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股票交易的基本程序,开户、委托、成交、结算、过户需要的过程是什么,帮我讲解证劵交易程序。举例说明...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开户、委托、竞价成交、清算交割、过户等步骤。 一、开户 投资者在买卖证券之前,要到证券经纪人处开立户头,开户之后,才有资格委托经纪人代为买卖证券。 开户时要同时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当甲投资者买入证券,乙投资者卖出证券,成交后证券从乙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转入甲投资者的账户,相应的资金在扣除费用后从甲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转入乙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一)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是证券登记机关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准确登记投资者所持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变动情况的一种账册。 我国证券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法人账户两种。 ★个人开户必需持有效证件。 ★法人开户提供的证件有:有效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一般的证券账户只能进行A股、基金和证券现货交易; 进行B股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需另行开户和办理相关手等。 投资者投资于上海和深圳股市,需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是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或其委托的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深圳账户由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或其授权的证券登记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开户。 证券账户全国通用,投资者可以在开通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业务的任何一家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 (二)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是投资者在证券商处开设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买入证券所需资金或卖出证券取得的资金,记录证券交易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资金账户类似于银行的活期存折,投资者可以随时提取存款,也可以获得活期存款的利息。 二、委托 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进行。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人买卖某种证券时,要签订委托契约书,填写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基本情况。委托书还要明确,买卖何种股票、何种价格、买卖数量、时间等。最后签名盖章方生效。 根据投资者委托的不同内容,证券委托可有不同的分类。 从买卖证券的数量来看,有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之分。 ★整数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经纪人买进或卖出的证券数量是以一个交易单位为起点或是一个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称为“一手”。“手”的概念来源于证券交易初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已发展为标准手。如上海、深圳交易所规定: A股、 B股、 基金的标准手就是每100股或1000基金单位为一手; 债券以100元面值为一张,10张即1000元为一标准手。 ★零股委托是指委托买卖的证券数量不足一个交易单位。若以一手等于100股为一个交易单位,则1一99股便为零股。 一般规定,只有交易额达到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才允许进交易所内交易,零股则必需由经纪人凑齐为整数股后,才能进行交易。 从委托的价格看,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之分。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经纪人发出委托指令时,只规定某种证券的名称、数量,对价格由经纪人随行就市,不作限定。 ★限价委托即由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时,提出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的价格范围,经纪人在执行时必需按限定的最低价格或高于最低价格卖出,或按限定的最高价格或低于最高价格买进。 从委托方式来看,在电子化交易方式下,可分为柜台递单委托、电话自动委托、电脑自动委托和远程终端委托。 ★柜台递单委托是指投资者持身份证和账户卡,由投资者在证券商柜台填写买进或卖出委托书,交由柜台工作人员审核执行。 ★电话自动委托是指投资者用电话拨号的方式通过证券商柜台的电话自动委托系统,用电话机上的数字和符号键输入委托指令。 ★电脑自动委托是指投资者用证券商在营业厅或专户室设置的柜台电脑自动委托终端亲自下达买进或卖出的指令。 ★远程终端委托指投资者通过与证券商柜台电脑系统联网的远程终端或且联网下达买进或卖出指令。 从委托的有效期看,有不定期委托与定期委托之分。 ★不定期委托也称有效委托,即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时不规定指令的有效期限,只要不宣布撤消委托,则指令一直有效。 ★定期委托也称限时委托,是指投资者发出委托买卖指令时,对交易的时间有一定的限制,超过时限,则委托指令自动失效,而不论买卖是否成交。若投资者仍有买卖意向, 则需重新提出委托。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有效期限分为当日有效和5日内有效两种。 三、竞价与成交 经纪人在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即按投资者指令进行申报竞价,然后拍板成交。 从证券交易发展的过程来看,申报竞价的方式一般有口头竞价、牌板竞价、书面竞价和电脑竞价等几种。 ★口头竞价是指场内交易员在交易柜台或指定区域内大声喊出自己买入卖出的证券价格、数量直至成交。同时辅以手势,以手指变动表示不同的数字,掌心向内表示买进,掌心向外表示卖出。 ★牌板竞价指买方的出价和卖方的要价都书写在交易牌板上来表示,经纪通过牌板竞价直至成交。 ★书面竞价是场内交易员将买卖要求填写在买卖登记单上交给交易所的中介人,通过中介人撮合成交。 ★电脑终端申报竞价是指证券公司交易员在电脑终端机上将买卖报价输入到交易所的电脑主机,然后由电脑主机配对成交。目前,这是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采用的主要竞价方式。 那么成交价是如何决定的?决定成交价的原则什么? 目前在世界所有证券或证券衍生产品市场,成交价的决定基本上按价格的形成是否连续分为连续竞价和集合竞价,相应的交易市场分为连续市场和集合市场两种。 ★连续市场是指当买卖双方投资人连续委托买进或卖出证券时,只要彼此符合成交条件,交易均可在交易时段中任何时点发生,成交价格也不断依买卖供需而出现涨跌变化。 ★集合市场是指买卖双方投资人间隔一段较长的时间,市场积累买卖申报后一次竞价成交。世界大多数证券市场在大部分交易时间均采用连续竞价方式交易。 连续市场依形成价格的市场主导力量,区分为委托单驱动市场和报价驱动市场。 ★委托单驱动市场的主要特点,是市场价格直接反映市场投资者的供需,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我国香港的证券市场均是委托单驱动市场,我国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属于委托单驱动市场。 ★报价驱动市场的主要特点是市场价格直接反映市场中介人的多寡,如美国的纳斯达克、英国伦敦等证券市场均是报价驱动市场。 目前,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15至9:25电脑撮合系统对接收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集合竞价处理,对其余交易时间的有效委托进行连续竞价处理。 ★集合竞价的价格价格决定: 首先, 在有效价格范围内, 选取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果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方有效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方有效委托价格能够全部成交,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的一方必需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上日收市价最近的价位。 其次,进行集中撮合处理。所有买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撮合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委托卖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撮合的时间先后排列,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一次成交,直到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 连续竞价的价格决定: 集合竞价结束后,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当进入一笔委托时,若能成交,即根据下述成交价格确定规则进行竞价撮合;如不能成交,则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派对等待。对于已进入撮合系统的有效委托,根据下述成交价格确定规则逐笔撮合,直至系统内已有的所有买卖不能成交,即已有买卖盘达到平衡状态。然后再逐笔处理新进入系统的委托。这样循环往复,直至收市。 依下述成交价格确定规则选取两笔有效委托进行竞价和撮合,对新进来的一笔买单委托,则选取排在队列最前面的最低委托叫卖单有效委托;对于新进来的一笔卖单委托,则选取排在队伍最前面的最高叫买单有效委托。 若参与该次竞价的买进委托限价大于或等于卖出委托限价,则可竞出一个新的最新成交价,产生一笔成交。这时的成交价格确定规则为:对新进入的一个买进有效委托,若能成交,其成交价格取卖方叫价;对新进来的一个卖出有效委托,若能成交,其成交价格取买方叫价。参与该次竞价的能够成交的买卖双方以选取的成交价成交。 四、清算与交割 证券的清算与交割是一笔证券交易达成后的后续处理,是价款结算和证券交收的过程。清算和交割统称证券的结算,是证券交易中的关键一环,它关系到买卖达成后交易双方责权利的了结,直接影响到交易的顺利进行,是市场交易持续进行的基础和保证。 证券的结算方式有逐笔结算和净额结算两种。 ★逐笔结算是指买卖双方在每一笔交易达成后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进行一次交收,可以通过结算机构进行,也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比较适合以大宗交易为主、成交笔数少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例如CEDEL国际清算中心就采用此方式。 ★净额结算是指买卖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达成的交易进行清算,按资金和证券的净额进行交收。该方式比较适合于投资者较为分散、交易次数频繁、每笔成交量较小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净额结算通常需要经过两次结算,即首先由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中心与证券商之间进行结算,称为一级结算;然后由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结算,称为二级结算。 证券结算的时间安排,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因其传统和交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目前在交收目的安排上可分为两种。 ★一是会计日交收,是指在一个时期内发生的所有交易在交易所规定的日期交收。如比利时根据交易所排定日期安排交收,奥地利证券市场交易安排在次周一交收,印度证券市场交易每周安排一次交收。 ★二是滚动交收,是指所有的交易安排与交易日后固定天数内完成,大多数国家的证券市场都采用此方式。有的规定在成交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称其为T+l规则, 有的规定在成交日后的第四个营业日,称其为T+4规则,等等。 由于尽早完成交收对提高市场效率、防止发生结算风险有重要意义,采用滚动交收方式并缩短交收期,最终实现T+0交收,是国际证券界倡导的方向。 我国目前证券结算对A股实行T+l交收,对B股实行T+3交收。 五、过户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已实行所谓的“无纸化交易”,对于交易过户而言,结算的完成即实现了过户,所有的过户手续都由交易所的电脑自动过户系统一次完成,无须投资者另外办理过户手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交易业务流程演示 证券公司是投资者在做证券交易时的重要中介,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在各地的营业部买卖各种上市证券。在银鹰证券实验室,同学们可以模拟进行证券交易的全过程,真实体验到作为证券投资者的点点滴滴。下面我们以股票交易为例,为大家演示证券交易的程序。 开户 首先,投资者在做交易之前,要选择一家当地的证券营业部开户,凭身份证办理一个沪深交易所的股东账户卡(开户费共需90元),签订指定交易委托书,领取资金账户卡,存入一定资金,如果需要还可以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做好这一切的准备就可以交易了。 (出示身份证、资金账户填单、证券账户填单、指定交易委托书、网上交易委托书) 委托 接下来是委托,委托的方式由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和网上委托,一般投资者都可以到开户的证券营业部通过电脑自助委托,只需利用股东账户卡,在自助委托终端机上输入交易密码即可进行委托,投资者在电脑上输入要买进或卖出股票的简称,如浦发银行,或股票代码,如600000,输入买卖的数量和价格,电脑会自动执行你的委托指令。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应该注意,买入股票时,申报的数量必须是100股及其整数倍,而卖出时没有此限制。另外,投资者需要通过交易密码来确认身份,所以密码一定要保管好,如果泄露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证券交易大厅、自助委托终端机、委托指令的输入、委托完成) 撮合成交 投资者下达的委托指令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被传送到交易所的撮合主机,撮合主机对接收到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委托指令进行合法性的检测,然后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规则排队,确定成交价,自动撮合成交,并立刻将结果传送给证券商,投资者可以通过营业内的显示器看到自己的委托是否已经成交。不能成交的委托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队,等候与其后进来的委托成交。当天不能成交的委托自动失效,投资者可在其他交易日用以上的方式重新委托。 (委托信息的显示、成交结果的显示) 清算与交收 投资者的委托成交之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对交易所传送的数据进行结算,证券营业部在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发来的资金交收数据划拨证券,由银行代理完成资金的划拨。 (结算的流程图) 过户 一般投资者在成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可以在自己的账户中查寻成交的实际情况,股票进行过户。 (账户信息的变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交易程序 2005年11月21日14:49 发表评论(0)支持(0)反对(0)浏阳花炮涨停内幕… 大盘暴跌 谁在做空? 洗盘结束短线暴涨黑马 市场中期底部是否来临 本栏较早前曾跟读者介绍过如何认购新股及认购新股时应注意的事项。另外亦讲解过如何选择证券经纪及开立证券户口时要注意的地方。今次会跟大家讲解一下在香港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的一般程序。 落盘及执行 开立证券买卖户口后,投资者便可以直接向其经纪落盘买卖证券。落盘即是向经纪发出买卖指示,一般的买卖指示包括指明股票的名称或代号、买卖价格及股数。经纪接到买卖指示及跟客户覆述指示后便会把指示输入香港交易所的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AMS/3)进行配对。 AMS/3是香港交易所现货市场的证券交易电脑系统,其功能包括自动记录、配对及执行证券买卖盘。在持续交易时段内,AMS/3会将买卖盘持续按价格及时间优先次序对盘。假如当时系统内已有合价的对手买卖盘,所输入的买卖盘便会自动配对成交;否则,该买卖盘会排在同一价盘的轮候名单内排队轮候,待前面的买卖盘完成配对后顺序补上。投资者除了可以亲身到经纪行落盘或致电落盘外,亦可经由互联网或流动电话落盘,视乎经纪提供的交易设施而定。 交收 经纪通常会在完成交易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发出买卖单据。买卖单据上列明经纪的名称及地址、交易日期及交收日期、交易证券的名称、数量、交易价格及应付的总金额。凡在香港交易所现货市场达成的交易,皆由买卖双方的经纪在交易日(T)后的第二个交收日分别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交收,即所谓的T+2交收。至于经纪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收,则会按客户与经纪协定的条款进行,一般会在T+2前完成。 交易费用 买卖证券时,投资者须缴付经纪佣金、证监会的交易征费、投资者赔偿征费(2005年12月19日或以后进行的证券买卖将会暂时豁免投资者赔偿征费)、交易所的交易费及政府印花税(某些证券豁免印花税)。投资者应向经纪查询以上费用的最新收费以及经纪行是否还有其他收费,例如托管及代收股息费用等。有关在香港证券市场买卖证券的交易费用,可到香港交易所网站查阅。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甲方:姓名(或名称):家庭地址(或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机构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个人投资者)/公司营业执照编号(机构投资者):联系方式等: 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本委托协议所指港股通位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签署本协议,甲方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的港股通卖出。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二)甲方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三)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四)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书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五)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六)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各类风险,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风险揭示、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七)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八)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九)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承诺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十)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乙方已开通港股通业务权限,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港股通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服务。(三)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四)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港股通交易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五)乙方承诺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发送委托指令。(六)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服务。(七)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第二章 委托代理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二)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四)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甲方可以使用已经开立深市A股证券账户(深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甲方新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日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投资者转托管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第五条 甲方已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第七条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就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系统买卖港股通证券达成如下条款:(一)自助委托是指投资者使用某种终端设备通过自行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相关业务的委托方式。(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自助委托交易方式,乙方接受甲方申请。(三)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四)甲方在办理自助委托开户时需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愿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后果负责。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资料而导致的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五)甲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自助委托系统自行变更交易密码,如密码遗忘可按乙方的规定向乙方申请清除原密码,重新设置密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密码泄密造成证券被盗买盗卖等)均由甲方承担责任。(六)甲方在操作时务必根据屏幕或语言提示谨慎操作,因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七)乙方对甲方在港股通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电力故障等)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八)自助委托买卖证券的一切数据一律以乙方电脑资料为准,成交与否一律以交割单为准,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日内向乙方提出查询,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日当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九)甲方的证券账户卡等资料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向乙方申请挂失,挂失办理生效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十)对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设备和其他各种财产,甲方应自觉加以爱护,如有损坏,由甲方负责等价赔偿。第八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第九条 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一)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二)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三)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四)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五)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六)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七)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港股通交易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第十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第十一条 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投资者端软件前,应取得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并可向乙方一并申请用于网上身份验证的个人CA数字证书。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确定甲方在进行网上委托时,是否必须通过个人CA数字证书的签名来验证甲方身份的合法性。第十二条 数字证书(如有)或交易密码是网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证明。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数字证书(如有)或网上交易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数字证书(如有)或网上交易密码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挂失。因甲方保管本人数字证书(如有)或网上交易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三条 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第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第十七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第十八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九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第二十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中国结算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中国结算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通过港股通业务咱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第二十二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一)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二)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三)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四)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失当行为,乙方将对甲方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第二十六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七条 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甲方账户内资产。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拒绝接受甲方委托、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存取款、限制交易等)或者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一)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的,经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账户,但被甲方拒绝的;(二)甲方原提交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经要求甲方进行更新,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三)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四)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五)甲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证券监管制度要求,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或异常交易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则、准则、指引等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第二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第三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第三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第三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第三十五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做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第三十七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第三十八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第三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在确保投资者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第四十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第四十一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如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四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如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第四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第四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第四十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第四十六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投资者账户开户协议》,且《证券公司投资者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五十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二条 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乙方应提醒甲方,对于持股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故里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股份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做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检查其是否享有权益,如有,提醒其是否需要将权益一并转出,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除外。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不许转托管: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4.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5.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投资者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投资者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
