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始得营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转让其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将导致金融机构的非法设立或金融业务的非法开展,破坏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度,本法因之将其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本罪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所谓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颁发的允许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证明文件。它主要载明审批的依据、被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名称及审批机构等内容,它是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如果经营对象属于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给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也是本罪对象的一部分。伪造、变造或转让这种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证,亦应依本罪治罪。伪造、变造、转让其他证明文件的,不能构成本罪。非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如属烟草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或虽属金融机构的证件,但不是它的经营许可证,如属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金融机构的经营执照等,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他罪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单位或个人,依照颁证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造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式样,包括形态、色彩、内容、格式等特征,非法制作假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之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假的许可证。既然是假的,就并不要求与真正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完全一致。只要冠之以此种证件的名称,足以达到以假乱真、蒙蔽他人的目的即可。至于伪造的方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有的是依照印刷,有的是予以复印,有的是用石印、影印、木印、胶印等方法加以复制,有的则是通过手工描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是依照真的,制造出来了假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即可构成本罪。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采取剪裁、挖补、拼凑、涂改、覆盖、揭层等方法对真《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加以改造处理,从而使其内容加以改变的行为,如变更经营单位的名称与地址、经营业务的范围、批准的日期、批准单位、批准字号等等。变造与伪造不同,其是将真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改变其内容而变为假的之行为,其式样、形状等总还有属于真的,只不过是其内容已发生变化,其或多或少含有原来证件的基本成分。而伪造则是将无变成有,即无论是证件的形式还是内容均是假的,其根本不含有真的成分。所谓转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或他人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转交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既包括通过出售、出租等有偿的方式转让,亦包括以出借、赠与等无偿的方式转让;既可永久地交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暂时地在一定的时间内交与他人使用;交与的证件既可以是真的,亦可以是伪造或变造等假的;转交的证件既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通过购买、出租等方式获得的;至于转交的对象,既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既包括单位,亦包括个人。总之,上述交付行为的方式、时间、对象等等均不会影响转让行为的性质之成立。本罪为行为犯,即本罪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即可构成。至于行为人是否将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使用或者出售、转交给他人,以及使用了是否发生了实际危害社会的损害结果,均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有的是为了自用,有的是为了出卖,有的是为了帮助他人实现不法之意图,但无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非法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非法的诸如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其他犯罪,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此,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而处罚。然而,对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两者都与本罪完全相同,这样,就存在着无法确定的问题。事实上,此时只要考虑到行为人伪造、变造、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工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而伪造、变造等行为本身不过是实现其目的的一种牵连手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定罪,依照其目的行为的性质分别定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显然更为适宜,更符合法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凡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金融活动,包括货币信贷、信用委托、各种保险,以及国内外汇兑往来等业务,其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均须按暂行规定执行。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管理的主管机关。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开办金融业务及设置或撤并分支机构,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非经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单位有权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责令其停办金融业务。第四条 金融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并具有相当业务量的;  2.符合各金融部门专业分工的要求的;  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  各种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的设置,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有业务章程,并要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政企分开的经济实体。第五条 金融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设置或撤并的审批权限:  1.全国性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3.省辖市、地辖市所属区和区以下、县和县以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批准;直辖市所属区和区以下、县和县以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直辖市分行审核批准;  4.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各地设立或撤并分支营业机构,由该营业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报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对建设银行的营业机构的设置和撤并,要考虑其随基建项目开工、完工而发生变动的特点;  5.农村集体信用合作社,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审批。第六条 设置金融机构,必须按本暂行规定向审批单位申请。经审核获得批准的,由批准单位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本暂行规定公布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应补办审批手续,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第七条 撤并金融机构,必须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撤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缴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合并的,应重新申请核准,如机构名称变更,应更换新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订、修改。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般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本条第2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

法律客观: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着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本罪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密切联系,研究确定彼罪时,要结合本罪的说明进行联系分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的,(  )。

【答案】:A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金融机构违反前述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省会城市的)及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非省会城市的)。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外国的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经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并受到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第四条 外国银行申请在华增设分行的,申请者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及其在华分行经营情况良好,业绩显著;  (二)最近在华设立的一家分行已正式营业1年以上。第五条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书需由申请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行长)签署,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六条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连同审查意见转报中国人民银行。第七条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包括下列资料:  (一)初次要求在华设立机构的申请者所在国或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法规;  (二)申请者的章程;  (三)申请者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及主要股东名单;  (四)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拟设机构的推荐意见;  (五)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在华业务发展规划;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所列资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八条 《条例》所称“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授权书”、“总行对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等均需经所在国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指外资金融机构在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国家工商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后的3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第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后,将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调入境内,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根据外资金融金融机构在中资银行的存款证明进行验资。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应在验资后按验资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中间价,把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等值的营运资金汇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指定的外汇帐户。此存款按国内同业6个月期外币存款利率计息,每半年结息一次。  外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除外)在中国境内总资产未超过其实收资本前,资本金不得运用于境外。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不得减少。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自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必须在12个月以内开始营业。开业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正式开业前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完成下列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存款、贷款、汇兑、外汇交易、财务及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  (二)将对外使用的所有业务凭证和单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三)配备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认可。第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对职员的有效监管,尤其是对交易和资金运用等敏感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管;  (二)业务的批准和复查制度;  (三)关键职能的分工和人员的互相牵制。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七条所称“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系指代理外币信息卡发卡行做外币信用卡提现、外币信用卡清算两项业务。第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所指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可以通过同业公会协商确定或者参照国际市场行情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十七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主不得低于8%。

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定罪范围?

