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石家庄新规:这14类农村产权可入市交易

11月10日,凤凰网房产从石家庄政府获悉,为进一步推进石家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切实夯实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基础,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函〔2021〕49号)(以下简称《办法》《细则》),《办法》《细则》自印发(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等14类农村产权可入场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五)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六)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八)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九)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十一)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十二)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水用户水资源使用权。(十三)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即市、县(市、区)涉农部门的涉农产业、水利、旅游、扶贫、养老、康养等项目的投资、招商、转让活动,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十四)政策法规允许的其它交易品种。《细则》显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转让转租、变卖出借、抵押担保、报废报损等行为,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包括: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四荒”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突出公益性文件明确指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农村集体大宗投资经营项目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出让、出租和集体建设与采购项目资金规范使用的依据,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督导乡镇农经财务管理制度与进场交易制度有效对接。《办法》《细则》全文如下:

集体土地征收新规

法律分析: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2、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这也就形成了集体土地入市。3、此次颁布的2020年集体土地政策,想要集体土地入市需要符合这4个条件:(1)必须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土地;(2)须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3)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还得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4、新《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规定农村宅基地可以直接入市,但是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改变土地市场供应格局,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彰显改革最大成果 但新规放开有限

随着修正后的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出台,其重要配套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即将再次修订。为进一步完善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条例草案中,耕地保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同时强调要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要求地方做好闲置宅基地的利用;并把尊重农民所有权人利益作为一个核心要义,拟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细化。条例草案是行政机关执行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在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修改亮点包括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诸多内容。在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关于条例草案的远程连线研讨会中,相关学者表示,现行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改革,进一步使集体财产权利落实、农民利益得到保障。但作为与之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草案,在涉及的若干关系农村集体财产和农民个体权益等重大问题和部分立法术语使用等方面,仍然存有较大改进完善空间。明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此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要通过土地征收变为国有土地,才能从事非农经济活动,对农民从事非农产业产生一定制约。为了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障碍,现行土地管理法删除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条款,这意味着我国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家所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作为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的条例草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条件进行补充,即“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产权明晰、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对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认为,应需要进一步明确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使其与《物权法》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可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相同,避免未来对于“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因国有建设用地无法供地时,在实践中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来供地。“这个表述上的差异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适用空间及其尺度问题,同时也会引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如何理解的问题。”高飞解释,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理解为仅限于“工业、商业”两种经营性用途,那意味着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就只能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如果这个理解成立,便会引发一个问题:假如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不能满足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需求,那能否使用集体土地呢?如果不能直接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供地,显然就只能依靠土地征收解决,这明显违反了公共利益条款规定。在土地二级市场中,规定以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同一规则,在高飞看来,这不符合民法规范的规定,“以出租方式取得的权利并不要求必须登记,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权利则需要登记,因为以出租方式取得的是债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物权,两者权利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尽管土地管理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划定范围,但是以依法登记作为条件,按照我的理解应当对土地管理法中‘经依法登记"作动态理解,不能仅理解为立法颁布前已获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潘金忠认为,应当区分出让和出租让渡使用权的登记意义,尤其是对现有未经登记的原乡镇企业用地、三产安置用地等存量用地,应作出确认及登记的制度安排,也能为该类型建设用地上市创造确权条件,以避免尚未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进一步萎缩。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陈小君表示,现行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完善,使集体财产权利落实,农民利益得到保障。但从制度逻辑的贯穿和在实践图景上的洞察该条例草案还存在符合度较弱、适应性较差等诸多问题。她介绍,在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被认为是最大的彰显了改革的成果,但从各地的总结中可以发现,新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让利有限,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其主要问题在于和征地利益矛盾和与宅基地制度的单边混淆。“另外应建议适度放宽集体建设用地的增量。”陈小君称,“条例草案没有体现出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量的制度安排,虽然存在优先使用存量的规定,可是突然冒出土地储备的规定该条文模糊、指向不明,储备谁的土地?怎么操作?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这些问题实践中难以落实,还可能出现制度冲突。”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土地征收一直是社会上颇受关注话题,具体到土地征收程序、征收范围、征收补偿等,因处理不当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因此,此次条例草案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此前,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整个征地审批启动前期程序里,会把尊重农民所有权人的利益作为一个核心要义,通过一系列程序来落实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其实现在征地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还是征收补偿,特别是各地补偿标准不一致引发了很多纠纷。”潘金忠建议,在《土地管理法》就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作了规则细化和丰富的情况下,条例可以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以避免征地实施中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补偿,同时可以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编制片区综合地价的新增用地类型的法律依据。具体到征收过程和征收补偿标准方面,潘金忠提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所涉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听证主体、签约主体和补偿获益主体不统一性的问题,极易引发征地补偿安置后续纠纷,同时也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关键问题。他建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申请主体应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签约主体范围可以覆盖补偿获益主体,即补偿获益主体具有签约权利。现行土地管理法虽在征收补偿方面做出较大修正,在原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等规则,但潘金忠认为,从条例草案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内容上来看,其影响的权益主体不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人,还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相对于土地补偿款片区综合地价的刚性设计,地上物的补偿可能存在更大补偿利益。潘金忠解释,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不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势必造成附着物所有权人无权自主处置的局面。从本次征地补偿改革重视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减少纠纷矛盾的设计背景来看,前期土地现状调查中对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调查,并以所有权人作为签约主体,应视为制度设计中必要的实施保障。此外,条例草案虽然对入市要求和程序上作出规定,但没有明确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履行期限。“现实层面,存在前期完成安置补偿协议工作但未获用地审批的可能,也存在为节省征收成本在尚不具备征收条件下过度提前实施前期征地活动的可能。”潘金忠建议,立法规定启动征收土地公告与土地利用计划相挂钩。与单一建设项目的公共利益界定不同,当“成片开发”需要土地时,成片开发的公共利益的标准认定存在难度和争议。因此,物权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楼建波提出,“成片开发”征收集体土地时,可以对原土地权利人让渡相应的开发利益。同时,对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的固定要做出符合实际的解释:县级以上政府只需负责一级开发,之后的具体项目不能要求政府自己来做。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细则还需明确本次条例草案中也强调要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要求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明确了宅基地申请的程序,以及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的要求。“这被认为是一条比较进步的规定。”高飞表示业界对该条款叫好,但该条款同样面临着指向不明的问题,建议明确土地管理法中是否存在其他可以退出宅基地的适用情形。高飞分析,如果按照该条款实施,那就应该具体规定由哪个政府机关介入宅基地的退出,但这会引出一个问题:农民退出宅基地主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规定有偿退出,就意味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一定的义务,不能强迫进城落户的村民无偿交出宅基地,这是一条有意义的规定,但政府机关介入的理由和合理性又是什么呢?同时,土地管理法提出“国家允许”的说法值得注意,这是否意味着在宅基地退出时必须经过政府审批,否则不是国家允许。如果政府没有审批,但是农民符合相关条件并自愿退出了宅基地,那么国家允许的意义又体现在哪里?此外,关于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是“进城落户”的村民,那对于没有进城落户的村民是否意味着国家一概不允许有偿退出宅基地。高飞认为这也是需要反思的问题,他建议条例草案能够作出具体规定,否则在实践中一旦僵化执行该规定,将难以达成适度放活宅基地的政策目标。“我们在农村‘三块地"改革的33个试点的调研过程中发现,有的试点地区通过整理闲置宅基地,并且把闲置宅基地转化为集体建设用地,基本上实现了宅基地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联动,但同时我们要反过来说部分农村宅基地紧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能够转为宅基地呢?”高飞解释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为了发展集体经济,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为了保障成员的基本居住权利问题,但我们也应该考虑规定一个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间互相转用的制度和程序,从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利用自己的土地时有更多的权利,同时也更加灵活。“我觉得这个是确确实实需要考虑的,这在实践中其实就是集体土地到底是以优先用于经济发展还是优先用于居住权益保障的问题,这个规定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将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高飞强调。在实际情况中,不少农村村民一户多宅,这与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相悖,面对这种情况,村民退出宅基地后又该如何处理呢?以调研经验举例,高飞说,“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般会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无偿腾退,还有一种是有偿使用,这相当于是租赁,但没有任何依据。所以我建议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中,给予这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出相应的指导性规定。”

2020集体土地新规,2020年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村委会能卖集体土地吗

2020集体土地新规对于2020集体土地新规,很多人都还不是非常了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2020集体土地新规。1、四大证书或将停止发放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发放也将会结束,同时现如今各地农村都在纷纷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实现“房地一体”,农村的土地、房屋等产权证书将会由不动产登记证书所代替。2、土地将不会重新分配现在许多农民都还在讨论土地确权之后,到了2027农村的土地是否还会再次进行重新分配,大家可以想一下土地确权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到2027年再次分配土地,这些资源必然会遭到浪费,所以未来再次进行土地分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3、严格保护农村土地现在各地农村都在开展土地的整治工作,严格控制农村耕地红线,确保农村耕地的地力,《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如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2020年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农村土地是稀有的资源,有消息说2020年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对此很多人都比较关注,那这是这真的吗?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修内容中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第六十三条关于集体土地可以入市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村委会能卖集体土地吗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那村委会能卖集体土地吗,这是很多人都想问的问题。村委会不能私自把属于村集体的用地随意出售。1、需要经过村代表们的集体通过,才可流转。2、流转的土地不能改变其原来的用途,举个例子:比如以前的土地是用来耕种的,流转后,土地还是只能勇于耕种,不能用作其他用途。3、如果是耕地,流转只能是本村的村民。4、如果是荒山荒地,可以租给其他人,但是村里的村民享有优先的权利。村里的土地属于村集体,理应受村集体的分配,但是土地更属于国家,只有遵循了国家的相关规定,才能让村民信服。以上就是关于集体土地政策2020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国家土地法新规农村土地

在过去多年里,土地一直没有得到切实的管理和监督,尽管国家早就出台了18亿亩耕地红线和15.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但依旧有一些个人或单位屡屡践踏红线,在耕地上进行商业化建造。为此,早在2018年时国家就展开了“大棚房”清理工作,今年又提出“大棚房清理回头看”工作,对破坏土地行为重点打击,以保证土地、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保障所有村民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耕地、宅基地安全,完善土地征地制度,国家于去年修订了《土地管理法》,而如今又修订颁发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于9月1日实施。那么此次的土地新规中有哪些变化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一、“5明确”1、明确耕地责任主体。在过去多年,总有不少耕地遭到污染或破坏,还有不少土地被用于商业化建造或私自买卖。为了保护耕地,国家明确了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也就是省级人民政府,一旦耕地出了问题,省级政府就推脱不了干系。相信接下来省级政府也会出台更详细的制度保护耕地,避免其遭到破坏或滥用。2、明确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尽管在此前,国家就表示准许集体土地的交易,但并没有明确的法规支持,如今这一制度也被正式纳入法规,今后集体土地可以放心大胆入市,且和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条例》还详细确定了交易规则,当然,具体操作办法还需要等后续法规出台。3、明确土地督察制度。《条例》中正式将土地督察制度上升到了法律层次,而国家督察机构有权对6种情况督察:①耕地保护状况;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其实施;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④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状况;⑥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状况。一旦被督查的地方政府违反土地规定,或对国家重大土地决策落实不到位,国家督查机构可下达督查意见书,地方政府要立即整改。4、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对国土规划已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由市、县等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再上报给上级政府审批实施。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经国务院审批才行,其他土地需要国务院或授权的省一级政府批准。5、明确耕地占用补偿机制。对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需要先开垦和占用耕地面积、质量相等的耕地。而本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农用地质量不达标,需要按照当地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用于新的耕地的开垦工作。而对禁止规划的土地,任何人不能占用或破坏。二、“6处罚”国家在耕地的保护上力度很大,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严禁任何人破坏,对非农化、非粮化现象都会重点处罚。1、非法发展林果业等对那些在永久基本农田非法挖土养鱼、种植林果等行为要重点打击。一旦被查出,县级政府立即要求在限期内整改,一旦在规定时间内没改正,将处罚2-5倍的耕地开垦费。2、临时土地上搞建筑对在临时土地上搞建筑,政府部门发现后会立马要求限期内拆除,同时还会按照土地复垦费,处以5-10倍的罚款。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彰显改革最大成果 但新规放开有限

随着修正后的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出台,其重要配套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即将再次修订。为进一步完善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条例草案中,耕地保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同时强调要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要求地方做好闲置宅基地的利用;并把尊重农民所有权人利益作为一个核心要义,拟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细化。条例草案是行政机关执行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在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修改亮点包括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诸多内容。在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关于条例草案的远程连线研讨会中,相关学者表示,现行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改革,进一步使集体财产权利落实、农民利益得到保障。但作为与之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草案,在涉及的若干关系农村集体财产和农民个体权益等重大问题和部分立法术语使用等方面,仍然存有较大改进完善空间。明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此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要通过土地征收变为国有土地,才能从事非农经济活动,对农民从事非农产业产生一定制约。为了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障碍,现行土地管理法删除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条款,这意味着我国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家所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作为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的条例草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条件进行补充,即“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产权明晰、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对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认为,应需要进一步明确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使其与《物权法》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可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相同,避免未来对于“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因国有建设用地无法供地时,在实践中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来供地。“这个表述上的差异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适用空间及其尺度问题,同时也会引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如何理解的问题。”高飞解释,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理解为仅限于“工业、商业”两种经营性用途,那意味着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就只能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如果这个理解成立,便会引发一个问题:假如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不能满足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需求,那能否使用集体土地呢?如果不能直接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供地,显然就只能依靠土地征收解决,这明显违反了公共利益条款规定。在土地二级市场中,规定以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同一规则,在高飞看来,这不符合民法规范的规定,“以出租方式取得的权利并不要求必须登记,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权利则需要登记,因为以出租方式取得的是债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物权,两者权利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尽管土地管理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划定范围,但是以依法登记作为条件,按照我的理解应当对土地管理法中‘经依法登记"作动态理解,不能仅理解为立法颁布前已获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潘金忠认为,应当区分出让和出租让渡使用权的登记意义,尤其是对现有未经登记的原乡镇企业用地、三产安置用地等存量用地,应作出确认及登记的制度安排,也能为该类型建设用地上市创造确权条件,以避免尚未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进一步萎缩。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陈小君表示,现行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完善,使集体财产权利落实,农民利益得到保障。但从制度逻辑的贯穿和在实践图景上的洞察该条例草案还存在符合度较弱、适应性较差等诸多问题。她介绍,在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被认为是最大的彰显了改革的成果,但从各地的总结中可以发现,新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让利有限,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其主要问题在于和征地利益矛盾和与宅基地制度的单边混淆。“另外应建议适度放宽集体建设用地的增量。”陈小君称,“条例草案没有体现出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量的制度安排,虽然存在优先使用存量的规定,可是突然冒出土地储备的规定该条文模糊、指向不明,储备谁的土地?怎么操作?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这些问题实践中难以落实,还可能出现制度冲突。”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土地征收一直是社会上颇受关注话题,具体到土地征收程序、征收范围、征收补偿等,因处理不当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因此,此次条例草案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此前,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整个征地审批启动前期程序里,会把尊重农民所有权人的利益作为一个核心要义,通过一系列程序来落实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其实现在征地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还是征收补偿,特别是各地补偿标准不一致引发了很多纠纷。”潘金忠建议,在《土地管理法》就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作了规则细化和丰富的情况下,条例可以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以避免征地实施中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补偿,同时可以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编制片区综合地价的新增用地类型的法律依据。具体到征收过程和征收补偿标准方面,潘金忠提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所涉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听证主体、签约主体和补偿获益主体不统一性的问题,极易引发征地补偿安置后续纠纷,同时也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关键问题。他建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申请主体应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签约主体范围可以覆盖补偿获益主体,即补偿获益主体具有签约权利。现行土地管理法虽在征收补偿方面做出较大修正,在原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等规则,但潘金忠认为,从条例草案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内容上来看,其影响的权益主体不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人,还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相对于土地补偿款片区综合地价的刚性设计,地上物的补偿可能存在更大补偿利益。潘金忠解释,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不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势必造成附着物所有权人无权自主处置的局面。从本次征地补偿改革重视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减少纠纷矛盾的设计背景来看,前期土地现状调查中对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调查,并以所有权人作为签约主体,应视为制度设计中必要的实施保障。此外,条例草案虽然对入市要求和程序上作出规定,但没有明确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履行期限。“现实层面,存在前期完成安置补偿协议工作但未获用地审批的可能,也存在为节省征收成本在尚不具备征收条件下过度提前实施前期征地活动的可能。”潘金忠建议,立法规定启动征收土地公告与土地利用计划相挂钩。与单一建设项目的公共利益界定不同,当“成片开发”需要土地时,成片开发的公共利益的标准认定存在难度和争议。因此,物权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楼建波提出,“成片开发”征收集体土地时,可以对原土地权利人让渡相应的开发利益。同时,对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的固定要做出符合实际的解释:县级以上政府只需负责一级开发,之后的具体项目不能要求政府自己来做。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细则还需明确本次条例草案中也强调要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要求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明确了宅基地申请的程序,以及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的要求。“这被认为是一条比较进步的规定。”高飞表示业界对该条款叫好,但该条款同样面临着指向不明的问题,建议明确土地管理法中是否存在其他可以退出宅基地的适用情形。高飞分析,如果按照该条款实施,那就应该具体规定由哪个政府机关介入宅基地的退出,但这会引出一个问题:农民退出宅基地主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规定有偿退出,就意味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一定的义务,不能强迫进城落户的村民无偿交出宅基地,这是一条有意义的规定,但政府机关介入的理由和合理性又是什么呢?同时,土地管理法提出“国家允许”的说法值得注意,这是否意味着在宅基地退出时必须经过政府审批,否则不是国家允许。如果政府没有审批,但是农民符合相关条件并自愿退出了宅基地,那么国家允许的意义又体现在哪里?此外,关于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是“进城落户”的村民,那对于没有进城落户的村民是否意味着国家一概不允许有偿退出宅基地。高飞认为这也是需要反思的问题,他建议条例草案能够作出具体规定,否则在实践中一旦僵化执行该规定,将难以达成适度放活宅基地的政策目标。“我们在农村‘三块地"改革的33个试点的调研过程中发现,有的试点地区通过整理闲置宅基地,并且把闲置宅基地转化为集体建设用地,基本上实现了宅基地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联动,但同时我们要反过来说部分农村宅基地紧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能够转为宅基地呢?”高飞解释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为了发展集体经济,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为了保障成员的基本居住权利问题,但我们也应该考虑规定一个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间互相转用的制度和程序,从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利用自己的土地时有更多的权利,同时也更加灵活。“我觉得这个是确确实实需要考虑的,这在实践中其实就是集体土地到底是以优先用于经济发展还是优先用于居住权益保障的问题,这个规定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将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高飞强调。在实际情况中,不少农村村民一户多宅,这与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相悖,面对这种情况,村民退出宅基地后又该如何处理呢?以调研经验举例,高飞说,“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般会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无偿腾退,还有一种是有偿使用,这相当于是租赁,但没有任何依据。所以我建议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中,给予这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出相应的指导性规定。”

杭绍城际衙前站周边最新规划?