我的股票账户今天被限制交易了,这会是什么原因
股票账户限制交易可能有以下原因: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2、未成年人,因为未具有行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为无效;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7、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以上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股票交易的限制一般分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交易量限制:每次至少要买一手,一手等于100股。第二是交易模式限制:我国的股票交易为T+1模式,也就是当天买入第二天才能卖出。而当天无论处于盈利或者亏损状态都不能平仓。这也是我国股票和很多国家股票不同的地方。第三交易方法的限制:我国的股票有一个交易方式就是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只能单向交易,这样的交易方法饱受广大网民诟病。但运行一个老交易员我认为这样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在这里不召开交流。第四交易时间的限制:也就是交易所开盘收盘时间限制。第五成交原则限制:我国股市采用价格优先原则,简单说来,就是报价高的订单先成交。其次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谁提交订单的时间早优先成交。第六禁止的交易行为,这样的行为一般机构存在比较多,例如频繁挂单撤单完成假象,高频交易等。
新股上市首日有什么特殊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二、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三、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允许撤销申报。五、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异常波动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1、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2、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3、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因第1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2、第3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扩展资料股市的市场特点有以下:1、有一定的市场流动性,但主要取决于当日交易量(交易量取决于投资人心理预期)。2、股票市场只在纽约时间早上的9:30到下午4:00(中国市场为下午三点)开放,收市后的场外交易有限。3、成本和佣金并不是太高适合一般投资人。4、卖空股票受到政策(需要开办融资融券业务)和资本(约50万)的限制,很多交易者都为此感到沮丧。5、完成交易的步骤较多,增加了执行误差和错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市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首日停牌机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6.1 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6.2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四)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五)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七)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八)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九)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十一)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6.3 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6.4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对出现第6.2条第(十)项等情形进行调查。6.5 会员发现客户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6.6 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6.7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6.8 对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上报证监会。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章业务流程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2.4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2.5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2.6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会员为其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2.7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2.8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2.9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2.10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申报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或经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2.11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2.12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2.13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2.14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2.15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一)买券还券;(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2.16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2.17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2.18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2.1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2.20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第三章标的证券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3.2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在最近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五)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3.3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3.4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四)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3.5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二)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3.6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3.7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3.8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3.9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本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3.10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3.11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4.1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4.2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权证的折算率为0%;(五)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4.3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4.4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4.5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4.6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4.7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4.8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4.9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4.10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担保物的管理,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的比例进行监控。对于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客户,会员应当按照与客户的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4.11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会员可以与其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4.12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4.13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4.14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4.15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5.1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5.2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每个交易日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章风险控制6.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者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6.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6.3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6.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6.5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6.6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6.7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并可视情形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资或融券交易权限。第七章其他事项7.1会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客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7.2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7.3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7.4会员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7.5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7.6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提醒客户遵守关联关系事项回避表决的规定,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本条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7.7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附则8.1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1)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2)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3)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4)现金管理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设立并管理的,客户可用资金当日可申购、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交易,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的产品。(5)日均换手率,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6)日均涨跌幅,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7)波动幅度,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8)基准指数,是指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9)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场内份额的乘积。(10)异常交易行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交易监督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11)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12)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8.2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8.3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8.4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8.5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8.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a股交易规则
股票交易规则股票的交易规则主要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1]、《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3]、《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4],百度百科的「基本交易规则」百科词条[5],总结归纳A股的交易规则如下:1、交易时间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由证监会批准。沪深两所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 9:15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沪深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2、报价单位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指的是以每股股票的价格委托买卖。3、申报单位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即每一申报单位的股票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4、价格最小变化档位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5、涨跌幅限制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ST 和*ST 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5%。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对于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表述为「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上海证券交易所表述为「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64%」。6、交易方式及成交原则股票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股票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竞价成交原则包括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和连续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其中,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7、T+1交易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品种实行「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原则,即所谓的T+1交易制度。T+1本质上是证券交易交收方式,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日)完成。股票交易费用股票交易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股票时应支付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总和,通常包括向代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证券公司)交纳佣金,向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等,包括印花税、交易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等[6],其中证管费和经手费合计称为交易规费,合计收取成交金额的0.00687%,包含在券商交易佣金中。1、印花税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出让方按照规定的税率单边征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1‰计收,单边征收,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7],即:印花税买股票时为0,卖股票时为成交金额的1‰。2、经手费经手费是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成交之后,按照成交的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给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费用,包含在佣金中。A股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487%双向收取[8,9]。3、证管费证管费即证券交易监管费,成交金额的0.002%双向收取[10,11],证监会收取,包含在佣金中。4、过户费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按照成交金额0.02‰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12]。5、佣金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13]。佣金的收费标准为:A股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也就是说,佣金由各券商自定(成交金额的0.08%-0.3%),一般为:买、卖都是成交总额的1‰,不足5块按5块收。也就是说,佣金由各券商自定。目前一般券商佣金(含规费)可以做到0.02%左右。6、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该费用大多数都用在付出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核算)、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目前券商竞争越来越激烈和透明,很多不必要的费用已经撤销。总之,盈利很小的时候,卖出股票亏本也是可能的,因为要各种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三章 证券买卖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3.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2.2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2.3 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3.2.5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3.2.6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3.2.7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3.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3.3.11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3.3.12 债券交易可以采取净价交易或全价交易的方式。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3.3.13 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3.3.1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3.3.15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3.3.16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3.3.1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3.3.18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3.4.2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4.2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3.4.3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3.4.4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3.4.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5.4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3.5.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3.5.6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万股;(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6.2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3.6.3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3.6.5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定价申报;(四)其他申报。3.6.6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3.6.7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债券(公司债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3.6.8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一)证券当日收盘价;(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3.6.9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3.6.10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3.6.11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3.6.12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1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3.7.2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3.7.3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3.7.4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交易业务流程;(二)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四)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五)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七)市场风险控制措施;(八)其他事项。3.7.5 会员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3.7.6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的,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予以公告。3.7.7 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8.1 债券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3.8.2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标准券及标准券折算比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3.8.3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3.8.4 本所债券回购按回购期限设立不同品种,并向市场公布。3.8.5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交易、两次结算。回购交易达成后,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是指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如何理解证券竞价交易“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成交原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5.1条规定,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债券回购交易最小报价变动为0.01还是0.001?
