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是以货币、债券、股票等基本金融工具为基础而创新出来的金融工具,它以另一些金融工具的存在为前提,以这些金融工具为买卖对象,价格也由这些金融工具决定。具体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期货、互换或期权合约,或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高风险性。衍生金融工具本身是为规避金融价格波动风险而产生的,运作得当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以降低基础工具的风险。但衍生金融工具也存在风险,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衍生金融工具管理指南》中指出,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更重要的是,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性,交易时只需交付少量保证金即可签订大额合约成互换不同的金融工具,一旦运作不当,便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2、衍生金融工具的时态性是未来的。衍生金融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一定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与传统的即期交易相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均为将要在未来某个时间完成的交易,即其时间属性是未来的。从合约的签订到履行,金融工具的价格将可能发生剧烈的变动。 3、表外反映性。与传统金融工具相比,有些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传统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标准。 此外,衍生金融工具还具有高度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等。 现实生活中,处处可见金融工具。比如说,你很容易想到市场上的那些债券或股票等投资工具,你甚至还会想到金融工具投资风险或被“套牢”。但是,从金融工具会计规范的角度分析,还是有必要给金融工具下一个定义的。正因为人们看到金融工具这个词容易想到股票或债券投资,因此曾有人简单地将金融工具界定为企业持有的一些金融资产。事实上,如果你站在金融工具的发行那一方看,在金融工具持有方为资产的情况下,发行方往往是负债或列在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等。 A商业银行发债券,B保险公司去买,对A商业银行来说债券是负债,而对B保险公司来说却是债券投资(金融资产)。如此延伸开来,从会计规范角度,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为什么金融工具的定义落脚在“合同”?这是因为金融工具最初的存在一定涉及发行方和接受方,双方是以一种契约的方式达成交易的,而且这个契约的终止时点恰为对应的金融工具“消亡”的时点。按照上述金融工具定义分析,大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金融工具,另一类是衍生金融工具。 先说说基本金融工具。货币(现金)就是基本金融工具,而且对持有的一方来说,还是金融资产。它代表交换的媒介,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持有方与政府 (发行方)之间的一种合同。在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中的存款也是基本金融工具(资产),代表着存款人的一种合同权利,即存款人有权从该机构中取得现金,或者根据其存款余额签发支票或类似工具用以偿付金融负债。其次,还可以找到成双成对出现的基本金融工具,比如,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收债券和应付债券、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长期股权投资和股本等。除此之外,也会遇到一些基本金融工具难判断的情况。比如,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是否都是基本金融工具?融资租赁合同基本上被视为出租方获得连续收入的权利,同时也是承租方需连续支付的义务,这一系列的支付实质上与贷款协议下本金和利息合起来支付是一样的:出租方对租赁合同中应收款项的投资进行核算而不是对租赁资产本身进行核算。经营租赁有些不同,它基本上被认为是一项没有完成的合同,要求出租方在未来期间提供资产给承租方使用,以换取类似劳务费的对价,出租方继续核算的是其租赁资产。因此,融资租赁被认为是一项金融工具而经营租赁则不是一项金融工具(已到期的应收或应付款项除外)。又比如,财务担保是否是金融工具?它代表着借出方向担保人收取现金的一种合同权利,也是当借入方违约时担保人应支付现金给借出方的一种对应的合同义务;合同权利和义务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承当担保)而存在,即使借出方是否能够行使这一权利以及担保人是否必须履行这一义务都取决于借款人未来是否有违约行为,也是如此。由此说来,财务担保也是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