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人民政府2022年第三季度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发布日期:2022-10-17 10:48访问次数:17信息来源:衙前镇项目名称项 目 内 容项目进度衙前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所按照“统一标识、质量优良、设施完备、氛围浓厚”的标准,在镇文化中心附楼统一建设,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从建平台、建队伍、开展实践活动着手,打造集理论宣讲、教育培训、健身锻炼、文化普及、科技科普、文明创建、便民服务、城市展示为一体的城乡基层综合服务平台。1.文体中心附楼装修已完成。2.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党群服务中心、城市客厅三者融合的设计修改方案已完成,目前预算已完成,待提交党委会讨论后,进入公开投招标。预计11月底完工李成虎烈士墓保养维护及环境整治工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在保护烈士墓本体的前提下,新建入口青石牌坊,更换现有钢质栏杆和栏板为青石材质栏杆,增添仿古景观灯具,归安整固墓道下沉石台阶、整治墓道及周边绿化环境等内容。已完成企业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通过可视化实现全域管理,通过数据汇总实现行业分析。同时从土地、产能、指标、亩均、安全等多方面进行管理,全面提升企业服务及后续工作跟进,从而实现政府精确、敏捷、高效的数字化管理。已完成设计,正在导入数据。杭绍地铁衙前站周边环境综合提升改造工程地铁衙前站周边环境为重点推进综合整治提升,将修复提升地铁站沿线道路、铺装人行道,在两侧补种绿化和修缮房屋立面,提升整体观感。同时,增设衙前文化景观小品、特色景墙设置,做好排水系统、交通设施提升等工作。目前该工程包含的道路两侧人行道、侧石提升,围墙砌筑,张夏路道路面提升,地铁A出口周边路面排水系统及路面提升已完成,项目总体完成进度约85%,剩余绿化种植计划于十月底前完成。西小江沿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完成西小江衙前段美丽河道建设的基础上,将西小江打造成一条有江南水乡风情的景观带、文化带、产业轴,主要内容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同时,将同步推进土地综合利用,全面加快土地流转、推进非粮化整治、建设大田景观。高标农建设项目加快施工,浇筑沟渠5.5公里,机埠3座,道路基础完工,完成工程进度75%。四翔、明华开展非粮化整治,两个村已完成清苗750亩,非粮化整治进度85%,加快与农户的签约,与农户签约率90%,计划本月底前完成交地准备工作,进入与振兴公司合作,实施流转,开发阶段。卫生服务站提升工程按照杭州市未来社区未来健康总体要求,改造提升村级3家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增配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医生指导、康复训练指导、中医保健等功能,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口腔科、健康教育展示、健康小屋数据采集等功能,更好满足村民群众舒心就医需求。衙前村卫生服务站内部改造完成,设施设备到位,即将投入使用。山南富服务站和新林周卫生服务站完成招投标,开始施工进场。

沪深股市12月31日退市新规是利好还是利空?

沪深股市12月31日退市新规是利好还是利空?多数新手总是盯着强势股看,却忽略了大盘的因素,也不去思考强势股为什么会强势,是单日强势还是阶段持续强势,在买入卖出的时候仔细思考过,而不是匆忙下决定,盘后回顾看看操作判断是否正确,有什么可以总结的地方,如果错了需要及时的修正,避免下次犯同样的错误,天天都应该坚持复盘,然而认识到问题所在并且采取应对措施才是最重要的,否则一直重复同样的错误就没有价值了。先上一张复盘的思维导图,再来学习其方法。股票复盘的作用是什么复盘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交易总结、策略修正、选择新标的。交易总结:每笔交易进出场依据的合理性,是否与策略一致。有没有盲目操作的部分。进出场位置的选择是否合理。每日盘面变化的总结,有没有超预期的异动,观察异动是否对形态造成明显影响等等。策略修正:验证策略是否与行情发展表现一致,有没有主观因素干扰。如果策略与行情发展不一致了,分析行情变化是质变,还是短期异动,并调整策略。选择新标的:翻一遍股票,把符合自己模式的票加到自选股,去除掉自选股里走坏的票。当然复盘最大的作用是“市场会奖励你的勤奋”。尽管复盘对投资者把握市场脉搏非常重要,仍有很多朋友并未深刻理解其含义。所谓知易行难,得到市场最终奖赏的往往是做到知行合一的投资者。良好的盘感是投资股票的必备条件,盘感须要训练,通过训练,大多数人会提高。如何训练盘感,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保持每天复盘,并按自己的选股办法选出目的个股。复盘的重点在阅读所有个股走势,副业才是找目的股。在复盘进程中选出的个股,既符合本身的选股方式,又与目前的市场热门具有共性,有板块、行业的联动,后市走强的概率才高。复盘后你会从个股的趋同性发现大盘的趋势,从个股的趋同性发现板块。2.对当天涨幅、跌幅在前的个股再一次认真阅读,找出个股走强(走弱)的原因,发现你以为的买入(卖出)信号。对符合买入条件的个股,可进入你的备选股票池并予以跟踪。3.实盘中更要做到跟踪你的目的股的实时走势,明白了解其当日开、收、最高、最低的具体含义,以及盘中的主力的上拉、抛售、护盘等实际情形,了解量价关系是否正常等。4.条件反射训练。找出一些经典底部启动个股的走势,不断的刺激自己的大脑。5.训练自己每日快速阅读动态大盘情况。6.最核心的是有一套合适自己的操作方式。办法又来自上面的这些训练。

沈阳二手房买卖新规定

法律分析:双方共同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先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共同到房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接受审查。相关部门会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交纳相关税费。双方共同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买卖双方在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将交易材料交给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深市异动停牌新规

深市停牌规则:1、10个交易日之内触发4次同向异动(参考股:浙江建投、浙江世宝、赣能股份、山西路桥、等)特定时期村长可能网开一面,四次异动不停,但没有严格的规则还是谨慎为好(参考股:中通客车,天保基建);2、复牌后10个交易日内触发1次同向异动。3、注释:(1)同向异动:连续两个或者三个交易日涨幅或者跌幅偏离值超过20%(2)深市偏离值计算方法:偏离值=股票涨跌幅-深证A指( 399107)的涨跌幅,深交所暗改规则后不再是每天累加,而是算复合叠加了。如在指数不便的情况下,连续两天涨停之前规则是10+10=20%,现在新规则变为1.1*1.1=1.21,也就是变成21%了,故新规下异动变得更加容易。(3)其他规则1:深交所对涨跌停的股票一律按照10%进行计算。(4)其他规则2:深交所在计算过程中对每一步的计算结果均在小数点后保留五位数字。(5)其他规则3:10个交易日的4次同向异动,异动的日期是以第一次发异动公告的日期为准,并不是以开始涨的那天为准,比如10月21日发3日偏离值超过20%,那10月21日是第一次异动的日期。(6)停牌时间:一般来说,首次停牌5个交易日,二次停牌10个交易日。(7)新股自首次换手板开始计算。其他规则:10个交易日的3次同向异动,异动的日期是以第一次发异动公告的日期为准,并不是以开始涨的那天为准,比如10月21日发3日偏离值超过30%,那10月21日是第一次异动的日期!(8)停牌时间:一般来说,首次停牌5个交易日,二次停牌10个交易日。(9)特定时期村长可能网开一面,但没有严格的规则还是谨慎为好 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节 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创业板首日涨幅新规定

创业板首日涨幅新规参考如下:1、创业板新股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按照深交所新股首日上市规则,最高涨幅为44%;2、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与中小板股票新股上市首日都有涨跌幅限制,而且都是一样的,均为44%;3、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六)违约责任;(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转债交易规则2023年可转债新规解读下载

可转换债券交易规则-新规则解读首先,我们来看看可转债交易规则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投资门槛测试交易价格涨跌限制交易代码和单位交易的方式交易不收取印花税。交易的佣金比股票低。1.投资门槛可转债交易第一规则——投资门槛众所周知,创业板或者科创板交易开通是有限制的,那么可转债交易开通有限制吗?2023年6月18日起,可转债交易投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开通:第一:资金门槛可转换债券交易授权账户日均资产至少10万元;第二:交易经验门槛至少需要24个月的交易经验。解读:6月18日前不具备开通可转债交易的条件。直接在业务办理-交易权限开通可转债交易权限即可。6月18日后新用户将具备以上两个投资门槛,缺一不可。有朋友肯定会问,那我之前开通了可转债交易权限。我还需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吗?答案肯定是不需要。6月18日前开通可转债交易权限的,不受此限制。只是继续做新的可转债交易。你觉得你赚到了吗?2.T 0交易可转债交易第二规则——T 0交易首先,T 0是什么意思?t交易是指当天买入的可转债当天可以卖出,买卖次数不限。目前中国股市实行的是T 1交易制度,即今天买入的股票只允许在第二个交易日卖出。所以可转债实行的T 0交易制度为短线投机者(尤其是套利者)提供了很多获利机会,所以要学好可转债,掌握好可转债。解读:T 0交易规则新规则也保持不变。3.交易方法可转换债券交易第三规则——交易方式可转换债券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匹配。谈判一笔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匹配是价格和时间优先,连续申报和自动匹配的原则。协商交易是指投资双方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可转债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的交易方式。定价后交易是指在可转债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将可转债当日收盘价或当日撮合量的加权平均价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36030。匹配是电话拍卖和连续投标。集合竞价交易规则:9:15-9:25的时间为开场集合匹配时间;9:20-9:25,可以下单,但不能撤单;14: 57至15: 00为收盘集合匹配时间。可以下单,但是不能撤单。连续竞价交易规则:9: 30到11: 30,13: 00到14: 57为连续匹配时间,即逐个匹配交易。比如我的买入价是17.5,卖家也有17.5以下的卖出价,那么这笔交易就可以成交了!可转债以撮合方式交易的,申购申报数量为1000元面额(10)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数量最多不超过1亿元面额;卖出可转债时,余额不足面值1000元的,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解读:这里特别说明一下,可转债的发行面值固定在100元。可转债交易单位深市10个,沪市1个。可转债是1000元面值买的,不能一次买一个。4.价格涨跌限制可转换债券交易第四规则——涨跌幅限制我们都知道股票交易是有价格限制的。比如日常交易中涨跌幅达到10%或20%时,就会触发涨跌幅限制,无法交易。那么敞篷车的价格如何呢可转债上市首日开放采用集合配对交易方式。本次开放期间,有效申报价格区间为发行价的30%,即可转债的委托开盘价限定在70-130元,否则为废标;开盘后全天涨跌幅限制在发行价的57.3%-43.3%之间,即可转债的委托涨跌幅限制为56.7-157.3元;当盘中价格首次涨跌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暂停交易30分钟;再次上涨或下跌30%及以上时,暂停交易至14: 57。停牌期间,投资者可申报或取消申报,14: 57复牌。防止暴力和炒作。我们来看看首日未上市的可转债的涨跌幅限制:首日未上市的可转换债券的价格限制首日未上市的可转债价格当日内涨幅限制在20%以内。在这个限度内,它们总是可以交易的。如果达到20%,就不会停赛。如果申报价格超过限额,它们将被废弃。为了便于理解,我举个例子。看看上市首日没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比如2023年5月17日,永济转债(113646)在上交所交易。开盘价150元,触发停牌。14: 57复牌,最高涨到421元。15时收盘价为376.16元,涨幅321%。表现极其疯狂,如图:自2023年6月17日起,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6月18日起发布新规。征询意见稿,市场的炒作程度明显降温。 例如,2023年7月27日,瑞鹄转债(127065)在深市交易,开盘价130元,触发停牌, 14:57恢复交易,最高涨至157.30元,到15:00收盘价仍为157.30 元,涨幅一直在限制的57.30%范围内,见图 : 可见,监管部门为了避免游资的恶意炒作行为,设置了参与门槛和涨跌幅限制,实际上是对新入者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那种一天涨几倍的盛况比如永吉转债将从此消失。 所以,你问我新债157.3元要卖吗?肯定不能卖啊,都没涨到位干嘛要卖呢,等它打开涨停板再卖就好了。5.可转债交易的代码和单位可转债交易的第五个规则——可转债交易的代码和单位 可转债交易或者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债券的价格”。可转债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0.001元, 可转债代码前两位数子是11 的就代表沪市的,是12的就代表深市的。 另外,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债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因为有很多投资者不知道有最后一个交易日,长期持有,没有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转债,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最后一个交易日有了“Z”标识,给投资者留出一定的时间操作,因此这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哦。6.可转债的交易成本可转债交易的第六个规则——可转债的交易成本我们进行可转债的交易,需要的交易成本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学习可转债交易的第六个规则——可转债的交易成本 我们知道股票交易是要收取印花税的,可转债的交易是不收取印花税的,而且交易的佣金比股票低,可以说是交易费率低廉的金融产品,交易费率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如果我们交易的金额很大,我们的资金成本是不是可以省下一笔啦,所以清楚游戏的规则赢利的概率才大大的提高哦。解读:自2023年8月1日起,将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转让)及其约定购回式债券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的0.0001%、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 新规对可转债的交易费用有一定提高,但相对于股票交易,这个交易费用还是便宜很多了。7.可转债新增新规龙虎榜 监管部门为了更好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大户和游资过度炒作,规定以下几种情形是需要披露信息,俗称“龙虎榜”和异常波动榜。龙虎榜披露条件:第一种是上市首日公布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证券公司。第二种是非上市首日交易出现异常和严重异常波动下列情形之一的:1.公布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证券公司2.公布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5只可转债3.公布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可转债第三种是非上市首日交易严重异常波动下列两种情形的:1.是公布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2.是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3.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00%(-50%)4.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0%(-70%)5. 证监会或交易部门认为有其他异常行为的 可以看出,对于“龙虎榜”的披露要求,极大地压制了游资的炒作空间,保证了可转债市场未来行稳致远,最终受益的是广大投资者。解读:以前可转债是没有龙虎榜的,此次新规增加龙虎榜也是妥妥的想保护中小投资者啊,另外在此提醒,如果你投资可转债资金量比较大,是有可能上龙虎榜的哦。 为方便大家对比记忆,将可转债新老规则做了一个对比表格,如下: 好了,关于可转债交易规则的要点就介绍到这里啦,回答几个问题,看你对可转债的交易规则撑握了吗?问题一:T 0交易是什么意思?问题二:可转债交易的涨跌幅限制是怎样规定的?问题三:可转债的投资门槛是多少? 相关问答:可转债怎么开户 可转债不需要开户,可转债申购或者买卖只需要一个股票资金账户就可以了,开通这个账户可以直接到券商营业网点或者线上途径,开通后就可以参与可转债交易。补充资料:1、可转债可以像申购新股一样直接申购,没有任何前提条件,具体操作时,分别输入转债的代码、价格、数量等,最后确认即可。2、可转债除了通过申购获得,投资者通过提前购买正股获得优先配售权也可以获得投资可转债资格;可以再股权登记日之前买入正股,然后再配售日行驶配售权,获得可转债。要特别注意股权登记日。扩展资料:一、可转债是什么?一般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想要向投资者借钱,可以以发行可转债的方式来进行集资。可转债的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意味着它既是债券,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股票,也就是让借钱方变成股东,这样就会盈利更多。举个例子,某家上市公司如今发行了可转债,当面值为100元的时候,假设5块钱是转股价格的话,也就是说后期可以换成20股的股票。如果后期这只股票上涨至10块钱,当初就100元价值的就可转债,现在也就可以兑换到10×20=200元的股票,整体收益竟然翻了一番。但是,如果说股价下跌的话我们也是可以选择继续持有不转股,在持有期间,公司仍旧会继续支付利息,同时,有些可转债也是可以回售的,比如说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不间断的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我们也可以提议公司以债券面值加上当期的利息的价格回售我们的债券。二、交易方式:可转换债券实行T+0交易,其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市场披露和交易时间参照a股处理。可转换债券应当在转换期结束前10个交易日终止交易,交易所应当在终止交易前一周发出通知。可以转托管,参照股份规则。三、交易费用:1、深市:投资者应向经纪人支付佣金,标准为交易总额的2‰,佣金低于5元的,按5元支付。2、沪市: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买卖可转换债券,在上海收费1元,在其他地方收费3元。交易完成后,在结算时,投资者应支付经纪佣金,标准为交易总额的2‰,佣金低于5元,按5元计算。四、投资者在投资可转债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风险:1、可转换债券投资者要承担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2、利息损失的风险。当股票价格跌破转换价格时,可转换债券投资者被迫转换为债券投资者。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利率普遍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3、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可转换债券规定发行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后以一定价格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制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最后,风险来了。

