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会《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考点: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之组织架构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所称组织架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一、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需关注的主要风险 (1)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缺乏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力,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失败,难以实现发展战略。 (2)内部机构设计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 二、内部控制要求与措施 1、组织架构的设计 (1)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可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任职资格、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应当明确。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产生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其人员构成、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2)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 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3)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4)企业应当对各机构的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确定具体岗位的名称、职责和工作要求等,明确各个岗位的权限和相互关系。企业在确定职权和岗位分工过程中.应当体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 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 (5)企业应当制定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岗(职)位说明书和权限指引等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文件,使员工了解和掌握组织架构设计及权责分配情况,正确履行职责。 2、组织架构的运行 (1)企业应当根据组织架构的设计规范,对现有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设置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本企业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企业梳理治理结构,应当重点关注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情况,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运行效果。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企业梳理内部机构设置,应当重点关注内部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运行的高效性等。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中存在职能交叉、缺失或运行效率低下的,应当及时解决。 (2)企业拥有子公司的,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管控制度,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重点关注子公司特别是异地、境外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等重要事项。 (3)企业应当定期对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发现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优化调整。企业组织架构调整应当充分听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审批。
贷款通则与三个办法一指引有不同的按哪个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它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 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析 1、固定资产贷款的定义 《办法》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2、《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几个部分,《办法》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办法》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办法》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通过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有助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办法》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办法》要求贷款人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手段,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第三,《办法》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 第四,《办法》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有助于提升信贷管理质量。由于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贷前、轻贷后”的现象普遍存在。《办法》要求加强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强调动态监测以及对贷款账户的管理。 第五,《办法》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有助于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慎监管的有关内容,《办法》规定对不按本《办法》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罚款、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的处罚类别,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水平。 3、《办法》保证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方式 第一,要求贷款人应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要求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 第三,《办法》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经多方调查、论证后,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要求贷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4、《办法》出台是否会影响企业的贷款申请与使用? 该《办法》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在贷款使用方面,《办法》只是从贷款支付环节,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用途管理,这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是银行业监管的一贯要求。同时,《办法》提出的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在目前某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中已有很多尝试,在某些领域甚至已成为全行业的习惯做法。实践表明,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并没有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 5、《办法》实施贷款支付管理是否会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成本? 《办法》在设计支付方式、确定支付标准时,综合考虑了大中小企业的特点、承受能力等因素,并由部分银行进行了实际业务测算。结果表明,《办法》中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还能够降低企业的利息支出,节约企业的财务成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可能从量上看会增加某些业务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贷款质量得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得到提高。 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解析 1、《指引》的重点内容 《指引》共二十二条,重点有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项目融资定义。在吸收借鉴新资本协议对项目融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项目融资业务的实际情况,明确了项目融资是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二是明确识别、评估、管理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的要求。为督促贷款人充分识别、评估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指引》将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按照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加以明确,并对贷款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降低、分散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和增加保证贷款人相关权益的措施。为保证贷款人在项目贷款担保、所投保商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指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同时,贷款人还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四是进一步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求。除要求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外,进一步提出了根据贷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五是加强项目收入账户管理。根据项目融资的风险特点,要求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同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 六是强调银团贷款原则。针对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要求在多个贷款人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2、《指引》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关系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因此,《指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其立法依据之一,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内容均遵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如贷款偿还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或者项目自身资产价值;通常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较高和参与者较多,从而风险较大,往往需要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并通过复杂的融资和担保结构以分散和降低风险等。这些风险特征使得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固定资产贷款,需要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其风险加以控制和防范。因此,在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还需要专门制定《指引》。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析 1、《流贷办法》的主要内容 《流贷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监管法规的系统性修订和完善。《流贷办法》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超额放贷。另一方面,强调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等。 2、《流贷办法》的要义和精髓 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这主要是考虑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频繁,周转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较高,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因素相对较为明确,流动资金需求可进行合理测算等因素,同时实践中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也多是源于贷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所以,《流贷办法》的规范重点之一定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流贷办法》希望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基于以上考虑,《流贷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需求测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是在尽职调查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等要素;三是在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四是在贷后管理上,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流贷办法》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主要是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在实际估算过程中,总的思路是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在估算营运资金需求量过程中,还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占用;同时考虑小企业融资、季节性生产、订单融资等情况。总之,充分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要求。 3、在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合理测算的基础上,《流贷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和贷后管理的要求 在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合理测算的基础上,《流贷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支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严格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加强贷后管理。主要要求体现在: 第一,《流贷办法》明确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主要由当事人约定。《流贷办法》规定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特别地,对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以及贷款人认定的贸易融资等其他情形,《流贷办法》要求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流贷办法》进一步严格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二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三是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三,《流贷办法》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要求,要求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一是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二是要求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三是规定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4、《流贷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限制 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为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流贷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5、《流贷办法》如何防范超额授信风险 为防止超额授信,消除贷款资金挪用隐患,《流贷办法》在防范超额授信风险方面,要求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同时,明确了贷款人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法律责任,银监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四、《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析 1、《个贷办法》的主要内容 《个贷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个人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以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个人金融服务质量,同时,审慎控制相关金融风险。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个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同时,防范借款人资金被挪用;三是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四是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2、《个贷办法》对个人贷款用途的要求 《个贷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同时,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3、《个贷办法》对个人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的规定 《个贷办法》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一方面,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时,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强调面谈面签,主要是为了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以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4、《个贷办法》在支付管理方面的要求 这是《个贷办法》的核心内容。《个贷办法》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要求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个贷办法》关于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上述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此外,考虑个体经营贷款与个人消费贷款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差别,个体经营户在商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通常事先不确定交易对象且现买现付。对此,《个贷办法》作出以下特别规定:一是明确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二是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这样规定,可以满足农村经济和个体商户的实际发展需要。 5、《个贷办法》的出台,是否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与使用? 《个贷办法》就贷款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监管要求,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同时,《个贷办法》提出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管理理念,已是目前广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现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此外,《个贷办法》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已就贷款人受托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小额个人贷款和个体经营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也不会受到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个贷办法》不仅不会给金融消费者增添麻烦,相反,其中的一些规定还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贷款人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等条款,都体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理念。总之,通过对个人贷款业务的规范管理,可以进一步巩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良好基础,为个人贷款业务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6、《流贷办法》、《个贷办法》是否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流贷办法》规范的贷款人主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个贷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参照执行。这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贷款业务,其产品特征和业务运作模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业务类似;二是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组织、技术、管理上存在客观困难,难以全面执行《个贷办法》中的部分规定要求。 7、贷款新规实施贷款支付管理是否会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成本 贷款新规在起草过程中,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和讨论修改,充分考虑了境内外做法和各方意见。特别是在设计支付方式、确定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时,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特点、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由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实际业务测算。结果表明,贷款新规的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还能够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节约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可能从单笔业务上看会增加某些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整体贷款质量会得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中级会计准考证打印指引,常见问题有哪些?
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准考证打印目前多个地区正陆续进行,考生需按照所在地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完成好准考证打印工作,否则无法参加考试。中级会计考试准考证打印流程介绍第一步:进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首页选择【准考证打印】;第二步:点击【中级准考证】;第三步:根据报名信息如实填写“选择省份”、“证件号码”、“姓名”,输入附加码,点击【查询】;第四步:准备好打印用纸,点击确定;第五步:核对准考证信息是否有误,若无误点击打印。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中级会计考试准考证打印常见问题1、错过了准考证打印时间该怎么办?关于中级会计准考证打印工作安排,每个省市地区的规定要求均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地区准考证打印截止时间是在考试当天,有的地区则会提前关闭打印入口,具体考生须以所在地区的安排要求为准。一旦考生超过了准考证打印时间,考生应立即咨询当地的考试管理机构是否可以进行补打印,并带齐相关证件资料到现场办理手续。2、准考证万一丢失了该怎么办?考生万一出现准考证丢失,如果还在准考证打印规定时间内,考生可以直接登录网站,重新再打印多一份就可以了。假如是超过了准考证打印截止时间,考生需立即联系当地的考试管理机构,咨询是否可以补办打印准考证。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答题技巧1、审清题目意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型共包括有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部分,其中客观题在考试中的分值占比是最重的,要想稳拿60分的考生,必须要保证在客观题上拿到较高的分数。通常来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客观题难度并不算很高,重点以基础类考点为主,值得注意的是,要想提高做题正确率,考生必须要认认真真审清楚题目意思,通过平时的做题练习,来锻炼培养自己的审题技巧,清晰知道题目的意思,通过排除法缩小范围,可大大提高客观题的正确率。2、抓住题干的关键点在解答中级会计主观题时,考生也需要清晰理解题目的意思,可以通过抓住题干的关键点来清楚知道考点方向。中级会计考试的主观题,主要考察的是考生对会计专业知识的掌握及运用,考生在作答时,应按照题目意思将考核的知识点、注意因素等有针对性性的答题。做到不偏离题目的方向,这样才能拿得到拿高分。
中级会计准考证打印指引,附备考方案
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大部分地区已经开通了,入口为“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准考证下载和打印,否则无法参加考试。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准考证打印步骤第一步: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第二步:首页选择"中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第三步:选择证件类型,输入证件号码及姓名;第四步:按选项要求填报信息后,选择"打印准考证";第五步:在打印机上打印纸质准考证,并核对准考证信息。打印注意事项1.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请认真核对身份证号、姓名等个人信息,并详细阅读考生须知和考生协议,成功打印准考证后视同完全同意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个人信息有误请及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省财政厅会计处修改。2.请考生认真查看考试时间、地点、考场号等信息,按规定参加考试。3.考生应提前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操作系统、答题演示、模拟答题系统进行了解,不要因操作失误而导致成绩作废。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方案1、制定学习计划在备考中级会计当中,有很多考生都会出现无从下手、毫无头绪、没有任何方向去学习等问题,比如都很喜欢看到哪学到哪,没有固定的时间安排、没有计划性去学习,这样的方式学习很难把目标达成。因此,备考前,考生应制定好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有目的、有条理的去学习才能提高考试通过率。2、切勿死记硬背毕竟中级会计的知识点的考试题目比较灵活,所涉及的考点也比较多,所以大家在学习备考的时候,学习的方式、方法也不能过于死板,比如不能只用死记硬背的方式来记忆,任何的知识点都需要在理解、掌握的基础上来加深自己的记忆,做到知识点之间的融会贯通,这样效果才会明显。
注册会计师准考证打印指引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准考证入口已开通,考生可登录中注协网报系统完成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值得注意的是,考生必须在8月23日20点前完成打印,否则无法参加考试。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2年8月8日—23日(每天8:00—20:00),考生可登录中注协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或者未交费的报名人员,将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参加考试。注册会计师准考证打印流程1、首先你要登录注册会计师网上报名系统使用网上报名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密码登录系统。2、其次你要下载准考证成功登录后,点击左侧的“准考证下载”,阅读考场守则后下载准考证。3、最后打印准考证使用软件,开始打印已下载的准考证。打印准考证后,应仔细核对上面的信息是否与身份证信息一致。注意:两者信息不一致,考生是无法参加考试的。注册会计师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1.如果错过打印时间,是否能补打?2022年注册会计师准考证打印截至时间为:8月23日20:00,如果未能下载打印文件,无法进行补打印,直接失去考试机会!请务必注意!2.注意身份姓名变更信息修改对于申请修改过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的考生,需要重新注册才能够下载打印准考证。对于姓名中有问号的考生,需要到报名所在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准考证进行盖章确认。3.必须注意考试地点受疫情影响,今年的考点分布有可能比往年更远,需要提前了解交通出行信息,以便安排好时间参加考试。4.未完成报名、缴费无法打印准考证未完成报名、未成功交费、未录入毕业证编号及未通过学信网学历认证的考生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以下申请事项的审查,适用本指引:(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第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自律审查意见。1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公司的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高效、严控风险、集体决策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主体应当一并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要求制作发行申2请文件,并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第六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并进入创新层的,申请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其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相关信息,主办券商应当在推荐报告中就申请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发表意见。申请公司适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条件的,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应当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计算依据。第七条 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应当符合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条件与监管要求。 申请公司应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申请人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中介机构应就申请公司及其产品、服务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财务指标要求,申请公司是否履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立程序,表决权差异安排运行情况是否规范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公司可申请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提交申请挂牌文件时,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 2 个月。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后,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受理程序。3第十条 申请文件正式受理当日,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定向发行说明书(如有)、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有)等文件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件。 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出具首轮反馈意见;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提请召开审查职能部门质控会进行审议。第十二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逐一落实反馈意见,并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对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审查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如需延期回复的,应在回复截止日前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并明确回复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第十三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交书面4回复文件后,审查职能部门召开质控会审议项目情况,经质控会审议认为仍需继续反馈的,在收到反馈回复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发出;经质控会审议认为无需继续反馈的,在履行全国股转公司内部程序后出具自律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的函。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公开转让的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全国股转公司审查不同意的,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挂牌公开转让及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和发行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5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发出,相关主体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 5 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反馈意见涉及要求修改披露文件的,相关主体应当更新相关文件。第十七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或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且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后,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安排认购、缴款、验资等事项。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协助申请公司完成项目归档和首次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申请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股本情况编制和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完成股票登记及挂牌手续。申请公司定向发行的,应当按照本次发行前和本次发行的股份情况编制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并完成相关手续。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当在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的同时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自愿限售申请(如有)、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等文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关于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如有)。主办券商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公司进入创新层所依据的《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体标准;6公司符合多项标准的,应当对符合的各项标准均予以说明。申请公司应当在主办券商出具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之前,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第二十条 审查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回复、进度等信息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申请公司利益的,申请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申请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自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申请公司应在有效期内完成股票定向发行(如有)及股票挂牌。第四章 特殊事项规定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仍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函的,允许补充审计一次,7补充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应符合本指引第八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司存在因不符合挂牌条件情形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或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全国股转公司不受理其提交的挂牌申请。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中止审查:(一)申请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因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三)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四)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五)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8等中介机构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暂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限制、暂停或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六)申请文件记载的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的;(七)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中止审查的;(八)因上级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等政策性原因需中止审查的;(九)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中止审查情形消失后,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恢复审查。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予以终止审查:(一)申请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二)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三)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且逾期达 6 个月的,但因政策性原因中止审查的情形除外;(四)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情形的;(五)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后,申请公司存在异议的9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核。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司出现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相关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发行审查事项。相关事项属于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情形但不属于本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不影响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公司挂牌申请的审查。证监会对申请公司定向发行事项作出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核决定的,申请公司应按照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开转让事项的审核结果履行相应程序。第二十八条 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全国股转公司收到与申请公司挂牌、股票定向发行相关的投诉举报的,可以出具反馈意见要求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就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进行说明、核查。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申请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其不符合挂牌条件、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或影响其定向发行的,申请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通过出具反馈意见要求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第二十九条 自全国股转公司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申请公司更换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更换主办券商的,申请公司应撤回申请;(二)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10中介机构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重新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中介机构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的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签字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
