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中可以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还可以约定法律没有明确列示的其他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比如规章制度、工资拒付通知、送达、告知、劳动合同组成、、劳动合同未约定事项的处理方式及劳动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任何事项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法律主观: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1、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的全称;根据《合同法》规定,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够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人。2、劳动者姓名应是劳动者户口登记和身份证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劳动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体地点;外出务工人员一般登记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证件是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护照。3、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确定下来的,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期限。也就是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4、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要用人单位具体从事什么劳动,在什么地点劳动,怎么提供劳动,从事几项劳动工作等;工作地点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具体的工作场所,包括:场所位置、环境、条件等。5、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具体时间段,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计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时、每周工作多少天数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数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加班费。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休息是指劳动者免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是劳动者带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间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节日休息、探亲休假、年休假、婚假等。6、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相应给付劳动者的货币。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交通费、电话费等7、社会保险是指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的、要求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强制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与劳动者约定为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8、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在其他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对生命健康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9、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下: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劳动纪律;(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下: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作用。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为了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凭证,是很重要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我国对劳动合同类型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期限也有所不同。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以及劳动合同的订立、纠纷解决、种类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为了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凭证,是很重要的。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中,除了法定条款之外还有意订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否需要对法定条款之外的事项进行约定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试用期、商业保密的保护条款、服务期条款、特殊待遇条款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劳动部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条款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个通知是我国目前规范“守密期限”这一争议问题的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是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虽然这也属于合同中的一种,但实际对于劳动合同的形式,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只能采取书面形式。而要是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是签订口头劳动合同的话,则此时一般是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项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种类与签订规定如下介绍: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单项劳动合同 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包括: 1、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及其相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2、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可根据需求约定具体的期限,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为1年、3年、5年。 3、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以及相应的工作内容。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强制要求劳动者无偿加班,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需要保证劳动者的正常休息时间。 5、相关社会保险条款。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购买五险,具体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对于易患职业病的行业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对于未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7、其他法律规定的条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的内容: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同时除了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额外对其他内容进行协商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有()。

【答案】:A、B、D、E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及其他。而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属于可备条款。因此,答案选ABDE。

借款合同如果附加补偿性余额条款,会使企业借款的资本成本率( )

【答案】:A相对而言,企业借款的筹资费用很少,可以忽略不计,这时长期借款资本成本率可以表示为:Kl=Rl(1-T)。其中,Kl为长期借款资本成本率;Rl为借款利息率;T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当借款合同附加补偿性余额条款的情况下,企业可动用的借款筹资额应扣除补偿性余额,此时借款的实际利率和资本成本率将会上升。

当借款合同附加补偿性余额条款的情况下,则( )

【答案】:D本题考查个别资本成本率。长期债务资本成本率的测算,当借款合同附加补偿性余额条款的情况下,企业可动用的借款筹资额应扣除补偿性余额,此时借款的实际利率和资本成本率将会上升。

当借款合同附加补偿性余额条款的情况下,则( )

【答案】:D本题考查个别资本成本率。长期债务资本成本率的测算,当借款合同附加补偿性余额条款的情况下,企业可动用的借款筹资额应扣除补偿性余额,此时借款的实际利率和资本成本率将会上升。

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费,个税是否必须由单位代扣代缴?如果在签合同时约定由个人自已申报缴纳可以吗?

是,不能。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对于个人承包建筑劳务工程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因此个人承包建筑劳务取得的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经营所得申报、缴纳,支付分包款的发包方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承包人应该向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即可,因为经营所得不属于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除申报的范围。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劳务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劳务人工,就应该开具劳务费的发票。携带公司的资质资料到建筑工地当地的地税局开具即可。具体税费每个地区是有差别的,可到当地税务部门咨询。有当地建委资质,可以发票劳务发票,没有任何问题,发票系统不限制开发票内容,只要有真实的交易,但是公司经营什么必须有合法的经营范围,同时建筑行业的劳务需要有建委的备案先关资质。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工程劳务费结算与支付事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

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费,个税是否必须由单位代扣代缴?如果在签合同时约定由个人自已

必须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个人不可以和单位约定由个人自己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扩展资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解释为什么银行在签订两份抵消掉期合同时会面临信用风险。

银行在签订两份抵消掉期合同时会面临信用风险的原因是: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分别与两个公司签订了对冲的互换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有一方公司违约,金融中介需担负起履行另一个合约的责任,金融中介即银行就会面临信用风险。

互换合同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互换合约是指交易双方之间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相等经济价值的现金流的合约。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两种合约是利率互换合约和货币互换合约,此外还有股权互换、信用违约互换(CDS)等互换合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资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法律主观:注册资本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实行自报自缴,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应对注册资金按万分之五贴花,在启用账簿时和证照的领受时,按定额五元贴花。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抵押合同为什么要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

需要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并抵押,是办理抵押的重要程序。不动产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正确的抵押程序是:第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用该不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保证。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第二,到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进行公示。房产的抵押登记一般到各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或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去办理。车辆、船舶等参照不动产进行登记的物的抵押到车辆管理所、船舶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第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确认抵押权的存在并通过执行程序拍卖抵押物,用所得款项偿还债务。

什么是 合同风险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考试

  合同风险管理师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签署大量的商务合同、借贷合同、典当合同、劳动合同等,用以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当前中国整个法律环境不够完善,商家和经营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弱,加之一些新兴行业(如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发展迅猛,缺乏行业经验、缺乏行业规范,专业人才奇缺,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大量未经专业人士审核防范的合同或出现常识性、随意的疏忽或错误,埋下合同风险隐患,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已经签署的合同没有专业人员进行合同后续管理,不注重合同履行期间的法律风险防范,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时有发生。  合同风险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考试能够提高企业管理层、员工的法律素养和实际处理合同事务的能力以及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水平,有效的降低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从而避免遭受可以防范和预防的损失。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成本压力越来越大,经济预期不明显,违约机率增大。因此对岗位职业人才的要求定位于法律专业与实务操作相结合的复合型高级人才,企业对实用型专业人才需求缺口一直处于匮乏状态,对已经从事合同风险管理的职业经理人需要专业知识与实务操作的提高。  学习考试内容  合同风险的基础知识、常见问题,合同磋商、签署、成立与生效的技巧与细节处理 如何找到并避免合同中的漏洞、埋伏、陷阱,  如何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 合同签约主体背景调查、尽职调查对签署合同、履行合同的重要作用  如何争取谈判主动权,  如何主导合同谈判,  如何避免商务谈判中的被动局面  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条款、违约条款、争议解决设定与实务操作  担保合同、典当合同、借贷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的风险防范及实务操作  并购意向书、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实务操作及股东交接、公司接管、公司整合  股权转让合同、并购重组合同、股权融资合同等涉及的税务风险  如何防范和筹划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固定、整理、保存以及注意事项  合同诉讼、仲裁、举证、质证、保全、执行等实务操作及注意事项