二手车新规定下的二手车市场

2022年7月5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每人每年最多只能出售2辆二手车的政策已经开始实施了,但是可能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个事情是不是好事情,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今天就来给大家解读一下新政策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很多方面,今天主要给大家解读关于二手车的两个重要政策。第一、新政策指导下,做二手车生意的门槛更低了以前要注册一个二手车销售公司,必须得注册登记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实际上是增加二手车销售成本,因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租金各方面成本相对较高,最后这部分成本还是由消费者买单,今年的政策调整,不管你是卖新车还是二手车,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意味着二手车经销商和新车的经销商门栏是一样的,只要你如实申报,如实备案,就可以买卖二手车。第二、消费者通过开票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加大了二手车买卖的监管力度,二手车也具备了商品属性,二手车车企收购二手车,只需要办理临时产权登记,最终卖车的时候过户就可以了,买卖流程的简化等于降低了二手车的流通成本,变相的提高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市场竞争促使二手车行业更加透明、良性发展。对消费者来说,购买二手车的价格市场更加透明,选择性更多,降低了踩坑的风险,但是还需要注意一下事情,一定要找有营业执照的卖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有汽车销售这一项,如果是把车卖给车商,一定要问车商要发票。其次,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二手车车贩子,以个人名义买卖二手车是不行的,以个人名义交易3辆及3辆以上二手车就无法开发票,也就是说,如果不能开发票,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这个车手车车贩子很大可能是无证经营,买车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所有的政策都是为了整治二手车行业,让二手车买卖更加合理规范,要想做二手车生意,必须办理相关证件,如果你想靠收集七大姑八大姨的证件,试图浑水摸鱼钻空子,是无法逃出财税系统的监管,对于普通人来讲,二手车的交易终于有了法律的保障,一旦交易出现异常,可以直接找二手车销售公司。最后提醒大家,买二手车先看营业执照、二看经营范围是否有汽车销售,三要签订正规的公司合同,四一定要开发票。

二手车新规定下的二手车市场

2022年7月5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每人每年最多只能出售2辆二手车的政策已经开始实施了,但是可能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个事情是不是好事情,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今天就来给大家解读一下新政策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很多方面,今天查博士主要给大家解读关于二手车的两个重要政策。第一、新政策指导下,做二手车生意的门槛更低了以前要注册一个二手车销售公司,必须得注册登记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实际上是增加二手车销售成本,因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租金各方面成本相对较高,最后这部分成本还是由消费者买单,今年的政策调整,不管你是卖新车还是二手车,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意味着二手车经销商和新车的经销商门栏是一样的,只要你如实申报,如实备案,就可以买卖二手车。第二、消费者通过开票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加大了二手车买卖的监管力度,二手车也具备了商品属性,二手车车企收购二手车,只需要办理临时产权登记,最终卖车的时候过户就可以了,买卖流程的简化等于降低了二手车的流通成本,变相的提高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市场竞争促使二手车行业更加透明、良性发展。对消费者来说,购买二手车的价格市场更加透明,选择性更多,降低了踩坑的风险,但是还需要注意一下事情,一定要找有营业执照的卖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有汽车销售这一项,如果是把车卖给车商,一定要问车商要发票。其次,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二手车车贩子,以个人名义买卖二手车是不行的,以个人名义交易3辆及3辆以上二手车就无法开发票,也就是说,如果不能开发票,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这个车手车车贩子很大可能是无证经营,买车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所有的政策都是为了整治二手车行业,让二手车买卖更加合理规范,要想做二手车生意,必须办理相关证件,如果你想靠收集七大姑八大姨的证件,试图浑水摸鱼钻空子,是无法逃出财税系统的监管,对于普通人来讲,二手车的交易终于有了法律的保障,一旦交易出现异常,可以直接找二手车销售公司。最后提醒大家,买二手车先看营业执照、二看经营范围是否有汽车销售,三要签订正规的公司合同,四一定要开发票。

什么是资管新规?它对金融行业有哪些影响呢?

资管新规全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1月发布。简单来说,宏观层面关系到国家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中观层面关系到百亿元规模的资管行业;微观层面关系到万千家机构未来生存转型之道,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金融民工的年终奖能拿多少。新规下受影响最大的就是银行了:1.打破刚兑 实现净值化管理:新规要求,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要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净值化管理。而对于保本理财,目前已纳入银行表内核算,视同存款管理。保本理财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两者将清晰划分。也就是说,再过渡期2年结束之后,将不再有保本理财产品,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将如何保留住那些喜欢保本理财的客户。2.规范资金池 降低期限错配风险:新规要求,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这意味着,理财产品不能在期限错配,导致理财产品的周期会被拉长,使得金融机构将倾向于发型久期较长的产品。这也将导致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结果发生变化。3,银行成立资管子公司:在加强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的要求下,银行将成立资管子公司进行专门运作资管产品,分离业务,隔离风险。好处就是专项业务专项管理,有利于隔离风险,推动理财产品创新。但是对于信托行业来说,则意味着“去通道,去杠杆”,势必导致信托行业进入收入增长放缓、信托报酬率下滑的阶段。不过长期来看是促进信托行业转型,健康发展的。近一年来,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呈下降趋势;保本理财产品占比、3个月内短期理财占比出现下降;新增净值型理财逐渐增加、结构性存款增长明显;理财门槛降至1万元;目前,已有18家银行拟设立理财子公司。未来,投资者能买到的理财产品种类将更加丰富,开放式、定开式产品将显著增多。对券商资管,去通道趋势明显;从“逐量”到“提质”根据资管新规,去通道是最为明确的一个信号。而券商资管作为去通道的首要对象,过去依靠牌照优势冲规模、获得收入的时代难以为继,业务转型迫在眉睫。多位券商资管人士向记者表示,新规落地前,大部分内容已经执行,行业已经开始减少或停止增量通道业务,适应新的监管导向。根据基金业协会日前公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统计快报(2018年年底)》,截至2018年底,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0.5万亿元。这一规模,相较2017年年底的资管业务总规模缩水了5.78%。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5629只,份额12.9万亿元,规模约13.0万亿元。这一年里,公募基金数量增加了16.28%,规模增长了12.07%。此外,截至去年年底,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规模总计约24.9万亿元,相较17年年底规模减少了19.42%。其中,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下降幅度最大,减少了37.55%。在当前政策的引导下券商资管将实现从“逐量”到“提质”的转变。对基金公司,利好净值型产品新规打破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使得这部分投资者重新选择投资方式。那么积累的专业主动管理能力和严格的风险控制能力,将是最有可能承接原银行理财投资者资金的机构。基金公司相关人士进一步表示,银行理财投资者的投资习惯还是停留在类保本、收益率稳定的资管产品上,货币基金更接近这类需求,同时在高流动性、类保本的安全性和免税的优势基础上还有一定的“无风险收益率”。但在基金流动性管理新规和风险准备金的要求下,货币基金规模仍会保持匀速发展。对保险,保险列入资管行业新规明确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有保险资管人士点评,这是第一次正式把保险资管列入资管行业,使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在同一起点上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改善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保险行业可以跳过银行、直接赚取利差收益,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对信托行业,迎来刚性转型期主动管理成大方向在降杠杆、去通道的大背景下,信托业难免经历转型的“阵痛”,但就长期来看,资管新规对行业发展是利好。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资管新规对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监管环境下,信托转型不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他表示,2018年信托业实际已经全面进入刚性转型期,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已经势在必行,不可逆转。“今年注定会成为信托公司刚性转型元年,任何冲规模、做通道的动作都可能是踩红线的动作,靠通道业务为支撑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将成为过去。”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6.25万亿,去通道、去杠杆背景下的信托业面临着行业收入增长放缓、信托报酬率下滑的挑战。

基金销售迎来新规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销售办法》迎来大幅修改,基金销售市场迎来大变革。此次《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四大内容。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四是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销售办法》内容非常丰富,新规首提续展机制,对新注册机构引入牌照续展制度,聚焦基础性展业条件、合规内控制度、非货基保有量等指标,进一步优化了退出机制。同时,进一步简化续展程序,不要求机构提交续展申请,由派出机构结合监管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自动续展。针对行业反映的客户维护费不断攀升、侵蚀行业持续发展基础的问题,新规对尾随佣金开展了差异化安排,对其比例上限做了规定。其中,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这一要求,将有利于平衡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公司的长期利益。新规还调整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除公募基金销售外,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这些规定回应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借助独销机构规范销售的合理需求,也为未来独销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预留了空间。新规还特别强调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完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坚持了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据悉,《销售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性配套规则,于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1年、2013年作了两次修订。以下为《销售办法》的要点整理:1、强化基金销售持牌准入要求《销售办法》明确了基金销售业务的内涵和外延。根据《销售办法》,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宣传推介基金也被界定成为基金销售行为。《销售办法》划清销售机构与非持牌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2、适度调整独立销售机构准入条件《销售办法》充分吸纳意见建议,在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出调整。适当降低了5%以上股东的财务指标、从业经历等硬性要求。同时就控股股东完善独立销售机构治理机构、保持独立销售机构独立性、制定相关风险处置预案提出要求;充实股权管理要求,就股权质押问题提出明确规制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施“一参一控”管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3、明确独立销售机构业务范围《销售办法》发布稿明确,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独立销售机构可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涵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计划,也包括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独立销售机构可以销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是不得销售非标准化投资产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4、完善退出机制 实施牌照续展制度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借鉴成熟监管经验,对新注册机构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有序发展。5、尾随佣金的差异化安排 最高不超50%配套规则中,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针对行业反映的客户维护费不断攀升、侵蚀行业持续发展基础的问题,对其比例上限做出差异化规定。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6、首提续展安排《销售办法》首提基金销售机构续展安排。新老划断,续展针对新基金销售机构。聚焦三类情形。优化程序安排,不要求机构提交续展申请,由派出机构结合监管情况对符合续展条件的机构实施自动续展。7、禁止短期业绩宣传,强调不得“饥饿营销”《销售办法》禁止短期业绩宣传,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均应当超过6个月。此外,规范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说明,但是不得以不同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8、推动长期投资 杜绝诱导短期申赎《销售办法》要求培育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长期投资、理性投资和基金行业生态。基金销售基金应当推动定期定额投资、养老储备投资等业务发展,促进投资人稳健投资,杜绝诱导投资人短期申赎、频繁申赎行为。此外,《销售办法》还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9、支持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非持牌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10、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销售办法》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匹配的内部制度。《销售办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11、销售机构产品准入管理《销售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风险收益特征等,并设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对销售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12、过渡期相关安排 不合新规的限期整改为促进法规平稳落地施行,《实施规定》对规则实施后的部分规范事项给予了足够的过渡期。一是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系统改造或销售文件调整等事项,给予1年过渡期。二是对独销机构业务范围及其他规范事项,给予2年过渡期。其中,独销机构从事法定以外产品销售业务的,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销售保有规模应当有序压降。

##房企预售监管资金新规有何影响

中新经纬11月14日电 又一房地产重磅政策发布,事关房企预售监管资金。14日晚间,银保监会、住建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共十二条内容,其中明确:允许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此次政策出发点是明确的,即通过银行保函的制度,确保预售监管资金合理使用、同时防范化解房企流动性风险。 房企预售监管资金新规有何影响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我一起看看吧。 再出重磅新政,事关购房人这笔钱!开发商可盘活多少资金? 中新经纬11月14日电 (薛宇飞)在多家媒体报道监管部门出台16条支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文件、并引发地产股股价大幅跳涨后,14日股市收盘后,中国银保监会等三部门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商业银行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业内认为,在房地产融资受限、销售回款下降的双重压力下,此番放宽预售监管资金的使用条件,将会让优质房企更加受益,提高预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缓解资金压力。相比于之前的政策,该通知明确置换的预售资金可以用于偿还项目到期债务,这一点具有创新性。 盘活预售资金 优质房企获益 何为预售资金?一般来说,它指的是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向开发商支付的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 对于预售资金的监管,全国没有统一的办法。但自2021年以来,各地为防止在建项目烂尾、开发商私自挪用预售资金,纷纷加强了预售资金的监管力度。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资金挪用、滥用,但也让这笔钱的流动性受限。 今年9月底,旭辉控股集团董事会主席林中就在该公司内部信中称:“在资金监管上,多地政府事实上进一步收紧了监管资金的提取,导致房企的流动性进一步承压,这也客观上造成我们虽账面仍有逾300亿元现金,但绝大部分无法满足企业的合理按需使用。” 根据上述通知,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根据项目竣工和房屋销售款之间的大致关系,此次置换出来的资金约占房屋销售款10%的规模,这意味着能为房企增加“房屋销售款x10%”的资金额度,其改善流动性的意义是积极与显著的。 为何设定不能超过30%的资金额度?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对中新经纬分析,一方面,此举可以释放“本来用于保交楼,但由于利益板结,谁也动不了”的资金,从而起到资金循环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不能动太多,因为要考虑既有的债权人的顾虑。动用30%,再加上专项借款、纾困基金、配套融资,将未售乃至未开发的部分动起来、循环起来,从而实现整个项目的循环。 通知称,商业银行要与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对中新经纬表示,此次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的受益者是优质房企,短期内将会提优质企业预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严跃进也称,该政策主要是支持短期有流动性风险、但企业基本稳健的房企,而一些有明显暴雷风险的企业或无法开展此类业务。 能用于偿还债务 主要银行均可开展 通知在盘活预售资金的同时,也对资金用途、商业银行资质等方面进行约束。 通知称,房地产企业要按规定使用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购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资、偿还股东借款等。房地产企业要按约定承担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补足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在过去,对于银行保函置换预售资金的操作,更多是明确要用于工程建设,此次则增加新用途,即偿还债务,这一点具有突破性和创新性。”严跃进认为。 对于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通知要求,监管评级4级及以下或资产规模低于5000亿元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商业银行不得向作为本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的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9月末,目前A股共有30家上市银行的资产规模超过5000亿元,这30家银行囊括了中国主要的国有行、股份制银行以及一部分城商行。这意味着,主要商业银行均可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该通知还明确了银行的责任。通知称,商业银行要通过保证金、房地产企业反担保以及其他增信措施,防范保函业务风险,按要求计提风险资本,提取风险准备。在保函有效期内,如监管账户内剩余资金不足以支付项目工程款,出函银行应立即履约垫付,在保函额度内支付扣除账户内剩余资金后的差额部分。 政策强势发力 房地产行业谷底已现? 除了允许商业银行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外,近来,有关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政策层出不穷。 据多家媒体报道称,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引发市场广泛关注。14日,A股、港股市场地产股出现大幅跳涨。 对于上述16条政策,西部证券认为,这些措施在供需两端同时发力,进一步明确了涉房信用的支持政策,诸多政策首次落实到文件制度层面,或将推动银行加码对房地产市场的支持力度,有望修正商业银行对开发贷市场的保守态度,并支持个人住房贷款的合理需求。 就房企债务方面,11日的通知称,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对于受疫情等客观原因影响不能如期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实际情况并经客观评估,合理延长其过渡期。 西部证券认为,政策首次提及对信托贷款的支持政策,或有助于银行提升涉房业务尤其是民营房企的风险偏好。而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属于阶段性“放松”管理要求,有助于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参与房地产信贷市场。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指出,这些政策更有利于保持行业稳定。优质房企的融资需求得到进一步保障,受困房企的风险处置出清将加快,房地产开发数据快速下滑的局面有望得到遏制。从购房者角度来看,有助于改善市场预期、稳定信心,有利于加快入市的脚步,并有利于优化居民部门资产负债结构。 陈文静也称,多个政策叠加可以更好地发挥政策效果,下一步仍是要促进市场销售企稳,唯有企业销售回款得到明显改善,才能使行业真正恢复平稳发展。(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薛宇飞:xueyufei@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责任编辑:李中元 重磅利好!事关房企预售监管资金,有何影响 中新经纬11月14日电 又一房地产重磅政策发布,事关房企预售监管资金。 14日晚间,银保监会、住建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共十二条内容,其中明确:允许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此次政策出发点是明确的,即通过银行保函的制度,确保预售监管资金合理使用、同时防范化解房企流动性风险。 保函期限需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根据《通知》,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使用时,保函金额相应下调,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始终不低于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如房地产企业未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保函金额不得调整。此外,要求商业银行合理确定保函期限,确保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企业要按规定使用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购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资、偿还股东借款等。房地产企业要按约定承担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补足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严跃进对此表示,这说明此次银行保函政策,主要是支持短期有流动性风险的、但企业基本稳健的企业,而一些有明显暴雷风险的企业无法享受此类政策。 防范业务风险 商业银行开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应符合什么要求?对于这点,《通知》规定,监管评级4级及以下或资产规模低于5000亿元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商业银行不得向作为本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的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此外,《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在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时,要参照开发贷款授信标准,选择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保函额度全额计入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所属集团的统一授信额度。要通过保证金、房地产企业反担保以及其他增信措施,防范保函业务风险,按要求计提风险资本,提取风险准备。一旦出现垫付,出函银行要及时向房地产企业采取追索措施,保全债权安全。垫付资金应足额计提拨备、真实分类,不得隐藏风险。 “可以盖楼也可以还债” 据严跃进介绍,银行保函政策出台,其实有一个大背景,即近期高层关注了处于流动性风险边缘线的企业。此类企业总体是安全的,但若是资金面出问题,也容易产生新的房地产企业风险事件,所以和此前对民企担保发债的思路是高度一致的。 严跃进进一步称,过去此类做法是存在疑虑的,有些地方甚至不允许,此次银保监会的定调,银行保函制度置换预售资金的操作被正式认可,减少了预售资金的沉淀,对于加快此类资金使用和周转有积极作用。此次被置换出来的预售资金,在使用方面已有非常大的创新,通俗说“可以盖楼也可以还债”;而过去有些地方比较僵硬,只限定为“盖楼”。这也有助于房企通过此类资金来偿还债务,化解债务风险。 除此之外,对于A股市场来说,这一房地产重磅政策也会产生积极影响。 在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看来,过去一年多的时间,A股市场出现了持续调整,而压制A股上涨的四大因素,主要包括疫情、房地产、美联储加息以及人民币汇率波动等等。房地产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保交楼”措施进一步明确,也有利于稳定购房者的信心,也是稳定市场预期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提升了市场信心,让A股市场具备了产生反转行情的机会,在市场低点的时候信心比黄金更重要。”杨德龙称。(中新经纬APP)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证监会发布重组新规,取消“净利润”