你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第3.3.13条规定,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只ETF开始上市交易的时间是??
2022年9月19日,市场迎来3只ETF期权新产品,上交所中证500ETF期权,深交所创业板ETF期权、中证500ETF期权正式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都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那么创业板etf期权在哪个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起来难吗?来源百度:财顺期权创业板etf期权在哪个交易所上市交易?9月19日,深交所创业板ETF期权和中证500ETF期权、上交所中证500ETF期权正式上市交易,此次入选的三只产品在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方面表现均较为优异。9月19日,创业板ETF期权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国内首个面向创新成长类股票的场内期权品种正式亮相。创业板ETF期权的合约标的为易方达基金旗下的创业板ETF(159915)。创业板etf期权交易起来难吗?创业板ETF期权的买卖还是比较简单的,交易规则和开通方式跟50ETF期权是一样的,如何交易重要的是如何去判断买入一个正确的合约,建议大家在了解期权收益与风险的情况下再进行交易。期权选择方向后,是时候选择行权价格了,这时就要选择好实值、平值和虚值的合约了。创业板etf期权买方的胜率确实要比卖方低。因此,即便上期权买方理论上 “收益无上限,损失有限”,但是综合考虑胜率的话,期权买方和卖方所承担的总体风险还是比较公平的。期权交易策略的胜率投资作为一门艺术,但是实际上也往往涉及到胜率和赔率,这与日常博彩有很大的类似之处,而期权在选用何种策略上,胜率和赔率这两大变量影响特别明显,期权是双向交易平仓,无论涨还是跌都可能盈利。交易期权时可以在预期标的物上涨时买入看涨期权,在预期标的物价格下跌时买入看跌期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上市的管理,确保其交易、清算正常进行,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简称《B股业务规则》)。第二条 凡B股在本所上市,其交易、清算均须遵守本规则。第二章 上市申请第三条 公司申请B股上市,须由本所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简称主管机关)批准。第四条 上市审查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及《业务规则》进行。第五条 B股申请上市,申请人除须递交人民币股票申请上市所必须提供的文件外,还须同时向本所递交以下文件: (1)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发行B股的文件; (2)申请B股上市的报告; (3)B股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4)B股承销协议及其附件; (5)各有关方面同主管机关特许的清算银行签署的清算协议及附件; (6)B股发行人历年外汇收支报表和未来一年外汇收支预测; (7)B股发行情况报告; (8)B股发行所筹外汇资金使用计划同使用情况报告; (9)其它必要的资料。第六条 第五条所提及的资料,须同时送主管机关、本所各一份。第七条 本所在收到资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其他意见。第八条 本所作出准予上市的审查意见,连同上市审查表及申请人资料一起送主管机关审批。主管机关批准后,申请人须到本所签订上市合同,经公证后,由本所向申请人发出上市通知书。第九条 上市通知书和上市合同一式两份,送往主管机关备案存档。第十条 上市公告书须由本所审查,经主管机关确认后,至少在B股上市交易前三天予以公布。第三章 集中交易第十一条 本所正式会员在被主管机关批准为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后,方可与主管机关认可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合同。 主管机关批准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派出市代表参加本所B股集中交易市场的买卖。第十二条 B股的转让仅限于在境外投资者之间进行。第十三条 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须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直接接受境外投资人员买卖B股的委托或由其代理机构在境外接受买卖B股的委托。第十四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必须依据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指令填制委托书。委托书应按本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买方联为红色,卖方联为蓝色。 委托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国籍、股东帐号、委托时间、证券种类、股数、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或密码、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1)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2)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3)书面或电报委托者应附函电。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具备录音电话等必备的通信设施的条件下,接受B股的电话委托买卖。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以电话委托买卖成交后应补办签章或确认书。第十五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书上依序打上接收时间和序号。承办时,应依据委托书所载委托事项及其序号执行。第十六条 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受理下列任何一种买卖: (1)替客户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入或卖出的委托买卖; (5)替客户分期付款方式的委托买卖; (6)对委托人作赢利保证、分享利益或亏损补偿保证的买卖。第十七条 B股交易严禁买空卖空。第十八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受托买卖B股手续后,应尽快将客户委托指令输入本所集中市场电脑系统。买卖一经成交,则不可撤销。代客买卖B股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应于当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并依本所发出的成交资料于T+3在特许清算银行办理清算交割手续。本所发出的成交资料经核实无误后不可撤销。第十九条 买卖报告书应按本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买入报告书为红色,卖出报告书为蓝色。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国籍、股东代码、成交日期、时间、股票种类、股数、单价、价金、手续费、印花税、汇率、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7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基础交易制度,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进行了修改,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深证会〔2019〕2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3月13日
深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1.什么是大宗交易?大宗交易,又称大宗交易。一般交易量和金额都很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具体来说,每个交易所在其交易系统或其大宗交易系统中都有明确的大宗交易定义,且各不相同。大宗交易针对的是大量的证券交易。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制度规则,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金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进行大宗交易。(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者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交易b股(上海)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成交金额不低于5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30万港元。(二)基金交易笔数在300万笔(含)以上,或者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3)上海:债券交易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4)深圳: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交易价格之间确定。当日无证券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格。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大宗交易应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限定时间内进行。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大宗交易应当在当日涨跌幅限制内,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大宗交易应当在当日竞价时间内,在前一收盘价上下30%或者在最高和最低交易价格之间。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当日收盘价或前收盘价为不低于90%的折价标的。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得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量计入收盘后的证券总成交量。而且,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格、买卖双方,收盘后会另行公布。最后要明白的是,大宗交易不包含在指数计算中,所以对当日指数没有影响。2.大小非减持注意事项:(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在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转让解除限售的股份。(2)非盈利减少比例每减少5%,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以及作出报告和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如何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通过股东委托股份或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进行。营业部有专人办理此项交易业务。股东只需填写《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申请书》即可参与大宗交易。4.闭幕宣言应包括哪些内容?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应当向证券营业部报告以下交易信息。(一)股东证券代码;(二)股东账号;(三)交易价格;(4)交易次数;(5)买卖方向;(六)交易对手的席位号。(七)交易协议编号:上交所3位,深交所6位。5.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可以撤销吗大宗交易完成后,于当日17: 30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当日交易信息。在上交所首页点击“大宗交易专区”?去“屏蔽交易信息”查询;在深交所首页点击“深圳市场交易公共信息”至“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进行查询。8.国企背景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吗?可以,但必须符合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总股本低于10亿股的公司,企业减持的独立权限为“连续三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公司,企业减持的独立权限为“一次减持不超过5000万股,三年内减持不超过3%”。此外,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转让范围比此略宽,从连续三年到一年。只有超出上述条件的国有股减持,才能报国资部门批准。9.大宗交易的交易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在实际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须以“成交申报”方式进行要约;如果采用“意思表示”,则交易不会达成;2.双方交易信息必须一致正确,如交易价格、数量、席位、协议号等。3.交易前做好与证券营业部的沟通准备。10.大宗交易的减持方式和意义有哪些?根据股东的需求和股份减持市场的流通特点,有以下减持方案供股东选择。1.单次减持法:适用于市场流动性强、减持金额小的股票,使其通过大宗交易在短时间内完成交易。2.多股减持法:适用于市场流动性弱、减持幅度大的股票。通过设定交易底价,在设定的时间内,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减少每股的数量,逐步消化市场,使股价不会因减少而下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股东在市场中的形象。3.股权质押融资大宗交易的偿还和减持方式:适用于流通股。先通过股权质押借款,股权流通后再通过大宗交易偿还集团。合运作,从而达到合理盘活资产、节约成本、提高资产使用率。 11、股东发生减持行为后,税收可以优惠吗? 视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税收政策而定。目前国内的确存在地域差异,所执行的税收费率不等现状,许多地方也通过我们寻求减持税收优惠对象,股东可向我们垂询各地税务征收费率事宜,操作事宜须由股东与税务部门直接沟通确定,达到合理、合规交纳税费。 12、股东如何实现股份价值最大化? 股价创新高及自身财务需求是股东减持的主要动力,但也有股东所持股权股价创新高后,对股价估值过高或因行情振荡,未在最佳时机减持,错失机会。我们认为:股东应根据所减持股份公司基本面,科学合理估值后,进行减持,从而保证股份收益的稳定及价值最大化。 13、股东若对交易价格有要求,可事先约定吗? 可以。减持之前双方签订减持协议,也可支付履约保证金,协议中对交易价格进行设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一交易日股价触发交易价格,当日就可以交易,使股东获得最佳减持价格。 14、为什么大宗交易要提前签订减持协议? 大宗交易是非常严谨的交易。具有资金要求高、时效性强等特点,交易失败会造成占用资金用途、错失减持时机、经济损失等问题。减持协议对交易数量、价格、时间等交易要素进行了约定,并采用交易保证金模式对交易提供了履约保证,有利于交易的稳定。 15、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大宗交易程序有区别吗? 有部份区别。1、上交所的交易约定号为3位数,深交所为6位数。2、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定:减持股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与其为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担任董、监、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大宗交易当日上午11时前须向证券营业部完成报备手续;3、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东则不受报备限制,15时前完成相关手续即可。相关问答:大宗交易权限开通条件是什么1、在交易时间带上身份证、证券账户卡、银行卡及资金账户卡到开户营业部开通大宗交易权限,选择柜台委托或自主委托;2、上交所规定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相关问答:p ta期货开始国际化了吗?开户需要什么条件?PTA品种开放并不意味着以后就会好做了,可能只是成交量之后会放大,品种会比较活跃,但好不好做还是要看PTA之后的趋势性好不好。2018年应该是我国期货市场直接对外开放的元年,继原油、铁矿石期货国际化后,PTA期货也正式引入境外交易者,这也是我国期货市场第一个对外开放的化工品种。PTA是石油的下端产品,是重要的大宗有机原料之一。它是一种白色粉末,主要用于生产聚酯纤维,俗称涤纶,可用于制作防弹衣、安全带、轮胎帘子线等特种材料。但它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纺织原料的一种。我国最早在2006年上市了PTA期货,至今已经13年。截至目前,已有80家境外交易者参与我国的PTA期货。原油、铁矿石期货国际化已经将近一年,其中原油期货上市以来,境外交易者日均成交占比5%,持仓占比约12%。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正逐步形成。PTA期货正式引入境外交易者以来,从市场表现来看,起步阶段整体平稳,运行良好。据郑商所统计,截至目前,共有约100个境外客户开户,开户国家和地区包括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以及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境外客户交易量占比约10%。现在PTA开户需要什么条件?以前老肖开期货户的时候pta和铁矿还都不属于特殊品种,但引入境外投资者以后都列入了特殊品种的行列,为了预防风险,pta和铁矿的交易权限需要一定的条件才能开通:1、可用资金10万,申请前5个交易日,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注意这里说的是可用资金,如果你在这几天内用账户里的资金做了交易,这部分就不算在可用资金里;2、满足50个交易日有交易记录,之后可以要求期货公司自动开通;3、已经开通股指期货的交易者可以直接申请开通。我问过期货公司的朋友,以上3个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就可以开通pta和铁矿品种的交易权限,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以前你如果是老的期货账号就不影响使用,可以一直拥有交易权限的。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到你,谢谢支持,点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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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安装华泰证券的交易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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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怎么在手机上交易?
