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申购新规中签后是缴中签的股,还是缴全部的股?
投资者网上新股申购中签后,需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中签股数)缴款。中签的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约定具体截至时点。投资者未足额缴款的情形,将纳入放弃认购次数的统计。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参考资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新股申购新规中签后是缴中签的股,还是缴全部的股
你好,按照申购新股,申购中签后只交中签款,未中签则一分钱不用交。需要注意的是,回复IPO的前28只仍然需要提前预交全部申购款。
按照新规定东莞证券上市的可能性?
东莞证券是东莞国资控股,2022年是券商并购重组大年。去年已经有券商重组案例,不管是否成功,已经启动,券商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是大趋势。锦龙控股中山证券,参股东莞证券,两个券商同在广东,一参一控,同业竞争。这种扭曲拧巴的形态直接制约了东莞证券上会。不改变现状不行。既然东莞证券由东莞国资控股,那么东莞国资有必要从杨、朱手中购买部分中山证券的股权,东莞证券同时也向杨、朱定向增发,置换中山证券部分股权,同东莞国资一起形成对中山证券的控股,将中山证券并入东莞证券,进而形成对锦龙的控股,把锦龙股份改成东莞证券,自然而然就上市了。
加强商品房预售金监管 多地新规向烂尾楼说"不"
近日,多地出台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加强预售资金流向透明度,同时进一步压实开发商、政府部门和银行三方的主体责任。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各地近期出台的政策看,预售资金监管正不断得到优化,这对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监管政策密集出台7月份以来,陆续有城市发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旨在“保交楼、防烂尾”。7月12日,河北省沧州市发布《沧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银行和地方政府部门对预售资金的监管义务纳入了买卖合同。7月14日,西安市发布《关于印发防范商品房延期交房增量问题工作措施的通知》,广东省汕头市发布《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将预售监管资金与项目进度挂钩。7月28日,九江市住建局公示了中心城区85个在售楼盘139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提示购房人购房时注意核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8月2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款收存管理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监管单位、银行机构和房企需履行的职责做了明确说明。8月4日,长沙市住建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对预售资金流向进行全程监管,对项目工程建设款实施重点监管,保证资金“留在项目、留在当地”,优先用于项目建设,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一位知名房企内部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思路基本一致,主要是加强预售资金透明度、与项目进度挂钩以及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和银行的监管责任,其目的在于‘保交楼"和‘防烂尾"。”专家建言完善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既要保证项目按期交房不烂尾,又要防止过度监管加剧房企流动性压力。”柏文喜认为,当前我国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存在监管不到位和过度监管并存的现象,“但就今年各地频繁出台的政策来看,预售资金监管正得到不断优化。”“预售制度有利于扩大房企开发资金来源、加快资金周转,在促进房地产行业开发建设效率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今,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给预售等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柏文喜表示。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王小嫱对记者表示:“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使得预售资金监管更加透明,同时也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让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将有效维护购房者的权益,同时也将倒逼房地产行业向财务稳健、安全运行的方向转型。”尽管各地密集出台的政策无不剑指“保交楼、防烂尾”,但受访专家认为,预售资金监管仍有待进一步调整、优化并落实到位。王小嫱认为,“各地政策还需要细化流程。比如在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同时,还需要公示账户如何查询,如何确定自己的购房款是否进入了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给出了进一步优化监管的思路。他建议,“一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要由住建局、监管银行、开发商三方监控,监管银行要招标确定;二是监管流程要清晰明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需先由企业申请,再由监管银行审核,最后由监管部门审批;三是预售监管部门、银行以及住建部门要各司其职,不达到项目进度不批准资金申请;四是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黑名单,凡有严重违规的企业原则上永不录用。”
峰峰集团在二十新规后什么时侯解封
峰峰集团在二十新规后6月24日12时解封。根据查询相关信息资料显示,邯郸峰峰矿区在2022年年初由于防疫形式严峻进行了封控管理,2022年6月24日峰峰镇的防疫工作要求规定,于24日12时进行全面解封。
可转债新规什么时候实施
8月1日,可转债新规开始实施。沪深交易所向不特定对象设定的可转债上市后首个交易日,上涨比例为57.3%,下跌比例为43.3%。次日起,增减比例为20%。8月1日,永东转2喝了第一口汤,临近收盘时以20%的涨停结束了当天的交易。当日,中证转债指数上涨0.36%,表现稳定。实施新的可转换债券。7月29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交易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指引》)其中,《可转债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易规则》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两个新规从投资和上市公司的角度完善了可转债市场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诸多细节。同时,通过控制价格涨跌来限制市场的过度“炒作”,从而降低市场风险。据招商证券(600999)介绍,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第一,提高限价,完善价格稳定机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全天高于发行价57.3%和43.3%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保持现行20%和30%的盘中临时停盘机制安排;从上市次日起,设置20%的涨跌幅限制。二是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管。明确可转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明确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及相关监管措施,明确沪深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实施强制盘中停牌。三是加强风险预警。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加“Z”标志,充分提醒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四是衔接债券交易规则。调整交易方式、申报数量单位等文字表述。,如将“竞价交易”改为“撮合交易”,将可转债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处理方式由“临时交易主机”改为“无效申报”。第五,加强可转换债券的信息披露。明确公司应在可转债预期赎回条件和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日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并应在满足相关条件时考虑和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格;未按规定审核披露的,视为本次未行使赎回权或修改转股价格。不行使赎回权的,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以稳定市场预期。第六,优化赎回和回售的实施期限。规定可转债触发日与赎回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不超过30个交易日,并预留3个交易日供投资者在停止交易后转股,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至报告期首日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并督促公司及时实施回售,保护投资者回售权利。此外,沪深交易所还加强了对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如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控指标;引发异常波动或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教授胡星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可转债虽然具有“进可攻,退可守”的特点,但仍然是复杂的复合型金融产品。近年来,可转换债券市场的交易量逐渐增加。目前可转债已经超过400只,股票规模已经上升到7500亿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日交易量已达1700亿元,市场重要性逐渐提升。与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债券市场不同,可转债具有股票的特殊性。目前国内个人投资者相当多,存在明显的过度投机。因此,从综合主要措施来看,新规的意图是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维护可转债市场的平稳运行。派网旗下容止投资基金经理胡博也表示,沪深交易所可转债交易细则正式实施,增加了涨跌幅限制,提高了新投资者门槛,增加了关于交易信息特别是异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有效降低了可转债的波动,抑制了可转债中的价格操纵,大大减少了近期可转债的过度炒作,很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使可转债回归基本面投资,压缩了投机空间。事实上,自去年以来,可转债市场一直相当繁荣。2021年中证转债指数上涨18.48%,大幅跑赢主要市场指数。今年由于各种风险事件的影响,全球央行收缩流动性,股市出现剧烈调整。但可转债市场年内仅下跌2.73%,明显比股指抗跌。尤其是4月27日以来,可转债市场开始反弹,中证转债指数反弹近11%。新债表现也可圈可点。同花顺(300033)数据显示,7月上市的可转债有15只,收盘首日平均涨幅35.85%。二级市场上,可转债整体表现强劲。7月中证转债指数上涨1.03%,明显跑赢大盘,同期沪深300下跌7%。数据显示,7月份共有21只可转债涨幅超过20%。公募基金持仓环比增长逾9%。截至8月1日收盘,仅有3只可转债低于面值,价格最低的为城市转债,最新收盘价为96.439元/张,其次为搜特转债和天创转债,分别报98.821元/张和98.844元/张。41只可转债价格在200元/张以上,占比近1/10。其中,转债价格最高的是应时转债,8月1日收到976.825元/张,上月一度触及1093元/张。今年4月15日,可转债最低价格仅为327.02元/张,4个月涨幅超过200%。排在第二位的是中矿转债,最新报价862.975元/张。其次是横河转债和小康转债,目前价格超过500元/张。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总市值在二季度大幅增长。据华创证券统计,今年二季度,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为2781.32亿元,较一季报增加232.85亿元,增长9.1%。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占债券投资市值的1.95%,占净值的1.05%,高于一季报。第二季度,大部分头部账户被打开并转换为债券。2022年二季度,市场上24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超过20亿元,其中14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环比上升,15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上升。公募市值的增加可能与二季度可转债市场的走强有关。从市场表现来看,转债二季度表现强劲,中证转债指数二季度上涨4.68%。截至8月1日,可转债平均转股溢价率为53.1%,45只可转债转股溢价率超过100%。“可转债市场溢价率处于高位,价格中枢略有回升。”华创证券固定收益组负责人、首席分析师周冠南认为,后续来看,动力仍主要来自于利好个股,可关注中报业绩和周期产品价格的下跌。一是在促消费政策下,继续关注汽车、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可转债;二是中期业绩确定性高,关注光伏、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军工等高景气行业的可转债;近期周期性产品价格下跌主要集中在中游制造业领域。从价格来看,成长行业的龙头可转债仍具有配置价值。
