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

长期看好B站,B站近期回港股上市募资,值得参与打新股新股申购吗?

值得,能参与打新必须要参与,问题是中签率万分之一都不到,能不能中就看运气了。

万邦速达国际物流是上市公司吗

不是。深圳万邦速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速达”)于2016年09月26日成立。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不是。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河南万邦集团上市了吗

河南万邦集团上市了。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在河南郑州成立,是一家以农产品物流为主要业务的股份制公司,公司注册资金6000万元。

中粮集团有几家上市公司

16家。根据查询中粮集团官网信息显示,中粮集团旗下拥有16家上市公司,其中包括中国食品(、中粮包装、蒙牛乳业、大悦城地产、中粮家佳康、福田实业、雅士利国际、现代牧业、中国圣牧、九家香港上市公司等。

中粮集团为什么不上市

中美贸易影响。中粮集团不上市是因为受中美贸易战等多重因素影响,中粮整体上市已经延后。中粮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实力雄厚的食品生产商,行业领军者,全球布局、全产业链的国际化大粮商。

金地集团上市股票代码是多少?

我帮您查了一下,金地集团于2001-04-12上市,上市股票代码是600383,希望能帮到您。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上市公司。拜耳医药保健是拜耳集团的子集团,总部位于德国的勒沃库森,主要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原研产品,拜耳医药保健致力于提高人类及动物的健康水平。

中信证券是借壳上市吗

是的。中信泰富(00267.HK),向母公司中信股份收购资产2269.3亿元人民币(约2865亿港元),中信集团将借此实现在港整体上市。完成交易后,中信泰富将改名为中国中信。一、长江证券分析师刘俊表示,中信集团借壳海外整体上市有助于提升公司国际影响力,而控股的中信证券(600030.SH/06030.HK)将进一步整合扩张其在港业务,有望扩大跨国并购、承销保荐国内公司海外上市等国际投行业务规模。二、对于为何不通过IPO实现香港上市,中信集团董事长常振明昨天在香港表示,目前整个中信股份下面已经有很多上市公司,如果再去IPO,投资者会感觉非常困惑,目前方案对中信泰富、中信股份都是双赢的局面。三、据中信泰富公告,中信泰富向母公司收购资产,其中以现金支付499.2亿元人民币,其余1770.13亿人民币以发行股份支付,每股售价13.48港元,需发行股份约165.79亿股,为保持公众持股量不低于25%水平,中信泰富需要再配发约46.75亿股。四、中信股份是中信集团在2011年成立的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收购完成后,中信股份将由中信泰富控股股东变身中信泰富全资公司,而中信股份拥有众多上市平台,其直接和间接控股的A股公司包括中信国安(000839.SZ)、中信海直(00099.SZ)、中信证券、中信银行(601998.SH/06198.HK)、中信重工(601608.SH)等。截至2013年12月31日,集团的总资产为39657.03亿元人民币。一、 券商概念主要有三类:一是直接的券商股,如中信证券、宏源证券等。二是控股券商的个股,如陕国投、爱建股份等。三是参股券商的个股,如辽宁成大、通程控股等。 受券商大会影响最大的个股无疑是直接的券商股。因为如果有利好消息传出,对于此类个股的主营业务将会产生积极影响。中信证券等个股也的确需要新业务来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于宏源证券而言,目前最需要的是如何解决其所持有的st祥龙、st龙科等上市公司的股权,因为此项股权解决得好,将远远大于直接发债的影响。道理很简单,发债毕竟是有成本的,而通过处理法人股,不仅解决了资产流动性问题,而且还会获得一笔可观的现金流。 券商重仓股受到的影响则各异。因为券商重仓股的形成动因不同,归根结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主动性投资形成。这与基金一样,从二级市场寻觅战机然后伺机介入,属于券商的自营业务。另一类是被动性投资形成。这又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包销而来,新股包销与配股或增发包销;还有一种是合并而来,因为有些券商是各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部以及各小券商合并成大券商的,如此一来,这些前身的重仓股也带到了新的券商中,这就是被动无奈的投资

政策为什么不允许金融类企业借壳上市

根据融资最新新规,金融资产不能通过借壳上市,为此中介机构在最初设计方案之时,绞尽脑汁地想办法如何规避借壳上市。绿专资本特此整理了有关金融资产规避借壳上市的几个案例,供大家借鉴。据绿专资本了解,2016年版重组新规规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等5大指标之一发生变动100%以上即构成借壳,而且对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年限也做出了限制,5年内发生变动都构成借壳,在这之外,还规定了一条万金油的条款: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也构成借壳此外,在今年2月17日再融资新规也出台了,对重组配融产生很大的影响。绿专资本表示,所有的金融企业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资产负债表的扩张,而上市是其开启补充资本金大门的不二法则。无论是银行巨无霸,还是中小型券商,抑或是期货、信托等细分市场的主体,或者是金控平台,都朝着资本市场前仆后继。除了IPO,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而实现上市也是很多金融企业的选择。绿专资本称银行上市是清一色的IPO,共历两波上市潮,一次是2010年前,尤以2007年为甚,以四大行及股份制银行为主;2016年迎来城商行的上市热潮,江苏银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贵阳银行、无锡银行、常熟银行、吴江银行、张家港行和江阴银行等均通过IPO登陆资本市场。除此之外,绿专资本表示券商也大抵是两波上市潮,除了IPO,2010年前的券商上市基本是借股改的东风,以吸收合并的方式重组上市公司,如长江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东北证券、国金证券、西南证券、广发证券、国海证券;而近两年来的“类借壳”案例,有些则需要经过巧妙地安排,如华创证券、江海证券、国盛证券、安信证券、华鑫证券。瑞达、南华等期货企业也现身排队行列。但是,金融资产并不能借壳上市。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之后再无金融企业借壳的新规。于是,谋求上市的金融企业寻求通过曲线方式来达成目的,在操作手法上一般通过与实际控制人的既有上市平台进行资产重组,从而规避借壳(表1、表2)。这些案例囊括了国企混改、地方金控平台战略上市、信托企业重上市等。案例1.越秀金控:“百货+地方金控平台”双主业运行越秀金控是第一个地方金控平台曲线上市的案例,同时也是广州国企改革典范。本案交易亮点在于:其一,“两步走”的方案,先将广州证券67%股权与其他金融资产打包装入上市公司,实现多牌照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再收购广州证券剩余33%股权。其二,选择国资委旗下原有上市平台,既避免了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改变,维持双主业经营从而保持了原有上市公司的主业,同时也规避了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的严苛要求。其三,国内首个金控平台上市,给其他地方国企改革提供了示范效应。其中华菱钢铁于2017年2月获得重组批文,交易后将形成“金融+节能发电”的双主业模式,整合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企业.

