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是什么?
在现代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包括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机构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各类专业银行;而非银行机构又分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组织、基金组织、消费信贷机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中央银行是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商业银行是主体,各种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重要组成部分。过去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分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分业制专业经营模式,即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分离。商业银行主要从事短期信用业务,吸收存款和发放短期贷款,而其他业务则有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承担。另一种是以德、日等国为代表的混业制经营模式,即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一切金融业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央银行监管制度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与金融创新的需要,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正在被打破,综合性的趋势日益明显。1999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混业经营体制终于在国际金融界占据主导地位。
金融机构体系包含以下哪些组成部分?
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包含以下几个组成部分: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主要提供存款、贷款、信用卡等服务;证券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主要提供证券交易、股票发行、证券投资咨询等服务;保险市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主要提供保险、风险管理等服务;基金市场:包括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等,主要提供基金发行、管理、托管等服务;信托市场:包括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主要提供信托计划发行、信托资产管理等服务;期货市场: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主要提供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等服务;外汇市场:包括外汇交易所、外汇经纪商等,主要提供外汇交易、外汇咨询等服务。以上是常见的金融机构体系组成部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
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1)现代银行的产生和特征 最早的金融机构是货币经营业,而后演变产生现代银行。 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要环节。现代资本主义银行形成的途径:①由早期高利贷性质银 行转化而成;②由资本家合股建立的股份银行。现代银行具有不同于货币经营业的特征。 早期的现代银行都是商业银行,而后从其中分离出另一类型银行--中央银行。 (2)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体系,是指一国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结构形成的整体。 各国金融体系各有特点,一般都包括以下三类环节:商业银行;中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3)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途径:在各解放区银行的基础上组建中国人民银行,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民族资本银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由此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 (4)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改革 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①高度集中的金融机构体系;②多元混合型金融机构体系。③中央银行制度下的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由哪些部分构成?图示思维导图。
一、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相结合,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了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金融体系格局。二、我国银行机构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涉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有三家,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有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它非国有商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等。还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逐渐形成了一个由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商品期货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等构成的,具有交易场所多层次、交易品种多样化和交易机制多元化等特征的金融市场体系。思维导图如下:供参考。
金融机构体系包括哪些
金融机构体系主要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两大类。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能够吸收存款并以存款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几种:中央银行。它是货币金融管理机关,具有管理金融机构的职能。它在发挥国家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职能时,保管政府、公共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存款既是其主要的负债业务,也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也称为存款货币银行,是最典型的银行,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形式为工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办理结算业务的金融企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不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也称为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它是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承担投保人出险后的风险补偿责任、拥有专业化风险管理技术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按其业务险种或业务层级可划分为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类型。信托投资公司。它是以收取报酬为目的,接受他人委托以受托人身份专门从事信托或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它是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评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面向企业、个人和机构提供各种资产管理业务,如账户分立、合伙投资、单位信托等;二是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它是以融资租赁业务为其主要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期货类机构。它是从事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经济机构,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黄金投融资机构。它是指主要从事黄金投融资交易,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黄金交易所、黄金结算所(公司)、黄金经纪公司、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和非会员黄金投资机构等,如黄金交易所交易基金(黄金ETF)。专业融资公司。它是指为特定用途提供融资业务的机构。它们以自有资金为资本,从市场上融入资金,多以动产、不动产为抵押发放贷款或提供资金,主要有不动产抵押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典当行等。服务机构。它是指为接受信用提供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信息咨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担保公司、征信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此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也属于广义的信用服务机构。
什么是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体系是指金融机构的组成及其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金融体系大多数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来进行组织管理的,因而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在中国,就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主体地位,是最早出现的金融机构。它们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为顾客提供多种服务。其中通过办理转帐结算实现着国民经济中的决大部分货币周转,同时起着创造存款货币的作用。下一章将进行详尽的讨论。 政策性专业银行政策性专业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它们的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且根据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政策性专业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性专业银行商业性专业银行与政策性专业银行相对应,从事专门经营范围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一般有其特定的客户,以盈利为目的。它们的存在是社会分工发展在金融领域中的表现,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要求银行必须具有某一方面的专门知识和专门职能,从而推动着各式各样专业银行的出现。如投资银行、储蓄银行、抵押银行等。其他非银行机构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统称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发行的金融工具并不是对货币的要求权,而是其他的某种权利,如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单只代表索赔的权利。从本质上来看,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仍是以信用方式聚集资金,并投放出去,以达到盈利的目的,因而与商业银行及专业银行并无本质区别。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等。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比较复杂,包括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特殊目的机构等。以下是这些机构的主要类型和功能:1. 中央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构成,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发行机构,负责监管国内货币环境和货币政策的制定。2. 商业银行: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类型,主要为公众提供储蓄、贷款、保险和投资等金融服务。3. 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证券业务,包括证券发行、交易、托管和投资咨询等。4. 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保险业务,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帮助个人和企业应对风险。5. 基金公司:主要从事基金业务,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等,帮助投资者分散风险、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6. 信托公司:主要向客户提供信托业务,包括信托投资、信托财产管理和信托资产托管等。7.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包括资产租赁和融资租赁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哪些公司是专门为金融机构开发软件的?
青岛软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门为国内各大型交易所及金融机构定制适用于贵金属、原油、外汇和货币兑换业务及其他各类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软件。公司以金融创新型自主研发为核心,不断丰富并完善其交易系统软件、行情分析软件、资金管理软件、数据运维服务等。软银成功自主研发了包含T-Bank商品交易系统在内的多种产品,均获得业界的广泛好评。
哪些公司是专门为金融机构开发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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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制度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仍然面临着不少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结构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仍占绝对比重;市场发展不平衡,债券市场的发展落后于股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基本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发挥作用;金融产品的种类和层次不够丰富,市场的功能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总之,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和紧迫。 2007年,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将继续把握发展机遇,坚持“创新、发展、规范、协调”,继续推动产品创新和对外开放,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处理好市场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切实强化市场监管和市场风险防范,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创新 以金融产品创新为重点,依靠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并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要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活动国际化、金融交易电子化和金融产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大力推进金融市场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创新要与加强金融监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一是稳步扩大银行间市场创新产品的规模,稳步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继续做好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债券的发行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推动银行间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是要加快黄金市场的产品创新,研究推出黄金衍生产品,积极探索黄金市场从现货市场向衍生品市场过渡的有效途径;三是要加大外汇市场创新力度,进一步研究在场外市场推出人民币衍生产品;四是支持证券公司进行产品、服务和组织创新,丰富基金产品类别,稳步推进封闭式基金转型的创新;五是以稳妥推出金融期货为重点,适时推出新的商品期货品种,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职能;六是大力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工作,确立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规划,积极推动相关机构加快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准备。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市场仍然处在发展初期,大力加强制度性和机制性建设是解决我国金融市场问题的重要工作。一是要加强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巩固市场发展成果,制定相关的办法或规则,争取尽早出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和结算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尽快颁布《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处置条例》等相关文件,进一步健全交易、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制度。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等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协助监管部门履行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和公信力,使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真正在金融市场发展中发挥作用。 (三)处理好市场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 有效的监管体系是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和促进金融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保障。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理念,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管,努力提高市场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同时顺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功能监管的新思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在统一金融产品标准、统一执法合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推动市场协作监管机制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努力构建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要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和跨市场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的研究,建立起金融市场的风险预警体系,妥善处理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与加强风险防范的关系。 (四)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多层有序、结构合理、运行安全的统一金融市场体系是金融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要以推进产品创新和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增强市场功能为着力点,加快发展和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股票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同时,也要注重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的协调发展,建立各市场之间稳定、规范、合法的市场准入和资金流动渠道,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充分发挥金融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当前要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直接融资的主渠道,债券市场对于有效配置金融资源、保障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维护宏观经济健康运行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全局,促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完善债券管理体制、市场化发行机制和发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坚持创新理念,加强债券市场产品和工具的创新;建立规范的市场机制,包括债券发行的备案管理、信息披露和债券评级等;注重债券市场的协调和统筹,主要依托场外市场,促进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的互通互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积极引入和培育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债券市场行业自律的作用。 当前要稳步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资本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血液调节中枢的功能。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对于提高市场的筹资能力和资本配置功能,对于保护好市场、控制市场风险具有重大意义。要依托现有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以交易所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市场为主体,以场外交易市场为补充,各类市场内部合理分层的资本市场体系,并通过各层次市场的差别化制度安排,实现市场风险的分层管理和市场整体效率的提高。要稳步发展股票市场,积极培育蓝筹股市场,吸引优质红筹股回归,推出创业板以及加快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筹建,完善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要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重点,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健全上市公司自我约束机制,严格信息披露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要适应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一方面,要提高法规和政策透明度,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市场环境,继续推动合格境外机构参与国内金融市场投资与融资活动,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技术,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进一步深化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另一方面,要搭建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通渠道与平台,积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资源,推动我国金融机构、企业与居民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影响与地位。适时适度地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不断增强我国金融市场在开放条件下的竞争实力和发展能力,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后,银行板块集体下跌,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2年4月2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对没有跨省经营的城商行和存款准备金率高于5%的农商行,在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额外多降0.25个百分点。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8.1%。中国人民银行将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搞大水漫灌,兼顾内外平衡,更好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激发市场活力,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依法行权维权,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监督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则进行自律管理。进一步增加和丰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同时对近年来实践中的良好做法予以固化。适应互联网、新媒体等新时代发展形势,在电话、传真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传统沟通渠道基础上,新增网站、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新兴渠道。对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形和要求作出专条规定,提升投资者说明会质量和效果,使其真正成为公司传递价值、投资者发现价值的桥梁。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在沟通内容中增加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明确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管和利用机制。
英国有哪些金融机构
很多学生会选择去英国留学,那么英国有哪些好的金融机构呢?和一起来看看吧!下面是我整理的相关资讯,欢迎阅读。 英国有哪些金融机构 一、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是英国的中央银行。1694年根据国王特准法成立,它是英国第一家注册的有限公司性质的股份银行。此时的英格兰银行并不是专门的中央银行,它同其它的私人银行一样,也办理一般的存放款业务。直到1833年,英国国会规定只有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钞票才具有无限法偿,从而奠定了英格兰银行作为英国中央银行的基础。1946年2月,英国政府颁布新的《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的全部股本收归国有,从此,英格兰银行成为国有化的中央银行。 二、英国的银行机构 英国的所有的银行机构必须有英格兰银行的批准才可以吸收存款,一些特定的活动需要特殊的业务执照,但对不同的机构的活动没有很明确的限制。英国的银行机构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1.零售银行(Retail Banks)。在英国,清算银行是零售银行业务和货币传送活动的主要机构。这些银行属于英国最大的银行之列,同时也是英国最主要的国际性银行。 英国的清算银行主要分布于英格兰和威尔士,这些银行主要包括巴克莱银行(Barclays Bank)、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米德兰银行(Midland Bank)、劳埃德银行(Lloyds Bank)、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Royal Bank of Scotland Group)、TSB集团等。另外,Girobank是由邮政局建立的提供一般性活期存款及货币运送服务的银行,也属于零售银行。 2.承兑行(Accepting Houses)。这些机构是属于承兑业协会的具有悠久历史的商人银行。其传统的业务是进行贸易融资,提供较大比例的承兑工具。现阶段虽然受到了银行业的激烈竞争,但其发行的票据仍可以在英格兰银行进行贴现。现在承兑行的业务已经扩大到企业融资、投资管理、贷款及银团业务领域。 3.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s)。商人银行的业务起源于十八世纪的欧洲商业活动。最初的业务是为商人的票据进行承兑,而后逐渐从原来的贸易融资服务发展到为政府和企业提供长期的资金以及其它专业性的服务和咨询。在英国,从事这类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商人银行,它具有向企业和政府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和咨询的职能,而很少运用自身资本,类似于美国的投资银行。但是英国的商人银行具有一定的吸收存款的职能,可以归类为存款机构。 商人银行业务的发展与贸易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有苞密切的联系。商人银行的业务大体包括短期和中期资金融通、长期融资、投资管理、经纪服务及其它新兴服务。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相比,商人银行对市场的依赖性更强。 商人银行发展至今,主要有以下几种存在形式:一是商业银行通过兼并、购买、参股或建立附属公司拥有商人银行,这类方式现在较为普遍;二是独立的商人银行;三是全能性银行直接经营商人银行业务。 4.贴现行(Discount Houses)。贴现行构成了伦敦贴现市场协会。它由一些指定的银行的货币交易部门组成,从事高度专业化的银行业务,其主要业务包括:承销英格兰银行每周财政部票据的出售;进行英镑短期金融工具的交易,如政府票据、银行票据、商业票据、英镑存款证以及短期政府债券等;向英格兰银行进行追索(因英格兰银行为弥补短期资金的不足可以从贴现行购买票据或进行直接贷款)。 5.外国银行。从上一世纪开始,大量的欧美国家银行便在伦敦金融城里建立了自己的业务机构,使伦敦成为了国际性的金融中心。目前,在伦敦的外国银行大约有540家,包括外国银行和国际性合作银行的分行及其附属机构。 6.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建筑业协会(接收存款、为住房建设和购买提供融资)、融资公司(提供消费信贷)以及国民储蓄银行等等。
银行下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这对存款人有什么影响?
