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投入货币资金30万元,取得本企业股份25%,本企业注册资本80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企业收到投资人投入资金10000元,存入银行,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00贷:实收资本10000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二)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科目,按其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如有现金支付不可转换股票,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S基金在产业股权投资时如何找到优质GP?
产业投资公司凯联资本认为,就S基金产业股权投资而言,若想要在市场中找到针对目标行业优质的GP,需要有很强的对产业的理解、对直投项目的理解以及密切的同行业交流互动。
凯联资本如何看待S基金产业股权投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
产业投资公司凯联资本认为,近年来,随着一级市场进入存量时代,LP退出需求强烈,S基金腾势而起,热度不断走高。统计数据显示,自2020年以来,国内成立了大量有S投资策略的基金,但对比全球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渗透率,中国的S基金市场仍处于起步期。完善直投、S基金、母基金的矩阵式布局,对于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态有着重要的作用。产业投资公司凯联资本对外表示,对于综合性基金而言,在S基金的价值评估时,可以凭借此前在直投积累的经验,迅速判断出资产包的价值,展现出很大优势,快速把握机会。与此同时,涉及S基金业务也会帮助投资机构建立与区域政府、同行间更深层次的交流。
认为S基金产业股权投资有哪些优势与短板?
专业产业投资公司凯联资本与众多业内人士均认为,S基金在底层资产的优质性、投资回报的确定性以及现金回流的速度有着很大的优势。但与此同时,市场供给端的不足、公允定价机制的缺失、市场中的信息匮乏等因素也在制约着S基金市场的发展。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问题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的期待。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工商变更登记。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时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外资股权比例减至25%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外资股权部分转让时,除了要满足上述第5条的规定以外,还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国公民个人。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但是,仍然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即法律法规允许因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原有的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商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而形成有境内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法规
法律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法规有《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法规
法律主观: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 公司 、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港澳台企业由于特殊的原因,一般来内地投资合资企业也同样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此外,新修订的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这些就充分说明合营企业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必须要得到合营另一方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缴纳所得税?
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各行业股票合理的市净率和市盈率分别是多少?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低市净率和低市盈率的股票含金量高,股本价值足,相对而言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栓剂、原料药的生产,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片剂(含激素类)、硬胶囊剂(含激素类)、颗粒剂、栓剂(激素类)、冻干粉针剂(激素类)、原料药。公司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文明单位。公司设有七个部室,拥有三个符合GMP标准的现代化生产车间和一座标准化仓储大楼,公司研发中心为江苏省计经委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备的规章制度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董事长姚兴田先生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药学专业,高级工程师、江苏省药学会理事、工业分会副会长,曾荣获江苏省医药行业优秀企业家、扬州市劳动模范、江苏省医药系统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
联环药业迎着新世纪的曙光诞生,沐浴着新世纪的风雨成长。在医药工业充满着机遇,面临着挑战的今天,联环药业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十一·五”宏伟蓝图的伟大事业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联环药业是一家化学原料药研发商,产品涵盖泌尿系统药、抗组胺药和心血管药等三大系列,产品主要有国家一类新药爱普列特及爱普列特片、二类新药特非那丁片以及三类新药美愈伪麻胶囊。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向上交所科创板转板上市?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首先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其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二)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五)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述第二问规定的标准;(八)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第三,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科创板定位。转板公司应当结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保荐人推荐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出具专项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参与人并购重组等特定事项协议转让需求,规范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因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存在控制关系、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事项达成转让协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书面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转让双方到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的转让方式。第三条 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必须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第四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1(一)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5%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五)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六)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述情形的股份转让,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股票无收盘价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拟转让股份应当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2中国结算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对股份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股份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九条 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应当向中国结算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查询申请表;(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中国结算对前述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第十条 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中国结算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予以3确认的决定。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第十二条 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三)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四)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中国结算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于收到过户税费后 3 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提交以下文件:(一)拟转让股份由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挂牌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限售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4所控制的,需提供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三)未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或可免于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需提供无须要约收购的相关证明文件;(四)涉及国有主体须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程序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五)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的,需提供未能实现特殊条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中介机构意见;(六)银行业、保险业挂牌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 5%的,需提供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七)证券业挂牌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八)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第十五条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临时委托中国结算保管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就股份转让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第十七条 股份过户完成后 3 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提出有关5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结算有关规定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中国结算有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收费标准缴纳转让经手费,但是每笔转让的单个当事人的转让经手费上限为 10 万元。无成交金额或者每股成交金额低于每股面值的,以转让股份总面值计算应缴纳经手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过户登记手续费,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相关主体在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过程中如存在违反本细则或者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情形,全国股转公司可根据《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共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第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符合不同条件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不同市场层级管理。第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差异化的各层级进入和调整条件,并据此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1第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实行定期和即时调整机制。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进入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第七条 挂牌公司的层级进入和调整由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决定。按规定免于挂牌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除外。挂牌公司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层级进入和调整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各市场层级实行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股票交易方式、发行融资制度,以及不同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要求。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各市场层级分别揭示证券交易行情、展示信息披露文件,为各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第九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第二章 各市场层级的进入条件2第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但未进入创新层的,应当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进入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应当进入基础层。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 万元;(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6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 万元;(三)最近有成交的 60 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 6 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 6 家。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含优先股),且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二)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50 人;(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3(四)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且其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最近 12 个月内或层级调整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创新层:(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4(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五)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六)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同时符合挂牌条件和下列条件的,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创新层:(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或者在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 6 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 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 6 家,且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均通过本次定向发行取得; (二)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融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三)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50人;5(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情形;(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第十五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二)市值不低于 4 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三)市值不低于 8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 8%;(四)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 5000 万元。6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二)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 100 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三)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四)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公众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挂牌公司股东:(一)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7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精选层:(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第三章 各市场层级的退出情形第十八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定期将其调出创新层:(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均低于30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元;(二)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8(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的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第十九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即时将其调出创新层:(一)连续 60 个交易日,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均少于 50 人;(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三)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四)挂牌公司进层后,最近 24 个月内因不同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次数累计达到 2 次,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五)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进层时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9(六)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但依据虚假材料进入的;(七)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的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连续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 2 亿元的;(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定期将其调出精选层:(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均低于50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000 万元;(二)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进入精选层的挂牌公司,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即时将其调出精选层:(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10(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连续 60个交易日,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三)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 人;(四)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进层时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五)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进入精选层的挂牌公司,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 5 亿元的;(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出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股票终止挂牌情形,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第四章 挂牌公司市场层级调整程序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且符合精选层进入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其完成公开发行后将其调入精选层。11第二十四条 创新层和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自该情形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层级调整工作。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被调出创新层或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原市场层级。挂牌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其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调整至基础层的,且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自调整至基础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创新层或精选层。第二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 4 月 30 日启动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定期调整工作:(一)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将其调出精选层;(二)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将其调出创新层;(三)基础层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经申请调入创新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增加挂牌公司层级调整的次数。12第二十七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将其调出精选层前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进入创新层;不符合的,进入基础层。挂牌公司被调出创新层,进入基础层。第二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进行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的定期调整前,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拟进行层级调整的挂牌公司名单。挂牌公司在名单公示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可以层级调整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有误为由申请异议。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异议核实情况对名单进行调整。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出现股票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其股票终止挂牌前,不对其进行层级调整。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等均指经审计的数值。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具体含义或计算方法如下:13(一)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净资产,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规定计算。(四)年均复合增长率:年均复合增长率= √RnRn_2-1,其中 Rn 代表最近一年(第 n 年)的营业收入。(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指公司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六)最近有成交的 60 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是指以每年的 4 月 30 日为截止日,在最长不超过 120 个做市交易日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期限内,最近有成交的 60个做市交易日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七)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包括公司挂牌后进行的定向发行和挂牌同时定向发行。14(八)发行融资:发行融资的完成时间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新增股份登记函的时间为准;发行融资的金额不包括非现金认购部分。(九)股本总额,是指公司的普通股股本总额;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股本总额以每年 4 月 30 日当日数据为准。(十)合格投资者人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合格投资者人数以每年 4 月 30 日当日数据为准。(十一)最近 12 个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最近 12 个月是以每年 4 月 30 日为截止日,往前计算的 12 个月。(十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不包括挂牌公司股票停牌日。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低于”、“以上”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定向发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的股票定向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可以向特定对象推介股票。第三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自律监管意见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1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四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对象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发行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全面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并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并对定向发行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2第六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勤勉尽责,不得利用定向发行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相关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通过反馈、问询等方式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对有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披露。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事项出具的自律审查意见不表明对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对发行人股票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发行的基本要求第九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3发行人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经解除或者消除影响后进行定向发行。