资管新规合格投资者三个条件
法律分析: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五、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私募新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实缴不低于5千万是真的吗
是真的,私募新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5千万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3月1日消息,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服务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同时废止。办法要求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登记之后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的,将注销登记。附全文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业务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第四条【财产独立】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第五条【管理人权利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第六条【行业自律】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服务机构及其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服务机构的登记第七条【风险提示】协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的保证。服务机构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协会将注销其登记。第八条【登记要求】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其中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三)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服务业务团队和分管服务业务的高管,服务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服务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五)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安全、独立、高效、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且所有系统已完成包括协会指定的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在内的业务联网测试;(六)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七)申请机构应当评估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墙制度;(八)申请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及相关标准,建立网络隔离、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九)申请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取得相关资质认证,拥有同类应用服务经验,具有开展业务所有需要的人员、设备、技术、知识产权以及良好的安全运营记录等条件;(十)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登记材料】申请登记的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诚信及合法合规承诺函;(二)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三)信息系统配备情况及系统运行测试报告;(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团队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及包括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在内的人员基本情况;(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协议或意向合作协议清单;(六)涉及募集结算资金的,应当包括相关账户信息、募集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以及协会指定的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测试报告等;(七)法律意见书;(八)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九)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登记流程】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服务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完备且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登记函并公示。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第十一条【协议签署】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和业务费率、保密义务等。除基金合同约定外,服务费用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第十二条【备忘录签署】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服务机构、经纪商等相关方,应当就账户信息、交易数据、估值对账数据、电子划款指令、投资者名册等信息的交互时间及交互方式、对接人员、对接方式、业务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签订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对私募基金服务事项进行单独约定。其中,数据交互应当遵守协会的相关标准。第十三条【公平竞争】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执行贯彻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规定,设定合理、清晰的费用结构和费率标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标准提供服务。第十四条【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服务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第十五条【风险防范】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服务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私募基金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第十六条【基金服务与托管隔离】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第十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服务所涉及的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服务的,登记数据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第十八条【专项审计】服务机构每年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内部控制与业务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金融机构,每年可以选择由该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评估报告。第十九条【责任分担】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违反服务协议、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与服务机构进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第四章 基金份额登记服务业务规范第二十条【基本职责】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保管投资者名册、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是投资者权利归属的根据。第二十一条【募集结算资金】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募集机构归集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资金清算,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基金财产资金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第二十二条【资金账户安全保障】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募集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的注册登记账户。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应当明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其中,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当做好内部风险防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机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将划款指令的生成与复核相分离,对系统重要参数的设置和修改建立多层审核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第二十四条【基金账户开立要求】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账户类业务(如开立、变更、销户等)时,应当就投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与募集机构进行书面约定。投资者是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与募集机构约定,采取将该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或者专门的基金财产资金账户作为收付款的唯一指定账户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财产安全。第二十五条【份额确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募集机构提供的认购、申购、认缴、实缴、赎回、转托管等数据和自身资金结算结果,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名册。第二十六条【资金交收风险】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进行份额登记时,如果与资金交收存在时间差,应当充分评估资金交收风险。法律授权下执行担保交收的,应当动态评估交收风险,提取足额备付金;在非担保交收的情况下,应当与管理人或管理人授权的募集机构书面约定资金交收过程中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资金或者将资金做内部非法轧差处理,以及在发生损失情况下的责任承担。第二十七条【募集结算资金划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资金交收路径进行募集结算资金划付。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未按照约定进行汇款或提交正确的汇款指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拒绝操作执行。第二十八条【份额变更】基金份额以协议继承、捐赠、强制执行、转让等方式发生变更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在募集机构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反洗钱等义务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及资金清算结果,结合自身业务规则变更基金账户余额,相应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关于计提业绩报酬】基金合同约定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业绩报酬计算过程及结果的准确性,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第三十条【数据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根据协会的规定将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在发生变更的T+1日内备份至协会指定数据备份平台。第三十一条【自行办理份额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应当参考本章规定执行。