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怎么办
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由工商部门查处并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泰君安股票账户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为您做了如下详细解答:交易时间: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转让日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竞价方式 :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 交易单位: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一手等于100股; 申报规则: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一手的整数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可一次性申报卖出。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客户经理:贺经理(员工工号011106)国泰君安证券——百度知道企业平台乐意为您服务!
物权法: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在我国此等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使得该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具有合法的权利外观,如果不登记,第三人从外部无从知晓该等不动产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化,所以要求登记,他不像其他动产,交付就可以视为物权变动。法律是站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安定性角度考虑的。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在不知道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从而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就该不动产进行交易,那么该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先于该第三人交易的人,均无权否定该第三人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合法性、效力。
奥马电器金融业务角力赛:股权转让被终止 高层换血
最近,奥马电器(002668.sz)以及实控人赵国栋遇到一些麻烦。 最近,奥马电器(002668.sz)以及实控人赵国栋遇到一些麻烦。 10月17日,奥马电器发布《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因为与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合同纠纷案,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独角金融注意到,钱包金服在厦门国际银行的 理财 户被冻结2.2亿元资金。图截自奥马电器公告 独角金融通过电话及邮件的方式联系奥马电器董秘办进一步了解对公司互金业务的影响,均未获得回复。而根据上述公告的说法,冻结部分银行账户对相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同时,让赵国栋更头疼的是,原本打算转让奥马电器股份,解决旗下P2P平台钱包金融兑付问题的进度也搁浅。 股份转让终止,解决钱包金融兑付遇阻 8月初,钱包金融对平台遭到挤兑作出回应,并给出兑付方案。担任平台法人的赵国栋也向投资人承诺,“拟转让 上市公司 部分股权或控制权”来解决问题。 赵国栋分别于8月15日与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资管”)、8月23日与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金控”)签署了《意向函》,意转让奥马电器5%以上股份或对应权益,所获得的交易价款将优先用于解决钱包金融平台所涉及的兑付问题及赵国栋先生其他有关债务。 紧接着钱包金融宣布,广投资管2亿元诚意金到账,看似一切顺利。图截自钱包金融 但2个月后,10月16日,签下《意向函》的另一方,广投金控决定终止意向,奥马电器表示将继续筹划转让事宜。 转让股权进度搁浅,赵国栋解决钱包金融问题遇阻,却暂时保住了对奥马电器的实际控制权。在奥马电器2018年的半年报里,明确本次股权或对应权益转让有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目前,赵国栋所持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1.82亿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6.79%。独立投资人李杨告诉独角金融,目前奥马电器处于停牌期,如果没解决就复牌确实会有继续下行的风险,但操作上可以继续停牌直到问题解决的。“实在不行可以卖壳的,奥马电器这个壳还是挺好的。” 事实上,从2015年带着互金业务入主奥马电器,赵国栋遭到“借壳上市”质疑,也遇过业绩对赌压力,但在兑付危机面前,印证了那句话,“活着才有可能赢”。在互金行业告别躺着赚钱的时代,这个装入上市公司的新业务与原主营业务的博弈正在发生变化。 高管频繁变动 近两个月,奥马电器高管人士变动频繁。 包括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何石琼,证券事务代表周江海,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杨锐志,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李迎晨,以及独立董事朱玉杰先后提出辞职。 除了何石琼、杨锐志、朱玉杰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外,李迎晨、周江海还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独角金融查询天眼查发现,李迎晨此前在奥马电器旗下互金公司有任职,担任宁夏钱包金服小 贷款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小贷公司”)高管。在辞去上市公司职位的同时,也退出了宁夏小贷公司的高管。 接替李迎晨出任奥马电器副总经理的是冯晋敏,她曾在网银在线, 京东 金融等机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有意思的是,赵国栋的履历表显示,其曾任京东集团副总裁、网银在线CEO。图截自大智慧数据中心 从奥马电器最新的高管构成来看,总经理为赵国栋,副总经理有张佳、余魏豹和冯晋敏,有三位是金融业务背景。余魏豹主要负责冰箱业务,在今年6月底曾与其他负责冰箱业务的高管共同签订《关于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冰箱”)的股权,下文将会详细聊到奥马电器拟出售冰箱业务。 可以说,这一轮高管交替,对未来奥马电器互金业务的布局并没有太大威胁。 冰箱和金融业务角力 在钱包金融兑付问题出现前,奥马电器一度拟卖出冰箱业务。 按照奥马电器的规划,奥马冰箱40%的股权拟出售给奥马冰箱核心管理团队,同时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实际上,到今年上半年,冰箱业务收入仍是奥马电器总收入的大头,占比达84%,为何选择卖出一部分? 奥马电器解释称股权出售给冰箱业务管理团队,旨在将奥马冰箱管理团队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结合,激发奥马冰箱核心管理团队的工作积极性,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以提升公司资产流动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从结果来看,该项提议并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没过多久,钱包金融出现了逾期问题。在外界看来,这对公司是不小的打击。不过钱包金融一位融资经理向独角金融表示,“钱包金融的前身是宝,目前钱包金融和宝都是引流平台,运营重点在钱包金融。但其实P2P引流是很小的一部分业务,最主要的业务其实是汽车金融。” 根据奥马电器半年报,今年上半年,奥马电器的冰箱业务实现营收32亿元,净利润2.16亿元;金融科技业务的主要运营公司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现营收5亿元,实现净利润1.47亿元,钱包金服营收1.54亿元,净利润7625万元。金融产品占上半年总的净利润的50%,平台服务业务收入占比最高,同比增长417.99%。 那么钱包金融的逾期对公司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也许等待公司第三季度财报出来就能见分晓。
汇丰前海证券证券转让说什么要交救援金才能提现要么提不出来
原因是网络诈骗。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接到类似的电话或短信,说要缴纳“救援金”才能提现,是一种骗局。汇丰前海证券是香港汇丰银行旗下的一家证券公司,而“救援金”这种说法并不是证券公司的正规术语。
蜂蜜商标转让的类别属于哪一类?
很多人非常喜欢蜂蜜,主要蜂蜜有美容和皮肤护理的作用,新鲜蜂蜜涂在脸上,有营养和营养作用,能使皮肤细腻、光滑、有弹性,此外,蜂蜜还有抗菌和抗炎作用,所以有很多好处,会如此受欢迎。一般来说,野生蜂蜜是最好的,而且价格相对昂贵。每天喝一杯蜂蜜水对身体也有好处。蜂蜜商标转让的类别属于哪一类?对于商标类型的选择,我们仍然需要从中国品牌商标分类百科全书的查询中得到预期的结果,即蜂蜜商标属于第30类。其中包括咖啡、茶、可替代品;大米、意大利糕点、面条;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物制品;面包、零食和甜点;巧克力;冰淇淋、果汁刨冰和其他食用冰;糖、蜂蜜、糖桨;新鲜酵母、酵母粉;盐、调味品、香料、腌香草;醋、调味酱等调味品;冰(冷冻水)。【3003】-糖3004-糖块,南糖,糖3005-蜂蜜、蜂皇浆等健康食品蜂蜜300098,蜂胶300166,蜂皇浆300168,花粉健身膏C300023,龟苓膏C300024,乳鸽精C300025,冰糖燕窝C300026,虫草鸡精C300027,秋梨膏C300028,苓贝梨膏C300029,燕窝梨膏C300030,桂圆膏C300031,荔技膏C300032,枇杷膏C300033龙舌兰糖桨(天然增甜剂)3002444等等蜂蜜可分为春季蜂蜜、夏季蜂蜜、秋季蜂蜜和冬季蜂蜜。每天一杯蜂蜜水,真的有很多好处,公司可以从上述类别中选择,选择最合适的类别进行注册。商标超市直达:蜂蜜商标转让、第30类商标转让
股权转让印花税减半吗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世茂集团辟谣22.5亿转让深坑酒店,这个消息是如何传出来的?