央行年之内初次下降外汇存款准备金率1个点。人民币的汇率闻此声而动,在岸人民币、离岸账户美元兑人民币同歩拉涨,在其中离岸账户美元兑人民币从6.6部位下降至6.5区段。为提高金融机构外汇营运资金能力,4月25日夜间,央行公布下降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1个点,即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标准的9%下降至8%。此决策自2022年5月15日起推行。4月22日,王春英全新表明,虽然将来美联储财政政策调节要素纷繁复杂,可是在以上基本性、可靠性、全局性要素的支持下,中国外汇销售市场有希望持续稳定运作趋势,跨境电商资产流动性将展现有效均衡发展布局。外汇管理方法单位也会坚持不懈红线意识,紧密检测美联储财政政策调节过程和外流影响,即时评定在我国外汇销售市场管理状况,合理维护保养外汇销售市场平稳。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的之前变化发生在2021年年底,那时人民币的汇率增值较快,央行将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从7%提升到9%。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下发的《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所确立的,该要求于2005年1月1日起逐渐执行。外币存款准备金是银行业依据债务端外币储蓄的经营规模,向中国银行(非人民银行)的外币风险准备金帐户交纳美金或是以人民币计费的风险准备金。其目标是限定金融机构的外币扩大能力,准备金率越高,销售市场上可以商品流通的外币整体而言就越低。相反,准备金率越低,销售市场上可以商品流通的外币整体而言就越大,外汇费率则相对性走低。本次央行提早开展预调微调,有利于平稳市场预测。此次央行依据市场状况适当调节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一则提升外汇提供调整外汇供需推动行业市场均衡;二则释放出来外汇销售市场“稳”的数据信号,防止销售市场超调。
定期进行现金交易的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特别关注的行为吗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银 监 会 二○一○年六月八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 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信息,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过程;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监控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审核和批准国别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程序和限额; (二)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 (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国别风险报告,监控和评价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对国别风险管理的履职情况; (四)确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操作规程; (二)及时了解国别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 (三)明确界定各部门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以及国别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国别风险管理职责,确保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四)确保具备适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足够的资源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国别风险。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合适的部门承担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 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本机构跨境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主要内容包括: (一)跨境业务战略和主要承担的国别风险类型; (二)国别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 (三)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国别风险的报告体系; (五)国别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别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七)国别风险准备金政策和计提方法; (八)应急预案和退出策略。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识别业务经营中面临的潜在国别风险,了解所承担的国别风险类型,确保在单一和并表层面上,按国别识别风险。 国别风险存在于授信、国际资本市场业务、设立境外机构、代理行往来和由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国际授信与国内授信适用同等原则,包括: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境外借款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外币资产或收入来源履行其外币债务;认真核实借款人身份及最终所有权,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尽职核查资金实际用途,防止贷款挪用;审慎评估海外抵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对手尽职调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等国际组织有关决议,对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的业务及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查询包括联合国制裁决议在内的与本机构经营相关的国际事件信息,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更新有关制裁名单和可疑交易客户等信息,防止个别组织或个人利用本机构从事支持恐怖主义、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国别风险类型、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计量方法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能够覆盖所有重大风险暴露和不同类型的风险;能够在单一和并表层面按国别计量风险;能够根据有风险转移及无风险转移情况分别计量国别风险。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评估体系,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国别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的定性和定量因素。在国际金融中心开展业务或设有商业存在的机构,还应当充分考虑国际金融中心的固有风险因素。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出现不稳定因素或可能发生危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更新对该国家或地区的风险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定业务发展战略、审批授信、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国别风险评级和设定国别风险限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别风险评估结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正式的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反映国别风险评估结果。国别风险应当至少划分为低、较低、中、较高、高五个等级,风险暴露较大的机构可以考虑建立更为复杂的评级体系。在存在极端风险事件情况下,银监会可以统一指定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等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国别风险评级和贷款分类体系的对应关系,在设立国别风险限额和确定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水平时充分考虑风险评级结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利用内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判断。国别风险暴露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但最终应当做出独立判断。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国别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国别合理设定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有重大国别风险暴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在总限额下按业务类型、交易对手类型、国别风险类型和期限等设定分类限额。 国别风险限额应当经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批准,并传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对国别风险限额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定国家或地区风险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提高审查和批准频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国别风险限额监测、超限报告和审批程序,至少每月监测国别风险限额遵守情况,持有较多交易资产的机构应当提高监测频率。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应级别的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以获得批准或采取纠正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有效监测限额遵守情况。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机制,在单一和并表层面上按国别监测风险,监测信息应当妥善保存于国别风险评估档案中。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状况恶化时,应当提高监测频率。必要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监测特定国际金融中心、某一区域或某组具有类似特征国家的风险状况和趋势。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实施监测,包括要求本机构的境外机构提供国别风险状况报告,定期走访相关国家或地区,从评级机构或其他外部机构获取有关信息等。国别风险暴露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监测。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方法和程序,定期测试不同假设情景对国别风险状况的潜在影响,以识别早期潜在风险,并评估业务发展策略与战略目标的一致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测试结果,根据测试结果制定国别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对陷入困境国家的风险暴露,明确在特定风险状况下应当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市场退出策略。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国别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至少应当包括: (一)帮助识别不适当的客户及交易; (二)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不同类型国别风险的计量; (三)支持国别风险评估和风险评级; (四)监测国别风险限额执行情况; (五)为压力测试提供有效支持; (六)准确、及时、持续、完整地提供国别风险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国别风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别风险暴露、风险评估和评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超限额业务处理情况、压力测试、准备金计提水平等。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应当遵循规定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重大风险暴露和高风险国家暴露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在风险暴露可能威胁到银行盈利、资本和声誉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相关职能适当分离,如业务经营职能和国别风险评估、风险评级、风险限额设定及监测职能应当保持独立。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执行情况,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获取完整、准确的国别风险管理信息。第三章 国别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国别风险对资产质量的影响,准确识别、合理评估、审慎预计因国别风险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确保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面、真实反映国别风险。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的国别风险准备金应当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本指引对国别风险进行分类,并在考虑风险转移和风险缓释因素后,参照以下标准对具有国别风险的资产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 低国别风险不低于0.5%;较低国别风险不低于1%;中等国别风险不低于15%;较高国别风险不低于25%;高国别风险不低于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已建立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应当明确该评级体系与本指引规定的国别风险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资产的国别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跟踪监测,并根据国别风险的变化动态调整国别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在对本机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评估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考虑国别风险因素的充分性、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发表审计意见。第四章 国别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申请时,将国别风险管理状况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国别风险暴露和准备金计提情况,有重大国别风险暴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季度报告。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审查结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报告范围和频率、提供额外信息、实施压力测试等。 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经济、政治、社会事件,并对本行国别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对该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暴露情况。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进行定期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国别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二)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 (三)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国别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五)国别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六)国别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可以要求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不充分的商业银行采取措施,减少国别风险暴露或者提高准备金水平。 第三十五条 对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国别风险管理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国别风险和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2011年6月1日前达到本指引要求。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别风险主要类型 2.国别风险评估因素 3.国别风险分类标准附件1国别风险主要类型 一、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二、主权风险 主权风险指外国政府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其直接或间接外币债务的可能性。 三、传染风险 传染风险指某一国家的不利状况导致该地区其他国家评级下降或信贷紧缩的风险,尽管这些国家并未发生这些不利状况,自身信用状况也未出现恶化。 四、货币风险 货币风险指由于汇率不利变动或货币贬值,导致债务人持有的本国货币或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其外币债务的风险。 五、宏观经济风险 宏观经济风险指债务人因本国政府采取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措施而承受高利率的风险。 六、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指债务人因所在国发生政治冲突、政权更替、战争等情形,或者债务人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等情形而承受的风险。 七、间接国别风险 间接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恶化,威胁到在该国有重大商业关系或利益的本国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风险。 间接国别风险无需纳入正式的国别风险管理程序中,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评估本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时,应适当考虑国别风险因素。附件2国别风险评估因素 一、政治外交环境 (一)政治稳定性 (二)政治力量平衡性 (三)政体成熟程度 (四)地缘政治与外交关系状况 二、经济金融环境 (一)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1.经济增长水平、模式和可持续性; 2.通货膨胀水平; 3.就业情况; 4.支柱产业状况。 (二)国际收支平衡状况 1.经常账户状况和稳定性; 2.国外资本流入情况; 3.外汇储备规模。 (三)金融指标表现 1.货币供应量; 2.利率; 3.汇率。 (四)外债结构、规模和偿债能力 (五)政府财政状况 (六)经济受其他国家或地区问题影响的程度 (七)是否为国际金融中心,主要市场功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和监管能力 三、制度运营环境 (一)金融体系 1.金融系统发达程度; 2.金融系统杠杆率和资金来源稳定性; 3.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匹配性; 4.银行体系增长情况,私人部门信贷增长情况。 (二)法律体系 (三)投资政策 (四)遵守国际法律、商业、会计和金融监管等标准情况,以及信息透明度 (五)政府纠正经济及预算问题的意愿和能力 四、社会安全环境 (一)社会文明程度和文化传统 (二)宗教民族矛盾 (三)恐怖主义活动 (四)其他社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和治安状况、自然条件和自然灾害、疾病瘟疫等附件3国别风险分类标准 低国别风险:国家或地区政体稳定,经济政策(无论在经济繁荣期还是萧条期)被证明有效且正确,不存在任何外汇限制,有及时偿债的超强能力。目前及未来可预计一段时间内,不存在导致对该国家或地区投资遭受损失的国别风险事件,或即便事件发生,也不会影响该国或地区的偿债能力或造成其他损失。 较低国别风险:该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国别风险期望值低,偿债能力足够,但目前及未来可预计一段时间内,存在一些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导致对该国家或地区投资遭受损失的不利因素。 中等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贷款本息或投资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较高国别风险:该国家或地区存在周期性的外汇危机和政治问题,信用风险较为严重,已经实施债务重组但依然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高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或地区出现经济、政治、社会动荡等国别风险事件或出现该事件的概率较高,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贷款本息或投资仍然可能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驻外机构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京ICP备05070218号
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是什么政策
9月5日下午5时,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消息称,为提升金融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年9月1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即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8%下调至6%。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对此解读称,下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意味着境内金融机构为外汇存款缴存的准备金减少,有助于增加市场上美元流动性,并提升金融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能力,有利于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当前受美联储加速收紧货币政策影响,美元指数一度突破110关口,引发人民币对美元被动性贬值。央行此举向市场释放积极信号,有利于稳定人民币汇率预期,避免出现非理性的超调。“此举的背景是当前人民币汇价迫近7.0关键点位,央行正在适度加大调控力度,增加汇率波动摩擦力。”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认为,下调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会增加在岸市场美元流动性,在现汇市场供求平衡上缓解人民币兑美元的贬值压力。不过,这一轮人民币贬值主要由美元指数大幅上行触发,三大人民币汇率指数目前运行稳健。这意味着接下来监管层汇市调控力度将比较温和,不会对特定点位过度关注,人民币汇价将随美元指数反向波动。这也意味着本次措施或会带动人民币兑美元汇价短期反弹,但在美元升值方向下,不会扭转贬值态势一一这也不是政策目标。王青判断,下一步人民币兑美元贬值幅度会趋于温和,一篮子汇率指数将延续偏强走势。而事实上,在国内经济整体处于修复态势,我国国际收支将保持较大幅度顺差的背景下,人民币贬值预期很难有效聚集。这意味着年内汇率因素不会对宏观政策灵活调整形成实质性掣肘。“央行下调外汇存款准备金率释放汇率稳定信号。”植信投资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常冉认为,此次调降向单边押注人民币贬值的参与者释放清晰的政策信号,表明当局会采取相应举措,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在调节人民币过度升贬值的问题上,货币当局具备较充裕的管理工具,如外汇存款准备金率、外汇风险准备金率、逆周期因子和外汇掉期交易等。就在9月5日下午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介绍,人民币长期的趋势应该是明确的,未来世界对人民币的认可度会不断增强。但是短期内双向波动是一种常态,有双向波动,不会出现“单边市”。“但是汇率的点位是测不准的,大家不要去赌某个点。合理均衡、基本稳定是我们喜闻乐见的,我们也有实力支撑。”他表示。