国君策略:外资流入趋势和尾盘3分钟指引意义不容忽视
货币政策预期兑现的尾声,市场由交易思维主导。国内存量博弈环境下,外资的流入趋势和“尾盘3分钟”指引意义不容忽视。布局新结构,主抓银行、传媒、 汽车 。 摘要 调整核心归结于并未如期下调的MLF。基于预期层面,货币政策的宽松市场已经给予了充分定价,通胀走高下,货币政策谨慎性观点开始衍生,这如果阶段性扭转已经定价的宽松预期,这将对市场形成冲击。 市场当前正在演绎的,是预期维度向交易维度的过渡,这意味着结构上的“冰火两重天”。未来一个月会陷入预期维度的空窗期,货币政策的频频催化、专项债的预期、超预期进展等预期在当前发酵,但是在10月得不到验证。正相反,未来一个月会进入交易维度的热情期,一方面是结构性政策的持续带来的结构性交易热情,另一方面是11月MSCI纳入比例再次抬升,结构性的布局会前置。从国内的交易思维上看,存量博弈格局下,当前交易热度由农林牧渔转向电子,食品饮料和非银携手承担了“大盘稳定器”的角色。 从外资的交易思维上看,如何理解?从总量结构上看,纳入指数的当日净流入比例在8%-9%附近。参考前两次外资流入情况,在纳入指数之后,外资流入的趋势更为明显,规模更大。宏观经济相对增速+中观盈利修复,中期维度我们需要更加坚定地看好外资流入的趋势。 自下而上角度看,不能忽略“尾盘3分钟”的指示意义。总结3次纳入比例抬升带来的尾盘变动,我们发现:1)在5月28日,外资集中买入医药、食品饮料、电子等行业,卖出周期行业,这引领了未来一段时间的投资风格;2)8月27日,外资看好证券、保险和电子等行业,不论是个股还是行业均存在领先意义。当前,外资集中布局传媒、猪和银行,这值得引起重视。 目录 1. 本周核心观点 2. 预期兑现尾声的货币政策 3. 市场重心由预期维度转向交易维度 4. 如何理解外资的“迷踪步”? 5. 变中求异:差异化β的投资价值凸显 6. 五维亮点 正文 1.本周核心观点 2.预期兑现尾声的货币政策 本周市场仍以震荡为主,周二的调整核心归结于并未如期下调的MLF。本周是货币政策预期兑现的一周,按市场预期,那么本周是国内和美联储双双下调利率的关键时间区间,但是本周二的 MLF 操作并没有如市场预期下调。同时,在美联储选择降息后,本月的 LPR 也仅仅再次象征性下行 5 个BP。如何看待?我们认为,基于预期层面,货币政策的宽松市场已经给予了充分定价。 历史 上通胀达到当前位置且存在上行预期的区间中,历次均迎来了不同程度的加息,通胀走高下,货币政策谨慎性观点开始衍生,这如果阶段性扭转已经定价的宽松预期,这将对市场形成冲击。 市场动力还有依赖于下一个超预期。我们在总量团队的报告《经济缓中趋稳,权益战略配置——四季度经济、政策与投资策略展望》中强调,全球经济承压+出口景气恶化背景下基本面存在压力,但是需求侧政策有望不断超预期。财政将通过专项债,货币将通过流动性(降准)来共同提振基建投资需求。当前货币端已看到落地,财政端的超预期将是影响市场的关键。其次,11月的APEC峰会中,贸易谈判若取得超预期进展也将是一个重要的催化因素。 3.市场重心由预期维度转向交易维度 市场当前正在演绎的,是预期维度向交易维度的过渡,这意味着结构上的“冰火两重天”。基于近期与市场投资者的交流,我们发现了两个“一致预期”——一是“趋势不存在大机会,但是结构性的机会值得把握”,二是“国庆节后防风险”。我们认为,未来一个月会陷入预期维度的空窗期,货币政策的频频催化、专项债的预期、超预期进展等预期在当前发酵,但是在10月得不到验证,这也是“国庆节后防风险”的主要原因。正相反,未来一个月会进入交易维度的热情期,一方面是结构性政策的持续带来的结构性交易热情,另一方面是11月MSCI纳入比例再次抬升,结构性的布局会前置。 存量博弈格局下,当前交易热度由农林牧渔转向电子,食品饮料和非银携手承担了“大盘稳定器”的角色。从6月份以来,电子行业的交易热度节节走高,反观前期热度较高的农林牧渔却不断走低,资金腾挪明显,而食品饮料、银行、非银等板块交易热度维持均衡。存量博弈格局下,交易思维主导过程中,资金的趋势显得异常关键。显然,国内的资金趋势当前正从猪等涨价逻辑向 科技 成长涌动。 4.如何理解外资的“迷踪步”? 那海外的资金流动趋势如何理解?从总量结构上看,纳入指数的当日净流入比例在8%-9%附近。5月28日,MSCI纳入比例提升5%,当日净流入56亿元,对应当年累计净流入为584亿元,占比为9.54%;8月27日,MSCI纳入比例提升5%,当日净流入113亿元,对应当年累计净流入为1153亿元,占比为9.78%;9月20日,富时罗素纳入因子提升至15%,当日净流入149亿元,对应当年累计净流入为1824亿元,占比为8.15%。参考前两次外资流入情况,在纳入指数之后,外资流入的趋势更为明显,规模更大。 宏观经济相对增速+中观盈利修复,中期维度需要更加坚定地看好外资流入的趋势。从宏观角度来看,新兴与发达国家的经济相对强弱走势决定资本配置的方向,当发达国家经济增长占优,资本偏向发达市场,当新兴市场发展速度较快时资本偏向新兴市场。从中观维度看,外资流入的趋势与盈利趋势相关,盈利修复过程中,外资加速流入。我们在前期报告中坚定认为,盈利修复的趋势会延续到明年二季度,这就意味着外资流入的中期趋势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5.变中求异:差异化β的投资价值凸显 当前市场从第二胜负手证真向第三胜负手开启过渡。我们曾在4月9日发布报告《经济超预期,把握市场三个胜负手》,强调市场行情上半场重点在资金,下半场在盈利。伴随盈利修复的逐步认知,今年市场有三个胜负手:1)胜负手之一:保证前期投资收益兑现落袋。2)胜负手之二:盈利修复带来的早-中-晚投资机会传导。此阶段投资机会伴随盈利修复预期证真而落地。3)胜负手之三:风格转向金融地产板块。伴随盈利修复预期的扩散,市场投资机会也逐渐从盈利确定性的消费向弹性更大的TMT板块传导,这意味着第二胜负手已处于证真期,第三胜负手即将开启。 6.五维亮点 本文源自谈股问君 更多精彩资讯,请来金融界网站(www.jrj.com.cn)
银行授信政策指引介绍_[行业年度授信政策指引研究报告]
《2010年行业授信政策要点通用手册》 一、产品介绍 2009年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经济刺激计划,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进入2010年,我国经济也出现了新的迹象:宏观经济稳步回升、通胀预期愈加明显、低碳经济出现端倪、国际贸易纠纷不断等等。这些现象都将导致我国各级政府对宏观经济的政策进行调整--由年初的"保增长"向"调结构"的快速过渡,这势必给银行的行业授信政策带来较大的影响。如何落实"有保有压"政策,如何抓住政策变化衍生的信贷机会,如何把握各个行业的信贷风险,如何推进信贷资金与经济支柱产业的高效对接,优化信贷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是当前各家银行经营管理以及信贷授信时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2010年银联信行业授信政策要点通用手册》在持续跟踪研究国家行业政策变化、主要行业发展、运行状态的基础上,拜访了多位业内资深专家、知名学者,实地调研走访了数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客户,针对客户的迫切需求以及我们对行业授信政策的把握,对国内近三十个重点行业的授信政策要点进行逐一介绍指引,为银行开展行业授信提供决策参考。 二、内容与范围 银联信"授信政策要点通用手册"主要由两个模块的内容组成,具体介绍如下: 1.2009年行业运行特征 通过对行业宏观经济环境、宏观调控政策、具体经济运行数据、行业贷款规模等方面的剖析概述,形成对行业总体运行特征的宏观把控,并对2010年的行业运行趋势作出预判,帮助银行追踪趋势和寻找机会,并以此为依据调整营销战略,以适应新的市场挑战,将环境的变化转化为银行发展的机会。 2.2010年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在结合各行业运行特点,充分把握国家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要求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了各行业的授信主体、项目的选择导向以及授信的注意事项、风险提示等,为广大客户在制定授信政策时提供要点指引,决策依据,并为该行业的信贷风险防范提供切实可靠的建议。 三、报告卖点及客户价值 1.针对性。《2010年银联信行业授信政策要点通用手册》针对国民经济运行中近三十个重点行业的授信政策要点进行逐一介绍指引; 2.方向性。在准确把握各行业运行特点以及国家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要求的基础上,在各行业的授信主体及项目的选择导向上作出了优先支持、适当介入、审慎介入以及禁止介入等明确的方向性指引; 3.及时性。结合银行制定营销计划及授信政策的时间需要,手册每年3月出刊,能及时地为银行在制定计划前提供参考; 4.实用性。手册充分对多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进行了调研与拜访,可一目了然的掌握主要银行对行业的授信态度。 四、目标客户 1.对各商业银行总行、分行的公司业务部、投资银行部、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行长办等部门具有借鉴意义; 2.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担保机构等; 3.银监会,各省、直辖市银行监管部门; 4.其他想了解行业金融发展现状的机构和个人。 五、报告价格 报告共89页,50491字。优惠价格:360元/本(印刷本)。欢迎广大客户订阅! 目 录 第一章 房地产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房地产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房地产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选择 (二)授信项目选择 (三)注意事项 第二章 钢铁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钢铁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钢铁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钢铁生产型企业授信政策要点 (二)钢铁贸易型企业授信政策要点 (三)不锈钢行业企业授信政策要点 第三章 有色金属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有色金属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有色金属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铜冶炼企业授信政策要点 (二)铜加工企业授信政策要点 (三)电解铝企业授信政策要点 (四)铝材加工企业授信政策要点 (五)黄金冶炼业授信政策要点 (六)其他子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七)冶金物流企业授信政策要点 第四章 电力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电力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电力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电网企业授信政策要点 (二)发电企业授信政策要点 (三)发电通用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企业授信政策要点 第五章 煤炭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煤炭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煤炭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及项目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六章 石化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石化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石化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石油加工企业及产业链授信政策要点 (二)煤化工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三)合成纤维制造业授信政策要点 第七章 化工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化工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化工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及项目选择 (二)注意事项 三、2010年化工行业中重点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化肥(钾肥除外)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二)多晶硅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第八章 汽车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汽车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汽车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九章 机械制造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机械制造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机械制造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选择 (二)细分行业授信主体选择 (三)注意事项 第十章 建筑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建筑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建筑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十一章 建材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建材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建材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及项目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十二章 纺织服装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纺织服装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纺织服装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十三章 批发和零售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批发和零售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批发和零售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十四章 电子信息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电子信息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电子信息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及项目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十五章 造纸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造纸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造纸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十六章 公路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公路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公路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十七章 铁路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铁路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铁路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二)注意事项 第十八章 港口船运、航空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港口航运、航空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港口船运、航空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及项目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十九章 造船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造船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造船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及项目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二十章 住宿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住宿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住宿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章 植物油压榨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植物油压榨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植物油压榨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及项目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章 医药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医药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医药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及项目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章 医院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医院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医院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及项目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章 教育行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教育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教育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章 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特征及授信政策要点 一、2009年市政公用事业行业运行特征 二、2010年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及项目选择 (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章 政府信用相关企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及项目选择 (二)注意事项 二、土地储备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二)注意事项 三、开发区行业授信政策要点 (一)授信主体及项目选择 (二)注意事项 ?? ?? ?? ?? 1
广州市城市公园开放草坪的管理指引广州市城市公园开放草坪的管理指引文件
广州市城市公园开放草坪的管理指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园开放草坪的服务和管理,为游人提供安全、舒适的户外活动空间,切实提高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依据《广州市公园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开放草坪的管理。城市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景区开放草坪的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城市公园开放草坪是指城市公园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内向游人开放草坪,供游人游玩、休憩。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向游人开放草坪的城市公园名单,指导、监督公园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园开放草坪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公园开放草坪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分类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公园实际情况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开放草坪区域,并在公园显著位置和开放草坪区域设置告示牌,公布开放草坪的范围和开放时间。公园管理机构应结合草坪开放选择合适的草种,并逐步增加开放区域供游人游玩、休憩。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开放草坪搭建帐篷区域,根据草坪承载能力科学设置搭帐篷数量。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城市公园开放草坪工作:(一)建立健全开放草坪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制定开放草坪使用须知;(二)有序开展搭建帐篷服务和管理,视游人实际情况,可以建立网上预约为主、现场预约为辅的搭建帐篷服务制度;(三)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红火蚁、防蛇等工作,为游人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妥善处置;(四)加强卫生保洁,合理安排保洁人员,及时、妥善处理遗留垃圾,及时劝阻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保障环境干净整洁;(五)加强开放草坪的养护管理力度,确保草坪健康生长、景观优美。在草坪保养期间或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关闭草坪的,应当提前做好公示;(六)加强宣传力度,倡导爱护绿化、无痕露营等宣传活动,引导游人科学合理使用草坪。第七条没有围墙和明显出入口的开敞式城市公园开放草坪,公园管理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周边环境和秩序管理。犬只管理依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第八条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开放草坪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九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11日前向市林园局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1.邮寄至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公园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60);2.电话反映(联系电话:83825571,83766572);3.电子邮箱:gyglc@gz.gov.cn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官网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这主要是考虑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频繁,周转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较高,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因素相对较为明确,流动资金需求可进行合理测算等因素,同时实践中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也多是源于贷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所以,《流贷办法》的规范重点之一定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流贷办法》希望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基于以上考虑,《流贷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需求测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是在尽职调查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等要素;三是在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四是在贷后管理上,要求贷款人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跟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继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跟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流贷办法》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主要是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在实际估算过程中,总的思路是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在估算营运资金需求量过程中,还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占用;同时考虑小企业融资、季节性生产、订单融资等情况。总之,充分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要求。 在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合理测算的基础上,《流贷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支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严格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加强贷后管理。主要要求体现在:第一,《流贷办法》明确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主要由当事人约定。《流贷办法》规定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特别地,对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以及贷款人认定的贸易融资等其他情形,《流贷办法》要求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第二,《流贷办法》进一步严格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二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三是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三,《流贷办法》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要求,要求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一是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二是要求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三是规定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指引》共二十二条,重点有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项目融资定义。在吸收借鉴新资本协议对项目融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项目融资业务的实际情况,明确了项目融资是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二是明确识别、评估、管理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的要求。为督促贷款人充分识别、评估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指引》将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按照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加以明确,并对贷款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降低、分散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明确和增加保证贷款人相关权益的措施。为保证贷款人在项目贷款担保、所投保商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指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同时,贷款人还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四是进一步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求。除要求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外,进一步提出了根据贷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五是加强项目收入账户管理。根据项目融资的风险特点,要求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同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六是强调银团贷款原则。针对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要求在多个贷款人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因此,《指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其立法依据之一,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内容均遵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如贷款偿还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或者项目自身资产价值;通常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较高和参与者较多,从而风险较大,往往需要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并通过复杂的融资和担保结构以分散和降低风险等。这些风险特征使得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固定资产贷款,需要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其风险加以控制和防范。因此,在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还需要专门制定《指引》。
如果用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关于流动资金测算,使用其公式无法测算出需求,该如何调整及说明。
没有硬性的调整方法,你得结合本单位的流动性资产及流动性负债所侧重的项目来测算。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什么时候执行
颁布日期:2007年2月12日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心得
最近我社根据联社要求组织我们全体员工集中学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集中学习结束之后我对照《职业操守》又研读了一遍细细回味感触颇多 参加工作之后进入信用社成为一名普通员工要也遵守自己制定《员工守则》这次在全国颁布实施统一《员工职业操守》意义非常深刻它是员工从业履职基本规范和基本行为准则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实行人性化管理与提高员工忠诚度相结合基础上制定这对引导员工正确处理利益冲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员工良好社会公信力树立信用社良好社会形象有着积极促进作用通过学习我认为认真执行《员工职业操守》规范员工从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提高员工从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需要;积极贯彻《员工职业操守》不仅有利于提高全行员工整体素质加强员工队伍建设而且对构建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长效机制夯实管理基础培育健康和谐企业文化树立和保持信用社良好形象有着深远意义 这次颁布《员工职业操守》定位准确概念清楚重点突出进一步规范了员工从业履职应遵循职业操守明确了员工职业行为底线和界限是我们信用社从业履职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员工职业操守》对于提高全行员工的整体素质树立和保持信用社良好的形象构建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新形势下广泛开展职业操守教育活动很有必要只有加强员工职业操守建设提升员工的思想境界才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无私奉献精神使员工更加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自觉遵纪守法才能确保信用社的改革顺利进行和业务蓬勃发展 一、加强员工职业操守教育是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防范风险案件的迫切要求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和价值源泉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需要一支具备良好职业操守的员工队伍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更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如果我们严格规范职业行为工作态度好服务质量高始终坚持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依法合规遵章守纪;廉洁从业亲友回避;优质服务公平竞争;以人为本情趣健康我们就会赢得广大顾客的信任和支持促进各项业务的发展同时也增强了信用社的知名度树立了信用社新形象各项工作的开展就会事半功倍因此只有加强员工职业操守建设才能提升员工的思想境界激发员工顺应改革的工作激情和无私奉献精神使员工更加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始终站在改革的前列确保信用社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业务的蓬勃发展 通过学习《指引》倡导了爱岗敬业、客户至上的工作态度诚实守信、遵章守纪的行为规范廉洁从业、勤俭节约的利益观等基本价值理念是员工职业行为的准绳加强职业操守建设能够使员工深刻认识到自己对客户、对本职工作负有的职业责任并内化为内心的道德信念明确自己职业行为的底线和界限明确自己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后果自觉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形成以恪守职业操守为荣违背职业操守为耻的企业文化形成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推动信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由谁制定
