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中国几月几号开始实施发票新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你到当地地税官方网站去查询吧。各地情况不一样。  如:  湖北7月启用新版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  记者日前从湖北省国税局获悉,为了适应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调整,该局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湖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和《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各地旧版发票使用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据介绍,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有《湖北省收购统一发票》、《湖北省棉花收购统一发票》、《湖北省粮油收购统一发票》,加上版面与联次的不同,共有十余种之多,加大了各地管理成本和难度。现将三种收购发票统一为《湖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收购发票》一式四联,规格为:175x95mm,种类代码为:22041,发票代码为:44102,金额版本为万元版及万元版以下。  新增《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发票。目前销售农产品的普通发票也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农产品的品名。由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范围广泛,不利于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为加强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管理,新增《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销售发票》一式四联,规格为:175x95mm,种类代码为:21441,发票代码为:24101,金额版本为万元版及万元版以下。《销售发票》仅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时使用。  广东7月1日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  记者日前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根据(粤地税发[2009]103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新版地方税收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据悉,此次发票换版涉及广东省使用的所有地方税收发票(不含深圳),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和各市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包括即刮即奖发票)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止。其他旧版地方税收发票(含印明单位名称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税务部门指出,存有空白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存有空白旧版其他地方税收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广西地税新版普通发票7月启用  据广西地税消息,为配合在广西全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提高广西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防伪功能,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假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广西地税将实行第三轮普通发票换版。新版发票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启用后,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今年9月30日。从10月1日份开始,新版发票全面推广使用。  此次换版的新发票简化了发票的种类,将原来的10类50种发票简并为5类42种。按票种式样管理权限、发票开具方式、是否有奖三种形式,新版发票可划分为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全区统一式样发票、冠名发票,电脑版、手工版和定额版发票,有刮刮奖发票和无刮刮奖发票。各种发票在规格上分别作了相应的调整。  北京:  记者今日从地税部门证实,本市将于7月启用新版地税发票,发票的代码将有所变化。同消费者关系最密切的地税发票有:《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等,具体如餐饮类发票、停车场发票、出租车票、银行代缴话费发票等。  记者今日向地税部门证实这一消息时,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地税部门已陆续向各相关单位作出口头告知,提示单位合理安排各自的购票数量。  据地税部门有关人士透露,本市决定启用新版发票,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全国税务机关从今年1月1日起推行统一的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识别和查询。目前,本市的国税发票已经使用了新版发票。  据地税部门有关人士透露,此次本市地税发票改版将涉及所有的地税发票,包括手撕发票、税控打印发票等。目前,市地税局票据部门正在研制当中,具体会变成什么样,现在还不确定。但业内人士估计,考虑到跟税控系统的适应等方面因素,新版发票在样式上可能变化不大,最大的变化将是发票的代码。  目前,市地税局尚未出台启用新版发票的正式文件,但已经口头通知各区县地税机关,而且将启用时间初步定在7月。至于新版发票启用后,旧版发票如何处置,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根据以往发票改版的经验,新发票发行后,税务部门通常都会给旧版发票保留一段有效期以为缓冲。此次改版是否会留出缓冲期以及缓冲期将有多长,消费者需要关注北京地税部门到时候发布的相关公告。

长期待摊费用最新规定

长期待摊费用最新规定如下:一、介绍长期待摊费用是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下,企业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二、规定1、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大于1年。2、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3、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4、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三、核算方法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计提小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从定义可以看出,改扩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而言,小企业准则规定是不能对折旧年限进行调整的,所以只能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核算原理和方法均一致。3.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该支出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借记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北京新建商品房销售新规征求意见:样板间须所见即所得

7月8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涉及样板间“所见即所得”、热销情况采取公证摇号销售、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内容。北京市住建委表示,此举是因为部分开发企业在宣传推广新建商品住房时,过度装饰样板间、过分美化楼盘展示、不实宣传周边配套以吸引客户。在实际交付时,购房人产生了“货不对版”、“严重减配”感觉,群众意见较大。据了解,今年5月,北京市首批30宗住宅用地集中出让,各地块均明确了未来建设的最低标准,其中8宗地块还通过评标确定了高标准建设方案。违反《通知》规定的,由北京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并按《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记分。整改期间,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该项目网签。涉嫌虚假广告的,移转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样板间“所见即所得”《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前,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交付样板间应该是“所见即所得”。为此,《通知》提出“三个一致”和一个“不得”: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应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房企“严禁渲染紧张氛围促销”《通知》规定,企业在制作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项目以外的展示内容应当与现状保持一致,不得展示未建设内容。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影响展示内容的,应及时调整销售宣传材料;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不利因素。严格销售机构、人员、行为管理。在项目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不利因素内容、销售政策法规、规范推广用语等方面。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佩胸卡上岗,线上销售应实名,同时提出了销售人员“四严禁”,即:严禁虚假不实宣传、严禁误导客户处置占有公共部位、严禁宣传周边未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严禁渲染紧张氛围促销。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将参考其他城市经验做法(上海、杭州、宁波、温州),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不少于2次的“工地开放日”,组织购房人进入工程现场了解项目实地情况,对购房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企业应维修整改并反馈购房人。鼓励通过在线视频向购房人实时展示施工进度。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开发企业除应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有关规定,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外,还应组织购房人对预售方案中所列的装修质量标准进行查验。热销情况采取公证摇号销售北京市要求企业加强销售管理,如项目出现热销情况(项目登记意向客户超过批准销售房源三倍),应采取公证摇号的方式,优先面向符合北京限购政策的北京市无房家庭、属地居民家庭、周边单位职工家庭销售。具体优先购买顺序和购房家庭条件,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项目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北京要求项目宣传推广材料应形成书面、影像材料留存备查,并鼓励开发企业对项目宣传推广情况及材料进行第三方公证。留存备查内容主要包括:销售现场及线上销售用于宣传推广的展板、沙盘、楼书、图册、APP软件等;销售人员培训内容、教材、记录等;售楼场所信息公示情况;“工地开放日”和质量查验过程中购房人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和维修整改记录;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布置情况。《通知》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向购房人展示样板间,介绍材料、工艺、尺寸等内容;同时告知项目不利因素并由购房人书面确认。原题:《北京新建商品房销售新规征求意见:样板间须所见即所得》

印花税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印花税最新规定是什么?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也就是从5月1日开始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由0.5‰贴花降为0.25‰。记其他账簿由原来每本5元的印花税改为免收。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明或者画销。二、印花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营业账簿印花税新规定?

第一,每个企业必须有账簿;第二,账簿印花税必须交纳。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营业账簿印花税新规定

营业账簿的印花税征收标准具体如下:1、营业账簿的印花税征收标准从原来的每本5元调整为每页0.5元,即每张营业账簿的印花税征收标准为0.5元;2、对于已经购置的营业账簿,自2022年1月1日起,如继续使用,则应按照新标准补交印花税。对于未使用的营业账簿,可以选择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换未使用的营业账簿或者补交差额印花税;3、对于新购置的营业账簿,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征收印花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征收条件如下:1、营业账簿必须是由税务机关认可的印刷企业印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制标准和规范;2、营业账簿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包括账页编号、日期、摘要、借贷金额、账页总计等内容;3、营业账簿必须真实、准确地记录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不得有虚假记录或者漏记、错记等情况;4、营业账簿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不得私自销毁或者随意更改。综上所述,企业在使用时需要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印花税。具体的印花税征收标准和缴纳方式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了解和遵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山房产契税最新规定

中山房产契税最新规定如下: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3、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享受契税下调的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二套房、三套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综上所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契税计算方法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笑销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答乎;(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巧灶、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罩含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2022三套房契税新规