第十条 发行人、主办券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发行对象可以用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的股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所涉及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且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提升发行人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第十三条 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限售的,应当按照其承诺办理自愿限售,并予以披露。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第十五条 发行人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无需提供主办券商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4见书。发行人对定向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券商负责协助披露发行相关公告,并对募集资金存管与使用的规范性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至新增股票挂牌交易前,出现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或者其他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及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提交书面核查意见。第十七条 发行人在定向发行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中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设置和运行情况。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定向发行相关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发行相关公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发行人应当披露。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5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第二十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6(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第三章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第一节 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就定向发行有关事项7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董事会批准的定向发行说明书。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等事项;(二)发行对象未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及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等事项;(三)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对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8第二十八条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最晚应当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一并披露。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发行人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或者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持有发行人股票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相关董事、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发行对象均存在关9联关系的,可以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说明书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发行人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议。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票,该项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事项后,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发行人及时予以披露。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材料。全国股转公司对报送材料进行自律审查,并在二十个交易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无异议函或者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后,披露认购公告,并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发行对象缴款。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可以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后确定具体发行对象10发行对象确定后,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披露,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后,发行人披露认购公告,并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发行对象缴款。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认购结果公告。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发行人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新增股票挂牌手续,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第二节 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参照本章第一节除第三十二条之外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分别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书面意见。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书面意见披露后,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11文件和进展公告。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发行人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相关文件后,于二十个交易日内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并依据发行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参照本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安排缴款认购。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发行对象确定后,发行人、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本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四章 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在申请其股票挂牌的同时,可以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履行缴款验资程序,并将本次发行前后的股票一并登记、挂牌。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条件和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且不得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动。发行对象应当以现金认购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股12票。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申请挂牌前完成定向发行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将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应当披露无法挂牌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影响及后续安排。第四十六条 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人挂牌与发行相关文件一并进行自律审查,审查无异议的,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出具挂牌及定向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应当参照执行全国股转公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持有股票限售的规定。13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不得在股票挂牌前使用募集资金。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并进入创新层的,发行对象应当为《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投资者以及符合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发行人按照前款规定完成发行后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应当按照认购合同的约定终止发行或作出其他安排。第五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就定向发行事项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自律审查意见,但符合挂牌条件的,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则除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规定。第五章 中止自律审查与终止自律审查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人的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中止自律审查,通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14(一)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二)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三)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尚未解除;(四)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五)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自律审查,理由正当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发行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经核实符合中止自律审查情形的,将直接中止自律审查。第五十三条 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中止自律审查后,发行人根据规定更换主办券商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更换后的机构应当自中止自律审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15原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止自律审查后,主办券商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更换相关签字人员的,更换后的签字人员自中止自律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原签字人员的文件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主办券商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核查报告。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止自律审查的,发行人应当在中止自律审查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动要求中止自律审查的相关情形。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中止自律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发行人、主办券商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恢复审查。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终止自律审查,通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一)发行人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二)发行人主动撤回定向发行申请或主办券商主动撤销推荐的;(三)发行人因发生解散、清算或宣告破产等事项依法终止的;(四)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自律审查16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五)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六)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非现金资产不符合本规则相关要求;(七)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不符合挂牌条件的;(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终止自律审查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第六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出具警示函;(五)责令改正;17(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七)要求公开致歉;(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十)暂停解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十一)建议发行人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二)暂不受理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十三)暂停证券账户交易;(十四)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十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一)编制或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18擅自改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二)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三)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四)发行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发行程序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发行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六)募集资金存管与使用不符合要求;(七)未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八)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且未说明理由;(九)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工作;(十)发行人等相关主体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处分:(一)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19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或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发行股票;(三)伪造、变造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四)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定向发行,发行人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或相关证明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以下申请事项的审查,适用本指引:(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第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自律审查意见。1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公司的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高效、严控风险、集体决策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主体应当一并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要求制作发行申2请文件,并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第六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并进入创新层的,申请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其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相关信息,主办券商应当在推荐报告中就申请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发表意见。申请公司适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条件的,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应当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计算依据。第七条 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应当符合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条件与监管要求。 申请公司应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申请人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中介机构应就申请公司及其产品、服务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财务指标要求,申请公司是否履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立程序,表决权差异安排运行情况是否规范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公司可申请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提交申请挂牌文件时,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 2 个月。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后,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受理程序。3第十条 申请文件正式受理当日,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定向发行说明书(如有)、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有)等文件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件。 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出具首轮反馈意见;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提请召开审查职能部门质控会进行审议。第十二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逐一落实反馈意见,并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对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审查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如需延期回复的,应在回复截止日前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并明确回复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第十三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交书面4回复文件后,审查职能部门召开质控会审议项目情况,经质控会审议认为仍需继续反馈的,在收到反馈回复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发出;经质控会审议认为无需继续反馈的,在履行全国股转公司内部程序后出具自律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的函。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公开转让的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全国股转公司审查不同意的,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挂牌公开转让及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和发行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5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发出,相关主体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 5 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反馈意见涉及要求修改披露文件的,相关主体应当更新相关文件。第十七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或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且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后,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安排认购、缴款、验资等事项。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协助申请公司完成项目归档和首次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申请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股本情况编制和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完成股票登记及挂牌手续。申请公司定向发行的,应当按照本次发行前和本次发行的股份情况编制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并完成相关手续。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当在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的同时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自愿限售申请(如有)、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等文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关于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如有)。主办券商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公司进入创新层所依据的《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体标准;6公司符合多项标准的,应当对符合的各项标准均予以说明。申请公司应当在主办券商出具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之前,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第二十条 审查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回复、进度等信息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申请公司利益的,申请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申请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自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申请公司应在有效期内完成股票定向发行(如有)及股票挂牌。第四章 特殊事项规定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仍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函的,允许补充审计一次,7补充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应符合本指引第八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司存在因不符合挂牌条件情形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或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全国股转公司不受理其提交的挂牌申请。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中止审查:(一)申请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因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三)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四)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五)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8等中介机构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暂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限制、暂停或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六)申请文件记载的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的;(七)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中止审查的;(八)因上级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等政策性原因需中止审查的;(九)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中止审查情形消失后,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恢复审查。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予以终止审查:(一)申请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二)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三)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且逾期达 6 个月的,但因政策性原因中止审查的情形除外;(四)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情形的;(五)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后,申请公司存在异议的9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核。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司出现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相关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发行审查事项。相关事项属于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情形但不属于本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不影响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公司挂牌申请的审查。证监会对申请公司定向发行事项作出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核决定的,申请公司应按照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开转让事项的审核结果履行相应程序。第二十八条 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全国股转公司收到与申请公司挂牌、股票定向发行相关的投诉举报的,可以出具反馈意见要求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就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进行说明、核查。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申请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其不符合挂牌条件、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或影响其定向发行的,申请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通过出具反馈意见要求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第二十九条 自全国股转公司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申请公司更换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更换主办券商的,申请公司应撤回申请;(二)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10中介机构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重新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中介机构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的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签字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原则性规定(一)适用范围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1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二)200 人计算标准本指南规定的“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是指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本次发行前现有股东(包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之和不超过 200 人。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行人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第三十二条授权定向发行股票的,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召开日的在册股东。