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如果附加补偿性余额条款,会使企业借款的资本成本率( )
【答案】:A相对而言,企业借款的筹资费用很少,可以忽略不计,这时长期借款资本成本率可以表示为:Kl=Rl(1-T)。其中,Kl为长期借款资本成本率;Rl为借款利息率;T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当借款合同附加补偿性余额条款的情况下,企业可动用的借款筹资额应扣除补偿性余额,此时借款的实际利率和资本成本率将会上升。
当借款合同附加补偿性余额条款的情况下,则( )
【答案】:D本题考查个别资本成本率。长期债务资本成本率的测算,当借款合同附加补偿性余额条款的情况下,企业可动用的借款筹资额应扣除补偿性余额,此时借款的实际利率和资本成本率将会上升。
当借款合同附加补偿性余额条款的情况下,则( )
【答案】:D本题考查个别资本成本率。长期债务资本成本率的测算,当借款合同附加补偿性余额条款的情况下,企业可动用的借款筹资额应扣除补偿性余额,此时借款的实际利率和资本成本率将会上升。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流动资金借款是指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及银行信贷制度向银行借入的各种流动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印花税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一、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是多少:1、需要确定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2、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3、银行借款合同,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算,比如100万的借款合同,企业与银行双方需要分别缴纳印花税50元。二、借款合同印花税相关知识1、银行借款合同,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算。2、也就是说,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3、这里强调的是签订合同的对象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法律依据《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印花税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一、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是多少:1、需要确定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2、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3、银行借款合同,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算,比如100万的借款合同,企业与银行双方需要分别缴纳印花税50元。二、借款合同印花税相关知识1、银行借款合同,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算。2、也就是说,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3、这里强调的是签订合同的对象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法律依据《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金融借款合同被告上诉状
法律分析: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诉的请求和理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可以二审吗
可以。根据查询法师兄相关资料显示,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当事人不服,都有权向上级法院上诉进入二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检察院吗
不经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经过检察院。借款合同纠纷主要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合同纠纷等不属于检察院管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为几年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汽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解决汽车金融借款合同的纠纷的办法有,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由他人调解来解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调解或者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信用卡纠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区分
两者有本质意义上的区别。信用卡纠纷案一般属于民事纠纷,不会坐牢,但是如果法院裁定你有能力履行债务,但是却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从哪里看海尔消费金融借款合同
海尔官方平台。消费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的凭证,在海尔借的款就要到海尔官方平台去查看,这里有借款的金额、借款的日期、最晚还款的日期,还有利息等,你也可以打客服进行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会判刑吗
法律分析:需要先明确案件性质,如是普通民事纠纷,除非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逃避履行,一般不涉及刑罚;如涉及到非法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可能会被判处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晋商消费金融借款合同有几份
两份。据天眼查询得知一份为借款人和晋商消费金融签订的《借款合同》,另一份为借款人和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居间服务协议》。其中,《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晋商消费金融之间的合同,约定了借款人向晋商消费金融借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具体条款。
金融借款合同开庭不去
法律分析:法院会缺席判决。判决书送达后15天内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上诉。若未上诉,判决15天后生效,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当事人(被上诉人)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对当事人而言,就会失去就对方的上诉理由和请求进行答辩和抗辩的机会,可能会因此而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所以,如果对方上诉的,被上诉人应该积极到庭参加诉讼,而不应该以不出庭等消极的方式来对待。
金融借款合同逾期,判决生效后,又新加入一个保证人并签订了保证合同。能否对新加入的保证人再次提起诉讼
您好,当然可以加入新的保证人,没有任何问题。保证期间的起算一般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后。至于对保证人能否起诉,这当然也是可以的。不过具体需要看您的保证的种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那就是必须是主债务人经过审判或仲裁,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还债,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只要主债务人届期未还,您就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算。若有疑问,可继续咨询,若已清楚,请采纳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时效是多久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时效是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是怎么算
民间借贷是常见的借贷方式之一,相比较其他贷款来说门槛更低并且方便,也是大家常会选择的贷款方式。但是当借贷双方就有关的事项不能协商一致私下解决的话,那么在这个时候很有可能会到法院去进行诉讼。一、民事借贷诉讼费的计算 1、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二、民间借贷诉讼流程 (一)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二)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三、民间借款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 (2) 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3年。 通过对上文的阅读,我们知道到法院去进行诉讼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的。因此在这个时候,我们主要是看案件的性质以及涉案的金额是多少,从而分析诉讼费的多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主观:(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借款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二)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用途,实际借款用途与借款人申请时拟定用途不一致,并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三)借款法律关系中事实合同的认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非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合同法律关系的绝对标准,从当事人已经作出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形成合同关系意愿的,也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四)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人企业改制等重大事项应事先告知并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出借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约定,不属于出借人免责限责条款。