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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啦,数不清。分别有: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2815719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771-553930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路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262005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路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5631168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桃源路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530502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路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5880851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古城路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28409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584153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5871389中国证监会南宁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电话:0771-533097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湖路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5311798

股票交易规费的收取标准

一共有以下几种:1、印花税:成交金额的1‰ 。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双边征收改为向出让方单边征收。受让者不再缴纳印花税。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2、证管费:约为成交金额的0.002%收取3、证券交易经手费:A股,按成交金额的0.00696%收取;B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975%;权证,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45%。A股2、3项收费合计称为交易规费,合计收取成交金额的0.00896%,包含在券商交易佣金中。扩展资料:A股交易规费中券商收取不高于千分三的手续费,其中包含了经纪佣金,交易风险基金等费用:深圳大约是万分之1.451,上海是万分之1.196和面额的万分之三的结算费。投资者做交易需交纳如下交易费用: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3%比例的佣金;卖出成交金额的0.1%,最低5元的印花税;交易规费。上海A股交易费:过户费,按照成交面额的0.06%收取(比如10000股6元钱);交易规费=经手费+证管费=0.00696%+0.002%=0.00896%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696%收取;证管费,按成交金额的0.002%收取;风险基金,按成交金额的0.003%收取。深圳A股交易规费: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696%收取; 监管费,按成交金额的0.002%收取合计0.00896%。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交易规费

国金证券怎么查交易流水?

先选择你交易软件下面的股票选项,里面第七项是查询,第五项里面有个历史成交,选那个。像其他的什么资金明细之类的也可以在那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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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快速查询历史股票交易记录 登录股票软件,在交易界面找到“查询”,或者“搜索”选项。 虽然股票交易软件可能不一样,不过类似功能肯定大同小异。 搜索选项或者查询选项,一般都是用一个放大镜图标表示。 在查询这一目录下面寻找到交割单选项,或者资金流水选项, 这些都能查询出你的历史交易数据。 如图: 点击起始日期, 在日历上点击箭头所指的红色圆圈中的小箭头, 可以选择日期。 2.在哪里可以查询国金证券营业网点 在国金证券的官网可以查到它的网点在什么地方。 国金证券官方网址: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资产质量优良、专业团队精干、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规范类资格的综合类上市证券公司,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七家合规试点证券公司之一。公司前身为成都证券,于1990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是国内第一批从事证券经营的专业证券公司之一,公司注册地在四川省成都市。 公司现有证券营业部22家、证券服务部7家,营业网点遍及上海市、北京市、长沙市、杭州市、昆明市、厦门市、成都市及四川省其他多个地区,经营面积逾50000平方米。公司现有客户超过30万户,托管的证券市值和保证金超过28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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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交易系统登不进?而且中原证券网站也登不上,怎么回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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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打开东海证券网页交易时总是提示域名解析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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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含中小板)公司出现哪些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2.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在深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二)在深交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三)在深交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且其 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 100 万股;(四)在深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五)在深交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六)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深交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0 人;(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解答: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普通股东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也是《证券法》规定的)2、大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3、上报证监会前半年内增资的新股东特殊规定:——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4、董监高特殊规定:——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董监高的规定还要看公司法的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另外深交所近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防止高管离职套现,新增锁定的规定)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 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 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需注意的是,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本条第13.3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交易类情形的,深交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3)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4)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5)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证上[2014]3

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4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2.5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2.6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2.7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5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2.8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2.10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2.11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6 —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7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2.23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8 —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个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9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 10 —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9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11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三) 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四)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3.1.13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3.1.14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12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13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3.2.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4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3.2.9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4 —者重大遗漏。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5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2.1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6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7 —2.23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8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1.6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3.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9 —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3.1.10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3.1.11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3.1.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10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 11 —告。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12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一) 出现本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13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规则第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第四章 保荐人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14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4.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保荐人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4.5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二) 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三) 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四)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五)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六) 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七) 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流通股不足会退市吗

你是说万科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流通股不足10%会强制退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4条规定是什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4条规定是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其他事项的,本所可以根据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是如何规定的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普通股东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也是《证券法》规定的)2、大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3、上报证监会前半年内增资的新股东特殊规定:——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4、董监高特殊规定:——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董监高的规定还要看公司法的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另外深交所近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防止高管离职套现,新增锁定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列不属于上市保荐书必备内容的是(  )。