(三)连续十二个月发行股份及融资总额计算标准发行人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的十二个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股份数与本次发行股份数之和不超过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当日普通股总股本的 10%,且十二个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融资总额与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之和不超过 2000 万元。前款规定的十二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是指以审议本次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为起始日(不含当日),向前推算十二个月,在该期间内披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2公告的普通股定向发行累计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四)定向发行事项重大调整认定标准《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对定向发行事项作出重大调整,是指发行对象或对象范围、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认购方式、发行股票总数或股票总数上限、单个发行对象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调整。(五)审计、评估报告有效期定向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非现金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有效。(六)连续发行认定标准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不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前款规定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尚未完成是指尚未披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尚未完成是指发行人尚未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的3标准按照《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股份回购事宜尚未完成是指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尚未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要求完成股份注销手续,或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尚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回购结果公告。(七)电子化报送要求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业务支持平台统一门户定向发行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主办券商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相关文件的次日 9:00 前,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公告关联等业务操作。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挂牌审核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全国股转公司实行电子化审查,申请、受理、反馈、回复等事项通过业务系统办理。定向发行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二、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一)董事会审议环节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4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董事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发行人的董事或者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且董事会审议时相关董事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无异议函后生效。4.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审议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5及定向发行说明书等相关公告。发行人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披露审议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内。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人应当最晚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一并披露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5.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股东大会审议环节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现有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持股董事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且股东大会审议时前述主体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有关事项时,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6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发行对象均存在关联关系的,可以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3.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4.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相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三)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分别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出具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有特殊情况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出具专项意见。(四)提交发行申请文件1.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1、附件 2-1),其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一个月。72.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发行人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于收到全国股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五)发行申请文件审查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回复。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8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六)出具自律审查意见1.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受理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时间。2.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审查情况可以出具无异议函,或者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无异议函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发行人取得无异议函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缴款验资。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或作出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律审查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七)认购与缴款1.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发行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安排发行对象认购缴款:(1)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起始日前两个交易日披露定向发行认购公告。认购公告中应当包括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发行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缴款账户、缴款时间等内容。9(2)发行对象应当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在缴款期内向缴款账户缴款认购。如需延长缴款期的,发行人最迟应当于原缴款截止日披露延期认购公告。(3)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认购结果公告。认购结果公告中应当包括最终认购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募集资金总额等内容。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并在确定发行对象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1)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2)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披露。(3)全国股转公司对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进行审查。发行人在披露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反馈的,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发行人在披露相关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收到反馈的,发行10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改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在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后三个交易日内未再次收到反馈的,应当根据反馈意见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验资1.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 4)。2.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3.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九)办理股票登记手续并披露相关公告1.发行人应当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上传股票登记明细表(附件5-1)、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发行情况报告书、自愿限售申请材料(如有)(附件 6)以及重大事项确认函(附件 7-1)等文件。全国股转公司核实无误后,将股票登记相关信息送达中国11结算北京分公司,并通知发行人和主办券商办理股票登记手续。2.全国股转公司向发行人送达办理股票登记手续通知后,主办券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新增股票登记,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商确定新增股票挂牌并公开交易日期,并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发行对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三、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披露相关公告。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董事会审议环节和股东大会审议环节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应当同时适用以下特别规定: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生效。(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12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分别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的规定。(三)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与申请核准1.发行人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相关文件(附件 1-1、附件 2-1)。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2.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文件审查的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发行申请文件审查的规定。3.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前述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时间。4.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委托(附件 3-1),将自律监管意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出现《定向发行规则》第五13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5.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反馈意见告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主体回复的具体要求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发行申请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6.经中国证监会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7.发行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律审查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四)认购与缴款等程序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指南股东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认购与缴款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安排认购缴款、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验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等事宜。14四、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1.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审议确定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2.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适用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回避表决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的内容、生效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合同的相关要求。4.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5.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15有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针对本次发行事项发表专项意见,相关专项意见应当分别纳入主办券商的挂牌推荐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三)提交发行申请文件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3、附件 2-3)。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公开转让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3.发行人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发行事项进行专章披露,主要包括定向发行的审议程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内容的简要介绍。发行申请文件中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应当与挂牌申请文件中《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合并提交。4.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16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四)发行申请文件审查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改相关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回复。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业务系统。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或同意挂牌的函(以下统称同意函)后,17及时披露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五)出具自律审查意见及与核准程序的衔接1.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发行人符合挂牌条件及《定向发行规则》要求的,根据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人区分处理:(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发行人取得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即可安排认购与缴款事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对象确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更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分别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以及主办券商的补充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通过业务系统一并提交,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发行人披露。(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否就是新三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全称,新三板是简称,都是一样的。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NEEQ,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历史沿革:2006年1月16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2009年7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开始。2011年5月,新三板进入会签程序。2012年8月,试点园区扩容至天津、上海、武汉。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立。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国股转系统扩容至全国。新三板名称由来:老三板指的是2001年为解决原STAQ系统和NET系统(简称“两网系统”)股票公司股份转让遗留问题,而由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该系统后来还承接了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职责。2006年1月,为落实国家资助创新战略,国务院决定在原有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内增设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中关村股转系统后经国务院批准改组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与老三板只能相区分,故又称之为新三板。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意思
摘要: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意思?全国股转系统指的是为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做股票公开转让和融资的市场平台,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交易股票、发行融资以及并购重组等服务。股转系统是新三板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是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国家级高新技术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代办股份转让的平台。一、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意思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发行融资的市场平台,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相关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交易所市场在法律地位上无区别,主要区别在于服务对象、交易制度和投资者适当管理制度三方面。服务对象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而交易所市场主要服务于成熟企业。交易制度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设计了优化的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及竞价转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交易所市场主要提供竞价转让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标准化的方式,投资者准入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比交易所市场更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二、股转系统是新三板吗是。1、“新三板”是相对于主板、创业板而言,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股转系统的运营机构,它为新三板市场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新三板市场的具体运营,监督和管理新三板市场。全国股转公司主要职能包括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交易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制定和修改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组织、监督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转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是2004-07-07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000765035854K,企业法人田玉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制造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压力钢岔管、压力钢管、钢结构产品;生产排水管、商品混凝土;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货物运输(罐式);技术咨询(中介除外);防腐技术服务;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劳务派遣;施工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咨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18739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61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9家公司,具有6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韩建河山是一家混凝土与管道生产商,该公司主要生产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商品混凝土、四梁岔管、岔管、柔性接头G型钢承插口管等产品,主要用于大中型引水、调水等水利工程、市政给排水等水务工程。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A股所有出口企业股票名称代码
A股股票代码为60****的是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代码为000***的是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代码为002***的是在深圳交易所中小版上市的股票。代码为5*****或1*****,3*****的是基金,权证。代码为900***为上海交易所上市的B股股票,代码为200***的是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B股股票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是由中国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从2013年4月1日起,境内、港、澳、台居民可开立A股账户)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T+1”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这一区分主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中国A股市场交易始于1990年,2015年4月8日,A股时隔7年重回4000点大关。2015年6月,A股时隔7年9个月,重回5000点大关。6月19日沪指暴跌6.42%失4500两市近千股跌停。沪指6月17、18、19日重挫13%创7年来最大单周跌幅。2015年4月13日起,A股市场全面放开“一人一户”限制,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均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开立多个A股账户和封闭式基金账户,上限为20户。截止2015年4月14日,沪深两市A股市场共有2661家上市公司,其中上交所上市1020家,深交所上市1641家。沪市A股的总市值为31.50万亿元(4月10日数据),深市A股总市值20.6万亿元(4月14日数据)。沪深两市的股票账户合计高达1.89亿户,其中有效账户为1.47亿户(2015年4月3日)。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金岭矿业是一家铁矿资源开采商,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铁矿开采,并生产铁精粉、铜精粉、钴精粉等产品,同时公司的业务还涉及机械加工和发电等,同时公司为用户提供矿产开采相关咨询服务等。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味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
1952年,协成商行成立。1954年,杨深波与二弟杨清堂、三弟杨棋楠、四弟杨清钦在台中县沙鹿镇北势头创立味正食品厂,以生产麸胺酸钠(味精)为主。1962年,味正食品厂公司化,定名为味正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970年,味正食品工业改名为味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73年,味丹企业成立方便面厂,开始生产方便面。1974年,味丹企业投资东海绿藻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跨足生物科技产业。1975年,东海绿藻工业改名为东海酦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味丹企业成立东龙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85年,味丹企业成立饮料厂,开始生产罐装饮料。1987年,味丹企业成立海外办事处。1991年,味丹企业在越南同奈省龙城县福泰社成立味丹(越南)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味丹企业的饮料厂获得经济部工业局GMP认证。1992年,味丹企业在上海成立上海味丹企业有限公司,味丹企业的饮料厂获得农委会CAS认证与日本农林水产省果实饮料JAS认证。1995年,味丹企业的方便面厂与饮料厂获得ISO 9002认证。1996年,味丹企业在厦门成立茂泰食品(厦门)有限公司,味丹企业与东海酦酵工业合并为味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味丹企业成立A-one冰上世界。2003年6月27日,味丹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挂牌价为0.89港元。2003年11月6日,味丹企业获得“2003国家生技医疗品质金奖(生物科技类)”。2003年12月2日,味丹企业获得“第七届杰出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奖(团体奖)”。2004年7月,味丹国际(控股)收购上海味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及味精业务,上海味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名为上海味丹企业有限公司并定位为中国区营运中心,廖瑞星担任上海味丹企业有限公司第一届总经理。2005年,味丹企业的绿藻厂通过食品GMP认证体系晋升优级评核。2005年11月,味丹(越南)企业完成收购味泰木薯淀粉有限公司,味泰木薯淀粉有限公司改名为味友。2005年12月22日,味丹国际(控股)与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约合资成立山东味丹雪花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味丹食品有限公司改名为上海皇品食品有限公司。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公司自创立以来,不断创新,追求卓越,成立了国际一流的“木门研发中心”,依靠科技进步,已取得200多项专利。公司自有两个大型制造基地,拥有国际一流的高自动化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标准化大型厂房,及完善的生活娱乐配套设施。公司专注于木门,以“打造世界一流制门企业,争创中国木门第一品牌”为企业目标。公司有健全的营销网络及服务体系,拥有布局全国的各级专卖店千余家,并已与恒大地产、万科地产等中国著名房地产企业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公司拥有自营进出口权,产品出口欧、美、非等数十个国家。公司强化管理,注重品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认证,CMS测量管理认证,CTC中国建材认证,中国木门健康认证,为消费者提供更超值、优质、安全的消费保障。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木门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木门30强企业,中国木门领军企业,中国经销商首推门业品牌,省著名商标,省出口名牌,省名牌产品,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省绿色企业。欧派核心文化:家文化——家因责任而美满,因分享而圆满欧派核心理念:幸福家··欧派门欧派代言人:影后·· 蒋雯丽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专精特新企业吗?