,(五)委托贷款纠纷中,受托银行可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因委托贷款中的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六)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一)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为由主张合同存在欺诈。合同中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包括利率及担保责任约定需约定明确。无论合同名称为信托贷款还是委托贷款,都没有改变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不存在对担保人的欺诈问题。,(二)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是,在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表见代理适用之余地。,(三)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一)贷款银行和借款人隐瞒事实真相,“借新还旧”骗取担保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进行担保,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二)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三)“借新还旧”并未加大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且担保人应当知道借款的实际用途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正确适用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遵守借款人、贷款人及其他相关方在开展金融借款业务时的法律法规,能够合理规避相应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金融借款合同与小额借款合同区别
两者可能只是主体不同,其他一般可以相同。(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同业拆借纠纷,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期限较短的借款合同的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在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是指因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这主要是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借款还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还会造成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双方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或履行产生的纠纷,最常见的是借款人逾期,即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而导致的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时效是多久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时效是两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是房贷还是信用卡
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是房贷。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借款合同,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有偿性、要式性、诺成性。金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在庭审中,绝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欺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的名,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比较大,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占一部分。4、《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由此可以看出,房贷合同符合以上条件,所以属于金融借款合同。
苹果手机怎么解除招联金融借款合同功能
1、首先需要点手机中的招联金融应用标志。2、进入招联金融主界面之后,点按界面右下方的我的标志。3、在之后的界面点按界面右上方的齿轮标志。4、此时会转入设置界面点按箭头指向的账号绑定标志。5、在账号登录授权管理中,以美团为例,点按其后方的解除绑定字样标志。6、界面会弹出提示框提示请确认是否解除与招联账号之间的授权登录或账号关联,点确定即可。7、点完确定之后,界面会弹出解除成功字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规定》。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实施以来,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受到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和高度肯定。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顺应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符合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对于加快民间借贷阳光化进程意义深远。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代表多次提议对民间借贷司法政策进行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自2017年开始先后赴浙江、江苏等地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并于2018年8月发布了法(2018)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就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完善了相关的司法政策。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会坐牢吗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般不会坐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通过申请仲裁、诉讼、协商等方式来解决该纠纷,并且责任人所需承担的也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系本案被告1):陈某玲,女,汉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成昌,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答辩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诉状》之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的事实不客观,表现在: 2.1其诉称答辩人与已故借款人严某胜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14.12.17向其下属龙潭信用社借款20万元,严重违背事实:答辩人未在案涉《保证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及相对人。 2.2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故意隐瞒涉案贷款投有保险的事实。 事实上,案涉贷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购买了原告下属龙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金额为20万元。 故,涉案贷款的清偿,应当优先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三、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借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竞合时,原告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优先选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张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购买贷款保险的初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体现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 四、答辩人虽在《承诺书》上借款人配偶一栏上签名,但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书》,是贷款人单方制定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责任负担,防范减少贷款人的风险。 答辩人认为,《承诺书》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为原告主张答辩人要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有效证据。 