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

个人股权转让手续费有哪些?

一、公司 股权转让 手续费包括哪些? 费用1企业所得税 企业 股权投资 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 清算 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费用2营业税 费用3 个人所得税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 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4 印花税 1、非 上市公司 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个人股东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通常都是股东行使的一个行为,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体现,股东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拥有民事权利的能力,所以有行使权利的资格,股权转让就是其行使权利的一个体现,但是转让的同时要缴纳一定的税费。

股权转让需要交什么税

个人股权转让主要涉及两个税种: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1、印花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属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其税率为所载金额万分之五。2、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转让收入-原值-合理费用)*20%。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如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1、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2、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限售股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交易吗?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股东持有的以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适用本细则的规定:(一)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二)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四)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存在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三条 股东出售限售股份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关股东和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第四条 股东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依照本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 股东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其股份出售不得影响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的继续履行。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售限售股份除应当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限售股份除应当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规定。第八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相关股东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规范股份上市流通行为。第九条 股东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上市公司应当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二)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如适用);(三)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二)相关股东履行承诺情况;(三)相关股东是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各股东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股份上市流通时间。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对异议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受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后,及时办理完毕有关证券登记手续,并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次解除限售前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概况;(二)相关股东是否严格履行承诺,是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各股东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可上市流通时间;(四)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计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二)本次出售股份的方式、数量、比例和起止日期;(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每减少5%时,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作出书面报告,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两日内,应当停止出售公司股份。第十五条 在限售股份出售情况尚未依法披露前,有关信息已在公共媒体上传播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相关股东进行查询,相关股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股东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过程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过程中未能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义务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转让股权还得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吗,还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8至第146条讲的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注意看目录,这些都属于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转让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1.定义不同;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转让其股权的行为。股份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其他人,而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股权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因为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股票,因此,股份转让通常是以股票转让的方式表现出来的。2.双方转让标的的称谓不同,因此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实行严格的限制转让制度。对内主让与对外转让做了明显的区别:内部转让股权比较自由;对外转让股权实行严格限制,必须经全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该股权,在同等情况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行转让登记制度。(2)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现对简单,实行自由转让。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还是外部投资者,都采取自由转让。但是《公司法》也对股份转让作了一定的限制: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c、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143条规定的除外。d、交易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3.两者实质不同,因此两者转让的行为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不完全独立的自由转让,原因是 除了具有资合性,还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也是由于较强的人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即对内开放,对外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独立的转让,其本质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资合性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什么规定?

非 上市公司 在我国的法律上是不允许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私自售卖转让公司的股权。那样就会造成违反的行为,会在我国法律上构成 罪名 。但是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股权通常是流动的。为了避免非上市公司造成犯罪的行为,所以我国法律对于非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 有了限制。那么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都有哪些?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什么规定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 强制执行 、 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非上市股权的限制的情况 1、应当核实转让人准备转让的股权是否被有关国家机关冻结,其上是否设定有 质押 权等。如果要转让的股权存在上述法律事实,那么即使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也不能完成股权转让的过程。凭相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会拒绝办理,无法达成合同的目的。 2、这种无法办理的情况是可以防止的,因为股权的法律状态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只要发生了上述法律事实,就可以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中查到。因此,在受让股权前,应当要求转让人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出让股权法律状态的证明,以判断是否存在上述法律问题。 从上述我们不难看出,非上市股权转让限制是有着我国法律的严格说明和法律解释的。并且在我国法律的相关条例中,对于股权转让的流程和人物关系已经解释的非常清楚。通过法律了解了股权转让的限制情况,公司的管理层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为公司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新公司法中被称为股份转让,分为记名股票的转让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设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持股转让权的限制、禁止内幕交易、对收购上市公司设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上市挂牌交易转让股份的限制。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证券交易所组织有下列特征:1.证券交易所是由若干会员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法人。构成股票交易的会员都是证券公司,其中有正式会员,也有非正式会员。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国家的批准。3.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及理事会(董事会)。其中,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基本方针;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组成的协议机构,制订为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的基本方针所必需的具体方法,制订各种规章制度。4.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有理事长及常任理事。理事长总理业务。拓展资料股权转让: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国有法人股权转让未进场交易有哪些法律后果

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是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表现形式。国有股权(股份)是关系到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之一,是国家获得投资收益的一种方式。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许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国有股权(股份)转让的主要内容:一是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二是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决定权限或备案制度;三是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和方式;四是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禁止性、限制性规范;五是关于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择其最主要的条款,按发布时间的先后列举如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资产拍卖、转让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拍卖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28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保留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4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9年5月 1日起施行)第53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54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第55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3月17日财政部令第54号)第11条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第28条规定:“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综合以上各项规定,可以将国有股权(股份)转让的基本规范归纳为以下三方面的程序。1.决策、审批程序。首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根据我国现有的管理模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国资委;二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三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的股东(大)会。其次,如果转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批准。2.评估、定价程序。首先,转让方或者标的公司选择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其次,将评估报告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再次,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 时,应报国资委或者有关机构批准。3.进场交易、公开竞价程序。首先,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 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另外还须遵循国家有关国有股减持的规定。其次,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从严控制直接协议转让。

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主观: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程序如下所列;上市 公司股份转让 的基本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类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二类。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如是发起人的股票,还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 公司的股东 ,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股票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办理股东变更记载手续,公司股东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 原公司股东 名册上的记载人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里所说有记名股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的股票交易的现实情况,无纸化记名股票的转让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权益纠纷,《公司法》还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引起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转让方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产权转让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内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一)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二)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七)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八)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 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操作规范;(四)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五)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应当委托该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有关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含2个)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合同,下同)。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四)产权交割事项;(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六)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七)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八)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转让方不得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相关产权转让事项。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造成与批准事项不符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转让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一)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转让价格确定等内容;(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案和内部决策文件;(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控制权、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三)其他特殊原因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非上市企业产权直接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金融企业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 转让方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转让方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直接协议转让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等内容;(二)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财政部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批准协议转让事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转让方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三)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四)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二)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三)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的。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 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受让方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方、上市公司、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住所;(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股份登记过户条件;(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九)协议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转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转让方案的实施及选择受让方的有关情况;(二)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六)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九)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比照本办法第二章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比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股份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观:股份转让的方式根据股票的类型分为记名股票转让方式、无记名股票转让方式。记名股票转让方式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转让方式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有哪些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有哪些法律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作出了规定

有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有限制条件,具体分析如下一、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还存在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没有股东同意的限制,但有其他条件限制《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具体如下: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程序怎样

法律主观: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 上市公司股东 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公司法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什么内容

法律主观:公司法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以下内容: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必须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吗?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一、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首先,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由此可见,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程序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行为无效。二、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相比较资产评估规定,《国有资产法》对于进场交易的规定比较模糊。《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应当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仅为国有资产转让,指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来讲转让的是出资;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转让的是股权、股份。国家出资企业转让厂房、机器及设备等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并非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简单的来说,需要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即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股权转让。由于这一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进场交易的对象,那么是否只要有一滴“国有血”就必须进场交易?是按照企业的层级还是出资的比例来确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呢?未进场交易的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一定无效呢?仅以字面意思理解,只要是企业股权中存在国有成分,这部分股权转让都需要进场交易,未进场交易当然无效。 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建议可参照公司章程约定判断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如果章程约定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那么就必须进场交易。这一观点为进场交易立法细化提供了一个方向,但在目前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很多企业的章程只是徒有其表,对于一些具体、重点问题并未明确。同时,很多企业是国有出资人投资的三级、四级或五级企业,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股权中存在国有资产,也许根本想不到在章程中明确“进场交易”这一事项。退一步说,即便企业章程约定了无须进场交易,是否一定有效呢?如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法》理解,即便是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敲章了,该章程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从而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可见,“参照章程”的观点还有待立法明确。 由于《国有资产法》中对进场交易对象规定不尽明确,使得现实操作进退两难。若不进场交易,转让行为无效将可能无效;若进场交易,“一滴血”转让成本过高,会限制国有资产的流通。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限制了国有资产正常流通是否也不可取呢? 综上所述,国有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提供完全、明确的操作指引,导致转让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多的不确定因素,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值得人们高度关注。

多大金额的国有资产转让要进联交所

无论多大金额的国有资产转让要进联交所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第三条 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今后国家相关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三)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五)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六、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关工作程序、报送材料等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八、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九、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十、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的企业,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办理。 十二、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十三、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出资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十四、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管理层受让相关事项的审查,认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十五、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进行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六、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由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具体比照本规定执行。

间接转让股份是什么意思

指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将属于某人的股权依法转让给某债权人,或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股权等情况。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作为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或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或上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的行为。一、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图、二、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工作程序及报送材料第一步:国有股东履行内部程序,国有股东制订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进行内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同时,通知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第二步:国资监管机构(单位)和/或本级人民政府预审批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或省级或以上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或上市公司)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步:对国有股东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履行评估核准手续,由国有股东的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国有股东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并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如国有股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还须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拥有的股份的权益。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保管、清算、过户、 登记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证外地委托人与本地委托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或者限制外地委托人。第三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 ◆氺晶兲蝎◇ 2008-08-04 09:26 检举国有股权转让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如有疑问可联系。 οΟ啭鯓後罒 2008-08-04 09:28 检举股东会决议进行转让,转让结束后要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柳风 2008-08-04 09:35 检举一、 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   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 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三、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评估、验资。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五、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六、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七、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八、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九、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需提供资料   一、出让方企业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   二、股权转让合同书;   三、出让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性质)或股东(董事会)决议;   四、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   五、原公司章程;   六、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七、出让方、受让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八、授权委托书(转让双方)。

