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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证券经纪人年检?

根据经济人管理条例规定:第一,2年内不挂靠证券公司,您的资格证将作废。第二,协会不受理个人提交的资格证进行年检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范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的法律关系包括:1、甲、乙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证券经纪人,代理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其主要授权范围是:(1)进行业务宣传,推荐、介绍、发展证券投资客户:(2)向客户介绍甲方服务流程,转发甲方资讯服务产品并注明出处,协助甲方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做好客户服务工作;(3)在明示各项金融产品真实情况并充分揭示产品风险的前提下,向客户推荐产品;(4)甲方安排的其他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2、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用工关系,乙方不具备甲方任何类别员工的身份。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及乙方过错行为,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的权利包括:(1)依据法律、法规、自律规章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从业管理及执业监督,并对乙方执业证书进行集中管理;(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3)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或甲方客户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2、甲方的义务包括:(1)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2)为乙方提供培训及后续教育;(3)为乙方依法代扣代缴税费。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的权利包括:(1)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取报酬;(2)依照本合同约定接受甲方有关培训及后续教育。2、乙方的义务包括:(1)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2)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甲方的市场声誉及合法权益;(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接受其它证券公司的委托从事经纪人业务;不得以甲方员工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员工名义发表、签署任何文件;(4)乙方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及产品介绍时需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按时交甲方办理年检,并在合同终止时交还甲方;(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一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甲方客户,本约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6)乙方从事代理甲方证券业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报酬,应依法纳税。第四条、乙方在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禁止的行为包括:(1)代理客户办理帐户开立、注销、转移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或者操作客户帐户;(2)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与客户分享投资利益,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投资损失作出承诺;(4)采取贬低其他证券公司、进入其他证券公司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向甲方指定人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5)损害甲方或者客户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五条、根据乙方为甲方提供客户招揽、产品介绍及客户服务的相关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1、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2、报酬支付时间:_______3、报酬支付方式:银行转帐。第六条、甲方有权每月在乙方报酬 内提取风险金,提取比例为_______,累计提取达到_______元后不再提取,甲方应在本本同终止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金本返还乙方,返还条件包括:乙方无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无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无违反本合同条款、没有给甲方以及客户带来损失等,否则其风险金作为第一清偿准备金不予返还,风险金不足抵偿损失的,甲方保留继续向乙方追讨损失的权利。第七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行为甲方保密商业、客户、技术、经营管理、业务、财税、专利、档案资料和分配等机密的义务,不得传播、泄露甲方机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本合同内容;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客户资料;示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复制或转移甲方的文件资料。第八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第九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如乙方虽无权、越权代理,但被认定为表见代量时,甲方有权就其损失向乙方进行追索。第十条、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悖时,以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一条、乙方确认在签约时已经充分知悉甲方制定的相关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内容并承诺遵守,同时乙方也了解甲方有权依据国家、行业的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对甲方相关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做出合理的调整;对上述制度的调整,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或告知乙方。乙方对新修订的内容如有异议,在相关制度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要求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如果乙方在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上述修订内容,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二条、合同有效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况的 ,合同终止:1、甲方不能按时支付报酬给乙方,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期内已产生的报酬。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4)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5)接受甲方以外的其他证券公司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6)乙方未能完成甲乙双方约定的最低任务目标;(7)乙方证券从业资格被证券监管部门吊销;(8)乙方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未按时提交甲方办理年栓;(9)乙方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从事本合同所约定的禁止行为中任何一项。提出合同解除除方需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委托或受托终止通知,合同于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终止;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拆讼。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什么法律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是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相关参与者具有约束力,并能够在法律纠纷中作为依据和证据。

证券经纪人需要开空的证券账户吗

证券经纪人不需要开空的证券账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开设证券账户:证券主管机关中管理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证券经营机构中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与发行人有直接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关的知情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没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的人员。由于违反证券法规,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其证券交易,期限未满者。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包括武警、现役军人等。另外,证券从业人员及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现役军人等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买卖基金和债券。

证券从业考试合格了就可以参加证券专项业务考试吗?还是要到证券公司工作后才可以考呢?谢谢,

证券从业考试合格了就可以报名参加证券专项业务考试。从2010年开始,取消这项考试,从业人员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基础和交易即可。证券专项业务考试科目: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设《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两个科目。专项考试两科考试成绩均合格取得从业资格的,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证券专项业务考试报名条件:1.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2.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扩展资料:为了加强证券经纪人的自律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精神、《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有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规定,以及证券经纪人的实际情况,中国证券业协会决定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我准备从事证券专业需要什么学历和证书方面的要求

  证券经纪人——学历:高中含以上  ——证书1:经纪人资格证(基础+经纪业务营销)共两门  (要报考经纪人资格证必须由证券公司统一报考,个人  不能报考的)  ——证书2:从业资格(基础+交易/基金/投资分析/发行与销  售)即基础+其他四门中任意一门,个人认为交  易和基金稍简单些,也比较有用。(个人网上报  考即可,详情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www.sac.net.cn)  经纪人主要是个营销的活,次重点要了解经济基本面及趋势,通俗的讲,既要有客户渠道(吸收扩大客户)又要基本知晓经济趋势分析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基础咨询服务)  基础咨询服务面很广:客户会让您给他讲讲大盘、为他推荐一些比较好的股票、(开)封闭式基金、债券、集合理财产品(那时候你就要分析客户的需求和类型,是激进型-股票、期货;保稳型-基金债券集合理财等;创新型-新股、新理财产品)佣金等等  营销客户(有渠道的最好)——为客户介绍推荐金融产品(简单分析比较)——成为合格经纪人——人际人脉广阔——提高经济分析——成为优秀经纪人(就要比别人做的精深细广——业务专业知识要精、深;客户服务要做的细而广)平时多看看大盘走势多研究慢慢来要稳。  很多证券公司都有相关培训,同样也有金融顾问之类的,可以和他们多交流多学习些,使自己更广更专业。  如果lz有渠道的话,那应聘时,经验、学历、证书等等都不是什么大问题了。  我曾在国泰君安做过一年的理财顾问,本身学经济的,当时录取时还没有从业资质但比较好学一方面和lz一样对这个行业有兴趣另一方面面试之前做足功课通过公司网站等了解企业文化、平日里有时间就看大盘,多看多分析、研究特定股票,所以凭着一腔热情和好学就这样进去了,当然经理也非常好。  如果lz有需要可以继续发帖,祝成功!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1:良好的口才能力 ,一定要跟人一种自信 诚实的感觉 毕竟声音传递信息而音质代表情感的输出 即转移 2:良好的管理能力 做事情要好 做人还要会做 能留主客户 讨好上司跟同事也是成功的基础。 3对股票的认识:股票重点看技术走失 也就常说的 K线图 这些还不够 基本面可以搜索 主要是政策面一定要敏锐 良好的市场判断力。 最后一点 说起最容易 做起最难:那就是勤劳 简单的事情重复做 客户很多程度上来说是用来寻找的 说服只是辅助作用。 另外告诉你些扣客专业知识: 客户分为4类 A类 即我们常说的 恩客 类似与恩人的意思 新人在没有老客户升级的情况下一定要勤快 寻找自己的恩客。词类客户特点:自信少 冲动高 B类 此类客户 自信少 冲动底 我们要做的就是 提高冲动 C类 此类客户 自信强 冲动高 不用我说打击其自信了 D类 此类最头疼 但资金量很大 一般要养很久 自信强 冲动底 如果你是同行 更多交流QQ88186800 祝你早日 月薪10万 这是我曾经做业务的薪水

操盘手和证券经纪人的区别与应聘

如果你相关知识不多又想进入这个行业的话,应该先从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做起,证券经纪人没有底薪,公司也不给交保险,但提成较高,公司不会和你签劳务合同,属于外聘岗位;客户经理有底薪,交保险,但提成比经纪人低,签劳务合同。这俩个岗位主要就是做业务,说的通俗一点就是拉客户!操盘手是替别人操作炒股,没有几年或是十几年的经验根本不行。见习操盘手就是给操盘手打下手的一份工作,包括收集各种影响股价的讯息等。

证券经纪人直系亲属可以在经纪人所在公司开设股票账户吗?

可以开股票账户,《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只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没有提及经纪人的直属亲属不能开设股票账户。

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

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   证券自营业务,简单地说,就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下面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证券自营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和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1.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拨制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的运作风险。   2.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延伸阅读: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二,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三,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第四,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五,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第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采用经纪人制度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的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协会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协会会员或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予以责任追究的,应向协会报告;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及其他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证券公司的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主要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的代理买卖。(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它具体包括: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五)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营利的行为。证券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但在自营活动中要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由于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特征,许多国家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制定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七)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IB(IntroducingBroker)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1.证券公司IB业务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等规定的申请材料。2.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IB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3.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IB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IB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IB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1、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2、证券自营商。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3、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 3 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证券经纪人考试怎么报名?求大神帮助

2009年度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公告(第2号) 我会将于5月下旬举行2009年度第二次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内容 考试设《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两个科目。考试大纲在2008年版本基础上增加《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考试教材使用2008年版。 二、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定于2009年5月23、24日。 三、考试报名 本次考试面向各证券公司现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以各证券公司为单位统一进行报名并缴费。各单位可于2009年4月10日至20日登录我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 报考条件如下: 1、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2、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的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考试地点 本次考试将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烟台、温州、泉州、拉萨等40个城市同时举行。考生可选择以上任一个城市参加考试。 五、考试形式及合格线 考试采取闭卷机考形式,题目均为客观题。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总分为100分,考试合格线为60分。 六、考试费用 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次70元。 七、其他说明 1、2010年起我会不再举办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2、已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科目的,豁免《证券市场基础》科目考试;已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科目的,豁免《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科目考试。 3、证券公司现有尚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员工参加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合格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但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员工,不得从事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以外的业务活动。 报名咨询电话:021-61651128

渤海证券怎么样啊??和《证券经纪人暂行规定》法规??