法律主观:二套房契税契税税率按照房价的3%缴纳,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第二套房和契税不享受优惠政策,参照国家规定对购买普通住房征收契税的标准为:90平方内1%、90平方至144平内1.5%,如果不是购房或超过144平按3%缴纳,非普通住房按3%缴纳。1、房本满五年:(普通住宅)契税1%,(面积小90平方米),1.5%(面积90-140平米),3%(面积大于140平米),卖方名下仅有一套房产,个税1%,卖方名下仅有一套房产,个税免交,营业税免交,(非普通住宅)契税3%,个税同上,营业税差额征收。2、首套面积在90平米以下1%的契税,首套在90平米以上1.5%的契税,二次购房3%的契税(不管多大面积)。契税是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法律客观:一、首套房契税优惠政策房产局执行个人购房标准,财政部房产新政规定,对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头次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调整到1%。这一契税优惠规定的三个前提条件之一,便是享受优惠的商品房必须为业主的第1套住房。界定首套住房房产局和财政局给出了答案。查询头次购房信息,以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为查询依据。受理个人头次购房信息查询时,需审核查询人身份证明、商品房预(现)售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本人不能亲自查询时,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以购房人为单位,基于购房产权信息系统的界定标准,规定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无产权登记记载的,或者有产权登记,但是产权来源是自建、继承、赠与、房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都属于头次购房,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将给予出具《头次购房证明》。标准还规定,查询个人购房信息的地域,只限于出具《头次购房证明》机构所登记的区域范围。二、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乐居注:原政策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我们在进行缴纳契税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对于不同的面积以及是否是首套房都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对于首套房契税新政策2022来说,我们是对于首套房有一定的优惠的,而且,我们在进行缴纳的时候,如果是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进行申请免缴的。

2022年首套房契税最新规定

买房子需要缴纳契税,如果是首套房的话,能够享受一定的契税减免和优惠政策,随着2022年新契税法的发布,大家都很关注2022年首套房契税最新规定,那么2022年首套房契税会上调吗?2022年首套房契税政策有哪些?接下来我们为大家来解答。2022年首套房契税最新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的内容,契税优惠政策如下: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3、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2022年首套房契税会上调吗?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受公众关注的是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基于目前1%-2%的实际税率,有自媒体将新契税法第三条的规定,解读为契税税率上调,可能引发购房成本上升。对此,公众也纷纷表达了“契税上调”的忧虑。其实,淡定一点,新的契税法没啥影响。8月11日通过不假,也说了是3-5%不假,但这跟之前的《契税暂行条例》是一致的,没有变化。最关键的是,在住房交易环节,财政部在2016年专门打了个补丁,对购买首套和二套的家庭,契税有减免。以后你买房啊,还是按照财政部的补丁来,契税大概在1-3%之间。从全国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基本没有按照5%(征收契税)的,基本都是3%左右,很多城市出台的减免契税的政策后,契税也就在1%-3%。公开资料显示,以上海为例,90平及以下住房,首套房契税按总房款的1%缴纳,非首套按3%缴纳;90平以上的,首套房契税按1.5%缴纳,非首套,按3%缴纳。再如,长沙规定,首套和二套房产小于或等于90平的,均按总房款的1%缴纳契税;大于90平,首套按1.5%,二套按2%。以上就是2022年首套房契税最新规定介绍,从目前情况来看呢,官方暂未发布任何关于契税上调的通知和文件,因此2022年首套房契税不会上调。根据目前大多数城市出台的契税减免政策可知,首套房的契税基本在1.5%左右,所以准备在2022年买房的朋友们,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自己所在地区的首套房契税是多少。

2021年首套房契税新规有哪些

首套房契税新规是大家比较关注的话题,对房产面积对应的征收契税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不同地区契税税率是不一样的,那2021年首套房契税新规有哪些?我们将介绍2021年全国各地契税征收标准一览表,一起来了解下吧!2021年首套房契税新规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的内容,契税优惠政策如下: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儿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3、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2021年全国各地契税征收标准一览表1、南昌:购买90平米(含)以下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税率缴纳;购买90平方米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5%税率缴纳;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1%税率缴纳;购买90平方米以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2%税率缴纳。其他情形:按3%税率缴纳。2、杭州:家庭名下首套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或税务核定价格的1%;大于90平方米的,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或税务核定价格的1.5%。家庭名下二套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或税务核定价格的1%;大于90平方米的,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或税务核定价格的2%。3、郑州:首套和二套房面积在90平以下的,均按总房款的1%缴纳契税;首套房面积在90平以上的,按总房款的1.5%缴纳契税;二套房面积在90平以上的,按总房款的2%缴纳契税;二套及以上非住宅的,契税均按4%缴纳。4、武汉: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1.5%;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5、上海:90平及以下住房,首套房契税按总房款的1%缴纳,非首套按3%缴纳;90平以上的,首套房契税按1.5%缴纳,非首套按3%缴纳。6、长沙:首套和二套房产小于或等于90平的,均按总房款的1%缴纳契税;大于90平,首套按1.5%,二套按2%。7、成都:若买方是首次购房(包含夫妻双方首套房契税2021年新规定,购房面积小于90_,契税=成交额×1%;购房面积是在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之间,契税=成交额×1.5%;购房面积是在144平方米以上(包括144平方米),契税=成交额×3%。2021年首套房契税新规有哪些?以上就是我们介绍的2021年全国各地契税征收标准一览表,大家可以作为参考,真正明白2021年首套房契税新规的内容才能避免被骗哦。更多房产知识可以继续关注这里了解。

固定资产折旧率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什么是折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随着资产消耗而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把折旧费计入成本费用是企业回收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手段。一、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率指一定时期内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按计算方法可分为个别折旧率、分类折旧率、综合折旧率;按期间计算,可分为年折旧率和月折旧率。个别折旧率,是根据某项固定资产的原值与预计使用年限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占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的比率。分类折旧率,是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分类计算的平均折旧额占该类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综合折旧率,是按全部固定资产综合计算的平均折旧额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二、折旧范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特殊情况(一)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二)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三)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固定资产折旧率指一定时期内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2020汽车购置税新规计算公式是什么?

汽车购置税新规计算公式是汽车成交价格*10%,按照要求,汽车的购置税为车辆成交价的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四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第六条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汽车购置税2021新规计算公式是什么?

购置税=价税总计÷1.13×10%(目前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3%)。购置税一般由车主承担4S店代缴,因为购置税按发票报价计算,所以有的4S店可能会修改发票价逃税,根据《购置税法》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按不同的购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报送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退回,并要求予以更正和补充。原证书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原证书有误的,由发证单位重新开启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发证单位印章。原凭证金额错误的,由发证单位重新开立,不得在原凭证上更正。会计凭证应当以经审计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为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最新规定

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以收回的残余价值-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10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据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预计净残值与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预计净残值是有差异。1、在确认标准上,没有明确的基准,都由企业分析预计;2、在变化上,企业会计准则可以调整预计净残值,而企业所得税法一经确定不得调整。因此,企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发生变动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回来,不得变动。法律依据:1、内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2、外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民法典表见代理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1、无代理权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和法律意义之行为,即出示能够证明自己具有代理权的授权书或声称代理本人的行为。当然这里的授权书是不真实的,否则就构成有权代理。2、无代理权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他人办理事务一般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故不具有成立表见代理的可能。表见代理中并不能只确定代理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使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以成为代理人,理由是代理的效力由本人承担,代理人不因其代理行为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不产生对其有利或无利的问题,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具有代理人的资格。在实践中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授予代理权,亦是常见的现象。表见代理属于代理这个大的范畴之内,因此可以推定,表见代理中代理人亦可出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而不能一概认为,表见代理的代理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关于2022年福利费的最新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税金,即销售税金及附加2、其他支出,是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哪些费用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1、企业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福利部门的人员工资都列入职工福利费。2、为企业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供暖费,困难补助,体检费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3、遇年、节组织全体员工聚餐发生的餐费属于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可以做为职工福利费列支。4、企业组织优秀员工或者全体员工外出旅游支出,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5、企业工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旅游支出应从工会经费中列支不得列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工会与企业共同组织的发生的旅游费用可以先择列入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费。6、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作为礼品发放给员工做福利的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但在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上要进行调整。