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量刑规定是:一般犯罪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主义

法律主观: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究其原因,一方面,随着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强化,在有效预防监控洗钱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核心主体作用,洗钱分子直接利用金融机构洗钱所冒的风险越来越大,成为洗钱分子积极寻求风险较低洗钱途径的外在动力;另一方面,特定非金融机构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存在以现金交易为主、跨行业操作多、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等特点,成为洗钱分子关注的内在诱因,促使洗钱风险向特定非金融机构转移的趋势日益明显。因此,必须加快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步伐,积极研究、探索监管模式和方法,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法律客观: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着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为了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其变更的条件、申报批准的程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该法第79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擅自不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必然影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等的贯彻实施,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本法于本条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具体化,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活动的。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1)证券交易所;(2)期货交易所;(3)证券公司;(4)期货经纪公司;(5)保险公司;(6)信托投资公司;(7)融资租赁公司;(8)农村信用合作社;(9)城市信用合作社;(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等。 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果。如果设立金融机构还在预备阶段,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成立,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一般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是怎么处罚的?

本条第2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给予警告,(  )。

【答案】:D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②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④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⑤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⑥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金融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具体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量刑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转让金融机构批准经营许可证罪是指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的,( )。

【答案】:A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金融机构违反前述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韭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关于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D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由相关的什么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

法律客观: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着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为了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其变更的条件、申报批准的程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该法第79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擅自不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必然影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等的贯彻实施,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本法于本条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具体化,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活动的。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1)证券交易所;(2)期货交易所;(3)证券公司;(4)期货经纪公司;(5)保险公司;(6)信托投资公司;(7)融资租赁公司;(8)农村信用合作社;(9)城市信用合作社;(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等。 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果。如果设立金融机构还在预备阶段,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成立,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立案标准: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即可予以立案。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采取剪裁、挖补、拼凑、涂改、覆盖、揭层等方法对真《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加以改造处理,从而使其内容加以改变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十五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金融建模应用于资本市场、公司金融、风险管理与金融机构》pdf下载在线阅读,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金融建模》(托马斯.S.Y.霍)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https://pan.baidu.com/s/1Ph0pLMzAC0HNZK1MDYVp1A 提取码:csax     书名:金融建模作者:托马斯.S.Y.霍译者:蔡明超豆瓣评分:7.6出版社:上海财大出版年份:2007-11页数:686内容简介:作为一本教材性质的书籍,本书在许多方面给了读者一些分析问题观念上的冲击,从内容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或有权益引入公司估值。第十二章和第十四章讲述公司估值模型,将公司看作经营收入的或有权益,固定运营成本作为一项长期债务,作者还以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2)实物期权与公司估值。随着中国股市流动性的提升,上市公司具有的收缩、扩张等选择权价值提升,本书分析了传统现金流方法的不足,并通过具体实例讲述了如何对公司进行战略价值分析的方法。(3)如何从历史数据估值转换到相对价值估值。在传统的金融模型中,预期收益率或波动率需要历史数据进行估计,而历史数据不足或数据的非平稳性使得这种方法出现问题。相对价值则是根据市场观察到的基准金融产品的价格,估计建模需要的参数。本书在期限结构、公司估值、公司财务等多个领域介绍了相对价值方法的观念,并通过案例介绍具体应用。 本书至少特别适合于三类读者:(1)在校研究生。金融建模在商业运作中越来越重要,随着金融专业MBA与金融方向MBA的推出,金融建模逐步被引入MBA课程,本书正适合于作为MBA课程的教材,当然也适合于金融学硕士生的教材,配合教材网站基于EXCEL表单的练习,可以提升学生对模型的理解。同时,由于本书对模型介绍严密,对大多数结果进行了推导,因此也可以作为商学院和数学系金融数学或金融工程研究生课程的教材,有助于这些学生兼顾金融理论和模型的实际应用。(2)公司战略分析与公司财务分析人员。随着越来越多金融学专业的学生进入非金融类跨国公司,怎样让金融在公司运作中有用武之地,本书给这些读者提供了概念性指导和具体的应用案例。(3)进行估值的金融分析师。目前,绝大多数的金融分析师采用传统的贴现流方法,忽略了公司的战略价值,本书可帮助这些读者学会如何将实物期权的方法应用于公司估值。

《金融建模应用于资本市场、公司金融、风险管理与金融机构》pdf下载在线阅读全文,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金融建模》(托马斯.S.Y.霍)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A78ON61Sd_0BHplvMSYN5A 提取码: 9wze     书名:金融建模作者:托马斯.S.Y.霍译者:蔡明超豆瓣评分:7.6出版社:上海财大出版年份:2007-11页数:686内容简介:作为一本教材性质的书籍,本书在许多方面给了读者一些分析问题观念上的冲击,从内容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或有权益引入公司估值。第十二章和第十四章讲述公司估值模型,将公司看作经营收入的或有权益,固定运营成本作为一项长期债务,作者还以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2)实物期权与公司估值。随着中国股市流动性的提升,上市公司具有的收缩、扩张等选择权价值提升,本书分析了传统现金流方法的不足,并通过具体实例讲述了如何对公司进行战略价值分析的方法。(3)如何从历史数据估值转换到相对价值估值。在传统的金融模型中,预期收益率或波动率需要历史数据进行估计,而历史数据不足或数据的非平稳性使得这种方法出现问题。相对价值则是根据市场观察到的基准金融产品的价格,估计建模需要的参数。本书在期限结构、公司估值、公司财务等多个领域介绍了相对价值方法的观念,并通过案例介绍具体应用。 本书至少特别适合于三类读者:(1)在校研究生。金融建模在商业运作中越来越重要,随着金融专业MBA与金融方向MBA的推出,金融建模逐步被引入MBA课程,本书正适合于作为MBA课程的教材,当然也适合于金融学硕士生的教材,配合教材网站基于EXCEL表单的练习,可以提升学生对模型的理解。同时,由于本书对模型介绍严密,对大多数结果进行了推导,因此也可以作为商学院和数学系金融数学或金融工程研究生课程的教材,有助于这些学生兼顾金融理论和模型的实际应用。(2)公司战略分析与公司财务分析人员。随着越来越多金融学专业的学生进入非金融类跨国公司,怎样让金融在公司运作中有用武之地,本书给这些读者提供了概念性指导和具体的应用案例。(3)进行估值的金融分析师。目前,绝大多数的金融分析师采用传统的贴现流方法,忽略了公司的战略价值,本书可帮助这些读者学会如何将实物期权的方法应用于公司估值。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二)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五)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六)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开立自用(营)证券账户只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其他开立代理机构一律不得受理。