从常识常情常理分析,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购买其强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后,其20万元的贷款清偿风险已经具备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与其配偶签署《承诺书》,是严重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和公平原则的。 但现实就是这样不公平,对需要贷款的借款人来说,根本无法抗辩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强制附加条件,作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签名,承担无限的风险。 答辩人要求法庭,根据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作为格式条款的《承诺书》依法认定其无效,不予采信。 五、原告主张2015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贷款利息,缺乏事实根据,不具有正当性。 借款人于2015.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法终止,其后继续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无据,不合情理。 答辩人(陈某玲的委托代理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 辩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汉族,住贺州市新城六区XX号。 答 辩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汉族,广西XX县人,住贺州市新城六区XX号。 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广西XX市人,住XX市XX路50号。 答辩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诉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只是曾是答辩人位于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的住客,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承租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一个单房是通过答辩人朋友何XX办理的(证据1)。 被答辩人居住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期间,答辩人正在忙于XX县的化妆品店经营。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条》需从答辩人的房屋发生入室盗窃(已向建中派出所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说起。 大约在2009年8月初,租住答辩人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6楼的何XX电话告知答辩人住处钥匙弄丢了。 答辩人从XX县赶回贺州后发现,屋内被翻了个底朝天,答辩人的相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个人相片、答辩人于2007年6月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材料等一些个人重要资料全被盗走。 对通过房产抵押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事实,答辩人手头持有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授权委托书》(证据6)可以证实。 答辩人向莲塘信用社贷款时,签有《个人借款合同》和用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作抵押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已被盗走)。 答辩人的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被答辩人李某某列为重点对象并决定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 同时,答辩人前往贺州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答辩人的贺州市XX路XX号房产再次被抵押。 对此,答辩人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09)贺八行初字第47号],请求撤销房产抵押登记,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撤销了贺州市房产管理局对贺州市XX路XX号房产的抵押登记行为(证据2)。 在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协议》(证据3)、被答辩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廖某某借本人现金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抵押房产证、土地证一事的情况说明》(简称《情况说明,证据5》和本案中出现的借条。 这些证据都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却都是虚假的,到处都存在与基本事实不符的“硬伤”。 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协议》签订于 2009年5月23日,称抵押借款方为“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 此时,答辩人廖某某早在2006年就自己经营化妆品店,既不是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也不是临江地产公司员工(《情况说明》提到答辩人廖某某是临江地产公司房产主任)。 《房屋抵押协议》开头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证号码与落款时中的乙方身份证号码竟然不同。 首先,假若答辩人廖某某向被答辩人真是借款38万元,被答辩人不会连证件号码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连这样基本的错误都允许发生。 其次,答辩人廖某某已于2008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证(证据4),号码为45010419XXXXXX0334,被答辩人不会傻到连原件都不查看。 3、伪造的《借条》。 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条》上显示借款高达人民币380000元,《借条》显示内容却不足100字,且将最重要的还款日期打印错误,然后用手改写,明显欠缺严谨。 请问如果真是放贷,放贷人会同意吗? ②就现有《借条》复印件所显示字迹的颜色深浅和字号来看:a《借条》正文字迹与承诺人处的字迹深浅明显不一样;b《借条》正文字号与承诺人处的字号也不一样,而《借条》中“特立此据”位置还低于“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内容,表明这两段字的行间距是不一样的,如果确实是用电脑排版,这种排版是很难的。 对于答辩人来说,这种排版方式也是没有必要的。 所以说,从整体上来分析,这《借条》不是通过电脑一次性打印出来的。 ③通常民间私人借贷,借条上落款应当是借款人才对,借条上仅出现“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的字样,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辩人正好有证据可以推断被答辩人是如何拼凑假《借条》的。 2007年6月,答辩人通过房产抵押方式向贺州市莲塘信用社贷款,向莲塘信用社出具了《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简称承诺书,因出具的承诺书被盗走,提供空白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证据7)],该材料中有答辩人夫妇俩的签字。 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正好利用了有答辩人夫妇俩签字的《承诺书》,被答辩人要么是在旧的承诺书中空白处直接用电脑打印借条的内容,要么是将假借条正文内容和承诺书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复印,拼出假的《借条》。 4、《情况说明》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 《情况说明》第2页第10行称:“房屋抵押的事千万不要告诉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条》中却是表述为“经抵押房产借到李某某……”,借条却是有黎某某的签字。 这又是一个可笑的谎言。 综上,我们可以确认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是彻头彻尾的伪造。 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请求。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xx年 月 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可以由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没有协议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招联金融借款合同在哪里看
下载招联金融的相关软件,招商银行的APP也可以查到打开你的支付宝,然后打开芝麻信用,然后打开信用生活,然后打开招联金融,然后添加到服务窗口,然后打开我的还款,里面就能看到账单信息,还款期数,还款时间等等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贷款平台对你存在套路贷、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因素的,只计算本金,利息等费用不予计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后不理会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一般情况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1、协商,金融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借款合同的纠纷;2、仲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3、诉讼,金融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管辖区法院的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驳回怎么处理