国有股权转让是怎么规定的

在国有股权转让时,除了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鉴于国有股权的社会性目的,在进行国有股权的转让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计;尤其是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股权硬性转让。对于采取将国有股权上市转让的方式的,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国家首先应对现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计算,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哪些行业、哪些公司的股权需转让上市,转让数量多大,这才有可能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分期、分批组织转让和上市。因为不论是哪一个国家,国有股权的上市转让均有其特定范围,即只能是将一部分国有股权通过上市转让而转给非国有股东,而宜于国家继续持股的股权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国有单位之间流动。这显然是一项大工程。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在国有企业分布太广、太散时,政府办了许多并非必须由它办的事情。与此同时,有一些事情政府必须办但却因资金缺乏无力去办。国有股权转让的结果是将国有股权从国家手中转让到另一个所有者手中。所以,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必需考虑国有股权的设置目的。对于这一原则,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已有体现。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1、国有股权概念。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2、国有股权转让的要求。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不再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3、国有股权转让程序。①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②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③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④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⑤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⑥签署转让协议。a、协议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b、拍卖/招标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股权交易。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⑦履行转让协议。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情形的除外;2、发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止情况

法律主观:新 公司法 对 股权转让 有哪些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1、新《 公司 法》第141条规定,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 股东 ;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 上市公司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 公司注册 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通过上述规定,公司法对 股权 转让进行了限制。 对于所有股东来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该规定目的是为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以及为了使股利分配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任意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 上市公司股东 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协议转让第十四条 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应当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开披露文件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国有股东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材料主要包括:(一)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第十七条 国有股东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第十八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拟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二)拟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三)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国有股东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一)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二)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五)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六)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第二十条 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对受让方案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并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受让方。第二十一条 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为法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第二十二条 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二十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二)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三)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及受让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四)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第二十四条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一)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二十六条 国有股东选择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九)协议生效条件。第二十七条 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一)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国有股东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案及关于选择拟受让方的有关论证情况;(三)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拟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六)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七)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八条 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价款。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拟受让方以股票等有价证券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复文件和全部转让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必备文件。

国有股权转让哪些情形需要进国有产权交易所?哪些可以直接转让

我觉得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都不用走产权交易所的招拍挂,可以直接在场内交易、场外协议交易、无偿划转。可苦于无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国有单位包括:1国家机关2军队武警3公检法4人大5政协6党的机关7事业单位7国有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

【答案】:A,B,C,D根据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等方式进行,其中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故选项ABCD正确。

外籍人士持有的限售股减持需要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吗

需要。限售股减持获利需要缴纳所得税,不分外籍或者机构。

有关限售股的转让和解禁的问题

限售股在解禁之前无法过户,无法再大宗交易平台交易。除非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比如破产了,才可以转让!我曾经吃瘪过,这个要记住了!

一枚金融物管商标的转让要注意些什么?

金融物管这个词,可能大家还不太明白其具体的意思,但其实在我们生活中还是非常常见的,比如说银行,比如说保险业相关的,都是属于金融物管这个范畴。金融物管是属于商标的第36类,该分类下包含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具体的群组有以下:3601-保险事故保险承保360001保险经纪3600103602-金融事务货币交易3602,分期付款的贷款360002,信用社3600063603-珍品估价古玩估价360051,艺术品估价360052,珠宝估价360061,首饰估价360061,钱币估价360062,邮票估价3600643604-不动产事务不动产出租360004,不动产代理360007,不动产经纪360008,不动产估价360014,不动产管理360032,公寓管理360033,公寓出租360035,农场出租360036,住所代理(公寓)360045,办公室(不动产)出租360069,共用办公室出租3601193605-经纪经纪*360005,海关金融经纪服务3600113606-担保保释担保360118,担保3600183607-慈善募捐募集慈善基金3600153608-受托管理信托服务3608信托360028,受托管理3600283609-典当,典当经纪360031,典当360108了解完金融物管属于商标的什么分类后,那么一枚金融物管商标的转让要注意些什么呢?1、商标交易务必进行全类别交易,也就是说在商标的交易过程中,如果存在近似的商标是需要一并转让的,这一点企业是一定要留意的。在商标交易过程中,相似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全部进行转让,按照自身的需要,尽量将自己想要得到的商标类别和服装范围都要确保清楚,再进行商标交易。这是必须一并转让的,不然的话是无法完成商标交易的。所以在选中一个商标的时候需要进行相似和近似查询。2、虽然说商标的转让也就是过户,走个流程但是委托一家靠谱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当然企业在选择的时候要找一些知名的,或者说入行时间比较长的公司,比如我们八戒知产,可以帮助企业更好的进行商标转让,比如说做好商标注册前的查询等等。可以专业的,更快,更便捷地完成交易。3、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需要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以此来保障双方的权益。包括商标转让过程中的公证,也是一定要做的,这样有利于企业未来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4、商标交易一旦完成,有必要的话可以进行全局申请。如果有需要的话企业可以从将来要从事的范围也进行商标注册,从而来更大范围内保护自己的品牌。以上就是关于一枚金融物管商标的转让要注意些什么?一文的全部内容,由八戒知产商标转让网为您整理推荐,商标是产品或者服务的唯一标识,也是消费者进行区分辨别的唯一标准,所以如果企业想要进入金融物管行业的话,首要任务是需要一枚商标,具体的分类可以参考以上,想找商标可以进入我网。

今天A股摩恩电气发公告,溢价50%转让股票,股价涨停,那么受让方为什么不从二级市场买入呢,省钱了不

首先,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需要受到限制。其次,大量的股票买入,需要披露信息,一旦披露信息后,就无法顺利收购。最后,看似溢价50%,但只要该利好成功吸引市场,则二级市场股价可以很快上扬,超出成本。

天汽模股权终止转让是利好还是利空

利空。天汽模股权在股市的行情一直不好,股权的持有者在终止转让时会贪尽最后的利息,股权在利空后,再进行转让,并不是利好。

个人不良贷款转让新规正式落地 试点AMC态度分化

“一个万亿蓝海市场正在被激活。”一位资管从业者如是说。证券时报记者从多家股份行了解到,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银行正在积极推动通知落实,其中尤以信用卡部门最为积极。有业内人士透露,已有不少银行开始打包个贷不良,预计市场规模很快能够达到百亿级别,“长期来看,达到万亿规模不是问题”。通知显示,首批参与试点的银行包括6大行和12家股份行,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的试点机构包括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符合条件的地方AMC和5家银行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有从业人士透露,目前几家全国性AMC对接手个贷不良资产包的意愿并不强,态度比较被动,“一方面他们不缺这块业务,另一方面他们本身也没有太多个贷不良的处置经验。”该人士猜测,这或许也是监管部门进一步放宽地方AMC收购限制的原因之一。市场规模有多大?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根据2019年年报数据,6家国有大行个人贷款合计约27.9万亿元,在总贷款余额中占比超四成。此次未被纳入试点范畴的住房按揭贷一向是银行个人贷款的大头。但由于住房按揭贷款不良率较低,信用卡等个人贷款不良率相对较高,因此,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不良、信用卡不良与其他个人贷款不良基本呈现“三等分”的结构。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年末,除工商银行未披露个人不良贷款明细结构外,其余5家国有大行个人不良贷款余额超1300亿元,其中,住房按揭贷款不良余额超450亿元,占比约35%;信用卡应收款余额达380亿元,占比接近30%。去年国内经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银行资产质量承压,个贷不良率出现抬头,其中又以信用卡类贷款不良率攀升最为显著。尽管在第三季度,信用卡不良率已经开始出现拐点,但银行对个人信贷类不良资产的处置需求仍大大增加。证券时报记者从多家股份行了解到,银行正在积极推动“通知”落实,其中尤以信用卡部门最为积极。有业内人士透露,已有不少银行开始打包个贷不良,预计市场规模很快能够达到百亿级别,长期来看,达到万亿规模不是问题。部分机构尚在观望从银行这一供给端来看,对推进试点的需求毋庸置疑,可提供的资产包规模也颇为可观。但从收购端来看,各家参与试点的AMC积极性有所分化。有国有大行人士表示,银行对个贷不良资产包转让的存量需求就已经很大,增量需求还在增加,但是要完成资产包处置,还需要受让方有足够的承接能力。“特别是个贷资产比较特殊,如果受让方处置不好,还会影响银行声誉。”而从目前市场情况来看,银行不良资产包转让市场整体均存在一定的供求不匹配问题,此次纳入个贷批量转让试点的机构也并不多。扬海资产联合创始人张非凡透露,目前参与试点的AMC积极性也有高有低,“有的地方AMC积极性很高,看好这一市场机遇,也有不少机构觉得个贷不良业务是个脏活、苦活、累活,担心出力不讨好和声誉风险,还在保持观望”。此外,一位不良资产从业人士还指出,当前个贷不良批量转让的估值和处置环节仍存在不少疑问。据介绍,个人信贷类不良资产包的定价方式主要是采用统计模型,抽调历史数据进行估值,但这一方法需要具备完善的金融数据和复杂、科学的算法模式。该人士戏称,目前市场上的估值定价多是靠“拍脑袋”。在处置环节,此次“通知”规定,批量受让个贷的AMC必须自行组建催收团队,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且不得二次转让。前述人士表示,个人信用类不良处置短期内很难仰仗司法系统,而能够在如上要求下完成个贷清收的达标机构恐怕不多。“这是一个长期机制和制度建设,而不一定是要短期见效的事情。” 光大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指出,此次试点是为银行提供更丰富、更灵活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但很难说在今年内对银行纾解不良资产压力产生多大影响。“当然现阶段看,探索除清收之外的不良处置方式,有利于银行体系风险的加速出清。”正式通知“一收一放”这一正式文件已经酝酿近半年。2020年6月,银保监会曾向业内下发征求意见稿,拟放开单户对公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落地的通知文件主要有如下两个变化:一是纳入批量转让试点的个人不良贷款范围有所收缩。征求意见稿提及的“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已从试点范畴中剔除,此次通知仅提到“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并指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二是地方AMC参与收购的限制有所放宽。通知指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并且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由仅限本省辖区改为不受地域限制。“个人信贷类不良具有数额小、数量大的特点,需要耗费银行大量人力、物力与时间成本进行贷后保全,一直是银行的‘老大难"问题,这次也是迫切希望个人信贷类不良批量转让办法落地。”张非凡表示,与之相比,有抵押物的个人贷款目前处置流程较完善,司法机关配合度高,对银行来说处置难度较低。王一峰也指出,具备抵质押物的不良贷款银行转让意愿较低,主要以自我清收为主,转让需求相对较少。“加之住房这类抵质押物具有很强的属地特征,地方AMC等收购方很难跨地域对这类资产进行处理。”王一峰补充道,此次下发的通知文件对地方AMC的参与条件进行了一定的放宽,也反映出监管部门在当前整体需要较大范围进行风险化解的背景下,希望这一市场引进更多新机构、新主体参与不良处置。亦有从业人士透露,“四大AMC对接手个贷不良资产包的意愿并不强,态度比较被动,一方面他们不缺这块业务,另一方面四大AMC本身也没有太多个贷不良的处置经验”。该人士猜测,这或许也是监管部门进一步放宽地方AMC收购限制的原因之一。