现在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还没出台,大概要3月份后吧,所以各个券商相对都有自己的管理员工办法。待遇要求也各有不同。不知道你稳定是不是这方面的。

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可以在网上做广告拉人来炒股吗?

不可以的。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暂行规定》及有关自律规则的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领取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之后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要在执业过程中主动向客户出示证书。其执业活动不得超出证书载明的代理权限范围,不得有下列行为: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多项选择题选错有没有分数?

当然没有,要不每题都全选,还需要考啊!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后续职业培训,过了多久不做后续培训资格会被冻结

你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我也考过了,目前还没领证。期货从业资格证的申请,需要如下条件,所以你现在不用担心,等你从业后由期货公司帮你申请领证后才会有相关培训考核。申请程序一、机构所属拟申请从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登陆协会网站的“从业人员管理”页面,下载“期货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填报表”(附 1),打印填写后连同以下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3、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4、身份证及照片的扫描件。二、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具体填报方式见“中期协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使用指引”(附2)。机构必须将申请人所有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后才能代为申请资格。申请人的原始申报资料(包括本程序第一条中规定的材料、相片以及后续职业培训证明等)由机构保管备查。三、机构登录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进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会员从业资格管"栏目,选中被申请人,点击“申请资格” 操作。四、协会对机构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机构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五、对于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协会为其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分配从业资格编号,并通过协会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从业资格信息公示。六、机构如需要由协会为其修改“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中数据,请下载“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信息修改申请表”(附 2),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协会,协会审核通过后为其修改。

证券从业资格

可以啊,如果你有能力肯定会应聘上得,其实经纪人和客户经理都属于营销范畴的。现在从事证券行业必须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这是一个门槛。刚进证券行业,都是从经纪人做起,当你有了足够的经验可以做分析师等其他的职位。我也正在准备考这个证,考今年五月份的。从事这个行业要毕业以后吧,两年后股市行情应该比现在好,那从业也就相对来说容易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投资分析》可以带计算器吗

不可以带,虽然有需要计算的题目,但是也就几道题,不会占用太多的考试时间,笔算就可以了。而且电子试卷附有计算器,所以不用带计算器,考试地点每年、每期都不一样,都是随机试题库的。有些科目会有点偏颇,因为通过率是60分,基本上每个科目读两遍就可以了,此外,做好准备也很重要。证券投资分析从业资格考试以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法规为重点,以知识为重点,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基本具备证券业务的素质和诚信。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侧重于必要的业务流程、业务标准和业务技能,通过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基本具备业务工作能力。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两年是什么意思

2年是指执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制度。执业证书是有年检制度的。协会对取得一般证券业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对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的从业人员每一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从业资格取得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第九条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申请执业证书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一)已被机构聘用;(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扩展资料: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从业题库万题库做会了就可以过了吗

题库全部做会就可以通过考试。产生背景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在我国推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这个规定,我国于1999年第一次进行了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考试,当年报考人数达9100人,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为8800人,合格分数线为72分,合格率为44%。 [1]2000年4月29日至30日进行的第二次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主要为《证券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包括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等)。考试的具体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四门 ,题目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简答题、计算题。当年报考人数 91126人。2001年的考试采用标准化客观试题,题型分为3类: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每科目总题量为200道试题,其中单项选择题70道,多项选择题60道,判断题70道。每科目总分100分,每道题0.5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考试所有科目答题均采用标准化答题卡形式,用2B铅笔进行填涂。合格分数线为60分。当年报考人数逾十万人 。2002年9月、12月分别举行两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单科考题量分别为200题,考试题型仍然为多选题、单选题、判断题三种题型。考试报名限制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基金托管部及基金销售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机构证券业务相关工作人员。从2003年开始证券从业考试面向全社会开放。自2015年7月1日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实施改革。[2]条件方式自2015年7月起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报名参加入门资格考试。入门资格考试合格的,均可参加专业资格考试和管理资质测试。[2](一)年满 18周岁;(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改革内容自2015年7月1日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实施改革[2]。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本次考试测试改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类别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测试划分为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和管理类资格考试三种类别。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即“入门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即将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具体测试考生是否具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所需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掌握基本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即“专业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已经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操守。管理类资格考试,即“管理资质测试”,主要面向拟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掌握在证券经营机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所必备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二)科目入门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两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各专业资格考试设相应考试科目1门。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和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的考试科目分别对应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管理资质测试的考试科目均设1门,分别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三)题型题量入门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00题。各专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20题。各管理资质测试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20题。(四)合格标准入门资格考试注重考查必需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法规,以应知为主,通过入门资格考试人员应基本具备证券业务素质和证券业务操守。专业资格考试突出考查必备的业务流程、业务标准和业务技能,以应会为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人员应基本胜任业务工作。管理资质测试集中考查法定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以合规为主,通过管理资质测试人员应掌握主要的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五)合格成绩有效期各类资格考试测试满分均为100分;达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考试测试成绩,视为合格成绩。合格成绩的有效期实行分类管理:1、入门资格考试合格成绩长期有效。2、考生取得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后,应当每年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应业务培训;未按要求完成相应业务培训的,其合格成绩不再有效。3、管理资质测试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维持3年不变。(六)报名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报名参加入门资格考试。入门资格考试合格的,均可参加专业资格考试和管理资质测试。(七)实施日期[2]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考试测试制度。现行考试测试制度继续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按新的考试测试制度或现行考试测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测试。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考生按新的考试测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测试。二、改革后有效合格成绩的效用考生按照改革后的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测试后,取得规定科目有效合格成绩,即为资格考试测试合格人员。(一)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入门资格考试合格。(二)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投资银行业务》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合格。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取消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3](三)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分析师资格考试合格。(四)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投资顾问资格考试合格。(五)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合格。拥有《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一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任职资格测试合格。(六)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四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测试合格。(七)同时拥有《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三个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合格。资格考试测试合格人员,具备其他相应规定条件,在合格成绩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任职资格。适合人群概括地说,证券从业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具体如下: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3、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5、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相关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被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申请管理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被证券从业机构聘用、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品格、声誉方面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投资 咨询业务的,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具备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证券从业资格证样本执业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申请程序一、报送申请材料申请从业资格者,需向证监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2、身份证;3、学历证书;4、指定培训机构开具的资格考试成绩单及结业证书;5、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6、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各证券中介机构应负责统一报送本机构申请人的的申请材料,未在证券机构中任职者的申请材料可由指定培训机构统一转报。二、资格审查与资格证书类别证监会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材料做出审查,并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资格证书。中国证监会还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的情况将资格证书分为下列类别:1、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2、证券经纪从业资格;3、投资顾问从业资格;4、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从业资格;5、证监会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类别。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至少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规定类别资格证书中的两种;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资格证书类别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获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投资顾问资格证书;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证券中介电脑管理三种证书中的一种;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中国证监会对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予以注册登记并社会公布。考试价值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会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是个人财商水平的一个体现,是个人进行投资获利的知识工具。证券发行员职位概述:证券发行员是指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职位职责: 1. 代理客户发行有价证券;2. 对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股份制知识和法规的辅导;3. 对上市公司进行上市后持续辅导。工作特性:证券发行员工作地点在证券交易大厅,工作繁忙,其待遇一般居上。任职条件:1. 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和办公设备,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2. 有证券公司、银行、基金、保险、期货、财经类咨询公司相关工作经验;3. 动手能力强,有较强的责任心,有良好的沟通、交流、表达能力。证券交易员 职位概述:证券交易员是指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职位职责:1. 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在国内合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2. 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3. 对证券市场运行、上市公司情况进行调研,为所在机构提供投资建议;4. 为所在机构买卖证券。工作特性:待遇较好,工作环境无危险。证券经纪人职位概述:证券经纪人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佣金经纪人:佣金经纪人与投资公众直接发生联系,其职责在于接受顾客的委托后的在交易所交易厅内代为买卖,并在买卖成交后向委托客户收取佣金。佣金经纪人是交易所的主要会员。两元经纪人:两美元经纪人不接受一般顾客的委托,而只受佣金经纪人的委托,从事证券买卖。债券经纪人:债券经纪人是以代客买卖债券为业务,以抽取佣金为其报酬的证券商,另外,债券经纪人亦可兼营自行买卖证券业务。职位职责:1. 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服务,按投资者的投资指令向证券经纪公司发送交易信息;2. 帮助投资者了解证券或投资市场运行,介绍各类证券的性质、特点和风险,以及证券法律法规知识;3. 向投资者提供股票等证券投资分析价值报告;4. 根据投资者(客户)的财务状况、职业前景、年龄和对风险的态度为投资者拟定投资计划,帮助投资者确定5. 实时跟踪市场行情,监控市场风险;6. 利用各种资源和渠道发展新客户。任职条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了解证券交易规则和证券投资原理,掌握股票、债券和基金等的基本知识。有较强公关协调能力及口头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忠于职守,正直诚实,吃苦耐劳,品行良好。有银行/保险渠道资源,大客户资源等。教材版本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教材及辅导书由协会指定统一使用中国证券业协会编,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2012年3月、2012年6月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仍使用2011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2012年10月、2012年12月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使用2012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2013年3月、2013年6月同样适用2012年版教材与大纲。证券基础知识教材考试详情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6月,在原计划安排一般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的基础上,增加《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两个科目的专项资格考试[4]。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考试方式全国统考,闭卷,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时间安排根据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度考试计划》,2013年共举办四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全国统考)和六次证券从业资格预约式考试,考试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1月。第一次、第二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全国)、第一、二、三、四次证券从业资格预约式考试使用2012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第三次、第四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全国)、第五、六次证券从业资格预约式考试使用2013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1参考资料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_百度百科.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8-1-17]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多少计算

25%。根据查询《税法二》的内容得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

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推荐股票违法吗?那种情况违法?