Y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下构成障碍的有(  )。

【答案】:B《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七)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为什么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股价会下降一点???

因为分红,公司分红的确会造成股价下跌,这是股市的惯例——除权除息造成的人为现象。因为公司分红不除权除息的话,对后来的买进者就不公平。例如股价为10元,每股分红1元的话,原来的持有者享受了此次分红的利得,而后来的买进者没有获得这个利得,在权益上就显失公平。一家优秀的公司长期将留存收益分给投资者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因为股市投资者享受了公司的成长,这种成长需要用现金分红的方式体现出来。如果公司没有很好的利用留存收益的投资项目,将留存收益留在上市公司,还不如将它们分给投资者。一家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必定会长期增长,投资者长期持有这样的公司就可享受公司不断的分红。扩展资料除权与除息报价除权(息)股票与含权(息)股票的判别在于是否能够享受股利、股息、这也决定了两者市场价值之间存在差异,一般而言,除权(息)基准日的股价要低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价,为保证股票价格的公平性和连续性,需要在除权(息)基准日对该股票进行技术处理,根据除权(息)具体情况计算得出一个剔除除权(息)影响后的价格价格作为除权(息)指导价或基准价,又称为除权(息)报价,通常在除权(息)日作为前收盘价来处理。计算公式除权与除息报价的具体计算公式有以下几种:除息报价。除息报价=股息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股息)除权报价。a送股除权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送股率)b配股除权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率)/(1+配股率)c送股与配股同时进行时的除权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率)/(1+送股率)除权除息报价=(股权登记的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配股价*配股率)/(1+送股率+配股率)需注意的是,股票市场的股价受市场供求本身影响较大,因而除权(息)报价仅作为除权(息)日市场开盘的参考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做法是在除权(息)基准日,以除权(息)报价代替该日的前收盘价,作为该日集合竞价和涨跌限制的参考,当日开盘价仍由集合竞价产生,之后的价格由连续竞价产生。参考资料股票分红百度百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而制定的。2006年12月13日证监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共七章七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该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

上市公司公开谴责可以资产注入吗

不可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公司上市了,还能买到原始股?

公司上市了,就买不到原始股了。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买原始股的目的是为了企业上市后获取几倍甚至百倍的高额回报。通过分红取得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回报。所以,原始股是在上市前才能买,上市后股票是公开发行的,就买不到原始股了。原始股的认购途径1、通过其发行进行收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2、通过其转让进行申购。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扩展资料: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第四十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原始股

深圳市卓越集团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深圳市卓越集团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但是,卓越集团拆分金融业务上市,即深圳市不动产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深担保”,股票代码“835403”)。所以,对外宣传为上市公司,其实只是一个业务上市。

下面哪一项不属于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

向特定对象公开募集不属于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列关于持续督导期间的说法中,错误的( )。

【答案】:C《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自己销售和让承销商销售不是一回事吗,为什么要选择支付费用让承销商销售呢

撇开销售能力、独立性等原因不谈,根本原因是来自于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即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上市公司自主发行股票仅有一款例外情况,即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明白了吗??

上市公司实施除权配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亏损也可以配股?