是的。江山欧派是一家专业木门生产制造商,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木门制造企业,其主要产品包括夹板模压门和实木复合门,公司还成立了国际一流"木门研发中心",已取得过200多项专利。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江山欧派是一家专业木门生产制造商,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木门制造企业,其主要产品包括夹板模压门和实木复合门,公司还成立了国际一流"木门研发中心",已取得过200多项专利。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2003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正式更名为“贤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15年以来,贤成集团秉承“创造共赢空间”的企业理念,经过十多年的奋力拼搏、艰苦创业,历尽曲折艰辛,贤成由小到大、由弱到强,踏平坎坷,终成大道,现已发展成为一家以能源、铝业、水泥、纺织、地产等产业为主体的经营规范化、管理现代化的大型综合性投资控股型企业集团。目前,集团属下拥有包括上市公司(贤成矿业SH600381)在内的二十余家各级全资和控股的成员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员工5000余人,分布于广州、深圳、北京、青海省、贵州省、云南省、四川省、河南省、香港以及美国、东南亚等城市、国家和地区。位于广州总部的员工有100多人,平均年龄35岁,博士占6.7%;硕士占27.1%;本科学历占52.7%。集团以国际化经营和创造社会与企业的最大效益为战略目标,以资本运营为手段,以高科技和国际化为导向,正逐步步入管理现代化、经营效益化的良性发展轨道。纺织服装业和房地产业是贤成集团的两大龙头产业,在做实做强两大龙头产业的基础上,贤成集团还积极进军以煤炭、石材、有色金属等矿山资源领域。贤成集团走多元化经营的道路,分散经营风险,打造经营更加稳健、更具有综合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截止2008年5月,集团总资产达人民币35.3亿元。贤成集团注重人才的发展与提升,推崇 “贤成是贤成人共同追求的事业”的核心价值观,在“以发展吸引人才,在发展中给人才机会”的贤成人才理念的指导下,以独具魅力的企业文化吸引了大批贤才加盟贤成,共创共赢空间。
广西当地企业股票有哪些
广西板块个股如下:股票公式专家团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到你,祝投资顺利。
南宁糖业股票什么时候上市的?
据我了解,南宁糖业股票是在1999年5月27日上市,希望答案对你有帮助。
农业股票有哪些龙头股份
龙头股指的是某一时期在股票市场的炒作中对同行业板块的其他股票具有影响和号召力的股票,它的涨跌往往对其他同行业板块股票的涨跌起引导和示范作用。龙头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地位往往只能维持一段时间。成为龙头股的依据是,任何与某只股票有关的信息都会立即反映在股价上。在中国股市中,农产品的龙头股票有很多,一般包括:1、种业:丰乐种业(000713)、登海种业(002041)、隆平dao高科(000998)、荃银高科(300087)。2、糖业:南宁糖业(000911)、贵糖股份(000833)。3、饲料:海大集团(002311)、大北农(002385)、新希望(000876)/4猪肉产业链:雏鹰农牧(002477)、圣农发展(002299)、大康牧业(002505)。4、米业::金健米业(600127)、北大荒(600598)。
南宁糖业股票行情如何?
根据我对南宁糖业股票的了解,它是东盟自贸区概念板块的股票,行情处于强势上涨过程中,投资者可以逢低买进。
南宁糖业股票是什么板块?
据我了解,南宁糖业上市板块为:深交所主板A股,希望答案对你有帮助。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荣誉
随着生产和销售为核心业务肝素系列, 2000年海普瑞被国家当局批准为唯一的肝素出口基地。2000年在中国科学技术行政肝素产品上市 , 公司在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目录。2001年6月海普瑞被国家经贸委授予全国优秀工程技术创新称号。2001年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海普瑞为高新技术企业 。在2001年产业化示范项目,海普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定海普瑞为高新技术产业 。2002年海普瑞火炬计划项目在国家科学和技术委员会上市。海普瑞通过了国家药监局于2003年再次检查。2003年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授予海普瑞的标题是一流的民营企业2005年4月海普瑞成为中国信用保证委员会成员单位 。2005海普瑞已被美国FDA检查,并于七月接获FDA的批准函。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高新技术园朗山路21号。公司主要生产和出口高品质的肝素钠原料药,产品全部出口。公司现有员工500余人。目前,海普瑞成为国际领先的肝素及其下游高端衍生产品生产出口企业。取得制定相关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的话语权,使中国具有资源优势的产业真正体现出应有的价值。
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时候建立的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成立,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一家高速成长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现代化生物制药企业,致力于生物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产品全部出口。2010年5月6日于深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海普瑞”,证券代码为“002399”,创下A股市场首次发行最高价。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中信国安是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子公司——原中信国安总公司独家发起、部分改制、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公司。公司先后入选美国道琼斯中国88指数、深圳成份股指数、沪深300指数、深证100指数、巨潮100指数等指数的样本股。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过多年的业务整合和资本运作,不断优化资产结构,依托资源、技术等优势,基本形成了以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为核心业务的产业布局。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概况
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1994年6月银广夏A股(000557)挂牌上市公司六年来发展较快,各项经济指标均比上市前增长了10倍以上。到目前,总股本5.05亿股,总资产24.3亿元,股东权益9.4亿元,1999年主营业务收入5.3亿元,净利润1.28亿元。“广夏,大屋也。广夏接榱,黎庶乐居。”(陈川《广夏志》语)银广夏是一个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公众公司,它不仅为股东谋利,更兼济天下,造福社会。银广夏积极进行资本运作,大幅度调整产业结构,以改造沙漠、建设生态农业产业化为主营业务。从1995年开始,苦干六年,投入资金近4亿元,使用多项高新技术,推平了5000多个沙丘,移动沙方3000多万立方米,建设现代化中药材基地和酿酒葡萄基地6万亩;建成年产2万吨的葡萄酿酒厂,生产的贺兰山牌干红、干白葡萄酒得到国内外专家的一致好评;占地2068亩的广夏制药厂和1500立升的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厂正在兴建中。
添加剂风波后首个交易日,海天味业股价大跌,消费者的态度是怎样的?