世茂集团辟谣22.5亿转让深坑酒店,这个消息之所以会传出,应该不是空穴来风,毕竟,世茂集团已经转让了上海、广州以及香港多地的不动产,出售金额达到了百亿!在这种情况下,深坑酒店被中介疯狂转发,应该是有人授权,不然中介不可能传播虚假消息!世茂集团虽然辟谣了22.5亿转让深坑酒店,但是,请注意辟谣发文当中的措辞,那就是世茂集团的确有平衡资产的计划,也的确有转让资产的计划,但是网传深坑酒店要以22.5亿挂牌销售的消息不实!深坑酒店也许会出售,但是,价格并非是网传的价格,毕竟,世茂集团的前半句发文已经透露出了要转让资产的念头,也已经批量转让了多地的资产!相信只要是价格合适,深坑酒店也是有可能易主的,但是绝对不可能仅仅只是22.5亿!深坑酒店深坑酒店被称之为是世界十大奇迹建筑,整个酒店在地上仅有两层,其余的十六层都在地下!深坑酒店的利润不俗,盈利年超二千多万,如此这般,深坑酒店要以二十二点五亿出售,应该可能性微乎极微!作为地标性建筑,再加上盈利不俗,即便是出售,价格也要高达百亿,因此,世茂集团紧急辟谣是为了避免不实消息影响深坑酒店的市值!深坑酒店在建造的时候花费不菲,深坑酒店闻名中外,所以即便是出售,也不可能委托中介出售,会开启收购模式。网友热议世茂集团下的深坑酒店也要易主?网友表示深坑酒店作为世茂集团的“摇钱树”,世贸集团即便是出售,也不太可能低价出售!所以中介圈里的消息应该有出入,不过世茂集团有打算应该是事实。世茂集团辟谣22.5亿转让深坑酒店,这个消息是通过中介传出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荐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的保荐业务,提高挂牌公司质量和保荐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股票公开发行保荐业务,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为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不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可以由其控股的具有保荐机1构资格的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为同一家机构,或存在控制关系。保荐代表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自然人。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正独立,尽职开展股票公开发行保荐业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应当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内部核查、辅导、制作和报送文件、信息披露、持续督导等各项职责,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及日常监管工作。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免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2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第二章 股票公开发行保荐工作第七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保荐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时间。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八条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具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以及其他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发行人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等有关部门关注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予以配合;3(六)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专项现场核查报告、发表意见、发布风险揭示公告;(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发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职责:(一)根据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履行保荐职责必需的信息;(二)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三)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四)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发行人不配合保荐工作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第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 2 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股票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 1 名项目协办人。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应当按4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股票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核查程序,出具推荐文件。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5(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公开发行情况;(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的股票是否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四)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五)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6(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不得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和其他已提交文件。发生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按要求补充、更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等。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提交保荐文件后,应当配合审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进行沟通,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委员会问询;(三)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股票公开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持续督导工作7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整、有效的安排。第十九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二)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三)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四)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1.对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2.对发行人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83.就发行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披露或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后,及时向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提供有关决议及备阅文件,并在相关文件披露前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预留必要的事前审阅时间。发行人不得披露未经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的重大信息。第二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发行人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股票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现发行人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发行人进行更正或补9充。发行人拒不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做出承诺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协助和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10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发行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发行人披露公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一)关联交易;(二)对外担保;(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四)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的 80%或者被强制平仓;(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前款所述职责的,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11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三)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五)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六)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七)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八)全国股转公司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专项现场核查至少应有 1 名保荐代表人参加,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核查内容、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和具体事项的核查方案。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采取下列核查手段,以获取充分和恰当的资料和证据:12(一)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二)察看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三)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者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四)核查或者走访对发行人损益影响重大的控股或参股公司;(五)走访或者函证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六)走访或者函证发行人重要的供应商或者客户;(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八)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认为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就本次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专项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 个交易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核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地点、人员、涉及的事项、方法、获取的资料和证据、结论及整改建议(如有)等内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将核查结果、整改建议(如有)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人,并督促发行人就整改情况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13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不当行为;(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三)全国股转公司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承担本细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规定的全部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统筹各项持续督导工作,确保持续督导工作有序开展。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履行本细则规定的持续督导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保荐机构根据《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履行的本细则规定之外的持续督导职责,按照该指引承担相应责任。14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一)发行人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二)发行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时间应当延长至上述情形发生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第四章 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挂牌公司特点,完善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尽职调查、辅导、内部核查、持续督导、制作工作底稿等工作标准及业务流程,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质量。保荐机构与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存在控制关系的主办券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保荐机构履职提供必要支持和服务,并在二者之间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15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 1 名保荐业务负责人,负责与全国股转公司的日常联络,及保荐业务的组织协调;同时指定 1-2 名保荐业务联络人,协助业务负责人履行相应职责。第三十八条 刊登股票发行募集文件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期间,除确有正当理由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发行人因再次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或者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或发行人被调整出精选层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告。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保荐协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四十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 1 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16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原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不得少于 1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发生变更的,原保荐机构应当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发生变更的 5 个交易日内向新保荐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但已公开披露的文件除外:(一)关于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二)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的与发行人相关的其他报告;(三)其他需要移交的文件。