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一般会将争议交由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诉讼请求被驳回,不服一审判决怎么办,一般需要根据该一审判决是否已经生效,如果一审判决未生效的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判决,如果判决已生效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进行申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2号,简称“《金融审判意见》”)。《金融审判意见》明确规定:“金融 借款合同 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 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根据该规定,如果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借款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减。 金融借款利率上限之争 在此之前,对于金融借款利率能否超过24%或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 四倍,理论与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主张金融借款利率没有上限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77号)曾规定,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利率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1〕251号)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 主张金融借款利率不能超过24%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管制 的放开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上浮贷款利率,国家法律及政策层面对 高利贷 或变相高利贷均持否定态度,因限制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上限尚无明文规定,应参照 民间借贷 利率的保护上限即年利率24%予以保护,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摘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执复58号执行裁定书)以上就是关于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方面的内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属于什么案件
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分析第一,“集中性”问题凸显。东港法院2011、2012、2013年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分别为220件、1706件、220件,2012年较2011年同类案件数,相差达八倍之多。区别于一般商事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批次性、集中性特征明显。自案件进入诉讼领域开始,分别呈现出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执行的特点。这种特点一方面源自诉讼成本、诉讼效率的考量,另一方面也与金融机构内部资产整合密切相关。第二,“送达难”沉疴待治。相当数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产生,系因私力救济不能。私力救济不能中除却因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导致的客观履行不能,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借款人躲债、讨债等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相应的进入诉讼领域后产生送达难问题。送达难主要表现在,借款人下落不明导致的送达不能;无法确定借款人下落,但能够电话联系到借款人情形下送达不能;当事人人数众多,部分送达不能导致的重复送达等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第三,判决依旧是案件主要结案方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成为常态。相当数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仅仅因为暂无偿还能力,这种情形下借款人多数不到庭参加诉讼。另外部分案件借款人主观不履行亦导致部分缺席审理。缺席审理背后一方面折射出借款人和保证人诚信缺失导致金融机构拒绝调解,另一方面因金融机构提起诉讼或基于时效考量,或者为了完善坏呆账核销手续,甚至为了推卸业务风险的责任追究,因此金融机构通常更注重判决形式而无调解意愿。高判决带来执行居高不下,执行到位率低。第四,“保证”担保成为主要的担保形式。除涉国有银行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借款多采取抵押担保或保证加抵押担保外,占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绝大多数的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面向的借款人主要是农民,贷款金额相对较小。同时可担保的财产相对较少,这类贷款业务担保形式主要为保证形式。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为保证担保,一案件中的借款人、保证人往往对应另一案件中的保证人、借款人,导致连串不良贷款的产生,相应纠纷多发。第五,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抗辩事由集中。与缺席审理相伴生的是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抗辩事由主要集中在担保人主体资格抗辩、保证合同无效抗辩、欺诈担保抗辩、保证责任免除抗辩、借款人非实际贷款使用人抗辩等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有何区别
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 合同的成立 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属于什么案件
法律分析: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性质
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 农村信用社 ,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 金融借款合同 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 民间借贷合同 ,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 向法院起诉 的占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 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 借款担保合同 》,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 欠贷款不还 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在庭审中,绝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欺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的名,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比较大, 法院判决后 ,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占一部分。 4、《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 合同的内容 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 没有担保人 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主观: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 农村信用社 ,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 金融借款合同 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 民间借贷合同 ,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 向法院起诉 的占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 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 借款担保合同 》,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 欠贷款不还 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在庭审中,绝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欺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的名,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比较大, 法院判决后 ,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占一部分。 4、《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 合同的内容 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 没有担保人 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规定是多长时间
金融 借款合同 纠纷案件的 诉讼时效 为三年。因为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时效是多少年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时效是三年。在履行金融合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存证据,若发生纠纷,建议积极协商,如果双方无法沟通,是可以提出诉讼的,避免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金融借款合同提前宣布到期,罚息应否支持及如何计算?