转让宝马股比后的华晨,每况愈下

继众泰汽车、力帆汽车之后,华晨集团近日也因债务引发了广泛关注。10月23日,华晨集团规模为10亿元的私募债“17华汽05”到期,有消息称华晨集团未能按期兑付。目前,华晨集团正与投资者协商兑付事宜,这也是华晨集团史上首次公开市场债券出现违约。雪上加霜的是,由于其长年过度依赖华晨宝马的“造血”能力,这难免导致旗下自主品牌缺乏发展的动力。而随着华晨与宝马在华合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持续推进,股比降低后的华晨集团,日子也将会变的更加艰难。毕竟,对于国内严重“偏科”的合资车企而言,当自主一方一旦失去了合资品牌这个利润奶牛,陷入发展困局也将成为一件不可逆的事实。债务缠身10月26日消息称,华晨集团规模为10亿元的私募债“17华汽05”到期,有消息称华晨集团未能按期兑付。当日,华晨汽车回应媒体称,“当前资金确实出现暂时困难,所以未能按期兑付到期债券,集团正在积极努力研究解决办法,相信华晨一定会积极妥善解决债券问题。”另外,华晨汽车宣布目前所有存续的公司债券自2020年10月23日开市起停牌,待到全额支付“17华汽05”债券本金及利息后方能复牌。当然,这不是华晨集团第一次出现债务问题。据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数据,截至2020年10月23日,华晨汽车集团未偿债券共14只,债券余额合计172亿元。从到期分布看,华晨汽车集团到期及回售压力集中在2021年、2022年,债券到期及回售规模分别为65亿元、92亿元。说实话,接二连三的债务问题发生在华晨集团身上,多少有些令人匪夷所思。要知道,华晨集团可是隶属于辽宁省国资委的重点国有企业,其背后的股东分别是辽宁省国资委(股比80%)、以及辽宁省社保基金会(持股20%),但奈何,曾经辉煌一时的华晨集团,如今也进入了四处筹钱还债的尴尬境地。祸不单行提到华晨汽车,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华晨宝马,这无可厚非,要知道,2019年华晨宝马的销量在整个华晨汽车中占比高达75%,可以说,这是华晨集团的主要盈利增长点。据不完全统计,特别在2011年至2018年,华晨宝马每年为集团贡献的净利润占比更是高达120%。而华晨中国发布的2020年中期业绩报告更是如此,今年上半年,华晨宝马销售新车26.2万辆,虽然销量同比减少0.8%,但由于产品升级换代使单车利润提升,上半年实现净利润高达43.8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3.4%。如果扣除从华晨宝马得到的利润分成,华晨中国其他板块总体亏损达3.4亿元。但是,华晨集团“躺着”赚钱的日子,也即将成为了过去式。2018年10月,华晨集团发布公告称,拟在2022年前向宝马集团出售华晨宝马汽车25%的权益,交易价格290亿元人民币,这也就意味着,到2022年后,华晨中国每年只能从华晨宝马分红25%,“躺赢”的收入一下子要打了对折。更为致命的是,华晨汽车由于长年过度依赖华晨宝马的造血能力,这难免导致旗下自主品牌缺乏发展的动力。翻看华晨自主品牌阵营不难发现,不论是华晨系、金杯系还是华瑞系,这两年的销量都在急剧下滑,2019年它们的产能利用率都仅为41.44%。上半年销量更是大幅下滑,不及华晨宝马销售的“零头”。据乘联会数据,上半年华晨中华销量仅为3186辆,金杯汽车上半年总销量为7661辆,和华晨宝马同期26.2万辆的销量相比,几乎不值一提。显然,如今的华晨汽车,全靠华晨宝马吊着一口气。不过,如今看来,这口气很快也将消失了。而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在合资股比放开的背景下,如何突破现有“舒适圈”更成为了中国车企面临的重要问题。祸端凸显事实上,无论是宝马、奔驰还是大众,近几年都陆续展现出了调整合资公司股比的决心。2019年年中,业内就盛传戴姆勒欲效仿宝马,扩大其在华合资公司北京奔驰的股比。而相比华晨的坐以待毙,北汽则选择主动出击。今年9月,有消息称,北汽集团欲从二级市场对奔驰的母公司戴姆勒集团进行增持,增持比例为4.99%。如果这一计划得以实现,那么北汽集团将超越同是国内车企的吉利汽车,成为戴姆勒集团的第一大股东。而这次试图进一步扩大对戴姆勒集团的股权,也被认为是北汽对戴姆勒寻求扩大北京奔驰持股的一种反制。另外,大众也在股比开放政策上蠢蠢欲动。去年3月的大众年会上,大众CEO赫伯特·迪斯对外界宣布将调整在华合资公司的股比,并表示股比调整将在2020年完成。消息传出没多久,便收到上汽集团一份声明:“未讨论过”,但一汽集团与江淮集团方面则一直没有回应此事。甚至在2014年,双方签署协议,约定一汽股比由60%减至51%,大众由40%增至49%。但随着2015年大众“排放门”事件爆发,此事没了下文。可以肯定的是,若站在利益的角度,无论是对于戴姆勒亦或是大众而言,双方断不会在股比问题上就此收手,更何况在政策的引导下,未来二者成为合资品牌最大股东更可视为一件大概率事件。或许,眼下华晨的困局,会在不久的将来复制在北汽和一汽等自主车企的身上。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自热米饭商标转让其价格的大小取决于什么?

自热米饭也叫作方便米饭,因为其不像一般的米饭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使用者在食用前做简单烹调或热十五分钟即可。通常情况下煮熟的自热米饭加上调味之后也能够媲美电饭锅煮熟的米饭,对于没时间煮饭的人来说是十分便捷的主食食品。自热米饭主要有脱水干燥型、半干型、冷冻型、罐头型四种。在八戒知产商标百科中我们查询可以得知,自热米饭商标属于第30类-3007-方便食品-方便米饭300252;3009-面条及米面制品。自热米饭方便了大众的生活,尤其是在这个快时代经济的来临,自热米饭的需求量稳高不下。那么自热米饭商标的价值是根据什么衡量的呢?其价格的设置又是受到哪些因素影响。①商标名字得体好看商标首先是给人看的,如果有一个好的设计效果来进行配搭,那么商标的价值自然要高许多,因此我们在设计商标的时候要注意:清楚品牌的定位,找准目标受众,以目标受众的审美来评判。构想好商标的主要应用场景,要在主要场景中凸显出好看的效果。②商标类目性很重要商标存共有45大类,有时候在名字相同的情况下,类别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效果,因此除了商标八戒知产得体好看之外,也要有类别作为基础支撑。就如自热米饭的类别是第30类,因为这是食用品,必要的时候还能解决饥饿等问题,符合这个时代的准则,因此在价格方面肯定是高于冷门商标的价格不过低于热门商标的价格。③类别完整性商标分为45个类别,其中有很多类别都是相互关联的,称为相关类别。如果一个品牌在几个相关类别都注册了商标,就意味着该品牌在这一领域未来的发展前景可观,并降低了商标侵权的风险,价格也会相对单个类别的商标高一些。④名称象征性商标名称的象征属性往往是商标价值的最大影响因素。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一定名气商标,会为商标增加不少的价值。另外,有特殊含义的网络热词商标转让,可能前期并不会有什么优势,一旦成为网络热词,其价值自然不会相同。因此商标转让价格取决的因素有很多,每个商标其自身的价值也不同,所以企业假设有条件的话,自然是按照上面几个因素进行商标的选择,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很大的益处。

最新股权转让流程

法律主观:向工商局提交如下资料申请变更股东信息即可: 1、 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 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领取《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填写并加盖公章),应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股东会决议; 4、 股权转让协议书 ; 5、新股东会决议; 6、修改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 身份证 明; 8、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 、原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法律客观: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八、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十、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十一、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移动电源属于商标转让多少类