1.点击桌面图标,即打开软件"首页如下图,点击红框“交易”即可打开登陆界面2.点击“登陆交易”3.输入12位客户号---密码---验证码4.到这个界面就和之前软件的菜单键名称一样了,常规的菜单键“买入、卖出、委托查询、成交查询、资金划转”等。扩展资料:银河证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167家证券营业部和47家服务部总计214个营业网点。投行业务方面,公司已完成中国银行、中国国航、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交通银行等项目的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已完成国家电网、中电投、南方电网、国电集团、首都机场、上海久事等项目的企业债券主承销,2004-2006年连续3年蝉联企业债券主承销额第一;公司已为20多家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业务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策划并实施近30个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参考资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百度百科
期货交易平台哪个最可靠
1、永安期货:永安期货是一家成立于1994年的国有控股专业期货公司,以商品期货如郑经纪和金融期货经纪为主要经营范围。目前在全国28个城市和地区设有营业部,经营业绩居行业前三。是业内规模大、业务范围广、研究实力强的期货公司。2、银河期货:银河期货是经中国证券委员会批准的专业金融企业,隶属于银河证券公司。蠢喊拥有大量优秀的风险顾问、投资经理和行业工程师,先后获得交易进步奖、市场进步奖和中国最具成长性的期货公司。3、中信期货:中信期货是创办于1993年,以期货经纪、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为主要业务的中国首家期货交易所,曾获得2020年度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的称号,目前已经在全国设有48家分支机构和372家证券IB服务网点。4、国泰君安:国泰君安是创办于1999年在行业内占据领先地位的长期且持续的综合金融服务商,以证券代理买卖、自营买卖为公司主导业务,并连续十年获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A类AA级监管评级,是行业首家外币对市场会员。5、海通期货:海通期货是有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和郑州商品交易所全权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是期货行业内首家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公司,并始终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高效稳定且快捷的技术服务。6、浙商期货:这家成立于1995年的期货公司,以商品期货经纪和金融期货经纪为主要业务,是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也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会员,凭借着告知领的服务理念在行业内赢得了良好的口碑,综合实力文具全国前十。7、申银万国:申银万国是由申银证券和万国渣档颂证券于1996年合并组建而成,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国内规模较大、经营业务较为齐全、营业网点分布较为广泛的股份制证券公司,并在国内期货市场有着良好的品牌形象。8、华泰期货:这家成立于1994年,在全国开设有超过30家营业网点的中国首批期货公司之一,旗下业务覆盖了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商品期货经纪等多个领域,曾收获上百项四大交易所奖项,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9、南华期货:南华期货成立于1996年,201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金融期货经纪、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等业务。该品牌拥有多层次、多角度的人才群体,2019年营业额达到953752.62万元。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国盛证券怎么没有手机版的交易软件?哪里有,我找了几天都没有找到,官网也有很多链接没有用,垃圾!
建议你选择一些全国性的大证券公司,除股票之外,还有很多收益不错的理财产品。小证券公司,交易软件很多都不什么好用,在交易所申请的流量小,行情刷新速度慢,影响下单。遇到问题电话老是打不通或者没人接,急死人。
招商证券回应系统“宕机”:交易委托全部完成
招商证券回应系统“宕机”:交易委托全部完成 招商证券回应系统“宕机”:交易委托全部完成,沪深两市开盘后,陆续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反映招商证券交易系统出现系统故障,招商证券回应系统“宕机”:交易委托全部完成。 招商证券回应系统“宕机”:交易委托全部完成1 3月14日上午,招商证券因交易系统出现故障引发热议,“招商证券崩了”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 招商证券相关人士回应界面新闻记者,今早开盘后,招商证券所有交易委托都已实时传送至交易所系统,但是由于成交回报处理延迟,部分客户在客户端未及时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撤单交易受到影响。 他表示,对于给客户带来的不便深感抱歉。“目前正在加紧修复,问题已经有所缓解。系统其他功能正常。” 一位使用招商证券交易的资深A股投资者向界面新闻记者反映:“下午,招商证券APP整体体验感觉好了一些,成交更快了一些,但还没有完全恢复,还有延迟,撤单什么的也没有反应,此外APP老是登陆不上。等到收盘后就可以登录上去了,也比较顺畅。” 广州市量化基金创始合伙人成书新告诉界面新闻,全国有100多家证券公司,但每一家的交易系统都不太一样,还有一些故障演练平台。如果是在短时间内,忽然出现很高的且无法承受的访问量,就会造成系统崩溃。所以很多券商尤其是大券商,对于这类故障演练是很重视的,且相关投入也会比一般券商要多。 成书新指出,宕机事件确实可能影响到了股民的操作。比如说想买,买不进,最后股价上涨;或者想卖,但是没有及时顺利卖出,股价下跌;或者说刚好挂了单,拟定到一定价位成交,突然觉得这个行情并不符合预期,此时想撤单又撤不掉。 一位资深机构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分析指出,越是大券商,系统越复杂,越容易出问题。一般交易系统开发就像不断盖楼,老楼上面搭新楼,而不是推倒重建。发现一个问题,就修补一个问题,但可能导致其他地方出问题,最后就很难找到所有问题。他认为,类似招商证券交易系统崩溃大概率是偶发事件。 事实上,投资者可能会更关注后续赔偿的问题。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投资者与招商证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招商证券有保障投资者自由交易的合同义务,如果投资者因招商证券的原因不能自由交易,应视为招商证券违反了合同义务,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过,实践操作中,该类诉讼的难点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投资者需要证明其恰好因本次故障产生损失,这要求投资者有较高的举证能力;另一方面,招商证券有可能在各种电子文件中通过声明的方式免除其因技术故障产生的法律责任,这种“免除”条款是否有效,需要结合条款的具体描述、发布时间等等予以具体判断。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朱界平律师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用户注册并使用平台交易软件,该行为本质上属于用户与平台签署了使用合同,具体到证券交易平台来说,证券的挂单交易本质上属于一种委托法律关系。 他指出,该关系是有偿的。用户的义务为支付佣金,平台的义务为完成用户的交易挂单。而平台系统出现问题导致用户无法挂单,或者挂单后无法撤回,属于平台方未完成合同义务,形成违约。 在朱界平看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朱界平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平台方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朱界平强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有约定,平台方应赔偿约定数额,否则,按照交易正常发生用户可获得利益数额确定平台方应赔偿的金额。”朱界平补充道。 招商证券回应系统“宕机”:交易委托全部完成2 今日早间,微博上“行程码崩了”占据热搜第一的同时,“招商证券崩了”也成为话题。有网友称“招商证券系统买不了、卖不出、撤不了”,“一个小时都没有能解决故障”。有网友称:“问了客服,说是深圳总部系统故障”。 截至收盘,招商证券跌1.88%,报14.58元/股。 招商证券回应:问题已经解决 沪深两市开盘后,陆续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反映招商证券交易系统出现系统故障,包括交易页面无法成交,无法撤回等问题。三百多万粉丝的大V也提到招商证券,称卡BUG卡30分钟还没解决问题。 临近中午,招商证券之后正式回应称:“今早开盘后,招商证券集中交易系统所有交易委托都已实时传送至交易所系统,但是由于成交回报处理延迟,部分客户在客户端未及时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撤单交易受到影响,给客户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抱歉。目前我们正在加紧修复,问题已经有所缓解。系统其他功能正常。 中午12时左右,据澎湃新闻,招商证券证券事务代表称,早间交易系统出现问题,目前问题已经解决,功能已经可以实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20年7月,曾有发生过招商证券APP宕机至少15分钟。彼时,招商证券表示,公司关注到有客户反映交易遇到问题,立即进行了全面排查,但未发现交易系统问题,系统全天运行平稳正常。 记者注意到,招商证券为了解决突发故障,在其官网下方标明:我公司通过官网"www.cmschina.com"、微信公众号"招商证券"、手机APP"招商证券"为客户提供7*24小时服务。 当上述某一平台或交易方式出现临时故障或其他突发情形的,敬请换用其他平台或方式进行操作,或拨打客服热线95565寻求帮助,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竭诚为您服务。 另据了解,深圳多家券商均已提前针对IT等重要岗位进行了部署,也有券商技术部门人员连夜前往机房驻守,以保障当前深圳疫情防控政策下的信息系统安全。 金融终端交易系统崩溃并非是新鲜事,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是由此造成的损失何人赔偿? 2021年10月28日,同花顺网络“崩溃”,交易数据无法显示,“同花顺崩了”等话题也冲上当日热搜。当日晚间,同花顺就发布公告称,收到了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2021年12月29日,东北证券APP在开盘10分出现交易故障,“东北证券崩了”一度登上微博热搜。东北证券随后回应称,12月29日上午,公司交易系统部分功能出现短时故障,经过紧急处理,上午10点13分左右故障排除,系统恢复正常。 2019年时,华林证券因部分互联网渠道交易系统中断,影响客户正常业务办理,证监会曾就此向华林证券出局警示函。 招商证券回应系统“宕机”:交易委托全部完成3 券商的IT系统,不是用金钱来检验的,而是由用户来检验的。 2022年3月14日上午,有众多投资人在社交平台上反映,招商证券的交易系统崩溃,“买不了,卖不出,也无法撤单”。 午间,有媒体致电招商证券,招商证券方面回应称,“集中交易系统所有交易委托都已实时传送至交易所系统,但是由于成交回报处理延迟,部分客户在客户端未及时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撤单交易受到影响,给客户带来的不便,公司深感抱歉。目前公司正在加紧修复,问题已经有所缓解,系统其他功能正常。” 而据投资人在社交平台上晒出的交易软件截图,招商证券发布了一则《公告》,该《公告》称,“因网络问题,招商证券平台将于2022年3月14日12:00-3月14日23:59进行系统维护,期间开户、资产查询等服务暂停。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由于交易系统出现问题发生在交易时间内,叠加近期A股市场出现的回调,周一早盘上证指数与深证成指均继续下探,部分无法交易的投资人因此在社交平台上呼吁招商证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因交易系统或网络出错导致交易失败,这一风险早就被券商纳入考量,并在开户阶段就会对投资人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其损失只能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事实上,招商证券官网“个人客户-开户交易指引-风险揭示”一栏就对上述情况进行了风险提示。 该公司《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显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 证券营业部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同时,该公司《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第一条也指出,“甲方(投资人)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而在上述事件发生前,招商证券在整个行业内一直是积极拥抱数字金融的典型。该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坚持科技引领,大力推动数字化转型。 2020年信息技术总投入9.94亿元(包含人力支出),同比增长52.22%。金融科技创新基金全年立项43个项目,立项金额近1.6亿元,为投资研究、财富管理、客户服务、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全面赋能。 基于云原生的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上线‘新一代统一柜面系统",打造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的柜面业务办理流程,推进运营集中。深化中台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数字员工应用,推动数据资产化与产品化,构建BI(Business Intelligence)经营分析支持管理决策”。 9.94亿元的信息技术投入,占到了招商证券母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的7.33%。 此外,招商证券的官网曾披露,2019年8月,在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2018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中,招商证券自主研发的xFrameworks技术框架荣获深圳市金融科技创新奖三等奖,并获30万元奖金。 xFrameworks是招商证券信息技术中心自主研发的企业级应用开发框架,支持证券公司系统建设自主研发全流程工作。其包括可视化开发平台Athena、统一接入平台Hermes、微服务业务中间件Zeus等5个组件,分别提供快速构建应用、为业务系统提供稳定可用的统一接入入口等能力,能够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快速响应业务需求,支持业务创新。 这种对于数字金融的重视,以及舍得下血本进行信息技术改造的战略规划,与该公司管理层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或许不无关系。 招商证券总裁熊剑涛毕业于南京邮电大学与华中科技大学,取得了通信工程专业工学学士与自动化仪表与装置专业工学硕士学位。他本人曾任招商银行信息中心副经理、公司电脑部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等。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熊剑涛任招商证券首席运营官,2018年12月任招商证券总裁。 但是,最终,券商的IT系统不是用金钱来检验的,而是由用户来检验的。
下载完东北证券同花顺,输入资金账号,密码,全输入完说是资金账号不存在,是不是非得在交易时间才行啊?