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重组办法》)。证监会称,《重组办法》已经2019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重组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有关要求,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此外,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证监会指出,《重组办法》自6月2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69份,其中有效意见66份,主要集中在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取消认定标准中的“净资产”等指标,强化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履行监管,扩大配套融资发行规模等方面,我会已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采纳、吸收,或纳入后续相关改革。同时,为配合《重组办法》顺利实施,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同时公布。

证监会发布重组新规 取消“净利润”、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等

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重组办法》)。证监会称,《重组办法》已经2019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重组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有关要求,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此外,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证监会指出,《重组办法》自6月2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69份,其中有效意见66份,主要集中在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取消认定标准中的“净资产”等指标,强化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履行监管,扩大配套融资发行规模等方面,我会已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采纳、吸收,或纳入后续相关改革。同时,为配合《重组办法》顺利实施,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同时公布。

收益凭证,将迎新规!

中国基金报 晨曦 作为银行保本理财优质替代的券商收益凭证,即将迎来新规!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系列配套文件,并向行业征求意见。 中证协指出,自2014年试点以来,收益凭证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收益凭证规范健康发展,有必要健全收益凭证相关业务规范。 具体来看,此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计六章36条,对收益凭证的发行规范、投资者保护、合规风控、自律管理进行全面梳理。其中,《管理办法》对券商发行收益凭证提出分级余额管理要求,将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与分类评级结果及净资本规模挂钩,评级下降的需压缩存量规模。 另外,对于证券公司发行固定收益凭证,《管理办法》要求利率水平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如按此标准,收益凭证作为券商揽客的“新户福利”工具之一,效果将有所下降。 来看详情—— 实行分级余额管理 何为收益凭证?《管理办法》中将收益凭证的定义规范为: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按照是否向投资者支付单一固定利率,收益凭证分为固定收益凭证和浮动收益凭证。 发行条件上,《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且净资本、风险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核心风险控制指标在近2年内持续符合规定。另外,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的券商,应当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在收益凭证的规模控制方面,《管理办法》推出了分级余额管理:上一年度分类评级结果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60%、50%、40%、30%、20%。 证券公司的分类评级每年动态调整,一旦出现评级下降该怎么办?对此《管理办法》中要求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上限调整的,应在证监局告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收益凭证达到规范要求前原则上不得新增发行。经协会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或延期的除外。 对于收益凭证的发行期限和发行利率,《管理办法》也给出了约束标准:证券公司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收益凭证最低期限不得少于7天,证券公司设置提前终止条款的,不得违背上述最低期限要求。 比较基准为同一证券公司同年或上一年度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近似期限债务融资工具利率。同期未发行上述债券的,可参考其他证券公司同期发债利率或市场基准利率。 不得突破200人限制 长期以来,收益凭证都作为低风险、稳收益的投资品类而存在。在“资管新规”落地后,收益凭证甚至在市场上传出“最后的保本理财”的名声。 然而,虽然风险等级要求很低,但收益凭证在管理上属于私募类,在宣传推介、投资者门槛等方面有诸多限制。 《管理办法》中即要求,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不得通过设立多个资产管理产品,同时投资于同一收益凭证,或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 同时,证券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在销售过程中,不得使用误导性词汇,片面夸大强调收益。 不得公开宣传,亦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由证券公司自行或其取得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和销售人员培训,在销售过程中客观揭示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上,《管理办法》要求,收益凭证的投资者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收益凭证的风险特征划分风险等级,并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和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进行匹配销售。 认购门槛方面,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的,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因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损失的,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浮动收益不得挂钩 私募、场外衍生品 兼具收益性和灵活性的浮动收益凭证,在此次《管理办法》中亦进行了多方规范。例如,《管理办法》要求,内嵌期权和互换的浮动收益凭证,因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损失的,应当分别参照场外期权、收益互换有关规定,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挂钩标的管理、合约设计、对冲管理等各项工作。 另外,在挂钩标的管理上,浮动收益凭证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标的资产。浮动收益凭证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资管产品、场外衍生品,协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风险揭示上,《管理办法》要求,浮动收益凭证的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对收益凭证性质、结构、挂钩标的、估值方法、假设情景分析及最大可能损失的说明。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因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损失的,损失幅度不得超过挂钩标的变动幅度,同时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在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本金损失的最大比例。 风控管理方面,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的,内嵌衍生品部分在衍生品设计、对冲交易、风险敞口和限额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应纳入公司场外衍生品合规风控体系,按照衍生品实质计量风控指标。 银行保本理财优质替代 自2014年5月试点以来,收益凭证对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对于银行理财、公募、私募、券商资管产品、信托等大类理财品类而言,收益凭证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略显陌生。 中国基金报记者观察到,目前多家券商APP中将收益凭证置于“理财”-“定期”板块,属于低风险理财范围。 亦有一线客户经理向记者表示,收益凭证不能提前购回,只能到期后本息自动到账,“保本”写入合同当中。“风险等级要求低,但属于私募类,不能公开宣传,比较矛盾。” 另外,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利率水平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如规范正式落地后,收益凭证作为券商揽客的“新户福利”工具之一,效果或将有所下降。 记者获得的一份某中型券商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显示,该期产品发行规模为1500万元,产品期限188天,固定收益类3.7%(年化),最低认购金额5万,按照1万元整数倍递增;募集资金用于公司补充营运资金。从产品要素来看,固定收益凭证与曾经广受投资者欢迎的预期收益型银行理财较为类似。 同时,由于“本金保障”的特性,收益凭证也与结构性存款一样,成了多家上市公司理财的重要途径。例如,1月14日,全柴动力即发布公告称,认购8000万元的华安证券“远扬鑫利31期浮动收益凭证”,预计年化收益率为2.80%-3.56%,产品期限为186天,收益类型为“本金保障型”。 值得关注的是,自2021年以来,“雪球收益凭证”曾经爆火,一度规模超过千亿水平。监管部门曾发布通报,要求各证券公司持续强化风险意识,切实加强相关业务条线合规风控体系建设。 编辑:小茉

天风证券:过弯缓行 资管新规细则的六个重点

  7月20日晚,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去杠杆政策负面效应逐渐显现、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细节亟需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感受到《办法》和《通知》 更加重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一方面,有关非标和老产品的要求比之前预期略有缓和;另一方面,虽然算不上超预期,但是在《资管新规》细则中进一步明确的细节部分多数对银行和银行理财有利。    金融的本质是信用、杠杆和风险 ,金融市场的各类机构实际上彼此关联,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能够相互传导,所以去杠杆下的金融市场就像一列正在过弯的火车,任何一个车厢的倾斜都有可能造成整列火车“翻车”。《办法》和《通知》更多是 对过渡期内稳妥处理“遗留问题”给予了宽松空间,相当于在调整方向的过弯阶段延展了弯道宽度,避免“翻车”的系统性风险 ,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与近期各项紧缩性政策的边际缓和是一致的。   但需要认识到,《资管新规》作为顶层设计已经搭建好了大资管行业未来的运行框架,禁资金池、打破刚兑、期限匹配、风险匹配、控制杠杆、减少嵌套、消除通道、合理计量等根本性要求丝毫没有变化,因此 资管行业长期规范化健康发展的大方向没有改变 。    对于机构来说,在大方向明确的情况下,顺沿大方向积极处理存量老产品、开拓新产品仍是正道。当然,靴子落地消除了不确定性,使机构终于明确了资管业务的细节要求,对促进资管业务恢复正常开展和提振情绪有积极的效果。   对于《办法》和《通知》的具体内容,我们主要对在《资管新规》和其他现有法规的基础上提供了增量信息的内容谈谈理解。    重点1:平滑非标的过渡期处理   可将非标简单分成三类:过渡期内自然到期或可提前消化的、需要回表的、难以回表的。对于需要回表的,《通知》明确在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并支持有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因此在央行层面,银行接非标回表的压力有所缓解。 但补充二级资本不能缓解核心资本充足率的问题,所以银保监会层面的考核指标仍存在制约。 此外,非标回表还面临诸如行业、授信额度等限制,因此虽然政策在呵护非标回表的过程,但这个过程中如何操作存在疑问。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和股权类资产,《通知》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但何为“适当安排妥善处理”目前尚不清晰,留下口子可能会给如何界定“非标是否能够回表”带来新的讨论,不排除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正常消化非标、非标回表的积极性。    重点2:明确老产品可投新资产   《通知》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资管新规》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理解这一条,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老产品”。《资管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即新发行产品属于老产品的前提是产品以接续“老资产”为目的。允许新老资产搭配给机构留下了更灵活的处置空间,但要求新资产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仍然确保老产品在过渡期后不再存续。   此外,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并未如此前传言要求每年压缩1/3,同样留下了灵活处置的空间,防止强制压缩业务规模引发流动性风险。 但整改计划仍需报送监管部门确认,意味着自主处置也面临自由度约束。    重点3:明确公募理财产品可投非标   《通知》明确,公募理财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但应当符合《资管新规》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公募理财可投非标在预期之内,《资管新规》中的相关措辞已经预留了空间,问题在于《通知》并未明确具体的投资比例限制。从字面理解,“主要”投资标债和股票意味着非标比例应在50%以下,具体操作中后续如无进一步明确,或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参照。    公募理财虽然可投非标,但期限匹配、信息披露要求意味着公募投资者需明晰底层非标资产情况,并且资金封闭期需要长于非标到期时间,对长期限非标利好相对有限。 参考公募基金市场中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规模仅占比1.3%,合意投资者数量或许比较有限。    重点4:类货基和部分定开式产品可摊余成本计量   《通知》明确过渡期内两类产品可以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一类是银行类货基产品,一类是封闭期在半年以上且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的定期开放式产品, 但要求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    这一条要求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 对于货基,证监会在2015年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明曾确“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此外还需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并对偏离度不达标的情况设置了一系列风险防控要求,因此产品计量体系相对完整成熟,一刀切改用市值法计量的正面效用并不高。银行类货基与货基产品属性大体一致,在实质重于形式和各类机构产品同等对待的原则下,类货基参照货基“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方法进行估值比较合理。这一点明确后, 在保本类理财资管产品逐步退出的情况下,对于银行积极开展类货基产品、缓解负债端压力属于积极利好。   对于定开式产品,如果只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则可以大体忽略资产价格的变化,采用市值计量反而不能反映产品属性实质。但是对持有组合久期做出上限约束,也降低了尾部情况下资产价值明显偏离摊余成本下产品净值的风险。    重点5:银行理财可间接投股票   现行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理财资金入市要经过多层嵌套。而《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私募银行理财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当于放开了银行理财间接通过混合/股票型基金投资股票。这一条看似放松了银行理财投资范围,实际上是在银行理财能够打破刚兑、不再保本保收益的前提下的,如果理财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相互匹配,理应可以提供风险水平更高的理财产品。 但是对于习惯了保本保收益的低风险偏好理财投资者来说,是往后一步退回到存款或类货基理财?还是往前一步进入到风险资产投资领域?这是个问题。   关键在于对机构和市场的意义是什么? 对银行来说,拓展了投资标的范围的确是利好 。 但是在存量市场里,可能更多的还是现有资源在资管机构间的再分配。对于股市,靴子落地能消除不确定性当然是好事,但年初以来压缩估值、压制风险偏好、挤出微观流动性的几个关键因素没有发生方向性改变,如果匹配不到增量资金,短期的直接利好也比较有限。    重点6:结构性存款的规范管理   按照《办法》的规定,结构性存款是一类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由于《办法》要求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对目前以“假结构”为主结构性存款有较大影响。 另外,《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对于缺乏相关资格的中小行来说冲击更大。    总的来看,对结构性存款的规范管理一定程度上对冲了来自类货基的利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银行面临的负债端压力难有实质性缓解。    风险提示   短期市场过度反应;政策执行力度不及或超出预期