最近某调味行业的巨头遇到了非常大的舆论风波,这件事情还是来自于网友的爆料,这名网友表示同样的一件产品,国内和国外的配料表居然完全不同,仔细对比后才发现,国内的配料添加剂要比国外的多很多,这也就坐实了这家调味行业“双标”的问题,渐渐的越来越多的网友收到了这样的消息,并且表示对于这家调味行业的做法真的难以接受,并且表示在今后也不会再去购买这家品牌的调味料,这也让本来知名的调味行业一夜之间股票大跌,众叛亲离。虽然说这家企业已经在网络当中解释了其中缘由,但是网友对于这种解释也并不买账,并且表示作为国内产业非但没有把最好的留给国人,而且还在商品当中添加了非常多的添加剂,这些添加剂经常被人们食用之后,很有可能会造成人体出现严重的健康问题,有一些老人之所以会患上一些心脑血管疾病,极大的原因是因为在日常生活当中没有健康饮食造成的,本身食物安全就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果在自身企业生产调料的过程当中给消费者加入了过多的调味剂,那么肯定会让人们的身体受到严重的影响,这种企业也最终会被人们所抛弃。食品安全非常的重要,在我们日常饮食的过程当中,一定要仔细的检查各种食物的配料表,因为大部分食物配料表中都会看到使用了哪些添加剂,如果添加剂含量过多的话,那么就可以放弃购买,因为对于人们健康来讲,日常生活当中就应该去食用含有添加剂较少的食品,这样一来对于我们的健康有帮助,二来还可以改善我们的身体,千万不要为了所谓的口感而去选择那些含添加剂过多的食品。
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介
景谷四季如春、风景秀丽,浩瀚的林海蕴藏着极为丰富的森林资源,全县森林覆盖率达74.7%,活立木蓄积量5514万立方米 ,成立于1999年3月9日,公司集林化、林板、木材生产、加工、后续资源培育为一体,是较为完整的林业森工企业,是云南省林业的龙头企业。2000年8月25日,“景谷林业”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隆重上市,股票代码为600265,上市时的公司总资产5.6亿元,注册资金1.05亿元,从业员工1747人。“景谷林业”年产松香2万吨,松节油4600吨,各种规格人造板25万立方米,木材10万立方米以上,松香出口量占云南省的63%以上,“海帆牌”松香集“消费者信得过产品”、“中华驰名品牌”、“云南省名牌产品”于一身,远销日本、欧美、韩国、东南亚,深受国内外用户欢迎。1999年12月公司获得林化产品进出口资格证书,经营本企业自产的脂松香、脂松节油、α蒎烯、β蒎烯等林产化工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的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器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林产化工产品制造,人造板制造,森林资源培育,木材采运、加工,林业技术开发研究,畜牧业。公司是省质量检验协会竹木产品、家具专业委员会常委单位。“景谷林业”已在森林资源开发、思茅松脂化工、木材综合利用、高标准工程造林这一林业产业链上走出一条依靠科技进步、追求集约效益、合理配置森林资源的路子。公司以“以林业为基础、以科技为依托、以优质、高产、高效为目标、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宗旨,立足主业,做精一类产品,向多元化拓展,抓好生产经营管理和资本营运工作,积极引进资金、人才和先进技术,加快资产重组进程,借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努力创建质量一流、效益一流、服务一流的综合性现代林业企业,以优越的成绩回报股东。
阿里影业股票为什么低?
阿里影业股票为什么低了右侧移动过去时间缩短一些马克这一边我一点儿也足球撞到了3分落袋为安梅斯按动手中的马克追去马克经常演练这样的高接低挡地化解了说在想法球传向中路一个负面典型了而意见剩下五轮的代之的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致辞
各位股东、各位员工 : 时光荏苒,暮然回首,国际实业自1999年成立至今已走过了十多个年头,公司从最初的麻黄产业起步,从年利润几百万的公司成长为控参股公司近20家,产业涉及石油石化、能源贸易、煤炭投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等多个领域,年利润超亿元的能源企业。公司的成长与发展得益于全体股东的大力支持与关爱,在此我代表公司向各位股东表示衷心的感谢! 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全体员工的努力,国际实业是一个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充满人性化管理、有着无限美好发展前景的年轻企业,它既是一个大家庭,又是一个大舞台,不仅以其无微不至的温暖使每一位员工得到关爱,还以其海纳百川之量为每一位有志之士提供施展才华的空间。同时,它还是一个锻造人才的大熔炉,使每一位员工能够与公司一起成长。公司致力于培养各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才,这些人才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公司为每一位员工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提倡先耕耘后收获的奋斗理念,让所有员工都能通过辛勤的工作获得应有的回报。 望未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和新疆跨越式发展战略的升华,国际实业必将迎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将在各位股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关心下,积极推动公司能源发展战略,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为把国际实业建设成为新疆本土优秀企业而努力!国际实业必将在新疆建设的浪潮中乘风破浪,驶向更加辉煌的彼岸!董事长:丁治平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概况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是由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联合其他四家发起人共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9月在深圳证券交易发行上市,截止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1亿元。——率先进军煤焦产业,成功实现产业升级,发挥出了煤钢焦产业协同效益2002年公司即确立了“立足新疆资源和地域优势,开拓煤炭、石油等基础能源产业”的战略目标。随后公司在拜城县投资建设了独立焦化企业。焦炭行业的高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介入炼焦领域,独立焦化企业竞争压力巨大。煤焦化公司最大客户为新兴集团所控股的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炭销售占煤焦化公司产量的60%左右,销售客户的高度集中,也造成了煤焦化公司议价能力低的情形。自2008年下半年起,由于预见到新疆焦炭市场将出现强竞争态势,公司开始考虑延伸焦化产业链,建立煤钢焦一体化合作经营模式。此次与新兴集团合作重组煤焦化公司及其所属9家炼焦煤及配煤煤矿和年产能70万吨焦化厂,一方面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做大做强钢焦一体化产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和协同收益,另一方面通过与钢铁客户的合作经营,可以使公司摆脱焦炭市场供大于求,利润下降的不利局面。重组后公司仍持有铸管资源公司30%股权,随着铸管资源在新疆矿产、钢铁产业的投资,公司对应的股权投资将为公司今后带来更大的增长收益。此外,在煤炭业务领域,公司参股投资的新疆潞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新疆准东煤田已取得较大煤炭资源,将积极借助疆电东送产业政策,发展煤化工和煤电化产业,为公司产业投资不断带来增长收益。今后公司还将继续立足新疆煤炭优势资源,以独立或合作方式对地区煤炭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借助地区资源和地缘优势,做大石油化工产业公司自2003年即开始涉足油品产业,为新疆拥有燃料油、重油进口资质较早的企业之一。2010年公司顺利完成全资控股西北大型民营油品仓储、批发和零售为主的新疆中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化工”),该公司拥有33万立方米油品、化工产品的仓储能力、数条铁路专用线和15个零售加油站,具有油品进口、炼化、仓储、批发、零售和铁路运输的全部经营资质。对中油化工的全资控股,使公司油品产业的发展跃上新的台阶,为公司石油化工产业的发展打开了广阔的发展空间。2011年公司进一步完善在能源产业的布局,以拓展终端销售为突破口,不断扩大地区零售加油站规模,加大对石油资源的投资力度,利用本身既有的“燃料油进口资质”及多年来积累的能源贸易优势,做大做强石油化工产业链,增强公司在石油化工行业竞争力。——大力发挥公司国际贸易优势进出口贸易业务是公司的传统主业之一,公司拥有丰富的贸易人才优势、贸易竞争优势,在焦炭、燃料油等进出口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营。今后公司将加大在石油贸易业务领域的投资力度,把能源贸易做大做强,为公司战略目标实现奠定基础。公司已在北京、香港等地设立贸易子公司,通过贸易子公司开拓石油石化产品进出口市场,发掘潜在客户,拓展公司能源贸易业务。房地产为公司业务的有益补充。2000年公司投资设立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等业务。房地产公司相继开发了国鑫苑、国书苑、国怡苑、国箐苑、国翰苑、国卉苑和南门国际城等多个大型住宅社区。目前正在开发南门国际城小区南侧的南门国际城商业项目(又称“置地广场“),该项目定位为高端的、现代的、复合型的、具有时代气息的、多功能的大型综合商务区;业态组合包括高级写字楼、高级商务公寓、特色主体商业和精品住宅。如今该公司已形成完善的房地产开发、销售管理体系,拥有高效的管理队伍和丰富的管理人才,生产经营稳定,房产销售情况良好。公司产业涉足领域为油品的炼化、仓储、运输、批发和零售;燃料油进口、焦炭出口,燃料油、重油销售;煤、焦产业的股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截止2010年末,公司总资产达到32.45亿元、净资产17.27亿元,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7.47亿元,实现净利润6.49亿元。长期以来,公司不断推进业务和管理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以不懈的努力和追求,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为广大股东带来更大的投资回报。
国际实业股票市净率是多少?
国际实业属于新疆地区的股票,主要从事油品销售业务,现在的市净率是0.97,市盈率(动)是57.15。
国际实业股票代码是多少?
