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2015)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项修改为:“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第四条修改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三、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第五条第(二)、(三)、(四)项: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五、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六)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六、第五条第(三)项改为第五条第(七)项。七、第五条第(四)项改为第五条第(八)项。 本决定自2015年6月22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第三条(一)项修改为: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项修改为: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二款修改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三、将第五条(二)项修改为第五条(二)、(三)、(四)项。 第五条(二)项: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三)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第五条(四)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五、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六)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五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五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六、第五条(三)项改为(七)项:组织、策划、领导或 者实施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七、原第五条(四)项改为(八)项: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起草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公司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吗?
是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公司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根据中国证券法和《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有权对违反法规和规定的基金公司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其中包括市场禁入措施。具体而言,如果某个基金公司违反了法规和规定,例如涉嫌内幕交易、虚假宣传、严重违规行为等,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暂停基金公司的募集、申购、赎回业务等,并在严重情况下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止该基金公司在一段时间内参与市场交易。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对基金公司进行处罚和纪律处分,包括罚款、吊销基金管理资格证等。
保荐代表人出现()情形且情形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答案】:C《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第69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①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②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③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④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⑤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ABD三项,第68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四)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六)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保荐代表人出现( )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答案】:C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①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②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③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④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⑤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ABD三项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在3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监管,保护投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禁入是指下列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 (四)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资产评估人员; (五)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 (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从事证券业务是指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进行证券发行、交通及其相关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专业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公司采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证券或获准证券上市交易的; (二)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公司、个人或他人获取利益的; (四)利用公司资金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五)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及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 (六)个人累计三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三至十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从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市公司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任何事项的审批申请;情节严重的,可责令证券交易所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股票交易。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在证券发行活动中,组织或参与策划、编制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有重大遗漏的文件或信息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机构、个人或者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的; (三)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及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 (四)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挪用客户资金、擅自将客户证券出售、质押以及有其他严重欺诈客户的行为的; (五)抗拒、阻挠或严重干扰证券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个人累计三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三至十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第八条 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出具的专业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利用内幕信息为机构、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个人累计三次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中,不包括()
【答案】:B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何才能进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类似机构工作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老百姓如果想进这些机构工作,可能只有参加公务员考试这条路。证监会可能是单独考试的,留意官方网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待遇
好。厦门证监局的前身是厦门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3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待遇好,厦门监管局职责主要用于,信息公开,办事大厅,公众参与,政策解读,工作轻松,厦门监管局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有休假和绩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一级证券法律类职位工作待遇怎
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的前身是厦门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3年7月。待遇和公务员一样,挺好的。公务员福利缴纳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根据证券监管集中统一体制改革要求,1999年6月,变更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成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2004年2月,更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简称厦门证监局。
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研究 内容提要:证券市场国际化使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关联性越来越强,加入WTO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本文针对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碍,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机遇和挑战进行分析,提出了较合理的战略选择。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为媒介的国际间资本流动,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超越一国的界限,实现国际间的自由化,原来一国性的证券市场变成了国际性的证券市场。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这主要表现为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各国竞相建立创业板市场、各国证券交易所寻求大联盟。2000年,纳斯达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国公司;纽约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国公司;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0%,外国公司的市值占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66%;其他市场外国公司的比例分别为阿姆斯特丹40%,布鲁塞尔42%,瑞士42%,新西兰34%。欧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三大交易所一直在寻求结盟;伦敦、法兰克福、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也在探讨合并;纳斯达克近年来一直在尝试将其市场延伸至日本东京和香港;新加坡证交所与美国证交所的合作也在拟议之中。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开放,我国证券市场也逐步国际化,这使得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关联程度提高,相互影响更加明显。中国加入WTO以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必将进一步加快。面对这一新的发展趋势,我们要认真研究,针对当前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状,制订全面合理的步骤与对策,最终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真正开放与发展。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使中国证券市场 与国际证券市场关联程度提高 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的生产、贸易、市场等各方面都参与了国际分工,同时也带动了筹资和投资的国际化。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获取国际比较利益而进行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融资,对证券市场国际化也提出了直接的要求。此外,资产选择理论在国际范围内的应用、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金融创新与投资工具的加速发展、会计制度的规范与统一、科学技术与证券交易技术的迅猛发展,都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重要原因。 从我国经济具体情况来看,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实行了更为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经济发展速度令世人瞩目。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者,他们不仅希望通过直接投资的形式参与我国的经济建设,而且还希望通过证券市场来进行更深入、广泛。灵活的投资。我国的上市公司和新兴企业,也希望到海外证券市场筹资、投资,积极参与国际发展与竞争。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将进一步发展。就当前情况来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已经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明显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关联稷度日益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和国际证券市场在整体市场走势、产业结构发展方面都表现了明显的关联性,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态势日益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走向的重要背景和参考因素之一。 1.整体市场走势头联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一方面表明宏观经济走向决定股市,另一方面表明证券是宏观经济的先行指标,能够提前反映经济周期的变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及其相关因素的变化都会在证券市场上显现,而各国经济贸易的关联性使得国际化的各国证券市场整体市场走势互相关联,相互影响。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走势尤其是作为世界经济火车头——美国证券市场的走势,对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尤其是开放度高的证券市场的走势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美国纽约证券市场的道琼斯指数、NASDAQ指数已经成为对各国证券市场走势预期的重要指标。经济全球化使得证券市场波动性的溢出效应即市场价格上的波动性从美国证券市场传递到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越来越明显。美国的经济运行状况、其采取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各方面都会或多或少的引起国际证券市场的波动,由于全球信息的快速传播,这种影响越来越直接,中国的证券市场同样也会因此受到影响。此外,中国证券市场还会受到亚洲各邻国和香港地区等与我国经济关系紧密的证券市场影响。 2.产业结构发展关联 人类进步的不同时期都伴随着不同产业的迅猛发展。我们已经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发展到现在以信息产业、生命科学等高新技术产业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主要动力的知识经济时代。这些知识密集型的新兴产业代表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未来经济发展方向,是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它们的蓬勃发展带动世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经济、科技最先进的国家,其证券市场上不同产业的发展和调整反映了世界上最先进的投资理念对整个世界范围内产业兴衰的理解。美国的NASDAQ市场就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代表的证券市场,高新技术企业的良好发展前景和投资回报率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关联性使得各国证券市场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比重越来越大,高科技板块的发展异军突起。最近,NASDAQ市场的下挫直接影响了我国高科技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和海外上市的表现,产业结构发展的关联性十分明显。 二、中国证券而场国际化的现状 从一国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际性金融机构在本国的证券发行和本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际性金融机构在外国的证券发行,这是国际证券筹资;二是外国投资者对本国的证券投资和本国投资者对外国的证券投资,这是国际证券投资;三是一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包括证券的发行者、投资者、中介机构)进出本国证券业自由化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经营者向外国发展,这是证券商及其业务的国际化。一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可能更注重证券市场筹资功能突破国界,但从国际化程度高的证券市场看,则更倾向于筹资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国际化。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主要体现在国际证券筹资上。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步伐是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外发行国际债券开始的。1991年底第一只B股——上海电真空B股发行上市,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重大步骤。截至2001年2月9日,我国B股上市公司有114家。此外,我国还发行了H股、红筹股、N股和ADS(美国存托凭证)、国际债务,吸引了大量国际资金。但是,从国际证券投资来看,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很低。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的主体A股市场不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外国投资者只能进入B股市场,B股市场规模小、流动性差、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目前,B股市值仅为A股2.8%左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另一方面,国内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国外证券市场,我国券商规模小、竞争力差,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也只是少数。所以,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中国证券市场远远未达到投资主体的国际化。 我国即将加入WTO,WTO对证券业的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按照这些原则,中国加入WTO以后,允许外资少量持股(起初为对33%,三年后增加到49%)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当国内证券商业务范围扩大时,中外合资证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资少量持股(33%)的中外合资证券商将可承销国内证券发行,承销并交易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 面对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发展的状况以及加入WTO后将面对的市场要求,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快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逐步缩小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的差距,使证券市场同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相适应。 三、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得 中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的现实障碍具体表现为: 1.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偏小 从纵向看,中国证券市场扩张较快,但从横向看,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融资水平却还处于较低水平,难以抵御国际化的风险。(1)上市公司数量少。1994年,世界范围内拥有5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国家和地区达14个,其中,拥有10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国家达7个(具体情况是:美国7770家,印度7000家,日本2205家,英国2070家,加拿大1185家,澳大利亚1144家,捷克1024家)。中国1994年只有291家,列世界第22位。直到1999年底,中国才超过1000家。(2)上市公司规模小。1994年,世界各国上市公司平均规模就达到了较高水平。例如,日本、瑞士、瑞典、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美国分别为16.8、11.9、11.4、11.3、9.88.9.6.5亿美元。中国仅为1.5亿美元,列世界第36位。中国上市公司规模这些年虽有迅速扩大之势,但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准。(3)资本证券化水平较低。评判证券市场规模的重要指标资本证券化率:证券市场市值总价/国内生产总值(GDP),而我国证券市场市值占GDP的比重不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其他新型市场。1999年底,中国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31.5%;若以流通股市值计算,其比例仅为10%。而在1997年,世界发达国家或地区股票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就接近或超过100%,例如,美国为147%,英国为156%,加拿大为106%,香港为150%,日本为53%,德国为39%。 2.证券市场结构性缺陷突出 我国的证券市场缺陷主要表现在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证券市场不是依靠投资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而是按投资主体的身份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等。在上市公司中,能够流通的股本平均只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左右,有74%左右的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国家股、法人股转配的部分不能流通,而且在可流通股的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占绝大部分,机构投资者只是极少部分。同一企业根据其发行股票的对象、地点不同,又分为A股、B股、H股、N股,不仅A、B股市场相分离,作为我国股票市场主体的A股市场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也不允许外国的公司来中国上市,而且B股市场也不统一,上海和深圳的B股市场分别用美元和港币交易。这种结构性的缺陷扭曲了证券的变现机制、市场评价机制和资本运营机制,使得我国证券市场高投机性、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无法成为真正的开放市场。 3.金融管制较严,人民币没有实现自由兑换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以证券为媒介的国际间流动,必然会受到货币兑换制度和出入境制度的影响。我国现阶段实行较严的金融管制,汇率决定机制没有完全市场化,投资者参与投资的证券资产流动性和收益性无法保证,这在很大的程度上排斥了国际证券资本。此外,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还造成A、B股市场分离。 4.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不够规范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其法律架构和监管制度与国际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度不够,仍然存在许多非市场化的操作,行政干预色彩还很浓厚。而且,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有效、及时,会计制度没有完全按照国际化的标准统一。 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战略选择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给中国证券市场不仅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外资进入,将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拓宽融资渠道,大大缓解证券市场发展中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为企业上市提供更大的机会;新的技术、经验、管理方法及新的金融产品和经营理念也随着开放被引进,我国证券机构也可抓住机遇开拓国际证券市场。开放带来了竞争,这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都将是一个促进和提高。引入外资券商及投资者,从业者的多元化和平等竞争,将促使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证券市场国际化也可能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一些功能齐全、信誉优良、实力雄厚、手段先进的外资证券公司的进入,证券市场份额争夺将日趋激烈,上市公司也将受到巨大冲击,而且由于新兴市场国家资源和资金相对贫乏,技术相对落后,很容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的冲击。因此,面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历史趋势时,我们要制订合理的战略选择。 1.循序渐进的逐步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 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既要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又要保证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分阶段实施。我们可以借鉴韩国、印度、台湾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以B股市场为起点,分阶段、按比例将外资引入股市,逐步实现A、B股的合并,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渐进式发展。我们可以从有限度的开放阶段逐步推进,直到全面开放阶段,实现中国证券市场的真正国际化。 2.扩大市场规模,按照国际惯例规范证券市场 大力发展国内证券市场,努力扩大市场规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基础,也是提高中国证券市场抵御国际资本冲击能力的重要保证。证券市场规范化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对证券市场的法律、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进行改革和调整,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市场,逐步向WTO准则靠拢,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 3.发展共同基金,培育能与国际竞争的证券公司 我国的证券市场缺乏能够与国际竞争的一流投资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现有的证券公司在资本规模、经营水平、创新能力、内控机制等方面都有待提高。我们要积极鼓励国内规模较大的证券商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大力引进国外证券机构,积极推进证券机构的国际化和证券投资国际化的进程。共同基金是海外投资者十分熟悉和青睐的方法,发展共同基金既有利于吸引外国个人投资者,又可以避免外国直接投资给国内证券市场带来冲击,是证券市场国际化初期的主要手段。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研究 国研网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我国证券公司分为( )个级别。
【答案】:D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其中,C级是正常经营状态的最低等级。
中国证券行业发展阶段,行业规模和行业前景?