老师的通达信金融机构怎么实现一键涨停价买
我用的是专用小键盘,可以实现一键下单,而且价格可以设定,我设定是按卖5买,也可以设定涨停价买。仓位也可以设定,1/3,半仓全仓自定数量都可以。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什么依法采取
对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法律分析】非法集资活动一般说来有四大基本特征,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是个人或者公司,其犯罪对象是社会不特定人群,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非法集资行为是用高息诱惑做回报的,这些都是其特点。人们在投资理财的时候,应该选择大的平台,通过正规机构理财。陷入非法集资的话,全部拿回集资款的希望还是比较小的。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和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引发局部地区的社会动荡;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参与者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组对银行业体系的冲击有多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什么情况下会选择重组?
重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种市场退出方式,其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银保监会批准辽沈银行吸收合并营口沿海银行、辽阳银行,并承接两家银行的有效资产、全部负债、业务、所有分支机构和员工。四川、云南、山西、陕西等地都出现了中小金融机构的合并重组。受行业加速转型的影响,部分中小银行的不良率上升,资本补充压力大。银保监会发布的通报列举了中小银行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公司治理不完善、股东股权管理不规范、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落实不到位、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和处置不良资产及表外业务、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这些潜在的风险,加上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使得那些业务和资产结构单一、经营缓冲能力弱的中小银行开始面临风险。在此背景下,中小银行的兼并重组是应对行业转型和市场竞争的重要选择,有利于增强短期抗风险能力,提高区域金融服务能力。具体说来,有 "加减乘除 "的积极作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西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和西安市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决议》。这是陕西省中小银行合并重组的第二例。陕西银保监局同意榆林市农村商业银行和横山农村商业银行以新设合并的方式成立。中原银行发布通知,拟吸收合并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和焦作中旅银行。吸收合并完成后,将继续投资和拓展主营业务。值得注意的是,中原银行对上述三家银行的 "吸收合并 "是在"新设合并 "13家城市商业银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合并重组的结果。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原银行累计合并重组了16家城商行。
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计算增值税
⑴ 利息收入要交所得税吗1、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影响利润总额,需要交所得税。2、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间的利息收入及银行的利息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所以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纳税扩展阅读: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参考资料:网络-利息收入⑵ 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二)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五)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六)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⑶ 利息收入怎么交税如果是公司取得的利息,年末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存款的利息不需要缴纳个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会计分录,年末的时候,统一计算,如果企业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做如下分录: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费用个人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各时间段要分段计算。⑷ 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银行的收入是含税的,所以要用不含税的金额乘以税率,所以银行应缴纳版的销项税=(5000+3000)/1.06*0.06=452.83万元进项税:因为取权得的进项50万元是免税项目,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进项税额=(200-50)*0.17=25.5万元所以应缴增值税=452.83-25.5=427.33万元⑸ 利息收入要交什么税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税,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的行业来确定。金融类企业取得利息收入是需要缴税的,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税款的会计分录为: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教育税 贷: 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5)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纳税扩展阅读: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⑹ 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吗金融机构也是企业,依法应当缴纳所利税,目前国内各家企业所得税率都是25%。但不是按照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而是金融机构获得的的利润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⑺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二)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五)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六)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⑻ 为什么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8)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纳税扩展阅读:免征增值税要求规定: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3、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⑼ 关于公司取得借款利息收入是否应该交税,交什么税关于公司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该交税,需要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首先,对于营业税。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将货币资金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是,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其次是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会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这项损益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导致当期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增加。所以对于利息收入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拓展资料:1、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⑽ 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三、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六、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七、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八、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九、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什么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扩展资料:免征增值税要求规定: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3、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与国际金融机构业务往来交税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第一条的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行 长 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内容编辑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第十二条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第十六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可以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吗
不可以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的性质、职能、法律地位、组织体系、业务范围、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它是中国金融法体系中的基本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这是我国关于中央银行的第一部法律。2003年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进行金融调控与管理,是具有国家机构性质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其在经营目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业务对象、业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具有特殊性。另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务与提供服务,发行货币,代理国库业务。其不仅依靠行政手段,还通过强有力的经济手段,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承担的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职能,具体履行以下的职责: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履行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必须有健全的法制作为前提和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章和命令。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政策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各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发行与管理货币是世界各国中央银行通常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发行与管理人民币也是其法定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发行人民币,是国家的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发行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负责人民币的发行,还要管理好人民币和流通:依法及时收回、销毁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敌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对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行为要进行处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业同业之间融通短期资金的交易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电讯手段成交,每笔拆借交易的数额较大,主要解决市场参与者短期资金流动性的需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包括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主要交易工具是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债券。《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商业银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准或者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应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作出尽职调查,并经过高级管理层核准。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一般来说,只要发生了收入,就要对相应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如果金融机构同业往来有利息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不了解的小伙伴们一起往下看吧。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税吗?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就是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包括以下内容: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包含什么内容?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在《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其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只要属于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产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范围都是免征增值税的。此外,像个人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也是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拓展】 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区别: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当然,在执行国家计划或者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没有利息的。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无息。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不违法即可。但是,有偿借款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目前我国只允许两类贷款人进行贷款,金融机构和自然人。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以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 《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2)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6)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灭。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此外,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私运、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
如何更好拓展金融机构存款
就我所知简单说两句,仅针对“同业存款”。我觉得同业是一种“属性”,协定、协议都是一种形式。同业之间也可以做协定、协议的,但这协议不管怎么做,都是同业存款。对于“同业”的具体判定原则,人行一般取“同属金融业”之义,即根据调统司发布的《统计季报》中对金融企业的界定,包括汽车金融、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交易所、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等等等。正规的定义是:今年5月份,五部门联合发布“127号文”(即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规定,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众所周知,同业存款一般不交存款准备金。但是有一般就有特殊。两类企业在银行的同业存款要交准备金。一是保险公司,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对于后者,人行又有详细定义,包括中信控股、光大集团等等。同业存款的另一个问题是,目前同业存款貌似不计入贷存比。不过未来可能“会将稳定、非结算类以及有固定期限的同业存款计入存贷比。”监管层吹风存贷比改革 稳定同业存款或纳入所以我认为,对于同业存款,主要是在资金头寸上必须有所考虑。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 )。
【答案】:A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 1/3 ,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可暂不执行。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 监 会证 监 会保 监 会外 汇 局2014年4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业务监管的范围是哪些
中国央行职能有哪些?中国央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它负责管理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它的职能包括: 1.货币政策制定中国央行负责制定货币政策,以维护的货币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货币市场,以维护的货币稳定。 2.货币发行中国央行负责发行货币,确保货币的流通性和稳定性。它可以通过发行货币来调节货币市场,维护的货币稳定。 3.管理外汇中国央行负责管理的外汇储备,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它可以通过调整外汇汇率、购买外汇等政策工具来调节外汇市场,以维护的外汇稳定。 4.监督银行中国央行负责监督和管理银行业,确保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银行业,以维护的金融稳定。 5.发行国债中国央行负责发行国债,以筹集资金来支持政府的财政支出。它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来调节国债市场,以维护的财政稳定。 6.维护金融稳定中国央行负责维护金融稳定,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金融市场,以维护的金融稳定。中国央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它负责管理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它的职能包括货币政策制定、货币发行、管理外汇、监督银行、发行国债和维护金融稳定等。货币政策制定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货币市场,以维护的货币稳定。货币发行也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发行货币来调节货币市场,维护的货币稳定。管理外汇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调整外汇汇率、购买外汇等政策工具来调节外汇市场,以维护的外汇稳定。监督银行也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银行业,以维护的金融稳定。发行国债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来调节国债市场,以维护的财政稳定。维护金融稳定也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金融市场,以维护的金融稳定。中国央行的职能是负责管理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它的职能包括货币政策制定、货币发行、管理外汇、监督银行、发行国债和维护金融稳定等。中国央行的职能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银行业和国债市场,以维护的货币稳定、外汇稳定、金融稳定和财政稳定。
金融机构用来补头寸组足就得融资。什么是“头寸”?