移动电源也被称为充电宝。当今时代出行必备的充电储备装备。关于移动电源商标品牌现在市场上并没有特别出众的,所以现在注册或者转让购买商标打造品牌还是有很大的机会。关于移动电源商标先来了解下移动电源商标是属于多少类?1、充电宝移动电源产品属于电子类产品,是划分为商标类别第9类0922群组电池,充电器。具体如下:【0922】电池,充电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090007,运载工具用电池090007,蓄电瓶090008,电瓶090008,蓄电池箱090009,电池箱090009,电池极板090012,点火用电池090031,阳极090043,阳极电池090044,高压电池090044,电池充电器090083,原电池090218,电池充电器090266,原电池组090272,电池铅板090287,电池090360,蓄电池090361,阴极反腐蚀装置090412,对阴极090507,光伏电池090531,阴极090543,太阳能电池0905572、移动电源商标转让费用:官费是1000,如果你需要转让移动电源商标可以联系八戒。3、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u2192受理u2192审查u2192公告u2192核发转让证明。4、移动电源商标转让推荐:商标分类:第09类科学仪器商标类型:组合商标名称:谷思汇移动电源商标转让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知识产权办理商标转让,因为此类商标转让所需文件繁多。主要有申请书、转让和受让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移转需提交的证明文件等。如果有外文的申请文还需要翻译机构签章的中文译本。如需要转让移动电源商标请联系八戒客服。商标类别商标转让

固定资产转让帐务处理

固定资产转移的处理: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2、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同者,复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人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3、其出人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扩展资料固定资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也有以下特点:1、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2、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3、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但投资的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饮料商标转让类别应该怎样选择?

现代的审美标准以瘦为美,当然是追求健康地瘦,追求瘦身的人们会选择蔬菜汁代替其饮料,这是因为蔬菜汁里有丰富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可以满足人体的需求,同时产生饱腹感,很受人们的喜欢。那么,饮料商标转让类别应该怎样选择?在商标分类百科查询中我们可以得知,这45类商标分类中,蔬菜汁饮料商标属于第32类啤酒饮料。其中包含啤酒;不含酒精饮料;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注释】第三十二类主要包括不含酒精的饮料及啤酒。本类尤其包括:无酒精饮料。本类尤其不包括:医用饮料(第五类);奶饮料(以奶为主)(第二十九类);以咖啡,可可或巧克力为主的饮料(第三十类)。群组信息【3201】-啤酒【3202】-不含酒精饮料320022蔬菜汁(饮料)320026未发酵的葡萄汁320028苏打水320029果汁冰水(饮料)320030番茄汁(饮料)320031无酒精饮料320035加气水320035碳酸水320041菝葜(无酒精饮料)320042无酒精的开胃酒320043无酒精鸡尾酒320044带果肉果汁饮料320045等渗饮料320047无酒精苹果酒320048格瓦斯320048格瓦斯(无酒精饮料)320049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320050果昔320051无酒精芦荟饮料320053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320054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3203】-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蔬菜汁的好处主要体现在蔬菜是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和植物化学物质的主要来源。因此,蔬菜汁在维持健康、维持正常肠道功能、提高免疫力、补充水分、降低肥胖、糖尿病、高血压、高脂血症等慢性病风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温馨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饮料商标转让类别应该怎样选择?”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商标注册申请还存在疑问,欢迎登录进行咨询,他们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中国西电股权转让是利空还是利好

如果中国西电果真有股权转让,那就属于中性偏空,不会是利好,因为公司成长性很强、收益很高、增长性很好,一般不会股权转让,只有遇到十分困难才有可能转让股权,以缓解资金紧张。但经查证核实,中国西电601179,虽然利润下滑但还不至于经营困难到那种地步,最近一个时期也没有股权转让公告或记录,但股价一直下跌趋势,这是确定无疑,很让人心烦的。附公司公告,仅供参考:★最新报道:2017-11-02中国西电(601179)2017年三季报点评:费用增长拖累业绩下滑, 未来看点是海外市场扩张(详见业内点评)

清华大学“离场”:将无偿转让7家上市公司,接盘者资产超2000亿

作为中国有名的校企合作方,清华大学不仅是中国的顶尖学府,更是拥有大多数的上市企业,除此之外,清华大学的控股集团在资本市场进行各种交叉持股,形成鼎鼎有名的“清华系”,像之前负债2000多亿的紫光股份,就是由清华大学控股的上市企业。 由于清华大学有着天然的技术和人才优势,以至于在校企合作方面,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被誉为国内“校企双子星”。但自从2018年以来,清华大学旗下的控股集团可以对自己的公司进行拆分和转让,巅峰时期的清华大学在资本市场的资产高达5100多亿元。 然而就在近日,清华大学做出让所有人都十分惊人的决定,那就是将旗下 同方股份、辰安 科技 、紫光国微、诚志股份、紫光股份、启迪环境、学大教育等七家上市公司进行无偿转让,而此次接盘者也是颇具实力的四川能源投资集团(简称四川能投)。 作为接盘者,四川能投目前的总资产高达2000多亿,在国内的投资者也颇有名气,或许在很多人看来,清华大学无偿转让100%股权给四川能投,觉得四川能投赚到了,但要知道接盘者不仅要清理“清华系”的债务问题、员工问题、公司问题等等,还要承担其未来的发展问题,可以说四川能投这一次也蛮有压力的。 在国内较早进行校企合作的大学中,清华大学可谓是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在模式和发展上,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模板,但伴随市场竞争的加大,清华控股的收入开始下降,在2019年时出现收入较大的下滑。 不过近几年来很多高校所属企业出现各种爆雷问题,像清华的“紫光股份”、北大的“方正集团”等等,都是负债上千亿,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虽然这些高校在商业理论上很丰富,还有着各种教授专家,但是他们跟市场竞争者相比,其资本运营效率极其低,市场敏锐性不强。 同时大部分的高校企业出现监管不严、高层不透明、投资泛滥等情况,以至于出现高负债、高风险等情况。这样难怪有人会问,像清华大学这样的顶级高校,有着各种顶级的教授,为何办不好企业呢?或许这个问题也是他们自己想知道的吧。 当然了这次的风云人物四川能投也是让人颇为震惊,毕竟一口气吃下7家上市公司,这不只是胃口大,还要能消化,或许这就是人家的底气吧。

报告期内拟上市公司转让参股或控股子公司股权,是否要对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

楼上前辈的意思是否是:审计、评估不一定必要,只要是合理的作价就可以了。因为本次股权转让是发生在同一控制人下的两家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交易,有一个公允合理的作价是基本要求,至于审计、评估只是为确定公允合理价格的途径之一。谢谢指教。

可转债中签后是要把申购资金转让证券账户还是在绑定的银行卡就可以?

可转债中签是在证券账户上,所以需要证券账户上有相应的资金才可以,在银行卡上是没有用的。

万达普惠债权转让是真的吗

是真的。2018年初,万达商业地产集团旗下的万达普惠开始处置旗下的一批债务资产,其中包括部分银行贷款和债券产品,以及该公司自主开发的理财产品等,为了进行债务资产培训,万达普惠引入了多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机构投资者等进行业务合作。

万达普惠债券转让如何还款

自动还款、主动还款。1、万达普惠自动还款。用户需再还款日前将还款金额存入万达普惠扣款账户,系统会自动扣除万达普惠借款。2、万达普惠主动还款: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网银手动还款,进入万达普惠借款详情页,选择手机网银,确认支付后可以万达普惠还款,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手动还款,打开万达普惠公众号,选择万达普惠服务办理,选择万达普惠我要还款,选择本人还款后可以万达普惠协商还款。

抚顺罕王足球俱乐部的退赛转让

2011年11月11日,由于冲甲失利,加之集团投入巨大!罕王决定退出中国足球联赛!在辽宁省体育局的协调下,抚顺罕王以不到200万的转让费转让给辽宁宏运的梯队东北虎足球俱乐部。至此,抚顺罕王足球队仅在中乙比赛一年,便退出了中国联赛。

泸天化股权转让和郎酒借壳上市有关联么

买了你的身,用上你的身

在私募基金中:合伙企业,契约型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其中合伙企业对利息收入,股票分红,债券转让