——2023年中国证券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预计2028年证券行业营收将达6667亿元【组图】行业主要上市公司:中信证券(600030);华泰证券(601688);中信建投(601066)等本文核心数据:证券行业营收;证券行业净利润;国内证券公司资产规模等2022年国内证券公司营收下滑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票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关权益的凭证。由于证券市场的周期性,2011-2022年国内证券公司营业收入波动较大,2015年为近十年顶点,营收达5751.55亿元。2022年前三季度国内证券公司营业总收入为3042.42亿元,同比下降16.95%,主要系受到新冠疫情升级以及证券市场遇冷的影响。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证券投资收益收入占比大从业务收入构成来看,证券行业收入结构中,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含席位租赁)和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占比较大,2022年前三季度分别为877.11亿元和560.49亿元,占行业总收入的28.83%和18.42%。行业净利润呈周期性由于证券市场的周期性特点,2011-2022年我国证券公司的净利润总体上呈波动状态。2011-2015国内证券公司净利润呈上升趋势,2016-2018呈现下降,2019-2021年又呈现上升趋势。2022年前三季度国内证券公司净利润为1167.63亿元,同比下降18.89%,主要系受到国内证券市场遇冷的影响。资产规模呈上升趋势从证券行业总资产和净资产的变化情况来看,2011-2022年,中国证券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整体呈现上升趋势。2022年三季度末,全国140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10.88万亿元,净资产为2.76万亿元,同比均有小幅上升。预计2028年证券行业营收将达6667亿元随着我国经济逐步复苏、美联储加息周期进入尾声以及地缘冲突的缓和,前瞻预计我国证券业营业收入规模在未来几年将持续增长,到2028年,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有望达6667亿元。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证券行业发展状况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中国证券从业考试考几门
中国证券从业考试的一般从业资格考试考两门,分别是《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从业考试的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有三门,分别是《投资银行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考生可以选择一科报考,也可以选择三科都报考,不同的科目对应将来不同的就业方向。其中,《投资银行业务》科目考试也叫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科目考试也叫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科目考试也叫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
下列不属于我国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投资范围的是( )。
【答案】:C目前,我国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和LOF)、企业债、国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式可转债申购)、1天和7天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求1933年美国证券法与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的原文
1933年美国证券法http://www.sec.gov/about/laws/sa33.pdf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http://www.sec.gov/about/laws/sea34.pdf《1933年证券法》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立法的典范,更为各国仿效和借鉴的对象,我国证券立法亦是如此。又称证券真实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条, 是第一部真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立法,也是美国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资监管法,包含了州蓝天法的许多特色。《证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详细列举了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内容。《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世界许多国家证券法的影响极大,是许多国家证券法的蓝本。美国证券法由于比较好地反映了证券市场的法则,适应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我国也极具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
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可以根据证券法的立法意图和基本原则而给予当事人民事诉权的民事责任。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的产生有其原因、理论依据及条件;同时我国证券民事责任也有自身的缺点,可以借鉴美国的默示民事责任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方案,如根据有关原则和精神赋予受害者诉权;加强典型案例的参考作用,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水平等。
美国证券法中规定的solicitation什么意思
应该是不请自来的兜售方式。
这是篇美国证券法的案例(2),能帮我翻译一下么
教学大纲: 1. 在这个案件事实, 提供柑橘树丛发展的单位被结合与一个合同为耕种, 营销和宽恕网收益对投资者, 依照被使用是提供一个"投资合同" 在那个期限之内的意思在供应. 2 (1) 证券法案1933 年定义"安全" 和包括任一个"投资合同,"并且是因此依于行动的注册要求。 页。 294-297, 299. 2. 为证券法案的目的, 投资合同(由法案未定义) 意味一个合同, 交易或计划藉以人在共同的企业中投资他的金钱和被带领单一地期望赢利从促进者或第三方的努力, 它是非物质的是否份额在企业中由有名无实的兴趣见证由正式证明或在实物资产在企业中被使用。 页。 298-299 。 3. 事实一些采购员, 由拒绝输入
这是篇美国证券法的案例(7),能帮我翻译一下么
期限"投资合同" 由证券未定义行动或由相关的立法报告。 但期限是共同在许多状态"蓝天" 法律存在在联邦法规的收养之前和, 虽然期限由州法并且未定义, 它由状态法院宽广地解释以便付得起投资的公众全面的保护。 形式被忽视了为物质并且重视给予了在经济现实。 投资合同因而来意味一份合同或计划为"安置资本或计划金钱在方式意欲获取收入或从它的就业赢利。"状态v 。 地鼠轮胎& 橡胶Co., 146 Minn 。 52, 56, 177 N 。 W 。 937, 938. 这个定义由状态法院一致地申请了向各种各样的情况[ * * 1103 年] 个体被带领在共同的企业中投资金钱以他们单一地会赢得赢利通过促进者努力或大约人除他们自己之外的期望的地方。 n4 n4 状态v 。 Evans, 154 Minn 。 95, 191 N 。 W 。 425; Klatt v 。 担保债券Co., 213 Wis 。 12, 250 N 。 W 。 825; 状态v 。 荒地, 199 N 。 C 。 135, 153 S 。 E 。 855; Prohaska v 。 Hemmer 米勒发展Co., 256 不适。 App 。 331; 人们v 。 白色, 124 Cal 。 App 。 548, 12 P 。 _ 2 1078; Stevens v 。 Liberty Packing Corp., 111 N 。 J 。 Eq 。 61, 161 A 。 193. 参见Moore v 。 Stella, 52 Cal 。 App 。 第2 766, 127 P 。 第2 300 。
《美国证券法》对关联方的界定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重要手段。通过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转移利益,将极大的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关联方的认定是各国证券市场的热点问题,我国对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主要通过这么几个法规决定:1、《公司法》2014年最新修订 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指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于关联关系规定的关键词为控制、利益转移,主要是对关联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解释,但对实际操作的指导意义有限。从公司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关联关系的立法精神是“实质重于形式”。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对关联方的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并列举了如下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公司法》对关联关系和关联方的认定更加细化,但其重点还是在两方企业之间存在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关系,仍需较大的主观判断。3、《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在企业IPO过程中对企业关联方的认定主要是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例,其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市公司与前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关联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上条第(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此外,在过去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有上述情况的,也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5%的要求主要是《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5%的要求也出现在《证券法》中,例如内幕信息知情人标准、需公告的重大事件等。实际上,5%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权就已经能够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持有5%以上股东被视为关联人。《股票上市规则》也制定了“兜底条款”,采纳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了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下主观判断的关联方,其他关联方可大致用下图总结:
美国证券法的介绍
所谓英美法系,其法律渊源主要以判例为主,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主要代表。判例在这些国家的历史和现在一直表演着重要角色。产生着重大影响,决定着本国政治、文化、经济的走向,有的判例甚至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求1933年美国证券法与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的原文
1933年美国证券法http://www.sec.gov/about/laws/sa33.pdf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http://www.sec.gov/about/laws/sea34.pdf《1933年证券法》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立法的典范,更为各国仿效和借鉴的对象,我国证券立法亦是如此。又称证券真实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条, 是第一部真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立法,也是美国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资监管法,包含了州蓝天法的许多特色。《证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详细列举了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内容。《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世界许多国家证券法的影响极大,是许多国家证券法的蓝本。美国证券法由于比较好地反映了证券市场的法则,适应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我国也极具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1. 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监管力不够无规矩不成方圆,要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得于正常化、规范化发展,就需要有特定的法律法规去约束和规范,可是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而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而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投资基金法》还没有出台,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这无疑使得我国很多证券投资市场的问题无法得到法律依据,无法可依,这同时给了一些不法份子,利用法律的漏洞,从中牟取利益,投机现象极其严重,违规资金在证券市场兴风作浪,一些机构操控股票,大肆炒作,这严重影响了广大的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2. 证券市场还不够完善,上市公司质量不够高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虽然在1998年之前中国的股票市场中即存在少量的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证券市场的设立和运作的非规范性,使其大多沦为了以基金的名义募集资金进行股市“坐庄”炒作的工具,已无证券投资基金之实质。而从1998年开始,在“调整投资者结构,稳定市场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发行、托管和运作等方面都符合国际惯例的 现代 意义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才引入中国证券市场, 所以相对来说还不够成熟。再者,由于管理经验,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的不足,我们国很多上市公司还处于探索阶段,未能完成进入成熟阶段,比方说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畸形表现在国有股权的高度集中和国有股“一股独大”。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统计结果,截至2001年7月30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的66%,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机构持股数占总股本的51.16%,国有股所占比例居绝对统治地位。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都不能上市流通,这种畸形的股权结构便固定化了。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控制权方式、运作方式乃至效率等都有重要影响。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国有股股东行为发生了严重的扭曲,这一些,都是我国上市公司不成熟的表现。3. 基金市场的风险过高,缺乏规避风险的方法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基金市场,也一样存在着风险。基金虽然是以投资组合的方式来分散资金,进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但毕竟任何投资工具都无法免除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也自然不能除外,一般来说,有流动性风险、拆价风险、管理风险、贝他风险。利率也是基金的潜在风险,因为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同样的,政策也会对基金造成巨大的影响,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通过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的变化,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正由于我国的基金市场不成熟,导致缺少规避风险的办法,对于存在的许多风险,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在不同程度上造成投资者对所要投资的基金不了解,盲目投资,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4. 缺乏公众认可的评价体系我国证券市场缺乏的是全面而准确对基金进行评价,而这是是基金市场的公正与稳定的理念在基金交易中的体现,公正、稳定是基金市场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也是人们对基金市场的终极企盼和最高的要求。对于何为基金公正,理论界和实务操作以及广大的股民的通说,认为基金市场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的内容。但是,这种基金市场公正观念的界定,实际上只是揭示了基金市场正的一个侧面,即从基金市场公正的内部构造来解释公正本身,而忽视了公正含义的外部揭示,从而使得基金市场公正呈现单面向运行势态,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了基金市场没有达到人们希望的公正稳定,这是因为缺乏公众认可的评价体系,广大的股民,上市公司,政府部门,都是基金市场的调节者,需要齐齐参与,共同参与到基金市场的分析,而正是缺乏这样的评价体系,导致很多基金参与者盲目投资,不能客观分析,容易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 这也给一些不法份子一个可乘之机,很多不法份子利用这个基金市场的弱点,用违法的手段诱导投资者,从中牟取不义之财。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依据是什么?