工程项目合同金额比例可以用来分摊制造费用吗

可以。制造费用属于工程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计算范围。工程的制造费用可以用收入比例计算。制造费用按照合同比例分配计入分包成本,主要考虑的是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制造费用包括间接材料费、间接人工费用、折旧费和其他支出。间接材料费是指在企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间接消耗的,不能归为某一特定产品的材料费。

项目施工管理中如何进行合同风险管控

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1、进行合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识别风险首先要对风险因素进行分解,构成风险结构层次图(公路项目的风险结构图),然后运用反向思维把不利因素找出来,从反向角度来论证,最后,通过对项目进行后评估不断积累经验,加强风险识别的准确性。我们把风险定义为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见风险的大小与出现不利结果的概率大小成正比。在公路项目中,仅仅利用风险估测的三个参数来为风险管理提供依据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结合公路项目的特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即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就是以风险估测的三个参数为基础,对具体的公路项目评价模式进行适当的数学处理,使之能反映风险因素的过程。风险分析也就是在这些评价指标中加入风险因素,例如法律风险因素、经济风险因素等。2、始终坚持“利益原则”。缔约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况且授标后商签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承包商可以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总之,放弃权力等于自杀,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任何承包商都应坚持的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3、慎重选择合同商签人员。大中型建设合同文本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文本,其中可能隐含了大量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和业主的反索赔条款。这就要求承包方的谈判人员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财务,才能保证合同双方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信息对称的状态,增加谈判的力量,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笔者建议承包商组建工程合约部,成立高效的合同谈判班子,这是降低合同风险的人才保证。4、承包商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拒绝补偿承包商的损失,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商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5、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细致审查,其审查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6、不要轻信任何口头承诺。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写是一个必须养成的工作习惯,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这是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生效。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

合同书中提到了的"孳生物"一词是什么意思。(线等!)

孳生物在法律上也叫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扩展资料:在物权法中,产生孳息的物或权利称原物,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该法律关系,既可因法律行为而产生,如根据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租金,也可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如迟延履行的情况下,根据违约责任产生的对迟延利息的请求权。区分原物与孳息意义在于确定孳息归属于何人所有。依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天然孳息的收取权原则归原物的所有人。但是,如果存在用益物权人,那么因用益物权本身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自然,该天然孳息应当归用益物权人取得。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特别约定天然孳息的归属。至于法定孳息的收取人,在当事人有约定时,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孳息百度百科-孳息

劳务合同所得就是劳务报酬吗

法律分析:劳务合同约定的薪酬属于劳务费,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合同资产减值损失放哪个科目

合同资产发生减值时也需要计提减值,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合同资产减值的含义:一、资产减值损失在会计核算中属于损益类科目,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期末列示于利润表的"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中。损益类科目是会计科目的一种,这类科目是为核算"本年利润"服务的,具体包括收入类科目、费用类科目;在期末(月末、季末、年末)这类科目累计余额需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这些账户的余额应为零。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对应科目是"资产减值损失"。如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减值准备金额。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什么会计科目

资产减值准备属于资产类科目。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合同资产发生减值时也需要计提减值,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合同资产减值的含义:一、资产减值损失在会计核算中属于损益类科目,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期末列示于利润表的"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中。损益类科目是会计科目的一种,这类科目是为核算"本年利润"服务的,具体包括收入类科目、费用类科目;在期末(月末、季末、年末)这类科目累计余额需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这些账户的余额应为零。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对应科目是"资产减值损失"。如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减值准备金额。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内含利率,没有固定资产发票,如何帐务处理

如要做固定资产,拿融资租赁合同等文件去税局做固定资产申报,然后做固定资产入账。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长期应付款(看需不需要考虑时间价值做“未确认融资费用”如果不需要的话,那就直接按总金额挂“长期应付款”,以后每期付租金就冲减“长期应付款”)如不想放做固定资产,那就按每月固定支出入账

企业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是否正确?

【错误】【答案】× 【解析】企业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工程延付违约金怎么计算?(合同延期付款违约金怎么算)

一、工程延付违约金怎么计算? 工程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的话,是按照国家标准超出10日结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的时间的话,就应当按照总额的0.5%的比例来支付,当然如果说在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约定了合同的违约金,当然也可以。 工程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延迟违约金一般是按照超出十日结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 1、一般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如果一方违约,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2、一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会对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及违约以后,对违约金的约定,如果有一方违约的,应当支付其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二、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1、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5、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家对于工程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不是非常的熟悉,因为毕竟很多的人员对于这样的一种工程,违约金都没有涉及到,所以他肯定是跟工程的一个总体的款项额度会存在着一些比例方面的关系,都是按照0.5%的比例来进行发放的。 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第一,要支付施工合同款;第二,收缴当事人获得的非法所得;第三,还会吊销当事人的施工执照等。施工合同逾期了的话,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赔偿。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规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怎么计算的话,就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计算来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话,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处赔偿违约金。

合同中延期付款违约金内容约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合同中延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约定违约金的原则:(1)约定违约金条款前,应充分评估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能遭受的损失额,并以此为基准,正确约定违约金金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2)如果不能评估守约方的损失额,最好不要约定明确的违约金金额或其他计算违约金的方法,而代之以合同总标的额或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来计算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_人民币符号在合同上生效吗

生效。一般是壹万元整(¥10,000.00元)这种写法,三位一节用“分位号”分开。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合同上一定需要法人签字或盖章吗