【答案】:D《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4.5条第1款规定,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②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③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④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⑤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⑥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⑦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⑧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交易类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3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在先者为准):(1)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2)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3)每日股东人数均少于400人。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深交所交易规则2022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新任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征集投票权和提案权的规范,证券纠纷代表诉讼的披露要求;规定违规超比例增持的新增股东,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不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股份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扩展信息: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其成立和经营期限应达到规定的年限。第一类上市股票实际发行面额应达到5000万元,第二类应达到2000万元,第三类应达到500万元;2.上市公司需要没有累计亏损;3.企业董事、经理、监事的持股数量符合交易所规定。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目的占用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预计在2008年12月31日前无法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实施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声明如果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接受其他特别处理;自《上市规则》实施以来,上市公司新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目的占用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节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信息公告之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以来,公司股票受到了其他特殊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 则1.1 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4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2.11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2.12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2.14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6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2.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2.18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2.19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21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22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7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2.24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2.25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6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8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9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1.6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3.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3.1.10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10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3.1.11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3.1.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11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12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一) 出现本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13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规则第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第四章 保荐人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备本所认可的相关业务资格。— 14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申请重新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或者重新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4.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1.1 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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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交易的证券可以公开发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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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上市交易。

【答案】:D《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公开原则包括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公开。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扩展资料:注意事项:证券发行的对象是初始投资者,这些投资者要通过申购程序产生。证券上市的对象是市场的所有投资者,欲购买证券的人通过交易场所均可购得。证券发行的价格一般是事先确定的,而证券上市的价格则通过交易场所竞价产生,由供求情况决定。证券发行的卖方是特定的,买方是不特定的,而证券上市的买卖双方均是不特定的。证券发行也可以与证券上市合并进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三公原则是指

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三公原则是指公正、公平、公开。资料扩展: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发行市场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都有资金的盈余单位(有储蓄的个人、家庭和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和资金的短缺单位(有投资机会的企业、政府和有消费需要的个人),为了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短缺单位。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证券发行是伴随生产社会化和企业股份化而产生的,同时也是信用制度高度发展的结果。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18世纪下半叶开始的英国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逐步取代了工场手工业,独资和合伙企业越来越暴露出严重的弊端。三公原则不仅指导证券发行,而且贯穿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始终,三者密切联系,相互配合,构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公开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信息公开,才能保证参与者的公平地参与竞争,实现公正的结果。登记制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发行人的发行行为进行约束。核准制下由于政府主管机关在实质条件的审查过程中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从而可以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质量发行人拒之于证券市场之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从核准制向登记制过渡,是证券市场发展日益成熟的标志。

证券交易的竞价方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证券交易一般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1) 集合竞价: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时间:上午9:159:25     (2) 连续竞价:在集合竞价之后,对投资者申报的委托进行逐笔连续撮合处理提过程。连续竞价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当日该证券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价格优先,时间优先。(1) 申报新股(2)增发新股(3)配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上市交易。

【答案】:D《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哪里交易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资本市场证券的过程,形式、种类很多,其中抵押贷款证券是证券化的最普遍形式。

1990年12月哪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次年7月(1990年12月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1、1990年12月哪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次年7月。 2、1990年12月哪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请以你的名字呼唤我。 3、1990年12月哪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这是改革开放。 4、1990年12月哪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年12月禁毒。1.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2.1990年12月19日,中国大陆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 3.上海证券交易所是采用会员制的事业法人机构,会员25家,分专业经纪商、专业自营商、兼管经纪商和自营商3种。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

【答案】:A、B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

什么是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享有权利包括: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若符合条件,经申请可以成为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  1.依法设立且满一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一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华创证券交易软件在哪下???

华创证券交易软件 可以在 华创证券的官方网站下载。如下图,点击软件下载,选择需要的软件即可:

你好,我之前在南昌世纪证券开立账户,如果现在在国泰君安开账户可已交易沪市和深市吗?

可以交易的,现在一个人可以在开多个账户,在不同的证券公司操作。

全球第一家股票交易所?

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世界上第一个证券交易所建立概况 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于1609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诞生,成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阿姆斯特丹银行也是在这一年诞生,大约比英国银行早一百年。

世界上第一个证券交易所在哪个国家诞生

荷兰人同时还创造了一种新的资本流转体制。1609年,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诞生在阿姆斯特丹。只要愿意,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可以随时通过股票交易所 ,将自己手中的股票变成现金。早在四百多年前,在阿姆斯特丹的股票交易所中,就已经活跃着超过1000名的股票经纪人。他们虽然还没有穿上红马甲,但是固定的交易席位已经出现了。这里成为当时整个欧洲最活跃的资本市场,前来从事股票交易的不仅有荷兰人,还有许许多多的外国人。大量的股息收入从这个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院子,流入荷兰国库 和普通荷兰人的腰包,仅英国国债一项,荷兰每年就可获得超过2,500万荷兰盾的收入,价 值相当于200吨白银。

法国第一所证券交易所成立的背景?

