时,才适用《证券法》。

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则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规和规章在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以配套证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规则为基本内容,奠定了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发行下列证券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  )。

【答案】:A、B、DABD三项,《证券法》中的证券,目前主要可以分为股票、债券、混合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存托凭证;C项,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不完全是《证券法》中的证券,只是当其上市交易时,才适用《证券法》。

中国证券法什么时候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后经过三次修正。  1、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英文SecuritiesTransaction,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是一种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也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购。证券交易形成的市场为证券的交易市场,即证券的二级市场。应答时间:2020-08-0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平安车主贷] 有车就能贷,最高50万https://b.pingan.com.cn/station/activity/loan/qr-carloan/loantrust.html?source=sa0000632&outerSource=bdzdhhr_zscd&outerid=ou0000250&cid=bdzdhhr_zscd&downapp_id=AM0010000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投资者应当使用什么的账户进行交易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账户进行交易。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股票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其中可以在股市上涨时获取收益,也可能蒙受损失。投资应根据自身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品种及数量。如需入市,应事先开立股东帐户卡。深圳帐户卡共有8位数字,不足8位数的可在首位数前补足0。交易所的股份登记系统和证券营业部的柜台系统将根据股东帐户卡号登记持卡人买入的股份。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 )开始首次正式实施。

【答案】: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何时起开始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过什么作出决议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修订情况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如下: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何时起开始实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后经过三次修正。2、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3、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这次证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精神为指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在修订过程中,坚持既积极又慎重,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原则,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现行证券法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管机构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打击违法犯罪。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何时起开始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标准 证券发行和买卖 行为,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次序 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 制定本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修订过关,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过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施行 股票发行注册制变革 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决议 的草案。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释义】 本条是对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提交的法定文件的规定。   对于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及其审核程序,在本法颁布之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对于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上市审查事项,是分别由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来进行管理,例如:1993年1月经过修订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中在第八章规定了债券的上市条件和上市审核程序。该规则规定的申请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债券发行章程,最近二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债券主体证明,债券样张,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债券发行完成报告,证券交易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等。由于公司债券的上市管理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定,并且对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审查管理未规定详细的审核程序,因此,本法对公司债券的审核条件和审核程序作出统一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在实际中,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企业)债券的品种数量不多,并且其中有些债券并不属于规范的公司债券。通过本法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作出具体的规定,必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公司债券的交易活动,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摘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一百四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二百零一条 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主要内容的规定包括( )。A.证券交易各机构的职责划分

【答案】:ABD《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主要内容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功能、性质、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的规定;对证券交易所收入支配的规定;证券交易各机构的职责划分;证券交易所组织集中交易的职责;技术性停牌或者临时停市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交易的实时监控;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行为监督;设立风险基金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回避原则;交易结果不得改变的原则;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规定。   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这是在《审计法》中规定的一种国家经济监督制度,它就是国家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报告。所要达到的目的,从全局来讲,是要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从被审计单位来讲,则是监督其是否依法进行经济活动,是否遵守财经纪律。   对证券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在《审计法》中曾作出有关规定,《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审计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对一些证券公司进行审计监督,查出并处理了一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效果是显著的。在《证券法》中作出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既有现实意义又有长远的影响,表明证券机构应当有经常的、制度化的经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总原则作出的规定。   从证券市场的基本性质和运行特点出发,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循通常所称的“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创造一个保护投资者权益,鼓励公平竞争,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投资环境。   公开原则是指有关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要公开披露,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管理情况,让投资者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决策。贯彻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的信息必须充分,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要尽量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内容;公开的信息必须完整,不应当有重大遗漏或者误导行为;公开信息要及时,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在证券市场中,除了信息公开外,还应当依法公开程序、公开办事规则。   公平原则,首先要求证券市场的各个参与者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受到公平对待,在证券交易中有平等机会,公平地参加竞争。比如,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应当是同股同权,而不能对相同的股票超出法律规定之外区别对待,实行不公平的待遇;在证券交易中无论交易额的大小,都依照法律有同等的获利机会或者承担风险的责任,不能在交易中显失公平,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公正原则就是指在证券市场中,适用统一的行为规则,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同等的保护,在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方面是公正的。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集中的市场,只有实行统一、公正的行为规则,公正地处理市场中产生的争执,公正地确定风险责任,公正地调整利益关系,才能保证证券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释义】 本条是对禁止有关人员进行股票交易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其含义是:   第一款规定了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范围,具体指:(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这些人员因其所属机构或组织专业从事证券交易经营业务,为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以防止专业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因其参与对证券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包括制定证券交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参与对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审核,以及对证券活动实施调查和检查等,如果其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将与之担负的职责发生利益冲突,有失公正。因此,有必要将这些人员划入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范围;(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第一款还规定了上述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同其任期或法定期限的关系,即有些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具有禁止的人员身份,则不得参与股票交易,而当其不再具有该身份时,则不再适用此条规定。上述人员不得以其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不得以虚设的化名,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同时,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二款含义是:前款所列人员具有禁止范围内的人员身份之前,已经依法认购和持有的股票,必须在其成为禁止范围内的人员时,依法转让原有的股票。如何进行处理和转让,其具体形式和期限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上述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哪里处理

司法机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 、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1、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3、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的年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证券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专门调整证券市场活动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对规范证券市场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促成《证券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事件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意愿占取上风。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有关情况进行监督以及有关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并予公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后,不应当备案了之,而应当对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审查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是否存在违反法律之处。同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是否于法定的期限内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否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等进行监督,以切实保证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对上市公司的有关报告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还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分派新股是指公司将依法应分配给股东的利润折为股份,或者将资本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股份,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配售新股是指公司向原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比例发行新股。分派新股和配售新股都属于发行新股。根据本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因此,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如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负有监督的职责。   依本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并依法报送法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法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所以,在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公告之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知悉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的内容,并由此知悉公司的有关情况。证券公司在承销证券时,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并对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所以,在有关文件公告之前,承销证券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知悉这些文件的内容,并由此知悉公司的有关情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报告书等法定文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报告书等法定文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依法经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有关上市申请文件。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安排其上市交易,并在上市交易前依法公告。所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及有关人员在上市报告、批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公开以前,知悉这些文件的内容。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所以,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及有关人员知悉这些报告的内容。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机构及有关人员,对于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虽然在公告前知悉公告的内容,但在公告前不得将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泄露给其他的人。因为在公告之前,社会公众并不知晓其内容,如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机构及有关人员这时将公告的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泄露给他人,那么,就可能会使获得信息的人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从中牟取暴利,造成对其他没有获得信息的社会公众的不公平,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公告前知悉公告内容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机构及有关人员承担着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告内容的义务。

我国证券交易制度有哪些特色

(一)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二)简化了从业资格的分类及取得条件。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及境外人士开放。自2003年起,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都可以报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设一门基础科目和若干专业科目,报考人员可自行选择专业科目的门类。(四)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五)结合执业证书管理工作,建立执业人员诚信记录及评价制度。(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职责。法律依据:《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日本可以登录中国证券所的平台进行股票买卖吗?

可以的,只要有互联网的地方,都可以登陆交易平台交易。

我国证券业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 )。

【答案】:C佣金是指交易成功后,投资者根据交易额,按照一定比例付给经纪人的费用。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数据,2013年我国证券业营业收入达到了1590亿元,其中佣金收人为760亿元,占比为47.8%,是证券业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 )。 A.混业经营、集中管理

【答案】:C《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故选C。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出具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资质( )。

【答案】:A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出具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无特殊的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和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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