分类: 商业/理财 解析: 头寸 头寸是一种以买入或卖出表达的交易意向。头寸可指投资者拥有或借用的资金数量。 1、头寸(position)也称为"头衬"就是款项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业界的流行用语。如果银行在当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大于支出款项,就称为"多头寸",如果付出款项大于收入款项,就称为"缺头寸"。对预计这一类头寸的多与少的行为称为"轧头寸"。到处想方设法调进款项的行为称为"调头寸"。如果暂时未用的款项大于需用量时称为"头寸松",如果资金需求量大于闲置量时就称为"头寸紧"。 2、头寸是金融行业常用到的一个词,在金融、证券、股票、期货交易中经常用到。 比如在期货交易中建仓时,买入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多头头寸,简称多头;卖出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空头头寸,简称空头。商品未平仓多头合约与未平仓空头合约之间的差额就叫做净头寸。只是在期货交易中有这种做法,在现货交易中还没有这种做法。 在外币交易中,“ 建立头寸”是开盘的意思。开盘也叫敞口,就是买进一种货币,同时卖出另一种货币的行为。开盘之后,长了(多头)一种货币,短了(空头)另一种货币。选择适当的汇率水平以及时机建立头寸是盈利的前提。如果入市时机较好,获利的机会就大;相反,如果入市的时机不当,就容易发生亏损。净头寸就是指开盘后获取的一种货币与另一种货币之间的交易差额。 另外在金融同业中还有扎平头寸、头寸拆借等说法。 头寸日有分很多种的:第一头寸日(期货交割过程的第一日)等等,多数就是指对款项动用的当日。
九洲药业是不是金融机构
不是。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九洲药业,股票代码:603456、SH),总部位于浙江台州,成立于1998年,前身是始创于1973年的黄岩县东山味精厂,2014年上交所挂牌上市。是全球领先的创新药CDMO企业和仿制药生产企业。
有人知道渤海商品交易所是做什么的吗?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吗?
渤海商品交易所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发起设立的国内第一家股份制商品交易所,聘请一流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搭建与国际接轨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充分依托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交易创新、资金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推出原油石化、煤炭、有色金属及农业产品等即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又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的交易品种,逐步形成集大宗商品交易、结算、物流和融资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最佳的商品交易服务.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每天央视2套的交易时间会不时播报渤海商品价格的。有需要详细了解的扣扣我!
为何金融机构都不推荐买ST股?
高风险与高收益是呈正相关的,听到ST股票能获得高收益的消息,让许多炒股小白心动,如果你也想要尝试投资ST股票,那么最好先彻底了解清楚这类股票!今天我就带着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才是ST股票,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那么在进入今天的科普内容以前,给大家分享几个炒股神器:炒股的九大神器免费领取(附分享码)一、ST、*ST股票是什么?ST即Special Treatment,意为特别处理--对财务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给予了“标注”,在简称前冠以ST。ST并非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而是向投资者警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这期间日涨跌限制为±5%,当公司状况恢复正常,交易也就随着公司状况的恢复而恢复。除了ST,大家还常常会看到*ST。*ST则是针对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的退市预警,在没有意外的情况下,下个月就会做出退市的决定(不同股票会有区别)。二、为什么有人热衷炒ST股票?ST股票的投资价值主要是体现在这两个方面:1、摘帽:摘帽可以理解为公司的情况得到缓解,股价未来有可能上涨。于是当上市公司被ST的时候,一些投资者预测的是公司业绩迟早会变好,所以就会在这时买进股票,坐等股价上升。2、股价低:当经过一段比较长时间的下跌后,ST股票价位已经处在了较低的位置,就有了可以购买的理由,采取短线操作的投资者,抓住过程中的反弹机会,赚取差价。新手的经验不足,没有足够的渠道获取ST股票的最终整改状况或者业绩是否好转的信息,因此投资ST股风险较大,这里给大家推荐股市播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三、ST股票怎么买卖?1、为什么买不了ST?第一次买不了的情况会出现在还没有进行过ST股票买卖的小伙伴身上。ST的股票就表示有较大的风险,因此,购买ST的股票之前你得开通对应的权限,意思是你需要签风险协议书。2、如何开通买卖权限?正常情况下,在选择ST股票挂单买入的时候,就会弹出风险提示的窗口,你可以选择点“警示板”,打开风险警示权限。官网可以受理签署风险提示书,营业部的柜台也可以。(温馨提示:卖出持有的ST股票不需要权限,可直接卖出)3、持有的股票变ST怎么办、会怎样?许多股票被ST都会显著下跌,这个时候被套的情况出现在了很多投资者身上,另外还有一个风险,那就是ST个股后期可能会存在退市。不同情况要不同分析,有些ST股就特别需要着手解决经营性亏损这一重大难题,想要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加强管理的方式扭亏为盈很难。因此通常ST公告一经知晓后,投资者就会卖了它们,使得连续跌停板,不难发现,成交率也很低。有的股票ST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导致的,虽然有些ST股正在进行资产重组,但我们不能忽视它的价值,这些股票的有非常大的潜力。拿舍得酒业举个例子,关键是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办事,从而占用资金被ST,后解决了问题,虽说股票被ST,不过根据业绩来看近一年来舍得酒业表现不错。去年9月22日ST,到今年5月19日的已经恢复正常,复牌“摘帽”了,ST时期股价猛涨超300%。许多股民怀有迫切判断手中股票行情如何的心情 ,这里建议大家速度做个诊股,在正确的时机 抓紧机会 ,免费的诊股方法请点开这个链接:给你看中的股票一个深度体检:【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应答时间:2021-09-01,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国家指定三大金融机构是什么
1)货币当局,又称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2)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 (3)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你还知道哪些金融市场上保护 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制 度与举措?
分为5个部分分别为“信息披露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受托管理人制度”、“债权人司法救济制度”和“特殊保护条款”。用债违约事件频现,债券投资者通过相关规则减少损失,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有所增加.本文将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及企业破产清偿规则进行梳理.债券违约情况梳理债券违约的界定从海外经验来看,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对于债券违约有着各自明确的界定,综合三大评级公司的标准。
蚂蚁金服是金融机构吗?借呗花呗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蚂蚁金融不属于机构,根具记录。蚂蚁金服不属于金融机构行业,蚂蚁金融服务集团的主要业务范畴涉及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O2O,小额贷款,网络银行,在线融资,在线理财,保险等领域,是一个综合性互联网金融集团。账务处理根据:1、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3、根据记账凭证汇总和编制科目汇总表。4、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5、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美国金融机构在美联储存有储备金是什么意思
美国所有吸收储户存款的金融机构在美联储都有一个储备金账户(Re-serve Account)。 这些金融机构除了美联储的会员银行外,还包括信用社(Credit Union)、存贷款协会(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等。 美联储要求所有在美国吸收储户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存一部分资金在美联储应付储户突然的提款需要。 这个资金账户被称为储备金账户。 根据美联储的要求,每个机构的储备金账户余额不能低于它所吸纳的短期存款的一定比例。 这个比例被称为储备金率或存款准备金率(Reserve Requirement Ratio)。 如果某个金融机构的储备金低于要求,必须想办法筹集资金补足。 相反,如果储备金高于美联储要求,多余的部分被称为超额储备金,可以随时取走。 正常情况下,储备金不足的银行可以向有超额储备金的银行短期贷款,补足储备金。 市场上这种金融机构间为满足储备金要求而进行的短期贷款利率被称为联邦基金利率。 (1)如果不付息,银行持有准备金成本(如果将这笔钱贷放出去的利息)会非常高,银行就会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来减少持有(如每夜将存款转入回购协议)。 如果将准备金利率设定到与联邦基金利率(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相近水平,持有成本降低,银行为规避这些机会成本而实施不必要交易的需求就大大减少。 (2)将准备金利率设定在一个固定水平,可以减少利率波动对准备金规模的影响,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 对准备金付息相当于为联邦基金利率设定了下限: 如果联邦基金利率低于超额准备金率,银行将不愿意在隔夜市场上放款,而是无限增加其持有的超额准备金规模。 对国债来说,期初每个月设定60亿美元上限,到期金额超过60亿美元再进行再投资,之后在未来一年内每三个月调整一次额度,直到达到300亿美元额度为止;对机构债和MBS来说,上限设定为40亿美元,到期金额超过40亿美元再进行再投资,之后未来一年内每三个月调整一次额度,直到达到200亿美元为止。 从历史来看,历次美联储的货币紧缩大都会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是多次危机爆发的导火索。 由于本轮美联储货币紧缩是加息叠加缩表,而且缩表的规模可能会很大,因此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鉴于美联储缩表问题的重要性,笔者从2016年底就注意到了美联储可能动手缩表的迹象,于是随即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工作,查阅了大量文献和资料。 美联储缩表问题表面上是缩表问题,而实则与危机前后美联储货币政策的实施、货币政策操作框架的演进、金融市场的运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机制以及与财政部关系的协调等诸多复杂问题交联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 而理解美联储缩表问题对于预判未来数年内美联储货币政策走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笔者将于近期推出美联储缩表系列研究报告,内容涵盖美联储缩表规模的测算、进程预计、危机前后美联储货币政策操作框架演进以及缩表影响等诸多内容,报告全部为笔者过去半年多以来独立原创研究的精华之作,希望对于读者理解和判断美联储缩表问题有所帮助。 本期首先推出第一篇,即《美联储缩表最终规模测算和进程展望》,正文内容如下所示。 美联储缩表规模的测算 测算美联储缩表的规模本质上是测算美联储未来需要一个多大的资产负债表。 美联储资产负债表资产端的主要部分为SOMA组合,缩表主要指的就是如何减持SOMA组合。 负债端主要是准备金、通货以及隔夜逆回购(ON RRP),资本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对美联储资产负债表规模的预测就转换为对其负债端规模的预测,即美联储究竟需要多少负债。 也就是说,美联储最终需要多少准备金、通货以及ON RRP。 本文研究的主要思路就是从负债端出发来测算美联储的缩表规模。
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是哪些
截止到2022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存储官方资料查询,截止至2022年12月3日,目前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在2022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的储备金率从每年的4%调升到了5%目的是为了增加存款金额提升银行自身价值。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涵盖行业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主要涉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同时针对不同的风险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战略。
东亚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为
东亚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为普通信用,黄金信用,白金信用。1、普通信用和黄金级别的信用卡额度为3000-50000元,银行会根据你的信用情况,设定其中的一个额度。普卡和金卡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一般都在这个信用区间内。2、白金信用的信用卡额度是大于5万元,一般是白金卡持卡人。白金卡不仅信用额度高,而且还能享受各种商旅度假、高额保险保障等贵宾服务。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银行金融机构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不是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电厂;开发、投资、经营以出口为主的其他相关企业;所以是不属于银行金融机构公司的。
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
法律主观:(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义务。 (二)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公平合理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被泄露和滥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四)金融机构必须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 (五)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a)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 定金 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 身份证 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b)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c)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d)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不知道
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中的建立客户识别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B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义务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扩展资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本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配合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不得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第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以及反洗钱调查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七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等工作,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第九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主权,或者侵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扰乱中国金融管理秩序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监督、检查所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在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依法处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管意见和建议,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慎监管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所监督管理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依法处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管意见和建议,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巨额现金收付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报送交易报告的机构补充提供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管理集中统一的国家反洗钱信息数据库,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反洗钱信息安全。第十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为履行与洗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调查、司法诉讼等职责,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获取反洗钱信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第十七条 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信息系统报送受益所有人信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八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发现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交易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通报;接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九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机关、部门、机构开展国家、行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适当的风险防控措施。第二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为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法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为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被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被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被监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封存被监管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调取、保存被监管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被监管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非现场检查措施,向被监管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要求被监管机构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被监管机构实施风险监测、评估等,并就监督管理事项以及被监管机构执行本法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被监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被监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可以对监管活动中发现被监管机构存在的风险事件或者突出问题进行监管提示;可以通过走访等方式对被监管机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政策指导。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有权要求被监管机构报送其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情况。被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项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第二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境外分支机构应当在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反洗钱合规体系,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严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国家或地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将其列为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并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有关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反洗钱协调和自律作用。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反洗钱相关系统。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监督检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防止金融体系被利用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和交易的受益所有人。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相适应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措施。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或者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并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三方具有较高风险情形或者不具备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不得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责任。第三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信息,并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向委托方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或者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第三方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可以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等部门依法核实客户的身份等有关信息。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以及包含上述信息的电子载体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获取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名单,对所有客户及其交易对手开展实时审查,按照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和维持业务关系过程中都有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的义务,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有关身份信息,如实提供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和资料;根据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目的和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客户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权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目的,不通过金融机构而是以现金方式收付,且数额巨大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拆分现金交易等方式规避巨额现金收付申报义务。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金融账户和其他具有价值收付功能的金融工具,不得出租、出借、买卖金融账户和其他具有价值收付功能的金融工具,或者进行其他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对下列名单中列名的对象按照要求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二)为履行国际义务,由外交部发布的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名单;(三)对具有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个人和实体,或者对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个人和实体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单。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名单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行权利救济。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名单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名单决定的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与名单中列名对象、其代理人、其拥有或者控制的实体进行任何交易;对列名对象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资金、资产采取冻结或者相应措施以限制被列名对象获得资金、资产。在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时,善意第三人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本法或者相关法律进行权利救济。