推荐是不违法的,但是要掌握尺度,不能做出保证盈利之类的承诺。《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上从业人员都没有要求不能有自己的证券帐户,更不用说只是考了证的。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全国性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有较高的含金量。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扩展资料:《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经纪人会不会被解雇

首先要告诉你的是,如果是大券商,可能性就比较小,小券商就难说了。因为大券商都是按协议还有合同办理,并且都是通过总部的批准的。不单单是你和营业部之间的关系。并且大券商的风险系数要小很多。如果是小券商的话这些就难保证了,并且还有破产或者更换领导到位的可能,这些对于你来说都是没有没有保证的。所以,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客户,建议你最好联系大券商,或者签协议。这样对你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我是重庆国泰君安的客户经理.因为我所做的工作也是开发客户和维护客户。跟你的情况有点类似。只不过我们的区别是你没有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事证券行业的人员都必须取得这个资格证才能从证券公司获得报酬。你客户查阅证券经纪人管理实施办法,刚刚出来没有多久。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从事的活动是( )。

【答案】:C《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什么

  证券经纪人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美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从业者要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后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佣金经纪人  佣金经纪人与投资公众直接发生联系,其职责在于接受顾客的委托后的在交易所交易厅内代为买卖,并在买卖成交后向委托客户收取佣金。佣金经纪人是交易所的主要会员。  两美元经纪人  两美元经纪人不接受一般顾客的委托,而只受佣金经纪人的委托,从事证券买卖。  债券经纪人  债券经纪人是以代客买卖债券为业务,以抽取佣金为其报酬的证券商,另外,债券经纪人亦可兼营自行买卖证券业务。  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主体为证券经纪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法规全文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二)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三)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四)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五)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第二十四条 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第二十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第二十六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4月13日起正式施行,证券经纪人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查验证书载明相关信息。根据《暂行规定》及有关自律规则的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领取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之后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要在执业过程中主动向客户出示证书。其执业活动不得超出证书载明的代理权限范围,不得有下列行为: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受证券经纪人的宣传、推介和服务时,主动查验证券经纪人证书,仔细阅读证书载明信息,了解证券经纪人身份、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及禁止行为,发现证券经纪人涉嫌违规执业等问题的,应拒绝接受其宣传、推介和服务,并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举报。对证券经纪人证书及其载明信息的真实性,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核实,也可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向该证书载明的证券公司查询、核实。为配合《暂行规定》的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等自律规则。与证券经纪人管理有关的监管和自律规则基本出齐,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查认可、具备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依法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

2009年3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自4月13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对《暂行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针对《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特制定本解读。一、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的法律关系《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一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三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二、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条件根据《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需要具备四个条件才能够执业,一是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且具备与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相同的执业条件,即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条件;二是必须通过证券公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三是取得由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第四要求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且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三、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规范明确了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行为及禁止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上述规定对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证券经纪人作用仅是“介绍”和“传递”。之所以对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范围进行如此严格的限定,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刚刚起步,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经纪人的整体素质还不高,暂不具备让经纪人代理更多业务活动的条件,否则容易产生大量纠纷,损害经纪人整体形象。同时,该条第一款第(六)项定,为证券经纪人从事其他活动设置了兜底条款,也为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已为此预留了空间。《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上述规定大部分是一般证券从业人员都应禁止的职业规范,比较新的主要有两项:一是不得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二是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四、对委托合同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委托合同的签订、主要内容及终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委托合同签订前对证券经纪人资格的审查《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二)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2、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3、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4、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5、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6、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7、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8、双方权利义务;9、违约责任。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需要重点关注是,《暂行规定》要求在委托合同中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作出约定。虽然《暂行规定》并未对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做出具体规定,但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与经纪人约定执业地域范围。五、重点对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作了规定《暂行规定》规定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主要有:(一)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二)执业注册登记和经纪人证书管理1、执业注册登记《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2、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三)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四)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五)年度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2、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3、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4、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5、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此外,《暂行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信息查询系统、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客户回访制度,为经纪人执业提供方便,监督经纪人的执业行为。六、对经纪人制度的实施做出了安排《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如果开展经纪人制度,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证券公司应将与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启动实施方案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经证监局现场核查认可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经纪人展业;二是营业部也要将本公司与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并接受证监局监管。

证券账户

证券业“个人征信系统”即将上线。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中证协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新《证券法》和注册制实施的背景下,协会制定并发布《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推进“合规、诚信、专业、稳定”的行业文化建设,探索完善诚信管理和声誉自律机制,推动形成诚信约束、声誉约束、自律约束和规则约束,构建尊重诚信、专业、守信负责、珍惜声誉的行业生态。003010明确,中证协建立了证券业执业信誉信息库,将自律管理对象执业信誉信息纳入执业信誉激励约束机制,实施自律管理。信誉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完整性信息和其他信誉信息。具体来说,诚信信息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监督管理措施;证券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惩戒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的,属于违法失信信息。其他职业声誉信息包括其他正面信息和其他负面信息。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与证券业务相关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司内部规定的内部纪律处分决定,涉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开除、劝退、辞退、开除等。都属于其他负面信息范畴。“目前,我国证券从业人员36万人,包括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等。人员众多,业务复杂。近年来,行业内的声誉事件逐渐增多,具有隐蔽性、不可控性和互动性增强的特点。建立经纪行业‘征信系统",有利于督促从业人员珍惜职业声誉,严格遵守合规要求,对于推动建立行业声誉约束机制,维护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说。另外,对于职业信誉信息的有效期,《管理办法》是明确的,基本信息长期有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信息有效期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有效期一致。协会和经纪公司记录的诚信信息和其他职业信誉信息的有效期为3年,自决定作出或者生效之日起计算。相应的信息决定本身有执行期限的,有效期自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相关问答:中国征信查询网官网?http://www.***.cn/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问答:个人征信报告可以到银行查询吗?@度小满金融个人征信查询方法有以下两种:1、线下查询:线下查询又分柜台查询和个人征信自助查询机查询两种方式。柜台查询:用户需要到中国人民银行网点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将申请表及查询用户有效的二代身份证提交给柜台工作人员,然后工作人员就会为你查询并打印个人征信报告;个人征信自助查询:查询用户可以通过查询机自助进行查询操作,将身份证放在查询机的识别身份证处,然后自助机摄像头会采集查询人员的面部图像,将采集的信息与身份证信息对比,对比的目的就是确认是本人查询,对比结果一致后,按照查询机的提示操作便可以查询到个人征信报告;2、线上查询:线上查询就是用户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方查询。查询步骤如下:1)、打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方网站,然后找到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点击进入;2)点击网站页面右上方的“马上开始”;3)输入账号密码登录到个人账户,若没有个人账户,那么需要先注册,点击页面的“新用户注册”按钮,然后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完成注册操作;4)注册成功后,使用刚注册的账号及密码登录,登录后系统会提示用户进行身份验证,选择验证方式,并按照提示完成验证操作;5)选择你所需要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并提交申请;6)用户在提交申请后,在24小时后用户用于注册账号的手机号会受到一条查询验证码短信,收到短信后重新登录到网站,输入查询验证码后即可获取个人信用报告。

怎么进入多伦多证券交易所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oronto Stock Exchange)是加拿大主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也是北美最大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以下是进入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的详细说明:1. 成为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员:如果想要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首先需要成为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员。成为证券经纪人需要获得相应的执照和注册,而成为交易员则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和考试,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2. 加入证券经纪公司或交易公司:成为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员后,需要加入一家证券经纪公司或交易公司。这些公司通常会为交易员提供交易终端、交易软件和相关服务,帮助交易员进行股票交易和管理投资组合。3. 申请上市:如果要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还需要进行申请。申请上市需要满足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和要求,包括公司规模、财务状况、管理层能力、业务模式等方面的要求。申请上市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格,经过审核和审批后才能正式上市交易。4. 遵守交易所规则和监管要求:一旦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交易员和证券经纪公司需要遵守交易所的各项规则和监管要求。这些规则和要求包括交易时间、订单类型、市场行情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交易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综上所述,要进入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需要成为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员,加入证券经纪公司或交易公司,申请上市,并遵守交易所的规则和监管要求。

证券经纪人能看到客户的持仓吗?