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诞生于1531年的荷兰安特卫普,1611年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成立,随后,伦敦紧步阿姆斯特丹的后尘,1792年5月17日的梧桐树协定标志着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诞生。  很多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行为与证券市场一样古老。[2]如果这种观点可以成立,那么,可以说内幕交易从16世纪就开始存在于地球之上。但有关内幕交易的立法、政府管制或法院判例却迟迟没有登场。据有关学者的研究,1814年在英国发生的利用拿破仑大败于滑铁卢的内幕信息炒股获利是世界上第一起内幕交易案件,到1856年英国才出现内幕交易的判例,到1891年美国才出现涉及内幕交易的衡平法判例。[3]也就是说,在内幕交易存在的几百年的漫长历史长河中,却没有任何立法、政府管制措施或法院判例对之予以过问。  其实,我们这里才仅仅考察了法院判例的态度,如果要考察世界各国立法对于内幕交易的态度则更加明显。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这与美国证券交易的历史相比已经整整晚了150年,20世纪60年代后期,西欧甚至还在争论证券市场上根据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是否违法。欧洲最早规定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国于1967年9月28日才建立法国股票交易监察局。当历史的车轮驶入1980年的时候,世界上禁止内幕交易的国家仅有美国和法国两个国家。英国1980年开始禁止内幕交易,日本1992年才真正开始禁止内幕交易,德国1994年才开始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历史悠久,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却姗姗来迟,这是历史事实。历史事实是客观的,但是理解历史事实之间的联系需要理论,因而需要假设和猜想。[4]本文所给出的假设和猜想就是法律现实主义。如果说内幕交易是不公正的话,那么无论是当今的内幕交易还是几百年前的内幕交易都是不公正的,如果说当今的内幕交易是违法的话,那么几百年前的内幕交易也应该是违法的,当然,这是从法律理想主义出发得出的结论。但历史事实与此结论是不符的,唯一的解释就是法律现实主义。内幕交易本质上可能是不公正的,是应该予以禁止的,但是否禁止内幕交易以及如何禁止内幕交易都应该关注现实,从现实出发。各国立法之所以迟迟不对内幕交易明确禁止就是因为他们禁止内幕交易的成本大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收益。在各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市场在整个国家中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甚至国家都没有正式的法律对证券市场予以规制,更谈不上对证券市场中的一个小问题予以专门立法了,由于内幕交易仅仅影响参与证券交易的极少数人,因此,把内幕交易的规制留给这些少数当事人自己去解决对于国家来讲,就是最节省资源的一件事,由此,国家正式立法对内幕交易迟迟

中国第一家证劵交易所成立在哪里?

1918年6月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开业,这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早在1892年,西人设立了上海股份公所,1906年,又设立上海众业公所,从事证券、物品交易。但那只是外国人办的交易所。 光绪末年,梁启超首倡组织交易所性质的股份公司,未获批准。其后,袁子庄等人再度奔走呼号,主张开办证券交易所。  1916年,孙中山为筹措革命经费,联合虞洽卿等人呈请农商部,要求在上海开办交易所,北京政府却以证券、物品不能同时交易为借口,拒绝批准。后经多方努力,北京政府才最终应允国人自办证券交易所。  开张的北京证券交易所由原交通系头领梁士诒创办,资本10万元,主要经营债券、股票,同时兼做外币生意。两年后,上海等地交易所陆续创办起来。 采纳我的答案哈!!

1990年12月19日,新中国内地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开业,它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1] ,位于上海浦东新区。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1990年十二月什么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大陆开业的第一家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12月19日,新中国内地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开业,它是 1990年11月26日,经国务院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这是建国以来内地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拓展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 Stock 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受中国证监会监督和管理,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截至2020年末,沪市上市公司家数达1800家,总市值45.5万亿元;2020年全年股票累计成交金额84.0万亿元,日均成交3456亿元,股票市场筹资总额9152亿元;债券市场挂牌20378只,托管量13.2万亿元,现货成交11.5万亿元;基金市场上市只数达373只,累计成交10.8万亿元;衍生品市场全年累计成交7167亿元。沪市投资者开户数量已达27550万户。2018年12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正式发布实施。 主要职责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制定和修改上交所业务规则;按照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审核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对会员进行监管;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提供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世界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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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哪里成立