由银行的管理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由由银行的管理部门制定,是因为银行的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管理银行的。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由谁负责解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据查询《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二十条可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投资股票具体是哪些规定
促进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银监会为什么要制定《指引》? 答:《指引》的制定,首先是为了促进银行业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维护广大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的需要。其次是为了加强和培育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需要。目前,我国银行业每年要从社会上录用一批新员工,有必要为他们提供职业操守入门的向导。三是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日益融合,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金融业竞争环境,客观上也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诚信、尽职、廉洁等职业操守,维护银行业信誉。四是为了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需要。银监会制定本《指引》,密切跟踪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制定对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新要求,有利于按照符合银行业行业特点及要求来培育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队伍,以适应金融国际化的新形势。 问:《指引》的出台对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什么特殊意义? 答:导致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复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经营货币资金为基本业务,其特点是高负债、高风险,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具有更大的金融脆弱性和外部性,“骨牌效应”明显,特别是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有很高的要求。银监会制定《指引》的目的之一,是适应金融国际化的新形势,推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培育和规范,为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问:《指引》主要内容及特点是什么? 答:《指引》共16条,分别就银行业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与国家、与单位、与同业、与客户、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相应的职业操守要求;对从业人员规避利益冲突、抵制商业贿赂和黄赌毒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要求;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提出了6项高于普通从业人员的要求。 《指引》力求简洁、明确、通俗易懂、便于宣传。从业人员学习后,知道哪些是自己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学习后,能够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除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自觉遵循《指引》外,还要抓管理,带团队,教育和督促员工遵循《指引》。 问:《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银行业金融机构? 答:《指引》适用于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目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今后,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了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从业人员同样适用本《指引》。 问:我们注意到,《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依据国家现行法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其他行业从业者一样,享有使用自身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自由买卖股票的权利。 由于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银行业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借鉴境外经验和做法,从我国银行业实际出发,《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三项限制性要求。 问:《指引》中单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指引》第十四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六个方面的特殊职业操守要求,这主要是基于遵循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最佳实务的考虑。为了维护业队伍形象,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保障中国经济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指引》除对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出普遍性标准要求外,对董(理)事、监事等高管人员提出高于一般从业人员的标准要求是必要的。 问:《指引》发布后,将如何抓好落实工作? 答:首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指引》的精神实质。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行,体现在工作中、行动上。要将《指引》纳入新员工入行(司、社)培训内容,让他们从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天起,就了解从业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 其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要依据《指引》要求,制定或修订符合自身特点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细则。高管层还负有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员工特殊职业操守的责任,以便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本单位从业人员行为。 第三,《指引》第四条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性组织要深刻领会其涵义,不仅要根据《指引》去修改完善其原有的员工守则、员工操守或实施细则,同时要将《指引》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中,以利于组织从业人员对《指引》的遵循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不断引导和培育从业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权威解读
中国银监会纪委书记王华庆就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及执行情况答记者问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新华社记者日前,新华社记者就银行业制定及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和《银监会工作人员守则》等准则的有关情况采访了中国银监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华庆。问: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意义是什么?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87万亿元。中国银行业如何保持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谨规范、忠诚廉洁的银行业从业队伍至关重要。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再次警示我们,中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深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行为,培育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这不仅是保证银行业科学、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现实需要。这几年,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先后发布了银行业从业人员和银行监管人员行为规范,有效促进了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问: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银行业制定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规范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操守指引》共16条,针对银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重点对银行从业人员爱岗敬业、遵章守纪、规范操作、优质服务、文明礼仪等明确了基本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杜绝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抵制欺诈等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明确了限制性要求。还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第二类是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会规会纪”,主要包括:银监会工作人员守则、“约法三章”、“履职回避”、现场检查若干纪律、履职问责、履职承诺、违规违纪处罚等配套制度规定。问: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要求是什么?答: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银监会对监管人员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严”字当头,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严肃惩处。通过巡视、执法监察、内部审计、履职问责、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提高监管公信力。问:银行业从业人员执行行为准则的情况怎么样?答:为了解掌握银行业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遵守行为准则的基本情况,及时总结工作,完善制度,巩固提高,根据中央要求和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今年5月份,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对本系统从业人员贯彻落实行为准则情况进行了自查,覆盖面达到100%。在此基础上,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组按20%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贯彻落实行为准则情况进行了抽查。从检查情况看,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贯彻落实行为准则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措施有力,落实坚决,氛围浓厚,效果明显。通过行为准则的贯彻落实,银行业从业人员的合规价值理念不断强化,对行为准则的认同感不断增强;银行业行为准则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高,银行监管的整体效率不断提升,银行业的社会形象显著提高,有效促进了银行业更加稳健的发展。在这次百年不遇的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银行业成功地经受了这次考验,不仅自身综合实力、风险管理和抵补能力、国际地位得到比较快速上升,而且对我国整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监管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大力提升审慎监管有效性,全面推进风险监管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有效促进银行业均衡持续稳健发展,审慎稳妥推动银行业金融创新,科学引领银行业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中国银行业新的跨越,在国内外得到了普遍肯定。这是对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对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融行业优质服务浅谈 当今金融业的竞争,不仅是行与行之间的信誉竞争,同时也是优质文明服务多源化、系统化的竞争。谁的信誉好,谁的服务优,谁就能更适应顾客的不同层次需求,谁就能占领更多的金融市场,抓住更多的优质客户群。银行服务的优劣直接体现着银行管理水平的高低,孕育着银行自身深厚的企业文化内涵和员工的良好精神风貌,从而展现在公众面前的就是一种品牌。那么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呢?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让员工充分理解、认识服务的内涵并接受,是开展优质文明服务的动力 在当今银行业务你有我新,竞争愈演愈烈的形势下,要想赢得市场,就必须在不断抢先推出新产品的同时,重点抓好高效、优质的服务,而高效、优质服务的根本目的就是“把方便留给客户”。 服务是一种管理。优质文明服务水平的提高必须依赖于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而严格规范的管理又能促进优质文明服务水平提高,二者存在着相互依存的辨证关系。优质文明服务的好坏体现着一家银行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银行在实施优质文明服务战略过程中应严格依靠管理制度。它包括岗位规范、统一着装、仪表举止、文明用语、电话用语等,这些都必须形成制度,成为员工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 服务是一种文化。银行构建服务文化体系包括:员工要有爱岗敬业的服务精神,要有以服务为本的道德观、价值观,要有无私奉献、团结奋进的互帮互助和艰苦奋斗的务实精神,以及因此而衍生出的“行兴我荣、行衰我耻”的积极思想和身为银行员工的自豪感等等,这种有行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可以促使银行每位员工树立严密的风险意识和良好的效益意识,从而充分发挥这种服务文化的激励作用。 服务是一种精神。银行文明优质服务活动的核心内容是引导职工树立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念、职业道德及敬业精神,以信誉第一、优质服务、廉洁守法为职业道德准绳。确立和完善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行为,树立客户第一、主动服务、整体服务的思想理念。文明优质服务活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从领导到员工,从一线到二线,从经营业务到内部管理,从行里到行外,都要相互配合协调,使企业的经营目标转化为每位员工的自觉行为。 服务是银行经营的载体,是银行经营不可惑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银行经营必须通过银行服务才能实现,银行服务本质上就是银行经营。一家银行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效率和服务态度会直接影响其所能吸引的客户数量和工作效率,因此,提高银行的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银行经营的规模质量和效率,关系到银行的竞争能力,决定了银行的经营效益和长远发展。 银行服务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和加强与顾客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实现双赢。随时随地以客户为中心,调整自身业务结构,将服务从单纯经营金融产品转移到维护和加深与顾客的联系上,但仅仅重视满足顾客的需要是不够的,因此还必须研究客户需要背后复杂的各种因素,并加以分析找到双方合作的切入点。所以只有紧紧抓住维护与顾客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市场为导向,以高质量、多样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为手段,满足不同顾客多层次的需要,这样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的最大持续动力。 二、强化和提高服务意识,是开展优质文明服务的前提 要全面动员,深入发动,大造声势,宣传优质文明服务。优质文明服务关系到企业形象,因此,要必须做到全面发动,全员参与,把优质文明服务作为一项生命工程来抓。银行业是服务性行业,在强化员工队伍素质的同时,服务理念、服务意识也是他们随时需要进行强化的一项长期训练。对内通过集中培训、集中考试、模拟测验、突击检查等形式,督促员工熟练掌握优质服务的各项内容;对外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走进每位客户的心灵”是优质服务的更高境界,力求满足客户的各种需要就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完善机制,严格考核,公开标准,奖罚兑现。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促使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度化。要结合本行实际,建立严格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制订和完善严格的岗位规范、各项业务的具体服务标准和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全体员工对本职岗位的每项操作规程熟记会背,并熟练的、规范的加以运用。做到每天从迎来第一位顾客到送走最后一位顾客,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统一、详细、明确、标准;使每位员工接待顾客有礼、有节、有度,处理业务规范、快速、准确;让顾客感到和谐、友爱、温馨,并产生对银行的一种归属感。 实施“一把手”工程,搞好优质文明服务。优质文明服务不只是个单纯的服务问题,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靠的是以优取胜。优质服务是立行兴业增效之根本,因此必须摆在重要位置,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的优质文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基层支行、营业部也要层层签订优质服务责任书,将各项指标量化、细化,责任分解到人,并纳入行长目标管理体系考核。在每年年初的工作安排中,都把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作为贯穿全年各项工作的主线,常抓不懈。 三、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业务技能、营造优美服务环境是提高优质文明服务的基础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优质文明服务要从量的积累达到质的飞跃,关键是以人为本,通过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强化管理,达到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升,以员工的高素质创造出优质服务的高水平。从而使每位员工懂得,自身的行为代表着本行的社会形象,没有客户就没有银行业务的发展。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奉献出一份光和热,变被动为主动自觉维护全行的形象和荣誉,使优质服务上一个新台阶。 强化规范礼仪培训,组织员工对礼仪知识、文明用语和举止仪表等进行规范化培训,实行集中式、正规化、全方位的强化训练。同时加强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以提高服务效率。进行上岗培训和岗位练兵,定期进行考核及专业技术比赛,要求员工业务上做到“好、快、准、严”,达不到标准不能上岗。通过严格的技能培训,使员工学会业务操作的技能,熟练、准确地操作各种业务。 以柜面服务为突破口,通过对柜台人员“德、能、勤、绩”的考核,授予相应的星级。实行“挂星上岗、以岗定酬、星薪挂钩”,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积极营造优美、舒适的服务环境。银行网点密布,方圆几百平方米就会分布着好几家银行网点,人们自然而然的会把眼光投向那些环境舒适优雅的营业场所。银行外观的亮丽会带给顾客一种安全感、舒适感,让人觉得银行有实力,因此,营业网点要依据规范化服务标准,对营业室内外进行净化、美化,在外部形象设计上应追求鲜明、统一的风格,以起到无声的宣传作用。 四、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形成全方位监督体系,是优质文明服务落到实处的有力保证 优质文明服务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不滑坡,不动摇,除必须制订和落实各项制度外,还必须强化监督检查机制。优质文明服务永无止境,重在坚持,贵在落实。营业场所是银行的窗口,小小窗口反映出的是银行的整体面貌和良好信誉,客户在这里究竟得到了怎样的服务,只有通过明查暗访才能知道真相,因此,明查暗访是保证优质服务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的一个好办法。要通过组织行内人员或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形式,以普通客户的身份,通过看、听、查、问等方式,经常对营业网点的服务环境、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进行明察暗访,并广泛征求客户意见和建议,解决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规范化服务标准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树立银行优质、高效、快捷、安全服务的良好形象。 银行作为服务行业,服务是立行之本,只有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观念,强化服务措施,从服务质量、服务手段、服务内容、服务态度、服务环境等方面入手,狠抓优质文明服务,形成“大服务”的格局,才能提高优质文明服务的整体水平。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答案】:B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8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故B项说法错误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介绍
在银行业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经营基础上,银监会颁布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下简称《操守指引》)。《操守指引》是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有关廉政准则,紧密结合银行业工作特点和规律而制定的。《操守指引》共16条,约1400余字,分别从银行业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与国家、与单位、与同业、与客户、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相应的职业操守要求;对从业人员规避利益冲突、抵制商业贿赂和黄赌毒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要求;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
指引者:新手如何快速掌握现货黄金买卖技巧
做投资第一件事是要能看的懂K线,如果你连最基本的K线都看不懂,那么交易之路离你可能真的很远。当然了如果你很用心,学习力又还不错的话学起来也不是那么困难,指引者在十年多的从业中就教会了很多连最基本知识都不具备的朋友。这里指引者教新手一种很简单的利用布林带(BOLL)做单的方法,现货黄金一般做的日内单,所以我们就选择30分钟或者一小时的K线进行操作。注意看箭头,为了更清楚的展示我用的是15分钟线(做单指引者建议时用小时线)。下跌行情中价格突破不了中轨线做空(看蓝箭头),如果你还不想错过反弹,价格跌破下轨线做多(看红见图)。一定要记住大方向博反弹不能长线持有,快进快出否则很容易套牢。上升的趋势做多:价格在中轨形成强支撑介入多单,有阳线站稳中轨即可确认。在大趋势对的前提下,每一波回撤都是浮盈加仓的机会。我们经常听说某某某几万炒到几千万乃至上亿,基本都是用的这种操作手法。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 )制定。
【答案】:A《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中医药干预指引》哪家公司受益最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发布《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中医药干预指引》。在成人治疗方案方面,疏风解毒胶囊(颗粒)、荆防败毒颗粒、清肺排毒颗粒、散寒化湿颗粒、感冒清热胶囊(颗粒)、荆防颗粒、正柴胡饮颗粒、九味羌活丸(颗粒)、四季感冒片、感冒疏风胶囊(片、颗粒)等中药被纳入指引。在防疫新规新国十条宣布后,各地居民掀起了打造“居家抗病毒小药箱”的热潮。甚至,连花清瘟搜索量同比增长2000倍。还有哪些药物也如连花清瘟一样值得关注?这些药物是哪些上市公司生产的?本文将进行详细梳理。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常用药参考表资料来源: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连花清瘟搜索量同比增长2000倍。受多地疫情防控举措调整影响,京东健康感冒用药、退烧、止咳、抗菌消炎类药物销量增长明显。京东健康数据显示,上述药物近7日成交额环比10月增长18倍,成交件数TOP5药品为连花清瘟、蒲地蓝消炎片、复方氨酚烷胺片、布洛芬缓释胶囊、对乙酰氨基酚;其中,连花清瘟搜索量同比增长2000倍。多个中药方剂或中成药被纳入新冠诊疗指南。根据 2022年3月发布的《新型冠状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修订版)》,多个方剂或中成药被纳入。根据临床效果筛选出“三方三药”,即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血必净注射液,以及清肺排毒汤、化湿败毒方、宣肺败毒方,其中清肺排毒颗粒、宣肺败毒方、化湿败毒方对应的中成药在2021年按照中药新3.2类快速获批。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第九版中中药使用建议资料来源: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顶层设计加持,中医药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和长期议题。2019-2022年相继出台的《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都一再重申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疾病预防中的作用,并提出建立完善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机制。顶层设计全力支持中医药在继承祖先宝贵财富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中医药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和长期议题。顶层设计支持中药行业相关政策资料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政府网中医药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广泛检验和认可。去年年底至今年年初相继出台的《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均正面肯定了中医药全面参与防控救治,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多省多地均有中医药防治指引、诊疗方案、推荐用药陆续出台,在本轮奥密克戎疫情防控过程中,中医药在各重点地区均全程深度参与,取得突出成效。相关上市公司梳理珍宝岛:根据12月10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发布《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中医药干预指引》。珍宝岛药业复方芩兰口服液、双黄连口服液、生脉饮、小儿止咳糖浆被列入推荐用药。贵州百灵:公司独家苗药“咳速停糖浆”、独家品规“小儿柴桂退热颗粒”以及小柴胡颗粒等产品入选,分别被列为成人及儿童治疗推荐用药。雷允上六神丸(胶囊)也进入《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中医药干预指引》。康缘药业:公司散寒化湿颗粒于11月24日、25日起在京东、天猫的康缘药业旗舰店陆续开始销售。在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整体产能可以满足散寒化湿颗粒目前的销售需求,同时公司也在通过技改等措施扩大产能,以确保满足未来市场需求。益盛药业:公司的清开灵注射液、生脉注射液及人参多次列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红日药业:公司产品血必净注射被连续纳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第九版)》,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纳入抗疫中医药的“三药三方“。香雪制药:公司的粤抗一号中药汤剂被纳入《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中医药干预方案》。藿香正气口服液 (水、丸、片、胶囊、颗粒、软胶囊):云南白药、片仔癀、广誉远、天圣制药、太极集团、步长制药 等;抗病毒颗粒(口服液):沃华医药、康缘药业、香雪制药 等;双清合剂:力生制药;金花清感颗粒:天士力 等;连花清瘟胶囊(颗粒):以岭药业;防风通圣丸(颗粒):同仁堂、佛慈制药、京新药业、华润三九、东阿阿胶、千金药业、神威药业、葵花药业、大唐药业、广誉远、振东制药、沃华医药、恩威医药等;九味羌活颗粒(丸):葵花药业、九芝堂、佛慈制药 等;清肺消炎丸:中新药业 ;热毒宁注射液:康缘药业 ;血必净注射液:红日药业;醒脑静注射液:大理药业;安宫牛黄丸:步长制药、白云山、天士力、太极集团、片仔癀、九芝堂、盘龙药业、京新药业、广誉远;苏合香丸:同仁堂、九芝堂、佛慈制药 等;参麦注射液:华润三九、神威药业、大理药业 等;生脉注射液:益盛药业、华润三九 等;参附注射液:华润三九 等;
外盘期货哪里开户?求指引一下
你好,外盘期货正规个人账户开户目前有三种方式,每种方式的开户流程和要求都不一样,下面跟你详细介绍:一.在国内证券公司开通港股通交易恒生指数期货。先说说港股通开通条件:1.投资者只要年满18周岁75周岁以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入市交易恒指期货资格;2.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3.有上海或者深圳普通A股账户4.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申请开通业务权限前(不包括申请日当日)20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初次开通港股通业务的客户,开通流程步骤如下:第一步:登录中国证券公司APP—港股通—业务权限设置第二步:点击深港通交易权限或者沪港通权限按钮第三步:阅读14秒港股通材料后—打上对勾并点击“我接受”第四步:做完知识测评—点击提交并确认(请参考后面的知识测评)第五步: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后—点击我接受—告知您的服务人,由营业部柜台审核通过(最后一步不要忘记哦,柜台审核通过后,可立即进行港股通交易)这种方式相对方便,但就有资金门槛。二.本人去香港开外盘期货账户条件。1.年满18周岁75周岁以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入市交易香港恒生指数期货资格。2.带上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和过关白条。3.住址证明4.香港银行卡过香港开国际期货的客户,开通流程步骤如下:第一步:带上身份证和港澳通行证(港澳通行证可以带上户口本在当地出入境办理,大概要7-10天。过关白条是要香港入境通关时给的)第二步:带上住址证明(如果邮寄地址是身份证上的地址就不用再准备了,如果不是身份证上的地址需要出具邮寄地址3个月的水电费单或银行账单或保险账单。第三步:过关。外省的客户可以坐飞机或高铁到深圳,然后通过深圳北站坐高铁过香港九龙过关,这是最快过香港的,在过关时海关会给一张过关条,记得留着,开户时要用第四步:开户,到达期货公司后签好开户合同,身份证、地址证明和银行卡复印件的正反两面分别签字第五步:开香港银行卡,如果还没有香港银行卡的可以在期货公司签完开户合同后拿着这份开户合同到楼下银行香港银行卡再上期货公司补齐资料第六步:现场风控评估并作开户录音第七步:两天后收到期货公司开户邮件,可以下载软件并入金交易这种方式开户相对快,也没资金门槛要求,而且香港部分期货公司开个人帐户能有授信,(也就是能降低交易保证金)详询那些期货公司可以留言我详细给您讲解。但缺点就需要办理通行证和过香港开户。三.在国内找国内期货公司(有香港分公司)的期货公司开通条件。1.年满18周岁75周岁以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入市交易香港恒生指数期货资格。2.带上身份证3.住址证明4.香港银行卡初次开通外盘期货业务的客户,开通流程步骤如下:第一步:在期货公司现场签合同或叫期货公司邮寄合同,一式两份客户开户合同开立的期货交易账户应留下签名影像图片以确认本人开户。第二步:已填妥的两张合同身份证、地址证明和香港银行卡复印件的正反两面分别签字,第三步:收到来自香港分公司交易风控的电话第四步:收到期货公司开户邮件,可以下载软件并入金交易香港银行卡可以在国内四大银行·招商·浦发或外资银行国内分行都可以办理,只不过国内办理香港银行卡审核比较严格,有些银行还需要提前预约排队和办时间比较长。这种方式相对简单,只不过国内开的所有期货公司都没有授信。做一手外盘期货要全额保证金。但在国内开户就相对方便一些。正规的恒生指数期货平台分辨并不难,只要你要求这平台提供其香港证监会的监管号,正规恒生指数期货平台在香港证监会是可以查得到的,并且可以通过向平台索要交易结算单可以看出您的交易委托单是否直接进入香港交易所来避免黑平台和对赌盘。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留言我详细给您讲解。希望能帮到你,祝你投资长红。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的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b]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规范信用评级程序和方法,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二、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各公司应加强信用风险研究,通过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切实防范信用风险。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二○○七年一月八日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系统),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各类债券,应当进行内部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债券可免予信用评级。第三条 信用评级包括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借鉴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健全信用评级系统。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六条 信用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一致原则。评级人员应当核实评级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基础数据、指标口径、评级方法、评定标准的一致性;(二)独立客观原则。评级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不受发债主体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响;(三)审慎稳健原则。评级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特定行业和发债主体经营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动,全面审慎评估发债主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风险收益状况以及其他风险。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信用评级议事规则和程序规定;(二)信用评级方法细则;(三)信用评级报告准则;(四)评级人员操作规范;(五)尽职调查制度;(六)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七)防火墙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八)其他制度。第八条 信用评级部门应当至少由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信用评级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金融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主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第九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明确工作职责,避免业务与其他部门交叉。信用评级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交易。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评级定义和符号体系,原则上分为投资级、投机级、违约级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分设若干档。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规范管理和使用评级信息,逐步完善评级信息数据库,持续积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稳定性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分类整理相关原始资料、评级材料、信用评级报告等。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调研访谈、初步评定、提交报告、跟踪评级等内容。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媒体信息和其他公开资料,广泛积累各类数据,将其作为信用评级的基础信息。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发债主体交流,了解其业务经营、财务计划、管理政策和其他影响信用评级的情况。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通过实地考察获取有关信息。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所获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信息资料不完整或存在虚假陈述的,保险机构应当不予评级。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人员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分析研究评级对象,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初步评定信用等级,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形成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报告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使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信用评级结果使用情况。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债券存续期内评级变化。跟踪评级每年至少二次,应当适当提高信用级别较低的发债主体的跟踪评级频率。发债主体出现资金链中断问题,需要滚动、重复发行债券,或者发债主体、担保人、担保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重新评定发债主体和债券信用等级。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市场研究,分析信用等级与债券价格等关联因素,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指标体系,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详尽分析影响发债主体信用评级的风险因素,评定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确定其信用等级。