券商大集合新规六大看点:涉6717亿资产 设2年过渡期

  11月30日,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下称《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共有13条,对大集合产品进一步对标公募基金、实现规范发展的标准与程序进行细化明确,并给予了合理的规范过渡期,在规范进度上不设统一要求。   依据《证券法》,证监会于2003年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或其资管子公司先后依法设立了400余只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大集合产品)。   按照指引,以后大集合产品将转为公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续稳定运作。   Choice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三季度末,目前券商大集合产品的资产净值达6717.12亿元。   以下是澎湃新闻梳理的《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六大核心看点。    一、规范大集合   按照集合理财的规模和认购最低标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分为大集合和小集合。大集合一般规模在5亿到10亿,认购起点是5万至10万。小集合理财产品的特点是规模小,一般几千万就可运作,但认购起点一般在100万以上。   2013年3月底,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其中明确6月1日后,大集合产品将不再允许新设,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2013年5月28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大集合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及其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不再区分大集合和小集合。大集合产品开始陷入“非公非私”的尴尬境地。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进一步对公募产品的运作规范提出若干具体要求。而行业机构普遍关注大集合产品如何适用上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所以,此次发布《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也正是解决了对大集合规范的问题,保留了较为宽裕的清理空间和后续的监管。    二、设置两年过渡期   《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明确规定,大集合产品新开展的投资应当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按照公募基金的有关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   存量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 2020年12月 31日前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存量的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两年的过渡期进行对标整改。   对于具体的对标内容也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五个方面。   例如产品销售、份额交易与申购赎回、份额登记、投资运作、 估值核算、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计提等要求与公募基金一致。   其他的还有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等。    三、要先形成规范方案 ,2018年底前报送   按照《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要求,证券公司要制定措施合理、进度明确、稳妥有序的大集合产品规范方案,并于2018年底前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而且证券公司要强化风险控制,制定全面风险评估及应对预案,做实压力测试。    四、未完成整改时要控制产品规模   《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要求,大集合产品在未完成前述规范前,应当控制产品规模, 其中,非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原则上不得新增净申购额,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客户。   《指引》指出,自指引公布之日起,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以下行为:   (一)未完成整改规范前,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产品份额;   (二)通过分期发行独立核算子份额等方式变相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   (三)违规为大集合产品聘请投资顾问;   (四)未经注册擅自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调整或变更;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没有公募牌照的券商怎么办   券商大集合产品启动公募化改造,如果券商没有公募牌照的要怎么办?   首先是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其规范工作进行核查验收,出具确认函。   取得确认函后,证券公司就该大集合产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合同变更申请,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但值得关注的是,大集合产品变更合同前,证券公司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征求产品投资者意见,投资者存在异议的,在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的前提下,要保障其选择退出大集合产品的权利。   《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鼓励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将大集合产品管理人更换为其控股、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的方式,提前完成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工作。   也就是说,可以将产品过度给公募关联公司或子公司。    六、监管定期对辖区大集合产品规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规范工作的监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规范方案,做好规范工作,定期对辖区大集合产品规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纳入监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的,及时报告证监会。   相关报道>>>   券商大集合新规来了!监管下“死命令”:不转公募或私募也必须类公募运作   券商大集合新规来了!波及6700亿资金2年过渡期5大规范 券商可用自有资金处置风险来看十大关键点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2022年天然气新规定和新标准

法律分析:节能减排节能减排是当前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最重要、最经济的手段。其中压减高耗能行业产量、调整生产结构是主要的实现方式,从这个层面上讲,我们认为“碳中和”将带动周期行业展开新一轮的供给侧改革。作为制造业31个门类中碳排放量最大行业,钢铁产量的压降成为今年“碳中和”行动中的较明确目标。在2020年12月28日召开的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部长肖亚庆表示,“要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节点,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钢铁行业作为能源消耗高密集型行业,要坚决压缩粗钢产量,确保粗钢产量同比下降。”2月8日,工信部发表文章《继续奋斗勇往直前开启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新征程》,进一步强调要“确保2021年全国粗钢产量同比下降。”在全国的号召下,重点地区迅速跟上脚步。唐山在3月初发布了《3月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月方案》,提出3月10日前要“关停燕山钢铁、唐钢不锈钢、华西钢铁、荣信钢铁共7座450立方米高炉”、“关停新宝泰钢铁全部生产设备”等。此后,唐山进一步出台《关于唐山市钢铁行业企业限产减排措施的通知》,要求7家钢铁企业3月2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限产50%的减排措施;7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执行限产30%的减排措施。其余16家钢铁企业,3月20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执行限产30%的减排措施。直接对全年钢铁行业排放情况作出约束。除钢铁之外,各地对电解铝、烧碱、水泥、甲醇等高耗能产业的监管和限制措施也正提上日程。例如,内蒙古表示若非必要,2021年起不再审批20种高耗能产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山东在2月22日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则提出,将对高耗能行业分类划定加严“标准线”,对达不到标准的产能限期关停,加速落后产能市场出清。除了直接压降、禁止新增产能外,差别电价改革也是多个省份进一步收紧碳排放的重要措施。比如,江苏直接对钢铁企业进行电价调整。20年10月,江苏印发《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分阶段分层次加价。再比如,内蒙古2月4日发布《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继续对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 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甘肃省2月24日发布《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通知》,要求2021 年3 月31 日前完成本地区首次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确认工作。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水泥等八个高耗能企业,按照允许类、限制类、淘汰类,执行差别化电价。除了对制造业部门碳排放提出要求外,建筑业也是重要的压降对象。根据2020年7月住建部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在住建部行动方案的框架下,各地也均结合自身条件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目标,比如山东在2021年住房城乡建设会议上,明确提出“全年新增绿色建筑8000万平方米,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100万平方米。”;河北省要求,2021年,“全省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比将达90%以上”。能源替代站在当前的时点看,要加快减少碳排放,去除周期行业过剩产能是短期可行高效的选择。但新能源行业目前仍处生命发展周期中的成长期,随着行业走向成熟和扩张,能源替代将有望在中长期成为我国减少碳排放的第一驱动力。首先,对于减少煤炭消费的重要难题,不少省份立下了“军令状”。比如,煤炭大省山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要“推动煤矿绿色智能开采,推进煤碳分质分级梯级利用,抓好煤碳消费减量等量替代。”;浙江提出目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提高到20.8%,煤电装机占比下降2个百分点”;山东直接要求“2021年,煤炭产量稳定在1.1亿吨左右”;上海则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研究推进吴泾煤电等容量异地替代”。而新能源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各省近年来的重点工作。在各省披露的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有超过10个省市把发展新能源作为2021年的工作重点内容。比如辽宁指出要“科学编制并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大力发展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支持氢能规模化应用和装备发展。”;广东“加快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天然气、风能、太阳能、核能等清洁能源,提升天然气在一次能源中占比。”;吉林“加快风电、光伏制氢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落地,形成产业集群。”等等,海南更是直接要求“清洁能源装机比重提升至70%,实现分布式电源发电量全额消纳。”而在最高行动纲领的指导下,多地的清洁能源细化工作方案也陆续出台,尤其是资源禀赋天然具有优势的地区。山西省早在20年11月和12月就先后发布《山西省风电装备制造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和《山西省光伏制造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辽宁也已制定出到2025年风电项目和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工作方案。与消费端更为相关的新能源汽车发展,也是各地十四五计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内容。比如上海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到2025年本地新能源汽车产值占汽车行业比重达到35%以上。”;北京的“十四五规划”中制定目标为“推动存量燃油汽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累计保有量力争达到200万辆。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推进氢能源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江西省两会报告中提出“加快充电桩、换电站等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海南要求“推广清洁能源汽车2.5万辆,启动建设世界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等等。部分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具体发展计划。上海明确到2025年,本地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20万辆,产值突破3500亿元,占全市汽车制造业产值35%以上;浙江的目标则是,到2025年,实现新能源汽车整车产量占全国比重达到15%左右;北京更是率先制定计划推广更为清洁、高效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技术升级要实现碳中和,除了节能减排、能源替代等降低碳排放的做法外,还需要增加碳吸收,也就是增加碳汇、发展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等,最终实现碳排放和吸收量的平衡。事实上,短期来看,依靠减少碳排放能够更快实现“碳达峰”,而中长期来看,要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增强碳吸收能力才是关键。因而地方政府更需要提前布局,在更长的时间维度里通过科技赋能向最终目标迈进。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能源局在今年1月召开协同合作座谈会并签署双方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协议。协议双方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共同提出大规模储能、氢能、碳捕集封存利用等领域前沿技术攻关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海南则直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了,“十四五”期间海南将“实施碳捕集应用重点工程”。部分企业,如国家电网的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也指出,要“推动氢能利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技术研发”。此外,推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节能、清洁能源领域的创新融合,也能够有效提升减排效率。山西已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能源互联网建设试点”。2月2日,山西省朔州市就原则同意《朔州市能源互联网试点建设方案(草案)》。天津更是先行一步,滨海能源互联网综合示范区在去年底已全面进入建设阶段。而除了传统行业的数字化,科技企业也陆续做出了气候承诺。比如,腾讯在今年1月宣布启动碳中和规划。“腾讯也已加快推进碳中和规划。我们还将加大探索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前沿科技在应对地球重大挑战上的潜力,大步推进科技在产业节能减排方面的应用。”生态碳汇另外,提升生态碳汇能力,也可以增加碳吸收。具体来说,就是要不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增强绿地、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吸碳固碳能力。对此,部分省份也已提出了植树造林、生态修复等目标,比如北京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十四五”要使森林覆盖率达到45%,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2%“;辽宁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称要”营造林202万亩,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修复治理,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强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等。健全配套此外,还有部分省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加快建设碳交易市场。我们认为,要更好地实现“碳中和”目标,搭牢碳中和配套设施,推动并完善碳交易市场、输电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也是不可或缺的。全国碳交易将于6月底前启动。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9省市政府签署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合作协议,明确由上海市牵头承担全国碳交易系统建设,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开展过程中,计划于2021年6月底前启动全国碳交易。多地明确将加快碳交易市场建设。2月1日,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宣告了中国碳市场进入“第一个履约周期”。目前我国的碳交易试点中,上海、天津、湖北、重庆在2021年政府报告中均提及要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广东则强调深化碳交易试点。同时天津在2020年新修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进一步严格对于碳交易市场的管理。国家电网发布行动方案,将完善输电设备建设以适应能源结构的优化。3月1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该方案提到将加强输电通道建设,提升已建输电通道利用效率,推动建立跨省区输电长效机制,优化送端配套电源结构,提高输送清洁能源比重。国网规划,到2025年,公司经营区跨省跨区输电能力达到3.0亿千瓦,输送清洁能源占比达到50%。2、我国碳中和推进路线特点总结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来看,碳中和在我国的推进将呈现出以下的特点:首先,碳中和作为全国性的中长期的重要工作目标,在推进上必然存在节奏的前后。从各地政府政策重心看,近两年为实现“碳达峰”,节能减排领域的政策力度明显更大,比如工信部今年要求压降钢铁产量,多地严禁新增高耗能产能,可以说对于传统周期行业的影响类似一轮供给侧改革。而能源替代也在同步推进,风电、光伏等有望在未来五年迎来加速发展期,但由于目前新能源产业仍在成长期,能源替代或将在更长的时间维度上发挥作用。新能源汽车的加速发展则主要从几个较发达省份开始,逐步拓展到更多地区。相比之下,技术升级才是长期能不能实现目标的关键,但从政策上看,布局仍在初期,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出台的速度和力度。其次,由于各地区的碳排放现状差异较大,各省乃至各城区预计将分批次、分行业实现目标。比如上海、海南、江苏等地宣布,要在全国计划表前率先实现碳达峰;而北京的十四五目标已提前定位为“碳排放稳中有降”;天津则提出推动钢铁等重点行业率先达峰和煤炭消费尽早达峰;还有部分省份,如福建已经开始探索试点先行,要求部分城市率先实现碳达峰。再者,受资源禀赋以及产业结构等多重因素差异的影响,各省当前的政策重心也各有不同。比如,煤炭大省山西大量笔墨着色在煤炭行业,抓好煤炭消费是其当前的“碳达峰”行动重心;东北地区则拥有一定资源优势,也较早地为风电光伏行业发展定下具体发展目标;汽车消费大省北京、上海等均制定了更细化的新能源汽车行业实践方案,甚至开始推广氢燃料汽车;浙江则是首个提出“开展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和零碳体系试点”的省份等等。法律依据:《欧洲气候法》 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出2030年新目标;到2021年6月,评估并在必要时建议修订所有相关政策,以实现2030年的额外减排量;从2023年9月开始,此后每5年评估欧盟和各成员国采取的措施是否与气候中性目标和2030年—2050年行动路线保持一致。此外,欧盟委员会将有权向行动不符合气候中性目标的成员国提出建议,成员国将有义务适当考虑这些建议或提出解释;各成员国也应制定和实施适应战略,增强气候防御能力并降低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

股市过户费新规定

4月29日起,股票交易过户费下调50%。4月28日晚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公告称,决定自2023年4月29日起,对目前沪深市场a股按照成交金额0.02收取股票交易过户费,北京市场a股和上市公司股票按照成交金额0.025收取股票交易过户费,下调至0.01。目前a股股票交易的交易成本一般由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构成。其中,销售和购买都需要佣金。一般来说,按照新的开户佣金费率,按股票交易成功金额的0.025%收取佣金,单笔交易最低5元。印花税,只在卖出的时候才收,是交易金额的0.1%。过户费也是双向收取,即买卖双方都收,最新调整为0.001%。中国结算指出,降低股票交易整体过户费是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运行。另一方面是通过降低投资者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前海开源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认为,近期促销费、基建扩容、RRR减少等利好政策频出,释放了管理层对资本市场的关爱态度,有利于市场信心的恢复和市场的反弹。值得一提的是,此前a股交易过户费已多次下调。最近一次执行是2015年8月1日,最后一次调整通知是2015年7月9日。《关于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表示,为进一步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a股交易过户费由上交所按面值0.3、深交所按成交金额0.0255向买卖双方投资者收取,统一调整为按成交金额0.02向买卖双方投资者收取。过户费是中国的结算费用,证券机构不会保留。2012年,a股交易过户费两次下调。2012年4月30日,中国结算发布《关于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2年6月1日起,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手续费标准。其中,上海市场a股交易过户费现行标准为交易面值的0.5,调整为交易面值的0.375。深圳a股交易过户费现行收费标准(从深圳a股交易手续费中分出)为成交金额的0.0255,保持不变。2012年8月2日,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自2012年9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具体来看,在上海市场,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的a股交易过户费下调20%,由交易面值的0.375下调至交易面值的0.3。证券公司代收代缴的上海市场a股交易过户费按20%的比例下调。深圳a股交易现行的过户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0.0255,保持不变。校对:丁晓相关问答:股票交易都包括那些费用?佣金,过户费,印花税,还有什么?都是怎么个收法???深圳和上海的区别是上海多了一个过户费,买入卖出都收现在是千分之0.6佣金是按照你成交的金额来收的,不足5元收取5元,证_公司佣金不同,你要问下你开户的证_公司佣金多少,印花税只在卖出的时候收,也是按照你成交额乘以0.001,总结下,上海,买入佣金,买入过户费卖出佣金,卖出过户费,印花税深圳买入佣金卖出佣金,印花税附上我自己昨天做的交易计算器,可以记录也可以预算买卖价格很抱歉,回答者上传的附件已失效

建设银行卡新规每天可以转入证券公司多少钱

银行三类卡具体如下: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是我们熟知的借记卡,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支取现金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I类户办理。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北交所打新规则北交所新股申购规则

今日,北交所开市后迎来首只新股申购,威博液压,发行价9.68元/股,市盈率15.27倍。不少知名机构,如华夏基金、嘉实基金、易方达、江海证券、东吴证券等都纷纷参与该股的战略配售。那么作为普通人来说,如果我们想要参与北交所的新股申购,那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其交易规则又是怎样的?北交所打新规则北交所新股的申购规则与沪深股市有很大不同,主要是有以下规则。【1】需全额缴款:在申购新股前,应将申购资金足额存入资金账户。也就是我们账户里面有多少钱才能申购多少新股,而沪深股市则是可以在中签后再进行缴款。【2】按比例配售:申购越多,获配越多。与沪深市场的新股摇号中签不同,北交所新股实行的是按比例配售,意思是,投资者申购的股票数越多,“中签”的概率越大。【3】每100股作为一个申购单位。【4】不需要市值:符合条件,只要我们开通了北交所交易权限就可以申购,不像沪深股市,还需要满足日均市值的要求等。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显示,北交所公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不过,为减少投资者的非理性交易,所以会针对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当股票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30%、60%时,实施临时停牌,每次停牌10分钟,复牌时采取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至于以后涨跌幅的限制,根据《交易规则》显示,北交所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沪深股市10%的涨跌幅限制相比,宽松了很多,能够给予市场充分的价格博弈空间。但这也就意味着风险会更大,需要我们有极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刚上市7个月就要再圈130亿 中信建投董秘再融资新规可别学过了