成立时间:1609年。地址:荷兰阿姆斯特丹市。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它位于阿姆斯特丹市的内达姆广场附近。阿姆斯特丹证交所是一个以金融股票为主的证券市场,而且外国股票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拓展资料:该证交所于1980年9月开始采用美国股票阿姆斯特丹系统交易,只要登帐即可成交,以方便投资者在荷兰买卖美国股票。1985年,它又和东京证券交易所签订协议,同样实行股票买卖转帐清算。1984年,阿姆斯特丹证交所还开设了欧洲债券交易市场,以进行10万美元以下的欧洲债券交易。2000年9月22日,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与巴黎证券交易所以及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合并,形成全球第一个跨国境、单一货币的股票和衍生泛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职责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历史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成立在哪里?

中国历史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是1905年设立的“上海众业公所”。1905年9月26日,上海市南京西路1806号——一家生意不好后被盘下改造的理发店,吸引住了全球媒体的目光。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李祥瑞授权总经理尉文渊在这里敲响第一声锤锣,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开设的,“中国第一个股票交易柜台”宣告诞生。这是外商经营的,也是旧中国最早的一家证券交易所。该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对象是外国企业股票、公司债券、外国在上海的行政机构发行的债券、中国政府的金币公债以及南洋一带的橡皮股票等。这条新闻在海内外轰动一时,年终被评为“全国十大经济新闻”。1913年,上海一些钱商、茶商等兼营证券买卖的大商号成立了“上海股票商业公会”。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证券交易所法》,证券交易开始走上正轨。1869年上海已有买卖外国公司股票的外国商号,当时称为“捐客总会”。1891年外商在上海成立了上海股份公所。中国自己的证券交易始于辛亥革命前后。1895年至1913年是中国资本主义初步发展时期,民族工商业肇兴,股票发行增多,流通渐广。1918年,我国第一家由中国人自办的证券交易所成立,它就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北平证券交易所。北平证券交易所仿照西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资本金20万元,股份金额100万元,交易经纪人60人,并装有北京各银号的直通电话,以通行情。该所地处北洋政府的首都,又因当时币制不统一,市场流通的货币十分庞杂,致使交易一度十分活跃。1928年,国民政府迁都南京后逐渐冷落,后于1939年停业。建国后,一度取消证券交易。直至1990年至1991年,上海和深圳相继设立证券交易所。

世界第一个证券交易所是???

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市,成立于十七世纪初,是世界上第一个以金融股票为主的证券交易所。该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9月和巴黎证券交易所、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合并,形成世界上第一个跨国境的泛欧交易所。创立于荷兰帝国时代的1602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它位于阿姆斯特丹市的内达姆广场附近。阿姆斯特丹证交所是一个以金融股票为主的证券市场,而且外国股票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不过这些年来该证交所比较注意培养和发掘高技术的企业股票上市。扩展资料: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

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哪里成立

1918年,我国第一家由中国人自办的证券交易所成立,它就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北平证券交易所。北平证券交易所仿照西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资本金20万元,股份金额100万元,交易经纪人60人,并装有北京各银号的直通电话,以通行情。该所地处北洋政府的首都,又因当时币制不统一,市场流通的货币十分庞杂,致使交易一度十分活跃。1928年,国民政府迁都南京后逐渐冷落,后于1939年停业。拓展资料:1602年,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简介  创立于荷兰帝国时代的1602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证券交易所,位于阿姆斯特丹市的内达姆广场附近。阿姆斯特丹证交所是一个以金融股票为主的证券市场,而且外国股票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不过这些年来该证交所比较注意培养和发掘高技术的企业股票上市。  该证交所于1980年9月开始采用美国股票阿姆斯特丹系统交易,只要登帐即可成交,以方便投资者在荷兰买卖美国股票。1985年,又和东京证券交易所签订协议,同样实行股票买卖转帐清算。1984年,阿姆斯特丹证交所还开设了欧洲债券交易市场,以进行10万美元以下的欧洲债券交易。  2000年9月22日,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与巴黎证券交易所以及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合并,形成全球第一个跨国境、单一货币的股票和衍生泛欧交易所。建立概况  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Amsterdam Stock Exchange,AEX) 于1609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诞生,成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阿姆斯特丹银行也是在这一年诞生,大约比英国银行早一百年。  第一只可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是荷兰的东印度联合公司。1602年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联合股份公司。通过向全社会融资的方式,东印度公司成功地将社会分散的财富,变成了自己对外扩张的资本。建立东印度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派遣商船前往南洋,通过买卖交易换回当时欧洲没有的货物,如瓷器、香料、纺织品等等,这些物品在当时的欧洲可以卖到很高的价钱,但是没有人能单独提供大笔巨资为船队准备航海和贸易,所以人们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所需的资金,对于买了东印度公司股票的人来说,所获得的利润既可以以黄金、货币或者货款的形式支付,也可以直接用香料支付,由于船队贩运回来的货物有可能一年比一年值钱,有可观的利润可图,因此人们踊跃地大量购买东印度公司的股票。世界上第一个证券交易所和第一只股票就这样开始了其历史使命。