第二十二条 偿债能力评估包括个体评估和支持评估。个体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风险管理和财务实力。支持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在宏观经济和股东单位中的地位、股东结构和政府支持程度,评估受评对象需要资金时,获得外部支持的能力。发债主体法人机构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应当分析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风险。第二十三条 发债主体偿债意愿评估,应当重点考察下列因素:(一)信用记录,主要考察发债主体历史违约记录;(二)公司治理,主要考察股东背景和构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和履职情况、管理决策和执行情况、关联交易和履职监督情况、激励和约束机制等;(三)发债主体人员素质及管理状况,主要考察法人代表素质、员工素质及管理水平等;(四)其他因素。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管理政策,分析其整体发展目标和资金需求,结合历史记录和业务发展情况,评估其合理性。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建立一般财务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和特殊财务指标体系。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可比原则,按照不同行业财务特征和风险状况,建立并调整相关行业财务评估基准,准确反映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第二十七条 发债主体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应当重点考察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发债主体为商业银行的,应当重点考察影响其信用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管理风险和财务实力等。(一般工商企业和商业银行主要评估方法参见附录)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结合债券特点和相关合同,考察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信用程度,确定其信用等级。第二十九条 债券和相关合同评估,应当考察发债主体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现金流和综合现金流、到期偿付能力、偿付及时性等,重点关注与债券资金流向和收益相关的因素。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确定债券信用等级,应当重点考虑债券清偿顺序。(一)担保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先于普通债券,其信用等级可能高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二)普通债券:不含任何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优于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等同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三)次级债券: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列于公司普通债务之后、优于混合资本和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四)混合资本债券:符合一定条件时,本金和利息可以延期支付,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券之后,优于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且低于次级债券信用等级。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为发债主体提供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的,该债券的信用等级最高可以等同于保证方信用等级。第三十二条 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的,应当评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市场价值、流动性、抵押和质押比例,评估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承诺条件以及偿付及时性。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对增信作用设置一定限制,控制增信债券信用等级上调级别。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关注特定债券有无担保、担保的法律效力、担保条件、不可撤销性以及担保人财务实力等。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短期融资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分析其发行期内行业走势,现金流、资产流动性对本期债券的影响,以及发债主体出现危机时,采取融资手段偿付债务的意愿、方式和能力。(一)发行期内短期融资券走势分析,着重考察行业近期变化、发债主体近期产品结构调整、新项目投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因素,分析发债主体新近发生的股权变动、组织构架、管理模式、高管人员、资产并购和出售等变化,对经营的影响等。(二)现金流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现金流预测的依据;根据未来两年收入、成本变化及投融资计划,预测未来1至2年的现金流;分析对不利经济环境下,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经济活动现金流的敏感性等。(三)资产流动性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资产结构、流动资产机构、资产周转情况以及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的变现能力等。第三十六条 评级人员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评级分析和评级结论。第三十七条 评级分析应当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评估过程和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发债主体基本情况、所处行业、治理结构、业务分析、资本实力、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募集资金投向、偿债保障能力、抗御风险能力、发债主体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债券合同条款、第三方潜在支持程度、债券收益率或风险溢价等对信用等级影响。第三十八条 评级结论应当写明信用级别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发债主体或债券的信用等级等,并简要说明评级对象的风险程度。第三十九条 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重点说明以下内容:(一)据以确定发债主体及债券信用等级的有关依据的主要变化情况,以及对评估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二)重新确定发债主体和债券的信用等级。第四十条 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制定其他发债主体和债权类投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制度、程序和方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年报在网上如何查询?企业年报查询指引
企业年报是企业披露的重要信息,它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状况等,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那么,企业年报在网上如何查询呢?本文将为您介绍企业年报查询指引,帮助您快速查询企业年报。 一、企业年报查询的重要性企业年报是企业披露的重要信息,它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状况等,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因此,查询企业年报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二、企业年报查询的方式企业年报查询有多种方式,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查询方式。 1. 企业官网查询企业官网是企业披露信息的重要渠道,投资者可以在企业官网上查询企业年报。一般来说,企业官网上会有“投资者关系”或“财务报告”等栏目,投资者可以在这些栏目中查询企业年报。 2. 上市公司披露网站查询上市公司披露网站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重要渠道,投资者可以在上市公司披露网站上查询企业年报。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披露网站上会有“财务报表”或“投资者关系”等栏目,投资者可以在这些栏目中查询企业年报。 3. 中国证券网查询中国证券网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渠道,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证券网上查询企业年报。一般来说,中国证券网上会有“投资者关系”或“财务报表”等栏目,投资者可以在这些栏目中查询企业年报。 三、企业年报查询的注意事项查询企业年报时,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注意披露时间企业年报披露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投资者在查询企业年报时,要注意披露时间,以免错过重要信息。 2. 注意披露内容企业年报披露的内容一般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报告、管理报告等,投资者在查询企业年报时,要注意披露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状况等。 四、总结企业年报是企业披露的重要信息,它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状况等,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投资者可以通过企业官网、上市公司披露网站、中国证券网等渠道查询企业年报,但在查询企业年报时,要注意披露时间和披露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状况等。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的解读
组织架构解读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第1号——组织架构》;为什么要制定组织架构指引?该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组织架构的设计和运行等提出了哪些要求?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一个现代企业,无论是处于新建、重组改制还是存续状态,要实现发展战略,就必须把建立和完善组织架构放在首位或重中之重。否则,其他方面都无从谈起。第一,建立和完善组织架构可以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个企业怎样才能永远保持成功呢?这就要靠制度。这个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它是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可见,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组织架构问题;或者,一个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应当具备科学完善的组织架构。也可以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从组织架构开始。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和我国现代企业的实践证明,公司治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永恒的主题。第二,建立和完善组织架构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舞弊风险。串谋舞弊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颗“毒瘤”,也是内部控制建设的难点之一。2004年11月发生的震惊中外的中航油(新加坡)股份公司期权交易巨亏案就是一个典型。第三,建立和完善组织架构可以为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提供重要支撑。组织架构是企业内部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实施控制活动、促进信息沟通、强化内部监督的基础设施和平台载体。一个科学高效、分工制衡的组织架构,可以使企业自上而下地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进而采取控制措施予以应对,可以促进信息在企业内部各层级之间、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及时、准确、顺畅的传递,可以提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力度和效能。 组织架构指引着力解决企业应如何进行组织架构设计和运行,核心是如何加强组织架构方面的风险管控。组织架构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指引的必要性和依据,组织架构的本质、设计和运行过程中应关注的主要风险以及如何设计和运行组织架构等,分三章共十一条。关于组织架构的本质,可从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两个层面理解。其中,治理结构即企业治理层面的组织架构。它是企业成为可以与外部主体发生各项经济关系的法人所必备的组织基础,具体是指企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置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法律实体及其相关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使得企业能够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下拥有特定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以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权益。内部机构则是企业内部机构层面的组织架构。它是指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分别设置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及其由各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针对各项业务功能行使决策、计划、执行、监督、评价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为业务顺利开展进而实现企业发展战略提供组织机构的支撑平台。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业务需要和控制要求,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类型。关于组织架构设计和运行的主要风险,组织架构指引从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两个角度作了描述。(一)从治理结构层面看,主要风险在于: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第一章第三条。具体表现为:一是,股东大会是否规范而有效地召开,股东是否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是,企业与控股股东是否在资产、财务、人员方面实现相互独立,企业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是否贯彻平等、公开、自愿的原则;三是,对与控股股东相关的信息是否根据规定及时完整地披露;四是,企业是否对中小股东权益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使中小股东能够和大股东同等条件参加股东大会,获得与大股东一致的信息,并行使相应的权利;五是,董事会是否独立于经理层和大股东,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中是否有适当数量的独立董事存在且能有效发挥作用;六是,董事对于自身的权利和责任是否有明确的认知,并且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时间来勤勉、诚信、尽责地履行职责;七是,董事会是否能够保证企业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审批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并定期检查、评价其执行情况,明确设立企业可接受的风险承受度,并督促经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八是,监事会的构成是否能够保证其独立性,监事能力是否与相关领域相匹配;九是,监事会是否能够规范而有效地运行,监督董事会、经理层正确履行职责并纠正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十是,对经理层的权力是否存在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二)从内部机构层看,主要风险在于:内部机构设计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具体表现为:一是,企业内部组织机构是否考虑经营业务的性质,按照适当集中或分散的管理方式设置;二是,企业是否对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组织的运行流程等有明确的书面说明和规定,是否存在关键职能缺位或职能交叉的现象;三是,企业内部组织机构是否支持发展战略的实施,并根据环境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四是,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计与运行是否适应信息沟通的要求,有利于信息的上传、下达和在各层级、各业务活动间的传递,有利于为员工提供履行职权所需的信息;五是,关键岗位员工是否对自身权责有明确的认识,有足够的胜任能力去履行权责,是否建立了关键岗位员工轮换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六是,企业是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的权限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对授权情况是否有正式的记录;七是,企业是否对岗位职责进行了恰当的描述和说明,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未分离的情况;八是,企业是否对权限的设置和履行情况进行了审核和监督,对于越权或权限缺位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组织架构的设计主要是针对按《公司法》新设立企业,以及《公司法》颁布前存在的企事业单位转为公司制企业而言的。已按《公司法》运作的企业,重点应放在如何健全机制确保组织架构有效运行。企业在设计组织架构时,必须考虑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确定治理层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并建立恰当的报告关系。既要能够保证企业高效运营,又要能适应内部控制环境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革。具体而言,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要依据法律法规;二要有助于实现发展战略;三要符合管理控制要求;四要能够适应内外环境变化。(一)企业治理结构的设计1.企业治理结构设计一般要求治理结构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原则,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等。从内部控制建设角度看,新设企业或转制企业如果一开始就在治理结构设计方面存在缺陷,必然会对以后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严重损害。比如,在组织架构指引起草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没有设立“真正意义上”的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只是“形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难以胜任工作,甚至也“不愿”去履行职能。比如,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或多或少地与上市董事长存在某种关系,在后续工作中难以秉公办事,直接或间接损害了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再比如,有些上市公司因为在上市改制时组织架构设计不合理,出于照顾等方面因素让某人担任董事长,而实际上公司总经理才是幕后真正的“董事长”。凡此种种,都值得引起企业关注,应当在组织架构设计时尽力避免。也正因为如此,组织架构指引明确,参考第二章第四条。2.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要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应当充分反映其“公众性”。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二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特殊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还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尤其发挥着重要作用。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代表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监督,侧重加强对经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监督,同时通过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建立起了一个独立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三是设立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负责任免。在上市公司实务中,董事会秘书是一个重要的角色,其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3.国有独资企业治理结构设计的特殊要求国有独资企业是我国比较独特的企业群体,其治理结构设计应充分反映其特色。主要表现在:一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股东(大)会职权。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股东(大)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大)会职权。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可以根据授权部分行使股东(大)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二是,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三是,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四是,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得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外部董事制度对于规范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科学性、防范重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二)内部机构的设计内部机构的设计是组织架构设计的关键环节。只有切合企业经营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的内部机构,才能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发挥积极促进作用。具体而言:一是,详见第二章第六条。二是,参考第二章第七条。在内部机构设计过程中,应当体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努力识别出不相容职务,并根据相关的风险评估结果设立内部牵制机制,特别是在涉及重大或高风险业务处理程序时,必须考虑建立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分离和牵制,对因机构人员较少且业务简单而无法分离处理某些不相容职务时,企业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替代控制措施。三是,参考第二章第八条,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就内部机构设计而言,建立权限指引和授权机制非常重要的。有了权限指引,不同层级的员工就知道该如何行使并承担相应责任,也利于事后考核评价。“授权”表明的是,企业各项决策和业务必须由具备适当权限的人员办理,这一权限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或其他适当方式授予。企业内部各级员工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才能实施决策或执行业务,严禁越权办理。按照授权对象和形式的不同,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常规授权一般针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程序性和重复性工作,可以在由企业正式颁布的岗(职)位说明书中予以明确,或通过制定专门的权限指引予以明确。特别授权一般是由董事会给经理层或经理层给内部机构及其员工授予处理某一突发事件(如法律纠纷)、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代替上级处理日常工作的临时性权力。(三)对“三重一大”的特殊考虑在实务中,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其他企业发生的重大经济案件中,不少都牵涉到“三重一大”问题,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使用”问题。为此,组织架构指引明确要求,详见第二章第五条。此项要求是我国部分企业优秀管理经验的总结,可以有效避免“一言堂”、“一支笔”现象。特别是,“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四、关于组织架构的运行组织机构运行涉及新企业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的运行,也涉及对存续企业组织架构的全面梳理。为此,组织架构指引明确提出,参考第三章第九条。如何梳理?从治理结构层面看,应着力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关注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情况。就任职资格而言,重点关注行为能力、道德诚信、经营管理素质、任职程序等方面。就履职情况而言,着重关注合规、业绩以及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等方面。二是关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运行效果。这方面要着重关注:董事会是否按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是否严格认真地执行了股东大会的所有决议;是否合理地聘任或解聘经理及其他高级人员等。监事会是否按照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在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时,是否能够对其提出罢免建议或制止纠正其行为等。经理层是否认真有效地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是否认真有效地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是否能够完成董事会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绩效目标等。从内部机构层面看,应着力关注内部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运行的高效性。从合理性角度梳理,应重点关注:内部机构设置是否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是否以发展目标为导向;是否满足专业化的分工和协作,有助于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否明确界定各机构和岗位的权利和责任,不存在权责交叉重叠,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等。从运行的高效性角度梳理,应重点关注:内部各机构的职责分工是否针对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及时调整。特别是当企业面临重要事件或重大危机时,各机构间表现出的职责分工协调性,可以较好地检验内部机构运行的效率。此外,还应关注权力制衡的效率评估,包括机构权力是否过大并存在监督漏洞;机构权力是否被架空;机构内部或各机构之间是否存在权力失衡等。梳理内部机构的高效性,还应关注内部机构运行是否有利于保证信息的及时顺畅流通,在各机构间达到快捷沟通的目的。评估内部机构运行中的信息沟通效率,一般包括信息在内部机构间的流通是否通畅,是否存在信息阻塞;信息在现有组织架构下流通是否及时,是否存在信息滞后;信息在组织架构中的流通是否有助提高效率,是否存在沟通舍近求远。当企业发展壮大为集团公司时,对组织架构进行梳理应给予足够重视。为此,组织架构指引强调:详见第三章第十条。这一方面是呼应组织架构设计的要求,同时也是现行企业实务中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企业在对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还应当定期对组织架构设计和运行的效率与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其目的在于发现可能存在的缺陷,及时优化调整,使公司的组织架构始终处于高效运行状态。总之,只有不断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持续优化内部机构设置,才能为风险管理奠定扎实基础,才能提升经营管理效能,才能在当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经济竞争中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20〕1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行为,进一步防范内幕交易风险,通过对散见于各类规则中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完善,结合监管实践中发现的部分上市公司自行填报内容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及不及时等现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含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发布前本所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相关的业务指南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二_年二月二十八日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二章 银信理财合作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第七条 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与银信理财合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立项审批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第九条 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合作战略并经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同时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二)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三)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四)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五)书面告知客户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在理财协议中载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六)银行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和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七)每一只理财计划至少配备一名理财经理,负责该理财计划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于理财计划结束时制作运行效果评价书;(八)依据监管规定编制相关理财报告并向客户披露。第十条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和银行订立信托文件,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二)认真履行受托职责,严格管理信托财产;(三)为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并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四)每一只银信理财合作产品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向银行披露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十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应自行向他人支付代理费用,对他人代为处分的行为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可以将理财资金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事先明确运用范围和投资策略。第十三条 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客户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银行披露信息,揭示风险。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转移给银行。银行按照理财协议收取费用后,应当将剩余的理财资产全部向客户分配。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三章 银信其他合作
第十五条 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二)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信托公司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该信贷资产进行审计;(三)信托公司应当自主选择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四)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五)信贷资产实施证券化后,信托公司应当随时了解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约定及时向信托公司报告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接受信托公司核查。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银行应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推介内容不应超出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并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信托投资风险自担原则。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与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代理收付协议应明确界定信托公司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只承担代理信托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第十八条 信托财产为资金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信托财产专户。银行为信托资金开立信托财产专户时,应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关开户材料。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银行担任保管人。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的股权时,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逐笔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银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可以订立协议,为对方提供投资建议、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服务。
我是地质大学将毕业学物探学生,预到西藏、新疆、青海工作,望了解情况的前辈给与指引!(单位介绍方面)
您好!新疆地矿局第一地质大队单位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前身是地质部第一地质大队,1964年在四川建队,曾转战湘、川、滇,1982年归新疆地矿局。1996年成立吐鲁番金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经营。 近四十年特别是近十余年来,大队已从单一的地质勘查队伍发展成为集勘查、采矿、选冶、工程、修造、商贸、物业等一体的资源型集团企业。专业承揽地质勘查、应用地球物理勘查、应用地球化学勘查、实验测试、岩心钻探、稠油井钻探、工程勘察、工程测绘、电脑制图等项目,经营铁矿、金矿、银铜矿、石材、钾盐、菱镁矿、铅锌矿等矿产的开采、选冶和深加工,生产铁精粉、银精粉、铜精粉、铅锌精粉、菱镁粉和花岗饰材。产销两旺,产品供不应求。 目前大队(公司)下设财务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保卫部、安全生产部、地质项目管理办、经营信息管理部、党群部等部室。下属地调所、勘察公司、实验室、鄯善分公司、众和公司、宝地矿冶分公司、金成分公司、宝地石材分公司、宝地菱镁分公司、宝地修造厂、物资供销分公司、物资供销二分公司、金源加油站、金源汽车配件商场、鄯善物业管理分公司、哈密分公司、地质医院等十七个经营实体;与鄯善县联营鄯善石英滩金矿一厂、鄯善石英滩金矿二厂、鄯善马头滩金矿,与新疆八一钢铁公司联营红云滩铁矿、鄯善宝地球团厂;控股哈密鑫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宝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鄯善银兴有限责任公司、鄯善彩宏公司,参股新疆深圳城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宝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矿东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真珍珠宝店。建队至今,共计承担各类地质项目246个,发现、勘查评价各种矿产地170处。已取得哈密土屋特大型铜矿、鄯善维权大型银铜矿、哈密裤子山大型钾盐、昌吉萨日达拉大型金矿、鄯善彩霞山大型铅锌矿的重大找矿突破。新发现吉源、黄龙山、彩霞山、东霞、冰峰等五处具良好开发前景的多金属矿产地。是全国承担地质项目最多、取得找矿突破最多的地勘队伍之一。 目前,全队拥有总资产2.33亿元,其中固定资产2亿元。2004年全队总产值达4亿元,占新疆地矿局产值的三分之一,是全国地勘系统经济总量最大的地质队;其矿业开发产值已突破3 亿元,也是全国矿业产值较大的地质队;年利润1 亿元,年上缴各类税金6000万元。大队正积极开展ISO9000系列管理的国内国际认证。全队现有职工1617人(含离退休职工),在册职工803人,有高级职称30人,中级职称96人,具大专以上学历182人。 大队荣获全国地质勘查功勋单位、全国黄金工业发展突出贡献先进集体、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开发建设新疆奖章等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达50次以上,所荣获的地矿部和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地质找矿和科技成果奖达到21次。大队基地有两处,一处为昌吉生活基地,位于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另一处为鄯善生产基地,位于新疆鄯善县。昌吉生活基地已建成州级文明小区,被昌吉州树为样板小区向全州推广,荣获自治区百面卫生红旗单位称号。 大队各项事业如日中天,生机勃勃。大队领导班子将立志举全疆矿业资源之力,擎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之机,带领全体员工团结拼搏,艰苦创业,与时俱进,加快推进队伍健康、稳步、快速发展。谒诚欢迎全国有识之士加盟新疆矿业,为谋划新疆矿业广阔的发展前景,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和铸就灿烂辉煌的业绩而建功立业。 http://www.xjdk1d.com/xxlr1.asp?ID=77