我国基金事业的发展尚属初级阶段,而基金的设立又是基金运作的第一步,因此,为了保证基金成立后能够规范正常地管理、运作,需要严把基金设立关,实行严格的“核准制”。1.基金设立的程序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包括四个主要步骤。 (1)确定基金性质。按组织形态不同,基金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之分;按基金券可否赎回,又可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两种,基金发起人首先应对此进行选择。 (2)选择共同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制定各项申报文件。根据有关对基金发起人资格的规定慎重选择共同发起人,签订“合作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协议书”,选择基金保管人,制定各种文件,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的责、权、利关系。(3)向主管机关提交规定的报批文件。同时,积极进行人员培训工作,为基金成立做好各种准备。(4)发表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售基金券。一旦招募的资金达到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百分比,基金即告成立,否则,基金发起便告失败。2.申请设立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内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基金发起人在申请设立基金时应当向证监会提供的文件有:(1)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名称、拟申请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存续时间,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购和赎回安排、拟委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以及重要发起人签字、盖章。 (2)发起人情况 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与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3)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募集方式和存续时间;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具体说明基金未成立时各发起人的责任、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拟聘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4)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 (5)招募说明书 (6)发起人财务报告 包括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3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发起人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 (7)法律意见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发起人资格、发起人协议、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拟委任的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起人的重要财务状况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8)募集方案 包括基金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公告。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时,除应报送上述材料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我国证券法规定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法律解析: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券进入市场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利用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审核在我国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逐渐成为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审核原则编辑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是 证券法 的基本原则《证券法》。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证券发行审核作为对企业的证券发行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同样也要遵循这三条基本的法律原则。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 (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初次公开发行的 公司 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 (二)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 (三)公正原则对于什么是证券法中的公正原则,理论界争议颇大。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企业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 行政法规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释义】 本条是对保证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的规定。 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谓真实,是指文件的内容必须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所谓准确,是指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对有关情况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应当符合,或者是合乎逻辑的推测,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所谓完整,是指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种类应当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每份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完整,不得有遗漏。法律规定所应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就是要求将有关发行人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给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这是依法审核或审查发行人资格的需要,是保证发行证券的质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这是对发行人责任的规定。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是发行人制作并提交给有关机构或部门审核或审查的,其内容反映的是发行人自身的情况,所以,发行人对于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也是首要的责任。明确发行人的这一责任,是保证信息来源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也是让发行人保证其自身质量和其所发行证券的质量的基本要求。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证券市场上,一些具有专门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各种专业服务,为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并且这种专业服务本身也已成为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专业机构既独立于发行人,又独立于投资者,它们依法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所提供客观公正的服务,也是履行一种社会公证、社会监督的职能。社会中介机构在为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认真履行公证、监督职能,有利于推进证券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在申请证券发行的过程中,发行人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协助制作有关申请文件,并出具有关报告和证明文件。比如,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需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的资产评估来确定;申请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都应当向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提交有关验资报告,而验资报告按照规定是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的各种法律文件的草拟、修改、审定工作,通常都需要由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与进行,有关法律意见书则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对于这些专业机构和人员来说,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谨慎诚实地为客户服务,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他们基本的执业准则,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已经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等。《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时,必须遵守这些基本规则。本法进一步规定这些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保证责任,是为了明确这些专业机构在从事证券业务活动时的具体职责,有利于严格证券发行中各个环节的责任,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这就是说,只要他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职责,就视为尽到了义务,一些属于他们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发现不了的问题,不应由他们来承担责任。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公平公正公开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3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4守法原则5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6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7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原则8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9审计监督的原则求采纳。。。
如何在美国证监会(SEC)上查监管?
今天没事来逛逛,看了一下,感觉相当的不错。
我国证券市场在证券经济人制度之前用的是什么制度,相比之下有何优缺点
摘 要 面对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以来惨败的现状,分析出国内证券经纪人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便提高我国券商的市场竞争能力。 要害词 证券经纪人制度 实施策略 从2001年开始,我国证券业大力推行国外流行的证券经纪人制度,以试图改善国内市场对客户服务的质量,但是制度实施以来,各大券商纷纷惨败, 非凡第一个推出此制度的大鹏证券非但没有提高公司的业绩,反而目前已经破产,这种在国外证券市场非常成熟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实施起来如何是这样状况呢? 1 国内影响和制约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的因素 从2001年以来,中国券商在推广经纪人制度上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和努力,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种种原因,影响和制约“经纪人制度”发展的因素依然有很多。剥开事件的表面,行业性的经纪人营销模式的失败必然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1.1 战略规划不明确 纵观中国券商的发展,在经纪业务方面,多数是以营业部为前沿,无论是最初的赠予礼品或是后来的经纪人制度均是由营业部首先发起,当形成一定规模后总部相应部门方才着手“规划”,普遍欠缺系统的策划。 技术主导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多年来的发展形式,在信息技术应用与业务发展之间,券商更多的是被技术牵着鼻子走,战略规划根本无从谈起。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方面,每一次的技术创新都会首先受到证券业的关注,只要在系统扩容和方便交易上有可行性,券商便会不惜代价地应用,并且迅速普及。随着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技术创新带来的是越来越少的客户、高昂的运行成本、客户(非凡是核心客户)流动的加剧,技术投入的边际效益每况愈下。券商对技术盲目依靠的极致是对call-center的热衷。由于call-center在一定程度上与券商原有的电话委托交易系统具有相通性,迅速得到券商以及技术供给商的认同。从纯技术的角度来看,国内的call-center系统与国外并无二至,然而在实际应用上却有着致命的缺陷。call-center的核心在于其人工坐席向客户提供的专业化信息咨询,其背后是一个由投资理财专家组成的研发团队,而国内券商根本就不具备这一能力,虽然有智能应答,也有人工坐席,能提供给客户的却不过是粗线条的股评而已,因为政策的原因,即使是提供股评也不能带有肯定性的字眼。由于服务内容的缺乏,国内券商的call-center纷纷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另外,虽然很多券商将建立市场营销体系,推广经纪人制度作为自己的“战略转型”方案,但是,我们应该熟悉到,这两者在营销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只是销售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并不能改变中国券商不具备证券业专业技能、无核心产品、无个性化差别服务的现状。这样的状态就如同一个电视机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电视,既使有完善的销售渠道、有出色的电视节目,那又有什么用呢? 在进行营销转型时,券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很少有券商真正进行市场定位,因而出现全国券商步调一致说“转型”的场面。券商的资源是有限的,而客户的需求则是无止境的,因此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选定目标市场、发现市场机会,根据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营销策略是券商有效利用资源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1.2 组织架构上的缺陷 券商现有的组织架构大多采用事业部制,以业务为单元划分的事业部是独立的利润中心,由于不同的事业部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利益冲突,通过事业部之间的“防火墙”保证了经营上的公正性,有效地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事业部之间的扩散,但是这样一来也造成了券商三个主营业务的分离。由于受政策影响,证券经纪业务产品单一、创新范围小、业务形态固化,完全依靠交易通道的垄断优势维持经营,而承销业务和自营业务的分离,使券商很难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 此外,以职能线、产品线为主导,以地区线为辅助的模式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产品分割、职能分割、地区分割的问题。由于各级部门之间利益的相对而言独立性,而治理者又以利润来衡量各部门的业绩,极易使各部门产生本位主义,忽视长远的整体利益,从而影响各项方案的实施。为了协调这一矛盾,又不得不多设置一些诸如治理总部一类的中间治理层次和中层治理人员,不仅增大了治理成本,也使券商的中间治理层膨胀,损害了组织的运作效率。 从券商治理体制角度来看,事业部之下的区域治理总部体制是一种混合的内部组织结构体制,一方面,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采取事业部制的治理体制,以不同的业务为划分标准,采取“纵向”治理;另一方面,设立区域性治理总部采取“横向”治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混合的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此外,券商在转型时多生硬地将营业部的市场营销体系与运营保障体系分开,使前后台工作反复交叉,造成了大量的问题。 1.3 以短期目标为主的考评方式 由于经纪业务收入是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对营业部的考核多数是以利润指标来衡量,对短期利润的过分强调使营业部很难着眼于长远来谈发展。营销是一个漫长而坚苦的过程,一个营销体系的建设不可能是一朝一夕就能成功的。而券商在进行经纪人营销模式建设时显然缺乏严谨的定位和论证,回报的长期性和考核的短期性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1.4 “经纪人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经纪人制度大多是由一批券商的总部各部门人员组成项目小组负责制度的建立,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在设计阶段时轻易成为设计者的项目,没有考虑到作为最终执行者的营业部的实际情况,使项目脱离实际。而目前,现实就是在营业部极度缺乏营销治理人员和治理经验的情况下, 参照国内保险经纪人制度和国外证券经纪人制度建立起来的经纪人制度根本就无法执行。 2 解决问题的相应策略 2.1 战略性营销规划 (1)市场调研。首先,券商必须进行市场调研,系统地、有目的地收集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资料,并用科学的方法加以分析研究,以助于真正地了解市场。目前,券商最迫切需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市场调研。客户调研:客户的交易习惯、服务需求、经济状况、交易动机及其他客户基础资料。服务流程调研:调查各业务流程中的服务质量,以改进营销过程中的各种服务。市场需求调研:从客户的角度出发,了解客户真正的需求。 (2)进行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事实上,券商一直都在进行自身市场准确定位的努力,希望通过市场和客户的细分来形成自身的经营特色。无论怎么的市场定位,都必须进行市场和客户的细分,必须明确公司的利润将从什么样的客户身上来以及怎样来。从国外券商的经纪业务发展模式来看,券商根据利润来源而进行的市场定位可走如下几条路:①扩大基础量。以较低的收费水平赚取利润,只向客户提供最基本的服务。这个基础量包括客户量、资金量和交易量;②高度专业化。选定优质客户群体,按照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专业服务,收取不同的服务费用,赚取比较高的利润。这些需求包括不同层次的专业咨询、专业投资理财顾问等;③只提供交易通道。除交易通道外不提供其他任何附加值服务,以极低的价格吸引众多中小客户,赚取超低水平的利润。网上经纪公司即属于这种类型。 2.2 调整组织结构 券商的组织架构创新应包括转变盈利方式、优化盈利结构、开拓新的盈利来源、控制成本和提高治理水平等诸手段。在经纪人制度建设方面,设立独立于原有营业部网络之外的营销体系是最佳解决方案。 全国性的券商应考虑按一定的地理位置将国内市场划分为数个大区,建立大区一级的销售经理制度,由大区经理负责在区域内以每个营业部配备一个销售小组为标准,与原营业部合作,进行产品销售、创新业务推进、区域性投资银行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以实现营业部的营销、服务和综合业务拓展的两个平台功能;建立畅通的研究所、经纪业务总部、营业部、客户之间的服务流程,以及多通道的咨询产品发送流程。 2.3 平衡计分卡 绩效评估对于新制度的执行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在券商的转型实践中,正是由于以短期利润为考核目标而阻碍了其实施,多数券商的绩效考核还处在“量化考核与目标考核阶段”,而平衡计分卡的核心思想就是通过财务、客户、内部经营过程、学习与成长四个方面指标之间相互驱动的因果关系展现组织的战略轨迹,实现绩效考核——绩效改进以及战略实施——战略修正的目标。平衡计分卡中每一项指标都是一系列因果关系中的一环,通过它们把相关部门的目标同组织的战略联系在一起;而“驱动关系”一方面是指计分卡的各方面指标必须代表业绩结果与业绩驱动因素双重涵义,另一方面计分卡本身必须是包含业绩结果与业绩驱动因素双重指标的绩效考核系统。之所以称此方法为“平衡”计分卡,是因为这种方法通过财务与非财务考核手段之间的相互补充“平衡”,不仅使绩效考核的地位上升到组织的战略层面,使之成为组织战略的实施工具,同时也是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之间、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之间、指标的前馈指导与后馈控制之间、组织的短期增长与长期发展之间、组织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之间寻求“平衡”的基础上完成的绩效考核与战略实施过程。 2.4 经纪人制度的实施 随着市场的发展,经纪人必将成为券商销售网络中的绝对主角,谁把握了销售渠道谁就拥有了未来。无论市场怎样发展,客户始终是券商生存发展的根基,经纪人才是客户来源的保证,经纪人在券商中的地位必须得到肯定,经纪人队伍的建设必须成为券商工作中的重点。在经纪人制度中,经纪人是金字塔的塔基,只有塔基稳定了,金字塔才能往上搭建。 由营业部直接经营客户的年代很快就会过去,作为现有利润中心的证券营业部,转型是不可避免的,非凡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结轨,制度的创新是必然的,因此,各券商应强化“变革”、“危机”意识,形成“客户导向”、“流程导向”、“团队合作”,以先进可行的策略完成其制度的创新,提高整个证券业经纪业务的竞争力,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晓求. 海外证券市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美]弗兰克.J,法博齐. 资本市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 崔勇. 证券经纪业务治理[M].北京:企业治理出版社,2001 4 汗牛. 新经纪人必读手册[M]. 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Ⅰ.证券经纪Ⅱ.证券承销与保荐Ⅲ.证券投资咨询Ⅳ.证券自营
【答案】:D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同时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及其他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包括( )。①中国证监会②商业银行③证券公司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答案】:B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经中国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有哪些?