储蓄银行是吸收居民储蓄存款。而获得资金的金融机构对吗

对的。储蓄银行是指办理居民储蓄并以吸收储蓄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银行。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违法吗

套取这个词本身就是带有贬义的,如果你的套取指的就是正常途径正常贷款,那么不违法。但如果你的套取目的和贷款目的不一致,并且后期未能履行归还本息义务,那么就是违法。

什么是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就是指月末银行的存款和贷款数据。  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企业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其中商业银行是国家金融市场的主体,资金雄厚可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因此商业银行贷款是企业负债经营时采用的主要筹资方式。  存、贷款是金融市场组织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最重要的来源和方式。一般认为,金融市场组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积聚存款、投放贷款,以优化资金配置,积极动员各经济部门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参与贡献。存款积聚不足即为资本供给不足,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本障碍;而储蓄充足时,要促进经济发展,还须以储蓄能够充分有效地转化成投资为前提。

金融机构为何要规范其资金池?

据报道,日前央行发布通知称,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报道称,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按照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同时还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反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希望更多的金融风险规避方案可以早日实施!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是什么意思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是什么意思,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是什么意思?又代表了什么? 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指某一时点金融机构存款金额与金融机构贷款金额。其中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 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企业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其中商业银行是国家金融市场的主体,资金雄厚可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因此商业银行贷款是企业负债经营时采用的主要筹资方式。 贷款余额指至某一节点日期为止,借款人尚未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总额。 贷款数额是指借款人与放款人签订的合同数额,是一个不变的数额。贷款总额是指截止到某一日以前商业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总和,是企业在会计期末其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它表示企业向银行举债或融资的总额。贷款余额是指到会计期末尚未偿还的贷款,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等于贷款总额扣除已偿还的银行贷款。 短期贷款或长期贷款科目的贷款余额=前期贷款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融资增加数)-借方发生额(偿还贷款数)。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是什么意思? 不是MO,这个是银行现在总共有多少存款 你可以去看看MO的定义是什么,不是你说的那样 什么是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 银行贷款余额也就是银行贷款业务的累积余额 银行贷款其实也是银行业绩考核的一个指标,所以银行对比较好的企业或专案的贷款时很积极的。 什么是金融机构各项贷款? 贷款是金额机构向非金融部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货币资金及其行为,是银行或其他金额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在中国现行金融统计中,各项贷款包括:(1)短期短款,具体又分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建筑业贷款、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三资企业贷款、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和其他短期贷款。(2)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3)中长期贷款。(4)信托贷款。(5)融资租赁。(6)委托贷款。(7)票据融资。(8)各项垫款。 金融机构贷款(再贷款)利率是什么意思? 存款有存款利率,相对而言贷款就有贷款利率,就是贷款人出让资金使用权,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费用;再贷款是人民银行给商业银行的贷款,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发生临时性资金短缺而出现挤兑,也是作为一种货币政策来控制社会上的货币流通量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怎样统计 去当时办理贷款的银行列印一份贷款余额流水就可以了 写的很清楚。每个月的还款以及换了多长时间,还有多少待还 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说明什么?求高手解答 金融机构贷款,对社会来说是资金投放量,资金是物资的代表,投放量大说明为社会提供的物资多。对内是衡量金融机构资产的规模大小。 对人民银行来说,是衡量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个标志。 什么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 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反映一个城市对资金的吸附能力。我们知道,资金是经济执行的动力,也是结果。一个城市能汇聚多少资金,显示出这个城市的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 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 意思就是 人民币与外币的存款总数。 希望能帮助到你 ----千万别忘记点选采纳答案和顶一下哦----

360借条什么显示受金融机构资金限制微零花暂定服务

1、资金被APP限制了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是:生产性 公司 的 注册资金 不得小于3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以零售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2、平台当日放款额度已用完目前各个借款平台都在收紧业务,加强风控,因此每天放款额度都是有限的,需要尽早抢额度。如果当天申请借款的时间较晚,很有可能平台当日放款额度已用完。也有可能是剩余的额度不多,但是优先借给了资质更好的用户,资质一般的用户就借不出来了。建议大家在工作日的上午申请,避免这类情况出现。3、申请的借款额度太大有些用户获得了多少额度就申请借多少钱,这种情况是很难成功下款的。一般来说,申请的借款金额在授信额度的一半左右成功率是比较高的。毕竟360借条的最高额度有20万元,许多人都能拿到好几万的授信额度,但一次性想全部借出来是不现实的。4、综合评分不足360借条每次借款前都需要通过审核,如果显示综合评分不足就借不了。按理来说只要不逾期,按时还款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也有用户反映这是360借条的套路,即使从不逾期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只能等待一段时间再次申请。

2020年底金融机构总资产逾353万亿,这释放出什么信号?