大陆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哪里成立?

早在1918年的北京就诞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家由中央政府核准的证券交易所。在清朝末年“洋务运动”时期,创办公司成为一时风气。大量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开始在市场上发行股票。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了第一部有关证券交易的法规。到了1918年,北洋政府为了应对国内乱局,需要筹措资金,所以在北洋政府的批准下,“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世界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成立时间与地址是什么?

成立时间:1609年。地址:荷兰阿姆斯特丹市。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它位于阿姆斯特丹市的内达姆广场附近。阿姆斯特丹证交所是一个以金融股票为主的证券市场,而且外国股票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该证交所于1980年9月开始采用美国股票阿姆斯特丹系统交易,只要登帐即可成交,以方便投资者在荷兰买卖美国股票。1985年,它又和东京证券交易所签订协议,同样实行股票买卖转帐清算。1984年,阿姆斯特丹证交所还开设了欧洲债券交易市场,以进行10万美元以下的欧洲债券交易。2000年9月22日,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与巴黎证券交易所以及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合并,形成全球第一个跨国境、单一货币的股票和衍生泛欧交易所。扩展资料:证券交易所的职责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

新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创立于北京东城对吗

不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大陆开业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1月26日在上海成立,12月正式开业。

世界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成立时间与地址是什么?

成立时间:1609年。地址:荷兰阿姆斯特丹市。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它位于阿姆斯特丹市的内达姆广场附近。阿姆斯特丹证交所是一个以金融股票为主的证券市场,而且外国股票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该证交所于1980年9月开始采用美国股票阿姆斯特丹系统交易,只要登帐即可成交,以方便投资者在荷兰买卖美国股票。1985年,它又和东京证券交易所签订协议,同样实行股票买卖转帐清算。1984年,阿姆斯特丹证交所还开设了欧洲债券交易市场,以进行10万美元以下的欧洲债券交易。2000年9月22日,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与巴黎证券交易所以及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合并,形成全球第一个跨国境、单一货币的股票和衍生泛欧交易所。扩展资料:证券交易所的职责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

1602年成立的世界上第一个证券交易所是?

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1602年世界第一个证券交易所是在荷兰成立的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距今420年,该时期是中国明朝第13位皇朱翊钧的万历年间,属明朝后期。该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9月和巴黎证券交易所、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合并,形成世界上第一个跨国境的泛欧交易所。

世界第一个证券交易所是???

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市,成立于十七世纪初,是世界上第一个以金融股票为主的证券交易所。该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9月和巴黎证券交易所、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合并,形成世界上第一个跨国境的泛欧交易所。创立于荷兰帝国时代的1602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它位于阿姆斯特丹市的内达姆广场附近。阿姆斯特丹证交所是一个以金融股票为主的证券市场,而且外国股票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不过这些年来该证交所比较注意培养和发掘高技术的企业股票上市。扩展资料: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

在北京如何开通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

首先,你开的是长城证券的户,如果想开通创业板,你要去原营业部申请开通,其实开通创业板没有年限和资金的限制,两年以上或以下都是可以开通的,可能各家公司的规定不同,其实是没有限制的。年限是以你沪深股东账户第一笔交易至今的时间来算,如果你不满两年在柜台办完创业板业务要5个工作日才能开通,两年以上是2个工作日开通。如果长城证券公司有这样的限制,你又不想转户,你可以去其他的证券公司单开一个深圳证券账户,然后在这个公司申请开通创业板。

东大街华西证券交易所搬到哪里去了

你说的东一环?猛追湾。

华西证券交易密码忘了

首先交易中心随便选,然后帐号类型为资金帐号具体的营业部是根据你注册的当地的营业部资金帐号输入你在营业部注册时给你的帐号,其他的就不用说了,我看你的图片上,营业部都没有选择。

华西证券有独立交易软件吗

到华西证券的官网看一下就知道是否有独立交易软件了。如果没有的话,下载行情交易一体的软件也可以,登入的时候可以选择独立交易,就不会登入行情。

华西证券登陆时为什么一直显示校验客户身份然后最后就显示连接交易中心失败,网络通讯超时?