印花税最新规定 需要计提吗

不需要计提。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印花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购买印花税票或支付印花税时(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银行存款二、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章费用第六十五条规定: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计提就是计算和提取。按规定的比率与规定的基数相乘计算提取,列入某科目。是指在一个规定的基数上(如支付的合法员工薪酬),乘以规定的比率(如应付福利费全国规定的都是工资的14%),按此方法计算出来的就是应提取的应付福利费过程,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就是对后一句话的解释。扩展资料计提时机1、在权责发生制前提下,预先计入某些已经发生但未实际支付的费用。2、根据制度规定,计算、提取有关的(留存、减值)准备。3、预计某些应付账款。4、其他符合会计制度的预计项目。四项计提按照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的谨慎性原则和真实性原则,财政部[1999]35号文增加了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加上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统称四项计提。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是指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应将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指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以收回的部分,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并计入存货跌价损失。 简单的说就是由于存货的可变现价值低于原成本,而对降低部分所作的一种稳健处理。计提减值准备是指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的减值准备,并冲抵投资收益。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指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记入管理费用。待实际发生坏账时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金额,使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反映扣减坏账后的净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提

新规下税金及附加包括哪些内容?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用于汇总反映企业主营业务中应该予以费用化的各项费用。税金及附加包括企业所得税吗?1.税金及附加包括七个税种和二附加。其中七个税种指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二个附加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经营后所得征收的,而“税金及附加”核算的是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费,因此,不计入税金及附加。税金及附加属于营业成本吗?税务部门所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中是这样解释的:第二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据此,税金及附加不属于营业成本的范围。税金及附加包括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吗?税金及附加科目一般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有房有车有土有花)。个人倾向于,将所有以流转额为基数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列于该科目核算,比如各地的防洪费(河道费)。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个人所得税不计入该科目,只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应交税费)。多选题:下列()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A.增值税B.消费税C.印花税D.所得税解析: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必然不计入税金及附加。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是收入的减项,计入税金及附加。印花税,旧规下计入管理费用,新规下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计入税金及附加。所得税是一项费用,计提时不通过税金及附加核算,(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费用)。

2022职称评审新规定

2022职称评审新规定具体如下:1、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方面,贯彻落实人社部有关精神,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加快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2、在改进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面,完善基层中小学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结合我省基层中小学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将由省教育厅负责研究制定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价标准,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3、在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方面,由省卫健委负责制定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新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把能看病、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临床医务人员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鼓励卫生专技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体系;4、在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布局方面,省人社厅负责组建山西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将设在省工信厅的山西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设在省人社厅的山西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和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的高级经济师农业经济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优化整合。5、在高级职称认定方面,省人社厅明确,从省外、中直驻晋单位流动或军队转业安置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省属单位工作的,原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到市属单位工作的,原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由各市人社局负责认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请问月薪1万4,按照最新规定缴税要缴多少?

月薪1万4,在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和社保扣除等情况下,按照新税法规定每月需缴纳690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14000*12-60000-36000)*0.1+36000*0.03=8280。此为年总缴税额,平均每个月为6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央行解读资管新规:监管协调有哪些举措?

2018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意见》于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审慎决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学合理的意见,结合市场影响评估结果,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以下修改完善。 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 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 收益 ,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 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二、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 理财 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 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三、《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四、《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 《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但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意见》对资管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对不同类型产品监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是《意见》的基础。《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监管要求相对宽松,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对产品从以上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实践中,不同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按照机构类型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因而需要按照业务功能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贯彻“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一方面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分别对应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不同的投资群体,体现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投资性质将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可区分产品的风险等级,同时要求资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可避免“挂羊头卖狗肉”,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六、《意见》在哪些方面强化了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职责?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资管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健全资管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三是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意见》如何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 《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等。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 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为此,《意见》规定,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作出上述规范的目的是,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在规范非标投资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还需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八、《意见》如何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收益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同时,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 《意见》在禁止资金池业务、强调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管产品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的行为,《意见》明确予以禁止。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产品,《意见》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规模,需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九、《意见》关于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与现有各类机构的相关标准是何种关系?二者如何衔接? 资管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为了应对操作风险或其他非预期风险,仍需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或在资本计量时考虑相关风险因素。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不同: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理财业务收入计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保险资管计划按照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则按照税后利润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 综合考虑现行要求,《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目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意见》并非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意见》的标准,在具体细则中进行规范。 十、为什么要打破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如何实行产品净值化管理? 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第四,分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此外,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 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意见》强调金融机构的业绩报酬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要求金融机构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由托管机构核算、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核算原则。首先,要求资管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同时,允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十一、如何规范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金融机构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杠杆。在负债杠杆方面,《意见》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在分级产品方面,《意见》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2:1。 十二、如何消除多层嵌套并限制通道业务? 资管产品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程度,导致底层资产不清,也拉长了资金链条,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大量分级产品的嵌入,还导致杠杆成倍聚集,加剧市场波动。为从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的动机,《意见》明确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同时,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考虑到现实情况,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 十三、《意见》对智能投顾业务作出了哪些规范?主要考虑是什么? 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金融业的服务方式,在资管领域就突出体现在智能投资顾问。近年来,智能投资顾问在美国市场快速崛起,在国内也发展迅速,目前已有数十家机构推出该项业务。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资管等业务,由于服务对象多为长尾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如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不到位,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而且,算法同质化可能引发顺周期高频交易,加剧市场波动,算法的“黑箱属性”还可能使其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技术局限、网络安全等风险也不容忽视。为此,《意见》从前瞻性角度,区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在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管业务,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应当报备模型主要参数及资产配置主要逻辑,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质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统异常引发羊群效应时,应当强制人工介入。 十四、对资管业务的监管理念是什么?监管协调包括哪些举措? 针对分业监管下标准差异催生套利空间的弊端,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是规范资管业务的必要举措。《意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为穿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继续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十五、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产品分拆、误导宣传、资金侵占等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意见》的过渡期如何设置?“新老划断”具体如何实施? 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置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还需制定过渡期内的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最新规定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又进行了补充: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