实际上,契约型投资模式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也是如此;而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比较常见。当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相对较为倾向选择有限合伙作为投资实体,但有限合伙的高速发展也催生了诸多乱象:各地工商部门对有限合伙名称、普通合伙人资格和有限合伙人入退伙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认定,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利用阴阳两套合伙协议分别用于进行工商登记以及固定领投人与跟投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而在某些地区,比如沈阳,工商部门已经不予受理含”投资”等字样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申请;由于各地政府对有限合伙的认识和态度不同,给予有限合伙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很大差异,随着201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逐渐发力,这些地方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境地。长期处于监管真空下的有限合伙已经开始面临诸多限制,而且这种限制还会越来越严格,但要规范监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段时间去消化这些问题,这也意味着,在现阶段设立、运行新的有限合伙将会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再加上有限合伙在设立、管理、变更和注销等各个环节的成本较高,因此,自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契约型投资模式逐渐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实际上,契约型投资模式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也是如此;而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比较常见。因此,契约型投资模式才是各类基金的常态形式,而公司和合伙企业反倒是基金的一种特别形式。从法律关系上看,契约型投资模式建立在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的投资协议的基础之上,根据投资协议,跟投人通过购买领投人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行的私募基金份额等方式,将投资资金委托给股权众筹平台后,便丧失了处置权和表决权,仅作为受益人享有基金的受益权;领投人作为项目基金的投资顾问,扮演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将契约型集合财产用于股权投资;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托管人,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在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一项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步骤要求如下:1、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领投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制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完成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的备案工作,即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成为该协会会员,且在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此外还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股权众筹平台上的领投人向跟投人发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同样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上办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基金募集完成后,领投人应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2、领投人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领投人作为单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理应满足这些条件限制。3、关于跟投人的合格投资资格由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监管对象主要是以投资组合为核心内涵的传统基金模式,所以在对合格投资者划定标准时,没有兼顾股权众筹领域”领投+跟投”模式的特殊性,未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区别对待。《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此问题上简单套用现行做法,也未区分领投人和跟投人的资格标准,造成标准不仅过高而且不合理的现实困境,实属监管手段和立法技术层面的缺憾。但在实践中,将领投人与跟投人的合格标准进行分类已经成为各股权众筹平台的普遍做法,且这种区分并不仅限于财务状况的不同,而是围绕各平台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目标对象等参数,制定符合自身定位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这种做法显然存在较大的违规隐患,相对现实的选择是,在合格领投人的标准设定上坚持遵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而在合格跟投人的标准设定上适当融入各平台合理的侧重参数,以达到兼顾实际效果与监管原则的目的。4、领投人与跟投人签订投资协议仅需通过投资协议中的约定就能确定各方法律关系,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最大优势,因此,领投人与全体跟投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也就成了重中之重。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需要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以及《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这样一纸契约,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契约型基金得以合法诞生,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得以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得以体现,领投人的管理费用也得以约定,值得在此一提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领投人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领投人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只有审慎对待其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才能确保整个投资计划合法合规地落实到位。5、领投人、跟投人与股权众筹平台签订托管协议通常情况下,托管协议是以投资协议中的托管条款的形式存在的,即投资协议由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平台作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被直接列明在投资协议中;当然也可以经单项契约型投资计划中的跟投人同意,由领投人与平台另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签订后,平台应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即可以通过投资协议排除托管,但托管是将单项投资计划的集合财产与领投人财产相区别的重要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集合财产很容易被监管层认为与领投人财产混同,进而否定集合财产的独立性,而这对于领投人而言将意味着,投资风险是否能在集合财产与其自有财产之间有效隔离,以及集合财产及其投资收益是否会被视作领投人的财产及收益进行征税,都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从维护资金安全和保护跟投人利益方面看,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领投人作为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投资协议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反之,如果没有领投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则无权动用资金。此外,还可设置监察人对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6、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一大优势就是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在合法合规范围内,领投人与跟投人可以在投资协议中自由做出各种约定,以满足双方的特定需求,实践中往往会将这一优势用于解决极为重要的退出机制上,即投资协议中可以设有专门条款约定跟投人的灵活退出方式,因为身处同一投资计划中的不同跟投人之间没有可以相互制约的关系,部分跟投人发生变动不会影响该投资计划存续的有效性。原跟投人完全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以买入价把受益权转让出去,以解除投资协议关系,抽回资金;新跟投人也可以在平台上以卖出价从原跟投人手里买入受益份额进行投资,与领投人建立投资协议关系。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必将进一步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7、关于税收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一样,在个税征收上目前暂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笔集合财产,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实务中一直比照市场上发行的资管类产品,包括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的缴税方式,所以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只需在投资收益的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征税盲区,据悉证监会也在联合财税部门,希望能够推动统一明确的税务政策的出台。8、关于登记备案的若干维度掐指一算,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竟然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登记备案制度: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领投人和基金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包括领投人和跟投人在内的投资者需要在股权众筹平台登记备案,此外,还涉及备受关注的工商登记备案。如果说投资者在股权众筹平台上的登记备案解决的是投资者内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工商登记备案解决的则是投资者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名分问题。目前,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官员在公开媒体上曾提出,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契约型基金作为未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解决措施。实践中已有苏州、盐城等地的工商部门借鉴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所投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这种做法当然可以复制到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中来,但要解决两个方面的疑问:其一,是否会给领投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即如果工商部门将领投人登记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契约型投资计划从项目公司获得分红利息或资本利得退出时,这部分所得是否会被认为是领投人的收入?《基金法》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基金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的,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而不能归属于管理人。因此,只要能够确保集合财产不混同于领投人财产,这就不是问题。其二,是否构成股权代持关系?是否适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股东权利由谁享有?9、关于股权代持事实上,上述方式并不是公司法所定义的典型的股权代持关系,因为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的基础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根据信托关系的定义,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中的领投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跟投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财产(契约型基金)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因此,领投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去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以及在出于保护跟投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或合伙人权利,与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股权代持行为,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是有本质区别的。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案,并不违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值得在实践中推广,进而复制到股权众筹领域。如果工商登记的名称能够扩展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在直观性上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10、关于投资者人数上限如果我说这个问题是最令私募投资从业者头痛的,估计应该不会有人反对。但这恰恰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优势所在,根据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指导意见,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而有限合伙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这在募集范围上的差距已经相当大了,但与互联网金融小额分散的本质特点相比,却又微不足道了。如何合法合规地突破最终募集人数上限,可能是所有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最希望得到的秘籍,不妨在此做点友情提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前述三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因此,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兴业银行转让辅仁股票谁接收

兴业银行转让辅仁股票兴业银行郑州分行接收。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格隆汇2021年7月27日T辅仁(600781.SH)公告,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控股股东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辅仁集团)将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2715.3926万股股票以8935.814万元价格被司法划转给兴业银行郑州分行,每股折价3.29元。

冰山冷热股权转让是利空还是利好

公司百分之40几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肯定是利空。明天低开无脑跑,如高开一分钟内分时线拐头向下也要无脑跑。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奶茶商标转让品牌属哪类?

日常生活中奶茶这个词语常常会听到,奶茶原为中国北方游牧民族的日常饮品,至今最少已有千年历史。自元朝起传遍世界各地,目前在大中华地区,中亚国家,印度,阿拉伯,英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地区都有不同种类奶茶流行。对企业来说奶茶商标转让品牌属商标分类那类呢?下面八戒知产给大家分析。奶茶商标转让属于商标第32类,第3类商标转让主要包括: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奶茶商标转让的类似群组如下:无酒精果汁320001,姜汁汽水320003,无酒精果汁饮料320006,乳清饮料320007,果汁320010,水(饮料)320012,锂盐矿水320014,矿泉水(饮料)320015,起泡水320017,餐用矿泉水320018,葡萄汁320019,柠檬水320020,蔬菜汁(饮料)320022,,未发酵的葡萄汁320026,苏打水320028,果汁冰水(饮料)320029,番茄汁(饮料)320030,无酒精饮料320031,杏仁乳(饮料)320032,汽水320035,菝葜(无酒精饮料)320041,无酒精的开胃酒320042,无酒精鸡尾酒320043,无酒精果茶320044,等渗饮料320045,花生乳(无酒精饮料)320046,无酒精苹果酒320047,格瓦斯(无酒精饮料)320048,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320049,果昔320050,无酒精芦荟饮料320051※可乐C320002,酸梅汤C320003,绿豆饮料C320004,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C320007,奶茶(非奶为主)C320008,果子粉C320009,果子晶C320010,蒸馏水(饮料)C320011,饮用蒸馏水C320012,纯净水(饮料)C320013,耐酸饮料C320014,植物饮料C320015,豆类饮料C320016,姜汁饮料C320017,乌梅浓汁(不含酒精)C320018奶茶商标转让所属分类主要是在第32类下的3207小类,如果需要找奶茶商标的话可在八戒知产商标转让网商标超市中的“奶茶商标转让”自行检索。奶茶商标转让流程:挑选商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交付尾款---上报商标局。商标转让时间6-10个月左右,商标转让是即买即用的。奶茶商标转让价格不等,您可以现在八戒知产商标转让网上找找合适的商标,具体价格可登录网站查看,或者直接联系八戒知产客服即可。奶茶商标转让或者是奶茶商标注册的最好委托商标局备案正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浙江八戒知产商标转让网,始于2001年,16年专业服务,商标转让注册成功案例无数,是国内较早成立的专业商标交易平台,数以万计的商标供您选择,相信定能满足您的要求。