主要有四大证券报,券商的网站,上市公司可靠的信息数据除了看公告、还可以向各上市公司的证券部咨询。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财经栏目以及和讯网之类的专业金融门户网站内一般都有相关信息。
我国证券市场是有哪些重大的内幕交易案件和操纵市场案件?
2008年底被成都证券市场称为“慧童”的股市新秀何金祖(化名),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此案。 现年23岁的雅安人何金祖,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08年1月10日被查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据悉,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名的股市“黑手”,西南地区何金祖应算第一人。 检察机关指控,何金祖在担任成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二环营业部操盘手期间,于2007年3月至12月间,何金祖利用公司资源筹集大额资金,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了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证券,利用资金优势打压证券价格,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获取个人非法利益的交易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其间,汪建中于2007年6月9日至12月21日间,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先后在中信证券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成都北二环营业部等5个营业部,采取上述方式交易股票名称为“五粮液”、“四川长虹”等39只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共计3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5万余元归个人所有。检方认为,何金祖无视国家法律,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怎么登录不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站?
是的在维护,已关闭网关。
科创板股票质押 是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网站
是的。1、百度搜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登结算】。2、打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官网,进入首页。3、在首页顶部,找到【资讯中心】项,鼠标箭头(不用点击)移至【资讯中心】。4、在【资讯中心】展开项,找到【股票质押信息】项,点击进入。5、进入【股票质押信息】页面,输入想要查询股票的代码,点击【确定】查询股票质押情况。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维权渠道介绍
中国证监会设立的投资者维权渠道主要包括信访、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和“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一、信访渠道介绍(一)定位根据《信访条例》,信访是对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二)联系方式1、信访电话010-66210166 66210182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邮编1000333、接待地点和时间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7工作日:08:30-11:00 13:30-16:30(三)相关说明举报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信访事项,不适用《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通过举报渠道反映。属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会管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建议直接向相关派出机构、会管单位反映。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介绍(一)功能按照《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号)处理举报接收、提请调查、奖励等工作。(二)定位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三)联系方式1、网络举报网址http://neris.csrc.gov.cn/jubaozhongxin/2、信函举报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邮编100033三、“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介绍(一)定位“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是中国证监会建立的接收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诉求的公益服务渠道。(二)接收诉求范围根据《关于“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8〕32号),“12386”热线接收投资者的民事纠纷投诉、咨询、意见建议,不接收信访、举报。(三)联系方式1、“12386”热线电话;2、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我要留言”、“给主席写信”栏目以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sipf.com.cn)“12386投资者热线”栏目。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好。1、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30日,是由国务院出资设立,归口中国证监会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2、2005年8月30日,投保基金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由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哪些公司的股票?为什么会选中这些公司?
还有哈药股份600664,华润双鹤600062,……都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前十大股东出现。获得股票的方式并非从二级市场买入,而是在当初这些公司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获得的股票。这些公司重组成功继续上市,而分配的股票就留在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估计在没有特殊事件触发的情况下,这些股票也永远不会卖的。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什么
(null)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证券业协会 C.财政部 D.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中央证券监管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的 *** 监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它的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组成。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第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第四条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第五条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第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第二章 日常监管第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派出机构检查、核查相关事项或者出具监管意见的,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协助。第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一)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募基金托管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等机构; (四)公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服务机构;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七)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八)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 (九)股权众筹融资服务机构、融资者等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相关主体; (十)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十一)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十条 检查的事项可以包括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治理情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等,具体检查事项由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予以确定。 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依法应当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按规定对其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检查办法和规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接收第九条所列市场主体依法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实施检查或者其他日常监管活动,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按照规定转送其他职能部门、单位。
中国证监会都管些什么?
如果是考试的话,需要简单记忆,一般记住几个关键点就可以了(监管)证券市场,(维持)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为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认证让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和发展。当然,要分清楚职能跟职责的区别:基本职能: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5. 统一监管证券业。主要职责: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2.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3.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5.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监管范围
法律分析:中国证监会监管范围,中国证监会监管对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1992年10月宜告成立,中国证监会这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中国证监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法律依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第四条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展。1993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交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具体执行。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1997年8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经过这些改革,中国证监会职能明显加强,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形成。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中国证券业的监管部门是什么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二、将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增至100%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者 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本条第二、三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者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三、将第七条修改为:“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无法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情形;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且经营失败未逾3年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者认购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取得证券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四、删除第八条。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四)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 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 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五)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六、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 (三)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四)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五)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 3 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 500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二)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 5 年持续盈利。 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因重大风险被接管托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怎么进谁能代办
通过证监会的考试即可进,不能代办。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进入中国证监会的方法是可参加证监会的考试,因为证监会可单独考试,通过后便可进入,不可以由他人代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国证监会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中国证监会是1992年10月成立的。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展。1993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交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具体执行。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扩展资料:证监会的职能:(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是做什么工作的?
证监会全称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答案】:B《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的职责包括
法律分析: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监管 上市公司 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 的证券市场行为。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是
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证券监管机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由国家或政府组建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置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主管机构既有证券专管机构又有证券监管机构。如国务院证券委就是证券专管机构,证券兼管机构则有国家计委、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国家机构。1998年3月,国务院进行了机构改革,取消了证券委、国家计委、体改委等机构;同时改设证监会为国务院下设的一个政府机构,专管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国务院直属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它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负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的行为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维持公平而有序的证券市场。
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是:( )
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专业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证券和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证券、期货市场的运行和发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处理各类证券、期货纠纷等。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参与了国内外重要金融合作和对外交流活动,促进境内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和开放。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核心机构之一,下设多个部门和机构,包括上市监管部、基金监管部、派出机构等。同时,中国证监会还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业协会等机构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在近几年时间里,中国证监会积极推进股票、债券、期货、基金等市场的发展和改革,并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对于提高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中国证监会也在积极推进国际化发展,参与全球金融体系建设并扩大境内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总之,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专业机构,拥有重要的职能和地位。未来,随着中国金融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中国证券期货的组织机构
社长/总编辑 张峰功副社长 程鹏飞 燕子广财务总监 徐立国新媒体总监 凡志喜采编部 张述启 雒招霞 李宏道 任朝阳 黄守洲美术编辑 魏旭静事业发展部主任 吕 晨 刘佩勋副主任 梁云高 张 峰法务部 王 勃华夏书画艺术研究院名誉院长 孙晓材 张生礼 陈洪军 郝明然 李德华院长 王 勃副院长 张晓雯 郭增善 翟登绪 崔丙杰 李银山 王寿长中国证券期货理事会秘书处 徐立国
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是( )。
【答案】:A本题考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1998年9月,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
我国证券市场上主板上市规程和条件?中小板上市规程和条件?
上市条件及程序 发行上市条件摘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主要条件如下: 发行上市程序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颁布的规章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遵循以下程序: 上交所上市协议 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应当向上证所申请并签署《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上市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简称、上市日期、上市数量等基本情况;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3.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证所监管的规定; 4.上市费用以及交纳方式; 5.股票暂停、终止上市和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等相关事项; 6.其他有关内容。 股票上市费用 1.股票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面额的万分之三缴纳,最多不超过3万元;上市月费为上市总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多不超过500元/月。 2.人民币特种股票的上市初费按其发行总股本的千分之一计算,并按照人民币与美元的汇兑比率折合为美元,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上市月费为50美元/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
一、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中“企业法人”修改为“营利法人”。二、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中“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三、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删去第二十六条。 删去原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公开批评”。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由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确定并公告的,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第四项、第六项中的“具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 1.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略) 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略) 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第三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五条 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私下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接触,不得接受发行人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什么制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中国的证券公司属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1、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2、证券自营商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3、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包括哪些?
大体可分为两种基本的发行管理制度:1、证券发行登记制,又称注册制,注册登记制。2、证券发行核准制登记制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发行人的发行行为进行约束。核准制下由于政府主管机关在“实质条件”的审查过程中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从而可以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质量发行人拒之于证券市场之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从核准制向登记制过渡,是证券市场发展日益成熟的标志。中国基本上采用的是核准制,依次经过了试点阶段、额度制、通道制度和保荐人制度并存、保荐制度等不同阶段。扩展资料:证券发行制度的原则: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 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二、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三、公正原则: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包括哪些?
大体可分为两种基本的发行管理制度:1、证券发行登记制,又称注册制,注册登记制。2、证券发行核准制登记制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发行人的发行行为进行约束。核准制下由于政府主管机关在“实质条件”的审查过程中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从而可以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质量发行人拒之于证券市场之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从核准制向登记制过渡,是证券市场发展日益成熟的标志。中国基本上采用的是核准制,依次经过了试点阶段、额度制、通道制度和保荐人制度并存、保荐制度等不同阶段。扩展资料:证券发行制度的原则: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二、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三、公正原则: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不知国际知名股市对津京玻壳这类未上市却预先售出了股票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中国证券法要不要维护?