01 案例索引 最高法民终1286号(编者注:此为裁判文书网2022年6月7日发布,本案最高法院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案号有所遗漏),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02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03 基本案情 威尔登公司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中关于威尔登公司向信达公司偿还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的16807198元罚息的判决,改判威尔登公司无需向信达公司支付罚息 。事实和理由: (一)《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借款凭证》所对应的债务不应当受《借款合同》有关罚息条款约束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8375万元用于威尔登公司置换交通银行存量贷款,14125万元用于归还实际控制人胡某某借款,2500万元用于归还潮濠公司借款,实际用于威尔登公司的借款仅为8375万元, 但一审判决却将所有借款计算罚息并由威尔登公司承担,对威尔登公司不公。 (二)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未到期,不应当计算罚息 。《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是指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收取的款项。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5年,自首次提款之日即2011年9月2日起计算,届满日期为2026年8月19日。 借款期限没有届满,威尔登公司未逾期还款的情况下,计算罚息的条件未能成立。 (三)一审判决罚息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止,罚息为16807198元,但对于罚息的计算利率、起始时间、计算罚息的本金标准均没有列明,存在不当。 (四) 一审法院准许信达公司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不利于查明本案事实,程序不当。 胡某某作为案涉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死亡后,一审法院应中止本案的审理,并追加继承胡某某财产的继承人为当事人。 (五) 信达公司主张的罚息起算日期不合理,不应得到支持 。信达公司主张从2017年10月18日开始计算罚息,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威尔登公司从2011年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发区支行)借款开始,截至2017年10月18日,仅拖欠利息约90万元,且威尔登公司已经提供价值远超借款本金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工行开发区支行应该给予威尔登公司一个合理的还款宽限期, 罚息的起算时间应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更为合理。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威尔登公司是否应向信达公司支付罚息。 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2011年8月19日,工行开发区支行(贷款人)与威尔登公司(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其中第二部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条款”第8.3条明确约定:“ 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2017年10月18日,因威尔登公司涉诉、资产被司法查封, 工行开发区支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威尔登公司未偿还的所有借款立即到期 。威尔登公司在借款被宣布立即到期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信达公司作为工行开发区支行权利的受让人有权依约向威尔登公司主张罚息 。 威尔登公司上诉主张《借款合同》约定其所借款项用于归还实际控制人胡某某借款14125万元、归还潮濠公司借款2500万元,该两部分款项并非威尔登公司使用,因此产生的罚息不应当由威尔登公司承担,与《借款合同》的上述约定明显不符。《借款合同》第一部分“借款条件”第2.1条中 关于借款用途或者使用方式的约定,并不影响威尔登公司作为借款人依约承担偿付案涉全部借款本息责任的基本认定 ,威尔登公司的上诉事由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一审法院准许信达公司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是否有误的问题。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本案中,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胡某某去世,信达公司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裁定准许信达公司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程序并无不当。信达公司( 编者注: 判决中有所混淆,似应为威尔登公司)上诉据此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并追加继承胡某某财产继承人为当事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金融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而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条规定表明,自然人之间就借款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并未生效。只有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时,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补充: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它不依赖物的交付。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说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的时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于不能一概而论,所以不说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我个人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并不以生效为必要条件,也即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并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并没有否认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只是强调必须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应为诺成合同。
如何审查金融借款合同效力