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2015年新会计准则有哪些新规定

一、无形资产准则  该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减值、处理和报废、披露等方面作了规范。与现行会计制度比较,主要增加或修订了以下内容:  1、关于无形资产的计量。(1)准则明确,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或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予以确定。(2)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计价。而现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按评估确认价值计价:其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被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3)对于接受捐赠的,准则明确,如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不存在活跃巾场的,按该上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此内客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未作明确,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4)对于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准则规定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同;而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是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5)明确了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2、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准则明确,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对于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从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其摊销年限的确定原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现行企业财务制度基本相同。  3、关于无形资产减值。这是准则新规定的内容,企业应定期至少于每年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价准备:(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该无形资产的巾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己超过可收回余额的情形。计提减值阶备后,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或部分消火,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4、关于无形资产处置和报废。(1)对于出租和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收入准则确认;(2)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其情形主要包括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或者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均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5、关于信息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帐目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土地使用权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6、关于衔接办法。对于该准则施行之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二、借款费用准则  该准则主要是对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进行规范。  1、关于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准则规定,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应当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己经开始。现行会计制度未作类似的规定。  2、关于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准则规定,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为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每笔资产支出乘以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除以会计期间涵盖无数的相加,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只有一笔专门借款的,资本化率为该坝借款的利率;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这一规定表明,专门借款中尚未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部分款项的利息不得予以资本化,这与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向。  3、关于暂停资本化。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现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此虽有相应的规定,但未明确“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时间界限;而其他企业现行会计制度则未作此项规定。  4、关于停止资本化。准则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人或建造为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准则对此明确了几个方面的判断标准。现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停止资本化;其他企业现行会计制度则规定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停止资本化。  5、关于信息披露。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信息:(1)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2)当期用于确定资本金额的资本化率。三、租赁准则  该准则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1、关于租赁的分类。租赁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关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融资租赁:①租赁开始日会计处理: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长期应付款,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如租入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不大,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摊销,分摊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③初始直接费用处理: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帅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④或有租金处理: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2)经营租赁:经营租凭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接直线法或其它更合理的方法确认为费用。  3、关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融资租赁:①租赁开始日会计处理;以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融资租赁款可采用总额法核算(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租金、手续费等),也可采用净额法核算(仅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对未实现融资收益核算仅适用于采用总额法的公司,其包括租金和利息。②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工分配,分配办法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与按实际利率从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悄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③初始直接费用处理: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④逾期未收租金处理:超过一个积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了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⑤计提坏帐准备: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应当合理计提坏账准备。⑥对未担保余值检查处理: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或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均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率。⑦或有积金处理: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2)经营租赁: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接法或其它更合理方法确认为收入。  4、关于售后租回交易。(1)形成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俏之间的奖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此外,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分别按融资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形成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此外,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分别按经营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多内容请关注:http://cq.whrhkj.com  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核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上述3一(1)—④、⑤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该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四、现金流量表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易部分。(1)取消原“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2)将原“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改为“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的返还;(3)取消原“收到的积金”项目,并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4)将原“支付的增值税款(后改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支付的所得税款”和“支付的除增消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一个项目,合并为“支付的各项税费”一个项目反映;(5)取消原“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并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部分。(1)将原“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和“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一个项目反映;(2)将原“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个项目反映。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部分。(1)将原“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改为“吸收投资所收到的观念”项目;(2)将原“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和“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一个项目反映:(3)将原“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分配股利、利润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一个项目反映;(4)取消原“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分别并入“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两个项目中反映;(5)取消原“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和“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两个项目,并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琐目中反映。  4、补充资料部分。(1)对原披露的“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部分的“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等四个项目,调理为“债务转为资本”、“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三个琐目:(2)对原“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部分的有关项目作了修订:将“计提的坏帐准备或转销的坏帐”项目调整为“计提的资产损大准备”项目;取消“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项目,增值税有关内容分别在“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项目和“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反映;增加了“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摊费用减少(减:增加〕”、“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和“其他”四个项目。五、债务重组准则主要修订的内容  1、关于债务重组定义。取消了原定义中“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概括了债务重组定义的内涵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  2、关于债务重组方式。对原“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区分为“以低于债务账画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不同情况。    3、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1)将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部分,修改为确认为“资本公积”:(2)确认为资本公积部分的计量,不再考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增加股本的公允价值问题,同时考虑了转让非现金资产等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如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务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4、关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除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其差额部分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外,其他债务重组方式均不考虑债务重组损失,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如果重组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股权),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与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修订后的准则施行之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六、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关于定义和新概念。主要是对可收回金额重新定义;对投资成本分为“初始投资成本”和“新的投资成本”进行表述。  2、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以放弃非货币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确定;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确定。  3、关于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1)调整时间,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于“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计提,增加了“至少在年度终了时”提法;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检查,原规定定期进行,新规定增加了“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均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不再提“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这一前提。(3)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而价值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4、关于投资的划转与处置。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大。  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修订后的准则施付之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新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应按新准则的规定处理。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增加了“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了以更正”这一规定。  2、准则执行范围,原规定暂在上市公司执行,现规定所有企业执行。八、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关于准则不涉及的事项。删除了原准则不涉及“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事项的规定,将其纳入准则规范范围。  2、关于准则涉及的术语。取消了原来的“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两个术语,不再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  3、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发生补价的,相应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收到补价的,相应减去部分金额(按补价除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算)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补价减去以上部分金额确认为收益。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接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该准则修订后,不再将非货币性交易区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会计处理中,个再考虑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低于(或高于)其账面价值这一因素,如此,非货币性交易不产生损失。  4、关于信息披露。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修订后的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办法与新准则规定的办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新规规定投资者连续12个月累计3次中签后不缴款,6个月内不能参与打新,怎么理解

其属于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依据《证券承销与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扩展资料:证券承销与发行的相关要求规定: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当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购资金量。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承销与发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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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2022

小汽车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5%。以下是关于汽车折旧年限的详细介绍:1、概况: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上有规定如下(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残值比例统一规定为原价的5%。2、其他:即使是二手车,其折旧年限也是从购买之日算起的5年。贬低汽车有几种不同的方法,很容易混淆。一般包括直线折旧法(直线法)、加速折旧法(MACRS)、特殊折旧法(特殊折旧备抵法)。汽车的折旧费公式1、平均年限法 公式: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例如:10万元的汽车预计使用10年,那么每年应按1万元折旧费计算。比如:(1)第一年末,汽车的价值就变成9万元了;(2)第二年是8万元;以此类推。2、工作量法 公式: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折旧额=原值(已经行驶的里程/预计使用里程)例如:10万元的汽车预计行驶里程为10万公里,每行驶1公里提取1元的折旧。也就是说在行驶1万公里后,汽车的价值是9万元;在行驶2万公里后,汽车的价值是8万元;简单吧?以此类推。3、双倍余额递减法 公式:按折旧百分比的20%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汽车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2021

2021年汽车折旧年限是4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是: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机动车报废年限标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2021年汽车折旧年限是4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是: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机动车报废年限标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汽车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2022

2022年最新规定汽车折旧年限为4年。除了税务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的规定之外,对于房屋、建筑物的折旧最低年限是20年。如果是火车、机器、飞机、轮船以及其他的生产设备,则一般折旧最低年限是10年。2022年车辆折旧费,需要物价机构评估。建议委托律师处理。车辆折旧费是车辆投资回收的财务表现形式,它是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更新车辆,以维持运输再生产。车辆折旧费不能反映国民经济对运输车辆的投入,能有效反映车辆折旧的经济价格的是车辆的资金回收费用。车辆折旧费的调整方法是以车辆的资金回收费用(在社会折现率条件下)替代车辆的财务折旧费。汽车折旧计算方法1、平均年限法:公式: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2、工作量法:公式: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折旧额=原值(已经行驶的里程/预计使用里程)。3、双倍余额递减法:公式:按折旧百分比的20%计算。

汽车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2023年

2023年最新规定汽车折旧年限为4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是: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机动车报废年限标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车辆折旧费是车辆投资回收的财务表现形式,它是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更新车辆,以维持运输再生产。车辆折旧费不能反映国民经济对运输车辆的投入,能有效反映车辆折旧的经济价格的是车辆的资金回收费用。车辆的折旧指标:对车辆的有形和无形损耗以及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等进行理论建模,通过公式和参数对其进行精确计算,这不但会由于其复杂性而难以实现,而且在实际应用中也没有这样做的必要。在二手车的鉴定估价业务中,常用“系数”来表示车辆的新旧程度或保值特性。这样的系数综合了多个对二手车车况交易有影响的因素,称为指标参数:常用的指标参数有:有形损耗率、成新率、折旧率、保值率和折损率等,其中成新率应用最广也最重要。机动车辆的有形损耗率又称为车辆的陈旧性贬值率,是指车辆的现时实体损耗状态与其全新状态的比率。车辆的有形损耗率反映车辆实物状态的损耗程度或车辆性能的劣化程度,表明车辆的陈旧程度。一辆全新的车辆,如果不考虑因产权的占有而承受的沉没成本,因其实物状态没有发生任何损耗,有形损耗率为零,实体性贬值为零:一辆完全报废的车辆,如果忽略其作为废品还存在的残留价值,那么从实物状态和功能上讲,陔车已经被完全损耗掉了。作为车辆,它已经没有任何使用价值,这时它的有形损耗率为100%。处于上述两个极端情况之间的车辆,其有形损耗率则介于0~100%之间。