1.证券客户经理可以看到客户持仓情况。券商还是后台内部系统,通过内部系统查询,可以查到投资者的实时持仓情况,但一般有权限的员工不会查看,因为会留痕,而券商对这方面监管都比较严格,内部系统经纪人一般没有权限。2. 一般来说,虽然经纪人能看到投资者的持仓,但投资者不要担心,因为根据保密规定以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经纪人即使知道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也不能透露。并且经纪人服务的客户众多,也没有太多时间天天盯着投资者的股票账户看。拓展资料:1.证券公司规定:a、股民在证券公司的信息是裸体,证券公司是肯定知道客户的资金情况、持仓情况,以及客户的盈亏情况,但客户经理是未必都知道所有客户的情况。 首先要清楚一点,股民只要在证券公司开户投资资金进行操作买卖之后,证券公司都是非常清楚的,股民的信息是透明的,他们能知道股票账户、密码、资金、持有哪些股票、并非还能清楚账户的盈亏等。 b、 可以精准到,你这个证券账户有多少资金,买入哪只股票赚了多少钱,亏了多少钱,买入时间,卖出时间等,反正证券账户只要有一举一动的证券公司都是非常清楚的。2.证券工作人员规定:a、证券工作人员是可以看到投资者的持仓股票的,但是是有个延迟性,相当于您当天的任何操作,工作人员是看不到的,所以您不必担心,实际他们能看到您们的股票也是服务工作的一部分,主要就是投顾可以帮助您进行持仓分析的,这样子对于您的投资来说也是一个好事情,但是前提还是要您原因和投顾沟通才行,b、客户经理是可以看到自己客户的持仓情况的,但是会有延迟,意思就是说,客户经理只能大概了解,不能精准了解,这也提供了互相交流的机会,利于更好地服务。

证券中介机构可分为

证券经纪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中介机构是指在证券市场中提供证券交易、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服务的机构,可分为证券经纪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

证券从业考试合格了就可以参加证券专项业务考试吗?还是要到证券公司工作后才可以考呢?谢谢,

证券从业考试合格了就可以报名参加证券专项业务考试。从2010年开始,取消这项考试,从业人员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基础和交易即可。证券专项业务考试科目: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设《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两个科目。专项考试两科考试成绩均合格取得从业资格的,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证券专项业务考试报名条件:1.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2.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扩展资料:为了加强证券经纪人的自律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精神、《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有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规定,以及证券经纪人的实际情况,中国证券业协会决定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什么规定?

  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服务或产品风险特征及告知情况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证券公司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证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三)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安全。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自行设置密码,提醒客户适时修改密码和增强密码强度,并在证券营业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网上证券客户端及自助证券交易客户端提示客户加强身份证件、账号、密码的保护。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查询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保证客户至少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查询其委托、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的纠纷。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保证投诉电话至少在营业时间内有人值守。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六)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客户资料安全完整。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客户档案应当包括客户及代理人名称、地址、通讯联系方式、客户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客户资金存管协议、授权委托书、风险揭示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为客户保密。  四、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  (一)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二)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性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三)证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四)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保存。  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营。  (一)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登记造册,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内控流程。  (三)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场所安全保障机制,保证与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畅通,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自查,按规定进行演练,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四)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规范、安全、稳定运营负直接责任。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五)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六)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七)本条(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审计的内容包括证券营业部的下列事项:有无挪用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有无违规融资及担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范围经营、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无重大突发事件、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以及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六、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建立、管理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管理、客户资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证券托管、交易风险监控等信息系统,各项业务数据应当集中存放。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分配和授予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权限及参数;证券公司不得向证券营业部授予虚增虚减客户资金、证券及账户,客户间资金及证券转移,修改清算数据的系统权限;证券营业部新建信息系统,应当由证券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七、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以及自律规则、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证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中,应当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合规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内部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  八、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怎么报税

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报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文件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自己不炒股,用父母的账号炒股,违法吗??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有如下规定: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般禁止行为:(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泄露客户资料;(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扩展资料: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我国的证券经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身份的证券公司,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为对。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据此,在我国,证券经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经纪人】有什么区别?

客户经理一般是公司的全职员工或者叫正式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会为客户经理缴纳社会保险。客户经理也分为营销类客户经理和员工类客户经理。营销类客户经理就是开发与维护客户的,员工类客户经理主要是做营业部历史沉淀客户服务工作的。薪金待遇稍有不同,员工类客户经理可能会参与营业部奖金分配。客户经理受《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约束。经纪人是证券公司的兼职,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证券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的是劳务费。经纪人受《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约束。

证券公司的业务员经常向股民推荐股票,我想知道这里有什么利益链吗?这些股票可信吗

业务员可以赚业务费和介绍费,证券归公司所有,故可信度较高1、证券经纪人为了赢得潜在客户的信任,经常会推荐股票,如果总体效果好,那么赢得客户信任的机会就多,就可能发展成为现实的客户。2、客户交易多了,经纪人收入才会多,于是多推荐好股票促进客户交易,也是经纪人要做的工作。3、极少数会出现经纪人向众多客户推荐同一股票帮助大资金出逃的情况,这在十几年前的证券市场里出现的机会多,现在已经非常少见了。至于经纪人推荐的股票是否可信,你可以观察一段时间,如果推荐了十次有八次表现很好,那么这个经纪人的水平就很好了。但股票决策最主要的是要有自己的思路和方法,不能总依靠别人决策,把别人推荐的股票放到自己的方法体系中进行检验之后再决策是可取的思路。拓展资料:证券经纪人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美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从业者要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后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中国证监会2009年03月16日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经纪人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等进行规范。规定自4月13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取得由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后,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从业者推荐股票不负什么法律责任,因为证券从业者,对于推荐股票来讲这是他们工作的一个项目,而买卖股票完全是自主行为。 中间没有强迫行为,所以说,证券从业者推荐股票,并没有什么法律的责任。

证券中的财产担保类内容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及其他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证券公司的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主要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的代理买卖。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投资者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即投资者填写了委托单或自助委托及证券公司受理了委托,两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委托关系。经纪业务中的委托单,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不仅具有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而且明确了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代理业务。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及产品销售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及理财规划建议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它具体包括: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应按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负有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并根据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五)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营利的行为。证券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但在自营活动中要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由于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特征,许多国家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制定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或者设立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都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不得为从事自营业务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客户资产必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七)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有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等。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在分类评价中等级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信用良好,最近2年未有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交易、清算以及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和证券等。(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IB(IntroducingBroker)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1.证券公司IB业务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等规定的申请材料。2.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IB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3.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IB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IB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IB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保险营销员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处理?

1.税制改革前的处理(1)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的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管理手段比较先进,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各地对保险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自200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为4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2)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处理。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2号)等规定,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从证券公司取得佣金收入的证券经纪人与从事其他劳务活动而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现在:一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不得兼做他职,其主要收入是佣金收入,且大多数证券经纪人月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二是证券经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交易量、客户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关,证券经纪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间、不同月份之间有较大波动;三是证券经纪人与保险营销员一样,在展业过程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因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及附加,再减去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税制改革后的处理(1)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与证券经纪人佣金的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的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险、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商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为此,调整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收政策连续稳定。(2)预扣预缴。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3)汇算清缴。年终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3.代理人应纳税费的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称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例3-43张三是甲人寿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已委托该公司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税费。已知,张三兄弟两人,父母健在,都已61岁;有一个女儿,正在读小学三年级,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张三扣除;每月自行缴社会保险费1500元。2018年12月,取得代理佣金含增值税收入41200元;2019年张三没有工资薪金、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从该保险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如表3-32所示。表3-32 2019年佣金收入情况 单位:元要求:请计算应纳的相关税费。【解析】1.2018年12月佣金收入的税务处理。(1)应代征张三的增值税:41200/(1+3%)×3%=1200(元);(2)应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7%=84(元);(3)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的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由于张三当月佣金的不含增值税收入为40000元,因而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4)应代扣代缴张三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0-84)×(1-40%)×(1-20%)×20%=3831.94(元)。2.2019年佣金收入的税务处理(1)预扣预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如表3-33所示。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表3-33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预扣预缴(2)年终汇算清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的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全年佣金收入:31万元;减除20%费用:31×20%=6.2(万元);收入额:31-6.2=24.8(万元);展业成本:24.8×25%=6.2(万元)附加税费:12×3%×(7%+3%+2%)=0.0432(万元)基本费用扣除:6万元,专项扣除:1.8万元,专项附加扣除:0.2×12=2.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1-6.2-6.2-0.0432-6-1.8-2.4=8.3568(万元)应纳税额:8.3568×10%-0.252=0.58368(万元)应退个税:10036.8-5836.8=4200(元)。佣金收入的税务处理用图示说明如下。(见图3-13)图3-13

我是一家证券公司的经纪人。我想带几个朋友去营业部开户,但是他们有的不是本地的户口,可以带他们开吗?

可以开的 没关系

与证券经纪人打交道应注意什么_?