不是必须在交易时间登陆,其他时间也可以。说资金账号不存在,首先确认资金帐号输入正确,登陆类型是不是选的资金帐号登陆,另外开通了网上交易的权限没有。 资金账号,是一种股市上的专业术语,一般指的是用于买卖股票的股东资金账户上的账号。 资金账号和股东账号不一样,股东账号是指上海股东卡上的账号和深圳股东卡上的账号,它的区别在于股东账户卡是代表你具备了买卖股票的资格,资金账号是代表你有没有现钱来买进股票。 一般8位或8位以下数字组成 ,每家券商的开户的股民资金账号位数不尽相同。一般印在在股东卡上。
东北証券网上交易在那里下载呢?如题 谢谢了
你可以到东北证券的官网去下载,具体网址为: http://www.nesc.cn/jsp/front/Trade/rjxz.jsp 里面有同花顺、通达信、大智慧等行情+交易软件选择下载的。希望采纳
问,我是南京证券的,手机用哪个交易软件比较好
南京证券的,手机直接下载南京证券的交易软件即可,下载方式有多种,可以到南京证券的官网查看下载的教程。
南京证券和哪个券商合并了吗?为什么在手机交易软件上找不到南京证券
南京证券并没有与哪家券商合并,你到南京证券的官网下载手机交易软件,就可以用了。用其他公司的手机交易软件,或者有些通用的手机软件,不能连接南京证券的交易系统。
用电脑怎么下载南京证券交易平台,怎么在百度一下下载不对?
用电脑登录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官网,进入下载中心去下载证券交易软件手机APP就可以了。不要用其它方式,以防受骗上当。
哪里可以下载南京证券网上交易平台?
到南京证券的官网上去下载
用电脑怎么下载南京证券交易平台,怎么在百度一下下载不对?
登录南京证券官网,进去后左下角“软件下载”,点进去就可以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怎样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交易管理的办法有哪些内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交易管理的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证券法 》、《 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 律师 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 诉讼 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 第二章 发行和交易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 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 、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 私募基金 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 合伙企业 ;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 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 第二节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债务 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 债务违约 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2]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第三十一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2] 第四节 发行与承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销售。 第三十四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 招标 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相关推介、定价、配售等的备查资料应当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制作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承销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动态调整。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 经营范围 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 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 ; (十)保 证人 、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 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2]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四十八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九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一条 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债券承销活动中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中国证监会可以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 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为止。 第五十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五)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八)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 债务清偿 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九)发行人提出 债务重组 方案的;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第三方担保; (二)商业保险; (三)资产 抵押 、 质押 担保; (四)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五)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六)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七)设置债券回售条款。公司债券增信机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 违约责任 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2]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 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 警告 、罚款。 第六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承销或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三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公司债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销机构采取三至十二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二)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五)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公司债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六)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七)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东有限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2]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结算业务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其他机构办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应当将登记、结算数据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适用本办法。境外注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债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交易或转让,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自律组织。 第七十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对于我国来说是审查的比较严格的,国家也因此推出的交易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利益,而且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司才能发行这种债
证监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
证券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股票期权属于现货期权中金融期权的一种,包括个股期权和 ETF 期权②,股票期权交易则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③股票期权交易是按照股票期权合约的约定进行的,如果合约约定的是买入股票的权利则称为认购期权,如果约定的是卖出股票的权利则称为认沽期股票期权交易流程及规则第一步:股票期权开户。参与期权交易必先到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开立账户,目前明确开放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有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②,目前,股票期权开设账户的条件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设定得较为严苛,一有资产:申请开户时托管在经营机构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证券),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二有经验:投资者在开户前需有 6 个月的融资融券或金融期货交易经验;三有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应等级知识测试;四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抗风险;同时,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步:交易指令下达。交易指令下达亦有程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远程交易系统直接将指令下达到交易所的主机撮合系统,也可以向经营机构下达,经营机构将接受到的指令传达到交易所的交易大厅,由出市代表执行该指令。市价或现价、买入或卖出、开仓或平仓、数量、合约到期月份、执行价格、标的物、期权种类、有保护或无保护等是一项指令一般包含的内容。 第三步:撮合和成交。在撮合成交方面,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并无区别,都是计算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在相同前提下,如品种、期权类型、执行价格、到期月份相同的情形下,期权买方所出权利金越高、下达指令的时间越早就越优先成交,期权卖方愿意接受的权利金越低、下达指令的时间越早就越优先成交。
怎么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资格证?
银行间本币交易员资格证是债券交易员等相关岗位需要的必备条件。对于证券从业资格证,我国公民可以随意报名;但是银行间本币交易预案资格证,个人是没有办法直接报名的。需要找到金融录用单位,而且此单位具备本币交易系统资格,然后由个人填写报名表,单位加盖公章才可以去中国货币网报名。中国货币网审核通过后,个人就有资格进行网上择期培训。每个月都有2-3期培训,北京、上海、广州都有,培训较为火爆,所以报名往往报到2-3个月以后。一般周二周四早9点更新系统报名资源。扩展资料:申请程序一、报送申请材料申请从业资格者,需向证监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2、身份证;3、学历证书;4、指定培训机构开具的资格考试成绩单及结业证书;5、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6、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各证券中介机构应负责统一报送本机构申请人的的申请材料,未在证券机构中任职者的申请材料可由指定培训机构统一转报。二、资格审查与资格证书类别证监会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材料做出审查,并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资格证书。中国证监会还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的情况将资格证书分为下列类别:1、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2、证券经纪从业资格;3、投资顾问从业资格;4、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从业资格;5、证监会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类别。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至少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规定类别资格证书中的两种;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资格证书类别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获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投资顾问资格证书;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证券中介电脑管理三种证书中的一种;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中国证监会对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予以注册登记并社会公布。参考资料: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百度百科
证券从业考过了证券基础和交易的,改革后怎么算?
证券从业考过了证券基础和交易的,改革后怎么算?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络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黄靖轩 连结::zhihu./question/31639989/answer/52797515 来源:知乎 为适应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我会决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实施改革,并将根据证券市场法规变化情况和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现就有关改革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考试测试改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类别 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测试划分为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和管理类资格考试三种类别。 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即“入门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即将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具体测试考生是否具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所需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掌握基本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即“专业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已经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操守。 管理类资格考试,即“管理资质测试”,主要面向拟任证券经营机构高阶管理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掌握在证券经营机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所必备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 (二)科目 入门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两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各专业资格考试设相应考试科目1门。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和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的考试科目分别对应为《投资银行业务》、《释出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各管理资质测试的考试科目均设1门,分别为《证券公司高阶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阶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 (三)题型题量 入门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00题。 各专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20题。 各管理资质测试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20题。 (四)合格标准 入门资格考试注重考查必需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法规,以应知为主,通过入门资格考试人员应基本具备证券业务素质和证券业务操守。 专业资格考试突出考查必备的业务流程、业务标准和业务技能,以应会为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人员应基本胜任业务工作。 管理资质测试集中考查法定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以合规为主,通过管理资质测试人员应掌握主要的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 (五)合格成绩有效期 各类资格考试测试满分均为100分;达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考试测试成绩,视为合格成绩。 合格成绩的有效期实行分类管理: 1、入门资格考试合格成绩长期有效。 2、考生取得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后,应当每年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应业务培训;未按要求完成相应业务培训的,其合格成绩不再有效。 3、管理资质测试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维持3年不变。 (六)报名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报名参加入门资格考试。 入门资格考试合格的,均可参加专业资格考试和管理资质测试。 (七)实施日期 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考试测试制度。现行考试测试制度继续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按新的考试测试制度或现行考试测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测试。 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考生按新的考试测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测试。 二、改革后有效合格成绩的效用 考生按照改革后的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测试后,取得规定科目有效合格成绩,即为资格考试测试合格人员。 (一)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入门资格考试合格。 (二)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投资银行业务》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合格。 (三)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释出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分析师资格考试合格。 (四)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投资顾问资格考试合格。 (五)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公司高阶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合格。 拥有《证券公司高阶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一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任职资格测试合格。 (六)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公司高阶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四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测试合格。 (七)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评级业务高阶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评级业务高阶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合格。 资格考试测试合格人员,具备其他相应规定条件,在合格成绩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任职资格。 三、改革前有效合格成绩的效用衔接 考生按照改革前的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测试后,取得的合格成绩,在其有效期内相应转换为改革后的有效合格成绩效用。 (一)关于入门资格考试 改革前的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和《证券投资基金》。 1、通过基础科目《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的,入门资格考试合格。 2、通过一门及一门以上专业科目的,应通过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或《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后,入门资格考试合格。 (二)关于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改革前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科目由《证券知识综合考试》和《投资银行业务考试》组成。改革前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合格的,认定为改革后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合格。 (三)关于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考试 改革前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考试科目由《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组成。 1、通过改革前的考试科目《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的,认定为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合格或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合格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他)资格考试合格。 