金融借款合同审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要审查合同成立方式以及是否成立,是否生效,有无效力待定或者无效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是否终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借款的利率超过年15.4%的部分无效;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什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在庭审中,绝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欺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的名,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比较大,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占一部分。如我院审理的某银行诉李某金融借款合同案。4、《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违约金要付多少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违约金具体支付多少没有直接的规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可以超过当事人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金融借款合同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称同业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1、协商。金融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借款合同的纠纷;2、仲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3、诉讼。金融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管辖区法院的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什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在庭审中,绝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欺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的名,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比较大,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占一部分。如我院审理的某银行诉李某金融借款合同案。4、《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后不理会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一般情况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1、协商,金融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借款合同的纠纷;2、仲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3、诉讼,金融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管辖区法院的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属于什么案件
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分析第一,“集中性”问题凸显。东港法院2011、2012、2013年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分别为220件、1706件、220件,2012年较2011年同类案件数,相差达八倍之多。区别于一般商事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批次性、集中性特征明显。自案件进入诉讼领域开始,分别呈现出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执行的特点。这种特点一方面源自诉讼成本、诉讼效率的考量,另一方面也与金融机构内部资产整合密切相关。第二,“送达难”沉疴待治。相当数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产生,系因私力救济不能。私力救济不能中除却因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导致的客观履行不能,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借款人躲债、讨债等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相应的进入诉讼领域后产生送达难问题。送达难主要表现在,借款人下落不明导致的送达不能;无法确定借款人下落,但能够电话联系到借款人情形下送达不能;当事人人数众多,部分送达不能导致的重复送达等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第三,判决依旧是案件主要结案方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成为常态。相当数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仅仅因为暂无偿还能力,这种情形下借款人多数不到庭参加诉讼。另外部分案件借款人主观不履行亦导致部分缺席审理。缺席审理背后一方面折射出借款人和保证人诚信缺失导致金融机构拒绝调解,另一方面因金融机构提起诉讼或基于时效考量,或者为了完善坏呆账核销手续,甚至为了推卸业务风险的责任追究,因此金融机构通常更注重判决形式而无调解意愿。高判决带来执行居高不下,执行到位率低。第四,“保证”担保成为主要的担保形式。除涉国有银行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借款多采取抵押担保或保证加抵押担保外,占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绝大多数的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面向的借款人主要是农民,贷款金额相对较小。同时可担保的财产相对较少,这类贷款业务担保形式主要为保证形式。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为保证担保,一案件中的借款人、保证人往往对应另一案件中的保证人、借款人,导致连串不良贷款的产生,相应纠纷多发。第五,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抗辩事由集中。与缺席审理相伴生的是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抗辩事由主要集中在担保人主体资格抗辩、保证合同无效抗辩、欺诈担保抗辩、保证责任免除抗辩、借款人非实际贷款使用人抗辩等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印花税
法律主观:应税人应该是双方都要交,即合同的甲、乙方都要缴纳印花税。以下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1、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规定,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2、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包括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合同”有区别,不需贴花。6、限额内的循环借款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的0.05‰贴花,在限额内发生的循环借款不需贴花。
怎么解决汽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解决汽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步骤:第一、梳理案情收集证据。第二、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起诉。第四、准备开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的区别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针对违反借款合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分别区分贷款方和借款方的责任。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金融借款合同生效要件
借款合同 的生效要件如下: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 民法典 》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 合同生效 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什么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什么?