可流通转让国债与股票流动性有什么不同

国债市场大幅震荡原因 造成近期国债市场大幅震荡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市场自身的预期逆转。自6月25日至7月30日,央行共进行了6次正回购的公开市场操作。从回购期限、回购数量和招标利率的方面,我们可以发现操作的力度不断加强。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的总量仅1000亿元,对市场的资金面的影响比较有限,但对于市场的短期利率预期却产生了极强的引导作用,市场参与者的短期利率预期发生了逆转,甚至出现了恐慌心理,因此在调整仓位的期限结构的目的下,纷纷抛售长期券种,造成了下跌走势。 造成市场大幅震荡的另一个原因是债市参与者的羊群行为。交易所国债市场和银行间国债市场的主要成员都是机构投资者,其中交易所市场主要是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而银行间市场主要是商业银行。当市场趋势开始形成的时候,机构投资者们往往会形成相同的预期和交易行为,因而容易导致市场单方向趋势的加强。这在近期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都表现得十分明显。特别是在下跌行情中,由于参与者一致预期行情继续看跌,因此都不入场接盘,导致出现“无量空跌”的状况。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国债现货市场的成交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国债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因此显现出来。 国债市场流动性风险显现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市场的流动性是指市场的参与者能够迅速进行大量的金融交易,并且不会导致资金资产价格发生显著波动。市场流动性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维持与促进国债市场的“自我实现”机制。如果市场参与者预期市场的流动性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继续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他们就更愿意持有债券,更积极从事交易。因此,如果存在这样一个市场,其充分的流动性有助于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这样的市场就是所谓的核心金融市场。在很多国家,国债市场正是最能符合这种要求的市场。因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几乎为零,而且发行主体相同,不同国债的付息时间、期限都比较稳定,因而不同国债之间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或同质性。 在国债市场行情看涨时期,向上的行情吸引了大量的投机者的参与,因而市场的交易是活跃的,市场也就没有什么流动性问题,而在下跌时期,投机者纷纷退出,投资者也在等待市场的底部。因此市场参与者的入场意愿很低,导致交投淡静。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因而凸显。 国债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在近期表现如此明显,说明我国的国债市场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首先,市场的活跃(即流动性的提高),有赖于投机者的参与。而我国的国债市场的交易机制是不能够进行融券做空的。因此,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投机分子的退出,就必然会降低市场的流动性。所以,我国国债市场的交易机制的完善,还有待于允许融券做空机制的建立。从技术角度看,在我国国债市场上建立融券机制并不存在什么障碍。 其次,应当完善银行间市场的“双边报价商”制度。在近期的银行间市场的下跌行情中,报价商制度没有很好地发挥提高市场流动性的作用。这其中有报价商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问题存在。一方面,报价商要履行“做市”的义务,而另一方面,承销新债方面的优惠和从央行融资融券的便利却难以做到。这就影响到了报价商切实履行做市义务。他们在行情下跌过程中,往往只能报出“虚盘”,影响到市场的成交。因此,应检讨此次市场下跌过程中,报价商制度的缺陷,采取措施(比如对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和落实),努力完善报价商制度。 第三,应当发展柜台交易市场。6月出台的柜台交易,可谓生不逢时,从短期来看未能够发挥其提高市场流动性的作用。我们认为,在试点的基础上,应当将柜台交易逐步推广开来。增加参与柜台交易的成员,除商业银行外可以增加证券商成员。另外应增加柜台市场的可交易品种。活跃柜台交易,可以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起到积极的作用。还有问题到上善若水股票论坛找我愿意为你解答我叫美丽

股份转让流程是怎么样的

法律主观:股份转让流程是出让方召开股东大会、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股份转让所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证件及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我整理的个人股份转让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1   转让方:   甲方:   乙方:   受让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甲方和乙方将持有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股份转让于丙方、丁方和戊方,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和乙方为该公司的股东,所占该公司的股份的比例分别为xx%和xx%,现将所持该公司的股份以500000元转让于丙方、丁方和戊方。   二、丙方、丁方和戊方分别出资20xx00元、150000元和150000元,受让该公司的股份的比例分别为40%、30%和30%。   三、甲方和乙方转让该公司的股份所得款项分别为xx元和xx元。   四、甲方和乙方保证对所转让该公司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等,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五、甲方和乙方应保证之前已对本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前该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作了详细介绍和说明,特别是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债权债务,甲方和乙方务必向丙方、丁方和戊方如实说明、不得隐瞒,否则丙方、丁方和戊方有权解除本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和乙方对此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六、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特别说明:同日各方签定的另一份不含股份转让金额的《股份转让协议》为本协议的简化版,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但其中不够详尽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转让方:   甲方:   乙方:   受让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2   转让方:   受让方:   xxx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 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 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任选一款)。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2、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审计,乙方按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甲方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股权转让生效后,若发现属转让前,审计报告表以外的合营公司的债务,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代为承担,但应由甲方负责偿还。股权转让生效后,乙方取得股东地位,并按股份比例享有其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3、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公司董事会组织)对公司进行审计,甲方按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应在其股权款中扣除。本协议生效后,尚未清结的以及审计报告以外属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或由乙方先行承担,然后由乙方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任选一款)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1、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合营公司、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订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3   股权转让合同甲方:__(转让方)   住址:__   法定代表人:__   乙方:__(受让方)   住址:__   身份证号码:__   丙方:__(受让方)   住址:__   身份证号码:__   甲、乙、丙三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丙方转让杭州明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隆公司)股权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合同:   一、甲方__合法拥有__%的"股份,乙方愿以现金出资,购买甲方__所占有的%股权,在乙方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乙方将获得__公司__%的股权。丙方愿以现金出资,购买甲方_公司所占有的%股权,在丙方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丙方将获得公司_%的股权。   二、有限公司原股权状况:有限公司成立于__年__月_日,现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_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有效存续,没有任何法定终止情形。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为_万元,未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事宜,即不存在任何重大的不利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的营业、业务、财产状况等其他事宜。   股东构成:   股东一:_股权比例为:%   股东二: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_%   股东三:__股权比例为:_%   三、转让股权:   股东一:_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_公司股权比例_%;   四、转让后_公司股权状况:   股东一:_所持有股权比例:_%   股东二:_所持有股权比例:_%   五、甲方转让承诺:1、甲方保证转让所占有的股权已经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各方的同意;2、甲方保证转让股权时不存在任何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及抵押。   六、股权转让核算的基准价格:甲、乙双方商定,股权核算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总价为甲、丙双方商定,股权核算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总价为_万元。   七、乙方的付款: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支付股权转让款万元给甲方。2、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支付股权转让款万元给甲方。3、在本签订本合同之后日内甲方需协助乙方、丙方办理工商登记。   八、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每逾期一日,支付乙方或丙方已付股权转让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向其赔偿已付股权转让款30%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有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十二、本合同共五份,其中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如因工商登记部门需要,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与本合同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十三、本合同在三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_   法定代表人:   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__   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__   签约地点:__市__区_   签订日期:__年月_日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4   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5   转让方:   受让方:   经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其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的股份(人民币_________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或其它形式)支付给转让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盖章):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6   甲方:(出让人)_______(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_________年 月 日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7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甲方同意将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份共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先支付甲方股权转让价款____万元,剩余股权转让价款____万元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   3、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4、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5、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甲方保证与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式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____份,有限公司存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8   甲方:(出让人)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江苏新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28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8000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224000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江苏新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江苏新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9   甲方:身份证号: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地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甲方转让公司的股份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以人民币元(大写:)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给乙方。   二、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合法有效的,保证其在公司的出资真实合法,保证其对本协议所涉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本协议所涉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担保,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及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与公司原始股东享受同等的权利。   四、甲方保证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甲方转让公司的股份给乙方,并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股权转让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原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八、付款方式:。   九、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其有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承担。   十、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该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5%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十一、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本合同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   1、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转让方:   受让方: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10   甲方:(出让人),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受让人),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现就广西xx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在广西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以万元价格依法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转让的股份。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给甲方。   四、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股份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工商变更登记等),由方承担。   五、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份转让款给甲方,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的逾期违约金。   六、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皆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后,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公司各执一份,其余报备相关部门。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1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议,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的店铺所有股份转让给乙方。   2,按百分比转让给乙方。   3,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股份费用共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包括店铺所有股份,陈文彪所欠在货款和相关摆设以及布吉店红星美凯龙金海马铺位一万元整装修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4,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5,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丙方按照转让费用标准补偿乙方。   6,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的法律规定是:股份的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可按票面金额,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起人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转让

法律主观:1、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通过竞价的方式转让。2、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通过股东背书的方式转让,并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无记名股票,可以通过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3、《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金智科技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是利好还是利空

利空。公司控股股东金智集团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沪通创智转让公司2100.8万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转让到其他相当于股东减持股份,减持后抛压重,会引发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恐慌情绪,股价就会下跌,属于利空。金智科技源于东南大学,创立于1995年,现位于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可否转让?

原承包人合法承包的,可以转包或者受让,要经过发包人备案和同意。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要参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比较严格。严禁擅自随意单方面改变或调整已经明晰的现有林权权属的.

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父亲转让给儿子是利好吗?

这个要具体分析,看看整个事情的前因后果。出于财产继承,世代接续的转让,是比较中性的,短期对公司影响小,谈不上利空或利好。因为公司做了充分的铺垫,一般是水到渠成,远期的核心因素是儿子能力上是否能替代父辈,几年后才能显现,实际情况往往各家有差异。但事出突然,股权在家庭内部转让就有利空或利多因素,对股票价格影响很大。有的是利多,比如新城控股,父亲的犯罪造成公司业务紊乱,儿子火线接班,使业务迅速步入正轨,媒体对儿子品德的认可,安抚了广大投资者,股价从暴跌中挣脱,逐步修复了跌幅,度过了危机。有的就不见得,海鑫钢铁的老总遇害,儿子接掌致使公司易主,就是一例。关键看继任者的能力是否超越前辈。

马云要转让华数传媒的股份吗

暂时没有马云要转让华数传媒的股份的消息。014年4月8日,马云、史玉柱通过云溪投资以65亿元入股华数传媒,持股比例为20%,云溪投资是史玉柱和马云控股的云煌投资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65亿元募集资金中,将有14亿元用于优质视频内容版权的扩充,并投入1亿元购买服务器;11.1亿元将用于在全国发展300万“‘华数TV"互联网电视终端”用户;剩余的将用于收购其他有线网络资产、整合新媒体产业链上下游资源,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拓展资料】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传媒)是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专业从事数字电视网络运营与新传媒发展的运营企业,是华数系主力上市平台之一。在“三网融合”加速的背景下,华数传媒拟定向增发融资7.2亿元,收购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旗下的宽带业务资产,正式从广电业务向宽带业务拓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个人宽带用户数24.8万户。2014年03月03日华数传媒发布停牌公告,停牌源于阿里集团参股,估计阿里集团最终持股华数传媒20%,涉及金额约10亿美元。 华数传媒认为,在三网融合过程中,广电拥有内容审查、管理权和IPTV播控权,而电信运营商具备提供节目传输的技术优势和庞大的终端用户,这使得双方合作也存在巨大空间。双方进入各自领域开展业务,竞争与合作将成为常态。广电企业将逐步成为中国宽带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华数传媒拥有全国最大的数字化节目内容媒体资源库,是全国最大的互动电视内容提供商、全国最大的3G手机电视内容提供商,是本地有线数字电视网络运营平台和面向全国的互动电视运营服务主平台。华数传媒拥有IPTV运营牌照,并且在全国率先获取3G手机电视全国集成运营牌照,并正在大力推动与各大通信运营商在3G手机电视业务上的战略合作。

火锅商标转让有哪些类别?商标转让有什么好处?