合同上一定需要法人签字或盖章吗 最普遍的介绍:法人问题 特点是什么:签字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合同法,企业法 其它含义:合同必须法人签字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否则,无效。 合同附件需要签字盖章吗? 合同附件一般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内容需要双方签字盖章加以确认。 需要注意的细节就是,如合同是约定,附件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附件内容为准,这种情况,必须仔细看合同与附件内容之间的差别。 简介: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 至少是要盖个章的,如果附件是像合同的补充协议这样的档案签字盖章都少不了。 结盟合同上只盖章不签字合同就无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你交了保证金对方也接受了,即你已经履行合同且对方也接受了所以合同有效。对方违约,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上必须要老外签字盖章吗?求解 其实在外贸中,合同不是很重要,大家都知道合同是自己做的(自己代替客户签字),用来报关用的。 劳动合同需签字或盖章,人事经理签字有效吗?盖章应该盖什么章呢?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供的文字,人事经理签字是有效的,单独盖章、单独签字都是有效的,有公章盖公章,有合同专用章就盖合同专用章。 廉政合同需要纪检部门签字盖章吗 绵阳市游仙区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实施办 (试行) 第章 总则 第条 根据《 ***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四川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意见(试行)》(川委办〔2014〕20号)特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签字背书指党组织负责、纪检组织负责与党风廉政建设关档案、报表、记录、资料、电介质等载体签名表示同意相关事项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党组织负责应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组织负责应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制度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党委(党组、党工委)名义发、报、公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档案、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党组织负责签名并加盖党组织公章必要由纪检组织负责共同签名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纪检员)名义发、报、公档案、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纪检组织负责签名并加盖纪检组织公章 第五条 党组织负责必须本本部门档案签字背书: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目标责任书; (二)党风廉政建设或惩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目标解、任务工、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社评价等面档案; (三)作风建设、风肃纪工作实施案、总结报告; (四)积极预防、系统治理推进情况报告廉情预警整改情况报告区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整改情况报告; (五)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及员述责述廉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 (六)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或惩治预防腐败体系领导组名义起草档案; (七)重要决策、干部选用、重财务支决策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档案; (八)重事项报告、廉洁政情况报告; (九)其需要签名档案 第六条 纪检组织负责必须本本部门档案签字背书: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目标责任书; (二)违纪违规线索报告; (三)案件查办、作风督查、警示教育等纪检监察业务安排部署及推进、总结情况报告; (四)党员权利申诉办理情况报告; (五)纪检组织及负责述责述廉报告; (六)区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整改情况报告; (七)重要决策、干部选用、重财务支决策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档案; (八)重事项报告、廉洁政情况报告; (九)其需要签名档案 第七条 党组织负责、纪检组织负责应充解并核实需签名档案并所签名档案负责;党组织负责、纪检组织负责权拒绝认属实或者怀疑能廉洁情况相关档案签名并书面报告签字理由 第三章 实施程式 第八条 党组织负责、纪检组织负责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式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 第九条 党组织负责、纪检组织负责采取参加议、调查取证、实走访等形式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提请相关机构予协助议纪要、议记录、档案函件作核实底稿部 第十条 签字背书式参照附录范本背书情况复杂另附页详细说明签字背书式两联份附于背书档案份留存本单位存档 第十条 签字背书党组织负责、纪检组织负责应所背书事项进行持续跟进、监督访核查偏离预定计划、发廉洁行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及报区纪委监察局 第十二条 签字背书底稿作责任追究党组织负责、纪检组织负责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程式性证据经查证属实免除相关责任部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 处理处 第十三条 区纪委监察局游仙区签字背书制度监督单位 第十四条 经党组织负责、纪检组织负责签字背书事项若发党风廉政建设面问题按照连带责任依《 *** 纪律处条例》游仙区案双查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责任 第十五条 消极履行或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签字背书制度公通报批评取消度评优评先资格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绩效管理;应该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签字背书制度未履行旦职责范围内发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党组织负责、纪检组织负责按加重情节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适用于游仙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辖区内非公企业党组织村、社群参照本办执行 第十七条 电介质签字背书具体办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自201410月15起实施 游仙区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单 编号: 单位 间 存根 背书事项 责任主体 党组织负责 纪检组织负责 否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核查程式 否发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违规问题 签名 …………………………骑……缝……章……………………………… 游仙区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单 编号: 单位 间 随档案附送 背书事项 责任主体 党组织负责 纪检组织负责 否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核查程式 否发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问题 签 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 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内容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系自愿签订的,则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合同自办理登记后才生效,未办理登记的,虽然已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但合同不生效。如:当事人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财物进行抵押的,则抵押合同要在办理相应的登记后才生效。 《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装置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合同上写着需要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那么只 关于合同签章生效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几点: 1、合同双方有一方为公司的,应加盖公司合同章方为生效。 2、合同双方均为个人的,双方(本人)签字即为生效。 建议:如您所签订合同对方为公司,必须加盖公司合同章或公章,因为签订合同的主体为公司与个人无关。将来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应找合同签订主体进行解决。即使是公司法人签字,也存在将来公司法人变更的情况,所以加盖公司公章是最稳妥的方式。

合同台账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合同台帐包括合同登记台帐、合同检查台帐、合同统计台帐、.合同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台帐、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帐、合同文本领用登记台帐、《授权委托书》使用登记台帐。建立合同台帐,旨在通过合同管理,管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使决策者了解本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标的是什么意思?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拓展资料: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实际上这样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否则,适用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法在总则中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标的——百度百科

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什么

合同中的“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通过建立合同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标的主要有三类:财产(包括实物和智力成果)、劳务、工作成果。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属于工作成果这一大类。即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合同的标的相比,具有以下特性:(1)空间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说,建设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设单位所造定的地点,建成后不能移动,只能在建造地点使用(2)建设工程生产的单件性。建设工程的生产,都是根据每个建设单位的特定要求,单独设计,并在指定的地点单独进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单个“定做”,而非“批量”生产。(3)建设工程生产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体形”庞大,其生产一般都是在露天进行。(4)建设工程生产周期长,程序严谨而复杂。(5)生产工期的差异性。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买卖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土地、山脉、河流、海洋只能由国家依法确定使用主体,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二)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三)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四)责任相抵原则,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民法典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假的与借款合同会不会成立是没有关系原的,签订书面合同时,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客观:我国《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合同的标的物应符合什么特征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二)买卖标的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三)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

一、合同标的物是什么1、合同标的物是:(1)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2)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二、签订合同的形式有哪些签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2、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3、鉴证形式;4、批准形式;5、登记形式。

合同法第142条和144条如何理解标的物风险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是买卖合同中两项最重要的内容。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其关键问题是风险转移的问题,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原则,即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有以下几点:  (1)《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对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 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挂钩,而是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与风险均发生转移,并不是所有权转移导致风险转移,而是交 付行为带来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动产所有权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不论不动产过户登记是否完成,只要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不动产,该不动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尽管特定条件满足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但只要完成了标的物交付,风险即转由买受人承担。同样,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风险也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3)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中有关产品设备验收的时间有什么规定吗?是一年吗?

有规定,你参考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标的物灭失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在诉讼请求明确时仍可提起确权之诉。在标的物灭失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返还财产、分割财产、确认物权、赔偿损失等不同的诉讼请求。由于灭失的类型不同,会导致诉讼请求与案件不匹配,请求的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或可裁判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和货物的区别?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特定的等待交易的货物;标的物肯定是货物,但货物不一定是标的物。

核销合同怎么写

书面通知和签署协议。1、书面通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送核销合同的通知,通知中应包括合同的标识信息,明确表达核销的意向,解释核销的原因。2、签署协议:双方可以共同签署一份核销协议,明确双方对于合同的核销意向和处理方式。

合同书能否作为原始凭证?