2、仅通过改革前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的,应通过改革后的《释出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后,认定为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合格。 3、仅通过改革前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的,应通过改革后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后,认定为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合格。 4、通过改革前的《证券投资分析》的,应通过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后,认定为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合格或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合格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他)资格考试合格。 (四)关于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改革前的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科目由《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组成。 1、通过改革前的考试科目《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认定为入门资格考试合格。 2、仅通过改革前的《证券市场基础》的,应通过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后,认定为入门资格考试合格。 3、仅通过改革前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应通过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或《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后,认定为入门资格考试合格。 (五)关于高管资质测试 改革前的《证券公司高阶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阶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成绩合格的,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认定为相应的管理资质测试合格。 证券从业改革前,我通过了证券基础,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基金 那你需要再考过一科基金法律法规,才具备有基金从业资格。 爱考网设有考题研究部门,专门从事于对历年各个考试的知识点和题型分析和研究,精确地把握住了各个考试的出题规律。历经7年,题库系统沉淀了上千万道精华考题,并持续不断更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每道题目都被频繁地调取练习, 积累了海量的使用者使用资料。 考过证券基础和分析,怎么拿证券从业证 1,考过这个考试只是取得从业资格,而从业证书要等到你到证券公司工作之后,由你供职的证券公司代你向证券从业协会申请的。 2,考试成绩公布15日后你可以在查成绩的那个网页上列印成绩合格证,然后找工作的时候拿着这个证就行。 求近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真题(证券基础,证券交易) 这里有很多证券从业考试真题试题,5门都有的,当然,还有些复习讲义之类的,希望对你有帮助,祝你考试顺利! 证券从业改革后考了基础改革后怎么考 改革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变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通过这两个科目就合格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资讯:sinobalanceol./front/zhengQuan 考过了证券基础 交易 和基金 我是否已经拥有证券从业和基金从业的资格证?谢谢 是的,但需要通过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资格证。 按照规定,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证券从业资格证。 你已经过了基础和另外两科,已经符合证券从业资格证的申请条件了,并且可以从事基金业务。 资格证书分为下列类别: a.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 b.证券经纪从业资格; c.投资顾问从业资格; d.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从业资格。 a.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至少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规定类别资格证书中的两种;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资格证书类别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b.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 c.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获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 d.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投资顾问资格证书;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证券中介电脑管理三种证书中的一种; e.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 我想问问,我是改革钱考的证券从业资格证,过了证券基础和证券交易,改革后还需要考试吗?谢谢了 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报考新的科目或现行考试测试科目,也就是说到2015年年底,可以任意选择考旧的科目还是新的科目。 如果想要拿到入门资格证,你只需考 老的 证券基础知识一门就可以获得入门资格 如果你考改革后的,需要同时通过 金融市场知识 和 法规两门,才能获得入门资格,不过改革后题更容易了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改革前只考过了《证券基础知识》是不是有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你好,考过基础一科是入门资格合格了,若是想从事具体工作的话还应该考相应的专业科目哦,所以趁现在还可以考改革前的科目,建议你尽快再考过一科专业科目,这样可以拿到从业资格,而且现在大部分证券公司还是承认改革前的两科成绩合格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证券从业资格可以同时报考证券基础和证券交易吗 可以分开考哦,可以一次报考一门也可以一次报考多门,成绩长期有效~一门基础加一门专业只是就可以有从业资格咯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改革后是否考过证券基础知识就能拿证 你好,关于入门资格考试: 改革前的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和《证券投资基金》。 1、通过基础科目《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的,入门资格考试合格。 2、通过一门及一门以上专业科目的,应通过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或《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后,入门资格考试合格。 希望能帮到你,祝你生活愉快。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 (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 (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 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 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 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 回转交易。) 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可以用来买入股票,但不能当天提取, 必须到交收后才能提款。(A股为T+1交收,B股为T+3交收。) 九、新股申购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公开发行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1、网上公开发行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 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 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系统或自助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根据 报纸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 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 托无效。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①、投资者必须在股票发行公告确定的登记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权利; ②、持有深、沪两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分别用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同时参加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配售,同一新股申购配售,深、沪两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购配售1000股,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④、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帐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并计算; ⑤、申购配售新股时,投资者按申购上限委托买入,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 和重复申购部分,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⑥、投资者在申购配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询配号,并于T+2日核对 中签号码,如中签,须于T+3日14:00前存入足额中签股款。 十、分红派息及配股 1、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现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方式有送红股、派现金息、转增红股。投资者应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分红派息公告书。 投资者领取深沪上市公司红股、股息无须到证券部办理任何手续,只要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 时仍持有该种股票,都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送红股、转增红股和现金派息都会自动转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 所分红股在红股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账户;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划款到账后方可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账户内。 2、配股缴款 投资者须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种股票, 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 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小键盘、热自助、网上交易等系统进行认购,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 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B)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3、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购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但投资者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入股票, 第二天抛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中,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或其整数倍。
【答案】:D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①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②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③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④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⑤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股市3点到3点半这间还有交易吗
一、股市3点到3点半这间还有交易吗股市3点到3点半之间是不可以交易的。股市交易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上午时段9:30-11:30,下午时段13:00-15:00,周六、周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但是,3点到3点半之间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和固定价格申报。二、什么是大宗交易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时对大宗交易规则进行了重新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三、关于大宗交易的规定(一)上海证券交易所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2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3、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4、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企业债、公司债的现券和回购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限额在原来基础上降低至: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1、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多少为一张
1000元。 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有( )。
国债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1万手债券回购大宗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拓展资料;大宗交易,别称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限定时间进行,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深交所规定: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深交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深交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
什么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是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目前我国上交所、深交所均采用这一交易方式。一般来讲,是指二个以上的买方和二个以上的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证券买卖价格的情形。在这种形式下,既有买者之间的竞争,也有卖者之间的竞争,买卖各方都有比较多的人员。集中竞价时,当买者一方中的人员提出的最高价和卖者一方的人员提出的最低价相一致时,证券的交易价格就已确定,其买卖就可成交。 集中竞价交易可分为口头唱报竞价交易、书面申报竞价交易、电脑申报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形式,它区别于集合竞价。 其中,上交所规定,9:15~9:25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得到开盘价,9:30~11:30,13:00~15:00采用连续竞价方式 深交所规定,9:15~9:25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得到开盘价,9:30~14:57为连续竞价方式,14:57~15:00采用集合竞价方式确定收盘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国内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1)A股实行涨跌停板限制10% ,ST的5% (2)A股实行 :T+1交易 (3)不允许买空交易 ,只能买涨,不能买空。 (4)这个我也不是很清楚,应该是强制的吧,发放股利你不想要么,白送钱。 (5)上市这个要求比较多,公司要求成立3年以上,发售的股票最少3000万股,占公司的总股本的25%以上等等 (6)退市会先变成*ST的,一般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才有可能退市,但国内股票很少有退市的,因为壳资源不足,所以在国内这个市场退市的风险不大。
哪些证券可以进行"T+0"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权证、债券交易可以进行T+0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权证、国债、可转换债券及国债回购交易也可以进行T+0交易,沪深300指数可以直接T+0交易。应答时间:2021-10-2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深沪证交所的交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隔开法定节假日和调休补充上班部份不开市,和休假期不开市外的每交易日9:25集中成交一批次(叫集合竞价),而,在9:20~9:25这个时间段里面的委托为不可撤消委托!必须到9:30分才受理撤单委托!9:30~11:30为早上的开市时间,13:00~15:00为下午开市的时间!其中,14:57~15:00为集合竞价阶段!在这阶段里面进行的委托可成交但不进行资金股票交割!并且亦不可撤单!
股票交易申报规则:股票交易申报有哪些规则
股票交易申报规则:申报价格: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报价单位: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价格最小变化档位:A股、基金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B股上海证券交易所为0.001美元、深圳证券交易所为0.01港元;债券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为0.005、深圳证券交易所为0.01。涨跌幅限制: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价涨跌幅比例为5%。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实行PT的股票涨幅不得超过5%,跌幅不受限制。申报限制: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委托买卖单位:买入股票或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1手。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申报上限: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投资者进入股市之前最好对股市有些初步的了解。前期可用个牛股宝模拟炒股去看看,里面有一些股票的基本知识资料值得学习,也可以通过上面相关知识来建立自己的一套成熟的炒股知识经验。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投资愉快!
港股的交易规则都是什么?要如何操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相信很多朋友都会选择去证券交易所里面,去购买相关的股票,来让自己的生活变得好一点,但实际上因为不同的证券交易所里面有不同的规则,比如我们所熟悉的港股的交易规则和我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就是不一样的,因此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港股的交易规则都有什么,而且要如何进行相关的操作?首先我们要明白的是,港股实行的规则是T+0回转交易制度,也就是说在当天买入的股份,在当天就可以直接卖出,实行T+2交收制度,而这个制度所代表的含义就是股票和资金的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的下午3:45之前,并且到目前为止,港股的交易方式可以选择电话交易,网上交易,或者是委托相关的经济公司进行买卖。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港股的每笔交易的数量必须要为一个买单位或其倍数,简而言之,就是在港股的交易中每一手可能是400股,500股,1000股和2000股不等,这个大部分是由上市公司进行相关规定的,除此之外,港股交易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比如说印花税,交易征费,交易费等等,这些相关的费用,而且港股的股票每个买卖盘上限为3000手,从这些就可以明显的区分与我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是有着很大区别的。通过以上相关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港股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的操作方式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我们在操作的过程之中,可以选择通过电话,证券公司来去进行相关的操作,也可以选择自己直接在网上下载相关的软件进行操作,但无论哪种操作方式,我们都要小心注意,因为很有可能会问我们自己带来经济的损失。
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怎么样的呢?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解答: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所不同,下面是上交所的关情况,深交所的情况可以查阅关规定。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 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3、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4、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企业债、公司债的现券和回购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限额在原来基础上降低至: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参考《关于开展大宗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及调整大宗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则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的15:00-15:30,交易所对大宗交易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确认。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个股期权的交易规则?