火锅商标转让的类别是什么?商标转让的好处是什么?火锅是一种传统的食物,很少有人能拒绝。官方解释是,火锅一般是指以锅为设备,加热锅,用水或汤冲洗食物的烹饪方法,也可以指这种烹饪方法使用的锅。其特点是边煮边吃,或者锅具有保温性能,汤与物相结合。那么,火锅商标转让的类别是什么呢?商标转让的好处是什么?一、火锅商标转让有哪些类别?如果选择火锅商标设备,这21类当之无愧:“非电加热火锅2103222;煤气火锅C210013”。如果你真的说这项服务,当然应该选择第43类的“4301-提供住宿和餐饮管理”。毕竟这其实涉及到很多内容。根据尼斯分类表,火锅店主要注册为43类餐饮酒店,其次是29类加工食品和30类快餐。最后,我们还应该注册商标中的全方位35类广告销售;4301提供食品饮料服务;临时住宿。自助餐厅:430025饭店:430027餐馆:430073餐馆:430102自助餐馆:430107快餐馆:43010829种肉类、鱼类、牲畜和野生产品、果汁、腌制、冷藏、干燥和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果脯、鸡蛋、牛奶和乳制品、植物油和油。血肠:290013牛肉清汤:290014肉汤:290014牛肉汤底:290015,第30类盐;醋,沙司(调味料);香料;喝冰。茶:300037食材防腐盐:300014食盐:300049醋:300081啤洒醋:300148生抽:300179茴香子:300006第三十五类广告、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办公事务二、商标转让有什么好处?首先,申请时间非常快。一般来说,如果商标申请顺利,大约需要10个月的时间。如果有拒绝审查或异议辩护,注册时间将更长。商标转让时间较短,只需4至6个月左右,申请人急需申请的,也可以通过独家享有权或公证程序尽快申请。毕竟,即使提交了商标申请,在使用时也有一定的风险。二是风险很低,商标申请必须有很多流程,特别是有三个阶段:正式审查、实际审查和初步审查公告。在审计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风险,可能导致商标申请失败。商标转让只需要正式审查。与商标申请相比,商标转让的风险可以看作是非常低的。第三,商标名称好,汉字非常有限。当注册量越来越多时,几乎所有的文本组合都被使用,所以我们只能依靠购买商标来获得他们满意的商标。现在有很多转让平台,有很多闲置商标,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商标超市直达:火锅店商标转让

st新集控股股东拟转让股权至国资委下属什么企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腾讯理委员会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众创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空间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古井集团要给内部员工转让股份类,你知道不

不知道。根据查询古井集团相关资料可知,古井集团要给内部员工转让股份类,不知道。古井集团指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古井集团是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是中国第一家同时发行A、B两支股票的白酒类上市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坐落在历史名人曹操与华佗故里――安徽省亳州市。

华泰保险股权转让结果

虽然君正集团在公告中提示了若转让交易成功则还需经过保监会的批准及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审核,因此挂牌转让的过程及最终的竞拍结果都存在不确定性。但在业界看来,君正系力保华泰保险第二大股东及冲刺控股股东地位的决心,已经在公告中一览无余。二度竞购志在控股受到这一消息的刺激,君正集团11月25日开盘后就封在涨停板上,11月26日早盘涨停,但收盘时股价微涨1.29%报收于12.58元/股。“不难想象,这或将又是一次激烈的竞拍,一如去年11月份华泰保险股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时的情形,有诸多竞购者与君正系竞争。不过也有可能与上次截然不同。对于君正系来说,加上这一部分股权,其将成为华泰保险的绝对控股股东。若另外的竞争者加入战局,即使出高价获得股权,也不过是第三大股东,与君正系平分秋色,这对于任何一方而言,都谈不上益处。”11月26日,一上海私募人士分析。从公告中能够看到的变化是,上一轮君正集团竞购华泰股权时,停牌了一个半月,并且几度公告是重大资产重组;而这一次的公告,则表述为众多对外创造投资空间,且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且君正集团并未停牌。公告中显示,君正集团11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实现腾飞迅速拟参与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君正化工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的受让方式组织联合体参与上述项目的股权受让,在确保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前提下,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股权受让项目的相关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署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微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对于这次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君正集团指出,若本次股权转让项目受让成功,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君正化工持有的华泰保险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核算投资收益。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以进入 >> “多保鱼讲保险”进行免费咨询!

新亚制程转让控制权是利好股票吗

是。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雷宇,注册资金:50772.5万元,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路1号港湾1号科创园。新亚制程转让控制权是利好股票。利好一般指利多。利多是致使股票行情上涨的主要原因或因素。它对多头有利,它能刺激股价行市上涨,利多的具体表现如公司利润增加、股息增加,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利率降低等。

转让股票包括哪些情形?

1.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2.协议转让股票3.持有股票被司法扣划4.因依法继承、捐赠等让渡股票所有权5.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6.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7.用股票认购或申购ETF份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个人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代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想要知道更多关于代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的,可以联系上海智硕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智硕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注册注销、变更、财税等服务。代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piao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piao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piao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piao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代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quan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个人通过证quan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da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jin(ETF)份额;(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以上就是代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今天智硕小编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关于代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的,欢迎您随时联系我们。