不可以。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凡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各种单证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并据以记账,如购销合同。合同是备查件,单独存放。有时税务局会检查合同。拓展资料: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业务内容、业务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填制人、经办人或验收人的签字盖章。原始凭证的种类很多,如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银行结算凭证、各种报销单据等。原始凭证按来源不同,可分为自制和外来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由本单位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凭证,自制凭证按其反映业务的方法不同,又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一次凭证如"现金收据"、"银行结算凭证"、"收料单"、"领料单"、"发货票"等、累计凭证如"限额领料单"等。汇总原始凭证如"发料汇总表"、"工资结算汇总表"等。外来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供应单位的发货单等。外来原始凭证是在企业同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由外单位的经办人员填制的。外来原始凭证一般由税务局等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批准由经济单位印制,在填制时加盖出据凭证单位公章方有效,对于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复写纸套写。

电子税务局发票增量如何加合同

电子税务局发票增量增加合同如下。网上申请发票增量流程步骤如下:1、登陆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页面上的事项办理.2、进入事项办理界面后,点度击【发票】模块.3、进入发票主界面,点击【票种核定】.4、把页面拉到最下方,点击【办理】.5、这时页面会弹出监控提示,道选择确定,点击【下一步】.6、进入票种核定主界面,勾选需要增量的发票类型,在下拉框选项中点击【变更】.7、在页面中找到申请每月最高领票数量,在申请每月最高领票数量后面输入需要申请的【发票增版量数额】.8、增量数量输入好后,从事经营后面输入:企业具体经营范围;在预计全年销售额约为后面:输入预计企业全年的销额金额.9、核对数据无问题后,点击页面右下角的权【下一步】.10、页面跳转到【上传附报资料】,可以不用上传,直接提交.11、提交成功后,页面弹出办理成功提示,等待税局审核即可.

质押合同必备要件是什么

质押 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 履行 债务 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 民法典 》第427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委托担保合同可以加质押吗

可以。根据查询华律网得知,在委托担保合同中,委托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供质押担保,以增加担保力度。质押担保的设立需要符合《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质押物需要合法、有效,质押合同需要明确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等信息,并且需要经过公证或登记等程序。总结起来,委托担保合同可以加质押,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经过公证或登记等程序。委托担保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委托人履行债务的合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企业合同贷款叫什么业务

企业贷款。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企业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审计准则规定,合同谈判的人员与合同订立的人员要分离,请问如何理解?

1 教材中有个观点,就是尽可能将不同的职能分配给不同的部门或者人员以形成相互牵制。但又说了 是适当的职责分离,而不是100%的分离。如果内部控制的的收益远远大于内部控制的成本或者不实施内部控制的损失,那么就要职责分离了。当然了,审计准则还提到小型被审计单位的情形。2 考试就是考试,中国的考试是远远脱离于实际工作的,教材的理论根本起不到指导实践的作用而只能起到指导考试的作用,所以不要与实际工作联系起来,脑袋里学到相应的地方只要有个幻想的模拟环境能弄懂是怎么回事就行了。至于实践工作如何处理待到9月31再讨论(郭守杰语)3 谈判与订立合同是 财政部内部控制指引要求的。三、销售与收款控制 (一)概述 为了加强对单位销售与收款的内容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销售与收款内容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岗位分工控制 1、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 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1) 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2) 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3) 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3、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单位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 4、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三)授权批准控制 1、 单位应当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 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 对于超过单位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单位应当进行集体决策,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4、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 (四)销售和发货控制 1、 单位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2、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并予以执行。 3、 单位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 4、 单位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对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赊销业务;超出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5、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1) 销售谈判。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销售谈判的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2) 合同订立。单位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3) 合同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4) 组织销售。单位销售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5) 组织发货。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批,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6、 销货退回。单位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 (1) 单位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 (2) 销售退回的货物应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 (3) 财会部门应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 7、 单位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销售台帐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五)收款控制 1、 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理》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 2、 单位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帐,不得擅自坐支现金。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3、 单位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4、 单位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帐,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单位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美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5、 单位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单位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6、 单位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7、 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单位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单位应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监控制度。 8、 单位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 监督检查 单位应当建立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 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 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 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4. 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帐,应入帐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5. 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以上引用东奥会计在线王铮的回答,侵权必删

民法典合同编规制垄断者的行为包括哪些

民法典合同编规制垄断者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点:1、达成垄断协议。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称为滥用市场竞争优势;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解决垄断行为的方法如下:1、预防。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2、管理。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3、处罚。对经营者之间的垄断行为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答案】:A[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管理。企业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选项A不正确。

做出口的,发票合同,出口退税,核销,报关都要留底根备查吗?

对,都要留底备查,一般原件在财务那,做外贸的各单据要留一份复印件留底,保证出口的单据完整的一套

合同台账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合同台帐包括合同登记台帐、合同检查台帐、合同统计台帐、.合同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台帐、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帐、合同文本领用登记台帐、《授权委托书》使用登记台帐。建立合同台帐,旨在通过合同管理,管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使决策者了解本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是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且劳动合同期限与实习期有关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协议优先;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消费者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协议原则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律与合同争议要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1、意思自治原则,协议优先。2、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才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消费者合同;涉外劳动合同。4、当事人协议原则,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5、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涉外合同审查时的注意事项:1、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2、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3、合同标的物描述与规定;4、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5、合同附件;6、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的约定。综上所述,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有多个适用原则,优先适用订立涉外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的法律,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使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此外,我国还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发例外以及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我国合同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有哪些

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不能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比如,不能在施工合同中直接约定安全责任由其中一方全权承担;如不能在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中约定一方可以断水断电;比如不能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主体结构分包等。

我国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适用哪些原则

您好!合同的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调整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的法律。各国立法和实践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它是一项古老的原则,14世纪意大利的学者已提出过这个观念,但其受到广泛关注则是法国的杜摩兰再次提起之后,目前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当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新近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表明,多数国家反对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加以限制,而允许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选择法律,甚至以新选择的法律代替原来所作的选择。因为这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又更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意。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即明示或默示选择的问题。明示选择方式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选择条款或在合同之外签订专门的法律选择协议以表达选法意图,因其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故为各国立法肯定。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所选择的法律应是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法,这是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所一致认可的。(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应该为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条灵活的富于弹性的开放性冲突原则。为了给法院提供一个判断最密切联系的标准,或限制法院在判断最密切联系时的主观任意性,各国均采“特征履行说”作为推定最密切联系的根据。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很像“本座说”的翻版,即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而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三)客观标志原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意思不明而无法确定合同准据法时,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立的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有: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地,当事人国籍,债务人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等等。