2020年底,金融机构总资产达到3,530,000亿,金融机构一般来说就是泛指那些在市场上从事证券投资,股票投资等各方面投资方式的投资机构,他们的钱不见得都是他们自己的,但是这反映着投资行业的金融行业的发展方向。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跟去年相比,也就是同比增加10%,意味着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金融行业投资,这不就是一个有多么高大上多么遥远的词汇,就是说你平常买了基金买了股票,或者你买了黄金大宗期货之类的,这都算投资,而里面有很大一部分,它就算做金融机构的资产,因为金融机构的资产不是都他是自己的,并不像是专门做空某个股票或者做多某个股票的这种金融狙击机构,那个是国外有的,我们国内没有这种做空做多的模式。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银行机构的资产都在快速增加,这也不光反映着人们较为旺盛投资意愿,还反映着人们的收入,也确实是在逐渐增加,因为说白了就是你手中有钱了,你才能够有投资的意向,或者把钱存在银行或者是放在金融机构,让他们帮你投资或者你买保险来增加自己的生活保障程度,都是你手中有了足够多的钱的结果,也就是你可支配的收入比以前更高了。投资不要跟热度,不要跟风,因为如果你没有什么金融投资方面的知识,就是看别人投你也投,那一般来说就是别人赚钱你不赚钱,别人大赚你小赚别人小亏你大亏,因为投资这个东西他真的讲技巧的,如果你就是一时的头脑发热选择的投资,那很难做到较高的收益率,普通人如果去投资基金的话,你眼光不错的情况下,那么广州是在10%~20%的回报率一年左右的时间就算是相当不错的,一般来说如果你没有什么基础,你选择指数基金是比较好的选择。不要贸然去投资,也不要受到市场热度的影响,别人投资的你得看看人家为什么投资,如果你连这个都不知道就跟着别人投,那最终你都不知道人家什么样的程度需要卖掉。比如说你选择指数基金20%~30%的市盈率的时候,你可以入手,你等到他什么时候出呢?理论上来说到50%~60%可以出那是比较好的选择,但是到50%以上就有风险了,你百分之四十几的时候出掉就不错,收益率能够保证在百分之15左右,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小技巧,不见得适合于所有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根据客户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给储户出具当日的资金证明对吗

银行等金融机构有责任为储户的资金状况采取保密的措施!除非特殊情况开具资金证明!否则不能出具!

央行: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2年4月2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对没有跨省经营的城商行和存款准备金率高于5%的农商行,在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额外多降0.25个百分点。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8.1%。答记者问:1、此次降准的目的是什么?答:当前流动性已处于合理充裕水平。此次降准的目的,一是优化金融机构资金结构,增加金融机构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增强金融机构资金配置能力,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受疫情严重影响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三是此次降准降低金融机构资金成本每年约65亿元,通过金融机构传导可促进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2、此次降准释放多少资金?答:此次降准共计释放长期资金约5300亿元。此次降准为全面降准,除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部分法人金融机构外,对其他金融机构普遍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对没有跨省经营的城商行和存款准备金率高于5%的农商行,在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额外多降0.25个百分点,有利于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3、此次降准后有什么综合考虑?答: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一是密切关注物价走势变化,保持物价总体稳定。二是密切关注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调整,兼顾内外平衡。同时,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监管,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监管体制,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属和本市管理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第四条 金融机构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印件。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制度,以及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监管机构和体制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规定;负责对区县财政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内农村信用联社的财务监管,并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对市属金融机构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日常财务监管。第三章 监管职能第八条 建立重要财务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制度。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管,对重要财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财政部门报批或者备案。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金融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财务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财务计划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管理费用(或业务管理费用率)、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含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购建规模、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等计划指标。  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  (一)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要以法人为单位,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同时报送信贷资金计划表。财政部门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报送的财务计划要进行认真审查,按规定期限批复。  (二)其他金融机构的财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决算报告和审批制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一)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期限批复。  (二)其他金融机构的财务决算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费用专户管理制度。金融机构要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当年费用指标计划,由财政部门批复后予以执行。金融机构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后费用率或费用总额,不得擅自调整。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防止挤占信贷和营运资金。第四章 监管职责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程序是否符合财政部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的提取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应收、应付利息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方法计算;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确定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  (四)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对外投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资金调度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  (六)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成本费用和消费性资金的合理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业务财务制度》、《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者乱挤乱进成本。  (七)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对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以及被盗损失、财产盘亏等,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  (八)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是否依法进行利润分配。股份制金融机构在进行正常税后利润分配之前,是否考虑本企业呆帐等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并补提呆帐准备金后再进行分配。  (九)做好金融机构的财务分析工作。要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月报、季报、年报等财务报表信息,跟踪金融机构资金运动和资产使用过程,防止出现金融风险。  (十)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金融机构季度报表和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年终报送本地区金融机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IMF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

来源: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去向:以贷款的方式用于调节各国的国际收支不平衡

因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开立中行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需要提供哪些基本资料?

请您出具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取消一般企业开户许可后)、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若账户开立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的,应提供授权书,并出具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注:以上所需提供资料为基本资料,在此基础上,各分行会根据当地监管要求,提供其他更为详细的开户申请资料,建议存款人洽当地营业机构详细咨询。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从金融机构的定义看,它本身是否是资金的最终需求者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只是作为资金的融通的工具,目的是让资金融通,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让资金在市场上流通,不是资金的最终需求者,不过既然是中介机构,所以在提供中介服务时,也会收取服务费。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

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的合同均无效,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高利贷转贷罪!套取银行贷款转贷很好理解:利用一些虚假的项目或业务等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方面的信贷资助。套取二字侧重点在于这种获得贷款的方式是具有欺骗性的,是违法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后的其他法律后果怎样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后的其他法律后果如下:1、转贷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虽然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依然需要承担贷款合同的义务。且因转贷人违背了贷款合同关于遵守借贷资金实际用途的要求和约定,金融机构可要求转贷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存在因转贷人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诉讼后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2、转贷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资金占用利息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该规定对不使用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图源:网络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除了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无法向借款人主张约定利息外,还可能因自己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被起诉、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若转贷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出借人还将获罪入狱,得不偿失!