  在和证券经纪人打交道时,您如何保障自身的利益?   创业板的设立,不单会为创业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机会,也将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分享创业企业的成长收益。然而,创业板同时又是投资风险相对较高的市场,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与投资能力均有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证券经纪人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证券经纪人是帮助投资者了解、掌握证券投资方法与获得投资信息的重要力量,并且有义务对客户的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引导客户进行与自身状况相适应的投资。4月13日我国《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生效,为配合其实施,证券业协会也相继公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等三项自律规则。这些规则的颁布不仅标志着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步入规范化发展轨道,也为加强创业板的投资者服务提供了契机。投资者通过了解这些规则,可以学会如何同证券经纪人打交道,同时也有助于对创业板进行全面了解和理性投资。   证券经纪人是做什么的   各国证券市场上一般都活跃着证券经纪人的身影,然而业务职能却不尽相同。证券经纪人的最基本职能是为证券公司招揽客户,为客户提供投资信息。但有些国家的证券经纪人还可根据客户的指令买卖股票,或者为客户提供具体的投资建议,甚至直接为客户管理账户,美国就是如此。   而在我国,证券经纪人的身份非常明确,是指受证券公司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除了帮助证券公司招揽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之外,还可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知识、规则与业务流程,并传递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不仅如此,证券经纪人还应当&ldquo;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rdquo;,这点在创业板行将推出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证券经纪人不可以做什么   与美国等国家不同,我国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要窄的多。依照我国《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严禁从事以下行为:(1)代替客户管理账户。包括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进行证券买卖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4)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5)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其他便利;(6)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交易设施;等等。   简言之,在我国,证券经纪人不得介入客户具体的证券交易,更不得超越证券公司的授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投资服务。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证券经纪人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成熟的专业经纪人群体尚有待建立,许多投资者也缺乏完备的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为减少投资者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有必要在现阶段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   怎样和证券经纪人打交道   尽管证券经纪人目前的执业范围有限,却是许多投资者在投资股市时不可缺少的&ldquo;伙伴&rdquo;。投资者在和证券经纪人打交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了解证券经纪人的背景。证券经纪人和医生一样,都是一种执业资格,必须要通过法定考试,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才能获得。而目前虽然许多证券公司营销人员都有着诸如&ldquo;高级客户经理&rdquo;、&ldquo;投资经理&rdquo;等各式头衔,但并不代表其必定具有证券经纪人资格,也难以衡量和保证其服务质量。   因此,投资者在接受经纪人服务之前最好主动查询其是否具有执业资格&mdash;&mdash;不仅可要求对方出具执业证书,还有权向证券公司查证,或直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站上进行验证。而随着新规则的实施,监管部门与证券公司还将逐步建立证券经纪人诚信档案,投资者通过查询这些记录,将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的证券经纪人。   第二,要掌握投资的自主权,谨记理性投资、依法投资。目前,我国证券经纪人的流动性非常大,许多证券公司都将证券经纪人的收入与客户的交易量挂钩,按比例获取佣金。这种佣金制虽然激励效果很强,但也可能造成经纪人为多赚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投资或频繁交易,最终往往导致投资者亏损。由于以上做法已经被现行的规则禁止,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证券公司有意放纵或存在疏忽,否则投资者在利益受损后将很难向证券公司求偿,仅靠证券经纪人自身的赔偿则很可能无法弥补投资者的损失。   因此,投资者在接受证券经纪人传递的投资信息时应学会判断和分析,综合权衡自己的风险承受水平与投资技能,不要盲目相信所谓&ldquo;投资高手&rdquo;的建议或小道传来的&ldquo;内部消息&rdquo;;同时要警惕那种&ldquo;投资保本、收益共享&rdquo;的承诺,切勿将账户全权委托给证券经纪人去打理;更不能参与非法的证券投资活动,否则亏损一旦出现,很难得到赔偿。

中信证券客户经理可以查看客户的持仓情况么?

可以查看到该客户经理名下客户的所有资料,包括持仓情况。

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委托关系的,应当(  )。

【答案】:A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什么

  证券经纪人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美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从业者要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后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佣金经纪人  佣金经纪人与投资公众直接发生联系,其职责在于接受顾客的委托后的在交易所交易厅内代为买卖,并在买卖成交后向委托客户收取佣金。佣金经纪人是交易所的主要会员。  两美元经纪人  两美元经纪人不接受一般顾客的委托,而只受佣金经纪人的委托,从事证券买卖。  债券经纪人  债券经纪人是以代客买卖债券为业务,以抽取佣金为其报酬的证券商,另外,债券经纪人亦可兼营自行买卖证券业务。  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主体为证券经纪人。

违反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怎样处罚?

现公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证券从业人员推荐个股违规吗

这样的行为不属于违规行为,但可能会导致证券从业人员被取消证券从业资格。一、证券经纪人荐股不属于违法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上从业人员都没有要求不能有自己的证券帐户,更不用说只是考了证的。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全国性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有较高的含金量。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推荐是不违法的,但是要掌握尺度。二、关于股票的收益问题。股票收益即股票投资收益,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购买股票的形式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转让、出售股票取得款项高于股票账面实际成本的差额,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股票收益包括股息收入、资本利得和公积金转增收益。三、证券经纪人的何种情况属于违法。1、如果是没有证券从业资格(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就给别人推荐股票,当别人买了以后亏钱了,是会找你的麻烦,是属于违法行为。2、如果是有证券从业资格(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收费荐股,是违反《证券法》,有偿个人荐股可能还涉嫌编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甚至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拓展资料】证券经纪人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美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从业者要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后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中国证监会2009年03月16日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经纪人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等进行规范。规定自4月13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取得由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后,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为什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证券经纪人禁止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

  因为客户 账户的开立,注销都需要用到一些重要的证件 如银行卡、身份证,还有相关的密码,所以需要客户亲自去办理,如果证券经纪人去办理的话不仅会泄露客户隐私,各种办理行为也不能代表客户真实意思。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将于4月13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自即日起证券经纪人要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证监会提醒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查验证书载明相关信息。   根据暂行规定及有关自律规则的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领取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之后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要在执业过程中主动向客户出示证书。   规定要求,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证书载明的代理权限范围,不得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以及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   根据规定,证券经纪人不能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也不允许以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此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也被列入证券经纪人的禁止行为。   证监会提醒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受证券经纪人的宣传、推介和服务时,主动查验证券经纪人证书,仔细阅读证书载明信息,了解证券经纪人身份、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及禁止行为,发现证券经纪人涉嫌违规执业等问题的,应拒绝接受其宣传、推介和服务,并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举报。   对证券经纪人证书及其载明信息的真实性,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核实,也可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向该证书载明的证券公司查询、核实。

证券经纪人管理新规出台: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

证券经纪人管理新规出台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须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证监会16日公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解决了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资格条件、行为规范、权益保护等问题。该规定于4月13日起施行。   证监会去年9月曾就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相较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的概念进行了更清晰界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并规定,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这意味着以居间人等形式进行客户招揽和服务将被禁止。   暂行规定还细化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规范,要求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同时要求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合同需载明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其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暂行规定还对证券经纪人可从事和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   暂行规定提高了证券经纪人执业的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应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并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具备上述资格的证券经纪人还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获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   暂行规定还强化了对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把证券经纪人的报酬和支付方式明确在合同内。   此外,暂行规定增加了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将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将参照该规定执行。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基金吗?

证券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是不能开证券帐户的,也就是说不能买卖股票,但是开资金帐户做基金是可以的。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扩展资料: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第十三条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第十四条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第十五条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第十六条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十七条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第十八条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第十九条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第二十条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的保荐业务指什么?

为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保荐人在有效保荐期限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确认挂牌企业符合本所要求条件,并在挂牌企业挂牌交易后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该条件向企业董事会提供意见;(二) 在挂牌企业申请股权首次挂牌交易时,协助挂牌企业处理股权挂牌交易事宜,确认所有挂牌交易申报文件符合本规则,并向本所提交《挂牌交易保荐书》;(三) 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回复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所规则的咨询;(四) 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阅、核对挂牌企业拟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书面确认;(五) 及时回复本所的质询;(六) 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履行股权挂牌交易需履行的义务;(七)协助挂牌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挂牌企业治理结构。(八)确保有足够和合适的人员专门从事保荐业务;(九)本所规定的其他责任。扩展资料证券公司实施保荐制度应做到五点:认真学习保荐制度相关法规和知识;严格履行注册登记诚信申报的义务;切实强化责任意识;顺应变革,调整投资银行业务模式;不断改善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据去年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号主席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已于二00四年二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实施保荐制度旨在建立市场力量对证券发行上市进行约束的机制。保荐制度的有关法规对发行上市的责任体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立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荐制度的监管安排将有力推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树立责任自觉意识,真正做到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进而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券市场全面实施保荐制度,可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加大中介机构的作用,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与此同时,还能为证券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实现优胜劣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荐人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史美伦对国内证券公司实施保荐制度提出五点要求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保障证券基金行业信息系统安全、合规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信息技术服务的范围如下:  (一)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及测评;  (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机构统称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保障充足的信息技术投入,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改进业务运营模式、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合规风控能力,持续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对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支撑作用。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制定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协助开展信息技术相关备案、监测、检测和检查等工作。第二章 信息技术治理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完善信息技术运用过程中的权责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与业务活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信息技术投入水平,持续满足信息技术资源的可用性、安全性与合规性要求。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审议本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  (二)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  (三)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层负责落实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工作承担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相关决议;  (二)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信息技术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管理职责、工作程序和协调机制;  (三)完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管理层下设立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或指定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信息技术战略并审议下列事项:  (一)信息技术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建设规划、信息安全规划、数据治理规划等;  (二)信息技术投入预算及分配方案;  (三)重要信息系统建设或重大改造立项、重大变更方案;  (四)信息技术应急预案;  (五)使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审查报告以及年度评估报告;  (六)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委员提请审议的事项;  (七)其他对信息技术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应当由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稽核审计部门、主要业务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担任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委员或顾问。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信息官,由其负责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八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禁止行为有哪些

禁止性行为: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扩展资料保证性行为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客户是证券业的职业对象,客户的指令代表着客户的投资决策,关系到客户的投资利益。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执行客户的指令。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是他们的合法财产,证券经营机构依法受客户委托代为保管这些财产,除非涉及违法行为,除有关法律特别规定外,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就客户的投资、资金、持有证券的情况严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证券业务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又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同时又不断地开拓创新,推出新品种,发展新业务。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宽的知识面,要不断地学习,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证券市场对从业人员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证券业是一个与国家利益、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证券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和制度保证,也是证券业务运作的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应该自觉遵纪守法,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证券从业人员