坏账准备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坏账准备计提的最新规定如下:《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损失的核算在备抵法下,可以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金额百分比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不能全额计提坏账的情况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增值税 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既作为 纳税 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下面 网 小编为你介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1、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 发[2003]017号) 2、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 5、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 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6、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的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其税额按照所随同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可允许抵扣。 7、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规定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其中,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8、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 法律法规 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 关税 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法律客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新办企业开办费有没有最新规定,如何作账务处理?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br> <br>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br> <br>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br> <br>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br> <br>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br> <br>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br> <br>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br> <br>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br> <br>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br> <br>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br>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br> <br>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br> <br>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br> <br>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br> <br>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br> <br>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br> <br>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br> <br>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br> <br>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br> <br>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br> <br>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br> <br>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br> <br>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关于开办费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开办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2023

2023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是:建筑物20年,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固定资产而使其损耗导致价值减少仅余一定残值,其原值与残值之差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是固定资产折旧。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所用的年限。在实际运用中,根据不同的分类,资产具有不同的折旧年限。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有哪些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所用的年限。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分别是:(1)房屋、建筑物: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5)电子设备:3年。

汽车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

汽车折旧年限是4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是: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机动车报废年限标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折旧年限是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所用的年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按照物理耐用年限,即按固定资产经受物理磨损和自然磨损所能延续使用的时间确定的;后来逐渐又开始按照经济耐用年限。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时可收回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数额。汽车折旧年限为4年,净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一般是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残值比例统一规定为原价的5%,实务中一般由企业在5%以内自行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2023

2022年最新规定汽车折旧年限为4年。除了税务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的规定之外,对于房屋、建筑物的折旧最低年限是20年。如果是火车、机器、飞机、轮船以及其他的生产设备,则一般折旧最低年限是10年。2022年车辆折旧费,需要物价机构评估。建议委托律师处理。车辆折旧费是车辆投资回收的财务表现形式,它是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更新车辆,以维持运输再生产。车辆折旧费不能反映国民经济对运输车辆的投入,能有效反映车辆折旧的经济价格的是车辆的资金回收费用。车辆折旧费的调整方法是以车辆的资金回收费用(在社会折现率条件下)替代车辆的财务折旧费汽车折旧计算方法1、平均年限法:公式: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2、工作量法:公式: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折旧额=原值(已经行驶的里程/预计使用里程)。3、双倍余额递减法:公式:按折旧百分比的20%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出售固定资产如何交税根据税法的规定,销售固定资产本身可能涉及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连带的还有所得税、城建税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不同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其他固定资产,征收税款的规定各有不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二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享受优惠政策,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是什么?根据我们文章中的介绍,可以了解到到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的时候,需要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折旧核算的方法等,确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我们上面文章中的介绍,大家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银信合作新规有什么影响 银信合作新规影响有哪些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产品。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立产品、募集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A 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 银行的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 银行购买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投资地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地和逗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地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逗和其他股权地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 1. 银行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逗银信合作业务地界定为逗商业银行将客户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地,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委托、信托、债券、融资等10 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反映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逗投资地、逗买入返售资产地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逗和其他股权地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增加1.28 万亿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 年提高6.5 个百分点。

职工福利费最新规定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后年度准予结转。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红字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银监会关于贷款利率上限最新规定?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多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根据有关规定,是不可以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了即为违法。贷款年利率低于24%,属于法院保护的范围之内;贷款利率在24%—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法院对此保持中立,借款人有义务偿还。高于年利率高于36%,并且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超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归还出借部分。【拓展资料】一、利率是借款人需向其所借金钱所支付的代价,亦是放款人延迟其消费,借给借款人所获得的回报。利率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资金额的比率,通常以一年期利息与本金的百分比计算。二,它是决定企业资金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同时也是企业筹资、投资的决定性因素。三、利息率的高低,影响利息率的因素,主要有资本的边际生产力或资本的供求关系。此外还有承诺交付货币的时间长度以及所承担风险的程度。利息率政策是西方宏观货币政策的主要措施,政府为了干预经济,可通过变动利息率的办法来间接调节国内通货膨胀水平。四、在萧条时期,降低利息率,扩大货币供应,刺激经济发展。在膨胀时期,提高利息率,减少货币供应,抑制经济的恶性发展。所以,利率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五、利率是借款人需向其所借金钱所支付的代价,亦是放款人延迟其消费,借给借款人所获得的回报。利率通常以一年期利息与本金的百分比计算。六、利率作用利率是调节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亦用以控制例如投资、通货膨胀及失业率等,继而影响经济增长。利率理论七、一般来说,利率根据计量的期限标准不同,表示方法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八,现代经济中,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不仅受到经济社会中许多因素的制约,而且,利率的变动对整个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现代经济学家在研究利率的决定问题时,特别重视各种变量的关系以及整个经济的平衡问题,利率决定理论也经历了古典利率理论、凯恩斯利率理论、可贷资金利率理论、IS-LM利率分析以及当代动态的利率模型的演变、发展过程。九、凯恩斯认为储蓄和投资是两个相互依赖的变量,而不是两个独立的变量。在他的理论中,货币供应由中央银行控制,是没有利率弹性的外生变量。此时货币需求就取决于人们心理上的“流动性偏好”。十、而后产生的可贷资金利率理论是新古典学派的利率理论,是为修正凯恩斯的“流动性偏好”利率理论而提出的。在某种程度上,可贷资金利率理论实际上可看成古典利率理论和凯恩斯理论的一种综合。十【拓展资料】一、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希克斯等人则认为以上理论没有考虑收入的因素,因而无法确定利率水平,于是于1937年提出了一般均衡理论基础上的IS-LM模型。从而建立了一种在储蓄和投资、货币供应和货币需求这四个因素的相互作用之下的利率与收入同时决定的理论。十二、根据此模型,利率的决定取决于储蓄供给、投资需要、货币供给、货币需求四个因素,导致储蓄投资、货币供求变动的因素都将影响到利率水平。这种理论的特点是一般均衡分析。十三、该理论在比较严密的理论框架下,把古典理论的商品市场均衡和凯恩斯理论的货币市场均衡有机的统一在一起。十四、马克思的利率决定理论是从利息的来源和实质的角度,考虑了制度因素在利率决定中的作用的利率理论,其理论核心是利率是由平均利润率决定的。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一种转换形式。十五、利息的独立化,对于真正显示资金使用者在再生产过程中所起的能动作用有积极意义。利率水平对外汇汇率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利率是影响汇率最重要的因素。我们知道,汇率是两个国家的货币之间的相对价格。和其他商品的定价机制一样,它由外汇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所决定。外汇是一种金融资产,人们持有它,是因为它能带来资本的收益。十六、人们在选择是持有本国货币,还是持有某一种外国借币时,首先也是考虑持有哪一种货币能够给他带来较大的收益.而各国货币的收益率首先是由其金融市场的利率来衡量的。十七、某种货币的利率上升,则持有该种货币的利息收益增加,吸引投资者买入该种货币,因此,对该货币有利好(行情看好)支持;如果利率下降,持有该种货币的收益便会减少,该种货币的吸引力也就减弱了。因此,可以说"利率升,货币强;利率跌,货币弱"。十八、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在外汇市场均衡时,持有任何两种货币所带来的收益应该相等,这就是:Ri=Rj(利率平价条件)。这里,R代表收益率,i和j代表不同国家的货币。如果持有两种货币所带来的收益不等,则会产生套汇:买进A种外汇,而卖出B种外汇。十九、这种套汇,不存在任何风险。因而一旦两种货币的收益率不等时,套汇机制就会促使两种货币的收益率相等,也就是说,不同国家货币的利率内在地存在着一种均等化倾向和趋势,这是利率指标对外汇汇率走向影响的关键方面,也是我们解读和把握利率指标的关键。

2021项目资本金比例最新规定

您好,您是想问2021项目资本金比例最新规定是什么是吗?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2021项目资本金比例最新规定是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这是我国2021年《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发布的通知。

资本金比例要求 最新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务院决定自09年5月25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其中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文件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应答时间:2020-08-2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平安车主贷] 有车就能贷,最高50万 20210311

2019资本金比例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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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什么新规定?