上证指数大跌,下跌目标指引
上证指数今日盘中大跌,截至早盘收盘,收3473.13,跌幅-2.18%或77.27个指数点。上证50指数跌幅更大,说明大盘股贡献了相当下跌动力。 目前来看,上证指数选择了7月3日前文分析方案2: 7月3日后,上证指数运行完成一个下跌的引导楔形模式,反弹后续跌。今日跌破前期调整低点,预期在下跌的进程中,3328点终究难以保全,最终的下跌目标会远超这个位置。 稍小的概率是图示某浪b以三角形或更复杂方式运行,不排除在3400上方震荡,震荡中仍维持看空观点。 本文作者长期运用波浪理论跟踪股市大盘指数、国内外商品市场形态,本文仅供波浪理论交流分享,非投资建议!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在职研究生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作为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职能作用,完善外部监管、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协会,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银行业协会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凡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均可自愿加入协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是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市)银行业协会”。 第六条地市及其以下原则上不再设立银行业自律组织。对于已经设立的,要参照本指引进行规范。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均是独立社团法人。地方银行业协会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但不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与合作。 中国银行业协会对作为其会员的地方银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根据银监会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可对涉及全行业的专项业务工作对各地方银行业协会进行相应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九条银行业协会应按照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内的基本组织架构。 第十条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银行业协会应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银行业协会应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银行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银行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顾问,可依法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银行业协会应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银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四章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银行业协会要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十七条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二十条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 (一)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推荐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一名,其他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民主选举后担任; (三)会长、其他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其在银行业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同时兼任。 第二十八条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一)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连选可以连任; (三)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第三十条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金融学在职研究生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逐步实行职业化。 第三十二条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协会党的组织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党组织代为管理。 银行业协会专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挂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机关党委管理。 第六章经费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https://www.87dh.com/yjs2/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三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在章程中规定“流动性困难”的具体标准。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同一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银行的借款合并计算。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第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股东需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股东在本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第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上款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商业银行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报告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前十名的股东名单,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商业银行的关联股东名单。第十三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不履行职责,致使出现商业银行重大决策无法做出或者股东大会无法召集等情形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商业银行监事会,可以决定自行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将召开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商业银行可以自行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但应确保股东有效行使其合法权利。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出的审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指派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等。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年会除审议相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一)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执行整改情况;(二)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结果;(三)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及外部监事的相互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关规定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或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改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董事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董事:(一)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二)在本商业银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三)在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任职资格培训。第二十六条 董事依法有权了解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稽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董事会。第二十七条 董事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二十八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应当获得适当报酬。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商业银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商业银行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第三十三条 董事、董事长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违反商业银行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越权干预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以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员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做出书面说明。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未经行长提名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董事担任,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第四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其中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应同时报告监事会。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做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商业银行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做出规定。董事会应当制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具体审批制度。第四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高级管理层在信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第四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四十五条 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应当由董事会制定。各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方式、途径等,逐步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专门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须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商业银行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本商业银行交易有关的利益,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五十条 行长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行长应当行使下列职权:(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二)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商业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五)在商业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需要,建立、健全以内部规章制度、经营风险控制系统、信贷审批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当实行垂直管理并由行长直接领导。商业银行行长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成员,但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授信决定拥有否决权。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银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商业银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订相应议事规则。高级管理层召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报送监事会。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层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高级管理层对董事、董事长越权干预其经营管理的,有权请求监事会予以制止,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内不应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商业银行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对新任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高级管理层成员对董事会违反任免规定的行为,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议,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需由董事会批准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及时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二)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五)检查、监督商业银行的财务活动;(六)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七)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两名。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商业银行整体利益。外部监事报酬应当比照独立董事执行。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适用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有关董事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监事长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拟定对本指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所列事项进行审计的方案。审计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委托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上一年度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于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且不得迟于当年4月30日完成。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当经监事会通过,由监事长签名,报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在报送股东大会审议前,应当抄送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审计结果有失公允,监事会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追究监事会有关人员的责任。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以充分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履行。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监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门的办公场所。监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例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第七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未执行审慎会计原则,存在未严格核算应收利息、未提足呆账准备金等情形的,应当责令予以纠正。监事会发现商业银行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疑。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稽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银行稽核部门报送的稽核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行长或稽核部门做出解释。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按规定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告应当附有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就报告中有关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风险控制等事项逐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收到高级管理层递交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应当事先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并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进行处分或整改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采取处分、整改措施的,监事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报告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薪酬与商业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公正、公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第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评价应当采取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其他董事的评价由董事会做出,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的评价比照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执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评价、薪酬与激励方式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确定,董事会应当将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绩效评价作为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任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都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绩效评价的决定过程。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给商业银行和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条件具备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行的特点,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第八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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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汽车600166后市如何,请高人指引明路
其实4.18日时就应该清仓,有效破了60日线。现在250日线也早已有效下破了,日线大空头排列。现在是全面破位下跌形态,有反弹减仓,无反弹也要减仓,绝对不可以买入来降低成本,因为现在是下跌趋势中。等趋势改变!
按上市公司分类指引中的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都包括哪些上市公司啊?
金融板块由主要由银行板块,证券板块, 保险板块和信托板块组成。 银行板块: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深发展,兴业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民生银行等等 证券板块:中信证券,宏源证券,海通证券,西南证券,国金证券,长江证券,东北证券,太平洋; 保险板块: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中国太保; 信托股板块:陕国投A和安信信托。
金融更开放: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有明确指引
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又一重要举措正式落地。 9月25日,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了共同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废止,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纳入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框架内统一管理。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7月3日出席债券通周年论坛时就曾指出,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一直在两个维度推进:一是境外机构在华发行熊猫债(编注: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二是境外机构投资中国的债券市场。《办法》的落地给境外发行人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供了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发行指引,这也意味着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系讲师钟辉勇向澎湃新闻表示,《办法》生效后,境外的投资主体在核准之后基本上都可以在国内债券市场融资。 “对外开放的力度很大,是全方位的对外开放,”钟辉勇认为,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增加了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选择范围,有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发行流程上面,和国内发行人债券发行流程上面都基本一致。 境外机构首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是在2005年,而发行人为国际开发机构。此后,境外机构的境内债券融资渠道不断扩宽,主体类型日益丰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9月发布的统计月报显示,截至2018年8月末,境外机构已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1781.6亿元,发行主体也从最早的国际开发机构拓展到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稳健,不断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便利。2017年以来,境外投资者在债券市场的表现令人瞩目。2017年7月,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上线,即“债券通”,该渠道启动后,境外投资者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模式将由此前的“中介代理”升级为“一点接入”式。目前,债券通的“北向通”正式开通已一年,成为了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市最主要的渠道。今年3月,彭博正式宣布将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中国债券纳入指数将从2019年4月开始,用时20个月分步完成。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需完善数项计划中的配套措施。随着今年3月份中国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中国债市作为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不断开放已成必然趋势,中国债市对外资的吸引力也大为增强。中债登统计显示,自2017年3月以来,境外机构在中债登的债券托管量已连续18个月增加。今年前8个月,境外机构托管量已增加4379.39亿元,这一持仓增加额不仅超过了2017年全年数字,也超过了同期的保险、券商、资管产品等等,在全部机构投资者中,仅次于全国性商业银行,是今年以来的第二大增持机构。2017年末,境外机构的托管量为9741.45亿元,全年增加1952.96亿元。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统计均以中债登统计数据为基础,统计范围为在中债登托管的相关债券,不含在上海清算所托管的债券以及直接在中证登托管的公司债等。之前数据显示,境外机构托管在上清所的债券总额也在持续增长。 今年7月份债券 收益 率大幅下降后,人民币汇率在6、7月份出现了较快贬值,无论是票息收益还是汇率层面,正常情况下,机构就会降低对境内债券的配置。但是,境外机构持有的人民币债券规模还在持续增加,七八月份单月增持规模仍不算低。 今年来,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始终在稳步推进中。6月20日,央行上海总部发布了《简化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有关要求》(以下简称《备案要求》),简化了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备案的信息收集和报备要求。央行上海总部表示,该公告是落实金融市场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主权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 贷款 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二章 发行申请 第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关债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第五条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应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第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际缴纳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规定。 第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同意债券发行的有效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募集说明书; (四)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若有); (五)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还应同时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有关证明文件; (六)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若有); (七)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若有); (八)境内及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 第八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可采用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第九条 具备境外丰富的债券发行经验,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可申请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 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的,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在债券发行定价前,将当期发行的更新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若有)、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最终相关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发行的债券应托管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登记托管机构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登记托管机构应及时办理债券登记。 境外机构应按照登记托管机构有关规定,确保付息兑付有关资金及时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经核准或注册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办理外汇登记,募集资金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跨境汇拨及信息报送等事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应在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境外机构以及担保方(若有)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境外机构在其他市场披露的重大信息,也应当同时或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应按照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定向发行债券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发行文件。 第十五条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披露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要差异的说明。 第十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提供如下补充信息: (一)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差异; (二)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差异调节信息,说明会计准则差异对境外机构财务报表所有重要项目的财务影响金额。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可由境外机构与定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自主协商确定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并在书面定向认购约定中充分提示风险,确认投资者风险自担。 第十八条 境外机构公开披露的发行文件应为简体中文或提供简体中文译本。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采用其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在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成立,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并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市场认可度; (三)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可以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并具备五年以上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经验;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或监管要求。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所提供的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差异调节信息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第二十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当接受财政部监管,并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备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与财政部签署审计监管等效协议,或就发债签署专门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迟在境外机构提交发债申请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进行首次报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进行年度报备。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提供专业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依法对承担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有权采取责令其限期改正、公告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应由境内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境内事项应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人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委托独立于发行人的境内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独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公正履职,督促发行人落实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等投资者保护机制。 第二十六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若公开披露信用评级报告,其评级报告应由经认可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机构出具。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加强对境外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自律管理,负责制定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非金融企业法人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债券等相关规则及境外机构发行债券信息披露指引,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进行评议和后续监督,对不能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获准发行或注册发行债券的境外机构可按照批准或注册时有关要求执行。 免责声明:文章中操作建议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据此交易,风险自担。
法宝博物志蓝港捉妖记手游法宝玩法指引
蓝港互动自主研发的3DMMORPG手游《捉妖记》即将开启首次测试,游戏由同名电影官方正版授权,以电影原著为依托,打造人妖共存的全民捉妖大世界。法宝玩法作为《捉妖记》手游重要的玩法之一,不仅拥有丰富的养成线,在外形上也透露着古朴典雅的东方韵味,深受广大玩家的喜爱。在游戏中法宝除了可以用来耍酷,它所特有的法宝技更是大大的增加你的战斗实力。获得法宝新手天师在完成主线任务的途中会遇到刘半仙,在刘半仙的指引下,您将获得第一个法宝二龙戏珠,点击法宝进入法宝界面,点击出战漂亮的法宝就会漂浮在你身后,也可以点击休息按钮来卸下和切换其他法宝。其他的法宝怎样获得呢?天师可以通过游戏商城内购买、参与活动、开礼包等方式获得法宝,也可以与你的小伙伴互相交易法宝,参与系统活动掉落、碎片合成法宝。法宝技能法宝除了是拉风神器,同时每个法宝都有其特定的法宝技能,天师每次出战均可携带三个法宝技能,在战斗中会按照你事先排好的顺序依次释放,所以每位天师在出站前要想好战前策略哟,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法宝培养你可以通过消耗其他多余法宝、法宝精华或法宝碎片,对法宝进行升级,让法宝真正成为一把消灭敌人的利剑。酷炫的法宝正在等待他主人的召唤,各位天师快到游戏中体验一下吧!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的交易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第三条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第四条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五条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四)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五)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六)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七)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八)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第六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第七条 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交易方案等相关内容。第八条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并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工作,并在上报基金募集申请等相关材料时附上相关制度及准备情况的说明。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期货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朋友问我基金怎么买,现在买什么的基金好!各位能不能给点指引,先谢过啦!!