新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四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17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第四十四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保荐工作总结。保荐工作总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保荐工作概述;(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第四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全国股转系统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18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文件;(二)未及时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向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发行保荐书、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等申请文件与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存在实质差异;(五)未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尽职调查、辅导、内部核查、持续督导和工作底稿管理等制度; (六)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七)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八)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审核工作;(九)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十)其他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保荐代表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19(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四)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纪律处分;(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审核工作;(六)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七)不配合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工作,或存在其他严重违
京汉凤凰城转让给哪个开发商
京汉凤凰城已经转让给了中南置地。中南置地是中国的一家知名房地产开发商,成立于1990年,总部位于深圳市。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物业投资等业务。近年来,中南置地在国内房地产市场上表现出色,业务范围遍布全国多个城市。京汉凤凰城的转让给了中南置地,这是因为中南置地具备良好的开发实力和市场口碑。同时,中南置地也具备丰富的资本实力和经验,可以更好地推进京汉凤凰城的开发建设。这对于京汉凤凰城的未来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购房者来说,需要及时关注京汉凤凰城的最新开发进展情况,了解中南置地的开发理念和实力,选择合适的购房时机和方式。同时,购房者也需要在购房前仔细了解开发商的信誉和声誉,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总之,京汉凤凰城的转让给了中南置地,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个互利共赢的选择。购房者需要关注市场动态,选择合适的购房时机和方式,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支付宝当初为什么能够被马云强行转让
支付宝这个原本属于阿里巴巴的优质资产,被马云低价转移到自己控股的公“你怎么招呼都没有打就把我家小母鸡抱走了?” “我有跟你商量过的呀!” “没有!” “就有!” 如此小儿掐架,发生在两家互联网公司身上。它们一个叫做雅虎的美国公司,曾引领门户网站之先;一个叫做阿里巴巴集团,是中国电子商务之翘楚。雅虎持有阿里巴巴集团约39%的股份。 雅虎首先踢爆家务事。2011年5月11日,它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会(SEC)的经营业绩详细报告(10-Q)中指出,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子公司支付宝所有权被转移到了马云控股的一家公司(浙江阿里巴巴),以帮助支付宝获得在中国境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 5月12日,雅虎进一步发表声明称,2011年3月31日,雅虎和软银获悉阿里巴巴集团进行了2笔交易,它们既未得到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和股东们的批准,也未履行通知义务。这2笔交易中,第一笔是2010年8月支付宝所有权的转移,第二笔是2011年第一季度末对支付宝业务的实际分拆。软银持有阿里巴巴集团29.3%的股份。 隔天,阿里巴巴集团发表公告予以否认,称董事会一直有探讨此事,2009年7月召开的董事会上,董事会已获悉第一笔交易。 再过两天,阿里巴巴集团和雅虎发表联合公告,称阿里巴巴及其主要股东雅虎、软银正在就支付宝问题协商,以尽可能维护各方利益。 2011年5月16日,香港,阿里巴巴B2B公司股东大会。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云,首度回应了支付宝股权变更事件。除了否认董事会不知情外,他还意味深长地说了一句:“支付宝的事情有些复杂。” 作为阿里巴巴集团的大股东,雅虎当然希望支付宝能拿到支付牌照,同时也希望能保持自己的股权。阿里巴巴以中国政策要求为理由雅虎同样回敬以政治牌。 雅虎公开消息的时间,选在了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在这次对话中,中方要求美国放宽华为等中国公司在美国的收购和投资,而美方则以中方应该进一步放松金融管制为回应。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支付行业人士透露,中美对话期间,中国和美国的多个部门都来电来函,要求阿里巴巴集团提供支付宝现有的股权结构图。该人士担心,支付宝变成了中美博弈的一个政治筹码,股权问题将被当作谈判筹码,去缓和美方对中国金融管制的不满 其实严格来说是违规的,所以其公司董事会也在激烈争论。
恒天集团为什么转让凯马
是基于集团战略发展需要,以加强集团的核心业务和主业发展。同时,凯马在未来发展中也需要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恒天集团作为股东之一,选择将其转让给更适合的投资者,以推动凯马的更好发展。
88vip万豪可以转让吗
可以。需要进行个人信息的一个验证,所以88vip万豪可以转让,万豪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宣布,万豪旗下三大会员体系权益将与阿里“88VIP”会员体系全面打通。
基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就是资产所有人将部分收益转让出去,受让方获得这部分收益。 在金融领域,收益权转让主要涉及到资产证券化和基础资产。基础资产也称标的资产,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企业应收账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等,它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依赖的资产。 收益权转让是将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通过在合法的中介交易平台上发布转让出去,资产所有方通过转让这部分未来收益来达到迅速融资和发展的目的,受让方则通过投资获得基础资产的收益。 收益权转让通俗地讲就是资产所有人将部分收益转让出去,受让方获得这部分收益。在金融领域,收益权转让主要涉及到资产证券化和基础资产。基础资产也称标的资产,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企业应收账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等,它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依赖的资产。 收益权转让是将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通过在合法的中介交易平台上发布转让出去,资产所有方通过转让这部分未来收益来达到迅速融资和发展的目的,受让方则通过投资获得基础资产的收益。
为偿还旧债 恒大转让广汇集团全部股权
11月1日,广汇汽车发布公告,恒大集团与申能集团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广信签署关于目标公司广汇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恒大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广汇集团40.964%的股权以总价148.5亿元出售给申能集团,交易完成后,申能集团成为广汇集团的第二大股东,恒大集团不再持有广汇集团股权。这意味着,恒大集团以广汇集团为载体推进汽车销售等领域的使命,在撤资后也正式结束。三家都不一般恒大入股广汇集团要追溯回2018年9月。彼时,恒大以144.9亿元的总金额对广汇集团进行投资,其中,股权转让金额为66.8亿元,向广汇集团增资78.1亿元。随后的10月16日,广汇集团办理完交易所涉及的工商变更,恒大成为持股40.964%的第二大股东,双方同时还约定在汽车销售、能源、地产、物流等领域开展全面战略合作。根据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的官网资料显示,该公司创建于1989年,主要从事能源、汽车销售、物流、房地产和机械工业业务。现在旗下拥有广汇能源(600256.SH)、广汇汽车(600297.SH)、广汇物流(600603.SH)和广汇宝信(01293.HK)四家上市公司。目前旗下的核心业务中,仅剩广汇置业和机械工业还未上市。广汇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名为孙广信,被称为“新疆首富”,目前持有公司63.6%的股权。而此次接手股权的买方为申能(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创建于1987年,1996年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是上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能集团作为上海市重大能源基础设施的国资投资建设主体,依据市政府能源发展规划进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电力、城市燃气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是保障上海市能源供应安全的重要主体。此外,申能集团还从事金融企业股权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19年末,申能集团拥有申能股份、上海燃气等14家一级控股子公司。为什么转让对于此次股权转让,恒大在公告中解释为有助于集团聚焦核心业务,实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事实上,选择在这样的时点,以超低溢价撤出广汇集团,背后更大的考量在于解决降负债难题。过去3个月,恒大正面临多重挑战,一方面,2016年9月,恒大启动借壳深深房回A计划,随后恒大先后三轮引入1300亿元战投资金。根据彼时的对赌协议,如不能按时完成重组,恒大须在2021年1月31日前偿还战略投资者1300亿元本金并支付137亿元分红。然而距离最后期限仅剩4个月,回A之路依然看不到尽头。一旦1300亿元由权益变为负债,恒大地产的资产负债率将大幅攀升。另一方面,8月底出炉的“三道红线”监管新规正逐步落地,触及“红线”,会被列入“红色档”,有息负债规模不得新增。因此,恒大不断降低负债自救。除了与863亿战投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将此前的战投转为普通股权长期持有等。此外,恒大汽车发行1.77亿股配售股份,融资总额约39.99亿港元;这些主要用于偿还旧债。此外,恒大汽车在8月的中期业绩会上,恒大集团还释放出另外一个信息:正在快速筹建恒驰汽车展示体验、销售、维保售后服务三大中心,其中包括36个恒驰展示体验中心、1600个恒驰销售中心、3000个自营及授权维保售后服务中心。据了解,在恒大集团的计划中这些汽车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网点均以自主搭建为主。这也就意味着,收购之初提到的通过广汇集团打通新能源汽车销售端的设想最终并未落地。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商标转让已经成为一种必然
从年初的‘王老吉"商标纠纷,到近日的‘汇源"商标纠纷。无不透露给企业一个明确的讯息:与其商标授权,不如商标转让,商标转让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王老吉"商标由广药集团授权租赁给加多宝集团,加多宝17年的艰辛却为广药做了嫁衣;云南卡瓦格博公司2011年从汇源集团接过的‘汇源"商标授权,反在引进设备,筹备生产准备大干一场时迎来当头一棒,汇源集团不承认曾经的商标授权。商标授权的概念商标授权又称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授权者可凭借商标获取相应费用,被授权者可借助商标名气加快企业发展进程。商标授权看似双赢,但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商标授权的弊端对于商标授权方来说:如果被授权方获得商标许可之后,在产品上孜孜追求、精益求精、被授权一方生产同类型产品极有可能成为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容易造成养虎为患之势,不利于授权方自身发展;而如若被授权方获得商标许可后,在产品上资质平平、效果一般,极有可能使被授权一方产生消极心理,无法构成双方利益大化。如果被授权方获得商标许可后,在产品上得过且过滥竽充数,容易造成画虎不成反类犬之势,反而对授权方起到了反作用,有碍授权方声誉及自身发展。或许这也是汇源为何不愿承认曾经商标授权给云南卡瓦格博公司的原因。而对于商标被授权方一方也有同样的不利。当上述种情况出现,王老吉商标纠纷已经充分验证了作为被授权一方‘养母不如亲娘",为他人做嫁衣的尴尬局面;当上述第二中局面出现时:如果被授权方的产品不温不火为何不‘赔钱赚吆喝"扩发自己的品牌呢?当上述第三种局面出现时:如果产品已经注定是失败的,那又为何再亏损的同时再额外支付授权一方的费用呢?综上所述:授权使用别人的商标,不如拥有自己的商标。‘十二五"计划明确指出: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工作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要大幅提升。其中的知识产权运用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加多宝与云南卡瓦格博公司都选择商标转让而不选择商标授权不会如此烦乱揪心的法律纠纷。如何挑选一家商标转让公司十一五计划将知识产权战略确定为纲要之后,国内涌出了大批的商标转让平台,其中不乏混水摸鱼滥竽充数之辈。那么如何选择一家商标转让公司呢?首先要库存商标齐全。一家专业的商标转让平台首先要具备庞大的商标数据库,方便灵活挑选。能拥有庞大的商标数据库同时也能证明其在业界的声誉、从业年限及行业专业度。商标数据库库存商标少的公司不建议选择,在这样的平台进行商标转让,转让双方承担风险较大,容易造成损失。其次要知晓任何一家商标转让平台的手续都必须经过商标局办理。所以尽量选择在北京的商标转让平台。商标转让的周期大概需要六个月完成,如在其他城市办理,提交各种资料和批阅下发各种文件需要依靠快递完成,快递的速度与安全暂且不谈,但此举势必会拖长转让周期,浪费转让双方的宝贵时间。商标转让网(www.tmtmw.cn)是中国早的商标转让平台。也是现今国内大的商标代理服务平台。拥有庞大的商标库及丰富的专业的商标转让经验。2002年起至今商标转让成功率,从未发生商标转让纠纷案件。每年转让近千枚商标,迄今为止已经成功服务上万家企业,得到客户的普遍美誉。公司库存12万枚商标,每年新增商标数据9000枚。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更便利的服务客户。同时商标转让网与多家合作伙伴达成战略合作,业务遍及全球。是企业商标转让及其他商标业务的不二选择。总结商标转让势必会取代商标授权成为企业知识产权操作的主流模式,以杜绝‘王老吉"‘汇源"诸如此类的商标纠纷再次发生,合理协调原受让双方的大利益。也避免因利益分配不均引出的各类法律诉讼,从而有效的抵制企业声誉度的下降及上市公司的股市行情。模式的转变是社会进步的产物。要使用一种模式,首先要了解它,分析它,思考它、弄懂它。对模式真正融会贯通使用起来才能得心应手。商标转让,你准备好了吗?
资产支持证券可依法( )。Ⅰ.继承Ⅱ.交易Ⅲ.转让Ⅳ.出质
【答案】:A本题考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转让或者出质,Ⅰ、Ⅱ、Ⅲ、Ⅳ项符合。综上所述,Ⅰ、Ⅱ、Ⅲ、Ⅳ项均符合题意。故本题选A选项。
大家用过百联卡吗,这个卡能不能转让啊?
百联卡(原名百联促销积点卡)是上海百联集团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发行并备案的单用途预付费卡,可在百联集团旗下企业及i百联网站使用。包括世纪联华、联华超市/华联超市、吉买盛、快客便利、好美家、第一八佰伴、第一百货、东方商厦、永安百货、百联各购物中心、百联奥特莱斯广场、世博源、第一医药等。也可以去第三方平台进行变现。
原始股转让税收有多少?