你好,现在国际实业的股票代码是:000159,你也可下载股票软件直接搜索名字查询。
我买的紫金矿业股票停牌了好吗
从K线角度看还不错。停牌后会有不错的发展的。资金面也不错。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中国船舶是一家船舶建造与维修服务提供商,主要业务包括船舶建造、船舶维修、船用大功率柴油机的研发与设计、海洋工程等,其产品包括MAN——B&W、WARTSILA系列船用中低速大功率柴油机等。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真的对智慧农业股无语了,还能持股吗,请高手指点
000816形成下跌趋势,主力已跑,没有任何上涨意图,建议出货,望采纳
智慧农业股票代码是多少?
你好,现在智慧农业的股票代码是:000816,你可以通过股票软件直接搜索名字查询股票代码。
网易财经行业股票均价在哪里看
炒股软件。网易财经行情中心提供稳定、准确、快速的实时行情数据为价值投资者们提供更好的基本面信息。网易财经行业股票均价在炒股软件中进行,该软件功能性强大,可以进行实时观看股票的增长收益。
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512-62639909,公司邮箱kjxmsb@kintor.com.cn,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11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5条。公司介绍: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2009-03-24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20号。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ONG YOUZHI,注册资本2,191.9442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3月24日,法定代表人:TONG YOUZHI,注册资本:3,441.94元,地址位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20号。公司经营状况: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目前在招岗位40个,招投标项目1项。建议重点关注: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10条,涉及“裁判文书”等。以上信息来源于「爱企查APP」,想查看该企业的详细信息,了解其最新情况,可以直接【打开爱企查APP】
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外企吗
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外企。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开拓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是一家以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441.9442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191.9442万人民币,并已于2020年完成了IPO上市,交易金额18.61亿港元。
查企业股东名称,怎么查股东名单,汇法风险预警网有吗?
进入汇法风险预警网1、登陆平台(没有注册的需要注册成为用户方可使用)。2、在查关联关系中如果要查询的是企业股东的企业关联关系,那么只需要在查老板当中,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检索即可。3、为了看的更详细的话也可以在企业图谱中了解更多。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获得荣誉
伊力特公司将以“伊力特”股票发行上市为契机,致力于“伊力特”品牌的延伸和扩张,大力实施多元化经营,在更广泛的领域投资发展,促进存量调整和增量投入、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有机结合,多层面地提高公司的业绩,树立企业优良形象。伊力特愿与各界同仁、广大投资者竭诚合作,携手共创辉煌明天。2007年至2011年公司荣誉公司荣誉2007年荣誉1、 1月,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为“2006年度全国酒业“文化百强”企业,并位列第十。2、 2007年2月,《中国消费报》携手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针对各类消费品牌开展了“网络中国.消费品牌活跃度及影响力”网上监测工作。报告显示:伊力特公司的“伊力”品牌属高活跃、高影响力品牌,其活跃度、影响力指数位居中白酒行业十强。 3、 2007年2月28日,公司生产的“伊力特曲”品牌入围‘2006年度中国酒业十大创新品牌"”。4、 2007年4月,伊力特酒店在创建绿色旅游饭店的活动中,以优异的成绩荣获“全国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称号,新疆唯此一家。5、 2007年4月25日,伊力特公司收到由糖酒快讯网、新食品杂志、中国食品产品影响力战略联盟联合发出的快讯,在“影响——2006年 中国食品综合行业年度影响力评选”活动中,伊力特公司董事长徐勇辉荣获“2006年中国白酒10大影响人物”称号。6、 2007年7月,在新近公布的2007年第四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名录中,伊力特公司拥有的“伊力”品牌以5.93亿元的身价名列 其中。 “伊力”品牌自2004年入选首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以来,已连续4届入选该排行榜。7、 2007年11月,农业部农垦局计划统计处发布信息,伊力特公司跻身“2006年度全国农垦系统百强大中型企业及龙头企业”。8、 2007年12月20日,伊力特公司生产的“伊力”牌伊力王酒和伊力老窖符合《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和《纯粮固态发酵白酒审定规则》要求,顺利通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委员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标志”认证。9、 2007年12月,公司董事长徐勇辉在“爱我中华,共创和谐影响力优秀人物”评选活动中,被评为“兴企报国、奉献社会”中国优秀 新闻人物。10、12月,彩丰公司负责人赵颖和在2007年“新世纪之春.和谐中国”征评活动中获“兴企报国、奉献社会”十大杰出诚信人物。2008年荣誉1、2008-1-28舞蹈《欢乐的彝寨》 观众最喜爱的节目三等奖 农四师2008春晚组委会2、2008-1-28独唱《从头再来》 观众最喜爱的节目优秀奖 农四师2008春晚组委会3、2008-2-12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农四师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 农四师党委宣传部4、2008-2-18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农四师平安企业 农四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5、2008-3-1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农四师安全生产委员会6、2008-3-12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农四师推进新型工业化进行工业企业管理年活动标兵单位 农四师7、2008-2-12酒二厂酿酒十六班 工人先锋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8、2008-3-1酒二厂酿酒十六班 工人先锋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9、2008-4-1酒二厂酿酒十六班 工人先锋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10、2008-4-1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兵团屯垦戍边劳动奖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11、2008-4-16刘利 农四师优秀通讯员评比三等奖 农四师党委宣传部12、2008-4-16朱绿琴 2007年度农四师优秀宣传思想工作者 农四师党委宣传部13、2008-4-16朱绿琴 2007年度优秀通讯员评比二等奖 农四师党委宣传部14、2008-5-1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质量协会团体会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质量协会15、2008-6-1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质量协会会员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质量协会16、2008-6-18伊力 新疆著名商标(第五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7、2008-4-1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党的十七大知识竞赛优秀组织奖 师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垦区报社18、2008-8-12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伊犁州第四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19、2008-11-13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质量管理活动优秀企业 中国质量协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2008-11-13伊力特公司技术中心 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 中国质量协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1、2008-9-2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届乌洽会最具竞争力商品奖 自治区人民政府乌洽会领导委员会22、2008-10-10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 中国质量协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 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3、2008-11-12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单位 新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4、2008-11-10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酒业之经典企业提名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香港国际名酒文化研究会25、2008-11-20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2008年度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6、2008-12-12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首届百姓口碑最佳荣誉产品 新疆社会经济评价及调查中心、新疆天山网27、2008-12-1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伊力王浓香型白酒认证证书 中食联盟(北京)认证中心28、2008-12-1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伊力老窖浓香型白酒认证证书 中食联盟(北京)认证中心29、2008-12-1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伊力特曲浓香型白酒认证证书 中食联盟(北京)认证中心30、2008-12-1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伊力特曲低度浓香型白酒认证证书 中食联盟(北京)认证中心2009年荣誉1、2009-12-1 徐勇辉 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2、2009-2-1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3、2009-2-1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改革开放30年中华老字号传承创新优秀企业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4、2009-2-1 伊力牌系列白酒 北京稻香村杯消费者喜欢的中国老字号品牌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5、5、2009-3-1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农四师安全生产委员会6、2009-3-1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农四师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标兵单位 农四师7、2009-3-5 林军独唱<我是屯垦戍边的好儿郎> 2009农四师春节联欢晚会节目三等奖 农四师春节联欢晚会组委会8、2009-3-1 徐勇辉 2008年度中国糖酒食品业十大人物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办公室、中国商报社9、2009-3-1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企业贡献奖 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办公室10、2009-3-1 伊力牌白酒 2008年度中国糖酒食品业畅销品牌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办公室、中国商报社11、2009-1-9 伊力牌白酒 新疆名牌产品 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12、2009-7-12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企业)奖 中华慈善总会13、2009-9-5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届乌洽会最具知名度商品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乌洽会领导委员会14、2009-11-5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伊力牌浓香型系列白酒产品的生产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15、2009-11-19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共和国干杯.推动中国酒业发展60企之优秀企业 华夏酒报社16、2009-11-19 徐勇辉 为共和国干杯.