1.你可以带身份证到银行柜台直接买。 2.也可以到银行开通网银,回家上网买。 3.也可以上基金公司的网站上网上购买。 交通银行的手续费低,服务好,代销的基金多,你可以到交行去开通网银。 招行的网银比较专业,你在招行开通也可以。 最近大盘调整,建议谨慎操作。 调整还将持续,后市还不明朗。专家建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已经出现损失的,不必忙于割肉止损,同时也不应盲目买入低价基金,保持观望是近期基金投资的明智选择。 如果你心态好,计划做长线投资,现在买就没问题,你可以买广发聚丰,博时精选或者博时主题行业,具体你可以到数米网,酷基金网,天天基金网,和晨星网看看,了解各基金的业绩,排名,基金经理的情况。 关于赎回: 开放式基金的卖出称为“赎回”。以股市作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基金,在赎回的原则和时机上,往往与股票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鉴于基金可以在不同股票之间进行换手,卖出高估的股票再买进低估的股票,又与股票在卖出上具有一定差异。结合股票与基金的不同来探索基金的赎回之道,能够得到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 赎回的时机 你需要决定基金在何时赎回。与股票卖出的点位决定其收益类似,基金的赎回也是大有技巧可讲的。 不同类型基金的换手 基金投资者经常被教育要“长期投资”,其实这里的长期应指某种特定的市场状况的延续期。市场走势大致可分为牛市、熊市、震荡市3种,某些类型的基金可能只适合在特定类型的市场中长期持有,在市场类型转换时,不妨赎回适合原市场类型的基金,再申购适合新市场类型的基金,也即不同类型基金之间的换手。 股票型与混合型的换手 从理论上讲,股票型基金是以高仓位为特征的,这样才能在牛市中跑得更快,但高仓位的问题在于,一旦市场出现大的调整,很难留有足够的现金在低位建仓。而混合型或平衡型基金由于仓位留有余地,或者把仓位减下来也相对容易,在震荡市中常常能抓住低位建仓的机会。因此,牛市转到震荡市时,某些平衡型基金有可能比股票型基金表现好,值得把表现相对落后的股票型基金换成平衡型。 不过,在中国股市实践中,要预判市场是否进入震荡市是件难事。较长时间(如半年或一年以上)的震荡市不多见,像1997年5月~1999年5月那样2年的调整周期很少见。常见的是中短期震荡后走坚的牛市,或是中短期震荡后走熊的熊市。如果震荡期很短,转换可能就不划算。像2007年黄金周以来市场必须通过较长时间调整来消化高估值的情形,倒有可能成为震荡市。 偏股型与偏债型、货币型的换手 当市场由牛市或震荡市转入节节下跌的熊市时,任基金经理的能力再强,也很难挣钱。这时即使很不情愿,也必须将偏股型基金转为偏债型、货币型,后者也即“股市的避风港”。这在A股市场不好且境外市场也很糟糕时适用。 A股基金与QDII的转换 如果A股不好了,而境外存在正处大牛市或高速成长的市场,而境内又刚好有投资该市场的QDII,那更好的选择可能是将A股基金换成QDII。 “下午两点半”法则 很多既炒股票又买基金的投资者,都谙熟“下午两点半”法则。中国股市下午3点收盘,但往往到下午两点半就大局已定,市场是大涨还是大跌一目了然。如果在近期要赎回某只基金,随意选择某天赎回并非老牌基民的做法,最好在近几天下午两点半看盘,注意到市场大涨后再发出赎回申请,即可以当天较高的净值赎回。当然,很多投资者都是上班族,去银行柜台办理可能来不及,将关联账户开通网上银行进行操作就方便了。 赎回的方式 基金在赎回的方式上也是颇有技巧的。投资者如能在实践中多加总结,有可能避免大的损失,或者获得不菲的超预期收益。 设立止损止盈点 基金也可能亏损。基金的止损在市场处于高位时尤其重要。如目前的A股,市场有很大可能继续往上涨,但没人敢说一定不会在哪一天突然崩溃,这时就要考虑对基金设止盈位了。由于基金止盈前往往已经有大额浮盈,很多基民都很难接受像炒股那样,把止盈位设在盈亏平衡点(考虑申购赎回费用),这时可以接受的止盈点是基金现有获利50%的位置,或是基金净值从当前净值下跌20%的位置,因为这时市场往往跌破1/3,大势已去,必须赎回了。 对于高位入市的基民来说,止损的标准有所不同。由于盈利较少,建议将止损点设在考虑申购赎回费用后亏损10%的位置,这样不用担心踏空,也不用担心亏损太多。 分批赎回原则 无论是投资股票还是基金,分批建仓或减仓都是很好的法则。投资基金数额较大或者基金投资占总资产比重较大的投资者,可以考虑市场上涨一定的幅度(如20%)便赎回一部分,边涨便赎,这样有利于降低风险,同时也为在市场大跌时捡拾黄金留下余地。 不赎回的理由 基金理财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如果你的主要目的是赚钱而不是娱乐,那你就有必要像炒股执行投资纪律一样,严格遵守某些基本原则。 长期绩优基金 某只股票并非一定要卖出,主要因为该上市公司管理层可持续增加盈利的能力值得信赖;基金并非一定要赎回,主要也因为其基金管理人具备可持续的一流资产管理能力,而不仅仅是因为由能力超卓的基金经理管理。 在国际上有一些历史悠久、声名卓著、久经考验的公募管理机构,如培养出彼得u2022林奇、杰拉尔德u2022蔡的富达基金公司等,旗下常常拥有一批绩优基金,其中有的基金甚至经历基金经理变换,也能在中长期中跑赢大盘。 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成长和受检验历史尚短,但某些具有雄厚专业实力支撑的机构已经初步显示出资产管理能力的可持续性,如上投摩根,其旗下的上投摩根中国优势基金在熊市、价值回归型牛市、泡沫型牛市均光芒四射,而成立不足2年的上投摩根阿尔法、成立不足1年的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均有骄人表现。这样的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就并非一定要赎回。 这种基金不能轻谈赎回还有个原因,就是一旦你卖了就可能买不到了。由于认为规模太大会影响业绩,这类绩优基金公司或绩优基金通常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比如100万或150万),就暂停申购了,却仍旧开放赎回。说“暂停”却往往一停就是半年,如上投摩根中国优势、华夏大盘精选更是一停就是近一年。如果你赎回了,就意味着睁着眼看着这两只基金在近半年或一年创造的高收益流失掉。 知足常乐 有些投资者持有某只基金一段时间就会很难受,以至于非要把手中的基金换成那只跑得最快的,才能睡得着觉。这类投资者多半是完美主义者,永远追求最好。但世界上没有哪只基金能够在所有的时间跑第一,连彼得u2022林奇和巴菲特都做不到。这类投资者疲于奔命,失去了基金轻松投资的本义。 经济学家西蒙曾说,勿求最好,满意即可。基金投资也贵在知足常乐。由于股市存在的板块轮动效应,重仓不同板块的不同基金都有可能在某段时间领跑,你的基金只要在大多数时间都在同类型的前1/3,就已经是非常了不得的成绩了。另外,不同类型的基金回报相差较大,很大程度上都是在风险与收益上做了不同的权衡,买股票型基金虽然收益相对较高,但也意味着你舍弃了某些安全性。 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接受赎回,并提前进行公告。 办理赎回的时间如何? 办理赎回的时间与申购的时间一样,为开放日的9:30至15:00,在这期间的赎回视为当日赎回。 赎回申请何时可以得到确认? 投资者在T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一般在T+1日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处理和确认,投资者自T+2日起可以查询到赎回是否成功。 赎回款项何时从托管行划出? 基金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赎回款项通常在T+4日,最长不超过T+7日收到。 投资者每笔赎回份额有限制吗? 有,具体赎回最低限额根据各只开放式基金的规则不同而不同,应以《基金契约》要求为准。 在赎回时为何要选择 “取消赎回”或“继续赎回”? 按照有关规定,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管理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予以撤销。因此,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明确表示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时是否要将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予以撤销,即是选择“取消赎回”还是“继续赎回”。如果投资者未作出选择,则将被默认为继续赎回。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第三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办理申报。金融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审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填写的申报凭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将《指引》和本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到自身业务操作规程中,规范具体业务操作。第六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四)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决议,其中,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可由金融机构从外汇局相关系统打印;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六)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经费预算表;(七)技术进出口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八)国际赔偿款项下: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十)服务贸易项下退汇: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十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第七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第九条 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一)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发票;(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对外承包工程联合体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体的,收付款主体与联合体其它成员之间划转工程款:相关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三)服务外包项下总包方向分包方划转相关费用: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四)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单证或者费用清单;(五)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六)其他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办理。第十条 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一)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取外币现钞:收账通知和船东付款指令;(二)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 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提取外币现钞:合同(协议)和预算表;(三)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提取外币现钞:预算表;(四)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预算表;(五)其他服务贸易外币现钞业务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理。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第十二条 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第十三条 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金融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包括:(一)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二)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三)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信息。对于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按照本条规定填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金融机构应于收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以下简称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二)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三)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四)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五)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内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实行集中收付。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存放账户)。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主办企业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第十七条 境外存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服务贸易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经常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核准手续:(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二)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四)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境内成员企业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时,应向异地境内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发送《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征询函》(以下简称《征询函》,见附1),异地境内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征询函》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反馈。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后,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第二十条 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存放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的,境内机构应凭申请书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核准,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办理变更核准。第二十二条 境外存放账户的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境内机构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需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由境内机构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境外存放账户收支余信息。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留存相应交易单证5年备查。第二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存放境外的资格条件、期限、存放规模或调回要求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对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现场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2),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一)要求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交易单证及书面的解释说明材料;(二)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当面询问核实情况;(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一)外汇局要求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二)外汇局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上述人员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三)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四)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金融机构应当按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境内机构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信息报告;(二)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三)未按规定办理境外存放账户核准;(四)未按规定办理境外外汇账户资金收付;(五)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核查;(六)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留存相关交易单证或留存不全。第三十二条 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付汇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汇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存放账户余额超过已核准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三)境内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四)关联关系,是指境内外机构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五)故意分拆,是指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为逃避外汇限额管理,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等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第三十五条 境内机构捐赠项下外汇收支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日前,为了提高证券市场的信息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应该说,《指引》对上市公司的分类较原来两地交易所的行业划分更加细致,并且参考和借鉴了国家统计局、联合国国际产业分类、北美产业分类标准和摩根斯坦利全球行业分类等国内外权威行业划分标准。然而,不少券业专业人士认为,目前两地交易所公布的分类结果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按照《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与方法是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若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公布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其制定的主要依据是( )。
【答案】:A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4月4日公布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指引》是以中国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 / T4754-94)为主要依据,借鉴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北美行业分类体系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制定而成的。
新买的笔记本型号TPN-Q109(G4-2224TX),刚买的时候第一次开机就指引我体验WIN8的系统,,后来我想换系统,
建议你别换系统,对你自身的利益有影响。根据你说的情况,我感觉你的电脑可能出厂自带Windows 8系统,也就是说你可能购买了Win8的使用权,并且你的电脑可能会带有恢复分区。如果选择换系统,您有可能再无法恢复成像当前状态一样的了。您可能再无法使用官方的恢复软件进行系统恢复,您每次电脑瘫痪都需要别人帮忙装系统,您或许只能使用Ghost版的Windows7及其他。但众所周知的是Ghost版系统并不是很好。Win8系统挺好用的,建议您试着使用一段时间。
深交所发布新信批指引,对哪些行业的影响比较大?
深交所日前出台新的发文核准指引,对零售相关业务和快递服务业产生了较大影响。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正在子行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得到进一步落实。深交所发布了两份《从事零售相关业务上市公司和从事快递服务业务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五个月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土木工程和建筑行业的指导方针。随着两个新的信披指引的发布,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披的要求按照行业分类不断细化。深交所披露的信息显示,截至目前,主板和中小板共发布了畜禽养殖、固体矿产资源、房地产、种业、种植业、工程机械、装饰装修、民用建筑等7个传统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工程建设;创业板先后发布广播影视、医药生物制品、光伏产业链、节能环保服务、网络游戏和互联网服务视频、电子商务、互联网营销信息披露指引,LED产业链、医疗器械等10个新兴产业。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深交所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巩固多层次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切实提高市场运行质量的最新举措。根据零售业和快递服务业上市公司的经营特点,本次发布的《零售相关业务和快递服务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从定期报告和中期报告两个方面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行业特点和公司业务,努力提高快递业零售服务质量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上市公司零售相关业务具有业态多样化、门店分散等特点。有鉴于此,《指引》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门店的经营模式、业态及变化情况。另一方面,《指引》强化了公司门店经营的披露要求,鼓励上市公司披露新店的名称、地址、开业时间、合同面积、投资金额、主要商品类别、经营业态、经营模式、产权状况。目前,快递服务业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该行业上市公司具有经营模式多元化、受服务运输网络影响大、业务安全经营重要性高等特点。基于此,《指引》细化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一是要求公司每月披露快递业务的营业收入,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二是,要求公司根据特许经营与直营业务模式的不同,详细披露重要特许经营企业的情况;三是为了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快递服务网络,要求公司在年报中详细披露快递服务网络节点、运输网络节点和主要运输工具;四是指引还要求公司对快递行业的特殊风险进行风险提示,特别是安全运营风险的具体提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属于股票期权业务主要涉及的( )。
【答案】:C股票期权业务主要涉及的部门规章有《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有《上海证券交易股票期权试点规则》等。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第三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第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1年以上。(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初审,报送银监会审批。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送银监会审批。第六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IT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二)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三)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四)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IT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信托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详细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应当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套利方案中应当明确套利工具、对象、规模、套利方法、风险控制方法等内容。第九条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研究、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信托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第十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托合同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态、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托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在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如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对信托资产总体风险的影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二)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三)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价值,应当符合信托文件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四)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五)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第十六条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信托规模变动等信托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信托公司应当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调整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信托业务终止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选择的合作保管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股指期货业务的专业人员;(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三)有安全高效的针对股指期货业务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选择的合作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中金所的会员分级制度,具备全面结算会员或者交易结算会员资格;(二)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三)具备二类或二类以上的技术资格;(四)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准备金余额。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第二十一条 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三)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投资顾问管理团队的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时,要做好交易实时监控和与第三方的即时风险通报。信托公司应该建立与第三方的多渠道联系方式,保证能够即时传达风险指令,并具有盘中按照净值管理要求进行自主调仓的管理能力。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二)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三)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四)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指期货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五)法律法规和银监会、中金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实施前,信托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一)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 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四) 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五) 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二、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 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等;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二)公司设立批准文件;(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制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四) 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五) 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六)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三、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审批程序(一)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3个月前,保荐人须代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一)至(三)项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同时抄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有关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申请有异议,可自收到公司申请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通知证监会。(二) 证监会就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会商国家经贸委。(三) 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不同意受理的,说明理由。(四)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项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申请文件齐备,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如涉及国有股权)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四、 上市后监管事宜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后,证监会将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及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的补充条款的要求进行监管。五、 其他有关事宜(一) 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创业板上市保荐人方可担任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如保荐人有违规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理该保荐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请。(二) 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在境内外中介机构确定后,将有关机构名单报证监会备案;(三) 公司须在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证监会备案。(四) 公司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请教陈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问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7年5月15日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发布科创板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9〕6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品种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科创公司、红筹企业应按照发行上市的证券品种,适用相应的上市公告书。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六月八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9〕3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促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建设,规范和引导保荐机构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做好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三日
深交所对重组预案是否有格式指引
深交所对重组预案是否有格式指引 资产重组后的股票是否会涨,这种情况不好说,如果原股票资产重组后注入了新的生命活力,又变成可以炒作的新股票板块题材,那么资产重组后该股票就会不断地出现涨停的现象。 反之原股票资产重组后没有资金的大量新投入,又没有改变原股票的走向颓 深交所问询函深交所问询函 重组问询函多少天覆牌 基本上是每周都要公布程序,一般情况是三个月到半年不等,这专案如果真的黄了,现在流行的做法的,再搞些其它的和利空对冲一下。 那位知道深交所配股是否有限售期 如果原来持有的股份是限售股,那么所配售的股份也是限售股,解禁期与原来的股份一致 申论是否有格式限制 申论,取自孔子的“申而论之”,即申述、申辩、论述、论证之意。它既有别于古代科举考试中要求就给定题目论证某项政策或对策,撰写论文的策论形式,也有别于以往公务员考试中的作文形式。但申论考试的内容、方法及其要达到的测评功能,实际涵盖了策论和作文这两种考试形式的基本方面。 申论考试“主要侧重考查应试者对给定资料的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归纳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考试形式既严格又灵活,要求考生摒弃套话、闲话,要求分析、论证和解决问题透彻、全面、清晰,同时又保证考生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施展自己的真才实学。 申论考试的特点 首先,申论考试的背景材料具有普遍性。公务员录用考试比较注重对应试者实际能力的考查,而且内容并不局限于某一方面,对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均有涉及。申论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一种形式,又刚刚开始实践,考试试题一般较为规范,不会出现偏差。这主要表现在试题的表述明确,涉及的内容和观点都不偏颇,没有争议,每个考生应该都能有论而发。对于一些难以定论的问题,尤其是争论激烈的前沿问题,一般是不会考的。这样,考生在准备时就不必面面俱到,涉及过多。 其次,申论的题目有很强的针对性。虽然申论考试题目的背景资料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但是重点突出。针对性和可行性是申论考试中两个基本要求,认识和抓住了这两点,才算真正领会了申论考试的精髓,找准了答题的突破口,从而能够高屋建瓴、鞭辟入理地建构思路和完成论证。因此,考生应认真仔细地阅读给定资料,不要匆忙提笔作答和写作,在把握资料本质内容的基础上,抓住重点,条分缕析,使回答和论证更富有表现力和说服力。否则,只能是四处出击,尽管洋洋洒洒,长篇论道,但却不得要领,事倍功半。 申论的考试内容 申论考试的结构比较规范,清晰明确,首先给定一篇(或一组)1500字左右的资料,要求应试者在认真阅读给定资料的基础上,理解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事件(或案例、或社会现象)的性质和本质,然后按要求作题。其答题形式具体言之,就是经过对资料的整理、分析、归纳后,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可行性方案,在完成上述两项程式的基础上,紧紧扣住给定资料及其反映的主要问题,申明、阐述、论证对问题的基本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申论考试的解题环节和方法 申论考试的全部过程,可以归纳为阅读资料、概括主题、提出对策、进行论证四个主要的环节。 阅读理解给定资料是申论考试最基础的环节。这个环节虽然不能用文字直接在答卷上反映出来,却是完成其他三个环节的前提条件,而且在时序上位在首要,不容滞后。申论考试的时间应该说是比较充足的,考生应该也完全有必要拿出一定的时间(一般需要40分钟左右)来仔细阅读给定资料,以求真正理解和掌握资料的叙述思路和内容实质。只有读懂读通全部给定资料,才能把握资料所反映的事件的性质,也才能准确地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完成第二环节的要求。切不可匆匆忙忙浏览一遍,不求甚解。 概括主题是一个重要的承上启下的环节,一方面它是对前面阅读资料环节的一个小结,另一方面,又使提出的对策或可行性方案以及论证过程更具有针对性,是其据以立论和展开的基础。若是主题概括不准确或是不够全面,下面的程式也就很难进行了。 提出对策是申论考试的关键环节,重点考查考生的思维开阔程度、探索创新意识、应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它给考生提供了充分发挥的自由空间,考生可以根据各自的知识、阅历,对同一问题各抒己见,见仁见智。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环节中必须结合给定资料所涉及的范围和条件,才可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方案。 进行论证是申论考试最后一个环节,在一定意义上,它才算是申论的真正开始。它要求应试者充分利用给定资料,切中主要问题,全面阐明、论证自己对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基本看法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前面的三个环节尽管非常重要,不可或缺,不能有任何懈怠,但总的来说,还都只是积极有益的铺垫,此处的论证过程则需要浓墨重彩,淋漓尽致地书写。这不仅因为它的字数要求多,分值高于其他部分,更重要的是,论证才是申论考试的核心,能全面考查和衡量一个人的分析归纳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逻辑说理能力。 论证部分的写作应该在深入思考、运筹帷幄的基础上进行,最好事先列一个扼要的提纲,做到胸有成竹,行文流畅,并要注意论题鲜明、重点突出、线索清晰、详略得当这些写作的基本要求和规范。 参加申论考试的注意事项 1.认真审题。考试时要注意答题技巧,合理分配时间,不要盲目求快。一定要拿出足够的时间认真仔细地阅读给定资料,也就是说,审题至关重要。在这个过程中,要先理清资料的逻辑联络,抓住一个复杂事件的主要问题。然后,要把握住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事件的环境和条件,这种既定的条件是提出的对策是否具有可行性的重要依据。抓准了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就有了针对性;搞清给定资料所提供的环境、条件,所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才有可行性。 2.紧扣材料答题。一定要注意申论考试的限制性要求,即无论是概括主题,陈述看法,还是提出对策,都限于试卷的给定资料,而最后的论证,也是在前述基础上,就给定资料和从中概括出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阐述和论证(要在概括的基础上自命一个题目进行论证)。切忌脱离给定资料,随意联想和发挥。 3.注意限制要求。申论考试中对字数是有限制性要求的。概括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一般要求在150字以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加以简要说明,一般要求在350字以内;申述、论证应试者对问题的基本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一般要求在1200字以内。超过或不足的字数一般不低于要求字数的10%,否则要扣分。另外,答题应该简洁,做到要言不繁,切中要点。这种要求其实也是从一个侧面对应试者阅读能力、归纳能力、概括能力、文字水平的综合性测评。应试者不要因在这方面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而影响考试成绩。 4.临考前做适量的模拟题。申论还是一门新的考试科目,许多人并不清楚。应试者借此可以了解考试试题的总体设计、考试时间的安排,把握做题的速度,并且熟悉、掌握各类题型的答题角度与答题技巧。有备而来,在考试现场不致手忙脚乱,影响临场发挥。 公司被深交所批评.新规下影响后续资产重组吗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四)现任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16年7月11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处分,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股份的情形 求助深交所电话 先用百度查“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启该网站去查询即可。 深交所是否电话通知明天覆牌 深交所通过其官方网站即::szse./ 释出上市公司公告(包括停复牌公告) 针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新增哪些措施 (1)强化资讯披露要求,及时揭示风险 本次修订,对重大违法公司相应的资讯披露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包括:资讯披露时点、公告内容要求、停复牌程式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提示的特别要求等。 (2)强化投资者损失赔偿要求 对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申请条件上,明确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对民事赔偿责任做出妥善安排。 (3)增加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的规定 本次修订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持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档案和深交所规定的限售股的股东或者其他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遵守其作出的公开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档案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 我的证券营业部收佣金万三外还收上,深交所管理费万1.87.请教上,深交所是否收 管理费都是包含在佣金里的~~ 我是证券公司的,有问题可咨询~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企业自己写还是有格式的? 有一定的格式的 去国家安全监察局的网上看 那里面有个子网页 应急预案 到那里面找一个合适的 照着格式做就好了 网址太长 我就不给你了 你自己百度一下就好了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中所指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指( )。
【答案】:B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是指产品的条款和特征不易被客户理解、具有复杂的结构、不易估值、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等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简介
关于转发《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加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各证券公司:近几年,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存在使用不规范账户进行自营、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等问题,并成为公司风险的主要爆发点。结合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我会全面展开了证券公司自查摸底工作,并在《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37号)等文件中针对自营业务的监管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目前,大部分证券公司正在自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我会要求进行整改,部分公司还在积极探索改革完善证券自营业务机制,但也有少数公司仍然存在不按要求报备账户、整改不力、继续违规增大持仓规模等问题。为推动证券公司改革证券自营机制、防范自营业务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充分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现予以转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证券公司遵照执行:一、各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公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与机制,规范自营业务,进一步端正投资理念,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二、各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将全部自营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由证监局转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备案。各证券公司对不规范账户要制定有明确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月份细化落实的清理计划。清理期间,不规范账户只能卖出证券,不能买进,并要逐步注销。三、存在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将证券资产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四、我会将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改进与完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及自营业务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未严格执行本通知及《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各项要求的证券公司,我会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证 监 会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文本内容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两类会员的业务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第三条 会员单位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会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第七条 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三)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五)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六)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七)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和变更。(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七)代办股份确认。(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九)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证券、期货信用交易合同。(十二)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当制定客户开户和复核的内部制度和流程,并统一印制客户开户及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文件。第十条 证券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等规定,基金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规定,加强对客户账户的管理。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在为客户办理本指引第八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应拒绝办理。(三)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会员单位不得为其开立账户。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一)个人客户。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二)机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第十六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会员单位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会员单位认为必要时,应限制客户交易活动。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会员单位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会员单位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三)回访客户。(四)实地查访。(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会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书面文件,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及反洗钱监控方面的职责,要求第三方机构制定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督促其执行。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代销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执行情况。第三方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在发现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时,应作为可疑交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四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会员单位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会员单位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二十五条 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用于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会员单位应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等相关规定,以电子文件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第五章 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交易记录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第二十九条 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 培训与宣传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应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总体计划,并督促和检查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落实和实施。第三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反洗钱培训,并将反洗钱相关规定纳入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内容。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二)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和有关宣传口径,组织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反洗钱意识。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要按规定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会员单位稽核部门应将反洗钱审计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第三十六条 反洗钱专项检查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四)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六)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情况。(八)其它相关工作内容。