第五章 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业务规范第三十二条【基本职责】从事私募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开展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报表编制,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及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估值依据】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开展估值核算服务,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协会的估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服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估值流程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核算。第三十四条【估值频率】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至少保证在开放式基金申赎,封闭式基金扩募、增减资等私募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化时进行估值。第三十五条【与托管人对账】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账务,由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第三十六条【差错处理】当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及时纠正,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根据服务协议约定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及报告义务。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基金产品净值,编制和提供定期报告等基金产品运作信息。第三十八条【附属服务】在协会完成基金估值核算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基金绩效分析、数据报送支持等附属服务。第六章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规范第三十九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定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其中,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包括销售系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份额登记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第四十条【提供系统要求】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的,不得从事与其所提供系统相对应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不得直接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可以提供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第四十一条【风控要求】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单只基金开立独立证券账户,单个证券账户不得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不得直接进行投资业务操作,不得代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平仓和交易职责。第四十二条【风控检查】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机制,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及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防范私募基金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指令在发送到交易场所之前应当经过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风控检查,不得绕过风控检查直接下单到交易场所。第四十三条【销售系统服务要求】提供销售系统的服务机构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销售系统涉及基金电子合同平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应依法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和真实性核查等责任不因签署电子合同平台的外包协议而免除。第四十四条【接口管理】服务机构提供核心应用系统的,应当保证数据通讯接口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颁布的接口规范标准要求;无接口规范标准的,数据接口应当具备可兼容性,不得随意变更。服务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开发接口和完整的数据库表结构设计,开发接口应当能够覆盖客户的全部数据读写。第四十五条【执行程序和源代码的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对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设置有效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执行程序和源代码的安全。在所有信息技术系统发布前对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充分的测试,并积极协助客户进行上线前的验收工作。第四十六条【信息技术系统架构】信息技术系统架构设计应当实现接入层、网络层、应用层分离,方便进行网络防火墙建设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架构应当能够支持系统负载均衡和性能线性扩张,通过增加硬件设备可以简单实现产品性能的扩充。第四十七条【信息技术系统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其信息技术系统有足够的业务容量和技术容量,并能够满足市场可能出现的峰值压力需求,并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和客户的需求及时提供系统的升级、维护服务。服务机构应当对信息技术系统缺陷实施应急管理机制,一旦发现缺陷,应当立即通知信息技术系统使用人并及时提供解决方案。第四十八条【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其主要业务信息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其中涉及核心业务处理的信息系统应当部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配合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服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获取的客户信息、业务资料等数据的存储与备份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相关数据的保密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保护客户隐私,严守客户机密。第七章 自律管理第四十九条【报告义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服务业务情况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协会报送运营情况报告。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审计报告。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基金服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更新登记信息。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或多次股权变更,整体构成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整体构成变更持股20%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重大信息变更申请。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关于服务机构需要报送的投资者信息和产品运作信息的规范,由协会另行规定。第五十条【协会职责】协会对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一条【投诉举报】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协会投诉或举报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向协会投诉或举报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第五十二条【一般违规责任】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条、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协会可以要求服务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第五十三条【严重违规责任】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六章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协会可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加入诚信档案。第五十四条【多次违规处分】一年之内服务机构两次被要求限期改正,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纪律处分的,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协会可以采取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暂停或取消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第五十五条【诚信记录】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规行为被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计入诚信档案。第五十六条【行政与刑事责任】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适用】服务机构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服务业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生效】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同时废止。第五十九条【解释】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事关从业人员大事!中基协重磅新规,9问9答全知道
5月10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强调基金从业人员的信义义务责任,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自律管理。 《管理规则》讲明了哪些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执业行为规范、自律管理等多方面内容,《有关事项的规定》也包含不同类型从业人员应该通过的考试科目、资格认定的条件等内容,对我们日益壮大的基金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的 健康 发展,给出指引。 基金君对新规内容进行了仔细梳理,以9问9答的形式为小伙伴们做解读。 一、基金从业资格管理涉及的机构有哪些? 《管理规则》明确了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范围,包括几类: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四)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二、哪些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管理规则》指出,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四)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三、不同类型从业人员应该通过哪几门考试? 《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到,基金从业人员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按照其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对应的考试科目组合具体如下: (一)从事公募基金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股权除外)、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各类证券类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二)从事各类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三)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和在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中仅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需要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科目组合进行从业资格注册。 另外,根据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认可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仅限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科目的考试成绩。 