被列名对象为维持生活、医疗等基本开支以及其他必要开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豁免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使用部分资金或者资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通过下列方式发现的涉嫌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的可疑交易活动或者违反本法的其他行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一)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二)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经资金监测发现的;(三)有关机关立案后,依法请求协助调查涉嫌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资金交易信息的;(四)通过国际合作渠道获得的;(五)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查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特定非金融机构进行调查的,必要时,请求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第四十条 开展反洗钱调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发出调查通知书,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开展反洗钱调查,可以询问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 调查中需要现场核查的,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可以录音录像;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第四十三条 询问和现场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第四十四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及相关犯罪嫌疑的,或者经资金监测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接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嫌疑,且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进一步转移的,除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外,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还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有关机关接到线索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有关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等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有关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活动,依法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反洗钱合作,交换反洗钱信息。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四十七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后,有关机关、部门在依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过程中,可以要求在中国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中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外国当局未按照对等原则,也未与中国协商一致,直接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提交中国境内信息或者扣押、冻结、划转中国境内财产的,或者基于不当域外适用法律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服从。如果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服从的,应当及时提请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告知外国当局与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协商。外国当局基于合理监管的需要,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提交概要性合规信息、经营信息或者提出其他合理要求的,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要求采取适当行动,但应当事先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对于可能影响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事先获得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对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 私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根据经营规模、潜在危害等情况,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通报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限制或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一)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三)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四)未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人力资源的;(五)未评估风险状况并制定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的;(六)反洗钱相关系统存在机制性缺陷的;(七)未有效开展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监督检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的;(八)未有效开展反洗钱培训的;(九)其他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的情形。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的。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按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次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高风险情形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四)违反保密规定,查询、泄露有关信息的;(五)拒绝、阻碍反洗钱监管、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机构得以掩饰、隐瞒的,或者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按照孰高原则,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或者掩饰、隐瞒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对有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视情况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第五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报告或者报批擅自采取行
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依法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有哪些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金融机构的一名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金融机构的一名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可以采取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什么行为
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如果没有获得客户信息的有效技术和制度支持,识别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础。所谓“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地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什么义务
法律分析: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包括:1、金融机构应制定一套健全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2、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进行票据承兑时应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的文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3、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进行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包括
《反洗钱法》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什么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如果没有获得客户信息的有效技术和制度支持,识别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础。所谓“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地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央行就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问
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什么行为
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如果没有获得客户信息的有效技术和制度支持,识别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础。所谓“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地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应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你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包括:1、金融机构应制定一套健全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2、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进行票据承兑时应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的文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3、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进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金兑换、票据兑现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查验并注册。委托他人办理客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核对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合同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件。而反洗钱是指为防止隐匿毒品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财务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活动的收益来源和性质而开展的洗钱活动。以各种方式犯罪。常见的洗钱方式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领域。反洗钱是政府运用立法和司法力量,动员相关组织和商业机构,查明可能存在的洗钱活动,处置相关资金,惩戒相关机构和人员,预防犯罪活动的系统工程
金融机构反洗钱三大义务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反洗钱三大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
【答案】:C根据《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应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反洗钱义务: 一、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二、 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三、 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四、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五、 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轩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六、 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七、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八、 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出现哪些情况,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二)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三)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扩展资料:1、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2、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3、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4、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具体包括:1、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2、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3、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4、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5、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6、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7、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扩展资料: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2、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3、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洗钱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是什么?
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如果没有获得客户信息的有效技术和制度支持,识别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础。所谓“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地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央行就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问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核心义务
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包括:1、金融机构应制定一套健全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2、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进行票据承兑时应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的文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3、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进行报告。反洗钱三大工作基础即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原则,具体如下:1、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2、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反洗钱的义务主体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2、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3、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总之,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包括: 1、金融机构应制定一套健全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2、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进行票据承兑时应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的文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3、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进行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反洗钱相关制度规定,金融机构对代理人的身份识别是如何规定的?
当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时,我行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单笔存(或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由于现金到账户的转账不是代理存款业务,应按照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现金的一次性金融服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应答时间:2021-10-1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1)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2)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吗
是的。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1、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是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最高组织形式,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防范假币犯罪活动工作,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2、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作为我国反假货币工作最高组织形式,已承担起组织开展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成立于1994年,最初有19家有关部委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党组书记、副行长周正庆任召集人,1996年至2002年底,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担任召集人。2003年起由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就当前全国反假货币工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指导,对全国的反假货币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联席会议成立至今,已召开过4次会议。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3-5次,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每月编报《反假货币工作简报》反映与沟通工作情况。联席会议的召开对于组织和协调我国的反假货币工作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要求,每年5、6月份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反假货币宣传周活动。近年来,反假货币宣传周活动的宣传重点面向农村、边境地区,对于提高农民、边境地区居民的反假防假货币意识和能力,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在宣传周期间,由反假货币办公室组织部分联络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
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么
是的。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是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最高组织形式,已承担起组织开展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任务。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防范假币犯罪活动工作,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要求,每年5、6月份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反假货币宣传周活动。近年来,反假货币宣传周活动的宣传重点面向农村、边境地区,对于提高农民、边境地区居民的反假防假货币意识和能力,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在宣传周期间,由反假货币办公室组织部分联络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扩展资料反假币工作进展:反假货币工作组织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有力地防范和打击了假币犯罪活动。当前,假币犯罪滋生的社会、经济、文化、法制等现实因素依然存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和促进正常国际经济交流的高度认识反假货币工作;要加强务实协作,创新工作方法,下沉工作重心,着力加大反假货币数据挖掘整合力度,打造农村地区反假货币“安全区”,构建共治共享的基层反假货币治理格局,推动反假货币工作更上新台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依法从事有关的金融业务活动;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内设13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司、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国际司、内审司、人事教育司。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能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还设立了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设2个营业管理部,9个分行,326个中心支行,1827个县(市)支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总行的授权,主要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设立了印制总公司、清算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外机构。
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假钞,亦称伪钞,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2011年8月,以TJ55、AZ88、WL15、YX86开头的新版假钞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出现。2013年4月,PL078574开头的百元假钞出现,6月23日山东省首次发现C1F9开头的高仿百元假币。之后,宁波、北京相继也出现这种假币,号码分别为“C1F9605156”、“C1F9605159”和“C1F9605162”。2014年09月03日,浙江台州警方查获800多万元M3W96开头的假币。据报道,北京、山东、广州、辽宁等多地都出现了这种假币 。假币制造,最原始的方法是用扫描器扫描,再用打印机印出来,或用彩色影印机影印,印出来之后是整版的钞票,然后用剪子剪开,由于大部份打印机和影印机都不支持双面打印,所以伪钞通常是用两张纸分别印两边,然后用胶水粘合。有些伪钞还配上金属线和假浮水印,增加像真度。
人民银行acs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可以提升金融机构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ACS与支付系统、国库系统、公开市场操作、会计综合等重要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对于优化中央银行金融服务供给方式、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吉大正元作为中国PKI领域的领跑者,以及人民银行PKI体系的建设者,在ACS系统建设之初便参与进来,并在技术支持、定制开发、联调测试、建设实施各个方面给予支持。
哪些金融机构能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银行自有资金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吗?信托呢?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银行和信托自有资金必须到相应的证券公司开通相关业务才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业务。1、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2、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3.首批6家券商(2010年3月19日)中信证券(600030)国信证券海通证券(600837)国泰君安 (香港上市)光大证券(601788)广发证券(000776)4.第二批5家券商(2010年6月8日)申银万国证券东方证券招商证券(600999)华泰证券(601688)银河证券5.第三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名单(2010年11月25日)宏源证券(000562)国元证券(000728)长江证券(000783)兴业证券(601377)安信证券平安证券国都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投证券方正证券(601901)长城证券齐鲁证券西南证券(600369)
我国外汇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是否正确?
【正确】目前我国央行已不再干涉外汇贷款利率制定,各金融机构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故本题选A。
我国外汇贷款利率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为A。目前我国央行已不再干涉外汇贷款利率制定,各金融机构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
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吗?