原始股转让税收缴纳的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这些税收可以通过退税比例较高的地区来减持。江西地区包括国税、地税、个人所得税在内,综合税负率低至8.77%。有些地区,如西藏、西藏,通过返还90%以上来吸引企业,但是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结算到最后综合税负率高达20%以上。江西地区除了综合税负率低至8.77%以外,还给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比如企业转让原始股税收,可以一次性减持,也可以分阶段、跨年度减持等,具体详情请百度大昔大渝,口碑好,圈内名气不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第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制度。第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配合核查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第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第六条 在挂牌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挂牌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国有控股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第二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一节 股东大会第七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职责,以及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机制。挂牌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第八条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年度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第十条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3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挂牌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精选层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5式。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第十七条 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第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第二十条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公司董事,且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10%以上。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 10 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除前述事项外,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与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股东依法委托他人投票的,挂牌公司不得拒绝。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挂牌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但是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鼓励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精选层挂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第二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二十六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一)任免董事;(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挂牌公司承担。第二十九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具法律意见书。第二节 董事会、经理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挂牌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挂牌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管理及任职资格等事宜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挂牌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挂牌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挂牌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第三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第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全国股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挂牌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第三十八条 挂牌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三节 监事会第三十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挂牌公司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第四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监事会,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召开。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第三章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任职管理第四十六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聘程序,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行为。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选举产生。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第四十八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三)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第五十二条 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第五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第二节 行为规范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第五十八条 挂牌公司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第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第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第六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挂牌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六十七条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挂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第六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第六十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利润分配制度,并可以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股东的分红权。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第七十条 挂牌公司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与不良资产证券化有什么区别?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就是不良资产拍卖,卖给别人。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不良资产变为证券,比如变为股权或其他债权,分散发售两者性质差不多
混改和股权转让的区别
混改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是定义不同。根据相关公开资料显示,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合法持有的股权权益,依法转让给他人。混改是指在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加入民间(非官方)的资本,使得国企变成多方持股,但还是国家控股主导的企业,来参与市场竞争。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区别?
您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我国交易所市场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股东离开公司的管理或股东主体消亡必须转让出资吗
法律分析:股东因退休(含内退)、调动退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等各种原因离开公司,不是股东必须转让出资的法定理由。 股东转让出资只能基于自愿,不能强迫股东转让其出资。股东身份与是否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关系。股东主体消亡,其权利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离开公司的管理或股东主体消亡必须转让出资吗?
法律分析:非必须。股东因退休包括内退、调动退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等各种原因离开公司,不是股东必须转让出资的法定理由。股东转让出资只能基于自愿,不能强迫股东转让其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身份与是否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关系。股东主体消亡,其权利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关于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B《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主办券商是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的证券公司:(1)推荐业务。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为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相关服务(2)经纪业务。代理开立证券账户、代理买卖股票等业务(3)做市业务。(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从事上述第(1)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D项说法错误;从事上述第(2)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从事上述第(3)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A项说法错误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C项说法错误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清理组所应履行的职责 转让证券类资产
除了管理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清理账户,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等。依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二十二条 行政清理期间,行政清理组负责人行使被撤销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行政清理组履行下列职责:管理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清理账户,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进行登记。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安置客户;转让证券类资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前款所称证券类资产为证券公司为维持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所必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交易席位等资产。扩展资料:行政清理组的相关要求规定:1、行政清理组清理被撤销证券公司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2、行政清理组根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账户清理结果,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资金。3、行政清理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债权人需要登记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组申报债权,行政清理组按照规定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的,不予登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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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股票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挂牌股票,是指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票。第三条 申请募集投资挂牌股票的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投研能力,配备充足的投研人员。第四条 基金投资挂牌股票,基金类别应当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第五条 基金财产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所投资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及时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选择流动性良好的精选层股票进行投资,并审慎确定投资比例。2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估值方法对挂牌股票进行估值,并妥善留存相关估值数据和依据。基金所投资挂牌股票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面临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相应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第八条 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显著位置,明确揭示基金投资挂牌股票及其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风险特征等内容。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销售机构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识别、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投资挂牌股票,应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挂牌股票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股票筛选标准,做好制度、技术系统等准备工作。3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职责,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挂牌股票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发现基金管理人相关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本指引实施前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可以投资精选层股票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投资精选层股票。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始股可以转让给别人吗
法律分析:原始股是可以转让的,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原始股没有公开交易的市场,只能私下交易。 要买卖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那转让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需要公司开一个股东会,在公司章程里把的名字改成对方;股份有限公司,那不需要他人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发行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承销及投资者认购上述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股票公开发行与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发行风险。第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说明本次发行采用的定价方式,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2发行价格应当参考发行前一定期间的交易价格确定。本细则所称招股文件,是指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公告的公开发行意向书或公开发行说明书。第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采用竞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说明估值区间与历史交易价格和历史发行价格的偏离情况及原因。本细则所称历史交易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历史发行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的价格。第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采用直接定价或询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在申购日一周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一)超过历史交易价格或历史发行价格 1 倍;(二)超过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中位数或加权平均数。第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或竞价方式的,3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要求在申购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缴付申购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划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十一条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其中不足 100 股的部分,汇总后按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 100 股,直至无剩余股票。第十二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第二节 询价发行第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第十四条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4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第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第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应当包括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每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第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并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下初始发行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第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网下投资者应当以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申购。5前款所称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第十九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确定配售对象。第二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应当不低于 60%且不高于 80%。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比例。第二十一条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第二十二条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第二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投资者配售股票:(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其他参与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7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对象所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不足部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回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 倍,不超过 50 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本条所称公开发行数量应扣除战略配售数量计算。 第二十五条 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应同时进行,投资者应当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第三节 竞价发行第二十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竞价方式,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资者外,均可参与申购。每个投资者只能申报一次。申购信息应当包括每股价8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设置最低申购价格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申报的每股价格不得低于最低申购价格。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价格确定机制。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且已设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最低申购价格;未设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投资者的最低报价。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发行价格:(一)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将投资者申购报单按照价格从高到低排序计算累计申购数量,当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数量或其一定倍数时,对应的最低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上发行数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10%。报价大于或等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二)按照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方法(加权平均价格或算数平均价格)计算申购报单的基准价格,以 0.01 元为一个9价格变动单位向基准价格上下扩大价格区间,直至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股票数量或其一定倍数,较低的临界价格为发行价格。报价在上下两个临界价格以内(含临界价格)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竞价申购结束后根据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剔除比例和累计申购倍数。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向投资者按有效申购数量配售股票。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向有效报价投资者按比例配售股票。第四节 直接定价发行第二十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结合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审慎确定发行价格,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第五节 战略配售第三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可以向战10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10 名。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5000 万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5000 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第三十一条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战略配售方案,包括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限售期安排等情况。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应当不少于 6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 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11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且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第三十四条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12(五)除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本细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出具专项核查文件并公开披露,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第三十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是否采用战略配售方式、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战略配售股票总量上限、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等。13第六节 超额配售选择权第三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第三十九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人应当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股票并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权利。通过联合主承销商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授予其中 1 家主承销商前述权利。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获授权的主承销商的相应责任。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勤勉尽责,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及防火墙制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第四十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战略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将延期交付股票的协议报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备案。14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30 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以发行价格增发相应数量股票。主承销商按照前款规定,以竞价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主承销商按照第一款规定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第四十二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5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支付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股票。除购回股票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人增发股票的资金外的剩余资金,纳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第四十三条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保存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年,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信息:15(一)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时间、价格与数量;(二)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价格确定情况;(三)买入股票的每笔成交信息,包括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第四十四条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10 个交易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和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第四十五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于提交发行申请时,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并在招股文件中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2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与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以下情况:(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日期;16(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实现预期达到的效果;(三)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三章 股票承销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公开发行股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开发行股票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和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17第四十七条 主承销商实施承销前,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第四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事先约定中止发行和发行失败的情形及安排,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一)采用询价方式的,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或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二)预计发行后无法满足其在招股文件中选择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标准;(三)发行价格未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或低于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底价;(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约定并披露的其他情形;(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报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第四十九条 股票中止发行或发行失败涉及投资者资金缴付的,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将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投资者。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出具验18资报告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挂牌之日起 10 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十二条 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公告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通过其他途径披露信息的,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招股文件披露后,发行人和承销商可以向
大股东转让给别人的流通股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出售吗
大股东转让给别人的流通股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出售。然而,为了避免原股东上市后立马套现走人而导致公司经营混乱,国家、证监会、交易所等层面均对原股东在上市后出售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系列规定。一、大股东转让给别人的流通股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上市,意味着公司所有的股份均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1、国家层面:《公司法》等2、证监会层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历次保荐代表人培训提出的要求(内部规则,实践中效力跟法律一样)等3、交易所层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二、确定限售期要考虑因素1、在哪个交易所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规定均有差异。2、股东的性质——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的锁定期要求不同。3、成为股东的时间长短——比如,上市前6个月内入股与上市前24个月入股的锁定期要求不同。4、成为股东的途径——增资入股与受让股份入股的股东,锁定期可能不同(受让的话还要看是否从控股股东处购买的)。5、股东是否同时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有额外的锁定要求。6、证监会审核时的要求——经常变,所以有时候会看到一些比较非常规的锁定期要求。综上所述,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有些才分为流通和非流通股,一个公司的股份加起来必须是百分之一百,公司不持有自己的股份,股东才持有股份。
公司转让后,能否出售股权?