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补正

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2.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3.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八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如何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政策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金融机构囤积资产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研究?

随着金融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机构投资者在众多领域的资源垄断和囤积越来越普遍,这给金融市场稳定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机构投资者囤积资产可能导致市场流动性不足,进而影响市场价格的形成。同时,他们通过资产配置和业务操作来获取套利收益,可能会引发市场价格波动,进一步加剧市场不稳定性。本文将探讨金融机构囤积资产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并从政策角度探讨如何应对这一问题。一、机构投资者资产囤积对金融市场流动性的影响资产囤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利用其资源优势,将众多投资者资金集中到某一或某几个特定领域或行业,以达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这种囤积可能会导致市场流动性不足,从而影响市场价格的形成。当大量机构投资者挤占相同的领域或行业时,投资者的需求将引起市场价格波动,尤其是当出现大规模流动性不足时,市场就会陷入短缺和拖延,甚至是恶性的循环。这给市场带来风险和不确定性,可导致市场遭受较大的损失。二、机构投资者资产囤积对金融市场价格的影响机构投资者的囤积还可能引发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加剧市场不稳定性。机构投资者常常利用自己的独特优势,即经验丰富、信息灵敏、资金实力雄厚,投资于更具风险的资产,例如高风险债券、无抵押贷款等,以获取超额收益。这种囤积可能导致市场出现价格波动,从而触发其他投资者的反应,进一步加剧价格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高波动率可能会引起投资者的担忧和不安,甚至可能是恶性的循环。三、政策应对机构投资者资产囤积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政府在应对机构投资者资产囤积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方面,可采取如下措施:(一)增强监管力度,加强金融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二)完善市场流动性监管机制,鼓励多元化投资,避免单一市场需求决定市场价格。(三)加强信息透明度,向市场公布更多的市场信息。(四)引导机构投资者合理配置资产,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资产品质。(五)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通过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行业标准等方式,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自律和规范经营。(六)构建资本市场体系,培育有市场竞争力的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监管能力,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综上,机构投资者资产囤积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共同呵护维护。政府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引导机构投资者合理配置资产,加强监管和信息流通,引导市场走向更加稳定的方向。

企业如何通过金融机构筹集资金?

2.融资的概念《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理解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国内对融资的定义有两种:一是资金融通 源自: 高校融资渠道分析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4年 姚世斌,李羽 定义2:所谓融资是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一般民用航空运输业常用的融资技术包括贷款和租赁两大类 源自: 航空租赁的重要意义及融资优势 《中国民航学院学报》 2002年 周露阳,丁臻 定义3:矿业权经营的实质是矿业权融资和矿业开发,所谓融资是指货币的借贷和资金的有偿筹集活动,矿业权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依法享有的矿业权,通过依法交易和自己开发筹集资金的活动 源自: 对当前地质勘查单位资本构成及其经营方式... 《云南冶金》 2004年 杨金友 定义4:融资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这是指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用学术术语来说智能是激活了的知识 源自: 知识窗 《探索与求是》 1998年 定义5:I1、I2、I3的定义为:当式(15)(16)(17)的第1个条件分别成立时,分别有I1=0、I2=0、I3=0.当式(15)(16)(17)的第2个条件分别成立时,分别有I1=1、I2=1、I3=1.这种融资方式可以定义为企业以购得的存货为抵押品向银行贷款,当存货销出后,企业用销售收入偿还债务 源自: 一种组合自适应模糊控制方法及其在月球探... 《宇航学报》 2005年 王佐伟,吴宏鑫 来源文章摘要:自适应模糊控制是解决不确知非线性系统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文中以月球探测车的驱动控制为背景,针对这类非线性MIMO系统,提出一种组合自适应模糊控制方法,用于系统模型不能准确获知的情形。在本方法中,控制律由3部分组成:监督控制项、跟踪控制项和补偿控制项。在控制律的设计中,通过自适应项来同时补偿模糊逻辑系统的逼近误差以及外部干扰的影响,且无需假设模糊逻辑系统最小逼近误差的上确界已知。基于Lyapunov方法,证明了闭环系统是全局稳定的,系统输出误差渐近收敛。将该方法应用于月球探测车的驱动控制中,仿真结果表明了方法的有效性。 定义6:二)BOT的融资功能所谓融资是指货币资金的调剂融通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实体之间进行余缺调剂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源自: 试论利用BOT发展直接融资业务的现实选择 《农村金融与市场经济》 1998年 杨继红定义7: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这是资金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的融人(资金的来源)和融出(资金的运用).狭义的融资只指资金的融人 源自: 我国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探讨 《中州学刊》 2002年 吕晓伟 来源文章摘要:国内外经济发展都表明,小型企业自身固有的融资特点和缺陷,使其获得外部资金的机会明显少于大企业,但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又促使各国政府想方设法给予支持。

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提供服务,并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  )。

【答案】:A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问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业务范围,货币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经纪业务: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等。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包括(  )。

【答案】:A有相当一部分政策性银行,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政策性银行不吸收存款。即使吸收存款的政策 性金融机构,一般也不依靠活期存款来获得资金,而是通过吸纳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来获得资金。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有什么

(null)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有( )。   A. *** 预算拨款   B.借款   C.发行债券   D.吸收存款   E.担保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 预算拨款供给资本金;借款;发行债券;吸收存款。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包括(  )。

【答案】:A【正确答案】:A 【解析】有相当一部分政策性银行,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政策性银行不吸收存款。即使是吸收存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他们一般也不依靠活期存款来获得资金,而是通过吸纳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来获得资金。故选A。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是我国金融机构主要的资金来源嘛