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证券考试# 导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大纲(2021)》的公告”, 我为大家整理内容如下供考生参考:   为促进证券从业人员提升执业品行和专业能力,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会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大纲(2021)》,包括《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个科目,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了解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   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了解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掌握合伙企业的种类;掌握普通合伙人的主体适格性的限制性要求;掌握合伙协议的订立形式与基本原则。   掌握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熟悉合伙企业财产分割、转让以及处分的相关规定;掌握合伙企业经营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要事项;了解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原则;了解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掌握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情形或条件;掌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内容;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掌握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转化。   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了解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了解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掌握违反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应当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第四节证券法   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损害客户利益行为。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掌握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法律责任。   掌握投资者保护制度、投资者的分类、投资者保护机构、债券持有人会议、诉讼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   熟悉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架构、交易规则和风险基金制度。   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职能、业务规则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熟悉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掌握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法律责任、违反投资者保护规则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及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证券投资基金法   掌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了解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掌握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   熟悉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了解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了解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了解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了解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及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要求;了解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掌握期货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熟悉期货交易所的职责;了解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了解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了解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了解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了解期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了解期货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七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熟悉证券公司依法审慎经营、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熟悉禁止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损害客户权益的规定;了解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了解关于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设立时业务范围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了解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相关规定;了解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熟悉有关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了解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了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月度、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检查、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形及可采取的措施);了解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   第八节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熟悉证券公司需进行停业整顿的相关规定;熟悉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接管的情形;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的条件、方式和期限的规定;熟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证券公司业务许可的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的情形、条件及期限等相关规定;了解对是否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不同规定。   了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了解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有关司法程序的规定;了解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规定。   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熟悉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掌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相关要求;掌握对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熟悉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熟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各类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了解对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相关规定;了解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价机制。   熟悉证券公司合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的概念;掌握证券公司合规经营基本原则与应遵守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内容;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掌握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和执业行为中的合规管理职责;掌握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进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处理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合规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原则;了解证券公司合规报告的内容规定;了解对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合规管理规定的监管措施。   掌握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基本原则和保密要求;熟悉各主体在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跨墙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熟悉证券公司观察名单、限制名单管理的基本要求。   掌握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概念;熟悉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熟悉基于分类监管要求划分的证券公司基本类别。   第二节风险管理   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基本规定;了解净资本计算标准;掌握证券公司从事相关证券业务的净资本标准;掌握证券公司应持续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了解证券公司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相关要求;了解风险控制指标相关监管措施。   掌握全面风险管理的定义;掌握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所包括的内容和覆盖范围;了解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文化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了解首席风险官及风险管理部门的履职保障;熟悉证券公司应将子公司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机制要求;了解中国证券业协会就证券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可采取的措施。   掌握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掌握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熟悉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了解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了解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要求;了解证券公司融资管理的基本要求。   掌握信用风险的定义及业务类型;了解信用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熟悉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要求;了解信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要求;了解风险监控、报告和预警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熟悉证券经营机构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原则;掌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了解的投资者信息;掌握普通投资者享有特别保护的规定;熟悉专业投资者的范围;掌握确定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熟悉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掌握经营机构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的职责;熟悉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禁止性行为;熟悉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告知的信息;掌握经营机构需进行现场录音录像留痕的要求;掌握对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四节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   掌握反洗钱的定义;掌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要求;掌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要求;掌握可疑交易报告要求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熟悉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流程及要求;掌握证券公司反洗钱保密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管理要求。   第五节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   了解证券公司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一般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中的权责分配机制;掌握证券公司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掌握证券公司信息系统运行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熟悉证券公司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熟悉证券公司信息技术应急管理的组织架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要求相关规定;熟悉委托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责任划分、管理要求、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和禁止性要求、信息技术服务协议及保密协议签署要求;了解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的监管要求及监管措施。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一节证券经纪   了解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营销管理的主要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内容、账户管理、客户适当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交易委托、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客户交易安全监控、佣金管理、指定交易及托管、转销户等环节的基本规则、业务风险及规范要求;掌握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了解经纪业务风险防范的主要内容;熟悉监管部门对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自律组织对经纪业务的自律管理措施。   熟悉沪港通、深港通股票范围及主要交易规则;了解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相关业务内部管理和业务流程的基本要求;掌握科创板、创业板定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了解科创板、创业板特殊交易机制;掌握存托凭证的定义、存托人与托管人职责、投资者保护机制;掌握沪伦通的定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了解沪伦通与沪深港通业务模式的区别。   第二节证券投资咨询   掌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概念和基本关系;掌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掌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规定;掌握监管部门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掌握监管部门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向社会公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掌握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规定;了解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有关规定。   掌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了解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了解上市公司收购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主要法律法规;掌握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许可情况;熟悉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规则;熟悉财务顾问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   第四节证券承销与保荐   了解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熟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了解证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熟悉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掌握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及其他信用业务   了解证券公司信用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了解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掌握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熟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客户征信调查、客户的选择标准;掌握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基本内容;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担保的有关规定;掌握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管理规定;了解融券业务所涉及证券的权益处理规定;掌握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措施;了解转融通业务的基本概念及主要规则;了解转融通业务中资金和证券的来源及权益处理;了解科创板及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的基本概念及主要规则。   熟悉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主要规则;了解股票质押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违约处置及异常交易处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节证券自营   了解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了解证券自营业务决策与授权的要求;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了解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掌握自营业务的禁止性行为;了解债券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节证券资产管理   熟悉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基本要求;掌握资产管理业务类型。   掌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产品种类、适当性、内控要求、金融机构基本职责、代销要求、投资范围、资金池要求、估值要求、禁止刚性兑付要求、分级要求、通道及嵌套要求、人工智能、监管原则等。   了解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概念;了解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要求。   掌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规定;掌握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基本要求、合同签署及内容约定要求;掌握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推广、委托资产的资产来源等要求;掌握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及转让的条件;掌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掌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交易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应要求;熟悉关联交易的要求;熟悉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要求;掌握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熟悉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规则;了解专项计划管理人主要职责;了解专项计划设立、运作的一般流程;了解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的相关规定;熟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规定;了解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熟悉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了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的相关监管规定。   掌握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掌握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证券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及柜台市场业务   了解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熟悉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一般规定;掌握全国股转系统主要业务的有关规定;熟悉监管部门对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监管措施;掌握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了解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柜台市场的概念、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可以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种类;了解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产品可采取的方式;熟悉柜台交易合同签订、财产担保的有关要求;熟悉柜台市场账户、登记、托管、结算的有关要求;熟悉柜台市场内控制度建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了解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的自律管理要求。   第九节其他业务   熟悉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熟悉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掌握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与禁止行为;熟悉对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措施。   了解证券公司另.类投资业务的概念及投资范围;熟悉证券公司另.类投资业务的主要业务规则;了解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的相关规定。   了解股票期权交易的主要制度安排;熟悉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条件与主要业务规则。   熟悉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范围、种类及其备案管理。   了解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业务范围;熟悉证券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提供业务服务的相关规定;了解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要求。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熟悉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熟悉欺诈发行证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掌握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并熟悉其法律责任;掌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了解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掌握中介机构其他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二节证券二级市场   掌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掌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掌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掌握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熟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犯罪构成、刑事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行业文化、职业道德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节证券行业文化建设   掌握行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掌握行业的文化理念;掌握行业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熟悉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   第二节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了解廉洁从业的定义;了解证券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范围;   了解廉洁从业的内控机制要求;掌握廉洁从业的禁止性要求;熟悉廉洁从业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惩戒措施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节证券市场诚信管理   熟悉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第四节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掌握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熟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的要求;了解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的类别;了解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登记程序;熟悉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及行为准则;掌握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违规处理规定及惩戒机制。   掌握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相关人员的要求;熟悉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相关人员不得存在的行为;了解证券公司承担技术、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职责的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了解违反经纪业务相关规定的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了解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掌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的范围、禁止性规定。   了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的有关规定;了解从事代销金融产品人员的有关规定。   掌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类;了解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掌握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要求;熟悉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   熟悉保荐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掌握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熟悉保荐代表人的权利及发行人的义务;掌握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熟悉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具备的条件;熟悉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   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应该具备的条件;熟悉资产管理投资经理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了解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有关规定。

智能炒股证券公司有什么规定?

智能炒股证券公司有什么规定?一般规定如下: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证券属于资本证券,是股权凭证和债权凭证两种形式的结合,证券交易当事人的买卖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是该形式必须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形式。以上信息由小编整理编辑。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第三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第五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 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第六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增至100%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者 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本条第二、三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者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第二章 资质条件第七条 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3 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无法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情形;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且经营失败未逾3年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者认购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取得证券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八条 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四)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 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五)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  (三)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四)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五)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证券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三)制衡性:证券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健全证券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及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行为,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确保净资本符合有关监管指标的要求。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科学的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运作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证券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防范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的风险。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保持资产、财务、人事、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确保证券公司独立运作。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依据所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严密有效的三道业务监控防线:即建立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防线,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防线,建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面实施监控、检查和反馈的防线。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法人统一管理,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明确界定部门、分支机构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职能。证券公司业务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不断完善业务、财务、人力资源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自身实际加强业务运作的后台管理,完善集中清算、集中核算、客户资料集中管理等制度;提高实时预警、监控、防范风险的能力。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完整体系,运用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内的多种手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化解方法。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授权管理、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经纪、自营、投资银行、受托投资管理、研究咨询以及创新业务等制订统一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针对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性质,制定明确的控制措施。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大力加强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风险控制,建立自有资金运用的决策、审核、批准、监控相分离的管理体系,加强资金额度控制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控,对资金异常变动和大额资金存取等行为重点监控。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畅通、高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内部员工和客户的信息反馈机制,确保信息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及监督检查部门及时了解证券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投诉、可疑事件和内控缺陷得到妥善处理。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真实、全面、及时地记载各项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密押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证券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签等的保管、审批、使用等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各类档案包括各种会议记录与决议、经营协议、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凭证账表、投诉与纠纷处理记录以及各类法规、制度等档案的妥善保管和分类管理。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和预案。

山海证券是正规平台吗?