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扩展资料:固定资产的税法标准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概念在不同的税种法规中有不同的表述: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为固定资产。”

预提费用最新规定

预提费用的最新会计规定相关介绍如下:一、实务中的困惑:在日常纳税实务中,财务人员均有这三个方面的困惑。第一、什么样的预提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第二、税前扣除时又应该具备哪些前提和条件?第三、预提费用如何防范相关涉税风险?二、对预提费用的税法规定及实践中存在的风险1、预提费用是指企业预先提取、实际也已经发生或肯定会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企业会计制度》仍在采用该科目。2、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均取消了预提费用会计科目,企业出现确实需要预提的费用,则应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预计负债"等科目核算。3、预提费用一般是以企业某一具体或偶发性业务为多,其特点是收益和预提先同期发生,费用支付在后,支付期一般较明确且期限不长(如与对方有约定),一事一提。4、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并没有直接、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所以,对企业预提的费用只要能够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就应该可以税前扣除。根据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解读,本人认为:只要符合实际发生(真实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即相关性原则)及合理性原则的预提费用均应该可以列入税前扣除。5、在税法实践中,对企业年末仍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各地税务机关的认识和态度往往不一,多数地区的税务机关采取了从严从紧的政策。如往往以企业没有实际支付、费用金额没有确定、未取得合法报销凭证等情况为由,规定对企业已提取但年末仍未付出的预提费用在汇算清缴时一律纳税调整。所以税务风险很大。

预提费用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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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新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4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扩展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开办费的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 工资 、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面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2022年定额发票最新规定

一、正面回答定额发票是税局专门印制的,不用填开的,有固定数额的发票。年应税销售额商业50万元以下、工业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共有小额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等11种面额的版本,配套使用定额发票清单,纳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二、分析定额发票是经营单位凭借税务登记证去向税务部门去购买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要去交纳税金的。交纳税金的时候要把原始的发票留底交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就是按开出了多少的发票来收取税金,如果定额发票丢失的话,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逾期的话就要按当时所购买的数量来交纳税金了。三、定额发票的使用这些发票使用时整本启用,不得拆本分散使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并设置发票登记簿。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专人保管、专库柜存放,不得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和查验后销毁;遇有发票被盗、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情况,要查明原因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申请挂失作废并接受处理。

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2022

一、正面回答折旧固定资产的年限为: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二、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固定资产而使其损耗导致价值减少仅余一定残值,其原值与残值之差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是固定资产折旧。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三、固定资产如何折旧?1、年限平均法,例如已知有一台加工机器原价值为6万元,使用寿命为3年,净残值率为5%,计算每年的折旧额。2、年折旧额=原值*(1-净残值率)/使用寿命=60000*95%/3=1900元。工作量法,当资产使用的不均衡,耗损不均衡,且资产使用程度与工作量有关的时候,使用工作量法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所用的年限。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具体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毕森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绝辩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并数缺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设备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明文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一、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二、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怎么处理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的处理方式如下:1、企业将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结转至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转之后,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应该为0;2、将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收入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的贷方;3、将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的借方。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机器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折旧率根据折旧方法的不同,折旧率也不同。具体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折旧年限是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所用的年限。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可在三年以上的时间内,进行折旧。

2020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收起精选问答问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多久呢?李国镇律师10-30 20:42:24咨询我"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A.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1.机械设备 10━14年2.动力设备 11━18年3.传导设备 15━28年4.动输设备 8━14年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电子计算机 4━10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6. 工业窑炉 7━13年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 18━22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二、专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输电线路 30━35年;配电线路 14━16年;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自来水 15━25年;燃气 16━25年

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电子产品的折旧年限为3年。根据查询华律网得知,折旧率根据折旧方法的不同,折旧率也不同。具体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折旧年限是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所用的年限。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可在三年以上的时间内,进行折旧。电脑类的电子产品,一般的折旧年限是3年,可以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直线法计提折旧是指将固定资产,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程控系统等。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报送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退回,并要求予以更正和补充。原证书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原证书有误的,由发证单位重新开启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发证单位印章。原凭证金额错误的,由发证单位重新开立,不得在原凭证上更正。会计凭证应当以经审计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为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22年新规创业板可以借壳吗

新规可以借壳,只要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股票打新规则是什么

投资者进行网上新股申购需有相应的网上新股申购额度,其额度的计算与投资者持有的非限售A股股票市值有关,计算方法为以投资者为单位,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账户中上海/深圳非限售A股股票的日均持有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沪深市场分别计算。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网上新股申购沪深交易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T日9:30-11:30、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T日9:15-11:30、13:00-15:00。投资者进行网上新股申购具体委托时间及操作方式建议详细咨询对应券商。

云天化新走势图?云天化股吧贴吧?云天化最新规划?

化工板块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结构中重要产业,与人民的生活密不可分,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今天我们就来好好聊聊化工行业中的细分行业,磷化工的龙头公司——云天化。在开始分析云天化前,我已经将化工行业的龙头股名单整理好了这就分享给大家,点开就可以直接领取到:宝藏资料:化工行业龙头股一览表一、从公司角度来看公司介绍:云天化是国内磷化工的龙头公司,公司主营肥料及现代农业、磷矿采选、精细化工、商贸物流,主要产品如下:尿素、复合肥、水溶肥等。简单介绍了云天化的公司情况,相信大家也了解了,下面我们来看看下云天化公司有什么亮点,有投资的价值吗?亮点一:云天化将会是锂与氟两大景气赛道的最大受益者国家现在规定了在2025年的新能源汽车占比要达到最低20%,与此同时,汽车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新政策欧美等地也开始制定与支持,锂与氟作为新能源汽车电池不可或缺的材料,现在会受到大量人的追求以及追捧。云天化是拥有着磷矿储存、产能最大的企业,将会成为锂与氟这两大景气赛道中受益最大的。亮点二:拥有国内外知名品牌云天化目前拥有"云天化""金沙江""三环""云峰""六颗星""金富瑞""白鹇"等深受国内外客户认可的著名品牌。同时,天化产品聚甲醛产品就是代替进口国产聚甲醛最好产品。公司将会拥有好的品牌,即将有利于拓展新客户,使以后业绩增长提供保障。 亮点三:被纳入国企改革"双百行动"企业2018年,国务院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决定选取百余户中央企业子企业和百余户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国企改革双百行动正式在2018年到2020年期间实施。云天化非常幸运已经被纳入本次国企改革双百企业的名单之中,这样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认可度就已在该行动中得到有效的提升。由于文章不能写那么长,字数有限,更多方面云天化的资深报告以及风险提示,我已经整理在这篇研报之中了,点击即可查看:【深度研报】云天化点评,建议收藏!二、从行业角度来看全球磷矿石资源还算蛮丰富的,就是分布不均。最主要受到的影响是环保政策和资源开采时间长,在我国国内磷矿石供给收缩很明显。目前,公司在磷矿石原矿生产能力这一方面是很优秀的,很明显的资源优势。现如磷矿供应一直都是比较紧缺,而且价格却在不断上涨的情形之下,公司有磷矿资源而且非常充足,这将会在现有业务发展给予大力的支持,为新业务探索提供了重要保障。此外,政策持续推动锂电产业链发展,公司实际上是上游原材料的龙头企业,未来可期。总的来说,我认为云天化作为国内磷化工行业的龙头公司,有希望在行业改革来临的时候,随着改革时代的春风来临,也会迎来高速的发展的。可是这篇文章有一定的延后性质,若想要更加精准的了解沃云天化未来发展行情,这个链接直接点开,有专业的投顾帮你,在购买股票时诊股,看下云天化现在行情是否到买入或卖出的好时机:【免费】测一测云天化还有机会吗?应答时间:2021-12-08,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新股申购中的新规定 有股票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 是什么意思