1月21日晚间,中信建投发布公告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130亿元加码公司主业,而市场清晰地记得,公司刚在2018年6月完成了IPO,募集了约21亿资金,港股上市两年多不定增,A股上市半年多就要再圈130亿,是A股再融资市场又要彻底放开了吗? 募集资金的两个主要投向,资本中介业务主要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和收益互换等;投资交易业务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类自营业务、权益类自营业务等。 对于这种刚上市不久就要几倍于IPO规模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证监会有没有关于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呢? 其实是有的,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其中规定: 1、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此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此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 如果按照18个月的间隔期限,中信建投此次肯定是不能推定增的,但是2018年11月9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新规做出了两个大的调整: 1、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2、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再融资的规模上,仍旧以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为上限! 根据中信建投的定增预案,公司拟募集不超过130亿元,拟发行不超过12.77亿股,公司目前总股本76.5亿股,尚未达到20%。 如果按照130亿元和12.77亿股计算,发行价格则是10.18元/股,这个价格相比于中信建投1月21日的收盘价格11.42元/股,要折价10.86%。 其实目前也是中信建投的股价高位,公司此前出现了一波超过30%的阶段性上涨。 显然,在目前这个股价,是不会有人去接盘参与定增的,所以此次定增预案对于公司股价来说,属于一个短期的利空。 因为18个月的间隔变为了6个月,2018年6月20日上市的中信建投,2018年12月20日以后就可以再融资了。 不得不说,公司董秘学习新规的速度还是很快。 资料显示,王广学,1972年6月出生。现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公司办公室行政负责人。目前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广学自1992年8月至1995年9月任江苏省溧阳市计划委员会(现溧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外经科科员;自1998年7月至2005年11月任职华夏证券,曾任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高级业务董事、总经理助理;自2005年11月至2011年11月任本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自2011年11月起担任公司办公室行政负责人,自2014年1月起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王广学于1992年7月获得青岛海洋大学(现中国海洋大学)理学学士学位,于1998年6月获得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于2002年7月获得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在职攻读),并于2004年4月获得A股保荐代表人资格。 董秘王广学也是一位名副其实的高薪董秘,2017年薪酬494.6万元,排在券商的第四位。 中信建投是前十大券商之一,目前的总市值排在券商第八位,2018年前三季度业绩也排在上市券商的第八位,总部位于北京。 中信建投2016年12月就率先在香港完成了上市,H股IPO募集资金63.18亿元以及2017年1月行使部分超额配股权募集资金4.15亿元,此后就再没有在香港市场募集资金了。 港股上市2年多,没有再融资,A股上市半年多,就想一次性再在A股市场募集130亿元资金。 中信建投A股市值873亿元,H股市值则只有402亿港元!A股的市值溢价主要是因为公司刚上市不久的次新股溢价。 中信建投目前没有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股35.11%,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公司持股31.21%。 其实,此次中信建投的巨额再融资也向市场释放了一个信号,监管层是不是真的完全放开了再融资的闸门,在2018年7月,南京银行的140亿元定增曾经被证监会罕见否决。 除此之外,中信建投的130亿定增,也和不久前中信证券拟作价不超过134亿元收购广州证券旗鼓相当。 近段时间来看,券商们的动作都不小,当然就未来来看,定增还是存在着变数的,1、首先这个位置上,是不会有多少资金有意愿参与定增的,看看未来公司股价会不会调整,以及调整到哪个位置;2、就算有人愿意参与认购了,证监会会不会准许这种刚上市就再几倍于IPO的圈钱行为,有可能也会被否,毕竟市场目前资金还是比较紧张的,如果上市公司都学着干,那不又重蹈A股市场“圈钱”覆辙。 董秘动态速递 【董秘辞职】南京证券董秘邱楠辞职。 【董秘聘任】南京证券聘任徐晓云为公司董秘。

请问长桥证券的APP是否合规?新规实施后还能用吗?

合规呀,新规实施后也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长桥证券靠谱吗?新规实施后账户会不会被关闭呀?

很靠谱呀,不会被关闭的。目前长桥证券在全球四地获得了逾21张金融合规牌照或资质ོ࿐一直以来都是合规经营的,所以可以放心。

楼市调控重磅!央行等部门立新规 目标锁定重点房企

央行网站8月23日消息,8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重点房地产企业座谈会,研究进一步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图片来源:央行网站形成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此前市场关于房地产企业融资政策或收紧的讨论不断,此次会议明确形成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度,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此前多位业内专家及券商分析师就已表示,从楼市和土地市场的近期表现看,房地产融资政策存在进一步收紧的可能性。从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角度看,央行、住建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的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也可以理解为是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一部分。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适度调整融资政策有助于抑制房企激进扩张专家表示,近期房地产市场热度有所上升,部分城市房价出现较快上涨势头,土地市场表现活跃。适度调整融资政策,有助于抑制房企激进扩张,防止债务风险积累。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财务杠杆过高、回款能力较差的房企可能面临挑战。事实上,此前已有多个地区收紧房地产调控,其中涉及房地产融资政策的不少。比如,陕西省咸阳市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开发购地资金来源审查,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资金、保险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支付土地竞买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天风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孙彬彬指出,随着经济恢复,近期一线城市及部分热点二线城市房价出现明显上涨势头。同时,土地市场持续活跃。一方面说明房企目前资金面并不紧张,另外一方面可能进一步刺激房价上涨预期。而房地产销售快速恢复,带动居民中长期信贷持续大规模增加,金融资源被房地产过度占用的问题或再度引发关注。部分房企债务融资将受影响多位专家表示,在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下,部分房企债务融资料受到一定影响。国盛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杨业伟认为,7月房地产行业信用债发行规模达642亿元,创出新高。同时,二季度以来多地针对资金违规流向楼市进行了处罚。银保监会近期也多次强调,坚决防止“影子银行”死灰复燃、房地产贷款乱象回潮和盲目扩张粗放经营卷土重来。国金证券分析师表示,后续房企难以通过举借债务扩大经营规模,并且部分债务的偿还也需要依靠销售回款,此举直接影响到房企外部现金流及经营决策,促使房企加快现金回款,降低杠杆,对高负债率房企以及依赖债券融资的房企来说影响较大,对头部稳健房企的偿债能力影响则相对有限。图片来源:国金证券中证鹏元评级研究发展部史晓姗表示,地产企业行业特性决定了其依靠负债经营的特征,重点是进行合理的负债管理。在企业遇到负面冲击时,需要重点衡量短期偿债能力。中国指数研究院专家称,房企应提高资金管理的精细度,建立资金精细化管理体系,优化资金使用环节,保障资金高效运营。同时,房企应不断提高周转速度,控制拿地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继续向管理要效益。来源:中国证券报

投顾执业资格符合新规私募基金高管资格吗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主要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一)目标与原则《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目前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设行政审批,整个私募投资的业态也尚处于监管未成体系的阶段,有鉴于此,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以自律的形式形成符合目标的内控制度并运行,核心还是信息披露和募集行为,后续发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助于内控制度的进一步落地。(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内部控制指引》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内部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四)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加以改进、更新。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该等条款从企业文化、合规理念、风控优先、信息沟通等角度对内控的健全和有效提出了要求,总体说来较为原则,但也有以下较为实质性的的条款:如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这是否意味着管理人目前流行的跟投基金投资的项目将受到限制?毕竟如果将管理人的主营业务界定为管理基金,那么直投便不是其主营业务,这有待于后续实践中基金业协会的进一步态度。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第第十二条的规定,这2名高管人员当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将风控提到一个较高的高度。到底什么才属于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呢?后续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做了区分,即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三)控制活动的具体要求《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从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募集控制、财产分离、防范利益冲突、投资控制、托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和会计系统控制等具体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规范。其中较为实质的条款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这意味着如果人委托募集的,受托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销售资格,进一步规范募集行为,这在后续发布的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应该会有进一步的体现。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同一个基金管理人管理数支基金的现象较为常见,《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明确要求管理人的公平对待原则,防止利益输送。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今后,私募基金由银行等托管人托管将成为常态,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资金的使用。(四)制度制定和上传《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指引》发布后,预测将会有大量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律师起草、修订、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满足监管要求。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析《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分为七章三十一条,主要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各种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也就是说,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还是基金管理人,但如存在托管人的,托管人也是义务人,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约定免除其法定的披露义务。关于披露的方式,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相关平台查询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但一定要保持其信息披露的“非公开性”,即不得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就披露的具体要求应有基金合同约定,即十五条规定: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但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本办法规定投资者可以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登录平台后只能够查询到其购买的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会负责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并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商业秘密。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目前正在建设之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另行通知。(二)信息披露内容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三)信息披露禁止行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私募与公募毕竟不同,不仅披露频次、内容有差别,同时,私募也不得公开披露。另外,对业绩进行预测以及使用极限词语宣传是私募宣传中比较常见的现象,目前,新《广告法》对此也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四)不同期间的信息披露1、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即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九)其他事项。2、基金运行期间的信息披露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分为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基金的财务情况;(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3、临时性信息披露除季度披露(规模大的还包括月度披露)、年度披露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临时性披露制度,即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五)其他此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自律性要求、罚则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不是一刀切,其规定并不是完全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即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由于证券类私募基金与股权或其他类私募基金在流动性、估值、认购赎回等方面存在差异,办法对二者披露的内容和频度也有一定区分。办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有些可能对于股权或其他类型私募基金来说确不适用的,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中国基金业协会也会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使用。三、登记事项公告简析《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登记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高管人员资质要求(见本文第一部分)等四个方面加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一)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根据《登记事项公告》的规定,为了防止“招摇撞骗”,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二)“光杆司令”将被禁止根据《登记事项公告》的规定,对于没有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分类处理,具体如下: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三)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登记事项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1、自《登记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四)提交法律意见书的要求这是本次最重磅的要求,看来律所的生意来了,即《登记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如下:1、自《登记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即“光杆司令”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报基金产品时必须补交法律意见书。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一定需要补交法律意见书。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关于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和格式,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根据该指引,该法律意见书也属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范围,必须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需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包括:(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上海契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此外,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从前述需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来看,相当繁杂,从管理人的主体资格、人员、内控、风险等各个层面都提出了要求律师出具意见的要求。《内部控制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登记事项公告》这三大招出台后,可以预见的是,基金业协会将会全面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并颁布私募基金募集、基金合同内容与必备条款、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托管、外包等系列行业行为管理办法和指引,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则体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私募行业发展环境。

北交所打新规则

打新首先要在北交所先开通交易权限。根据北交所的投资者门槛设定,北交所个人投资者准入资金门槛降至50万元,同时,创新层投资者准入资金门槛也由1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新三板精选层打新缴款与主板、科创板不同,需要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待获配股数确定后退回多缴款项,缴款日至退款日之间间隔两个交易日。精选层打新投资者还需注意三点小技巧:第一,比例配售,申购越多,获配越多;第二,申购时间靠前的,"打新"成功率高,最少获配100股;第三,设置较大申购数量区间,无市值要求。也就是说,由于是顺位按比例配售,投资者应提前预留现金。较早申购的投资者有较大概率获100%中签率。对于小资金投资者尤其建议尽早申购。此申购当日申购时间越早越好。所以建议投资者可以安排一部分资金参与打新,但是在中签后要密切关注股票的走势,锁定利润。精选层打新特点第一、不需要市值配售,打新需要现金申购缴款新三板精选层网上投资者参与申购无存量持仓市值要求,只需要申购时缴付申购资金即可参与,最低申购100股,最高可达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5%。第二、新股按申购量平均分配,因而大概率可100%中签当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第三,时间优先。在按照申购量配售完之后,其中不足100股的部分,汇总后按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一次配售100股,直至无剩余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概述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北交所的经营范围包括依法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以及证券市场管理服务等业务。北京证券交易所将牢牢坚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成长阶段,提升制度包容性和精准性。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沪、深交易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坚持错位发展与互联互通,发挥好转板上市功能。同时,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新三板现有创新层、基础层坚持统筹协调与制度联动,维护市场结构平衡。

转融通的新规说:证券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市场可流通市值的10% 冲抵保证金

个见,如同会计账户或者银行账户,比如下面两句话中的两个括号内的内容就是两个账户。指账户余额,虽然证券金融公司将该证券融出,或者冲抵保证金,但是记账的时候还是在证券金融公司自己的账上,所以这个余额是指自己账上的数额。举例我借了10万你,我自己得记个账吧,应收账款科目余额10万。(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市场可流通市值的10%;(冲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至于为什么设定10%和15%的标准,为了降低市场风险,降低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等等。这个标准也改过几次。

土地出让新规出台城投公司资金链紧绷

一石激起千层浪。日前,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公布财综[2021]19号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新规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等多地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项新政一经面世,不但引发市场对“土地财政”终结的争论,也使资管机构的城投债配置策略发生改变。“此前资金宽松叠加市场预期下半年城投债发行会收紧,4月末我们还在加仓低评级高票息 短期限的城投债。随着19号文面世,相关操作迅速被总部叫停。”一位信托公司固收 产品部门投资总监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总部风控部门认为,受19号文影响部分低信用评级城投公司现金流趋紧,相应的债券兑付风险有所上升。中金公司固收团队近日发布报告指出,今年以来,融资能力收缩或财力偏弱的区域城投债遭遇信用评级下调的几率明显上升。具体而言,云南、宁夏、天津、重庆、陕西等地城投债遭遇信用评级下调的案例有所增加。“19号文的面世,使这些地区城投债评级被下调的几率进一步提高。”一家私募基金债券交易员指出。他所在私募基金已经决定暂不将中部地区地级市城投债纳入投资池。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到,为了规避部分城投公司现金流趋紧风险,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信托等资管机构扎堆涌向财政实力较强、拥有政府财力支持的城投债,一是政府性基金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偏高的江浙地区城投债,二是山东、湖北、陕西、江西等地省级城投公司所发行的城投债。“某种程度而言,19号文正催生城投债产生新一轮信用分化。”上述信托公司固收 产品部门投资总监表示。城投公司资金周转链条受限“由于土地出让金征收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很可能会影响近年来日益膨胀的城投公司拿地—返还—融资的资金周转链条。”广发证券(000776,股吧)固收首席分析师刘郁表示。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到,目前城投公司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参与土地出让:一是代建,即地方政府或土储部门委托城投平台进行代建;二是政府划拨,政府将土地划拨给城投,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等;三是招拍挂,城投平台通过参与公开竞拍获得土地。业界普遍认为,19号文面世,对城投公司通过“招拍挂”拿地的资金周转构成较大冲击。究其原因,以往,在城投平台以招拍挂方式参与土地竞拍期间,部分地方政府会在出让土地后,向城投平台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或允许城投平台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使城投公司现金流相对宽裕,足以兑付相应的城投债本金利息。如今土地出让金征收划归税务部门,城投公司难以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上述“福利”,导致其资金链趋紧。“目前,我们正加强对城投公司资金链变化的监测。”一家国内大型私募基金固收 系列运营总监向记者透露。具体而言,他们一方面对拟投资的城投债品种开展新一轮尽职调查,将存在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行为的城投债品种悉数剔除出投资池;另一方面,针对已投资的城投债品种,重点监测以往通过招拍挂参与土地买卖的缴费状况,一旦发现城投债发行企业存在延期缴纳行为,尽快清仓避险。此外,他所在私募机构还对货币增强型产品的单个城投债持仓上限做出调整,从3%压缩到1.5%。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个别私募基金甚至采取“一刀切”的避险措施,对AA及以下信用评级、或存在评级下调风险的城投债一律不做配置。“为了规避潜在踩雷风险,风控部门要求不再参考城投债的境内信用评级,而是以境外离岸市场的城投债信用评级为准。”上述私募基金固收 系列运营总监透露,这导致他们无法再配置大多数中部地区地级市城投公司发行的城投债。对此他表达了异议,认为此举可能错过部分优质城投债的配置机会。而风控部门却认为,在市场尚未全面准确评估19号文对各家城投公司资金链周转能力的影响前,相对保守的投资策略是最稳妥的。“这意味着我们刚加仓AA评级城投债才一个多月,又被迫清仓。”他无奈表示。扎堆高评级城投债“内卷”效应在上述私募基金固收 系列运营总监看来,受到19号文影响,越来越多资管机构扎堆投资地方财力相对雄厚的江浙地区城投债,整个城投债配置正在发生“内卷”。“部分江浙地区的地级市3年期城投债年化收益率已降至4%左右,仍有大量资管机构争相买入。”他指出。若这些城投债收益率继续下滑,众多债券类资管产品可能遭遇收益负债倒挂,即投资端获取的投资回报低于负债端募资成本。为了避免倒挂现象出现,资管机构开始采取拉长久期的策略增厚收益,大量买入期限较长的江浙地区城投债,目前城投债成交期限达到2.6年,创下年内新高点。前述信托公司固收 产品部门投资总监坦言,光靠拉长久期 配置高信用评级城投债的策略,未必能创造足够高的收益,目前一些流动性较差且无法质押的江浙地区私募债溢价率已被压缩到20个基点左右,表明机构疯抢行为让“大家都没好果子吃”。他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正计划涉足一些“捡漏式”投资。即寻找一些被错杀的中部地区地级市城投债进行配置,经过调研发现,个别中部地区地级市城投债受到19号文的影响并不大,资金链状况良好,但债券价格却因机构风险偏好收紧而遭遇下跌,此时抄底可能博取超额回报。“不过,被‘错杀"的城投债未必经常出现,捡漏投资也未必次次成功。”产品部门投资总监说。这背后,是19号文的另一大影响容易被忽视,以往这些地方政府通过返还土地出让金实现对城投公司的资金注入,如今这条资金周转路径被封堵,城投公司获得政府财力支持的几率进一步降低,导致城投债按时兑付风险上升。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法律分析: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进一步完善,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行为,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规出台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和发行价有何关联?