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成立于1994年,是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最高组织形式,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防范假币犯罪活动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反假币工作力度,1994年1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使反假币工作有了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在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也使打击制造、贩卖、使用假币的犯罪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规定,加大打击力度,现就下一步反假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 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工作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反假币工作,充分认识假币的危害性和反假币工作的重要性,把反假币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特别是东南沿海走私贩运假币活动猖獗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反假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打击走私活动和打击制造、贩卖假币活动结合起来,加强反假币工作力度。扩展资料:《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三条 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反假币工作。(一)目前我国假币主要来自境外,各级海关要加强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检查,严格人民币出入境管理,防止假币入境。海关、边防等部门要在加强海上缉私的同时,注意查缉偷运假币入境的犯罪活动,并将其列入打击走私的重要内容。(二)公安部门要把反假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侦破工作,对发现的假币案件及时立案,组织力量开展侦破。对跨省(区、市)的案件,各地要积极配合,认真协查案件线索,及时反馈查证结果。同时要加强同国际刑警组织、外国警察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警方的合作,共同打击、防范国际和跨地区制造、贩卖假币的犯罪活动。(三)工商行政管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出版社、印刷企业和经营复印业务的企业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对未经批准非法印制、复印、出版货币图样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四)司法部门对贩卖、运输、投放假币者,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审理,从重打击。对公开审理的假币案件,新闻媒介应有选择地进行公开报道,以威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反假币工作的指导,做好反假币人员的技能培训。各金融机构要发挥柜台一线人员在反假币工作中的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严密措施,及时发现、查缴假币,保证假币不从金融机构流出或流入。凡收付50元以上大面额钞票时,所收钞票应经手工和仪器双重鉴别,发现假币一律严格按规定没收处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
福建有哪些类金融机构
问题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哪八大类啊???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问题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zhidao.baidu/question/113323009 问题三: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哪些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zhidao.baidu/question/113323009 问题四: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有哪些 第一阶段: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的初步形成阶段(1979年~1993 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方案主要是恢复和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包括(1)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并改变了传统的运作目标,明确提出大力支持农村商品经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重新恢复了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地位。但农村信用合作社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管理,事实上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附属机构;(3)放开了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例如 80年代中期开始在全国各地成立的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同时允许成立的还有一些乡村企业的财务公司,企业集资异常活跃;(4)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并存,包括了存款、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票据贴现、信托、租赁等多种信用手段。因此,尽管处于起步阶段,但由于管制较松、约束较少,各类金融机构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第二个阶段: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框架构筑阶段( 1994 年~1996年) 。在第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这一阶段的改革更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的口号。更具体地说,这一农村金融体系包括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以及体现并实施其它国家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此(1)1994年组建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试图通过该银行的建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中剥离出来;(2)加快了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的步伐,包括全面推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对信贷资金进行规模经营,集中管理贷款的审批权限,等等;(3)进一步强化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根据国务院 1994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计划在 1994年基本完成县联社的组建工作,1995年大量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不过,实际进度大大落后于这一阶段所设计的目标。另外一个重要的政策变化就是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至第二阶段末,在中国广袤的农村地区,已基本形成合作金融、商业金融与政策金融三者并存且相互间业务不交叉的局面,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第三个阶段:农村信用社主体地位的形成及其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化阶段(1997~2006) 。 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和 1997年开始的通货紧缩后,中国金融业原先以“忽视内涵性增长、注重数量与规模扩张”为特征的外延式金融发展模式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强调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也开始受到重视,客观上强化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主要体现在:(1)开始在国有银行中推行贷款责任制;(2)收缩国有银行战线。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3)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压抑。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撤消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4)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确定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上,且进入 2003年以来这一政策趋势日益明显且力度不断加大。包括:放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限制......>> 问题五:福建省各市和各县都有哪些特别, 泉州是福建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又称鲤城(市区地图似鲤鱼)、刺桐城(古时据说遍布刺桐树)、温陵,地处福建东南部,与台湾隔海相望,古“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是国务院第一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古代有“海滨邹鲁”的美誉。晋江市位于福建东南沿海,泉州市东南部,晋江下游南岸。北纬24°30′-24°54′,东经118°24′-118°43′。东北连泉州湾,东与石狮市接壤,东南濒临台湾海峡,南与金门岛隔海相望,西与南安市交界,北和鲤城区相邻。海岸线长121公里,陆域面积649平方公里,海域面积6345平方公里。集闽南金三角经济开放区、全国著名侨乡、台湾同胞主要祖籍地于一体。晋江市作为中国县级市中唯一的荣获2009年“品牌城市特别奖”。 2008年末,常住人口159.8万,其中城镇人口76.7万,乡村人口83.1万,城镇化率48 %。2008年末,户籍人口105.04 万,其中农业人口67.89万,非农业人口37.16万,男女比例53.44:51.60。汉族占97%,少数民族有 *** 、畲族、满族等35个,以 *** 居多。通闽南方言。旅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210多万人,分布在世界五大洲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东南亚为最多。 东潘海堤 晋江山川毓秀,人文荟萃,素有“声华文物、雄称海内”、“泉南佛国”、“海滨邹鲁”之美誉。先后荣获“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全国文化先进市”、“全国体育先进市”等荣誉称号。改革开放以来,晋江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年均增长率达26.16%。从综合实力看,1991年首次评选“全国百强县”时, 晋江名列第55位;1994年,跃居第15位;2000年,又跃升第10位,进入“全国十强县(市)”行列;2002年又被评为“第二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市)”第6名;2005年更是名列全国百强县(市)第5名。 晋江是中国的品牌之都,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数量名列全国县级市前列、福建省县(市)首位。晋江先后被授予“中国鞋都”、“中国食品工业强县(市)”、“中国陶瓷重镇”、 “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县(市)”、“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市)”等称誉。科技综合实力进入全国百强行列,被定为全国4个科技进步示范区之一。2006年,全市场区生产总值492.5亿元,财政总收入48.6亿元(其中本级财政收入21.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8068元。石狮是一座富有魅力的年轻城市,位于福建东南沿海,地处文化历史名城泉州与经济特区厦门之间,与台湾隔海相望,市域三面临海,海岸线长67.7公里,全市面积160平方公里。198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建市,地理范围是从晋江县析出一部分组成的,辖3镇1乡。 2003年,石狮市辖7个镇2个街道办事处,常住人口30万,外来流动人口40万。建市以来,石狮得益于改革开放的好机遇、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新机制,充分发挥爱拼敢赢的人文精神,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发展。2006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00.5亿元、财政总收入18亿元、一般预算收入9.42亿元,分别比增15.2%、21.2%和25%,人均GDP和人均财政收入居全省第一。2008全年实现生产总值240.2亿元,增长16.5%;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分别增长-1.2%、18.1%、16.6%,三次产业比重为4.9∶53.4∶41.7。农业总产值23.3亿元,增长1%;水产品产量33.6万吨,增长4.8%,其中海水产品产量33.52万吨,位居全省第二名。工业总产值427.9亿元,增长22.1%;规模以上工业产值316.6......>> 问题六:什么是商业性银行? 具体有哪些? 商业银行是指从事各种存款、放款和汇兑结算等业务的银行,可开支票的活期存款在所吸收的存款中占相当高的比重,也被称为“存款货币银行”。 1.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2. 股份制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招商银 华夏银行 光大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3. 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问题七:福州仓山万达附近有哪些金融机构?本人有多年的保险从业经验和担保公司工作经历, ma of more days and months and years t 问题八:中国共有多少种银行? 2005年我国共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3万多家。主要包括: 3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4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1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渤海银行), 115家城市商业银行, 626家城市信用社, 30438家农村信用社, 57家农村合作(商业)银行, 238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59家信托投资公司, 74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2家金融租赁公司, 5家汽车金融公司, 以及遍布城乡的邮政储蓄机构。 问题九:九大商业银行有哪些 商业银行包括: 四大国有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等,商业银行很多,现在各地都有地方的商业银行. 还可以参考以下 全国性的商业性质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中信银行。 全国性的政策性银行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我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 还有一些其他的全国性经营货币的金融机构:中国邮政