你登陆的网上交易软件?看看版本是不是最新V6.88版1.先在登陆框最下面点击“系统检测”选取综合值较小的,如都连接超时,建议你先查看其它网页能否正常打开。将电脑安全级别降低一级再尝试。2.如果还不行可能是网络运营商把你的端口屏蔽了,联系你的网络运营商。一般这种情况出现在公司、学校,在家里不会的。3.如果你确实是办公地,那可以尝试在通讯设置最下面勾选启用绿色通道。4.如果你这个软件已经使用很久了 又不是最新版本的,建议你卸载干净重新在官网下载一个最新版本的,在默认路径安装后尝试使用。 PS:如果你是在这几天放元旦期间才登陆不上的话——我建议你4号开盘的时候再登陆,节假日不排除券商系统维护中,不会开放的情况。

小米4手机怎样下载华西证券交易软件

可以使用浏览器搜索应用名称进行下载安装,也可以从系统自带的应用商店中下载,应用商店中的应用都是经过安全检查的,这样避免了应用存在病毒等危险。具体使用方法如下:1、找到并打开【应用商店】;2、可以点击搜索框输入要安装的软件名称,也可以在分类中进行寻找;3、找到要安装的软件后点击【安装】等待安装完成即可

华西证卷用的什么交易软件

  华西证券可以在官网进行下载股票软件,也可使用同花顺,大智慧等股票软件,软件的使用方法如下:  1.下载安装好对应证券公司股票交易软件  2.利用资金账号登陆进去输入账号,密码登陆成功  3.在线交易系统里面,银证转帐选项里面操作  4.选择证券转银行选项,输入转账金额和密码  5.选择看好的股票点击买入输入数量和价格就行了  注意事项:银证转账一般周一至周五在上午9点到下午4点之间,其他时间不能转账  银证转帐的注意事项:  1.证券保证金自助转账服务时间为交易所开市时间;  2.转账成功系统会有语音提示,转账资金及时到账,客户可在券商处直接进入电话委托或自助终端查询保证金余额,也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电话或到网点客户服务终端打印存折查询;  3.客户如变更资料、终止自助转账服务必须提供书面申请;  4.转账金额超出证券营业部规定的最高限额,转账无效;  5.客户必须注意资料的保密,任何以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密码为根据而发生的资金转移行为均视为客户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动进行的行为。  

华西证券网上交易/行情怎样下载?

1. 打开中信证券官网,网址:http://www.hx168.com.cn/hxzq/hindex.html;2.在首页点击左侧的【网上交易软件下载】;3.可以看见【华彩人生1点通】(股票交易行情软件)、【华西证券-股票期权投资交易系统】(股票期权交易行情软件)等交易软件,选定后并点击【下载】,按提示操作即可。

华西证券开的户哪些手机交易软件可以用?

华西证券支持的手机系统为:安卓系统和苹果系统。下载方法: 1、进入华西证券官网,网址:http://www.hx168.com.cn/hxzq/hindex.html; 2、点击【网上交易软件下载】; 3、可以看见【华彩人生1点通(手机iphone)】和【华彩人生1点通(手机indroid)】,选定后点击【下载】旁的图形,扫二维码即可。

华西证券网上交易华西证券网上行情华西证券网上交易软件下载

华西证券网上交易、华西证券网上行情软件下载方法:1、登录华西证券官网http://www.hx168.com.cn/hxzq/hindex.html2、点击【网上交易软件下载】;3、可以看见所有交易和行情软件,选好后,点击【下载】即可。

是不是每个国家都有证券交易所?那是不是中国,公司可到境外任何一个国家上市?