第三十七条 会员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接受反洗钱专项检查后,应根据专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收到专项检查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第三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第三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制定奖惩措施,对内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本单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会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有关反洗钱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十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具体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有效控制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第五条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投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第六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第七条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第八条 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九条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第十条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第十一条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第十三条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订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同时,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自营业务的清算、统计应由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部门资金清算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清算岗位应当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清算岗位分离。 第十五条 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第十六条 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第十七条 风险监控部门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并能从前、中、后台获取自营业务运作信息与数据,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定期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监控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自营业务部门、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及自营业务相关部门应对风险监控部门的监控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反馈,报告与反馈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第十八条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引进和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测量和监控程序,使风险监控走向科学化。第十九条 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并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第二十一条 提高自营业务运作的透明度。证券自营交易系统、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情况。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由风险监控部门根据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的检查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五条 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第二十六条 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自营资产质量、自营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自营业务内部报告进行阅签和反馈。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一)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二)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三)自营风险监控报告;(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对报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一)风险敞口:是指在某一时段内,证券公司持有某一证券品种的多头头寸与空头头寸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差额形成的证券敞口(净头寸)。(二)风险监控阀值:是设置在风险监控系统中用于控制某种风险的指标。风险监控阀值通常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及止盈止损限额等。(三)敏感性分析:是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多个市场风险因素(利率、汇率和股票价格等)的变化对金融产品及其组合的市场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四)压力测试:度量公司在非正常的市场状态下承受的市场风险的大小,是对极端市场情景下,如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市场风险因素发生剧烈变动或发生意外的政治和经济事件等,对金融产品及其组合损失的评估。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具体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有效控制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第五条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投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第六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第七条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第八条 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九条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第十条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第十一条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第十三条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订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同时,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自营业务的清算、统计应由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部门资金清算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清算岗位应当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清算岗位分离。 第十五条 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第十六条 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第十七条 风险监控部门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并能从前、中、后台获取自营业务运作信息与数据,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定期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监控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自营业务部门、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及自营业务相关部门应对风险监控部门的监控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反馈,报告与反馈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第十八条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引进和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测量和监控程序,使风险监控走向科学化。第十九条 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并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第二十一条 提高自营业务运作的透明度。证券自营交易系统、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情况。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由风险监控部门根据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的检查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五条 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第二十六条 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自营资产质量、自营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自营业务内部报告进行阅签和反馈。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一)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二)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三)自营风险监控报告;(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对报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一)风险敞口:是指在某一时段内,证券公司持有某一证券品种的多头头寸与空头头寸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差额形成的证券敞口(净头寸)。(二)风险监控阀值:是设置在风险监控系统中用于控制某种风险的指标。风险监控阀值通常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及止盈止损限额等。(三)敏感性分析:是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多个市场风险因素(利率、汇率和股票价格等)的变化对金融产品及其组合的市场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四)压力测试:度量公司在非正常的市场状态下承受的市场风险的大小,是对极端市场情景下,如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市场风险因素发生剧烈变动或发生意外的政治和经济事件等,对金融产品及其组合损失的评估。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积极搭建企业内控标准体系框架结构基本规范在企业内控标准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起统驭作用,描绘了企业建立与实施内控体系必须建立的框架结构,规定了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原则、要素等基本要求,是制定应用指引、评价指引、鉴证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依据。基本规范共七章五十条,各章分别是:总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和附则。内部控制的目标。基本规范指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目标定位于五个方面,包括: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内部控制的目标定位,是在结合中国企业实际、比较其他国家和经济体企业内控目标之后作出的科学选择。内部控制的原则。基本规范确立了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二是重要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切实防范重大风险;三是制衡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四是适应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加以调整;五是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内部控制的要素。基本规范确立了五要素的内控框架:第一,内部环境,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这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基础,表明企业实施内部控制,应先从治理结构等入手。现代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就会形同虚设。第二,风险评估,是指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这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第三,控制活动,是指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这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第四,信息与沟通,是指企业应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这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第五,内部监督,是指企业应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这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应用指引在内控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企业主要业务与事项的应用指引。目前印发的征求意见稿,基本涵盖了资金管理、采购、销售、固定资产、存货、工程项目、无形资产、投资、筹资、预算、成本费用、担保、合同协议、业务外包、对子公司的控制、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人力资源政策、信息系统控制、衍生工具、企业并购和关联交易等,这些都是企业最为常见、带有普遍性、迫切需要加强风险控制的业务环节和领域。随着征求意见的逐步深入,在具体项目构成上可能会作必要调整。二是针对特殊企业或者行业的应用指引。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类企业,由于其经营业务特殊,涉及金融风险,与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关系重大,在内部控制方面,除遵循一般内部控制要求外,有必要规定特殊应用指引,构成应用指引的组成部分。这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定位不仅是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还定位于企业经营风险控制,范围比美国萨班斯法案更广泛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项目管理和工作底稿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DA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79条规定,投资银行类项目终止后,项目组应当将终止项目信息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入库。B项,第82条规定,工作底稿是指证券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承做项目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第83条第2款规定,对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C项,第86条规定,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E项,第85条规定,投资银行类项目终止或完成后,项目组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底稿的整理归档工作。持续督导期、受托管理、存续期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应当在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意见)、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年度事务报告、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等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底稿的归档工作。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监督、评价
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具体作业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并接受证券公司上级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证券公司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并及时加以纠正;相关人员应对违反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承担首要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监督检查部门对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应同时向经理人员和监事会报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情况。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有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该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可列席证券公司任何会议。证券公司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部门。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监督检查部门配备足够的具有法律、财会、计算机以及相关业务技能、经验的专业人员,确保监督检查部门的人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并为监督检查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人员名单应向证券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常规稽核、非常规稽核,并将检查结果报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不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等承担相应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部门工作和打击、报复、陷害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应严肃处理。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检查和评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阻挠。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的内部控制职责。(一)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证券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的专门报告。董事会应对中国证监会、外部审计机构和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等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并督促落实。(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证券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经理人员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三)证券公司经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对内部控制不力及不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等承担相应责任。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应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第七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一)制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二)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三)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四)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印制并使用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一)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二)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三)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委托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强制平仓指令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应当留痕。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流程实行自动化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集中风险监控系统,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数据集中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并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情况。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一)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的管理,防止出现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制度与流程漏洞、员工道德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问题。(二)建立健全信用账户的管理和稽核制度,防止资产混用、账户混用、出借账户、虚假账户等问题。(三)按照约定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单,如实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存管银行提供证券、资金明细数据,供客户查询。(四)客户因自身债权债务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冻结、查封、划扣等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风险监控部门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量化分析,对高风险账户比例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账户限额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对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审批客户信用额度、强制平仓等重大事项出具意见。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一)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二)对净资本、流动性、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监测,并根据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三)通过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客户融资融券未补仓规模,并通过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使公司净资本等主要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制度,审慎评估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带来的坏账风险,在当期足额计提有关损失准备,并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证监会及自律组织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证券公司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下列关于内核会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C《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59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内核会议的具体规则和表决机制。内核会议应当制作内核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书面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会的内核委员确认。第60条规定,内核会议应当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有效的内核表决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①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②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③至少有1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 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第三条 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一)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二)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识别、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 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评估。(三)控制活动与措施:保证实现证券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政策、程序,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中的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四)信息沟通与反馈:及时对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并进行有效的内外沟通和反馈。(五)监督与评价:对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及时改进。第四条 有效的内部控制应为证券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一) 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 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三) 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四) 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五) 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证券公司经营目标和运营状况,结合证券公司自身的环境条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技术、法律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
投资者指南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指引
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时,需要考虑到证券公司的分类评级指引,以便更好地了解证券公司的实力和服务质量。本文将介绍投资者指南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指引,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证券公司的实力和服务质量。一、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指引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指引是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时的重要参考依据。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指引是根据证券公司的实力、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证券公司的实力和服务质量。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指引一般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证券公司是行业内的证券公司,具有较强的实力和服务质量,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B级证券公司实力一般,服务质量也较为一般,但仍能提供较好的服务;C级证券公司实力较弱,服务质量也较差,不建议投资者选择。二、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指引的重要性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指引对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证券公司的实力和服务质量,从而帮助投资者更好地选择合适的证券公司。此外,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指引还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证券公司的服务水平,从而帮助投资者更好地选择合适的证券公司。三、如何选择合适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时,应该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结合证券公司的分类评级指引,选择合适的证券公司。首先,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以便更好地选择合适的证券公司。其次,投资者应该根据证券公司的分类评级指引,选择实力较强、服务质量较高的证券公司,以便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投资目标。,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结合证券公司的分类评级指引,选择合适的证券公司,以便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投资目标。四、总结投资者指南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指引是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证券公司的实力和服务质量,从而帮助投资者更好地选择合适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时,应该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结合证券公司的分类评级指引,选择合适的证券公司,以便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投资目标。
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 修订了哪些内容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了解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申报材料。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熟悉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了解证券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熟悉核准制的特点。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和变更程序。掌握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熟悉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了解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掌握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的决议程序。了解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和职权,经理的工作细则。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关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关程序。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熟悉股份制改组时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资产评估的程序,会计报表审计。掌握股份制改组法律审查的具体内容。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掌握发行承销过程中的具体保荐业务;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掌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验证、招股说明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辅导报告的基本要求。掌握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要求;了解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了解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了解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后事项。掌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了解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基本目标和内容。了解新股发行改革第二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了解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的制度。掌握股票发行的基本要求,掌握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概念与操作,掌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及其实施、行使和披露。了解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掌握网上网下回拨的机制安排;掌握中止发行及重新启动发行的机制安排。熟悉首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操作,包括推介、询价、定价、报价申购、发售、验资、承销总结等;了解网下电子化发行的一般规定;掌握承销的有关规定。要求掌握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机制安排。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与审核。掌握股票锁定的一般规定,掌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的特别规定;掌握股票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的一般规定;熟悉上市保荐书的内容。熟悉股票上市申请和上市协议。了解剩余证券的处理方法。熟悉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保荐和持续督导的内容;熟悉中小企业板块发行及上市流程。掌握创业板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等操作上的一般规定;熟悉创业板推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掌握推荐创业板上市的鼓励领域及产业;熟悉创业板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熟悉创业板发行及上市保荐书的内容;了解创业板上市成长性意见的内容。掌握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熟悉招股说明书的编制、预披露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了解招股说明书的摘要刊登、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的散发。掌握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熟悉路演、申购、询价区间公告、发行结果公告的基本内容。了解确定发行价格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的机制安排。熟悉股票招股意向书及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股票招股书意向书及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掌握创业板上市招股书及其备查文件的披露、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掌握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规定、配股的特别规定、增发的特别规定。熟悉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申请程序。掌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掌握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件目录。熟悉主承销商的保荐过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程序。掌握增发的发行方式、配股的发行方式。熟悉增发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配股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熟悉新股发行申请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各项内容。了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熟悉可转换债券的概念、股份转换及债券偿还、可转换债券的赎回及回售。掌握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以及不得发行的情形。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及其影响因素。了解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熟悉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程序。熟悉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式、配售安排、保荐要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网上定价发行程序。掌握可转换债券的上市条件、上市保荐、上市申请、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停止交易以及暂停上市等内容。熟悉发行可转换债券申报前的信息披露。掌握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完成后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以及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内容。熟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以及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具备的条件。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设计要求和操作程序。第九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了解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以及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和次级债务计入保险公司认可负债的条件和比例。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及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所募资金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熟悉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及有关安排。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额度申请、发行申报、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了解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的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申请与上市核准。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上市的信息披露和发行人的持续性披露义务。熟悉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信用评级安排、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熟悉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特点、发行规模要求、偿债保障措施、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条款设计及相关安排。了解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时募集说明书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了解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各方参与者的角色。了解资产证券化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了解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了解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章 外资股的发行了解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主体的条件。熟悉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熟悉H股的发行方式与上市条件。熟悉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了解H股发行的工作步骤以及发行核准程序。熟悉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具体规定。了解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内容、编制方法。熟悉国际推介与询价、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基本知识。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熟悉公司收购的形式、业务流程、反收购策略。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了解收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和申请豁免的事项;熟悉上市公司并购中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熟悉上市公司收购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基本制度、适用范围、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掌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其他有关规定。了解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遵循的原则;熟悉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熟悉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熟悉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熟悉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第十二章 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掌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掌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适用事项;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构成、任期、任职资格和解聘情形;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职责,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回避制度;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规定;了解对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掌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和业务规则;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了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填报要求。
关于《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的具体文件内容有没有哦?!
这是问核表的具体内容 关于保荐代表人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发行人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序号 核查事项 检查方式 核查情况(请在□ 中打√) 备注 一 尽职调查需重点核查事项 1 发行人行业排名和行业数据 是否符合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要求 是□ 否□ 2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经销商情况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是□ 否□ 3 发行人环保情况 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是□ 否□ 4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专利情况 是否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取得专利登记薄副本 是□ 否□ 5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商标情况 是否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是□ 否□ 6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 是否走访国家版权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是□ 否□ 7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况 是否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8 发行人拥有采矿权和探矿权情况 是否核查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证 是□ 否□ 9 发行人拥有特许经营权情况 是否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是□ 否□ 10 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资质情况(如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是否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是□ 否□ 11 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是否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是□ 否□ 12 发行人关联方披露情况 是否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进行全面核查 是□ 否□ 13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情况 是否由主要股东、有关中介结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等出具承诺等方式全面核查 是□ 否□ 14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质押或争议情况 是否走访工商登记机关并取得其出具的证明文件 是□ 否□ 15 发行人重要合同情况 是否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是□ 否□ 16 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等方式进行核查 是□ 否□ 17 发行人曾发行内部职工股情况 是否易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是□ 否□ 18 发行人曾存在工会、信托、委托持股情况 是否已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19 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是否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 是□ 否□ 20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及诉讼、仲裁情况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 是□ 否□ 21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遭受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情况 是否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是□ 否□ 22 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 是否履行核查和验证程序 是□ 否□ 23 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 否□ 24 发行人销售收入情况 是否走访重要客户、主要新增客户、销售金额变化较大客户等,并核查发行人对客户销售金额、销售量的真实性 是□ 否□ 是否核查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 是□ 否□ 25 发行人销售成本情况 是否走访重要供应商、新增供应商和采购金额变化较大供应商等、并核查公司当期采购金额和采购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是□ 否□ 是否核查重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 是□ 否□ 26 发行人期间费用情况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 否□ 27 发行人货币资金情况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帐户的真实性,是否查询发行人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等 是□ 否□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 否□ 28 发行人应收帐款情况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存款情况和还款计划 是□ 否□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况、汇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的一致性 是□ 否□ 29 发行人存货情况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盘大额存货 是□ 否□ 30 发行人固定资产情况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是□ 否□ 31 发行人银行借款情况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行,核查借款情况 是□ 否□ 是否查询银行借款资料,是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期借款及原因 是□ 否□ 32 发行人应付票据情况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是□ 否□ 33 发行人税收缴纳情况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行人纳税合法性 是□ 否□ 34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情况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公允性 是□ 否□ 核查事项 核查方式 35 发行人从事境外经营或拥有境外资产情况 36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为境外企业或居民 37 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三 其他事项
按上市公司分类指引中的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都包括哪些上市公司啊?
1.金融货币金融服务板块由主要由银行板块,证券板块, 保险板块和信托板块组成。 2.资本商场服务(银行)板块: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深发展,兴业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民生银行等等 3.证券板块:中信证券,宏源证券,海通证券,西南证券,国金证券,长江证券,东北证券,太平洋; 4.保险板块: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中国太保; 5.其他信托股板块:陕国投A和安信信托。
按上市公司分类指引中的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都包括哪些上市公司啊?
1.金融货币金融服务板块由主要由银行板块,证券板块, 保险板块和信托板块组成。 2.资本商场服务(银行)板块: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深发展,兴业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民生银行等等 3.证券板块:中信证券,宏源证券,海通证券,西南证券,国金证券,长江证券,东北证券,太平洋; 4.保险板块: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中国太保; 5.其他信托股板块:陕国投A和安信信托。拓展资料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2、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3、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上述条件是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素质、较大的规模、股权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资者中形成较好的声誉。
基金从业资格证申请指引,薪资高吗?