推动中国酒业发展 华夏酒报社17、2009-12-10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 中国质量协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10年荣誉1、2010-1-1 伊力牌系列白酒 2009年度畅销酒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流通协会2、2010-2-1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农四师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先进集体 农四师党委宣传部3、2010-2-1 舞蹈<跳动的音符> 农四师春晚节目三等奖 农四师春节联欢晚会组委会4、2010-2-8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微氧环境培制次高温曲工艺开发(科技进步二等奖) 兵团农四师5、2010-3-1 党群工作部 2009年度组织人事工作先进科室 农四师党委组织部农四师人事局6、2010-3-1 伊力特系列产品 2009年度中国糖酒食品畅销品牌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办公室、中国商报社7、2010-4-1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8、2010-6-18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2010-7-28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中国最佳诚信经营上市公司100强 中国上市公司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中国排行榜网站、南方企业家杂志社10、2010-7-28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中国上市公司最具竞争力100强 中国上市公司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中国排行榜网站、南方企业家杂志社11、2010-7-28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伊犁州第三届新欧杯太极拳一等奖 伊犁州太极拳协会、伊犁新欧中亚商贸有限公司12、2010-7-29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伊犁州第三届新欧杯太极拳三等奖 伊犁州太极拳协会、伊犁新欧中亚商贸有限公司13、2010-8-30 伊力典藏酒 第十九届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乌洽会)唯一指定宴会用(白)酒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大会办公室14、2010-9-5 伊力特展位 第十九届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最佳布展奖 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领导委员会15、2010-9-29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伊力牌浓香型系列白酒产品的生产)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16、2010-11-1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伊犁州第五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2011年荣誉1、2011-1-12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兵团质量管理先进企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2、2011-2-9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伊力特酒质控制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开发(科技进步一等奖) 兵团农四师3、2011-9-1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确认证书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4、2011-10-10 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2010年度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5、2011-11-21 伊力牌伊力老窖 伊力大曲 伊力王酒 伊力特曲 伊力醇酒 伊力金坛酒 伊力老陈酒 允许使用《符合标准信用产品标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协会6、2011-12-1 伊力牌白酒 新疆名牌产品 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7、2011.12.21 伊力王浓香型白酒 产品认证证书(优级) 中食联盟(北京)认证中心8、2011.12.21 伊力特曲浓香型白酒 产品认证证书(优级) 中食联盟(北京)认证中心9、2011.12.21 伊力特曲低度浓香型白酒 产品认证证书(优级) 中食联盟(北京)认证中心10、2011.12.21 伊力老窖浓香型白酒 产品认证证书(优级) 中食联盟(北京)认证中心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概况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始建于1956年,公司是由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四川德阳黄许印刷厂、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中心、伊犁州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法人单位以发起方式设立的上市公司。于1999年5月正式注册成立,是一个以“伊力”牌系列白酒生产为主业,涵盖科研、食品加工、野生果综合加工、生物工程、金融证券、印务、房地产、天燃气供应、宾馆、旅游服务等产品和产业相配套的多元化现代公司制企业。拥有员工1583人,占地96公顷,总资产达10亿元,年创利税超亿元。公司总股本为22050万元,1999年7月29日,“伊力特”7500万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公开发售,9月16日挂牌交易。公司以“重质量、创名牌、拓市场、求效益”为宗旨,凭借高效的运行机制,稳健务实的经营作风,创造了令人瞩目的“伊力特效应”。企业于1990年、1991年先后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农业部质量管理奖;1992年被国家六部委批准为“国家大型二档企业”;1993年被评为中国白酒制造业最佳经济效益百强之一、中国白酒制造业最大市场占有份额之一;1994年荣列中国饮料制造行业百强企业第49名、新疆工业行业十强企业、中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中国饮料制造业最大经营规模工业企业第78位、500家最佳经济效益饮料制造业第30位;1995年被评为中国企业最佳形象AAA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企业和全国信誉度百佳企业称号;1996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评为“八五”期间新疆轻工科技先进集体,荣获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先进集体称号;1997-1998年公司连获“全国食品工业科技进步优秀企业”称号、全国酒行业优秀企业奖、全国农垦工业利税百强企业;1998年公司连续被授予“全国食品行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1998年由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质量认证中心审核,公司质量体系和“伊力”牌产品通过与国际标准接轨的ISO9002质量体系和产品认证,“伊力”商标被评为新疆著名商标;1999年4月,公司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公司时刻把握改革开放的大好时机,顺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从观念创新、战略创新、市场创新、组织创新到管理创新,以振兴传统民族工业为己任,通过成功的经营战略实施和流程再造,建立供需双方互利互赢的生产链,内部实施有效的科学管理,使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始终紧贴顾客和市场需求,使公司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发展壮大,取得骄人的经营业绩。伊力特公司将以“伊力特”股票发行上市为契机,致力于“伊力特”品牌的延伸和扩张,大力实施多元化经营,在更广泛的领域投资发展,促进存量调整和增量投入、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有机结合,多层面地提高公司的业绩,树立企业优良形象。伊力特愿与各界同仁、广大投资者竭诚合作,携手共创辉煌明天。
锡业股份这次停牌时间预计多久
随时会复牌的!
锡业股份怎么样 行业分析及公司业绩评估?
锡业股份在有色金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稳步增长。根据公司公布的2019年年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7.42亿元,同比增长1.58%;实现净利润3.53亿元,同比增长38.64%。公司的主营业务铜材销售收入占比较高,达到了74.17%。锡业股份是一家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和加工的企业,成立于1998年,总部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铜、铝、铅、锌等有色金属的冶炼和加工。锡业股份在A股市场上的股票代码为601015。在未来,锡业股份将继续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扩大市场份额。同时,公司也将加强环保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有色金属行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产业之一,也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支柱产业。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有色金属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有色金属行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有色金属产量达到了5397万吨,同比增长2.2%。在未来,锡业股份将继续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扩大市场份额。同时,公司也将加强环保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
万顺兆业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万顺兆业股份有限公司是2016-08-31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兴湖路41号B栋306室。万顺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500MA34AJDF8P,企业法人陈华章,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万顺兆业股份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万顺兆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上海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所获荣誉
2005年获上海房地产销售额排名第6名、销售面积第2名。2003、2004年连续两年荣获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优秀公司的荣誉称号。2003、2004、2005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企业资信等级AAA级单位。2005年荣获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称号。2006年被评为上海市房地产18年杰出贡献企业、长江三角洲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80强、亚洲房地产最具竞争力企业。2006年荣获上海市重大工程立功竞赛优秀公司称号、获世博动迁安置基地建设优秀公司称号。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资料
证券代码:600890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行情证券简称:ST中房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国家:中国注册号:110000006176682注册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77号1号楼200房间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长远天地大厦C座二层注册资本:579,194,925元
我以前曾定投过工银信息产业股票型基金,中断3个多月后,再定投怎么也不成功,怎样解决?
定投中断之后,第二个月可以补缴接续,第三个月就视为解除合约,不允许在接续了;解决的办法只能是再重新办理一次定投,重新起算。。。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云南城投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主要业务涉及住宅综合体、旅游地产、养老地产三大板块,业务区域除云南外,拓展至成都、重庆、西安等西南中心城市,开发项目有昆明融城金阶、星海半岛、青城山谷、滨海滨江春城等。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有谁知道山东中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啊?这个公司怎么样啊,求好心人指点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03月12日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是一家专业从事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发、销售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中孚信息坚持自主创新,拥有齐全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涉密数据恢复、运行维护等。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11-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晋亿实业股票市值是多少?
根据我对股票的了解,目前晋亿实业股票行情还不错,总市值是47.96亿,流通市值是47.96亿,市净率是1.91。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晋亿实业是一家紧固件及五金工具制造商,主要产品有螺栓、螺母、螺钉、精线等紧固件以及扳手、钳类工具、切割工具等五金工具,产品广泛使用于国内众多企业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并远销美国、日本、欧洲等市场。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厦门钨业股票为什么改为DR厦门钨?
N、XD、XR、DR分别表示什么 解释如下: 当股票名称前出现了N字,表示这只股是当日新上市的股票,字母N是英语New(新)的缩写。看到带有N字头的股票时,投资者除了知道它是新股,还应认识到这只股票的股价当日在市场上是不受涨跌幅限制的,涨幅可以高于10%,跌幅也可深于10%。这样就较容易控制风险和把握投资机会。当股票名称前出现XD字样时,表示当日是这只股票的除息日,XD是英语Exclud(除去)Dividend(利息)的简写。在除息日的当天,股价的基准价比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要低,因为从中扣除了利息这一部分的差价。当股票名称前出现XR的字样时,表明当日是这只股票的除权日。XR是英语Exclud(除去)Right(权利)的简写。在除权日当天,股价也比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要低,原因由于股数的扩大,股价被摊低了。 当股票名称前出现DR字样时,表示当天是这只股票的除息、除权日。D是Dividend(利息)的缩写,R是Right(权利)的缩写。有些上市公司分配时不仅派息而且送转红股或配股,所以出现同时除息又除权的现象。
西部创业股票代码是多少?