公司可以出售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依法取得相应的股东的同意后都可以转让,公司出售的,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或者分立的方式。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大股东转让给别人的流通股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出售吗
大股东转让给别人的流通股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出售。然而,为了避免原股东上市后立马套现走人而导致公司经营混乱,国家、证监会、交易所等层面均对原股东在上市后出售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系列规定。一、大股东转让给别人的流通股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上市,意味着公司所有的股份均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1、国家层面:《公司法》等2、证监会层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历次保荐代表人培训提出的要求(内部规则,实践中效力跟法律一样)等3、交易所层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二、确定限售期要考虑因素1、在哪个交易所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规定均有差异。2、股东的性质——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的锁定期要求不同。3、成为股东的时间长短——比如,上市前6个月内入股与上市前24个月入股的锁定期要求不同。4、成为股东的途径——增资入股与受让股份入股的股东,锁定期可能不同(受让的话还要看是否从控股股东处购买的)。5、股东是否同时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有额外的锁定要求。6、证监会审核时的要求——经常变,所以有时候会看到一些比较非常规的锁定期要求。综上所述,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有些才分为流通和非流通股,一个公司的股份加起来必须是百分之一百,公司不持有自己的股份,股东才持有股份。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如何转让?
上市公司股东 的股权转让: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3、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评估、验资。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5、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 股东大会决议 。 6、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7、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 股权转让合同 。 8、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9、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苍南宝龙转让给谁了
雅戈尔。苍南宝龙是指苍南宝龙广场,是宝龙集团其旗下的楼盘,2022年8月宝龙集团将该广场股权转让给合作伙伴雅戈尔。苍南宝龙广场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苍南大道与成功路交叉口西北。
( )是借鉴资产证券化模式,通过收益权转让和现金流分层结构设计,提前变现部分信贷资产的可回收价值。
【答案】:B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是借鉴资产证券化模式,通过收益权转让和现金流分层结构设计,提前变现部分信贷资产的可回收价值。
2022年债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转让 的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公司债权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债权人 与受让人须达成 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 转让合同 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三) 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 民法典 》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 继承 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 合同当事人 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 不发生效力。 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 (一)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 抵押权 、利息债权、 定金 债权、 违约金 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解决生存期短、不良资产余额巨大的矛盾,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占据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主导地位。但前提是必须保证公司债权性资产的权利无瑕疵。 (二)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 债务 。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原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事实则构成 不当得利 ,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 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转让必须有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生效。首先债权转让要有必须有效的有效存在的债权,也就是说必须有有效的合同,然后是债权转让必须与受让人达成一定的协议,还有一个就是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具有可让与性的,所以必须满足这桑格条件。
2022年债权转让限制有哪些?
一、 债权转让 限制有哪些 第一、主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法 》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 债权人 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第二、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 债务人 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第三、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 转让合同 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二、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 继承 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 合同当事人 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 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 合同无效 ,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 民法典 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不管是转让债权还是转移 债务 ,实际都是需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才行,否则的话转让行为可能不会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在转让债权的时候,只需要通知债务人,但要是转移债务的话,由于关系到 债务承担 的问题,就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开发商股权转让对业主有影响吗
有一定影响。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公司收购中软公司70的股权后,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尚未取得中软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具备对外转让股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因此xx公司与华融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华融公司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后,以xx公司不具备出让中软公司股权的资格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并诉至法院,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xx公司全部返还华融公司股权转让款。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如果中软公司和中软公司原股东xx公司同意补办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可以依法补办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确立xx公司的股东地位,追认xx公司的股东身份,并确立xx公司与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中软公司和xx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xx公司可以起诉中软公司,要求中软公司履行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义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指出,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登记手续,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在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股权投资人已经实际参与股权转让后的企业经营和管理,公司怠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通常认定股权转让有效,可以责令公司依法补办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后确立股东地位。【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红日药业为什么要转让股权
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在红日药业当中,是因会造成不好的影响的,所以是要转让股权。红日药业集团创建于1996年,是一家横跨现代中药制剂、中药配方颗粒、化学合成药、生物技术药、医疗器械、互联网医疗等诸多领域。
大股东转让给别人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在二级市场流通
什么是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股票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只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股票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已有近400年的历史。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股份制和股票也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国家可通过控制多数股权的方式,用同样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目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绝大部分是国家控股公司。股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l)不可偿还性。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股票的转让只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资本。从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于公司存续的期限。(2)参与性。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股票持有者的投资意志和享有的经济利益,通常是通过行使股东参与权来实现的。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大小,取决于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多少.从实践中看,只要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达到左右决策结果所需的实际多数时,就能掌握公司的决策控制权。(3)收益性。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股息或红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股票的收益性,还表现在股票投资者可以获得价差收人或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低价买人和高价卖出股票,投资者可以赚取价差利润。以美国可口可乐公司股票为例。如果在1983年底投资1000美元买人该公司股票,到 1994年7月便能以 11 554美元的市场价格卖出,赚取10倍多的利润。在通货膨胀时,股票价格会随着公司原有资产重置价格上升而上涨,从而避免了资产贬值。股票通常被视为在高通货膨胀期间可优先选择的投资对象。(4)流通性。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可交易性。流通性通常以可流通的股票数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价对交易量的敏感程度来衡量。可流通股数越多,成交量越大,价格对成交量越不敏感(价格不会随着成交量一同变化),股票的流通性就越好,反之就越差。股票的流通,使投资者可以在市场上卖出所持有的股票,取得现金。通过股票的流通和股价的变动,可以看出人们对于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和盈利潜力的判断。那些在流通市场上吸引大量投资者、股价不断上涨的行业和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票,不断吸收大量资本进人生产经营活动,收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5)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股票在交易市场上作为交易对象,同商品一样,有自己的市场行情和市场价格。由于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银行利率、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波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使股票投资者遭受损失。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风险也越大。因此,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例如,称雄于世界计算机产业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当其业绩不凡时,每股价格曾高达170美元,但在其地位遭到挑战,出现经营失策而招致亏损时,股价又下跌到40美元。如果不合时机地在高价位买进该股,就会导致严重损失。怎么决定开盘价格?揭密庄家做盘的秘密 操纵股价的10种常用的手段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挖空心思,炮制题材(揭开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神秘面纱…)对操纵市场者来说,所谓的题材就是他们事先设计的一场诱导中小投资者跟风上当的骗局和事先掘好的一口陷阱,是一朵绚丽多彩的罂栗花。而事实上,不明就里的中小投资者经常落入操纵市场者的彀中,成为他们的牺牲品。在1999年的“5.19”行情中,受美国NASDAQ网络股大幅上扬的刺激,国内的某些庄家在一些网络股中大举建仓。2000年,我国股市出现回暖迹象,那些在“5.19”行情中被网络股套牢的庄家以及其他套牢庄家便开始紧急启动网络经济和新经济这一法宝,将自己炒作的个股纷纷披上网络这一美丽动人的外衣,一些个股标榜自己进军网络,介入新经济,同时大幅拉升股价,有些也借纳米概念、光谷概念哄抬股价。但是,时至今日,这些所谓的概念、题材最终兑现的能有几家?真正能为上市公司带来效益、为股东创造回报的又有几家呢?(独家证券参考,全新角度看股市……)2、上市公司,倾力配合欲话说:苍蝇不盯没缝的鸡蛋。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相关的上市公司紧密配合,没有上市公司一些高管人员的别有用心,操纵市场者在二级市场上将寸步难行,一事无成。为了一己私利,部分上市公司与操纵市场者配合得天衣无缝,要利润包装利润,要洗盘时制造利空,要出局时炮制题材,就是公司未来的经营能力不容乐观也不遗余力地高比例的送股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更有甚者部分上市公司还拿出发行新股、配股或从银行借贷的资金交给庄家们委托理财,而庄家们炒做的股票正是该家上市公司,于是上市公司与操纵市场者便结成了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这就是部分上市公司为庄家鞍前马后,乐此不疲的根本原因。3、内幕交易,黑箱操作所谓的内幕交易就是内幕知情人士利用内幕消息在二级市场上赚取非法利润的行为。而操纵市场者操纵股价之所以大行其道,很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内幕交易和黑箱操作来实现的。我们撇开部分券商炒做自身承销的新股和配股不说,仅仅以发生控制权,第一大股东移位的重组类公司为例来揭开操纵市场者利用内幕交易,黑箱操作操纵股价,操纵市场的冰山一角。一般来说,重组类公司的内幕人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收购方的高层人士;二是收购方的高层人士;三是财务顾问;四是所谓的二级市场炒做方,即所谓的庄家。一般来说,收购方和二级市场的炒作者是合二为一的。如果二级市场无利可图,收购方收购所谓壳资源公司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收购方和二级市场的炒作者合二为一便构成了完完全全的内幕交易。我们以亿安科技(000为例。亿安科技的前身为深锦兴,从K线图可以看出,庄家开始进驻亿安科技的时间为1998年10月下旬,完成建仓的时间为1999年1月。在1998年11月29日至1999年1月14日的55个交易日里,亿安科技的累计成交量高达8191万股,换手率高达232.12%。按此计算,主力庄家底位仓的成本为10元。1999年5月,第一大股东易主为广东亿安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这说明内幕人士和庄家至少在1998年10月后就得知了亿安科技的重组内幕。4、联手操纵,翻云覆雨2001年2月5日的《粤港信息日报》转载了肖进安的一篇文章,作者利用2000年深沪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信息资料,通过实证分析揭露了庄家们(该文主要针对券商)是怎样通过联手操纵,在二级市场上翻云覆雨的。该文将联手操纵分为单一券商营业部之间的关联关系、同城(地)券商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关系中的异类三种。他发现某某证券公司在12只股票中存在关联关系、某某证券公司在26只股票中存在关联关系、其他一些证券公司也有不少类似的情况。该文还披露了一批券商联手操纵行为。5、控盘操作,虚拟价格所谓的庄家,依照笔者的理解,是指高度控制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流通筹码的机构或大户,这里的高度控制是指控制的流通筹码至少占流通股本的60%以上。截止1999年12月31日,亿安科技(000的筹码集中度达82.91%,中科创业(004的筹码集中度达81.13%。由于庄家们控制了某只股票的流通筹码,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该只股票的供求关系,其价格制定就不再取决于该股的经营业绩和内在的投资价值,而是完全决定于庄家的操作计划和资金实力,因此,扭曲了该只股票的价格定位,出现了虚幻的价格,从而放大了股市的泡沫。2000年超过1000倍市盈率的个股,多达30只。