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正确的。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存款和借款构成.其中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会怎样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会怎样1、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的合同均无效,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高利贷转贷罪!套取银行贷款转贷很好理解:利用一些虚假的项目或业务等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方面的信贷资助。套取二字侧重点在于这种获得贷款的方式是具有欺骗性的,是违法的。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二、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后的其他法律后果怎样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后的其他法律后果如下:1、转贷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虽然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依然需要承担贷款合同的义务。且因转贷人违背了贷款合同关于遵守借贷资金实际用途的要求和约定,金融机构可要求转贷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存在因转贷人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诉讼后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2、转贷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互之间进行短期的资金借贷称为(  )。

【答案】:C同业拆借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互之间进行短期的资金借贷。同业回购是金融机构间类似于以债券作质押的短期贷款。故选C。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为什么不可以申请异地银行结算账号?。。

除开立基本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建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基础上的账户管理体系。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扩展资料存款人可以根据地理位置、结算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存款人也不得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账产、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其他账户则由开户银行审核开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四种存款性金融机构的主要资产种类和收入来源

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主要资产业务有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收入来源是发放贷款的利息。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它是货币金融管理机关,具有管理金融机构的职能。它在发挥国家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职能时,保管政府、公共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存款既是其主要的负债业务,也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也称为存款货币银行,是最典型的银行,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形式为工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办理结算业务的金融企业。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互之间进行短期的资金借贷称为(  )。

【答案】:CC同业拆借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互之间进行短期的资金借贷。同业回购是金融机构间类似于以债券作质押的短期贷款。故选C。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为什么不可以申请异地银行结算账号?。。

除开立基本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建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基础上的账户管理体系。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扩展资料存款人可以根据地理位置、结算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存款人也不得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账产、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其他账户则由开户银行审核开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央行决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8.4%。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稳字当头,不搞大水漫灌,兼顾内外平衡,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加强跨周期调节,统筹做好今明两年宏观政策衔接,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答记者问问:此次降准是否意味着稳健货币政策取向发生改变?答:稳健货币政策取向没有改变。此次降准是货币政策常规操作,释放的一部分资金将被金融机构用于归还到期的中期借贷便利(MLF),还有一部分被金融机构用于补充长期资金,更好满足市场主体需求。人民银行坚持正常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不搞大水漫灌,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问:此次降准的考虑是什么?答:此次降准的目的是加强跨周期调节,优化金融机构的资金结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支持实体经济。一是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同时,有效增加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增强金融机构资金配置能力。二是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三是此次降准降低金融机构资金成本每年约150亿元,通过金融机构传导可促进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问:此次降准释放多少资金?答:此次降准为全面降准,除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部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外,对其他金融机构普遍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考虑到参加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的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达到了支农支小(含个体工商户)等考核标准,政策目标已实现,有关金融机构统一执行最优惠档存款准备金率,这样此次降准共计释放长期资金约1.2万亿元。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提前

金融机构对于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等情况可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扩展资料:《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之间最主要的调剂资金的市场是

同业拆借市场

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区别

1、筹集资金的途径不同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资金,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以非存款方式筹集资金。2、在金融交易中的角色不同银行在其业务中,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角色则比较复杂,如保险公司主要是充当保险人,证券公司则多作为代理人和经纪人,信托公司则主要充当受托人。3、开办的业务不同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存款和贷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方式则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的特点,如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股票、债券和期货投资业务,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保险业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租赁公司则主要从事租赁业务。4、内部机构不同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一般包括:投资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障类金融机构(各类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障基金)、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担保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以及金融信息咨询机构等)。5、运营风险不同存款类金融机构涉及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比较高,非存款类只是增加了发生呆账的可能性。

存款类金融机构指的是机构银行是什么机构

存款类金融机构指的就是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金融机构按照资金来源不同分为银行和什么

金融机构按照资金来源不同分为银行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经营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无法通过什么方式获得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无法通过吸收公众存款方式获得。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以某些特殊方式吸收资金并运用资金,提供特色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统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机构、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消费信贷机构等。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什么

1.向国内外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债券2.向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3.向国际金融机构借款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包括(  )。

【答案】:A有相当一部分政策性银行,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政策性银行不吸收存款。即使是吸收存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他们一般也不依靠活期存款来获得资金,而是通过吸纳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来获得资金。故选A。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怎么定义?什么是套取?

就是利用虚假业务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方面的信贷资助。套取资金指的是通过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已完工工程量或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虚报投资完成额,骗取国家建设投资的行为。比如说一家公司现在急需一笔资金,但是在正常情况下银行一般不会给你任何信贷。所以现在这家公司就捏造一份项目合同,提交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的信贷资助,这就是一种套取银行信用的方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可以认为,凡是以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而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由于相关法规禁止套取贷款转贷牟利,所以,行为主体一般会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罪行为必须具有欺骗性质。在行为人与金融机构负责人通谋,金融机构负责人知道真相仍然贷款给转贷牟利的行为人时,行为人的行为依然成立本罪(对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行为视具体情形认定为或者其他犯罪)。知识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是什么意思

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意思是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以便企业可以实现发展。通常这些资金是以借款的形式发放的,主要包括贷款、投资、信用等。

金融机构资金的来来源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三个来源:1、股本。就是金融机构成立时,股东投入的资金,这个占比不大;2、对客户的负债。就是个人和企业存入的资金,这是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要来源;3、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某一金融机构为了应付短时间资金不足而向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时间很短,占比很小。

金融机构应对支付风险的资金有哪些?