基金从业资格证考生个人是没有申请权限的,必须通过所属的单位企业向基金协会进行申请注册才能取得,对于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持证人士,其薪资一般能达到1w左右。基金从业证书怎么申请?1.向企业提出申请根据基金从业协会的规定,申领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是需要通过个人所属的单位企业向基金协会进行申请注册才能取得,考生个人是不能够进行申领的。也就是说,要想取得基金从业证书,必须要先进入相关行业企业就业工作,然后个人向企业提出申请。对于具备基金从业证书申请资格的企业有很多,包括有保险公司、证券企业、银行等其它行业机构。2.企业向协会递交申请企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个人提交申请经由所在企业审核通过后,企业需登陆协会网站提交申请。进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使用企业本身的管理账号登陆后,按照流程提交申请。3.公示基金从业资格证申请结果企业申请流程提交后,基金业协会进行审核受理,审核通过后会在基金业协会官网公布结果。考生可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从业人员管理—资格平台—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基金从业人员申请注册公示中查询。基金从业人员薪资是多少?对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人士,一般都会选择在私募基金方向上发展,至于薪资方面,不同的岗位职业其薪资都不一样,一般刚入职的应届毕业生,其薪资一般都比较低,大概在4k~6k左右水平,而当工作经验累积到一定年限,薪资收入涨幅将大幅度提交,对于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士,其薪资一般能达到1w左右。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在行政事业单位同步实行对吗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在行政事业单位同步实行是错的【解析】: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并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实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实行,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实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然而,与企业相比,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滞后的。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通知
加两个假设前提:上市公司是中国A股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是由该公司内审部门进行的。如是,建议参照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进行审计。该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该指引的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其中,《应用指引》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制定标准,同时也是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依据。《应用指引》中的各项业务风险点,可视为业务流程中的关键控制点,作为内审工作的重点关注。《评价指引》对“五要素”模型的评价方法和解决方案,对内控评价具有重要意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什么时候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指引》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财会[2010]11号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切实做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第二部分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三部分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部分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五部分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相关法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和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的通知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DA项错误,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设置一名内核负责人,全面负责内核工作。内核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B项错误,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合规是指在公司整体合规管理体系下,通过进行合规审查、管控敏感信息流动、实施合规检查和整改督导、开展合规培训等措施,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合规风险的控制职责。C项错误,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承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界定总部与分支机构的职责范围,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非单一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投资银行类业务。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D项正确,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工制度,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分管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管理与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或机构。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涉及的主要法规及指引有哪些?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俗称“企业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法规及指引目前主要包括:(1)《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2)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等。(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布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以及上述自律组织不定期更新的业务指南及相关大类基础资产信息披露指南。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缺陷的认定;评价的内容、流程与方法;评价应遵循的原则与评价的组织。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切实做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遵循的原则:(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内控管理指引 保监会
1、编制《内部控制手册》的背景为规范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管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满足国内外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股份公司特制订《内部控制手册》,作为建立、执行、评价及验证内部控制的依据。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约束、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的准则,是减少风险的重大措施。实施内部控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弊及不法行为,有利于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保证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真实、可靠。其必要性表现为:一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营业绩,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二是贯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及美国《萨班斯-奥克斯法案》等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需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三是积极参与竞争、努力降低风险。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信息技术高度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速,股份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加大。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的重要措施。四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使股份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成为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包容性很强的内部管理制度,更为有效的体现股份公司管理理念。2、《内部控制手册》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合规性原则。合规性是指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股份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二是全面性和系统性原则。《内部控制手册》涉及股份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其内部监督和控制贯穿于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并涉及全体员工。股份公司的每一个员工既是内部控制的主体,又是内部控制的客体;既要对其负责的作业实施控制,又要受其他人员或制度的监督和制约。《内部控制手册》使股份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形成较为系统的既互相制约又具有纵横交错关系的统一整体,确保各部门和各岗位均能按特定的目标相互协调的发挥作用,最终实现股份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三是内部牵制及不相容原则。内部牵制是指部门与部门、员工与员工以及各岗位之间所建立的互相验证、互相制约的关系,属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征是将有关责任进行分配,使单独的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对任何一项或多项经济业务活动没有完全的处理权,必须经过不相容的其他部门或人员的验证、核对和制约。四是权责明确、奖惩结合原则。根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能与性质,明确各部门及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并赋予相应的权限,根据操作规则和处理程序,确定追究、查处责任的措施与奖惩办法等,使权有所属,利有所享,避免发生越权或互相推诿的现象。五是成本效益原则。在内部控制活动中贯穿成本效益原则,就是要力争以最少的控制或最低管理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要实行有选择的控制:要努力降低控制成本,尽量精简机构和人员,改进控制方法和手段,提高效率。六是可操作性原则。《内部控制手册》必须符合股份公司实际,无论在业务流程控制点的设置,还是授权项目权限的确定,都要考虑实际管理工作中是否可行,保证其可操作性。七是包容性原则。《内部控制手册》是依据股份公司现行各项管理制度,为控制风险而编制的一系列流程控制体系,内容涵盖投资、生产、经营、财务、监督检查等方方面面。《内部控制手册》力求避免与其他制度相矛盾,尽可能包容现有的各项制度,对确实有冲突的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应及时修改、完善,并以《内部控制手册》规定为准。八是信息反馈原则。确定与控制工作有关的人员在信息传递中的任务与责任,规定信息的传递程序、收集方法和时间要求等事项,建立严密的纪录、报告等信息反馈系统。3、《内部控制手册》的适用范围《内部控制手册》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投资(控股)和托管公司)。股份公司投资(控股)和托管公司应当参照股份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业务必须覆盖股份公司《内部控制手册》中对应的所有规定内容,权限比照股份公司”的原则,制定内控手册,履行本公司审批程序后,报股份公司内控部备案。4、内部控制定义内部控制是为了适应国内外证券机构监管要求,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要求,由股份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全体员工实施的,为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主要由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及监督检查等五个要素构成: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和权职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内部审计机制、反舞弊机制等。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和评估影响股份公司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制定应对策略的过程。风险评估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应对和风险报告。控制活动是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风险应对策略,采用恰当的控制措施以确保内部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政策和程序,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控制措施的选择应当结合企业具体业务和事项的特点与要求,主要包括权责分离控制、授权与审批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分析与报告控制、绩效考核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信息沟通是指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机制以及内部与外部有关方面的沟通机制等。监督检查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2010年五部委颁布《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配套指引》,分18项应用指引,1项评价指引,1项审计指引,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进一步细化指导。5、内部控制组织机构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公司内部各项内控制度得到贯彻执行,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宗旨,促进公司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公司成立了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以及内部控制规范评价组,组织公司对内控机制建设的工作部署,落实公司制定的内控机制基本制度和工作标准,按内控要求对公司内控体系的布局进行整体规划,监督内控机制工作的整体进程,确保内控机制健康运行。内控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人,工作组职责:组织公司对内控机制建设的工作部署,落实公司制定的内控机制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标准,按内控要求对公司内控体系的布局进行整体规划,监督内控机制工作的整体进程,确保内控机制有效运行等。内控建设工作组由股份公司总经理牵头,小组职责:落实公司内控领导小组要求,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风险防控等。协调召开内控建设工作会议,负责协调督办各子公司及各部门开展内控工作等。内控评价工作组由股份公司监事及审计部门组成,小组职责:落实公司内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按职责分工开展内控评价相关工作,督促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风险防控检查等。内部控制工作各组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要求,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风险防控等。内控部及审计部作为内控规范的牵头部门,联合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协同开展组织内控建设和自我评价。内控部作为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手册》更新及培训等工作。6、《内部控制手册》使用指南本《手册》包括五部分,即《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编制使用说明》、《内部控制手册》、《授权指引》、《不相容职务分离》、《风险评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编制使用说明》即本文内容,对《内部控制手册》编制背景、遵循原则、适用范围、内部控制定义、内部控制组织机构、使用指南、贯彻实施的责任和要求、编写与管理、发放、使用要求、生效、维护、更新作出阐述;《内部控制手册》,描述了内部控制体系组织结构与职责,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目标,以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8个子项,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五个方面对内控关注要点及相应措施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阐述。《授权指引》,描述了公司管理、决策、一切控制活动授权审批的范围、层次、程序、责任,对内控关注要点的审批权限进行了阐述;《不相容职务分离》,描述了公司内部机构、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确保不同岗位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并汇编了公司所有不相容职务。《风险评估》,描述了公司风险控制目标和风险评估的基本概念以及风险的分类,风险管理制度从确定风险评估目标、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三个方面对内控关注要点及相应措施进行了阐述,并汇编了公司一切活动的风险内容及评估。7、《内部控制手册》贯彻实施的责任和要求《手册》建立了一套科学、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法和标准,是公司建设并实施内部控制体系的纲领性文件。为保证内部控制体系“设计有效、执行有力”,各部门、各公司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遵照执行。要充分认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把建立和有效运行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重要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指定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履行内部控制职能,切实做到实施有力。为推动《手册》的贯彻执行,提高《手册》的使用效果,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手册》使用培训,要有计划地做好培训,将内控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确保执行到位。各公司要按照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股份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编制规范的要求,修订、完善和细化本公司的手册。各公司内控负责人要对本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内控部将定期组织考核并进行通报。8、《内部控制手册》编写与管理《手册》由内控部组织编写,内控委员会审定,股份公司行文发布。内控部对《手册》进行规范管理,以保证其有效、完整、统一和适用。9、《内部控制手册》发放《手册》须按发放范围统一发放。发放范围由内控部提出,经管理层批准执行。一般包括公司高管、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等。《手册》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电子版的配发范围为股份公司高管;纸质版的配发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特殊使用者。10、《内部控制手册》使用要求本《手册》是公司重要文件,属公司机密。各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正确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复印,不得对外泄露。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及时向内控部咨询。11、《内部控制手册》生效、维护、更新《手册》的维护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需要各部门及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大力配合。各公司应指定内控管理人负责本单位《手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手册》日常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记录并及时反馈给内控部。内控部应及时掌握《手册》的执行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手册》的修订由内控部负责。每年内控部将根据国内和上市地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外部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公司内控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反馈的意见及建议等,对《手册》进行修订,更新后的《内部控制手册》经董事长审批后正式生效,并由内控部下发到各部门和各公司,更新后的电子版本将存档于股份公司网络中心,并按照资料异地备份要求,存档于七都网络部。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以下关于证券公司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D本题考查证券公司研究咨询业务的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应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经纪业务整体规划,加强营业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以及软、硬件技术标准(含升级)等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应制定统一完善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标准化的开户文本格式,制定统一的开户程序,要求所属证券营业部按照程序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关注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录入证券交易系统的客户资料等内容的复核和保密机制;应妥善保管客户开户、交易及其他资料,杜绝非法修改客户资料;应完善客户查询、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制度,确保客户能够及时获知其账户、资金、交易、清算等方面的完整信息。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所属证券营业部与客户签定代理交易协议,协议中除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提示外,还应列示营业部可从事的合法业务范围及证券公司授权的业务内容,向客户明示证券公司禁止营业部从事的业务内容。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针对账户管理、资金存取及划转、委托与撤单、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转托管、查询及咨询等业务环节存在的风险,制定操作程序和具体控制措施。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对开户、资金存取及划转、接受委托、清算交割等重要岗位应适当分离,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运作、分开管理。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在证券营业部采用统一的柜面交易系统,并加强对柜面交易系统的风险评估,严防通过修改柜面交易系统的功能及数据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证券公司应采取严密的系统安全措施,严格的授权进入及记录制度,并开启系统的审计留痕功能。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实行法人集中清算制度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管理制度,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防范结算风险。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对托管证券等的登记程序与独立监控机制,严防发生挪用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交易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通过身份认证、证件审核、密码管理、指令记录等措施,加强对交易清算系统的管理,确保交易清算系统的安全。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的实时监控系统。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其他独立部门负责对证券营业部资金划转、证券转移、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资金流转、异常证券转移、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实时预警。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财务系统和清算系统进行检查,加强交易信息与财务信息、清算信息的核对,确保相关信息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提供的信息相符。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交易数据安全备份制度,对交易数据采取多介质备份与异地备份相结合的数据备份方式,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应采取有效的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措施,网上交易系统应详细记录客户的网上交易和查询过程。加强交易方身份识别,并对访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交易的安全、可靠。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应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等措施保障网络安全,采用高强加密等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客户数据被窃取、篡改。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对于网络中断、委托中断、客户数据丢失、银证转账故障、交易服务器故障以及出现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应制定和定期修订灾难恢复和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演习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故障和危机。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沟通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加强与投资者信息沟通。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交易清算差错的处理程序和审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错的报告制度,明确交易清算差错的纠纷处理,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差错等情况。差错处理应留审计痕迹。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由相对独立人员对重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的制度。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授权体系,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决策记录。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自营账户应由独立于自营业务的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自营账户审批和稽核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出借账户等风险;防止自营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混合操作。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加强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管理,确保自营交易清算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确保自营部门和会计核算部门对自营浮动盈亏进行恰当的记录和报告。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其他独立监控部门负责对证券持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并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压力测试,确保自营业务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指标的要求并控制在证券公司承受范围内。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参与投资决策和交易活动人员的监察,通过定期述职和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提高其自律意识,防止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已及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确保自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各类投资银行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项目的承揽立项、尽职调查、改制辅导、文件制作、内部审核、发行上市和保荐回访等环节的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立项评价、过程评价和综合评价,提高投资银行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加强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尽职调查管理,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业务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所承担的责任,并按照有关业务标准、道德规范要求,对业务人员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检查。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客户回访应主要由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建立完善的承销风险评估与处理机制,通过事先评估、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奖惩机制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销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分销商分销能力的评估监测制度。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协议的管理,明确不同类别协议的签署权限;在承接投资银行项目时,应与客户签订相关业务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对投资银行项目实施合理的项目进度跟踪、项目投入产出核算和项目利润分配等措施。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与投资银行项目相关的中介机构评价机制,加强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协调配合。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杜绝虚假承销行为。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由受托投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针对业务受理、投资运作、资金清算、财务核算等环节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对委托人的资信状况、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等进行了解,并关注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规范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公平对待委托人。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不得有承诺收益条款。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严格合同审批程序。证券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权限内管理受托资产,严格控制风险。第七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封闭运作、专户管理受托资产,确保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户管理、独立运作,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证券公司应创造条件积极引入有资质的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受托资产。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规范的风险预警机制,由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或风险控制部门监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价。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合同、交易、投诉处理等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确保对浮动盈亏进行恰当的记录,并向委托人及时提供受托资产估值和风险状况的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明确、详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合同到期后,编制的结算报告应由委托人进行确认,必要时由中介机构或托管人审核。第七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模。 第七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的风险。第七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研究咨询业务的统一管理,完善研究咨询业务规范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适当的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防止利益冲突。第七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及时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与客户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咨询和投诉。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询部门与投资银行、自营等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对跨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应有完整记录,并采取静默期等措施;对跨越隔离墙的业务、人员应实行重点监控。第八十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各营业场所工作室(包括网上工作室)和集会性投资咨询活动的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资格,确保相关活动已履行报备手续,确保证券公司所辖营业场所没有非法投资咨询活动。第八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确保不存在人员兼职和挂靠,对执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包括离开咨询岗位)手续。第八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咨询业务档案和客户服务档案,包括客户服务记录、对公众荐股记录、研究报告及公开发表的研究咨询文章等,履行相关资料的备案义务。 第八十三条 证券公司对业务创新应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等风险。第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八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完整的业务创新工作程序,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对可行性研究、产品或业务设计、风险管理、运作与实施方案等作出明确的要求,并经董事会批准。第八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与中国证监会沟通,履行创新业务的报备(报批)程序。第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对创新业务设计科学合理的流程,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应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注重业务创新的过程控制,及时纠正偏离目标行为。 第八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分支机构越权经营、预算失控以及道德风险。第九十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印章、证照、合同、资金等的管理,及时掌握分支机构业务状况。第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应当合理、明确,确保分支机构严格在授权范围内经营,并制定防止越权经营的措施。第九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明确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目标和管理目标,加强分支机构的资金、费用、利润的预算管理和考核;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当全面。第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要求分支机构向客户公布自身及证券公司的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处理。第九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要求分支机构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九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控制制度,明确界定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责任,建立适当的资金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制度。第九十七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严格分开,强化资金的集中管理。证券公司应由专门部门统一进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的计划、筹集、分配、使用,加强对自有资金运用风险、效益的监控与考核。证券公司应集中负债管理权限,强化负债风险、成本、规模的控制。第九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将客户债券和自有债券分开管理,加强自有债券回购业务的集中化管理和回购资金的计划管理,严格控制自有债券回购业务规模,严防挪用客户债券从事回购业务。第九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财务制度及资金管理流程,严格执行资金调拨、资金运用的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筹集的规模、结构、方式的计划管理;禁止分支机构从事资金拆借、借贷、担保以及自营债券回购。第一百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办法,加强费用的预算控制,明确费用标准,严格备用金借款管理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公司应有专门部门负责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结算和头寸管理工作,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风险。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分支机构除根据授权在经批准的当地银行账户保留必要的资金外,其余资金应当及时划转证券公司总部。证券公司应严格控制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直接横向资金往来。第一百零三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风险监测,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特别防范营业部违规受托理财、证券回购和为客户融资所带来的风险。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大额资金筹集和使用的事前风险收益评估制度,重大资金的筹集、分配与运用以及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等应进行集体决策。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应定期对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现金库存管理状况、资金结算情况、银行存款和内部往来、大额款项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第一百零六条 证券公司应实时监控资金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建立预警和异常情况的处理机制。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合理分配利润,确保足额提取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证券公司应确保分支机构会计核算的一致性。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应合规、及时、准确、完整,变更会计政策应经董事会批准,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贯性。第一百一十条 证券公司应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加强会计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加强对负债项目的管理、大额支出的跟踪考核、重大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托管证券、未决诉讼、赔偿事项等)的风险管理以及资产质量的监控。第一百一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强化资产登记保管工作,采用实物盘点、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证券公司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完善会计信息报告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和交接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技术人员、设备、软件、数据、机房安全、病毒防范、防黑客攻击、技术资料、操作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理、系统网络等的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信息技术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信息技术工作,加强对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与维护等环节的管理,并定期对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立项审批与开发、运行与维护、开发测试与日常运转之间应适当分离。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严格系统进入控制以及信息系统的权限、密码管理,权限的审批、设置、变动以及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备的记录。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权限最小化原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保证信息系统日志的完备性,确保所有重大修改被完整地记录,确保开启审计留痕功能。证券公司信息系统日志应至少保存15年。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可靠完备的灾难备份计划和应急处理机制;数据和重要资料做到异地备份,条件允许应建设异地计算机灾难备份中心;制定详细的信息系统安全应急方案并定期修订、演练。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系统安全和病毒防范制度,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的安全,严防黑客或病毒入侵系统。第一百二十条 证券公司与交易结算相关的技术系统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聘用人员的诚信记录,确保其具有与业务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证券公司应当要求聘用人员以恰当形式进行诚信承诺。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职能管理部门和派出人员的工作联络机制,强化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电脑、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垂直管理。第一百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任期届满、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证券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相关稽核审计报告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备案。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建立健全员工持续教育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法规及业务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及时获得充分的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和行为规范的最新文件和资料,确保员工书面承诺收到相关资料并理解其内容。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上岗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格管理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证券公司对员工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达到鼓励员工守法经营的目的。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严谨、公开、合理的人事选拔制度,任免程序中应明确规定任免决定权的归属。人事任免应有完备的决策记录。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述职报告及定期谈话制度。第一百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档案(包括外事档案)管理。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和主要办事机构在地派出机构及时报告,并对离职原因作出说明。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离职,证券公司应当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时报告,并对离职原因作出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