6、多开帐户,逃避监管为了隐蔽操作,逃避监管,庄家们通过在多家营业部利用多个个人帐户分散筹码,这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例如被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信达信托公司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亿元资金,利用101个个人股东帐户及2个法人股帐户,通过其下属的北京、成都、长沙、郑州、南京、太原等营业部,大量买入“陕国投A”股票。持仓量从4月8日的81万股,占总本的0.5%,到最高时的8月24日的4,389万股,占总股本的25%。但是,信达信托对上述事实未向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7、空穴来风,虚假造市要达到诱骗中小投资者跟风炒做的目的,操纵市场者除为炒做的股票编织无数美丽的题材外,还必须向外扩散这些题材。在资讯时代十分发达的今天,操纵市场者要达到这一目的确实不费吹灰之力,于是我们便看到大量的网上传闻。此外,操纵市场者还利用所谓股评家和咨询机构的市场影响力,拼命推荐即将出货的股票,于是我们便看到了大量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试想一想,这些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为什么在股票的底部没有出笼而在股票的顶部却连篇累牍地奉献给投资者了呢?我们再看看中科创业的操纵者是怎样利用舆论蒙骗投资者的。在2000年12月25日之前,关于中科创业的好评如潮,有记者认为中科创业正在进行二次创业,前景辉煌;有股评家认为,中科创业是大市下跌的避风港。1999年8月31日《中国××报》发表了一篇有关康达尔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报告称新入主的股东将通过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将康达尔打造成介入金融+农业、生物医药、网络信息设备、网络电信服务、高技术产业投资等多个新兴产业领域,通过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以及其它资本运作手段,康达尔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将有望发展成为“中国的伯克希尔?哈撒韦”。然而事实上,中科创业的现实情况却给了这些抬轿者一记有力的耳光。8、大胆逼空,小心诱多操纵市场者为了达到充分吸筹,拉高出货的目的,近年来纷纷采取了大胆逼空,小心诱多的操作手法,我们以海虹控股(0503)为例。从海虹控股2000年的日K线图,我们可以看出,主力庄家在1月4日至1月18日吸筹完毕后,采取了期货式的逼空手法,1月18日至2月22日,连续拉出了17个涨停,2月24日至3月1日又连续拉出了5个涨停。庄家一边拉涨停,一边又在悄悄出货,而等一些头脑简单的投资者在最后的涨停板被打开“勇敢”地杀进的时候,那便是世纪之套。9、涨也对倒,跌也对倒关于庄家的对倒行为,2000年第十期发表的《基金黑幕》一文多有披露,本文不再赘述。根据笔者的观察和庄家一般的操作手法,不论是拉抬,还是洗盘,不论是做开盘价,还是做收市价均存在严重的对倒行为。试想一想,庄家的资金实力总是有限的,他不可能将所有的筹码全装进口袋,而且庄家最终出货才能将帐面利润实现实际利润。要用有限的资金推动股价,必须通过对倒才能完成。10、打老鼠仓,送大礼包所谓的“老鼠仓”,排除内幕人士在庄家的成本区建仓的筹码外,还有很重要的一条途径就是庄家为了达到某一目的,在开盘、盘中或收盘时打出的比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便宜的多(有的甚至就是跌停板)的筹码,而当老鼠仓打出后,该股在未来的几个交易日后便开始疯涨。因此,一般来说,老鼠仓就是将巨额利润送给某些重要人物的重要手段。炒股票就是用资金在股票市场上对某些股进行买卖,从买卖差价上获得利润。用一个比较通俗的方法来解释的话,就好像今天你去超市,用10元买了1公斤的大白菜,明天你再到同一个市场用11元将那1公斤的大白菜卖出。你的盈利是1元。不过,在这里面有一个规则,就是首先要有人愿意以10元的价格把1公斤的大白菜买给你,然后,又有人愿意用11元买你那1公斤的大白菜。不然的话,你就买不到大白菜或是你卖不出大白菜。那为什么股票会涨跌呢?这个问题有很多因素影响。1。可以因为公司的业绩很好,让人们觉得这公司的股可能会涨值。或是公司有问题了,让人们没信心而抛售它的股票。2。可以因为有人故意炒高,让其它人感觉这股有上升的可能性,然后,跟着把它炒的更高。事先炒高者乘机抛售,从中获利。让最后持有人在没有卖主的情况下,压低价格售出,当然,低价买出就是亏损。3。当然,还有外资等个个方面的影响。想要炒股就要先看下以一卖烧饼的故事来描述股市的例子读完这个估计就明白了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腾讯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众创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空间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
怎样签股权转让协议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首先,由转让人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受让人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然后,双方将协商一致的内容订立成合同,并由双方予以确认。最后,由双方亲自签名或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有哪些注意事项”的解答如下: 鉴于 股权转让 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项: 1、签订合同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 股权转让合同 ,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 外资企业 股权转让等。 4、明晰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 公司章程 、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①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②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③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6、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①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②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③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 股权变更 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①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a、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b、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 抵押 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c、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d、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 土地使用权 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 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税费问题,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 债务 外,无任何其他负债,并就 债务承担 问题与受让方达成相关协议 、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 诉讼 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②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a、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b、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8、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
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资产认定、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权限,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认定可用于计算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账户。其中,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 A股账户、B 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1户。(二)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认定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1.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 股、B 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2.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3.资金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4.计算自然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2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5.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相关资产标准时,对于投资者在中国结算开立但托管在其他券商处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可以使用中国结算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情况电子凭证并通过中国结算电子凭证校验平台进行确认。(三)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 股、B 股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自然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查询。(四)适当性评估及风险揭示主办券商应当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和风险揭示,在评估自然人投资者对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及风险的了解情况时,可以通过知识测评等形式进行。通过网上方式为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确认投资者已经以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资者明确反馈交易权限开通结果。二、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及交易权限管理要求(一)合格投资者报送范围主办券商核查后认定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中适当3性条件的,应当在为投资者开通证券交易权限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挂牌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无需报送。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公司开展自营、资管业务使用的证券账户,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二)合格投资者报送方式主办券商应于每个交易日 9:00-16:15 期间,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有关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 FDEP),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当包括: 合格投资者业务开通流水号、证券账户、账户名称、签署日期、申请日期、类别标识、营业部编码等。类别标识字段所涉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共四类:一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二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三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四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主办券商未按时报送的,全国股转公司按其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进行处理;当日多次报送的,全国股转公司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若同一报送文件中存在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的情形,则以流水号最小的4证券账户信息为准。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的,主办券商应当报送空表。(三)投资者交易权限管理1.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当日,即可以为该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允许其交易权限范围内的挂牌公司股票。2.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主办券商可以依据全国股转公司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或查询到的投资者(曾)持股记录,为投资者提供买卖相应股票的交易权限。投资者拒绝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主办券商应当仅为投资者提供卖出所持股票的交易权限,不得接受其买入或申购委托。3.主办券商将其名下交易单元租用给投资基金等机构使用的,应当与承租机构就其合规使用交易单元进行约定,明确承租机构不得违规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第三方使用。三、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的处理流程(一)证券账户信息接收每个交易日 16:15 后,全国股转公司接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增量证券账户信息。(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生成每个交易日 19:30 后,全国股转公司对各主办券商上5报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上述事项完成后,全国股转公司将主办券商报送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曾持股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处理,生成《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主要包括全部受限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可交易证券等信息。(三)证券账户信息下发每个交易日 20:00 后,全国股转公司通过 FDEP 向各主办券商下发《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以及《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每月第一个交易日 20:00 后,全国股转公司将向各主办券商下发截至当日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四、报送错误信息的反馈与处理主办券商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后,全国股转公司即时反馈报送信息的格式类错误校验结果,主办券商应当于当日更正后重新报送。全国股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生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后,向各主办券商反馈对其当日报送合格投资者数据的处理结果。对于报送失败的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主办券商应当于次一交易日重新报送。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第三条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第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发行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承销及投资者认购上述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股票公开发行与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发行风险。第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说明本次发行采用的定价方式,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2发行价格应当参考发行前一定期间的交易价格确定。本细则所称招股文件,是指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公告的公开发行意向书或公开发行说明书。第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采用竞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说明估值区间与历史交易价格和历史发行价格的偏离情况及原因。本细则所称历史交易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历史发行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的价格。第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采用直接定价或询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在申购日一周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一)超过历史交易价格或历史发行价格 1 倍;(二)超过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中位数或加权平均数。第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或竞价方式的,3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要求在申购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缴付申购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划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十一条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其中不足 100 股的部分,汇总后按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 100 股,直至无剩余股票。第十二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第二节 询价发行第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第十四条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4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第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第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应当包括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每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第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并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下初始发行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第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网下投资者应当以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申购。