通过上述相关科目考试首次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四、从业资格取得的注册条件有哪些? 《管理规则》规定了从业资格取得的注册条件,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人员(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三)已被机构聘用; (四)最近三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五)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六)最近五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七)未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届满;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安排和证监会规章授权,对可以豁免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同时申请人通过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并认定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两年内,视同临时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有关条件。 五、后续职业培训有哪些要求? 《管理规则》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应当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并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度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另外,连续四年以上未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六、资格认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有关事项的规定》指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 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五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者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或者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的。 (三)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的。 (四)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 4(就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理)类金融牌照的。 (五)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已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的。 (六)经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 协会表示,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书、证明,或者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协会将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调整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认可情形。 七、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有哪些? 《管理规则》梳理了从业资格管理内容,督促机构履行从业资格管理主体责任。 具体来看,机构进行从业资格管理的内容包括从业资格注册、从业资格信息变更、后续职业培训管理、诚信信息管理和从业资格注销等。 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资格管理员负责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定或者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一)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采取管理措施的; (二)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受到机构处分的; (三)从业人员因严重违反机构规章制度受到机构处分的,或者因违法失信行为被机构开除的; (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应当记入诚信信息的其他情形。 八、从业人员有哪些执业行为规范? 《管理规则》还强调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行为规范,包括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活动中应当坚持遵守忠实、审慎、守法合规、利益冲突管理、信息披露、适当性、公平竞业以及保密义务。 特别是应当自觉维护个人职业声誉以及所在机构和行业的声誉,践行 社会 公德、商业道德,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廉洁从业。 具体来看,《管理规则》指出,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守法合规,忠实于投资者利益,将投资者利益置于个人及机构利益之上,公平对待投资者。 从业人员应当避免个人利益、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相冲突,可能发生冲突或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及时向机构报告。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冲突有关情况;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还有,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要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九、自律管理有哪些规定? 《管理规则》还要求落实协会自律管理职责,其规定了协会对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职能。明确了机构及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构调查或检查的,协会可以暂停受理其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针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协会可以对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纪律处分。 协会表示,在从业资格管理中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受理其从业资格注册、从业人员信息变更、从业资格注销等: (一)经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提出协助执法需求的; (二)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三)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被协会采取暂停受理相关业务纪律处分的; (四)其他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再也不想创业了”!分析师“下海”一年不到失败告终,重新杀回券商:加倍努力服务!东航150亿定增:引进38架飞机及补充流动资金
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2017定向增发新规有哪些 最新定增股票一览表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资管新规解读
监管部门在吸收反馈意见之后,对正式出台的资管新规相比征求意见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金融稳定和可实施性,如延长过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等总的原则并没有变化,且对标准化产品的界定更清晰。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为?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等。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七、鼓励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综上所述,资管新规解读内容非常丰富,相关政策完善,条理清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南京汽车上牌新规定2022
南京汽车上牌新规定2022具体如下:1、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上蓝牌、绿牌均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和社保证明;2、但需要注意的是,车辆环保需达到国六标准,车辆购置税必须在南京缴纳。所需申请材料如下:(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5)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7)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8)代理人申请机动车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3、而除蓝牌、绿牌无需提供居住证和社保证明之外,其余车辆外地户口还需提供南京有效居住证原件、南京连续两年社保证明(两年连续南京社保,且目前也仍在南京缴纳),无需打印出来,提供社保卡至窗口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申购新股新规20天星期天算不算
周六周日为非交易日,不算入的。T+4是指申购日后的第4个交易日,周六周日不计入。 新股申购流程: 1、T-2日或之前:股份发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2、T日(申购日):投资者按买入A股的常规方法,提交申购委托指令,其中,买卖方向为买入;申购价格则按《股票发行公告》的规定进行;申购数量:申报下限是:沪市为1000股,深市为500股,认购必须是1000股或500股的整数倍,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社会公众股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 注意事项:新股申购不可撤单,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如有多次申购,只有第一次是有效的,其余几次无效,但无效申购资金仍会在当日被冻结,次日才能使用;投资者在办理完新股申购手续后得到的合同号不是配号;根据交易所的规定,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等费用,但可以酌情收取委托手续费,上海、深圳本地收1元,异地收5元,部分券商对委托手续费也予以减免。 3、T+1日(资金冻结):证券营业部负责将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转入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账户,该日如投资者打印交割单,第二天交割单上的成交编号不是配号。 4、T+2日(验资及配号):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进行验资,并按每1000股或500股为单位,按委托时间顺序生成配号,同时确定中签率。当日营业终了,交易所将配号回传证券营业部。 5、T+3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配号:查阅证券营业部张贴在营业部大厅内的所有投资者的新股配号;打印交割单,交割单上的成交编号即是新股配号;通过自助系统(包括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查询新股配号;拨打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声讯服务电话查询,沪市电话021-16883006,深市电话0755-82288800。 同日,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确定并公布中签结果。该日营业终了,证券交易所将中签结果回传各证券营业部。 重要说明:新股配号是按照每1000股或500股配一个号,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号码不间断。每个股票账户在交割时只打印申购配号的起始号码,同时打印有效申购股数,例如,交割配号为10005605,有效申购股数为5000股,则该账户全部申购配号为5个,依次为10005605,10005606,10005607,10005608,10005609。 6、T+4日(资金解冻):证券营业部将在该日对未中签申购的终结资金进行解冻。同日,投资者可以查询中签情况,查询方式有两种:一是投资者根据T+3日得到的配号,查询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由主承销商刊登的中签号码,如果自己配号的后几位与中签号码相同,则为中签,不同则表示未中。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000股或500股新股。二是直接查询自己账户内的解冻后资金是否有减少或者查询股份余额是否有所申购的新股,以此来确定自己是否中签。 注意事项: (1)新股申购T+4日的资金解冻,在交割单上显示为“卖出”,其成交股数等于投资者的原申购股数。 (2)新股申购T+4日的中签,在交割单上显示为“买入”,其成交股数即投资者的中签股数。 (3)新股申购期间指定交易变更。如果投资者在某天申购了新股但又撤销了指定交易,则该投资者的新股数据会传送给申购席位,投资者应在原申购席位上进行查询。
新规则下,如果申购新股中签后,没有付款会怎样?