你好,个股期权概念:每张合约标的正股数为个股期权个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合约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买方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也称权利金)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卖方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个股期权主要可分为看涨和看跌两大类。只要买入个股期权,无论看涨还是看跌都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即到期可按约定价格买入或按约定价格卖出,但买方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但卖出个股期权方无论看涨或看跌都必须无条件履行该合约条款。因此,期权买方风险有限(亏损最大值为权利金),但理论获利无限;与此同时,期权卖方(无论看涨还是看跌期权)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理论上风险无限,收益有限(收益最大值为权利金)。 从海外经验来看,个股期权推出后,往往对正股的交易量有一定拉动作用。这是因为期权拥有双向交易、日内回转交易的特点,能够吸引大量投机资金参与,随之也带来了较大的套利机会。同时,对于个股期权买方,最大损失仅为权利金,而由于杠杆的存在,其获利空间宽大,是投资者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有效工具。 3、个股期权合约条款 个股期权合约的条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约标的名称(代码)、期权类型、合约单位、到期月份、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最后交易日、行权日、行权交割方式、交割日等合约类型为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 (1) 认购期权 (Call Option) 认购期权买方有权利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协议价格(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 ETF);而认购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2) 认沽期权 (Put Option) 认沽期权买方有权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协议价格(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 ETF);而认沽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合约单位指单张合约对应的标的证券(股票或 ETF)的数量。 股票期权合约单位如下:1)20元(含)以下每张合约标的正股数为10000股;2)20元至100元(含)每张合约标的正股数为5000股; 3)100元以上每张合约标的正股数为1000 ;对于ETF期权合约单位为 10000。当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时,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此时期权合约需要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合约单位取其整数部分,对剩余尾数按除权除息日调整后参考权利金对权利方和义务方进行结算(义务方向权利方支付剩余尾数*调整后参考权利金*张数)。由于价格变动加挂新的合约以及挂牌新月份的合约,采用调整前的合约单位。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与下月, 以及 3 月、6 月、9 月及 12月中连续两个季月(下季与隔季), 共4个月份合约,同时挂牌交易。 合约最后交易日设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合约行权日同最后交易日(E日)。行权交割为E+1日(对被行权者,E+1日可准备标的证券;对行权者,行权证券E+1日日终到账,T+2可卖出)合约到期日同合约最后交易日。个股期权履约方式为欧式。即个股期权合约的买方(权利方)在合约到期日才能按期权合约事先约定的履约价格提出行权行权价格即期权的履约价格。 对于认购期权,买入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从期权的卖出方买入标的证券。对于认沽期权,买入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卖出标的证券给卖出方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根据靠档原则(按四舍五入,正中间往价格高靠),取挂牌前一交易日标的证券的交易日最接近的那一档按行权价格间距确定的行权价格。但因合约调整而改变行权价时,调整后的行权价不靠档。行权价格系列对于同一标的证券在每一个到期月,设置多个仅行权价格不同,而其他要素完全相同的期权合约,这些合约的不同价格构成了一个行权价格系列。行权价格系列将至少包括1个平值(行权价格采用根据行权价格间距进行靠档后,可能是价外或价内)、1-2 个虚值、1-2个实值。行权价格间距采用分级靠档的方法,根据行权价的不同,设置不同的价格间距。 行权价格相邻的合约间距按下设置:1元或以下 0.05 | 1元至2元(含) 0.1 | 2元至5元(含) 0.25元至10元(含) 0.5 | 10元至20元(含) 1 | 20元至50元(含) 250元至 100元(含) 5 | 100元以上 10合约交割个股期权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场外个股期权采用现金交割),即在行权时,双方进行股票的交割。对于认购期权,权利方根据行权价将对应的资金交给义务方,义务方将股票交给权利方;对于认沽期权,权利方将股票交给义务方,义务方根据行权价将对应的资金交给权利方。在出现特殊情况下,可能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证券交易规则有哪些?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 (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 (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 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 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 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 回转交易。) 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可以用来买入股票,但不能当天提取, 必须到交收后才能提款。(A股为T+1交收,B股为T+3交收。) 九、新股申购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公开发行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1、网上公开发行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 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 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系统或自助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根据 报纸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 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 托无效。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①、投资者必须在股票发行公告确定的登记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权利; ②、持有深、沪两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分别用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同时参加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配售,同一新股申购配售,深、沪两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购配售1000股,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④、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帐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并计算; ⑤、申购配售新股时,投资者按申购上限委托买入,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 和重复申购部分,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⑥、投资者在申购配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询配号,并于T+2日核对 中签号码,如中签,须于T+3日14:00前存入足额中签股款。 十、分红派息及配股 1、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现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方式有送红股、派现金息、转增红股。投资者应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分红派息公告书。 投资者领取深沪上市公司红股、股息无须到证券部办理任何手续,只要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 时仍持有该种股票,都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送红股、转增红股和现金派息都会自动转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 所分红股在红股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账户;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划款到账后方可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账户内。 2、配股缴款 投资者须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种股票, 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 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小键盘、热自助、网上交易等系统进行认购,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 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B)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3、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购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但投资者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入股票, 第二天抛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怎么看大宗交易次数限制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中上交所规定(2015年最新修订版):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2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3、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4、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企业债、公司债的现券和回购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限额在原来基础上降低至: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参考《关于开展大宗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及调整大宗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 业务流程第四条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第七条 投资者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关系,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第十二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第十三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第十五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第十六条 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七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第十八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本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第二十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第二十一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第三章 标的证券第二十二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第二十三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前条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第二十五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第二十六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第二十七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二十九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第三十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第三十一条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第三十二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第三十三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第三十七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第三十九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第四十条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并向市场公布。第四十二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第四十四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五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该月的下列情况:(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二)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四十七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第四十八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第四十九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五十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第五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第五十二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五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五十四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第五十五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第五十六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三)波动幅度,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什么时间段?
集合竞价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15----9:25,其中9:15----9:20这段时间的委托可以撤单,9:21---9:25则只能委托,不能撤单。9:25分产生开盘价,9:25--9:30也可以委托,但是不是马上成交,期间不能撤单,这段时间的委托要等到9:30才只能成交。9:30--11:30,13:00--15:00是连续竞价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进行期货交易吗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不能进行期货交易,要进行期货交易的是期货交易所。二、上海期货交易所:1、上海期货交易所(ShanghaiFuturesExchange,缩写为SHFE)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并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沥青等11种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现有会员398家,其中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占80%以上,已在全国各地开通远程交易终端250多个。2018年3月26日,原油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上市交易。2、上海期货交易所依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围绕“建成规范、高效、透明的,以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主的综合性期货交易所”的战略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为基础,以发展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严格依照法规政策制度组织交易,履行市场一线监管职能,致力于创造安全、有序、高效的市场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功能,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三、上海证券交易所:1、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Stock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三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位于上海浦东新区。2、上证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下午为后市,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上证所市场交易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2009年11月,上交所升级新一代交易系统后,峰值订单处理能力达到80000笔/秒,系统日双边成交容量不低于1.2亿笔,相当于单市场1.2万亿元的日成交规模。四、扩展资料——进行期货交易选择期货交易公司的方法:1、首先,要选择大的期货公司。大公司在软硬件上的投入小公司是比不了的,小公司的交易速度和大型期货公司差很多,对于期货,随便差一个点,交易成本就会差很多。2、另外,实力强大的期货公司,内部管理、风控都很严格,公司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很低。3、然后就是要选手续费比较低的期货公司,手续费这个东西,赚钱的时候问题不大,亏钱的时候,能省一点是一点。4、最后,这家期货公司一定要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开完户了有人管,遇到了问题能找个人咨询和解决。
上交所股票异动几次会被限制交易
需要根据日期和波动的范围综合进行判断,不是看波动次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的原则.
“集合竞价规则”:集合竞价是指在每日的开盘前,即9:15—9:25这十分钟之内,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过程。集合竞价规则是指在所谓集合竞价在成交时所遵守的一些原则。只有明白集合竞价规则,才能抓住集合竞价中的优质股票,依据集合竞价规则在集合竞价中选定股票是常见的一种短线操作策略。 一、集合竞价规则:三个原则 集合竞价只有满足以下三个原则,才会形成交易,也就是说这三个原则是集合竞价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二、集合竞价规则:关于挂单和撤单 (一)、停牌期间不允许挂单,但停牌前的挂单可以撤销。 对于停牌一小时的股票,在停牌期间(9:30-10:30)不能挂单也不能撤单。当然也没有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的任何挂单和撤单都是无效的,这就要看十点半时谁的手快,但停牌前的挂单是有效的。 10:30开盘时,一般10:29分30秒,交易系统就已经打开了。所以如果你想抢先买入一只复牌即涨停的股票,最好在10:29分20秒挂涨停价买入,因为委单要进入证券公司系统再进行转换是需要几秒钟的时间,如果你挂早了传到上或深交所还没到10:29分30秒,交易所就把它当作废单处理,所以一定要把握好。 (二)、关于撤单问题 9:15~9:20可以挂单也可以撤单!9:20~9:25只能挂单,不接受撤单,9:25-9:30不能挂单也不能撤单,所以有些庄在9:15~9:20期间挂大单买入,引诱散户,到了9:20单子被他们偷偷撤了,这种股票很可能会跌,千万不要碰,10月26日的神马实业就是典型的例子,9:18分在11.99价位有1734手,到了9:19变成了54手且价位为11.08,明显买单被他们撤掉了,典型的引诱散户,果然当天跌幅7.65% 在非交易时间内可以挂单,也可以撤单。 9时30分前委托再撤单要当心,因为撤单失败的机率比较大。 9时5分之后不要撤单,撤单基本不会成功,9时15分之后撤单可以。 营业部的转换系统在没有连到交易所时,委托再撤单是可以成功的。 营业部在每个交易日的9时5分左右,会将营业部的转换系统打开, 这一系统负责将证券营业部客户的委托指令转换成DBF库数据发送至交易所。9时15 分准时传送至交易所电脑主机。另外还有深市的最后三分钟也是集合竞价的 三、集合竞价规则:集合竞价四个步骤 根据集合竞价规则,集合竞价分四步完成: 第一步:确定有效委托在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有效委托是这样确定的:根据该只证券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以及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当日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只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第二步:选取成交价位。首先,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位: (1) 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委托能够全部成交。 (2) 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的一方必须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昨市价最近的价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处理所有的买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委托按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委托与卖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不存在限价高于等于成交价的叫买委托、或不存在限价低于等于成交价的叫卖委托。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 (1) 如该只证券的成交量为零,则将成交价位揭示为开盘价、最近成交价、最高价、最低价,并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额。 (2) 剩余有效委托中,实际的最高叫买价揭示为叫买揭示价,若最高叫买价不存在,则叫买揭示价揭示为空;实际的最低叫卖价揭示为叫卖揭示价,若最低叫卖价不存在,则叫卖揭示价揭示为空。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追问有一只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深市。前一天晚上下单委托买入,结果显示为 “申请买入”,第二天九点十五显示为场外撤单,我委托的价格是有效价格,为什么会这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通知
上证发〔2019〕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二、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固定价格申报相关规定。三、《交易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基准指数”,在科创板指数发布前为上证综指。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按照我国现行证券交易规则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连续竞价的时间为()。
【答案】:D注意区分我国两个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区别: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怎么样的呢?
您好!关于“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怎么样的呢?”,我们为您做了如下详细解答: 当深沪交易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委托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额时,可以进行大宗交易方式。现根据交易所相关细则及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平台设计,特制定公司大宗交易业务流程及操作说明。本业务属营运基础业务,可跨网点受理客户本人临柜的申请。一、大宗交易说明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大宗交易价格:(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权益类证券,包括A股、B股、基金等);(2)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4、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5、交易所大宗交易采取人工报单方式: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需通过专门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尚未实现完全电子化交易。客户如需发起大宗交易委托,须向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经办人员通过经纪业务服务平台向营运中心进行大宗交易申报,而后营运中心通过上海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交易所进行人工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已实现由分支机构通过经纪业务服务平台相关菜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直接申报。 上述内容为“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怎么样的呢?”的解答,希望我们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若您有不理解的地方或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您直接与我们联系:在线咨询网址http://sh.gtja.com/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1-518-369客服:小朱 国泰君安证券——百度知道企业平台乐意为您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的交易制度是什么?
1、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实行的是T+1交易,即股票买入后的第二天才能卖出,而股票卖出后才能提出价款或用这笔钱款重新进行买卖。同样,卖出股票也是如此。目前资金的使用上,是T+0,当天卖出的股票,成交后资金返回到股民帐上,股民可用来进行委托买股票,但不能提现。 2、何为T+0、T+1交易制度所谓的T+0和T+1的T,是指股票成交的当天日期。凡在股票成交当天办理好股票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制度;凡在成交后的第二天才办理好清算交割事宜的,就称为T+1交易制度。
股票交易规则哪里可以了解啊?