根据市值配售,单个市场市值只能用于本市场新股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沪市每1万元日均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深市每5000元日均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为需要在t-2日之前20个交易日内每天平均持股至少1万市值才有一个额度,比如可以一万元股票持股20个交易日,或者20万股票市值持股一天也能达到日均持股一万。系统会自动统计,投资者可以在交易账户中查询自己的新股申购额度。

新规则下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申购新股

2016年开始,A股新股发行将按新规申购,主要包括取消现行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改为新股发行采用市值申购的方法,投资者只要有市值就能申购,中签之后才缴款,强调新股申购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券商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申购新股。2016年新股申购条件:1、新股申购预先缴款改为中签后再缴款。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按照持有股票的市值进行配售,而且不用预缴款,相当于持有流通市值的股民都有机会申购新股,但是中签率会更低;2、三次中签不缴款挨罚调整后的规则,增加了“投资者连续12个月累计3次中签后不缴款,6个月内不能参与打新”的惩戒性措施;3、低风险高收益一去不复返。新政规定,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定价,新股发行完全市场化定价,这意味着即使中签新股,完全有破发可能。温馨提示:1、以上解释仅供参考;2、在投资之前,建议您先去了解一下项目存在的风险,对项目的投资人、投资机构、链上活跃度等信息了解清楚,而非盲目投资或者误入资金盘。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应答时间:2021-11-0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一对多、公募和私募,哪个管理机制最差最乱?公募出台了新规,那是不是另2个也快被纳入管制了?

公募基金和一对多是受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会)监管,而私募基金是由银监会监管。监管最严格的是公募基金,其次是一对多,对于私募基金则相对宽松。

请问一下基金的最新规模和首发规模有什么含义?为什么差值那么大?

首发规模就是第一次公开募集募集到的份额封闭期结束后持有人由于各种原因进行申购和赎回份额是不断地在变的以前行情不好的时候经常有关系机构捧场封闭期一结束这笔资金就撤

新规则多少个涨停会被关小黑屋

因为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才会被关小黑屋股票被关小黑屋,是指该股票被证券交易所进行停牌核查了,一般情况下可能是由于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所致的,也可能是由于公司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投资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的一种方式。其一,10个交易日内涨幅偏离值达到100%。其二,10个交易日内连续三次触发交易异常波动,也就是涨幅超过30%。其三,30个交易日内涨幅偏离值达到200%。还有一句很重要的话,触发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后,交易异常波动重新计算。其一,10个交易日内涨幅偏离值达到100%。其二,10个交易日内连续三次触发交易异常波动,也就是涨幅超过30%。其三,30个交易日内涨幅偏离值达到200%。还有一句很重要的话,触发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后,交易异常波动重新计算。

北交所上市新规则是什么

1.北交所第一批上市公司是从新三板精选层平移过来的,也就是说,新三板精选层的上市公司将直接在北交所上市。   2.北交所实行注册制,引入做市商制度。   3.北交所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停板,次日开始跌停板30%。  4.最低交易申报为100股,可以1股逐渐递增。  5.北交所仍然实行T+1交易。 拓展资料一、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具有以下优势:   1. 北交所的单日涨跌幅限制是30%,科创板是20%,主板和中小板是10%。单日涨跌30%的北交所,会有更多的企业价值发现功能,提升交易效率;  2. 持有北交所,上市公司10%以下股份的股东没有锁定期,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只有一年。但在科创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时,小部分金融投资者被锁定一年,实际控制人被锁定36个月。北交所更有利于上市前融资(因为上市前金融投资者的退出更有效率)和上市后的交易活动;  3. 北交所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无需稀释25%,上市前基础层和创新层新股发行后的公开流通股比例可达25%。这样可以一次性减轻企业股份过度稀释的压力。让企业能够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融入更“合理”的资金。 二、北交所上市的公司主要分布于哪些地区?   1.随着北交所的正式上市,首批上市的81家上市公司,排名前三的上市公司是江苏,北京和广东,其次是12家、11家和10家。不难看出,江苏第一批上市公司多数中小企业位于南京,南通和苏锡常,它们的活跃数据客观反映出江苏中小企业如此活跃,萌芽强劲。   2.众所周知,江苏一直是制造业大省,以中小企业为主,领域广泛、密集。在数量上,它已经形成了压倒性的优势。位于长三角地区的江苏,无论从资金、人才、研发都比内省等其他城市要好,随着北交所的上市,可以说为省内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大大加快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3.在以往长三角企业的信息中,浙江省互联网的崛起吸引了很多人关注长三角经济。而靠近浙江省的江苏,则完全相反,江苏经济实力不是互联网,但更好的领域是“制造业”。江苏似乎一直在默默努力做“潜力股”。随着北交所的推进,这是江苏走上舞台的时刻。北交所瞄准并帮助像江苏这样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城市,给予最大的帮助和优势,尤其是对发展中面临“瓶颈”的优质中小企业。这些企业虽然没有达到科技创新版和成长型企业市场的要求,但展现了国家中小企业的实际活力和优势,在北交所上市为它们提供了展示和发展自己的良好舞台。

新规则散户几天能知道新股申购中签?

投资者T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申购,T+1日收市后可查询中签结果,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中签结果:一是T+1日收市后通过所属证券公司交易终端查询;二是通过主承销商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的中签结果公告查询;三是根据证券所属市场通过拨打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热线400-808-9999查询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页面下方“服务”—>“新股配号中签查询”里查询。四是投资者也可以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中签结果。

成都银行办卡新规定是什么

成都银行办理银行卡(借记卡)只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到柜台办理。办理时银行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借记卡在办理时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卡属于全能卡。具有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理财产品、支取现金等功能。使用时基本没有额度限制。2、二类卡每天使用限额为10000元。每年的限额为20万元。3、三类卡余额不能超过1000元。每日限额5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0万元。且三类卡没有实体卡。用户办理借记卡时,一张身份证最多可以办理4张,其中一张身份证在一家银行只能办理一张一类卡。用户办理的一类卡和二类卡可以转换,需要到银行柜台申请办理。