会被视为放弃购买。在申购新股新规则下,如果申购者中签后,所挂靠的证券公司会用短信或电话提前善意通知中签者在账户里准备好足额现金,证券交易所将会从中签股票账户中直接扣款,不需要中签者主动缴纳,如果中签账户款额不足视为放弃购买。扩展资料:申购新股的主要特征:1、股份分配向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2、资金流动性高,每一只新股申购的周期不超过四个交易日,能够满足投资者资金利用最大化的需求。3、风险较低,我国历史上新股申购更是呈现出“打新必赚”的赚钱效应,上市当天跌破发行价的寥寥无几。因此该类业务仍然属于低风险投资的范畴。4、费用较低,新股申购没有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只存在中签之后股份卖出的正常交易费用。
新规则下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申购新股
新股申购需要2个要求:首先是足额的可用资金、其次是准备好相应的市值。新股申购条件首先,本人必须最近20个交易日持有股票,申购的上限是由最近持有股票平均市值决定的。比如:持有市值1万及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打新),沪市每1万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就是不行。深市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也是不行的意思。其次,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再次,申购款应在申购委托前存入资金账户。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注意: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拓展资料如何计算新股申购资格和此前的市值配售规则类似,沪、深两市市值分开计算。其中持有沪市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然后每1万元市值可多申购1000股。同样,持有深市1万元市值可参与申购,然后每5000元市值可多申购500股。如果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市值计算按投资者T-2日(T日为新股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市值计算。对于还没中过新股的投资者来说,赶快行动起来,坚持申购才是王道。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说不定下一个中签的就是你呢。参考资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新股申购中的新规定 有股票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是什么意思?
具体含义如下:1、根据市值配售,单个市场市值只能用于本市场新股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沪市每1万元日均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深市每5000元日均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2、可以这样理解为需要在t-2日之前20个交易日内每天平均持股至少1万市值才有一个额度,比如可以一万元股票持股20个交易日,或者20万股票市值持股一天也能达到日均持股一万。系统会自动统计,投资者可以在交易账户中查询自己的新股申购额度。补充说明:新股申购是为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间风险极低的差价收益,不参与二级市场炒作,不仅本金非常安全,收益也相对稳定,是稳健投资者理想投资选择。 新股申购是股市中风险最低而收益稳定的投资方式。新股发行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英文翻译成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的资金的过程。 新股申购业务适合于对资金流动性有一定要求以及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如二级市场投资者、银行理财类投资者以及有闲置资金的大企业、大公司。
银行账户新规Ⅰ类户是什么意思
2016银行账户新规Ⅰ类户是什么意思 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我下面为你整理了关于2016银行账户新规Ⅰ类户是什么意思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目前人们手里具有实体介质的借记卡、活期一本通等均为Ⅰ类户。Ⅰ类户相当于家里的“大钱柜”,可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Ⅰ类户办理。 Ⅱ类户相当于“钱包”,需与Ⅰ类户绑定使用,资金来源于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以及用于消费缴费等日常稍大的开支。 Ⅲ类户相当于“零钱包”,主要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支付。 此外,Ⅱ类Ⅲ类账户在资金使用额度上均有限制。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或用于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每天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而Ⅲ类账户权限更低。“261号文”规定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最新下发的“302号文”新增了可用渠道,Ⅲ类户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消费和缴费等业务,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但必须现场当面确认身份。 与此同时,为了防范电信诈骗,新规还对银行转账业务等做了调整。 最引人注目的是,自12月1日起,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具(ATM)转账,除了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发卡行将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据悉,这是为了防止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引导进行转账操作。新规实行后,可使受害人得到“反悔”机会。 除了自助柜员机具,在其他渠道,银行也必须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此外,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新开立账户。 现有账户可正常使用 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账户怎么办?央行明确,为减少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此次主要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不过,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将一些闲置不用或用得较少的账户销户,或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Ⅱ类或Ⅲ类户。这样,既可以集中管理个人资金,又可以防范网络支付风险。 账户分类管理引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全国范围内,每个人今后只能在同一银行拥有一个I类账户,那么,到外地存取款、转账,手续费有调整吗?对此,9月30日下发的“261号文”称,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不过,目前该规定只针对同行,跨行依旧要收取一定费用。 新规实施还要防新风险 对普通人来说,闲置账户越多,往往意味着风险越大。而个人账户分级管理的最大好处,是避免互联网支付便捷伴生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持卡人的财富。 耿忠表示,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需要社会公众的理解和配合。他建议社会公众,为保障自身资金安全,科学地管理财富,防范网络支付风险,应主动梳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撤销已经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同时,按照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积极配合确认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并根据需要配合开展身份核实。如果因身份被不法分子冒用开户,个人获知情况后,应当及时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 另外,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特别提醒社会公众,新规实施过程中,要防范新的风险。例如,银行和支付机构向个人重新核实身份,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个人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柜面或者按照银行和支付机构规定流程核实身份即可。而“自助柜员机具转账24小时后到账”的规定实行后,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发起转账业务,在受理后24小时之内可撤销。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转账撤销实施新的诈骗。请银行客户务必审慎确认,防止不法分子借机行骗。 个人资金多了“防火墙” 据央行此前下发的“261号文”,个人银行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账户。12月1日起,如果去银行开立账户,工作人员查询到您名下已经有Ⅰ类账户,那么再开户只能是Ⅱ、Ⅲ类账户。 为何要对个人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副处长耿忠解释,主要是为了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通道,为个人资金设立“防火墙”。 截至2016年6月末,国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人均数达5.69户,一人多户现象较为普遍。公众投资理财、缴纳社保费用、购买人身保险u2026u2026往往要开设多个账户。部分人对账户管理不善,潜藏风险。据了解,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二是收购居民身份证后冒名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户。所以,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势在必行。 ;
银行开户新规定