合同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是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主观: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法院的使用(一)运用领域的扩展我国对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展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意思自治原则上升到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则部分作出了宣示性的规定,并扩大到诸多非合同领域;另一方面,是放松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条件,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上拒绝了实质性联系标准,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截止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上采取了“明示”的方式。而对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是基于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和“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另外,对某些涉及我国重要经济利益的合同采取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从而间接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可能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扩展到代理、仲裁协议、信托、夫妻财产关系、协议离婚、动产物权、运输中动产物权、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知识产权侵权等领域。我国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不仅在适用领域进行大规模的扩张,在适用条件上也采取了放松的做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对意思自治原则只作出了宣示性规定,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而对于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条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尽管2007年《规定》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其规定只是对合同领域具有约束力,并不当然适用于非合同的其他领域,所以有必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总的司法解释。(二)运用的限制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对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运用的限制是多方面的。第一,2013年《司法解释(一)》第6条作出了一般性的限制,即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运用意思自治原则的领域选择法律,其他领域一概不能选择。第二,2013年《司法解释(一)》第9条作出了对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所作出的限制,即不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或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此外,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还主要体现在直接适用的法、政策导向和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三个方面。二、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中的问题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得到大幅扩张豑。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该解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这里将结合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外法律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简要的法律梳理和分析。三、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主张“合同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何地法律,法院应根据整个案件的各种迹象推断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杜摩兰因此被称为“意思自治之父”,并被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奠基者。随着涉外民事活动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也趋于激烈,而传统冲突理论在解决新问题和复杂问题时也更难以实现效率和公平兼顾的目标豍。意思自治原则使私法主体自由意志得以发挥,尊重主体自由从而促成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当事人预见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学者认可,并被更多地付诸立法和司法实践。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法院的使用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法院的使用是怎样的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请教一下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某一国的法律作为他们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人民网》在《合同法》的立法经验一文中。第二条,《合同法》正确处理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效率与公平、交易安全与交易便利等关系,确立了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本质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通过市场即交易活动使资源达到优化配置的经济模式。交易当事人只有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依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交易,才能真正达到“共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必须享有合同自由的权利。合同自由要求当事人自主地依自己的意思订立合同,是否订立合同,与何人订立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如何确定合同的内容,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决定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强力干涉。《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同时,合同自由要求只有依自己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依《合同法》规定,不是基于自己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无论属于何种情形,违背真实意思的当事人均有权撤销。合同自由促使当事人主动、积极地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交易,以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形成自由竞争。合同自由原则是建立在交易双方平等基础上的,是以假定交易双方是合理的“经济人”,双方经济信息对称为前提的。然而,由于现实中的交易双方并不都具有真正的平等地位,并非都是合理的经济人,如果实行绝对的合同自由就会造成事实上不自由的结果,就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因此,现代法无不在确认合同自由的同时对合同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

合同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分析: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某一国的法律作为他们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人民网》在《合同法》的立法经验一文中。第二条,《合同法》正确处理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效率与公平、交易安全与交易便利等关系,确立了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本质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通过市场即交易活动使资源达到优化配置的经济模式。交易当事人只有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依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交易,才能真正达到“共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必须享有合同自由的权利。合同自由要求当事人自主地依自己的意思订立合同,是否订立合同,与何人订立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如何确定合同的内容,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决定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强力干涉。《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同时,合同自由要求只有依自己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依《合同法》规定,不是基于自己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无论属于何种情形,违背真实意思的当事人均有权撤销。合同自由促使当事人主动、积极地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交易,以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形成自由竞争。合同自由原则是建立在交易双方平等基础上的,是以假定交易双方是合理的“经济人”,双方经济信息对称为前提的。然而,由于现实中的交易双方并不都具有真正的平等地位,并非都是合理的经济人,如果实行绝对的合同自由就会造成事实上不自由的结果,就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因此,现代法无不在确认合同自由的同时对合同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扩展资料:《合同法》的订立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意思自治原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合同法》的立法经验