津京玻壳发行的股票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在天津可以算公开发行,象印铁制罐等一样,本来是想在天津储备一批上市资源,在天津交易所上市的,但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最终没有成为交易所,这些天津通过天津媒体招股的股票就失去了公开交易机会。后来有业绩的股票就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陆续上市了一部分,比如劝业场,但更多的并没有能够上市。国际知名股市,只对于在自己交易所注册发行的股票挂牌交易,没有干系的股份公司的股票不能挂牌,象津京玻壳这种并没有事先在交易所注册,没有在交易所主持下,由交易所会员组织发行,是没有资格挂牌的。我国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是安排直接到交易所挂牌,各个地方有额度,但最终没有实现全部上市,主要问题是业绩不符合上市标准。当时确实比较混乱,全国都存在这种自行发行股票的情况,实际上现在的伪三板,在私下仍在促销。但津京玻壳这种实际上地方政府背书的股票发行,确实有负百姓的信任,坑害了买入的群众。也算改革的一种痛苦的成本吧。我国的证券法规也是从无到有,逐步健全的,对这种历史遗留问题也没有具体解决办法。
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由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
【答案】:错误本题考核股票暂停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法在发债上面最高有多少限额
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发行额度的相关规定:删除《证券法》原十六条“公司债发行后累计债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短融中票发行不再受40%红线限制,在实际审核中,据说交易商协会、交易所,还是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发债额度上做管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法规定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什么做出决议
法律分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公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是指
是指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权证等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交易的金融工具。具体而言,我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价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核准权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符合法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该发行审批权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行使。公司债券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管理,因此,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则由中国证监会行使统一监管权。按照这一分工原则,本条规定,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申请该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该申请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何时起开始实行的
199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于1999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主要规定了证券市场的法律地位和功能,证券的分类,证券交易,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的监测与责任,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是保障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我国证券法调整哪些证券种类和哪些证券活动?
证券法调整在中国境内从事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同时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所谓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示其持有人(即股东)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是一种代表所有权的有价证券。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所谓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等规定许可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 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种类,限于资本证券,而不包括货币证券和其他财物证券。这些证券衍生出来的期货、期权交易未纳入证券法。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为什么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活动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公开性,其核心是要求证券市场的运作和有关信息实行公开化。所有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现则和操作程序、条件应当公开;发行人的重要信息应当持续披露,使全体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同等程度的信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对证券内场实行监督的程序及结果应当予以公开,使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共同遵守相同的规范和依相同 的标准予以判断。上述各方面的规范和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可以使证券市场增加透明度,形成公开竞争的基础。 公平性,其核心是参与证券市场竞争的所有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和规则上应当一视同仁,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的保护。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应当在公平的竞争条件和竞争环境中,依其自己判断和决策进行活动,而不因身份不同、经济性质不同而受到歧视。 公正性,其核心是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公正,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性是对证券市场公开性、公平性的有力保障,也是公开、公平的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出现优胜劣汰,在基本的公正的条件下的优胜劣汰是一种积极的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证券法规定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什么做出决议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公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一、证券分为哪三种 (1)货币证券 货币证券是可以用来代替货币使用的有价证券,主要用于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报酬的支付和债权债务的清算等,常见的有期票、汇票、本票、支票等。 (2)资本证券 资本证券是指把资本投入企业或把资本供给企业或国家的一种书面证明文件,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权证券(所有权证券)和债权证券,如各种股票和各种债券等。 (3)货物证券货物证券(商品证券)是指对货物有提取权的证明,证券持有人可以凭证券提取该证券上所列明的货物,常见的有栈单、运货证书、提货单等。 二、散户选哪个证券公司好 (1)资金安全性 选择证券公司首要考虑的就是资金安全,股票交易安全,出入金安全等,目前证券公司都有银行资金托管,建议选择大一点的证券公司。 (2)交易手续费 一般排名靠前的证券公司交易的手续费都会稍微高一点,在万分之三左右,大型证券公司适合资金量比较大投资者,可以和平台协商手续费。 三、证券账户怎么开通 开立证券账户的方式主要两种,大家可以选择网上开户,也可以去证券公司进行开户。以下就是两种开户方式的流程: (1)网上开户:登录证券公司的官方网站,选择网上开户。注意开户前要准备好身份证、手机、摄像头、麦克风、耳机/音响、银行卡。然后根据相关的提示进行开户操作,网上开户需要进行视频认证,视频认证通过以后就开户成功了。 (2)证券公司开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一定的资金前往证券公司。在填写申请表并交纳手续费后以后,由柜台工作人员核实资料,核实无误之后会给用户发一张证券账户卡,这时候就开户成功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历史?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君子爱财,更当治之有道。--孔子《论语》。莫道理财文化只是西风东渐,秉承古老东方理财文化,基金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投资理财方式没,以其制度的优越性,以其诚信的内涵,必将与各种理财方式一起,成为国民制服的有效途径。我国的投资基金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出现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具有规模较小、经验缺乏和先天不足的特点。为了发展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规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们必须对投资基金市场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借鉴国外投资基金发展的成功经验,按国际惯例建设我国的投资基金发展模式,使其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和壮大。1、 萌芽与起步阶段中国基金业真正起步于20世纪的90年代,在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纷纷出台的前提下,中国基金业千呼万唤,终于走到了前台。1991年8月,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珠信基金,规模达6930万元人民币,这是我国设立最早的国内基金。同年10月,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规模分别达1000万人民币和8000万人民币。但投资基金这一概念从观念和实践引入我国则应追溯带1987年,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首开中国基金投资业务之先河,与国外一些机构合作推出了面向海外投资人的国家基金,它标志着中国投资基金业务开始出现。1989拈月,第一只中国概念基金即香港新鸿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新鸿基中华基金成立,之后,一批海外基金纷纷设立,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投资基金业的起步和发展。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二)2、迅猛发展阶段1992年,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异常迅猛,当年有各级人行批准的37家投资基金出台,规模共计22亿美元。同年6月,我国第一家公司型封闭式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同年10月8日,国内首家被正式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到1993年,各地大大小小的基金约有70家左右,面值达40亿元人民币。已经设立的基金纷纷进入二级市场开始流通。这一时期是我国基金发展的初期阶段。1993年6月,9家中方金融机构及美国波士顿太平洋技术投资基金在上海建立上海太平洋技术投资基金,这是第一个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的中国基金,规模为2000万美元。10月建业、金龙和宝鼎三家面向教育界的基金批准设立。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以此为标志,我国基金进入了公开上市交易的阶段。90年代初期,我国投资基金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资金规模上,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从政策的出台到中外合资基金的出现,再到基金的上市交易,我国的投资基金走了一段迅速发展的道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三)3、调整与规范阶段由于我国的基金从一开始就发展势头迅猛,其设立和运作的随意性较强,存在发展与管理脱节的状况,调整与规范我国基金业成为金融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1993年5月19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省级分行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的做法。通知下达后,各级人民银行认真执行,未再批设任何基金,把经历放在已经设立的基金的规范化和已批基金的发行工作上。同时,基金交易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1994年3月7日,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和上交所联网试运行;3月14日,南方证交中心同时和沪、深证交所联网。1996年11月29日,建业、金龙和宝鼎基金在上交所上市。全国各地一些证交中心和深沪证交所的联网使一些原来局限在当地的基金通过深沪证券交易所网络进入全国性市场。不难看出,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开始形成,伴随其市场表现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认识和熟悉,开拓了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道路。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四)在新基金出现以前,全国各地共设立基金75只,基金类凭证47个总募集规模73亿。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25个,占两交易所上市品种的3%。基金市值达100亿元。25家基金中规模逾2亿元的7只,1-2亿的7只,1亿以下的11只此外,还有38个基金在全国各地证交中心挂牌,其中天津9个,南方10个,武汉12个,大连7个。1994年7月底,证监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推出股市新政策,提出发展我国的共同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人,试办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国外基金投资国内A股市场,基金业基金与海外证券基金业联络、商洽,设计和申报了一批中外合资基金的方案。截止到1996年,我国申请待批的各类基金已经达数百家,但由于法律的滞后,基金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止的状态。1998年3月23,开元、金泰两只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上市,这使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程。1998年我国共成立了第一批5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基金金泰、基金兴华、基金安信和基金裕阳。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五)4、稳步发展阶段到2001,我国已由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只。2001年9月,经管理层批准,由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2002年,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出现了超常规式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02年底,开放式基金已猛增到17只。2003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基金发展的历史起源于1992年,规范的基金起源于1998年3月。尽管我国规范基金的历史并不长,但是在这9年中,基金也经历了多次的起伏跌宕,既经历了1999年5·19行情、2001年6月上证指数2245的高点,也经历了2005年7月上证指数998的低点,还经历了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喜悦。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2001年6月上证指数处于2245点附近入市的投资者,随着指数下跌到2002年1月25日的1451点,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也下跌了19.18%。再考虑到封闭式基金的折价因素,有相当一批投资者的损失超过40%。2002年1月已成立的33只封闭式基金到2004年1月初才基本恢复到前一轮下跌前的净值,期间经历了24个月左右的时间;这些投资者的本金到2006年下半年才得以恢复,期间经历了至少54个月的时间。我国基金发展的历史说明了股票型投资基金是长期理财的工具,而不是作为短期投机炒作的发财工具。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六)自2000年以来,中国宏观经济长期保持平稳较快的增长,促使证券基金行业迅速发展。仅以2005年为例,GDP增长率达到9。9%,而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只有1。8%左右,保持了较低的水平。2005年整个中国宏观金融环境呈现了宽货币、紧信贷的局面,市场资金非常宽裕,致使货币市场利率持续下降,债券市场异常火爆。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铺开、权证的发行、《证券法》与《公司法》的修改、对证券公司进行的大规模整治与救助等,标志着中国股票市场的改革在2005年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突破。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推行等,标志着中国债券市场2005年在创新上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2005年中国基金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发展势头,年末资产规模达到了4691。16亿元,同比增长44。5%;证券投资基金数量达到了218只,与2004年相比增加了57只,是历年来数量增加最多的一年。心计金对基金规模扩张的贡献最大。2005年基金资产规模增量中的71%可以归因为新基金的贡献,27。3%可以归因于资金的净流入,其余2。7%则来自基金表现的贡献。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七)在开放式基金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封闭式基金的市场份额继续趋于缩小,其数量占基金总数的比例从2004年的33。54%下降到了24。77%。资产规模占基金行业的比例从2004年的24。96%下降到了17。52%。在开放式基金中,股票仍然是基金公司最为热衷的产品,其数量从2004年年底的60只增加到2005年年底的95只,成为数量增长最多的一年。2005年中国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户数达到了441。94万户,比2004年增长10。3%,机构持有资产的比例从2004年年底的38。81%上升到了2005年年底的47。22%。2005年我国又成立了8家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使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达到了5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占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上升到37。