根据证监会新规退市风险如何避免买入退市股票

其实这是明牌。新版退市制度强调,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而根据沪深交易所规则,“三年连亏”依然是暂停上市的主要条件。随着三季报的陆续公布,ST公司前三季度盈利情况浮出水面:Wind数据统计显示,目前两市已公布三季度业绩预告的约20家ST公司中,有四成继续亏损,8家将面临暂停上市窘境。  据统计,其中业绩亏损幅度较大的包括*ST新民、*ST东力、*ST三鑫、*ST仪化、*ST东数等。这些企业在2012年、2013年年度已连续两年亏损,且今年中报、三季度业绩预告继续亏损甚至亏损有所扩大。如果其年底仍不能扭亏,将面临暂停上市的命运。  不过根据以往情况,如果已连续两年亏损,上市公司往往会在第三年的四季度想尽办法扭亏或者重组。以2013年问鼎A股“补贴王”的*ST南化为例,其在两年连亏后,去年年末以2.9亿元的政府财政补贴,位居当年单次确认财政补贴数量之首,顺利扭亏避免退市。

根据证监会新规退市风险如何避免买入退市股票

其实这是明牌。新版退市制度强调,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而根据沪深交易所规则,“三年连亏”依然是暂停上市的主要条件。随着三季报的陆续公布,ST公司前三季度盈利情况浮出水面:Wind数据统计显示,目前两市已公布三季度业绩预告的约20家ST公司中,有四成继续亏损,8家将面临暂停上市窘境。  据统计,其中业绩亏损幅度较大的包括*ST新民、*ST东力、*ST三鑫、*ST仪化、*ST东数等。这些企业在2012年、2013年年度已连续两年亏损,且今年中报、三季度业绩预告继续亏损甚至亏损有所扩大。如果其年底仍不能扭亏,将面临暂停上市的命运。  不过根据以往情况,如果已连续两年亏损,上市公司往往会在第三年的四季度想尽办法扭亏或者重组。以2013年问鼎A股“补贴王”的*ST南化为例,其在两年连亏后,去年年末以2.9亿元的政府财政补贴,位居当年单次确认财政补贴数量之首,顺利扭亏避免退市。

史上最严退市新规扫雷:32家被调查未结案A股公司再筛查

  11月16日晚间,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下称退市新规),并修订完善《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   当天深夜深交所又宣布,启动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680,*ST长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退市新规开始“发威”,而处在“雷区”的上市公司也面临退市风险。   华金证券建议,规避有重大违法行为且可能退市的企业,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退市新规对低市值且经营不善的企业形成估值下行压力,尤其是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退市的概率较大。    退市新规落地   沪深交易所的重大违法退市新规在原来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基础上,明确了证券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两类强制退市情形,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专门作为一类退市情形进行规范。   对于*ST长生,深交所表示将于退市新规发布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作为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的起算时点。后续,深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则作出是否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如果决定对*ST长生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将对*ST长生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为三十个交易日,暂停上市期间为六个月。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ST长生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而在此前的7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强化了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对于进一步健全市场基础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在11月16日晚间,此前被启动强制退市机制的*ST百特(002323)、金亚科技(300028)也发布了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二者均表示,公司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再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ST百特、金亚科技涉及涉及欺诈发行、连续三年业绩亏损、违规信披等问题。    警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公司   据澎湃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结案的公司共有32家。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结案的公司   而退市新规出台后,市场也在对这些“雷区”股票用脚投票,自11月19日以来至11月22日四个交易日区间内,共有24只股票股票呈现下跌,仅有5只股票在此区间是上涨的,还有3只股票处于停牌状态。   在这32家上市公司中,其中有11家已经被ST,可以说是处于退市边缘。   从总市值上看,11月22日收盘后,32家公司中有24家在40亿以下,市值最小的*ST龙力只有12.05亿元。   在这些上市公司中,虽然还未收到证监会的最终立案调查结果,但是从部分证监会此前下发的处罚事先告知书及上市公司的公告可窥见部分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千山药机的被立案调查并不仅此一项。2018年1月16日,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目前该调查还在进行中,证监会对千山药业第一次立案调查仍未下发调查结论。   根据千山药机11月15日公告,公司面临两项可能被暂停上市风险:一是若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两年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将导致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二是若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导致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除此之外,公司还有股份被司法划转的情况。   更有甚者,案件已经被证监会移交给公安部门。2018年1月31日,证监会对*ST华泽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虚假陈述给予60万元顶格罚款,对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涛合计给予90万元顶格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16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华泽钴镍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报道>>>    最严新规发威 钉子户慌了纷纷紧急复牌!仍有13家公司停牌超百天!   史上最严退市新规!注意A股“雷区”公司   最严退市新规出台 哪些公司先拉响退市警报?   退市新规落地*ST长生被强退低价股领跌 游资大户见好就收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史上最严退市新规扫雷:32家被调查未结案A股公司再筛查)

新规下当天卖出股票的钱能用来打新股吗?

不管是你转进的资金,还是卖出股票获得的资金,都可以用来打新股,申购新股时不需要预留资金,如果新股中签后,需确保中签日(T+2日)16:00前账号有足够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资金足够系统会自动进行扣款。温馨提示: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答时间:2021-10-2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打新扣款时间提问:新规打新股中签后何时扣款

新股中签当天就会自动扣款。新股中签后,只要确保在中签当天16点前,个人股票账户中有足够的可用资金,系统会自动扣款。如果账户资金不足,需在规定的缴款日前,将足够的金额转入股票账户,以确保新股申购成功。中签后若股票账户内没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扣款失败,视为放弃认购。温馨提示:1、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答时间:2021-04-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16年新股新规申购条件有哪些

新股申购具体细节如下:一、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1万元非限售A股市值才可申购新股,上海、深圳市场分开单独计算;二、客户同一个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客户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三、上海每持有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深圳每持有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四、深圳有市值的普通或信用账户才可申购,上海只要有指定交易的账户即可申购,客户只有第一次下单有效(按发行价买入)且不能撤单;五、申购时间:上海9:30-11:30/13:00-15:00,深圳9:15-11:30/13:00-15:00;六、客户申购时无需缴付认购资金,T+2日确认中签后需确保16:00有足够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七、客户中签但未足额缴款视为放弃申购,连续12个月内累计3次中签但放弃申购者,自最近一次放弃申购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打新股的操作流程:1、在新股发行日才能申购新股。2、在交易页面里点击“买入”。3、输入新股申购代码。4、选择输入申购数量。5、点击确认,申购委托手续就算办完了。炒股还得多了解下股市规则,多看看财经节目,掌握好一定的经验和技术,平时多看,多学,多做模拟盘,我现在也一直用牛股宝模拟边实盘操作,边练习,学习是永无止境的,只有不断的努力学习才能在股市中生存。祝投资顺利!

新规后新股中签缴款后。几天账户显示

3天后显示。2016年采用新股配售制度后,假设申购日为t日,新股中签不会显示在股票持仓余额中(t+3日前),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和手机软件登录帐户,t+2日在新股中签查询菜单查询中签情况;如果确认中签,请在当天16:00之前保证帐户有足额缴款资金余额,系统会自动缴款。完成中签新股缴款后,t+3日日终将会在账户中显示成功缴款的新股余额。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计算公式:计算T-2日前20日所持有的日均市值:按照T-2日(T日为申购日)前的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市值计算。可做任何正常买卖操作(T-1日):投资者正常进行其他交易。投资者申购(T日):投资者根据额度进行申购,申购时无需缴款,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结果数据。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资金收取:中签的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24:00前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拓展资料:股票打新股的条件:1、前20个交易日日均市值在1万及其以上的条件。2、对于一些板块的新股,投资者还得开通相关权限之后才能进行申购,即创业板、科创板的新股需要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和科创板的权限。3、对于同一只股票的申购,以第一次的申购为准,后面的重复申购为无效申购;4、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的额度是分开计算的;5、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6、投资者多个证券账户,其市值是合并计算的;7、如果投资者任何证券账户以及名下多个账户出现连续12月内累计出现3次新股申购中签后,但没有足额缴款的情况出现时都会视为放弃新股申购。该投资者名下账户6个月不可以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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