发行价和开盘价是两个概念:发行价:就是新股的发行的时候,股民申购时的价格。该价格是上市的时候由发行单位根据公司的资产情况和参照市场上同类公司的市场价而决定的价格。目前,由于申购新股的股民非常多,所以采取抽签的方法认购新股。中签的人可以买到。因为中签率低,而你用于申购的资金将会被冻结,所以申购的时间成本是比较高的。上市当天的开盘价,是上市当天开盘前,按股市开盘的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价格。这个价格是当天市场上买卖双方撮合竞价的结果,由供求关系决定。市场情况较好,对这只股票又比较追捧的话,获利空间会非常大。但是如果市场环境不好,对这只股票也没有追捧,股价跌破发行价的可能性也有。所以,打新股还是需要谨慎的,要看市场环境和你承担风险的能力。一般来说,承担的风险越高,收益也会越高。

金控新规

法律分析:《金控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一)本决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本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1.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2.信托公司;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5.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三)本决定所称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2.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3.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新规定打新股中签怎么查中签号在那里可以查中签号

根据证券所属市场通过拨打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热线400-808-9999查询。新股中签号一般在T+1日也就是申购后一天,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上交所于当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新股中签号将在T+2日进行公布。主承销商公布发行价格及中签结果,投资者也可以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中签结果。中签的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所以新股中签号是在申购日的后两天进行公布,中签公布知道,投资者可以进入股票交易软件当中查询是否中签。扩展资料:注意事项:打新股提高中签率,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自己持有的打新股额度。可以利用家人开立多个账户,最好开5个账户,不要过多。然后用10万块一次放到这几个账户里,把创业板开通。开通创业板是为了能打创业板的新股。准备好上面说的打新股账户后,开始来选股增加持有市值哈。这里选股是由技巧的哈。股市风险很大,不能乱买股票,那么怎么增加持有市值,此时可以考虑蓝筹股了,此时就可以卖银行股或者波动低,分红超过百分之5的股票来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打新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股中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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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所属市场通过拨打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热线400-808-9999查询。新股中签号一般在T+1日也就是申购后一天,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上交所于当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新股中签号将在T+2日进行公布。主承销商公布发行价格及中签结果,投资者也可以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中签结果。中签的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所以新股中签号是在申购日的后两天进行公布,中签公布知道,投资者可以进入股票交易软件当中查询是否中签。扩展资料:注意事项:打新股提高中签率,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自己持有的打新股额度。可以利用家人开立多个账户,最好开5个账户,不要过多。然后用10万块一次放到这几个账户里,把创业板开通。开通创业板是为了能打创业板的新股。准备好上面说的打新股账户后,开始来选股增加持有市值哈。这里选股是由技巧的哈。股市风险很大,不能乱买股票,那么怎么增加持有市值,此时可以考虑蓝筹股了,此时就可以卖银行股或者波动低,分红超过百分之5的股票来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打新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股中签号

新规定,打新股中签怎么查中签号在那里可以查中签号?

若您咨询的是网上新股申购中签号的查询,则可通过主承销商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的中签结果公告查询;若您咨询的是如何查询网上新股申购是否中签,则有以下途径查询:一是T+1日收市后通过所属证券公司交易终端查询;二是通过主承销商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的中签结果公告查询;三是根据证券所属市场通过拨打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热线400-808-9999查询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页面下方“服务”—>“新股配号中签查询”里查询。新股网上发行流程如下:(1)T-1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刊登发行公告。(2)T日,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投资者根据可申购额度进行新股申购;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结果数据。(3)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上交所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当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4)T+2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也可以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中签结果。中签的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约定具体截至时点。(5)T+3日15:00前,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其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16:00,中国结算对认购资金进行交收处理,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6)T+4日,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公布网上发行结果。参考资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关于《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投资者问答

创业板2022退市后恢复上市新规定是什么

2022年创业板退市后,如果企业符合条件,可以恢复上市。具体的规定如下:1. 企业需在退市后3年内完成重组上市或者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达到上市条件。2. 企业需在退市前2年,连续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且合计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3. 企业需在退市前2年,连续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4. 企业需在恢复上市前,连续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鼓励退市企业积极调整经营战略,加强内部管控,努力恢复上市资格。同时,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更好地保护利益,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对于想要恢复上市的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积极调整经营战略,加强内部管控,提高企业整体运营效率。2. 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净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稳步增长。3. 健全法律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4. 如果需要,可以考虑通过资产重组或者并购等方式,实现企业的重大变革。

创业板中报预告新规

创业板的业绩预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作出,但业绩预告只应在下列情况下作出:1.净利润为负;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幅度超过50%;3.扭亏为盈;4.期末净资产为负。上市公司的业绩是影响股票涨跌的因素之一。上市公司业绩好,说明公司经营能力好,股票值得投资,股票上涨的概率大。主板:对于主板企业,业绩预披露不是强制性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必要的。与深交所主板的要求不同,下面介绍一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1.年报业绩预告,上市公司预告净利润可能为负且扭亏为盈的,净利润比上年增减50%以上(基数小的除外)。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业绩预告;如果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预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可以进行业绩预告。2.性能快递如果公司已汇总当期财务数据,但尚未编制年报,可以先披露业绩快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1。业绩预测报告期内(一季度、半年、三季度、年内)应作出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减50%以上(小基数除外),期末净资产为负,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如需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为: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在报告期4月15日前;前半个报告期为报告期的7月15日前;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为报告期10月15日前;年度业绩预告在下一报告期的1月31日前;我看到一些投资者仍然在期待业绩预测。主要原因是上述规则不明确。7月15日后不再做业绩预测。2.业绩快报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快报。从上述规律中,投资者可以发现,主板企业的业绩预告只有在业绩发生较大变化时才具有强制性,而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强制性。那么对于没有业绩预告的企业,业绩相对稳定,波动不大。其他板块: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我国a股除主板外,还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技创新板。这些板的业绩预披露要求更加严格,下面将一一介绍。中小板:1.业绩预测公司应披露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一季度业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一季度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减超过50%;与去年同期相比,实现了扭亏为盈。业绩预告时间与主板相同。2.拟在3-4月份披露年度业绩报告的公司,应在2月底前披露年度业绩报告。鼓励半年报预约在8月份披露的公司,应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报告。年报预定在3月份之前披露的公司,可以不披露年度业绩报告,否则必须强制披露年度业绩报告。半年报和季报不是强制披露。宝石:1.业绩预测公司应披露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及全年业绩预告。一季度业绩预告时间:若去年年报预定披露时间在3月31日前,最迟应在披露年报时披露今年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拟于4月份披露的,应于4月10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其他业绩预告时间与主板相同。2.性能快递这和中小板是一样的。年报预定在3月份之前披露的公司,可以不披露年度业绩报告,否则必须强制披露年度业绩报告。半年报和季报不是强制披露。计划在3月至4月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2月底前披露年度业绩报告。科技创新委员会:1.业绩预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一样,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作出业绩预告:一是净利润为负;二是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减50%以上;三是扭亏为盈。同时,如果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季度业绩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进行业绩预告。此外,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当期业绩与业绩预告的差异达到2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2.性能快递对于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根据《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披露。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预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按照《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业绩报告。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1为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第1.4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

创业板预报新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5.3.1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5.3.2 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一)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二)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三)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四)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

创业板预告2020新规

法律分析:2020年新规规定创业板需要披露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其中半年报和年报业绩变动50%强制披露预告,一季报和三季报预告自愿披露,2021年6月1日之后创业板只需披露半年报和年报,一季报,三季报自愿披露。注意不是预告,而是季报都不强制披露,公司自愿披露。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第 1.4 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

融资融券新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融资融券新规定如下: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八)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规则后申购新股中签号在T+2日内什么时候公布

  T+2日内不会公布。   新股申购具体细节如下:  一、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1万元非限售A股市值才可申购新股,上海、深圳市场分开单独计算;  二、客户同一个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客户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三、上海每持有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深圳每持有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  四、深圳有市值的普通或信用账户才可申购,上海只要有指定交易的账户即可申购,客户只有第一次下单有效(按发行价买入)且不能撤单;  五、申购时间:上海9:30-11:30/13:00-15:00,深圳9:15-11:30/13:00-15:00;  六、客户申购时无需缴付认购资金,T+2日确认中签后需确保16:00有足够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七、客户中签但未足额缴款视为放弃申购,连续12个月内累计3次中签但放弃申购者,自最近一次放弃申购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证券经纪人管理新规出台: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

证券经纪人管理新规出台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须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证监会16日公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解决了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资格条件、行为规范、权益保护等问题。该规定于4月13日起施行。   证监会去年9月曾就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相较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的概念进行了更清晰界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并规定,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这意味着以居间人等形式进行客户招揽和服务将被禁止。   暂行规定还细化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规范,要求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同时要求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合同需载明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其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暂行规定还对证券经纪人可从事和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   暂行规定提高了证券经纪人执业的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应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并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具备上述资格的证券经纪人还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获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   暂行规定还强化了对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把证券经纪人的报酬和支付方式明确在合同内。   此外,暂行规定增加了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将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将参照该规定执行。

创业板股票交易新规则有哪些?

2020年6月12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并将于首只注册制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起试行。注册制下,创业板交易规则将发生如下变化:1、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2、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3、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4、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5、设置“价格笼子”;6、规定单笔最高申报数量;7、优化融资融券机制。更多创业板交易规则内容,可以通过广发证券投教园地登录深交所官网查阅了解。

创业板退市新规则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2、科创板(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3、深市主板(中小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与科创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二、财务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13.3.1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13.3.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2、科创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3、深市主板(中小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三、规范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13.4.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13.4.14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2、科创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3、深市主板(中小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13.5.1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13.5.2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13.5.3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2、科创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3、深市主板(中小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五、主动退市1、沪市主板13.7.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2、科创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3、深市主板(中小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创业板st新规定

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深交所拟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刊登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样;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冠以 “*ST”字样。2. 据了解,这是自创业板自开板以来的首批ST股票,同时也是科创板、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以后的首批ST股票。受其消息影响,今日早盘,两只股票均低开低走,其中,乐凯新材低开11.4%,天龙光电低开3.6%。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在2009年7月开始实施时,实际上设置了“ST”和“*ST”的预警制度,不过,为了提升退市效率,在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时,该预警制度被取消,换之以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来充分揭示风险,对于退市整理期股票冠以“××退”的字样。3.乐凯新材料还公告称,鉴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停止采购热磁票产品,公司“热磁票生产线”停产,预计三个月内无法恢复生产,对公司营业收入、现金流量和营业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可能持续亏损,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拓展资料:1、创业板注册制st规则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样。 2、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样。 3、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冠以 *ST字样。

2022年欠钱不还的新规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2022年欠钱不还的新规: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诉讼时效通常是从权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起算。但是如果债权人从权利受到损害那天起超过二十年的,那么法院不会再保护其合法权利,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按照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022年欠债纠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的规定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而法院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这3年内,债权人可以向负债人提起诉讼,欠债人也需要在3年内偿还债务。如果欠债人在3年内没有偿还债务,而债权人也没有再提起诉讼的话,那么债权人的诉讼权益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这笔债务无需再偿还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 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2年欠钱不还的新规

1、可以与其协商,协商不成的,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2、欠款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一般不会坐牢承担刑事责任的,例外只有两种情况,如果债权人去法院起诉债务人,法院判决债务人如期给付欠款,债务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没有能力给付,可以对债务人进行司法拘留,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如果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诉讼时效通常是从权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起算。但是如果债权人从权利受到损害那天起超过二十年的,那么法院不会再保护其合法权利,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按照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022年欠债纠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的规定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而法院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这3年内,债权人可以向负债人提起诉讼,欠债人也需要在3年内偿还债务。如果欠债人在3年内没有偿还债务,而债权人也没有再提起诉讼的话,那么债权人的诉讼权益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这笔债务无需再偿还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022年欠债不还新规政策是什么

2.5折结清债务相当于花了25%的资金处理了100%的债务,是属于还款有压力后出现了逾期或者长期逾期以后最终通过不良资产转让的方式转移了债权,银行放弃债权后低价给了受让方,这样债务人就大大减轻了负债的压力,但是征信会受到影响,五年后才能回复征信,正常还款是银行的还款正常,银行对您的评级还在正常状态,每个月还款及时不逾期,不产生罚息,最后成功还款!2.5折结清债务是国家帮助老百姓的红利政策,合情合理合法合规首先先了解下2.5折结清债务的逻辑和细节:2.5折结清债务其实是属于个人不良资产处置的问题:2.5折结清债务是真的!不过术语不专业,应该是2.5折优化债务!一,2.5折优化债务的背景:疫情3年,国内现在的经济形势相当严峻。2022年,全国有8亿人负债,4.2亿人面临还不上贷款,光信用卡逾期就高达2000多个亿,全民负债高达300多万亿,人均负债已经超过了20万,5-6亿人现在都没有任何存款。网贷逾期超过七千万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799万人。而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3.69万元。如今老百姓的日子,就像是蜗牛背着重重的房子,艰难地向前爬。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国计民生,造成国民经济基础崩塌。于是,一项革命性的试点工作应运而生。二,2.5折债务优化的政策依据:2021年1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便函[2012]26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此通知允许个人不良贷批量转让。这项通知于2022年3月份正式落地北京。在之后的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工作中,这项举措顺应民心、符合国情,因此,银保监发文决定扩大转让试点的范围试点银行包括六家国有大型银行(具体见附表1)和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收购机构包括五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意思是说,a你在试点银行的欠款可以做2.5折核销。b如果想要成为不良资产处理执行办事处,必须首先得到五大AMC的认可)试点的个人不良贷款类型包括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信用贷款(注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并不在试点范围)(意思是说,2.5折核销的是泡沫型负债)《试点通知》指出,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意思是说:身家不清白,做不了2.5折核销的执行办事处)资产管理公司在个人贷款收购后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相较于对公贷款转让,禁止收购机构将个人贷款再次对外转让是一个非常大的差异,这将极大限制清收的途径。(意思是说: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个人贷款债务,如果收不回来钱,这个债就只能烂在自己手里)《试点通知》提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地域限制”,这也是不良资产管理行业一大突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个贷不良批量转让业务的一级市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意思是说:虽然办事处设在深圳,但是全国接单的,不受地域限制)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银登中心”)(意思是说:银登中心发布的信息,大家是可以相信的)2022-07-2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要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意思是说:2.5折核销是符合国情、利国利民,可以解决当前困境的英明举措,要大力推广)2022-12-29《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本次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意思是说:现在农村银行也能做了,以前只能做城市银行。但是每一项举措从发布到落实,基本上要一个季度。所以大家可以期待一下)2021-03-01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其后的一年内:共审查个人破产申请1031件,74宗案件进入破产申请审查程序,启动破产程序25宗,审结个人破产案件19宗。个人破产的审核条件极为苛刻,耗时、耗力、耗神, 不能大面积推广,无法解决中国债务问题。(通过两个政策的并行和比较,最后表明,2.5折处理更加适应中国国情,现正处于大面积推广中)三,2.5折债务优化的意义:2.5折债务优化,其实涉及了不良资产这个行业的内容,于是就有了题首的问题,为什么银行不自己内部消化这些资产,而是要以这么低的价格让国家资产管理机构处理呢?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其实银行也非常想处置这些不良资产。因为银行深知,所谓不良资产,只是具有到期不能履约、变现可能性的资产,到期不能履约并不是说它没有价值,也不代表债务方在熬过最困难周期之后没有流动性和变现能力。之所以贱卖,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第一,盈利模式限制。众所周知,银行最主要的盈利方式是赚取利差。因此需要大量的现金进行周转,而不良资产则会占用银行的专项准备金,按照央行规定,对不良资产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因此,持有不良资产,就减少了银行手里的现金流,将付出更高的流动成本,得不偿失。第二,时间限制。财政部印发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005]53号)规定,银行抵债类资产的处置周期不动产、股权为两年,动产为一年。因此,如果银行自行处置,时间成本上,银行也耗不起。比如,如果启动拍卖程序,一旦流拍就会陷入麻烦。第三,形象设定限制。银行非常注重自身形象的维护,直接追债讨要欠款,不利于银行的安全形象,同时银行也缺乏专业的相关人员,对于很多债务的追索,银行很难采取法律诉讼等强硬措施。综上几点看来,对于不良资产处置,基于综合因素考虑,并不是银行想处置就能处置的了的,将不良资产交予有精力、人力和经验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成为银行寻求快速回笼资金的不二之选。2.5折债务优化,其实就是通过消除债务泡沫,解决全民负债的一种个人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处理方式,符合国家国情,合情合理,合法合规!2.5折债务优化后,一般就等于银行已经把您的债权出让给了受让方,不再跟银行有债务关系,所以银行中心不再追究您的资金,余额为0,不过您需要与银行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资管新规六大要点