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 合同的成立 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金融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什么金融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而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条规定表明,自然人之间就借款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并未生效。只有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时,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补充: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性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样本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样本的格式及内容需包含如下:1、借款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订立;2、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付款方式和还款方式等;3、合同样本还应该包含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金融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金融借款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其诉讼时效受到《民法典》的规制。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金融借款合同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1、借款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2、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3、借款金额。4、借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5、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6、借款利率。7、还款。8、违约责任。必须明确规定。9、保证条件。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10、争议的解决方式。11、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具体如下: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如果委托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金融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金融借款合同应当是诺成合同,不是实践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金融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双方当事人都签字或者盖章后,该合同就成立了。因此金融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不是实践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金融借款合同5篇
金融借款合同(精选5篇) 合同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当然是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我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金融借款合同,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金融借款合同篇1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借款人以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贷款人有权处理抵押物。 甲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篇2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联系地址: 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乙方因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甲方同意出借,但乙方如何使用借款,则与甲方无关。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 万元整(小写:¥_________ 元)。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为: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 _____年,自_____ 年 _____月_____ 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算,乙方应另行出具收条)至_____ 年 _____月_____ 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为: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 ,利息按月结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月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 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八、逾期还款的处理: 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2)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点五(2.5)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 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形式的通知、催告均采用书面形式向本合同各方预留的地址发送,如有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书面通知以发送之日起三日届满视为送达。 甲方: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 签订约日期:_________ 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附】一般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借款合同要依据国家信贷计划和政策,确定信贷资金的分配方向和数额,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2)应掌握信贷方的资信情况。贷款方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对借款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选择与那些信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高,有发展前途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3)贷款方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注意审查借款方的贷款用途,保证所发放的贷款专款专用,防止借款挪用贷款和不合理占用资金,减少或避免浪费贷款的现象发生。 (4)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贷款安全。为确保资金安全回笼,避免损失,保证借款方按期归还资金。贷款方应与借款方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同时注意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偿还能力。 (5)不得私自抬高或降低利率。借款合同中所规定的利率应按国家制定的统一利率签订。 (6)签订借款合同要注意条款齐备、文字含义清楚、用语准确、程度合法,以防止酿成纠纷,或无效、违法行为的发生,使签订的借款合同得以全面履行。 (7)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篇3 货款种类: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贷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保证人(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甲方向丙方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实施细则》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向丙方购买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路(村)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商品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年另_________月,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长期贷款采用分期确定利率的规定,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年十一月底的利率水平,在当年十二月份公布下一年度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水平,利率的执行期限从下一年度一月一日到该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借款合同签订时,以当日银行公布执行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确定第一期贷款利率,执行期限到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贷款拨付 甲方委托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登记部门认同(乙方确定认同标准)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全部贷款连同甲方存入的自筹资金,以甲方购房款名义用转帐方式划至丙方的销售商品房存款户。 第六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结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必须办理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之前将当月还本息额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续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七条 贷款担保 甲方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甲,乙双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丙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给甲方并且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之前,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方应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负责代为清偿。 第八条 保险 甲方必须办理全额抵押房地产的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有关保险手续可委托乙方代办。抵押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 保险单须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有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若借款合同需要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本合同存续期间,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原合同应依照法律法规作相应变更。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乙,丙方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原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按月还款,并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没有按月还款,一方按规定对其逾期本息按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__计收罚息。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分抵押物,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想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公证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篇4 第一条借款种类。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合同书向借款人发放下列第________种类贷款。 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2、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4、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5、个人贷押贷款6、中央贴息助学贷款 7、地方贴息助学贷款8、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9、个人定向消费贷款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贷款不得用于认购和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采购合同贷款不得用于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 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 日起至____年__月___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确定为月利率_________‰。利息从发放之日起计算。遇利率调整时,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施工合同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调整,并按原合同签定的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第六条担保方式。本合同采用__________方式的担保,具有约定由本合同中相应担保条款确定。 第七条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将贷款划入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的帐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借款种类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学杂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人授权贷 款人直接将款项划入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商户、保险商或学校帐户。 金融借款合同篇5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 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于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年 月 日 还款方式:现金/ 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款日起付日息1%。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 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如下:1、协商。金融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借款合同的纠纷;2、仲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3、诉讼。金融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管辖区法院的提起诉讼。金融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合同主体中的贷款人为金融机构,借款人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金融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原因有金融部门信贷管理存在漏洞、借款人方面的原因、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