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转让价格一览表

1、知识产权局三项重点工作是什么2、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什么部门管理?3、国家知识专利产权局官网4、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知识产权局三项重点工作是什么国家知识产权局三项重点工作是(知识产权工作要点)回答于2022-10-05中国知识产权局是干什么的?一、办公室1 负责局文秘、机要、 *** 、档案、宣传等工作;2 负责局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的制定;3 负责局财务、国有资产、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4 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的房产和基建工作;5 参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6 负责局外事接待工作;7 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二、党委1 负责组织实施局党的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工作;2 负责开展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和思想在政治教育活动及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3 负责局党员和党务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培训及党员发展工作;4 参与领导干部的考核(察)与民主评议工作;5 负责对局属各部门的专利执法和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6 负责接待和受理纪检监察 *** 举报和申诉工作;7 负责领导和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8 负责局统战工作;9 完成局党组及直属机关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三、人事教育部1 负责组织制定局有关人事、劳资、教育、保卫、保密和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2 组织制定并实施局人事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与计划;3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4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任(聘)工作以及专利 *** 系列职称代评工作;5 负责局干部管理权限内所管人员的录用、任免、调配(交流)、考核(察)和奖惩;负责干部退休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6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考勤管理工作;7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出国进修管理工作;8 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的安全保卫、保密和防火工作;9 参与知识产权局智力引进工作和全国专利系统培训工作;10 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才资源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11 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四、审查业务管理部1 研究和拟定专利审查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制定和调整审查工作的年度计划;2 调整和平衡各部门审查工作或事务处理工作的定额标准;拟定审查奖励的政策,负责超额奖励政策的执行;3 提出审查指南和办事规程的修改意见,组织审查业务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会议,拟定审查指南公报或审查工作规程、规章并组织实施;4 制定和调整审查工作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组织局实审和初审质量检查;5 负责专利审批流程中各业务部门之间及与涉外 *** 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6 协调和统一全局审查用表格、审查用标准语段工作,参与审查用标准语段计算机辅助审查系统的建设;7 组织开展审查业务研究活动,编辑出版审查业务通讯;8 负责新审查员的培训和审查员审查业务知识的更新;9 负责实审部审查过程中申请文档的交接、管理和相应的数据采集、期限监控和统计工作;10 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五、信息化办公室1负责提出局信息化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并组织和协调实施工作;2负责局专利信息资源的宏观管理,管理信息化设备和信息化项目,并负责局信息安全工作;3负责全国专利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4参与国家信息化的相关工作;5参与知识产权信息化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6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六、初审及流程管理部1 负责受理专利申请2 负责接受专利申请的中间文件及其他各类请求文件;3 负责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4 负责专利档案的管理;5 负责颁发专利证书;6 负责编辑出版专利公报和专利说明书;7 负责收取并管理专利费用;8 负责和组织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类及研究工作。七、机械发明审查部机械发明审查部成立于专利局建局之初,是专利局设置比较早的部门之一。目前设有:轻纺处、切削加工处、动力处、包装处、交通运输处、无切削加工处和传动处7个业务处,承担农林畜牧业、渔业、食品与烟草加工、纺织加工处理、矿产勘探与加工、机械加工、交通运输、武器弹药等相关领域内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和PCT国际检索及国际初审等工作。八、电学发明审查部负责计算机、半导体、元器件、电力技术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九、通信发明审查部负责通信、 *** 、图像、信息记录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十、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负责药品、生物工程、食品工程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十一、化学发明审查部负责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药物化学、农业化学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十二、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负责光学工程、自动控制、计量、分析仪器、医疗仪器、影像仪器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十三、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负责无机材料、材料加工、化学工程、石油、冶金、热能、建筑与环境工程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十四、实用新型审查部实用新型审查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档案的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下辖七个处,其中包括四个审查处、两个流程管理处和一个研究处,共计158人。十五、外观设计审查部1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类、审查与授权;2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前及授权后的流程管理和事务处理;3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专利档案的管理;4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专利各项费用的处理;5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人、申请人、设计人、 *** 机构等著录项目的变更;6负责外观设计的研究和学术工作;7负责外观设计和工业设计的评审活动;8负责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专利有关的查询及接待;9出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专利的有关证明;10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十六、专利复审委员会1 对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和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2 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3 负责有关发明案件诉讼的应诉工作;4 参与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技术判定的研究工作;5 接受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的委托,对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十七、专利文献部1 负责专利文献的收集和国际交换;2 负责建立、制备和管理审查用检索档案(包括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3 负责专利文献馆的工作,向社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4 负责全国专利文献 *** 和信息服务的业务指导工作;5 负责专利文献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授权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您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授权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是什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包括:(1)提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草案;研究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2)研究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含必要的对外知识产权谈判);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3)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 *** 规划。(4)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负责专利 *** 机构的审核、人员资格的确认;指定涉外专利 *** 机构。(5)组织、推动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规划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工业产权与版权两类,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版权则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被概括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始于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后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尔第所发展;到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后,知识产权的概念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1、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2、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3、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143名(含两委人员编制3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什么部门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管理。x0dx0ax0dx0a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设有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保护、专利代理、PCT、集成电路、文献服务、要闻动态、法律法规、国际合作等知识产权事务。x0dx0ax0dx0a一、主要职责x0dx0a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x0dx0a(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x0dx0a(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x0dx0a(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x0dx0a(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x0dx0a(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制定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x0dx0a(六)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x0dx0a(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x0dx0a二、内设机构x0dx0a国家知识产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x0dx0a(一)办公室x0dx0a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政策研究、政务公开以及局机关财务、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x0dx0a(二)条法司x0dx0a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拟订、修改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拟订有关专利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订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议和草案。组织拟订专利等确权及侵权谈判标准;拟订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x0dx0a(三)保护协调司x0dx0a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x0dx0a(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x0dx0a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的事宜;承办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专利及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x0dx0a(五)专利管理司x0dx0a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地方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x0dx0a(六)规划发展司x0dx0a组织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拟订局年度财务计划,编报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制定计划、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核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局重大项目组织论证和审核,监督计划执行;承担局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制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国专利统计工作,负责专利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编报和发布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x0dx0a(七)人事司x0dx0a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及有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x0dx0a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x0dx0a三、人员编制x0dx0a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国家知识专利产权局官网转知汇专利交易平台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检索:1、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1)字段检索:系统提供了16个检索字段,用户可根据已知条件,从16个检索入口做选择,可以进行单字段检索或多字段限定检索。每个检索字段均可进行模糊检索,用%(必须使用半角格式),代表一个任意字母、数字或字;可使用多个模糊字符,且可在输入检索字符串任何位置,首位置可省略。(2)IPC分类检索IPC分类导航检索即利用IPC类表中各部、大类、小类,逐级查询到感兴趣的类目,点击此类目名称,可得到该类目下的专利检索结果(外观设计除外)。IPC分类导航检索同时提供关键词检索,即在选中某类目下,在发明名称和摘要等范围内再进行关键词检索,提高检索的准确性。2、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3、中国专利信息网4、中国知识产权网5、innojoy专利搜索引擎6、佰腾网专利检索系统7、专利之星-专利检索系统8、SOOPAT专利搜索引擎9、PatSnap智慧芽专利检索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工业产权与版权两类,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版权则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被概括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始于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后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尔第所发展;到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后,知识产权的概念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1、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2、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3、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143名(含两委人员编制3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4、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股权转让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法律主观:例如:一般企业之间股权转让 缴纳印花税 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 所有权转移 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 企业股权转让 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缴纳印花税时适用3‰的税率。这里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 印花税税率 的通知(财税〔2007〕8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这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缴纳的一笔费用。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股权转让书据和股份转让书据,纳税义务人是股份转让双方,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计税依据是双方持有的成交过户交割单。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股票质押式回购和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有哪些异同

股票质押回购和股权质押融资的异同在于质押物的不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所谓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股票收益权转让股权收益权转让,转让的并非股权,而是该部分股权的收益,其实质是股东将所持公司股权,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股权收益发行信托计划融资的行为,信托计划到期后原股东一般将进行回购。股权收益权转让一般包含两部分,一是所转让股权的收益,主要为分红收入,二是回购溢价。对投资者来说,这种方式存在一定风险,标的公司出现经营亏损、破产等均会影响收益。

股票质押式回购和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有哪些异同

股票质押回购和股权质押融资的异同在于质押物的不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所谓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股票收益权转让股权收益权转让,转让的并非股权,而是该部分股权的收益,其实质是股东将所持公司股权,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股权收益发行信托计划融资的行为,信托计划到期后原股东一般将进行回购。股权收益权转让一般包含两部分,一是所转让股权的收益,主要为分红收入,二是回购溢价。对投资者来说,这种方式存在一定风险,标的公司出现经营亏损、破产等均会影响收益。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逾期,股东将股票低价转让,第二天股票一定大跌吗?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逾期和股东低价转让股票,不一定会导致股票第二天大跌。股票价格受到市场供需和投资者情绪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因为其他事件或因素出现跌涨。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股东低价转让股票会导致股票下跌,投资者应该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此外,对于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投资时,可以优先选择质押率较低的公司,降低风险。

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在哪看信息

(1)母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转让或是否行使优先权的决议;(2)子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3)如果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不同意其股东转让股权的决议,则依据公司章程由转让方之外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4)如果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其股东转让股权的决议,则由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召开新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接受新股东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股东名册,公司向新股东签发股权凭证,制作相关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公司法》

股东表决权可以转让吗

法律分析:实践中表决权可以转让,股东表决权是公司的基本权利之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对公司的各项事宜进行讨论和表决,而股东,通过参与股东会行使其表决权而参与公司的决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国五条中,二手房转让要收取差额的20%税费,但如果是原价转让,证满5年,税费如何收呢?

原价转让,没有差额,就不用交20%所得税。另外,满五年的唯一住房免税。未满五年的二手房,无论是否唯一,都是要缴纳个税的。20%的说法只是刚刚公布,还没有细则出台。现在出售的话,到交税过户的那天如果没到细则公布的日期,还是可以按1%缴纳个税的。依据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房产交易额在1000万元金额(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3%收取;超过1000万元金额以上的按0.5%收取,中介收取服务费,应按每宗交易额计算,而不应该按照买卖双方分别计算。比如,一套房产的成交额为100万元,那中介费的计算方法为:中介费=100万元×3%=3万元即买卖双方合计需要支付给房产中介的中介佣金为3万元整。再比如,一套房产的成交额为1100万元,那中介费的计算方法为:中介费=1100×0.5%=5.5万元即买卖双方合计需要支付给房产中介的中介佣金为5.5万元整。扩展资料税费计算买方1、契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 (商用用房,二次购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3、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4、产权转移登记费: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卖方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3、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4、解困房: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 3% × 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6、分摊费用: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10%(10楼以下)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20%(10楼以上)7、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8、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5.5% (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二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手房交易

农民集体股权证是否可以转让

这个一般与身份属性挂钩,是不可以转让的中央通过有关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农民将获更多财产权利。  日前,中央审议通过了有关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布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试点的目标在于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这是农村改革一项重要顶层设计,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重大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加,已成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中,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集体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布局试点。  改革试点将兼顾东中西不同区域,选择若干有条件的县(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吞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分析认为,要破除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关键在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和土地改革。一些发达地区农村拥有很高的集体经济收入,但长期按照村民人头分红,产权归属不清晰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改革已势在必行。可关注江泉实业(600212)、华西股份(000936)、航民股份(600987)、南山铝业(600219).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银宝山新股权转让要多久

20个交易日。根据银宝山新股权转让公告信息可知银宝山新股权转让要20个交易日。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长春亚泰股权转让公示期已过,这意味着他们“保名”成功

随着2月15日,武汉卓尔正式更名为“武汉”,中超16家俱乐部目前只有北京国安、河南建业、重庆当代,以及长春亚泰并未确定未来新名称。其实,与其他三家新名称悬而未决不同,长春亚泰已“保名”成功。 中国足协规定,俱乐部新名称中不得有股东元素,为此长春亚泰进行了股权转让。在中国足球界股权转让并不只是工商手续的变更,更需要足协的审核以及15天的公示期。2月12日,也就是大年初一,长春亚泰的股权转让公示正式结束。据了解,期间并未有其他方面关于“长春亚泰”的这一次股权转让的异议。这意味着,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正式成功。俱乐部的100%控股企业——长春嘉润投资有限公司并没有持有任何亚泰集团以及与之相关企业的股份。这就符合中国足协关于俱乐部中性名称的规定了,这也意味着“长春亚泰”保名成功。 实际上,自1996年6月6日,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成立以来,就叫这个名字,且并未与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省市足球队有任何联系。从出生就叫“亚泰”,然后即将到25岁生日必须要改名其实是非常武断的。同时,“亚泰”在长春已经成为了一个方位名词。说“在亚泰”,实际上是指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和吉林大路交汇所处的方位,而长春还有一条贯穿城市南北名街叫“亚泰大街”,同时还有“亚泰快速路”。 随着股权转让被足协认可,下面就等待足协正式批准“长春亚泰”这个名字了,这对于长春球迷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现在亚泰俱乐部的主要工作是按照足协的规定组建女足队。 (太乙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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