您可以通过沪深交易所官网查看具体交易规则。链接如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另外,您可以参考广发证券投教园地相关内容广发证券投教基地-新手入门
大宗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股票大宗交易规则介绍如下一、上交所交易规则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2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3、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4、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深交所交易规则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人民币。拓展资料:大宗交易(block trading),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时对大宗交易规则进行了重新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中,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或其整数倍。
【答案】:D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①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②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③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④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⑤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港股通交易规则
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出。一、 交易规则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2个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港股不设当日涨跌幅限制。港股可以卖空。但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空。认股权证及债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单之内。二、 交易时间周一到周五,盘前交易时间是9点到9点半,只接受竞价限价盘。上午交易时间是9点半到12点,只接受增强限价盘。下午交易时间是13点到16点,只接受竞价限价盘。必须是两地均为交易日,而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才被定义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有的时候会发现港股市场是在开市中,但是港股通却暂停服务了。港股通是T+0买卖,且没有涨跌停板限制的,并且是T+2交收的,港股通是以港币进行报价,人民币进行交收的。拓展资料:账户:深港通和沪港通采用“双通道”独立运行机制1、香港机制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证券账户内股票不能交叉卖出,但沪深港股通账户卖出港股的资金可以交叉使用。币种: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成交,以人民币清算并交收。订单类型: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时,仅能使用两种订单类型:在竞价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委托申报: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委托申报需输入证券代码、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等参数。2、港股市场投资者申报的价格遵循香港当地的报价规则,在港股市场,开市报价规则与持续交易时段报价规则不同,但投资者在这两个时段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均不可大于上日收盘价或按盘价九倍或以上及少于九分之一或以下,每个买卖盘不得超过3000手股份。 另外,港股通投资者只能在相应时间撤销订单而不可修改订单,可撤单时间为9∶00-9∶15;9∶30-12∶00;12∶30-16∶00;16∶01-16∶06。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成交,以人民币清算并交收。 订单类型: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时,仅能使用两种订单类型:在竞价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科创板交易规则
科技创新板交易规则如下:1.价格限制:上市前5日无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执行20%的涨跌幅限制。虽然前五天没有涨跌幅限制,但有临时停盘制度:盘中股价首次较开盘价涨跌30%和60%,各停牌10分钟。2.交易时间: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其中开盘价和竞价时间为上午9:15-9:25,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为上午15:05-15:30。3.买卖原则:申请买入时:单次申请数量应不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1股,如201股、202股。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1股。余额不足200股时,应一次性申报卖出。4.保证金交易科创板上市首日的股票可以成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投资者可以进行融资融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五章 交易信息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5.4.3 本所根据第4.2.3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二)股份统计信息;(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你好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1)证券交易所交易原则 ①价格优先原则。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②时间优先原则。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交易规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的主要交易规则有: ①交易时间。交易所有严格的交易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和结束集中交易,以示公正。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9:30~11:30、l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9:30~ll: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l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15:30为大宗交易时间。 ②交易单位。交易单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 ..........望采纳祝你好运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二章 交易市场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有哪些
你好,新股上市首日规则:一、上海证券交易市场新股上市交易规则:在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能够高于股票发行价格的120%,但是也不能够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的申报价格不能够高于发行价格的144%,并且不能够低于发行价格的64%,有效的申报价格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到0.01元。在集合竞价阶段没有产生开盘价格,以当天的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新股上市第一天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相比于当天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超过10%,证券交易市场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相比当天开盘价格上涨或者是下跌20%,证券交易市场就不会对于股票实施临时停牌。因为前一个规定停牌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果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者是超过了14:55,当天14:55复牌。二、深圳证券交易市场新股上市交易规则: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是并没有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够参与开盘集合竞价,这一个申报会暂时存在交易主体当中,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的时候,交易主机会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沪港通交易规则
沪港通港股交易时间是根据香港市场交易时间而定,早上从开始前时段的9点到12点,下午从13点到16点10分左右收盘。而且,沪港通中的港股通根据香港联交所交易规则进行,股票是没有涨跌限制的,交易为T+0制度,结算t+2制度。就表示投资者买入港股当天即能卖出,而卖出时在T+2日完成交收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但投资者买入的港股通股票是可以在交收前的T日及T+1日卖出的。沪港通中的港股通早上的9点至9点30分是开盘前的集合竞价时间,其中9点至9点15分交易所接受竞价限价盘申报并可以取消申报,9点15分至9点30分投资者的委托申报和取消申报都会无效。9点30分至12点和13点至16点是连续竞价时间段,接受增强限价盘申报;对适用于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证券。16点至16点10分时收盘竞价交易时段,其中16点01分至16点06投资者可以输入委托申报也可以撤单。拓展资料一、沪港通股票怎么买?沪港通股票需要投资者开通沪港通权限之后,才能进行买卖操作,在开通之前,投资者需要满足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50万的要求。1、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其中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2、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融资账户来购买沪股通标的范围内的个股,通过开通A股的融资账户来购买港股通范围内的个股。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通过融资账户,向证券借资金炒股,除了交纳股票交易费用之外,还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利息,且当投资者亏损,保证金不足,则其持仓股票可能会被强制平仓,即被证券公司卖出。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6.2 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6.3 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6.4 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六)上报证监会查处。如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第十二条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第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第十四条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第十六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第十七条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八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第十九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第二十二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第三章 标的证券第二十三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第二十四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 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第二十七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第二十九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三十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三十一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第三十二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第三十三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五)权证折算率为0%。第三十四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第三十五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第三十九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第四十一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第四十二条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第四十四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七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第四十八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四十九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第五十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第五十一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五十二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第五十四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第五十七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第五十八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三)波动幅度,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五)异常交易行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六)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份额的乘积。第六十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宗交易后什么时候可以卖出
如果是普通投资者,根据T 第二天就可以卖出交易原则。 持有5%以上股东的,买卖将依照有关法律执行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内不得交易。大宗交易,又称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交易申报,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经交易所确定的证券交易。一般来说,它指的是交易规模,包括交易的数量和数量,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接受大宗交易。但在交易日15:00前停牌的证券,不予受理其大宗交易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交易所确认大宗交易买卖双方的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交易价格之间确定。证券当日无交易的,以前的收盘价为交易价。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交易量加权平均价格逐一匹配大宗交易申报的交易方式。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的,每个交易日接受9:15至11:30、13:00至15:30的申报。如果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接受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大宗交易申报。
gc001交易规则
gc001为一天国债逆回购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在进行交易时以“手”为单位,1手为10张;国债逆回购本质就是一种短期贷款,简单点说就是你把钱借给别人,获得固定利息;而别人用国债作抵押,到期还本付息。国债回购交易是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国债逆回购的优点包括安全性好,风险较低;收益率高;操作方便,到期资金自动到账;流动性好;手续费低等,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择这种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进行交易时需要投资者在拥有此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开户,开户时证券营业部还会和你签一个“指定交易协议”。沪市深市都是一千,以及一千的整数倍。GC001交易规则有:【1】计价单位为100元/张,在进行交易时以【手】为交易单位,1手为10张。【2】gc001所需资金至少10万元,以及10万的整数倍,以每10张为单位进行申报。【3】申报限量gc001每笔最小100手(10万元),最大不超过1万手。【4】一次成交、两次清算,成交当日交易所扣除佣金和手续费。小结:合约的计息方式为对方收到钱的日期(转款日)至资金返还到个人放账户日期中日历日的差值。即对方使用资金的天数。其中,逆回购到期日期是对方还钱的日期,当日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不可取。国债逆回购本质就是一种短期贷款,简单点说就是你个人把钱借给别人,获得固定利息。
证券交易规则的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 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也是按集合竞价决定的,其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4:57-15:00)。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请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请全部成交的价格;⑶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离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 证券交易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讫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但是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帐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其中,卖出证券者已得到资金,并可用该资金另报买其他证券,而买入证券者则已减去其帐户内资金,不得再透支购买证券。这一规则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清算上的T+0制度。证券交易过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移转与过户登记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登记过户制度,投资人在所买卖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公司方为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如该日逢法定假日,则过户日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这就是证券过户上的T+1规则。依此规则, 在某一营业日买入的证券只能在下一营业日卖出。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对B 股交易采取不完全等同于A股的清算过户规则。其中,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 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中,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或其整数倍。
【答案】:D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①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②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③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④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⑤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沪深交易时间规定
1、交易时间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由证监会批准。沪深两所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 9:15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沪深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2、报价单位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指的是以每股股票的价格委托买卖。3、申报单位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即每一申报单位的股票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4、价格最小变化档位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5、涨跌幅限制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ST 和*ST 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5%。6、交易方式及成交原则股票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7、T+1交易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品种实行「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原则,即所谓的T+1交易制度。T+1本质上是证券交易交收方式,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日)完成。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的交易制度是什么
竞价交易制度,交易制度是个比较学术的名词,大概分为两类一是拍卖驱动或称指令性驱动制度,即由买卖双方直接报价,并根据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匹配;二是报价驱动或称做市商制度。所谓做市商,是指这样一些证券交易商,他们有义务在开市的任何时间里,向前来询价的客户提供特点证券的买卖双向报价,并必须在此报价的基础上,满足可不一定限额的交易需求,即将自己的股票存货卖给客户或以自己的账户从客户那里买进股票,他们不收取佣金,二是通过买卖差价来赚取利润。不过可能名字也会有不同,上证不是做市商制度(后面好像有引入?引入做市商制度好像争论比较厉害) 总之上证和美国纳斯达克那种做市商制度不同,是依靠价格竞争匹配的。
中外股票交易规则区别?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例
1、股票交易日股票交易日都是在周一到周五这段期间。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都是休市的。2、股票交易时间:①上海证券交易所/深证证券交易所:9:15到9:25是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到11:30是前市,连续竞价时间;13:00到15:00是后市,连续竞价时间。其中14:57到15: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至于大宗交易时间,是15:00到15:30。上交所的不可撤单时间是9:20到9:25,深交所则是9:20到9:25,以及14:57到15:00。而申报时间,上交所是9:30到11:30和13:00到15:30,深交所是9:15到11:30和13:00到15:30。②中国香港股票:10:00到12:30是早市,14:30到16:00是午市。③美国股票:夏令是21:30开盘,一直到次日凌晨4:00收市;冬令则是22:30开盘,一直到次日凌晨5:00收市。④欧洲股票:夏令是15:00开盘,一直到23:30收盘;冬令则是16:00开盘,一直到次日凌晨0:30收盘。如需了解股票,您也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股票进行查询了解。温馨提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应答时间:2022-02-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港股通交易规则
港股通相关交易规则,您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页面下方“服务”—>沪港通—>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页面左侧“信息导航”—>深港通业务—>深港通规则/指南。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SPV),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股票交易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联交所为防止个股股价短期大幅波动,在2016年8月22日起推出了市场波动调节机制,即部分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个股在监测时段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时,会触发5分钟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交易价格受到触发时5分钟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的上下10%范围的限制。港股通交易每“手”股数没有统一规定,港股通股票的上市公司可以自行设立不同数量的每手股票交易单位,可以是 100、200、1000 或 5000 等。港股交易每个买卖盘最大为3,000手,同时,最大股数限制是99,999,999股。由于港股的每手股数是由上市公司决定,因此,理论上可能出现因某公司每手股数过大使得在未达到3,000手的情况下就达到99,999,999股的上限规定。可以说,港股交易的最大交易手数以99,999,999股数除以每手股数,或3,000手中的较小者为准。港股实行T+0回转交易、T+2交收制度,T日买入港股的港股通投资者,T+2日日终完成交收后才可以享有相关证券的权益,但投资者买入的港股通股票是可以在交收前的T日及T+1日卖出的。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简介、《港股通投资者指南》、《港股通基本交易规则及深港两市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