个人银行开户今年迎来最严开户条件,开户难度越来越大。面对银行一刀切的行为,监管终于出来了。作者|张浩东生产|支付百科今年以来,多家银行对个人银行账户开立规则进行了调整,不仅控制了个人银行账户的买卖和出租,也使得个人开立银行账户变得困难。开个人银行账户需要社保和公积金,还得通过详细的个人信息来验证。达不到银行要求的不能开户。现在这种情况必须改变。01不允许超限验证。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号文,针对当前个人银行账户开立难的问题,提出了16条建议和要求。在工资发放方面,人民银行指出,鼓励利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工资,不得以发放工资等理由强制个人在银行开立新的银行账户,支持银行提供银行开户、换卡、银行账户功能升级、销户等服务。003010强调,银行需要优化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流程,进一步降低普通用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难度。指导意见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为客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提供便利,不得向客户提出不合理或者过分的身份验证要求。对于存在异常开户行为而被银行拒绝的客户,银行应加强审核并向客户说明拒绝开户的理由,采取差异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此外,银行应简化对支持性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利用已有的有效数据验证客户身份,降低对客户提供支持性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通过中国银联、清算总中心等跨行账户信息验证渠道在其他银行验证客户相关信息,开户行应提供及时有效的验证信息。银行应当建立个人账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客户的身份、职业、年龄、交易等特征,账户的风险等级会匹配相应的银行账户功能,后续可根据客户正常或临时需求及账户风险进行动态调整。随着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意味着银行要改变现行的开户程序和规则,个人银行开户条件将逐步放宽。02降低开户难度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对个人银行账户开设过于严格,对客户开设个人银行账户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使得部分用户无法在银行成功开设个人银行账户,甚至部分银行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开户条件的严格限制成为了开户的障碍。此前有网络视频博主抱怨银行开户难,因为家庭主妇的身份没能在银行开卡,银行刁难。银行回应,不能单纯根据博主的长相和职业来判断是否开户。银行在为用户开户时,会综合考虑身份、开卡目的等诸多因素。如果某个用户在某个点不符合银行开户的要求,那么不为该用户开立银行账户也是合理的。在断卡行动持续推进的背景下,银行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个人信息被冒用开户,给普通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面临着更多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要求。尤其是自由职业者、家庭主妇等没有固定收入或工作的群体,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屡遭拒绝,银行以不符合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标准为由拒绝用户。根据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一些规定,手机号码为了避免因违反规则而受到惩罚,银行选择收紧个人开设银行账户的业务。一刀切的做法虽然杜绝了非法开户,但也损害了普通用户的权益。个人银行开户门槛太高显然不是监管想要的。现在银行也在优化调整个人银行开户流程,开户条件会慢慢放宽。对于风险账户和可疑账户,银行将通过加强长期调查实施控制措施。相关问答:相关问答:银行开户办新卡,没有工作单位不能办卡吗?以前大家去银行办理银行卡的时候只需要出示身份证就可以正常办理,而且想办理多少家银行都可以,几乎没有什么限制。但是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很多银行对于新办的银行卡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很多银行对于异地客户,开办银行卡都必须提供工作证明或者居住证明才可以正常办理。现在去银行办理新的银行卡,必须符合几项条件:1、如果是本地户籍,那只需要出示身份证、户口本就可以正常办理。2、如果是异地客户,那就需要提供工作证明、或者居住证明才可以(居住证明,包括房产证、租赁合同或者水电费缴费清单等)。3、详细住址,现在很多银行要求客户必须提供详细的地址,具体到所在的楼栋门牌号。4、其他要求。目前不同的银行对于开办新的银行卡要求不一样,除了同时满足前面提到的两个条件之外,有些银行还会额外的设定一些条件,比如有些银行要求手机号必须注册满半年以上;还有些银行要求工作单位必须在本行开立基本户才可以开设新的银行卡。按照各大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条件来看,如果大家是本地客户,那只需要提供本地的户口本,身份证就可以正常办理银行卡,不用提供工作证明。但如果大家是非本地户籍的人员,那就必须提供工作证明才可以。当然不同的银行规定是不一样的,有些银行即便在当地没有工作,但只需要能够提供经营证明、居住证明、比如房产证,住房合同水电缴费记录,再配合注册半年以上的手机号也可以办理。那为什么现在很多银行对于异地客户办理银行卡需要提供工作证明呢?其实这只不过是为了落实监管政策的有关规定而已。以前各大银行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在客户办理银行卡的时候门槛都非常低,甚至很多银行都将开卡任务下发到个人身上,所以银行发卡的速度非常快,只要正常的一个人拿身份证去银行办理就可以拿到银行卡。也正因为银行卡办理门槛非常低,所以目前我国的银行卡存量是非常多的。根据央行公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总体运行情况》显示,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 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87.98亿张,其中,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80.33亿张,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66亿张,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6.28张。而在这么多银行卡当中,实际上有很多银行卡都是闲置长期不使用,结果就导致出现了银行卡买卖、出售、出借等各种行为,而这些银行卡非法买卖其实都是被一些诈骗分子拿去做一些非法用途,比如进行电信诈骗,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等。这也是为什么过去几年时间一些电信诈骗活动非常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通过买卖他人的银行卡,把钱诈骗过来之后,就直接通过取现把钱取出来,这样警方很难追溯到真实的诈骗人。为了杜绝这种电信诈骗以及洗钱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最近几年我国加大对这种电信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其中央行就要求从开卡环节加大对银行卡的管理力度。早在2016年的时候,央行就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相关规定,在开户环节,各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区别客户风险程度,可以选择性采取合理的某项或多项查验方式,确保针对客户身份的查验强度与客户风险程度相符,对于有充分理由怀疑客户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拒绝开户。不过在这个文件出台之后,各大银行在实际落实的时候并没有认真做到位,毕竟各大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还是希望吸引更多的用户来开卡,所以这个政策的落实效果并不是很明显。所以到了2019年3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从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等方面提出了21项措施,进一步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相比于前面一个措施,2019年的这个通知具有更大的强制性,所以在这个通知出来之后,很多银行都必须严格落实监管相关政策之后,从2019年开始,有些银行就开始在开卡环节,必须要求客户提供各种材料证明,如果是异地客户就必须提供工作证明。当然除了在开卡环节进行整顿之外,对于那些长期不使用的银行卡,目前各大银行也开始进行清理。比如1月5日建设银行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清理长期不动个人银行账户的公告》,公告提到建行将对长期不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销户清理。销户的卡类主要包括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未发生存现、取现、转账等主动交易,账户余额为0,且无信用卡约定还款、个人贷款还款等签约关系的借记卡、准贷记卡、活期存折账户。各大银行之所以要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力度,其实就是为了让银行卡真正的回归到支付本能的基础上,防止一些闲置的银行卡拿去做非法犯罪活动,给大家造成损失。因此大家在去银行办理银行卡的时候,最好要提前咨询需要哪些材料,然后根据银行的要求提前准备好材料才不会白跑一趟。
银行账户新规Ⅰ类户是什么意思