7%。2005年,受股市下跌的影响,从绝对回报来看,与股票市场表现关联度叫大的类型基金表现不佳,但从基准指数的比较来看以股票市场为主要战场的基金整体上战胜了基准指数,而以债券市场为主战场的基金则未能战胜基准,市场再次上演了强市不强,弱市不弱的一幕。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整体表现则差强人意,交易量连续第三年大幅下降。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八)2006年中国股市仍然牛劲冲天,基金业维持快速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日趋成熟。53家基金公司旗下的278只基金2006年四季度取得了空前的大丰收,共实现净收益541.5亿元,同比增长119.79倍,环比增长2.41倍,创基金季度净收益之最。也正是主力机构的这种高收益,使得基金四季度的持股动向再度引起市场的关注,尤其是基金在四季度新增的67只股票,更能体现出基金新的投资价值观。自2006年6月至今,共有73只新股发行上市。新股的加盟,为证券市场补充了新鲜的血液,给牛市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在基金新增的67只股票中,2006年上市的新股就有17只,2007年上市的有4只,基金新进的次新股合计占新进股总数的31.34%。工商银行、广深铁路、中国人寿、招商轮船也得到基金的青睐,分别被6家、11家、3家基金持仓,对于新股来说,中小板的新股更是基金们集中建仓的对象,共有15只中小板股被基金新增持。四季度的基金仍将垂爱的眼光投向了2007年业绩有望继续大涨的个股,尤其是一批2006年度业绩增长预期相对确定的个股。统计显示,67只新增股目前平均每股收益为0.3818元,远远高于所有A股的平均业绩水平。附录:1、累计净值最高的20只开放式基金列表(2006年12月01日)基金名称 份额基金净值(元) 累计份额净值(元)景顺内需增长基金 2.308 2.3980上投摩根中国优势 1.9172 2.3672易方达策略成长 2.0150 2.3450嘉实理财增长 2.026 2.3070上投摩根阿尔法 2.2493 2.2893广发聚富 1.7809 2.2409富国天益价值 1.2631 2.2196华夏大盘精选 1.994 2.1740广发小盘 1.9460 2.1460嘉实成长收益 1.8960 2.1360广发稳健增长 1.8074 2.1274合丰周期基金 1.8858 2.1208优选股票基金 1.9349 2.1149兴业趋势 2.0067 2.1067易方达积极成长 1.8454 2.1054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1.8803 2.1003荷银精选基金 2.0280 2.0980汇添富优势 2.0464 2.0964易方达平稳增长 1.7890 2.0890海富通精选 1.7244 2.0744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九)2007年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教授在中国社科院举办的企业年金、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高层论坛上指出,社保资金要考虑保值、增值问题,这些资金投入到股市上是可行的,不过考虑到风险问题,社保资金投资股市时,不能采取各自操作的办法,要有一个设计合理的基金来运作,并且这个基金运作的回报率不一定追求很高。社保资金将会以基金形式入市,无疑又为2007年基金业的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目前,投资者的基金投资热情高涨,认购、申购非常踊跃。春节后第一支批准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建信优化配置基金,26日开始发行。投资者认购非常踊跃,为最大限度保障投资人利益,有效控制基金规模,募集截止日由原定的3月23日提前至2月26日,认购一天即结束发行,近10分钟就卖出了10个亿。截至2007年3月6日,我国开放式基金以达233只。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十)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来看,预计2007年国民经济仍会保持10%左右的增长速度。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必定会带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据权威分析机构--高盛公司发表的研究报告显示:奥运会将增加主办国民众信心,由此提升消费,相关的各类设施投入及效率提升也将持续增长。这些可能以显著增长的总体需求影响到股市。而以往11届奥运会的经验显示,在奥运会前一年举办国的股指平均增长了25%。同时由于中国目前更加开放的经济和市场、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以及不断改善的企业治理将可有效的防止出现资产泡沫。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乐观,持有基金仍是一种明智的投资策略。附录:2、中国基金业大事记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程序、申报材料的内容及格式。1998年2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作为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银行,成立了基金托管部。1998年3月,国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我国首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也在同月设立,分别是基金金泰和基金开元。1998年9月,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正式成立,下设综合处、审核处、监管一处和监管二处。该部于1997年10月开始运作。1999年3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基金法起草组成立大会。基金法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1999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市场。1999年12月29日,证监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公约》。2000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举办首届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001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对投资者购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收印花税及对基金管理人免收营业税。2001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引入了好人举手制度。从此,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的范围扩大。2001年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2001年9月21日,中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基金设立,首发规模约为50亿份基金单位。2001年10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颁布,使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基本框架进一步得到了完善。2001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境外机构参股、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实质性的启动阶段。2002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该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2002年8月23日,起草工作历时3年之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10月16日,国安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家获准筹建中外合资基金的公司。2002年11月2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2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2年12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在深圳成立。2002年12月19日,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等六家基金公司,被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首批选定为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公司。2003年3月3日,因清理最后一只老基金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准开业。2003年4月28日,第一只由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也是我国第一只系列基金------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成立。2003年6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交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二审稿。2003年9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署名文章:《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培育证券市场中坚力量》。2003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交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三审稿。2003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表决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至此,历时近4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制订工作获得圆满成功。2004年3月,海富通收益增长与中信经典配置基金的首发规模双双超过100亿份。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首超2000亿份。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施行。找不到你想要的。。哎~~ 希望上面的东西对你能有一点点小作用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2012)
一、第六条修改为:“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 稽查执法是证监会的基本职责和核心工作,是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实现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线索发现及处理能力 (一)提高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能力。会机关业务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要以发现线索、及时移送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的制度建设与程序规范,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发现违法违规迹象的,应按照稽查执法要求固化证据,也可会同稽查执法部门采取稽查提前介入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相关材料能够有效转换为稽查执法案件证据;违法违规线索清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稽查执法部门移送,由稽查执法部门开展初步调查或立案调查。 (二)拓宽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渠道。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等自律监管组织要加强异常交易等监控系统建设,提高交易数据分析水平,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标准,同时建立信息披露类案件线索报送标准和工作机制。达到违法立案标准的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稽查局;涉及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同时抄送相关辖区的派出机构。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举报受理工作规程,完善处理工作机制和程序,建立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向监管部门报送违法违规线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新闻媒体有关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报道、评论等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对于社会影响广泛、线索基本清楚的重大媒体线索,及时展开调查。 (三)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处理工作机制。设立违法违规线索处理中心,提高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线索的监测能力和分析处理能力。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线索清晰度、与立案标准的符合度等因素,将线索分为立案线索、待查线索和其他线索。对于立案线索,要及时开展立案调查;对于待查线索,要及时启动初步调查;对于其他线索,可转日常监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处理。稽查局要通过日常单项通报、定期通报、信息系统共享以及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与自律监管组织、派出机构和日常监管部门建立案件及线索的快速处理机制,定期向线索报送单位反馈线索处理情况。派出机构受理的案件线索,参照上述要求分类办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二、完善案件调查管理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制定并印发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对于触发立案标准的行为及时立案调查。稽查局和各派出机构均有立案权,稽查局立案事宜根据《会领导班子成员关于审批事项分工合作的意见》(证监发[2013]27号)办理,涉案主体为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重大案件,必要时,稽查局可会签相关业务部门。派出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有关立案事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立案会商制度。自律监管组织和日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监管措施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细化自由裁量的标准,实现与立案标准的有机衔接;存在需要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警示、惩戒等情形的,要及时采取行政监管或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在采取监管措施的同时,要及时移送稽查执法部门,不得以监管措施替代行政处罚。在加强立案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梳理完善行政许可和监管标准,清晰界定责任,实现精准打击、过罚相当。 (五)建立案件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大案要案类(A类)、常规案件类(B类)、简单案件类(C类)三类案件的分类标准,并根据案件具体进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A类案件主要包括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涉案主体特殊、涉嫌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市场持续高度关注、上级机关有具体明确查办要求以及涉及其他重大敏感新型案件;C类案件包括成交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内幕交易案件、案情简单的操纵市场案件、不涉及重大财务造假的信息披露案件等违法情节较轻的案件;B类案件为A类、C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稽查执法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优先组织安排A类案件的调查、审理等工作,确保重大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 (六)改进案件调查组织方式。稽查局负责所受理线索的立案交办、全系统案件调查工作的协调督导评价、交办案件的统一复核移送以及派出机构自立自办案件备案管理工作。上海、深圳专员办分别与稽查总队上海支队、深圳支队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稽查总队、上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以承办A类案件为主。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会管单位的执法部门在承担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应按照稽查局的统一调配,配合做好稽查执法工作。天津、沈阳、上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9个大区稽查局在承办所在辖区案件的同时,需承办稽查局交办的跨辖区案件。大区稽查局以外的派出机构以自立自办所在辖区案件为主,同时根据稽查局的指定,承办或参与承办跨辖区案件的调查。调查过程中遇到可能影响案件质量、查办效果等情形的,稽查局可根据需要或承办单位申请,另行指定案件承办单位。稽查局要建立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案件调查的取证标准和制度规范,及时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督导,切实履行全系统案件调查的协调、督导、评价、统计、宣传以及调查力量的调配使用等职责,同时定期向会领导和系统各单位通报全系统立案及案件调查情况。稽查执法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立案以及案件进展等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七)明确调查取证基本要求。案件调查工作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执法效率和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初步调查和立案调查应当使用统一的调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的样式、编号、使用规范等由稽查局负责制定。案件调查的取证工作应当突出法律责任导向,集约使用调查资源,按照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优化取证内容,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过工作底稿如实记录调查程序、取证过程、调查事项和初步意见。稽查工作底稿连同证据装订入卷,与调查终结报告一起保存,任何人不得更改。进一步完善调查终结报告的编制归档制度,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调查认定卷宗规范,围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目的、证据类别、证据形式等,准确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有效立卷装卷,确保符合审理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 三、坚持和优化查审分离体制 (八)全面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限。制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扩大至全部派出机构。