要求用户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减少支付风险。</p></li><li><p>支付结算基金:金融机构设立用于支付结算的基金,以应对支付风险。</p></li><li><p>风险准备金:金融机构设立用于应对各种风险的准备金,包括支付风险。</p></li></ol><p>以上资金只是应对支付风险的一部分,金融机构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和技术创新等措施,以提高支付安全性和稳定性。</p>

如何排查违法套取金融机构资金

排查违法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将实现“穿透式”监管,消除监管真空,着重强化对投资理财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类广告的管理。推动加快出台金融类广告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机构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任何融资类广告,力争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土壤。

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

您好,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指的是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各种款项,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金库存款、外汇存款、超额存款准备金、结算备付金等。其中,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在存款基础上向央行缴存的一定比例的款项,用于维护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稳定金融市场。中央金库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央行缴存的存储国家金融资产的款项,用于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外汇存款是指金融机构持有的外币存款,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超额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在存款准备金基础上向央行缴存的额外款项,用于调节货币供应量和控制通货膨胀。结算备付金是指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向央行缴存的款项,用于保障支付结算的安全和稳定。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的不同类型款项,反映了金融机构与央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合作关系,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举措。

IMF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

  IMF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成员国以可兑换货币缴纳的份额,份额,是指成员国参加IMF时所要认缴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一旦认缴就成为了IMF的财产,IMF以份额作为其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份额也是决定成员国国投票权、借款权的最主要因素。份额每5年会调整扩大一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0年份额和治理改革方案拖延多年后,终于在2015年行将结束时获得美国国会通过,根据该方案,IMF的份额将增加一倍,由此,中国跻身IMF第三大成员国,份额从3.996%升至6.394%,排名从第六位跃居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日本。  2、借款,借款是IMF的另一个主要的资金来源。这种借款是在IMF与成员国协议前提下实现的  3、出售黄金,在1976年,IMF决定将其所持有的黄金的1/6即2 500万盎司,分4年按市价出售,以所得的收益中的一部分,作为建立信托基金的一个资金来源,用以向最贫穷的成员国提供信贷。  4、IMF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比如购买他国国债,借款所收取的利息等。  其资源用途主要包括:  1、对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在必要时提供紧急资金融通  2、监察各国的汇率,经济政策,在必要时提供帮助  3、为深陷困难的国家提供必要帮助,比如为当时深陷债务危机的希腊提供紧急资金援助。  4、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与货币领域的合作

( )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

【答案】:A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

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的合同均无效,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高利贷转贷罪!套取银行贷款转贷很好理解:利用一些虚假的项目或业务等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方面的信贷资助。套取二字侧重点在于这种获得贷款的方式是具有欺骗性的,是违法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后的其他法律后果怎样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后的其他法律后果如下:1、转贷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虽然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依然需要承担贷款合同的义务。且因转贷人违背了贷款合同关于遵守借贷资金实际用途的要求和约定,金融机构可要求转贷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存在因转贷人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诉讼后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2、转贷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央行: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2年4月2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对没有跨省经营的城商行和存款准备金率高于5%的农商行,在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额外多降0.25个百分点。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8.1%。答记者问:1、此次降准的目的是什么?答:当前流动性已处于合理充裕水平。此次降准的目的,一是优化金融机构资金结构,增加金融机构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增强金融机构资金配置能力,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受疫情严重影响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三是此次降准降低金融机构资金成本每年约65亿元,通过金融机构传导可促进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2、此次降准释放多少资金?答:此次降准共计释放长期资金约5300亿元。此次降准为全面降准,除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部分法人金融机构外,对其他金融机构普遍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对没有跨省经营的城商行和存款准备金率高于5%的农商行,在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额外多降0.25个百分点,有利于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3、此次降准后有什么综合考虑?答: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一是密切关注物价走势变化,保持物价总体稳定。二是密切关注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调整,兼顾内外平衡。同时,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

国家财政拨款。通过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国家的重要金融支持机构,其运作需要大量的财政拨款,以保障其资金的充足。

金融机构资金限制是什么意思

资金限制主要指的是保证金、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如定期存款)、在法律上被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设置了担保权利的货币资金。受限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各种保证金存款,在要求银行开具承兑汇票或其他票据时所支付的保证金,在票据到期之前还是存在于保证金帐户,可以在银行你的保证金账户中查到,期末也要在报表中体现,但是使用受到限制(所以叫受限资金),在开具的票据到期后自动用该部分保证金支付对价。【拓展资料】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于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否应从“现金”中扣除,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注重保证金存款的使用是否受限的实质,若使用受限,则应从期末现金中扣除。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1.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2.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由以上可知,若信用证保证金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可以用于支付的,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应从“现金”中扣除;反之,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不可以用于支付的,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则应从“现金”中扣除。受限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各种保证金存款:(1)银行票据保证金就是你要求银行开具承兑汇票或其他票据时所支付的保证金,他在你的票据到期之前还是存在于你的保证金帐户,你可以在银行你的保证金账户中查到他,期末也要在报表中体现他,但是使用受到限制(所以叫受限资金),在你开具的票据到期后自动用该部分保证金支付对价,这就是和应付票据的关系。(2)因为在对外贸易中存在着信用风险,所以对方为了保证其资金安全,要求你在银行存入保证金款项,有你的开户行出具资金证明保证你的偿债能力。(3)履约保函保证金是你和对方有签订合同的意向但暂时无法签订正式合同,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履行,去银行开具的保证金。

360借条金融机构资金限制是什么意思

360借条金融机构资金限制指的是360借条平台上的金融机构只能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这个金额是根据机构的资金情况而定的,也就是说,每个金融机构在360借条平台上的贷款额度是有限的,不能超过机构的资金规模。