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目前人们手里具有实体介质的借记卡、活期一本通等均为Ⅰ类户。Ⅰ类户相当于家里的“大钱柜”,可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Ⅰ类户办理。 Ⅱ类户相当于“钱包”,需与Ⅰ类户绑定使用,资金来源于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以及用于消费缴费等日常稍大的开支。 Ⅲ类户相当于“零钱包”,主要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支付。 此外,Ⅱ类Ⅲ类账户在资金使用额度上均有限制。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或用于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每天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而Ⅲ类账户权限更低。“261号文”规定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最新下发的“302号文”新增了可用渠道,Ⅲ类户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消费和缴费等业务,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但必须现场当面确认身份。 与此同时,为了防范电信诈骗,新规还对银行转账业务等做了调整。 最引人注目的是,自12月1日起,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具(ATM)转账,除了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发卡行将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据悉,这是为了防止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引导进行转账操作。新规实行后,可使受害人得到“反悔”机会。 除了自助柜员机具,在其他渠道,银行也必须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此外,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新开立账户。 现有账户可正常使用 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账户怎么办?央行明确,为减少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此次主要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不过,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将一些闲置不用或用得较少的账户销户,或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Ⅱ类或Ⅲ类户。这样,既可以集中管理个人资金,又可以防范网络支付风险。 账户分类管理引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全国范围内,每个人今后只能在同一银行拥有一个I类账户,那么,到外地存取款、转账,手续费有调整吗?对此,9月30日下发的“261号文”称,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不过,目前该规定只针对同行,跨行依旧要收取一定费用。 新规实施还要防新风险 对普通人来说,闲置账户越多,往往意味着风险越大。而个人账户分级管理的"最大好处,是避免互联网支付便捷伴生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持卡人的财富。 耿忠表示,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需要社会公众的理解和配合。他建议社会公众,为保障自身资金安全,科学地管理财富,防范网络支付风险,应主动梳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撤销已经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同时,按照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积极配合确认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并根据需要配合开展身份核实。如果因身份被不法分子冒用开户,个人获知情况后,应当及时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 另外,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特别提醒社会公众,新规实施过程中,要防范新的风险。例如,银行和支付机构向个人重新核实身份,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个人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柜面或者按照银行和支付机构规定流程核实身份即可。而“自助柜员机具转账24小时后到账”的规定实行后,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发起转账业务,在受理后24小时之内可撤销。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转账撤销实施新的诈骗。请银行客户务必审慎确认,防止不法分子借机行骗。 个人资金多了“防火墙” 据央行此前下发的“261号文”,个人银行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账户。12月1日起,如果去银行开立账户,工作人员查询到您名下已经有Ⅰ类账户,那么再开户只能是Ⅱ、Ⅲ类账户。 为何要对个人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副处长耿忠解释,主要是为了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通道,为个人资金设立“防火墙”。 截至2016年6月末,国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人均数达5.69户,一人多户现象较为普遍。公众投资理财、缴纳社保费用、购买人身保险u2026u2026往往要开设多个账户。部分人对账户管理不善,潜藏风险。据了解,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二是收购居民身份证后冒名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户。所以,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势在必行。
保监会全额退保新规
保监会全额退保新规:1、犹豫期内可以全额退保:保险犹豫期是指 ,投保人收到保险公司的保单或者回执单后的10-15天 ,可在保险条款中看到。或者是投保人60周岁(男性)/55周岁(女性)签完回执单30天内 ,在这期间内退保 ,保险公司会交保费全部退还 ,不会给投保人带来经济损失。2、若业务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如果遇到了保险业务员的销售误导、欺骗行为 ,消费者可找到误导、欺骗的证据 ,直接想保险公司要求退还全部保费。若保险公司还存在其他失责行为 ,也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费的。若保险公司迟迟不给答复 ,可直接拨打保险消费者投诉热线 ,向保监会进行投诉。扩展资料一、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加快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努力构建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要素完善的开放式保险市场体系 ,其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 ,保证公平竞争 ,监督保险企业规范经营 ,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为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二、保险监管体系包括哪些保险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政府方面的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中的那些自律组织以及负责保险评级的一些机构。政府是保险监管的基础,自律组织是保险监管工作的补充和有力成分,保险信用评级则是作为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辅助工具。三、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是指什么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是银保监会,全名叫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家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主要的职责就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并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的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2022年印花税最新规定
股票印花税2022年的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可知,2022年股票印花税的税率为1‰。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虽然已经通过审核,但是开始实施的时间是2022年7月1日。不过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印花税完成立法之后,对于股票印花税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并且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也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这对于中国股票市场的良性发展也是有好处的。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在征收时比较特殊。我们都知道印花税都是双向征收,即买方和卖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不是双向征收,而是单向征收。即只对卖方(继承、赠与股票、股票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印花税的税率有1、0.05‰0.05‰税率的情况只有一个,那就是借款合同。这个税率虽然最低,但是由于每次涉及的金额都会巨大,实际的印花税并不少。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合同在计算印花税时,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不包括贷款的利息部分。2、0.25‰其实,这个税率应该是0.5‰,适用的情况就是资金账簿。但是,这个资金合同有减半征收的优惠。并且减半征收的优惠,在《印花税法》里面也是明确地固定了下来。所以,虎虎把这个税率给单独写了一下!3、0.3‰这个税率适用的情况最广泛了,在印花税完成立法以后,这个税率的适用范围还会扩大的。具体来说,适用0.3‰税率的情况有:销售合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4、0.5‰适用0.5‰税率的情况有: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合同。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税率,之所以特殊不是因为税率本身,而是由于到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开始实施后,大部分适用0.5‰税率的税目,会变为0.3‰。对于这一点,我们还是需要知道的。具体来说,涉及下降税率的情况有: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5、1‰这个税率是印花税里面,最高的税率。适用的情况主要有: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证券交易。
2020年股市新规有哪些?