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精选范文

每一个员工都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阶段性的 总结 ,在总结中发现问题,吸收 经验 教训。下面是我给大家精心挑选的 工作总结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我是农经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在三年的聘期内,我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扎实苦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领导的肯定,群众的认同,农经工作 个人总结 。现将本人三年来的学习、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个人素质 学习是明确政治方向,提高能力水平的重要途径,更是适应新形势、新环境的必然要求。三年来,我始终坚持学习不放松,努力提高自身修养,不断增强自己应对新环境新问题的能力。一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并以此来指导自己的各项工作。同时,时刻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自己的工作方向与党的路线方针始终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党的事业贡献力量。通过三年的努力,我已考取了农业经济师这一中级职称,并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的认定。 二.立足本职围绕中心做好工作 农经工作是一项立足基层,直接为广大农民服务的工作。围绕这一本质,我主要致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规范管理工作,采取多种 措施 解决好当前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税费改革以来,特别是如今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使得许多税改前迫于税费压力过大而将自己的承包耕地流转给他人耕种的农户,迫切要求收回自己的耕地。在这种情况下,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大量的土地权属纠纷,个人总结《农经工作个人总结》。 面对这一情况,我一方面向发生纠纷的农户耐心宣传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政策,另一方面走访村组,了解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再根据土地流转时双方有无签订流转协议或流转合同等情况,区别对待,据实处理。经过我的努力,全乡范围内大量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2.认真执行减负政策,严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民权益。 农民负担问题是全乡广大农民关注的焦点,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于可筹可不筹的一事一议项目,我努力说服乡领导尽量不筹或少筹;对于确实需要筹资的公益事业项目,也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由我们乡农经站审核并报上级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全乡农民负担反弹的现象,保护了农民利益。 3.建立健全“村财乡管”管理制度,加强村级 财务管理 。 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是农经工作人员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责,这项工作做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村级班子的稳定和干群关系。为此,我与农经站其他工作人员分片包干、各负其责,做了大量工作,帮助各村建账、立帐、管帐,重点加强了村级债权债务管理,控制新增债务,通过各种 渠道 逐步化解原有债务,使得各村从沉重的债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村级建设,改善了干群关系,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我还围绕乡中心工作,服从乡党委、政府安排,配合做好其他各项工作。其中重点是做好全乡的统计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可以为党委、政府进行决策和制定发展规划提供可靠依据。为做好此项工作,我不惜花费大量时间,努力搜集整理全乡各行各业的数据资料,并加以妥善保管,随时为乡党委政府进行决策提供所需数据、帐表。特别是20_年的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和20_年的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范围广、内容复杂,任务十分艰巨,我作为乡普查指导员,义不容辞地带领全乡普查员分赴各普查区,深入调查对象户,进行细致的调查登记。在我的指导下,全乡的两次普查任务都得以圆满的完成,而我本人也两次被评为省级先进个人。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资料,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的“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标签。管理层已认识到企业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未来,同时,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又是影响企业信用好坏的关键环节。所以加强对企业合同的工作的管理,已成为上下的共识。“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我企业不断鞭策自身持续改善的 口号 。 回顾20__年度合同工作,我们发此刻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方面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1、改变了以往对信用的淡薄观念,由财务部牵头组织各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了合同法、税法及 会计知识 的培训。 2.改变了以往对信用管理不明晰的状况,明确了合同管理由综合部统一管理,设专职专管员一名,财务、市场部兼职专管员各一名。 二、加强管理制度到位 为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我们首先做到了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我们设立了质量体系认证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各项 规章制度 ,异常是我们还对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订适合本企业、本行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其次,从合同签订、评审、履行、验收、监督、归档,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等环节都按照《合同法》规定重新规范,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三、注重质量履约到位 1、对新进厂员工签订 劳动合同 ,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进行了劳动部门鉴定。 2、为更好地了解员工思想状况,搭起员工与公司间的桥梁,20__年上半年我公司成立工会委员会,并与20__年12月与公司签订了团体劳动合同。在涉及员工的团体权益时代表员工与公司协商解决。 3、在供应商供货方面,仍采用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区分大批量供货与偶尔购货,针对经常性的采购,意向供货方仍启用2009年度经质量体系评定合格的供应方,本年度对合格供方进行了评审,仍贴合供方评价要求。对于不经常发生的临时性采购,我公司由采购部门考察、咨询、联系,在综合各方面因素后构成书面合同工,报总经理签字,转交综合部,综合部留存签字联并审核后给予盖章,在付款时转财务一份,财务针对合同的付款方式、期限及产生纠纷所采取的办法进行最终的审核经过后按合同要求予以付款。当年度除合格供方外,销售出合同签订___份,合同金额_____万元。 4、客户主要为政府、事业单位,客户存在单一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今年收入合同____万元,实际收入为____万元;明年收入会有更大增长,已与_____万元的年度合同。 回首20__年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我们仍要看到,工作仍存在较大不足,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培训仍要加强,合同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把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篇 三 20__年上半年在公司各级领导及同事的帮忙和协助下,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__年上半年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今年上半主要工作 1、起草、审查、签订各类合同40余件,签订额达1.8亿元以上; 2、合同签约率为100%,履约率为100%; 3、负责工程施工工作; 4、负责合同、招标文件等档案整理并归档工作; 5、负责工程各类签证、工作联系单档案管理工作; 6、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为项目部带给便利条件; 7、完成领导交办的 其它 工作。 二、主要工作表现 1、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签订、审查 目前公司合同种类繁多,主要涉及到土建、水电、暖通、设备安装、内外装饰等。今年以来签订的合同40件,签订额达1.8亿元以上。应对合同类型多,签订额大,履行周期长等特点,从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出发,凡是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均由本部门参与洽谈、起草、审查。 在合同商定过程中,做到严把法人资格关、部门身份关、合同条款关、履约潜力关、资信等级关等,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做到了合同管理“零失误”。 2、加强工程档案管理 由于以前没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所以对工程档案的管理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加上人员的变动,有些档案也不知去向,给公司的发展带来必须的影响。 档案是认识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此刻、预见未来。要做好档案管理,首先要把重点放在档案收集上,档案管理如果收集不到档案资料,就好比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我部门十分重视归档资料的收集工作。 为了使收集工作有成效,特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 方法 ,比如多次给工程人员强调档案移交的范围,如果有盖章的资料必须要交到公司盖章,这样盖完章我能够直接留下一份,避免工程人员不移交带来的档案丢失等。虽然这样工作量大大增加了,但却是对档案收集最好的一种方法。 3、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1)施工组织机构为了抓好施工工作,完善管理,职责心强的管理技术人员,公司组建了施工项目部。项目部实行项目负责制,对施工项目统一管理,在质量、进度方面统一监控,社会关系统一协调,后勤供应统一保障。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公司效益。 (2)礼貌施工 为了保证工程在安全礼貌环境中施工,施工科制定了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性地召开 教育 活动。 (3)主要施工方法 开工后项目全体技术人员、专职质检人员、专职试验员、各班组长,熟悉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并进行技术交底。 根据图纸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带给的设计基本资料和测量标志,进行现场引测高程,建立施工控制网,对临时工程布置范围样线实行同精度控制,确保临时工程布置方便施工,不影响工程施工,确保工程的测量、放线精度。 (4)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①对入场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认真贯彻“质量求生存”的方针,组织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工程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②项目部质量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及施工作业指导书,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③配合并服从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和指导,严格遵守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监理指令。 ④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采用工序管理点控制办法。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部、分项(单元)工程质量,凡达不到工序质量标准的坚决返工,直到检验合格,才能转入下道工序。 ⑤项目部在每道工序施作前进行工序质量控制点的分析,向工长、施工队队长或班组长进行工序质量控制点的技术交底。由工长、施工队队长或班组长向作业人员进行工序质量控制点的技术交底。 ⑥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终检。项目部设立质检机构和专职质检员,层层把关,严格执行质量一票否决权。 ⑦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员参加施工全过程,工程重要部位采取跟班生产随时检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办理质量签证手续。 ⑧严格把好建筑材料质量关。对原材料进行入场检验,成品及半成品务必具备“三证”,建立建筑材料准许入场制度和使用签证手续及跟踪施工记录。 ⑨施工现场设置试验检测设备,配备必须数量的试验人员(专职质检员)和相应的试验仪器。试验人员持证上岗,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试验规程。 ⑩在施工中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挂牌操作制度,做好施工记录,实行质量与工资奖金挂钩的奖惩制度。 三、存在的不足 上半年无论是合同管理、还是档案管理总的来说比往年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仍有不足。 一是合同管理还需进一步提高,加强《合同法》学习及合同管理。二是再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 最后,感谢公司所有领导和同事对我工作的帮忙和支持,今后的工作我部门将更加努力,不断学习,改正过去工作存在的不足,以更优异的工作成绩回报公司、领导和同事们。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资料,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的“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标签。管理层已认识到企业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未来,同时,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又是影响企业信用好坏的关键环节。所以加强对企业合同的工作的管理,已成为上下的共识。“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我企业不断鞭策自身持续改善的口号。 回顾20__年度合同工作,我们发此刻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方面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1、改变了以往对信用的淡薄观念,由财务部牵头组织各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了合同法、税法及会计知识的培训。 2.改变了以往对信用管理不明晰的状况,明确了合同管理由综合部统一管理,设专职专管员一名,财务、市场部兼职专管员各一名。 二、加强管理制度到位 为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我们首先做到了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我们设立了质量体系认证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异常是我们还对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订适合本企业、本行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其次,从合同签订、评审、履行、验收、监督、归档,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等环节都按照《合同法》规定重新规范,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三、注重质量履约到位 1、对新进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进行了劳动部门鉴定。 2、为更好地了解员工思想状况,搭起员工与公司间的桥梁,20__年上半年我公司成立工会委员会,并与20__年12月与公司签订了团体劳动合同。在涉及员工的团体权益时代表员工与公司协商解决。 3、在供应商供货方面,仍采用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区分大批量供货与偶尔购货,针对经常性的采购,意向供货方仍启用2009年度经质量体系评定合格的供应方,本年度对合格供方进行了评审,仍贴合供方评价要求。对于不经常发生的临时性采购,我公司由采购部门考察、咨询、联系,在综合各方面因素后构成书面合同工,报总经理签字,转交综合部,综合部留存签字联并审核后给予盖章,在付款时转财务一份,财务针对合同的付款方式、期限及产生纠纷所采取的办法进行最终的审核经过后按合同要求予以付款。当年度除合格供方外,销售出合同签订___份,合同金额_____万元。 4、客户主要为政府、事业单位,客户存在单一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今年收入合同____万元,实际收入为____万元;明年收入会有更大增长,已与_____万元的年度合同。 回首20__年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我们仍要看到,工作仍存在较大不足,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培训仍要加强,合同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把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我是农经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在三年的聘期内,我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扎实苦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领导的肯定,群众的认同,农经工作个人总结。现将本人三年来的学习、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个人素质 学习是明确政治方向,提高能力水平的重要途径,更是适应新形势、新环境的必然要求。三年来,我始终坚持学习不放松,努力提高自身修养,不断增强自己应对新环境新问题的能力。一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并以此来指导自己的各项工作。同时,时刻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自己的工作方向与党的路线方针始终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党的事业贡献力量。通过三年的努力,我已考取了农业经济师这一中级职称,并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的认定。 二.立足本职围绕中心做好工作 农经工作是一项立足基层,直接为广大农民服务的工作。围绕这一本质,我主要致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规范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好当前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税费改革以来,特别是如今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使得许多税改前迫于税费压力过大而将自己的承包耕地流转给他人耕种的农户,迫切要求收回自己的耕地。在这种情况下,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大量的土地权属纠纷,个人总结《农经工作个人总结》。 面对这一情况,我一方面向发生纠纷的农户耐心宣传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政策,另一方面走访村组,了解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再根据土地流转时双方有无签订流转协议或流转合同等情况,区别对待,据实处理。经过我的努力,全乡范围内大量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2.认真执行减负政策,严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民权益。 农民负担问题是全乡广大农民关注的焦点,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于可筹可不筹的一事一议项目,我努力说服乡领导尽量不筹或少筹;对于确实需要筹资的公益事业项目,也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由我们乡农经站审核并报上级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全乡农民负担反弹的现象,保护了农民利益。 3.建立健全“村财乡管”管理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是农经工作人员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责,这项工作做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村级班子的稳定和干群关系。为此,我与农经站其他工作人员分片包干、各负其责,做了大量工作,帮助各村建账、立帐、管帐,重点加强了村级债权债务管理,控制新增债务,通过各种渠道逐步化解原有债务,使得各村从沉重的债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村级建设,改善了干群关系,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我还围绕乡中心工作,服从乡党委、政府安排,配合做好其他各项工作。其中重点是做好全乡的统计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可以为党委、政府进行决策和制定发展规划提供可靠依据。为做好此项工作,我不惜花费大量时间,努力搜集整理全乡各行各业的数据资料,并加以妥善保管,随时为乡党委政府进行决策提供所需数据、帐表。特别是20_年的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和20_年的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范围广、内容复杂,任务十分艰巨,我作为乡普查指导员,义不容辞地带领全乡普查员分赴各普查区,深入调查对象户,进行细致的调查登记。在我的指导下,全乡的两次普查任务都得以圆满的完成,而我本人也两次被评为省级先进个人。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精选 范文 相关 文章 : ★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精选范文5篇 ★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精选 ★ 2020年度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五篇 ★ 2020年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 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3分钟 ★ 2020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 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以及工作计划范文 ★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 单位工作总结报告范文精选五篇 ★ 部门工作总结范文精选5篇