金融机构自有外币资金是经常项目吗

金融机构自有外币资金不是经常项目,而是资本项目。经常项目是指国际贸易和服务领域中的资金流动,例如进口和出口商品的支付、跨境服务费用的支付等,这些资金流动是经济活动的正常组成部分,与国家的生产和消费密切相关。金融机构自有外币资金通常是由海外投资、借款、投资回报等行为所得到的外汇资金,这些资金通常被视为资本项目资金。资本项目是指资本流动和资产转移,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短期债务、长期债务等,这些资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生产和消费关系不是非常密切。因此,金融机构自有外币资金不是经常项目,而是资本项目。

民间融资、类金融机构融资、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

民间融资、类金融机构融资、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汇总   企业因股东出资而成立,企业的日常运营离不开现金流,企业的发展壮大亦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故融资行为贯彻企业始终。下文是有关民间融资、类金融机构融资、金融机构融资的超级方式汇总知识,我们一起阅读学习。   一、民间融资   1、企业向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5、网络借贷(p2p)   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p2p 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行方,有着一定隐蔽性,具有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贸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贸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   而贸易融资是银行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法律风险:公司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融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7、托管式加盟   不同于标准商业特许关系(加盟),投资人以自己名义按照融资方的要求出资租赁营业场所并负担租金后,投资人再向融资人交纳购货款及装修款。整个商铺的进货、运营、财务、人员均不用出资方管理,融资方会在约定日期向出资方返还利润。   二、类金融融资   1、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3、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4、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5、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6、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7、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公司股权所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8、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9、仓单质押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仓单除了具有所有权凭证作用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从而作为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使用。同样,仓单作为票据,存货人可以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以仓单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将仓单交于质权人后,质押权产生效力,这就是仓单质押的雏形。相较于传统的实物抵押、质押或者是第三人保证贷款,仓单质押融资很大程度上是对典型融资担保方式的突破。   10、保单质押性质贷款   保单质押性质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保单本身必须具有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不可以作为质押物;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超过一年,人寿保险单就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   三、金融融资   1、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2、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三种应用方式: (1)是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来弥补短期资金不足,从而节省现金流支出;(2)是企业开出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可放大信用,用更少的钱、更低的融资成本筹集更多资金;(3)是企业资金短缺时还可将收到的银行承兑票据申请贴现或者背书转让,及时补充流动资金或支付货款。   4、信用证   信用证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融资产品,信用证的优点及生命力正是能为买卖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信用证融资是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银行都把贸易融资放在重要地位。但银行的信用证融资会产生导致妨碍银行自身生存与健康发展的风险,这些风险甚至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必须对其风险进行控制。   5、内保外贷   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如此一来,境内企业就可以获得境外的低成本资金。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2010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即“内保外贷”——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6、公司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定期交纳租金。金融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毁约,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可以由承租人选择退租、续租或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金融租赁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与融资租赁不同的是,金融租赁是金融机构。   8、银行保理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的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业务和国外保理业务两类。   9、存单质押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性质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 102 条和《物权法》第223、224 条。   10、企业债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职能分工,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监管)。   11、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12、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通俗而言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13、上市公司   (1)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3)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这比其他两种融资更具有灵活性。   14、新三板企业   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新三板简化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核准程序。新三板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或挂牌后再提出定向发行股票。   15、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活动,主要是指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而取得款项。   债权企业融资:为了解决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获得足够的流动资金,票据债权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从而从银行取得一笔款项。   债务企业融资: 在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关联企业之间,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就是互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让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先向银行贴现,然后再将从银行取得的贴现款转划给原票据债务企业,从而达到原票据债务企业从银行融资的目的。   16、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仅限于前海投资和建设业务。   17、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买断,是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   18、贸易融资   融资贸易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以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目的,通常指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保理、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给予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融通。融资性贸易是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惯例,全球80%的贸易使用了融资手段。   19、应收账款质押性质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性质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20、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四:试验区人民币境外借款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类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一)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为准,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区内借款企业可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地区的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门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在试验区启动前已经设立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时,可自行决定是按"投注差"模式还是按本通知规则办理,并通过其账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经决定,不再变更。   (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借入资金可调回存入开立在上海地区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三)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放境外人民币借款的专用存款账户活期计息。   (四)区内银行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在区内使用,服务于实体经济建设。   (五)上述公式中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定,可根据全国信贷调控的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

银行跟金融机构合作的信贷产品有哪些

银行本身就是金融机构。合作的信贷产品主要有约定存款等项目。

金融机构不可以从单个项目上规避风险对吗

不可以。金融项目规避风险的方法:1、国家经济政策所导致的融资风险 一般而言,由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极不稳定,一国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都有可能对它的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和融资形势产生一定的影响。2、经营的不稳定性导致的融资风险 中小企业对外界经济环境的依存性较大,因而中小企业除对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有着较强的敏感性外,国家经济制度安排,宏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竞争态势的加剧,也将增大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最终影响中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3、管理水平低下所导致的融资风险 管理水平低下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的管理观念落后,内部管理基础工作缺乏和管理环节薄弱,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对市场的潜在需求研究不够,产品研制的技术力量有限,对市场的变化趋势没有预见性等。

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在交易的过程中会面临一定的风险,该风险的来源取决于(  )。

【答案】:B,C,D当一家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衍生品相关的风险管理服务或者财富管理服务,或者为了做市,或者为了自有资金管理而主动进行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风险。该风险的来源,取决于该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所发行的财富管理产品以及其交易的市场。

在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体系中,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是不是都可以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

这个问题本身几个概念有些模糊,投资银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经营结算业务所以不存在对支票的处理(国内的投行业务除银行承担很小一部分外、证券等公司是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国内所见的银行一般分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如果从出资人和经营范围分,一般分为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等。这些机构都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并办理结算业务。邮政储蓄银行较为特殊,原为邮政储蓄,后改为银行。支票是结算票据的一种,用于资金的支付。可以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都可以处理支票。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尾页