山海集团的理财投资是可信,但是还是要提醒一下投资有风险。山海投资平台是正规的平台,不过被很多人发布了不良信息,传成了负面新闻。首先,要成为一个正规的外汇平台,需要符合所有外汇投资的监管资质,并且在监管平台上有据可查。而一些冒充正规平台的黑平台,基本上都是套牌监管,所查询的信息告知基本都是模糊信息甚至是不存在的信息。ZFX 是Zeal Capital Market ( Seychelles ) Limited的商业名称,是由塞舌尔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授权和监管的证券交易商,通过相关监管平台就能够查到准确的登记信息。“山海”、“山海证券”、“ZFX”和“Zeal”均为山海证券集团的商号,新手投资者需要认准这类商号。其次,作为一个正规的交易平台,大家在参考的时候,不能只相信片面的网络帖子信息。网络上很多跟帖,基本上都是为了抹黑而抹黑存在的,看起来的案例写的特别特别真实,但是实际上我们看到最后总是宏启可以发现一些关于“某某维权”的信息,说白了这些信息就是一些“维权平台”通过花钱发帖来抹黑平台,从而达到给自己引流的效果。所以大家要擦亮眼睛,不要轻信。做金融投资的朋友们应该很清楚,一个投资平台是否正规,分分钟决定着你们资金的风险,所以对于做投资的老司机来说,时刻具备这一对“火眼金睛”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对于很多刚开始投资的新手来说,如何仔细的去辨别一个平台的正规性,是我们投资开始的第一步,很多人在刚开始选择投资平台的时候,都是非常小心谨慎的,毕竟都是我们自己的血汗钱,所以我们在选择投资平台的时候,必须要特别的仔细是甄选,避免造成自己的损失。但是有很多人由于是刚入门,为了辨别平台是否合法正规,会通过各种渠道手段去求证证,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通过网上搜索,通过网上搜索到的信息内容作为参考,其中不乏有关于投资平台的袜绝消各类负面信息。

华宝证券夜间挂单时间

华宝证券夜间挂单时间为晚上21:00至次日凌晨2:30。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晚上21:00至次日凌晨2:30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让投资者可以在夜间更加方便地进行投资操作。

华宝证券怎么样?

1、华宝证券是正规公司。2、从华宝证券公司的背景层面来说:华宝证券是宝钢旗下的,是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注册再登记的,所以是有安全性保障的。从华宝证券的实力层面来说:华宝证券是宝钢集团旗下的唯一证券公司,并且在中国多省市设立了证券营业部。3、除此之外,公司还建立了先进、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在账户交易中重点规范客户保证金第三方托管账户,这样的举措无疑保障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拓展资料如何选择一个潜力型证券公司1、第一需要考虑的要素是资金是否安全安全,这是最重要的,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炒股的资金可能有几百万,几千万,这时候首先要保证资金安全。不为人知的是,很多小券商为了竞争,可能佣金相对低一些,但是不建议去小券商开户,因为有很多小券商都不规范,有风险。 2、第二个要考虑的要素是服务是否好。为什么要考虑服务是否好,因为大券商往往有比较牛的投资顾问,也有很多免费的课程,这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跟着学习。除此之外,最亮眼的是券商APP的服务,有一些券商APP做的比较好,用着顺手,比如条件单之类的。 3、第三个要考虑的要素是佣金是否合适,相对来说是否比较低。现在很多龙头券商都有一些大V专属的优惠,可以做到很低了,其实和小券商差距不大。4、第四个要考虑的因素是综合业务服务,一般来说大证券公司的综合产品服务更全面,可以更好的满足综合资产管理的诉求。大的证券公司资金雄厚,能做一些小券商不能做的业务,如融资融券,且大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标的股要多一些。除此之外,大的证券公司消息来源广,服务人员特别是投资顾问团队优秀,能给出更好的投资建议。某些高手可以无视第二条,只根据自己的交易系统选股,买卖即可。

西部证券倡导并遵守的合规文化理念内容有哪些

第一、全员树立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的经营理念。要让全体员工意识到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是经营管理的一件大事,不是监管者要我做,而应是我们自己要做,而且要自觉地做。因为合规与银行的成本控制、风险控制、资本回报等银行经营的核心要素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合规能为银行创造价值,有效的合规文化将能够消除合规风险于无形。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是规范操作行为,遏制违规违纪问题和防范案件发生,全面防范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是完善制度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预防风险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农信社新一轮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必须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全社员工的血液中,渗透到每个岗位、每个业务操作环节中,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时能够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努力培育员工的合规意识,在全行上下推行"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倡导诚实、守信、正直的道德价值标准或行为操守准则和企业文化。第二、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机制。一定要充分认识设立合规部门的重要性,努力克服人少、任务重和时间紧等困难,设置独立的、强势的合规部门,并高度重视合规部门的建设。合规专业人员既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又要具有较强的个人素质,要选派那些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相应的技术资格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合规经营管理队伍中,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合规管理组织机制必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合规部门在本社的枢纽地位,界定好合规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业务部门实施有效自我合规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合规部门在事前与事中实施专业化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合规部门作为银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规则连接的主要渠道,将监管规则、风险提示以及监管意见等分解给各业务部门或其他后台支持部门,各个业务部门主动寻求合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主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风险点,并配合合规部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合规部门要通过提供建设性意见,帮助业务部门管理好合规风险,为银行业务与产品创新提供合规支持,最大限度地减少业务创新带来的法律风险。第三、制订一套具有较强执行力的好制度。长期以来,内部缺乏一个统一完整、全面科学的合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不少制度规定存在粗略化、大致化、模糊化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制度执行时存在"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等不良现象。合规经营呼唤科学合理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需要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以扭转长期职责不清、责任落实难的状况。在识别、量化、评估、化解等方面,都要对过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法进行及时必要和科学合理的改进,规章制度不应该是多年一成不变的,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有针对性,要具体化,操作性要强。在业务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制定上,要明确内部制度梳理、整合和修订的规范要求,新的制度要有必要的合规预估,在源头上解决合规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必须改变一直以来沿用行政机构规章制度的制定方式,不能再笼统地规定业务经营的相关操作标准,要按照金融企业的稳健做法,制定可供各个岗位人员使用的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规章制度一定要覆盖到所有客户、产品和服务,一定要涵盖所有从业人员的行为操守和道德规范。通过制度层面不断修订与完善的方式,形成事事都有明确合规守法的工作标准、处处都有严格的合规经营纪律约束,使依法合规经营成为全行员工的自觉行为。第四、强化员工的合规培训。高层管理者、合规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是合规文化建设中的三个层次。作为联社基层经营单位,应通过组织开发持续有效的合规风险培训和教育项目,将银行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合规政策、合规意识和合规职责等字面要求及其精神实质,贯穿于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中。按照全员参与的原则,开展针对合规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培训要注重系统性、针对性、专业性、实用性和多样性。对合规管理人员要加强新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职业情操的培养,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应有的专业素养;对其他员工负责提供关于操作执行中相关的法律、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的培训,包括新入社人员的合规培训和测试;要针对适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与时俱进地开展相应的培训和教育;要加强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大力宣传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同时剖析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典型案件和违规违纪责任人,对员工进行警示教育。通过多层次地合规培训,逐步在全辖形成合规文化的氛围,确保内外部的相关规定得到贯彻落实。第五、加强对合规经营的检查监管。从持续发展的角度看,银行合规经营必须实现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的有效结合。一方面,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利用社会力量来监督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进一步推进自律建设。在履行检查和自律监管职能时,各部门职责分工要明确,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由监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违纪违规问题及案件线索的核查、处理;业务部门负责对经营机构操作风险检查、信贷法人客户业务专项检查、个人贷款操作风险专项治理活动及本部门负责的各项业务整改措施的落实,强化制度梳理和完善;人事部门负责检查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流、轮岗情况,落实"强制休假"制度;保卫部门负责对诈骗、盗窃、抢劫等案件的查处,开展枪支管理、押运、守库和营业机构录像监控等管理制度的专项检查。要有针对性地对重点业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整治。一是要治理重点业务。对虚假汽车贷款、虚假住房按揭贷款、虚假抵押贷款、虚假质押贷款、违规票据业务、利用虚假资料套取和挪用信贷资金、制造假手续假印章等手段窃支单位和个人存款、利用系统内往来和同业往来账户盗窃资金,以及其他中间等新业务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等问题进行重点治理。二是要治理重点环节。对授权授信、柜员安全认证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金库和尾数箱、查询对账、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和休假、录像检查和枪支弹药管理等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治理。三是要治理重点部门。对信贷管理、公司业务、个人业务、财务会计、保卫、法律事务、人事等部门进行重点治理。第六、建立有效的合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以往,由于对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视不足,激励约束机制相对比较欠缺,褒奖力度较小,惩罚措施较轻。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损失或案件,对违规人员往往只采取教育和限期整改等措施,很少进行严厉处分,对于造成损失或酿成案件的人员,处罚也不够严厉,惩戒作用有限。合规文化要求,银行内部必须具有清晰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所有员工理所当然要为其从事的职业和所在岗位的工作负责任的氛围,充分体现银行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一是要建立并落实合规经营的定期评估机制和重大违规行为的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合规事件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根据有关情节、不良影响程度等,按照国家或联社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责任人主动报告违规行为或减少风险隐患的,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二是要建立合规问责制,落实合规责任。对合规工作做得好或对举报、抵制违规有贡献者要给予保护、表扬或奖励;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对存在或隐瞒违规问题、造成资金损失和经济案件的,严格追究各级管理者的责任。三是要建立检查人员的再监督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人员、监管人员在日常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中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处罚的未处罚,该提出整改意见未提出的,要追究连带责任,一并予以从严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对境外市场状况、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依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境外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法履行对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的管理职责。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外汇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系统,依法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三)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持续经营原则满2年;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如有)持续符合规定,且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且能够有效覆盖拟在境外设立、收购的子公司和参股的经营机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应当全资设立,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除外。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拟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章程(草案);  (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符合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条件的说明;  (五)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与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之间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相关措施安排及说明;  (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能够对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有效管理的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对现有境内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安排及实施效果,拟对境外子公司的管控安排,拟对境外参股经营机构相关表决权的实施机制等;  (七)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协议(如适用);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外汇资金来源的说明,境外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管理架构、股权结构图、业务范围、业务发展规划的说明,主要人员简历等;  (九)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情况的说明;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境外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从事证券、期货、资产管理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业务,以及金融业务中间介绍、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为特定金融业务及产品提供后台支持服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