资管新规六大要点如下:1、明确债转股资产标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2、明确收益率情况。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3、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自然人方面,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法人方面,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同时强调,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此外,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4、投资准入说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此外,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且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5、投资范围说明。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资产的60%;6、关于交易转让说明。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法律法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资管新规

法律分析:资管新规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大资管行业进入了以正本清源、防控风险、转型发展为主要特征的新阶段。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时代,新规对于资管机构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需要各家机构在产品、客户、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重新梳理。法律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是打破刚性兑付,刚性兑付的本质是将市场投资的风险全部转移到银行本身,在保本理财产品越多的情况下,也意味着整体资本市场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大,最后更容易导致整体的系统性风险发生。主要内容:一、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二、资管产品净值化转型;三、产品分类管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提升;四、严格区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五、限制杠杆水平;六、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七、鼓励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八、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九、提高资管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资管新规的出台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有效抑制了近年来我国宏观杠杆率过快上升的势头,特别是从今年应对疫情稳定经济的需要而言,抓住了宝贵的时间窗口,为今年宏观政策加大逆周期调节创造了条件。资管新规树立了资产管理的理念和观念,使理财行业对于资产管理具有的财产独立、净值化管理、分散投资、信息透明的基本要求达成高度共识。对于银行来说,资管新规为银行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行业规范,遏制已存的行业乱象。此外,资管新规对于保险行业也有着重要意义,促进了保险资管向整体资管市场的融合,充分发挥了险资在资本市场中的定位和意义。在资管新规市场下,需要认清所面临的投资风险,学会查看所购买产品的投资方向和标的。虽然理财产品已净值化,但是并不代表其收益性和波动性与净值化的公募基金一致。银行理财的底层资产有明确的配置范围,例如债券,银行存款,国债,低风险的优先股等等,因为投资的产品本身虽然收益浮动,但是依然具有风险较低的属性,从净值波动性来看远低于基金产品。当然如果理财产品明确说明投资方向包含股票,基金或其他高风险产品,同样我们也需要学会鉴别。需要以现金流的角度来看待自身的资产配置情况,对于家庭未来的财务规划,自身的风险敞口等未来的现金流需求要有明确认知。通过自身需求去市场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同时也需要提高自身的投资能力,才能在市场中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同时提高收益。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什么是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是金融业的强监管年,而这份资管新规,就是迄今为止强监管下的最重量级政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后监管时代。《指导意见》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重点:一、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二、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三、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四、打破刚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五、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六、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七、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扩展资料:指导意见的五大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指导意见释放三大利好: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的有效提振。一、资管新规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二、降低资产回表过程对于市场的影响;三、适度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信用紧缩压力。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意见》

2021年资管新规细则

2021年6月11日,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这里提到要将现金管理产品的过渡期设定为2022年底。但这和此前资产新规过渡期延长时间不同,那么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是到什么时候?【1】资管新规过渡期:2020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本来资管新规过渡期将于2020年底结束,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金融受到一定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所以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2】现金管理产品的过渡期:此次《通知》中提到要将现金管理产品的过渡期设定为2022年底,就有更多较长期限的老资产可以自然到期,不仅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甚至略超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降低后续现金管理类理财的调仓压力,有助于减轻存量资产集中处置会给金融市场的冲击。但无论这两个过渡期如何延长,都肯定存量资管产品的风险化解并没有达到预期,风险出清的工作还会持续,监管可能会加快速度。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五、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执行,同时抄送银保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8年7月20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十九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精神,实施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继续推进金融改革开放,规范金融秩序,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为进一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指导意见》平稳实施。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是金融业的强监管年,而这份资管新规,就是迄今为止强监管下的最重量级政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后监管时代。《指导意见》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重点:一、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二、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三、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四、打破刚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五、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六、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七、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扩展资料:指导意见的五大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指导意见释放三大利好: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的有效提振。一、资管新规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二、降低资产回表过程对于市场的影响;三、适度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信用紧缩压力。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是什么

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是金融业的强监管年,而这份资管新规,就是迄今为止强监管下的最重量级政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后监管时代。《指导意见》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重点:一、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二、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三、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四、打破刚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五、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六、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七、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扩展资料:指导意见的五大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指导意见释放三大利好: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的有效提振。一、资管新规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二、降低资产回表过程对于市场的影响;三、适度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信用紧缩压力。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

4月27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我部将陆续推出一系列政策研究文章,本文为第一篇,从十方面快速解读资管新规核心内容。监管部门在吸收反馈意见之后,对正式出台的资管新规相比征求意见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金融稳定和可实施性,如延长过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等总的原则并没有变化,且对标准化产品的界定更清晰。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一、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并且对刚性兑付做了明确定义,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二、资管产品净值化转型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资管新规对摊余成本法的使用限制比较严格,按此定义开放式产品都不能采用摊余成本法,对于货币基金能否采用摊余成本法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们会持续关注。且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产品,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达到5%的进行限制,防范流动性风险。三、产品分类管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提升新规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对合格投资者要求较高。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四、严格区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对于能否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需要监管部门将要出台的细则予以明确。新规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从上述条件看,对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认定比较严格,但是具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此外,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五、限制杠杆水平资管新规参照公募基金的监管标准,对杠杆做了明确限制。“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且另外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防止放大杠杆。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分级做了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只有封闭式私募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且对分级比例做了限制: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六、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等。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七、鼓励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八、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新规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九、提高资管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且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十、过渡期安排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较征求意见稿延迟一年半时间。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

4月27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我部将陆续推出一系列政策研究文章,本文为第一篇,从十方面快速解读资管新规核心内容。监管部门在吸收反馈意见之后,对正式出台的资管新规相比征求意见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金融稳定和可实施性,如延长过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等总的原则并没有变化,且对标准化产品的界定更清晰。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一、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并且对刚性兑付做了明确定义,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二、资管产品净值化转型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资管新规对摊余成本法的使用限制比较严格,按此定义开放式产品都不能采用摊余成本法,对于货币基金能否采用摊余成本法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们会持续关注。且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产品,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达到5%的进行限制,防范流动性风险。三、产品分类管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提升新规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对合格投资者要求较高。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四、严格区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对于能否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需要监管部门将要出台的细则予以明确。新规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从上述条件看,对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认定比较严格,但是具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此外,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五、限制杠杆水平资管新规参照公募基金的监管标准,对杠杆做了明确限制。“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且另外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防止放大杠杆。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分级做了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只有封闭式私募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且对分级比例做了限制: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六、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等。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七、鼓励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八、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新规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九、提高资管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且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十、过渡期安排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较征求意见稿延迟一年半时间。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资管新规是什么

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是金融业的强监管年,而这份资管新规,就是迄今为止强监管下的最重量级政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后监管时代。《指导意见》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重点:一、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二、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三、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四、打破刚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五、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六、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七、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扩展资料:指导意见的五大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指导意见释放三大利好: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的有效提振。一、资管新规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二、降低资产回表过程对于市场的影响;三、适度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信用紧缩压力。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意见》

什么是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是金融业的强监管年,而这份资管新规,就是迄今为止强监管下的最重量级政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后监管时代。《指导意见》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重点:一、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二、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三、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四、打破刚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五、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六、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七、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扩展资料:指导意见的五大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指导意见释放三大利好: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的有效提振。一、资管新规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二、降低资产回表过程对于市场的影响;三、适度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信用紧缩压力。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是金融业的强监管年,而这份资管新规,就是迄今为止强监管下的最重量级政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后监管时代。《指导意见》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重点:一、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二、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三、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四、打破刚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五、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六、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七、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扩展资料:指导意见的五大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指导意见释放三大利好: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的有效提振。一、资管新规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二、降低资产回表过程对于市场的影响;三、适度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信用紧缩压力。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解读

监管部门在吸收反馈意见之后,对正式出台的资管新规相比征求意见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金融稳定和可实施性,如延长过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等总的原则并没有变化,且对标准化产品的界定更清晰。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为?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等。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七、鼓励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综上所述,资管新规解读内容非常丰富,相关政策完善,条理清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什么是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是金融业的强监管年,而这份资管新规,就是迄今为止强监管下的最重量级政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后监管时代。《指导意见》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重点:一、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二、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三、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四、打破刚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五、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六、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七、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扩展资料:指导意见的五大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指导意见释放三大利好: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的有效提振。一、资管新规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二、降低资产回表过程对于市场的影响;三、适度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信用紧缩压力。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实施时间

三年过渡期结束,资管新规正式于2022年1月起实施,证券行业正主动应对新变化。根据新规内容显示,监管部门给市场的过渡期至2020年底,因此新规实施并不会一蹴而就,而是一步步慢慢来的。其实早在2017年11月,监管部门就下发了资管新规意见征求稿,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个月。在吸收社会意见后,修改了一些规定的内容,其中就将资管新规的过渡期从2019年6月30日延长到2020年底,一共延长了18个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等到最后期限才完成整改,而是在这两年半的时间里按照规划、科学合理的进行转型,最终符合监管要求。并且在资管新规中还提到,金融机构要将整改计划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很多为预期收益型产品(保本型),其特点在于不管银行投资结果盈利与否,产品到期后都将按投资者购买产品时承诺的收益率支付收益给投资者。而在资管新规的要求下,净值型理财产品不再有固定收益率,投资者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自负盈亏。这就意味着曾经习惯了银行保本型理财“稳稳的幸福”的投资者们,必须摒弃曾经保本保息的理财观念,尽快树立风险意识,才能适应新的市场、新的规则、新的产品。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1.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门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履职、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独立性,全面强...2.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着力增强保险资管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安全。3.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对保险资管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对所有类型股东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4.坚持市场化导向,优化业务经营规则。明确保险资管公司自有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等基本规则,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一视同仁对待保险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金,按照公平、合理、市场化原则签署合同、明确费率,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同时,列明“负面清单”,比如严禁提供担保、严禁利用受托管理资产和保险资管产品资产为他人牟利等,压实保险资管公司主动管理职责。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2021年资管新规细则

2021年6月11日,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这里提到要将现金管理产品的过渡期设定为2022年底。但这和此前资产新规过渡期延长时间不同,那么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是到什么时候?【1】资管新规过渡期:2020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本来资管新规过渡期将于2020年底结束,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金融受到一定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所以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2】现金管理产品的过渡期:此次《通知》中提到要将现金管理产品的过渡期设定为2022年底,就有更多较长期限的老资产可以自然到期,不仅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甚至略超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降低后续现金管理类理财的调仓压力,有助于减轻存量资产集中处置会给金融市场的冲击。但无论这两个过渡期如何延长,都肯定存量资管产品的风险化解并没有达到预期,风险出清的工作还会持续,监管可能会加快速度。 工作年资就是你工作一年的工资总额。年资是你每年劳动获得一年的总收入 ,也就是平均每年的总收入的财富。我们一起来看看工资待遇,主要是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时工资为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1、计件工资。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奖金。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3、津贴和补贴。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4、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5、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6、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7、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资管新规的内容

法律分析:资管新规的核心是打破刚兑、破除多层嵌套与禁止资金池模式,清理理财乱象,降低分级杠杠,让资管业务回归主动管理本源,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对实体的支持力度。短期来看,清理违规理财资金可能引起市场波动,但长期来看对股市健康发展非常有利。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

法律分析:一、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二、资管产品净值化转型三、产品分类管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提升四、严格区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五、限制杠杆水平六、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七、鼓励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八、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九、提高资管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十、过渡期安排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是金融业的强监管年,而这份资管新规,就是迄今为止强监管下的最重量级政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后监管时代。《指导意见》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重点:一、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二、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三、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四、打破刚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五、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六、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七、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扩展资料:指导意见的五大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指导意见释放三大利好: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的有效提振。一、资管新规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二、降低资产回表过程对于市场的影响;三、适度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信用紧缩压力。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意见》

什么是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是金融业的强监管年,而这份资管新规,就是迄今为止强监管下的最重量级政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后监管时代。《指导意见》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重点:一、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二、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三、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四、打破刚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五、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六、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七、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扩展资料:指导意见的五大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指导意见释放三大利好: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的有效提振。一、资管新规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二、降低资产回表过程对于市场的影响;三、适度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信用紧缩压力。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的三大内容

第一,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分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此外,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关于证券交易的新规

法律分析: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新《证券法》对股份减持制度作了哪些新规定?

上交所投教专员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对于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证券法》从基本法层面建立健全了股份减持制度。一是,明确了股份限售期的基本要求,即依法发行的证券,《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二是,增加了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授权规定,明确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股东等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减持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内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则体系,确立了以锁定期安排和后续减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为基础的减持制度。作为股份减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修订完善了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的相关制度规则,完善创业投资基金股份减持、退出渠道,畅通“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促进创业资本形成,更好发挥创业投资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的作用。

减持新规的内容

法律分析:减持新规解读: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新三板开户条件2017年是什么?2017年新三板新规

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要求如下: 1、一类投资者(可交易基础层、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20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200万。(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2、二类投资者(可交易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15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150万。(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3、三类投资者(仅可交易精选层股票):(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10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100万。(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注:自然人投资者投资/工作/任职经历要求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2)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3)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 发行与交易)具体开户要求建议您联系拟开户券商客服。

新规则下,如果申购新股中签后,没有付款会怎样?

在2016年申购新股新规则下,如果申购者中签后, 所挂靠的证券公司会用短信或电话提前善意通知中签者在账户里准备好足额现金,证券交易所将会从中签股票账户中直接扣款,不需要中签者主动缴纳,如果中签账户款额不足视为放弃购买。x0dx0a具体新股申购付款流程如下:x0dx0a  一、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账户中收盘时日均持有1万元非限售A股市值才有资格申购新股,上海、深圳市场分开单独计算。上海每持有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深圳每持有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x0dx0a  二、客户同一个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客户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x0dx0a  三、新股申购时间:指定申购日上海9:30-11:30/13:00-15:00,深圳9:15-11:30/13:00-15:00;申购账户只有第一次下单有效(按发行价买入)且不能撤单。x0dx0a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申购账户申购时无需缴付认购资金,账上也无需准备所申购新股足额的认购资金。x0dx0a 五、申购日的+1交易日公布中签号,各财经网站都会公布中签号。查看自己的申购新股配号是否和中签号一致就知道是否中签,如果与挂靠证券公司有手机联系方式,所挂靠的证券公司会用短信或电话提前善意通知中签者在账户里准备好足额现金。特别提醒:1.新股中签不会显示在股票持仓余额中(T+3日前);2. 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和手机软件登录帐户,T+2日在新股中签查询菜单查询中签情况;没有新股中签查询菜单,请马上更新升级交易软件。x0dx0a  六、确定中签后,申购日+2交易日下午16:00之前,中签账户上应确保准备好中签新股所需缴纳的足够资金,资金不足可以当日卖出股票或往中签账户中打入足够的现金,当日收市16:00时证券交易所系统会直接从股票账户中扣款,完成中签新股扣款后,t+3日将会在账户中显示成功缴款的新股股票。x0dx0a 七、累计3次中签但放弃申购者,自最近一次放弃申购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新规则下,如果申购新股中签后,没有付款会怎样?

在2016年申购新股新规则下,如果申购者中签后, 所挂靠的证券公司会用短信或电话提前善意通知中签者在账户里准备好足额现金,证券交易所将会从中签股票账户中直接扣款,不需要中签者主动缴纳,如果中签账户款额不足视为放弃购买。x0dx0a具体新股申购付款流程如下:x0dx0a  一、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账户中收盘时日均持有1万元非限售A股市值才有资格申购新股,上海、深圳市场分开单独计算。上海每持有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深圳每持有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x0dx0a  二、客户同一个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客户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x0dx0a  三、新股申购时间:指定申购日上海9:30-11:30/13:00-15:00,深圳9:15-11:30/13:00-15:00;申购账户只有第一次下单有效(按发行价买入)且不能撤单。x0dx0a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申购账户申购时无需缴付认购资金,账上也无需准备所申购新股足额的认购资金。x0dx0a 五、申购日的+1交易日公布中签号,各财经网站都会公布中签号。查看自己的申购新股配号是否和中签号一致就知道是否中签,如果与挂靠证券公司有手机联系方式,所挂靠的证券公司会用短信或电话提前善意通知中签者在账户里准备好足额现金。特别提醒:1.新股中签不会显示在股票持仓余额中(T+3日前);2. 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和手机软件登录帐户,T+2日在新股中签查询菜单查询中签情况;没有新股中签查询菜单,请马上更新升级交易软件。x0dx0a  六、确定中签后,申购日+2交易日下午16:00之前,中签账户上应确保准备好中签新股所需缴纳的足够资金,资金不足可以当日卖出股票或往中签账户中打入足够的现金,当日收市16:00时证券交易所系统会直接从股票账户中扣款,完成中签新股扣款后,t+3日将会在账户中显示成功缴款的新股股票。x0dx0a 七、累计3次中签但放弃申购者,自最近一次放弃申购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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