5前款所称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第十九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确定配售对象。第二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应当不低于 60%且不高于 80%。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比例。第二十一条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第二十二条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第二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投资者配售股票:(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其他参与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7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对象所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不足部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回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 倍,不超过 50 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本条所称公开发行数量应扣除战略配售数量计算。 第二十五条 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应同时进行,投资者应当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第三节 竞价发行第二十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竞价方式,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资者外,均可参与申购。每个投资者只能申报一次。申购信息应当包括每股价8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设置最低申购价格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申报的每股价格不得低于最低申购价格。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价格确定机制。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且已设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最低申购价格;未设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投资者的最低报价。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发行价格:(一)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将投资者申购报单按照价格从高到低排序计算累计申购数量,当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数量或其一定倍数时,对应的最低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上发行数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10%。报价大于或等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二)按照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方法(加权平均价格或算数平均价格)计算申购报单的基准价格,以 0.01 元为一个9价格变动单位向基准价格上下扩大价格区间,直至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股票数量或其一定倍数,较低的临界价格为发行价格。报价在上下两个临界价格以内(含临界价格)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竞价申购结束后根据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剔除比例和累计申购倍数。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向投资者按有效申购数量配售股票。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向有效报价投资者按比例配售股票。第四节 直接定价发行第二十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结合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审慎确定发行价格,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第五节 战略配售第三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可以向战10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10 名。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5000 万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5000 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第三十一条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战略配售方案,包括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限售期安排等情况。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应当不少于 6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 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11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且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第三十四条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12(五)除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本细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出具专项核查文件并公开披露,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第三十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是否采用战略配售方式、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战略配售股票总量上限、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等。13第六节 超额配售选择权第三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第三十九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人应当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股票并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权利。通过联合主承销商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授予其中 1 家主承销商前述权利。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获授权的主承销商的相应责任。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勤勉尽责,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及防火墙制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第四十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战略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将延期交付股票的协议报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备案。14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30 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以发行价格增发相应数量股票。主承销商按照前款规定,以竞价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主承销商按照第一款规定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第四十二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5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支付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股票。除购回股票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人增发股票的资金外的剩余资金,纳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第四十三条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保存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年,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信息:15(一)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时间、价格与数量;(二)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价格确定情况;(三)买入股票的每笔成交信息,包括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第四十四条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10 个交易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和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第四十五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于提交发行申请时,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并在招股文件中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2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与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以下情况:(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日期;16(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实现预期达到的效果;(三)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三章 股票承销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公开发行股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开发行股票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和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17第四十七条 主承销商实施承销前,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第四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事先约定中止发行和发行失败的情形及安排,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一)采用询价方式的,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或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二)预计发行后无法满足其在招股文件中选择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标准;(三)发行价格未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或低于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底价;(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约定并披露的其他情形;(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报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第四十九条 股票中止发行或发行失败涉及投资者资金缴付的,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将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投资者。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出具验18资报告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挂牌之日起 10 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十二条 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公告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通过其他途径披露信息的,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招股文件披露后,发行人和承销商可以向
中国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接受了大鹏教育的债务转让
是的。被收购了不过不是华泰证券。大鹏教育因自身经营不善,经济崩溃,因此被IDG金融公司收购。北京知金大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成立。
据悉苏宁将被国资控股后重组:实控人张近东拟转让20%-25%股权?
备受市场关注的苏宁易购股权转让一事有了最新进展。2月28日晚间,苏宁易购发布消息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近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集团,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苏宁电器集团,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将所持公司23%的股权转让给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际)及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资本)或鲲鹏资本指定投资主体。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不过,张近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集团、苏宁电器集团持股比例合计为21.83%,张近东仍为第一大表决权股东。资料显示,本次股权受让方之一深国际是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际)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国际是一家于百慕达成立、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以物流、收费公路为主业。另一受让方鲲鹏资本是一家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业的战略性基金管理平台,致力于通过母子基金联动整合优质资源,推动深圳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协同发展。深圳市国资委直接和间接持有其100%权益。依据框架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6.92元/股,合计转让股份约为21.41亿股,累计交易价格约为148亿元。转让完成后,鲲鹏资本持股比例为15%,深国际持股比例为8%。苏宁易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近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集团、苏宁电器集团持股比例分别为15.72%、0.66%、5.45%,张近东的表决权比例为21.83%。谈及本次引入国资战略投资者,苏宁易购方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基于打造国际一流现代流通企业的目标,一直在思考如何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优化。公司本次主动引进深国际和鲲鹏资本作为战略投资人,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零售服务业务,夯实全场景零售核心能力建设。本次股份转让方获得的资金,股东方将优先用于通过增资苏宁电器等方式来提高股份转让方的资本实力,优化财务结构。”就苏宁易购引入国资战略投资者一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引入国资对于苏宁融资端是一颗定心丸,对于公司来说,最大的积极影响是缓解了苏宁当下的流动性压力。从股权比例上来看,张近东依然是第一大表决权股东,这意味着苏宁易购整体经营团队将保持稳定,规避了重组带来的不确定性。”“张近东保留第一大表决权股东,说明国资并不会继续插手上市公司的经营事务,也隐藏着‘解铃还须系铃人"的考虑,由张近东自己化解自己的负担,而且不排除在接触债务危机之后,国资获利逐步退出、张近东重新全盘掌控的可能。”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了解,经苏宁易购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今日(3月1日)开市起复牌。
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转让的区别
证券化是包装成一个收益,然后卖掉;资产转让是债权人讲债权转移给另外一个债权人。
货车帮账号可以转让吗
货车帮账号注册成功后不能进行账号转借别人,一旦发生意外,由个人承担一切后果。个人加入货车帮前,应详细了解货车帮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遵守现有货车帮的有关规定。个人加入货车帮,需要提供个人有效车辆证明和相关合法手续,然后进行注册车辆,注册成功后不能进行账号转借别人一旦发生意外,由个人承担一切后果。货车帮—中国最大的公路物流互联网信息平台,建立了中国第一张覆盖全国的货源信息网,并为平台货车提供综合服务,致力于做中国公路物流基础设施。满帮集团——2017年11月27日,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运满满)与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货车帮)联合宣布战略合并,共同成立满帮集团,张晖担任集团CEO。满帮集团坚持以技术为导向,以交易、金融服务、车后、智能驾驶核心业务布局。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满帮改变了传统物流行业“小、乱、散、差”的现状,被誉为中国干线运力的基础设施和大动脉。
股票可以转让吗,怎么转让?
你好,股票是可以转让给别人的,不过只有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已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可以私下转让的,只能够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买卖。二级市场上可以卖出股票后,将资金转给别人然后再重新买卖股票,由银证转账转入银行。由于股票是T+1制度,所以当天卖出成功后要第二天才能转入银行。股票转让过户具体流程:1、持本人身份证和沪深帐户卡于交易时间到原证券公司营业部,即转出方办理撤销指定手续,同时提供转入方的席位号办理转托管业务2、持本人身份证和沪深证券帐户卡,于交易时间到转入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手续,同时开立证券资金帐户3、持营业部的股票开户手续到银行网点办理第三方存管确认手续值得注意的是,资金是不会随着股票的转移而转移的,所以在转户之前需要先将所有资金转入至银行卡上。如果要取消三方,也需要提前前一天将资金全部转入银行,第二天才能办理取消三方的业务。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个股股权怎么转让?