谁知道国内证券公司评级中的2A 3A是什么意思,评价标准是什么

AAA(3A)信誉极好,几乎无风险 表示企业信用程度高、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先进,经济效益明显,清偿支付能力强,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极小。AA(2A)信誉优良,基本无风险 表示企业信用程度较高,企业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各项指标先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有较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扩展资料:证券信用评级作为信用评估的一个项目,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一,证券信用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的信息,减少了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并成为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其二,证券信用评级为上市公司之间的比较提供信息,促使其扩展资源,改善经营管理。其三,证券信用评级能引导股民投资趋于理性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其四,证券信用评级可对资本市场起到监督的作用,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有利保证。然而,当其他信用评估项目在国内外得到发展的时候,传统的证券信用评级方法却举步维艰,需要创新改进。传统的证券信用评级的缺陷主要是证券信用评级在生存和发展的道路上,面临信息的价值、评级指标的选取、信息的加工及市场四个方面的困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券信用评级

1、试论如何加强证券行业的监督管理?

1、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2、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强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其管理的透明度,防范经营风险。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主要围绕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开展。要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强资格审查,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3、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进行投资决策,有效运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特别是要按照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情况的分析,尤其是对重大事件的案例分析。另外,还要研究实施上市公司摘牌制度,对不符合继续上市条件的公司要采取措施退市,真正体现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4、加强证券执法,坚决打击一切违法违规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它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执法和稽查力度,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市场违规者形成威慑力量,促使市场参与者形成守法规范经营的理念。5、进一步发挥证券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作用,进一步研究在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方面的配套措施,确立专业机构和人员的道德规范。自律组织本身也要提高素质,加强自律制度建设,切实承担起责任,发挥好作用。6、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引导他们树立合理的投资理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达到强化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关于民生证券公司的简介与公司持有股东的介绍,及民生公司的发展历程

  编辑本段简介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6年,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B类BBB级全国性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会员。2002年注册资本增至12.82亿元,注册地为北京。2004年公司注册为保荐机构,2005年成为首批股权分置改革保荐试点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  公司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代理交易、B股发行和交易、外汇经营、网上证券委托、客户资产管理、保荐机构、债券代理发行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基金代理销售等各项业务资格,并由中国证监会推荐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司在北京、上海、深圳、郑州、济南、广州、成都、太原、长沙、福州、杭州、青岛、大连、合肥、南宁、重庆、佛山等地设立了39家证券营业部,在上海、广东、河南、山东和深圳设有分公司,拥有广泛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品牌效应。公司控股的民生期货有限公司在北京、天津、郑州、南宁、大连等地设有10多家营业部。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构建公司法人治理组织体系。公司内控机制不断完善,建立了前中后台相结合、相互监督的内控架构,以及系统配套、促控有力的制度体系和较为完备的风险监控技术支持系统,确保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薪酬激励机制和以促进员工发展、人力资本增值为核心的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倡导员工与企业同成长,使人力资本真正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编辑本段经营理念  公司坚持“以诚信求生存、以创新谋发展”的经营理念,积极进取,全面开拓客户资 民生证券  产管理、证券自营、证券代理发行、证券经纪、债券承销、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和并购重组等各项业务,不断推进机制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为各类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投融资工具和专业化、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  编辑本段主营业务  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代理交易、B股发行和交易、外汇经营、网上证券委托、客户资产管理、保荐机构、债券代理发行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基金代理销售等各项业务资格。  编辑本段理财产品  计划名称:民生金中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经纪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图  类 型: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 民生证券   托管人:交通银行   推广机构:民生证券、交通银行   目标规模上限:推广期10亿份,存续期20亿份   存续期限: 3年   开放期: 两个月封闭期结束后,每个月的20号为开放日   参与金额: 委托人初始参与本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追加参与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编辑本段经纪业务  公司经纪业务体系由经纪业务事业部、经纪业务管理部、财富管理部、信用交易部、各营业部组成。   经纪业务事业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规划,拟订公司经纪业务的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计划及年度经营计划,报公司批准并组织实施;   经纪业务管理部作为事业部的下设部门,主要负责对各分支机构经纪业务的管理、服务、支持和保障等职责,同时负责事业部日常的办公运行;   信用交易部主要负责信用标准的评估与拟定,客户信用评估与管理,信用风险监控,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制度与流程制度等;   财富管理部其主要职责为推动公司财富管理增值服务,设计理财产品、创建民生证券财富管理品牌。   2009年公司股票、基金、权证交易量6031.64亿元;市场份额5.0266‰;实现手续费收入100765.65万元,实现考核利润71375.61万元。(数据来自公司2009年度经纪业务分析报告)。   经纪业务依靠公司研究力量、以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核心,以绩效考核和风险管理为纽带,以经营模式转变为突破口,加快经纪业务流程再造,全面实现营业部由单一的证券经纪服务,向全面提供综合理财服务转变,最终形成前台市场营销,后台集中运营,前台服务客户,后台支持前台的经营模式。  编辑本段行业研究  经济下行速度减缓,通胀压力卷土又来 2010-08-13 19:11   调整期加速扩张,业绩符合预期 2010-08-13 19:10   零售行业2010年中报前瞻?区域百货超市龙头将再创佳绩... 2010-07-29 11:12   种子行业深度报告-行业发展提速,成长空间巨大-赵若琼 2010-07-28 11:22   银行业深度报告?增长可期,估值修复-卢婷 2010-07-28 11:13   房地产行业2010年中期投资策略?估值修复,静待趋势性... 2010-07-24 11:08  编辑本段相关信息  民生证券周策略:政策放松预期面临修正   经济下行趋缓以及短期通胀压力仍然存在下,市场对政策的放松预期面临修正。市场上行动力不足,预计本周指数将呈现弱势震荡格局。   宏观数据公布,经济下行速度趋缓,但后期出口仍存变数   7月中国出口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投资高位回稳,消费维持平稳增长态势,经济快速下滑的压力有所缓解。但随着出口退税政策退出效应的逐渐显现以及国外需求的减弱,下半年出口将面临较大的回落风险,7月出口或成年内拐点。   通胀压力仍然存在,市场对政策的放松预期面临修正   7月CPI同比上升3.3%,创年内最大涨幅,通胀压力在物价基数和国内外各种因素的推动下卷土重来。后期受国内外自然灾害因素以及全球粮食价格上涨的综合影响,国内食品价格仍面临进一步上涨的压力,货币政策放松的可能性不大,市场对政策放松的预期面临修正。   资金面继续承压,制约市场反弹空间   本周又有7只新股进行网上申购,限售股解禁规模在上周基础上再次大幅增加。此外,央行公开市场已连续四周实现净回笼资金,且近期回笼力度有所加大,在通胀压力下,预计公开市场净回笼的态势还会延续,短期市场仍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欧美数据继续走软恶化市场预期,美元走强施压A股   受美国6月贸易赤字大幅上升,欧元区6 月工业产值意外下降等负面因素影响,避险资金青睐美元并引发美元阶段性走强,在压制美股上行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全球资金回流美国,对A股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金融资产合并计算,按照金融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第十五条 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起算。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应当并入应收款项项目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或有负债。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并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债务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二)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三)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四)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二十六条 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30%以上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者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二)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四)要求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一)停止批准新业务;(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三)限制分配红利;(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业务活动;(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业整顿;(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四)撤销。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者多个因素的变化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判断是否会导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三)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四)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五)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六)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七)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八)存出保证金:指证券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九)重大业务:指经过测算,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关于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

【答案】:B本题考查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选项B,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职权,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第三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第五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四类: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第六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不涉及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第二章 资质条件第七条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股权结构清晰,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证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八条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的情形;  (三)不存在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的情形;  (四)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四)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五)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三)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四)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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