欧洲:伦敦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泛欧证券交易所美洲: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亚洲:中香港交易所,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什么是证券交易佣金

随着证券市场的持续升温,参与证券交易的个人投资者不断增多,很多新入市的投资者对于证券交易的佣金法律制度、收取标准及如何降低佣金成本不甚了解,导致其权益受损,引发法律纠纷,近期笔者创办的中国证券律师网就接到几起有关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产生矛盾的法律咨询。 下面,本文特就有关证券交易佣金制度及法律适用事宜做简要介绍。 一、国际上通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 1975年以前,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基本上都采用固定佣金制度。但随着1975年5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有价证券修正法案”,并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废除了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和实行佣金协商制,使得证券交易佣金自由化成为全球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发展方向,只不过目前的自由化的程度存在一定差别。 据统计,全球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绝大部分对佣金的收取采用自由协商制,其中大部分实行完全的自由协商制(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意大利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马德里证券交易所、毕尔巴鄂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少数证券交易所实行规定最低费率、最高费率或在一定区间内协商议价的方式(如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雅加达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新西兰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泰国证券交易所等)。 二、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而证券市场则是金融体系的一个核心基础,证券市场具有融资、投资、定价和资源配置四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其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要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改善投融资环境、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促进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提高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佣金是证券交易的主要成本之一,证券交易成本的降低,明显有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营造证券市场的繁荣,提高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综合竞争力。因此,为降低证券交易成本,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繁荣,佣金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了较大的变革。 1975年5月1日,美国率先在全球取消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实行佣金协商制; 1984年开始,澳大利亚实行浮动佣金制,证券公司可以自主决定佣金费率(有最低佣金); 1985年,法国也对大额交易实行佣金协商制,1989年7月1日取消固定佣金,将佣金率交由会员公司与客户协商决定; 1986年10月27日,英国对证券业实施了一场空前的重大变革(BIG BANG),取消固定佣金制,客户可与证券经纪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市场供求情况、交易额度等,决定按何种标准收取佣金或是否收取佣金; 1999年10月,日本实行了佣金自由化; 2000年10月,泰国实行了佣金自由化; 2000年7月1日,台湾证券交易所取消了按交易金额实行佣金分级累进制,实行在最高佣金基础上的自由协商制度; 2000年,香港联交所董事局通过了“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证券及期货交易最低佣金制,引入佣金协商制”,同时宣布减低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提高香港联交所在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 而作为我国,其最早的证券交易佣金采用的是3.5‰的固定佣金比例,其市场化程度较低、佣金水平也较高,且当时的佣金比例是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成长,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固定佣金制的不少弊端已逐渐凸现出来。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较高的费率标准提高了证券交易成本从而妨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积极性。 到2000年,由于证券交易额急剧放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成倍增长,部分证券公司出于抢占市场份额的考虑开始“佣金打折”。由于佣金打折行为明显违反了沪、深交易所以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引起了二级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因此证监会当即采取了措施制止此类“佣金打折”行为,并开始着手研究佣金比例调整问题。 2000年底,中国证监会成立了由市场各方参与的佣金改革研究小组,研究小组经过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在多次征求市场主体对佣金改革的意见、反复权衡各种佣金改革方案优劣的基础上,提出了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优选方案。最终证监会经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4月4日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对我国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进行改革调整,该通知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是降低投资者证券交易成本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是促进我国证券公司优胜劣汰并进而全面提升我国证券业整体实力的一项重大政策,更是我国证券市场适应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和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的佣金制度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单一的固定佣金制; 二是差别佣金制,对大宗交易和小额交易进行划分,然后规定不同的佣金费率; 三是按交易额的大小递减收费; 四是浮动佣金制,即设定最高、最低或者中间的佣金比例,允许在此基础以下、以上或上下区间浮动; 五是佣金完全自由化。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所依据的是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依据该规定,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是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而非完全的佣金自由化。 有关最新的佣金收取标准,投资者可以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查询最新公布的《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费用表》。 具体的链接地址为:沪市:http://sse.com.cn/ps/zhs/sczn/jyfy.shtml 深市:http://szse.cn/main/aboutus/service/sjssf/ 四、证券公司确定其佣金收取标准的程序和条件。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而《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明确: “第六条、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营业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营业地税务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上述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证券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或不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报备佣金收取办法,或不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佣金收取办法,或未按公司公开的佣金收取办法收取佣金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价格、税务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查处。” 按照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制定本公司统一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也可以授权各证券营业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佣金收取标准。一般来说,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可以根据机构、个人等各类客户证券交易量大小、交易方式的不同以及对营业场地、硬件设备、通讯资源等方面需求程度的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佣金费率。但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便于投资者“心中有数”,证券公司不能简单地设定一个佣金浮动区间(如2‰至3‰之间),而必须制定一个较为明确的佣金收取标准,以便于每一位投资者从事每一笔证券交易前事先能够测算出证券交易佣金成本。 另外,证券交易佣金属于政府定价目录的范围,且按照前述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制订的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办理报备手续,一般来说只要该佣金收取标准未违反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且具有实际操作性,就可以通过备案,但如果没有履行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当地税务和价格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就属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违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该证券公司制订的佣金标准就不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并且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综上,各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要想得以依法顺利实施,就必须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当地税务和价格管理三部门的办理备案并在其营业场所进行合理的公布,如未履行该程序,则该佣金收取标准就不能依法执行,其对投资者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证券交易佣金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吉隆坡证券交易所的简介