公司必须有稳定、持续的盈利,亏损股票是不可以配股的,配股要摊薄盈利。

借壳上市涉及的审批事项

借壳上市涉及的审批事项   借壳上市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过把资产注入一家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与首发上市相比,借壳上市的方案设计复杂,审批程序也较首发上市更加繁琐,且在操作过程中会面临首发上市并不涉及的风险。    一、借壳上市涉及的审批事项   借壳上市的方案繁复,因此涉及的审批程序也较繁杂,从借壳上市本身来说,涉及定向发行股票需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涉及重大资产的出售和收购需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如果壳公司股权中有国有股权,还需要经相应的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如果收购方属于外资,还需要经商务部审批等等,具体如下:   1、壳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审核   根据该份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借壳上市涉及到重大资产重组,将由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将审核借壳上市是否能全部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审核   壳公司向收购方发行股票,属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即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要求,并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如下:   (1)发行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十名;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此外,如果壳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一些违法违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事项时,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3、涉及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及豁免要约收购事项,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借壳上市最终的结果是收购方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并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而要约收购会让收购成本大大增加,甚至会导致收购的失败。因此,在实施借壳上市过程中,收购方往往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借壳上市过程中,收购人一般会根据壳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第(2)项或第(3)项情形作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理由。   4、如壳公司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需要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变更的审批程序   如壳公司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则壳公司的资产处置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借壳上市方案实施后,壳公司将由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变更为由收购方控股的上市公司,涉及到国有股权的变更,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如收购方为外国投资者,需要履行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审批程序   如收购方为外国投资者,则需根据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商务部的批准。   6、如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取得交易所的同意   如壳公司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的备忘录等规定,取得交易所的同意,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二、进行借壳上市面临的风险   与首发上市相比,借壳上市涉及更多的利益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上市公司的职工、收购方、收购方拟注入资产的持有者、收购方的实际控制人等等。借壳上市一旦成功,对壳公司来说往往属于重大利好,会促使壳公司股价上升,使壳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价值增加,许多壳公司的投资者甚至可以借此实现一夜暴富的神话。由于借壳上市涉及利益主体众多,利益巨大,且壳公司本身就是公众公司,因此会面临一些首发上市并不涉及的风险。   1、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的风险   由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对壳公司的资产质量会有明显的改善,如提前泄露了该等信息,会造成市场上对壳公司股票价格的疯狂的操作。而借壳上市过程中涉及多方主体(壳公司及其股东、收购方及其股东、各中介机构等等),因此在申请壳公司股票停牌前,必须做好保密工作,谨防信息泄露造成股价异动。证券市场监管者近年来对内幕交易的查处日益严格,一旦壳公司的股票价格异动,将会引起监管者的注意和核查。如一旦核查发现壳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相关方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将会阻碍借壳上市的进程,最终损害相关方的利益。如曾被列为国内券商借壳第一单的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正是因为广发证券总经理等人涉及内幕交易而导致借壳一事搁置长达二年多,至今S延边路依然处于停牌中。   因此,借壳上市过程中内幕信息的泄露和内幕交易是首先需要特别注意和防范的风险。   2、未能获得全部政府部门审批的风险   借壳上市涉及的审批部门众多,审批程序繁复,借壳上市的完成需要所有的审批事项都获得通过才能进行,某项审批未获得完全通过将影响整个审批事项的进程,甚至会导致借壳上市的失败。因此,壳公司、收购方等相关方在借壳上市过程中必须做到与审批部门进行及时、充分地沟通。   此外,因上市公司往往曾是一个地方的重点企业,即使上市公司业绩下滑,甚至名存实亡,地方政府仍然对上市公司保持相当的重视程度。因此,即使拟购买的壳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收购方(特别是外地收购方)亦要注意与当地政府进行充分沟通,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   3、壳公司债务重组失败的风险   借壳上市能否获得成功还有一个关键因素是购买方买到的壳应是个“净壳”,净壳就是壳公司在进行资产处置时能够切实得把所有的资产、负债、业务剥离出壳公司,而不受壳公司原有资产、负债和业务的影响。如果壳公司未能剥离原有债权债务,或者仅剥离部分债权债务,那么会面临债务重组能否成功的风险。如果未能设置好债务的隔离措施,即使所有审批手续完成,收购方仍有可能陷入到壳公司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而导致借壳的失败。   为了防范借壳上市的风险发生,更为了保证实现借壳上市,收购方在借壳上市过程中应对壳公司债权债务进行详尽调查,并将相应的债权债务转让给有资质和能力进行处理的接收方,以保障债务尤其是或有债务得以真正剥离。 ;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上市吗

可以。子公司上市方式是分拆上市。分拆上市指一个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分拆上市后,原母公司的股东虽然在持股比例和绝对持股数量上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分成,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后,母公司将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扩展资料: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末出台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在“完善基础制度”环节明确提及: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当前A股上市公司群体,已有众多公司将旗下子公司分拆到新三板挂牌的案例,将子公司分拆到境外上市的案例也已日趋常见,但将旗下子公司分拆到A股上市则少之又少,个别分拆、分立案例也是极端、特殊情形,或是避开监管红线变通实施。在当前发行体制下,一家公司通过IPO上市便达到了融资发展的目的,如果再将子公司分拆上市,则相当于多拥有了一个资本平台。此外,分拆子公司上市还可能涉及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独立性等问题。在专业人士看来,科创板允许分拆上市有着诸多积极意义。科创板旨在补齐资本市场服务于科技创新的短板,允许分拆子公司于科创板上市,有利于调动上市公司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发挥上市公司在资金、人员、研究能力和市场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孵化和培育出更多的创新企业,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科技孵化器的功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分拆上市中证网-瞄准科创板 A股公司分拆上市“路更宽”

定向增发的股票怎么上市?它和市价完全不一样

定项增发不同于分红配股,这是一种公司融资的方式,增发价有几种,不详细说了,一般来说公司都定于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的90%这样,就是说这个价位实际上并不低,因为公司也是为了融到多的钱,所以一般会在股价连续涨一段时间后离开召开股东大会,这些股票会有1年的限售期。给楼主说说定向增发的实际意义,定向增发我们散户是没有参与机会的,意义就在于未来股价可能低过目前的增发价,因为定向的对象一般都会是友情公司或领导或关系户之类很亲密的关系,所以上市公司是很不愿意看到股价跌破增发价这一现象,因为他意味着流通的时候这些关系户要赔钱,08年的大熊后很多增发的股票股价都跌破了增发价,而在09年的时候这些股票都是利好频发,快速拉到增发价以上,这就是我们散户的意义,至于股价高于增发价的对于我们没什么意义

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主要原因有哪些?