新中国时期整顿和改造民族资本的金融机构,为恢复和发展经济提供信用与保险的支持
新中国成立后,取缔了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没收官僚资本为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大大加强了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还实行了集中统一的财政金融政策。1952年完成土地改革,消灭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剥削制度。通过几次物价斗争和“五反”运动,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对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全国人民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怀着对新中国的美好憧憬和对人民自己的政府热爱掀起了建设的热潮,国民经济顺利地得到恢复和发展。新中国建立初,毛泽东在对待帝国主义在华资本、国民党四大家族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等重大问题上,运筹帷幄,有退有进,有理有节,展现了一代伟人的大气慨大智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建立打下了牢固的基础。1,接管城市接管城市,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城市为新民主主义的城市,是中国革命的直接目的,但接管工作并非一帆风顺的。这一方面是具体领导工作的人员对新情况不熟悉,另一方面也与当时有些人的头脑中打江山坐江山、共产共有的思想有关。接管开始,一些地方的工商业受到一定的破坏,特别是民族工商业在个别地方基本处于瘫痪的境况。如在最初接管的井陉、阳泉等工业区,就曾发生过乱抓物资,乱抢机器的情况,使工业受到很大破坏,攻占张家口后,不少干部随便往城里跑,乱抓乱买东西,有的甚至贪污腐化。领导机关也放松了乡村工作,引起部队战士和农村基层干部的不满。对于在接管城市中出现的问题,毛泽东指出:在城市或乡镇破坏工商业,是一种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其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必须坚决反对,并且他进一步提出对民族工商业要好好保护,“原封原样,原封不动”。为做好城市接管工作,毛泽东分析了形势,决定以沈阳经验为范例,在全国制定了接管大城市的方针,这就是“各按系统,自上而下,原封不动,先接后分”的快速完整接收城市的方针,并指出,为了做到迅速恢复秩序,稳当而不出现大的波动,要解决五个关键问题。首先恢复电力供应,没有电的城市是死城,秩序无法控制,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事先准备好相当数量的技工和干部;迅速解决金融物价问题,保持市场稳定,办法有收兑旧币,介绍解放区物价表;利用报纸宣传政策,稳定人心;妥善解决工资问题,采取发生活维持费,按原定底薪等级发工资等。沈阳经验为完整接收城市,尽快恢复生产提供了比较系统、可行的成功经验,而平津接管工作是在党中央和毛泽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整个接管工作细致周密,为经济的恢复发展打下了有利的基础。再如说,对原有的经济组织和企业机构,如铁路、邮政、电信、银行、工厂、矿山等,就不是打乱的办法了,而是原封原样接收下来,以后逐步进行改造,派去接收企业的负责人,也尽可能选择准备留下来负责经营该企业的人员,承担起在接收与将来管理的双重责任,不使有“五日京兆”之心,以减少损失和浪费。对旧人员实行留下来政策,“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匀着吃,房子挤着住。”毛泽东风趣地说:“我们把南京国民党政府的人碗打破了,如果不给人家饭吃,人家就要另起炉灶。”对于官员的管理机构的裁减,毛泽东认为还是暂缓实行,与其遣散而闹事,不如养起来管饭吃好。因为人总是要吃饭的,包下来,举办训练班进行教育,再投入生产的办法,实践证明是较稳定的。毛泽东最后指出,对旧人员包下来是一种特殊社会政策,既不是原职原薪,也不是原封不动;既有利于社会安全,也利于迅速发展经济。毛泽东还特别指出我们要自力更生克服困难,接管一定要以严格的纪律来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党组织和军队,上下都要注意节衣缩食,谦虚谨慎,艰苦奋斗。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是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三大经济纲领。毛泽东对此一方面指出官僚资本同外国帝国主义、本国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密切结合,成为买办的封建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他们压迫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损害中等阶级,因而我们必须加以没收,另一方面,毛泽东又指出:对于官僚资本要有明确的界限,不要将国民党人经营的工商业都叫官僚资本而加以没收,对于那些查明确实是由国民党中央政府、省政府、市县政府经营的,即完全官办的工商业,应该确定归民主政府接管营业的原则,但如民主政府一时来不及接管或一时尚无能力接管,则应该暂时委托原管理人负责管理,照常开业,直到民主政府派人接管时为止。对于小官僚和地主所办的工商业,则不在没收之列,一切民族资产阶级经营的企业,严禁侵犯。当时中财委在毛泽东的指导下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官僚资本的理论和实践,区分了没收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标准和规定,因此工作进行较顺利,没出什么偏差。对待帝国主义在华资本,也是毛泽东十分关注的问题。早在1949年3月,毛泽东就指出:“在国民党军队被消灭、国民党政府被打倒的每一个城市和每个地方,帝国主义者在政治上的控制权即随之被打倒,他们在经济上和文化上的控制权也被打倒。但帝国主义者直接经营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依然存在,被国民党承认的外交人员和新闻记者依然存在。对于这些,我们必须分别先后缓急,给以正当的解决,不承认国民党时代的任何外国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的合法地位,不承认国民党时代的一切卖国条约的继续存在,取消一切帝国主义在中国开办的宣传机关,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制度,这些都是我们进入大城市的时候所必须首先采取的步骤。在做了这些以后,中国人民就在帝国主义面前站立起来了,剩下的帝国主义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可以让它们暂时存在,由我们加以监督和管制,以待我们在全国胜利以后再去解决。”可见,党中央的政策还是允许外商在遵守中国法令的前提下继续经营的。早在1949年2月7日,毛泽东就指出:“国外人在华投资并主持的私营工厂、矿山或其它企业,一律不得没收或破坏,并允许其在服从民主政府法令和一定的劳动条件下继续营业。”当时,毛泽东也并不是排斥非社会主义的外国资本的。如1950年3月中央就指出:“为了利用外国资本以促进中国的工业化,某些事业的和外资合营及成立这种股份公司甚为必要,不独和苏联、和各新民主国家,甚至和某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可能在适当条件下订立这种合营合同甚至租让合同,苏联在1921年以后新经济政策时亦曾提出,并曾出现一些租让企业。”1950年4月1日《人民日报》还发表社论,指出了吸收外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1950年12月16日,美国政府却宣布对中国在美国辖区内的公营财产进行管制。中国政府作出了强烈反映,决定对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在华财产进行管制,对美国在华的一切公私存款进行冻结。同时也开始处理其它国经营的外资企业。1951年4月30日,中国政府征收了英国亚细亚石油公司的财产,并征购其全部存油,总的来说,主要有“征用”,“代管”“转让”等。“代管”的对象主要是外籍经理出走后,无人负责的企业。大部分还是采用“转让”的方式,即外商将他们在中国的财产转让给中国公司,以抵偿他们在中国的负债。比如英国的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怡和公司、太古公司等大的企业都转让给了中国公司。同时,新中国也不承认外国在中国的土地所有权,解放后,帝国主义占领的农田、矿区、跑马场一概收回,而外资开办的文化教育机构也转交新中国政府自办,到1952年底,处理外资在华企业的工作基本完成了。1949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海关总署,由政务院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新中国海关裁减了外籍职员,对旧海关员工、除极少数劣迹昭彰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外,其余都量才留用;对旧海关的业务制度、规章、条例,凡属维护帝国主义利益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东西,一律予以废止,对验估、检查、编译等仍然有用的管理技术,吸收进来加以改造。1951年5月,周恩来在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外交报告时庄严宣告:中央人民政府已经完全收回了海关的主权。就此,中国人民在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中共中央的领导下肃清了帝国主义在华势力,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的新局面,结束了中国人民受帝国主义压迫的苦难历史。2,保护民族工商业如何正确对待民族工业,这直接关系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纲领的实施。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占现代工业的第二位,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就固定资本来说,官僚资本占80%,民族资本占20%左右。如何对待中国的民族资本,毛泽东在新中国建立初期作了许多精辟的论断,不断指出我们应对待民族资本的正确方针政策,表现了一代领袖的清醒与深刻。新中国建立后,许多民族资本家不了解党对工商业的政策,怀有很深的疑虑。对当时民族工商业界的这些疑虑与困惑,毛泽东提出了“四面八方”的思想,即公、私、劳、资、城、乡、内、外哪一方面都要照顾到,就叫全面,如有哪一方面没有照顾到,就是犯了路线的错误。同时,毛泽东还与资本家广泛接触。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同上海工商业界代表就进行了一次别开生面的谈话:上海商人问:“共产党的经济方针是什么?”毛泽东说:“我们的方针是‘唯利是图"。”商人们听了觉得很合胃口,又问:“共产党也唯利是图?”毛泽东说:“是的,不过有点区别,我们是唯人民的利益是图,而不是唯个人的利益是图。”上海资本家自称“产业界”,不愿听到资本家这个词。尽管毛泽东明确讲了“唯利是图”,他们仍不放心,上海商人说:“你们一讲资本家剥削者,我们就浑身发抖。”毛泽东说,你们产业界在中国是四个朋友之一,我们是联合你们的,上海商人仍将信将疑,问道:“那么产业界的地位摆在哪里呢?”“报纸只说工人如何好,一点坏处也没有;资本家如何坏,一点好处也没有,” “我们在报纸上的地位太不清楚了,而且是危险的。”毛泽东坚定地回答:“讲革命当然是无产阶级第一,他们无所顾虑,坚决斗争,农民也不错,但在城市里讲生产,还是你们第一。”毛泽东的一番话,给资本家吃了一颗定心丸。毛泽东与资本家广泛接触,不断提出这个问题,阐明中共新政权对民族资本的政策。这时期在毛泽东眼里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自由资产阶级都是朋友,并且他还生动地指出:“这个队伍的指挥官是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在这个队伍中当班长,当连长……当司令官,把这个队伍组织起来,领导起来,打仗就可以打胜利了。”毛泽东还特地派刘少奇去做资本家的工作,并且一再告诫全党拳头不能落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民族资本家身上。毛泽东在修改刘少奇起草的《中央关于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问题给东北局电》,并将此电发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各局及一些市委,各野战军前委时,指出:请你们转发市委省委区党委,据以检查自己的工作,认真克服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左”倾机会主义错误。如果不克服此种错误,就是犯了路线错误。在电报中写到“在报纸上只说资本家坏,不说资本家还有任何好处,在党内思想上只强调私人资本主义的投机性捣乱性”的地方,毛泽东加写了这样一句话:具有这种性质的是无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例如投机商业等,不是一切私人资本都兼有投机性捣乱性。毛泽东还将电报中写到的“强调限制资本主义,而不强调一切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生产在目前时期的进步性、建设性与必需性”一句,改写为:“强调限制资本主义,而不强调一切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生产在目前及今后一个长时期内的进步性、建设性与必需性”,从而强调了要在今后一个长时期内保持资本主义的发展。荣毅仁在回顾毛泽东对工商业者的几次讲话中感叹道,毛泽东洞察幽微,准确地把握着民族工商业的忐忑心理,谈话风趣又不失深刻,平易近人。比如一次毛泽东叫大家把心安下来,不要十五个吊桶七上八下,要减少吊桶,增加抽水机,如果能全部改用抽水机就更好,这样才好睡觉。毛泽东对待民族资本主义的政策和态度都极大地鼓舞了民族资本家,让他们深深地感觉到新中国新政权,中国共产党永远不同于过去的旧政权,共产党不是压迫挤榨他们,而是以国家经济,民族振兴,人民利益为重,要求他们在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领导下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为中华民族做出自己的贡献。1950年4月,毛泽东在全国统战会议工商组讨论会的一份发言记录上写了八段批语,比较全面清晰地概括了他在这时期对民族资本的态度和基本看法:一、今天的斗争对象主要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其走狗国民党反动派残余,而不是民族资产阶级。对于民族资产阶级是有斗争的,但必须团结它,是采用既团结又斗争的政策以达团结它共同发展国民经济的目的。二、应限制和排挤的是那些不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即投机商业,奢侈品和迷信品工商业,而不是正当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对这些工商业当它们困难时应给以扶助使之发展。三、应当(与私营工商业)划分阵地,即划分经营范围。四、在目前阶段国营经济不可能无限制地发展,必须同时利用私人资本。五、有人说,我们的政策,是要“与民争利”,这是完全错误的说法。六、除盐外,应当划定范围,不要垄断一切;只能控制几种主要商品(粮布油煤)的一定数量,例如粮食的三分之一等。七、建立百货公司,并不是代替全部商业。八、(大资本家要停工,我们就让他停工。我们有钱,就接收过来)这是不对的。整个批语阐明了要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并要发挥他们的作用的政策。3,要让工人兄弟当家作主新中国新政权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政权,工人阶级成了国家的主人就要推翻压榨他们的旧的国家机器,在经济上消灭压迫人的经济制度,并且要改变不合理的生产制度,同时人民政府也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工人的权利。毛泽东十分关注工人的生产和生活状况,他多次致电失业问题严重的上海市市长陈毅,希望税收问题和失业问题能照正确原则解决,取得各方同意妥慎进行。在转变的紧张时期,力争使此种转变进行得好一些,不应当破坏的事物,力争不要破坏,或破坏得少一些。在毛泽东的这些战略方针的指导下,工人阶级的生产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就毛泽东十分关注的工人失业问题来说,当时严重的失业问题主要是因为旧社会原来就存在大量的失业工人,同时社会经济改组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失业半失业工人。