1965年,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后,交易所仍在两个国家一如既往运行,但被合并更名为“马来西亚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1973年,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之间的《货币互换协定》终止,联合交易所遂一分为二成为吉隆坡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新加坡交易所。同年,吉隆坡证券交易所根据1965年《公司法》组建成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接手了吉隆坡交易所有限公司。到2004年,吉隆坡证券交易所被重新命名为Bursa Malaysia,成为一个多样化的国际性交易所。成立于1973年的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率、成本效率高与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它为实家与卖家提供一个中央市场,对马来西亚上市公司的股票、认股权、固定收入证券以及其他证券进行交易。与此同时,随著一个中央存票系统的成立,投资者拥有一个有效率的证券存票系统,这系统涵盖所有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有了这系统,上市证券的票据不需移动,而证券的所有权则由电子帐面记录跟踪。吉隆坡股票交易所是亚洲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提供超过800家上市公司的各种投资选择。资本较大的公司在主要交易板挂牌,而中型企业则挂牌于第二板。

bursa malaysia交易所正规吗

bursa malaysia交易所是正规的,成立于1973年的Bursa Malaysia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率、成本效率高与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它为实家与卖家提供一个中央市场,对马来西亚上市公司的股票、认股权、固定收入证券以及其他证券进行交易。Bursa Malaysia交易所是亚洲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提供超过800家上市公司的各种投资选择。资本较大的公司在主要交易板挂牌,而中型企业则挂牌于第二板。拓展资料:1930年马来西亚成立了第一家正式的证券组织:新加坡股票经纪商协会,但是没有公共交易场所,直到1960年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成立。1965年,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后,交易所仍在两个国家一如既往运行,但被合并更名为“马来西亚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1973年,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之间的《货币互换协定》终止,联合交易所遂一分为二成为吉隆坡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新加坡交易所。同年,吉隆坡证券交易所根据1965年《公司法》组建成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接手了吉隆坡交易所有限公司。到2004年,吉隆坡证券交易所被重新命名为Bursa Malaysia,成为一个多样化的国际0易所。  这股标交易所与马来西亚的证券业由一个健全的管制架构管理。这些条规的主旨是在一个提倡公平及公开价格形成的市场上保持投资者的信心,为投资者提供保障,以及确保快速与可信赖的信息公开与传播。与此同时,随著一个中央存票系统的成立,投资者拥有一个有效率的证券存票系统,这系统涵盖所有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有了这系统,上市证券的票据不需移动,而证券的所有权则由电子帐面记录跟踪。此外,透过其设在纳闽国际境外金融中心的独资拥有的附属公司纳闽国际金融交易所,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也处理多样的多种货币金融工具包括投资基金、债条证券、保险相关票据、股权与知识财产。这些工具可依据传统或回教观点。在这交易所的交易是通过互联网动作。

世界七大证券交易所有哪些啊?

世界七大证券交易所分别是: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日本东京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加拿大多伦多股票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

(2016年)下列选项中属于亚洲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是()。

【答案】:D亚洲主要证券交易所有:香港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新加坡交易所的上市标准

主板最低上市标准         标准一 标准二 标准三 税前利润 过去三年总和750万新元且每年至少100万新元 过去一或二年总和1000万新元 无 市值 无 无 上市时8000万新元(以上市时发行价计算) 股权分布 25%股份由至少1000名股东持有(如果市值超过新币3亿元,可酌减至最低10%)     营业记录 三年 无 无 管理层的连贯性 三年 一或二年,依据不同情况而定 无 会计标准 新加坡,美国一般或国际公认会计原则     持续上市的义务 有 有 有 如果同时在一个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不需要遵守持续的上市义务       创业板(SESDAQ)最低上市标准   税前利润 无(业务具备可行性,盈利性并有发展力) 资本额 无 营业记录 没有营业记录的公司必须证明有能力取得资金,进行项目融资和产品开发,该项目或产品必须已进行充分研发 股市分布 15%股份由至少500股东持有 持续上市的义务 有 如果同时在一个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不需要遵守持续的上市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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