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主要原因有: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若要公开增发证券,当前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净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前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2.保持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回馈股东,一些运行成熟、盈利稳定的上市公司,暂时未有较为有利的项目投资,为提振股价、回馈投资者等因素,倾向于发行现金股利3.IPO时章程的规定4.当前证监会要求新近申报的IPO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各拟上市公司均在招股书和公司章程中明确了现金分红计划,未来正常条件下,现金分红可期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规定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明确的规定:最近三年分红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30%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上就起草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开征求意见。该决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这较之以前规定的“百分之二十”有了大幅的提高。决定对之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规章中涉及上市公司分红的条款予以了重新修订,共有六项内容。一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二是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是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四是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等内容。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五是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六是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决定要求证监会派出机构、沪深证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自该决定施行之日起,1996年颁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将同时废止。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该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列关于持续督导期间的说法,错误的是()。

【答案】:B《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第36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其内容包括:(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三)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四)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五)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报证监会备案。交易所与任何上市公司所签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均应一致;确需与某些上市公司签署特殊条款时,报证监会批准。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二)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三)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四)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五)股票停牌事宜;(六)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七)仲裁条款;(八)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并在上市后由上市推荐人指导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推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推荐人予以处分。第五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荐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第五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和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其公布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报告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告证监会。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编制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其公布。第五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一)该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二)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三)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四)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五)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证监会报告。第五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将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与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区别开来。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准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进入交易系统。第六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卖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统计系统,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公布有关统计资料。第六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以按照上市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以就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证监会予以处罚。第六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上市证券的发行人进行监管。

哪部法律规定了股票和上市公司的

见《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关于上市公司组织几个欧的特别规定;《证券法》第三章第二节关于证券上市的规定等。另外,公司上市肯定是要发行股票的,因此,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股票的发行也是在调整公司上市。此外证监会还颁布了很多规章,比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等等。

企业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一、企业上市的条件有哪些1、企业上市的条件有:(1)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3)公司经营3年以上,在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2、法律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二、公司上市的流程是什么公司上市的流程:1、 拟写公司上市方案;2、聘请律师介入为公司完善有关公司管理的法律文件,按公司法的规定完善公司的组织机构,并拟写、整理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文书,如有涉诉案件的,律师代理完成有关诉讼工作;3、聘请注册会计师介入完成有关公司上市的审计工作,并完善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4、聘请券商进行上市辅导、推荐;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及有关上市法律文件报审批;6、审批;7、上市;8、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后三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锁定期到底多长?

36个月。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拓展资料:一、再融资新规对新股锁定期的要求 (一)具体规定 如下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第八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如果在证券市场再融资需要什么条件

  证监会网站4月16日公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等公开征集意见。  《办法》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进行了规范。该征求意见稿在现行再融资办法基础上,根据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精神,以及今后全流通的市场条件进行了较大修改。相对而言,在再融资方式上,通过引入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方式来促进再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资条件上,有松有紧,但紧大于松;在发行程序上则有了明显的简化;在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条款中,都体现了加强上市公司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  《办法》将再融资方式分为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两种,其中公开发行证券在原有的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引入了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创新方式。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和认股权的一个综合,两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债性更强。从发行条件看,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规定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要求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从发行期限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只规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由于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债券部分可以独立上市交易,因此这一再融资方式不仅将大大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也将增加证监会在发展公司债市场上的主导性。《办法》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了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从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特别是认股权证虽然与公司债券捆绑发行,但是发行后分别交易。从市场表现看,认股权证单独交易将避免其价格被市场低估,初试的债务人可以将权证在市场以比较高的价格卖出,有助于提高初始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两者捆绑交易可能出现的权证价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于上市公司降低债权融资的成本。认股权证方面,《办法》就关于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存续期间以及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做了明确规定。对行权价格,《办法》规定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认股权证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对存续期间,《办法》规定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对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办法》确定“向上市公司购买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发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资方式。《办法》并没有对私募对象的资格加以明确规定,而是体现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对象的数量上,《办法》予以了明确,要求不得多于10 名,且有1到3年的锁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将为外资并购增添新的途径。  在再融资条件上,《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有松有紧,但总体感觉紧大于松。松,主要表现在财务指标的降低。对于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对于配股,仅要求连续三年盈利。此外,还根据《证券法》取消了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的限制。紧,主要表现在市场约束机制的加强。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上,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其次,在定价机制上,要求增发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以保护老股东的利益不因增发而被稀释;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以防止转股价无限向下修正不断摊薄老股东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将增加上市公司增发和可转债转股的难度。第三,在发行规模上,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由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降低到40%;增发规模的限制虽然取消了,但在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第四,配股要求必须采取代销制,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  在发行程序上,《办法》有了明显的简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获得核准后的6个月内有自行选择发行时机的权力;二是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允许发行人和特定投资者双向自主选择,并可自行配售股份;三是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可走简易审核程序。  我们认为,证监会在股权分置改革即将满一周年之际出台再融资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在于向市场表明股改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和管理部门对于股改今年能够成功完成的信心;另一方面,在于兑现《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先完成股改公司可优先再融资的承诺,并以此来进一步推动后续的股改进程。  《办法》的征求意见已经得到了市场的正面回应,为了尽力消除恢复再融资和之后的新老划断对市场的负面影响,管理部门在扩容步骤上提出了分三步走思想,即:第一步,恢复不增加即期扩容压力的定向增发以及以股本权证方式进行的远期再融资;第二步,择机恢复面向社会公众的其他方式的再融资;第三步,择机选择优质公司,启动全流通条件下的首次公开发行。另外,在资金扩容方面提出了“加快已获批准 QFII 额度的发放,在必要时可以考虑进一步增加 QFII 额度;推进商业银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加快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推动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增加直接入市比例;择机恢复投资者资金申购股票制度;开展基金公司专项理财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等非常具体的措施。这一切都充分显示出管理部门对于市场稳定的高度重视。  苏宁此次再融资的金额达到12亿元,比原本预计的要多出4亿多元  每个公司可能各有新闻描述,想找集中的网站有点难,你想要什么公司的可以自行搜索。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一)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七)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第九条 上市公司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三)上市公司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发行股票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二)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第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第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第二十二条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第二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第二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二)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四)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第二十八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第二十九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十条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认股权证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第三十二条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第三十三条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第三十四条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第三十五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二)债券利率;(三)债券期限;(四)担保事项;(五)回售条款;(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七)转股期;(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三)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四)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第四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第五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第五十三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五十九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第六十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十九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第七十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时,将新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承销商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以外币认购的证券的办法、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号)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15号)同时废止。