合同中“标的”啥意思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合同中的“标的”条款必须规定得准确、清晰、详实,否则,将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标的”条款的缺失导致合同不生效。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没有标的,就没有客体,合同关系也应不复存在。实践中涉及货物等有形物时,合同标的条款缺失的情况极为少见,但合同标的是某种权利、行为,且通过文字描述有一定困难时,就可能产生缺失合同标的条款的情况。2、合同标的约定不明引发合同纠纷。合同标的约定不明是合同标的条款最容易出现的一种法律风险。因为双方对合同标的描述的不准确,不具有唯一性,导致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的情况较为常见。3、合同标的违法致使合同无效。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因合同标的违法致使合同无效的案件也比比皆是,如禁止流通物买卖合同、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挂靠协议、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等。4、当事人交易的实际标的与合同约定标的不一致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主张。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时为实现特定的经营目的,并不一定采用最直接的交易形式。例如,企业为了获取某项资产(如不动产、采矿权等),因交易税费过高及或法律对特定资产转让条件的限制,故将直接购买该资产的交易模式转化为收购股权等其他方式以获得该资产。此时,对合同标的的准确描述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合同中就不仅仅需要考虑对股权的描述,同时需要将该项资产作为核心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若该资产出现一些与预想不符的情况时,购买人将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股权购买合同。

合同标的是什么意思啊

一、合同标的是什么意思啊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是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是作为,包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二、合同标的和合同标的物有什么区别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标的是不一样的。合同标的和合同标的物区别具体而言:1、债权关系中,标的是行为,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并且移转所有权于买受人 以及 买受人支付价款;2、物权关系中,标的是物,而且是有体物、特定物、独立物。比如说所有权,权利的内容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以物权的客体是物。

合同里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一、合同里的标的是什么意思1、就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标的物提存通俗意思是什么意思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公证机关通过把债之标的物(货款、物品)提存到公证机关,待债务人履行完某项义务,再交付债权人的办法,可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中“标的”什么意思?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可以是“物”,一般的买卖合同中购买实物;也可以是“行为”。如借款合同的人民币、电脑买卖合同的电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扩展资料:诉讼标的:1、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时,民事法律关系才成为诉讼标的。2、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所谓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3、诉讼标的作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什么标准予以识别,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争论最激烈的理论之一。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从整体上看,新诉讼标的理论,也即以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特定诉讼标的的理论,在理论界已占据统治说的地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标的