你好,现在西部创业的股票代码是:000557,你也可下载股票软件直接搜索名字查询。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02月18日,法定代表人:何旭东,注册资本:145,837.47元,地址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8号C座一楼。公司经营状况: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公司在A股板块上市,招投标项目2项。建议重点关注: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60条,涉及“立案信息”等。以上信息来源于「爱企查APP」,想查看该企业的详细信息,了解其最新情况,可以直接【打开爱企查APP】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11月15日,法定代表人:郭彦君,注册资本:98,683.31元,地址位于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孤公路480号。公司经营状况: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公司在A股板块上市,招投标项目3项。建议重点关注: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63条,涉及“股权质押”等。以上信息来源于「爱企查APP」,想查看该企业的详细信息,了解其最新情况,可以直接【打开爱企查APP】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金浦钛业是一家钛白粉生产商,主要产品包括锐钛型钛白粉、金红石型钛白粉等,产品广泛应用于涂料、造纸、油墨、塑料管型材、橡胶、化妆品等领域,同时公司还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恒顺醋业股价为什么那个低?恒顺醋业2021年终报表情况如何?恒顺醋业股票会是未来大牛股吗?
今年以来,食品饮料行业发展势头比较低迷,不过这时候反而是挖掘投资标的的好时机。今天我们就来说说食品饮料行业中的一个分支食醋行业的龙头公司——恒顺醋业。在对恒顺醋业进行探讨之前,先将我整理好的食品饮料行业龙头股名单给大家分享一下,快快收藏吧:宝藏资料:食品饮料行业龙头股一览表一、从公司角度来看公司介绍:恒顺醋业不仅是目前中国最大的制醋企业,而且还是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是调味品业务。公司作为中国四大名醋之一镇江香醋的代表,在引领中国醋业发展的基础上,已形成香醋、白醋、料酒、酱油、麻油、酱菜等系列产品。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恒顺醋业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后,我们再一起研究研究恒顺醋业公司吸引人的地方,有投资的必要吗?亮点一:独具特色的经营模式公司为了产品销售的成果更加好,采取了传统渠道+现代渠道"双驱发动""双擎驱动"的营销模式。传统渠道的销售都有KA卖场、连锁超市、各类零售终端、批发商和餐饮店。一直用的经销合作模式就是"款到发货";加强经销商合规操作的意识可以通过缴纳"保证金"的合作制度。现代渠道则一般是通过特通、定制和电子商务等用来发展新业务。公司看重销售渠道的建设,在全国布局了多个办事处,包括了各地区的经销网点,此时也大力开拓线上业务。"以销定产,适度库存"是公司组织生产的的理念模式,依据订单安排生产。比如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询比议价采购等方式,属于常见的采购方式。 亮点二: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较大的盈利潜力恒顺醋业是生产香醋企业的佼佼者,它所代表的镇江香醋源远流长,在市场上知名度很高。同样的,恒顺醋业作为知名品牌很受关注,相对于其他食醋品牌,恒顺的市场占有率更大,识别度也更高,这家企业具备较为明显的规模优势和头部优势。从收入整体来看,恒顺醋业的企业规模在食醋行业中排名非常靠前,但是和调味品行业的其他企业比较一下,目前恒顺的规模还很一般,因为食醋行业的发展,所以在未来恒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长远来看,恒顺所具备的企业规模优势在未来将得到充分发挥,将会从上下游产业链方面获得比较高的议价权。由于篇幅受限,更多关于恒顺醋业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我整理在这篇研报当中,点击即可查看:【深度研报】恒顺醋业点评,建议收藏!二、从行业角度来看市场方面,得益于人口基数和消费需求的增长,食醋规模的不断扩大,增长率的保持也较为可观。但大市场下,我们食醋行业仍然以大量中小企业为主,行业集中度较低。就长远来看,随着调味品行业的不断增大,行业集中度的提升是必然的,对食醋龙头企业来看是一个可遇而不可求的发展机遇,说的是恒顺醋业也将会有大的提升空间。总体来说,作为行业内的佼佼者的恒顺醋业,从我的观点看,恒顺醋业在未来必将成为红利的最佳享受者,迎来高速的发展志在必得。由于文章具有特殊局限性,即滞后性,如果您很想具体了解恒顺醋业未来的真实行情,只要点击下方链接,专业的投资顾问将会找到您,为你诊股,帮您看看关于恒顺醋业的最佳买入或者卖出的好时机:【免费】测一测恒顺醋业是高估还是低估?应答时间:2021-12-07,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恒顺醋业股票走势上证
恒顺醋业这只股票近期一直在横盘震荡整理。目前被60日线压制,短期之内股价难有表现。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871-65016111,公司邮箱zhangmeng@biovalley.cn,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4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1条。公司介绍: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1999-06-13在云南省昆明市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新区生物谷街999号。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艳和,注册资本12,8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的。云南生物谷是一家灯盏花系列药品研发商,集研究、开发、原料种植、生产和销售于一体,产品基本用于心脑血管系统疾病领域,其中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生脉胶囊、灯盏花滴丸、灯盏细辛软胶囊四个品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更多同行分析,上企知道了解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06月13日,法定代表人:徐天水,注册资本:12,800.0元,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新区生物谷街999号。公司经营状况: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公司拥有184项知识产权,目前在招岗位3个,招投标项目1项。建议重点关注: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37条,涉及“法院公告”等。以上信息来源于「爱企查APP」,想查看该企业的详细信息,了解其最新情况,可以直接【打开爱企查APP】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1999-06-13在云南省昆明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新区生物谷街999号。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301007134092367,企业法人林艳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中西成药原料及其制剂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农副产品收购及加工;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云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16645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242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4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西南药业股怎么样
今天也关注到此股 有一定上涨趋势。 1 重组 2 诱多 可能性大 如果赣州稀土能够借壳西南药业,并且其储量、产量等利好信息能在股市上合理兑现,西南药业股价必将数倍于广晟有色。2010年,广晟有色股价最高时已经过百,目前维持在70元上下。西南药业在一周内从11.50元起步,拉高到14.12元也就并不为奇了。 一纸澄清公告让借壳幻想破灭之后,西南药业在3月21日近乎跌停。对于是否因谈判失利而停止借壳,重庆当地资本圈也未能知晓,并认为"可能做得比较隐秘"。太极集团由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控股,多位重庆上市公司人士均表示,近期未曾听说政府有意主导西南药业的重组。 太极系的卖壳欲望 实在是因为太极系的卖壳冲动由来已久,才让有关太极集团旗下企业的重组消息引人关注。 深陷2004年"重庆担保圈"的太极系一直脱身乏术,旗下太极集团、桐君阁、西南药业三家之间相互持股、相互担保,把当年涉及ST长运、ST星美、ST朝华等多家上市公司的担保危机硬扛为太极系内部的担保圈。截至2010年中报,太极集团的担保总额为8.86亿,占公司净资产的65.8%;桐君阁担保总额为4.44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119.4%;西南药业担保额2.01亿元,占净资产的45.3%。 有权威消息称,2012年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要争取实现全部上市。而占了三个壳资源的太极系首当其冲,成为被整合的重点考虑对象,试图出售壳资源以缓解担保压力。 上述知情人士介绍:"太极系三个壳之间业务有重合,因此一直有卖壳的打算,但业内普遍认为,桐君阁被出售的可能性最大。" 三家企业中,桐君阁医药工业非常薄弱,只占其营业收入的4.27%,主要业务收入来自医药商业零售。在四川、重庆两地,桐君阁据称有7000家门店,但只有10%的自营店,业务模式比较单一。而且从资产质量上看,桐君阁的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也最高。 选择西南药业,也令上述知情人士不解:"西南药业有不错的实体业务,经营能力比较稳定。"不过他也承认,桐君阁此前几乎重组成功,但其债务问题实在难以理清,"相比而言,西南药业这个壳更干净一点"。 另外,2010年10月太极集团主打产品曲美被下架之后,给太极系带来的"不良反应"还将持续。1月28日,太极集团明确表示,2010年公司业绩将出现大幅度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卖壳自保顺理成章。 但对于可能的借壳者赣州稀土,上述人士认为并非完全退出:"如果重庆市政府肯让西南药业的壳资源流到外省,想必是有互换资源的内容。只要利益分配合理,借壳公司并不是没可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