公司上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上市要求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扩展资料:公司上市程序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应当采用什么方式发行

代销。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二、 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四、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六、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八、本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如果在证券市场再融资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精神,以及今后全流通的市场条件进行了较大修改。相对而言,在再融资方式上,通过引入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方式来促进再融资方式的多元化;  在再融资条件上,有松有紧,但紧大于松;在发行程序上则有了明显的简化;在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条款中,都体现了加强上市公司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  《办法》将再融资方式分为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两种,其中公开发行证券在原有的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引入了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创新方式。  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和认股权的一个综合,两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债性更强。  从发行条件看,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规定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要求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从发行期限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只规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由于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债券部分可以独立上市交易,因此这一再融资方式不仅将大大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也将增加证监会在发展公司债市场上的主导性。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这个,不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第五条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第六条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三)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五)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八)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  (九)符合规定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十)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十一)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十二)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十四)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全体董事签字;  (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增发、配股,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A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13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BCD三项,根据第12条规定,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可以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的是()。

【答案】:D《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三)专项计划被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四)计划说明书等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不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 (五)其他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36个月。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拓展资料:一、再融资新规对新股锁定期的要求 (一)具体规定 如下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第八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新三板上市公司能否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新三板上市公司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法》中新三板的基本法律定位如下:《证券法》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以三个条文(第96条、97条、98条)对证券交易所、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了三分法的规定,使我国资本市场的层次性得以确立和明晰。就新三板而言,《证券法》明确了新三板市场的定位属性,并初步勾勒了新三板与证券交易所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联系与界分。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前条所述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第四条 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第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上市公司申请以其它方式发行新股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新股发行条件及关注事项第八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一)存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二)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公司重要财务指标如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异常,可能存在重大风险;  (三)公司现金流量净增加额为负,且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四)公司曾发生募集资金的实施进度与原招股文件所作出的承诺不符,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使用效果未达到公司披露的水平;  (五)公司本次发行筹资计划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及实施周期相互不匹配,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的论证;  (六)上市公司前次发行完成后,效益显著下降;或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  (七)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  (八)公司缺乏稳健的会计政策;  (九)公司资金大量闲置,资金存放缺乏安全和有效的控制,或者大量资金用于委托理财;  (十)公司资产负债率过低,通过股本融资会导致公司财务结构更加不合理,或公司缺乏明确的投资方向,资金可能出现剩余;  (十一)公司或有负债数额巨大,且存在较大风险;  (十二)公司存在重大仲裁或诉讼;  (十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十四)公司可能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十五)公司最近1年内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及未履行报告义务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十六)公司董事会未履行其向全体股东所作出的承诺;  (十七)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

江苏省非金融上市公司有哪些

江苏金租,海德股份,申万宏源等。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得知:江苏省非金融上市公司有江苏金租,海德股份,申万宏源等。江苏金租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8-9、11-19、25-33层。

中以海德是上市公司么

中以海德是上市公司。中以海德人工智能药物研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12-20,于2022年11月07日上市,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辉路14号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10号楼1602,所属行业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了吗

上市了。根据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通告得知:该公司于2008年重组上市,截止到2023年2月20日该公司一直在经营,所以,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了。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资本运作及管理,投融资研究,咨询,企业重组,并购经营业务。

上市辅导机构排名

上市的教育机构有新东方、学而思教育、安博教育、学大教育、环球雅思、正保远程教育、弘成教育、北大青鸟、洪恩教育、火星时代等机构。一、新东方,全名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位清顷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是综合性旅正州教育集团,同时也是教育培训集团。公司业务包括外语培训、中小学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在线教育、出国咨询、图书出版等各个领域。二、学而思国际教育集团,成立于2003年,为6-18岁的孩子提供高品质的课外辅导。三、环球雅思于2010年10月8日环球教育在美国成功上市,股票代码为GEDU。2011年11月,培生集团以总额约2.94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环球教育的所拆蔽有流通股,环球教育成为了培生的全资间接子公司,环球教育也从纳斯达克退市。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概况

公司全称: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Yitong High-tech Co., Ltd.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28号公司简称: 亿通科技证券代码: 300211法人代表: 王振洪公司董秘: 杨淑兰注册资本(万元): 4,886.0000行业种类: 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上市时间: 2011-05-05招股时间: 2011-04-25发行数量(万股): 1,250发行价格(元): 25.75发行市盈率(倍): 55.98发行方式: 网下询价发行,上网定价发行主承销商: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概况