法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有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标的”是什么意思?“合同标的的额”?“标的物”?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合同法中的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合同法?合同法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合同的规则,是一种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效力、解除、变更等。合同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效力、解除、变更等。什么是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合同的主要内容。标的物是合同的核心,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合同的主要内容。标的物可以是实物、劳务、服务、财产权利等,也可以是一种行为或行动。标的物的种类有哪些?标的物的种类有很多,主要有实物、劳务、服务、财产权利等。1. 实物:实物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它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如土地、房屋、股票、债券等。2. 劳务:劳务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它是指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3. 服务:服务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它是指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服务费的行为。4.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它是指一方拥有某种财产权利,另一方支付财产权利费的行为。标的物的特征有哪些?标的物的特征有:1. 标的物必须是可以实现的:标的物必须是可以实现的,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必须是可以实现的。2. 标的物必须是明确的:标的物必须是明确的,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必须是明确的,不能有歧义。3. 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法律。标的物的法律效力有哪些?标的物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点:1. 标的物的法律效力受到合同法的保护:标的物的法律效力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受到合同法的保护。2. 标的物的法律效力受到民法的保护:标的物的法律效力受到民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受到民法的保护。3. 标的物的法律效力受到行政法的保护:标的物的法律效力受到行政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受到行政法的保护。结论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合同法中的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合同的主要内容。标的物的种类有实物、劳务、服务、财产权利等,标的物的特征有可以实现、明确、合法等,标的物的法律效力受到合同法、民法、行政法的保护。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注意标的物的种类、特征和法律效力,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有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标的”是什么意思?“合同标的的额”?“标的物”?

1,“标的”是指双方意思表示指向的对象,比如买卖房屋,“标的”就是房屋所有权。2,"合同标的额“是指标的经济化金额,一样以买卖房屋为例,标的额就是房屋价款。3,“标的物”是指双方标的物化的具体方式,房屋买卖中”标的物“就是房屋。有些情况下可能存在“标的”而没有“标的物”,例如商标转让,著作权,专利权权转让合同中,“标的”都是抽象化的权利而没有实物。

经过登记的技术合同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  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含有多个专利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我们院也对“发明创造项”的加分政策做了修改。专利不再是一个鼓励大家创新的代言词,而是被蒙上了一层利益追逐的薄纱。其实,申请国家专利没有你想的那么难,不要因为它前面就加了“国家”二字就高不可攀,只要你有奇异的想法和具有实际意义的产品,你就可以申请国家专利。下面就我的例子给大家做个介绍,申请国家专利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撰写相关的文件材料,第二部分是邮寄工作最后一部分是汇款。下面我将详细的叙述这三部分内容。一、撰写相关的文件材料写材料的前提是你已经有一个好的创意,这来源你对生活敏锐的嗅触观能力,这个创意无论大小,你都可以申请,但是你要分清它是发明专利,是实用新型还是外观专利。这也就是专利的三种类型。下面我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例,告诉大家申请专利的流程。撰写的专利申请材料有: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这是要提交申请材料里面最简单的一份,只需按照表格的内容及提示填写就好,一般来讲有三页,最后一页是请求书的英文信息表,其实就是些个人信息的填写啦,非常简单。说明书:说明书的撰写需要写上实用新型的名称,这个是要居中的。依次描述该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技术创造的目的以及附图说明。附图说明是结合说明书附图来的,关于说明书附图我稍后再讲,这里的附图说明就是写清楚图1是什么,图2是什么……权利要求书:顾名思义权利要求书就是你对自己发明的专利所想要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涉及以后的侵权行为就是要看这份文件的。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如果有多项权利要求,就以阿拉伯数字按照顺序编号。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一项权利要求要在结尾使用句号,千万不要中间就用了句号。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既然是摘要就不用太复杂,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就好,不要长篇大论,写的清楚明白就好。说明书附图:这里就是要求你对该产品有一个图示,每一幅图都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图号,如:图1,图2……这里仅仅是图,决不能出现文字解释,因为文字解释都在说明书中谈及了,在使用多张图片时,各附图中的相同的零件最好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摘要附图:摘要附图相对于说明书附图来说比较简单,画一个就好,把最核心的技术画出来就行,也不要在旁边附有文字说明,图就是图。

技术转让合同所得税申报是在附表里的哪一项?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是在附表中的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可自行查看。泛指技术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即技术供应方将生产、管理、销售技术及有关权利让与承受方。转让的技术包括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如专利、商标等)和无工业产权的专有技术(如图纸、技术说明书)。国家间的技术转让有非商业性的技术援助以及技术贸易两种。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含有多个专利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属于公司秘密转让时需要的合同,在合同中只有一个专利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

关于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问题?

本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报酬。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变化影响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超时劳动所获得的额外的劳动报酬,即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病假、事假和一些特殊休假期间及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者社会义务时支付的工资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将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问题,包含了三层意思: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首先,结合各种灵活多变的用工形式,本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平等协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种对当事人而言更切合实际的劳动报酬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还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有:1、最低工资制度。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此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当然,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3、劳动者加班费也是其劳动报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4、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取得工资支付。所谓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或者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1)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依法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2)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劳动者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支付。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5)劳动者在享受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国家的规定探亲休假期内探亲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6)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假期或者直系亲属死亡的丧事假期。一般为一至三天,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此期间工资照发。(7)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另外,为了鼓励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假间的工资发放也作相应规定。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依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劳动报酬。劳动者从劳动到获得报酬,再到消费,是一个完整的周期,在这个过程中,获得报酬是实现这个周期的重要环节,而工资正是获得劳动报酬的最重要的形式,以法律的形式将支付工资的周期规定为至少一个月,可以使劳动者的劳动到获得报酬的周期不致过长,更有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行月薪制的用人单位,工资必须按月发放,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的工资也可以按小时、按日或者按周发放,超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的即构成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三、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工资不得随意扣除,企业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处罚性手段。 不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则构成劳动法“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处罚的行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本款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所作的规定。近些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和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全国总工会调查发现,拖欠农民工资的现象不仅在个体和私营企业中存在,在一些国有企业也相当严重;不仅在房地产开发工程中经常发生,在政府招标的工程中也存在着欠薪现象。有的企业主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作为一种经营策略,迫使农民工不得不走上艰难的追讨欠薪之路。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是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的。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也存在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基于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法将支付令制度引入了欠薪案件中,赋予劳动者快捷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途径。根据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金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劳动者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工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的申请不成立的,可以裁定予以驳回;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支付令这一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调解、仲裁或者起诉。如果是私人公司都这样 只要企业的才是这样的计算呢 私人的没有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以此类推。

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写会计分录?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时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那么购销合同印花税的会计分录是什么?购销合同印花税会计分录计提:借:税金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贷:银行存款什么合同要缴纳印花税?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经济合同。(1)购销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10)技术合同。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印花税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适用税率。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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