个股股权转让按企业股权性质不同转让方式也不同。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内部转让,没有人收购的话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转让给任何人。
公司的股份怎么转让
法律分析: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权应该如何进行转让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的股权。另一种是外部转让,即股东把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一个原本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人。内部转让只需要转让双方同意即可;外部转让则需要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行,而且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公司股份转让流程: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经过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4、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并向工商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双方股权转让交易之中,其中股权转让的一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股权要怎么转让
股权转让 流程如下: 1、首先需要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 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需要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6、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 公司注册 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 股权变更 登记。 7、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 律师 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的股权。另一种是外部转让,股东把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一个原本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人。内部转让只需要转让双方同意即可;外部转让则需要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行,而且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份转让要怎么处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如何转让股份
1、股权转让形式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2、股权转让流程是怎么样的?(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不设董事会的中小型微企业,股东可以直接向其他股东送达《股权转让通知书》;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但是《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3)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如果股东未出资完,应当暂且不发,或者在出资证明书上表明目前出资多少),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4)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3、股权转让所需材料有哪些?(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4、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应当如何缴纳?(1)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很多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认识是比较片面的,认为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上这种认识并不正确,只要有转让的行为都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的。(2)印花税的缴纳。股权转让行为的发生对一个企业来讲并不是很高,所以很多人并不知道股权转让是需要贴花的,但是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所以只要纳税人有应税凭证,都是需要贴花的,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立的数据是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的。(3)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缴付。企业股东必须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所以在相关的规定中,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都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的,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5、股权转让注意事项(1)优先权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此条款实际上承认了股权转让的优先权;(2)股东到场:出让方公司全体股东与受让方新老股东一并到注册地所属工商分局面签相关法律文件,不能出席者需进行公证委托;(3)法人及董事:如涉及法人、董事、监事变更的,应一并办理。
股份怎么转让
法律主观:首先是看看你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要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单,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记载于股东名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如何转让
法律分析: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3、记名股票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公司股份转让流程: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经过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4、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并向工商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双方股权转让交易之中,其中股权转让的一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1、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2、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份转让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股份公开转让什么意思
问题一:股票公司公开转让什么意思,经营不好吗? 就是公开挂牌转让公司股份,股份转让有部分原因是经营状况不好,毕竟前景看好的公司没人愿意卖,但这不是绝对,有些是出于资产整合、资金需求等等原因的,需要仔细甄别! 问题二:新三板上市和公司公开转让有什么关系吗? 您好 新三板上市和公司公开转让其实是一种福利和对冲的机制,没什么特殊的意思; 新三板定向增发和公开转让对投资者门槛一样;门槛都是要开通新三板权限,即证券账户里能够打出500万的金融资产证明。定向增发每个项目都不一样,几十万到几百万一次不等,而场内转让则是1000股一手。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006年证监会推出的《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没有其他条件,这就是说,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也可申请发行。 定向增发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大投资人(例如外资)欲成为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甚至成为控股股东的。以前没有定向增发,它们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东购买股权(如摩根士丹利及国际金融公司联合收购海螺水泥14.33%股权),新股东掏出来的钱进的是大股东的口袋,对做强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种是通过定向增发融资后去购并他人,迅速扩大规模。 问题三:xxx:关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是什么意思?是在炒股,还是卖公司?还是公司上市 全不是。首先我们国家很多公司都是股份制的,但是只有一部分公司的股票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俗称公司上市),这部分公司都是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除此之外一部分股份公司因公司人员数量或财务或营业收入等原因不符合上市条件,与此同时又有股份转让需求,于是国家为此专门开设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给有转让需求的出售者使用。简单来说差不多就这样(详细说明要打太多字了,自己寻找答案吧 T-T ) 问题四:股票公开转让是什么意思 算是利好,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就是只向特定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大股东)增发股票,增发后的股票一般有一年或以上的锁定期限,机构投资者愿意参与并锁定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表示他们认为现在股价估值. 问题五: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 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重大事项必须公开,否则侵犯多数股东权益。转让属于重大事项。 问题六: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和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股票有什么区别? 你好,有两个链接应该对您有帮助cqscls/ppfw/x *** gp/18 neeq/index 问题七: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和股票买卖? 5分 定义: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票买卖是指股票投资者之间按照市场价格对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所进行的交易。 二者不同点为股权转让是将股东权益进行转让,而股票买卖则不牵扯股东权益转让,只是一种交易行为。 问题八:新三板公开转让是什么意思 这个问题我也不懂,从网上查了一下,自己也学习学习。 公开转让的股权变更信息,买卖价格都要在股转中心备案,流程只能在股转的平台进行,哪怕是私下谈好的价格做协议转让。 公开转让是相对于非公开转让而言的。 而非挂牌公司,股东的股权想买卖,只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股东会同意即可。 问题九:NEEQ:831827是证券代码吗?公开转让是什么意思呢? 是的,这是山东宝来利来的证券代码:831827。(百度一下,你就知道O(∩_∩)O) 股权公开挂牌转让是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按照经批准挂牌转让办法或和规则,在已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公司中,受股东委托,按照挂牌转让的条件,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等程序,推荐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利用产(股)权交易网络系统进行公开披露信息、交易、结算的股权转让过程。 问题十:有没有人知道上市公司公开转让股份是怎么回事 可能有几方面的原因:1.有资金方面的需要,所以在不影响控股股权的前提下,转让股份用来募集资金。2,玩砸了,玩不下去了,但有人看上了就转让掉。3.本身公司大股东已经套现成功,不要公司了,有人要接收,就转让掉股份,再赚他一笔。
公司股份转让怎么办理流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一、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形成股权收购或转让的决议。二、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三、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四、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五、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六、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七、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什么是股份转让
法律分析: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什么是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即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则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转让给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其中,股票转让主要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是怎么回事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怎么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的形式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转让中的实务操作也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而不同。第一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2、向第三人转股: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第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半数同意后,股权方可转让。并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应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段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就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所有权转移,与他人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协议的行为。且股份,可以为记名股份,也可以为无记名股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中泰集团为什么转让美克化工
提高对中泰化学的控股比例和控制权。中泰集团是把美克化工的股50%卖给中泰化学,然后用这笔钱参与中泰化学定增,把美克化工的票置换成中泰化学的,这样会加大提升中泰集团对中泰化学的控股比例和控制权!定增之后中泰集团持股中泰化学由原来的20%提升到25%-27%。中泰集团,全称为广东中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导,多产业并行的集团化公司。业务布局城市更新与房地产开发、物业经营与服务、电信运营与移动互联网、现代物流、健康休闲等多个板块。
51talk转让给西部证券公司了吗
没有。二季度净亏1500万美元,在线青少儿英语起家的51Talk放弃了国内市场。截至2022年6月30日,该公司二季度营收350万美元,同比减少96%。51Talk是中国在线英语教育行业品牌,秉持“口语好,学习棒”的教育理念,采用真人外教一对一在线教学的学习模式。
四方股权转让协议书样本是怎样的?
一、四方 股份转让协议 书模板 四方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 号: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 (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 受让方 (丁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 股权转让协议 ,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转让方甲乙丙三方将其在兴义市中豪装饰 有限公司的股份(人民币 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其中甲方为人民币4000元,乙方为人民币3000元,丙方为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 2、 丁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 甲乙丙丁四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以现金方式向转让方支付完价款。同时,甲乙丙三方将股权证或者公司财务出具的收购买股份证明等凭证转交给丁方。 4、 甲乙丙三方保证向丁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 质押 ,未涉及任何争议及 诉讼 。 5、 本次 股权转让 完成后,丁方即享受相应 股东权利 并承担义务。甲乙丙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6、 甲乙丙方应对该集团及丁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丙方(签字或盖章): 丁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四方股份转让协议 书样本的具体介绍。由此可见, 四方股权转让协议 不同于两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但也不过于复杂。因此,约定的具体事项也会有所不同,需要经过四方的协商达成一致,然后确认,此合同才能够生效。希望上述内容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股权转让需交哪些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股权转让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 股权投资 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 清算 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 法规 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提高税后净收益的目的。 三、 个人所得税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 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 印花税 1、非 上市公司 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 2、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通过以上的回答,相信大家已经对 股权转让需交哪些税 这一问题有了答案了。股权转让需交的税分为四种,分别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每次都把四种税都交齐。不同的身份主体,不同的情形需要缴纳不同的税,计算方式也不同。
公司转让股权给个人要交什么税
法律分析: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向地税机关申报。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1、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有的归国税,有的归地税。要区别对待。2、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一般像地税申报。3、契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契税,一般国家税务机关不负责征收管理契税,一般为地方税务机关。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印花税虽属国税,一般有地税征收。(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位分情况介绍了股权转让后税务要办什么流程的问题。总结起来就是,谁均有转让方出,个人所得税交地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向地税交,企业所得税要分情况,实际操作时要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以其答复为准。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税费的出处一定在转让合同中说明,由转让方还是受让方承担。延伸阅读: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是否是有权处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定...(一)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有法律问题?东城区律师为您在线解答展开全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