公司全称: 江苏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Tianze Infoindustry Co., Ltd.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0号公司简称: 天泽信息证券代码: 300209法人代表: 陈进公司董秘: 高丽丽注册资本(万元): 8,000.0000行业种类: 通信服务业上市时间: 2011-04-26招股时间: 2011-04-18发行数量(万股): 2,000发行价格(元): 34.28发行市盈率(倍): 61.21发行方式: 网下询价发行,上网定价发行主承销商: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上市是哪家券商

江苏银行上市的券商时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多家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证券公司。其成立于2002年2月28日,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深圳、广州等全国80多个主要城市设有113家分支机构。

华新燃气集团是上市公司吗

华新燃气集团是上市公司。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以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国新能源为整合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整合其他省属和民营管网公司。整合重组之后,华新燃气资产规模将达到800亿元,并拥有两家上市公司,成为省内上游煤成气资源最多、抽采能力最强,中游管网占比最高、储气调峰能力最优,下游市场份额最大、产业配套最完善的大型省属企业和燃气产业市场主体。

西凤酒借壳哪个上市公司了?

西凤酒借壳公司有西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国际国内旅游服务、餐饮娱乐、旅游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旅游商品开发经营、旅游客运及其他相关业务,拥有包括西安旅游、西安饮食两个上市公司、西安海外旅游公司和西安中旅2家旅行社以及西旅集团恒大置业公司、西安唐城股份有限公司、西旅集团广瑞物业管理公司、西旅集团大晟青铜文化艺术品公司8家控股企业。拥有西安大汉上林苑公司、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西安惠群集团公司、西旅集团汽车公司和西安楼观台宗圣宫旅游发展公司等6家全资子公司。集团旗下有两个国家AAAA景区、2家四星级酒店、12家一至三星级酒店、8家国家特级酒店和11家中华老字号店。公司简介西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西安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6月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独资旅游企业集团,是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和资本运营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由全资、控股、参股及合作企业构成,职工1万多人。主营国际国内旅游服务、餐饮娱乐、旅游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旅游商品开发经营、旅游客运及其他相关业务。

大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

不是,上市公司里没有这名字的

大汉控股集团上市了吗

没有。大汉控股集团于1992年在湖南省娄底市创立,2009年迁入湖南省长沙市,是一家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综合性非公有制企业,集团旗下拥有200余家子分公司,员工6000余人,业务涵盖钢贸物流、新型城镇化开发、商业管理、汽车贸易、物业管理、产业互联网、职业教育等领域。2020年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位列第396位。

新股上市首日如何买入

能涨停的你买不进的,不涨停的不能买【像000166申万宏源你看当天没涨天,要是在20元买着了,那就直接套着了】所以如果打新不能中签,就果断放弃这个新股吧

陕汽集团上市了吗

没有!陕汽集团目前不是上市公司,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汽控股,始建于1968年,总部位于陕西西安,现已发展成为占地面积450万平方米,拥有资产总额149亿元,从业人员2.3万余人的特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公司产品范围覆盖重型越野车、重型卡车、大中型客车(底盘)、中轻型卡车、重型车桥、康明斯发动机及汽车零部件等领域,是国家选型对比试验后保留的唯一指定越野车生产基地和首批汽车出口基地企业。

陀螺币2022年会上市吗?

“2022年,陀螺b肯定不会上市的,但是在国外的话,由于疫情的影响,陀螺币应该在2022年的下半年上”

陕汽集团上市了吗

无法确定。截止2023年3月6日,陕西省相关部门未发布关于陕汽集团上市的相关消息。所以无法确定。陕汽集团总部位于陕西西安,现已发展成为占地面积450万平方米,拥有资产总额149亿元,从业人员2.3万余人的特大型汽车企业集团。

上市公司预收账款提高在哪个网站能查到

一般年报里都会提到的,或者《证券日报》,或者一般的财经类网站都会有的,你就是看年报

公司怎么上市?怎么在美国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直接上市(IPO)与买壳上市(REVERSE MERGER)。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风险极大,对市场行情与上市时机要求甚高,且企业承担全部费用。法律禁止投资银行以企业股票换取部分服务费用。如遇市场低迷时,上市过程会被推迟或彻底取消。如上市不成,公司没有丝毫灵活度,彻底失败,此时大量先期资金投入付之东流;买壳上市费用低,公司完全掌握进度。在美国投资银行的专家指导下,公司和券商共同主动选择发新股融资时机,通过良好的设计,上市过程的风险很小。 企业上市方式的选择 企业上市的程序 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后具备的优势 我们对在美国挂牌上市企业的选择和要求 如果在美国以买壳方式上市,如何正确选择壳公司 上市后应注意的事项 上市公司如何融资

太平保险是上市公司吗

是上市公司。中国太平,股票代码HK:00966,2013年,中国太平同步完成集团改制和整体上市。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太平”,是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中管金融保险集团。中国太平是当今中国保险业历史最为悠久的民族品牌,1929年创立于上海。1956年太平保险与其他民族保险企业一起成为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员公司,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专营境外业务。1999年受命全面控股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有境外经营性机构,并逐步发展成为中国保险业唯一的跨境综合经营的保险集团。2001年重新进军国内市场。2009年,完成下属各公司品牌整合。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华西政券什么时候上市?