股市开市和收市时间就是股票的交易开始和结束时间,一般我国股市交易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上午时段9:30-11:30,下午时段13:00-15:00。周六、周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也就是说股票的开市时间为上午9:30,收市时间为15:00。沪深市场股票交易日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其中9:15—9:25集合竞价,9:30—11:30前市,连续竞价,13:00—15:00后市,连续竞价;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中国香港股票周一至周五:早市9:30-12:00,午市13:00-16:00,周六,周日及香港公众假期休市。美国交易时间夏令是21:30开盘—4:00收市,冬令则22:30开盘—5:00结束。扩展资料:注意事项:投资时光看准概念、板块和市盈率是远远不够的,用户要对选择的股票有足够的了解,只有前景好的企业才能给你带来稳固,长期的收入。牛市中基本闭着眼睛买的股票都会涨,但别忘了收益越大风险也越大。物极必反的道理人们都懂,牛市到了顶峰也就是股票大跌即将来临的时候。此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该收手时就收手,切勿让贪念冲昏了头脑。人有人品,股有股品。企业经营得体,诚信稳健,积极分红,则值得青睐。相反经营不善,只想利用股票扭亏为盈或者弥补债务的企业则不值得信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市
新股申购新规有哪些
你好,2018新股申购新规——条件及规则一、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1万元非限售A股市值才可申购新股,上海、深圳市场分开单独计算;二、客户同一个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客户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三、上海每持有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深圳每持有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四、深圳有市值的普通或信用账户才可申购,上海只要有指定交易的账户即可申购,客户只有第一次下单有效(按发行价买入)且不能撤单;五、申购时间:上海9:30-11:30/13:00-15:00,深圳9:15-11:30/13:00-15:00;六、客户申购时无需缴付认购资金,T+2日确认中签后需确保16:00有足够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七、客户中签但未足额缴款视为放弃申购,连续12个月内累计3次中签但放弃申购者,自最近一次放弃申购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2018新股申购新规——流程1、四日申购流程:(与港股共同发行时使用)T日,网上申购。根据市值申购,无须缴款;T+1日,公布中签率、中签号;T+2日,如中签,按中签多少缴款。注意:以上T+N日为交易日,遇周六、周日等假日顺延2、三日申购流程:申购当日(T+0),投资者申购;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交易所验资;(T+2)摇号并公布中签结果;(T+3)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解冻。注:中签股数将在新股上市日前一日晚收市后到账。3、按T-2日账户市值配售号码:深圳5000元配售一个号码,500股/号;上海10000元配售一个号码,1000股/号。
新股上市首日怎么买 新股申购新规有哪些
新股上市首日,卖出人极少,很难买到 沪深交易所在2014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1、修改内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调整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规则,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由“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调整为“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 2、调整后的市值计算方式需注意什么? (1)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2)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3)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每日市值按其当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4)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3、客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能否申购新股? 答:可以参与申购,其持有市值同样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市值。 例如,T-2日某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10个交易日,持有市值=∑10个交易日的市值÷20。 4、申购时间 答:上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 日:9:15-11:30、13:00-15:00。 5、同一新股能否多次申购? 答: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其余申购的申购款项须次日方可退回。 9、申购流程是怎样的?何时能查询是否中签? 答: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并进行申购。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申购数据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并进行配号。 T+2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3日公布中签结果。 T+3日,未中签部分资金解冻,中签客户账户中有持仓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有哪些新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第三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第五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第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第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第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第十四条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特定对象确定;(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三)基金风险揭示;(四)合格投资者确认;(五)投资冷静期;(六)回访确认。第三章 特定对象的确定第十六条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第十八条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第十九条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详见附件一。第二十条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第二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第二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四)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九)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九)恶意贬低同行;(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二。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第二十八条 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二十九条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第三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第三十一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第六章 自律管理第三十三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第三十五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采取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第三十七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第三十八条 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第三十九条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关自律措施。第四十条 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第四十一条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第四十二条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退市条件2023年新规定
2022年关于退市条件的新规定如下,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5、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被暂停上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1、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2、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提出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 3、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 4、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 5、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6、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原有股票面值低于一元的面值退市指标外,还新增了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的“市值退市”指标。市值退市是面值退市的必要补充。能够防止有关公司通过并股等方式,将价格低的股票,通过减少股数变成价格高的股票。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市条件2022年新规
2022年关于退市条件的新规定如下,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5、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被暂停上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1、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2、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提出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 3、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 4、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 5、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6、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原有股票面值低于一元的面值退市指标外,还新增了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的“市值退市”指标。市值退市是面值退市的必要补充。能够防止有关公司通过并股等方式,将价格低的股票,通过减少股数变成价格高的股票。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