扩大派出机构自办案件范围,纳入自办范围的案件,原则上由派出机构审理、处罚,但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和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仍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处罚,相关复核移送工作按照交办案件的程序办理。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和拟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保障全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的统一性。派出机构审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派出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派出机构送达或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稽查执法部门委托当事人相关辖区派出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各派出机构要确保及时、规范送达,提高行政处罚的执行率。 (九)加强调查、审理工作的衔接、配合。在坚持查审分离原则的前提下,调查和审理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行政处罚委员会要加快制定各类案件审理标准,统一案件认定、处理标准,为案件调查提供指引。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明确各类案件审理时限,优化审理工作机制和程序,不断提高审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情节轻微的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或新型案件,在调查取得主要证据、调查部门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后可以按相关规程开展审理提前介入。在审理提前介入阶段及正式审理阶段发现证据不足时,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调查部门补充证据。补充证据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证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证据后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审理部门可以结案。进一步完善查审部门分歧解决机制,经调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后仍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由会领导召集调查、审理、法律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派出机构依照上述原则办理。加强行政处罚工作透明度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在依法保护证人的前提下,为当事人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便利,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十)建立特殊案件快速会商处理机制。会机关和派出机构要分别建立特别重大案件的快速会商处理机制,主要负责处理A类案件中需要快速回应社会关注等情形的特别重大案件。会机关快速会商处理机制由会领导牵头,协调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法律部及相关调查部门组成专门工作小组研究案件调查和处理问题,必要时可吸收会机关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相关交易所、会管单位参加。在特殊处理机制下,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进。办公厅、稽查局牵头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实行分阶段新闻通报办法,及时公布行政处罚及日常监管措施等处理情况。派出机构可参照上述机制办理。 (十一)建立完善快速结案制度。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鼓励涉案当事人自查自认自纠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积极补偿投资者。对于整改效果较好、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明显消除、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会机关交办案件在调查环节出现规定结案情形的,由调查部门提出结案建议,稽查局复核后按程序报会领导批准;在审理环节出现规定结案情形的,由审理部门按程序报会领导批准。派出机构自办案件结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系统内外的协调配合 (十二)完善内部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稽查执法与信息披露监管联动机制,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立案调查的,要在调查通知书中载明涉嫌违法的主要类型,并在立案、调查结案、审理结案、行政处罚等环节及时告知信息披露义务人,督促其及时披露案件有关信息。办公厅、稽查局等部门要按照稽查执法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加强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在发布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法信息时,应先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披露。建立健全稽查执法部门、日常监管部门、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会商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相关立案、调查和审理情况,研究解决案件查办难题,协同做好各类监管措施的实施工作。稽查执法部门应及时将当事人拒不配合接受调查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于虽未达到立案标准或不予行政处罚但需要持续加以关注的,通过稽查关注名单的方式通报日常监管及自律监管部门,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以稽查建议书等形式反馈相关单位或部门。有关派出机构、日常监管和自律管理部门要建立稽查通报事项的后续应对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持续关注,涉及整改要求的,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及时通报稽查执法部门,并依法公开披露当事人整改情况。 (十三)加大行政司法衔接配合力度。进一步健全与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会商、移送与办理,推动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和司法解释。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在案情基本清晰、主要证据已调取后,即可启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会商。会机关移送公安部的案件,由稽查局、证券犯罪侦查局与案件调查单位会商,必要时可邀请会内相关部门参加;经上级机关同意移送的重大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共同参加的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协作平台,依法做好侦办组织、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司法审判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派出机构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可参照建立相应的会商机制,必要时提请会机关有关部门研究。推动建立证券期货案件行政执法商请公安机关支持的工作机制,会同公安机关研究细化并有效落实执法协作、治安处罚、刑事追责等相关规定,探索建立办案支持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涉案信息查询困难、当事人阻碍执法等突出问题。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外部协作体系。从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两个层面,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等方式,与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制度化的案件反馈机制与协同执法机制,涉及对地方经济或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执法行动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畅通案件信息查询渠道,落实《证券法》赋予我会的执法职权,建立健全跨部门的资本市场监管与执法协作体系。加强跨境执法协作,畅通跨境调查与协查通道,提升跨境取证效率,有效打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格执法监督与考核问责 (十五)完善稽查执法流程控制。提高案件查办效率,案件调查审理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报会领导审批。大力推进稽查执法信息化建设,规范案卷管理制度,实现稽查、处罚和行政复议等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进一步强化执法信息公开,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调查、审理部门做出的立案或处罚决定,上级领导和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提出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但有权对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提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要求,由调查、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重新研究处理决定。严禁证监会系统任何人为涉案主体或当事人说情以及违反程序干预、影响稽查执法工作。同时,建立说情人备案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保密制度,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责任。 (十六)建立健全执法评估评价机制。建立稽查执法评估工作机制,按照我会关于监管执法评估工作的总体部署,评估稽查执法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及综合执法效果,不断改进稽查执法工作。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设定科学的评价考核指标,根据案件调查、审理、执行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以及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作机制是否健全等情况,综合评价各执法单位的稽查执法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评价考核、稽查经费的分配、稽查执法干部的考核等,要将上述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十七)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问责机制。制订我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工作规程,明确发布的形式、程序、效力等内容,有效落实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强化行政复议对稽查执法的监督规范作用,稽查执法部门要对复议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方案并切实改进完善。结合相关行政诉讼应诉和答复工作,及时将司法机关或国务院法制部门对我会稽查执法的审查意见转化为内部工作要求。建立稽查执法专项巡视、案卷评查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对于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发现线索、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正常案件查办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六、健全稽查执法组织保障体系 (十八)强化稽查执法信息技术保障。建立监管信息电子化查询机制,实现会机关监管数据互联互通。会机关各部门、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会管单位要支持案件调查对相关数据的查询,建立稽查执法电子化查询机制和渠道,简化稽查执法查询程序,并在查询支持单位和案件调查单位建立专门的查询登记备案制度。组建稽查执法技术服务中心,加强新型取证工具和数据分析系统的研发和使用,提高快速取证能力。发布实施《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制定配套技术指引,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统一标准收集和存储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提高调查部门采集和分析数据的效率。 (十九)加大稽查执法经费保障。稽查执法经费的增长要适应执法任务和执法力量快速增加的需要。探索建立经费的分配使用与各执法单位案件查处工作量相挂钩的机制。加大对稽查执法部门核心技术服务、重要稽查取证设备以及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入。改善稽查执法人员待遇,建立稽查案件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差旅食宿标准,深入推进稽查总队、上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稽查保障基金,为一线调查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及案件查办等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二十)大力充实稽查执法力量。增加稽查执法人员数量,重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和调查取证技术支持队伍。加强大区稽查局领导班子建设,实行稽查局长单列管理,局长可以配备为正局级,副局长可以配备为副局级。大区稽查局局长兼任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党委委员,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稽查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派出机构及大区稽查局分管稽查、审理工作的局领导分工调整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的任免,需分别征求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意见。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执法部门负责人的任免,需征求稽查局的意见。建立后备干部稽查执法挂职锻炼制度,司局级后备干部应分期分批到一线执法岗位参与案件调查审理工作。 (二十一)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大力加强稽查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执法队伍。同时,大力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稽查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审理员聘任制度,加大专业职务人员公开遴选力度。建立稽查执法岗位与日常监管等岗位定期轮岗及干部交流制度。建立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案件的专业执法队伍。对稽查执法干部每年开展不少于两周的专业培训,不断优化稽查干部队伍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结构,持续提高稽查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91)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法规的切实施行,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是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所作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制作各种有关法律文件等活动。第四条 凡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三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3.经过司法部、证监会或司法部、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和考核规定另行制定。第五条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以上(含本数,下同)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由律师事务所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审核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 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 2.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 4.专业人员人数及结构; 5.主要业务范围; 6.专业人员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 7.三名以上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律师的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8.司法部和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条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根据规定提取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的年度提取比例不低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净收入的10%。有关购买保险的规定另行制定。第七条 向证监会及公众提供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意见书)且拒不纠正的律师,由证监会会同司法部吊销该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或停止其一年至三年从事该业务的资格。 当律师事务所在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因调离、吊销资格证书或停止从业资格等原因不满三名时,应及时向司法部和证监会报告。司法部与证监会有权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在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增至三名以上之前停止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第八条 司法部、证监会应当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活动进行监督。第九条 凡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司法部、证监会备案,提交该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情况。司法部、证监会审核认可后予以公布。已获得认可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每年须重新申报一次。第十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会同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包括( )