1948年,平津的工厂70%倒闭,青岛民营工厂共700家,全部歇业,上海未倒闭的工厂,开工率也仅平时的20%,四川参加产联的1200家企业,歇业的达80%以上,到新中国成立时,城市失业人员已达400万人左右,还有不少是半失业的。同时新经济改组和市场萧条以加重了失业问题,正如毛泽东指出的:“革命胜利引起了社会经济改组。这种改组是必要的,但暂时给我们带来很重的负担!”毛泽东对此十分重视,不断采取措施进行失业救济、帮助工人恢复工作,渡过难关。毛泽东指出:“我们要合理地调整工商业,使工厂开工,解决失业问题,并且拿二十亿斤粮食解决失业工人的吃饭问题,使失业工人拥护我们。”在一份上海市委关于上海失业工人救济工作情况给中央及华东局的报告的请示中,毛泽东提出:“请考虑发一通知,叫各地调查解放前失业工人究竟有多少,以便考虑包括这批失业工人的救济问题,我意只要有可能,他们是应当救济的。如果不太多,比如说只有几十万人,是可以考虑救济的。”响应毛泽东的号召,全国发起了声势浩大的紧急救济募捐运动。该活动由上海总工会发起,呼吁全国工人阶级本着阶级友爱,给予上海失业工人积极的援助。当时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立即响应了这一呼吁,在毛泽东的关怀下,成立了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委员会号召各界人士自愿捐助一天所得,救助上海等地工人渡过难关,接着中华全国总工会又发出号召:“在四月底五月初作一天义务工,把这天所得的工资捐作救济失业工人基金,在无法开工的企业、机关、团体、学校中的工人、教员、职员们,则各尽所有自动捐款,作为救济上海及各地失业工人之用。”这次救济失业工人的运动,缓解了失业工人的生活压力,同时给予了他们精神上的鼓舞,使他们感受到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温暖和党中央对他们的关怀,使他们能以更坚定的毅力,设法渡过暂时的困难。同时,除了社会救济以外,毛泽东还号召工人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还乡生产等。他曾致电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长陈郁,请他转告石家庄电业局及天津电业局第三发电厂全体职工,希望他们团结一致,努力工作,为完成国家的任务和改善自己的生活而奋斗。当时,根据中央的精神,各地进行失业登记,宣传教育,以工代赈、生产自救等,失业问题得到逐步缓解,1950年是工人失业情况最为严重的一年,截止1950年9月为止,根据各地不完整的统计,全国失业工人共有1220231人,而经过社会救济的妥善安置,半数以上的失业工人已经得到救济,其中以工代赈78955人,生产自救74798人,还乡生产者62922人,发动救济金405775人,转业训练23157人,介绍就业81458人,共计727065人。这样,在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和新政府的关心下,工人的生活好转,部分工人原有的一些不满情绪也淡化了,以前对工会不信任,对政府不满,现在都相信政府,真心拥护政府。同时,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的人民政府还领导工人阶级恢复了合理和平等的生产制度,进行生产改革,人民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新的规章条例。1950年2月12日,全国纺织工会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废除“搜身”制度的决议》,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时处理办法》,同时也有许多新规章的出台,如1950年2月2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1950年9月14日,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加强女工工作的决定》和《女工委员会组织条例》,1951年9月3日至15日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暂行办法草案》和《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在旧中国工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为了养家糊口,因而不得不在安全设施十分落后的矿山、工厂工作,不小心就有飞来横祸,新中国建立后,一些旧设施没有得到及时的改善引发了一些工伤事故,就此党中央和毛泽东给予了高度重视。如1950年6月21日,国家监委就发出处理河南新豫煤矿公司宜洛煤矿2月27日发生井下沼气爆炸造成伤及200人事件的通报,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法律或纪律处分,给河南省政府主席吴芝圃、副主席朱佩琼以警告处分,同时,政务院也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规定了缴纳劳动保险金等具体细则。总之,新中国建立后,在1949至1952年这几年里随着生产改革的不断推进,工人阶级的当家作主的地位得到不断体现,压迫制度被废除了,工人的积极性也大为提高,带动整个社会的生产面貌,精神面貌为之一新,这些都是在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下,对存在的问题直接过问、亲自处理才取得的成绩,它巩固了新生共和国的社会基础,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二、整顿旧经济秩序进城以后,共产党人面对的是国民党政府留下的烂摊子,工厂停工、工人失业、经济崩溃、投机商人乘机兴风作浪,囤积居奇,为此,中共中央重拳出击,组建了中财委,统一处理全国经济问题。1949年4月到1950年3月,全国各地区先后发生四次大规模的物价上涨,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此进行了历时一年的稳定物价的斗争,这是新中国成立前后经济战线上的一次重大战役。这场战役的胜利,结束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延续10余年的恶性通货膨胀和物价暴涨的混乱状态,建立起物价稳定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秩序,为迅速恢复发展国民经济创造了良好的开端。1,陈云受命组建中财委1949年是中国人民解放战争走向全国胜利的一年,同时又是解放区财政经济困难的一年。由于帝国主义长期侵略和掠夺,国民党政府的腐败统治,加上长期战争的破坏,到了1949年,财政枯竭,投机倒把猖獗,城乡交通阻隔,原材料匮乏,产品滞销,工人失业,正常经济活动受到严重破坏,并出现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局面。1949年,全国已解放的地区出现四次大的物价波动。当时,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已充分意识到了这个问题。1949年10月10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的通知中指出:目前解放区的经济状况和财政状况,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虽然我们的困难要小得多,但是确实有困难,这主要是物资和兵员不足供应战争的需要,通货膨胀已达到了相当大的程度。而当时财政工作主要是由华北财委来负责的,华北财委是在统一了华北、华东、西北、中原几地的财经工作基础上建立的,它在协调和组织几个区的财经工作中仍存在着实际的困难。许多中央领导人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毛泽东了解到这些情况,党中央因而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建立中财委来统一领导全国的财经工作。1949年5月31日,中央发出了《关于建立中央财政经济机构大纲(草案)》的文件,由刘少奇起草,毛泽东审定,这个大纲指出了中财委的目的是“为了供给目前人民革命战争的需要及改善人民生活之目的”,“并使各地方的财政经济机构和中央财政经济机构建立正确的关系”。《大纲》还要求: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之下,立即建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并陆续建立若干中央财政经济部门,作好目前中央的财政经济机构,这些机构,在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以前的几个月内,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命令建立之,并受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之委托,计划并领导国家的财政经济工作,中央各财政经济部门在财政经济计划方面应服从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议,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加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为委员;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应陆续设立中央计划局、中央财经人事局、中央技术管理局、私营企业中央事务局、合作事业中央管理局、外资企业中央事务局等工作机构,此外,以现在华北人民政府各财经部门为基础,应即陆续建立中央财政处、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商业处、交通处、燃料处、金属处、纺织处、工业处、农业处、林业处、水利处和中央铁道部等各中央财政经济部门;在东北、西北、华中、华东等区域及各省各大中城市,均应建立财政委员会及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若干财政经济部门,并在中央与上级财政经济机关的领导之下进行工作。这就确定了中财委作为党在经济战线的统一领导机构的地位。新中国建立后,它成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财经工作。当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谁来领导中财委。毛泽东等中央领导首先把目光投向了陈云。陈云曾主持过陕甘宁晋绥五省联防财经办事处,后来领导东北财经委员会,工作十分出色,稳定了东北经济形势。因此在新中国建立初急需懂经济的人才的时候,自然陈云就被任命为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主持新中国的财经工作。在毛泽东和其它领导人确定大政方针的情况下,中财委作为党中央的财经参谋部和具体作战的指挥机构,在陈云的领导下,工作是做得出色的。中财委成立后抓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召开上海会议,研究部署以稳定金融物价为中心的经济工作。2,打一场经济的胜仗新中国建立伊始,百事待举,需要解决的财经问题很多,遇到的困难很大,如何迅速治理好国民党政府留下的满目疮痍的烂摊子,尽快实现财经统一,制止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恢复工农业生产,是新生的人民共和国面临的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1949年8月到10月,由于经济发展需要,货币发行额曾一度比7月底增加了6倍多,而此时物资又明显不足,再次出现了通货膨胀的危险,而当时一些投机资本家敌视新生的人民政权,认为新政权是土包子,只会打仗,不懂经济,即所谓“共产党军事一百分,政治八十分,经济是零分”,因而正借此兴风作浪,妄图打击新中国的经济基础。奸商们的投机活动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生活,扰乱了社会秩序,惩治奸商,稳定市场,稳定人民的情绪,已成为一件十分急迫的事情。在毛泽东和陈云等中财委的人看来,遇到问题和困难是不可能照搬过去的经验或引用外国的经验的。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办事,碰到了问题,才能拿出新的观点和办法,一件一件事来做。在农村和城市遇到的问题不一样,解决办法不一样。东北中等城市的财经工作和上海、天津、武汉、南京等大城市的财经工作又不一样,苏联十月革命后的经验与中国的经验也不一样,这些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深刻的洞察力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而这些都是毛泽东一贯提倡的,开国前后与私营工商业在市场物价方面的斗争,几经反复,斗争激烈,才稳定下来。这场斗争,是关系人民币的信用,关系城市上亿人民的生活,关系社会主义市场与资本主义市场谁胜谁负的斗争,经过四波三稳四次较大的斗争,稳定物价才打下了基础。最初,毛泽东和陈云等中财委的人都意识到必须同先稳住上海,才能进一步稳住全中国的经济和政治。在上海的五次经济决战中,有1949年5月北京市场上的银元斗争,这次是政府用行政命令打退的。政府公布黄金、美钞、银元不许自由买卖,不许流通。第二次是1949年7至10月的物价风潮,当时毛泽东和陈云等中财委的人意识到上海的涨价风潮不能抑制主要是粮食和纱布,一个是吃,一个是穿,“人心乱不乱,在城市中心是粮食,在农村主要靠纱布”。
什么情况下维护个人征信金融机构代码
什么情况下维护个人征信金融机构代码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通知,明确要求部分消费金融行业在不良信用信息上报前应告知借款人。有业内人士就此表示“消费金融行业一直以来存在着违规意识淡泊、投诉反馈不及时等问题,该通知旨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见6月7日《证券日报》)如今,征信报告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信誉名片,是个人诚信度和履约能力的一种证明。因而,每个人都应维护好个人征信,相关金融机构也应客观记载、录入客户的征信信息。有关部门要求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在不良信息上报前告知借款人,无疑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暗箱操作或失误行为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征信报告关乎金融机构和交易对象对当事人的道德评判和信用评价,既能给个人带来信誉财富,也关乎公民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尤其是,征信报告中的污点信息、负面记载对当事人的影响可能是非常深远的,曾有报道显示“有的丈母娘挑女婿要先看对方的征信报告”。以往,个人征信情况如何、报告中有哪些记载,往往不受个人控制,甚至报告中出现明显错漏,也很难有畅通的渠道去申诉、修正或删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人前,需告知其享有申辩权等权利,听取其辩解,并将处罚结果告知违法行为人,同时应告知其对处罚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征信报告领域无类似规定,往往是借款人或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后,金融机构便将不良信息上传至征信体系。人们往往只能被动知晓其违约信息,或者在贷款时方得知被列入了“黑名单”。这不仅不利于充分保证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因此造成一些有意或无意侵犯借款人权益的现象。如不久前,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便将江苏南通市民房女士的“工作单位”一栏中写上了侮辱性词语,而该女士查询征信报告时才发现。如果要求金融部门在录入该信息前告知当事人,那么类似的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后应依法解决。金融机构直接将借款人的不良信息上报、录入征信系统,一定程度上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与法治理念不符什么情况下要打征信报告,也有违公平正义。在信用评价堪称百姓“第二身份”的背景下,通过制度和规范对金融机构加以约束,避免其上报、录入征信信息的随意性,十分必要。征信报告不是可以随意涂画的稿纸,唯有确保金融机构审慎对待,方可维护其权威和严肃,也才能更好维护相关人员的权益。
金融机构代码证分行也要有吗
要。金融机构代码证分行是指金融机构在不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都有独立的机构代码证。因此,金融机构代码证分行也有。
报告机构编码与金融机构编码区别
报告机构编码是由20位数字和字母组成的唯一编码,金融机构编码是特征组合码,长度为十四位,分别为大写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机构编码是指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以中国人民银行派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基础编制,它具有唯一性、广覆盖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不影响其它代码功能运用范围的兼容性,是各类机构的经济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