2017年12月27日华西证券IPO上会,华西证券于2018年1月12日获得ipo批文,将于明日(2018年1月24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代码002926;发行价格(元/股)9.46。

海通证券是不是上市公司

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AITONG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证券代码:600837 曾 用 名:都市股份 G都市 都市股份 PT农商社 ST农商社 农肯商社 证券类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上市日期:1994-02-24 当前行业:证券、期货业

中泰证券上市影子股有哪些

中泰证券报送的IPO申报稿在证监会官网进行了预披露,至此,24家上市券商有望增加新成员,同时拟上市券商数量增至10家。而近期,拟上市券商的影子股又掀起了一波“小高潮”。事实上,随着越来越多的券商股上市,券商“影子股”也颇受市场关注。泰证券IPO申请受理之后,10家拟上市券商共涉及券商“影子股”21只。截至4月5日,3月份以来10家拟上市券商“影子股”平均涨幅高达19.15%,并且21只“影子股”全部上涨。其中,参股华安证券的上市公司嘉化能源(原华芳纺织),3月份以来涨幅最好,为28.18%(均为后复权,下同)。其次是参股天风证券的上市公司京山轻机,3月份以来涨幅达28.05%。排名第三的是参股东莞证券的上市公司财信发展,3月份以来涨幅为26.64%。就算是排名末位的参股财通证券的上市公司苏泊尔,3月份以来的涨幅也达9.19%。看来,这个春天券商“影子股”正在全面起舞。同时,参股中泰证券的影子股有山东钢铁、鲁银投资。其中,山东钢铁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持有中泰证券28.80亿股,占总股本的45.91%,为其控股股东。截至4月5日,山东钢铁、鲁银投资3月份以来的涨幅分别为9.76%、14.99%,表现也不俗。值得一提的是,在中泰证券准备上市之路的同时,公司内部也在进行扩容。昨日更是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出一则招聘启事,招聘人数多达369人,其中在北京、上海、深圳、济南四大地区招聘投行岗位就多达100人。此外,中泰证券为原来的齐鲁证券,在去年下半年更名,公司行业地位一直排名较前。据中泰证券介绍,201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3.01亿元,实现净利润60.73亿元远超众多上市券商;在全国125家券商中,营业收入排名第12位;代理买卖业务净收入排名第11位;资产管理业务规模2253亿元,其中主动管理规模1057亿元,行业排名第8位。新三板推荐挂牌企业161家,累计挂牌260家,行业排名第2位。累计为234家企业提供新三板做市服务,做市企业数量行业排名第2位。与此同时,在去年年底天风证券获得IPO受理之后,其影子股的表现一直不俗,也是拟上市券商中平均涨幅最高的,为23.06%。其中,参股天风证券的影子股有人福医药、道博股份、三特索道、京山轻机,分别持有天风证券5.23亿股、4908.27万股、2580.94万股、1057.61万股,3月份以来的涨幅分别为20.22%、22.9%、21.06%、28.05%。此外,天风证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通过三家合伙制企业,合计持有该公司5.36%的股权,类似于在启动IPO之前已实施了内部股权激励。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对待影子股不能盲从。平安证券分析师缴文超认为,新股上市所带来的冲击并不能为参股上市公司的业绩带来持续性的增长,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与主营业务增长没有联动影响,因此投资者需注意对上市券商的影子股冲击可能只是一时效应,对于长期股价的影响仍有待观察。另外,年初,宝硕股份拟通过资产重组注入华创证券。对此,缴文超表示,华声股份、宝硕股份、哈投股份(3月份以来涨幅分别为36.21%、36.87%、16.67%)等拟收购证券公司的券商影子股,其旗下证券公司在纳入上市公司体内补充资本后,2016年业绩预计优于行业,同时证券业务与上市公司体内原有业务产生协同效应,有利于整体公司发展。

软银上市了吗?软银是哪里的上市公司?

是日本的。软银集团在1981年由孙正义在日本创立并于1994年在日本上市,是一家综合性的风险投资公司,主要致力IT产业的投资,包括网络和电信。软银在全球投资过的公司已超过600家,在全球主要的300多家 IT公司拥有多数股份。风险投资公司的简介:风险投资公司是专门风险基金(或风险资本),把所掌管的资金有效地投入富有盈利潜力的高科技企业,并通过后者的上市或被并购而获取资本报酬的企业。上市的定义:上市是一个证券市场术语。狭义的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当大量投资者认购新股时,需要以抽签形式分配股票,又称为抽新股,认购的投资者期望可以用高于认购价的价格售出。在中国环境下,上市分为如下方式:1、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中国公司直接到非中国大陆的证券交易所(比如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3、中国公司间接通过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并以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红筹股)三种方式。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简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下称“区域股权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中天国富证券上市了吗

中天国富证券上市了。根据相关资料查询,中天国富证券于2021年二季度上市,截止2022年12月1日,没有其他变动消息发布。

中川华宇建设集团是上市公司吗

是上市公司,中川华宇建设集团是由其上级公司中贵国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伍亿贰仟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李刚,公司拥有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管理团队,目前公司共有正式员工210人(不含控股公司),其中大学及以上学历170人,占员工比例约81%;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140人。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银行有哪些?

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共有14家,分别是:公司代码 上市公司名称 A股代码 B股代码 60198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988 - 60199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998 - 60132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328 - 601009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009 - 60116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169 - 60193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939 - 60139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398 - 60116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166 - 6000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015 - 60001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016 - 6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 - 60128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288 - 60181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818 - 60137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1377 -

请问广发银行是不是上市公司?

是的。公司是通过“借壳”的方式上市的。广发证券在2010年2月2日,借壳S延边路获证监会有条件通过。2010年2月12日,广发证券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由“S延边路”变更为“广发证券”,股票代码“000776”保持不变。同时,公司的行业分类也由“交通运输辅助业”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截至目前为止,广发证券总股本76.2亿股,股价18.27元,总市值1392亿元。

广发证券是上市公司么?