可能是课本漏了吧,你看一下下面中国证券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你就明白了哈中国证券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 (2)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 (3)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 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后续职业培训。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自律性管理。
我的证券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培训考试,也就是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的考试,有一门挂了三次,请问怎么办?
重新交钱购买相同课时的课程就可以了,可以是同一门也可以是不同的。到百度里搜索点好心人给的答案。要是还担心过不了,建议到淘宝里搜搜 证券从业后续教育 之类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远程培训是必须参加的吗
1、不是,参加过现场培训的就不用
中国证券市场的百年史
中国证券市场从1870年至今已有12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三个时期:1870年至1949年的香港、上海、天津、北平的证券市场,1950年至1980年的天津、北京、香港、台湾证券市场,1981年至今的上海、深圳、香港、台湾证券市场,形成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三个阶段。 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股票是洋人发行的。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商开始在中国兴办工商企业并开始发行股票。最早在中国设立股份银行的是英国汇丰银行,1865年3月3日在香港设立总行,4月在上海设立分行,1870年前后中国出现了买卖外商股票的的经纪人。与此同时,在清朝洋务运动的推动下也出现了中国人自己开办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自己发行的股票。1872年李鸿章、盛宣怀在上海开办的轮船招商局发行了股票。1882年上海初步形成了证券市场,华商组织了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外商组织了“股票掮客公会”,这是中国出现的最早的专门从事股股票交易的机构。1891年洋商开办上海股份公所。1902年清政府建立了上海众业公所。1908年发生了我国历史上股票交易的第一次严重的投机倒把事件。英国人麦边在上海开设橡皮股票公司,宣称在澳大利亚种有大量橡胶树,一些外商银行也与之勾结,开办以该股票作抵押的放款业务,引起许多人争相购买橡皮股票,一些中国钱庄认为有利可图,也参与了收购橡皮股票哄抬股价的活动。1910年橡皮公司的外国人售出全部股票后携款外逃,外国银行宣布停止收购橡皮股票,并索要以前的抵押款。这时股东才知上当,相续倒闭的中国银庄有几十家,给当时的金融界和股市造成了很大的损失。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为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由于帝国主义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放松了对中国市场的控制,中国民族工商业迅速发展,股份公司日益增多,股票大量发行,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的一个新时期。1914年上海股票商业公会成立,同年12月北洋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证券交易条例,证券交易有了初步的法规。当时的上海股票商业公会设在上海二马路一带(今九江路)。最初有会员12家,后增至15家,会员缴纳12两白银作为公会资本,每月还要交会费2两。交易品种包括政府公债、铁路债券、公司股票及外汇等等。交易方式是现货交易,交易时间为上午9——11时,手续费按1%—5%收取。这标志着中国人自己经营的第一家现代证券交易所诞生了。1920年孙中山先生与虞洽卿联名向北洋政府申请成立了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集资500万元,于同年7月1日开业,经营品种除证券之外还有金银、皮毛、花纱布、粮油等等。与此同时,上海股票商业公会也根据北洋政府颁布的《证券所交易法》改组为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集资300万元,经纪人有55名,主要经营北洋政府发行的公债。这两个交易所业务兴隆,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开业半年就赚了100多万,引起了各方面投资者的注意,各种证券物品交易所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仅在上海就有200多家。随后全国一些大城市陆续建立了证券交易所。1918年北京股票交易所成立,1921年天津证券物品交易所成立。当时的天津证券物品交易所资本200多万元,分为10万多股,由天津和上海两地筹资,理事长为曹锟之弟曹均,沪方代表由孙棣三担任,监督人为天津一位巨绅。当年10月1日在天津东马路开业,先是买卖公债,然后增加了股票交易,也曾兴盛一时。1921年秋,风云突变,当时上海先后兴起的150家交易所,有的发行股票成立了信托公司,因股票价格大幅下跌而倒闭,引起了连锁反应,上海有近百家证券物品交易所倒闭,只剩下包括上海货商交易所在内的十几家。天津的证券物品交易所也因上海股价暴跌、交易所倒闭之风的影响,于1922年停止了营业。后来人们把1921年的交易所和信托公司的倒闭风潮称为信交风潮,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一次暴跌。30年代至40年代,中国股市经历了抗日战争时期的第二次大起大落的投机风潮。当时京津沪相续被日军占领,经济处于停滞状态,伪币大量出笼,物价急剧上升,工商业萎迷不振,各路资金都涌向股市,证券交易所活跃起来,上海的交易所由不到10家增加到80家,天津的证券贸易行最多时达到150家。同时黑市风气盛行,津沪两地无照经营的达200多家。地方政府先是禁止股票交易,后来又改变策略,想利用证券交易吸引社会游资。1943年9月上海货商证券交易所复业,经纪人由原来的50 人增加到150人,申请上市的股票150种,但开业后并不理想。1944年底华北政务委员会指定天津银行业公会组织华北证券交易所,强行规定天津银行出资 1000万元,北京银行出资500万,青岛、济南银行各出资250万,于1945年1月成立华北证券交易所。但是当时伪币贬值,时局动荡,各方面都不积极,直到日本投降也没有开业。1945年国民党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开放犹豫不决,争论不休,各派人士意见不一致,但是当时黑市的证券交易和转让仍在进行,社会游资没有正当出路,1946年上海又开始筹备交易所,由原来的华商股票交易所的老股东认购6/10股份,其余4/10由中国、交通、农民、中央信托、邮政储蓄等单位承担,定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1946年9月开业,当时有经纪人250多。开业不久市场疲软,经纪人陆续申请退出,股票交易清淡,形成中国股市的第三次暴跌。1946年3月华北证券交易所改为天津有价证券交易所,增加资本10亿元,几经周折于1948年开始营业,但由于国民党政府发行金元券,货币贬值,天津证券交易所被迫停业。1949年以前中国有香港、上海、天津、北平四个证券市场。香港是开业最早的证券市场,1891年香港股票经纪协会成立,1914年易名为香港证券交易所。1921年建立了第二个证券交易所。1941年香港被日军占领,这两个交易所停止活动。1947年两个交易所合并,成立了香港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实际上,香港从1866年开始股票买卖到1947年香港香港证券交易所成立这一阶段,市场规模很小。30年代在上海银行操纵下股票经纪业务才有所扩展,旧中国的金融中心在上海,因而有“大上海”、“小香港”之称。1949年内地(特别是上海、广东)的企业人士移香港,带来较多的资金,才使香港证券市场有了暂短的起色。香港市场的发展是在1960年以后。 1949年6月华东军事管制委员会为了稳定上海金融秩序封闭了上海证券交易所。1949年1月天津解放,天津军管会接收和清理了原国民党时期的证券交易所,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天津证券交易所,该所于1949年6月正式营业,成为新中国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所。1950年2月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这两家交易所在解放初期对融通社会资金,恢复生产起了积极作用。1950年以后金融和物价趋于稳定,证券交易减少。1952年天津证券交易所并入天津投资公司,北京交易所也停业。50年代至70年代中国大陆的有价证券是国家发行的公债,但只能还本会息不能买卖和转让。80年代中国大陆又兴起国债、企业债券和股票的交易。香港证券市场是1949年以后一部分内地资金的转入才逐步发展起来的,但市场狭小,银行信贷是各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到1962年也只有65家上市公司。1965年平均月营业额410万美元(约3200万港元),1967年8月31日恒生指数曾降至58.61点,香港证券交易所曾两次停市10天。 1968年香港经济增长,使证券市场成为地方实业重要的资金来源,1969年平均月营业额2720万美元(约2.12亿港元),上市公司72家,同年12 月17日远东证券交易所开张。1971年9月15日金银证券交易所开业,1972年九龙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开业,在如此狭小的地区拥有四个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罕见的。但是特殊的地理位置使香港发展为东南亚的金融中心,港英当局和中外财团的投资迅速增长。1972年香港四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190种,当年上市的就有98种,成交额达到43.397亿港元,是1969年的70多倍。1983年成交额达到482.17亿港元,比1968年增长了53倍,总市值达到了1734.5亿港元。在这期间香港股市也经历了1973年和1982年的两次暴跌。70年代香港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使证券交易所挤满了家庭妇女、保姆和小贩,每周都有新上市的股票,由于忽略了证券交易的基本法则,一些股票在市盈率100倍以上的价格上交易,使恒生指数从1970年的211.9点暴涨到1973年3月的1775点,交易所对风险毫无准备,终于发生了暴跌,到 1974年12月恒生指数跌到了150点。从1972年起香港证券交易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的规范化措施,并在1974 年提出四个交易所合并的设想,1977年形成统一的证券交易所取代原来的四个交易所的工作有显著的进展,建立了由证监会牵头并由四个交易所代表组成的工作班子。1980年7月7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组成,1981年3月31日正式注册。1978年以后由于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极大地促进了香港的进出口和转口贸易,香港房地产兴旺,恒生指数又恢复到1972年的水平,1980年10月1日达到1810点,成交额达到957亿港元。1982年香港股市因佳宁事件和撒切尔夫人访华引发的所谓“信心危机”发生第二次暴跌,1983年初恒生指数跌至750点。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公布,人心稳定,恒生指数又上升到1200点。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1949年国民党当局逃到台湾以后,通过发行所谓“爱国债券”促进证券交易,但是真正的证券市场是从1953年开始的。台湾当局为了把地主的土地转换给农民,对地主实行赎买政策,以七成稻谷实物债券和三成的公营事业股票(主要是台湾水泥、台湾纸业、台湾工矿、台湾农林四大公司)换取地主的土地。当时地主所得的债券和股票,连同台湾当局发行的爱国公债共22亿新台币,地主对其所拥有的股票不感兴趣而大量开价出售,场外交易的商行应运而生,最繁荣时达到二三百家。为了加强管理,台湾当局1954年颁布了《证券商管理办法》。1960年台湾证券管理委员会成立并开始筹备证券交易所,1962年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1家,其中上市公司18家,上市股票25种,面值54.9亿新台币,总市值为68.4亿。1967 年编制了台湾证券交易所加权指数,1968年加权指数为111.75点,1973年由于纺织品出口激增,证券市场活跃,指数曾达到514.85。1974 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又导致指数暴跌至188.74点,以后四年的指数一直在200—300点徘徊,1978年随着经济的恢复指数上升到688.52点, 1979年至1982年指数在400—500点区域内波动。台湾股市的狭小是因为大多数民营企业是传统家族式经营,不愿意发行股票便股权分散,从而使原有股东的利益受损。股市的交易制度不健全,投机性强,良好的公司也不敢贸然从股市上融资。 1981年10月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选举了第一批成员,经过三年,原来的香港证券交易所、远东证券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九龙证券交易所停止营业,1986年4月2日联交所正式开业,并亨有在香港建立、经营和维护证券市场的专营权,使香港证券市场进入了一个新时期。1986年9月22日香港被接纳为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的正式成员,开始向国际金融市场迈进。当时香港共有上市公司258家,证券330种,其中260种是普通股票,21种是认购权证,7种是公司债券,1种是政府债券,36种是单位信托,5 种是优先股。1987年恒生指数接近4000点,但由于美国股市暴跌而引起的世界性股灾,香港股市在1987年12月7日跌到1894.94点,1990 年重新恢复到3500点。90年代香港股市虽然也受到各种外界影响,但搞风险能力较强,1992年恒生指数曾达到12000点,到1997年1月香港已有 550只股票,其中包括综合企业、航运货仓、酒店饮食、金融投资、地产建筑、零售传播、电子玩具、工业和公用事业九类,此外还有基金16只,认股权证36 只,中国H股22只,共624只。台湾股市80年代初的加权指数在400至500点徘徊,直到1986年才上升到1039.11点,此后几乎是翻倍的的增长,1987年达到4673 点,1988年8789点,1989年10773点,1990年12495点,终于暴发了一次暴跌,从90年2月的12682点跌到10月份的2485 点,跌幅达80%,到年底又回复到4530点,当时的355家证券公司受到不同程序的损失。80年代至90年代最引人注目的是深圳、上海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中国境内形成了深圳、上海、香港、台湾四个证券市场。1981年中国政府开始发行国库券,1984年7月北京天桥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这是 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证券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到1989年全国发行股票的企业达到6000家,累计人民币35亿元,遍及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河北、安徽、湖北、辽宁、内蒙古等省市,其中债券化的股票占90%以上,经正式批准的比较规范的股票发行的试点企业有100多家。除股票之外, 1986年5月8日沈阳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展了债券买卖和抵押业务,到1988年全国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流通市场,1989年全国有100多个城市的400多家的交易机构开办了国库券转让业务,1990年全国累计发行各种有价证券2100多亿,累计转让交易额318亿,证券中介机构网点达到 1600多家,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告成立,12月自动报价系统(STAQ)正式落成并投入使用,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营业,中国证券市场进入了启动阶段。1986年9月上海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静安业务部开始了股票柜台交易,主要交易飞乐音响和延中实业两家公司的股票,1988年上海又有海通、万国、振兴三家证券公司成立从而初步形成了场外证券交易市场。到1990年上海市场上有延中实业、真空电子、飞乐音响、爱使电子、申华电工、飞乐股份、豫园商场、凤凰化工等8只股票进行交易,这就是所谓的老8股。到1991年上交所成立时除老8股之外,还有89年保值公债三种,87至91年国库券四种,工行债券六种,交行债券一种,中行债券两种,建行债券一种,还有上海石化、氯碱化工等企业债券十四种。深圳证券市场从1987年启动,到1990年已有发展、万科、金田、安达、原野等5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公开交易,证券公司12家,营业网点16 个,深圳与上海不同,大宗的交易不是债券,而是股票。1992年5月上海和深圳相继开放股价,同时在两个交易所进行规范化的场内交易,两地综合指数分别达到1429点和312点,到11月又分别回落到 386点和164点。1992年底,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有29只,B股9只,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23只,B股9只。1993年2月沪深股市的指数又上升到1558点和369点,同时又有大批新股上市,到93年底,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107只,B股22只,国库券5种,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76只,B股19 只。1994年7月29日沪深股市在扩容的压力下分别降到325点和94点,从8月份管理层提出暂停发行新股等三项政策,两市指数在9月份又上升到 1052点和210点。到94年底,在上交所上市A股有168只,B股32只,基金10只,国债现券5种,期货10种;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118只,B 股18只,基金8只,国债期货15种。1995年初由于大量资金云集国债期货市场,深沪股市分别降到524点和122点,5月18日国务院宣布停止国债期货交易并处罚违规的券商,3天之内沪深股市指数上升到927点和175点(成份指数1473点),到95年底在沪深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达到460个,全年累计成交额64097亿,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有184只,B股35只,基金12只,国债现券6种,期货14种,国债回购8种;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127 只,B股34只,基金10只,国债现券6种,期货14种,国债回购7种。1996年初沪深股市指数在522点和104点徘徊,但是随着宏观经济的好转和 97年香港回归以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大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两市指数迅速上升,到12月11日和12日分别达到1258点(30指数3064点)和476 点(成份指数4522点)。96年底,沪深两市上市的证券达到667个,全年成交额41610亿,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有287只,B股42只,基金15 只,国债现券9种,国债回购8种,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227只,B股43只,基金10只,国债现券9种,国债回购9种。1997年5月沪深股市的指数分别达到1510点(30指数4286点)和520点(成份指数6130点)到97年10月1日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已有361只,B股48只,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336只,B股51只。中国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发展引起了世界各国金融界的极大关注,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提出发展股份制进行企业改革之后,证券市场将进一步发挥它的筹资和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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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从来没编写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教材,以前的官方指定版本《证券投资分析》教材先后由中国财经出版社和中国金融出版社编写出版。而且在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改革后,已经没有《证券投资分析》这个考试科目了,取而代之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这两个科目,分别对应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和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也不再有官方指定的教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