是的。公司是通过“借壳”的方式上市的。广发证券在2010年2月2日,借壳S延边路获证监会有条件通过。2010年2月12日,广发证券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由“S延边路”变更为“广发证券”,股票代码“000776”保持不变。同时,公司的行业分类也由“交通运输辅助业”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截至目前为止,广发证券总股本76.2亿股,股价18.27元,总市值1392亿元。

广发证券英国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1997年06月11日 发 行 价:3.60RMB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发 行 量:30000000股 股票代码:000776 ..

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开盘价是多少

  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代码000776)于2010年2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交易,开盘价为每股54元,停牌前每股10.55元,收报50.05元,大涨374.4%。  2006年6月 S延边路发布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吉林敖东正与广发证券就借壳S延边路上市事宜进行沟通磋商。  2006年9月 S延边路首次披露回购大股东吉林敖东所持有S延边路股份并吸收合并广发证券方案。  2006年10月 S延边路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相关借壳议案,所有议案均高票通过。  2007年05月 广发证券借壳过程中有员工参与内幕交易传闻甚嚣尘上。证监会表态将严查广发证券内幕交易案。  2007年06月 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主动辞职。董正青向媒体承认其弟弟董德伟持有S延边路股票,但否认泄露了内幕信息。  2008年05月 ST梅雁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要由广发证券员工发起成立的深圳吉富,以转让不合法为由追讨2004年转让给深圳吉富1.68亿股广发证券股权,占广发证券借壳前总股本8.4%。  2009年01月 董正青案宣判,董正青因犯有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其余涉案两人均被判刑和处罚。  2009年12月28日 包括S延边路在内7家与广发证券借壳相关的上市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广发证券拟与延边公路就借壳事宜进一步沟通,相关公司全部停牌。  2010 年2月12日,公司股票简称由"S延边路"变更为"广发证券",股票代码"000776"保持不变。

广发证券上市?

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即将成真  历经3年多的等待后,广发证券借壳上市终将修成正果。12月28日,S延边路(000776)发布公告称,为落实公司股改方案,推进公司用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的重组工作,延边公路拟与广发证券就有关事项进一步进行沟通。同时,持有广发证券的6家上市公司辽宁成大(600739)、吉林敖东(000623)、中山公用(000685)、华茂股份(000850)、闽福发(000547)和星湖科技(600866)也同时停牌,等待广发证券借壳一事的明朗。据多方了解,公司重组方案最快下周将揭晓,预计改动将不大。

老虎证券上怎么查询在美国第一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股票软件中一般没有这种专门的查询功能,只能筛选所有股票,看是否有上市时间这个信息,然后排序。

旺旺是不是上市公司

是。1996年,旺旺曾以旺旺控股公司名义,在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挂牌上市,但因交投反应不好,结果蔡衍明在2007年决定把公司私有化,撤回在新加坡的上市地位。2007年,台湾发生力霸集团金融事件(力霸案),旺旺陆续开始购入该集团旗下公司的股份;以增资的方式入股力霸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友联产物保险,并更名为旺旺友联产物保险。另外亦希望以30亿元取得东森电视40.32%股权,成为最大股东,但可惜终失败。2008年,旺旺再以“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港交所:151)名义,转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当时每股招股价为$3港元。从新加坡退市到在香港上市,仅仅花了200天左右的时间。通过Choice数据统计显示,从2008年至2017年,经过十年资本市场发展,旺旺公司营业收入合计2036亿元;实现净利润合计337亿元。扩展资料:旺旺集团简介:旺旺之业务可追溯至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旺旺于1992年正式投资大陆市场,是台湾第一个在大陆注册商标并且拥有最多注册商标的公司,于1994年在湖南设立第一家工厂,旺旺秉持着“缘、自信、大团结”的经营理念,立志成为“综合消费食品王国”,向着“中国第一,世界第一”的目标不断前进。2019年4月,台企旺旺集团荣获“第八届中国食品健康七星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旺旺集团证券日报—旺旺上市10年分红214亿元 占净利润总和六成

上市10年以上且股本小于20亿的股票有哪些

太多了。现在是2015年6月,上市10年以上的那就是2005年6月之前的上市,把沪深股市上市公司上市时间排序,统计2005年05月31日收盘前在沪深A股上市公司共1306家,到现在为止,它们中的95%的股本都是小于20亿的。比如最早的000005世纪星源,600602仪电电子,600651飞乐音响,600652游久游戏(爱使股份),600653申华控股,600654中安消(飞乐股份)600656博元投资(浙江凤凰),000004国农科技等等,1306只股票,不可能一一罗列了。这些股票总股本和流通股本都小于20亿。

五洋建设集团是上市公司嘛,如果是,股票代码是多少?

不是上市公司,但是控股其它上市公司,比如华东医药(000963)和如意集团(000626),欢迎采纳!

如意集团莱卡还会上市吗

如意集团莱卡会上市。山东如意集团莱卡科创板上市、新加坡工业资产上市、A股资产增发三百亿资产上市启动签约仪式在如意科技艺术中心举行。签约仪式上,山东如意集团分别就莱卡科创板上市、新加坡工业资产上市、A股资产增发项目与中国信达、华泰联合证券、信达证券、新加坡星展银行、中联基金、中德证券等单位进行了现场签约。

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上市公司

不是上市公司,深交所到是有一家叫如意股份的上市公司,不过是“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页 上一页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